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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35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

篇1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1-8月份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同比增速为10.9%,创下2004年12月以来新低,其中,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三大类投资增速全面下滑。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并面临着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复杂形势,国内经济运行中产能过剩问题严重、房地产库存高企、地方债务严重超标、财政金融风险突出等使得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宏观经济所面临的风险不断升级,加上国际经济政治环境动荡多变,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大幅增加,实体投资面临较大风险。此外,供给端人口红利衰退、需求端全球化红利消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的增长,2015年前三季度GDP增长速度仅为6.9%,并且经济探底仍未结束,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产业结构失衡、消费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逐渐凸显,为走出全球性金融危机困境所采取的经济刺激政策“后遗症”正在掣肘中国经济的发展,产能过剩给企业带来的困难不断加重,企业经营压力增加,企业家对当前中国经济形势缺乏乐观,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其投资行为也变得更加谨慎。目前,国内外学者也越来越关注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企业家信心对投资的影响。从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大多数学者把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投资者信心对投资的影响孤立起来,事实上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这一客观经济事实对投资的影响可能会受到投资者信心这一主观的心理状态影响。因此,在考察二者对投资各自的影响之外,探究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对投资的影响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这不仅可以拓展现有投资方面的研究,还能够为我国政府部门有效调控投资下滑提供参考性依据。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关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投资者信心对投资影响的研究。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企业投资影响的结果来看,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提高会使得公司降低投资率和扭曲资源分配(Beaudry等,2001)。陆庆春(2013)利用面板数据的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实证研究,指出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公司的直接投资有着显著的抑制效应,对间接投资则没有显著影响。

 

就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影响的渠道而言,一些学者从企业投资的跨期选择角度进行研究。Dixit(1995)认为在不确定条件下企业会权衡当期投资和延迟投资的收益,而权衡的结果往往是延缓投资。Bloom(2009)持有类似观点,认为较高的不确定性产生的等待期权价值较大,从而面临较高不确定性的公司会减少当期的投资。刘小可(2006)指出,由于推迟期权的存在经济中的各种不确定性的增加会加大企业的等待动机,企业会进行等待获得更多的信息以提高未来投资的收益,因而会减少当期投资。此外,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影响其他经济主体行为进而影响企业投资。Baum等(2006)认为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加会扭曲商业银行信贷资源配置,但是这种扭曲会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和盈利能力的不同而存在差异(Talavear等,2012)。张琳(2015)研究发现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会降低银行信贷增速,这种影响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规模相关,一定程度上会通过金融市场影响到宏观投资。也有一些学者从投资者预期角度进行研究:投资者的预期往往表现为投资者的心理变化,而这种心理变化体现了其对宏观经济的预期和判断。企业家进行投资时通常会有一个预期回报率,该预期回报率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当产出波动幅度较大时投资项目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公司的投资需求也就越低(Keynes,1936)。王义中等(2014)利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用途的数据分析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公司投资的作用机制,认为外部需求、流动资金需求和长期资金需求是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的三种渠道,而这三种渠道都会受到预期因素的影响。

 

当面临相同的经济不确定性,对未来经济的不同判断会对投资决策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问题的核心不仅仅关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也关乎企业家对未来经济走势的预期和判断。信心被认为是影响经济运行和投资的重要因素。Harrison(2006)、Taylor(2007)都认为信心会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刻影响,他们认为证明经济系统中可能存在多重均衡,而这种均衡会随着经济主体信心的转变而转变。陈彦斌(2009)将企业家信心分解为基本面信心和动物精神,通过向量自回归模型研究发现动物精神对我国宏观经济波动具有显著的影响。

 

Heaton(2002)认为当存在自由现金流时,乐观的管理者通常会增加对项目的投资。Arif等(2014)指出,企业投资波动受到投资者情绪变化的影响,很多发达国家都表现出企业投资和投资者情绪的同趋势变动,企业投资和投资情绪同时达到顶峰并随后出现回落。国内学者也探究了企业家信心对投资的影响。张西征(2014)使用企业家信心指数作为企业家经济预期的代理变量研究企业预期对企业预防性现金持有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企业家信心和现金持有呈负相关关系,即企业家信心高涨时,企业持有的现金较少,更多地进行投资。雷光勇等(2011)认为,投资者信心受到市场层面和公司层面的共同影响,投资者信心的保持和提升是一个国家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对投资规模具有正向影响。

 

从以上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投资会分别受到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企业家信心的影响,但是关于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却鲜有研究。就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企业家信心对投资作用的联系而言,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宏观经济不确定的影响,但是由于经济主体非完全理性,投资决策往往会受到投资者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影响,而经济系统中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策略又是相互依存、共同作用的,因此,经济主体的心理状态有可能在未来得以实现,即经济主体信心的改变会通过个体经济行为对未来经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当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一定时投资者信心十分重要,当投资者信心提高时可能会降低当下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投资的抑制作用。因此,本文不仅对宏观经济不确定和投资者信心对宏观投资的影响进行研究,还进一步对投资者信心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进行探究。

 

二、理论假设的提出

 

在传统的凯恩斯理论中投资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中,投资者会预先估计投资收益并计算出相应的折现率,只有当折现率大于利率(凯恩斯认为投资的成本为利率)时投资才能发生。因此,在投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投资收益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来讲,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即多种可能的收益对应着不同的概率,往往取其数学期望来衡量这种不确定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也称为期望收益。虽然后来投资的成本和收益的估算经历了种种发展,但是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这种思路被广泛地接受,因此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会对投资产生重要影响。当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时,会使得期望收益减少从而降低折现率进而导致投资下滑;反之,当经济中的不确定因素减少时,会使得期望收益增加从而提高折现率进而促进投资增加。这种可能的经济影响在实证分析中被加以研究:Baum(2009)建立一个两期的存货缓冲模型(buffer-stock model)分析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条件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他认为,当企业受到经济不确定性的冲击时,企业为了使得未来期的价值最大化会倾向于降低投资水平。黄久美等(2010)基于托宾Q模型和销售加速模型,利用我国制造业企业的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不确定性会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显著的负影响。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理论假设:

 

假设1:给定其他条件不变,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企业投资水平具有负向影响。随着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大,企业将会降低其投资水平,宏观层面表现为固定资产投资下降。

 

自从“预期”的概念被引入到宏观经济研究以来就备受学者的关注,阿瑟·庇古(1927)指出:商人们的预期变化——此外再没有别的东西——构成产业波动的直接原因,Perez(2012)也认为企业家预期对企业投资具有重要影响。Benabou(2009)认为,当人们信心十足时会过分信任经济,从而导致过度投资。这种情况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当经济形势良好时企业家信心高涨往往伴随着投资的高速增长,当经济形势低迷时企业家信心受到打击,伴随着的是投资的迅速萎缩。在实证研究中往往把企业家信心作为投资者预期的代理变量(Ang,2011)。企业家信心既包括理性因素也包括非理性因素,主要是企业家综合了各种经济信息后的一种综合判断,Barsky(2012)认为信心包含了一些无法体现在滞后宏观经济变量中的先行信息。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11)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的订货、产销、库存等指标和企业家信心呈相同的变化趋势。以上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我国的经济事实都表明企业家预期已经成为影响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理论假设:

 

假设2:给定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家信心对企业投资水平具有正向影响。随着企业家信心的增加,企业将会提高其投资水平,宏观层面表现为固定资产投资增加。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企业家信心之间并不是割裂的,面对未来经济可能的不确定性,企业采取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信心。根据社会心理学中的情绪一致性效应、情绪泛化假说,人们会倾向做出与情绪状况一致的判断,乐观情绪会导致个体对风险和回报做出乐观的预测,即低估风险而高估回报;而悲观情绪将导致个体对风险和回报做出悲观的估计,即高估风险低估收益。这一社会心理学应用于经济学的研究同从预期角度研究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投资影响的机制相类似。即使面临同样的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乐观的投资者和悲观的投资者可能由于受到不同情绪的影响而做出不同的投资决策,即不同的企业家的预期和判断会影响宏观经济不确定这一事实对投资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市场经济并不完全成熟的国家尤为明显,企业家的决策并不是完全理性的,可能会影响企业家信心。因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理论假设:

 

假设3:给定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家信心提升能够减弱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抑制作用。

 

三、变量选取与模型建立

 

(一)变量说明

 

本文的样本区间为2004-2013年,采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由于西藏自治区的数据不全,故将其剔除)。

 

1.被解释变量

 

固定资产投资额(INV),采用各地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来度量,并利用以2004年为基期的省份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进行平减得到实际值,取对数以后表示为LnINV,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

 

2.解释变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有三个,分别为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企业家信心指数以及二者的交叉项。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和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包括价格的不确定性、投资成本的不确定性、利率的不确定性、政策因素的不确定性等各种因素,各种不确定性相互关联、互相影响。本文不逐一讨论各种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而是采用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这一综合指标进行研究,利用我国省份GDP增长率的三年移动平均标准差来衡量宏观经济不确定性(UNC),取对数以后表示为LnUNC。省份GDP增长率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本文参考Ang(2011)的研究把企业家信心(CONF)作为企业预期的代理变量,采用企业家信心指数的季度平均值来衡量企业家信心,取对数以后表示为LnCONF。数据来自wind金融数据库。

 

本文将三个解释变量置于两个方程中:第一个方程包含企业家信心指数和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着重考察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企业家信心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第二个方程包含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企业家信心及二者交叉项,着重考察投资者信心是否影响了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3.控制变量

 

在控制变量的选取上,本文选取了能够体现地区特征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借鉴了Busetti(2015)、Banerjee(2015)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影响因素的研究选取了各个省份的产业结构、货币增长率、国内生产总值、融资约束等作为本文的控制变量。其中:产业结构(STRU)用第二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来替代,货币增长率(M2)用省份的货币和准货币供应量环比增速来替代,国内生产总值(GDP)用以2004年为基期的消费者价格指数平减后的GDP实际值来表示,融资约束(FIN)利用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中自筹资金的百分比来表示。对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取对数处理,对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见表1。

 

(二)模型建立

 

