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劳动力的特殊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利益平衡;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78-03
一、利益平衡是一般法的价值取向
罗科斯・庞德是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创始人,他认为,价值问题是每一门科学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法律作为一门科学,也是不能回避的。在任何一种关系的调整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类准则对互相重叠或互相冲突的利益进行评判。法律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是指希望通过法律规制达到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是指几个价值目标同时出现且互为矛盾时,法律为其提供一个正确的选择方向。在价值准则方面,法学家们提出了各种见解。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指出,“法律的任务就是维护、促进和传播文明,通过对社会控制的方式而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进行承认和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日益广泛和有效的保护,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平衡”在法律价值的位阶上要低于自由、正义等价值追求,它比上述的自由、平等、正义等更容易实现,也更容易追求。它是一种状态。是存在于法律的作用与价值之间的一个价值追求,所以,利益平衡不能作为一种最终的价值追求,而只是一种最优化的状态。另外,利益平衡之所以成为法的追求,是因为平衡是稳定的前提,稳定是社会发展乃至人们生活幸福的需要。每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难免与其他人的利益形成冲突,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在逐渐觉醒,权利膨胀与权力的滥用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来制止这类冲突,对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整与控制,使其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利益平衡的取向由此产生,法律的最终任务也正为此。
二、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契约,是区别于原始的标准契约的一种新形式。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所达成的一致。契约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有理性的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判断契约的内容是否满足自己的最大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满足对未来契约所带来的预期,以此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会导致个人所构成的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些前提假设下,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原则。这类契约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如果双方的地位力量悬殊,可能会导致一方因为力量弱而无法自由表达意志。第二。自由选择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表现在存在多个可选择的主体。并且没有选择限制。总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契约自由表现为契约的相对性,与契约的神圣性。也就是说,契约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因此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该保障其履行,公权力无权介入与干预,立法上的任何变动也不影响契约的法律效力。
随着劳动关系的出现,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力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契约形式,是资本与劳动力交换的结果,却与上述的契约理论产生了重大分歧:
首先。主体平等的前提已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从实践角度看,交易主体并非是单纯的平等的主体,每一对交易双方均有经济、政治、身份等各方面的差异。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就难以实现平等,劳动者与雇主的平等就更无法实现。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力这一特殊的交换标的而形成的。劳动力是与劳动者自身无法分离的,且必须以人身为载体,劳动力是随着时间、年龄、地点在消耗和转化的。一旦劳动者未被雇佣。其劳动力就在无形中消亡,因此,劳动者对交易的需求远远大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财产与生存是分离的,而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生存是相依存的,劳动者在交换劳动力后才能获得生存的资本。另外,在经济实力上,用人单位的实力远远强于劳动者,这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
其次,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劳动力流通性的限制要大于资本的流动性。劳动者承载着劳动力的流通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而没有充分的经济支持下,劳动力的流通性几乎为零,而用人单位的资本流通性却相对来讲容易的多。另一方面,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并不是简单的交换。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表明,劳动者受剥削越来越穷。资本家积累资本越来越富。因此,在这种经济不平等的前提下,很难实现交换的正义与公平。
再次,是否为主观意识表示难以确定。面对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这就很难对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确定。因此,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原有的契约理论基础――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国家开始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制定强行的法律规范进行限制。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通过集体合同等规定来限制雇主,平衡自身与雇主的力量。并且,国家对劳动契约中的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通过考虑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的最低费用来确立最低工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过度的克扣劳动者。
随着劳动契约对原始契约的冲击,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殊性:第一,劳动合同是一种附合同性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时并非是劳动者完全的真实表示。如劳动者希望给更好的待遇,而企业并未同意,但最终劳动者还是签了劳动合同。这依然被视为合意。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概念并不要求是真实的,只要人们象是在选择一样行为就行了。”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形成了雇佣关系,主体地位也由平等变为隶属,劳动履行给付义务,在雇主的监督与管理下工作。在资本与劳动力交换之后,雇主对劳动者的依赖要小于劳动者对雇主的依赖,因此,雇主相对于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力。第三,劳动合同是在不断变动的,并非静态一成不变的。在交换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可能出现变动,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就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劳动过程中,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出现,如工伤、生病、劳动力的丧失等。因此。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可以通过程序性的规定来限制合意的变动。第四。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性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某方面来讲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当实行效益工资时,每次劳动者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的利润也随之增多,反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法获得这部分利益。换句话讲,当用人单位的效益好时,劳动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工资报酬与福利,而当用人单位的效益降低时,劳动者的工
资也随之降低或减少。这往往区别于传统契约中,当事人双方划分利益与负担,各拿各的一部分。
三、《劳动合同法》追求的利益平衡及其方式
由于劳动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无法用“意思自治”、平等自由的私法原则来调整。也不能采用行政法这一公法原则来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方式应设定为倾斜保护。倾斜保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个方面构成的。
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是采用一种特殊的标准。这源于社会弱者的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些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法》似乎实行了一种不平等待遇,但这种不平等是劳动关系本身具有的不平等性所决定的。保护弱者也就是通过倾斜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做出的必要矫正,以此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即实质平等。单纯的来讲平等观,有一种观点认为,“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对待。”但是,比这种观点更进步的平等观是“机会平等”,这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平等观。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就提出:“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情形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这种机会平等使人们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面对同样的机会、同样的风险并拥有同样的选择权。然而。这种平等观也是有缺陷的。“马克思认为,依按劳分配原则所享有平等权利仍然属于不平等的权利范畴,权利要体现利益的平等,对它的分配就不应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讲,由于他们在各自智力、体力或所承担的社会负担上的差异,并被以同一种尺度去计量时,实践的结果只能导致各自所获得的利益有事实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不断地造就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处于越来越差的境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正是面对这种不平等,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方式来追求实质平等。
价值范畴的涵义是抽象劳动。读了林子力先生在其新著《论新型等价交换》(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以下简称《交换》)中提出的对这种涵义进行更衡的设想后,觉得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请林先生及理论界的同志们指正。
林先生认为:“马克思没有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交换》第33页)。于是,《交换》将抽象劳动的形态划分为“三层抽象”。第一层抽象,“舍去劳动的种的差异,都看作同等的劳动来评定它的量”;第二层抽象,“把复杂劳动和熟练劳动折合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第三层抽象,“把使用先进生产手段的劳动折合为倍加的使用落后物质条件的劳动”。(《交换》第31页,第32页)
林先生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是为了从理论上解决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怎么能够实现直接交换的问题”(《交换》第27页)。林先生认为,必须扬弃马克思设想的带有空想色彩的“劳动证书”式的交换方式,“去寻求实现等量劳动交换的非直接的,即通过市场的途径”。(《交换》第21页)
虽然林先生没有指明,但我认为,林先生所说的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交换”不是指“商品交换”,而是指“劳动力交换”。因为《交换》并没有对的商品交换原理提出异议,林先生涉及的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的交换方式,而是“生产者的劳动”的交换方式,是劳动力的交换方式。
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关系是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相对应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范畴,不是劳动力价值范畴;如果商品价值的涵义和劳动力价值的涵义有所不同的话,那么,在弄清楚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之前,林先生关于更新商品价值涵义来解决劳动力交换问题的想法就显得不太合理了。如果用将劳动概念划分为“三层抽象”的方法更新的“价值范畴”来解决劳动力的交换问题的话,那么与传统的价值范畴兼容的商品交换原理就会受到损坏。
我把《交换》中的“劳动交换”理解成“商品交换”或“劳动力交换”,并用“商品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来分别对应;这是否有悖林先生的原意?换句话说,有没有直接与“劳动交换”对应的“劳动价值”呢?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写到:“有价值的,不是劳动。劳动当作由造价值的活动,不能有什么特殊的价值,正和重不能有什么特殊的重量,热不能有什么特殊的温度,电不能有什么特殊的电流强度一样”。可见,与“劳动交换”相对应的“劳动价值”是不存在的。“劳动交换”可指“商品交换”,亦可指“劳动力交换”;但是,如果同时泛指这两种交换,就会在研究中造成一定的混乱。
其实,只要弄清楚商品与劳动力的区别和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以及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就有可能对价值范畴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从理论上解决林先生想要解决的劳动力的交换问题。
《资本论》认为,劳动力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殊性有两条;首先,劳动力商品能够生产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只能够生产出等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品是“可变资本”,而一般商品是“不变资本”。其次,劳动力商品是一种只具有使用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则是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带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资本论》确立的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是劳动力商品与一般商品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根本区别。这种商品与劳动力商品的根本区别,决定了商品交多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也决定了传统的价值范畴在社会发展史中的局限性。
