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特殊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劳动力商品学说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论断为剩余价值理论和劳动价值论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全面认识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对于完整和准确的理解的经济理论,正确认识和科学管理、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论述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劳动力商品特殊性是这样理解的,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有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它的使用能够创造出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比它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我们认为,这种理解和表述存在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
不准确、不科学
凡是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价值,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都是人类抽象劳动的体现。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在量上进行比较,使商品交换成为可能。而每一种具体商品的使用价值都是不同的,他们能够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正因为如此,才使商品的交换成为必要。否则,作为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也就不存在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种商品都有其特殊的使用价值,如衣服的使用价值不同于大米,大米的使用价值不同于劳动力。衣服可以穿但是不能用于满足人们充饥的需要;大米可以充饥但是不能用于满足人们保暖或美观的需要;劳动力可以进行劳动、能够创造价值,但是既不能用于吃也不能用于穿。由此可见,特殊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共同属性,劳动力商品和其他商品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那么,劳动力的特殊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谈到货币怎样转化为资本时写道:“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即劳动力商品,引者注),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在此,马克思并没有将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的特殊性简单地归结为其特殊的使用价值,而是把它的特殊性正确地表述为“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对于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马克思是这样论述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这个商品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能提供劳动,从而能创造价值”。这里,马克思为什么用“独特的使用价值”,而不用“特殊的使用价值”呢?“独特”一词才真正把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同其它商品从本质上区别开来了,劳动力之所以成为特殊商品,最重要的原因和理由就是它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相对于其它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言),这种独特的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属性(相对于其它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的属性而言),其他商品的使用过程是人们对商品的消费过程,而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创造出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大于它自身价值的价值。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将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归结为劳动力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是不准确的、不科学的。这种归结和表述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其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当中的属性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等同起来,既引起了逻辑上的混乱,又增加了人们正确理解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困难。
对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全面理解
仅仅将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理解为劳动力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属性都是不全面的这种理解,并没有充分揭示劳动力商品同其他商品的不同特点。实际上,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还从其他角度进行了研究。
劳动力商品价值具有特殊的结构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有一个最低限度或者说最小限度,而其他商品则没有这个限度。“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指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它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一般地说,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高于这个最低限度。
劳动力商品价值量具有特殊的构成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构成不仅包括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还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也就不同。另一方面,作为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他有那些习惯和生活要求”。
劳动力商品价值具有特殊的交换形式 普通商品的交换必然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劳动力所有者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的时间,如果他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必须始终让购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劳动力商品能否顺利交换有其特殊的意义 “劳动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他的劳动能力的生产曾经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它的再生产又不断的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其他商品卖不出去,可以暂时从流通领域中退出,作为商品库存,它的价值仍然存在。劳动力卖不出去,工人处于失业状态,不仅它的价值等于零,而且对于他的所有者来说,就会面临一种残酷的生存压迫。
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理论对我们的启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商品,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加强对劳动力商品的研究,科学管理和使用劳动力,对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在对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认识上,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就业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
即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劳动力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失业也是工人的沉重灾难。虽然将劳动力出卖出去,实现就业,工人就会遭到资本家的剥削;但是,既使如此,就业也比失业强得多,受剥削也比不受剥削强得多。因为不受剥削、不将劳动力出卖出去,“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失业则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同其他商品不同,人的劳动能力不仅不宜储存,而且不使用还可能会萎缩、消失。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使自己身上的自然力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它自身的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一个人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它自身沉睡着的潜力就可能萎缩、消失,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巨大的浪费。
我国解决就业问题同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更多的困难,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占有的经济资源数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相对贫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巨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压力,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实现充分就业的意义和困难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解决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上我们必须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的对策和方法。我们认为,国家应将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有一种过分关注GDP增长速度的倾向,好象只要保持一个高的GDP增长率,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诚然,高的经济增长率有助于充分就业的实现,但是,高的GDP增长率并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充分条件。如果能够充分吸纳劳动力的经济部门大量萎缩,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仅不能增加就业,而且还可能使失业问题更加严重。近年来,我国经济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前提下,失业问题显得越来越明显,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经济增长主要是资本密集型产业高速发展推动的,这种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十分有限。当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率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效率而忽视就业问题,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和统一。从某种意义上看,充分就业和经济效率并不矛盾,失业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是效率的巨大损失,只有建立在充分就业基础上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效率。为了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效率的统一,我们认为,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不仅应该大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而且也应该大力鼓励能够大量吸纳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一个企业既使效率不是很高,只要能够大量的吸纳劳动力,我们就应该承认他的巨大贡献和存在价值,就应该给予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护。
必须进一步增加国家对劳动力培养、教育和训练的投入
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力商品具有极大的外部效应和极高的培养效率。劳动力的使用和消费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劳动力在使用中所创造的价值的高低同劳动力的培养和训练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对劳动力培养和训练得越好,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能力就越大。从劳动力本身价值的构成来看,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并不是全部归劳动力的所有者所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构成了资本的利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除了一部分被劳动力雇佣者占有以外,大部分形成国家收入变为社会财富。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越大,他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劳动力商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效应。不仅如此,对劳动力的培养效率也是很高的。国外的一些经济学家经过研究后发现,对劳动力的培养多花1美元,就可以提高产出5―8美元,这种回报率,是其他任何投资都不可比拟的。
我国是一个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发展中大国,国家很穷,需要办的事情又很多,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有限的财力,但是,无论财力怎样有限,都不能够成为忽视对劳动力培养和教育投入的理由。近年来教育产业化的呼声很高,特别是对高等教育产业化几乎无人提出异议,有人认为,高等教育的收益归学生所有,所以高等教育的成本也应该由受教育者承担。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等教育是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劳动力的素质越高,它所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对社会贡献就越大,外部性就越强。从这个角度来看,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而不是个人。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让学生来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必然会使那些具有良好潜质的人因贫困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将会造成对潜在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我们建议,在教育产业化易被误解的情况下,最好不再提倡这个口号,国家应该采取明确的政策和措施,保证教育的经费投入,真正将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口号落到实处。
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的法律保护
劳动力商品价值具有特殊的交换形式,劳动力商品与其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同其他普通商品不一样。劳动力商品在出售过程中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商品的所有者出卖的只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而不是自已本身。劳动力商品所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们的人格应该是平等的,劳动力使用者对劳动者的管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一般的道德原则。虽然劳动力的交换过程是自愿的,但是事实上劳动力出售者和劳动力购买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动力出卖者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其他的选择,使得他们与购买者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更需要国家从法律上加强对劳动力所有者的保护,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在看来,世界各国都日益重视对劳动力的法律保护问题,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没有理由不重视这一问题。
参考资料:
【关键词】 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构成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已经作过系统的分析,其基本原理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但在构成因素和计算方法上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马克思认为“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所需要的商品量=B,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量=C,其他等等,那么这些商品每天的平均需要量= 。
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么每天对象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这个劳动量,构成劳动力的日价值,或每天再生产出的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计算公式没有考虑到劳动力在成长期的教育费等是否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等问题。这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可取的,由于那个时代的“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在当今社会,劳动力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尤其教育费用是巨大的,因而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马克思认为,应该“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是一种潜在力量。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劳动力所有者必须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如果劳动力所有者既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又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就可以成为一个小商品生产者,靠劳动去生存、致富,绝不会去出卖劳动力当雇佣工人了。就一般商品的定义而言,商品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劳动力商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这种特殊产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其中包括:
(1)为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要维持劳动能力、延续生命,就要吃饭、穿衣、住房等,要有基本的生活资料。
(2)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
(3)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费用。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总体,马克思说过:“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与一般商品相比较,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又具有特殊性,即“和其它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一方面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即劳动力所有者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要受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该国的风俗习惯等的制约。
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必要的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质量和结构也会发生变化,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的内容也会不断扩大。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它是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基本标准。
二、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一)从再生产过程来看劳动力价值
当企业决定生产一件产品时,它首先要订购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然后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厂房、机器设备等。产品生产完成后,需要运输并出售给零售商或消费者。在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的消耗,厂房、机器设备等的折旧,工人及管理人员等的工资等,这些或全部或部分地构成了产品的价值。
一个劳动力一生会经历三个阶段: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劳动力的支出一般是在工作期,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也应该是在工作期。在成长期,劳动力的“生产”需要生活资料和教育培训。在退休期,劳动力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也需要生活资料等。必须考虑在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是否应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包含多少才是合理的。
首先,分析成长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总和称为养育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众所周知,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价值只能由生产本单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能包括生产其他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与普通商品的生产相比,劳动力商品的生产是要复杂得多、特殊得多的,但正如马克思所说:“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一代人的劳动力价值只能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本代人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任意一代劳动力所有者都需要上一代的养育,同时又需要养育下一代。上一代在养育下一代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通常是由上一代支付的。这就给人一种错觉,仿佛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包括他或她养育下一代的费用。在劳动力市场上,每个人都是以独立的利益主体身份存在和参与活动的。这就需要厘清各代的劳动力价值的构成。既然上一入的用来养育下一代的各种费用,是投入到了“生产”下一代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之中,那它就应当成为下一代的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上一代的劳动力价值。可见,各代劳动力的价值都包括他或她作为上一代的子女被养育时的费用。一个人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反映了“生产”该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应该成为其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
其次,分析工作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统称为生活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其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的需要维护一样,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每天也都需要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以维持正常生活,还会参加一些教育培训活动以提升自己的“性能”。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期间所需进行的修理等的费用,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的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同理,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反映了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生存和发展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也即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所消耗的时间,理所当然是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舒尔茨在《论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写到:“人力资本的总投资指的是获得和维持这种资本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其中包括抚养子女、营养、衣服、住房、医疗保健和自我照顾所需的费用”。这同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构成的分析显然是相似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劳动力所有者的生活费之中。
再次,分析退休期的生活资料价值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所谓退休期,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不再处于工作期或不再参与工作了。按一般的商品来说,在被生产者或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之后,其物质形态会不复存在;但劳动力商品则不同,在“使用”期结束之后,作为劳动力载体的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体还处于活着的状态。为了延续这种状态,就需要消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既然该劳动力所有者不再参与工作,那么就不再是劳动力;因为“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因而在退休期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不作为他或她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正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增值以及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经过维护会提升其价值一样,劳动力经过成长期的培养以及工作期的再教育等,也会出现“增值”现象。正是这个“增值”部分,使得劳动力所有者在其不再是劳动力的退休期,能够得以存续下去。对于这个“增值”部分,其用途很多,如可用于投资、储蓄、养育儿女等。一般来说,投资和储蓄所得,无非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更好地生活;而按照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养育儿女也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生活得更美满。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增值”部分的处理方式都可以被看作是劳动力所有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就拿养育儿女来说,“养儿防老”可以看作是一项投资,是因为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可被看作是上一代购买了“养育下一代”这项投资;并期待(或顺理成章地等待)获得“下一代对上一代的赡养”的报酬。当然,我们在此关心的并不是投资报酬率的大小之类的问题。报酬率的大小只是说明了子女的孝顺与否,即“投资”的成功与否。我们只需要关心这项投资的本金,即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费。其实,这养育费已包括在“增值”部分之中。只是劳动力所有者将其生活费中的一部分“挤出来”用于“投资”。故这项投资的“本金”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但若将这项投资的“报酬”――即赡养费用――计入该劳动力价值,则只会造成重复计算。