考虑到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惯性,本文将固定资产投资的滞后一期加入模型,以便更加准确地考察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企业家信心及二者交叉项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因此建立如下的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yit=αyit-1+βXit+ηi+εit

 

(16)

 

其中:yit代表t年i省的固定资产投资;Xit代表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ηi代表不可观察的各省的区域效应,用于控制各省的固定效应;εit代表残差项。

 

本文采用广义矩估计法(GMM)对动态面板模型进行估计。GMM估计方法主要包括差分广义矩估计(DIF-GMM)和系统广义矩估计(SYS-GMM)两种形式。系统GMM方法可以克服差分GMM方法的弱工具变量问题,更好地解决内生性问题从而提高估计的效率,因而本文选择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

 

具体模型设计如下:

 

1.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企业家信心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选择如下模型:

 

其中,LnUNCi,t为宏观经济不确定性,LNCONFi,t为企业家信心指数,Controljit为控制变量。上文已经给出具体控制变量的含义,其符号及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机制会在下文给出。

 

2.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企业家信心与二者交叉项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选择如下模型:

 

四、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一)控制变量回归预期符号及影响机制

 

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结果,本文在表2中给出各控制变量的预期回归系数及相应影响机制的说明。

 

(二)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运用系统GMM估计方法对(17)式和(18)式进行估计,第一个方程主要考察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企业家信心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第二个方程主要考察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企业家信心与二者交叉项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本文选择解释变量的滞后项作为工具变量,采用计量软件stata12对方程进行回归。从工具变量的选择来看,Sargan检验和Hansen过度识别检验均显示两个回归方程接受工具变量有效性的原假设;二阶序列相关检验[AR(2)的概率]均显示两个回归方程不存在二阶序列相关;并且各个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均显著,因此工具变量的选择和整个模型的设定是合理并且有效的。

 

表3分别具体给出两个方程的回归结果。

 

1.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企业家信心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方程一给出了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企业家信心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结果。从回归结果来看,宏观经济不确定性LnUNC的系数为-0.011,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抑制作用,即随着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会发生下降;投资者信心LnCONF的系数为0.081,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明企业家信心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正向影响,即随着企业家信心的增强固定资产投资将会增加,符合前文所提出的理论假设1和假设2,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预期基本一致。

 

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国内经济也面临着诸如利率、汇率、贸易、经济政策等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增速维持着“弱增长的格局”。发达国家经济联盟的“再组合”、大国货币与财政政策的“再调整”、新兴经济体的集体困境、全球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各国创新与增长动力的长期疲弱等因素共同增加了全球发展的不确定性,国际经济的不稳定性会通过汇率、进出口以及国际投资等渠道传导到国内,进一步加强了我国的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这些经济不确定性首先使得公司对未来的收益、成本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加大企业的等待动机,使其推迟当期投资;其次,经济不确定的增加也意味着投资收益的稳定性降低,投资项目隐含的风险就越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会降低当期投资;最后,当本国的经济不确定性增大时,企业便会考虑将投资转移到不确定程度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造成投资的转移;除此之外,宏观经济冲击会影响公司财务脆弱性和破产率(Bruneau等,2012),企业的财务稳健性下降也会对固定资产投资产生负向影响。以上实证研究结果分析验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设1。

 

图1给出了2004-2013年的我国企业家信心指数变动和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变动的情况。总体来看,企业家信心指数和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呈现出大致相同的变动趋势。从具体的时间段来看,2008年之前,受改革开放和加入WTO的有利影响,我国经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迅速增长,在这段时间内经济形势发展良好,企业家信心稳定在较高水平,与此同时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也经历了一个稳步增长的过程;2008年由于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家信心遭到打击,与此同时投资也经历了短暂的下滑;2009年以后,企业家信心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短暂回升,投资出现反弹,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企业家信心又开始下降,投资增速则持续下滑。

 

凯恩斯曾分析信心对投资的影响。他认为,个体对未来经济预期的千差万别导致行为的不一致,经济行为进一步导致宏观经济的变动。当人们对未来充满信心的时候便会增加投资以期获得更多利益;当人们认为经济将要进入萧条时,便会积极的减产以减少可能的损失,即信心对投资具有乘数作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显著。企业家的投资决策会受到诸如补贴政策、财政货币政策、对未来经济的判断等因素的影响,而并非建立在充分理性的基础上。投资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在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年份,企业家对未来经济形势形成乐观预期,投资热情十分高涨;但当经济进入持续疲软阶段以后,企业家对未来经济形势并不看好,信心不足,投资便进入全面下滑的颓势。以上实证研究结果分析验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设2。 2.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企业家信心及二者交叉项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方程二给出了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企业家信心及二者交叉项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结果,可以看出LnUNC的系数为-0.366,即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加1%将会导致固定资产投资降低0.366%;交叉项LnUNC×LnCONF的系数为0.073,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加入投资者信心影响之后经济不确定性的系数变为-0.366+0.073×4.822=-0.014。系数的绝对值减小,表明通过提高企业家信心可以缓解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抑制作用。

 

投资者情绪是促使企业投资的巨大动力(花贵如等,2009)。当处于某一特定的宏观经济条件下,乐观的投资者对投资的预期往往是高收益和低风险,表现为企业家信心较高,相应的投资量越大;而悲观的投资者对投资的预期往往是低收益和高风险,表现为企业家信心较低,相应的投资量越小。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全球去杠杆带来的外需疲软,加之服务贸易逆差、投资收益逆差和能源逆差,可能在未来形成中国经常账户的全面逆差;我国正逐渐丧失劳动力成本的优势,未来的世界工厂正向东南亚、金砖四国其他三国、拉美、非洲等国家转移,而我国的高端制造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此外,多年体制缺陷和粗放增长方式下积累了众多矛盾困难,如环境破环、资源浪费、需求乏力、产能过剩、国家资产负债率过高等问题,所以企业家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并不看好,悲观情绪浓厚,企业家信心严重缺乏,进而使得企业家的投资意愿降低。因此,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抑制作用被企业家信心的下降加强,导致近期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严重下滑。

 

因此,当宏观经济不确定较高时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变得尤为重要,即面临相同的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条件,提高企业家信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投资的抑制作用。2008年,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经济遭遇重创,宏观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不确定性骤升,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出现大幅下滑,政府为摆脱困境推出了“四万亿元”投资刺激计划、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等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很大程度上提振了企业家信心,使得企业家投资意愿大大增强。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30.1%,增幅比上年提高4.2个百分点,极大地缓解了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抑制作用。这正应了当时温家宝总理多次提到的“在经济困难面前,信心比黄金更重要”这句话。

 

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分析以及我国的经济事实验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设3。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2004-2013年我国省际面板数据,运用动态面板模型的系统GMM方法考察了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企业家信心及二者交叉项对宏观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结果表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加会降低期望收益,对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企业家信心作为一种主观的心理判断,直接驱使着企业家的投资行为,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的宏观经济不确定条件下,企业家信心的上升能够提高投资意愿,因而会显著地缓解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抑制作用。

 

当前国内外环境仍然复杂多变,中国经济正处在深化改革的时期,宏观经济的不确定和不稳定的因素有很多,如利率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经济增长的未知性、贸易摩擦、通货膨胀的预期、宏观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环境仍处在危机后的修复阶段和发展方式的转换阶段,由于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还面临着来自国际环境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冲击。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应对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断下降的趋势,政府部门应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政府部门应该提高经济政策透明度和连贯性,降低宏观经济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尽快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此外,需要进一步增强实体经济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使得经济不确定性对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此外,政府应该在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市场经济更加完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等方面做多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企业家本身的能力和素质对信心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篇2

【关键词】宏观经济 不确定性 银行信贷

一、前言

当下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当中,银行仍旧是把主导位置占据着,而在这其中,间接融资依旧是社会融资的一个主要方式,且它是把银行贷款作为代表的。随着与国际经济的融合加深,我国经济更是越来越受到国际经济的影响,而一些问题的出现也让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之间的关系更加受到了重视。

二、关于宏观经济和商业银行信贷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我国的金融体系的主体组成部分,同时银行的间接融资也是社会融资结构的主要组成形式。通常意义上来说,我国经济的增长需要依赖于出口、投资以及消费这三样内容,在这其中的投资又属于最重要的那一项,甚至理论研究表明投资和宏观经济的增长是呈现出了十分密切且正面相关的一个关系形式的。这之外,因为银行信贷是我国的投资资金的一个主要来源,因而银行信贷与宏观经济的增长之间存在着某种正相关的密切关系就显得十分合理了。

曾有人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对中国某一段时间约二十年间在不同时期,银行信贷所表现出来的波动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其结果显示银行信贷所表现出来的波动和经济周期总体上是表现出了一致趋势的,因而推断银行信贷的波动对于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来说其实是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的。即便是通过一些宏观经济与银行贷款两者的增长与波动轨迹对比图,也不难得到关于银行贷款增长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存在相关性的结论,即使波动的程度未必完全一致,时间点可能不完全吻合,可整体趋势情况是差不多的。有的时候,两者的契合程度也可以达到很高的状态,同样也在有些时间段,契合度会呈现下降的状态,但是并不妨碍得到它们之间存在相关性的结论。

进入到了后危机时代以后,由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在不停地增加,以致于区域性的金融风险跟着增加了不少,与此同时,有不少的银行问题也出现了。譬如说,不良贷款率的上升;钱荒问题;理财风险以及票据业务风险问题,再比如影子银行的问题。在金融市场不停发展的情况下,一起增长的还有市场化程度,加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让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越来越紧密,因而银行所面对的宏观经济环境也跟着复杂了不少。对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和商业银行信贷行为进行研究,这对银行可能遭受到的外来冲击影响的分析以及风险控制的提前预防都是有帮助的。