马克思写道:“劳动力的价值,实际就是维持一个有劳动力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161页)我们知道,汽车的价值并不等于它的生活资料——汽油的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却等于其生活资料的价值呢?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生产方式中,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等价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特殊的“等价形态”;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交换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交换形态。这就是说,除了换取生活资料外,劳动力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
商品价值的尺度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是社会劳动充分交换的结果,所以,如果劳动力是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那么劳动力也就不能在商品交换的运动过程中感受社会必要劳动的变化。因此,作为劳动力的特殊的“等价形态”的生活资料就会由于不适应商品价值尺度的变化而成为劳动力的不等价形态。劳动力和这种不等价形态的“等价”关系最初是由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资雇佣关系决定的,这种本应通过但又不能通过商品交换亲解除的关系,使那时的劳动力价值呈现出一般商品价值不具备的二重性,即相对于生产力的劳动力价值和相对于生产关系的“劳动力价值”。前者是由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后者是由生活资料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前者是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后者是维持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前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中的抽象的人类社会劳动,是劳动力价值,是劳动力交换的尺度;后者是资本维持与劳动力的雇佣关系的手段,是劳动力报酬,是劳动力买卖的尺度。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是消除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和劳动力价值的二重性的前提。劳动力价值取代劳动力报酬和劳动力交换取代劳动力买卖,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向传统的价值范畴提出自挑战。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它的对象和它的手段”。“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资本论》第1卷第172页、第171页)可见,劳动过程分为“劳动本身”、“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这三个要素。劳动手段只在劳动过程中与劳动本身发生关系,但劳动手段不是劳动本身。的传统观念将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手段排除在劳动本身之外,传统的价值范畴所确认的抽象劳动,是不包括劳动手段在内的纯粹的劳动力的活动;也就是说,劳动本身相当于劳动力本身。劳动的抽象相当于劳动力的抽象。
以劳动力抽象为劳动抽象的价值范畴是不变与可变资本理论的基础。在社会分工尚未充分发达和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作为劳动手段的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十分简陋,劳动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活动过程。劳动者主要是靠自己的技能,而不是靠掌握的工具来进行“手工劳动”。“手工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人不重物”,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劳动工具来进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关系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关系。劳动手段只是劳动力这个创造价值的“可变资本”和劳动对象的“中介”,只参与劳动、不属于劳动的劳动手段是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
到了十九世纪中期,劳动手段的能动性大大加强了;过去那种以劳动力为主以劳动手段为辅的“手工劳动”逐渐被以劳动手段为主以劳动力为辅的“机器劳动”所代替。“手艺人”越来越少,“操作工”越来越多。配套机器把劳动过程变为简单和重复的操作,使劳动力沦为劳动手段的附属品。“机器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不重人”,劳动工具使用毫无劳动技能的童工和女工,剥夺了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使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处于激烈冲突的“对立”之中;劳动者破坏劳动工具的卢达运动就是这种“对立”关系的表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逐渐达到了“统一”。在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中,专门的人才必需掌握专门的工具才能进行“专业劳动”。“专业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又重人”,劳动力与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孤立的劳动力或孤立的劳动手段都是无法进行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作为“劳动本身”的“有目的的活动”的。
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力与劳动手段从“手工劳动”的“独立”关系到“机器劳动”的“对立”关系、再到“专业劳动”的“统一”关系的发展过程,也应该是抽象劳动概念从“劳动力的抽象”到“劳动手段的抽象”、再到“劳动结合的抽象”这“三种抽象”概念的演变过程。如果劳动手段永远是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那么以科学技术为特征的劳动手段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社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念也就永远不会在人们的头脑里形成。
关键词:企业家人力资本 价值确认 计量
企业家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拥有巨大价值的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的关键驱动因素。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企业家掌握的资源秉赋和企业外部环境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家才能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要素。企业家作为企业价值实现的主要贡献者,应当以特殊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只是承认物力资本权益,而不认可人力资本权益,对企业家的特殊贡献没有给予计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一、企业家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
企业家人力资源可否作为一项资产,这是企业家价值确认的基础所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即资产应具备三个要素:第一,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第二,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第三,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首先,企业家人力资源不是会计主体原始自然拥有的,其取得和开发需要付出一定代价,付出“代价”在先,取得人力资源在后,也就是说,当企业聘用某一企业家时,企业就应向受聘者支付相关费用,这就意味着企业家人力资产已成为企业的现实资产。这符合资产必须具备的条件之“资产必须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其次,企业家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属于企业家个人,但是,当企业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企业通过支付工资、奖金等报酬形式,实质上已取得或控制了企业家人力资源使用、培训与解雇的权利,即企业拥有人力资源的使用权。企业家必须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其拥有的知识、能力和管理经验支付给企业,并遵守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这符合资产必须具备的条件之“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
最后,凝聚在企业家身上的知识、能力及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是以人为载体,通过生产活动可体现其价值。企业家人力资源可以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能够为企业创造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这符合资产必须具备的条件之“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家人力资源已具有构成企业资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应该作为企业的资产来管理和核算。
二、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确认基本思路
劳动者权益理论认为:劳动者是人力资源的载体,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的所有权决定了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劳动者进入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劳动力投入企业.这时企业拥有或控制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劳动者自身,并没有为企业所拥有。劳动者让渡给企业的劳动力的使用权通过工资报酬的形式得到补偿,但劳动者投入企业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却没有得到体现,与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一样,其所有权应该取得收益的分配。
企业家也是企业家劳动力的所有者,不同的是他与一般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不同.是不确定市场新生产函数的构建者。因此,本文研究的思路是:基于目前人力资本的价值确认研究的基础上,将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加以考虑,来确定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计量。
[关键词] 劳动力产权;劳动力市场;制度经济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7. 029
[中图分类号] F24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7- 0053- 01
1 选题背景
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是统一的和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且工资具有无限弹性,市场机制可以自动实现就业的均衡。而新古典学派则承认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及劳动投入要素的不可替代性,但是仍强调市场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但在实际中劳动力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并不是同质的,而且即便是有相同特征的劳动力,也不能自由地相互置换。而新古典理论不能合理地解释同质工人的报酬差别,制度学派则提出了普遍接受的观点:制度性因素(市场规则及工会条约等)和社会性因素(阶级和歧视等)会形成不同的非竞争性群体,进而导致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不同。
2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简介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3个最主要内容是: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这也为解决劳动力市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方法和范式。
2.1 交易费用理论评析
交易费用的思想产生于科斯认为“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且交易过程所发生的费用要考虑在内”。而后康芒斯则提出:“交易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诺思则指出交易费用包括:“衡量交换之物的价值,保护权利的成本,以及监管与实施的契约的成本。”随后其他制度经济学学者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交易费用进行了研究。
2.2 产权理论评析
产权理论是建立在交易费用理论基础上的,因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初始产权的界定对经济效率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产权制度会获得不同的产出,这正是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研究劳动力市场的产权主要是从产权理论中的权能结构以及产权安排的角度来分析的。
2.3 制度变迁理论评析
追求低交易成本的动力使得制度会发生变迁。诺思指出:制度均衡是在谈判给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通过投入资源来重构合约而获益。因此,制度变迁就是在非均衡状态下发生的制度安排的变化,以期在此过程中寻求交易费用最小化。
3 劳动力产权的含义和特点
3.1 劳动力产权的含义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劳动力产权的界定,主要有3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第二种看法认为,劳动力产权指的是劳动者的行为权,包括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权以及一部分剩余索取权。
第三种看法认为,劳动力产权就是劳动力所有权。李建民(1999)认为“人力资本产权是存在于人体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的所有权”。
3.2 劳动力产权的特点
第一,劳动力产权必须与劳动力的载体相联系。由于劳动者的先天身体条件与后天技能培训都限制着劳动力价值的发挥,而且劳动力的使用要与人的生命周期相结合,因此劳动力的产权必须归劳动者所有。
第二,劳动力产权必须与产权的交易相联系。因为劳动者具有劳动力的产权,所以在交易中可以要求经济回报,以进一步保存并提升劳动力的价值。
第三,劳动力产权的自主性。劳动力是以劳动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当劳动力的使用不符合其载体的意志时,部分劳动力产权将消失,而消失的部分不能在其他载体中得到补偿。
4 劳动力市场综述
劳动力市场是受经济及非经济因素共同影响的复杂市场。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对劳动力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竞争的条件下产生限制;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受制度因素(劳动合同、法律等)和社会因素(阶级、政治等)等方面影响,造成同质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不同的回报。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既有与其他要素市场相同的地方,也有其特殊之处,即劳动力市场需要清晰的产权界定。
劳动力市场归根到底就是劳动力交易活动的市场,由于当前劳动力产权的界定主要从劳动力所有权及对企业的索取权入手,这就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则掌握在劳动者与雇佣者手中。这两种权利落到实处,都是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体现并受到其权利承载体的限制。因此,建立健全的劳动力市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合理提高劳动力的积极性,加强对劳动力的激励,提升劳动力的市场参与程度,并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不断寻求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姚先国,黎煦.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一个文献综述[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1):78-83.
