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最终损害了中国经济,下一步应该调整劳动合同法,体现劳资双方平衡
经济增长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投入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根据亚洲生产力组织――APO的测算,1980-2012,中日美韩分别是40%、34%、43%和35%。我们和日本是比较高的,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比较高的时候,来自于要素的增长和生产率的提高。
我们看到,国际上近年来有些劳动生产率的停滞。有些国家,我们认为他们不太行,但他们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得还挺快,比如日本。1995-2000年,2001-2005年,2006-2010年,这三个阶段里,日本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对经济的贡献分别是30%、66%和70%。我们说日本停滞了20年,其实他们全要素生产率在提高。不然日本人口减少,经济增速会更低。
在新常态之下,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得比较慢。
我国劳动合同法可能是有问题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严重不足,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都有体现。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且现在越看越明显,倒霉的是劳动者。
首先是现行的用工制度脱离劳动生产率,工资刚性上涨。特别是最近八年,工资超过劳动生产率两三个百分点,使得我们竞争力越来越不足。
其次,我国劳动合同法,是标准工时制。我国大量外向型、代工制的企业,不可能签订长期的合同。法律造成的扭曲,使得这方面生产力增长很慢。大量类似的规定,使得企业必须签订长期合同。如果没有订单了,让工人回家,有订单后再把工人召回来,能否签订临时合同呢?不行。法律遵从成本非常高。
第三,法律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职位的保护,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僵化。
第四,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力量。企业要支付大量成本,来提高工人职业技能。但企业不愿意加强这方面的投入,因为职工可以以任何原因走人。企业把员工培养好了,员工想走就可以走了。而企业如果主动让员工走,则要支付大量费用。
第五,学生失学率上升,工人不愿意放弃当前收入,所以出台了劳动派遣工的制度。企业内部应该推行工资集体谈判。
如何理解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灵活性,是一个与安全性对应且与市场公平性相关的概念,故应当从这“三性”的关系中来理解灵活性。所谓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运行中都有自愿、自由、自主、自治(协商)的空间,由劳方就业灵活性和资方用工灵活性所构成,而基于资强劳弱和劳动力供求失衡的原因,可能导致劳资双方灵活性失衡,当这种失衡达到一定程度带来劳动力市场不安全和不公平;政府和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引导、促使劳资双方灵活性保持均衡,亦即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故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应当作为判断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否正当和正当程度的标准。
对于灵活性、安全性和公平性的利益归属,既不能认为灵活性只有利于资方,也不能认为安全性和公平性有利于劳方。其实,灵活性与安全性、公平性的统一,才是劳方、资方和政府的共同目标。
灵活性的表现有多个维度,即用工/就业形式灵活性、内部流动灵活性、劳动合同解除灵活性、工资决定机制灵活性、工时管理灵活性,其与法律相关点,有的在劳动合同制度,有的则在工资基准、劳动监察、集体合同、促进就业、社会保险等制度。
劳动力市场足够灵活吗
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演变看: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过程实质上是人力资源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的过程,亦即推进灵活化的过程,灵活化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总趋势。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008年,劳动合同制度的功能一直以推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为主、保障劳动关系稳定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断提高。而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几年,由于城乡一体化和劳动力市场快速灵活化,甚至出现极端灵活现象,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较普遍、劳务派遣主流化等。《劳动合同法》的功能首次以保障劳动关系稳定为主、推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为辅,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后续的经济下行,加之新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需求,尤其是灵活用工性需求的显著增强,使《劳动合同法》显得难以满足这种需求。
从国际评价看:《华尔街日报》和美国传统基金会2015年联合的市场自由度指数中的中国经济自由度指数得分和排名情况(186个国家)、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2015-2016)》中的中国得分和排名情况(140个国家)和在中国最困扰营商活动因素排序情况(17项)都显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度或劳动力市场效率都优于其他要素市场。
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实例看:首先是农民工“短工化”。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工众网研究中心联合(2012年2月8日)的《农民工“短工化”就业趋势研究报告》显示:
“短工化”趋势相当普遍。66%的农民工更换过工作,25%的人在近7个月内更换了工作,50%的人在近1.8年内更换了工作;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续时间为2年,两份工作的时间间隔约为半年多。
“短工化”趋势逐年递增。非初次就业的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持续时间,2004年大约为4.3年,2008年为2.2年。初次就业的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持续时间,2000年为3.8年,到2008年缩短为1.4年。
其次是灵活就业规模扩大、形式增多。从2006年起,我国每年灵活就业人员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都达80%以上,至2013年末,灵活就业总人数约2.2亿人,占城镇就业总人口的63.2%。2014年2月中国就业促进会的《网络创业就业统计和社保研究项目报告》显示,全国仅网络创业带动的直接就业规模就接近1000万人,其中个人网店带动网络创业就业人数达600万。
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结构看:呈现多方面的二元格局。就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度而言,国有用人单位灵活度较低,而非国有用人单位灵活度较高;国有用人单位体制内用工灵活度较低,而体制外用工灵活度较高;传统产业、业态灵活度较低,而新产业、新业态灵活度较高;本地户籍劳动者灵活度较低,农民工灵活度较高。就劳动力市场供求而言,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留人难与解雇难并存。就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性质而言,既有正当的灵活性,也有不正当的灵活性。就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原因而言,既有传统经济的原因,也有新经济的原因;既有传统社会现象的原因,也有新社会现象的原因。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有一定影响,但对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影响非常有限。周国良博士以上海为例的研究成果表明:(1)据对2009年的测算,上海规范执行《劳动合同法》,仅导致用工成本增加3%-8%、总成本增加0.41%、利润降低0.23%;且人工成本实际年均增长率仍低于GDP增长率,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仍偏低显示下降趋势。(2)《劳动合同法》并未造成劳动成本比例的大幅上升。人工成本占总成本,2001-2007年约为6.9%(2001年为8.7%),2008-2014年约为6.3%(2014年为7.7%);解聘费用占总人工成本,2005-2007年约为1.3%,2008-2010年约为0.7%;人均人工成本年均增长,2001-2007年为10.34%,2008-2014年为11.88%。
增强灵活性的主要方向
不同取向的选择
基于前述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多个方面的二元结构,劳动法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取向,不宜“一边倒”和“一刀切”,而应当精准和适当,即对不同对象的不同问题及不同原因,分别选择提高或降低灵活度的取向。例如,对于建筑业中层层分包转包体制中的外包用工、以歧视性降低用工成本的劳务派遣,应当降低其灵活性,对国有企业体制内用工、新产业和新业态用工,应当增强其灵活性。
劳动法体系内外的分工
劳动法律法规实现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公平性的统一,依赖于劳动体系内外的系统化分工和配合。例如,劳动基准法应当尽可能给集体协商、职工参与留下更多空间;集体劳动关系法应当尽可能利用集体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给劳动合同法稳定劳动关系减轻负担;《劳动合同法》应当适当减轻稳定劳动关系的力度;《就业促进法》应当为灵活用工/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增加公共性人力资本投入;《社会保险法》应当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并相应降低缴费率,实现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等等。其中,《劳动合同法》可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空间,受制于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合。
劳务派遣德国工会劳动者权益
一、德国劳务派遣发展历程
(一)劳务派遣的合法性
德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始于1962年瑞士派遣公司ADIA进驻汉堡之时。1967年德国支持了ADIA公司的部分主张,并承认了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但是只有公共部门才能从事劳动力派遣工作。1970年,法院进一步决定了管理派遣服务的雇佣规制,确立了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将派遣当作一种“常规的”雇佣合同。为了规范派遣行业,德国在1972年出台了《经营性雇员转让法》,将派遣作为一个合法的行业正式确立下来。
(二)劳务派遣在哈茨改革之后迅速发展
2003年,德国政府开展了针对劳动力市场的哈茨改革,为了与改革内容相适应,派遣法的很多限制也被废除了,这使得派遣业在经济中发挥其宏观作用。
第一阶段的哈茨改革鼓励设立人事公司帮助失业人群重新就业。此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因为能帮助失业人员重返劳动力市场,派遣能增加劳动力市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且派遣业的发展还为劳动者人员提供了职业培训的机会。这不仅提升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而且提升了德国劳动力素质。
二、德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特点
德国是是最早为劳务派遣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其《经营性雇员转让法》奠定了劳务派遣规制的基本法律框架。
(一)许可证和监管制度保证了企业资质和行业的有序发展
《经营性雇员转让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雇主的许可义务,雇主作为出借方以经营性质将雇员(外借雇员)转让给第三方(借用方)提供劳务,需取得许可。负责发放许可的是联邦劳动局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它们对派遣机构的经营条件、行为规范、内部组织结构、派遣劳工同工同酬的实现情况进行审查。从事经营性雇员转让的企业需向当地的劳动局提出许可申请,没有许可证就不能合法从事经营性派遣活动。如有违反有关许可义务的规定,则将取消许可或延期申请被拒绝,已经颁发或延期的许可被注销或收回。此外,许可证制度与其经营许可挂钩,迫使劳务派遣企业为了获得经营许可必须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税务、社会保险和其它的法律法规,主动健全自己的内部组织结构,并主动监督派遣劳工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
(二)不断放松的规制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从1972年德国颁布《规范经营性雇员转让法》开始,为了适应不同政党对劳务派遣的不同态度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在近半个世纪里经历了禁止、严格规制、放松规制的演变过程。其中2004年的修改彻底放开了派遣的某些限制。但总体来说,德国《规范经营性雇员转让法》的一个立法条件是公权机关对劳务派遣的态度在法院判决的推动下从禁止转向限制,因而各方对其比较谨慎。
(三)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在德国,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在被派往用工企业工作时,劳动者有权力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了解自己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另外,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也负有告知义务。根据《经营性雇员转让法》,用工单位应该在安排借用雇员上岗或调换其工作岗位之前,告知其从事的工作对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可能损害,以及防止这些损害的设备和措施。此外,德国的派遣法规还倾向于鼓励劳动者和派遣单位建立永久性的劳动关系。在同工同酬问题上,如果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工之间约定派遣劳工在借用方企业获得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低于用工单位的同类雇员,则约定无效。同时,从派遣工从事派遣工作的第一天起,就应该享有和用人单位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但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可以不遵守此条款。这些规定为德国派遣劳工的同工同酬的实现提供了非常高的保护。
三、德国劳务派遣自律机制的特点
(一)派遣行业的雇主自律机制
德国派遣行业的雇主组织从劳务派遣合法化开始就一直致力于派遣规制的自由化,积极参与到政府决策中,通过强调派遣能促进德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解决失业问题而主张取消派遣的部分禁令。于此同时,雇主组织也重视自身的行业规范,例如,为了防止出现公司自设派遣子公司的现象,派遣雇主组织在2010年春签订了各种补充集体劳动协议来规制自我派遣;联邦派遣联合会除了遵守普适的规则之外,还声明(1)派遣劳动者收入必须与对应的集体协议相适应(2)派遣工有权获得至少2%的年收入奖金(3)至少有28天到30天的带薪假(4)罢工期间不许雇佣派遣工。
(二)工会社会对话态度的转变
德国劳务派遣业工会的行动重点不再是防止企业用派遣员工代替正是员工,而是转向为如何为派遣员工争取相同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欧盟在讨论如何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时就发表灵活性联合声明,称要既要实现对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又要提升派遣在欧洲劳动力市场上的积极角色,并强调派遣工作能顺利过渡到长期雇工并保持工作和生活平衡,社会伙伴应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非法、非认可的派遣工作。劳务派遣业的谈判活动加速发展了,并在公司和行业层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多数雇员签署的是行业集体协议,而近年来集体协议出现了集中化的趋势。近两年德国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工会在公司层面上保障派遣员工就业的权力,同时在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的运动中取得了阶段性成功。
(三)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做出的努力
在促进就业和提供就业服务方面,以五金工会和Ver.di工会为代表的工会组织在工会运动的框架内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就业及同工同酬和同等工作条件的信息。工会不仅积极开展雇佣运动帮助劳动者就业,还在地区层面为派遣劳工建立特殊的职业关系网,扩大他们的就业机会。在促进同工同酬方便,五金工会在2008年组织了反对滥用派遣劳工的运动,并且将同工同酬的原则搬回议程。工会运动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调查公司层面派遣劳工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其次,雇员和派遣劳工的信息和流动情况。接着,在基层工会采取行动,实施协议。最后,将派遣劳工作为工会永久议题。在公司层面,工会积极要求用工作协议为派遣劳工改善收入和工作条件,一些公司还与五金工会达成了再构协议,这些都表明德国的社会对话在向一个积极有序的方向发展。
四、结论
关键词:就业理论 失业问题 二元结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村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城镇每年还有1000多万新成长劳动力需要就业。长期以来,我国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依靠经济扩张带动就业,但是,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系数持续下降,保持现在的经济增长速度,每年新增就业岗位也不足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同时我国又进入就业结构调整时期,多种因素交汇,更增加了就业的压力。首先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导致的上千万下岗失业人员要寻求再就业;其次是入世以后,根据WTO的有关协定,我国将在一定程度上开放粮食市场,仅考虑增加3%的粮食进口,也将减少农业就业机会上千万个,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在目前每年2000多万基础上还将继续增加;再次是面对入世后的激烈竞争和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劣势企业将加快退出市场的步伐,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仅需要退出市场的资源枯竭的矿山和大中型企业涉及的在职职工就达近千万人,这部分人员也将面临着再就业的问题;第四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将会在短期内出现对普通劳动力的排斥,对就业产生消极影响;最后是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也将向劳动力市场释放劳动力。
问题的严重性尚不仅仅如此,我国不仅存在着就业总量的矛盾,而且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也非常突出。低素质劳动力的大量的存在,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挑战,就业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危。因此,深入研究失业理论以及促进就业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就业问题,一直是西方经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失业问题的产生具有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特殊原因,但是,西方主要的就业理论对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中我们将对西方主要的就业理论进行评述,以期为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提供一些有参考价值的结论。
刘易斯的就业理论的启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不象发达经济那样存在着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展中国家经济中存在二元结构,即存在一个相对先进的工业部门和一个相对落后的农业部门。农业中的劳动边际产出处于维持生存的工资水平,在一个确定的高于农业劳动者平均收入的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下,劳动力的供给是无限的。这样,必将压低工业部门的工资,工业资本家获得超额利润。工业的积累和扩张,不断吸收农村中剩余劳动力,随着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农业劳动的边际产出提高,农业劳动者收入与工业劳动者收入相等,这是一个国家经济重要的转折点,它意味着,在一确定工资水平下的劳动无供给结束,就业问题最终得以解决。