三、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研究

(一)商业银行信贷受到的来自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影响

当宏观经济出现了波动的时候,通常可以分为上行与下行两种不同情况来进行它的不确定性分析研究。假如经济是处在扩张时期的时候,这就意味着资金借贷的需求将会上升,而公司经营的效益如果好的话无疑能够有更多可盈利的贷款从而意味着更多的银行资本金。此外,在这个时期,通常银行贷出贷款的利率会比较低。假如经济是处于放缓时期的时候,无疑很多公司的盈利与收入都会降低,也可能会出现亏损的现象,而这样的情况就导致这些贷款公司并没有办法顺利支付给银行贷款利息或者是本金,那么银行的本金会跟着减少,而这个时候,银行的贷款利率自然就会上升以致于让贷款得到减少。当经济出现了衰退情况的时候,其实银行也会因此而有所损失,这主要是因为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概率提高,以致于资本金被侵蚀,进而导致银行的资本需求就必须要对银行更加具有约束力才行。在经济出现衰退的时期,银行的新发证据成本会犹豫银行个体或者经济整体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变得非常高,从而引发一些问题。只是,宏观经济的冲击会导致银行贷款增长率的结果是不变的。

(二)关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于商业银行信贷影响的传导机制

首先是关于货币政策的传导,可以说,货币政策对于银行信贷的影响是很明显的,而它在作用于银行信贷的时候,它的传导机制将会利用法定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股权的不完全竞争市场这几样内容。譬如说,在借助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时候,由银行借贷渠道理论可知,银行要进行融资贷款第一需要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存款准备进缴纳好。是以,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降低无疑会对银行借贷规模产生十分直接的影响,从而再对实体经济也造成影响。当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提高的时候,银行贷款毫无疑问会出现一定的变化。其次是关于银行家在进行未来预期进而影响到决策行为的传导。银行在进行投资决策的时候,关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其实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需要慎重考虑的内容。比起大银行或者是盈利比较好的银行,一些盈利比较少或者是比较小的银行,反而没有那么容易受到来自于宏观经济环境产生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关于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将会利用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或者是微观层面的银行决策来让银行信贷行为承受相应的影响。

(三)关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配置问题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到现在,关于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加了不少。在我国的各项宏观经济指标逐渐维持在相对平稳状态之前,经济固有矛盾问题带来了不少剧烈变动,而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开始阶段一些判断与驾驭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带来了一些影响,比如说调控出现了滞后性或者是在把握上出现了失误情况。进入到相对平稳状态之后,看似不确定因素减少了,可是外部冲击对经济的影响依然很大,以致于实际上不确定因素其实一直在增加。这些不确定因素,不但始终影响着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尽管它在不断进行着市场化,至于银行的心底决策则变得更加离不开对于未来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合理判断。当宏观经济的不确定因素减少的时候,实际上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将会更加有异质性。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而言,当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越高的时候,信贷行为反而会减少。同样,在这样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越高的情况之下,银行的管理者无论是在判断未来经济的形势还是在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向时,都将会变得更加困难也更不易有准确的判断,那么在做决策的时候,无疑会选择更加保守的一些设想情况。

参考文献

[1]刘远亮.基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商业银行信货风险防范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

篇3

【关  键  词】宏观经济/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调控法……

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在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目前尚缺少一部统率各层次和各门类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因而无法从法律上确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经济调控权”,无法集中规定宏观经济的调控原则、调控主体、调控客体、调控程序、调控责任和宏观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问题。为使我国现行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系统化,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和持续增长,迫切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以下简称《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法

法是贯彻和实现政策的有效手段。从各国的实践看,每项重大的宏观经济政策都有法律作后盾。

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大宏观经济政策。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为了保障其货币政策的实施,大都制定了反映该国政策的金融法规。如美国1913制定了《美国联邦储备法》(即中央银行法);英国1979年制定《英格兰银行法》;日本1942年制定《日本银行法》;德国1957年制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新加坡1970年制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等。

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收入政策。国家通过扩张性或紧缩性财政政策的不同影响,作用于经济运行,起着某种自动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分扩张或收缩,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基本功能。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财政法的宏观调控作用,都制定有预算法、税法等,有的国家还制定了《财政法》法典。

此外,各国还通过制定产业规划法和价格法等贯彻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

在我国,近年来国家制定的《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等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在贯彻和保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仅靠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还不能处理和保障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难以克服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难以避免“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因此必须有统领各单项宏观经济法律的《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是处理重大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

江泽民同志关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现代化建设所遇到的涉及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的带有全局性的12项重大关系。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关系;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等,都是涉及到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制定《宏观调控法》。这样,在处理重大经济关系就有了法律依据。

三、《宏观调控法》是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准绳

中国国情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1995年9月,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坚持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全国经济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建立区域经济与发挥各省区市场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所以说区域经济协调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政府在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中制定了一些单项法规,如《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等,对合理安排产业结构、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产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这些单项法规的权威性比较低,各法规之间也不够协调统一,亟待出台《宏观调控法》。

四、《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计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物力可能,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并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及投资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国家的计划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征。但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使用计划调控手段,必须更新计划观念,健全计划机制。

健全计划机制,就必须重视计划决策、管理、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善于采用法律形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现。采用法律形式,主要在于使法定计划能够尊重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在法的规范作用下结合起来。更新传统的计划观念,就不能把所有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统统纳入国家计划体系。在法的调整下,使计划关系成为一种计划法律关系,使计划活动成为一种计划法律行为。为此,就必须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原则,建立各项具体的计划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也是某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措施。例如,法国是采用计划指导经济较早的国家。1946年1月3日法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实施中期计划的法令。以法律形式推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日本在宏观调控方面也使用所谓的“法令性计划”指导市场经济活动。在计划调控的具体措施上,在如何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实现政府计划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济,以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

与此同时,为了协调计划调节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的关系,发挥各种调节手段的综合力量,制定一部统领包括《计划法》在内的所有宏观经济调控单项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宏观调控法》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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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世界各国非常重视宏观政策的调控。在我国,正确的宏观调控定位与政策取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向纵深发展,探讨宏观调控定位和政策取向对于指导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宏观经济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对宏观调控相关概念的梳理和界定为出发点,通过回顾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发展历程和我国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存在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改进我国宏观调控定位与政策取向的建议。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

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面临严峻挑战。在危机冲击下,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和政策得到了各国的广泛重视。在我国,虽然经济发展总体运营形势良好,但也面临着经济发展矛盾和困境,自2010年下半年我国的CPI增长率超过4%以来,至2011年7月CPI同比上涨已达到6.5%这一历史新高,加之房地产和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升使资产值上升幅度超过工资的上涨幅度,引起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下降,造成了社会上的较大反响(王庆东,2011),控制通货膨胀已经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当前我国必须在保持宏观经济运转相对稳定的同时,在相关经济领域积极推行宏观调控政策改革,利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稳定经济增长、抑制恶性通胀,理顺经济体制结构(倪斐,2011)。

本文以对宏观调控相关概念的梳理和界定为出发点,通过回顾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发展历程和我国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的分析,进而探讨我国宏观调控定位与政策取向问题。

宏观调控的相关概念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已成为国内外经济学术研究领域和实际工作部门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相关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张勇,2011)。

(一)宏观调控的含义和发展

宏观调控亦称国家干预,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是一个国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张勇,2011)。宏观调控作为宏观经济理论的一部分,源于西方经济学理论,其中的一些理论和观点早在17世纪中期就已经出现。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标志着宏观经济理论框架的基本确立(张勇,2011;王址道,2011)。此后,宏观调控在宏观经济学的大框架下进入西方经济学主流的研究视野,尽管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文献和经济学辞典中没有出现过“宏观调控”这个概念,但是经济学家们却使用宏观调控的理念来描述政府在宏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实践,宏观调控理论中的“杠杆工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逐渐成为西方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张勇,2011;王婧,2011) 。

在我国,随着经济模式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宏观调控模式也经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发展历程。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最早提出了宏观调节的概念(王婧,2011)。到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宏观调控的理论体系在经济管理领域的初步确立(朱宁,2011;钮红选,2011)。

(二)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与政策取向

宏观调控的实质就是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它是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前提下进行的,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林红斌、聂良,2011),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宏观政策的定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通常,政策定位明确而集中将提高调控效能,而笼统泛化、缺乏重点定位则将导致调控效能的耗散,调控效果也不会好(王址道,2011)。一般来说,宏观调控的政策定位可以分为调控层面和调控重心两个方面。

调控的层面。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宏观调控的目标是追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其层面是属于总量范畴,不涉及经济领域中中观及微观层面的相关问题(韦东等,2011)。这种观点对于现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可以得到满意的调控效果。然而,对于我国这样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增长的总量问题,而且面临着一系列的结构性问题,城乡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如果调控层面仅仅定位于总量范畴,则很难保证宏观调控的效果,这样势必会影响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在宏观调控中,总量与中观和微观层面相结合的调控层面可以提高宏观调控的精准度与效能。

调控的重心。传统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调控政策应当确保宏观经济均衡,这种均衡包括适度增长、物价平稳、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冯梅,2010)。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经常会出现两个或多个矛盾交织的非均衡状态。在这种纷繁复杂的矛盾中,宏观政策定位就应当是选择最为主要的问题作为调控工作的重心,这样才能集中人财物力提高调控的效能。通常,宏观调控重心的把握和选择是反映政府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指标,它关系到宏观政策定位的科学性、及时性与准确性,并最终影响到宏观调控效能。

我国宏观调控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总共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宏观调控,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经历了由直接调控到间接调控的过程,实现了由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的调控到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调控转变,宏观调控取得有益成绩,最终迎来了我国经济在全球的率先复苏(王址道,2011;朱宁,2011)。然而,在宏观调控政策定位和取向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定位的市场化经济环境前提不足

传统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宏观调控政策的定位,其前提是市场化的经济环境。然而,我国由于自身的国情,其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人为的行政手段创建的, 而不是通过市场自身的演化发育成熟而形成。政府在这种特殊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为了实现某一经济目标,过多地通过行政命令来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涉,实现了一种国家动员机制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在我国古代,汉代的《盐铁论》就已经讲述了国家动员机制,文中所举的理由都和国家动员有关,主要包括国防军事、应对危机、基础设施建设和“平准市场”。而在西方,著名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也论述到了政府的行政手段功能,包括提供公共秩序(尤其是法治)、基础设施和国防等。应当指出,这种政府采用的基于国家动员机制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的环境下的确能发挥出巨大的优势来,即:国家有能力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办一些大事情或者应付大危机。不过,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如果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活动,国家宏观政策忽视市场化经济环境前提,就会使市场缺乏弹性,活动性僵化,最终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不足

