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劳动力的特殊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利益平衡;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78-03
一、利益平衡是一般法的价值取向
罗科斯・庞德是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创始人,他认为,价值问题是每一门科学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法律作为一门科学,也是不能回避的。在任何一种关系的调整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类准则对互相重叠或互相冲突的利益进行评判。法律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是指希望通过法律规制达到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是指几个价值目标同时出现且互为矛盾时,法律为其提供一个正确的选择方向。在价值准则方面,法学家们提出了各种见解。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指出,“法律的任务就是维护、促进和传播文明,通过对社会控制的方式而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进行承认和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日益广泛和有效的保护,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平衡”在法律价值的位阶上要低于自由、正义等价值追求,它比上述的自由、平等、正义等更容易实现,也更容易追求。它是一种状态。是存在于法律的作用与价值之间的一个价值追求,所以,利益平衡不能作为一种最终的价值追求,而只是一种最优化的状态。另外,利益平衡之所以成为法的追求,是因为平衡是稳定的前提,稳定是社会发展乃至人们生活幸福的需要。每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难免与其他人的利益形成冲突,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在逐渐觉醒,权利膨胀与权力的滥用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来制止这类冲突,对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整与控制,使其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利益平衡的取向由此产生,法律的最终任务也正为此。
二、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契约,是区别于原始的标准契约的一种新形式。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所达成的一致。契约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有理性的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判断契约的内容是否满足自己的最大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满足对未来契约所带来的预期,以此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会导致个人所构成的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些前提假设下,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原则。这类契约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如果双方的地位力量悬殊,可能会导致一方因为力量弱而无法自由表达意志。第二。自由选择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表现在存在多个可选择的主体。并且没有选择限制。总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契约自由表现为契约的相对性,与契约的神圣性。也就是说,契约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因此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该保障其履行,公权力无权介入与干预,立法上的任何变动也不影响契约的法律效力。
随着劳动关系的出现,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力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契约形式,是资本与劳动力交换的结果,却与上述的契约理论产生了重大分歧:
首先。主体平等的前提已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从实践角度看,交易主体并非是单纯的平等的主体,每一对交易双方均有经济、政治、身份等各方面的差异。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就难以实现平等,劳动者与雇主的平等就更无法实现。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力这一特殊的交换标的而形成的。劳动力是与劳动者自身无法分离的,且必须以人身为载体,劳动力是随着时间、年龄、地点在消耗和转化的。一旦劳动者未被雇佣。其劳动力就在无形中消亡,因此,劳动者对交易的需求远远大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财产与生存是分离的,而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生存是相依存的,劳动者在交换劳动力后才能获得生存的资本。另外,在经济实力上,用人单位的实力远远强于劳动者,这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
其次,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劳动力流通性的限制要大于资本的流动性。劳动者承载着劳动力的流通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而没有充分的经济支持下,劳动力的流通性几乎为零,而用人单位的资本流通性却相对来讲容易的多。另一方面,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并不是简单的交换。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表明,劳动者受剥削越来越穷。资本家积累资本越来越富。因此,在这种经济不平等的前提下,很难实现交换的正义与公平。
再次,是否为主观意识表示难以确定。面对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这就很难对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确定。因此,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原有的契约理论基础――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国家开始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制定强行的法律规范进行限制。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通过集体合同等规定来限制雇主,平衡自身与雇主的力量。并且,国家对劳动契约中的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通过考虑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的最低费用来确立最低工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过度的克扣劳动者。