[2]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
[3][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4][美]西奥多·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教育和研究的作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关键词:土族 劳动力转移 制约因素 分析
一、引言
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转移是会受到经济规律支配的。在现实生活中,城乡差距很明显。城市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丰富的精神生活条件等因素,都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同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比如制度上的制约,城镇对农民的歧视,农村劳动力资本积累的缺失,就业结构的失调等等。而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就成为了典型中的典型。不仅仅因为他们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群体形成的多样性,文化背景的差异性。还应表现在不同民族以及民族之间的内在特质等方面。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其经济的发展一直都处在较落后地位,在我国很多年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明显的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深入调查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情况,分析其内在特点和障碍,才能研究出有实际意义的对策建议,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的转移,也将会实现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农村和城市的良好互动,促进劳动力跨区域就业,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在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中意义重大。
我国现有土族人口数为241198。大多居住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县、大通县、乐都县、同仁县等地。互助县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2000年互助县总人口为36.97万人,土族人口约6.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6.8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后,土族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水平有了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有了改善。但是,由于受地理和自然环境的制约,土族群众整体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贫困人口比重较高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近年来,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土族人才意识到仅靠农业生产根本不能维持家用,也无法养家糊口。于是,近些年出现了一些走出家门、去外面闯荡世界的有志之士,从而在土族人口中形成一种想往外看看的意识,这是有利于本民族的进步、发展的。景晓芬(2007)在对土族女性非农就业与女性角色转换的研究中提出,非农就业是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剩余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女性而言,通过对土族女性劳动力转移的研究,认为旅游业的发展改变了土族女性的生活方式,转变了她们的传统角色,无论是在经济上、家庭角色上还是社会关系网络上,与从事农业生产的时候都有了很大不同。可见,在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很多人文化程度不高,对经济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不能够理解和掌握,适应不了非农产业的发展和需求。土族劳动力,在他们的聚集区内,就业的机会本来很少,而且,工资率又很低,在受到恶劣环境和各方面压力时,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了新的转移,纷纷流入到西部各个城市和其他城市,从事一些非农业生产活动。近年来,土族劳动力的转移已经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土族劳动力的顺畅转移。
二、研究范畴、方法及材料来源
2008年7月下旬,课题研究小组赴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大庄村,进行了为期11天的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野外调查期间,课题组采取的主要调查研究方法有二:(1)与县、乡、村各级党政和职能部门领导座谈,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收集农村社会经济的相关资料,听取相应的报告会,以了解当地土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情况,获取深入理解当地土族劳动力转移的背景资料;(2)采用问卷访谈方式与随机抽样土族农户座谈,获取更真实、更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目的是与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背景资料相互验证,使研究结果更为可靠。经过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课题组获得了与各级政府部门的访谈记录、各调查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农户调查问卷52份资料。这些资料为课题组进行土族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情况
从性别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多以男性为主。从婚姻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约有63%已婚,37%未婚。从年龄结构来看,互助县范围土族劳动力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39岁之间,占劳动力总人数的64.1%,这部分劳动力是外出转移的主体,代表着外出转移的趋势。16~1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9.1%。40~5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6.8%。
在所调查的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外出打工的人占到了土族劳动力总数86.8%。而在家务农的人只有少数,只占到13.2%。可见,大部分劳动力都愿意出去。这些出去打工的人中,有61.4%的人是兼业打工,有38.6%的人做专职。
(二)转移特点
大部分土族劳动力选择在私营企业工作,约占到65.38%,打工的行业也主要分布在建筑业(42.31%)、餐饮业(28.85%)和制造业(15.38%)上,而选择在机关社团和教育文化等部门打工的人却寥寥无几;就业层次上,服务人员占较高比例。
土族农村劳动力在选择转移距离时,约有71.15%的大比例人口选择了在本地打工。就地转移具有明显的优势。只有小部分选择外出打工。而在外地打工的地点选择上,有59.62%的人们愿意跨省去打工。在土族劳动力转移的方式上,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都是自己找(44.23%)或者是经过亲友介绍(44.23%)的;通过看报来寻找工作的劳动力人口也是微乎其微,可见,各种媒体信息的优越性并没有体现出来。土族的劳动力转移的条件并不是很好,他们大部分没有经过特殊的职业培训,也没有学过什么手艺,这就很影响打工时择业机会。在思考为什么要外出打工时,有很大一部分的土族劳动力都觉得自己的农业收入低(67.31%)。这个问题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通过以上调查研究问卷的分析,可以发现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有着信息量少,信息闭塞,择业范围较窄,就业层次低,个体手艺和技术的限制较大,向城市转移的意愿较弱的特点。
(三)制约因素
制约因素是具有多样性的。土族劳动力在家里需要赡养和抚育的人口4人占的比重较大,负担还是比较重的。文化程度(约51.92%)是主要影响土族劳动力转移的很重要的因素。教育落后,劳动力不适应就业需求。很多人还是觉得读书无用。职业教育的力度还是不够。因为家庭负担比较重,家庭拖累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在求职的过程中,首先还是文化低,其次是没有什么经验;再次是获得的信息不够或难以得到信息,交通不发达,思想上比较封闭,使得信息愈加匮乏。就业机会少也是一个
很大的障碍,劳动力市场欠发达,在转移的过程中,有效的途径很少,使得转移不够顺畅,不够彻底。加之社会制度上的制约因素,生活环境的制约因素等,使得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很不好实施。
(四)目前的情况
在目前情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购买任何保险的人占到54.2%左右。大多数人对目前的收入都觉得一般或是认为太少,只有5%的人还对目前的收入比较满意。有约57.69%的人没有过非农工作的经验,这说明,这里的人们还是以传统的农业为主。土族劳动力中有大部分都在两个或以上的雇主那里干过,可以看出,换工作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大约一半以上的人都会在失业一个月后就回家,由于心理的意愿上落差较大,或者还是觉得回家务农好一些,或者是不能够适应城市的生活节奏等等,当然原因是很复杂的。
(五)今后的打算
对于今后的打算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劳动力个体选择定居的地点还是在乡下。很多人都不会选择在大中城市生活。不选在城市定居的原因主要是觉得在大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约55.77%),觉得老了以后没有什么收入(30.77%),没有了经济来源,还会认为大城市的生存环境没有乡下好(19.23%),因为大城市污染比较严重,人口多而杂等等。
对于怎样开支打工的收入,方式是多样化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打算回家盖房。在储蓄和子女的教育上也要是花大笔钱。对于个人的养老问题,有50%的人们认为应由子女来赡养。19.23%的人愿意创业,利用自己的积蓄来养老,也有25%的人还是愿意种地。如果长期在外打工。集体将收回承包地的话,仍然有将近一半的人要回家务农。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问卷调查的分析和研究,对土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努力提高土族聚集区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加强职业教育力度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的一种教育类型,是直接面向就业的教育。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职业教育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提高劳动力的总体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培养就业技能,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总体上文化素质偏低,整体素质难以适应转移的要求。未受过较高程度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创新能力较差,只能依靠个体有限的经验和较低的能力选择有限的工作,很难开拓新的就业门路和工作机会,无法满足更多的岗位需求。对土族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培训,让他们多学一些手艺,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少数民族劳动力往往不会被需求单位所选择,加之他们又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顺畅转移的机会就很小了。在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强化,这样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达到双方的有效互动。面对劳动力市场,由于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和资本的密集程度越来越强,这将导致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更加艰难。因此,为了达到顺畅转移,不仅仅要加强基础教育投资,完善良好的基础教育设施,更要作做好职业教育的各项工作,宣传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同时还要提高师资力量;有效发展民族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事业。
(二)建立完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
由于历史、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总体上说,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功能不全。这些对我们的下岗再就业问题、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等有很大的影响。在对互助土族自治县的调查分析过程中,应用托达罗的推拉作用的理论,发现在该地区劳动力市场中,推力和拉力都欠缺。在本地区而言,生产率还是较低的,这样就不能够产生富余的能够转移的劳动力,使得农村地区的推力不够。而在城市而言,能够吸引劳动力转移,以及劳动力转移后的工作岗位等方面不够充足,导致了城市的拉力也不够。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过程,是自然发育过程和政府辅助培育过程相结合的过程。政府在制度的完善等反面是起主导作用的。如何优化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是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
(三)信息开放化
信息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是很重要的。有了信息,就会有更多的机会。有关部门应该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来服务于本地劳动力的转移。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可以有更多的信息媒体来为我们服务。可是,目前,因为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向信息化方向的发展还较慢,使得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不够彻底,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很难得到外界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沟通渠道,从而阻碍了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四)完善制度,让制度服务与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而不要成为发展过程的绊脚石
于经济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作为农村劳动力的输入地,其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政策规定与操作办法,是决定外来农村劳动力能否进入其劳动就业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制度因素。来自各个方面的歧视影响着劳动力的转移。户籍歧视、就业歧视以及教育上的歧视等,对劳动力的心理上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和压力。劳动力转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发展战略,制定对人们有实际利益的制度,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需要出台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为劳动力的转移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鼓励和引导劳动力转移,才会是一个有效的发展战略。
(五)鼓励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努力向非农产业转换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剩余劳动力;劳动力转移;城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161-02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新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乃至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国际市场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的巨大冲击,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形式更加严峻。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辨析
在此之前,我们要先确定一下“剩余劳动力的概念”。中国迄今的失业统计是不包括农民的,因此,农民的就业问题处于模糊状态,往往称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什么人算剩余劳动力呢?一般认为,就是指超过农村产业需求的那部分劳动力。就是那些无田可种、外出打工的人。不过,据发改委有关研究机构的实地调查,现在专心田间务农的劳动力极少,基本上是农村老弱劳动力的兼农行为。实际上,除掉外出打工者之外,滞留在农村的劳动力才是真正的“剩余”劳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20世纪末长期使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指标以及估算方式,以后的意义和用处可能显示都不大。
二、和谐社会视野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功能
黑龙江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际上包含着许多极其重要的政策、法律信息,只有通过解析转移过程中这些信息的内涵,我们才能够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机制、特点,并从中发现矛盾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利用政策提供依据。毫无疑问,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仅改变了全社会劳动力的就业结构,同时,也影响了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黑龙江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机械化程度高,但是,农业人口比重较大,按照合理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存在着相对剩余(季节性剩余)和绝对剩余农业劳动力。从理论与经验上来说,不论存在哪一种剩余劳动力,都会阻碍农民增收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对于黑龙江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推进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般来说,三大产业的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动方向基本是一致的。但是,黑龙江省三大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以2004 年为例,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为11.1%,第一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比重为48.3%,两者相差37%。第二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9.5%,劳动力比重为21.2%,二者相差38%。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29.4%,劳动力比重 30.5%,两者相差 1%。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严重偏差,不仅说明不同产业间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也表明农业劳动力在各个产业之间的自由转移还存在障碍,尤其第一产业向其他产业转变更为严重。因此,设计合理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式有助于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农民非农业化收入,实现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的最优化。
2.有利于城市化的推进