综上所述,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构成。
(二)从商品属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但是单个生产者生产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只是个别劳动时间,而不一定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要得到社会的承认,或者说商品要成功地实现“惊险的跳跃”,就必须使自己生产的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不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否则“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对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来说,也是如此,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所耗费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来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平均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培养不同质量的劳动力所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不等;培养同质量的劳动力,因各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以及生活水平等的不同,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也会有所差别。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个别养育费(各人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只能反映生产劳动力的个别劳动时间,同质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养育费不是个别养育费,而应该是社会平均养育费。所谓社会平均养育费,是指在社会正常条件下培养某种质量的劳动力平均消耗的养育费。
假定有甲、乙、丙三位同质劳动力的劳动者,三者的个别养育费分别为4万元、5万元、6万元,其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尽管甲的个别养育费只有4万元,但他的劳动力质量与乙相同,因此社会将承认其劳动力价值中的养育费为5万元;相反,丙的个别养育费为6万元,劳动力质量也与乙相同,亦只能按社会平均养育费5万元来计算其价值。
上述道理对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生活费也是完全适用的。个人实际消耗的生活费是个别生活费。同质劳动力价值中的生活费不是个别生活费,而是社会平均生活费,即在社会正常条件下维持劳动者生存和发展平均需要的费用。
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生活费构成。
三、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由上述分析可知,劳动力所有者在成长期和工作期所耗费的各种生活资料构成了该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商品在买和卖的过程中,作为等价物(价格)而支付给该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便是该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假定某个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期的年数为T1,所消耗的养育费(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成本)用Y表示;工作期的年数为T2,所消耗的生活费(包括工作期间的教育培训费)用S表示;在T2年工作期中所支出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用VT表示。这里暂不考虑计息与贴现问题,则有:
VT=Y+S…………………………………………… ①
①式从总体上反映了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但在现实中,劳动力所有者是分期支出自己的劳动力,养育费Y和生活费S以不同的方式构成分期支出的劳动力的价值。
由价值规律的内容可知,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因而,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交换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同理,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在出售时是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的,“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但是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值构成部分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的耗用分别位于劳动力出售之前与之后,因而劳动力价值的计算需要进行简单的处理。劳动力虽然特殊,但是终究是一种商品,其价值的核算可以依照一般商品,以劳动力的成长期的结束与工作期的开始这一期间为基点,把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予以增值和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予以贴现,再把增值后的养育费与贴现后的生活费加总就可得到该劳动力的价值。下面就这两部分来简单分析劳动力价值的测算:
(一)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的增值
假定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时期为20年,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平均每年消耗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前1年消耗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250元,就业前2年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525元(按复利计算,以下在计算利息时均按复利计算),……;全部利息加起来大约是107506元。这就是该劳动力在成长期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增殖。养育费50000元加上其增值额107506元,总计约157506元,都应计入该劳动力的价值。
(二)在劳动者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的贴现
假定劳动者的工作时期为40年,社会平均生活费为50万元,平均每年消耗1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后第1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1364元,就业后第2年的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0331元,……,最后一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276元。这些加总起来就是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现值,总计约122256元,都应计入劳动力价值。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总的价值。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类似于固定资产,它不像流动资产,在一次劳动过程或者一个产品生产过程中就耗尽,而是循环往复的逐渐耗尽。然而它又有不同于固定资产的地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是在一次易下完成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力的买卖却是通过多次交易完成的。劳动者可以与同一雇主签订多次合同,也可以与不同的雇主签订合同来出售自己的劳动,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即劳动力商品采用了类似于折旧的方法来摊销自己的价值的。只是在用折旧方法摊销自己的价值时,既没有采用平均折旧法,也没有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是采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即越接近退休期的年份分摊的价值越多。因为在每一个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劳动力所有者或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或参与了一些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合同结束之后,就需要重新调整它的价值。就如固定资产在维护之后,会计入账时,会相应地调整它的账面价值一样。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劳动力所有者获得的工资会随着工龄的增长而增长。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简化了的价值。在劳动力商品的性质类似于一般商品的部分,即忽略了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的时候,其价值是可以计算的;这也就是⑤式所表达的内容。但对于劳动商品的特殊性部分,其价值是难以计算的。目前,我国有些规章制度在制定赔偿条款时是依据简化了的劳动力价值,据此得出的赔偿额也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如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在途中,三轮车发生车祸,三个学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2005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重庆主城区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按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此外,出现的“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等现象,则是因为在制定工资政策时,较少考虑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看病、上学等基本权利。尽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工资的增长幅度较小。在涉及但劳动力商品特殊性时,需要更多地考虑“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否则就有违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美]西奥多・W・舒尔茨著,吴珠华等译.论人力资本投资[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一、用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学习与分析就业问题
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它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同时还要求我们重视正确意识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就业现状是:人口总量和劳动力总量都比较大,劳动力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就业信息不畅通。这种现状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是物质的。这种现状决定我国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党和政府要加强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这种现状也决定劳动者本身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即树立自主择业观、竞争就业观、职业平等观、多种方式就业观,靠自己的双手开拓新的生活,展现平凡而伟大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风采。同时党和政府这种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实施、劳动者正确劳动观念的树立,一定会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改变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
作为主观意识范畴的国家就业政策与个人的正确的就业观念始终紧扣我国的就业现状,而这些就业政策与观念又对改变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正好体现了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二、用矛盾的观点学习与分析商品的基本属性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的对立属性是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属性,它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和趋势。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相反相成的两种基本属性。要求我们必须用一分为 二、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将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有机地统一起来。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它们既对立又统一。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性表现在:商品是两者的统一体,缺一不可。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物品没有使用价值,人们也不会愿意在上面花费人的劳动,就形成不了价值。同样,如果一件物品有使用价值,但它不是人类劳动的结果,它也不能成其为商品。两者的对立性表现在: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属性,即商品的有用性。它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体现是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价值是指人类凝结在商品中无质的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作为商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不可能同时占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生产者为实现商品的价值必须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商品的消费者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支付商品的价值。
三、用联系的观点学习与分析有关经济全球化的问题
联系是指一切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联系是客观的,它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现象,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人们强加给事物的。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是和其他事物联系着而存在的,这是一切事物的客观本质。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劳务、技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使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趋势。各国之间的这种关系,体现了事物之间的联系。一个国家不可能不与其他国家毫无联系而孤立存在,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过去的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取代了。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我们要坚持参与经济全球化。
四、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学习与分析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为什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没有转移给产品?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以纺纱为例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假设生产20磅棉纱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4先令,劳动力日价值为3先令,这一日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6先令新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生产资料的24先令价值转移给产品,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却不转移,而由工人先劳动一段时间把它再生产出来,然后延长劳动时间,生产3先令剩余价值: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27先令转化为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疑问在于,投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转移,而要由工人劳动把它再生产出来。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生产过程以外消费掉了。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由工人再生产出来。产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入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入,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按照这种逻辑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者,同样会转化为它的卖者的收入,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些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就需要重新研究,其中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得把适应范围限定在劳动力商品之外。实际上,这些解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工资、生活资料价值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其中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性能,价值则是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外。例如,棉纱的价值存在于棉纱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棉纱之外。在交换中,棉纱的价值表现为货币,但是货币作为存在于棉纱之外的交换媒介,只是棉纱价值的等价物,而不是棉纱价值本身。这一道理对劳动力作为商品应当是适用的。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这种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主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如果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其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
因为各种商品都有价值,所以当两种商品交换时,就有两部分价值对流和换位。先以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甲和乙两人分别拥有商品A和B并进行交换,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交换后,甲和乙分别拥有商品B和A,商品及其价值发生换位。当以货币为媒介交换时,在买卖双方就有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对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叫段设丙用货币M(比如贵金属货币)向甲购买商品A,货币M的价值从丙流向甲,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丙;甲用卖A得到的货币M向乙购买B,其价值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如果货币是纸币,仅为价值符号,那么它就充当了A和B价值对流的媒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交换中同样会发生这样的价值对流和换位。
假设厂商甲用货币资本(可变资本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有劳动力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甲,成为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货币资本价值从厂商甲流向工人,形成工资;工人用工资向厂商乙购买消费品,工资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乙,消费品价值从厂商乙流向工人。劳动力价值和工资是两部分价值,它们之问具有并存等价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它的等价物。如果劳动力买方支付实物工资(生活资粉,那么劳动力与生活资料作为两种商品的并存等价关系、价值对流换位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现实中一般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之问也具有并存等价关系,不能把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看成同一部分价值。
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来看,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的确是两部分等额价值,并在交换中发生对流。例如,马克思在分析两大部类之问的交换时,曾假定第I部类和第II部类以及工人之问有价值5 000镑的商品,其中I(v+m)=2000镑,II C=2 000镑,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000镑。5000镑商品量的流通是用1500镑货币来完成的;就是说,1.第I部类付给工人1000镑,购买同等价值额的劳动力;2.工人用这1 000镑向第II部类购买生活资料类似的论述还有不少。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和工人之问发生交换:甲公司在一定时期预付1亿元货币资本,其中8 00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生产资料,2 000万元向工人购买劳动力,下面分两步来考察。先看甲、乙两家公司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 000万元货币,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生产资料。乙公司出卖生产资料形成8000万元货币收入,通常会以某种形式分配和消费掉。假设乙公司用8000万元中的6000万元购买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2000万元购买新的劳动力(支付工资)。这样,交换前属于甲公司的8000万元货币在买卖中支付给乙公司,此后又被乙公司消费掉了。其中用于乙公司支付工资的2000万元被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这并不影响甲所购得的8000万元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给该公司的新产品。
再看甲公司和工人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工人支付2000万元货币工资,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劳动力。在这种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数量相等,存在形式不同。工人得到2000万元货币工资,用来购买生活资料,虽然它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但却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这2000万元价值也不会消失,而是构成新生劳动力的价值。由于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并存等价关系的两部分价值,所以一方面工人用货币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工人劳动力的2000万元价值成为甲公司的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工资或生活资料,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如果肯定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在马克思分析的纺纱实例中,20磅棉纱的价值就不是30先令,而是33先令,即等于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和。
二、劳动力价值能否归结为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
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不遵循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后者对前者不适用。这当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众所周知,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马克思正确认识到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个人已经存在,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过程,从而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个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己本身的再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81这一归结令人费解。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虽然生活资料被劳动者消费之后,它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生活资料和劳动力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二者的价值有不同的载体。例如,面包和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当面包被劳动者用于生产自身劳动力并消费之后,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不能说面包就是劳动力,当然也不能说面包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如果把二者混为一体,进而认为生产面包就是生产劳动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对同一个人来说,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自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总是只有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发生的两个过程。从社会范围来看,生产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特别是现代社会生产复杂劳动力要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个过程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或工作场所,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例如,一个人在北京读大学,这是生产或培养他的劳动力的一个阶段,相关费用计入他的劳动力价值;他大学毕业后到河北就业,从事某种商品生产,这是他使用自己劳动力的过程。在北京读大学培养劳动力和在河北就业使用劳动力分明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