随着劳动契约对原始契约的冲击,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殊性:第一,劳动合同是一种附合同性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时并非是劳动者完全的真实表示。如劳动者希望给更好的待遇,而企业并未同意,但最终劳动者还是签了劳动合同。这依然被视为合意。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概念并不要求是真实的,只要人们象是在选择一样行为就行了。”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形成了雇佣关系,主体地位也由平等变为隶属,劳动履行给付义务,在雇主的监督与管理下工作。在资本与劳动力交换之后,雇主对劳动者的依赖要小于劳动者对雇主的依赖,因此,雇主相对于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力。第三,劳动合同是在不断变动的,并非静态一成不变的。在交换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可能出现变动,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就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劳动过程中,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出现,如工伤、生病、劳动力的丧失等。因此。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可以通过程序性的规定来限制合意的变动。第四。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性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某方面来讲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当实行效益工资时,每次劳动者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的利润也随之增多,反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法获得这部分利益。换句话讲,当用人单位的效益好时,劳动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工资报酬与福利,而当用人单位的效益降低时,劳动者的工
资也随之降低或减少。这往往区别于传统契约中,当事人双方划分利益与负担,各拿各的一部分。
三、《劳动合同法》追求的利益平衡及其方式
由于劳动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无法用“意思自治”、平等自由的私法原则来调整。也不能采用行政法这一公法原则来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方式应设定为倾斜保护。倾斜保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个方面构成的。
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是采用一种特殊的标准。这源于社会弱者的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些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法》似乎实行了一种不平等待遇,但这种不平等是劳动关系本身具有的不平等性所决定的。保护弱者也就是通过倾斜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做出的必要矫正,以此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即实质平等。单纯的来讲平等观,有一种观点认为,“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对待。”但是,比这种观点更进步的平等观是“机会平等”,这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平等观。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就提出:“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情形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这种机会平等使人们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面对同样的机会、同样的风险并拥有同样的选择权。然而。这种平等观也是有缺陷的。“马克思认为,依按劳分配原则所享有平等权利仍然属于不平等的权利范畴,权利要体现利益的平等,对它的分配就不应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讲,由于他们在各自智力、体力或所承担的社会负担上的差异,并被以同一种尺度去计量时,实践的结果只能导致各自所获得的利益有事实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不断地造就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处于越来越差的境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正是面对这种不平等,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方式来追求实质平等。
价值范畴的涵义是抽象劳动。读了林子力先生在其新著《论新型等价交换》(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以下简称《交换》)中提出的对这种涵义进行更衡的设想后,觉得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请林先生及理论界的同志们指正。
林先生认为:“马克思没有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交换》第33页)。于是,《交换》将抽象劳动的形态划分为“三层抽象”。第一层抽象,“舍去劳动的种的差异,都看作同等的劳动来评定它的量”;第二层抽象,“把复杂劳动和熟练劳动折合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第三层抽象,“把使用先进生产手段的劳动折合为倍加的使用落后物质条件的劳动”。(《交换》第31页,第32页)
林先生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是为了从理论上解决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怎么能够实现直接交换的问题”(《交换》第27页)。林先生认为,必须扬弃马克思设想的带有空想色彩的“劳动证书”式的交换方式,“去寻求实现等量劳动交换的非直接的,即通过市场的途径”。(《交换》第21页)
虽然林先生没有指明,但我认为,林先生所说的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交换”不是指“商品交换”,而是指“劳动力交换”。因为《交换》并没有对的商品交换原理提出异议,林先生涉及的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的交换方式,而是“生产者的劳动”的交换方式,是劳动力的交换方式。
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关系是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相对应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范畴,不是劳动力价值范畴;如果商品价值的涵义和劳动力价值的涵义有所不同的话,那么,在弄清楚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之前,林先生关于更新商品价值涵义来解决劳动力交换问题的想法就显得不太合理了。如果用将劳动概念划分为“三层抽象”的方法更新的“价值范畴”来解决劳动力的交换问题的话,那么与传统的价值范畴兼容的商品交换原理就会受到损坏。