宏观调控政策是一门科学,是关于宏观调控的系统性知识和学问,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而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经常是短期政策,并且通常变化比较剧烈。例如,2008年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其目标和政策均在短时间内发生了较为频繁的变动。通常,由于政策实施具有时滞性,经过调控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实行效果是一个不断加强的过程,这就造成了政策执行后期效果显著,而对当期的影响并不显著,甚至,在政策执行前期,各项经济指标可能在短期内不降反升。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宏观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变更如此频繁,效果又如此有限,反映出宏观调控存在着缺乏前瞻性、连续性等问题。宏观调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大,使宏观调控工作无法做到“发现及时、时机准确、措施得当、力度合适、效果显著”的目标。有鉴于此,中央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了“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三)宏观调控政策取向过宽以宏观调控来代替市场的调节作用

宏观调控作为现代经济管理的一个必要手段,其目的是在市场自发行为不存在最优解的前提下,由政府从全局的角度制定政策,为纠正市场弊病所做出的一种行动安排。这种宏观政策制定的取向是在对市场经济规律尊重的基础上,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一种补充。然而,我国某些宏观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不足,在政策取向上还是以“市场从属于政府”的计划经济惯性思维为导向,就造成了政府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过强,市场规律对经济的调控作用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所代替,使得政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个“全能型”政府,而非“服务型”政府,其结果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经济结构失调和运行紊乱。这些年来困扰我国经济的“产能过剩”现象就是这种问题的集中体现。

调整宏观调控定位和政策取向的建议

宏观调控政策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技术和工具,如果有着正确的取向和定位,则可能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工具。因此,合理调整宏观调控政策的定位和取向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第一,逐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制度、法律和法规,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宏观调控政策的正常实行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这种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政府在把握和市场的关系时,需要把握一个均衡点,即明确政府尽管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但依然是市场的一部分。政府和市场之间仍然有明确的边界,两者不能互相取代。

第二,加强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的科学性,准确选择调控政策重点和取向,确保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宏观调控政策的取向不应该是随意的,而是应当受到科学理论的指导,使其成为具有科学性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也就是说,只有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宏观调控才能做到“发现及时,措施得当,效果良好”。由于政策效应时滞的存在决定了事前和事中的宏观调控显然比事后调控更有效率,但是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事前和事中把握宏观调控定位的能力是考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三,加强市场规律与宏观调控的密切配合,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和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宏观经济理论认为:反波动调控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核心。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实施者,其职能是服务于市场,而非以宏观调控政策代替市场规律。也就是说,政府在宏观调控的作用就是对市场经济的规则及其秩序进行维护,对市场上的微观主体行为确立一种制度性的规范和制约。这就要求政府职能随之发生转变,即由传统的“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进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和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使得宏观政策效果得以充分发挥。

结论

总之,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经济本身缺陷的一种修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而宏观政策必须与市场经济本身相适应,任何与市场经济规律的脱节和错位都会导致宏观调控的失灵。因此,国家从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就必须合理调整宏观政策的定位和取向,采取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才能合理利用和分配资源,承担市场机制无法完成的诸如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社会公共产品(医疗、教育等)等职能,从而保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庆东.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及宏观调控路径的选择[J].财经界(学术版),2011(5)

2.倪斐.风险社会中的宏观调控及其法律规制[J].江海学刊,2011(2)

3.张勇.宏观调控:经济转型中的概念认知[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29(3)

4.王址道.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探讨[J].宏观经济研究,2011(2)

5.朱宁.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取向探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15(1)

6.王婧.金融危机下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转变[J].法制与经济,2011(2)

7.钮红选.试论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J] .法制与社会,2011(5)

8.林红斌,聂良.试析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J].审计与理财,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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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 基本原则

一、引言

“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①]已经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这是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作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二、确定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

在立法和法学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者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者准则”。[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描述了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不同内涵的揭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③]这些对原则不同内涵的描述亦有共同之处。首先,原则是一种规则;其次,原则是一种高级的规则或者一般的规则,是规则的模式或者规则的标准或总结;即法律原则表述了具体规则所没有的道德准则和法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准;法律原则在一定场合可以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准则以及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界限;[④]同时,法律原则也是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实施之全部的一般原则。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抽象和总结有利于构造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将宏观调控的规范和制度有机统一于宏观调控法这个经济法的亚部门之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典型的观点主要有:

六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⑤]

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为主原则、协同调控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的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⑥]另一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间接调控、统一协调和宏观效益五大原则。[⑦]

四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平衡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和统分结合原则。[⑧]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商榷的余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如下的标准或者方法:

第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换言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宏观调控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准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将宏观调控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和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将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法之外的原则作为法的原则,会损害法的原则存在的价值,也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上文中提到的诸多原则中,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平衡优化、宏观效益,宜作为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而不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宏观调控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如民商法为平等主体,宏观调控主体和受调控主体的地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确认具有行为准则性的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所要规范的主体。宏观调控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乃在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树立行为的准则,虽调整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但其着眼点主要是确认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及权力行使程序。因此,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主要针对宏观调控主体。在原则的确定中,市场规制法与此不同。市场规制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之间微观的交易行为,其“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定交易主体(经营者)对交易对象(产品和服务)和交易媒介(价格)等交易要素所负的义务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对作为弱者的市场交易主体一方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市场规制法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⑨]因此,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学者提出的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诸如,“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也主要针对市场主体而提出。[⑩]

第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原则和宏观调控法的特点。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几乎是无争议的。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离开经济法原则的框架。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11]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 一原则”,[12]“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1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14]等都是确定宏观调控法原则时应当充分关注的。完全脱离经济法的原则而确定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不符逻辑的。同时,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体现宏观调控的特点,而不能完全照搬经济法的原则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如上文提到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公开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具体性不足,难以体现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第三,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准则,对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作用。因此,不宜将宏观调控法中某一制度的原则也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如上文提到的计划指导原则,难谓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原则的本意出发,结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宏观调控的属性以及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一)、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原则

有学者将“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5]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具体到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将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政府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任意扩大和推定经济管理权的范围,也会导致对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的侵犯。”[16]这一原则的确立还来源于宏观调控的属性。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并且由于其调控的对象是国民经济整体,针对的是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和总供给、经济结构等事关经济全局的经济变量,其对经济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长期性的;宏观调控运用的适当与否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难以估量和无法回复的。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对经济的影响、对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17].因此,宏观调控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其实施应当相当谨慎和理性。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政治权力被错误或者不适当的用于干预国家经济,那么“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18]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进行所谓的宏观调控,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如此,也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洛克说:“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19]宏观调控的影响力,更要求其制定和实施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尤其是宏观调控日益成为当代各国政府突出的经济职能,政府参与、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范围比以往更为广泛;此时,更应强调权力法定的原则。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政府权力的膨胀更需要法治”;[20]这是很有道理的。值得重视的是,当宏观调控权扩张时,应当重视程序的作用。由于现代社会政府权力膨胀,管理的经济社会事物复杂,立法机关不宜就政府具体管理经济的事项作出详尽的法律规定,而不得不留给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越来越大,实体法规制政府行政行为的能力和效果就日渐衰落。因此,必须通过程序对政府的行为实施动态的控制,以达到控权的效果。[21]尤其,宏观调控是一项高度复杂的政府经济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易变性;从经济上讲,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详尽无遗的规定在法律中,而必须保持宏观调控行为一定的弹性,使政府可以及时和灵活应对变幻莫测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措施。因此,程序的完善更显得重要。事实上,宏观调控的程序规定也比一般的政府管理行为严格得多。例如,依据我国的法律,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国家预算也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调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前述之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需报国务院备案。又如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调整原则,对各国的经济法都是适用的。”[22]经济法在很大程度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国家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而产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天然的追求;也是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也就必然成为规范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23]具体到宏观调控法,应确立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该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出发点只能是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而不是其他;判断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正当,应当以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为标准。尤其当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判断其行为是否正当应该考虑政策制定和实施部门的动机和政策实施的效果。为了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宏观调控法应该完善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程序,保证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公开性、民主性;建立决策过程中的辩论制度、听证会制度、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以及适当的批准和备案制度等,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建立宏观调控实施效果的评价机制。同时把一些成熟的,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内容规定在我国的宏观调控法中;甚至将具体的宏观调控指标规定在法律之中,例如德国关于经济协调储备金的筹集制度中,就有关于资金总额的具体规定[24].第二,宏观调控部门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时不能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应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例如开征利息税,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部门会热衷于此;但是开征利息税,等于变相的降低利率,会影响银行的储蓄,银行部门的利润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利率的调整也会对投资、股市产生影响,可能造成投资的扩张和通货膨胀,会给中央银行造成一定的压力。又如,出口退税,会减少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但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加出口,扩大需求,拉动经济的增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主管部门会积极推动出口退税的实施。再如,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为了实现该目标,中央银行会倾向于保持较高的利率水平,但过高的利率会加大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企业的负担,企业的利润会受到影响,投资也会受到抑制;政府的经济增长率以及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因此会受到影响。凡此种种,都说明了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宏观调控目标和部门利益,但是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为依据,以国家整体的宏观经济利益为目标,如果仅仅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可能会牺牲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这是不能允许的。在宏观调控的问题上,只存在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存在所谓的部门利益;为此,国务院应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可以补充法律明文规定之不足,同时也是宏观调控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限制。