由此可见,按照刘易斯的观点,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是加快先进部门的资本积累,从而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步伐,结束劳动力的无限供给趋势,实现劳动市场的供需平衡。刘易斯的就业理论对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意义,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国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机制是否科学、转移渠道是否畅通,对解决就业问题意义重大。因此,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和各个角度为农村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创造条件。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遇到了两个难以逾越的障碍,一是由于我国城镇本身也存在着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城镇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非常有限;二是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专业技能差的实际情况,使得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很弱,自我转移过程困难重重。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国家应该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大力扶持小城镇的建设和能够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产业和企业的发展,从而为农村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开辟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渠道。
古典学派就业理论的启示
古典学派是西方经济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学派。古典学派认为,由于商品是由商品来购买的,货币只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所以供给会自动创造需求,供给越多,需求越大,只要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就不会产生过剩问题,资源就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商品市场是这样,劳动市场也是这样。在劳动市场上,只要竞争是充分的,工资是灵活的,就不会出现劳动力过剩问题,失业就不会存在,萨伊定律就是这一理论的突出代表。
古典学派和萨伊定律虽然否定了失业问题的普遍性,但是他们将自由竞争作为前提条件,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竞争受到限制,失业的产生仍然是有可能的。失业问题正是竞争不充分所导致的结果,要解决失业问题首先就应该解决劳动市场竞争的不充分问题。古典学派的就业理论对解决我国失业问题的启示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必须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和就业歧视问题,完善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充分竞争。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不充分表现得非常突出,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分割和地区分割,就业歧视随处可见。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对劳动力使用的地区和户籍限制,城市户口、本地户口几乎成了劳动就业的一个基本条件。而且绝大多数的招聘广告也都含有其他方面的歧视性条款,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乃至身高、相貌等身体歧视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招聘中的一个正常现象。这种愈演愈烈的对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和就业歧视,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健康成长,严重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了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在客观上增加了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困难程度。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尽快通过法律、制度、管理和科学的激励机制建设加以解决。
必须理顺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僵化,市场的灵活性差,这一点对促进就业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近年来,为了解决失业问题,西方各国普遍对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改革。比如,取消并不具有实际意义的最低工资规定,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对已经就业但收入较低的困难群体照样给予政府补贴;鼓励企业减少工时,设置部分劳动、临时岗位和弹性工资制,将劳动市场的外在灵活性(如雇用临时工)和内在灵活性(如对长期雇员实行灵活的工作时间表)相结合,等等。实践证明,上述措施确实具有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主流学派就业理论的启示
这里的主流学派指的是新古典学派和凯恩斯学派。在新古典学派那里,失业是由于实际工资太高,而在凯恩斯主义看来,失业却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
新古典的和凯恩斯主义的促进就业理论的相通之处在于,它们实际上都主张降低工资,新古典理论主张降低名义工资,并因此降低实际工资,这容易激发工人的不满,政策不易推行;而凯恩斯主义主张在不降低名义工资的情况下,降低实际工资。这一目的隐藏在扩大总需求措施的背后,因为总需求的扩大,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工人名义工资不变,但实际工资相对减少。主流学派的就业理论对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我国目前面临着失业率上升和物价上升的双重压力,宏观经济政策在抑制通货膨胀和促进就业这两个目标之间如何进行相机抉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没有最优选择,只有次优选择。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应该高于控制物价上涨的重要性,宏观经济政策应该坚定不移地执行既定的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只要物价的上涨水平保持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不仅不会对我国的宏观经济造成根本性的伤害,而且还会促进就业问题的更好解决。物价在一个合理范围内的上涨,将会降低劳动力的生产和使用成本,刺激潜在的消费欲望上升为现实的消费需求,这一切都有利于扩大就业和解决失业问题。
参考资料:
1.灵活性。互联网在美国社会经济中的广泛应用,创造了虚拟工作环境和进行远程工作的可能,为企业可以不再限制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提供技术上的可能。在此背景下,美国企业普遍采用松散型的管理方式,给予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安排上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美国,灵活工时制和灵活的工作地点安排已经成为美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特征之一。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统计数据,1997年,全美大约有2500多万工人,即全部全职工人中的27.6%,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工作时间。其中大部分工人的弹性工作时间安排可能是非正式的,大约低于6%的工人在正式的弹性工作时间制下工作。1998年,IBM公司在整个美国的销售人员都可以独立于传统的办公场所而工作,有1.25万名雇员已经放弃了他们的专用工作空间,还有1.3万人可以流动工作。
2.强流动性。从经济发展历史来看,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带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劳动力资源在各个经济部门间的重新配置,即劳动力在产业间的流动。农业革命使劳动力从畜牧业部门转向农业部门;工业革命使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流向工业部门;而当前发生在美国的信息革命在深刻“毁灭”传统产业部门的同时,正“创造”并迅速形成一种新型的信息产业,引导人力资源流向新兴信息产业。据商务部统计,美国从事制造业的人数逐步减少,1980年占劳动力的28%,1990年降为18%,2000年降至11%,预计2030年进一步降至3%。然而,1980~1990年间,美国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却增加了100万,计算机用户职位也增加了100万个。
3.高匹配效率。在美国信息经济发展过程中,因特网作为一种低成本、覆盖面广而且交流内容丰富的信息传播渠道,正在改善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信息搜索与匹配过程。越来越多的失业者倾向于数字网络环境下寻找工作,到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26%。因此,劳动力市场正出现一种新的招聘方式:在线招聘。据1999年的调查,39%的美国企业网站中包含了招聘信息,60%以上的美国公司以不同形式开展在线招聘活动。1996年,美国的人才网站仅有400多家,但发展到2000年有近4000家。其中著名招聘网站Monster.Com的在线求职者从2000年的700万增加到2001年的1400万,同期在线招聘职位也从360.000增加到500,000个。同传统的招聘方式相比较,在线招聘网站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在线招聘提供覆盖广阔地理范围的工作机会,对每个工作机会的描述也更为详细;其次,通过网络搜索,招聘网站的内容易于检索,也易于编辑更新,为供求双方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再次,在线方式极大地丰富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之间的双向交流内容,从而使工作匹配的准确程度明显提高;最后,在线招聘方式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向更多的潜在求职者信息,能够浏览在线招聘广告的人数大大超过阅读报纸招聘广告或参加现场招聘会的人数。因而,在数字网络环境中,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双方能够在广阔的范围内开展内容丰富的信息搜索,高效、高质地完成匹配过程。
4.短缺技术人才。信息经济的兴起与发展也对美国的劳动力市场带来了新挑战:技术人才日显短缺。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预测分析表明,1998年到2008年的10年期间,全美增长最快的5种职业都和核心信息科技有关。这5种职业分别是信息管理人员、系统分析师、电脑维修专业人员、电脑工程师以及其他电脑科学家。目前美国这方面的人才供不应求。1998年美国从事高科技工作的人员有200万,预测到了2008年,美国就业市场所需的高科技人才将达到近400万人;再加上约30万人会在这期间换工作、退休等,因此预测在10年间需要增加的高科技人才为200万人。在此期间,所有行业新的就业机会预计将增长14.4%,但与信息科技有关的新的就业岗位在这期间预计将增长78.7%。2000年,美国熟练IT人才的需求远远超过了供给,在美国160万个IT业的新工作机会中,有84.3万个岗位空缺,小公司在招聘新人上最为困难。新岗位中的13%与网络技术有关。
5.拉大工资差距。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是高技能工人需求不断增加和工资水平不断上升的重要因素。研究人员发现熟练运用电脑的工人的工资水平比其他高17%到22%。这种现象在高科技行业更为明显。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2000年IT产业工人的平均工资是73800美元,是其他行业平均工资(35000美元)的2倍。而其中计算机编程和软件开发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最高,达到80900美元。即使在美国信息经济的萧条阶段,IT产业的平均工资仍然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美国商务部统计表明,尽管IT行业2002的平均工资比2001下降1.3个百分点,但还远高于其他行业的平均工资(3652美元)。工资差距不断拉大的最终结果是美国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美国联邦统计局2002年9月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1年美国的贫困率同比上升了0.4%(从2000年的11.3%上升到2001年的11.7%);中位家庭收入同比减少2.2%:最低的20%家庭所占社会收入的比率从上年的3.6%下降到3.5%。虽然没有高收入阶层收入变化的具体数字,但该报告指出,美国上层收入所占社会总收入的比重以及收入总量在增加,社会贫富差距在扩大。
二、信息经济时代美国政府调节劳动力市场措施
从上述美国劳动力市场的新特点可以看出,随着信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的不断扩散,美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灵活性和流动性不断加强,整个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更加倾向于高学历和一些专业技术性人才,而对于未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人员的需求将产生一种挤出效应,与之相对应的是前者的薪金水平大大超过后者。美国劳动力市场就业结构不均衡发展,数字技术人员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并且正在一定程度上越来越阻碍信息经济的进一步繁荣。美国数字技术协会主席哈里斯・米勒认为,信息技术人才的短缺不但有可能损害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壮大的能力,而且还会伤害整个美国经济的发展。这种矛盾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信息经济具有技术歧视性质的革新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是原有劳动力市场人才培养机制相对技术革新滞后的表现。为了解决技术人员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的矛盾,美国政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加快本国培养信息技术人才的步伐。
1.政府直接参与人才培养计划。面对信息技术人才紧缺的状况,美国政府通过两种形式直接参与人才培养。一种方式是美国政府直接投资,独立实施。例如,美国商务部技术管理局在全美投资建立并维护着200多个有关信息技术培训计划的一个
可查询数据库网站。人们可以通过该网站获取信息技术的技术资料和培训计划资料;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政府提供资金,教育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联合培养。例如,在1998年7月,马里兰州州政府提供资金,马里兰州的高校提供技术支持,联合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信息技术人才培训中心。
2.美国的企业纷纷出台了信息技术人才培训计划。随着劳动力市场上信息技术人才供不应求,企业使用信息技术人员的成本也在上升。一些大的企业为了降低其劳动力成本,纷纷出台了自己的数字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另外,一些大企业特别是一些与计算机有关的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网络形象,也出台了自己的网络学院计划。例如,Cisco系统公司等一些大企业正在实施网络学院计划。
3.积极地引进并利用外国的信息技术人才。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信息技术人才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的条件下,虽然美国政府、企业和教育机构联手出台了一些信息技术人才培训计划,但是在短期内其国内培养出的信息技术人才特别是高技术人才还很难满足其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还采取积极地引进并利用外国的信息技术人才的措施:一是增加了信息技术人才的签证数量。1990年,美国开始实施专门吸纳国外人才的《H-IB签证计划》,有效期为6年。该计划吸纳的国外人才逐年增加,1999和2000年的H-IB名额分别为6.5万和11.5万,到2003年已经增加到20万。目前美国计算机产业领域半数以上的博士是外国人,在“硅谷”工作的外籍高级工程师和科技人员的比例达1/3以上;二是美国的企业还纷纷通过外派工作来进入全球劳动力市场,这种工作的重新分配可以简单到把具体工作外包出去,利用国外技术人员在美国之外建立一个固定工作场所,也可以复杂到建立一支虚拟设计队伍,在保持真实远程距离的同时,通过网络进行合作。
三、几点启示
在我国,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信息技术人才供给缺口较大,无法满足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需求。因此,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改善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和提升我国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借鉴美国劳动力市场,应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
1.政府积极出台培育信息人才的政策支持。积极建立信息技术人才国家储备与开发利用制度,实行信息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定期登记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后备计划,为信息产业发展培养急需的后备人才。同时,完善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考核标准,发挥为教育部门和培训机构培养信息技术人才提供导向的作用。
2.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加强信息技术职业培训。目前,我国80%信息技术人才来自高校,职业教育培养的专业人才比例较低,这样培养的人才多具有扎实的基础,但缺乏产业实践经验。企业应根据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积极与高校联手,开设培训课程,建立起行业终身职业教育体系,不断更新信息技术人才的知识结构。
【关键词】 供给侧改革 灵活就业 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识码】A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新常态,有效应对经济下行、供求关系结构性失衡等问题,我国提出了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大战略,这也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供给侧改革的新时代。通过供给侧改革,可以为我国经济创造更多的有效供给,促进就业规模和就业质量的双提升,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向好、向优发展。与此同时,供给侧改革对我国的就业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尤其是要求我国的就业市场更具灵活性,这就相应地需要政府提供更为灵活的保障就业的制度体系与之相配套。
我国灵活保障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灵活的就业政策,不仅是保障我国常规就业人员就业安全的制度武器,也是保障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安全的有效制度。保障我国常规就业人员的就业安全,不但需要保障其岗位的安全,同时也要保障其就业能力稳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安全,就要保障其享受常规就业群体的就业权利和福利,同时保障其就业质量稳定。在新常态下,国家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的战略,尤其突出了“三去一降一补”的战略任务。在这五大战略任务指引下,我国传统行业将面临新一轮的洗牌,对应的就业岗位也面临新一轮的调整。与此同时,供给侧改革也为劳动者开辟了新的就业去向,对推动我国就业的安全和可持续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在供给侧改革的战略背景下,我国亟需建立起灵活保障的就业政策体系,促进我国就业水平与就业质量“双保障”:
一是全面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充分保障国家的就业安全。充分的就业安全保证我国的劳动者在符合就业年龄的所有时期都可以方便地寻找到工作,同时在经济环境变化过程中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转变,同时伴随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转换,以往的终生雇佣制度也已逐步消退。在我国大力实施供给侧改革的战略背景下,传统的煤炭、钢铁、纺织等制造行业将逐步去产能化,有一部分的“僵尸企业”将退出市场或者重组,大约有200多万的就业职工将面临就业安置。这样就必然使部分就业群体面临失业或者再就业,因此,就业群体需要提高就业能力,以快速适应就业环境变化和就业需求,从而顺利实现就业转移,保障就业安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就业安全的保障,需要从就业岗位的安全转向就业者的安全,实现“以人为本”,这就需要构建更为灵活的就业保障制度体系。
为了强化对就业者的保护,从而保障就业安全,我国灵活保障的就业政策制度应包含以下几点内容:首先是灵活、同质化的就业合同。只有确保了就业合同之间是灵活的、同质的,才能保障就业岗位之间能够便捷转换。其次是完善的重视学习的制度。通过这种制度,保障就业者终身受到良好教育培训,及时接受新的知识,从而适应工作岗位需求。再次是完备的劳动力市场制度。通过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支持,能够促进不同就业岗位之间的顺利承接,有助于换岗人群或者失业人群顺利转向就业。最后是积极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可以促进就业者在就业或失业时都能享受社会保障福利。
二是提高灵活就业的比重,进一步提升就业质量。在工业化时代,就业体系在各个方面都要做到高度的标准化,包括劳动契约、劳动地点环境、劳动时间等。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时代引发了一系列的产业结构重整、技术变革和企业经营理念转型,于是原有的标准化就业体系逐步转为灵活、多元的不充分就业体系。这就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失业问题,或者使就业群体转移并整合进入多元、不充分的就业系统。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大规模的产业重组、精尖端技术变革、企业发展模式变革等还将持续,因此,通过一套灵活保障的就业政策体系来鼓励新型的灵活就业,已是大势所趋。