新农村建设的物质载体,直接体现着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状况、农村劳动力的配置标准,转移劳动力的大背景下城市化是一个很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目前,黑龙江省大概有 1 611.46 万乡村人口(占黑龙江总人口的 41%)需要转移到城镇中去。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达到发达工业化国家5%的水平,转移模式对于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否能够顺利安置显得尤为重要。
3.加快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
在立法上完善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在其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法律予以保护。规范劳动关系,加强用工手续。同时,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使其能够完全享受城市职工子女相同的教育资源,是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全心投入到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去。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现状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虽带有普遍性,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造成在各地区的数量分布不均衡,地区差异比较明显。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业劳动力的剩余率较高,有些地区高达40%以上;而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第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比较迅速,农村剩余劳动力比例较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中部农村剩余劳动力近3 700万人,超出东部2 000万人,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5 400万人,几乎占了全国农村剩余劳动总量的2/3。
我国是“二元经济”特征显著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经济国际化进一步深化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农业出现了富余劳动力。全省有农业劳动力943.3万人,其中,剩余劳动力446 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8%。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份额从1952年的45.77%下降到2004年的11.1%,下降了近34.7%,农业劳动力的比重同时期仅下降26%。从数字中可以看出,劳动力就业转换滞后于产业转换,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积聚,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进从而影响农业发展。
四、黑龙江省劳动力转移的创新发展之处
首部东北蓝皮书《2006年:中国东北地区发展报告》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报告指出:黑龙江省是全国著名的农业大省,同时,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农副业产品的生产基地。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三年来,黑龙江省在积极落实中央各项农村政策的同时,不断帮助农村、农民加大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和步伐;积极倡导、鼓励、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断拓宽农村居民增加收入的增长点,使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生活条件逐年稳步提高。
黑龙江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上在某种程度不同于其他省份,主要表现为:第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离土不离乡”、“离土不离乡”等转移方式。根据《2005 年黑龙江省农村住户调查年报》显示,在 4 200 户被调查农村住户中,有691 户为农业兼业户,有 1 195 户为非农业兼业户,二者占所调查的农村住户的 45%。由此可见,黑龙江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产业转移具有明显的流动性特征,稳定性较差。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劳动力择业的盲目性较大,随意性较强。第二,城市中对农村劳动力提供的主要多集中在临时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普遍采取阶段性就业、兼业等形式,农忙务农,农闲务工。而这种转移模式大大降低了农村劳动力非农业就业的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劳动力非农产业就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城市生活成本较高,都影响了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针对目前这种情况,黑龙江省政府于2008年正式颁布了《黑龙江省劳动力转移办法》,其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力素质。
1.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我国的户籍制度一直偏重于控制功能,而忽略了其服务功能,造成了我国广大农村劳动人民迁徙权的丧失。近几年,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农民工户籍管理规定。暂住证、临时身份证以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完善也标志着城市对于农民工的认可。
2.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劳动力摆脱土地的束缚
土地流转的目的,也就是追求土地规模经营,即通过土地流转形成土地集中,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我国南方的一些省市目前开展的较为成熟。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参股,组建相应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参与经营。
3.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拓展农民自主创业的途径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产业;农村劳动力
城镇化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城镇化建设也飞速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已取得傲人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其中以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再就业和经济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尤为明显。本文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出发,探讨了两者之间的促进与发展的途径。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现状分析
在经济发展中,新型城镇化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做出来很大的贡献,历史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想顺利推进城镇化建设,需要政府、社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参与,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城乡统筹存在差距。当前,虽然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农民工户口以及工作种类的很多限制,很多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城务工方面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比如医疗、教育等方面都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劳动力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很多城镇劳动力能够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劳动力都没有能一视同仁得到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农民工城市化的进程,挫伤了农村人口往城市转移的积极性,因此,积极构建统一、有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城镇化推进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较为单一,转移速度缓慢。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较为单一,再就业难度大。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结构仍以农业和工业为主,其中从事农业人员还主要以小农经济的人力务农为主,不具有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能力。而进城务工的劳动力主要是在从事工人或者一些以出卖体力为主的工种,主要以劳动密集型工作为主,造成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单一化;另一方面,劳动力转移速度缓慢。现在很多乡镇企业没有了从前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同时城镇化过程中,城市自身的就业形势就很严峻,再加上每年又有很多应届毕业生就业,这就造成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空间被大大压缩,使其转移的速度趋于缓慢状态。农村劳动力带来的人口红利被大大降低,造成用人成本的提高,整个企业的利润降低,使得整个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一定阻碍。(3)劳动力市场不完善,行业存在壁垒。即便是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发展,其调节也存在很多比较落后的现象。从当前劳动力市场现状看,受制于文化程度和职能能力水平,很多体面的需要脑力的工作都对农村劳动力存在一定的行业门槛和壁垒,这往往会造成社会对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同时也大大压缩了他们的就业选择空间,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4)农村劳动力就业素质不高,缺少竞争力。外在的因素固然是导致农村劳动力就业选择空间小的因素之一,但更多地还是要从自身出发,有一个客观事实就是,农村劳动力的素质较之城镇劳动力来说,确实低一些,也就造成他们没有办法获得更高收入的工作。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我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也出现了从事单一农业的劳动力数量的绝对减少。与全国相比,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有许多相同之处,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1、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逐年增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巨大发展以及我省人口基数大的原因,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出现了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逐年增多的新趋势。
2、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模式日益多样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全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一样,出现了“离土不离乡”、“离土离乡”、“离乡不离土”等多种模式。
不同的是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以“离土不离乡”为主、其余方式为辅。可以说,农村工业和乡镇企业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重要载体。年际间劳动力跨区间流动的数量迅速增长,流动的基本趋向是从农业区向工业区、从农村向城市。
3、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领域日益广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开辟了转向乡镇企业和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城镇道路,形成了向加快城镇化建设、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等领域多元流动的格局:首先,农村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开发成为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基本载体。其次,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开辟了新的重要渠道。再次,城镇的工矿、建筑、商饮服务业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最后,有秩序的向省外、国外组织劳务输出成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必要渠道,但以上渠道的吸收能力有待提高。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和转移,一些制约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因素有如下几个:
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彻底目前,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多数还停留在“离土不离乡”和“离乡不离土”的转移方式上。“离土不离乡”和“离乡不离土”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方式,只是特定时期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渡形式。用这种形式并不能最终彻底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
2、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与非农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在文化层次上严重错位在我省外出打工者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现代化的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对就业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如果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掌握其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只能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3、农业剩余劳动力与非农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在供需总量上存在矛盾近几年,随着我省农业要素的不断投入,农业新技术的不断推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村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而与此同时,由于全国的乡镇企业发展迟缓,吸纳的剩余劳动力和以前相比少了很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等各大城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人员不断增加;农村的第三产业发展缓慢致使非农部门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因此,在短期内将所有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出去还很困难。
三、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
1、制度因素我国实行的是城乡隔离政策,农村户口在就业方面与城镇户口的差别很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劳动力资源的转移。由于信息服务滞后,致使农村劳动力转移途径不畅通,流动机制不健全。对于农民工利益的保护还没有相应健全的法律作为有效的保障,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困难。
2、农业本身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下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劳动力的就业份额一直在下降。这是因为新农业政策的实施激活了农民的经济意识;许多劳动力开始脱离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资本要素加速向农业流入替代了部分劳动;同时农业科技取得巨大进步,科技成果得以广泛实施;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和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
3、非公有制经济吸纳能力较弱我省的乡镇企业发展较为落后,没有为农村劳动力的直接转移创造较大的容纳空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受到一定限制。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制造业仍是提供就业岗位最多的产业之一。
关键词:西方宏观经济学;劳动力市场;西方古典学派;凯恩斯学派
引言
自从1936年以来,西方的经济学就被划分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这连个大的体系,而长期以来,凯恩斯学派的经济思想都贯穿于宏观经济学领域,并且围绕着劳动力市场这个重大的问题与传统的西方古典学派展开激烈的争论,有时候二者之间分明的鸿沟甚至都相互冲突。
1.西方宏观经济学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理论评述
关于劳动经济学的研究,主要涉及到的是企业之间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而由于劳动力市场是不同于商品和其他要素市场,这是由于其特殊性存在而造成的结果。而往往内部劳动力市场理论对企业内部组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1 内部劳动力市场的概念与发展
内部劳动力市场概念阐述的问题可以追溯到1971年的派尔雷,其被阐释为一个企业中,它劳动力的定价通过管理规则以及程序来决定的。并且它的特殊性在于高度的雇佣稳定性,简而言之,就是高水平职位往往由内部晋升的员工大批量占有,并且分配程序都是根据所制定的程序来支配的。并且在其发展的历程中,有三个关键性的因素出现:在职培训、技术的特殊性以及习惯法则等。而这些特殊的技能对一些发展中的企业而言,往往非常重要。
1.2 内部劳动力市场的最新动态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西方宏观经济学上的内部劳动力市场解释了工资条上的刚性,把企业对惯例的调整视为工资决定的关键因素,并且认为市场的供求关系因素只能对工资的决定存在阻碍。
近年来,关于对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特别是美国与日本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力市场都出现了相应的一些新情况时候,比如美国自80年代中期的公司缩减规模,导致了失业的增加;而日本也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大裁员,在这种经济大萧条的形势下,如何能够从理论上看待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走向与变化规律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而比较有前瞻性的观点认为,企业裁员有较大规模的增长确实标志着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衰减与劳动力市场外部的倾向的增强,并且预测可能未来的时间厘米那,直接由市场媒介的雇佣关系将会逐步取代内部拉动力市场,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部分源于“后福特时代”技术的进步使得产品的周期大大缩短。
2.关于劳动力市场两派的不同论述
2.1 西方古典学派对劳动力市场的阐述
关于对劳动力市场的阐述,通常会涉及到对工资效率即所谓的工资决定论的阐述。而西方古典学派认为,在工资决定论方面,工资为劳动力价格的体现,它必须等于维持这种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对劳动力市场最早的阐述来源于英国经济学家威廉,尔后亚当斯密在这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阐述。而且认为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而不同于其它的商品市场,劳动力的价格是由生产这种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力时间来决定的,与此同时,作为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工资,其形成与决定也同样受到供求规律与竞争规律的制约,而且这种竞争因素的作用也使得价格在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