(三)、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也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25]在笔者看来,平衡协调原则在经济法中既要平衡协调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要平衡协调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要平衡协调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宏观调控法中,平衡协调原则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因为,宏观调控采用计划、财政、货币、产业政策等手段,这些手段各有不同的作用对象、政策工具和相对独立的目标,同时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必须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和执行;因此,宏观调控需要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宏观调控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独立于政府的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往往要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如计划草案的批准、预算方案的批准;而且国家权力机关也要听取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如预算的执行、计划的实施、[26]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情况[27];国家权力机关也有权进行个案的监督;因此,宏观调控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外很多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部门是独立于政府而直接向国会负责的。例如,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以“独立”和“制衡”为基本原则,在人事和预算方面享有很高的独立性。该委员会的七名理事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利率的调整,无须政府首脑的批准。[28]因此,宏观调控主体也应包括独立于政府的国家机构。当然,政府是最主要的宏观调控主体。具体而言,在美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在德国,主要有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总署、联邦银行等;在日本主要有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划厅等;[29]在英国主要有财政部、英格兰银行等。由上可以看出,宏观调控部门不是单一的,宏观调控权一般分散在几个部门,这些部门彼此分工、相互配合。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主要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组成。目前,宏观调控的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整之中。宏观调控主体在职权上的分工,一方面是宏观调控的专业性、技术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分工是必需的,彼此的协调亦不可忽视。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通常属于综合协调型,即政府制定计划和产业政策,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使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为,“计划、财政、金融三者各自难以相互取代,难以单独行使或者实施庞大的全面的宏观调控任务。”[3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具体言之,从经济上讲,计划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之间需要协调;产业政策的实现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需要相互配合。不同的政策或者手段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需要不同的政策和手段彼此配合。单一的宏观经济政策或者调控手段由于本身的特点和局限性无法完全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是宏观经济运行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从法治上讲,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经济调控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无疑,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有利于形成一种监督,防止宏观调控各部门滥用权力。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上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1]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政府的职能日益扩大。“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的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32]在不同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之间建立协调的机制,才能保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而不致为维护一己私利、部门利益,置国家经济大局和百姓经济利益于不顾。

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国外在宏观调控体制上,也是既强调不同部门的分工,亦强调彼此的协商与配合。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第18条规定了“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制度,建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宏观经济政策。该法规定,联邦政府设立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委员会由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每州代表一人、乡镇与县的代表四人组成;联邦经济部长为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主席。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定期开会,讨论为实现该法所确定的经济增长、高度就业、物价稳定和外资平衡目标所必需的一切经济平衡发展措施。联邦银行有权参加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的会议。[33]该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由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联邦银行共同开会,商讨宏观经济政策意义重大,这将有助于国家计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统一和协调。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1978)虽未明 确在联邦政府内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宏观调控协调机构,但该法的许多零散规定,也建立了美国独具特色的综合协调制度。例如,该法要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主席,每年必须向国会做两次报告;在报告中,理事会主席必须就其货币、信贷计划与总统确立的短期目标之间的关系作出评论。[34]此举,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的财政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这一制度极为重要;美国非常重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因此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独立于政府的;尽管如此,美国也未忽视中央银行和联邦政府二者之间的配合和协调。该法其他制度也体现了各部门之间既分立又合作的理念。例如,该法指出仅仅依靠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不能实现预期的宏观经济目标的,必须同时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确定明确的短期和中期经济目标;同时要加强总统、国会、联邦储备委员会之间的协调。[35]

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对宏观调控立法提出两方面的要求。首先,需要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地位、权力、职责以及责任,明确彼此之间的分工。我国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宏观调控部门的职权设定仅仅是国务院内部的职能分工,缺乏权威和详细的法律规定;鉴于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宏观调控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作出更为权威而明确的规定。第二,建立和完善不同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在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地位职权的同时,必须建立起彼此之间的综合协调制度,并且应当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只有建立综合协调的法律制度,才能明确哪些事项和政策措施在制定和实施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以阐明这些政策措施将对其他部门产生的影响,或者征得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明确跨部门决议的法律效力;才能建立起相应的制约制度,保证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建议,国家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宏观调控部门的首长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宏观调控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36]以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并为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提供解决的途径。另一比较现实的作法是建立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或者座谈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涉及不同部门的宏观调控事项。

注释: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②]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074 (1979)。

[③]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46页。

[④] 参见吴传毅:《论法律原则》,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14-15页。

[⑤]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268页。

[⑥] 王守渝、弓孟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9页。

[⑦] 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5页。

[⑧] 参见徐孟洲:《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载《法学家》1994年第4期,第6-8页。

[⑨] 参见拙文《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53页。

[⑩] 参见徐孟洲:《经济法的对象、根据和体系结构研究》,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8页。

[11]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2]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173页。

[13]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14]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9页。

[15]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6]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7] 比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开征利息税,此举不但对储蓄、投资、消费等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对普通民众心理和利益的影响,也是不同凡响的。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

[19]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20] [英]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21] 参见刘兆兴等主编:《中德行政法现状: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审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22]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23] 笔者认为,如果民法的“帝王条款”或最主要的原则为诚实信用,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为经济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或为经济法的“帝王条款”。因为,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强调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质。而经济法作为公私融合之法,旨在创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是所有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24] 谢怀栻译: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15条,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5]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26] 参见我国《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

[27]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规定。

[28] 参见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官方网站#top(2002年8月22日)。

篇6

内容提要: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特定性、普适性、抽象性是其确立的形式标准,社会经济关系是其确立的实质标准;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则是其确立的基本方法。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通常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包括权力有限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后者则是指比例适度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对于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宏观调控权 [1]的法律控制,关键在于确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因为,只有确立了这一公理性原则,才能够进一步确立相关的政策性原则,进而通过这些原则“有效地克服法律规则之局限性”,最终将宏观调控权置于“法律的统治”之下——实现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

一、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概述

在现代汉语中,原则的涵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 [2]在法律英语中,原则(principle)的涵义是:(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份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份。 [3]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则指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 [4]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也可以说是一种高级规则,是制造其它规则的规则,亦即贯穿于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对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一般来说,根据产生的基础不同,这一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5]前者是指,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普遍适用于这些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后者则是指,由“法律的主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其仅仅适用于某一种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仅仅适用于这一类型国家的某一发展阶段。

一般来说,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应当仅指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应当具有稳定性, [6]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无疑比政策性原则更具有稳定性——它不象后者那样,只要社会经济条件有所变化,也就随之发生变化。 [7]更为重要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同时也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政策性原则的根据,后者是不能与前者相冲突的。

当然,根据覆盖面的不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分支”,仅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是对该部份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后者则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中枢”,是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对所有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显而易见,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与公理性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前者仅仅贯穿于某一部份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而后者则既贯穿于前者之中,又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

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之中,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功能是殊为重要的。它不仅能够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的良性发展起到指导作用——使这些法律规则保持基本稳定和协调统一;还能够“补充这些法律规则不可能巨细无遗之不足”,直接发挥控制宏观调控权的作用。反之,假使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缺乏这些公理性原则的“统领”,那么不仅其中“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则必然会出现“杂乱无序”的情况,而且也不能避免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则而导致的宏观调控权失范——失去法律控制的状态的出现。质言之,只有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统领”之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其整体的控权功能。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它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亦即它不具有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后果归结的逻辑结构,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义务,操作性不强。此外,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之中,这一公理性原则虽然是一种“统领”各种法律规则的“实践纲领”,但是其不可避免地也会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一般存在于宏观调控法学领域之中,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控权问题,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而后者一般存在于宏观经济学领域,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效率问题,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虽然在宏观调控法学研究领域,探究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必须了解宏观经济学领域中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但是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学科领域,是不能够等同的。其次,在宏观调控法学领域,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也是不能等同的。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不仅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行使的法律控制,还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设定的法律控制,以及宏观调控权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而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仅仅是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全部控制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规则之中,对某一部份的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

另外,本人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 [8]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却存在着共通之处。因为,如果仅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没有价值取向的事实说明,那么宏观调控法可谓既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同时也是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但是,如果在法学的语境之中,亦即在法学家看来,宏观调控法并非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其仅仅只是一种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当然,如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那么也可以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大致相当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

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

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9]一样,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也是宏观调控权研究领域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确立这一公理性原则,首先必须正确把握这一公理性原则的确立标准。因为,如果确立标准不明确,那么确立过程就存在“随意性”,并且使最后的结果,亦即所确立的原则,与“科学性”大相疏离。当然,除了要把握确立标准之外,正确地把握确立的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篇7

1、经济信息

经济信息的定义包括广义的经济信息和狭义的经济信息。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经济信息是指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反映了经济活动的变化;从狭义的角度看,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直接反映出来的各种信息就是经济信息。因此,对于已经进入信息社会的人类来说,经济活动蕴含着丰富的经济信息,经济活动的发展也会带动经济信息的发展。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对经济信息活动的利用水平也不同,只有充分利用经济信息才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在分类方面,宏观经济信息主要包括为经济管理决策服务的信息,如投资信息、货币信息、分配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战略信息等;微观经济信息是指经济活动的具体变化方面的信息,如技术开发信息、加工信息等。

2、宏观经济管理

宏观经济管理是指,政府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运行的决策、计划等进行调节。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包括调节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有效平衡;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创造有利的经济环境,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能弥补市场的缺陷,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结构和总量的平衡;能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各个主体的公平竞争;能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责任;能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地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

二、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1、经济信息的作用

一是经济信息能够使经济决策科学化。经济信息反映了经济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为决策者提供了预见性的决策方案。二是经济信息能够有效地指导经济计划的编制。经济计划的制定以统计资料、经济信息和经济情报为依据,但在编制过程中会遇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有效地收集经济信息能够避免不确定性因素,使经济计划与经济实际相适应。三是经济信息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管理者主要通过对人力、财力、物力、生产、销售等进行有机地组织,进而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管理,而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经济信息的支持。

2、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容

宏观经济是一个复杂的经济总体,影响其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组织结构、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发展周期等。因此,必须认识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即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作用。从目标来说,宏观经济管理主要从经济规律出发,克服市场自身的缺陷,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任务来说,宏观经济管理按过程来说主要有决策、调节、监督等重任;按管理方式来说,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

3、经济信息对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体现

一是经济信息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济信息是制定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能够监督经济活动,联系各个经济部门。二是经济信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经济信息也是一种资源,且投资少、见效快,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能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三是经济信息能够提高人类的智力。信息就是知识,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需要接收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的融合和再生就产生了新的知识,借助电脑之类的外部存储设备能够解放人的大脑,让人脑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从而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此外,人们能够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与自身的信息融合,从而提高了管理水平。

