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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常见的审计问题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审计中常见的审计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审计中常见的审计问题

篇1

关键字:建筑工程;审计内容;工程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5-(页码)-页数

建筑工程审计主要分三个阶段,建筑工程开工前审计、施工阶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开工前审计主要是指建筑工程审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和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审核,是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得到顺利开展的重要阶段;施工阶段审计主要是对建筑工程中资金流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面的审计,首先要审核资金的落实状况,及时发现资金的不良流动及侵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算时的相互扯皮,其次是审核监理单位的资质,保证监理单位的公正性及客观性;最后是对施工单位的审计,明确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及时了解项目变更信息,推动施工阶段的有序高效;竣工决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建筑工程竣工决算项目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监督工程完成质量,通过对决算合同、竣工报告等资料的审计,可以对建筑工程资金使用有全面的认识,保障工程质量。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审计,审计的监察效果可以得到基本保障,但其中也有一些容易被忽略的问题,需要得到审计部门的注意。

1.建筑工程审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1建筑工程开工前的审计问题

建筑工程开工前审计有两个重要的项目,一个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审计,一个是对合同的审计。

招标投标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是:(1)不能切实有效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核;(2)招标阶段程序不合法,如达不到所需的投标单位;(3)招标文件有存在歧义的地方;(4)存在先未完全通过审批就已经招标或开工的情况。

合同的审计主要对这几个方面可能存在疏漏:(1)合同内容与实际工程并不相符;(2)合同条款有漏洞,可能给工程造成损失;(3)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容易造成双方误解。

1.2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阶段,也是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的阶段,主要问题有一下几个方面:第一,施工资料变更不及时,无法准确确定工程量;第二,工程调试内容不规范,报告不全面;第三,工程结算和实际成本不符,工程量含糊;第四,财务核算不完整,结算书与施工不符、筹资列支不准确等情况时有发生。

1.3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问题

竣工结算阶段中的各种交底、结算书、竣工图、竣工报告等很容易不全面,缺乏真实性、完整性,最终使建筑规划流于形式,各种签证审计资料不全面,使得审计工作难以高效开展。竣工阶段往往由于疏漏而造成虚列工程而造成套取资金等不法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结算资料不完整规范,造成实际成本与工程结算金不符,资产移交不准确。更有甚至,同一批工程中存在定额不同、取费标准不同、工程量计算不同、价格依据不同的现象,第二,财务核算不规范,涉税风险增加。结算书未详细分类、索取的发票与施工内容不符,和筹资列支不准确等现象经常发生,这类问题如果不小心处置,很有可能发生法律风险,故而此在建设工程财务核算时是应极力避免的。

1.4建筑工程中审计人员综合素质问题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建筑工程审计人员从业素质普遍低下是个急需解决的难题,其专业知识并不能够满足建筑工程的需要,很难找到审计资料存在的问题,并加上有些审计人员思想觉悟低下,对审计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淡薄,即使发现了问题,不愿意深究,更有甚者,存在侥幸心理,被施工单位许诺的私人利益而蛊惑,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给建设方造成施工成本不真实的印象。

1.5建筑工程中各方面人员协调不到位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建设、监理、审计方都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协调工作不到位,就可能出现大纰漏,主要体现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这三个重要部门不能与审计人员良好沟通,审计不能发挥作用,从而使得审计出现漏洞,损害工程利益。

2.建筑工程审计中常见问题的解决途径

2.1完善建筑工程审计制度

为下去,结合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的基建审计制度,使基建审计有法可依。建立规章制度是使基建审计切实可行地执行的基础。工作的重点还在于具体如何落实。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企业内部可以建立完善的工程监理监督制度和预结算审计监督机制等,对图纸的审核,合同的签订,材料的选定和竣工核算等全程监督,并在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测试。监理人员的早期参与不仅可以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工程审计工作的顺利展开。由此可见完善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既有利于建筑工程高效进行,也可以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能够防止不规范的施工过程,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审计部门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充分调动人手,可以让各个部门先进行预核算和审核,再由审计人员把关,不仅减轻工作量,还更好的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

2.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加强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得审计人员良好的熟悉和掌握工程目中审计工作流程和方法。业务培训不仅要提高审计工员的专业技能,还要使他们熟悉审计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培训要扬弃国外先进建筑审计知识,重点做好多媒体审计。另一方面,要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建立责权分明与奖罚制度相结合的激励政策,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2.3注意施工的变更审计程序,加强审计调查与取证

