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劳动力的再生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资本的价格;工资的价格;伦理判断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38
1资本的利润与劳动的工资的变动关系
伴随着资本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家的资金积累越来越多,资本家群体的力量越来越强,资本的回报利润上升,工资出现下降的趋势,资本的利润与劳动的工资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处境会向两个极端发展。
1.1有关经济的伦理判断的文献综述
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李嘉图在劳动价值论中指出,劳动才是生产和交换中价值的源泉。李嘉图之后的学者主张回到李嘉图的原点,也认为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这对分析资本经济的本质有一定作用,这一思想后来在19世纪20年代被威廉・汤普森等发展为“劳动才是财富的唯一创造者”,这就是著名的“劳动全收权”(right to the whole produce of labor)思想。它复活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所以也被称为“李嘉图派的社会主义思想”。
李嘉图对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发表于18世纪后半叶)进行的批判。马尔萨斯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其中对生存权和劳动权的否定深受资本家和统治阶级的欢迎。工业资本家和土地拥有者都将这一经济思想看作是自己的福音。
早在1782年诞生了保证人民生存权和劳动权的“吉尔伯特法”,这一法律规定,拥有劳动能力及意愿的劳动者,如果在其居住区域内没有工作的话,教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地为这个人提供雇佣保障。
科贝特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当人民受到危害或者无法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时候,社会和统治阶级有对人民进行救助的义务。同时他还提出应该通过法律规定这种义务,这可以说是对人民,特别是贫困者的生存权与劳动权给以肯定。
以吉尔伯特法为起点的强制雇佣和强制救济制度,在1796年通过著名的“斯皮拉姆兰法案”得以实行。这一法案也可以看作是最低工资制度的起源。该法案规定,如果一个工人的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金额,那么政府将发放补助金以弥补差额。
李嘉图派的社会主义者霍奇金斯在《劳动拥护论,1825》中指出提高用来表示资本与劳动份额的“劳动分配率”的重要性。他以私有财产制、市场经济以及竞争的必要性为前提,提出了提高劳动分配率的主张。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强调重视道德的价值,指出追求财富和地位的野心虽然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优点,但同时也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缺点。那些缺乏道德心的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会在野心的趋势下做出违法的行为,这样会导致社会变得不公正。通往道德之路和通往财产之路,由于受到一生时间的约束,有些人选择了后者,在没有被社会认同感(sympathy)的情况下,人们会跟风挺而走险进行不公正或违法的经济行为,这样社会的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因缺乏监管而混乱,欺骗盛行。暴富暴穷,比比皆是,这样会扼杀了新进入劳动市场被雇佣的遵守道德法律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生存权,因为现实时候他们怎么样奋斗,都可能面临工资薪水微薄,从而无法支付生存的开支。
新古典派相信市场的价格调整机制,认为即使在劳动市场中,也可以通过灵活地调节价格(这里可以考虑为工资)来使劳动供需达到平衡。而在经济衰退、失业率升高时,实行持续的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刺激可以刺激价格上涨,增加人们的开支,降低劳动的实际工资,而减少失业。资本的实际利润也面临降低,所以雇主会压低工人的实际工资。而劳动者为了生存会增加劳动时间,被剥削更多。所以在政府的宏观政策中的货币宽松政策,会对劳动者不利,或者说不公平,使得劳动者在物价上升时的实际工资下降,入不敷出,而被迫增加劳动时间,并且劳动的职业环境处境恶化。而企业雇主或资本家的利润也面临政府宏观政策的挤压(收租),所以他们或者减少投资,或者降低工人的实际工资。
1.2结论
学者们指出,必须关注资本的利润与和劳动工资的对立,禁止欺骗性的经济行为(亚当・斯密),经济学指出必须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通过法律制定救助贫困者的义务。必须在政府、企业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进行收入分配的平衡,杜绝腐败和违法行为,保证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工资收入等生存权,这是中国未来解决人民生活及增加生育意愿、养育能力的根本前提。所以在价格要素扭曲的情况下,提出新的改革措施和法律制度,保证作为劳动者也是消费者的人民,有收入,这样资本持续有者才会有收入,制造业的产出方面的供给侧改革才有意义和方向。
2中国资本利润与劳动工资关系对劳动就业及劳动力再生产的影响
2.1资本与劳动要素报酬情况
劳动力是商品生产的关键要素,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要素。劳动力在参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与自然发生联系。劳动与生态或者人与自然的关系向来是经济学、哲学和生态学研究的重要方面。
马克思在《神圣家族》、《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资本论》等著作中都探讨了人与自然的关系,《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更是奠定了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哲学的理论基础。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之间既是统一的也是对立的。他说: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都起了关键的作用,劳动是人与自然的中介。他同时又认为,人从原始的人与自然的合为一体中分离出来从而区别于动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于是就以一种对立的方式展开了。而且马克思注重从劳动异化的角度理解人与自然的对立性,他认为人与自然的异化其实也是人自身的异化,是劳动异化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之后的许多西方者,如马尔库塞、阿格尔、威廉莱斯等人则对消费环节的生态异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是消费异化和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生态者如福斯特、詹姆斯奥康纳、佩拍、高兹等学者则认为,生态问题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卡逊在《寂静的春天》(1962)一书中从消费过程带来的大量污染引起生态失衡、破坏自然生态价值出发,肯定了自然本身的内在价值,否定了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罗马俱乐部《增长的极限》(1972)一书则认为受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生产过程和经济增长将达到极限。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劳动力作为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素,通过劳动过程和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消费过程)与生态环境产生关联,且存在正向生态逻辑和逆向生态逻辑两条逻辑路径。在正向生态逻辑下,通过劳动过程和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能源的合理使用,对社会生产产生双重的正而影响,形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良性发展状态;在逆向生态逻辑下,劳动过程和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对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能源的不合理使用,对社会生产产生双重的负而影响,形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恶性发展状态。劳动过程和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在物质交换和生态制约下形成紧密相关的闭环,使得正逆生态逻辑体现得更为充分,经济和生态之间的正反馈效应更强。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和观念创新,如积极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构建生态价值补偿机制,倡导生态消费和绿色消费观,加快两型社会建设等,使劳动过程和消费过程中的逆向生态逻辑向正向生态逻辑转化,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良性发展,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而劳动生产率指标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经济指标之一,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运用最广的生产率指标。影响企业劳动生产率变动的因素是复杂而多变的。其中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可测定的定量因素,又有定性因素(如图一所示)。
图一 企业劳动生产率因素图
它是由企业劳动者自身情况和素质、劳动对象、劳动工具、技术装备水平等因素决定。目前企业劳动生产率计算是通过工业增加值核算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按工业增加值核算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公式如下:
(公式1)
-100% (公式2)
劳动生产率指标直接反应出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高低。企业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一方面要靠投入劳动量,另一方面要靠提高劳动生产率。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一是职工人数保持不变,工业增加值增多;二是增加值波动不大,平均职工人数减少。如果能在增加年度工业增加值的基础上,控制企业从业人数,提高人员效率,则能较好地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人员的人力资源使用效率,降低人力成本。
为全面反映出劳动生产率指标情况,还应将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年均发展速度、增长速度进行统计,通过多维度数据的比较来衡量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力资源成本变化情况。
(公式3)
(公式4)
以某企业2009-2013年工业增加值和年度劳动生产率发展情况为例(详见表1),对其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均发展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情况进行分析。
分析根据表1数据,由于2011年、2012年企业职工人数波动比较大,因此数据按照2009-2011年度、2012-2013年度两个部分,按公式(1-4)分别计算: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该企业2009-2011年度工业增加值以平均19%的年增长速度增长,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年均17%的速度增长,其工业增加值增速和劳动生产率增速保持基本一致。结合表1数据可以看出,2009-2011年该企业生产工人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逐年下降,生产工人比例由59%下降到52%,减少7%,同期劳动生产率则增加了10.17万元/人。这说明由于企业采取合理的管理手段,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了人均劳动生产率。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该企业2012-2013年度预计工业增加值以平均9%的年增长速度增长,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年均2%的速度增长。结合表1数据可以看出,2012-2013年度该企业生产工人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基本保持不变,生产工人比例保持在63%,同期劳动生产率则增加了1.31万元/人。该企业工业增加值保持一定增速,但是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率远低于工业增加值增速。说明企业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以提高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第一,在满足管理及生产服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减少不必要的非直接生产人员。
第二,积极进行直接生产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三,积极利用先进设备,推动技术进步。
论文关键词:劳动力;生产
论文摘要:在任何社会中,劳动力都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其所有者可以将其作为商品出售给资本家,也可以将其留作自用。当作为商品出售时,称为劳动力商品,具有价值,表现为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除作为商品出售外,剩余的劳动力留作自用,如用于劳动力的再生产。本文应用劳动价值理论,分析劳动者将自用劳动力用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的过程。
一、引言
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按照马克思的预言,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激化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矛盾,而是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普遍繁荣,形成了“橄榄球式”的社会财富结构,出现了一个新的阶层——中产阶级。中产阶级的数量开始占社会成员的大部分,这些中产阶级大都源于资本主义早期仅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工人。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按等价交换原则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从资本家那里得到的工资就是工人维持自身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的货币表现。显然工人的工资仅够用于购买维持自身生存的生活资料,积蓄是根本不可能的。而现实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通过出卖劳动力的获得的工资不仅能维持自身的生存,还能有积蓄。随着积蓄的增加,他们不再是以前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工人,而是名副其实的中产阶级。
二、自用劳动力的使用
仅靠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收入的工人,其积蓄从哪里来呢?设积蓄为A,工资收入为w,生活和发展资料支出为c。
A=W—C(1)
公式(1)中,要使积蓄A大于零,显然工资收入w必须大于生活和发展资料支出c,也就是说工人的工资收入不仅能够工人的自身生活,而且有剩余。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货币表现,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支出同样是生活资料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可以得出,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劳动力的价值大于生活资料的价值。
在工人消费生活资料进行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价值的增加,即创造了新价值。依据劳动价值理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可知工人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中进行了劳动,耗费了劳动力。
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工人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中耗费了上一生产过程生产的部分劳动力,也就是说工人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而是留了一部分劳动力作为自用。正是这部分自用劳动力的使用,使得在下一次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价值的增加。自用劳动力的使用同资本家使用购买来的劳动力一样是会创造价值的,同样会创造剩余价值。
三、劳动力的生产
劳动力是指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它蕴藏在劳动者的身体当中。而劳动者又是生产力中最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生产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要保证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工人阶级的不断维持和再生产始终是再生产的条件圈。
一般地,工人并不会把全部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而是留一部分给自己支配,用于家务劳动、学习等等。家务劳动和学习都要耗费体力和脑力,创造价值。同任何其它商品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决定。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中,生活资料和发展资料本身不创造价值,其本身的价值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转移到了新生产的劳动力中。自用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价值和生活资料的价值一起构成劳动力的价值。
假设社会平均剩余价值率为100%,工人初始拥有劳动力的价值为1000个单位,将初始劳动力按4:l的比例在出售劳动力和自用劳动力之间进行分配。假定生活资料的价值保持不变为800单位,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取的工资超过生活资料价值部分作为积蓄。
从图1可知,工人将800个单位价值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获得800个单位价值的货币,又将货币换同相同价值的生活资料,剩余的200个单位价值的劳动力留作自用生产了400个单位价值的劳动力,加上生活资料转移而来的800个单位价值,新劳动力中的价值为1200个单位。接着,:工人将新劳动力中的960个单位的劳动力出售换来价值960个单位的货币,又用800个单位价值的货币买来800个单位价值的生活资料,剩下的160个单位价值的货币留为积蓄,另外,240个单位的劳动力用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加上从生活资料中转移而来的800个单位价值,共生产出1280个单位的新劳动力,依次循环。经过三次劳动循环,该工人除基本满足生活消费外,另有160+224=284的积蓄。