其次,生产劳动力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使用劳动力是另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两个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张三和李四两位劳动者,其中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李四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李四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接受张三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在这里,张三为培养李四的劳动力,耗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或培养劳动力的主体是张三,而李四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此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李四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问接消耗他人的劳动。虽然李四为接受教育培训和取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李四的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张三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李四开始工作之后,在生产或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李四。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分别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再次,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凝结在一种客体(劳动力)中,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凝结在另一种客体中,这两部分劳动时间凝结于不同的客体。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张三的教育培训劳动凝结在李四的劳动力之中,形成李四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李四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如电脑,他的劳动时间凝结在电脑之中,形成电脑价值的一部分。在计算生产电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显然,劳动力和电脑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李四生产电脑完全不同于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不能用李四生产电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培养他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
最后,凝结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决定其价值,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则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二者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
三、劳动力在交换后能否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或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劳动力交换会发生产权转移。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在劳动力出卖之前,它属于工人所有;当它出卖之后从生理上看也许仍然存在于工人体内,但已经成为买方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再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不能用来为自己劳动。这表现为工人在生产中只能按买方的要求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归买方所有。如果说劳动力交换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工人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那么这种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劳动力也不能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
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当然有自己的权利:他在出卖劳动力时可以讨价还价,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提出缩短劳动时间和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买方按期支付工资,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允许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等。但是他没有权利使用已经出卖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劳动力作为商品有特定的时间计量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劳动力是比较准确的;如果以天或日作为劳动力计量单位时,要注意区分自然日和劳动日时间长度。劳动者每天总是要用一定时间来消费和休息,因此一日劳动力的实际数量总是小于24小时。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以天或日计量劳动力,设想资本家支付工人一天劳动力价值后就购买了24小时劳动力,而工人则认为自己不可能连续工作24小时,双方通过斗争来确定工作日长度,把剩余价值生产建立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非等价交换前提下。实际上,在劳动力商品化前提下生产剩余价值,应当排除非等价交换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小时工资制,实际上就是按小时购买劳动力。一旦确定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又不增加工资就成为违反交换原则和法律的事情。
既然劳动力商品是用时间单位来计量,那么确定其数量,也就是规定工作日长度。劳动力买卖双方围绕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或降低工资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实际上就是在劳动力商品数量和价格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果工资一定,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就意味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或增多;如果工作时间一定,提高或降低工资,则意味着单位量劳动力所换取的货币增多或减少。这两种情况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其他情况,都有劳动力单价的变化。其结果通常是买卖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工作时间长度和工资数量,这也就是规定劳动力价格。例如,某人和一家企业经过协商,最终签定合同,规定他每劳动8小时,由企业付给100元工资,这表明8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00元,因而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2.5元,工人得到100元工资,就必须为企业劳动8小时,支出等价劳动力。如果工人用8小时中的一部分时间如4小时来为自己劳动,或者实际上只为企业劳动4小时,那就意味着企业用100元货币只购买了价值50元的4小时劳动力(因为8小时劳动力价值100元,所以4小时劳动力价值50元),这是不等价交换;相反,如果企业迫使工人劳动10小时,仍然只付给100元工资,那么工人实际支出了10小时劳动力,其价值应该是125元,比企业所付100元多出25元,这是另一种不等价交换。两种情况都是商品交换原则和劳动合同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企业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本来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了劳动力价值决定问题,但是又把它归结为或等同于使用劳动力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因而忽略或否定了劳动力自身价值转移,以为劳动力出卖之后还可以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这实际上未能贯彻和体现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四、怎样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问具有内在联系,把三者结合起来分析,就能看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上述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按照劳动力商品理论,工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商品化的劳动力具有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就不应当消失,而应当转移给产品。如果一定要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并认为这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因而劳动价值论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具有原创性;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是,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不符合劳动力商品论和劳动价值论。
考虑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由甲作为投资者出资本,乙作为劳动者出劳动力。甲每天先预付工资,乙劳动生产出大于工资额的价值,除了补偿预付工资外,还给甲提供一定量剩余价值。第一天,甲付给乙3单位工资,乙劳动创造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补偿预付工资,另外3单位是剩余价值;第二天,甲把前一天乙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中的3单位作为工资又付给工人,再次得到工人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从表面上看,这里好象也有劳动力交换,但是劳动力本身没有价值,或者虽然假设它有价值,却不向产品转移,而由一部分新价值来取代,实际上否定劳动力价值存在。劳动力要作为商品参加交换,那就不能没有价值,也不能以假设的不向产品转移的价值为交换依据。劳动力是否可以凭它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来参加交换呢?当然不行。第一,凡是参加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必须在他进入流通之前就已存在,而新价值不仅在劳动力进入流通之前不存在,而且在它进入流通之后尚未开始消费或使用时也还没有形成;第二,新价值来自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但如果劳动力真正作为商品被出卖,那它的使用价值就归买方所有,其使用或消费所形成的新价值也属于买方所有,不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换的依据。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新价值是乙方参加交换的依据,那么新价值与工资价值在数量上无非有三种关系:一是新价值等于工资价值,这时没有剩余价值;二是新价值小于工资价值,这时不仅没有剩余价值,而且会出现亏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三是新价值大于工资价值,虽然存在剩余价值,但是属于另一种不等价交换。设想乙方以他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为依据参加交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等价交换的一般原理。
现在假设乙先用甲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乙每天劳动形成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留给自己,另外3单位交给甲。无论这种分割怎样进行,乙毕竟有一部分时间为自己劳动,能够分享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从商品交换一般原则来看,这里并没有发生劳动力买卖。乙获得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另一部分则交给甲。这在实质上与封建社会的农民把租用别人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的一部分留给自己,另一部分交给地主并没有什么两样。设想某个生产者向资本家租用生产资料,他每天自己劳动生产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作为租金交给资本家,另外3单位归自己所有。这位生产者的劳动力没有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但其新价值分割同马克思所讲的剩余价值生产是相似的。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否定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或者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就意味着否定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前提。如果一定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解释为劳动力商品化的特殊性,那就会同劳动价值论发生矛盾。只有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才能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实质上就是生产它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们为要素的其他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在它被生产出来的过程中已经消耗了一定的人类劳动。当劳动力通过交换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过去生产这种劳动力已经消耗的劳动时间作为物化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为要素的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劳动时间。生产劳动力要消耗劳动时间,使用劳动力又提供劳动时间,这两部分劳动时间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劳动力本身包含一定的物化劳动,它的使用过程又是活劳动,这两部分劳动都参与决定使用劳动力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在实际生产中,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计入产品成本,正如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它所支付的货币额计入产品成本一样。
【关键词】资本主义社会 劳动力所有权 特点
劳动力所有权思想,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解剖中逐步形成的。它作为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科学范畴,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的。马克思在他四十多年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发现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社会存在,确立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一经济范畴。
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是统一的
由于劳动是人的本质规定,马克思对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的规定,是建立在他对社会生产中的人的不同规定基础上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社会生产中的人也具有二重性。马克思说:“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他在这里指明,劳动过程是自然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社会生产关系的过程,社会关系既是劳动的本质规定又是劳动的必然结果。人作为劳动过程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同样具有这两种属性。马克思从劳动过程的角度给人的性质做了这样的规定:“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因此,从一般劳动过程来看,人是单纯的劳动力。
但是马克思又给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人的性质做了不同的规定,他指出“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可见,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人是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马克思对社会生产中人的这两种不同规定,就构成了劳动力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作为生产关系和利益承担者的人,构成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单纯作为劳动力存在的人,成为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前者对后者的占有就构成了马克思劳动力所有权范畴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是由一个人来承担的,因此,也是统一的。马克思说:“工人像每一个作为主体处在流通中的个人一样,是一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是自身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他又是一个劳动力,是这一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
劳动力所有权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领域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所有权不仅存在于直接生产过程,而且在社会再生产其他环节,也都有表现。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为了实现买者权利的最大效益化,会将工作日尽量地延长,有可能的话,恨不得将一个工作日化作两个工作日来使用。不过,在另一个方面,出售给买者的商品性质为买者规定了消费界限,而且工人还要为了他作为卖者的权利提出要求,他会提出把付出劳动的时间限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这里显然就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与权利相对抗的现象,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认同的。”工人作为“卖者”也要坚持自己的权利,为了使自己在更好的条件下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资料,因此,在生产中他们要不断地为缩短工作日、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等而斗争,这些权利正是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
在交换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而且“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在交换过程中,工人与资本家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一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一个是货币的所有者,通过交换才能使资本主义生产得以进行。在分配领域,每年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正因为工人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使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可以在分配中得以实现。
在消费领域中,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工人把他所有的劳动力商品出卖并换成货币这种财富的一般式,这样,工人的消费就“不是受特殊物品的约束,也不是受满足需要的特殊方式的约束。工人的享受范围并不是在质上受到限制,而只是在量上受到限制。这就把工人同奴隶、农奴等等区别开了。”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在消费中的体现就是工人可以把他的劳动力商品换成货币,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再通过交换来获得他所需要的商品。
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形式上的所有权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正是因为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所以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劳动力出卖。另一方面,通过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但是马克思还强调,劳动者拥有的仅仅是劳动力形式上的所有权。从法律上看,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力还是拥有所有权的,但随着劳动所有权的丧失,这种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在事实上转归资本家所有了。工人虽然可以选择怎样出卖他的劳动力,但是他却不能选择要不要出卖劳动力,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交换,劳动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工人就没有生活资料,无法生存下去。通过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却无法决定这个量的多少。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发挥劳动力,但是却不能参与劳动力产品的分配。因此,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虽然承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地位,但由于劳动者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他除了自身的劳动力,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劳动者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
资本主义的制度是这种形式上的所有权产生的根源,一旦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了,劳动者及其劳动与其劳动力所有权也就分离了。相对于人身依附关系来说,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法律上成为自由人,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家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表面上也是平等的。可是劳动力所有权离开生产并不是现实的,而一旦把资本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放到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去考察,资本家与劳动者的那种平等关系就化为乌有。由于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者相分离,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去使用,供资本家剥削。这样,资本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就只是资本存在的一个绝对条件而已。
资本主义企业内部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与奴隶社会奴隶主和封建社会地主对劳动者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占有不同的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当劳动力的买卖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完成以后,资本家拥有了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所谓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指的就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属于资本家,劳动虽然是雇佣工人实际从事的,但已经不属于工人了。正如通过交换获得了普通商品的使用权一样,资本家关心的不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而是其使用价值。因为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具有能够为资本家创造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多价值的特殊性。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贪婪使资本发展成为对劳动,即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的监督权和指挥权。资本家监督工人有规则地并以应有的强度工作。因此,资本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强制手段,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
工人没有剩余劳动的分配权
1 温故启新式。即教师带领学生通过对以前(尤其是前一、二节课)所学旧知的回顾、复习过渡到对即将学习新知的教学上来。由于思想政治课基本理论知识之间,特别是同一册教材内部的章、节、目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因此,安排这种温故启新的导语,就能使学生在学习新知时,始终保持着与旧知的联系,而不感到突然、陌生,新旧知识之间连接得自然、顺畅。例如,在上《经济常识》中“劳动力成为商品”一节时,我们安排了这样的导语:“同学们,在前一课我们学习了什么叫商品,以及商品的二因素,说的都是普通商品、一般商品。我们已经知道了,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这里,可以先提问,后总结,也可用设问以引导学生共同回忆、复习)。那么,什么叫劳动力?劳动力也能成为商品吗?如果能,那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劳动力成为商品,当然也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是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是什么呢?与一般商品相比,有何特点呢?……这些问题就是我们这节课所要学习的内容……”运用这样的导语,从旧知层层推进到新知,学生接受、掌握的难度就小多了。
2 悬念诱思式。即教师通过先讲述故事或者列举实例,然后从中巧妙地设置一、二个悬念,来激发和诱导学生的学习欲望。在教学中,学生主体积极性的调动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的成效。因此,安排这种悬念诱思式教学导语,可以使学生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内心世界里产生跃跃欲试的强烈意识,设法破释教师设置的悬念,从而使课堂教学处于一种“愤而启之”、“悱而发之”的状态。例如,在《哲学常识》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目的教学时,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不自相矛盾吗?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能回答吗? (短暂停顿,观察学生表情)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如此一段简短的导语,可以诱导、“迫使”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3 情境切入式。即教师从课前班级的某种具体情境入手,如:某个(些)学生的言谈举止、教室的布置或变化、班级刚开展过的某种活动等等,或者教师有意识地对某种情境稍作加工处理,随机应变,灵活自然地加以简要的概括、总结、点拨,然后迅速地切入该节课的教学主题。例如,在一次上《师德常识》中“个人离不开集体”一目时,刚上课,一支横卧在讲台上的粉笔被风一吹,顺着桌面掉到地上,跌断了,我没有忽视这个细节,觉得它是切入这节课教学主题的一个很好的情境。于是,就将跌断的粉笔从地上捡起来,又拿了一盒粉笔(纸包的),沿着刚才那支粉笔下滑跌落的路线,把它轻轻推下讲台,拾起来让同学们仔细查看,竟无一支跌断。这时候,便说了如下一段导语;“同学们,刚才的情形大家都看到了,可是你们思考过它说明了什么吗?能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有限的,而由多个乃至无数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则是强大的、无限的!你们说呢? (学生们会意地笑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这种由具体情境切入教学主题的教学导语因势利导、生动活泼,其效果当然也比较好,