其次对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劳动力市场,往往会涉及到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西方古典学派在“古典”的宏观经济学模型中已经对劳动力的需求与供给给予了深刻的阐述,分别是当劳动力市场处于均衡就业水平时候,就已经不存在失业这样的概念了,而且在这样的古典模型中,由于工资条的刚性已消失,并且其完全的伸缩性,当失业这种不良的经济现象出现时候,往往能够通过降低货币工资来降低实际工资,从而达到充分就业。因此西方古典学派认为仅仅依靠市场,货币就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弹性空间,从而经济也能处于充分就业的状态。从经济学模型的角度来看,就是劳动力供给与需求饿曲线交点,不仅决定了充分就业的总产量同时也决定了均衡的就业量。
2.2 凯恩斯学派有关劳动力市场的阐述
在承认了古典学派的部分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凯恩斯学派也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地,比如其认为在货币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稍微有提高会导致劳动力供给量的减少,这样的观点往往是不符合事实的。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凯恩斯学派认为在进行工资协议的时候,对于工会与资本家双方所规定的只能是货币工资,至于实际工资出现的波动还要由另外的一些因素来决定比如很关键的价格水平,因此凯恩斯学派阐述了自己的劳动供给函数的观点,即劳动者具有“货币幻觉”因此劳动的供给量是货币工资的函数,而并不是古典学派认为的实际工资的函数。
2.3 二者的共融点与分歧所在
关于二者的共融点,首先两个学派都认为“劳动需求为实际工资的函数”这样是一个真命题,而且关于就业量增加,国民收入也会增加,实际工资相应却减少,关于这样的观点双方也达成了一致。
但是双方存在的分歧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对于“货币幻觉”这样的概念,古典学派认为其未曾有之,而凯恩斯学派坚信这样概念的存在,即信息的不完全。并且对于货币工资与价格水平关系而言,古典学派认为价格水平与货币工资涨落幅度十分具有弹性,而凯恩斯学派认为要降低实际工资,只能通过提高价格水平(P)这样的途径才能实现。
3.西方宏观经济政策对失业率造成的影响
西方宏观经济政策强调了价格稳定、充分就业以及国际收支平衡等问题,而往往现今西欧大部分国家所出现的失业率恐慌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失调不无关系。
3.1 宏观经济政策对结构性失业率的影响
关于欧洲目前存在的较高的失业率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劳动力市场的僵化,因为目前存在的风险在于如果劳动力市场出现问题后,失业率周期性的增长就会演变会很严重的结构性问题。比如,某些国家实施的严格保障就业的法规只会使那些失去工作的工人更难找到新的工作。同时,他们失业时间愈长会导致有兴趣雇佣他们的雇主更少,一些雇主甚至会放弃从失业工人中进行挑选。此外,由于这些失业工人无法有效地抑制工资弹性,从而使就业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最终成了“结构性”失业者。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待这问题,欧洲央行完全有理由坚持,宏观经济政策会导致更高的结构性失业率的产生。
4.结语
对于当前的全球经济形势而言,如何能够更好的将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的经济规律结合并合理的运用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而且需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同时,防止市场出现过度通胀或萧条状态出现。(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斯诺登等. 与经济学大师对话[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2]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 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杨俊青,刘姗姗.劳动经济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女性农村劳动力;培育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4202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机制,是继之后的又一次农村经济体制的制度创新,也是河南省农业生产实现长远发展目标,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现实选择。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广大农村劳动力,其中农村女性劳动力已经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一半,因此女性农村劳动力的培育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其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
1 河南省女性农村劳动力概况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显示,河南省农村劳动力约有46046823人。其中男性劳动力和女性劳动力各约2300万人,女性劳动力略高于男性劳动力,占50.1%,高于全国水平近1个百分点。尽管女性劳动力已经成为河南省农村劳动力的主力军,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低。一些传统观念、保守思想仍然在影响着广大农村地区的女性。“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造成的社会对妇女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农村女性接受教育,获得培育和发展的机会要远远低于男性,由于长期受此思想的熏陶,很多农村女性缺乏自主自立意识,依赖性较强,而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家庭非生产性劳动中,相夫教子成为她们生活的中轴。另外,河南省女性农村劳动力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比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力年龄明显偏大。第一产业劳动力中51岁以上的人数占42.8%,60岁以上人数占14%,分别比第二产业高33.2个百分点和13.6个百分点,比第三产业高36.7个百分点和10.2个百分点。同时根据调查结果,河南省农村劳动力中,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的女劳动力人数分别占69.9%、18.5%和11.6%,前者比后两者分别高51.4个百分点和58.3个百分点,但其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人数却是比较少,不足20%。
2 河南省女性农村劳动力培育现状调查
为了进一步深入了解河南省女性农村劳动力的培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课题组通过实地问卷调查进行详细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2.1 调查说明
为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课题组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实地采访农户相结合的方式,于2012年7月5日至20日先后走访河南省洛阳、郑州、新乡和开封等地区的周边县区及农村,随机发放问卷302份,共回收有效问卷288份,本次问卷调查的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年龄、教育程度、劳动技能、培训经历、婚姻状况、家庭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等。另外,除问卷调查外还与56位农村女性劳动力进行深度访谈,以期了解河南省农村女性劳动力对目前生活状况和劳动培育的真实想法。
2.2 调查结果
通过对问卷的整理,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河南省农村女性劳动力存在一系列问题,综合素质明显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1)河南省女性农村劳动力参与培育意识普遍较为薄弱。
通过调查,78%的女性没有意识到培育的重要性,75%的女性没有意识到需要技能培育。她们有的是自身尚无意识,有的是有投资意愿但承担成本能力有限,这些原因都制约着女性农村劳动力对自身培育的投入。很多农村女性认为技能培训都不是需要自己考虑的问题,随着全省农业产业化的广泛推进,很多女性都进入到自己村办企业进行务工,这样既不耽误自家农活,又可以额外补贴家用。所以大多数农村女性都是进入村办企业以后接受企业临时的上岗培训,由于技术含金量不高,都是特别容易复制性的体力劳动,所以广大农村女性没有意识到技能培训的意义,也不知道劳动力培育其实不仅仅只是简单的操作培训。另外被访女性也大都认为自己在务农方面比较熟练根本不需要培育。问卷中设计一道题目“您是否愿意花钱去参加培训班学习农业技能或者其他技能?”,95%的回收问卷都选择的是“不愿意”。由此看来,仅仅靠农村女性劳动力自身参与培育,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2)河南省女性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文化素质是农民整体素质的基础,其主要体现指标是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从总体上讲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整体的文化水平仍比较低,河南省作为全国农业人口大省,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尤其是河南省农村女性,长期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束缚,受教育程度更是普遍偏低。通过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农村女性中,学历构成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劳动力仍然占多数,文盲半文盲还占很大的比重,农村女性劳动力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8%,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2%,高中及以上文化仅占1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文化程度较高的女性劳动力多数从业于农村的非农产业领域,而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文化素质更低。
(3)河南省女性农村劳动力专业技能培训普遍缺乏。
调查资料显示,河南省女性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人数占17.5%,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劳动力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人数分别占8.1%、48%和43.9%,前者比后两者分别低39.9个百分点和35.8个百分点。而荷兰90%的农民受过中等教育,12%的农民毕业于高等农业院校;联邦德国35岁以下的农民中,70%以上受过农业职业教育,35岁以上的农民受过农业职业教育的也高达50%。我省农村女性劳动力技能培训程度较低,说明政府和企业对农村女性技能培训的投入不够。在农村女性自身缺乏加强技能培训意识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和企业又不加大对农村女性技能培训,势必会影响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但仅靠政府的力量去承担农村技能培训的高昂成本是无法解决培训缺乏的问题的,而仅靠企业又不现实,因此,唯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法才能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发挥主导作用,联合企业发挥市场资金来源等作用。另外,即使受过技能培训的小部分农村女性劳动力,她们接受培训的时间都较短,大都少于两个月,而且她们普遍反映培训形式单一,理论与实践脱节,这也要求日后在培训内容上要更贴近现实,更加务实。
3 政策建议
(1)摒弃传统思想束缚,增强女性农村劳动力参与培育的意识。
随着社会发展,尽管传统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观念的变化比较缓慢,一些传统观念仍然在影响着我们,尤其是对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村女性的影响更加严重,因此,就必须要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增强女性自身培育意识,提高其社会地位。首先可以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使广大农村女性劳动力意识到培育的重要性,同时加大文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她们摒弃依赖性、封闭性的弱势心理和不思进取的思想,消除“重男轻女”的陈旧观念,克服自给自足的闲适观念,解放思想。其次,通过加强素质教育使广大农村女性劳动力意识到只有通过不断参与培育才能提高其自身的素质修养,增强劳动能力,并意识到要及时了解党和政府对农村女性劳动力的鼓励性政策,增强自信心和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劳动,意识到农业产业化发展是离不开广大农村女性劳动力的。
(2)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其女性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方面的服务职能。
在女性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方面,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首先,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逐步消除全省女性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的体制障碍,为女性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制定宏观的政策法规、提供资金支持、搭建教育平台;其次,政府要倡导全省各级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分类的多样化培训,通过建立双向选择平台,提供个性化服务,成为女性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的实施主体。据了解,焦作市几十名农村女青年接受培训的基地是河南科技学院,每人接受培训的资金标准为2500元,培训重点是比较效益高、增收潜力大、有利于规模化经营的行业或专业,如规模化养殖业、高效种植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物流业等,培训的产业会更加具体细化,如规模化养殖业要具体细化到类别或品种,如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等;最后,省政府应该把女性农村动力的教育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切实承担起培训的基本职能。
(3)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投入的有针对性的女性农村教育培训机制。
借鉴国外的农村女性劳动力培育,如日本、美国等国都是把培训费用纳入了预算,保证了劳动力培训的顺利进行。我国也实施了“阳光工程”,设立了专项资金,进行农村劳动力培训。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农村劳动力的参与,我们至今还没有针对这个群体的专门培训机制。考虑到河南省作为一个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大省,以及女性农村劳动力自身的特殊性,省政府应该在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女性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投入体制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智力投资保障机制,应积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由省内各级政府、个人、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共同负担的女性农村劳动力的培育投入机制,从而共同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对参加培训的女性农村劳动力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对于经济困难的以及家庭情况特殊的,政府帮助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以保证更多的女性农村劳动者能够接受知识和技能等各方面的培训。另外,应该加强我省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和成人教育,使广大女性农村劳动力能够接受专业培育,基础教育固然重要,但后天的技能培训也不能忽视,因此,要加大农村女性劳动力的教育帮扶力度,充分利用夜校、干校、电化教学、学生帮教等形式大力开展农村女性扫盲活动,并创办农村职业教育示范基地。最后,各级培训机构要将培训质量放在首位,广大妇联干部要当好培训机构和广大农村妇女中间的桥梁和纽带,发现、推荐适用于农村女性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好教材、好教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培训质量,加强沟通配合,想妇女之所想,急妇女之所急,加强与政府、各级妇联、劳动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争取各方支持,最终通过对广大农村女性劳动力的积极有效地培育从而促进我省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工资本质;活劳动;等量资本等量利润;等价交换
工资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补充,为了更深刻.更尖锐地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马克思独树一帜地将工资理论从传统的“按劳计酬”模式中解脱出来,直接将雇佣工人的工资表现为雇佣工人本身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而不是传统意义的雇佣工人提供的活劳动或劳动产品的价值或价格。这不仅在当时的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至今仍然有着非常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历史或今天有着社会主义渊源的国家如中国.越南.俄罗斯等都无一例外地在政治经济学教学中采用了马克思的个人说法,就如英国、德国、日本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可惜重视归重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仍在英美法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界占据着统治地位,虽不能说他们已将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批驳得体无完肤,但凭心而论,要以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取代现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中的活劳动工资理论,已经成为了包括笔者在内的众多“无产阶级”经济学者越来越遥远的梦幻。这其中的原因也许真的很多,但工资理论中的根本错误可能是基本原因中的重要原因。
1.关于工资的本质
工资的本质归根结底还是只能是活劳动或劳动产品,这在现行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中有了太多的证明,用“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论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论据:
这是工资概念本身的内涵决定的。就字面而言,工者,工作的意思,引申为工作成果,即工作者的劳动成果;资呢?就是工作者工作的报酬,也就是工作者在提供劳动产品或工作成果后应该得到的报酬。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雇佣工人在为资本家提供了活劳动或劳动产品后,资本家支付给雇佣工人的货币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在这里,资本家是不是愿意支付雇佣工人劳动报酬,根本不会考虑该工人本身价值几何—按马克思劳动力工资论观点,包括工人自身生活必需品价值。自我成就价值,子女抚养费用等,而只是考虑该工人是不是能胜任某项工作,最后为资本家提供了多少劳动产品。关于这一点,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工资本质理论里和萨伊及其政马尔萨斯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里已经有过很多论述,有兴趣的同行可以自行参考。需要强调的是,同样是被称为工资,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报酬,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就脱胎换骨地变成了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呢?如果一定要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是劳动力的内涵,社会主义的工资是不是也可以做同样的推断呢?