我国灵活保障就业的政策导向
供给侧改革对我国灵活就业政策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战略下,我国未来灵活保障就业的政策也要探索和遵循新的导向。要健全灵活保障的就业政策,不仅要提高就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还要保障灵活就业的正规化。
一是确立和完善充分的失业保险制度。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普遍存在层次不高、范围和覆盖面不全、领取效率低等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若要灵活保障就业,就必须确立和完善一套充分的失业保险制度。首先,应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探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完备的失业保险运行机制,增强失业保险的互济性、互补性和风险共担性。其次,要全面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充分考虑到除了城镇职工以外,还有大量的私营企业员工、个体经营户和自由职业人群未享受失业保险,应当将这些灵活就业人群充分纳入到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再次,应普遍提高失业保险的领取效率。积极简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领取手续,并进一步规范失业者领取失业金的程序。
二是探索建立劳动者终身学习制度。供给侧改革以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为主要目标,而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的重要症结在于产业结构问题,而和产业结构问题直接挂钩的就是就业结构。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就要积极构建灵活保障的就业政策,加速就业结构优化调整,不断向知识、技术密集型的就业结构倾斜。为此,我国应探索建立劳动者终身学习制度,促进劳动就业者在劳动期间不断吸取知识,从而提高就业的质量。首先,要联合政府、企业与社会,共同搭建就业教育培训平台,并完善相应的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其次,地方政府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充分学习的机制,政府层面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支持政策。
三是构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制度。构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充分激活失业人群的就业与再就业能力。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仅仅局限在保障失业人群的基本生活,而且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较长,削弱了失业劳动者搜索工作的积极性,也可能引发失业者的隐性就业。通过构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能加快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失业保险的功能由单纯的保障生活向全面促进就业转变。在供给侧改革下,去产能成为首要战略任务,为此我国政府应积极承担更大的责任,发挥更有效的功能,制定和完善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政府部门应当调整劳动合同法,并建立以人为本的劳动者就业落户制度,保障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政府也应当积极完善就业信息咨询制度,为失业者和潜在就业者提供各类就业信息服务。
四是推动灵活就业的正规化。灵活就业可以提高就业人群对就业岗位的自由选择权利,扩大自由劳动的空间,是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国家应当积极提倡的一种就业模式。但是,国家鼓励灵活就业,必须以保证高质量就业为前提,即灵活就业不能以低质量就业为代价。因此,我国在鼓励灵活就业的同时,必须保障灵活就业的法治化与正规化。当然,因为灵活就业和常规就业的形式存在差别,因此推动灵活就业正规化的政策也应细化考虑。例如,对于劳务派遣工作,可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时间,配置更多的就业保障权利。对于无固定期合同的劳动者,可综合根据其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工龄、职业技能等给予社会保障权利。此外,在试用期、工作条件、失业补贴、工伤津贴、残疾津贴等各个基本保障方面,应与常规就业享受同等待遇。
(作者单位:美国加州路德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关键词就业稳定性;任职期;离职
中图分类号:(中)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5-0079-10
收稿日期:(中)收稿日期2012-12-20;修订日期:(中)修回日期2013-04-09
基金项目:(中)基金项目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GD10CYJ003、GD12CGL02);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11ZGM79002);广东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K1124610)。
作者简介:(中)作者简介 孟凡强(1982-),山东德州人,经济学博士,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资关系、人力资源管理等。
正文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稳定性与流动性问题一直是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要问题。如果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群体不能获得高质量、稳定的工作,始终在就业和失业的边界上转换,那么劳动力市场上随时会产生大量的失业人群。人力资本理论认为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员工人力资本(尤其是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积累的必要条件,而专用性人力资本则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关键性资源,同时也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因此,就业稳定性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劳动者自身的收入水平和福利状况以及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还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传统经济体制下,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国家通过行政指令进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僵化的就业体制带来的是经济的低效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力市场改革旨在消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力资源配置刚性,以双向选择取代固定用工制度,增加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整体经济运行效率[1]。这是中国30多年来经济快速增长的秘诀之一,但由此带来的另一后果是劳动力的高流动性和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就业的不稳定性增加了企业与员工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降低了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动力,人力资本投资的不足有可能使经济陷入“低技能、低产品质量”的陷阱。因此,如何提高就业稳定性,构建富有弹性的雇佣关系,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新目标。本文将尝试通过对个体工作经历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稳定性的形态变化及其影响因素,为劳动力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意见参考。
一级标题一、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就业稳定性问题研究的文献较多,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本国就业稳定性的变迁进行了大量研究,大多数研究都是实证性质的。早期美国学者考察了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早期美国就业稳定性的变化趋势,并未发现明显的下降趋势[2~3]。但其后相关学者的研究则发现了美国就业稳定性的下降趋势[4~6]。英国学者对本国就业稳定性研究也存在不同的结论。伯吉斯和瑞斯(Burgess & Rees)运用英国综合住户调查数据(GHS)发现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英国的就业稳定性并未改变[7]。然而,格雷格和沃兹沃思(Gregg and Wadsworth)运用英国劳动力调查数据(BLFS)研究了同一时期的就业稳定性,却得出了就业稳定性下降的结论[8]。格雷格和沃兹沃思进一步将样本观察期扩展到2000年,同样发现了就业稳定性的下降趋势[9]。其他国家的学者也对本国的就业稳定性进行了研究。吉沃尔和莫林(Givor and Maurin)分析了1982~2002年间法国非自愿离职风险的变化,发现20世纪90年代非自愿离职的风险高于80年代,即使在控制了宏观经济因素之后,法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稳定性仍然有明显的下降趋势[10]。曹和克姆(Cho and Keum)运用韩国劳动力与收入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了1997年金融危机及复苏期间韩国就业稳定性的动态变化,发现1997年危机期间韩国就业稳定性大幅下降,并且再也没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非正规就业、短期工和低学历水平工人的就业稳定性恢复比其他群体更慢,从而导致就业稳定性两极化问题恶化[11]。罗卡宁和乌西塔洛(Rokkanen and Uusitalo)运用终身工作历史数据考察了芬兰1963~2004年间就业稳定性的变化,研究发现工作终止风险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有所上升,但目前(21世纪10年代)已恢复到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12]。布拉特贝格(Bratberg)运用挪威1986~2002年雇主雇员数据库分析了挪威的就业稳定性,发现在这一期间工作任职期只有轻微的变化,公共部门的短期任职期比例有所上升,超过8年的任职期比例有所下降,但是就业稳定性的轻微下降并未导致失业的增加或劳动力退出市场[13]。
国内关于就业稳定性
本文使用的就业稳定性(employment stability)概念,与国外文献中工作稳定性(job stability)的概念基本相同,国内学者用就业稳定性概念较多,因此,本文沿用这一概念。的研究尚处于开始阶段,相关文献较少。翁杰等利用2006年的调查数据研究了大学毕业生就业稳定性的现状和演变趋势,以及导致就业稳定性变迁的原因。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稳定性在不断下降,尤其是2003年以后。1999年开始的高等教育规模扩展改变了大学毕业生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导致了工作转换概率的上升和就业稳定性的下降。另外,以就业率为导向的就业政策也是引致就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14]。陈昭玖等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调研数据采用Logit模型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稳定性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特征与传统农民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普遍表现出就业稳定性差的现象;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受年龄、择业机会识别、工资、企业用工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年龄、工资、企业用工环境与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呈正相关,择业机会识别与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呈负相关[15]。
通过文献的回顾可以发现,由于数据的可得性国外关于就业稳定性的研究较为丰富。不同学者运用不同的数据库对不同国家不同阶段就业稳定性的变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国内关于就业稳定性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现有研究多是对于某一特定群体如大学生、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的研究,尚缺乏对我国工人整体就业稳定性问题的实证研究。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拟采用2008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库对我国工人就业稳定性的变迁问题进行尝试性研究。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库是一项全国范围内的、大型的抽样调查数据库,样本涉及全国28个省市,这使得我们可以从总体层面上考察我国工人的就业稳定性问题。
相比就业稳定性变化趋势的分析,就业稳定性影响因素的研究显得更为复杂。本文根据前人的研究,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间
工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是指工人开始从事第一份工作的时间。越晚的工人群体,其整体就业稳定性越低。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劳动力市场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为过于刚性的劳动力市场注入灵活性,以双向选择取代固定用工制度,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制度的变迁将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影响就业稳定性,鉴于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方向性,本文认为开始工作时间越晚的工人群体,其整体就业稳定性越低。
假设2:工人个体特征对就业稳定性有显著影响。
从供给的角度来看,当工人终止一份工作的预期效用大于当前工作获得的效用水平加上工作转换的成本的时候,理性的工人将选择离开当前的工作。由于男性和女性在工作转换的机会和成本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就业稳定性可能会存在性别差异[16],如女性工人由于照顾家庭的原因主动离职的可能性更大;根据工作搜寻理论,为更多地了解劳动力市场,探寻个人更适合哪一种工作,年轻工人转换工作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年龄越大的工人主动离职的可能性越小 [17]。
假设3:企业特征对就业稳定性有显著影响。
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当企业终止一份工作的收益大于继续这份工作的收益加上终止成本时,企业将选择终止这份工作,不同类型(如行业、所有制等)的企业在终止工作方面的收益与成本不同,因此,企业类型也是影响就业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工人专用性人力资本的积累与任职期正相关,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利益共享机制降低了工人的离职倾向[18~19]。与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培训相比,企业组织的培训更具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特征,因此,企业培训与工人的主动离职负相关。
一级标题二、数据、模型与方法
二级标题1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工作任职期作为就业稳定性的衡量指标,这一指标是国际上较为常用的用于衡量就业稳定性的指标[20]。任职期的数据来自2008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库中关于工人工作经历的调查数据。CGSS 2008关于工人工作经历的调查是通过工人对其工作经历的回顾来完成的,每个样本有十份备选工作经历,每份工作经历均涉及开始年份与结束年份,以及所在单位及个人的其他特征变量。这种工作历史数据提供了工人从开始第一份工作到调查时的所有工作经历,这使得我们可以考察不同群体的任职期。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工作任职期,因此,只选取了有过正式工作经历的样本,共3626个,样本涉及全国28个省市,其中男性样本1903个,女性样本1723个。
二级标题2模型与方法
本文选取工作的任职期作为就业稳定性的测算指标,由于部分工作在调查的时候还未结束,工人任职期的数据存在截尾,因此,本文采用乘数极限法估计每份工作任职期的均值和中位数,据此来研究就业稳定性的变化趋势。在就业稳定性影响因素的分析方面,本文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离职方式,并分别考察了三种离职方式的影响因素,第一种为主动离职(quit),主要是指工人的主动辞职行为,样本数为1311个;第二种为被动离职(layoff),该类别的离职方式包括组织调动、单位劝离和单位开除,样本数为433个;第三种为其他原因的离职(others),主要包括合同到期、健康问题、离/退休以及其他原因的离职,样本数为774个。
在就业稳定性影响因素的分析方面,由于存在三种竞争性的离职方式,因此,本文选用竞争风险模型(competing risk model)半参数估计方法估计三种离职方式的影响因素,模型形式如下:
根据前面的假设,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政策效应、工人个体特征及企业特征都是影响就业稳定性的因素,本文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4个虚拟变量,以1978年以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工人为基组)来衡量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政策效应。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4个虚拟变量,以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为基组)和职业类型(8个虚拟变量,以初级职员为基组)作为工人个体特征变量。而企业方面的特征变量则包括单位所有制(5个虚拟变量,选取集体或集体控股企业为基组)、单位培训(4个虚拟变量,选取完全没有培训为基组)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对数据库中的变量进行了分类处理,受教育程度分为初中及以下、高中学历、大学学历和研究生及以上四个层次,其中初中及以下包含没有受过教育、私塾、小学、初中四类样本,高中学历包括职业高中、普通高中、中专、技校四类样本,大学学历包括成人大专、普通大专、成人本科和普通本科四类。在职业类型方面,本文将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合并为一组,另外,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质,本文未将其考虑在内。在单位所有制方面,本文将港澳台资合并到了外资样本中,不做区分。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未能将行业和工资等影响因素包含在内,从而使估计结果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误。。表1为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一级标题三、我国的就业稳定性在下降吗
我们首先用乘数极限法对工作任职期进行了估计,出于研究就业稳定性变化趋势的需要,本文将工人样本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进行了分组。由于重点研究的是20世纪80年代劳动力市场改革之后就业稳定性的变迁,因此,将1978年以前开始工作的作为第一组,将1978年以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样本分为三组:1979~1988年为一组,1989~1998年为一组,1999~2008年为一组。
本文对样本工人的工作经历数进行了统计,拥有四份工作经历的工人比例在3%左右,这一数值并不足以支持乘数极限法的估算,因此,本文只对前三份工作的任职期进行了估计,但本文认为,这已足以说明我们要考察的问题。(估计结果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越晚的群体,其每份工作的任职期(无论是平均任职期还是中位任职期)越短。对于第一份工作,1978年以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工人平均任职期为2165年,1978年之后的第一个十年工人的平均任职期下降为1554年,第二个十年下降为989年,进入新千年后工人平均任职期下降到520年,这说明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推进,工人的任职期不断缩短,就业稳定性不断下降。从相同群体不同工作序数的比较来看,随着工作数的增加,任职期不断缩短,这也印证了就业稳定性下降的结论。
二级标题2不同性别、不同离职类型任职期的估计
本文进一步对不同性别、不同离职类型的任职期进行了估计,估计结果见表3。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总体上看,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越晚的工人群体,其整体的工作任职期越短,这一结论对于不同性别的三种离职类型均成立。被动离职的工人任职期比主动离职的工人任职期长,这一点对于所有男性工人和1978年以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工人均成立。通过不同性别相同离职类型任职期的比较,我们没有发现明显的时间趋势。从离职比例数据来看,无论是男性工人还是女性工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越晚的工人群体,其主动离职的比例越高;另外,女性工人主动离职的比例始终高于男性工人。在被动离职方面,被动离职的比例随时间的推移呈现下降趋势,男性工人被动离职的比例高于女性。
一级标题四、就业稳定性的影响因素及性别差异
哪些因素导致了就业稳定性的下降,哪些因素影响了不同离职行为的发生,就业稳定性是否存在性别差异,为回答上述问题,下面利用竞争风险模型对不同性别三种离职方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估计,估计结果见表4