4 提问吸引式。即教师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来。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教学导语类型。它一方面能够通过提问巩固旧知,强化对旧知记忆和理解,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提问,给学生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学生及时作出注意、思维等心理的自我调整,把学生分散、无序的思维转移、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例如:在我校每学年举行的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等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像前两年的“迎评估”、“迎国检”期间,学生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多是当时学校、班级、寝室里等发生的事情。这段时间的政治课教学,我们便经常使用提问吸引式的教学导语。由于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得及时、适度,因此,40分钟的课堂教学质量,得到了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思想政治课课堂教学导语是多种多样的,其作用也各不相同,难以一概而论。究竟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设计、运用何种类型的教学导语?我们始终认为,应当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把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作为设计教学导语的根本宗旨,切不可一味地为求新求异,舍本求末。
即教师带领学生通过对以前(尤其是前一、二节课)所学旧知的回顾、复习过渡到对即将学习新知的教学上来。由于思想政治课基本理论知识之间,特别是同一册教材内部的章、节、目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因此,安排这种温故启新的导语,就能使学生在学习新知时,始终保持着与旧知的联系,而不感到突然、陌生,新旧知识之间连接得自然、顺畅。例如,在上《经济常识》中“劳动力成为商品”一节时,我们安排了这样的导语:“同学们,在前一课我们学习了什么叫商品,以及商品的二因素,说的都是普通商品、一般商品。我们已经知道了,商品是用来交换的旁动产品,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那么,什么叫劳动力?劳动力也能成为商品吗?如果能,那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劳动力成为商品,当然也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是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是什么呢?与一般商品相比,有何特点呢?……这些问题就是我们这节课所要学习的内容――”运用这样的导语,从旧知层层推进到新知,学生接受、掌握的难度就小多了。
二、悬念诱思式
即教师通过先讲述故事或者列举实例,然后从中巧妙地设置一、二个悬念,来激发和诱导学生的学习欲望。在教学中,学生主体积极性的调动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的成效。因此,安排这种悬念诱思式教学导语,可以使学生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内心世界里产生跃跃欲试的强烈意识,设法破释教师设置的悬念,从而使课堂教学处于一种“愤而启之”、“悱而发之”的状态。
例如,在《哲学常识》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目的教学时,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不自相矛盾吗?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能回答吗?(短暂停顿,观察学生表情)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如此一段简短的导语,可以诱导、“迫使”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三、情境切入式
即教师从课前班级的某种具体情境入手,则某个(些)学生的言谈举止、教室的布置或变化、班级刚开展过的某种活动等等,或者教师有意识地对某种情境稍作加工处理,随机应变,灵活自然地加以简要的概括、总结、点拨,然后迅速地切入该节课的教学主题。例如,在一次上《师德常识》中“个人离不开集体”一目时,刚上课,一支横卧在讲台上的粉笔被风一吹,顺着桌面掉到地上,跌断了。我们没有忽视这个细节,觉得它是切入这节课教学主题的一个很好的情境。于是,就将跌断的粉笔从地上捡起来,又拿了一盒粉笔(纸包的),沿着刚才那支粉笔下滑跌落的路线,把它轻轻推下讲台,拾起来让同学们仔细查看,竟无一支跌断。这时候,便说了如下一段导语:“同学们,刚才的情形大家都看到了,可是你们思考过它说明了什么吗?能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有限的,而由多个乃至无数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则是强大的、无限的!你们说呢?(学生们会意地笑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这种由具体情境切入教学主题的教学导语,因势利导,生动活泼,其效果当然也比较好。
四、提问吸引式
即教师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来。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教学导语类型。它一方面能够通过提问巩固旧知,强化对旧知记忆和理解,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提问,给学生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学生及时作出注意、思维等心理的自我调整,把学生分散、无序的思维转移、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例如:在我校每学年举行的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等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像前两年的“迎评估”、“迎国检”期间,学生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多是当时学校、班级、寝室里等发生的事情。
一、温故启新式。即教师带领学生通过对以前(尤其是前一、二节课)所学旧知的回顾、复习过渡到对即将学习新知的教学上来。由于思想政治课基本理论知识之间,特别是同一册教材内部的章、节、目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因此,安排这种温故启新的导语,就能使学生在学习新知时,始终保持着与旧知的联系,而不感到突然、陌生,新旧知识之间连接得自然、顺畅。例如,在上《经济常识》中“劳动力成为商品”一节时,我们安排了这样的导语:“同学们,在前一课我们学习了什么叫商品,以及商品的二因素,说的都是普通商品、一般商品。我们已经知道了,商品是用来交换的旁动产品,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这里,可以先提问,后总结,也可用设问以引导学生共同回 忆、复习)。那么,什么叫劳动力?劳动力也能成为商品吗?如果能,那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劳动力成为商品,当然也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是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是什么呢?与一般商品相比,有何特点呢?……这些问题就是我们这节课所要学习的内容----”运用这样的导语,从旧知层层推进到新知,学生接受、掌握的难度就小多了。
二、悬念诱思式。即教师通过先讲述故事或者列举实例,然后从中巧妙地设置一、二个悬念,来激发和诱导学生的学习欲望。在教学中,学生主体积极性的调动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的成效。因此,安排这种悬念诱思式教学导语,可以使学生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内心世界里产生跃跃欲试的强烈意识,设法破释教师设置的悬念,从而使课堂教学处于一种“愤而启之”、“悱而发之”的状态。
例如,在《哲学常识》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目的教学时,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不自相矛盾吗?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能回答吗?(短暂停顿,观察学生表情)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如此一 段简短的导语,可以诱导、“迫使”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三、情境切入式。即教师从课前班级的某种具体情境入手,则某个(些)学生的言谈举止、教室的布置或变化、班级刚开展过的某种活动等等,或者教师有意识地对某种情境稍作加工处理,随机应变,灵活自然地加以简要的概括、总结、点拨,然后迅速地切入该节课的教学主题。例如,在一次上《师德常识》中“个人离不开集体”一目时,刚上课,一支横卧在讲台上的粉笔被风一吹,顺着桌面掉到地上,跌断了。我们没有忽视这个细节,觉得它是切入这节课教学主题的一 个很好的情境。于是,就将跌断的粉笔从地上捡起来,又拿了一盒粉笔(纸包的),沿着刚才那支粉笔下滑跌落的路线,把它轻轻推下讲台,拾起来让同学们仔细查看,竟无一支跌断。这时候,便说了如下一段导语:“同学们,刚才的情形大家都看到了,可是你们思考过它说明了什么吗?能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有限的,而由多个乃至无数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则是强大的、无限的!你们说呢?(学生们会意地笑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这种由具体情境切入教学主题的教学导语,因势利导,生动活泼,其效果当然也比较好。
四、提问吸引式。即教师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来。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教学导语类型。它一方面能够通过提问巩固旧知,强化对旧知记忆和理解,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提问,给学生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学生及时作出注意、思维等心理的自我调整,把学生分散、无序的思维转移、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例如:在我校每学年举行的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等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像前两年的“迎评估”、“迎国检”期间,学生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多是当时学校、班级、寝室里等发生的事情。这段时间的政治课教学,我们便经常使用提问吸引式的教学导语。
【论文摘要】传统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需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像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价值同样是投入生产中的旧价值,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我国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在这一问题上,希法亭和罗松等人的观点具有启发性。文章的结论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样也是通过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的。
价值形成过程是价值转移过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的统一。从古典经济学家到马克思对价值转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古典经济学家侧重于对价值创造的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价值转移的探讨。斯密没有真正接触到价值转移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他没有建立科学的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斯密教条的限制,即斯密错误地认为商品的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地租和利润三种收人,并断言:“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构成”,从而将不变资本的价值排除于商品价值构成之外,使得他对价值转移问题一无所知。在经济思想史上,李嘉图第一次感觉到了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的区别,并正确地指出:“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投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投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工场建筑上的劳动。李嘉图关于价值转移理论的错误之处在于: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遗漏了不变资本中原材料的价值。此外,由于李嘉图并不真正懂得劳动二重性,因而无法说明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是怎样进行的,这也就决定了他对价值转移的理解还远不是科学的。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第一次较为准确地阐述了价值转移和创造理论。马克思认为价值的转移和创造是同一劳动过程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是由具体劳动完成的,后者是由抽象劳动完成的。价值的转移只与具体劳动有关,价值转移的对象包括原材料在内的所有不变资本的价值;价值的创造只与抽象劳动有关,产品价值构成中可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但是,马克思对价值转移规律的认识似乎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了。笔者认为,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相比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从根本上讲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决定并无本质区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也应该是相同的,即通过价值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
一、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给出合理解释
对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国内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转移到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确切地说,不是再生产”;而劳动力“却不是这样。当劳动通过它的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保存下来的时候,它的运动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户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真正的再生产,不象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表面的再生产。在这里,一个价值用另一个价值来补偿是通过创造新价值来实现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同样是投人生产的旧价值,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是被转移到产品上,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再生产出来?马克思对这种差别的解释是:“生产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没有被消费,因而也不可能再生产出来。言下之意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了,因而才需要再生产出来。
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区别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消费,一种是对劳动力的消费,另一种是对生产资料的消费。马克思认为,当资本家在商品市场上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后,“就着手消费他购买的商品,劳动力;就是说,让劳动力的承担者,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消费生产资料”。即马克思认为:在生产中资本家对劳动力的消费必然会导致工人对生产资料的消费。但是这两种消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会导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而后者却不会导致生产资料的价值被消费掉。然而关于为什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马克思却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到产品上而是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给出真正合理的解释。
在我国比较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这部分资本(可变资本一引者注)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另一种解释是:“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其价值在价值增殖过程中不是再现于新产品,而是再生产出来。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人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人,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这两种解释实际上认为:可变资本的价值在投人生产前就被工人的个人消费消灭掉了,或者说在生产中可变资本的价值是不存在的,当然也就不可能被转移到新产品上。显然,这种观点对待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采取了双重标准。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支付,也可以说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用于购买生产或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但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却是转移到新产品上的呢?实际上,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支付,以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者如何使用因出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获得的价值,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本质区别,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解释这种差别的理由。而且,这种解释已经偏离了马克思的解释,二者的差别在于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何时“被消费掉”的认识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而这种解释却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中就被消费掉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为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会随着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结束而消失,而是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物化”在劳动力上的。如马克思说“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在谈到劳动力的日价值时,马克思又说“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用商品表示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一引者注)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
二、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
首先,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对立起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强调劳动力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一致性,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劳动力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并无本质的不同。如马克思说“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而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然而,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这两种本质上并无区别的旧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却是完全不同的:生产资料商品的价值是通过转移到新产品中获得补偿,是一个连续的、流动的过程;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获得补偿,是一个间断的、跳跃的过程。这种价值运动方式的不一致,事实上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相对立起来。
其次,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在计算商品价值时遗漏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而偏离了劳动价值论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即。),一部分是由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即v+m )。虽然在马克思所认为的商品价值构成(c+v十m)中包含了可变资本的价值v,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个v与投人生产中的劳动力商品价值只是在量上相等,二者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在生产中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而后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上的旧价值。因此,无论是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还是新创造的价值,都没有包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这样,马克思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就遗漏了可变资本的价值。如果我们用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考察,这种遗漏就更加明显了。假设生产资料的价值c为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v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生产中投人的活劳动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8小时。如果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则产品的价值应为以上三者之和即10+5+8=2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如果按照以上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构成的理解,产品的价值只包括转移到产品上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计1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马克思就把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代表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掉了。这种遗漏不仅与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相矛盾,也与马克思的以下表述相对立:“只要使用价值是有目的地用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制造被用掉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制造新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三、希法亭和罗松等人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转移的论述
西方经济学家虽然没有专门研究过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问题,但是,在探讨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问题(以下简称为还原问题)的过程中,希法亭、罗松和米克等人,事实上已经部分承认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转移到新产品中的。
众所周知,《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庸俗经济学家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发起了猖狂的攻击,他的其中一个论点是:马克思对还原问题的解答没有经验证据。希法亭正是在反驳庞巴维克这一论点的过程中,一方面对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作了富有创见的说明,另一方面用独特的方式阐述了他的劳动力价值转移理论。希法亭认为,熟练工人可看成是非熟练工人加上一定的生产技术,而这个技术中物化有“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熟练工人生活必需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加上教育培训这个工人,使他掌握技术成为熟练工人所需的全部直接的和间接的劳动时间。希法亭进而认为,学校的教师、清洁工、学生所用课本的生产者甚至校车司机等劳动者的劳动,都对熟练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作出了贡献。当这个熟练工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这些技术所包含的全部价值就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因此,熟练工人所生产的价值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时所创造的价值;另一部分是他应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所转移的先前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希法亭还认为,熟练工人的所转移的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比他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大得多。
罗松和米克对希法亭这一观点基本都是赞同的。罗松指出,“一旦采用希法亭的方法,熟练劳动向非熟练劳动的还原,就可摆脱对工资水平的依赖和庞巴维克所批评的循环论证”同时,罗松对教育部门的劳动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教育部门作为一个非生产性行业虽然不创造剩余价值,但教育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所进行的劳动,尤其是超出这些教职员工本身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剩余劳动,会物化在知识、技术之中,通过所培养出来的熟练劳动工人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米克在研究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还原问题时指出:“马克思显然认为,训练熟练劳动者所花费的劳动仿佛是蓄积在他个人身上的,当他从事实际工作时就表现出来了。”而且,米克认为熟练劳动的支出,正如希法亭所说的,“意味着同时凝结在其中的各种不同的简单劳动的支出”。
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也受到一些国内经济学家的注意。朱钟棣认为,希法亭和罗松解决还原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正确的,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他认为,希法亭和罗松的主要错误之处在于:‘他们认为物化在熟练工人技术中的劳动,只不过象物化在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一样,是一种旧价值的转移,而不是一种新价值的创造’,朱钟棣指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新创造的价值是比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简单劳动尚且如此,复杂劳动为什么不是?”笔者认为朱钟棣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根据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无论是简单劳动力还是复杂劳动力都会生产出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只不过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不全都是劳动者所创造的,而是劳动者创造和转移的价值之和。其次,如果按照朱钟棣所说的,复杂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都是复杂劳动力所创造的,那么生产复杂劳动所耗费的劳动(如教育培训劳动)形成的价值又到哪里去了呢?是消失了,还是根本没有生产出来呢?
