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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监管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劳动力市场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用工、职业介绍机构中介行为的管理。

人才市场管理,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

财政、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求职与用工

第五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凭相应的《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在本省求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省城镇劳动者才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失业证》(《下岗证》)。

本省农村和外省劳动者,凭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外省的《失业证》),依法向本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求职证》。

第七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用简章,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工地点;

(二)岗位(工种)及用工要求;

(三)招用数量和工作期限;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五)录用办法。

大众传播媒介招用广告的,其内容应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张贴、刊登播发虚假的招用广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招用劳动者,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招用。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下列劳动者: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外);

(三)未领取《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的。

法律、法规对招用劳动者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选择实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工岗位的劳动者,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兼顾城区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应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各种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职业介绍机构与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机构名称;

(二)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

(三)不少于五万元的开办资金;

(四)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必须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五)两名以上有从业资格、熟悉劳动法规、政策的专职人员。

第十五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倒卖、伪造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开办的劳动行政部门和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进行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

(二)接受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介绍求职者;

(三)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四)收集、劳动力供需信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劳动法规、政策咨询;

(五)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对持有《下岗证》的职工实行免费服务。

第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如实向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的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求职的学历、从业资格等情况。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介绍未持有《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者就业;

(四)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五)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劳动。

第二十条  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批复。

第四章  调控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城镇失业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规模;发展职业教育,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域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依法审批职业介绍机构,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对劳动力供求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提供咨询服务;

(四)核发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的社会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和检举,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采用虚假招用简章(广告)招用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并处以按违法收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扣留各种身份证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2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现就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分配,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泛覆盖各类职业(工种),国家、省(自治区)、市多层次汇总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使之成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目标是:(1)建立规范化的信息采集制度,保证统计调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2)建立科学化的工资指导价位制订方法,保证工资指导价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价格,并体现政府宏观指导意图;(3)建立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使工资指导价位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建立。总的安排是,1999年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不含拉萨)进行,省、自治区还可选择1至2个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参加,2000年扩大到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2001年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中心城市全面建立。

三、工作规则

(一)制定工作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规划,确定本地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的实施步骤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工作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二)按部颁规定进行基础数据的统计调查。

数据资料的采集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规范和统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附后,以下简称《工资价位调查方法》)以及我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劳社部函〔1999〕178号)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职业(工种)要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使收集的数据资料准确、真实、具有可比性。

(三)统一工资指导价位的制订和工作。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必须按照《工资价位调查方法》规定的办法确定,以保证工资指导价位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可比性。

工资指导价位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每年一次。采用文件、资料等形式。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项公布,有条件的城市,要输入计算机,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供企业、劳动者和其他需要者查询。

(四)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工资指导价位后,要利用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企业和劳动者等方面的反映,以对工资指导价位的作用、科学性和代表性等方面进行正确评价,不断修改、完善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和分析方法。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部统一领导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劳动保障)厅(局)负责本地区制度建设,组织和指导所属中心城市开展工作;中心城市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要求是:

(一)要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作为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区要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把工资指导价位与工资指导线、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等紧密结合,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使工资指导价位真正服务于企业。

(二)要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作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结合点,作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统筹安排,使劳动者就业、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手段,大力宣传工资指导价位,让企业、职工、求职人员、职业介绍机构等广为了解,切实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导作用。

(四)各中心城市要在工资指导价位后10日内,将的工资指导价位一式5份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35个大中城市还要将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价位调查基础数据、资料通过信息网络报我部。

篇3

关键词:劳资关系;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

中图分类号:F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5―0034―07

一、研究背景

虽然早在诞生之前,西方经济学家就已经对劳动与资本之间关系的对立性质及由此会导致阶级斗争达成了共识,但随着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内矛盾的缓和,劳资关系趋于和解,“组织化劳动与法人化资本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明确协议,工人们因此获得了实际工资的增加和实质性经济保障,而资本家则获得了纪律严明的劳动力而又不对资本主义秩序构成政治挑战”[1]。和解协议减少了劳方为获得经济增长蛋糕的更大份额而采用诸如罢工等破坏性策略,在劳资之间形成了大致均势以保证双方共享战后繁荣。在此背景下,经济学家们更多地将注意力转向协调劳资关系、提高经济效率的主题。