三、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1、在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中的应用

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为宏观经济管理指明了方向,有了目标,宏观经济管理的措施才能够有针对性。经济信息为宏观目标管理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它显示了市场的供需情况,如人口增长数量、居民购买力的变化等,只有依据这些信息才能够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目标更加科学可行,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是: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企业自主经营的基础上,政府正确使用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对物质文化的要求。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经济稳定、经济增长、宏观效益和生活水平。经济稳定目标包括经济总量平衡、国际收支平衡、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目标是指一定时期内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表现和人均占有量所要达到的新水平;宏观效益目标是指国民经济发展中社会总投入与总产出的比例;生活水平目标是指在经济稳定、经济增长和宏观效益的影响下,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反映了总体经济在运行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关系,而在实际情况中,它很难达到完美的程度。因此,在制定宏观经济目标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主次分明。宏观经济的运行充满了矛盾,这些矛盾的交织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如当需求过多时,有可能存在供给不足;当总量平衡时,有可能结构失衡。因此,必须主次分明,抓主要矛盾,有的放矢,提高目标的科学性。二是有所取舍。宏观经济目标不可能全面覆盖,总要有所取舍。因此,在制定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大方向,做到利大于弊。三是量度适中。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各项指标要达到精准十分困难,应该有一定的弹性,也就是要量度适中,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这样才能有实现的可能。为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定战略。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过程十分复杂,需要精密部署。另外,还要善于抓主要矛盾,根据实际经济运行情况实施战略转移。同时,在实现步骤上,要充分考虑现阶段内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分阶段实现。二是落实责任。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要落实责任,以提高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各级政府,在给予他们宏观调控权利的同时还要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组织实施。第一,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目标的内容、意义、实施步骤等信息,统一认识,调动积极性。第二,要制定好政策、协调好工作,以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目标的实现速度。第三,要做好信息收集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按预定目标进行。

2、在宏观经济计划管理中的应用

计划管理需要有经济信息的支持,离开经济信息的支持,宏观经济计划管理就成了无本之木。宏观经济计划是一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因此宏观经济计划的编制过程也十分复杂,其中必须重视经济信息的导向作用。为了促进计划的实现,必须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引导企业和市场,必须做好宏观经济和市场的检测工作,积极收集信息,特别是投资、消费等方面的信息,并将其加工和传递。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制度。

3、在宏观经济决策中的应用

宏观经济决策是指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地方经济或部门经济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实施方案。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与否关系到宏观经济管理水平能否提高,如果宏观经济决策违规经济规律,必然导致经济发展的随意性,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经济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宏观经济决策的基本程序有:一是确定目标。目标要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确定,在确定目标前必须深入研究经济信息,发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原因。二是制定方案。方案的制定必须以全面的、准确的经济信息为依据,同时还要拟定多个备选方案,提高决策的优化程度。三是评价方案。评价方案是指依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指标在多个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优的一个。四是反馈信息。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跟踪验证,在主客观条件变化或决策有误时要及时调整。

四、有效应用经济信息的对策

1、全面收集信息

信息收集是保证经济信息有效应用的基础。在收集信息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计划性原则,即要根据国家、地区和行业的经济信息资料确定一个科学的目标,此目标要切合实际,突出重点。二是时效性原则,即要提高反应速度,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三是针对性原则,即所收集的信息必须切合实际,紧密结合服务对象的需要。四是连贯性原则,即要保持信息的连贯,不断积累,丰富信息。在收集程序方面,一要分析服务对象的需求,了解他们对信息需求的内容。二要保证信息源的准确性、时效性、全面性,以便选择最优的经济信息资源。三要采用多样化的信息收集方法,如文献法、内部资料法、参观访问法等。

2、有效整理信息

在收集到信息后,要做好信息的筛选、分类、编码、存储和更新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对应的索引,以方便查阅。经济信息的整理能够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并使其条理化,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3、建设信息网络

信息资源的储量是无限的,并且在开发利用中其还能够得到丰富,因此,必须建设高效的信息网络,使经济信息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一是政府要加强宏观指导,成立管理机构,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其中。二是要以市场需求为动力,同时还要引导用户参与到信息网络的建设中。三是联合共建。经济信息网络的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除国家投资外,还要积极吸引多方资金,建立共享网络,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的收集效率和使用效率。四是开发信息市场。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宣传经济信息的作用,拓宽经济信息的覆盖范围。五是培养信息人才。要制定人才培养战略,不仅要重视现有人才的培养,还要利用高等教育培养后备信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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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在房地长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的培育和引导功能至关重要,政府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不断地调控着房地产市场的走向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节过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有法可依。研究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对加强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经济法视角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具备的特征

(一)整体性

整体性,体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以及调控对象上。社会整体利益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设定不应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设定并不排斥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进公共利益的次级群体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确定及实现应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目标涉及社会经济增长、经济稳定、结构协调等宏观指标和各类经济总量,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观调控往往是指向未来的,具有超前性,宏观经济形式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是介于一般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法律。因此,经济法要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这样才能涵盖整个宏观经济全局,如果规定得太具体就会导致因小失大,不能进行宏观调控。

(二)间接性

间接性,指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计划、税收、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等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调控方法及手段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具备很强的政策性,政策是宏观调控的灵魂。宏观调控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无视宏观调控政策就不可能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法是宏观政策的法律化,为贯彻和落实宏观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有效尝试,国家主要操作直接影响有关经济总量的经济杠杆,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从经济法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未真正以经济法为原则理解宏观调控的意义

提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人们总是将房地产宏观调控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混为一谈。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实现的应该是均衡价格,并且自然形成消费市场从高到低的梯度分布。如果要分析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目标、手段以及评价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不足问题,则必须准确界定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房地产市场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机制在公共价值的实现上是失灵的。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属于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房地产利润暴增诱发的房地产市场乱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说这种区分在社会层面没有被重视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法学研究中忽视这种区分则是不可接受的。

(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完善,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经济法研究有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无能为力。房价不断上涨,超出了大多数有购房需求的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制就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土地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决定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它体现为房地产市场的非同质性。当前,法学界对房地产市场法律调整的研究忽视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经济法其他组成部分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尚未受到重视。

(三)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

在房地产市场主体各自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混乱,以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关系部明确。当前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常常未明确主体权力的义务范围。由于宏观调控的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房地产市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活力。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房地产市场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等权利,作为经济法主体,房地产市场主体要促进公共经济利益的公平与公正。房地产市场主体需要掌握较多的知识和信息,才能成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才能作出其最优决策。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合理的竞争结构,实现良性的竞争模式和经营秩序。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门槛,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对于调控主体来说,要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要明确每一级执行主体的权力义务,要保证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调控主体和执行主体都能掌握相对应的信息。

三、经济法视野下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路径

(一)规制政府行为,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体现经济法价值

我国经济体制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是从全面的国家干预走向市场的,政府不但养成了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惯性。经济法所表达利益的全局性与总括性的保护,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家是紧密相连。干预经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往往有着干预经济的本能和惯性。政府本身难以为市场失灵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或界限,使干预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预过多,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要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这并不与效率优先相矛盾。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手段、时效等做出具体的规定,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强调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经济法所倡导的法治理念。

(二)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规范市场主体

运用以法律手段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是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视野下宏观调控是国家职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立法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的调控要求。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具有强制性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并且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力度与程度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这是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权来源于市场主体的共同约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当法律手段被当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一种可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尽管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但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形成仍有实质影响。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科学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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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气的概念

 

景气,是一个抽象的经济概念。所谓景气,则是指经济繁荣、兴旺、上升;所谓不景气,则是指经济萧条、衰退、下降。

 

景气状况,是指工业经济运行所处的景气或不景气状态,即指经济繁荣、兴旺、上升的程度,或经济萧条、衰退、下降的程度。

 

2、企业景气调查的概念

 

企业景气调查(Business Survey),也称为经济周期调查或短期经济观测调查,它是以企业家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定期收集企业家对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现状的定性判断、及对未来经济景气状况变动预期的一种统计调查。也就是调查企业家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所作出的定性判断和预期。

 

3、企业景气调查方法

 

企业景气调查方法,是指企业景气调查与景气分析方法的概括和综合,它是通过企业景气调查定期取得企业家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所作出的定性判断和预期,以此编制景气指数,以及时、准确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而预测经济发展变动趋势。

 

4、企业景气调查的内容

 

(I)对宏观经济景气状况的判断和预期

 

(2)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和预期

 

(3)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点和问题判断

 

(4)企业家的建议和要求

 

5、企业景气调查的调查对象

 

企业景气调查的调查对象就是企业家,即应为有决策权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策划者。这是因为:

 

第一,企业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各方面、各环节的详细情况,能够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预期;

 

第二,企业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的走势和变化,能够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预期;

 

第三,企业家了解和清楚市场需求,可以对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正确的判断和预期,以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正确决策;

 

第四,企业家能够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正确判断。

 

6、企业景气调查的调查频率

 

通常情况下,调查频率应以月度或季度调查为宜。这是因为:

 

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需求变化较快,因而,这就决定了企业生产经营定位和企业发展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就是说,以月度或季度调查是满足企业定位与发展的要求。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各级政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家对宏观经济运行的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和预期,以作为科学决策的依据。

 

第三,企业家对月度或季度宏观经济运行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和预期较为准确可靠。

 

第四,满足进行景气循环研究的需要。

 

二、企业景气调查的科学性和特点

 

1、企业景气调查的科学性

 

(1)基于经济现象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反映

 

在决定经济现象的诸因素中,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效果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企业景气调查正是从收集企业家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定性判断、对未来宏观经济发展变化和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的定性预期人手,经过科学地加工、整理,以判断当前的经济形势和预期未来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

 

(2)描述经济活动的状态

 

经济周期和经济波动是客观的,是经常存在的。企业景气调查从经济活动的变化特征出发,把经济活动的状态抽象地概括为:“上升、不变、下降”,利用企业家对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定性判断、定性预期。