由于数据的限制,估计的结果仅针对第一份工作。。
二级标题1就业稳定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三级标题(1)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政策效应。
从估计结果可以看出,在控制了其他因素之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对于所有形式的离职都是一个显著的决定因素(基组是1978年以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工人群体),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这一因素都有很高的显著性。在主动离职的样本中,总体上来看,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越晚,其回归系数越大,这表明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越晚,主动离职的可能性越大。对于被动方式的离职,所有回归系数均为负值,这表明与1978年以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群体相比,1978年以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群体更不易于以被单位解雇的方式结束工作,并且进入劳动力市场越晚,被动离职的风险越低,对于其他方式的离职,我们也可以得到与被动离职相同的结论。这说明我国就业稳定性的下降趋势主要表现为工人主动离职风险的提高。
三级标题(2)年龄、受教育程度及职业类型。
在其他因素中,年龄对于主动离职和其他原因离职(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影响都是显著的,并且年龄对主动离职的影响是负向的,这说明年龄越大,越不易于以主动离职的方式结束工作,这也验证了前面的假设。年龄对于其他原因的离职的影响是正向的,这是由于其他原因的离职中包含了离/退休、健康原因等因素,这些因素均与年龄有较强的相关性。而对于被动离职来说,年龄越大的男性工人被动离职的风险越高。在受教育程度方面,与初中及
以下教育程度相比,更高的教育程度降低了工人主动离职的风险,这一结论对男性工人和女性工人均适用,并且这一结果总体是显著的。通过系数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主动离职的风险就越低。在被动离职方面,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工人被动离职的风险较低。在其他方式的离职方面,与初中及以下学历相比,更高的学历降低了工人其他方式离职的风险,这一点对于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工人尤为明显。另外,职业类型也是影响工人离职行为的一个因素。男性管理者、专业技术工人、一般职员和操作工人、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离职风险均显著低于基组(初级职员)。
三级标题(3)企业特征因素。
在企业特征的影响因素中,与集体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工人主动离职的风险相对较低,但工人被动离职和其他方式离职的风险较高,本文认为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是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改制导致大批工人下岗。而私有企业工人主动离职的风险高于集体企业,被动离职和其他方式离职的风险低于集体企业,关于这一结果的解释,本文认为,由于私有企业中工人组织力量(如工会)的弱小,从而使得私有企业不断通过压低工人待遇的方式来增加利润空间,最终导致工人以“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企业。在单位培训方面,企业组织的培训降低了工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的风险,这说明作为人力资本投资重要形式的企业培训能够降低工人的流动性,提高工作的稳定性,但这一结果仅对男性工人的主动离职影响显著。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培训都降低了工人主动离职的风险,但这种影响并不显著。
二级标题2就业稳定性的性别差异
男性工人与女性工人在就业稳定性方面存在差异,比如女性更容易因照顾孩子或其他家庭因素停止工作,通过前面对原始数据的分析我们已经发现,女性主动离职的比例高于男性,被动离职的比例低于男性,并且这种性别差异在我们考察的整个期间(包括劳动力市场改革以来的30年)均存在。但当我们控制其他因素之后,这种性别差异是否仍然存在?为考察这一问题,本文利用混合样本重新估计了一组方程。首先,我们在基本模型变量的基础上加入了性别虚拟变量,估计结果见表5中的a组
由于篇幅限制,表5只列出了性别及性别与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间的交乘项。。从a组方程我们可以看出,女性工人主动离职的风险显著高于男性,而被动离职的风险显著低于男性,这进一步印证了前面对原始数据分析的结果。
为进一步考察不同群体之间男女性在就业稳定性方面的差异,b组方程在基本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性别与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间的交乘项,结果显示女性工人的离职行为(包括主动离职、被动离职和其他离职)与男性工人的差异并没有明显的时间趋势。相比对应群体的男性工人而言,女性工人的主动离职风险相对较高,这一结果对于1989~1998年和1999~2008年两个时间段的群体而言是显著的,但是不同时间段相对风险之间的差别并不明显。在被动离职方面,女性工人比对应男性群体的离职风险小。另外,1978年以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工人以其他方式离职的风险显著高于对应的男性群体。
二级标题3稳健性检验
在考察就业稳定性的性别差异部分,本文在基本模型的基础上分别加入了性别虚拟变量和性别与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间的交乘项,利用混合样本重新估计了a组和b组两组方程,方程估计结果与基本模型估计结果的基本结论一致,因此,基本模型所得结论是稳健的。
一级标题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运用CGSS 2008关于工人工作经历的调查数据考察了我国工人就业稳定性的变化趋势,重点考察了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就业稳定性的变化。在就业稳定性衡量指标方面,本文选取了国际上常用的任职期指标。由于任职期数据的截尾特征,本文选取了乘数极限法估计任职期均值和中位数,并利用竞争风险模型考察了就业稳定性的影响因素和性别差异,所得结论基本验证了前面所提假设。这些结论主要包括: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间越晚的工人群体,其整体的工作任职期越短;随着工作经历数的增加,工人每份工作的任职期不断缩短,这些都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业稳定性呈现下降的趋势;无论是对于男性工人还是女性工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越晚,主动离职的风险越高,被动离职及其他离职的风险越低,这说明我国就业稳定性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工人主动离职风险的提高。另外,年龄越大,主动离职的风险就越低;受教育程度越高,主动离职的风险越低;男性管理者、专业技术工人、一般职员和操作工人,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离职风险均显著低于初级职员;与集体企业相比,私有企业工人主动离职的风险较高;在单位培训方面,企业组织的培训降低了男性工人主动离职的风险;就业稳定性存在性别差异,女性工人主动离职的风险显著高于男性,而被动离职的风险显著低于男性,但女性工人的离职行为与男性工人的差异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时间趋势。
总体上看,随着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推进,我国的就业稳定性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并且这种下降主要表现为工人主动离职风险的提高,这虽然是劳动力市场流动性提高的表现,但这种流动是一种低层次的流动,低学历工人、低职位工人、私企工人、女性工人等弱势群体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流动劳动力的主体,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利益诉求组织与机制(如工会组织、工资协商机制)的缺失导致“用脚投票”成为多数弱势工人群体利益诉求的主要途径。这种低层次的流动不利于工人人力资本尤其是专用性人力资本的积累,有可能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低水平均衡状态,同时也会带来失业及劳资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提高就业稳定性,保护劳动力市场上弱势工人群体的利益,构建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新目标。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改革的方向由灵活性向灵活安全性转型,鉴于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强资弱劳”的力量格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提高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保护力度,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改革方向与目前欧洲发达国家的改革方向相反,欧洲劳动力市场中过度的就业保护被认为是导致持续高失业率的原因,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起绝大多数欧洲国家开始降低就业保护力度,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构建富有弹性的雇佣关系。因此,在进一步改革的过程中应借鉴欧洲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改革的经验,避免过度就业保护问题及高失业率的问题。如何构建富有弹性的雇佣关系,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安全性转型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由于数据的限制使得分析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属于回顾数据,并且在任职期方面只有年份数据而没有月份数据,同时行业和工资数据的缺乏也使得本文的分析存在一定的误差。另外由于样本的限制,本文在就业稳定性影响因素分析的部分用对第一份工作影响因素的考察来代替整体就业稳定性的考察也使得研究的结论有可能存在偏差。上述问题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改善。
(致谢:本论文使用数据全部来自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项目。该调查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与香港科技大学社会学部执行,项目主持人为李路路教授、边燕杰教授。作者感谢上述机构及其人员提供数据协助,本论文内容由作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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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危机;德国;就业奇迹;劳动力市场;哈茨改革
中图分类号:F249.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3-0109-04
2008年的经济危机对全球各国的就业状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相比欧洲其他国家和美国而言,德国劳动力市场在经济危机中的表现则令人称奇,2009年11月11日保罗・克鲁格曼在《纽约时报》的专栏上就称“德国(创造了)就业奇迹”。 本文试图通过探究德国在经济危机中创造就业奇迹的原因,考察哈茨改革的成效及德国政府在危机中运用劳动力政策工具的效果。
一、经济危机中德国的就业状况
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中,德国的经济增长也受到了影响。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德国的GDP增长速度下降,在其后的整个2009年,德国的GDP始终处于负增长的状态,直至2010年德国经济才有所好转。但与此同时,德国的失业率却并没有随着经济状况的恶化而波动,在经济状况最差的2009年,德国的失业率也仅为8.2%,远低于其他OECD国家。
二、哈茨改革――德国就业奇迹的基石
(一)哈茨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2003年到2005年的哈茨改革为经济危机中的就业奇迹打下了坚实基础。2003年开始,社会施罗德政府开始对德国劳动力市场进行名为“2010议程”的改革,其主要目的是改革德国僵化的劳动力市场。该改革由彼德・哈茨(Peter Hartz)领导的“劳动力市场现代化服务委员会”主导,因此也被称为“哈茨改革”。哈茨改革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被称为哈茨I、II、III、IV,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结束,其主要内容有:
1.就业服务机构改革。哈茨III将联邦劳动局更名为联邦劳动服务局。原联邦劳动局的组织机构以发放失业待遇和管理求职人员为主,改革后联邦劳动服务局的主要任务是为求职人员介绍工作,变管理型机构为现代服务型企业。此外还重新调整了联邦劳动服务局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以订立目标协议来取代原来的法律规定和授权,联邦政府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督来检查协议目标的实现情况。这种调控模式也应用到了联邦劳动服务局的各个层面,形成了劳动服务局部门之间的竞争机制。[1]
2.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改革。原先的德国劳动力市场由于一些硬性规定例如企业解雇员工方面的限制等原因一直被认为是僵化的典型。针对这一情况,哈茨改革放宽对企业解雇员工的限制,从2004年起,适用解雇保护的企业雇佣职工数量的门槛从5人提高到10人。如果企业在解雇员工时能够提供合适的经济原因,解雇是允许的。企业由于经济原因解雇员工时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并且要按照员工的年龄、任职年限、家庭状况和身体情况等标准将员工分成不同的阶层。此外,从2004年开始,法律对企业解雇员工的补偿金额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减轻企业压力的同时也减少了被解雇者在补偿金方面的诉讼。[2]哈茨II则规定那些从事迷你工作或者兼职工作并且月收入低于400欧元的就业者可以免于缴纳大部分的社会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改革。德国传统的失业保险是德国劳动力市场僵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改革前的失业保险不仅数额较大而且与原有工资挂钩,并且没有领取时间限制。哈茨改革希望通过整合失业保险金的方式来减少社会保险开支,同时推动长期失业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失业保险金改革主要内容:一是修改了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将需在3年内达到12个月的参保时间调整为2年。根据哈茨III的规定,失业前2年内必须至少有12个月的参保时间;二是引入了“失业金II”。政府将原来的失业救助与社会救助合并为“失业金II”,并且缩短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54岁以下领取最长期限由26个月降为12个月,55岁及以上领取最长期限由32个月降为18个月。
4.强调失业者在寻找工作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哈茨改革在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强调失业者应该承担的义务,失业人员应履行尽快进行失业登记的义务。雇员必须在收到解雇通知后立即进行失业登记,否则其失业保险金将被降低。[1]对于具有就业能力的人而言,无论申请领取哪一类失业金,都必须符合一项附加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履行积极就业的措施:一是证明自己主动寻找工作,二是接受灵活就业形式,三是接受以尽快就业为目标的职业培训。没有家庭拖累的失业人员最迟必须在失业后的第4个月接受全联邦范围内的工作机会,否则可能会给予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处罚。负责落实失业者是否参与积极就业措施的机构,包括354个与地方就业中心合作的联邦就业服务分支机构,69个市政府设立的就业中心,以及可供顾客选择的19个独立组织。每一个失业金领取者都必须与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失业者倘若未履行积极就业的义务,其领取的失业金将会按月扣减。而对于财务申报不实者,则将面临与犯规情节轻重相对应的惩罚措施:或退款、或罚款、乃至坐牢。[3]
(二)哈茨改革的效果
哈茨改革为德国实现在经济危机中的就业奇迹打下了基石:
1.从哈茨改革开始一直到经济危机过程中德国失业状况来看,哈茨改革对德国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问题进行的调整非常有效。从图1中可以看出哈茨改革之后德国失业人数从总体上来说是下降的趋势,从哈茨改革开始一直到经济危机之前,德国失业人数下降得非常明显,从2003年的500万人减少到接近300万人,而2008年10月德国失业人数自德国统一以来首次低于300万人。东德的失业人数变化趋势与德国总体失业人数变化趋势相同,在哈茨改革之后失业人数明显减少,从这一点来看,哈茨改革基本上实现了施罗德政府期望的通过降低失业保险金来扩大失业保险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距,从而在低工资部门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目的。
2.哈茨改革对德国就业管理机构的改革是各项措施中比较被认可的。机构改革提高了就业服务机构的灵活性和行政效能,人员和机构编制的精简不仅降低了财政支出,在政策制定方面也更加灵活,在经济危机中表现出了较强的适应性。新改组的德国劳动就业委员会(BA)在经济危机中应对非常有效,该机构根据联邦政府的经济刺激计划,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短时工作制等帮助计划中去,在危机中维系工作机会。
3.德国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变化。从德国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结构变化来看,哈茨改革首先带来的变化是劳动力市场中不积极劳动者(inactive individuals)减少。这部分劳动者被认为是德国劳动力市场中最为顽固的一部分,从1992年以来一直没有根本性的变化,直至哈茨改革之后,其比例降低了4%,而通过图2则可以看出,领取长期失业金的失业者人数明显下降,即使是在经济形势最为恶劣的2009年,领取长期失业金的失业者非但没有增长反而维持在同2008年相当的水平;其次是灵活性就业者人数增加,这与哈茨改革通过减少对灵活性就业者的社会保险支持等措施是分不开的,自我就业、边缘就业以及临时性就业者的增长都体现了这一点;第三则是传统的就业市场的核心就业者即全职就业者(full-time employment)减少,尽管在哈茨改革之后这部分就业者仅减少了2%,但是也说明哈茨改革触动了德国劳动力市场中最核心的部分。
三、适度的工资水平――德国就业奇迹的前提
适度的工资水平对德国劳动力市场的平稳运行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来看,降低工资和缩短劳动时间是各国在经济危机中首选的就业保障手段,而适度的工资水平是政府能够采取这些措施的重要前提,因为为了使企业在危机中保障对员工的雇佣,政府必须通过补贴的方式来分担企业的工资支出,否则的话会对企业的正常发展产生影响,而适度的工资水平能减轻政府在提供工资保障方面的财政压力。
从图3来看,德国的工资水平在2000年之前与OECD国家平均水平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高,甚至在1993年到1996年间,德国的劳动力成本是所有OECD国家中最高的;但是在2000年之后,德国的劳动力成本开始降低,在此后一直维持在一个相对平稳的水平,在2006年之后甚至还出现了降低,这与OECD国家平均水平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始终上升的态势相比,有很大的差异。适度的工资水平不仅降低了劳动力成本,使德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更有比较优势,而且成为经济危机中德国政府运用财政手段维护就业的一个重要前提。
德国工人工资水平在2000年之后始终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与德国工会力量削弱有很大的关系。从1996年到2008年,德国工人参与公会的人数锐减,西德工人参与工会的比例从70%下降到55%,而东德则从57%下降到40%。[4]同时工会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正在下降。工会组织既没能阻止科尔政府 1993年削减失业保障待遇的“团结法案”,在“劳动联盟”的政策日程、“2010议程”的实施以及就哈茨改革与社民党进行的谈判中也都没能发挥突出的作用。[5]
德国工会力量的削弱在工资集体谈判过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增加工资的提议越来越难以获得通过,传统的德国工会在集体谈判方面比较强硬,但是随着欧洲货币联盟形成带来的货币贬值以及欧盟东扩带来的廉价劳动力的影响,德国工会开始从态度强硬向妥协让步转变。以德国电信职工2007年5月12日至6月22日举行的为例,经过将近六周的罢工和一周的谈判,公共行业工会与德国电信最终达成的协议为:工会同意工人的工资减少6.5%,工人每周的工作时间由34小时增加到 38小时。同时,德国电信承诺在2012年前不会解雇这些员工,协议达成后,公共行业工会同意让5万名员工复工。对此,德国工会联合会主席佐默尔评价说:“在过去数年中,我们与不同部门的不同企业达成了妥协,我们别无其他选择,我们的目标是确保雇员的工作岗位。对受到波及的雇员来说,这的确是件不幸的事情。但对我们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保持企业的竞争力,保住企业员工的就业岗位。”[6]集体谈判中工会为了维护更多的就业机会而降低工资使德国工资一直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因此在经济危机发生时,政府通过短时工作制和工资账户计划等方式降低劳动者工资引发的争议并不大,成为德国就业率保持稳定的一个重要基础。
四、短时工作制和工时账户制――德国就业奇迹的强心剂
(一)短时工作制(short-time work)是德国在经济危机中保持就业奇迹的最重要的措施