在下班后或在节假日,工人使用自用劳动力生产劳动力,家务劳动、学习劳动这些具体劳动创造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了劳动力的价值。通过自用劳动力的使用,实现了价值的增加,劳动产品既劳动力归工人自己所有,新增价值即剩余价值也自然归工人所有。
劳动力本身也足一种劳动产鼎,而且是一种具有创造社会财富的特殊的劳动产品。劳动力产品不是天然自生的产物,而是人类自身劳动的结呆。在其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耗费了人们的精力、休力、时间和各种物质财富。
四、自用劳动力是实现按劳分配的路径之一
工人将自己的部分劳动力留作自用,以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新增价值即剩余价值有工人自己占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并没有被资本家剥削掉。劳动成果足按劳动量进行分配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岗位对劳动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复杂劳动在总劳动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对高级劳动力的需求将越来越大。未来消费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和高环保要求使得劳动者要大部分的劳动时间用于学习以获取生产这种产品所需要的技能,而真正直接作用于产品的劳动时间相对很少。价值的增加主要发生在学习劳动者的过程中。
社会总财富的积累在于价值的净创造,即剩余价值的生产。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决定荇工人在劳动前要进行长时间的学习,在工作期间也需要更多的假期,更多的时间供自己支配,以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特别是高级劳动力的在生产。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直接占有这个劳动过程的剩余价值,实现财富的积累。劳动者扩大自用劳动力的使用,有利于确立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使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收人日益扩大的趋势得到遏制并逐渐缩小,使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日臻完善。
五、重视高级劳动力的生产
劳动力的生产町分为低级劳动力的生产和高级劳动力的生产。低级劳动力只能从事简单劳动,而高级劳动力能胜任复杂劳动。低级劳动力的生产主要体现在人口数的增加,它受到地球环境承载力上限。高级劳动力的生产主要体现在人口素质的提高,是未来社会生产的重点内容,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生产可分为劳动力的生产和消费牖的生产。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两种生产的价值净创造足不同的。在原始社会,人口数量少,维持人口的繁衍是部落的第一大事,低级劳动力的生产,主要体现为人的简单繁衍,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内容。在奴隶社会,战争和祭祀是国家的头等大事,战争和祭祀都需要用奴隶,奴隶主全部地占有奴隶,奴隶是其财富的主要内容,奴隶数量的多少反映奴隶主的贫富。尽管具有些简单技能的奴隶的价钱更高一些,但低级劳动力的生产体现为奴隶的数量增加仍是当时生产的主要内容。进入封建社会,最低生活消费品的生产成为价值净创造的主要领域。随着最低消费品的满足,剩余价值创造主要发生在般消费品的生产过程。人的消费需求是无止境的,一般消费品的满足了,随之出现的是科技含量高、环保要求高的高级消费品的需求。
对高级消费品的需求引致对高级劳动力的需求。要实现高级消费的生产,首先要实现高级劳动力的生产。高级劳动力的生产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高级消费品的直接生产过程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比越来越大,相应地高级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创造出的价值量与高级消费品的生产过程创造的价值量之比也越来越大。社会中价值的净创造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劳动力的生产过程,特别是学习劳动过程中。高级劳动力的生产所实现的价值净创造占价值总净创造的比重不断提高,这种发展趋势不可阻挡。正如前所述,劳动力生产的劳动成果归劳动者占有,而高级劳动力的生产又是劳动力生产扩大和深化的重要领域,加大高级劳动力的生产可以大大的提高社会分配中按劳分配的比例。这就要求社会重视高级劳动力的生产,努力创造和完善高级劳动力生产所需的条件,如加大教育投入、尊重人才等。作为高级劳动力的一种存在形式,人力资本自196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首次提出后,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
关键词:劳动力,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方式。
010年以来,富士康“N连跳”事件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对于富士康事件,有的学者从心理学角度进行了分析,有的学者从工厂管理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然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富士康事件归根到底是中国这种依靠劳动力密集优势的发展模式,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后,与面临着增加工人工资,减少工人劳动强度,以及产业结构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所产生矛盾的结果。表明了劳动力可持续发展的迫切性。
一、劳动力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现有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多是物质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研究,即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角度论述的可持续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社会观、经济观、技术观。①然而发展的本质是生产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
生产力既包括物质的因素也包括人的因素,人是生产力中最具主动性、创造性的因素,是价值创造的源泉,发展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需要实现物质的可持续利用,即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更重要的是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人口的数量、人口结构的合理,要求劳动力的素质不断提高,实现人类社会的循环再生产。
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求经济效率的提高,通过经济发展不断满足劳动力对物质、文化和生态的需要,即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公平问题。发展应是长期的、持续的发展而不是一时的发展,即处理好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既包括代内的公平也包括代际的公平。可持续发展要求当代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发展条件,也就是说发展不能建立在对资源的掠夺式开采的基础上。当代人的发展是建立在对后代资源的占有的基础上的,这样透支了未来的发展潜力,后代人的发展会受到阻碍。这对于后代是不公平的,这样的发展也不是可持续的。
发展的过程就是通过生产过程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的过程是人类劳动的过程,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是人运用劳动资料加工于劳动对象,生产出符合人们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过程。劳动的过程包含三个因素:即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②从人和物的角度可以把生产过程的三种因素划分为两类,即生产过程中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这样结合起为一同进入的现实过程,即生产过程。”①物的因素是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人的因素是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把可持续发展分为人和物的可持续发展。
物的可持续发展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可持续发展。物的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准备充足的物质条件。然而经济发展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即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物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
现有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多指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人的可持续发展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人是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主动性的因素,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②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包括劳动力的质和量能够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的需求。从质上看,是指劳动力要不断地再生产以满足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即劳动的价值得到不断的补偿。从量上看,劳动力可持续发展是指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能够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合格的劳动力。
从劳动力的质的可持续来看,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劳动力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③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不仅包括本人的再生产,还包括繁育后代,以及劳动素养和技能的提高。
“像任何活的个体一样,依靠繁殖使自己永远延续下去。因损耗和死亡而退出市场的劳动力,至少要不断由同样数目的新劳动力来补充。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独特的商品占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④“为改变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又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用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⑤劳动力的价值的总和由三个因素构成:劳动者本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养活家庭的必要费用;必要的教育和训练的费用。因此,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至少维持工人一定的工资,工人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生活、休闲、教育、繁育后代的支出,这样才能使劳动力获得充分的发展。经济发展应该是建立在人的人力资本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不能建立在对劳动力资源的掠夺式的利用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依靠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基础上的经济增长方式,虽然可以暂时提高经济增长速度,但是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不利于消费能力的提高,不利于生产过程的循环进行,更难以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
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的量上来看,要求有足够数量的劳动力满足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包括满足物质资料再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和人类社会再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一个社会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要合理,同时要有足够数量的劳动力能投入生产过程,才能够生产出足够数量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文化产品,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求。这就要求,维持合理的人口数量和合理的人口年龄结构,从而使社会有充足的劳动力,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当今中国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中国依靠廉价的劳动力优势成长为世界工厂。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需求层次的提高和生活成本的提高,这种廉价的劳动力优势正逐步面临新的挑战。
1.劳动力数量的减少。
足够数量的劳动力是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然而,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中国渡过了人口生育高峰,开始面临着劳动年龄人口下降的危机。目前的农村小学合并、高考报名人数逐年减少,一些地方出现的民工荒便是这种问题的集中反映。劳动力数量的减少,将影响劳动力的供给,如果不实现产业的升级,摆脱目前依靠劳动力密集产业的现状,将最终使中国面临劳动力短缺的危险,最终使中国失去世界工厂的地位,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会面临危险和挑战。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将最终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人口的老龄化。
建国后,由于摆脱了战乱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中国出现了几次集中人口的生育高峰,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这批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又面临着集中的老龄化问题。建国初,为了实现工业化,在农村长期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农产品价格低廉,大部分农民没有为养老积累起足够的物质准备。而在城市则为了实现重工业的优先发展,长期实行了高积累、低工资制,甚至有的人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为了下岗工人。而且这一批人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因此,这一批集中步入老龄化群体的人的养老便成了未富先老的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3.劳动力的过度利用。
由于路径依赖,很多企业长期实行低工资制,甚至不足以满足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工人想获得更高的工资,就要不停地加班。据报道,富士康员工的起薪只有900多元,工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工资,每天的劳动时间都在12小时以上。劳动力的再生产需要休息时间以恢复体力。对于劳动力的过度利用,如同资源的过度开采会造成资源的不可再生一样,会造成劳动力再生产的困难,给劳动力带来心理和生理的疾患。富士康事件的根源就在于过低的工资,使工人被迫延长劳动时间,超过生理承受能力。精力高度集中的劳动,使工人依附于机器,从而产生了心理障碍,最终导致了不理性事件的连续发生。
4.工资低,难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发展。
劳动力的工资应该体现满足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要求,即马克思所说的最基本的本人生活的需要、子女生活的需要以及教育和培训的需要。然而作为中国产业工人主体的农民工的工资低,难以在工作地居住、在工作地让下一代受教育、在工作地享受医疗,难以支付教育和培训的费用,即无法实现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劳动报酬和居民储蓄所占份额越来越萎缩:1997-2007年,劳动报酬占比持续下降,中国的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至39.74%;中国的资本收入占比持续上升,企业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从21.23%上升至31.29%;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0.95%上升至20.57%,若加上预算外收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中央和地方国企每年的未分配利润,政府的大预算收入几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30%。①由于无法用工资满足在工作所在地的基本生活需求,农民每年像候鸟一样,往返于城市和农村。农民工工资低,阻碍了拉动内需,阻碍了中国城市化进程。
三、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在中国经济经历了30年的高速增长后,经济增长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集中体现在创新能力不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国内需求不旺、过度依赖出口等方面。而国际金融危机的暴发导致的国内出口下滑,使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更为迫切。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性。