以工资衡量劳动的要素收益,以投入产出比即劳动生产率衡量资本的要素收益,探讨劳资之间经济、社会、政治等综合关系的集中体现――经济利益关系,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二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都已被各个学派的经济学家们普遍认同。工资增长激发工人的积极性并巩固长期劳资关系;增长的工资通过资本家可以使用更高质量劳动力的途径促进生产率增长[2][3][4];即便是对劳资收入分配不感兴趣的新古典经济学家,也研究过工资和生产率的短期变动,认为:边际收益递减适用于任何生产要素,因而生产率变动逆经济周期;由于劳动得到的工资是其边际产品价值,因而工资也必然逆经济周期变动[5][6]。虽然Bernanke & Powell(1986)的验证结果相反:生产率顺经济周期,工人的产量随着周期性复苏而提高;实际工资顺经济周期,或者不呈现经济周期[7]。

尽管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为变量研究劳资之间的利益关系已不是新鲜的话题,但随着劳动力市场条件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这一认识逐渐被证明,有必要将二者置于多变量经济体系下的研究,揭示出劳资之间更加复杂的利益关系。Weisskopf ,Bowles & Gordon(1983)在对美国经济的实证分析中发现,失业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正相关[8]。Weisskopf(1987)对OECD国家的进一步分析还区分了短期失业增长与长期持续的高失业水平对生产率的影响。结果显示:短期失业增长会通过“失业成本”(或“丢掉工作的代价”)上升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从而提高平均生产率水平,尤其在法定劳动保护水平较低及劳资关系相对对立的国家;高失业率持续的时间越长,劳资关系越可能受损,伴随着渐增的不安全感,工人们会抵制工场创新,从而恶化未来生产率增长的前景。在拉美和亚洲,较高的不充分就业水平与较高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也同样得到了验证,原因是来自失业的压力[9]。不仅失业对生产率水平的影响被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验证,失业与工资的相关关系也得到了实证证明。Weisskopf(1979)在其“劳动力量上升”假设理论中提出,经济扩张时期劳动市场偏紧可增强劳动谈判能力从而提高工资率,随着失业率下降,工资提高速度超过生产率,因此劳动收益与失业率负相关[10]。HahnelSher-man(1982b)在多元统计分析框架下验证并修正了该假设:即失业通过降低生产率而减少劳动收益[11]。但Raffalovich,Leicht & Wallace(1992)设定的微分方程模型却不支持“劳动力量上升”假设,认为:失业增加并不是通过降低平均工资率而是通过减少劳动雇佣量减少了劳动收益,失业率与劳动收益之间负相关关系的潜在因果机制是有效就业而不是工资率。

可见,将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等变量置于劳资关系实证分析框架,无论采用了多元回归模型还是调整的微分方程,或是Logit模型(姚先国和郭东杰,2004),一般都限于对变量间数量依存关系及其影响因素与影响机制的验证。“工资增长是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因还是结果?这一点很难作计量经济学区分,因而算出工资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12]。随着Geweke(1982,1984)“线性反馈”计量方法研究成果的有效应用,这一难题迎刃而解。该方法通过构造包含控制变量的自回归分布滞后预测模型,计算时间序列之间的统计反馈测量变量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包括变量间“反馈”的数量以及方向,从而拓展了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13][14]。这种方法被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们广泛用于测算经济、金融领域变量的因果关系,如零售价格与消费价格的关系、标准普尔预估价与标准普尔指数的关系、现金收入与浮动汇率的关系等[15]。值得关注的是,Millea & Fuess(2002,2005)运用Geweke的技术,对日本、美国不同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的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关系进行过测算,发现两变量在两国制造业的变动存在差异性:美国的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变动具有双向推动作用,日本的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变动则呈现单向关系,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了工资增长但工资增长并没有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16][17]。

目前,我国企业劳资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力量对比很不均衡。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城乡二元经济存在着大量过剩劳动力,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将长期存在。雇主往往利用交易中的买方主导地位,通过压低卖方(劳动者)的价格和降低劳动条件,取得超额利润[18]。因此,运用Geweke的预测模型,测度我国特殊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尤其是工资变动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将有助于进一步研究现阶段劳资关系。此外,前期研究成果还激发了我们如下的思考:中国的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变动关系更接近日本还是美国的实证分析结果?Zhu & Warner(2000)在研究中国劳资关系由传统向现代的演化中,曾试图分辨出这种转变受日本和西方影响的程度,尤其是受日本影响的程度,因为两国有着以集体主义、个人牺牲精神、忠诚等为特征的儒家文化根基以及都经历了较长的农业经济时期[19]。