关键词 马克思 人力资源 劳动力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9.074
Based on Marxist Theory of Human Resource Research
GAO Dongdong
(School of Management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Abstract In Marx's classical writings, has the rich thoughts of human resources. These ideas start from Marx's explanation of the concept of "labor", and good show in Marx's labor value theory, human's all-round development theory and human's value theory, the abundant thoughts of human resources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the contemporary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Key words Marx ; human resource; labor
“人力资源”是个多学科研究对象,不同的学科对人力资源的理解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人力资源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人口中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总和,是能够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具有智力和体力能力的人的总和。它是包含在人体内的一种生产能力,表现在劳动者身上并以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来表现的资源。”①进入21世纪后,伴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如何有效地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和开发,是一个国家制定决策和战略规划考虑的首要问题。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蕴含着极其丰富的人力资源思想,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总结和借鉴,不仅有助于夯实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理论基础,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实践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马克思的“劳动力概念”与现代“人力资源概念”
20世纪中后期至21世纪初期,“人力资源”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此时对“人力资源”的理解源于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于1954年在《管理实践》一书中提出了“人力资源”的概念。彼得・德鲁克认为,尽管组织中的资源有很多种,但是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具有其它资源所不具有的特点和功能,如果采用合适的方式加以开发和利用,会给组织带来各方面的效益和价值。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人力资源思想也在很多论述中得以体现。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劳动力做了较多地研究,虽然他没有明确地提出过人力资源概念,但从人力资源的实质来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对劳动力商品的阐述与当代人力资源理论存在相通之处,并能为我们所借鉴。马克思明确地指出:“我们是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和,它存在于他的活的人格中,他把它推动时,通常会产生一种使用价值。”②他还指出,可以将劳动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③从本质上看,彼得・德鲁克提出的人力资源概念和马克思的劳动力思想是高度一致的,都肯定了人作为一种资源存在的事实,因此可以说是马克思的劳动力概念奠定了人力资源概念的基础。彼得・德鲁克等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把对人的认识往前推进了一大步。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马克思论述劳动力的目的是要说明劳动力是资本家获取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一种条件,没有劳动力就不可能有价值,它体现的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彼得・德鲁克等认为人力资源只是众多资源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在合适的条件下它可以为组织创造财富和价值,从现实的应用形态看它包括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四部分。相比劳动力理论将对劳动力关注的重点放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上,人力资源理论则将对人力资源关注的重点放在如何充分挖掘利用这种资源以便有利于组织的发展。
2 理论中的相关论述对人力资源思想的体现
2.1 劳动价值理论说明了人力资源的特殊性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指出了“劳动力”的特殊性,即劳动力具有价值但这种价值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价值,这和人力资源理论中强调“人力资源”的特殊性,即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其不同于其他资源的观点是一致的。劳动价值理论进一步指出劳动力特殊性在三方面的具体表现,第一、劳动力是产生一切价值的源泉,这与人力资源理论中人是第一资源的思想不谋而合,都肯定了人的重要性。第二、劳动力的产生需要一定的生活资料,无论是“劳动力”还是“人力资源”都存在于人体之中,具有生物性,在工作中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如果没有一定的生活资料来保证“劳动力”可以延续,那么“劳动力”就不会产生和创造价值。同样,“人力资源”也需要不断地对人进行投资,如要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要可以保证人正常工作等。第三、提高劳动力需要一定的教育和训练,劳动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劳动者素质的高低决定的,经过教育和训练后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了,劳动力自然就跟着提高了。在人力资源中,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和极强的可塑性,只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就可以不断扩大人力资源作用。况且“劳动力”和“人力资源”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社会性,只有不断地进行教育和培训,才能产生更大的效益。
2.2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人力资源思想的相同之处
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指向人的体力、智力、才能和情趣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指向人的个性自由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并按照自己交往形式的扩展,不断丰富自己的需求,达到人的全面发展。”④从人力资源理论的视角看,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观点与人力资源中的许多观点是相同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人和组织的和谐发展,而人和组织的和谐发展首先是人的全面发展。21世纪是更加以人为本的世纪,一切以人的发展为中心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这一点从组织成员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开发环节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便可很好地体现出来。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宏观上从多个方面为人的全面发展指出了道路,现代人力资源理论认为要想使人获得全面发展,首先要为人的全面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人的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再次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满足人的情感需要,提升人的思想道德觉悟;最后要注重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合理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的快速自我实现打通通路。以上叙述和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观点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
2.3 人的价值学说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终极目标
关于人的价值学说认为人能创造价值,人的价值不同于人以外的一般事物的价值,人的价值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高的价值。人是价值的主体,一切价值的主体都是为了人,都是对人的生存、发展、完善的价值。现代人力资源理论同样重视人的价值,可以说,人的价值在现代人力资源理论中被提到了一个极高的地步,因为无论是社会的发展还是组织的发展都是需要人去做出贡献,没有人的贡献,所有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而这一切都要以尊重人的价值为前提。要想获得人的价值,必须先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使其个人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才能产生组织价值和社会价值。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学说强调人的价值在于为人类社会做贡献,人的自我价值只有通过社会价值才可以表现出来。人力资源理论在肯定了个人价值的主体性地位的同时,认为个人在组织中的发展是要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这充分说明了人的价值学说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终极目标。
3 理论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3.1 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人才资源是人力资源中最核心的资源,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的人才观对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启示作用。人才观属于世界观的范畴,是世界观的一部分,深刻地体现着世界观,可以说,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才观。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对于人才及其历史作用的看法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形成了不同的人才思想。认为,所谓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思想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知识和某种特定才能或创造能力的现实个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只有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目前,我国已营造出良好的人才资源生态环境,各种人才越来越多,特别是科学人才观的提出,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为我国当前人才队伍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后要将科学人才观贯穿在人力资源工作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人才工作中各种各样的关系、矛盾,使人力资源工作在理论的指导下更加科学高效。
3.2 要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在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考核时应该以理论为基础,做到以人为本、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第一,要创造条件吸引人才。在人力资源招聘工作中不仅要慧眼识珠,更要设置合适的条件,把优秀人才吸引过来,甚至不拘一格,采取“一人一议”的办法,这样才能把来自四面八方的优秀人才聚集到自己的队伍之中;第二,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使用柔性激励模式。在泰勒科学管理时代的管理者往往过分强调硬性管理模式,专注于规章制度,而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更多的要采用感情激励、精神激励、个性化关怀等柔性管理方式;第三,用人所长,不求完人。每个人都有优缺点,对优秀人才不能求全责备,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价值和作用,从思想感情上尊重他们,把他们当作“宝贝”和“财富”,视为组织发展和建设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第四,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指导,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考核环节,注重考核指标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公正。
3.3 要注重人力资源质量的提升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证实了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其实,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人力资源视为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由于我国人多,丰富的人力资源一直被认为是我们的弱势所在,亦被当做沉重的包袱,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力资源也正是我国的优势所在,数量毕竟提供了一个前提。目前,我国在人力资源数量众多,但质量不高,过剩的劳动力资源与过度稀缺的人才资源现象并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人力资源质量。理论中优先发展教育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理论为我们提高人力资源质量指出了方向,那就是要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利用科技和教育手段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人力资源质量。
总之,理论中的蕴含着非常丰富的人力资源思想,深刻挖掘和认真总结其有关思想和论述,不仅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着重要启示作用,对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 李晓霞.新编现代企业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64.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违背其基本原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有局限性,但这种理论上的局限性是历史时代的局限性。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是的优秀品质和鲜明特征,应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科学真理的同时深化对其的再认识和深入研究。
通过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和深人研究,我们意识到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是在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后,即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当时的经济结构是以工农业物质生产为主,非物质生产比重很低;科学技术并不发达,生产中体力劳动占绝对优势。所以,马克思以考察产业资本为主,着重研究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科学与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生产力和经济发展迅猛强劲,市场机制的作用和范围不断扩大,使得现代劳动的内容、形式和结构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深切表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种类在增加,已不局限于产业劳动者的直接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经济领域也在拓展,即向非物质生产领域拓展,早已不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这就再一次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实践在发展,理论要创新。与时俱进是及其劳动价值论的本质特征。
其实,马克思也不是对此一点没涉及和预见到。在马克思看来,在商品生产中也不是只有工人阶级才是商品价值的惟一创造者。马克思一方面鲜明指出资本家是社会生产中的寄生虫并坚决抨击之,另一方面,马克思绝不无视或轻视作为企业管理者的资本家在商品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相反,马克思也承认他们参与了商品价值的创造,并对管理型资本家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微观经济活动中的领导地位作了充分的肯定。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和发展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解决了前人没有解决也解决不了的理论困难,回答了为什么劳动要转化为价值,是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又怎样创造价值的问题。劳动二重性学说是马克思首先发现并论证的,它是理解全部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劳动价值论及其劳动二重性学说,不仅是经济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进行政治经济学学习与研究的决定性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一、劳动二重性是揭示商品经济内在矛盾运动发展的钥匙,也是揭示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社会化商品经济道路的钥匙