中国经济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一、二产业比重太大,第三产业比重太小,而且第二产业内部产业层次低,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处于世界分工金字塔的最底部。另外,由于劳动者收入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消费占GDP的比重低。“当前中国的居民消费与GDP之比为36%,这一比重自1990年以来下降了近15%。多年来,美国的居民消费与GDP之比为70%左右,欧洲和日本则在50%以上。”②因此,亟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增长:一是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二是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二、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三是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消耗为主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劳动力数量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主要的是提升产业结构,改变在世界分工体系中的底层地位,更多地依靠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包括劳动者的文化素养、学习能力、技术水平、熟练程度、身心健康等方面,才能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对劳动力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促进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新型工业化准备更多、更合格的、适应新的技术需要和新的产业需要的劳动力。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本条件。
3.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
顺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提高国内消费需求在拉动经济中的作用,即改变过度依赖出口的局面,改变过度依赖政府公共投资的局面,把经济发展的动力转向更多地依赖国内需求上,要求劳动力有更多的收入用于消费,这必然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为前提。
转变发展方式对劳动力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过来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劳动力消费增加以后,有利于劳动力生活水平的改善、健康水平的提高、文化素养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方面,对劳动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提供了更多的收入,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劳动力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就必须以人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前提,一是要维持合理的人口数量;二是要合理地利用劳动力;三是要不断提高劳动力的人力资本素质。
1.维持合理的人口数量。人是生产中最具主动创造性的因素。中国30年的高速增长的动力源泉就在于充裕的劳动力资源。由于建国后出现的两次生育高峰,造成了中国人口数量的剧增,进而造成了廉价的劳动力优势。改革开放以后,外资企业之所以选择中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优势,从而依靠这个人口红利,中国承接了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成为世界工厂。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第一批生育高峰的人口年龄逐渐增大,从而使中国快速进入老龄社会;另一方面,由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计划生育的实行,目前青壮年劳动力数量逐渐减少,出现了整个社会“老龄化”与“民工荒”并存的现象。为了防止民工荒的加剧,实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适当的时机,改变现有的人口政策,否则,中国经济就会在尚没有成功实现产业转型的时候,面临着巨大的劳动力缺口。
2.提高劳动者工资。富士康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人工资过低,工人被迫长时间加班,注意力高度集中的高强度劳动使工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损害,从而使部分工人出现了心理问题,进而走向了自杀。由于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逐渐减少,也影响了内需的拉动。因此,必须通过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收入,进而以启动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方式,使劳动力获得足够的收入,以解决消费、培训、教育、医疗、住房、甚至精神消费的需求。这样才能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为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产业结构的升级提供更多、更合格的劳动力。
3.不断提高工人的人力资本素质。人力资本包括4个方面:一是教育资本,是指用于教育以及培养和提高在职和未来劳动者的能力的费用,是最基本的要素。二是技术和知识资本,是指用于专业技术教育的费用,包括大学的专业教育、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三是健康资本,指用于医疗卫生的费用,包括医疗、保健营养以及体育锻炼等。四是迁移和流动资本,是指国内外人才流动,人才的流动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因此,应该通过加大教育投入、加大医疗保障投入、完善劳动力市场等,促进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够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数量更多、素质更高的劳动力,以迎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劳动力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经济,生产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不会直接关心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障,就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能力的恢复及其生存,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就会遭到破坏,市场经济的物质生产过程也会因为缺乏劳动力和后备劳动力而无法继续,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效率。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虽然不会直接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却需要社会去保障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需求,以满足生产过程对劳动力的连续需求,使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客观上要求社会承担起保障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责任,保障外部环境的安定、平稳。同时,社会保障对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膨胀和经济萧条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能够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平稳的运行。
2物质资料再生产对劳动力随时调整的需要,要求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对劳动力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劳动力的供给源源不断,以满足连续生产过程的需要;二是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的生产规模不断变化要求能够及时补充或释放劳动力。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连续过程,要求连续不断地投入劳动力,客观上就需要一个总量适当、来源稳定的劳动者队伍。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一般要经历劳动力的养育、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的老化、丧失这三个阶段。只有劳动力的使用阶段才能为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提供劳动要素。虽然劳动力在其养育和劳动能力丧失两个阶段不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不能直接从生产过程获得报酬,但这两个阶段又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劳动力在养育阶段和丧失劳动能力阶段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使社会拥有适量的符合生产需要的劳动力,满足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对劳动力连续投入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又取决于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制约着生产的规模和相应的生产能力,只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物质资料再生产运动对劳动力随时进行调整的需要。
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优化结构调整的加快,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结构调整的加快,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效率。在传统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下的现象,为提高效率,在事业单位通过改革减少富余人员在所难免,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今后一定时期内下岗失业人员会继续增加,再就业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如果劳动者较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又不能及时获得失业救济金或其他帮助,他们的生活就会受到威胁。即使失业救济金可以弥补一部分劳动收入,他们的生活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地位和声望也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如果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经济体制改革和优化结构调整的加快实现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及对策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地消除市场经济运行所遇到的各种障碍,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要加快制定和出台社会保障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支出体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力量,使全社会都能积极参与,有效弥补市场缺陷,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要合理,真正起到解困扶贫的作用,并要依法对社会保障资金严格管理,降低社会保障支出成本,杜绝浪费。
2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以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保障对象,才具有确实的保障性。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城乡、在职劳动者或非在职的社会成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障。同时,应大力加强对各类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的征缴。
3开征社会保障税
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社会保障税(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各种形式的捐款。而采取社会保障税为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直接挂钩,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变动,便于对社会保障的财政监督。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企业、机关、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计税依据应为工资总额,按不同的保障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社会保障税开征后,由税务机关征收,并由财政部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
4发挥政府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及相关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状况,摸清其就业规模、趋势及潜力,制定相应的就业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的指导,发挥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特殊作用。由于各行业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和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不同,政府在制定规划、产业政策及安排投资时应优先考虑劳动力就业问题,决策时应向那些有利于就业的行业适当倾斜。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政府应积极促进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以此带动劳动力就业,使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5完善户籍制度,加快小城镇建设
据统计,我国现有二亿多承包土地的农户,户均耕地仅046~053公顷左右,使农户无法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要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扩大耕种面积。这就要求非农部门较快地发展,以吸纳更多的农业劳动者就业,使农业人口逐渐减少,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畅通人口流动和劳动就业渠道。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进城后处于无社会保障状况,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户籍制度又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了一道人为的壁垒。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就业取消户籍制度的限制,保证农民工进城就业能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畅通人口自由流动渠道。
马克思的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深刻剖析了资本再生产的一般规律,指出了再生产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在分析资本再生产的过程中,马克思详细分析了各部类以及不同的价值形式在在生产过程中的演进,对我国经济有很大的指导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理解市场与政府调控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是建立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只存在两大经济部门――生产生产资料部门和生产消费资料部门的基础上,社会总产品通过对物质补偿和价值补偿来实现再生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实现总量均衡和结构均衡。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行为对两大部类的增长是存在影响的,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直接投资政策对第一部类进行强制性的积累,即让社会积累大于资本家的积累,从而加快第一部类的增长速度。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市场不是万能,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过程中速度、比例、效率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产业结构合理化以及怎样确定积累和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政府应该调控,也必须通过政府来调控。同时政府应该看到社会再生产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实现的功能,看到市场自身的运行的规律,通过调节结构上或者总量的多少,来实现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最终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二、有助于正确理解通货膨胀。
马克思的在生产理论中说,货币资本积累是市场经济再生产的起点,这一规律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的起点是先完成货币资本积累,然后运用这些资本去购买相应的经济资源,使之变成生产要素,进而组织生产。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初期至今,资金问题仍是全国各地区及各部门发展经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货币资本积累是市场经济形态下再生产的起点这一规律在发挥作用。完成了货币资本的积累还需要货币资本的大量集中,并运用于购买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要素,这才会使货币成为再生产的起点。马克思说“在信用制度下,所有这些可能的资本,由于它们积累在银行等等的手中,而成为了可供支配的资本、可贷资本、货币资本,而且不再是被动的东西,而是能动的,生利的东西。”因此大力发展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进一步扩大规模,推动再生产。
三、有助于理解我国出现的民工荒。
近年来,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出现了明显的民工荒现象,这是由于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了积累的部分,同时也相应的增加了积累中的可变资本部分,因此对劳动力需求进一步加大;同时,我国虽然是人口大国,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东西不均衡,人口分布也不均衡,而且我国人口增长速度减缓,年轻劳动力越来越少,这又减少了劳动力的供给。增加的可变资本需要更多的劳动力,由于我国人口分布不均,且人口增长减缓,这又减少了我国劳动力的供给。
面对这一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做了这样的阐述“规模扩大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前提是,既定产品的各种要素已经有了不同的组合,或不同的职能规定,因此这改变的不是简单再生产的各种既定要素的数量,而是它们的质的规定,并且这种改变是以后随着发生的规模扩大的再生产的物质前提。”因此我们应该改变产品中各种要素的组合,通过技术的改进和原有员工的培训,来减少劳动力的需求,进一步合理各种要素的投入。