这是工资的渊源造成的。工资起自封建社会,主要用于地主家的长工和短工,分别表现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沿袭了这两种工资形式,但本质含义与封建社会没有什么区别。就资本家而言,如果愿意支付雇佣工人以计时工资,完全是因为他(她)本人认定自己的某个劳动部门或工作岗位必须有一个长期蹲守的人,在法定或认定时间内处理或等待处理自己必须或要求处理好的事物。在这里,支付工资的依据主要有劳动态度,劳动过程和劳动的后果,而不是马克思所描述的劳动力价值。当然,雇佣工人在这里也会考虑自己的生活需要和子女的抚养费用,不能满足这些基本需要,此处的雇佣关系将无法完成。也就谈不上资本主义的扩大再生产和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问题。但归根结底,资本家在这里考虑的是该岗位到底该值多少钱,雇佣工人考虑的是我在该岗位到底该拿多少钱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该岗位的活劳动值多少钱的问题。计件工资中的劳动价值特点更加明显,由于工资只与劳动成果挂钩,资本家仅仅参照工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发放工资,根本不用考虑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享受需要.和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等问题。
这是工资计量行为的必然结果。工资的计量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非常直观而又简单的资本家单方操作行为,资本家按照一定的标准,根据雇佣工人提供劳动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支付给雇佣工人一定数量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劳动产品增多,产品质量提高,雇佣工人获得的工资数量相应也增多;反之,劳动产品减少,产品质量下降,雇佣工人获得的工资数量相应也减少甚至没有。而然雇佣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开支。成就需要开支和劳动力再生产需要开支等的变化都不能成为工资计量变化的依据或发放标准,既然工资是根据雇佣工人的活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数量多少与质量好坏发放的,又何必别出心裁地说工资不是活劳动或劳动产品的体现呢?难道真要叫工资本质成为与自己不着边际的劳动力价格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不成?
这是工资给付期间的必然反映。资本主义社会里,无论是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资本家都是在雇佣工人提供了活劳动—多数情况下是提供了劳动产品后,根据所提供活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事先拟定的标准给雇佣工人发放工资的,而不是在雇佣工人提供活劳动前,先去考察所购买的雇佣工人需要多少的生活必需品,多少的自我成就费用,多少的子女抚养费用等等,然后将之加总,分期或一次性给付—如果如此,劳动力市场就会出现雇佣工人越老越值钱,家庭负担越重越值钱,劳动能力强与不强无区别的不正常现象,这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都无法接受的非客观事实!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扩大再生产过程无法接受的非客观事实!
这是工资所体现的剥削关系的直接结果:剩余价值理论和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告诉人们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严重的剥削现实。说清楚了,就是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资本被区分为了购买生产资料与原材料的不变成本和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再生产过程也被区分成了必要劳动过程与剩余劳动过程,劳动时间也就有了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不同说法。资本家的剥削最后也就落实为无偿地占有了雇佣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这就提出了一个简单的实际问题:剩余劳动过程不仅仅是劳动力,即可变资本的运作过程,同时也是机器和原材料等不变资本的耗费过程。作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双重所有者,拥有劳动成果到底是一种合法权益还是真的对其中的部分资本(可变资本)进行了剥削?同样是劳动使用,如果说对可变资本有剥削,是不是对不变资本也同样存在剥削?如果对不变资本没有剥削,对可变资本的剥削又从何谈起?资本家根本不在意自己的预付资本是否要区分为不变和可变资本,但他知道整个劳动过程都是他全部预付资本的运作过程,他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拥有该劳动过程的全部成果—包括马克思所提出的剩余价值!
所以,如果把工资理解为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格,而不是活劳动的价格,不仅不能体现工资的真正内涵,同时也人为地增加了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透视难度,使资本主义真正的剥削关系隐藏于云山雾海中而无法感知了。
2.活劳动工资论更深刻直观地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
把工资本质确定为雇佣工人的活劳动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已非常直观和简便了,但在此之前,我们还有必要陪析一下现代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里的几个经济学核心观点:
关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问题: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说法,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不仅在再生产过程中创造出自身的价值,同时通过剩余劳动,创造出超过自己价值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剥削)。对此,笔者不能接受,在我看来,即便存在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说法,则无论是必要劳动还是剩余劳动,都是劳动力与劳动资料有机结合的结果。说清楚点,就是在所谓的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既有劳动力活劳动的投入,同时也有机器和厂房设备等不变资本的投入,这一点与必要劳动过程没有区别。如果我们执意强调剩余劳动过程中劳动力商品投入的特殊性,又如何否定该过程中机器和厂房设备等不变资本的特殊性呢?反过来,如果我们否定了该过程中不变资本的特殊性,则劳动力商品的这种特殊性不是以同样的理由被否定了么?
换个角度考虑,把工人的活劳动看做是一种特殊商品,至少有两点在理论上无法否定:和其他商品不同,活劳动看不见也摸不着,不好把握也不好计量;由于价值就是商品中的活劳动,再以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问题来说明工人的活劳动当然无异于马克思所说的“以一碗豆腐来说明豆腐一碗”,因此,活劳动商品的价格必须借助活劳动的成果来表现,即以社会必要劳动来衡量工人个别活劳动成果的价格。
关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问题:依照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说法,资本家在再生产过程中的投资是要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其中不变资本是用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等以转移形式存在的资本,而可变资本则是以创造形式存在的雇佣工人的工资。
这当然只是一种表象:资本本身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如果不变,不带来剩余价值,就只能称之为资金而不是资本,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方面的投资有价值的转移就生硬地将“不变”和“资本”两个互相矛盾的概念联结为一个非鹿非马甚至无法把握的名词!可变资本方面呢?由于一般情况下资本家都是在劳动过程完成后给工人发放工资的,而这部分资金(包括实物)的来源恰恰又是雇佣工人自己的活劳动。雇佣工人从资本家那里领取的其实就是自己活劳动成果的另一种转换形式。这就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资本家根本不存在什么可变资本方面的投入。是工人的劳动给自己创造了收入,是工人的劳动创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财富,也使资本主义社会的扩大再生产得以维持与继续。
关于等价交换问题:这是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条基本规律。但本人认为:资本家正是利用了等价交换规律的表象,在活劳动交换中彻底违背了等价交换规律,从而完成了对劳动者的实际剥削的—这一点在后面的分析中我将系统说明,此处需要强调的是:等价交换规律确实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条重要规律,但它只适用于绵羊。斧子和机器。劳动力等一般商品,不适应活劳动购买这种特殊商品,要真正彻底地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就必须首先找出活劳动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
关于等量资本等量利润问题: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另一条基本规律,虽然实际操作中总会有很多的背离情况,但作为长期的竞争结果与发展趋势,这一规律我们绝对不能轻视!就是说,无论是产业资本家,银行资本家,还是商业资本家,投入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本数量也许不一样,每一次具体操作时获得的利润数量也许也不一样。但无论如何,他们的利润水平是追求相同的,同样多的资本投入只能获得同样多的净收益!如果违背了这一点,就肯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包括马克思所说的剥削问题!
下面我们联系实际,对工资为活劳动价值时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进行直观而简单的揭示:
例证:产业资本家某期以2分的月息从银行资本家手里借取500万元投入再生产过程,一个月后生产过程完成,产业资本家从市场获取总产值600万元。按约定的利率归还银行资本家510万元以后,产业资本家需支付雇佣工人多少工资才不存在对工人的剥削和豪夺呢?