我把《交换》中的“劳动交换”理解成“商品交换”或“劳动力交换”,并用“商品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来分别对应;这是否有悖林先生的原意?换句话说,有没有直接与“劳动交换”对应的“劳动价值”呢?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写到:“有价值的,不是劳动。劳动当作由造价值的活动,不能有什么特殊的价值,正和重不能有什么特殊的重量,热不能有什么特殊的温度,电不能有什么特殊的电流强度一样”。可见,与“劳动交换”相对应的“劳动价值”是不存在的。“劳动交换”可指“商品交换”,亦可指“劳动力交换”;但是,如果同时泛指这两种交换,就会在研究中造成一定的混乱。
其实,只要弄清楚商品与劳动力的区别和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以及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就有可能对价值范畴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从理论上解决林先生想要解决的劳动力的交换问题。
《资本论》认为,劳动力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殊性有两条;首先,劳动力商品能够生产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只能够生产出等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品是“可变资本”,而一般商品是“不变资本”。其次,劳动力商品是一种只具有使用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则是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带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资本论》确立的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是劳动力商品与一般商品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根本区别。这种商品与劳动力商品的根本区别,决定了商品交多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也决定了传统的价值范畴在社会发展史中的局限性。
马克思写道:“劳动力的价值,实际就是维持一个有劳动力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161页)我们知道,汽车的价值并不等于它的生活资料——汽油的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却等于其生活资料的价值呢?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生产方式中,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等价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特殊的“等价形态”;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交换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交换形态。这就是说,除了换取生活资料外,劳动力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
商品价值的尺度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是社会劳动充分交换的结果,所以,如果劳动力是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那么劳动力也就不能在商品交换的运动过程中感受社会必要劳动的变化。因此,作为劳动力的特殊的“等价形态”的生活资料就会由于不适应商品价值尺度的变化而成为劳动力的不等价形态。劳动力和这种不等价形态的“等价”关系最初是由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资雇佣关系决定的,这种本应通过但又不能通过商品交换亲解除的关系,使那时的劳动力价值呈现出一般商品价值不具备的二重性,即相对于生产力的劳动力价值和相对于生产关系的“劳动力价值”。前者是由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后者是由生活资料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前者是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后者是维持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前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中的抽象的人类社会劳动,是劳动力价值,是劳动力交换的尺度;后者是资本维持与劳动力的雇佣关系的手段,是劳动力报酬,是劳动力买卖的尺度。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是消除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和劳动力价值的二重性的前提。劳动力价值取代劳动力报酬和劳动力交换取代劳动力买卖,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向传统的价值范畴提出自挑战。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它的对象和它的手段”。“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资本论》第1卷第172页、第171页)可见,劳动过程分为“劳动本身”、“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这三个要素。劳动手段只在劳动过程中与劳动本身发生关系,但劳动手段不是劳动本身。的传统观念将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手段排除在劳动本身之外,传统的价值范畴所确认的抽象劳动,是不包括劳动手段在内的纯粹的劳动力的活动;也就是说,劳动本身相当于劳动力本身。劳动的抽象相当于劳动力的抽象。
以劳动力抽象为劳动抽象的价值范畴是不变与可变资本理论的基础。在社会分工尚未充分发达和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作为劳动手段的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十分简陋,劳动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活动过程。劳动者主要是靠自己的技能,而不是靠掌握的工具来进行“手工劳动”。“手工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人不重物”,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劳动工具来进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关系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关系。劳动手段只是劳动力这个创造价值的“可变资本”和劳动对象的“中介”,只参与劳动、不属于劳动的劳动手段是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