四、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论文摘要】传统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需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像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价值同样是投入生产中的旧价值,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我国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在这一问题上,希法亭和罗松等人的观点具有启发性。文章的结论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样也是通过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的。
价值形成过程是价值转移过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的统一。从古典经济学家到马克思对价值转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古典经济学家侧重于对价值创造的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价值转移的探讨。斯密没有真正接触到价值转移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他没有建立科学的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斯密教条的限制,即斯密错误地认为商品的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地租和利润三种收人,并断言:“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构成”,从而将不变资本的价值排除于商品价值构成之外,使得他对价值转移问题一无所知。在经济思想史上,李嘉图第一次感觉到了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的区别,并正确地指出:“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投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投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工场建筑上的劳动。李嘉图关于价值转移理论的错误之处在于: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遗漏了不变资本中原材料的价值。此外,由于李嘉图并不真正懂得劳动二重性,因而无法说明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是怎样进行的,这也就决定了他对价值转移的理解还远不是科学的。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第一次较为准确地阐述了价值转移和创造理论。马克思认为价值的转移和创造是同一劳动过程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是由具体劳动完成的,后者是由抽象劳动完成的。价值的转移只与具体劳动有关,价值转移的对象包括原材料在内的所有不变资本的价值;价值的创造只与抽象劳动有关,产品价值构成中可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但是,马克思对价值转移规律的认识似乎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了。笔者认为,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相比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从根本上讲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决定并无本质区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也应该是相同的,即通过价值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
一、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给出合理解释
对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国内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转移到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确切地说,不是再生产”;而劳动力“却不是这样。当劳动通过它的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保存下来的时候,它的运动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户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真正的再生产,不象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表面的再生产。在这里,一个价值用另一个价值来补偿是通过创造新价值来实现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同样是投人生产的旧价值,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是被转移到产品上,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再生产出来?马克思对这种差别的解释是:“生产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没有被消费,因而也不可能再生产出来。言下之意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了,因而才需要再生产出来。
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区别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消费,一种是对劳动力的消费,另一种是对生产资料的消费。马克思认为,当资本家在商品市场上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后,“就着手消费他购买的商品,劳动力;就是说,让劳动力的承担者,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消费生产资料”。即马克思认为:在生产中资本家对劳动力的消费必然会导致工人对生产资料的消费。但是这两种消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会导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而后者却不会导致生产资料的价值被消费掉。然而关于为什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马克思却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到产品上而是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给出真正合理的解释。
在我国比较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这部分资本(可变资本一引者注)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另一种解释是:“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其价值在价值增殖过程中不是再现于新产品,而是再生产出来。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人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人,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这两种解释实际上认为:可变资本的价值在投人生产前就被工人的个人消费消灭掉了,或者说在生产中可变资本的价值是不存在的,当然也就不可能被转移到新产品上。显然,这种观点对待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采取了双重标准。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支付,也可以说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用于购买生产或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但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却是转移到新产品上的呢?实际上,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支付,以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者如何使用因出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获得的价值,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本质区别,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解释这种差别的理由。而且,这种解释已经偏离了马克思的解释,二者的差别在于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何时“被消费掉”的认识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而这种解释却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中就被消费掉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为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会随着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结束而消失,而是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物化”在劳动力上的。如马克思说“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在谈到劳动力的日价值时,马克思又说“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用商品表示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一引者注)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
二、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
首先,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对立起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强调劳动力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一致性,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劳动力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并无本质的不同。如马克思说“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而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然而,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这两种本质上并无区别的旧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却是完全不同的:生产资料商品的价值是通过转移到新产品中获得补偿,是一个连续的、流动的过程;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获得补偿,是一个间断的、跳跃的过程。这种价值运动方式的不一致,事实上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相对立起来。
其次,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在计算商品价值时遗漏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而偏离了劳动价值论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即。),一部分是由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即v+m )。虽然在马克思所认为的商品价值构成(c+v十m)中包含了可变资本的价值v,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个v与投人生产中的劳动力商品价值只是在量上相等,二者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在生产中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而后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上的旧价值。因此,无论是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还是新创造的价值,都没有包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这样,马克思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就遗漏了可变资本的价值。如果我们用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考察,这种遗漏就更加明显了。假设生产资料的价值c为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v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生产中投人的活劳动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8小时。如果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则产品的价值应为以上三者之和即10+5+8=2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如果按照以上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构成的理解,产品的价值只包括转移到产品上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计1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马克思就把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代表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掉了。这种遗漏不仅与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相矛盾,也与马克思的以下表述相对立:“只要使用价值是有目的地用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制造被用掉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制造新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三、希法亭和罗松等人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转移的论述
西方经济学家虽然没有专门研究过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问题,但是,在探讨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问题(以下简称为还原问题)的过程中,希法亭、罗松和米克等人,事实上已经部分承认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转移到新产品中的。
众所周知,《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庸俗经济学家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发起了猖狂的攻击,他的其中一个论点是:马克思对还原问题的解答没有经验证据。希法亭正是在反驳庞巴维克这一论点的过程中,一方面对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作了富有创见的说明,另一方面用独特的方式阐述了他的劳动力价值转移理论。希法亭认为,熟练工人可看成是非熟练工人加上一定的生产技术,而这个技术中物化有“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熟练工人生活必需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加上教育培训这个工人,使他掌握技术成为熟练工人所需的全部直接的和间接的劳动时间。希法亭进而认为,学校的教师、清洁工、学生所用课本的生产者甚至校车司机等劳动者的劳动,都对熟练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作出了贡献。当这个熟练工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这些技术所包含的全部价值就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因此,熟练工人所生产的价值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时所创造的价值;另一部分是他应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所转移的先前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希法亭还认为,熟练工人的所转移的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比他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大得多。
罗松和米克对希法亭这一观点基本都是赞同的。罗松指出,“一旦采用希法亭的方法,熟练劳动向非熟练劳动的还原,就可摆脱对工资水平的依赖和庞巴维克所批评的循环论证”同时,罗松对教育部门的劳动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教育部门作为一个非生产性行业虽然不创造剩余价值,但教育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所进行的劳动,尤其是超出这些教职员工本身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剩余劳动,会物化在知识、技术之中,通过所培养出来的熟练劳动工人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米克在研究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还原问题时指出:“马克思显然认为,训练熟练劳动者所花费的劳动仿佛是蓄积在他个人身上的,当他从事实际工作时就表现出来了。”而且,米克认为熟练劳动的支出,正如希法亭所说的,“意味着同时凝结在其中的各种不同的简单劳动的支出”。
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也受到一些国内经济学家的注意。朱钟棣认为,希法亭和罗松解决还原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正确的,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他认为,希法亭和罗松的主要错误之处在于:‘他们认为物化在熟练工人技术中的劳动,只不过象物化在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一样,是一种旧价值的转移,而不是一种新价值的创造’,朱钟棣指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新创造的价值是比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简单劳动尚且如此,复杂劳动为什么不是?”笔者认为朱钟棣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根据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无论是简单劳动力还是复杂劳动力都会生产出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只不过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不全都是劳动者所创造的,而是劳动者创造和转移的价值之和。其次,如果按照朱钟棣所说的,复杂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都是复杂劳动力所创造的,那么生产复杂劳动所耗费的劳动(如教育培训劳动)形成的价值又到哪里去了呢?是消失了,还是根本没有生产出来呢?