短时工作制在德国有很悠久的传统,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一战之前,但是从一战之后短时工作制才开始在德国发挥作用,在此后的经济衰退期间短时工作制都对德国的就业率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德国在经济衰退期间重要的就业调整工具之一。特别是在二战之后的石油危机和统一之后的经济衰退期,短时工作制都帮助德国维持了就业,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人才储备。短时工作制规定,如果企业面临订单减少而导致“不可避免”的财政危机时,可以向政府就业机构寻求帮助,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失业保险等短期措施来使企业避免解雇工人,通常采用减少工人的工作时间并按比例支付工资的方式,工人获得原有工资的60%-67%,企业仅付出一定的“短时工资”,其余部分则由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来承担。从企业层面来讲,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短时工作制对国家造成损失,短时工作制必须由企业工会通过并由其进行管理,从而达到保障就业的目的。
在此次经济危机中,德国政府出台了就业和稳定法案(The Act for Employment and Stability),降低了企业申请短时工作补贴的门槛,新规定放弃了企业申请短时工作制的“三分之一原则(one-third rule)”,该原则规定企业只有在所有员工的三分之一收入减少10%的情况下才能申请短时工作补贴。[7]从2009年开始,只要有一个员工面临工作时间减少,企业就有资格申请短时工作补贴,同时也简化了企业申请的行政手续,并且将短时工作工人的范围扩大到临时工人。[8]此外,联邦就业委员会还从几个方面扩展了短时工作制的范围:
一是鼓励企业采用短时工作制。从2008年底到2009年,联邦就业委员会通过报纸广告鼓励企业申请短时工资补贴,其效果非常明显,从图4来看,2007年全年平均仅有6.8万多个短时工作工人,到了2008年年平均仅增长到了10.1万多个,而整个2009年短时工作工人则迅速攀升到了114.2万多个,特别是在2009年5月政府将短时工作作为危机中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重要工具之后,短时工作的人数到达了顶峰,甚至超过了150万人,根据联邦就业委员会的估算,这等于保留了大约30-40万个工作岗位。[9]
二是加大对短时工作的财政投入。2009年短时工作财政支出从2008年的1.1亿欧元上升到45.73亿欧元(见图5),其中短时工作补贴支出为29.75亿欧元,短时工作企业的社会保险金补贴则为15.98亿欧元。2010年的财政支出为30.5亿欧元,其中短时工作补贴支出为16.8亿欧元,短时工作企业的社会保险金补贴则为13.8亿欧元。
三是延长短时工作补贴的时间,德国政府2008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了经济刺激计划,不断延长对短时工作制的补贴时间。根据原有法律短时工作制的补贴仅为6个月,2008年11月开始,短时工作制补贴延长至18个月;而从2009年5月起,联邦就业委员会规定从当年开始的短时工作补贴将延长至24个月;2009年12月又规定从2010年1月开始短时工作的劳动者获得的补贴将延长至18个月;2010年12月规定从2011年1月开始短时工作的劳动者获得的补贴将延长至12个月,[9]也就是说由于经济危机对就业前景的不利影响,短时工作补贴将一直持续至2012年底。
四是降低申请短时工作补贴的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为了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从2009年1月开始,申请短时工作补贴的企业在短时工作工人的前6个月仅需要缴纳原有社会保险金的50%,其他部分由政府补贴;在超出6个月以后,所有的社会保险金都由政府补贴。
五是采取措施鼓励员工在短时工作空闲期参加职业培训。经济危机证明,特定的受教育水平能够降低失业的风险,这是联邦就业委员会大力推动职业培训的原因之一。鼓励企业让短时工作工人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培训,如果工人参加培训,企业就可以获得该员工社会保险金的免除。[8] 2009年,联邦就业委员会提出了一个针对短时工作中低技能工人的职业培训计划(Promotion of Further Vocational Training while Receiving Short-Time Allowance),这在德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计划的目的是充分利用短时工作中的空闲时间来提升劳动者的专业技能,该计划花费了3160万欧元提供了23,700个培训机会。[9]
(二)工时账户(Working-time accounts)
“工时账户”指的是员工将超出原有工作计划的加班时间储存在工时账户中,企业并不在当下为员工支付这部分加班时间的工资,而是根据工时账户中的工作时间来进行调休,在休息时间照常领取工资。工时账户的优点很多,从员工的角度看,工时账户为员工提供了稳定的工资预期,能够使员工增强对企业的向心力;从企业的角度看,工时账户能减轻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也能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工时账户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引入德国,但是发展迅速,1998年大约33%的工人拥有自己的工时账户,而到了2005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48%。[4]在经济情况不好或者企业订单减少时,企业可以通过支取工时账户中员工工作时间的方式来度过危机,同时也为员工保住了工作机会,例如戴姆勒公司管理层就和企业职工委员会达成一致,使用工时账户中的盈余,从2008年12月15日到2009年1月15日放一个月的长假来应对订单减少引起的工作量降低。[7]
在经济危机中,联邦就业委员还提出了“长期工作时间账户(Long-Term Working Hours Accounts)”,即通过较长一段时间的连续加班,积累的足够账户时间,员工可以调休半年,甚至一两年,或者申请提前退休,但是这一长期工作账户计划是由企业自愿参加的并且独立于原有的短期工时账户。
五、结论
其一,应积极推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力政策改革。从德国经济危机中就业奇迹来看,哈茨改革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一方面,尽管社会各界对哈茨改革提出了很多批评,但是哈茨改革的确改变了德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的僵化局面,触动了德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很多结构性问题,失业保险金资格和领取时间的限制推动了长期失业者进入劳动力市场,而劳动力管理机构的改革更是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效能,从联邦就业委员会的财政收支状况来看,哈茨改革的效果非常明显,哈茨改革后联邦就业委员会的财政收支状况逐渐平衡(见图6),在2006和2007年都有财政结余,而结余的178亿欧元正好弥补了经济危机中的赤字,为经济危机中政府迅速有效地推行就业刺激计划打下了良好的财政基础。
其二,合适的劳动力政策工具对失业问题有特别的效果。德国的短时工作制对克服经济危机中的失业问题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实际上德国在经济危机之前就已经开始运用该政策工具,但是通常用于建筑业,在此次经济危机中,对短时工作制的大规模应用主要出现在制造业部门――在经济危机情况最严重的2009年中期,大约有4/5的短时工作岗位应用在制造业部门。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德国的经济危机与美国的有很大不同,德国的经济危机是受美国银行业危机传导而形成的。在经济危机中德国的国外市场需求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使与国外市场联系密切的制造业受到影响,因此短时工作制成为制造业企业自我调整的重要手段。此外,企业之所以选择采用短时工作,除了政府支持的推动之外,不得不提的是企业希望通过短时工作制以及工时账户的方式来实现“劳动力储蓄(labour hoarding)”,[10]从而在经济危机结束之后能够迅速地开始工作。而德国较低的工资水平是这些措施的前提,使政府在运用政策工具对企业进行补贴的过程中不会背负太大的财政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讲,适度的工资水平也是德国在欧盟债务危机中能够保持财政稳定的一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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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欧盟 灵活保障模式 劳动力市场效应 失业率 就业率
面板数据(Panel Data)是对不同时刻的截面个体作连续观测所得到的多维时间序列数据。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 Model)就是研究和分析面板数据的模型。根据参数变化的不同,面板数据模型可以表示为:变系数模型yit=αi+xitβi+μit;变截距模型yit=αi+xitβ+μit;常系数、常截距模型yit=α+xitβ+μit。
对失业率的影响
(一)总失业率
本文采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对变截距模型yit=αi+xitβ+μit进行广义最小二乘估计。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没通过检验,将其去掉后的结果,如表1所示。
从相互关系上来讲,失业保险替代率与总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失业保险替代率越高,总失业率越大;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与总失业率是负相关关系,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越多,总失业率越小;工会密度与总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工会密度越大,总失业率越大;劳动税收与总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劳动税收越多,总失业率越大。从影响程度上来讲,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1.643356)对总失业率影响最大,其次是失业保险替代率(0.074244),然后是工会密度(0.058496),最后是劳动税收(0.020227)。
(二)长期失业率
本文采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对变截距模型yit=αi+xitβ+μit进行广义最小二乘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相互关系上来讲,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与长期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就业保护越严厉,长期失业率越大;失业保险替代率与长期失业率是负相关关系,替代率越大,长期失业率越小;工会密度与长期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工会密度越大,长期失业率越大;劳动税收与长期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劳动税收越多,长期失业率越大。从影响程度上来讲,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15.35404)对长期失业率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工会密度(0.516747),然后是失业保险替代率(0.468875)和劳动税收(0.231396)。其中,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在5%水平下不显著,只在10%水平下显著。
(三)青年失业率
本文采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对常系数、常截距模型yit=α+xitβ+μit进行普通最小二乘估计,得到结果如表3所示。
从相互关系上来讲,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与青年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就业保护越严厉,青年失业率越大;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与青年失业率是负相关关系,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越多,青年失业率越小;工会密度与青年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工会密度越大,青年失业率越大;劳动税收与青年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劳动税收越多,青年失业率越大。
从影响程度上来讲,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9.732287)对青年失业率的影响较大,然后是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7.375077)、劳动税收(0.327082)、工会密度(0.098137)对青年失业率的影响较小。其中,失业保险替代率在5%水平下不太显著,只在10%水平下显著(0.0754)。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主要对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有较大影响,而且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越大,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就越高。二是失业保险替代率对总失业率有较大影响,而且失业保险替代率越高,总失业率就越高;但失业保险替代率对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的影响则恰好相反,即失业保险替代率越高,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就越低,尤其是长期失业率。三是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对总失业率、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都有很大影响,尤其是对总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而且随着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增加,总失业率、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都趋于下降。四是工会密度对总失业率、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都有较大影响,而且工会密度越大,总失业率、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就越高。五是劳动税收对总失业率、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都有较大影响,而且劳动税收越多,总失业率、长期失业率和青年失业率就越高。
对就业率的影响
(一)总就业率
本文采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对常系数、常截距模型yit=α+xitβ+μit进行普通最小二乘估计,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没通过检验,将其去掉得到结果,如表4所示。
从相互关系上来讲,失业保险替代率与总就业率是负相关关系,失业保险替代率越高,总就业率越小;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与总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越多,总就业越大;工会密度与总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工会密度越大,总就业率越大;劳动税收与总就业率是负相关关系,劳动税收越多,总就业率越小。
从影响程度上来讲,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9.273165)对总就业率的影响最显著,其次是劳动税收(0.330296),然后是失业保险替代率(0.250657),工会密度(0.070397)对总就业率的影响较小。
(二)青年就业率
本文采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对常系数、常截距模型yit=α+xitβ+μit进行普通最小二乘估计,工会密度没通过检验,将其去掉得到结果如表5所示。
从相互关系上来讲,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与青年就业率是负相关关系,就业保护越严厉,青年就业率越小;失业保险替代率与青年就业率是负相关关系,失业保险替代率越高,青年就业率越小;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与青年就业率是正相关关系,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越大,青年就业率越大;劳动税收与青年就业率是负相关关系,劳动税收越多,青年就业率越小。
从影响程度上来讲,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16.66388)对青年就业率的影响很大,其次是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5.112060),然后是劳动税收(0.779419),失业保险替代率(0.391580)的影响较小。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主要对青年就业率有较大影响,而且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越大,青年就业率就越低。二是失业保险替代率对总就业率和青年就业率都有较大影响,而且失业保险替代率越高,总就业率和青年就业率就越低。三是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对总就业率和青年就业率都有很大影响,随着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增加,总就业率和青年就业率都趋于上升。四是工会密度主要对总就业率有一定影响,而且工会密度越大,总就业率越高。五是劳动税收对总就业率和青年就业率都有较大影响,而且劳动税收越多,总就业率和青年就业率就越低。
对劳动力参与率的影响
(一)总劳动力参与率
本文采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对常系数、常截距模型yit=α+xitβ+μit进行普通最小二乘估计,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没通过检验,将其去掉得到结果如表6所示。
从相互关系上来讲,失业保险替代率与总劳动力参与率是负相关关系,失业保险替代率越大,总劳动力参与率越小;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与总劳动力参与率是正相关关系,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越多,总劳动力参与率越大;工会密度与总劳动力参与率是正相关关系,工会密度越大;劳动税收与总劳动力参与率是负相关关系,劳动税收越大,总劳动力参与率越小。从影响程度上来讲,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7.595721)对总劳动力参与率的影响最显著,其次是失业保险替代率(0.254784),然后是劳动税收(0.212228),工会密度(0.073580)对劳动力参与率的影响较小。
(二)青年劳动力参与率
本文采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对常系数、常截距模型进行普通最小二乘估计,工会密度没通过检验,将其去掉得到结果如表7所示。
从相互关系上来讲,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与青年劳动力参与率是负相关关系,就业保护越严厉,青年劳动力参与率越小;失业保险替代率与青年劳动力参与率是负相关关系,失业保险替代率越高,青年劳动力参与率越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与青年劳动力参与率是正相关关系,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越多,青年劳动力参与率越大;劳动税收与青年劳动力参与率是负相关关系,劳动税收越大,青年劳动力参与率越小。
从影响程度上来讲,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15.30053)对青年劳动力参与率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就业保护政策严厉程度(5.208157),然后是劳动税收(0.770991),失业保险替代率(0.322144)对青年劳动力参与率的影响较小。
随着我国经济连续5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就业形势不断好转。2007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创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最好水平,达到120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为近年来最高。2007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5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3%。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稳中有降。2007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比2006年底下降0.1个百分点。
当前劳动供求基本平衡,劳动供给略大于需求。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对全国94个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统计分析,2007年第四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各类人员约412万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约422万人,求人倍率约为0.98。79.1%的企业用人需求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以上各行业的用人需求比重分别为30%、16.2%、11.8%、9.1%、7.5%和4.5%。其中,制造业和建筑业的用人需求约占第二产业全部用人需求的93.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用人需求约占第三产业全部用人需求的73.1%。
总的来看,中国目前的劳动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劳动供给压力正在减弱。目前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仍在增长,但每年增加量正在减少。15―59岁年龄段劳动人口预计会增长到2011年,15―64岁年龄段劳动人口增长会持续到2014年左右,之后,劳动年龄人口绝对数量将不再增长,规模会逐渐缩小。与劳动供给变化不同的是,劳动需求增长强劲。随着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标志的结构调整接近尾声以及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能力的增强,经济结构已经向着更加有利于利用劳动的方向转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作用逐渐增强,就业需求增长迅速,部分地区和行业甚至已经受到劳动力供给不足的困扰。上述变化意味着我国的劳动供求形势正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的供求矛盾正在减弱,但结构性矛盾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二、当前就业矛盾的突出特点:“短缺”与“过剩”共存
(一)企业“招工难”:劳动力短缺了吗?