到了十九世纪中期,劳动手段的能动性大大加强了;过去那种以劳动力为主以劳动手段为辅的“手工劳动”逐渐被以劳动手段为主以劳动力为辅的“机器劳动”所代替。“手艺人”越来越少,“操作工”越来越多。配套机器把劳动过程变为简单和重复的操作,使劳动力沦为劳动手段的附属品。“机器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不重人”,劳动工具使用毫无劳动技能的童工和女工,剥夺了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使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处于激烈冲突的“对立”之中;劳动者破坏劳动工具的卢达运动就是这种“对立”关系的表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逐渐达到了“统一”。在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中,专门的人才必需掌握专门的工具才能进行“专业劳动”。“专业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又重人”,劳动力与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孤立的劳动力或孤立的劳动手段都是无法进行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作为“劳动本身”的“有目的的活动”的。
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力与劳动手段从“手工劳动”的“独立”关系到“机器劳动”的“对立”关系、再到“专业劳动”的“统一”关系的发展过程,也应该是抽象劳动概念从“劳动力的抽象”到“劳动手段的抽象”、再到“劳动结合的抽象”这“三种抽象”概念的演变过程。如果劳动手段永远是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那么以科学技术为特征的劳动手段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社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念也就永远不会在人们的头脑里形成。
关键词:企业家人力资本 价值确认 计量
企业家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拥有巨大价值的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的关键驱动因素。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企业家掌握的资源秉赋和企业外部环境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家才能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要素。企业家作为企业价值实现的主要贡献者,应当以特殊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只是承认物力资本权益,而不认可人力资本权益,对企业家的特殊贡献没有给予计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一、企业家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
企业家人力资源可否作为一项资产,这是企业家价值确认的基础所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即资产应具备三个要素:第一,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第二,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第三,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首先,企业家人力资源不是会计主体原始自然拥有的,其取得和开发需要付出一定代价,付出“代价”在先,取得人力资源在后,也就是说,当企业聘用某一企业家时,企业就应向受聘者支付相关费用,这就意味着企业家人力资产已成为企业的现实资产。这符合资产必须具备的条件之“资产必须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其次,企业家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属于企业家个人,但是,当企业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企业通过支付工资、奖金等报酬形式,实质上已取得或控制了企业家人力资源使用、培训与解雇的权利,即企业拥有人力资源的使用权。企业家必须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其拥有的知识、能力和管理经验支付给企业,并遵守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这符合资产必须具备的条件之“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
最后,凝聚在企业家身上的知识、能力及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是以人为载体,通过生产活动可体现其价值。企业家人力资源可以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能够为企业创造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这符合资产必须具备的条件之“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家人力资源已具有构成企业资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应该作为企业的资产来管理和核算。
二、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确认基本思路
劳动者权益理论认为:劳动者是人力资源的载体,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的所有权决定了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劳动者进入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劳动力投入企业.这时企业拥有或控制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劳动者自身,并没有为企业所拥有。劳动者让渡给企业的劳动力的使用权通过工资报酬的形式得到补偿,但劳动者投入企业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却没有得到体现,与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一样,其所有权应该取得收益的分配。
企业家也是企业家劳动力的所有者,不同的是他与一般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不同.是不确定市场新生产函数的构建者。因此,本文研究的思路是:基于目前人力资本的价值确认研究的基础上,将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加以考虑,来确定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计量。
[关键词] 劳动力产权;劳动力市场;制度经济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7. 029
[中图分类号] F24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7- 0053- 01
1 选题背景