【关键词】 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构成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已经作过系统的分析,其基本原理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但在构成因素和计算方法上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马克思认为“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所需要的商品量=B,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量=C,其他等等,那么这些商品每天的平均需要量= 。
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么每天对象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这个劳动量,构成劳动力的日价值,或每天再生产出的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计算公式没有考虑到劳动力在成长期的教育费等是否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等问题。这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可取的,由于那个时代的“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在当今社会,劳动力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尤其教育费用是巨大的,因而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马克思认为,应该“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是一种潜在力量。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劳动力所有者必须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如果劳动力所有者既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又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就可以成为一个小商品生产者,靠劳动去生存、致富,绝不会去出卖劳动力当雇佣工人了。就一般商品的定义而言,商品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劳动力商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这种特殊产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其中包括:
(1)为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要维持劳动能力、延续生命,就要吃饭、穿衣、住房等,要有基本的生活资料。
(2)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
(3)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费用。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总体,马克思说过:“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与一般商品相比较,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又具有特殊性,即“和其它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一方面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即劳动力所有者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要受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该国的风俗习惯等的制约。
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必要的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质量和结构也会发生变化,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的内容也会不断扩大。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它是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基本标准。
二、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一)从再生产过程来看劳动力价值
当企业决定生产一件产品时,它首先要订购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然后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厂房、机器设备等。产品生产完成后,需要运输并出售给零售商或消费者。在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的消耗,厂房、机器设备等的折旧,工人及管理人员等的工资等,这些或全部或部分地构成了产品的价值。
一个劳动力一生会经历三个阶段: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劳动力的支出一般是在工作期,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也应该是在工作期。在成长期,劳动力的“生产”需要生活资料和教育培训。在退休期,劳动力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也需要生活资料等。必须考虑在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是否应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包含多少才是合理的。
首先,分析成长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总和称为养育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众所周知,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价值只能由生产本单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能包括生产其他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与普通商品的生产相比,劳动力商品的生产是要复杂得多、特殊得多的,但正如马克思所说:“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一代人的劳动力价值只能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本代人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任意一代劳动力所有者都需要上一代的养育,同时又需要养育下一代。上一代在养育下一代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通常是由上一代支付的。这就给人一种错觉,仿佛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包括他或她养育下一代的费用。在劳动力市场上,每个人都是以独立的利益主体身份存在和参与活动的。这就需要厘清各代的劳动力价值的构成。既然上一入的用来养育下一代的各种费用,是投入到了“生产”下一代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之中,那它就应当成为下一代的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上一代的劳动力价值。可见,各代劳动力的价值都包括他或她作为上一代的子女被养育时的费用。一个人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反映了“生产”该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应该成为其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
其次,分析工作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统称为生活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其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的需要维护一样,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每天也都需要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以维持正常生活,还会参加一些教育培训活动以提升自己的“性能”。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期间所需进行的修理等的费用,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的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同理,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反映了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生存和发展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也即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所消耗的时间,理所当然是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舒尔茨在《论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写到:“人力资本的总投资指的是获得和维持这种资本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其中包括抚养子女、营养、衣服、住房、医疗保健和自我照顾所需的费用”。这同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构成的分析显然是相似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劳动力所有者的生活费之中。
再次,分析退休期的生活资料价值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所谓退休期,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不再处于工作期或不再参与工作了。按一般的商品来说,在被生产者或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之后,其物质形态会不复存在;但劳动力商品则不同,在“使用”期结束之后,作为劳动力载体的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体还处于活着的状态。为了延续这种状态,就需要消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既然该劳动力所有者不再参与工作,那么就不再是劳动力;因为“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因而在退休期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不作为他或她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正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增值以及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经过维护会提升其价值一样,劳动力经过成长期的培养以及工作期的再教育等,也会出现“增值”现象。正是这个“增值”部分,使得劳动力所有者在其不再是劳动力的退休期,能够得以存续下去。对于这个“增值”部分,其用途很多,如可用于投资、储蓄、养育儿女等。一般来说,投资和储蓄所得,无非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更好地生活;而按照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养育儿女也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生活得更美满。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增值”部分的处理方式都可以被看作是劳动力所有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就拿养育儿女来说,“养儿防老”可以看作是一项投资,是因为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可被看作是上一代购买了“养育下一代”这项投资;并期待(或顺理成章地等待)获得“下一代对上一代的赡养”的报酬。当然,我们在此关心的并不是投资报酬率的大小之类的问题。报酬率的大小只是说明了子女的孝顺与否,即“投资”的成功与否。我们只需要关心这项投资的本金,即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费。其实,这养育费已包括在“增值”部分之中。只是劳动力所有者将其生活费中的一部分“挤出来”用于“投资”。故这项投资的“本金”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但若将这项投资的“报酬”――即赡养费用――计入该劳动力价值,则只会造成重复计算。
综上所述,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构成。
(二)从商品属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但是单个生产者生产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只是个别劳动时间,而不一定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要得到社会的承认,或者说商品要成功地实现“惊险的跳跃”,就必须使自己生产的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不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否则“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对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来说,也是如此,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所耗费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来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平均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培养不同质量的劳动力所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不等;培养同质量的劳动力,因各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以及生活水平等的不同,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也会有所差别。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个别养育费(各人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只能反映生产劳动力的个别劳动时间,同质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养育费不是个别养育费,而应该是社会平均养育费。所谓社会平均养育费,是指在社会正常条件下培养某种质量的劳动力平均消耗的养育费。
假定有甲、乙、丙三位同质劳动力的劳动者,三者的个别养育费分别为4万元、5万元、6万元,其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尽管甲的个别养育费只有4万元,但他的劳动力质量与乙相同,因此社会将承认其劳动力价值中的养育费为5万元;相反,丙的个别养育费为6万元,劳动力质量也与乙相同,亦只能按社会平均养育费5万元来计算其价值。
上述道理对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生活费也是完全适用的。个人实际消耗的生活费是个别生活费。同质劳动力价值中的生活费不是个别生活费,而是社会平均生活费,即在社会正常条件下维持劳动者生存和发展平均需要的费用。
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生活费构成。
三、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由上述分析可知,劳动力所有者在成长期和工作期所耗费的各种生活资料构成了该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商品在买和卖的过程中,作为等价物(价格)而支付给该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便是该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假定某个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期的年数为T1,所消耗的养育费(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成本)用Y表示;工作期的年数为T2,所消耗的生活费(包括工作期间的教育培训费)用S表示;在T2年工作期中所支出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用VT表示。这里暂不考虑计息与贴现问题,则有:
VT=Y+S…………………………………………… ①
①式从总体上反映了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但在现实中,劳动力所有者是分期支出自己的劳动力,养育费Y和生活费S以不同的方式构成分期支出的劳动力的价值。
由价值规律的内容可知,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因而,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交换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同理,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在出售时是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的,“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但是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值构成部分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的耗用分别位于劳动力出售之前与之后,因而劳动力价值的计算需要进行简单的处理。劳动力虽然特殊,但是终究是一种商品,其价值的核算可以依照一般商品,以劳动力的成长期的结束与工作期的开始这一期间为基点,把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予以增值和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予以贴现,再把增值后的养育费与贴现后的生活费加总就可得到该劳动力的价值。下面就这两部分来简单分析劳动力价值的测算:
(一)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的增值