自2004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开始出现“招工难”以来,这一现象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还呈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在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如中部的一些省份,也陆续出现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现象。调查表明,珠江三角洲地区是缺工最为严重的地区,目前有近200万人的缺口,缺工比率约为10%。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企业调查数据,在2006年春季的用工需求中,仅有31.7%的企业全部招满,32.2%企业招到所需工人的75%,20.9%的企业招到50―75%的工人,15.1%的企业的用工需求有一半没有得到满足。中国真的已经进入了劳动力短缺时代吗?
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后,劳动力数量不足的问题会很快到来。但中国的情况和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使得中国大多数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在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后,农村人口仍然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城镇提供劳动供给的来源。事实上,我国目前正经历着世界上最为迅速的城镇化过程。1990―2002年间,中国平均城镇化速度为1%左右,而1995年至今这一速度增加到1.4%左右。1%的城镇化速度意味着2007年城镇会新增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1300万左右,而1.4%城镇化意味着这一数字超过1700万。假设中国步入比较发达的阶段时大多数人口如70%的人口会选择居住在城镇,那么,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似乎还能持续20年以上时间。因此,从总量上来看,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拥有充足的劳动供给。
在总量供给充足的情况下,劳动力短缺的发生更多地来自于结构性的原因,也就是说当前的劳动力短缺更多地是一种结构性的矛盾。所谓结构性矛盾,简单说来就是劳动力市场上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的不匹配现象,这种既可以来自于地区、行业之间的不匹配,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素质技能与岗位技能需求之间不匹配。由于无法实现供给和需求之间的配合,劳动力市场上既会出现有人无岗的现象(“过剩”),也会出现有岗无人(“短缺”)的现象。
当前的“农民工短缺”就是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的具体反映。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劳动供求在地域间存在着不匹配。农民工的供给主要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而需求则发生在城镇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不断加快,2006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大约1.32亿,其中从中西部流出的劳动力中绝大多数都流入了东部地区。但是,农民工要实现向城镇的转移,不仅要克服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而且还面临着城镇社会的排斥,农村转移劳动力不得不更多地选择像“候鸟”一样在输入地和输出地流动,难以实现在输入地的稳定居住和就业。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农村对农民的推力开始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待遇难以改善,必然导致流入地的拉力降低,企业陷入招工难也就不可避免。造成当前“农民工短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素质技能与需求的不匹配。目前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大约16%的人只有小学以下教育程度,大约83%的人只受过初中及初中以下教育,受过正规职业培训的比例仅有15%左右。教育程度不足和缺乏技能使得很多企业即使出高价也难以招到合格的工人。
(二)大学生“就业难”:大学生过剩了吗?
自1999年中央政府做出扩招决策后,高等院校的数量和在校生数量迅速增加。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已经发展到1792所,在校本、专科学生数量达到1562万人,研究生97.9万人。从1998到2006 年,高等教育招生人数从108万增至546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9.8 %上升到22%;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与1993年相比,本、专科学生增加了5倍,研究生增加了8倍。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迅速扩大,就业难度日益增加。1996―2004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93.7 %、97.1 %、76.8 %、79.3 %、82.0 %、90.0 %、80.0 %、70 %和73 %。大学生就业难的直接后果是工资难以增长。依据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劳动力市场”课题组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2005 年包括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的毕业生起薪平均月收入为1588元,仅比2003年的1551元增加37元,其中专科毕业生为1333元,本科毕业生为1549元。与此相对照,农民工工资水平迅速上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的调查,2006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平均工资为1226元/月,比2005年增加181元,增长17.3%。农民工和大学生工资水平差距快速缩小并开始趋同。
我国大学生数量真过剩了吗?我国目前拥有大学适龄青年1.2亿之多,虽然从毛入学率看已经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但大多数的适龄青年仍然被拒之在高等院校大门之外,大学生招生数量远远并不能满足需要。从每万人拥有的大学生数量来看,美国为520人,加拿大为580人,韩国为571人,而我国目前仅120多人,甚至落后于南美的巴西。即使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来看,我国22%的比率同样远远低于日本的48%和美国的52%。很显然,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中国大学生数量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大学生就业难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结构性矛盾。
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简单说来,就是大学生教育体系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严重脱节。自1990年代中期时候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经过10年多的发展,市场已经在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大学生供给体系改革严重滞后,大学教育的计划经济特征明显,高等教育层次单一,课程内容和设置僵化,与市场多样化的需求相比,高等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同质性强、就业能力差,反映在就业市场上,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流大学、二流大学甚至三流大学的毕业生,都在争抢同样乃至同一个就业岗位。最近几年的公务员招考人满为患,有些岗位经常是一个就业机会被数千人争抢;相反,一些跨国公司需求大量经营管理和技能人才,因中国本土难以招募到合格人才而不得不花更高的代价从海外雇佣。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确实给了更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并没有带来同样多的就业机会,高等教育需要发展,但更需要健康发展。
三、热点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经过反复酝酿和讨论,旨在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终于通过立法程序并已经于2008年开始实施。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一些企业视《劳动合同法》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规避,有些人批评这部法律矫枉过正、对劳动者保护过头,认为这部法律会严重损害中国经济增长的基础。那么,《劳动合同法》到底会对就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呢?
(一)《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调整利益分配格局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虽然保持了高速增长,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降低。造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利于劳动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从劳动力市场中去寻找。从劳动力市场角度来看,我国过去一直面临着似乎是无限的劳动供给,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决定了劳动者收入难以增长,劳动者工资增长缺乏客观基础。同时,我国过去一直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制度和法律缺失,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劳动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需求增长强劲,经济增长的就业效应不断增强,沿海地区和部分行业连续多年出现劳动力短缺,劳动力正从无限供给走向有限剩余,这就为实施《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客观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符合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同时,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也具有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它的实施将会有助于校正初次收入分配的市场失败,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不会严重损害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保持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因为过度保护劳动者,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失业率攀升、劳动参与率下降和经济竞争力下降等严重问题。改革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这些国家重振经济的重要战略选择,例如欧盟的《里斯本战略》和德国的《哈兹改革法案》等都是这样的改革。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打破了计划体制的“铁饭碗”,实现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保证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劳动力市场因改革不彻底仍存在着对部分人群的过度保护问题,但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更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劳动力市场保护。欧洲国家的改革是希望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我国的改革方向则需要在保持灵活的前提下增强安全性,这就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护。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者的最基本保护,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但鉴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本质区别,它仅仅意味着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确定,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实际上,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与接触固定期限合同没有本质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和“养懒人”。
(三)《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正规企业的劳动成本
很多人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劳动成本,导致企业倒闭和外资撤离,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会因此丧失。事实并非如此。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实施法律会从三个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三是违法成本。对照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存在,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执行困难,致使一些企业尤其是非正规用人单位经常不执行《劳动法》,并把不执行法律所带来的“好处”或者“利润”看成是理所当然。即使如此,大多数的正规企业仍然很好地执行了《劳动法》,对这些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带来劳动成本的额外增加,相反,《劳动合同法》因为新规定了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还会使这类企业的劳动成本有所减低。对于那些过去不执行《劳动法》的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动成本大幅度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后,除了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裁员经济补偿还会使劳动成本增加30―40%左右,这对那些靠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为生存手段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严重打击。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只有每个企业都遵守法律,企业间的竞争才是公平的竞争。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国家会允许一些企业守法,而另外一些企业可以不守法。《劳动合同法》会消除不守法企业的“超额利润”,是一种对正规守法企业的保护。对于守法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削弱其竞争力,而且还将给这些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四)《劳动合同法》不会加剧失业
很多人担心严厉执行《劳动合同法》会导致严重的失业,这似乎也是一种危言耸听的说法。我国目前就业形势稳定,失业率稳中有降,失业最严重的时期已经过去,同时,随着每年新创造的就业岗位不断增多,生产部门中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现象不断加剧,《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缓解当前很多地方出现的“民工荒”,更有利于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关系脆弱和不稳定所导致的是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是当前劳动力市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份工作结束后常常需要重新找工作,有时不得不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找工作,这不仅加大劳动者的工作搜寻成本,也是造成失业率难以进一步下降的原因。《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不仅会减少劳动者找工作的成本,也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机制。在缺乏稳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常常担心培训后劳动者会离开而不愿意在培训上投资,《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对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经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当然,很多非正规企业可能会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经营困难,这在短期内也许造成一定程度失业上升,但它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的劳动供求格局,更不会造成严重失业。
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会大大促进就业的稳定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首先,《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起到从制度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有助于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和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加大不守法企业的劳动成本,减少企业因为不守法律而获得的超额“利润”,间接保护了守法企业,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公平竞争才会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活力。第三,《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和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这必然增强创新能力和经济增长的后劲。总的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利大于弊。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对《劳动合同法》的严重误读,迫切需要澄清误解,统一认识。《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并开始付诸实施,意味着全社会已经形成共识,现在讨论法律应该如何的问题显然已不合时宜,当务之急是如何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面临的问题非常多。首先,执法力量不足可能难以保证《劳动合同法》得到有效执行,无论多么好的法律条文,如果得不到执行,就等于一张白纸。其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会增多,迫切需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加快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设步伐。第三,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不仅体现在用工方,甚至很多劳动者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会束缚自己,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都亟待加强。
关键词 劳动力市场;充分就业;政府;直接干预
依靠劳动力市场和政府直接干预有机结合来解决充分就业和消除贫困问题,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有别于非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现实经济中,要想实现充分就业,必须将总需求(消费、投资以及货币因素)和总供给(生产结构和技术)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缺一不可。
一、劳动力充分就业与总需求水平
虽然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我国维持经济增长的能力却越来越受到挑战:货币政策刺激经济的效果越来越差;财政政策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小。如果不能以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代替政府支出启动经济增长,我国经济就可能陷入极大困境之中。这些增加支出有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债务混乱和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性。所以,必须寻找替代刺激私人部门的方法来刺激经济增长,创造出对劳动力需求的无限空间,同时使这些就业量与企业的短期和长期的利润目标相独立。由于政府能够将就业目标和利润目标相分离,所以对劳动力无限需求的责任就应该由政府来承担。但需要指出,这一过程必然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而不能够像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那样,国有企业成了政府实现“充分就业”目标的工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从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角度看,劳动力的相对过剩也是严重存在的,只不过由于国有企业不自负盈亏,不讲经济效益,多余的劳动力隐性失业才没有成为社会上公开的显性失业者。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主体,讲究经济效益,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解雇多余劳动力就是必然结果了。与计划经济体制联系的社会主义,失业采取“隐性”形式,而与市场经济体制联系的社会主义,失业采取“显性”形式,失业的内容是一样的。因此,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充分就业”目标时,必须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思维方法:首先,必须放弃以“转移支付”刺激总需求的方法。实际上,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在于收入不足,而收入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劳动的供给来获得,没有工作就意味着没有收入,没有消费需求能力;其次,消除劳动力参与市场的障碍。创造进入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环境,消除城乡差别以及影响劳动力流动的相关政策以便形成统一的社会劳动大市场,更好地依靠社会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建立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有效地解决失业和贫困问题。
由此可见,政府不能被动地采取转移支付方式来解决失业问题,而是应该主动地创造出新的就业机会,进而形成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获得相应的收入。具体做法是,在诸如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改进和人力资源利用等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制定一个合适的工资水平以解决充分就业问题。但政府制定的这一工资水平,不仅要对劳动力产生无限需求,而且与劳动技能类型和地理区域毫无关系。也就是说。这一工资水平不能够影响私人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不能给私人部门带来工资向上的压力。由于这一工资水平低于私人部门的就业工资水平,所以,只要政府制定了一个可以经常变动的工资水平,私人部门对劳动需求就是有弹性的:当私人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上升时,政府的工资水平就需要下降以减少政府对劳动力的需求,避免与私人部门形成竞争。反之,当私人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时,政府的工资水平就需要上升以增加政府对劳动力的需求,避免失业的发生,从而形成私人部门与政府部门的有机配合。实际上,这一工资水平涉及政府的社会目标——劳动人口的健康状况或其他救济规定,同时还要考虑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承受力。当然,即使在短期内,这一工资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既然失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当私人部门不能提供相应的就业量时,政府就应该通过直接干预手段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量,特别是制定具有浮动的工资水平创造劳动力需求,为实现充分就业创造客观条件。
二、劳动力充分就业与总供给调整
虽然从总需求角度转向总供给角度研究充分就业问题,诸如完善微观劳动力市场机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使短期宏观经济政策与长期的供给改善结合起来,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经济主体个人的劳动行为、储蓄行为、金融市场和财政预算等问题密切相关,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从微观经济主体角度看,生产结构和生产技术本身变化具有替代劳动以便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趋势,从而产生失业现象。此时我们发现,许多公共部门的就业计划优势是私人部门无法比拟的:(1)从不确定性角度看,公共部门很少受到未来需求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因为公共部门决定投资的最终目的,是控制投资内容而不是投资数量,例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2)从灵活性角度看,私人部门的灵活性比公共部门低,例如在竞争条件下导致的生产方法、产出构成、资本设备的类型和自然资源的利用等方面,私人部门都不如公共部门那样灵活,因为私人部门为了生存必须展开市场竞争,所以必须坚持有竞争力的生产方法;(3)从终极目标角度看,私人部门是由纯粹的经济动机——利润决定的,不会追求社会利益,而公共部门与社会利益之间的一致性比较强,往往可以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前提。
阻碍充分就业的总供给方面的因素取决于生产的技术类型——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状况。替代劳动的技术变化或增加劳动供给的技术变化一般来说依赖以前的资本结构,即历史的资本状况。大家知道,任何生产技术类型的建立都会产生一定的沉淀成本,都具有难以改变其本身的倾向,往往会产生滞后效应,所以技术类型的改变不能脱离以前的约束条件。然而,公共部门在改变生产的技术类型方面有很大的比较优势:(1)它可利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法来创造和扩大就业,即使这对私人部门来说是“无效率的”;(2)从公共部门角度看,改变劳动和资本比率、取消某种资本设施、进行其他类型的选择等都比较灵活。而且,在选择涉及就业人口的健康、教育和一般福利的活动范围上,公共部门比私人部门更有比较优势,倾向于为公共利益服务。从中我们发现,在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不能一味地否定公共部门的比较优势。而在市场不完全条件下,公共部门往往是实现充分就业的最大缓冲器。
由此可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都是经济中不可或缺的调节手段,关键一点是,政府干预必须用来弥补市场不完全。因此,在面临失业时,政府必须承担起就业的职责,应该成为社会上的最后雇主,否则,由于有效需求不足和生产结构变化,失业会趋于增加,无法实现充分就业目标。众所周知,失业不是简单的总量问题,并不是宏观经济政策一下子就能解决的事情。充分就业的障碍有可能包括部门失衡和产业结构不平衡以及生产的技术结构的瓶颈制约等,致使失业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特点。因此,只有将总供给和总需求联系起来,有效需求不足和生产结构变化有机配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充分就业目标。所以,完全依靠市场解决失业的政策是行不通的,完全依靠间接的宏观经济政策也是行不通的,必要时,需要依靠政府直接干预——直接创造就业机会——完成“充分就业”这一目标,缩小贫富差距,以便实现共同富裕和和谐社会的目标。