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是统一的和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且工资具有无限弹性,市场机制可以自动实现就业的均衡。而新古典学派则承认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及劳动投入要素的不可替代性,但是仍强调市场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但在实际中劳动力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并不是同质的,而且即便是有相同特征的劳动力,也不能自由地相互置换。而新古典理论不能合理地解释同质工人的报酬差别,制度学派则提出了普遍接受的观点:制度性因素(市场规则及工会条约等)和社会性因素(阶级和歧视等)会形成不同的非竞争性群体,进而导致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不同。
2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简介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3个最主要内容是: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这也为解决劳动力市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方法和范式。
2.1 交易费用理论评析
交易费用的思想产生于科斯认为“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且交易过程所发生的费用要考虑在内”。而后康芒斯则提出:“交易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诺思则指出交易费用包括:“衡量交换之物的价值,保护权利的成本,以及监管与实施的契约的成本。”随后其他制度经济学学者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交易费用进行了研究。
2.2 产权理论评析
产权理论是建立在交易费用理论基础上的,因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初始产权的界定对经济效率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产权制度会获得不同的产出,这正是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研究劳动力市场的产权主要是从产权理论中的权能结构以及产权安排的角度来分析的。
2.3 制度变迁理论评析
追求低交易成本的动力使得制度会发生变迁。诺思指出:制度均衡是在谈判给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通过投入资源来重构合约而获益。因此,制度变迁就是在非均衡状态下发生的制度安排的变化,以期在此过程中寻求交易费用最小化。
3 劳动力产权的含义和特点
3.1 劳动力产权的含义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劳动力产权的界定,主要有3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第二种看法认为,劳动力产权指的是劳动者的行为权,包括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权以及一部分剩余索取权。
第三种看法认为,劳动力产权就是劳动力所有权。李建民(1999)认为“人力资本产权是存在于人体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的所有权”。
3.2 劳动力产权的特点
第一,劳动力产权必须与劳动力的载体相联系。由于劳动者的先天身体条件与后天技能培训都限制着劳动力价值的发挥,而且劳动力的使用要与人的生命周期相结合,因此劳动力的产权必须归劳动者所有。
第二,劳动力产权必须与产权的交易相联系。因为劳动者具有劳动力的产权,所以在交易中可以要求经济回报,以进一步保存并提升劳动力的价值。
第三,劳动力产权的自主性。劳动力是以劳动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当劳动力的使用不符合其载体的意志时,部分劳动力产权将消失,而消失的部分不能在其他载体中得到补偿。
4 劳动力市场综述
劳动力市场是受经济及非经济因素共同影响的复杂市场。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对劳动力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竞争的条件下产生限制;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受制度因素(劳动合同、法律等)和社会因素(阶级、政治等)等方面影响,造成同质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不同的回报。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既有与其他要素市场相同的地方,也有其特殊之处,即劳动力市场需要清晰的产权界定。
劳动力市场归根到底就是劳动力交易活动的市场,由于当前劳动力产权的界定主要从劳动力所有权及对企业的索取权入手,这就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则掌握在劳动者与雇佣者手中。这两种权利落到实处,都是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体现并受到其权利承载体的限制。因此,建立健全的劳动力市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合理提高劳动力的积极性,加强对劳动力的激励,提升劳动力的市场参与程度,并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不断寻求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姚先国,黎煦.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一个文献综述[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1):78-83.
[2]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
[3][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4][美]西奥多·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教育和研究的作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关键词:土族 劳动力转移 制约因素 分析
一、引言
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转移是会受到经济规律支配的。在现实生活中,城乡差距很明显。城市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丰富的精神生活条件等因素,都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同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比如制度上的制约,城镇对农民的歧视,农村劳动力资本积累的缺失,就业结构的失调等等。而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就成为了典型中的典型。不仅仅因为他们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群体形成的多样性,文化背景的差异性。还应表现在不同民族以及民族之间的内在特质等方面。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其经济的发展一直都处在较落后地位,在我国很多年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明显的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深入调查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情况,分析其内在特点和障碍,才能研究出有实际意义的对策建议,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的转移,也将会实现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农村和城市的良好互动,促进劳动力跨区域就业,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在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中意义重大。