假定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时期为20年,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平均每年消耗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前1年消耗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250元,就业前2年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525元(按复利计算,以下在计算利息时均按复利计算),……;全部利息加起来大约是107506元。这就是该劳动力在成长期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增殖。养育费50000元加上其增值额107506元,总计约157506元,都应计入该劳动力的价值。
(二)在劳动者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的贴现
假定劳动者的工作时期为40年,社会平均生活费为50万元,平均每年消耗1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后第1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1364元,就业后第2年的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0331元,……,最后一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276元。这些加总起来就是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现值,总计约122256元,都应计入劳动力价值。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总的价值。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类似于固定资产,它不像流动资产,在一次劳动过程或者一个产品生产过程中就耗尽,而是循环往复的逐渐耗尽。然而它又有不同于固定资产的地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是在一次易下完成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力的买卖却是通过多次交易完成的。劳动者可以与同一雇主签订多次合同,也可以与不同的雇主签订合同来出售自己的劳动,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即劳动力商品采用了类似于折旧的方法来摊销自己的价值的。只是在用折旧方法摊销自己的价值时,既没有采用平均折旧法,也没有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是采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即越接近退休期的年份分摊的价值越多。因为在每一个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劳动力所有者或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或参与了一些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合同结束之后,就需要重新调整它的价值。就如固定资产在维护之后,会计入账时,会相应地调整它的账面价值一样。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劳动力所有者获得的工资会随着工龄的增长而增长。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简化了的价值。在劳动力商品的性质类似于一般商品的部分,即忽略了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的时候,其价值是可以计算的;这也就是⑤式所表达的内容。但对于劳动商品的特殊性部分,其价值是难以计算的。目前,我国有些规章制度在制定赔偿条款时是依据简化了的劳动力价值,据此得出的赔偿额也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如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在途中,三轮车发生车祸,三个学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2005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重庆主城区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按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此外,出现的“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等现象,则是因为在制定工资政策时,较少考虑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看病、上学等基本权利。尽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工资的增长幅度较小。在涉及但劳动力商品特殊性时,需要更多地考虑“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否则就有违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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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工标准的不同,劳动力价值的构成有很大不同,比如在工业经济时代,就是按能够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所必须消耗的劳动价值量去制订劳工标准的。一个劳动者能够持续出卖劳动力的前提之一是能够维持温饱,而社会能够维持劳动力市场的平衡,条件之一是所有劳动者必须在养育后代上进行劳动价值转移,以生产新的劳动力。劳动价值或劳工标准应该满足社会和劳动者的最低需要,以形成社会平均的劳动力价格。劳动力价值内涵的变迁
不能否认,我国长期以来就是按这个标准去制订最低(也是绝大多数)劳动力价格标准的。我们回忆一下,20多年以前,当我们领到工资后怎么安排:先买柴米油盐,交上房租水电费,赡养老人,这占收入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能够有剩余的很少,能够有储备的更少,所谓节衣缩食,“忍欲储蓄、以备不测”。这个时代的劳动力价值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低廉,二是很少有教育费用的构成,三是劳动力价值的绝大部分必须立即实现价值交换;我们再看今天,当我们看到工资条后,单位已经为我们做了许多扣除,包括失业和养老保险(储备)、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这些不可随意支取的储备账户资金几乎占了工资总额的一半。另外的一半虽然是现金,但也不会像以前那样先买柴米油盐,因为柴米油盐的消耗在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中只占极小的一部分,即使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也不是简单再生产,而是扩大再生产,要培养有文化的劳动者、有创新能力的劳动力。
毫无疑问,对很多城镇劳动者来说,除了单位为劳动者储备的部分外,劳动者本人还要做另外的储备,以备养老、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高档消费等大项开支。显然,今天的劳动力价值与过去相比有很大不同:一是它的内涵远远超出了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虽然有很多人的储备仍然有忍欲甚至“强迫”的成分,但与过去相比有了本质的不同——储备中的相当部分已经转换成为财产储备;二是今天的劳动力价值不再以简单劳动为衡量标准,而应以受过基本教育的劳动者为衡量标准;更重要的一点是,今天的劳动力价值中的相当部分必须推迟价值交换,或者说,今天的劳动价值要储备起来并与未来的劳动价值进行交换。今天的城镇劳动者不仅要考虑,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中有多少储备能力,还要考虑转为储备的劳动力价值在将来会不会大大的贬值,当他们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价值不被社会所承认后,他们靠什么生活。显然,我们的农民工兄弟暂时不用考虑这么多。
在生产力高速提高的新经济时代,城镇劳动者的生存危机感更强,因为生理寿命的延长与就业时间的缩短成反比。失业保障与养老保障对城镇劳动者来说更重要。又由于社会对简单劳动的需要量大幅度减少,良好的教育背景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因此,制订劳动标准或衡量劳动力价值必须包含教育费用和失业保险以及养老储备。当然,由于他们必须在城市生活,住房储备也要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以内。一味抹平差距反而影响农民工就业版权所有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是劳动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内涵、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及其历史形式都发生了变化;政府人为压低劳动力成本、市场因素、劳动力生产成本上升与供求不匹配是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提出治理的对策:应着力在初次分配强化“劳权”,提高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再分配着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解决劳动力供求不匹配的问题。
【关键词】
劳动力;收入;分配不公;成因
我国已进入“后改革时代”,社会和谐、共同富裕、关注民生和质量增长是“后改革时代”的基本特征。近年来,我国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者报酬在GDP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据统计,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二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持续下降。统计显示,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从2000年的60%多下降到了2007年的50%,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三是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从2000年到2010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6.76%下降到12.19%,10年间下降了4.57个百分点。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应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从后改革时代的要求出发,重新解读马克思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性,坚持按照“提低,扩中,调高”的原则,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劳动者报酬占比,提高居民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
一、文献综述
对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研究须基于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清晰认识。国内学者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构成上,形成了差异化的观点。陈永正认为,劳动力价值除马克思所说的三部分内容以外还应该加上劳动者受教育而形成的新价值,因为教育是在劳动力价值形成过程中凝结成“隐含劳动力”在劳动力支出时表现出来。谭运进则强调,马克思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是劳动力价值的最低构成,而现代劳动力价值是一般构成,应该在最低构成上加上劳动者享受性消费资料的价值。吕君奎则认为,除马克思所说的三部分内容以外,由于活劳动投入能够形成较大的劳动力价值,因此,劳动力价值还应该再加上家庭对劳动者的活劳动投入。上述代表性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认为现代劳动力商品价值应包含更丰富的构成内容,应对马克思劳动力商品价值进行新的解读,这种解读既不应脱离时代背景,也不能离开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近年来,学界十分关注劳动力商品价值对劳动收入分配的影响,然而,除个别研究文献外,如伍旭中,鲜有文献专门阐述劳动分配不公的问题。一般的研究方法都是将劳动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纳入到收入差距问题中考察。刘洪慧认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限制了低收入者人力资本投资的现实支付能力,延滞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进而抑制和制约了经济增长。杨灿明等的观点是,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矛盾加剧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影响了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白重恩等的研究表明,收入格局变化的原因主要是要素分配格局变化,住户收入比重下降不是再分配阶段导致的,而是劳动收入份额大幅度下降导致的。张车伟等的研究结论显示,中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问题不是劳动报酬占GDP份额的下降,而是这一比例水平长期过低,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低是一种不利于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格局。从上述文献不难得出的结论是,现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是导致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主导原因。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劳动者报酬过低和劳动收入分配不公已是不争的事实,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关键点在于重新确定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厘清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混乱认识,探求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现实途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力商品价值的重新确定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础和前提,确定劳动力商品价值必须清晰界定劳动力的范畴,厘清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性,重新确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价值。
1、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内涵
马克思认为,所谓劳动力,是“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是人的劳动能力,是人在生产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劳动力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主体,如果不生产某种使用价值,那么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便不能将其自身体现为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是依存于资本家和资本而存在的,即如果没有雇佣劳动力的资本家存在,就不可能有劳动力商品的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指职业化的劳动者,不包括在位的农民[2],也不包含垄断行业工作者和政府工作人员。知识分子群体是劳动力商品的核心组成部分,他们在前期通过对教育的高投入获得和掌握知识作为“人力资本”,必须通过提供和传播知识来获得相应的工资性报酬,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劳动力商品。农民工阶层仍然拥有一定的土地作为物质生产资料,因此,也并非一无所有地等待资本的雇佣和剥削。农民工是不在位的农民,即其已经离开了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劳动力商品进入二、三产业务工以维持生活,因此,我国庞大的农业民工群体是劳动力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获得和实现主要通过市场上公平交易的工资性收入来完成,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收入不是市场公平交易所决定,垄断行业的收入除了工资性收入外,还有大量垄断性经营的非工资性收入,即便是考察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也会发现,其工资性收入完全不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体现,更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平等协作关系下的劳动者效率差异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商品不应包含垄断行业工作者和政府工作人员。
2、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这样描述劳动力商品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即劳动力商品价值所包含的价值内核只是劳动力自身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构成,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自己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二是劳动者养育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三是劳动者受教育或训练而花费的一定量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法律上是有人身自由的,除了其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外,丧失了一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穷得一无所有,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将无法生存;存在着与劳动力商品相对立的资本家阶级,工人无法改变其社会地位,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售,不断地再生产出与资本主义生产相适应的劳动力。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不仅有生存权,还有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上升的发展权和享受权,因此,劳动力价值构成中除了包含最低构成外,还应包含劳动者享受性消费资料的价值及其子女受教育的费用价值。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的国家和企业之间尽管存在形式上的雇佣关系,却不能表现为实质上的剥削关系。尽管如此,近年来,我国垄断行业及掌握公权力的集团其收入远远高于其社会群体,社会阶层分化趋势明显加剧;政府通过税收、价格等手段将国民收入大量向自己手里转移和集中;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出现了“利润侵蚀工资”,“强资本,弱劳动”现象,劳动力商品价值被扭曲,并最终导致了劳动收入分配的不公。