 

(3)定性指标定量化

 

企业景气调查虽然是定性调查,即将经济活动的状态定性的概括为“上升、不变、下降”。然后,将在此基础上通过数学方法把企业家对当前、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发展变化和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的定性预期进行定量化,即通过对定性问题出现的频率进行计算、分析、比较,以达到用数量来判断和预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的目的。

 

2、企业景气调查的特点

 

(1)定性判断

 

定性判断,是企业景气调查的突出特点之一,也是传统的统计调查所没有的。

 

企业景气调查的目的之一,是定期收集企业家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主观定性判断结果。它是以问卷的形式,通过定性判断的选择题目,由企业家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作出“上升、不变、下降”的这种主观定性判断。取得这些主观定性判断结果后,经过数学的方法将其定量化,以达到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状况之目的。

 

(2)前瞻性

 

前瞻性,是企业景气调查的突出特点之二,也是传统的统计调查所没有的。

 

以问卷的形式,由企业家主观定性预期选择。然后,利用数学方法将其定量化,来确定未来宏观经济发展变化和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的趋势及程度。显然具有前瞻性。

 

(3)非强制性

 

非强制性是企业景气调查的突出特点之三,也是与传统的统计调查所不同的。

 

为了确保取得企业家对当前、对未来的正确定性预期,就必须与企业家加强感情交流,使企业家真正了解企业景气调查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使之成为其自觉的行动。否则,其结果必然难以得到正确的定性判断和预期结果,影响企业景气调查的质量,降低企业景气调查结果的可信程度,失去了企业景气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4)直接调查

 

直接调查,是与传统的统计调查所不同的。

 

为了确保企业景气调查的质量和调查资料的及时、准确。通常,企业景气调查采取通过企业家的这种直接调查形式,来收集企业家对当前、未来的定性预期结果。

 

3、企业景气调查与常规统计的区别

 

(1)调查对象不同

 

常规统计的调查对象一般是企业的统计、会计人员,由他们来完成对企业进行的统计调查任务;而企业景气调查的调查对象则是有决策权的企业生产经营组织者和策划者。

 

(2)收集的信息的性质不同

 

常规统计调查所收集的信息是已经发生过的信息。不论所收集的主营业务收入、产品产量等生产指标,还是生产经营利润等效益指标,均为已经发生过的信息;而企业景气调查所收集的信息是现在正在发生的和未来将要发生的信息。

 

因此,企业景气调查收集的信息,是现在时和将来时的信息。

 

三、企业景气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1、企业景气调查的目的

 

(1)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济行为和经济预期,对正确把握经济运行的走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是十分重要的。进行企业景气调查的目的就是通过调查,以取得企业家对当前、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的正确定性预期,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进行短期经济预测

 

经济预测的准确性,完全依赖于预测的方法、掌握和占有的资料。进行企业景气调查就是以其调查内容的丰富,保证其资料的系统性;以其调查频率,保证其资料的连续性;以其调查对象,保证其资料的权威性;以其经济

 

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直接见面,保证其资料的客观性;以其定性的判断和预期,保证其资料的超前性。从而,企业景气调查资料是进行短期经济预测的最好资料。

 

(3)研究经济周期和经济波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周期和经济波动是客观存在的。企业景气调查取得企业家对当前、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变化的正确定性预期,以正确判断和预期经济周期和经济波动,为适时制定各种经济政策、采取适度的宏观调控措施,降低经济波动的频率、减弱经济波动的幅度服务。

 

(4)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求得发展,就必须了解宏观经济运行的态势和发展变化、了解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了解市场及其需求,以正确的确定本企业所处的具体位置和状态等。企业景气调查就是为企业提供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供未来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确定投资方向等服务。

 

2、企业景气调查的作用

 

(1)描述现状及未来

 

根据企业家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定性判断及预期结果,及时、准确地描述和反映当前经济运行状况及未来发展变化趋势。

 

(2)决策参考

 

根据企业家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发展变化的定性预期,描述经济运行的趋势和特点,这既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企业进行生产经济决策、引导企业生产和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3)经济研究

 

进行企业景气调查,编制景气指数,用以研究和预测经济周期及经济周期的频率、研究和预测经济波动和经济波动的幅度,以及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适时调整经济周期,降低经济波动的幅度。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4)预测未来

 

运用企业景气调查资料,建立景气预测模型,用以进行经济预测和景气预测。包括确定当前经济及未来经济在经济周期中的位置、经济波动的幅度等。

 

四、景气指数的概念和数值表示方式

 

1、景气指数的概念

 

景气指数(Business Survey Index),又称为景气度,它是对企业景气调查所得到的企业家关于经济运行景气状况的定性判断和预期的定量描述,用以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所处的景气状况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

 

在抽象掉企业规模、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人数等企业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且又不考虑加权等特殊状态下,景气指数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插图~~~

 

显然,景气指数的数值区间为[1,-1]。

 

2、景气指数的经济意义

 

第一,当1≥景气指数>0时,表明企业家判断经济运行在景气区间内;当景气指数=0时,表明企业家判断经济运行在景气区间与不景气区间的结合部;当0>景气指数≥-1时,表明企业家判断经济运行在不景气区间内;

 

第二,当景气指数上升时,表明经济运行的景气状况上升或得到改善,经济运行向好的方向发展:当景气指数不变时,表明经济运行的景气状况不变或基本不变,经济运行处于不变的状态;当景气指数下降时,表明经济运行的景气状况下降或转为恶化,经济运行向不利的方向发展。

 

3、景气指数的数值表示形式

 

(1)以纯小数表示:在此表示形式下,景气指数的数值范围为[1,-1],0为临界值;

 

(2)以百分数[100%,-100%]或[100,-100]表示,0为临界值;

 

(3)以正数表示:景气指数的数值范围为[200,0],100为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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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宏观经济统计是信息时代政府和企业了解经济形势的必然途径。基于宏观经济统计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文章分析了统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阐述了我国如何对宏观经济统计进行利用。

关键词:

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问题

宏观经济分析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在世界各个国家应用广泛,同时对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完善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宏观经济分析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而每个阶段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

1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相关问题研究

1.1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历程数学统计学是宏观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在我国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研究者将国民经济的分析作为对象,关注国民经济的实际统计指标。在这一前提下对比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与经济发展趋势。第二阶段:我国整体经济趋于完善,统计学理论更加完善,经济行业分类清晰,从而使统计学理论能够更好的作用于经济发展实践。第三阶段:注重宏观经济统计与微观经济统计之间的关联性,使二者相融合,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这一阶段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持。即使是现阶段,很多人依然对经济统计存在错误的认识,统计理论作用于金融等行业,但依然存在应用行业空缺,需要你进一步完善和推及。

1.2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特点分析随着经济统计的发展,宏观统计逐渐得到认可。与其它统计方法不同,与一般的统计分析进行比较,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具有总体性别,具有实证性和数量性的特征。当然,宏观经济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首先:统计对象更系统。在统计过程中,以我国的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为对象,研究影响国民经济的各个要素,分析其独立性与相互影响关系。国民经济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统计方法的系统性使分析更加合理。利用这种统计分析方式,可以实现你对经济的全面分析,使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对策。其次:国民经济统计具有层次性特点。在宏观经济统计方法下,将相关资料作为依据,并有效采用统计的分析方式来评价国民经济的运行机制。在这一统计模式下,统计分析按照一定的层次现代整体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在从经济的发展影响因素入手来进行逐层分析,基于经济发展影响因素来制定合理的策略。国民经济影响因素众多,宏观经济的这一特点使得经济分析更具合理性,是未来经济分析的必然方式之一。

2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对我国统计发展的影响

2.1宏观经济统计在我国经济分析中的产生在世界其他国家,宏观经济具有一定的作用,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这一特殊的经济体制中,宏观经济的发展源于计量经济学的提出。宏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宏观经济统计为其发展提供了保障,使我国形成了特有的经济体制,通过分析了解经济市场风险,并且致力于降低风险。但是,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在我国经济中的运用并无好的借鉴,需要经济分析者通过经验和不断的分析探索来完成目标。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而统计学与宏观经济的切合点是分析者考虑的问题,所以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诸多问题或者一些统计无法出现预期的分析效果。当然,宏观经济必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与层次性,只有通过专业的分析方式才能确保风险分析的合理性,使经济发展更加顺畅。

2.2宏观经济统计在我国经济中的应用从整体经济形势发展来看,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济容易受到国际形势、经济错误判断以及金融危机等特殊因素的影响。在这一情况下,经济学者必须对经济进行正确的判断,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在经济统计分析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正确的方法。实践证明,宏观经济统计方法能够对经济方向做出正确的预测,及时发现经济发展潜在风险。另外,宏观经济统计方法在我国经济中的运用还体现为它帮助银行等金融系统屏蔽了信用额度不高的企业,以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在经济危机形式下,金融系统的杠杆作用将体现在经济稳定中。因此,政府要善于利用宏观经济统计这一方法,掌握多样化的经济信息,以通过正确的分析来确保经济的稳定。

3结语

在我国,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方法主要应用于对经济形势的整体分析。统计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在经济发展中其作用一样不可忽视。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方式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其主要作用还体现为明确金融风险,减少资源浪费和促进经济稳定。作为国民经济分析的主要工具,还帮助政府弥补了经济发展中的缺陷。当然,鉴于宏观经济统计的基础薄弱,还要求相关人员对其理论进行完善,致力于通过更加合理的理论对实践进行指导,采用全方位的分析方式来获得经济发展的现状,确保国民经济的发展策略合理。

参考文献:

[1]赵彦云.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发展的基本问题[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3(5).