我国现有土族人口数为241198。大多居住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县、大通县、乐都县、同仁县等地。互助县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2000年互助县总人口为36.97万人,土族人口约6.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6.8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后,土族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水平有了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有了改善。但是,由于受地理和自然环境的制约,土族群众整体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贫困人口比重较高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近年来,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土族人才意识到仅靠农业生产根本不能维持家用,也无法养家糊口。于是,近些年出现了一些走出家门、去外面闯荡世界的有志之士,从而在土族人口中形成一种想往外看看的意识,这是有利于本民族的进步、发展的。景晓芬(2007)在对土族女性非农就业与女性角色转换的研究中提出,非农就业是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剩余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女性而言,通过对土族女性劳动力转移的研究,认为旅游业的发展改变了土族女性的生活方式,转变了她们的传统角色,无论是在经济上、家庭角色上还是社会关系网络上,与从事农业生产的时候都有了很大不同。可见,在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很多人文化程度不高,对经济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不能够理解和掌握,适应不了非农产业的发展和需求。土族劳动力,在他们的聚集区内,就业的机会本来很少,而且,工资率又很低,在受到恶劣环境和各方面压力时,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了新的转移,纷纷流入到西部各个城市和其他城市,从事一些非农业生产活动。近年来,土族劳动力的转移已经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土族劳动力的顺畅转移。
二、研究范畴、方法及材料来源
2008年7月下旬,课题研究小组赴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大庄村,进行了为期11天的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野外调查期间,课题组采取的主要调查研究方法有二:(1)与县、乡、村各级党政和职能部门领导座谈,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收集农村社会经济的相关资料,听取相应的报告会,以了解当地土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情况,获取深入理解当地土族劳动力转移的背景资料;(2)采用问卷访谈方式与随机抽样土族农户座谈,获取更真实、更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目的是与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背景资料相互验证,使研究结果更为可靠。经过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课题组获得了与各级政府部门的访谈记录、各调查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农户调查问卷52份资料。这些资料为课题组进行土族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情况
从性别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多以男性为主。从婚姻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约有63%已婚,37%未婚。从年龄结构来看,互助县范围土族劳动力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39岁之间,占劳动力总人数的64.1%,这部分劳动力是外出转移的主体,代表着外出转移的趋势。16~1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9.1%。40~5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6.8%。
在所调查的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外出打工的人占到了土族劳动力总数86.8%。而在家务农的人只有少数,只占到13.2%。可见,大部分劳动力都愿意出去。这些出去打工的人中,有61.4%的人是兼业打工,有38.6%的人做专职。
(二)转移特点
大部分土族劳动力选择在私营企业工作,约占到65.38%,打工的行业也主要分布在建筑业(42.31%)、餐饮业(28.85%)和制造业(15.38%)上,而选择在机关社团和教育文化等部门打工的人却寥寥无几;就业层次上,服务人员占较高比例。
土族农村劳动力在选择转移距离时,约有71.15%的大比例人口选择了在本地打工。就地转移具有明显的优势。只有小部分选择外出打工。而在外地打工的地点选择上,有59.62%的人们愿意跨省去打工。在土族劳动力转移的方式上,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都是自己找(44.23%)或者是经过亲友介绍(44.23%)的;通过看报来寻找工作的劳动力人口也是微乎其微,可见,各种媒体信息的优越性并没有体现出来。土族的劳动力转移的条件并不是很好,他们大部分没有经过特殊的职业培训,也没有学过什么手艺,这就很影响打工时择业机会。在思考为什么要外出打工时,有很大一部分的土族劳动力都觉得自己的农业收入低(67.31%)。这个问题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通过以上调查研究问卷的分析,可以发现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有着信息量少,信息闭塞,择业范围较窄,就业层次低,个体手艺和技术的限制较大,向城市转移的意愿较弱的特点。
(三)制约因素
制约因素是具有多样性的。土族劳动力在家里需要赡养和抚育的人口4人占的比重较大,负担还是比较重的。文化程度(约51.92%)是主要影响土族劳动力转移的很重要的因素。教育落后,劳动力不适应就业需求。很多人还是觉得读书无用。职业教育的力度还是不够。因为家庭负担比较重,家庭拖累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在求职的过程中,首先还是文化低,其次是没有什么经验;再次是获得的信息不够或难以得到信息,交通不发达,思想上比较封闭,使得信息愈加匮乏。就业机会少也是一个
很大的障碍,劳动力市场欠发达,在转移的过程中,有效的途径很少,使得转移不够顺畅,不够彻底。加之社会制度上的制约因素,生活环境的制约因素等,使得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很不好实施。
(四)目前的情况