根据前面提出的等量资本等量利润原则,我们可以做一个这样的推断:既然银行资本家的500万在本次生产过程中已经从产业资本家手里赚取了10万元,产业资本家也就必须在本次生产过程里赚取10万元。而总产值在与银行资本家了结后还有90万元,产业资本家从中提取10万元不仅很有必要,而且也成为现实的可能。也就是说,本次生产过程中,如果产业资本家与银行资本家一样只获取了10万元或低于10万元,其余80万元或更多都支付给工人做了工资或福利,产业资本家就没有对工人进行任何剥削,资本家对工人活劳动的购买也不存在不等价交换情况;但如果是另外一种结果:产业资本家在本次生产过程中提取额超过10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福利低于80万,这就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剥削问题。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资本家投资的目的及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要求来看,剥削的严重存在应该说是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分配的主流!但无论如何,这种剥削并非来自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劳动力的“剩余”使用,而是来自流通领域的不等价交换—工人的活劳动和资本家支付价格的不等价交换!
为了更清楚深刻地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笔者对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做一次系统的整理。
按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可以表示为;G—W(A.Pm)....p....w’—G’
其中,G表示资本家的预付资本,W表示预付资本的实物形式,A表示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等,Pm表示劳动力,...P...为生产过程,W’为生产完成后劳动产品的实物形式,一般说价值超过W,G’为其货币形式,G’=G+g,g为剩余价值。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Pm部分资本家是没有预付的,所以,调整后再生产过程可以表示为:G—W(A)...P...W’—G’。其中,W’=W+Pm+m,m表示增值部分剔除工资后的余额,包括平均利润和剥削额,G’=G+g。但此时的g不能表现为剩余价值,只能称为预付资本的增值价值,包括工资.平均利润和剥削额。文字归纳可以表述为:资本家预付资本G购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对象,在经过工人劳动后形成了包括工资。平均利润和剥削额的新产品W’,投入市场后,完成实物到货币的转换,实现了预付资本的货币增值,也一般完成了马克思所说的对工人的“残酷剥削”。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
关键词:黔西北毕节地区;农业剩余劳动人口;劳动力输出
中图分类号:C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4-0058-03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目前社会快速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阶段,农业现代化导致农业部门所需劳动人口减少,出现了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人口,同时城市快速发展的工业部门需要大量劳动力,从而使得大量农业部门的剩余人口转移到城市的现代工业部门,社会城市化进程加速。由于农业部门的现代化,这种劳动人口流出并不会减少农业部门的生产,反而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同时,农业部门的这种劳动人口流出可以为工业化进程提供大量亟需的劳动力资源。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过渡转型期,基于我国目前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农业剩余人口转移的问题也成为了具有浓厚中国国情特色的新问题。由于黔西北毕节地区自然、历史、社会等因素的特殊性,这一问题在黔西北毕节地区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对黔西北毕节地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黔西北毕节地区曾经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典型的喀斯特地区,人口密度大,绝对过剩人口数量多,比例高。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该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城市化进程相对滞后,工业化水平低,而且境内地形切割严重,人多地少矛盾极为突出,当地居民的贫困程度为全国罕见,地区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与生态危机。据有关统计,目前黔西北毕节地区有农业劳动人口678万,劳动力总数达395万人,相对瘦脊的耕地仅有546.54万亩,农民人均不足0.8亩。按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推算,全区农业耕作仅能容纳180-220万个劳动力,理论存量富余劳动力(包括外出务工的130万)有175万人[1]。至此,黔西北民族地区成为农业剩余人口问题最为严重和贫困程度最深的地区之一。
近年来,黔西北毕节地区为了解决当地农业剩余人口问题,将农业剩余人口输出作为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大大促进了地区农业部门的生产率提高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也带来了农业人口素质的提高及民族地区的融合等社会效益,但农业剩余人口转移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相关社会问题,比如城市中务工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边缘化问题,农村空巢家庭中的老人赡养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等诸多现实问题,造成了当地的社会问题,也影响了劳动力人口输入地的社会稳定。
二、黔西北毕节民族地区农业剩余劳动人口输出面临的问题
1.农业剩余劳动力输出导致农民在各种权利方面面临社会边缘化。
由于我国现行体制的特殊性,农业剩余人口转移中往往是“转而不移、流而不迁”,使农业剩余人口输出中存在大量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务工人员的各方面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第一,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权利没有保障,存在教育歧视。目前黔西北地区大量流动儿童跟随劳务输出来到城市,其失学率超过9%。作为城市边缘人口,农民工子女难以获得与城市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也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2]。第二,由于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市场信息缺失以及就业岗位对务工人员存在各方面限制和歧视等因素,外出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较为普遍。例如很多地方采取资格认证、行业限制等政策限制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从事某种工种,对农民工乱收费,要求农民工进城要办理婚育证、健康证、暂住证等名目繁多的证卡,阻碍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第三,务工农民的身份受到歧视,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城市的社会保障极少覆盖务工人员,务工农民甚至难以得到基本的工伤、医疗保险。加之城市住房制度的限制,外出务工农民一方面难以买到住房,另一方面更由于户口限制无法取得住房贷款,从而只能租用二手房,甚至居无定所。这也使得外出务工农民难以真正融入城市体系之中。
2.农业剩余劳动人口的大量外流导致输出地经济建设的问题。
黔西北地区由于其经济社会因素的特殊性而被给予高度重视,作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试验区,其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人才物力。但由于大城市存在工资、发展机会等方面的优势,吸引大量劳动力外流,造成黔西北地区本地劳动力的减少,新农村建设出现“空巢”。由于务工农民的工作行业多为建筑业、工厂加工业、矿业等劳动强度较大的部门,因此外流的劳动力多为青壮年尤其是青壮年男性。这种流出趋势造成黔西北地区本地残余多为素质较低的、劳动能力较差的劳动力,致使本地的建设缺乏必要的劳动力,弱化了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妨碍当地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外出务工农民从事的行业多为较低端的体力型的熟练工作,处在产业链的中下层,因此农业剩余人口外出务工所学到的技术知识十分有限,不利于其返乡创业,也难以带来科学技术及管理经验,真正促进当地产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黔西北民族地区农业剩余人口的输出一方面使其失去了经济社会建设所需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又没有得到外出务工所带来的充足的技术流入,减缓了自身的工业化进程。
3.农业剩余人口输出中组织化程度低,培训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劳务品牌。
笔者在黔西北毕节地区调研中发现当地农业剩余人口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农民外出务工主要依靠自己或社会关系、血缘关系的广泛性寻求就业机会,而通过中介机构的有偿介绍、职业技术学校的培训转移和政府劳务输出办公室组织的集体性成规模的劳务输出所占比例较小。如当地在广东就业的农民工中,除少量是通过政府部门有序输出和定点劳务扶贫外,多数是通过以老带新等方式输出的。据贵州省劳动保障部门统计,从1987年至2006年,贵州输出的900.89万劳务人员中,有组织的输出仅 118.01万;2006年贵州劳务输出78.88万人次,有组织输出仅9.87万人次,只占八分之一左右[3]。有组织输出和政府职能的缺乏致使农村劳动力转移组织化程度低、风险大、成本高,大多处于自发、无序、零散的转移状态。
同时,现有的仅是为数较少的普遍意义上的简单技能培训,而缺乏有针对性的培训,这也使外出务工人口未能得到务工所需的素质及技能的提高,面临不适应市场需求、上岗就业较难等问题。尤其是对于黔西北偏远的民族地区而言,其教育相对内地教育、尤其是专业教育比较落后,造成当地劳动力技术素质偏低,很难适应城市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就业能力较差,职业发展空间更加有限。
关键词:《资本论》;西方经济学;工资理论;比较
工资理论作为分配理论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形成部分,其结构和形式也就取决于生产结构以及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革新,生产结构有了重大变化,处于不同生产结构阶段的工资理论也发生着变化,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此外,基于不同价值理论,对工资理论的认识也存在差别。鉴于此就有必要对处于不同生产结构进程中和边际革命之前以劳动价值论与之后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的工资理论做一个比较。
一、《资本论》中的工资理论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然而,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它包括:(1)维持劳动者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劳动者养活他的家属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费用。
马克思在阐述了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量的变化时指出了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即剩余价值率)取决于三种情况:一是工作日长度,二是正常的劳动强度,三是劳动生产力。并就其不同组合,对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相对量的变化作了详细的论述。
工资的运动规律。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的论述中,指出在积累和伴随的积聚的进程中可变资本部分相对减少。并认为对劳动的需求随总资本的增长而递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人口规律和产业后备军以比可变资本的相对减少更快的速度增长。并进一步指出决定工资的一般变动的原因,即不是工人人口绝对数量的变动,而是工人阶级现役军和后备军的比例的变动,是过剩人口相对量的增减,是过剩人口时而被吸收、时而被游离的程度。
二、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
斯密在工资理论上体现着二重性。一是“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二是“需要靠劳动过活的人,其工资至少足够维持生活的程度,否则劳动者就不能赡养家室而传宗接代了”。他认为工资的数额即劳动的市场的价格是资本家与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的结果。
李嘉图工资理论的特征是把工资理论和劳动价值论联系起来。他从劳动自然价格或价值上阐述决定工资数量的基础。这事实上已正确地确定了工资的自然基础。他也认为市场价格由劳动力供求决定。并认为货币工资有上涨趋势,但实际工资有下降趋势。
边际革命之后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中,马歇尔的均衡工资理论认为工资并不是由劳动的边际生产力独自决定的。但对于一个既定的劳动供给水平来说,工资衡量边际生产力并且等于边际生产力。“当马歇尔说工资率是在边际上决定的而不是被边际所决定的时候,他实际上就是主张生产力的边际是终极原因”。
凯恩斯的经济理论针对大萧条时期的就业问题提出刚性工资理论。并用工会、集体谈判和长期合同来解释工资刚性。