审计工作人员在对施工过程的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等方面严格审核的同时,要尤其注意对施工的变更审计程序的审计。由于施工企业会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不注意的话往往会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超出预算。 因此,审计人员要对变更项目进行严格审计,尤其对超出预算部分的投资加以注意,严格监督建设工程预算的调整情况。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审计部门应该建立严格的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内容、变更手续、资金投入等情况的审计工作。

建设工程审计人员也要加强审计调查与取证,建设工程图纸、甲乙双方认可的签证、现行预算和结算定额、现行费用定额等现行建设工程的政策开展审计工作。在其中图纸、预算和工程量审计是其中最应该调查和取证的地方,也是很容易出现绘制虚假图纸、过高估计预算和结算以及虚报工程量等情况,使审计数据不准确。因此,审计人员应注意施工的变更审计程序,加强审计调查与取证,切实对施工工程进行调查,掌握一手资料,收集审计证据,提高工程的效益,避免资金浪费。

参考文献

[1] 苏建辉.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J]. 中国建设信息. 2006(14)

[2] 吉慧鸿,张莹,袁柳. 浅析高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监督与管理[J]. 中国内部审计. 2012(03)

[3] 全勇. 高校基建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怀化学院学报. 2007(10)

篇2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的不断扩招,使得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在建设资金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不仅可以改善高校办学条件,增强高校办学实力,还会因为经验不足,导致工程质量、工程决算、工程工期等审核不达标,出现了很多审计问题。现今,我国高校基建工程经费多由国家财政拨付,非常紧张,加之基建工程管理并不是高校管理的强项,所以,为此确保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强化高校基建工程审计。

1 高校基建工程审计中常见的问题

1.1 高校领导未重视基建工程内部审计

现今,在高校部门设置中,内审部门不完善、人员缺失等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存在审计部门边缘化的现象。与此同时,一些高校把审计、监察、纪检部门进行了合署办公,安排几名工作人员从事审计工作;一些高校尽管设有专门的内审部门,但只是以一种形式存在,安排2- 3 人办公,根本未配备专业的工程审计人员;一些高校甚至既没有配备专业的工程审计人员,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导致审计工作繁重,进而对工作效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因为内部审计未得到高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导致工作威信与地位不足,进而对基建工程审计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2 内部审计人员力量薄弱,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基建工程审计资金额度比较大、程序比较复杂、中间环节比较多、专业性较强,是一种融合了市场、管理、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所以,基建工程审计人员除了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之外,还要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与相关专业知识。然而,一些高校在配备审计人员的时候,未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导致一些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混入工作队伍,影响了工作效率;一些高校甚至将审计部门当成是安置闲人的地方;一些高校基建工程审计人员不是来自工程领域,缺乏对审计专业或者经济管理专业知识的了解,就是精通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但缺乏对基建工程知识的了解,进而导致基建工程审计工作无法全面落实,并且增大了审计风险。

1.3 审计方法与手段落后,应变能力差

现今,在开展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的时候,高校依然采用传统审计方法,依靠审计人员手工计算核对相关数据,此种传统审计方法不仅会加大劳动强度,还会增加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效率,并且出错率相对较高,已经无法满足高校快速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随着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产生与运用,建筑市场变化越来越快速,尽管造价管理部门会定期有关信息,但是在最新市场价格信息收集方面,审计人员依然感觉难度很大,无法真正和市场接轨,进而导致审计工作无法全面贯彻实施,也就达不到预期的工作效果。

1.4 审计监督不当,工作滞后

现阶段,高校基建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局限于项目完工后的决算审计。然而完工后的决算审计不能对基建工程全程予以监督,致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等发现问题之后,因为出现时间过长,导致问题现场早就不存在,进而也就不能对其进行再次审计与核实。当工程前期监督不到位的时候,就会导致工程概预算失真,进而出现投资失控的现象,非常容易产生工程预付款超支而无力追回的情况。因为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未得到落实,导致高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经常处在被动状态,使得高校出现了很多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2 高校基建工程审计的改进对策