在目前情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购买任何保险的人占到54.2%左右。大多数人对目前的收入都觉得一般或是认为太少,只有5%的人还对目前的收入比较满意。有约57.69%的人没有过非农工作的经验,这说明,这里的人们还是以传统的农业为主。土族劳动力中有大部分都在两个或以上的雇主那里干过,可以看出,换工作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大约一半以上的人都会在失业一个月后就回家,由于心理的意愿上落差较大,或者还是觉得回家务农好一些,或者是不能够适应城市的生活节奏等等,当然原因是很复杂的。
(五)今后的打算
对于今后的打算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劳动力个体选择定居的地点还是在乡下。很多人都不会选择在大中城市生活。不选在城市定居的原因主要是觉得在大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约55.77%),觉得老了以后没有什么收入(30.77%),没有了经济来源,还会认为大城市的生存环境没有乡下好(19.23%),因为大城市污染比较严重,人口多而杂等等。
对于怎样开支打工的收入,方式是多样化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打算回家盖房。在储蓄和子女的教育上也要是花大笔钱。对于个人的养老问题,有50%的人们认为应由子女来赡养。19.23%的人愿意创业,利用自己的积蓄来养老,也有25%的人还是愿意种地。如果长期在外打工。集体将收回承包地的话,仍然有将近一半的人要回家务农。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问卷调查的分析和研究,对土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努力提高土族聚集区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加强职业教育力度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的一种教育类型,是直接面向就业的教育。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职业教育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提高劳动力的总体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培养就业技能,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总体上文化素质偏低,整体素质难以适应转移的要求。未受过较高程度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创新能力较差,只能依靠个体有限的经验和较低的能力选择有限的工作,很难开拓新的就业门路和工作机会,无法满足更多的岗位需求。对土族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培训,让他们多学一些手艺,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少数民族劳动力往往不会被需求单位所选择,加之他们又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顺畅转移的机会就很小了。在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强化,这样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达到双方的有效互动。面对劳动力市场,由于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和资本的密集程度越来越强,这将导致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更加艰难。因此,为了达到顺畅转移,不仅仅要加强基础教育投资,完善良好的基础教育设施,更要作做好职业教育的各项工作,宣传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同时还要提高师资力量;有效发展民族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事业。
(二)建立完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
由于历史、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总体上说,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功能不全。这些对我们的下岗再就业问题、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等有很大的影响。在对互助土族自治县的调查分析过程中,应用托达罗的推拉作用的理论,发现在该地区劳动力市场中,推力和拉力都欠缺。在本地区而言,生产率还是较低的,这样就不能够产生富余的能够转移的劳动力,使得农村地区的推力不够。而在城市而言,能够吸引劳动力转移,以及劳动力转移后的工作岗位等方面不够充足,导致了城市的拉力也不够。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过程,是自然发育过程和政府辅助培育过程相结合的过程。政府在制度的完善等反面是起主导作用的。如何优化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是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
(三)信息开放化
信息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是很重要的。有了信息,就会有更多的机会。有关部门应该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来服务于本地劳动力的转移。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可以有更多的信息媒体来为我们服务。可是,目前,因为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向信息化方向的发展还较慢,使得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不够彻底,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很难得到外界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沟通渠道,从而阻碍了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四)完善制度,让制度服务与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而不要成为发展过程的绊脚石
于经济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作为农村劳动力的输入地,其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政策规定与操作办法,是决定外来农村劳动力能否进入其劳动就业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制度因素。来自各个方面的歧视影响着劳动力的转移。户籍歧视、就业歧视以及教育上的歧视等,对劳动力的心理上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和压力。劳动力转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发展战略,制定对人们有实际利益的制度,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需要出台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为劳动力的转移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鼓励和引导劳动力转移,才会是一个有效的发展战略。
(五)鼓励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努力向非农产业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