马克思第一个阐明了商品的二因素,指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物,由此创建了商品二因素学说,古典政治经济学早就看出了这一点,却不能解决它。亚当·斯密在其政治经济学范畴中就反映了商品的二重性,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但是,由于他(他们)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因而不真正懂得商品的二因素,最终只能将价‘值和使用价值混同起来。马克思明确指出:在他以前的所有经济学家那里,把商品归结为“劳动”的分析都是不清楚和不彻底的,必须把商品归结为具有二重形式的劳动。也就是说,商品的二因素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可见,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商品二因素不过是劳动二重性的产物和表现形式。
货币是商品内部矛盾发展的产物,也是商品的第一次外化。商品是使用价值的体现、具体劳动的产物;货币是价值的体现、抽象劳动的结果。马克思对此作了精辟的概括:“交换的扩大和加深的历史过程,使商品本性中潜伏着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发展起来。为了交易,需要这一对立在外部表现出来,这就要求商品价值有一个独立的形式,这个需要一直存在,直到由于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而最终取得这个形式为止。包含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现在表现为商品与货币的关系,“劳动产品分裂为有用物和价值物”,是商品交换的必然。
货币之所以能作为价值物存在并行使其职能,始终是因为它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所以,从本源上看,货币拜物教和现代拜金主义一类,不过是被事物的假象所迷惑,在认识上颠倒商品与货币,使用价值和价值关系,根本不懂得或歪曲了劳动二重性同商品二因素的关系。
劳动服务是商品的第二次外化。但无论是它的使用价值或价值,都不具有物质形态,所以服务商品的二因素很容易被人忽视。这也是我国第三产业发展长期滞后的一个重要理论原因。其实,服务作为商品,具有一切商品所固有的由劳动二重性决定的二因素。只不过其二因素在表现形式上有不同于任何其他商品的特点。服务的使用价值即由劳动服务引起的效用,比如马克思举例分析的运输业所出售的商品使用价值,就是场所的变移。为了取得场所变移的这种效用,劳动在特殊的合乎目的的形式下被消耗,而相应耗费的还有生产资料如燃料、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等;“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而且,服务的价值同样取决于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运动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因此,在一个时期的服务价值变动,与其他商品的价格变化方向和速度是基本一致的,即呈上升趋势。
马克思通过劳动二重性对服务商品二因素的揭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讲,不管它是以物质形态出现显而易见也罢,还是以非物质形态隐蔽地出现也罢,其实质都是资产阶级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对社会主义经济来讲,认识服务商品的二因素,把服务业及其产品作为市场交换的内容和社会总产品统计的对象,对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扩大社会生产力和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都有直接的指导性。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的第三次外化。劳动力成为商品是有条件的,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产物。劳动力一旦成为商品,不容置疑的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结合,只是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而已。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同其他所有商品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是抽象劳动的凝结。其特殊性在于它可以还原为维持劳动者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且还包括了一个历史的道德的因素。正因为这样,劳动力价值的构成内容、范围、比例等都在发生重大变化;这不仅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而且使工资水平显著提高。劳动力商品最大的特殊性,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即创造商品价值的能力。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向我们充分表明了培养人尤其是教育人的重要性。人是世界上最为宝贵的。只要有了人,一切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我们要实现“两个转变”,要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身体健康的劳动者和接班人,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教育和科技发展体制。因此,必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所揭示的发展生产的两种方法不仅是对立的,而且是统一的。以增加社会劳动总量,增加投资来发展生产,扩大财力开发是可以的,但对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却十分有限。因此,与之相适应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和外延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经过时。而以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为基础的劳动生产率增长是无限的,因为具体劳动的增长、科技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是无限的,这就是我国必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走以内含扩大再生产为主的道路的依据。
二、劳动二重性是解析资本主义复杂经济现象的密码,也是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复杂现象新情况的密码
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经常会碰到许多矛盾的经济现象和复杂的经济过程。只有透过这些矛盾的现象和复杂的过程,才能获得对资本主义经济本质的和规律性的认识。马克思充分预见到我们可能遇到的这些困难,他说:“这个似乎存在而从结果来看也确实存在的矛盾”,可能把他们引人迷途。他还告诫后人,要科学地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仅仅依靠某些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事实是完全不够的,甚至还可能产生歪曲资本主义经济实质的论点,而必须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现象作系统的研究。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劳动二重性学说。马克思把劳动二重性视为剖析资本主义关系的方法论。
首先,劳动二重性学说及其方法论作用是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和发展的全部事实的基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是从商品细胞开始的。他不仅揭示了商品的二因素,指明商品中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而且阐明了劳动二重性和商品二因素的关系。这就意味着,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是以商品生产从而也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全部矛盾的萌芽状态开始的;因而,贯穿资本主义经济始终的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不过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抗性矛盾自身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表现形式。
其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引起政治经济学革命性变革的剩余价值理论,是以劳动二重性为依据的。正是考虑到劳动二重性学说对于理解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及其基本规律所具有的特殊意义,马克思指出:“这就是批判地理解问题的全部秘密。科学地提出并解决剩余价值的起源问题,必须以明确区分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生产价值的劳动与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为前提。从劳动二重性学说出发,马克思成功地解决了在古典经济学那里成为难题的关于简单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区分问题。尽管简单商品流通(W-G-W)与资本流通(G-W-G }存在似是而非的相同之处,而实际上有本质的差别。这种差别恰好属于两个不同经济时代的标志,是以商品二因素的对立为基础的。
正是由于把劳动二重性的方法引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二重性。他写道:“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
由劳动二重性决定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的观点,还引出了雇佣工人劳动的二重性、资本主义工作日的二重结构,增加剩余价值生产提高剥削程度的二重方法,资本的现象和本质以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划分等重要观点。由此展开的进一步分析,马克思揭示了剩余价值规律,并阐明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马克思的其他重要理论,如积累理论、流通理论、再生产理论、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经济危机理论等等,都是以劳动二重性原理为基础的,都可以劳动二重性作为方法论手段来破译和论证。
三、劳动二重性学说是批判资产阶级经济思想的有力武器,也是创新社会主义新时期政治经济学的有力武器
批判与继承相结合,否定与发展相统一,是政治经济学走过的一条成功道路。没有密切地联系实际经济生活,特别是在对一切新经济现象的分析中,不断与资产阶级经济学作斗争,经济理论不会有今天的蓬勃生气。劳动二重性作为认识经济过程的方法,也是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有力武器。
马克思通过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庸俗经济学的研究发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建立自己的理论时,“毫无例外地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既然商品有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末,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也必然具有二重性。”而是普遍地把具体劳动同抽象劳动相混同,尽管这种混同在不同流派有质的区别,但根源却是共同的,在于它们的阶级局限性。
在古典学派那里,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凭直觉划分劳动的两个方面,而没有把握它们内在的矛盾统一。其代表人物就是亚当·斯密,由于他不能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明白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于是也就不懂得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外部形式与内在本质的对应关系,结果只能得出片面的自相矛盾观点。发展下去,不可避免会产生像著名的“斯密教条”那样的错误结论,因此马克思鲜明地指出:“斯密自己后来也抛弃了自己的理论,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来源,恰好要到他的科学的起点上去寻找。.不过,马克思并未就此否定斯密理论的科学内涵,相反地肯定了他促使人们去认识劳动二重性方法上的重要贡献。
在庸俗政治经济学则是另外一回事。对它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划分,正好相反,蓄意把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相混同,是其理论思想的一般原则,实质是要掩盖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抹煞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界限。“生产要素”论就是典型的例证。
“生产要素”论的创始人让·萨伊,以斯密的“伟大继承者”自居,但却否定劳动是价值的基础,抹煞了斯密的主要贡献,主张物品是否有价值在于它是否有效用。他以生产三要素论来说明效用的产生,认为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并且偷梁换柱,在用使用价值生产过程代替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之后,把参加生产过程的三要素:具体劳动、生产资料、土地概括为价值的源泉。很明显,萨伊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区别,更是混淆了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和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妄图用一般生产来偷换资本主义生产,用一般劳动来顶替雇佣劳动,用生产资料取代资本,用土地代替地产,以此达到掩盖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资本剥削的本来面目。萨伊还否定了斯密分配理论中的科学成份,主张既然价值(效用)是生产过程三要素共同创造的,那末,资本主义社会三个基本阶级收人的源泉就应该是:劳动—工资的源泉;资本—利息的源泉;土地—地租的源泉。这就是马克思所批判和讥讽的“三位一体公式”。
[关键词]分工与协作;合作剩余;企业理论
马克思虽然没有系统地进行过企业理论研究,但他在《资本论》各章中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产生、发展及其资本雇佣劳动等问题的阐述,被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是先于科斯的《企业的性质》(1937)这篇现代企业理论开山之作的企业理论研究源头。并且在与西方现代企业理论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关于企业理论的论述从“历史的、现实的人”出发,综合运用功能分析方法与动态、历史的分析方法,从生产与流通领域中,历史和逻辑统一地分析企业的起源,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中认识企业的性质比西方现代企业理论要高明。虽然在所得出的结论方面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如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合作剩余与非对称剩余权结构等,但其理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更强。然而,由于马克思的企业理论研究目的的特殊性(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和研究对象的单一性(资本主义企业)及其自身所处时代的局限性,马克思企业理论还只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理论。在企业所有制形式、企业具体组织形式多样化且对企业效率格外关注的今天,一般化马克思企业理论的分析框架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马克思企业理论的基本逻辑及其特殊性
马克思的企业理论散见于《资本论》的各个章节之中,但其内在逻辑还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对社会分工演进的考察,马克思从商品生产者(主要是生产方式)的角度论述了企业的起源。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早期的社会分工是比较粗糙的,社会分工引起了商品交换,经常性的商品交换背后存在着的是商品生产单位。这些生产单位或者是一个集体组织,或者是个人。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这些商品生产单位不断分化、分解和组合,演化成了企业。
(一)马克思企业理论的基本逻辑(如图1)
马克思认为企业的出现源于自然动因和社会动因。其中,自然动因是技术的进步(分工的深化),社会动因是产权的变迁(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斗争和合作)。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使社会分化成为两大阶级――资本家和工人。在工人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情况下,资本家和工人在貌似平等的条件下签订了一个不完全契约,而这个不完全契约就是企业。在企业中,资本家权威和协作生产是主要特征,实现资本家收益(剩余价值和协作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是根本目标。
图1中,虚线框即为马克思所说的企业。显然,马克思主要论述了资本主义企业的产生,他认为企业首先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的,其本质在于生产性和剥削性(剩余价值和协作价值――合作剩余的创造和独占)。企业出现的现实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存在一定规模的资本,企业不同于市场的主要特点在于企业内部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于两个清晰产权主体之间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之所以有热情雇佣劳动,创建企业在于他一方面可以运用权威强迫工人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创造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在于通过其指挥工人协作,在协作的9种效应下,创造并独享协作带来的价值增加(即合作剩余);而工人参与企业却完全是别无选择,在没有任何财富的情况下,工人只有出售唯一的劳动力换取基本的生活资料。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分工和企业内分工的区别,即企业内分工存在着不平等、权威、协作创造的价值以及剥削。不过,马克思对于为何出现企业内分工的解释更偏向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不平等及其剥削。对于企业的规模,他也略有提及,即资本家自有资本和争夺资本的能力,资本家及其雇佣的管理者的能力,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及社会对产品的最终需求规模共同决定了企业的规模。
(二)马克思企业理论的特殊性
无疑,马克思企业理论是历史和逻辑上统一的,他从社会分工演进的角度阐述企业的产生,要比西方建立在社会分工相当深化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费用的节省来分析企业产生的现代企业理论要深刻得多。不过,由于马克思所处的历史时代以及他写《资本论》的特殊目的,使得马克思企业理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企业理论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单一性)。应该说,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因而以资本主义企业为研究对象是理所当然。而且事实上,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主要研究的也是资本主义企业。不过,不同的是马克思企业理论研究的是早期的资本主义企业,虽然他也提到了现代股份公司,但他对资本的社会化程度和股权分散化程度的认识没有现在的发展程度高;虽然他也强调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但他没有也不可能分析现代知识型企业;同样,也缺乏对于像我国所出现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研究。