三、一般性结论及政策含义
综上所述,我们要实现充分就业目标,必须同时着眼于总需求和总供给两个方面。
从总需求角度看:一是确立与私人部门互补的有弹性的工资水平,确保充分就业的实现;二是不要简单地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也不要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来缓解有效需求不足,而是要依靠政府直接创造和扩大就业范围,突出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机制,特别是在公共服务部门或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部门大量吸收就业,从而形成收入一消费支出一经济增长一国民收入增长一消费需求增长的良性循环;三是合理地确定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不仅要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且重要的是有利于刺激失业者努力寻找工作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使失业者在劳动过程中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水平,以便转变成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主体。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解雇成本 企业行为 影响
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的劳动关系、企业用工行为、解雇成本等产生了巨大影响。解雇成本没有标准的定义,其中Michelis(2003)认为解雇成本是企业调整雇员存量所承担的成本,不包括工人不良生产率导致的解雇成本。解雇成本的形式可以是经济补偿、提前通知、烦琐的程序、对解雇的限制、提前与工会或者工人讨论等。鉴于经济补偿是企业实际感知到的解雇成本并对企业行为产生较直接的影响,本文主要讨论《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解雇限制的影响。本文侧重于解雇成本中的经济成本方面,主要用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代表解雇成本。
一、《劳动合同法》对解雇成本的影响
1、增加了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或降低条件签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法》规定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规定若企业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规章制度违法,企业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增加了劳动者可以不用提前30天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减弱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无疑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使企业用人的灵活性大幅下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从三个方面增加企业的解雇成本。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如果劳动者不愿续签,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没有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除劳动者过失企业解除合同外,企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增加了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二是企业因为担心用工灵活性的丧失而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就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及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此支付经济补偿。三是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增加了企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上的困难。
3、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首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企业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2倍工资外,视为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风险增大。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企业应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合同法》中规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按经济补偿金的5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部分解雇理由和解雇程序,进而起到降低解雇成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法》细化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并且对经济补偿做了封顶限制。《劳动法》中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一般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1年以下的工作年限进行了细化,规定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在12个月支付限制基础上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进行了封顶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对于高薪企业而言,这一规定有效控制了企业解雇员工经济补偿支出水平。第二,《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标准与范围。《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情形和理由均进行了相应的扩大,增加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企业可以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的裁员不管裁减人员数量,一律要走裁员程序,需要通知工会或者全体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小规模裁员的程序,在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10%以上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提交裁员方案。第三,提高企业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程序的灵活性。《劳动法》规定企业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非过失性解除合同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企业在非过失性解除合同时,可以选择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提高解除合同程序的灵活性。
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通过增加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提高违法成本等提高了企业的解雇成本。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其对解雇成本的提高大于对解雇成本的降低,提高企业解雇成本的平均水平。程延园(2008)认为,《劳动合同法》严格人员退出机制,提高了解雇标准,促使劳动关系趋于固化,降低了用工灵活性。
二、提高解雇成本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提高解雇成本的消极影响
(1)企业可能在短期内大量清退不规范用工人员,加大解雇力度,减少续约。《劳动合同法》致力于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可能会由于企业对未来解雇成本和丧失用工灵活性的恐慌而产生反作用,如大规模裁员。先被裁减的人员多是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劳动合同法》着力保护的对象,却可能成为最早的利益受损者。
(2)企业在挑选新员工时会更加谨慎,新进劳动者就业难度加大。根据Lindbeck&Snower(2001)的内部人―外部人理论,解雇成本的提高有利于保护现有在职者的利益,而损害失业者、非正规部门就业者等外部者的利益。因为企业解雇成本提高,企业在筛选新员工时会精挑细选,没有经验的大学毕业生、低技能工人等的就业概率会降低。企业在经营困难时会解雇生产率低的员工,那么平均而言在职者比失业者的生产率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会从在职者中招用新员工而不愿意招用失业者。因此,解雇成本的提高可能会加大对失业者的歧视,增加失业的持续时间。
(3)劳动者的初始工资可能下降。Lazear(1990)认为,在理想的状态下,企业可以通过向劳动者收进入费或降低劳动者的初始工资来抵消解雇成本的影响。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法》的解雇成本足够高,劳动者的初始工资可能下降,企业把解雇成本转移给劳动者。
(4)非全日制用工、调整工作时间等可能会成为企业降低解雇成本的方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限制较少,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企业可以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同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可能增多。由于解雇员工的经济补偿提高,企业可能更多地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应对需求的变化,在产量降低时减少员工的工作时间,在产量增加时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间,以避免解雇成本。Houseman(1993)认为,不管就业保护法规对雇主存在何种程度的约束,雇主可以发展替代性的战略以增加用工灵活性,这些战略包括工作时间调整和灵活用工等。
(5)加剧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劳动力市场分割。Heckman&Page(2000)通过对拉丁美洲和工业化国家的数据分析认为,就业保护政策(文中主要指补偿金)是无效率和加剧不平等的机制,它降低劳动力需求,降低年轻工人、女性、低技能工人的就业前景,将劳动力市场分割为有稳定工作的和很少有机会就业的两种劳动者,内部人获益而外部人受损,有可能增加非正规部门规模。因此,《劳动合同法》提高解雇成本可能加剧一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加剧高技能工人、核心员工与低技能工人、年轻工人、女职工、临时工之间的福利待遇差距。
2、《劳动合同法》提高解雇成本的积极影响
(1)促使企业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与员工的合作。《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雇成本的提高,使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使劳动者享有工作安全、职业稳定的保障,有利于培养劳动者的忠诚、正直和自律,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合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激励劳动者努力工作。因劳动者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提高了劳动者严重违规、失职、违法等过错的成本,进而减少劳动者的过错,鼓励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工作。
(3)鼓励企业增加培训,有利于特殊人力资本的积累。由于解雇成本的提高,企业更倾向于对低技能员工进行培训以使其适应岗位要求,而不是解雇这些员工并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同时经济补偿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作稳定性,员工有更长的时间来享受特殊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经济补偿的提高能激励员工积极进行特殊人力资本投资。这两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劳动技能,提高生产率。Suedekum&Ruehmann认为,经济补偿对特殊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不明确,如果企业获取的人力资本投资回报较少,特殊人力资本的投资就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经济补偿则员工的特殊人力资本投资增多。
(4)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减少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员工管理的效率提出了挑战,完善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人员退出机制是企业实现员工流动、应对经济补偿提高的有效办法。解雇成本的提高促使企业规范用工以避免高额的违法成本,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1、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首先保证企业的规章制度、程序及内容合法,避免劳动者以企业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其次,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明确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不胜任工作”等解雇情形,员工出现这些情形时,企业可以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导权,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及处于不利地位。
2、加强绩效考核体系建设,保证企业人员的正常退出
企业担忧用工自的丧失,主要是担心不能解雇不胜任的员工,因此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可能是企业适应《劳动合同法》的最有效办法。绩效考核体制应该成为企业实现人员正常退出的有效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依照一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就不用担心无法解雇绩效不良的员工。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健全能够使企业有效、合法地实现企业人员退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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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延园: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法律环境和挑战(非出版物)[Z].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年报告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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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现状
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经济运作方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劳动力就业结构和就业方式的转变尤为明显。产业结构的快速转换、高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文化理念的不断变化使传统单一的正规就业模式被打破,代之而来的是富有弹性的非正规就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12月全国城市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随机抽样调查推算,全国城镇非正规就业(或称灵活就业)人数约为1.5亿人,占总就业人数20.34%。非正规就业群体主要的两大来源:一是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另一个就是大量的从农村进入城镇寻找工作的人。同样,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预计,在未来10至15年,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将成为我国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非正规就业的界定
1.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
非正规就业是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称之为“非正规部门就业”,并通过对非正规部门的界定来诠释。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年: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就业能力培训的重要作用》中对非正规部门的界定,即非正规部门包括雇佣工人的小企业、主要利用家庭成员劳动的家庭企业和自谋职业者。为分析与制定政策起见,国际劳工组织又将非正规部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第二类为家庭企业;第三类为独立的服务者,包括家庭帮手、街头小贩、清洁工、街头理发师、擦鞋童等。
2.我国对非正规就业的界定
虽然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概念在国际上很早就被提出来,但是我国引入此概念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而且“非正规部门就业”的称谓在中国逐渐演变为“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普遍性称谓。1996年7月,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这是中国最早的关于非正规就业的政策性文件,它将非正规就业界定为“生产自救性的劳动组织和社会服务”。
3.对非正规就业的再理解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划分,而且,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时期,企事业单位之间、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管理制度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国际上关于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在我国并不适用,更不能直接照搬,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重新认识和界定。
因而从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性、就业层次的低级性和就业管理的非规范性上来理解非正规就业。我国的非正规就业,是指在我国城镇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时间不确定、工资水平较低、缺乏社会保障、劳动关系随时可能中止,或以个体劳动形式从事的灵活多样的劳动就业形式。它既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内的就业,也包括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内的非正规就业;既包括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也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二、非正规就业的理论基础
1.二元经济理论
非正规就业概念最先孕育于二元经济理论,并且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紧密相关。刘易斯(1954)的“二元经济模型”提出在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农业部门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只要现代部门扩大规模,则可在现行不变工资的水平上雇佣到所需要的农业劳动力。同时无限的劳动供给还应包括城市非现代工业部门的劳动者,如临时工、小商贩、家庭仆人等。托达罗(1969)把城市部门划分为现代部门和传统部门,并指出农村过剩劳动力并非由农业部门直接进入城市现代工业部门,而是先进入城市传统经济部门即非正规部门,由此产生大量非正规就业。
2.非正规经济理论
经济社会学家哈特(Hart,1973)首先提出了非正规经济的概念。他描述了非洲加纳采取临时经济战略的迁移工人群体,面对的是边缘劳动力就业市场,但却符合实际社会需要。哈特的理论主要基于货币工资雇佣和自我雇佣的区别,提出了“正规”与“非正规”就业机会划分的设想和城市劳动力队伍收入机会的二元化模型。非正式经济的概念也就被运用于自我雇佣上,从此受到学术界、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政府的重视。
第三世界城市中自谋职业和临时工的急剧增加促使了非正规就业概念的提出。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及许多经济学家,都一致认为非正规就业应作为第三世界国家城市贫民生活的一个特征来对待,是城市贫困群体的一种就业模式。
后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非正规经济并非像国际劳工组织所描绘的那样是在工作机会不足状况下产生的生存机制,而是在国家严格控制的经济下爆发的真正市场力量。
3.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20世纪60年代内外部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诞生后,多林格和皮奥里(Doeringer&Piore,1971)又创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为了解释弱势工人中的贫困和失业现象,他们把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个部分: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工人,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职业有保障,权利平等,有机会晋升,在就业过程中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这类工作主要存在于大企业与工会化企业,其关键特征是拥有发育良好的内部劳动力市场。次要劳动力市场上工作的工人则是低工资,工作条件差,就业变化性大,工作岗位“死无出路”,没有什么晋升机会,没有多少工作保障,管理层动辄处罚、开除工人。这类工作多存在与小企业、零售与服务业。这种工作的特征是无须企业特有的技能就能生产产品,无须在职培训。这两类劳动力市场彼此分割,劳动力不能在主要与次级劳动力市场间相互流动。
三、我国非正规就业群体劳动关系的现状
1.就业方式灵活且组织简单
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方式多种多样。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独立完成工作任务,较为分散,因此,在客观上造成组织程度比较低,就业形式、工作机制灵活多样。大多数非正规部门就业属个体经营和微型企业,工人由独立工人、自谋职业者以及家庭成员组成,只有少量工人或学徒。一般在资本金很少和低水平技术的条件下运营,有的没有固定的服务对象。有些还没有固定的劳动场所、正规的劳动时间,就业方式往往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以及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这类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的产品数量、品种、内容、方式等,都会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迅速变化。同时,他们对技术、技能要求一般都不高,行业和门类庞杂,选择余地和空间大,进退方便,有利于吸引各种择业取向的人们加入,既可以为有志创业的人提供初次尝试的试验,又可以让一时找不到满意工作的人,作中转式的停留,还可以为有一定特长的人找到适合自己的新的就业岗位。
2.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和多元化
随着多种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就业形式的灵活化、多样化,导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由于非正规部门的行业庞杂,对从业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技能、体力的要求各有不同,包容性大,因此情况复杂。非正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般都比较松散。如正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很多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处于随时可能被中止的状态;有些非正规就业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同时为几个单位的临时工、小时工;而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自雇类非正规就业人员,根本没有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相等;有的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有的与新的用工单位确定劳动关系,订立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有的与单位没有建立任何劳务协议。
3.具有本质上的“劣根性”
一是就业不稳定,是城市中失业最为频繁的群体。在相关抽样调查中,连续时间12个月以下的非正规就业者占调查总数的35.90%。在本次就业前失业的占调查总数的69.23%。而且他们就业信心相对不足,认为本次就业的稳定性不能肯定的占28.21%,认为本次就业不稳定的占调查总数的41.03%。
二是劳动报酬一般较低,与正式职工相差较大。调查显示,有48.72%的非正规就业者月平均工资在600元以下,23.08%的非正规就业者月平均工资在600元至900元之间。同时,由于就业机制不规范,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存在。被调查的非正规就业者中被老板、雇主克扣、拖欠工资的占调查总数的10.26%。
三是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被排斥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对其就业群体没有制度支持。我国现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是为在正规部门就业的职工设计的,因此该群体大都与社保体系没有制度性联系。
四是由于大多非正规就业单位是未登记注册和未纳入官方统计的单位,现有的行政管理和法律法规难以覆盖,很难享受到贷款、正规就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的机会。而且他们加入行业组织、工会组织的比较少,自身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又了解不多,其权益易受到损害。
4.文化、技能水平两极分化
在非正规就业群体中,家庭就业、自营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而远程就业、独立就业和兼职就业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除了少数独立开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员以外,大多数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文化和技术水平较低。他们中很大部分来自农村,有些是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工人、退休职工,因此,他们一般承担的是技能比较简单的劳动。
综上说述,非正规就业是一种灵活性强、规范度低、缺乏正式劳动关系,又能吸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形式,它的产生和快速发展是对传统就业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就业理念的巨大突破,它将对于劳动力市场调节功能的修复、缓解失业压力促进就业、满足企业灵活多样的用工需要产生深远的影响。其存在的现状和问题,亟需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制订政策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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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郁.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界定及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5(3).