三、“后改革时代”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成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确定全社会劳动力商品的最低价值;二是市场决定部门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三是劳动力自身形成及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劳动力的个别价值。劳动力商品的最低价值不能反映劳动力商品的真实价值,其主要原因中政府人为压低了劳动力成本;市场决定了部门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但垄断行业和部门的劳动力商品价值由于市场的垄断地位,从而其劳动力商品价值高于其他行业和部门;劳动力自身形成及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劳动力的个别价值,但由于人力资本形成的投资不同,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等原因,劳动力供求不匹配,劳动力的个别价值常常难以通过市场反映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所反映的劳动力商品的平均价值是确定劳动收入分配的根本基础,但是,由于“强政府”的干预、市场中的垄断因素及劳动力商品个别价值的差异性,劳动力商品价值总是偏离了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劳动力商品价值被扭曲,从而最终表现为劳动收入分配不公。
2、不完善的市场强化了劳动收入分配不公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形态的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6],市场决定部门或行业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但是,由于资本家获取超额利润的动机驱使,资本家对劳动力的耗费是“过度的”,而不是正常的。对某个部门或行业来说,一般而言,劳动力的平均价值在其进入流通之前就已经确定,因而劳动力价值相对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总是滞后表现出来的。那么劳动力商品价值在部门或行业是如何决定的呢?“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平均利润率下降趋势与劳动力价值刚性之间这一上一下的两条曲线的交点上”[7]我们知道,不同部门的平均劳动力价值显然是有差异的,但决定部门或行业劳动力价值的这一交点必然是在政府决定的最低劳动力价值之上。不能否认,劳动者收入低下与中国劳动力整体素质低下有关,但却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在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分散的劳动力不具备集体谈判能力,“强资本、弱劳动”的市场格局最终导致了劳动者收入低下。
3、劳动力生产成本上升及供求不匹配加剧劳动收入分配不公
劳动力的形成与教育的投入、营养水平的提高有密切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形成的成本是不断上升的,一则表现为劳动力的生活资料价值增加。生产高素质的劳动力不仅是个人的事,也是家庭和社会的事,国家提供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有利于保障劳动力的形成和再生产。二则是生产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大幅上升,由于生活和教育成本等的增加,劳动者所正常耗费的生活资料出现了代际消费的现象,大多数在位劳动力主要消费的只能是生存资料,而要把享受和发展资料留给下一代。与不断上升的劳动力形成和再生产成本相比,劳动力的即期收入增长是滞后的,突出反映在劳动力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居民收入在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此外,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劳动力商品供给与市场需求不匹配,使劳动者很难找到自己收入合意的工作,从而其收入水平也很难达到与其成本相对等的状况。
四、“后改革时代”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治理路径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立是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基础。马克思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告诉我们,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必须扭转“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当前,关键在于政府要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强化“劳权”,提高劳动力的整体收入水平。
1、初次分配强化“劳权”,提高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
初次分配是再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初次分配的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再分配的效果。过去,我们一直注重通过再分配去调节收入分配,而忽视了初次分配的过程和结果。这种认识的根源是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分离和对立,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要在初次分配体现“效率优先”,在再分配中“兼顾公平”,这种偏颇的认识最终在十七大得到了纠正。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偏低,与过度追求经济增长的价值导向有关。为了拉动投资和出口,企业过度积累利润,限制了职工收入的提高;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与民争利,税负过多。因此,在“后改革时代”,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也要兼顾公平,应扭转过于偏向资本(包括限制权力资本介入分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强化“劳权”,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行收入指数化政策,使劳动者报酬与GDP增速、物价水平保持同比增长,以确保劳动者能真正分享改革的成果。
2、再分配着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
再分配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环节,政府通过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转移支付。如通过增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对城市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公共就业指导和岗位供给等。二是进行税制改革和完善,强化税收在再分配中的功能。税收是最能直接影响收入分配和财富集中的政策工具,累进的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和财富集中的影响更为显著[8]。近年来,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超GDP的增速,反映了政府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强化自身利益的倾向。因此,必须透过再分配环节,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在对高收入者实行累进税的同时,重点是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对中低收入群体减税或实行退税政策。
3、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解决劳动力供求不匹配的问题
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由于我国以GDP为核心的官员考核机制为导向,各地方政府把经济增长作为中心目标,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亲商主义”倾向,政策向资本所有者倾斜也就理所当然;资本所有者常常以招商引资的形式享受到种种优惠政策和政府保护,相反,劳动力则由于国家人为压低成本而表现极度的供给丰富和廉价,加上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劳动力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形成良好的组织谈判机构和能力,从而在劳动力权益保障和待遇提高上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因此,必须健全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力供求信息的透明度,使劳动力供给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劳动力收入的市场化程度提高,更好地体现劳动力商品的真正价值。
【注释】
[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8-199.
[2]在位农民是生产资料和劳动相结合的小生产者。农民收入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本属于他们的土地产权没有得到保护.
[4][5][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8、1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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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灿明,胡洪,曙俞杰.收入分配研究述评[J].国民经济管理,2008(5).
1、农业为工业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粮食等基本生活资料,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首要条件。
2、农业为工业提供原料。农产品是轻工业的重要原料,同时,重工业也需要一部分农产品作为生产资料。
3、农业是发展工业和其他事业所需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工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所需的劳动力,除了依靠劳动力的自然增长,挖掘部门内部潜力外,还必须依靠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所腾出的剩余劳动力。
4、农业是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社会主义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内部积累,其中一部分是由农业直接或间接提供的。
关键词:辨析;“三位一体”;二重性
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2)-0067-04
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萨伊关于“三位一体”的公式,所谓资本分配到利润,土地分配到地租,劳动分配到工资。针对三位一体这一公式的内容我国理论界对其评价主要从它的错误方面展开的。它的错误就在于它割断了生产和分配的内在关系,也割断了分配主体与分配对象的内在联系,还混淆剩余价值实体的二重态。本文在这里运用马克思唯物辩证的分析方法重新理解各种收入及其源泉――辨析“三位一体”公式的二重性,既批判公式的虚伪性又在一定的理论框架内阐述它所具有的合理性。
一、正确认识收入之分配与源泉的区别
研究分配问题不能不研究收入。收入,既是各个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赋予的分配依据获取的分配结果,也是各个社会主体在既定的社会形式中进行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经济基础。没有收入,分配原则与分配依据就没有任何意义;没有收入,就没有所有权、占有权、索取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从而也就没有社会经济活动的可持续进行。
收入之分配与收入之源泉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具体地说,收入之分配,首先决定于分配制度的性质与构架,进而决定于经济制度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由于资本既有分配的主体也是运营、生产的主体,所以收入分配的实质是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与分割。
收入之源泉,首先决定于社会财富的运营,进而决定于社会财富的生产方式,归根结底决定于创造社会财富的剩余劳动。剩余劳动是人类社会中所有收入的源泉,所以谁占有剩余劳动,谁就占有财富,谁就占有收入的源泉;尽管剩余劳动永远是劳动者提供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框架中,剩余劳动是雇佣劳动中超过必要劳动的部分,剩余价值是超过雇佣劳动者劳动力价值以外的部分,因此,所谓收入之源泉的问题实际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创造的问题。
马克思以前的许多经济学家,例如斯密和萨伊,由于没有科学区分剩余价值的分配与剩余价值的生产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因而都无意或有意地混淆了收入分配与收入源泉两者之间的联系区别,“三位一体”公式就是这种混淆的理论表现形式。为了极其清晰地揭示出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全面、深刻地辨析“三位一体”公式的虚伪性和合理性,以便从整体上再现资本作为商品化经济或市场化经济主体的复杂二重性质。在这里,唯物辩证的二重分析方法又成为解剖资本分配制度和生产制度二重性的锐利武器。
二、三位一体公式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错误表达
――把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性质的经济财富生硬地捆绑在一起。
第一,三位一体公式中的第一位财富的代表是资本。资本作为生产方式、运营方式、分配方式的主体,它不是单纯 的“物”或单纯的生产资料,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①资本,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普照一切的光,它是这个社会财富的主体。作为社会财富的主体,资本依据自己的权能与分配依据占有利润(企业主收入和利息),即占有剩余价值,但资本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剩余价值是雇佣劳动中的剩余劳动的物化和实现。
第二,与资本并列的第二财富的代表是土地。土地,作为经济过程之外的“粗糙的混沌一团的天然物”②或“自然晶”,只有它的自然属性为人类具有使用价值的时候,它才有可能进入经济过程之内而成为“经济品”,成为经济财富的一种物质形态。在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中,作为具有使用价值的土地本身是一种生产要素,而不像资本那样本身就是价值并且是能够增值的价值。土地本身,作为一种自然物、经济物、生产要素不可能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剩余价值不可能是土地创造的。”③
[注:①②③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0、1061、920、922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9页。]
第三,与资本、土地并列在一起的第三位财富的代表是劳动。然而,劳动从来就不是财富。这是因为,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活着的人体――劳动者身上并且只有借助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才能释放出来的活动。劳动二重性的理论告诉我们,在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中,虽然采取雇佣形式的劳动,不仅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从而创造资本财富,但是它本身却没有价值,因此,它也不是工资的源泉。
――把具有不同性质的经济收入混为一谈。
三位一体公式,既然错误地把在经济上具有不同社会性质的资本、土地和劳动并列为三种财富,那么它也一定会错误地把利息、地租和工资归结为这三种财富的“各自的产物,它们的果实”。也就是说,把“资本、土地和劳动,分别表现为利息(代替利润)、地租和工资的源泉……前者是依据,后者是归结;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而且每一种源泉都把它的产物当作是从它分离出来的、生产出来的东西。”④显然,三位一体公式的这样一种归结是错误的,因为,经济收入的社会性质决定于经济财富的社会性质。在商品化、市场化的经济社会中,资本是经济财富的表现形式――拥有资本就意味着拥有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劳动力)货币、信用等,因此,在以资本为财富主体分配体系中,各种形态的财富无不打上资本的烙印,各种财富的收入也无不打上资本的果实――剩余价值的烙印。
利息再加上企业主收入就是利润。利润,作为剩余价值的主体,虽然说是资本的收入,但是却不可以反过来认为资本就是利润,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源泉。因为,利息、企业主收入以及整个利润的源泉是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的实体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资本,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主体,只是占有剩余价值的经济依据或获取利润的社会权力。在这里,为了叙述方便,我们不妨把剩余价值叫做广义的资本收入,而把“剩余价值一部分由资本家作为收入消费”的部分叫做狭义的资本收入。广义的资本收入减去狭义的资本收入等于剩余价值中的“用作资本或积累来”的另一部分。⑤
地租,确切地说资本主义地租,与其说是土地的收入,不如说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收入,即一种可以和资本所有权相交换或相通约的资本化了的收入。把地租收入的源泉归结为土地,而不是归结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更不是归结为剩余价值――这一混乱本身说明三位一体公式对于各种经济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经济联系,是极其混乱甚至是一窍不通的。