二是马克思企业理论研究目的的特殊性。正如马克思企业理论的基本逻辑中所体现的,马克思对于企业的研究在于分析剩余价值的产生,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因而,这种特殊的目的性就决定了马克思在研究企业问题时,更多地关注各契约(产权)主体之间的矛盾,而对各契约(产权)主体之间(主要指资本家和工人)的合作性虽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论述,如他指出了企业内分工和社会分工的区别在于企业内部的不平等、权威、协作创造的价值以及剥削,但他仍认为企业存在的根本理由是剥削,协作创造的价值(合作剩余)只是使剥削的程度更高。或者,换句话说,马克思更加关注企业各要素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而相对较少地关注企业的效率问题。
(三)马克思企业理论分析框架一般化的必要性
马克思企业理论分析框架一般化的必要性在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说,它认为资本要素的所有者(资本家)和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工人)之间在签订契约时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工人除了出卖劳动力别无选择。然而,在政府提供失业救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劳动者人力资本对于企业越来越重要(甚至具有专有性)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地位究竟如何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要求马克思企业理论分析框架的一般化。
1.资本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具有特定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价值越来越大的挑战。不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本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工人)也成为了资本的所有者,换句话说,资本越来越不稀缺;相反,随着技术的进步,具有特定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价值越来越大,而且总是稀缺。显然,这样的劳动者不可能别无选择地接受资本所有者的剥削,而不分享任何合作剩余。具有特殊性的马克思企业理论只有将其分析框架一般化才能解释这一现象。
2.关注企业效率提升的现实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由于对剥削的批判和对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之间合作的较少关注,马克思企业理论是关注公平的企业理论。然而,效率与公平一直以来就如一对孪生兄妹,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不可偏废。目前,对于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加关注企业效率的提升。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影响最大的学说却对企业效率关注较少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而,在马克思企业理论框架中更加关注企业效率是必要的。
3.资本主义国家劳资矛盾缓和的质疑。马克思企业理论过多地强调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矛盾,而忽视其合作的一面,致使马克思企业理论受到西方企业理论和现实现象的质疑。不过,只要在其分析框架中重视资本所有者与劳动所有者之间合作的可能性,这种质疑就可迎刃而解。
(四)马克思企业理论分析框架一般化的可行性
马克思企业理论相对于西方现代企业理论最大的优势在于其论证方法的科学性和理论本身的开放性,这也为马克思企业理论分析框架的一般化提供了可能。
首先,与西方现代企业理论相比,马克思企业理论的方法论的科学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把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作为企业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基石;以“历史的、现实的人”作为企业理论研究的出发点;运用系统发展的观点在“生产与交换”的有机结合中分析企业的基本问题。显然,在该方法论的前提下进行一般化,不受假设条件和分析视角的影响。
其次,马克思企业理论本身的开放性使其分析框架一般化易于实行。马克思通过分工的演变分化出两大产权主体资本家和工人。显然,如果只存在这两种力量的博弈,在资本稀缺,而工人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情况下,资本家可以占有剩余价值和全部协作创造的价值。这也正是马克思所生活时代的情形。但是,这样必然会使社会运行成本很高(如出现罢工,武装斗争),此时,政府必然会作为第三者出面进行协调、仲裁、解决争端,甚至修改产权规则,政府有足够的动力对产权进行重新界定。这样,“剩余权利”就可以在工人、资本家和政府三方共同作用下得到合理界定和使用。因而,只要在马克思企业理论的分析框架中引入政府权力,让政府权力进入契约的“缺口”,构造一个“剩余权利”与法律产权之间的转换通道。通过对劳动力产权重新界定和立法保护,使其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契约的签订,这样就可以实现马克思企业理论分析框架的一般化。
二、马克思企业理论的一般化分析框架:分工、协作与企业合作剩余创造
遵循马克思企业理论的基本逻辑,以分工和协作作为企业产生的自然动因和社会动因,以合作剩余的创造和分享作为组成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之间的黏合剂,我们构建了马克思企业理论的一般化分析框架――分工、协作与企业合作剩余创造范式(如图2)。
(一)分工与协作
分工与协作是马克思企业理论的基本动因,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了企业合作剩余的源泉。马克思认为,企业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而企业本身也是内部分工的组织。而分工(包括社会分工和企业内的组织分工)又是与协作密不可分的。因此,分工和协作是阐释企业本质及其内部结构的关键所在。
自亚当・斯密以来,专业化分工一直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焦点。而马克思从专业化分工的演变中分析企业的产生使其分工理论更为深刻。马克思指出,分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源泉,分工的深化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如产权形式的演变),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同时,社会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在这一过程中,市场和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得以产生和演进。其中,企业(内部分工)不能被市场(社会分工)取代的原因在于,一定范围内企业内分工由于“集体力”等协作效应的存在使企业内分工效率更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企业为资本家剥削工人提供了场所。
分工与协作是密不可分的,分工的产生必然导致协作的出现,分工的发展也必然要求协作跟进。参与了分工的要素(产权)主体之所以愿意进行协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协作能够增加其收益。马克思指出:“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就叫协作。”“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也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由此可见,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协作发展。同时,协作的发展也反过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地,马克思将协作体现的生产力归纳为9个方面:(1)协作可以使相互间的劳动差别相互抵消,形成社会的平均劳动;(2)协作可使生产资料共同消费而得到多项节约;(3)协作不仅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创造了集体力;(4)协作因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神振奋而提高个人的工作效率;(5)协作可使许多人的同种作业具有连续性而提高劳动生产率;(6)协作可同时从多方面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缩短总劳动时间;(7)协作可集中力量在短时间内完成紧急的任务;(8)协作可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使筑路等大型工程得以进行;(9)协作可集中劳动力以缩小生产场地,从而节约生产费用。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分工和协作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企业产生的起点,其演进是企业产生的内在动因。而分工协作之所以会演进,主要原因在于分工协作能创造出比个体生产更高的生产效率(或者说产出对各要素的相关偏导数大于0)。这种由于“集体力”等协作效应所创造的合作剩余正是企业内分工区别于社会分工的关键所在,也是企业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因而,在马克思企业理论的一般化分析框架中,我们将其作为两个“基点”,两个“轮子”(其中,分工是“驱动轮”),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是连接两个轮子之间的“链条”。
(二)企业合作剩余创造与分配
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合作剩余的概念,但他承认存在合作剩余。他所特别强调资本家的剥削所得,实质上不仅仅包括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包括各要素在协作效应下所创造的合作剩余。进一步地,马克思在分析劳动的协作时指出,“单个劳动者的机械的总和,与许多人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里,综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个人劳动根本无法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在马克思“集体力”思想的基础上,结合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我们将企业合作剩余作以下定义:企业合作剩余就是通过企业契约组织生产的收益大于要素所有者单干所产生的收益总和的余额,或者说,企业所创造的收益在支付了所有组织成员保留收入之后的余额。用函数关系式表示如下:
H=R(Q,P)-∑Yi,i=1,2,…,n
其中,H表示企业创造的合作剩余;R表示企业创造的总收益,它是产出Q和价格P的函数,Yi表示要素所有者的约束收入。显然,我们这里对马克思的“集体力”进行了一定的拓展,我们认为“集体力”不仅仅存在于生产工厂中工
人之间的协作,它还应包括企业内部知识的积累(技巧性知识和制度性知识),以及缔约各方的协调与合作。
在马克思企业理论的一般化分析框架中,企业合作剩余的创造和分配是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之间的黏合剂,也是企业的核心内容,这与马克思的企业生产性本质是一脉相承的。企业合作剩余是各平等要素(产权)主体合作的直接诱惑,只有存在正的企业合作剩余时,企业才能作为一个组织而稳定存在,一旦出现0或负的企业合作剩余时,企业也就解体了。但是,企业合作剩余大于0只是企业存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企业合作剩余能否合理地或对称地分配,直接影响到各要素(产权)主体参与企业的积极性,即使在特定的条件下,各要素主体消极或被动地结合在一起,也将影响企业合作剩余创造的效率。因而,在马克思企业理论的一般化框架中,分工、协作与企业合作剩余的创造是一个互动的整体(这符合马克思企业理论的系统论证方法)。而它们之间运行的“剂”就是经济、制度环境以及政府权力的相机介入(其最基本的作用在于纠正各要素主体在签约之前的不平等地位)。
(三)一般化分析框架与企业效率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化分析框架中的企业是一个在特定的经济、制度环境和政府权力的相机介入下由分工、协作与合作剩余的创造与分享三大元素所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互动系统。它内生地解释了企业的产生,同时也较好地融合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由于企业生产性的本质,追求效率,实现合作剩余最大化是企业的首要目标和根本指向。但要实现企业合作剩余的最大化,公平是基础,因为只有合理和对称地实现合作剩余的分配,各要素主体才有积极性参与分工与合作,“集体力”才能真正得以发挥。而实现企业内部的公平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制度约束和政府权力相机介入(如产权的再界定、产权规则的修改等)使各要素所有者成为契约的平等主体;二是赋予要素所有者充分的谈判机会。不过,就企业的生产性本质来说,我们的分析框架更加重视企业效率,而将企业内部的公平作为实现企业效率的一个条件来看待。
那么,如何在一般化分析框架中提升企业效率呢?本文认为关键还在于通过协作尽可能地挖掘出“集体力”,实现企业合作剩余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我们要将“协作”也变成一个“驱动轮”,从而实现企业合作剩余创造的“双驱动”。事实上,那些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已经实现了“双驱动”。具体来说,将“协作”变成“驱动轮”就是要让要素的所有者以个体经营者的强激励主动参与分工协作,形成稳定的合作博弈格局,最大限度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搭便车”。显然,除了平等参与签约和实现合作剩余的合理对称分配这个基本的公平条件之外,通过企业文化(默会知识、制度知识等“共同知识”)建设,使企业各要素所有者达成实现“焦点均衡”的稳定预期是最主要的途径。
(四)一般化分析框架解释力检验
从图2可以发现,我们对于马克思企业理论框架的一般化关键在于引进了经济、制度环境以及政府权力相机介入的动态变化,这毫不违背马克思企业理论的基本逻辑,却大大增强了马克思企业理论的解释力。首先,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结论仍可由此框架推出。在资本主义早期,资本稀缺,普通劳动者人力资本价值较低,再加上资产阶级政府在资本家和工人的矛盾没有激化的情况下,政府权力不愿介入契约,从而,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决定了资本家一方面将全部合作剩余占为己有,另一方面还强迫工人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外创造剩余价值,实现了对工人的剥削。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资本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劳动者人力资本价值不断提升,同时,由于历史上大规模的罢工使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介入产权的再界定,通过立法等方式保护工人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工人作为更加平等的主体进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合作剩余。目前,各资本主义国家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参与管理”等等,都是让工人分享部分合作剩余的具体表现。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这种一般化的适用性更是显而易见。社会主义国家本身赋予并有义务保障各要素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因而在签订契约过程中,各主体完全按照要素的价值及自身的谈判力进行讨价还价,进而获得对称的剩余权利,合理地分享合作剩余。
三、启示
【关键词】 劳动 劳动价值论 主体性 劳动公有制 公共价值
一、劳动是人本质的核心
劳动者的价值观是立足于劳动,因而也是立足于人的,是人本质和人性的展开或社会表现。劳动、需要、交往、意识作为人存在和本质的四要素,是历史地形成并发展的。需要、交往、意识三要素都是以劳动为根据,并围绕劳动而形成和展开的。
(一)劳动
对劳动的认识程度,与劳动的发展程度是一致的,都是人类文明的表现。在原始社会,那些敢于以自己的手打磨石块,烧制陶器,从而满足了生活需要的先行者们,肯定会从中感到自豪。中国神话中所说的“神农尝百草”及其对种植业的开创,可能是一小批不安于动物本性的人所为,但其意义,绝不亚于瓦特等人发明蒸汽机并开创机器工业。那时的人们,从劳动中所能感觉到的,首先是对自身智慧和能力的认知,而这恰恰是人本质的基本体现。恩格斯指出: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恩格斯认为,人与动物的差别,就在于劳动。
(二)劳动力商品
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是劳动者素质技能体现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就是劳动力发挥作用的过程。
劳动力商品的效用具有其他商品所没有的特殊性质。其他商品在被消费和使用时。随着它的效用的消费,它的价值也随之丧失或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不发生价值增殖。而劳动力这种商品则不同,劳动力的使用或消费就是劳动过程。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够创造自身的价值,而且还能够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其超出原有价值的那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劳动力的这种特殊的效用对于货币转化为资本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劳动力商品化的实质是劳动力使用权的商品化。
二、劳动价值论:劳动者的经济观
劳动价值论是劳动者的经济观。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其所创造价值的所有权的基础,这是劳动者的意识。人类的进步,是以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为标志的。正因如此,我们应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则,以劳动者这一主体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分析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及政治经济权利并探讨现代劳动价值论。
(一)劳动与价值
劳动创造价值这个观点,既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所体现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念的具体化,是批判和否定封建、专制制度的思想武器,又是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依据。但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表现出其不可解脱的矛盾,它一方面强调劳动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又认为非劳动的资本和土地也应占有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并认为资本占有利润是生产的目的,由利润转化的资本积累是再生产的主导。劳动者并不能得到的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及其产品,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及为其论证的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矛盾。