二、计量模型

时间序列向量P、S、L分别表示实际劳动生产率、实际工资水平和失业率(指标解释见文中第三部分)。P在t时刻的值Pt受过去值Pt-i和St-i影响,包含控制变量L过去值Lt-i的预测方程(1)为:

三、指标与数据

对劳动力市场条件指标的选择,西方国家一般采用失业率,失业率的大小折射出劳动力市场的松紧。基于我国国情,本文按下式计算了从全社会角度衡量劳动力剩余的失业率L①。

L=×100%(10)

式中:A1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A2 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数,B为经济活动人口。

我们将全社会劳动力剩余分为城镇失业人口与农村剩余劳动力两部分。对我国城镇失业人数的统计,目前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调查失业人数以及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三种方法,后两种方法一方面开展的时间短、无时间序列资料,另一方面这些数据未公开,因此本文采用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测算方法多种多样,测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也从4000万到2亿不等。常用的方法有:按土地和劳动生产率测算的“地劳比率变动法”,按钱纳里“世界发展模型”推算的“国际标准比较法”,农业和非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比较法”等。基于常规的认识以及时间序列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采用熊祖辕和喻东(2004)的“地劳比率变动法”[20],算得近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在1.5亿左右,与广泛认同的1.2―1.5亿的数据基本吻合。

工资和劳动生产率指标均采用剔除了物价变动的实际工资水平和实际劳动生产率(以1978年为基期),样本为1978―2002年的年度数据,分第二产业和建筑业计算。之所以采用第二产业的数据,是基于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存在大量“农民工”的现实,尤其是制造业②和建筑业。数据显示,就业于第二产业的农村非农劳动力占第二产业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25%,就业于建筑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占建筑业就业人数的比重已达75%。显然,第二产业GDP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工创造的。因此,文中所用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指标的统计范围包括了农民工,并对计算中涉及的农民工数量和农民工工资进行了估算:以就业于第二产业和建筑业的农村非农劳动力数为第二产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人数,以城镇在职职工工资的81%计农民工工资水平(未考虑工作时间及福利差异)[21]。

四、计量分析

运用统计软件EViews5.0,对方程(3)、(6)、(8)的求解过程如下:

首先,模型中变量的应用前提是平稳时间序列,因此必须对各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第二产业P、S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均为二阶单整,建筑业P、S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分别为一阶和二阶单整,L序列则在一阶差分下平稳。部分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第二,以各变量的一阶或二阶差分序列为观察值,用OLS法求解方程(1)、(2)、(4)、(5)、(7)。其中,确定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的滞后期是求解以上方程的关键和难点。对于滞后期的确定,一般总是希望滞后期长,从而能够完整地反映所构造模型的动态特征,但是,滞后期越长,模型中待估计参数越多,自由度就越少。为在滞后期与自由度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一般根据AIC(赤池信息准则)、SC(施瓦茨准则)取值最小的准则确定滞后期的阶数。根据对模型滞后期检验的结果、一般经济理论以及研究经验(Millea & Fuess,2002,2005),合理的滞后期确定为1年。

由方程(1)、(2)、(4)、(5)、(7)的预测误差方差,用公式[1-e-F]可以计算方差的变动度或增长率。例如,方程(1)、(2)的预测误差方差计算如下:

公式(11)表示归因于S的过去值对P的预测误差方差减少的比率。

分别计算第二产业、建筑业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的相互影响,结果如表2所示。

表2的第一行数据显示了第二产业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在给定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增加工资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5.166%,劳动生产率增长带动工资增长0.084%,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的即期影响为5.162%。第二行数据表现了建筑业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在给定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工资增长对劳动生产率的冲击为21.042%,劳动生产率增长对工资的冲击是20.691%,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的即期影响为8.195%。忽略即期影响,以上数据说明:第二产业存在单向推动关系,即工资增长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建筑业则存在双向推动关系。

虽然中国与日本、美国的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相差甚远,统计指标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也存在着差异,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实证研究结果进行对比。Millea & Fuess在测算美国、日本制造业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关系的同时,还测算了制造业分部门数据。美国的分部门计算结果是:在耐用品生产部门和非耐用品生产部门都存在双向推动关系,但是集体谈判能力较强、工资水平较高的耐用品生产部门的数量反馈关系明显较弱。日本的分部门计算结果显示出差异性:有些部门存在双向推动关系,有些部门则是单向推动关系,并且方向也不一致。基于我国劳资关系现状,我们重点关注其工资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发现在制造业的关键部门以及重制造业――同时也是面临国内外竞争压力最大的部门,如钢铁、金属制品、电机制造、运输设备等部门,存在明显的工资增长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效应。而我们的实证分析结果更增加了以上对比分析的有趣性:在农民工占就业人数75%、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工资增长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效应远比第二产业明显。对这一结论更具体的解释是:建筑业大量农民工的集体谈判能力弱、工资水平低、竞争压力大;而第二产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中,采掘业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多为垄断部门、国有企业,农民工比重低,这些因素有可能“稀释”第二产业的工资增长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效应。由此我们推测,制造业可能也存在较高的工资增长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效应。