工资,是三位一体公式中把经济性质搅和得最为混乱的一个范畴。首先,工资的实质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其次,作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工资在现象上表现为劳动力商品买者和卖者讨价还价之后确定的交易费用。其三,这个交易费用,对于买者和卖者来说,具有截然不同的经济性质:对于卖者,它是生存、生活的费用,也就是用于购买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费用,没有这个费用,劳动力商品就不能再生产出来,雇佣劳动者就失去再出卖劳动力商品的经济基础,因而也就丧失赖以生存或生活的经济基础。对于买者,它是用于购买劳动力商品的生产费用,没有这个生产费用的支出,货币资本就不能转变成可变资本,就不能把不变资本从死态中唤醒,因而资本也就不能增值。其四,无论是作为雇佣劳动者再生产劳动力的生产费用,还是作为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的生产费用,工资都不是一种财富分配范畴,因而也不像利息或地租那样是一种财富收入的范畴;工资,如果能够作为一种收入,那么只能是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即由雇佣劳动在每年都创造出来的新价值V+M中减去广义的资本收入(M)之后剩下的那一部分(V)。
――把企业主收入混乱而荒谬地内含在工资之中。
第一,企业主收入是利润中的一部分,因而是名副其实的资本收入。如前所述,企业主收入的和利息,不过是货币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根据共同占有剩余价值的原则,对资本收入的一种分割;或者说是资本所有权与资本职能分离后,根据资本权能体系的规则,对利润进行分割后的具体经济形式。显然,对这些资本收入的分配,或者对这些利润的分割与雇佣劳动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企业主收入和利润的分成比例是以利润为前提的。在借贷资本与职能资本存在的情况下,利润要在两种资本家中间实行分割,其分割的理由是两种不同职能资本的权利同时存在和相互对立形式为基础。但是进行这种分割的价值基础是以利润或剩余价值被生产出来为前提的。
[注: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3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50页。]
第三,把企业主收入当作指挥劳动或监督劳动的管理工资,不仅在理论上是混乱的,在实践上也是违背事实的。早在马克思那个时代“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①
三、三位一体公式对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理论表述的合理性
(一)从分配主体和分配对象的变化,看三位一体公式的合理性
在这里,为了说明在三位一体公式理论混乱的背后所包含的合理性,马克思强调从财富(价值)分配的角度,对与总产品价值W=C+V+M相联系的总收益、与价值产品V+M相联系的总收入、与剩余价值M相联系的纯收入进行了极为详尽地阐述。他说:“总收益或总产品是再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把固定资本曾被使用但是没有消费掉的部分撇开不说,总收益或总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资本即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总收入是总产品扣除了被偿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所余下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因而,总收入等于工资(或要重新转化为工人收入的产品部分)+利润+地租。但是,纯收入却是剩余价值,因而是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是扣除了工资以后所余下的、实际上也就是由资本实现的并与土地所有者瓜分的剩余价值和由这个剩余价值计量的剩余产品。”②当理论前提(包括理论框架)调整到――分配主体是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也就是资本在财富生产和财富交换过
程中所涉及的全体参与者,分配对象不仅是资本的纯收入而是总收入或国民收入的时候,马克思认为三位一体公式首先“从下述意义上讲确实是收入的源泉:对资本家来说,资本是一台永久的吸取剩余劳动的抽水机;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是一台永久的磁石,它会把资本所吸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吸引过来;最后,劳动则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条件和不断更新的手段,使工人在工资的名义下取得他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从而取得由这部分价值来计量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即必要生活资料。其次,它们从下述意义上讲是收入的源泉:资本会把价值的一部分,从而把年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润的形式上,土地所有权会把另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式上,雇佣劳动会把第三部分固定在工资的形式上,并且正是由于这种转化,使它们变成了资本家的收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工人的收入”。①
(二)从国民收入与再生产的关系上看三位一体公式的合理性
第一,工资是资本再生产购买生产要素(劳动力)的费用。资本再生产的起点是购买生产要素,因此,“要按照资本主义的方式进行生产,必须经常备有专供支付工资用的货币形式的资本”。②国民收入中对工资价值部分的分配绝不是某个企业或产业的孤立的现象,“而成为社会范围的商品生产的决定性前提”。③于是,国民收入的分配,“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而是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其中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④
第二,工资的价值在再生产过程中具有二重职能。一方面,工资作为购买劳动力的货币首先是以资本形式存在,货币资本与劳动力商品的交换成交后,劳动力商品就作为生产资本的人的要素与其他物的要素(生产资料)相结合,并在再生产过程中不仅再生产出能够补偿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再生产出再去与劳动力商品交换的工资,而且还再生产出剩余价值,即再生产出资本的收入――利润和地租。另一方面,那个首先以资本形式与劳动力商品相关换的货币,就作为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取得价值,转化工人的收入,即工资,并且在货币收入转化为生活资料时被消费掉。
[注: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版,第929页
②③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40、40页。
⑤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9、628页。]
第三,由工资决定的工人的生活消费在再生产过程中具有二重作用。工资作为购买生活资料的货币支付本身就是现实的市场购买力。因此,工人的个人生活消费它本身就是资本产品价值的实现条件。因此,“工人的个人消费一方面保证他们维持自己和再生产自己”的同时,另一方面也“通过生活资料的耗费来保证他们不断重新出现在劳动市场上”⑤因此,工人的个人生活消费对他自己来说非生产的,而对资本家和国家来说,是生产的,它生产了创造别人财富的力量。这就是说,由于劳动力是资本生产和再生产的要素,所以“工人阶段的不断维持和再生产始终是资本再生产的条件。”⑥
【关键词】资本主义社会 劳动力所有权 特点
劳动力所有权思想,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解剖中逐步形成的。它作为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科学范畴,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的。马克思在他四十多年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发现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社会存在,确立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经济范畴。
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是统一的
由于劳动是人的本质规定,马克思对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的规定,是建立在他对社会生产中的人的不同规定基础上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社会生产中的人也具有二重性。马克思说:“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他在这里指明,劳动过程是自然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社会生产关系的过程,社会关系既是劳动的本质规定又是劳动的必然结果。人作为劳动过程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同样具有这两种属性。马克思从劳动过程的角度给人的性质做了这样的规定:“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因此,从一般劳动过程来看,人是单纯的劳动力。
但是马克思又给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人的性质做了不同的规定,他指出“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可见,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人是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马克思对社会生产中人的这两种不同规定,就构成了劳动力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作为生产关系和利益承担者的人,构成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单纯作为劳动力存在的人,成为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前者对后者的占有就构成了马克思劳动力所有权范畴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是由一个人来承担的,因此,也是统一的。马克思说:“工人像每一个作为主体处在流通中的个人一样,是一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是自身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他又是一个劳动力,是这一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
劳动力所有权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领域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所有权不仅存在于直接生产过程,而且在社会再生产其他环节,也都有表现。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为了实现买者权利的最大效益化,会将工作日尽量地延长,有可能的话,恨不得将一个工作日化作两个工作日来使用。不过,在另一个方面,出售给买者的商品性质为买者规定了消费界限,而且工人还要为了他作为卖者的权利提出要求,他会提出把付出劳动的时间限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这里显然就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与权利相对抗的现象,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认同的。”工人作为“卖者”也要坚持自己的权利,为了使自己在更好的条件下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资料,因此,在生产中他们要不断地为缩短工作日、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等而斗争,这些权利正是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
在交换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而且“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在交换过程中,工人与资本家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一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一个是货币的所有者,通过交换才能使资本主义生产得以进行。在分配领域,每年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正因为工人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使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可以在分配中得以实现。
在消费领域中,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工人把他所有的劳动力商品出卖并换成货币这种财富的一般式,这样,工人的消费就“不是受特殊物品的约束,也不是受满足需要的特殊方式的约束。工人的享受范围并不是在质上受到限制,而只是在量上受到限制。这就把工人同奴隶、农奴等等区别开了。”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在消费中的体现就是工人可以把他的劳动力商品换成货币,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再通过交换来获得他所需要的商品。
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形式上的所有权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正是因为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所以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劳动力出卖。另一方面,通过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但是马克思还强调,劳动者拥有的仅仅是劳动力形式上的所有权。从法律上看,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力还是拥有所有权的,但随着劳动所有权的丧失,这种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在事实上转归资本家所有了。工人虽然可以选择怎样出卖他的劳动力,但是他却不能选择要不要出卖劳动力,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交换,劳动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工人就没有生活资料,无法生存下去。通过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却无法决定这个量的多少。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发挥劳动力,但是却不能参与劳动力产品的分配。因此,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虽然承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地位,但由于劳动者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他除了自身的劳动力,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劳动者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
资本主义的制度是这种形式上的所有权产生的根源,一旦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了,劳动者及其劳动与其劳动力所有权也就分离了。相对于人身依附关系来说,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法律上成为自由人,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家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表面上也是平等的。可是劳动力所有权离开生产并不是现实的,而一旦把资本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放到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去考察,资本家与劳动者的那种平等关系就化为乌有。由于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者相分离,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去使用,供资本家剥削。这样,资本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就只是资本存在的一个绝对条件而已。
资本主义企业内部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与奴隶社会奴隶主和封建社会地主对劳动者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占有不同的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当劳动力的买卖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完成以后,资本家拥有了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所谓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指的就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属于资本家,劳动虽然是雇佣工人实际从事的,但已经不属于工人了。正如通过交换获得了普通商品的使用权一样,资本家关心的不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而是其使用价值。因为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具有能够为资本家创造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多价值的特殊性。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贪婪使资本发展成为对劳动,即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的监督权和指挥权。资本家监督工人有规则地并以应有的强度工作。因此,资本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强制手段,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
工人没有剩余劳动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