(二)主体性
从对经济矛盾的必然趋势的分析中,无论是资本主义经济还是“苏联模式”,其矛盾的根本和核心问题,都在于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认和保证,从而抑制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并引发各层次的矛盾。
人类的历史证明,只有提高劳动者社会地位,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思想和行动自由,才能调动其主动性,并由此提高和发挥素质技能,发展生产力。解决现实中国经济矛盾,根本在于确立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
(三)现代劳动价值论
劳动方式的变化和劳动分工,使现代劳动者的构成发生变化。这与一百年前马克思时代相比差别是明显的,但这些变化,并没有改变劳动者仍是劳动者,他们依然在以自己的劳动,在新的生产方式下,制造商品、提供服务,由此给人类提供各种效用。正是在制造商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现代人类的经济关系和矛盾。现代劳动者也在不断以提高了的素质技能制造商品、提供服务时,认知了自己的利益,形成了自己的经济意识。概括现代劳动者的经济意识,维护并争取他们的利益,是现代劳动价值论的依据和必然。
现代劳动价值论,就是要将现代社会中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不论是从事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生产商品的劳动,还是服务劳动,都作为立论的依据,从他们的利益和意识中,概括现代劳动者的经济观,并据此而揭示劳动者与资本统治及其他阶级统治的矛盾,探寻加强劳动者内部团结,并在争取自己利用的过程中,变革社会制度,为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取消阶级统治和压迫,建立劳动者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三、经济矛盾的必然趋势
(一)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必然趋势
资本主义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其基本的权利有两个,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二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这两个权利是分离的,分属于资本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正是这两个分离的权利主体,构成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基本经济关系,他们之间的猫冬是资本雇佣劳动制社会的主要矛盾。
分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矛盾随着资本雇佣劳动制社会的发展日益激化。这种文明主体与文明成果之间的异化,是资本雇佣劳动制度造成的,这恰恰也证明了资本雇佣劳动制度及其社会结构的不合理性和历史过渡性。因此,变革这种制度和社会结构,真正是使文明主体成为社会主体,并能享用现代文明,并在文明演变过程中途不断提高文明主体的素质技能,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苏联模式”的失败及复兴公有制
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经济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而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公有制随着苏联的解体而宣告失败,为摆脱陷入资本私有制的绝境,中国今天面临的便是如何复兴公有制经济。
“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局限和缺点的根本,就是以唯物主义为哲学观念,唯物主义的经济观是唯生产力观,“苏联模式”的“历史唯物主义”实际上也是主张生产力论或生产力决定论的。由此而来的“苏联模式”对公有制的规定,是只针对生产资料的,即“生产资料公有制”,虽名义上不包括劳动力所有权,但实际上将劳动力所有权也收归公有。
因此,所要复兴的公有制不仅是对资本私有制的否定,也是对苏联模式的否定。由此,对如何复兴公有制的探讨就必须在中国和世界现实经济矛盾的规定中寻找答案,确立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改革发展劳动公有制,,提高和发挥劳动者的素质技能,解决现实中国经济矛盾。
四、劳动公有制――经济矛盾的必然趋势
公有制并不是马克思等人的理论幻想,更不是外星人对地球人的强制,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关系演化的必然,就像资本私有制曾是这种必然一样。其根据,就在于素质技能不断提发展的劳动者在其本质的核心要素劳动交换中的内在要求。
(一)劳动公有制
劳动公有制是劳动者自由发展,从而是人性升华的新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历史任务,就是确立并保证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而这集中体现于劳动者对其劳动力和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上。为此就要有与劳动公有制内在统一的民主法制,建立和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及行政管理等一套社会机制,在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两个所有权的同时,保证对其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管理权等的控制。
(二)公共价值
公有制经济所创造的公共价值,绝大部分应来自协作产生的集体力;民主劳动公有制比资本雇佣劳动私有制的优越性,或者说它能取代资本雇佣劳动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更有助于协作及其集体力的生成和发挥。
在公共价值的占有与提取、分割、使用的各个环节,都要由相应的公共权利机构来行使权能。也正是这一点,成为公有制经济矛盾的焦点。公有制的进步意义,就在于打破并逐步消除私有制依对剩余劳动所创造财富的占有而形成的少数人控制多数劳动者的状态,使劳动者真正成为自主自立自由的生产者,这里的关键又在对公共价值的占有与提取、分割、使用等环节。
20世纪公有制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一点:在对公有制改革的过程中,主要的核心和问题,就是在权利体系上强化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并以民主法制保证其对公共价值的占有和提取、分割、使用等环节及公共权利机构和负责人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2]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3] 刘永佶:《劳动哲学》(上、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
[4] 刘永佶:《政治经济学大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9月。
关键词:国外;马克思劳动观;批判;反思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52-02
一、国外对马克思劳动观的批判
(一)鲍德里亚对马克思劳动观的批判
鲍德里亚对马克思劳动观的批判主要集中在《生产之镜》这本著作中,他对理论体系中生产、劳动、以及唯物史观等观点都进行了批判。
鲍德里亚对马克思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产生的条件,交换价值对使用价值起着决定的作用。在鲍德里亚的观点中,他认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不存在的,劳动力的价值是通过交换价值体现出来的。在他看来,人同时具有需求和劳动力的两个方面,而它们都是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由交换价值体系衍生出来的概念。但是马克思却用科学的观点,历史的观点和技术的观点来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即用一种理性的观念对资本进行批判,把经济学的理性方式当做一种普遍的模式运用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鲍德里亚还对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观点进行了批判,他明确的指出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有两个重大的缺陷:1、鲍德里亚认为,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批判,仅仅是对异化的劳动关系进行的批判,而不是对客观的劳动进行批判。在鲍德里亚看来,马克思仅仅反对异化了的生产关系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在生产劳动等意识形态方面对资产阶级进行批判;2、鲍德里亚反对马克思的非劳动和游戏思想。在鲍德里亚看来,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批判,仅仅是劳动观的异化关系进行了批判,而没有对劳动进行批判,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把劳动神圣化了。
通过上面的论述,鲍德里亚对马克思劳动观批判的终目的就是要否定马克思的人类解放思想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上的,阐述他的象征交换理论。鲍德里亚对于马克思劳动观的批判主要是把马克思劳动概念当做一种意识形态来进行批判。
(二)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劳动观的批判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其理论基础来源于黑格尔的劳动观和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他的劳动理论直接源于黑格尔,哈贝马斯认为,主体发展必须借助于劳动规则,而劳动规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劳动规则本身存在于社会劳动中,所以仍随着劳动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因此不能把劳动规则绝对化。另外,哈贝马斯还认为,人们在劳动中认识劳动规则的活动,还并不完全是劳动规则,还含有交往规则,他称为“来自上面的合理化力量。
在哈贝马斯看来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具有缺陷,马克思劳动理论的缺陷是其重建唯物史观的立足点。在哈贝马斯看来,马克思的劳动观仅仅局限于主客体之间,而没有主体之间的彼此的认同。马克思所描述的劳动过程,仅仅人与自然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仅仅涉及生产模式的、缺乏主体之间相互沟通的、独白式的生产过程。在这种片面的劳动观下,劳动仅仅片面的去关心效率的提高,生产组织的有效性,知识和技能的更完全的利用,却忽视了劳动之中所不能代替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家庭、社会、道德等社会关系。哈贝马斯认为,人类的进步仅仅通过劳动的进步来体现是错误的,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仅仅在人类产生的早期适用。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进行了批判,指出其缺乏反思性,他对马克思的认识论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马克思把劳动作为一切人类活动的根源,是不正确的,人类,马克思忽视了交往的作用。他同时指出,劳动只能在理解人和自然界的关系时起到主导作用,在认识论中如果忽略了个体的社会性,只从生产力去考虑社会的进化,便不能实现认识论上的自我反思。哈贝马斯认为人应当加强自我反思的力量,坚决抵制技术对人的支配和控制,打破工具主义的枷锁。同时,哈贝马斯对马克思把价值引入劳动的范畴进行了批判,强烈反仅仅从经济学角度对劳动的分析而忽略了人类意义的角度。
二、对国外关于马克思劳动观批判的反思
(一)鲍德里亚对马克思劳动观的误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鲍德里亚对使用价值问题的误读
鲍德里亚错误的认为马克思没有揭示出“使用价值是被交换价值生产出来的”,因而把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使用价值扩展到任何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甚至把整个自然界都看做使用价值。
实际上,马克思明确的把使用价值分为“商品使用价值”和“非商品使用价值”,只有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为了交换价值生产,并通过交换价值来实现的。这就是被鲍德里亚认为的“被交换价值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特殊性,仅仅对于其消费者是使用价值,而对于其生产者并不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同时对自然界的使用价值进行了区分,把它区分为使用价值和自然属性。马克思明确的指出:只有在资本主义下,整个自然界才被看做“使用价值体系”。
2、鲍德里亚对劳动概念的误读
在劳动问题上,鲍德里亚错误的认为马克思把“劳动”看做社会财富的主体源泉。实际上就是把劳动力看做是具体的社会财富的来源。(1)鲍德里亚混淆了马克思历史观中人的一般劳动和经济学中创造使用价值的生产劳动的概念;(2)他错误的简单商品生产者在经济学范畴中的劳动同雇佣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混为一谈;(3)鲍德里亚错误的把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相混淆。
马克思的观点里,人不能同单纯的劳动力划等号,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也不等同于作为人的活动(劳动);商品生产者不等于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生产商品的劳动也不仅仅创造具体的使用价值,它还形成抽象的交换价值。资本的真理在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它不仅不在于创造具体的使用价值,甚至不在于形成抽象的交换价值,而在于这一商品能够产生比自身的交换价值更大的交换。
3、鲍德里亚对解放问题误读
鲍德里亚错误的认为从把使用价值从交换价值体系的中解放出来,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从劳动力的额交换体系中解放出来,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最终目的。
这里的误读实际上是鲍德里亚混淆了一般使用价值和被交换价值生产出来的价值,混淆了一般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解放使用价值和劳动不是马克思解放的真正目的,使用价值和劳动力的解放为人的解放的提供了物质基础,是人的解放的初始形式。马克思解放的真正目的是使人从劳动中解放出来,自然从使用价值中解放出来。
(二)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劳动观的误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哈贝马斯错误的把实践等同于生产劳动,认为物质生产劳动是实践的唯一形式
实际上,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劳动在社会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马克思的观点里,劳动和实践并不是完全等同的,他们之间互相交叉又有着差别。在马克思的实践观中,物质生产活动是最基础、最主要的实践形式,除此之外还包括科学实验、认识实践、阶级斗争等。物质生产劳动是这些实践的基础,马克思所指的实践并不仅仅是劳动。
2、哈贝马斯错误的认为马克思的劳动观仅仅是改造外部世界的手段
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混淆了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建立人和自然的绝对同一,也不能揭示人和自我的同一。
实际上,马克思认为一切生产、劳动的基础都是物质世界。自然界是人们一切活动的物质基础。马克思的劳动观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劳动包括生产和交换两个部分,生产劳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交换劳动产品时则产生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的劳动观是人和自然关系、人和人的关系的有机的统一。
(三)哈贝马斯错误的认为马克思把实在劳动和抽象劳动相对立,没有对二者进行本质的区分
哈贝马斯对实在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理解是片面的,他仅仅在雇佣劳动的视界里定义抽象劳动和现实劳动,在生活世界中对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进行考察。
实际上,马克思对于劳动的考察不再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而是劳动的解放和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马克思没有通过对异化劳动对二者进行探讨,寻求他们的对立,而是在经济系统中寻找消除他们的途径。
三、国外对马克思劳动观批判的价值
国外主义者对马克思劳动观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批判。但是他们的批判并不是完全正确的,有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读,也有对马克思理论的深入探讨。
(一)鲍德里亚批判的价值
鲍德里亚深刻的批判了马克思的生产模式,促使我们从新的领域对资本主义全球化进行分析。
鲍德里亚对马克思劳动观的批判对后现代主义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后现代主义的许多理论都来源于鲍德里亚的理论。
鲍德里亚对劳动观的批判为我们研究后理论提供了理论支持,是我们对后研究的出发点。
(二)哈贝马斯批判的价值
哈贝马斯的批判为我们分析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虽然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劳动观的批判有些观点是偏颇的,是对马克思观点的曲解,但是哈贝马斯提出了劳动和相互作用的框架,并对资本主义晚期社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我们在分析主体的活动和社会形态的发展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哈贝马斯的批判丰富了马克思理论体系。哈贝马斯在对马克思劳动观的批判中,区分了劳动和相互认同,重点突出符号交往的作用,通过语言学研究,推动了伦理道德学说的发展,丰富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
哈贝马斯的批判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哈贝马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不仅在视角上还是方法论和目的上,具有积极的意义。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对历史唯物主义反思性的重建,批判了实证化,发扬马克思的批判精神,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法)鲍德里亚著,仰海峰译.生产之镜\[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1.
\[2\](美)汉娜·阿伦特著,竺乾威译.人的条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李黎译.认识与兴趣\[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