新凯恩斯主义以经济面临总供给或总需求的冲击时,就业剧烈波动而工资却呈黏性这一经济现象为背景提出效率工资理论。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在1984年建立了一个效率工资的动态模型。效率工资理论最突出的理论特色在于注意到了物品不具有能动性,而劳动力具有。
三、比较
(一)价值理论基础
马克思将正确区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的价值作为突破点,第一次科学完整地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其对工资理论的阐述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并以其为起点。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结合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对资本主义工资的运动规律给以合理阐述。
边际革命之前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如斯密,因其价值规定上的二重性导致的其工资理论的二重性;又如李嘉图,不能认识到工资理论的本质,最终导致其学说体系解体。这些理论的不正确性都因其不能够正确区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的价值。
边际革命之前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不能正确区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的价值,只能说明他们在揭开劳动价值论神秘面纱时走了弯路。而边际革命之后的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因其理论建构在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上,把客观的价值标准转向了主观的价值标准,表明他们走上了方向错误的另一条路。虽然其强调人的主观效用,但也消除了人的劳动在价值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生产结构
“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的分配,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这种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在马克思看来,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取决于生产的结构。从属于分配的工资理论也应是生产的产物,取决于生产的结构。马克思是把劳动力当做是商品来论述其价值,因此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同样由再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决定 ,亦即在生产中决定,并把劳动力的价格同剩余价值量相联系;而在考察工资时更是直接将其置于生产之中,并通过资本生产与积累的过程而造成的相对过剩人口和产业后备军来说明工资的运动规律。故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是反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一般的,逻辑与规律相统一的理论。
第二次工业革命及其以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变化,技术革命因科学的发展和燃料问题的解决得以广泛地进行,生产力极大提高,生产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资本的有机和技术构成日益提高。资本的地位也日益突出,资本支配和统治劳动更加严重。也正基于上述原因,以边际生产力工资为基础的一些理论相继出现。
(三)分析方法
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与边际革命之前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更多的是在逻辑推理上对基于其价值理论的工资理论进行阐述,而边际革命之后关于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的数理分析方法不断改进和丰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 非经典转移 乡镇企业 收入-支出弹性
在中国的工业化过程中尽管城市化发展迅猛,但长期存在着数额巨大的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就业性质的非城市化转移人群。而起源于刘易斯(1954)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型,虽然经过了拉尼斯-费景汉模型(1961)、托达罗(1969),稍后的明瑟(Jacob Mincer,1974)、贝克尔(Gary S.Becker,1975),以及斯塔克(Stark,1991)等学者提出的各种新劳动力迁移理论予以修正和补充,但是在空间上仍然将工业化和劳动力转移目标等同于城市化。
国内的多数学者在研究农民迁移问题时基本沿用了上述模型和思路,一些学者尽管也强调农业内部吸收和消化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性,例如彭连清(2001)认为提高农业吸纳力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途径;刘永红(2001)和朱巧玲(2003)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靠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同时加大城镇化发展进程。这些分析尽管重视了挖掘农业、农村的就业容量问题,但其在理论上仍未摆脱“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即等于向城市转移(rural-urban migration)”的经典分析方法,这意味着上述那些非城市化性质的转移都不会被认为是实质性的转移。
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非经典路径
(一)劳动力转移的另一条路径
尽管国内文献在描述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时都附带农村劳动力迁移即等于城市化这一“经典假设”,但是在中国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现实:78%以上进入工业部门的农民工并未真正放弃农民身份和迁入城市定居。这样,总数约2.5亿多的城市务工者和乡镇企业就业者遂成为否定刘易斯经典转移路径的证据(详见表1所示)。
回顾历史,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模式早在计划经济初期就已产生。尽管中国从1956年实行集体化和对私有制经济进行严格限制,但是从1958年以后仍出现了数量众多的农村社办工业企业,从1984年至今又进一步演变为私有性质的乡镇企业。在2007年,统计显示全国工业增加值的49%、出口价值的39%、农民收入的40%以及就业量的30%,都是由乡镇企业所提供和创造。同时在中国工业化过程中,工业人口比城市人口增长率平均快5-7个百分点。
(二)非经典转移的性质和特征
假如上述的非城市化转移模式在中国具有长期性,那么,对该转移模式的产生根源、特征及经济绩效的研究,便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经济学命题。
首先,目前的非经典转移者都基本符合刘易斯的定义:其农业边际生产力很小甚至为零,提高自身边际生产力和收入的手段只能是职业的转换。其次,非经典转移者又都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就业的非农性质与居住的非城市化并存。因此,任何的由于其农业边际生产力为零而选择了脱离农业部门和从事非农产业经营、同时却未能实质性迁移进城市定居的就业行为,就可以被视为不同于刘易斯模式的、“非经典”性质的转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工业化扩张实际上是从城市和农村两个空间地带同时展开的。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制度限制农民转移的自由,1978年中国在政策上逐步取消就业的限制,农民开始了大规模创办乡镇企业、进城务工和从事第三产业。而且这一趋势在短期内也没有减弱的迹象。
当前,学者们尽管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现状予以了重视,但如果一味遵从刘易斯的经典转移模式和单一的城市化转移目标,就需要以非经济的和政策性手段帮助农民工迁入城市定居,这恐怕需要巨大的财政力量支撑才能够办到。尤其是在当前,农民工迁移和融入城市不仅需要户籍、福利和教育等制度障碍的解决,还需要对其城市住房、就业稳定性、工资收入与城市支出保持对称等等实际困难的解决,这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多个大问题的总和。
农民选择非城市化转移的原因
(一)两种转移模式初始投资的比较分析
农民是选择迁入城市还是以非城市化方式实现转移,首先是对家庭的转移成本,即为完成转移而必需的初始投资量进行精确度量。如果两种转移的初始投资量基本相同,农民就没有必要对上述不同的转移方式做出严格区分。如果两种转移的初始投资量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农民必然选择投资量较低和收益较高的转移方式。
农民向城市迁移的初始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购置为保证家庭在城市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资产,这包括住房、家具、家用电器和其它必需的耐用消费品。假如这些城市资产中的一部分在效能和价值上与其在农村居所的资产基本相同、且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移动,那么,为完成经典转移的初始投资总量,就等于其农村资产的移动成本加上城市资产净购置的价值量:
TI = TC + MC(1)
TI是初始投资量,TC是城市资产净购置价值量, MC为移动成本。如果城乡存在着相互统一的资产交易市场,转移者可以通过出售农村不动产和购置城市不动产的方法,来完成其不动产的区位置换。当然,现实中的不动产因城乡区位差异、交易市场完善程度及私有财产制度的特征,会表现出较大的价格差距。例如,一个美国农民可以出售农村私有土地和住宅在内的资产,中国农民的土地不仅未实现私有,而且人均数量比美国农民少很多。这样,在劳动力转移的收益率相同的条件下,中国农民选择非经典转移所需的初始投资量比经典转移要少十几倍。
转贴于
(二)农民工收入与城市支出对比分析
除初始投资以外,农民迁移进城市以后还需面对另一个问题:家庭收入与城市必需支出是否能够保持平衡。如果以劳动产品价值量比工资成本,则中国农民工的该项比值不仅大大高于国际水平,也高于本国城市居民的同类指标。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中国多数选择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收入一直较低,近10年来一般稳定在800-1500元左右,只有在2003-2007年间物价上涨时才增加了17%左右(见表2)。这种状况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必然对本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路径和城市化进程产生影响。
从城市人均支出水平的变动趋势看,中国目前的高速城市化浪潮已经造成了消费支出水平的快速增长,例如近几年仅城市商品房平均价格就增长了1倍以上,医疗、教育和其它生活必需品支出增长率也远远高于农民工工资的增长率。尤其是在当前阶段,由于一些行政部门对城市发展规划和预期不足造成了许多公共设施项目的提前折旧,使城市财政负担、地价、房价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有加快增长的态势,这些因素必然会作用于城市物价和居民的支出水平。因此,农民工收入与城市支出这两者变动趋势的长期不对称,必定会阻止占相当比重的农民工顺利迁移进城市定居。此问题的另一面是:不仅城乡收入差距、而且城乡必需支出差距也在持续扩大。
因此,刘易斯的农民工工资固定论所对应的现实,就是中国迅猛而高价的城市化,即城市生活支出成本的快速上升,农民工收入弹性与城市支出弹性不对称。农民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农民工集体谈判机制缺失以及劳动密集型工业的边际生产率缺乏弹性等等,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收入弹性较低的主要原因。而在长期状态下,影响城乡劳动者收入和支出水平因素的则是两者的劳动生产率长期变动趋势的对比。
结论
中国的非经典转移模式的短期绩效十分明显:在迁移进城受限制的条件下,解决了一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中的实际困难和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从长期看,如果任凭其自然和盲目发展,必然会遗留很多实际问题。尤其在当前,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乡镇企业经营分散、技术和设备落后、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已经积累得越来越重。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将会造成乡镇企业发展缺乏后劲,而且遗留的时间越长、解决的难度就会越大、代价越高。
一部分农民工收入与城市支出弹性的非对称性,可能会造成这部分农民在农村长期从事非农产业,这促使我们重新认识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式的多样性和特殊性问题。
当前迫切需要对正在发生的非经典转移和相关企业进行规划与管理,这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前所未有的创新工程。这主要包括:将非经典转移、尤其是发展乡镇企业战略纳入全国土地资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长远规划,未来乡镇企业应该向小城镇和农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开发城市远郊区、交通线、口岸和具备较好交通开发前景的荒地;将其纳入国家总需求管理;纳入全国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之中;纳入全国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协调发展和国土综合开发的规划之中;要充分重视研究农村地区发展工业和服务业的特殊规律。从当前情况看,劳动密集、技术设备简单、生产规模小、订单式生产,是多数乡镇企业的共同特征,农村地区比较适合发展零部件加工型产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