五、结 论

日本的实证分析显示:在竞争压力大的部门,工资增长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效应明显;从美国的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出:集体谈判能力较弱、工资水平较低的生产部门,工资增长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效应更显著。无独有偶,Konings & Walsh(1994)在对英国企业的实证分析中曾发现:“奖励性的报酬给予非组织化的工人可以提高企业绩效,而给予组织化的工人则不能。”[22]我们的实证分析结果同样验证了这一发现。这一发现揭示出:在我国,提高工资是促进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有效途径。同时,实证分析还暗示了提高农民工工资的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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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姚先国,赖普清.中国劳资关系的城乡户籍差异[J].经济研究,2004,(7):82-90.

篇4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现对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篇5

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市政府93号令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在认真调研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思路,其目的是以创新的工作方式,变被动监察为主动监察、有限监察为全面监察、静态监察为动态监察,建立起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形成市、区(市)县、街道三级联动执法的新格局,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93号令的深入贯彻实施。今年2月,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成立了网格化管理工作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各级的责任,并在部分区(市)县进行了试点。当前,要结合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加大93号令的贯彻力度,推进城乡充分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的深入开展。首先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93号令贯彻落实,春城书记、红林市长前不久还专门提出了要求,各区(市)县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举办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等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执著的追求来做好工作,提高本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提高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认识,明确各自责、权、利,理顺劳动关系。通过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确保93号令得到深入贯彻,实现用工必须签合同,用工必须参加社保的要求。其次配合要进一步加强。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综合治理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与劳动关系政策业务工作的衔接,建立工作互通机制。刚才,我们看到的春熙路街办企业、劳动者、工会或商会三方协调机制,就是很好的探索。第三执法要进一步规范。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热情服务,严格执法,规范化执法。对于违法案件要敢于碰硬,严肃依法查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是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重点是服务和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行这项工作,要以服务劳动者、服务用人单位为宗旨,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标,逐步探索和完善网格化管理,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提高执法能力,方便群众办事。一是以资源整合为基础。要加强协调配合,处理好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自上而下、全面推进的工作态势和工作合力,把分散在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就业、社保参保缴费和劳动用工等方方面面的数据加以整合,摸清用人单位底数,建立准确的用人单位数据库,为搞好管理打下基础。做到市和各区(市)县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一口受理、一网协同,在区域内进行综合管理和共同监督,做到发现、分析、分派、执行、监督等环节上环环相扣。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重心下移、事权下放,把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到基层,明确专、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各自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案件,必须由专职监察员依法处理。二是要以优化流程为核心。要把规范化执法与方便劳动者相结合,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和回复全过程,通过构建统一的受理渠道,建立统一的资源调度和协调机制,通过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在各个网点中设立各种便民设施,使劳动者能就近就地通过服务热线、投诉网点等渠道,以最快速度提出服务需求,做到在网格化管理中实现及时发现、反应灵敏、处置有方和管理高效。三是要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要充分发挥已覆盖全市528个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的作用,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的建设,按期在年底覆盖全市。同时,在劳动保障信息网建设的基础上,尽快形成连接市、区(市)县、街道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争取在明年内实现劳动保障信息网与监察网的对接和互动。

三、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对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就必须做到人员有编制,工作有经费,办公有场所。市政府〔2006〕9号文件要求,各区(市)县应在每个网格中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全市建立一支由专、兼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组成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把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上周,市委常委会专门研究了进一步做好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落实保证政策到位的经费。春城书记、红林市长对实名制调查、 网格化管理、就业督导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实名制调查工作要做深做细做实,决不能走过场。但从全市的情况看,落实情况不平衡,个别区(市)县执行情况还不够好。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放到更重要的位置,研究政策,彻底解决制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分管领导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突出重点,将此项工作抓在手上,争取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区(市)县劳动保障部局要增加措施、完善机制、增加人员、保证经费,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