关键词:劳务用工 劳务派遣 业务承包 SWOT
劳务用工是国际通用的一种社会用工模式,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并早已成为国内各大石油企业低成本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这种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探讨石油企业劳务用工战略模式的最佳选择,对于实现石油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石油企业劳务用工战略的基本因素分析
1.机遇(Opportunities)
(1)劳动力市场整体上供大于求
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十一五”期间,从劳动力供给看,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加上需要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达2400万人。从劳动力的需求看,按照经济增长保持8%至9%的速度,每年可新增800万—900万个就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可安排就业1200万人左右,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200万人左右。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这更加剧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必然促进劳务用工市场的发展壮大,部分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正式就业,就被迫进入劳务用工市场。在我国目前的这种情况下,劳务用工市场处于买方市场。
(2)国内劳动力价格上升趋势平缓
对石油需求的萎缩使得国际市场对劳动力总体需求的刚性减少,是涉外劳务业务下降的主要原因。近几年来,国内劳动力价格一直保持着平稳上升的趋势。从全球角度看,中国劳务市场的劳动力成本的发展趋势是趋同的,但是近几年劳动者工资性收入一直在增加,增幅相对稳定,并没有出现突然的、大幅的劳动力价格上涨。以制造业为例,我国制造业雇员工资水平处于较低位置,在众多国家中仅高于印度和埃及。较之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的制造业雇员工资水平大约是英国的1/27,德国的1/24,加拿大的1/23,日本的1/22,美国的1/21。①。国内劳动力价格虽有不断上涨的趋势,但总体而言还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而且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劳动力成本还是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特别对于一些地处西北部地区的石油企业,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劳动力成本相对更低。
(3)劳务用工市场日益成熟与完善
在劳务管理上,虽然很多石油企业存在着劳务公司管理责任不到位的现象,与现代化企业对管理的科学、高效要求相差较远,但可供石油企业选择的劳务公司规模大小不均、数量多,劳务市场劳务公司间的激烈竞争使得企业对劳务公司有更多选择的余地,使得劳务公司能够提供更为专业和优质的服务,从而招聘到更多廉价而优质的劳务用工人员,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 。
(4)劳务用工模式多样化
首先,劳务派遣模式能够满足石油企业弹性用工需求,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作,解决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和管理问题。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增加、经营规模扩大、辅助和服务性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时,就需要快速招聘补员和对人员的高效管理。其次,通过专业化的业务承包模式,能够提高生产单位的生产效率,进而提高石油企业的经济效益。业务承包模式满足用工单位需求的微观功能是它最基本的作用,使企业免去从招聘、培训、工资、保险到劳动关系等大量繁琐的事务性、管理性工作和法律风险,从而降低综合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5)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从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来看,总体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关于劳务用工的劳务派遣问题,由于法律的相关的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还存在争议,石油企业可以利用机会,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合理、灵活的使用和管理劳务人员,规避各种潜在的风险,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石油企业可以充分、灵活运用目前相对宽松的劳务用工的法律环境,使企业在使用与管理劳务用工时处于主动地位,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2.威胁(Threats)
(1)国际石油价格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盈利水平的制约
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对各国造成的影响才刚刚显现,经济危机造成各国经济的不同程度的衰退,而且世界经济的前途还很不明朗。国际经济的衰退,经济前景的不明朗使得市场对石油的需求出现波动及萎缩,石油价格还将一定时期内在低位徘徊,这对于以石油天然气为主营业务的中国石油企业而言是最大的外部不利因素。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明朗,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刚刚复苏的国内经济造成冲击,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也会给石油企业的发展战略造成一定的经济风险。
(2)石油行业资本替代劳动趋势趋弱
随着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广泛推行以及低成本战略的实施,石油企业发展突飞猛进,产量不断上涨,人力资源使用结构的调整正成为石油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企业要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就必然要加大投资的规模和力度,加大勘探和开采的力度,而此时对劳动力的需求会不断的增大,而且是飞跃式的增加。加大投资,一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需要投入相应的劳动力。资金和劳动力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但是由于边际替代率是递减的,一旦资本效益发挥到了极大化,劳务人员数量的减少也到极限,也就是说随着资金对劳务工的可替代性越来越弱,每替代一单位劳动力的资金投入会越来越高。
(3)劳务用工法律风险加大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立法机构会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同时会不断加大企业使用与管理劳务用工的规范、监督力度。因此,石油企业劳务用工的法律风险将日益增加。以劳务派遣为例,《劳动合同法》第92条中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这时用工单位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替劳务人员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这一点就使石油企业承担了一定的连带责任风险。
(4)非技术性劳务用工的动态性强,不利于劳务用工的稳定性
目前,国 内的石油企业对劳务工的需求多为临时性、辅、可替代性的劳务工,这就决定了石油企业对劳务工的需求主要为具有动态性的非技术劳务性用工,由于动态性的非技术劳务用工自身的以上特点,使得这些劳务用工流动性以及可替代性都比较强,流动性较强使得劳务用工市场很不稳定。动态性造成不稳定的劳务用工市场,面临多变的劳务市场,企业的用工岗位也很不稳定,这样给企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除此之外,一些民营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竞争灵活等特点,这些外部原因都加剧了劳务用工市场的流动性。
(5)政府和仲裁机构偏向劳方的取向
在我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如工会的力量弱小等)劳动者与企业相比较一般都处于不利地位,常常被称为弱势群体。我国政府和仲裁机构出于社会全局利益的考虑,往往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社会舆论也倾向于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因此我国的政府机构和仲裁机构出于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舆论压力的考虑,在处理某些劳务纠纷中往往存在着偏向劳方的习惯和取向。
(6)社会责任及地方政府稳定权衡及策略性行为
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石油企业,在追求盈利性目标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着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以及考虑国有企业的社会声誉问题。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将面临很多具体的事务,特别是企业处理纠纷时必须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不能仅仅单纯的以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样会无形中增加企业的各项成本支出,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但这又是国有企业所必需面对和承担的。相反如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单纯以盈利性为经营目标,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以营利性作为唯一的衡量指标,这样做不但违背了国有企业经营的二重目标,而且会有损于企业的社会声誉。
(7)劳务人员质量识别难,劳务人员有效性供给不足
石油企业的劳务用工成本、质量、风险等都和劳务用工市场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劳务工的供给质量决定了企业劳务用工的效益,这主要取决于市场上的供给结构。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用工单位急需各种特殊岗位人才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的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劳务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劳务人员剩余,质量很难保证,有的甚至无法胜任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这就使得劳务人员质量识别难,劳务工供给的有效性差。。
3.优势(Strengths)
(1)吸引优质劳务人员
当下,国内石油行业正处速发展阶段,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社会影响力大,因此能够吸引人力资本存量较高的优质劳务人员。 另一方面,石油企业长期担任着国家战略能源的重要任务,在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实践过程中业已积累了丰富的、独特的企业文化底蕴,形成了一批具有吃苦耐劳、艰苦奋斗、拼搏奉献优良品质的石油企业员工队伍,塑造了良好的石油企业品牌形象,从而能在吸纳较为优秀的劳务工人员方面立于不败之地。
(2)资金实力雄厚
石油企业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实力雄厚,相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一是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较为良好的发展前景,劳务用工是一种流动性较高的用工模式,石油企业较为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光明的发展前景有利于吸引优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人员;二是工资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金比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要高,可以吸引较多的优质劳务用工为企业做贡献;三是信用度高,薪酬管理体系较完善,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略高于市场价格,并且能够按时发放,能提高劳务人员的劳动积极性。
(3)劳务用工机制灵活
长期以来,石油企业内部不断进行用人机制改革,用工机制灵活。以劳务派遣模式为例,通过劳务派遣能够减少劳务纠纷,转移企业用工风险。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一种服务关系,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是一种劳动人事关系,因此所产生的劳动纠纷都由劳务派遣组织来解决,用工单位就避免了直接参与与被派遣劳务人员的人事(劳动)纠纷,减少了解决劳动纠纷的麻烦,减少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4.劣势(Weakness)
(1)树大招风
石油企业作为经济生活中的大企业、知名企业,犹如日常生活中的名人、明星、公众人物。他们享受到了经济规模效益和广泛知名度带来的种种好处,他们的产量高、利润大、信誉好、知名度广、社会威望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公众人物”,它的一举一动、一笑一颦,都是公众注意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的劳务用工问题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更大的社会影响,损坏企业的社会形象。
(2)多元用工模式及协调管理上的劣势
传统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只需要管理单一的企业自身的员工,而现在企业除了要管理好自身的员工外,还需要管理劳务用工。劳务用工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各方面的待遇都与正式用工存在者不一致。毕竟由于劳务用工模式是新兴的事物,大多数企业缺乏在多元化用工方式下的管理和协调矛盾的经验。管理经验的不足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若不能及时恰当的处理就加大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就会变成管理方面的一个劣势。
(3)应对政府行为在经验和能力上的局限
石油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必须接受来自执法监督、工会等部门的管理及检查,如何有效而恰当的应对,并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是企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以前我国执法监督、工会等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大,企业也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然而随着我国立法机构监管的力度加强,以及工会的力量不断壮大,企业将会面临更多的来自这方面的压力和风险。这些都需要企业尽快具备应对相应风险的能力。
二、石油企业劳务用工战略的SWOT定量分析
劳务用工模式优势、劣势的衡量可选取用工成本、用工效率、用工灵活性、用工稳定性、管理风险五个方面,由于各个劳务用工模式在这五个因素影响下优势、劣势是相对的,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优势水平、劣势水平。然后根据石油企业的具体实际,对两个劳务用工模式的五个因素分别定性排序并模拟数据,数据值越大,则优势和机遇水平越高。同理,劳务用工模式机遇和挑战的衡量可选取因素原油价格、传统用工模式影响、政府政策取向、法律风险四个方面,定性排序并模拟数据。
对优势和机遇而言,分值越大,代表优势水平、机遇水平越大 ;对劣势和威胁而言,分值越大则代表劣势和威胁水平越大。如:劳务派遣和业务承包而言,根据某些石油企业的相关经验数据可以定性判断,劳务派遣用工成本较大、用工稳定性强、管理风险较大、生产效率较高、用工灵活性小,而业务承包用工成本较小、生产效率较低、用工灵活性大、用工稳定性较差、管理风险较小。同理,机遇和威胁水平的排序也是一样,见表1,表2,表3,表4。
表1 S优势水平排序
用工成本
生产效率
用工灵活性
用工稳定性
管理风险
劳务派遣
1
2
1
2
1
业务承包
2
1
2
1
2
表 2 W劣势水平排序
用工成本
生产效率
用工灵活性
用工稳定性
管理风险
劳务派遣
-1
-2
-1
-2
-1
业务承包
-2
-1
-2
-1
-2
表3 O机遇水平排序
原油价格
传统用工模式的影响[1]
政府取向
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
1
1
1
1
业务承包
2
2
2
2
表4 T威胁水平排序
原油价格
传统用工模式的影响
政府取向
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
-1
-1
-1
-1
业务承包
-2
-2
-2
-2
由于关键因素对该两种劳务用工模式的影响程度有所区别,从石油企业的具体实际出发,可以对各个关键因素的影响程度分别随机地在0和1之间设置权重。见表5,表6。
表5 优劣水平关键因素权重分布表用工成本
生产效率
用工灵活性
用工稳定性
管理风险
0.3
0.23
0.17
0.18
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