[2]邓颖洁.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发展问题及对我国政府统计发展的作用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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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信息;宏观经济管理;应用分析

引言

从大众定义的角度来看,经济信息包括了所有与经济相关的信息。而从小范围来看,经济信息指的是经济活动中传递出来的相关信息[1]。随着现代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经济活动的变化,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包含的经济信息越来越丰富,加强对经济信息的应用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宏观经济经济管理指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宏观信息的利用能够更好的帮助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同时还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地位,促进国家的发展。当前我国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需要引起政府相关人员的注意。

一、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首先,从经济信息本身而言。经济信息反映的即是市场上各种经济活动的动态和现象,加强对经济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帮助经济主体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并根据科学的分析对未来的市场经济动态进行合理的预测,为企业的经营与决策提供给有效、必要的依据[2]。此外,市场经济受到多种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为了稳定经济的发展,使经济计划和实际情况相符合,经济主体必须要加强对经济信息的收集。最后,企业的管理不仅需要依靠正确的经营与决策,更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整体管理。经济信息的收集能够加强企业对市场变化的了解,并采用有效的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其次,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国家政府对国家经济总量、产业结构等进行宏观的调控。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仅仅依靠市场经济自我自我调节是不够的,还需要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而要做好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则需要政府相关人员克服市场调节的不足,以调节、决策和政府监督等方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最后,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经济信息能够提高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能够更好的提高人们对于经济世界的调节和控制能力,促进人类的发展。

二、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制定。管理目标是宏观经济的发展方向,只有确立了明确的管理目标,宏观经济管理工作才能够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经济信息的收集和应用对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首先体现在经济管理目标的确立中[3]。通过收集宏观市场经济信息如近年来我国人口增长的数量和比率、消费者的消费情况、公民的投资情况等,政府人员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市场的工序情况,从而建立更加合乎实际情况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我国宏观经济的基本管理目标包括有:在遵循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基础上,对经济的发展行使必要的宏观政府予以调整。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结合市场调节、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经济的稳定发展包括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物价和消费者收入、投资等的平衡等,实现经济增长也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此外,保障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效益的提高等同样是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4]。要达到这些目标并不容易,在识记的操作中,制定有效的管理目标必须要坚持几点:第一,坚持以市场经济自我调控为基础。市场经济对经济发展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且市场调节能力属于经济调节的基础能力。宏观经济调控只能在遵循市场经济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加以调整;第二,分清主次,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第三,保持目标的弹。市场经济发展中,意外情况经常发生。为了防止意外的变化,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中的应用显得十分重要。相关人员必须要充分重视对经济信息的收集,切实发现和解决其中的问题,使经济发展能够朝着制定的管理目标进行;其次,在计划管理中,经济信息的应用具有导向性的作用。计划的编制和规划是固定的,为了防止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大的变数,在制定过程中即需要详细的经济信息为依据;最后,在管理决策中,经济信息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宏观经济决策指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经济政策,其对促进国家经济、政府部门经济以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均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要进行有效的宏观经济决策需要两个步骤:制定方案和评价反馈方案。制定方案的过程中需要以全面、有效的经济信息为参考依据。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不可控制性质,经济决策方案需要拟定多套备用,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制定方案之后,为了保证方案的全面效益,政府工作人员要对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反馈。

三、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对策

(一)有效收集和整理经济经济信息

首先,宏观经济管理需要以全面的经济信息为基础。因此,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需要有效、全面的收集经济信息。那么,如何有效的收集信息呢?第一,经济信息的收集需要制定完整的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信息收集;第二,要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市场经济的信息变化速度较快,宏观经济管理需要以最新的市场经济信息为依据,因此,经济信息的收集需要注重时效性;第三,信息的收集要具有针对性。市场经济信息的种类非常丰富,不同的经济管理需要不同的经济信息,因此,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信息收集[5]。

其次,要对收集来的经济信息进行有效的整体。整理信息的后盾包括对信息进行分类、精确度筛选、适时更新等。经济信息的收集渠道众多且内容不一,在收集经济信息之后,相关人员还必须对信息进行整理才能够予以利用。

(二)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信息收集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国经济信息的收集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效率。在局部或者全国范围内建立有效的经济信息平台,不仅能够方便接收世界各地的经济信息,还能够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效率性,提高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能够提高人们对于经济世界的调节和控制能力,促进人类的发展。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对策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有效收集和整理经济经济信息;第二,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信息收集。

参考文献:

[1] 谢芳芳. 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01:86-89.

[2] 张,杨列勋,汪寿阳. 数学与系统科学方法在宏观经济管理和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应用专辑序言[J]. 系统科学与数学,2011,02:3-4.

[3]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张鹏,王志刚,程瑜,梁强. 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调控: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分析认识[J]. 经济研究参考,2012,6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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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权

认真研究宏观调控法,高度重视宏观调控的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对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较之计划经济时期有了很大改变,国家不再过多地直接干预大大小小的繁琐的经济事务,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市场的竞争秩序上。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能以较快的速度稳步协调发展的需要,运用经济计划以及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其基本要求是:使宏观经济活动通过市场中介和微观经济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持总供求的基本平衡,顺利实现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这就说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的调控是一种适度的干预。而要确保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适度,就必须使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依法进行。因为国家的公权力很强大,如果公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其干预经济时极易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任意干预,从而导致市场的混乱和经济效益低下。而法律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可预见性)等特点。

宏观调控法就是保障和规范国家(主要通过政府)干预宏观经济之法。它一方面确认和保障国家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对国家干预宏观经济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约束,包含国家干预宏观经济的权限、方式、程序、目的、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等。国家(政府)只有依法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纠正、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和作用,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特征

1.宏观调控法的目的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利性

从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实践来看,宏观调控的着力点主要集中于物价、就业、经济增长速度和国际收支四大方面,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实现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追求的是包含了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故也可称之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2.宏观调控法的发展理念是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具有全面性、协调性

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协调的、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发展观,它要求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人口控制,要求在实现当代公平的同时必须确保代际公平,这是对旧有的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发展观的超越与扬弃。宏观调控法的任务就是根据科学的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财政税收法、环境资源法等分支部门法体系,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以保证社会经济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3.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宏观性、全局性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整个宏观国民经济运行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无疑,这些经济关系都是宏观性的,关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经济关系,货币信贷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等等,都具有全局性,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稳定。

4.宏观调控性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因为不同时期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是不一样的,所以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任务和所采取的措施、手段、步骤都要随之进行调整,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整法的内容必定有一定的弹性、灵活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头几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宏观调控政策也随之由调控需求转为扩大内需。世界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是不断调整的。美国二战后头二十余年以实现充分就业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1969年至1980年改为以抑制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实行抑制通货膨胀和稳定经济增长的调控政策和法律措施,以实现低通货膨胀下的经济持续增长。可见宏观调控法是对经济形势的回应之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变动性。

5.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具有间接性

宏观调控法是一种“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干预市场的法律机制。它一般不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的经济行为,而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通过计划、财税、金融货币、物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作用于市场,再通过市场来引导、规范、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三、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守文教授曾撰文指出:“通常,权力或权利被视为法学研究上的核心范畴;与此相应,宏观调控权亦应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学界的相关研究尚十分薄弱。”笔者在此试就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做一粗浅分析,以期能收抛砖引玉之功。

1.宏观调控权的概念与性质

所谓宏观调控权,是国家依法享有的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调控的一种经济职权。它的本质是一种经济职权,是一种新型的以宏观经济调控为运行方式的公权力。它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的属性:一方面,宏观调控权是国家机关依法承担的对宏观经济运行必须为或者不能为一定行为的职责或责任,是一种法定的专属于国家机关的义务,国家机关必须正确履行,不得随意抛弃或任意变通处置;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权也是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对宏观经济领域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是一种法定的专属于国家机关的职务权限,一经行使,其所及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受其节制。

2.宏观调控权的特征

(1)宏观经济性

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特定的经济职权,其作用的领域为宏观经济领域,主要关注的是国家经济整体的平衡、协调和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很少关注微观的、个体的经济主体的具体运行,这一点使它与国家所享有的另一项重要的经济职权一市场规制权明显区别开来。

(2)间接施控性

正如前面所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一种“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干预,就是说享有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其宏观调控时大多不直接与具体的市场主体相接触,而是通过改变市场的运营环境来引导市场主体改变决策。故宏观调控权对微观的市场主体的具体运行的作用是间接的,不像市场规制权那样直接管理、控制各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为。

(3)正面引导性

这一点也是就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的作用方式的显著区别而言的。市场规制权作用于市场主体时,往往采用命令、禁止性规范,甚至对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制裁、处罚。有关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市场规制权时,往往是以市场主体的对立面出现的,强迫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宏观调控权在行使时,有关的国家机关则更像是一名循循善诱的指导老师、导游员,采用规划、诱导、激励、协商、指导、倾斜扶持、预警服务等方式,正面引导市场主体走上健康成长的康庄大道,故宏观调控权的强制性不如市场规制权明显。

(4)效果滞后性

因宏观调控权是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主体,是一种相对较柔性的引导性干预权,所以其干预效果往往不如市场规制权那么直接。一般来说,中央出台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以后,要经过两三个月左右才能全面显现其干预成效,且影响较为深远,有可能对此后一两年甚至数年的经济运行持续发生作用。因此,宏观调控权的运行效果具有明显的时滞性,运用宏观调控权和评估宏观调控效果时都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

(5)中央集权性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宏观经济调控权,包括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重要税种的调整等,必须集中在中央。这是保证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统―的需要。我国国家大,人口多,必须赋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制订地区性的法规、政策和规划;通过地方税收和预算,调节本地区的经济活动;充分运用地方资源,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的宏观调控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是因为宏观调控涉及国民经济的整体,影响面大。显然,地方政府是没有能力来完成如此纷繁复杂的调控任务的,只有中央一级国家机关才有可能完成。“宏观经济管理被普遍认为是中央政府的职能。”故宏观调控权应当集中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的前提下,享有有限的“必要的权力”以适应地方特点调节本地经济、运用地方资源,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但是,在实践当中,有些地方政权为了谋求本地的短期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会设法规避甚至抵制中央制订的对其眼前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宏观调控措施,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非常有害的,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的有关宏观调控决策。因此,强调宏观调控权的中央集权性,依法保障中央宏观调控权在运行中不受阻碍、削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树青主编:政治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页

[2)卢炯星:论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第95页

[3)杨紫炬: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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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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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

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超级秘书网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