2.1 加强高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在高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中,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十分重要的。在高校管理中,应将基建工程审计纳入其中,并且当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人员配备、办公设备配置、业务经费拨付等方面,也要进行适当的优先考虑。除此之外,加强对基建工程审计规章制度与审计程序予以制定、完善,以此提高其可行性,同时确保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证审计人员可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最大限度的确保审计工作得以全面落实,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2.2 完善内部审计部门,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针对高校基建工程内部审计部门来说,不仅要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足够,还要保证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与自身素质达标。只有保证人员结构、专业结构科学、合理,才可以确保审计队伍素质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全面落实审计工作职责。为此,要想实现以上目标,就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工程专业审计人员数量足够;二是,强化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有效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拓展审计人员的视野,为审计工作的全面落实提供可靠保障;三是,定期召开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专题研讨会,增加各高校间的交流与互动,促进彼此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四是,审计人员要积极参与相关教育培训,不断更新自身知识体系,从而熟练掌握最新的工程审计技能。

与此同时,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还要具有良好的修养与品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是,要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三是,要具有一定的敬业奉献精神;四是,要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审计。

除此之外,对于高校审计人员数量少、任务重的矛盾,可适当借助社会审计力量,采用以自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的审计方式展开工作,即选择专业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人员及机构参与基建工程审计工作。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审计人员数量少的问题,缓解工作压力,还可以集合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效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

2.3 改进审计手段与方法,保证审计质量

为了适应新任务与新形势的需要,高校基建工程审计部门必须不断改进审计手段与方法,转变以往完工后结算审计的形式,做好基建工程的全程跟踪审计工作,同时做好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审计,以此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除此之外,加强对各种审计软件、网络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的运用,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有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质量,以此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2.4 强调公示制度,重视群众监督

在开展工程材料考察、定价、验收等工作的时候,应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的参与,充分提高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的透明性与公开性,接受教职工的监督。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提高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减少审计风险。针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应事先不予批准其进入建筑市场,从而确保高校的合法权益。

篇3

关键词:公路工程;审计;常见问题;探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交通事业获得了长足的进步,相应地,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工作逐渐趋于规模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为了可以更好地控制资金投入,保障工程的建设质量,使其资金可以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对公路工程的工程计划阶段、工程预算阶段、资金投入使用阶段以及工程结算等阶段的资金投入进行全程监控,将审计工作贯穿于公路工程的各个阶段之中,对公路工程进行全面的审计,避免工程的实际资金投入超出实际预算标准,确保工程的资金效率得到最大化利用,确保工程在预期之内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因此,在进行公路工程的相关审计工作时,必须通过有效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及优化,减少甚至杜绝公路工程中成本管理问题的出现,减少我国资金的浪费及流失。

一、公路工程审计工作的特点

与其他工程相比,公路工程的审计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更广、需要关注的内容更多,公路工程中的工程投资、工程计划、预算编制、施工管理、成果验收以及资金流转等各个工程环节,都需要审计工作进行相关干预及审核,并对投资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由于公路工程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公路工程中的审计工作必须贯穿于整个公路工程管理全过程,所以公路工程的审计工作专业性较强[1]。综上所述,公路工程的审计工作需要从工程的财务方向及技术方向进行全面审查,对整个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效益水平进行全面审核及盘查,以确保公路工程的资金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二、公路工程审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未能推行我国早在2006年6月1日,便针对公路工程审计工作出台了《审计法》,《审计法》中要求我国的审计部门需要对单位审计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在任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但是,我国针对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一直未能真正推行。之所以难以推行,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公路工程的建设是由我国的交通系统自上而下进行层层管理的,但是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管理制主要适用于地方组织部门对于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因此实行起来具有困难性。其次,公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进行跟踪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工作,再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属于重复劳动。再次,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目前主要针对的是单位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而公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通常是由施工企业的副级管理者或者级别更低的负责人进行分管,因此实行起来比较困难。最后,对于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多的是对其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其审计工作的可信度及对于项目负责人的约束能力会因此大打折扣[2]。

(二)相关部门对于审计工作认识不充分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工作的重心往往放在了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经济建设方面,对于审计工作的认知不全面。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对于审计工作的认知不足,将审计工作当成可有可无的工作进行,审计部门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严重地制约了公路工程中审计工作的进行。如果企业始终不能对审计工作有正确的认知,对审计工作不能给予应有的配合,长此以往,会导致企业财务管理疏漏以及潜在的经济问题不能及时显现,影响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缺少了合理的规划,使得企业的资金规划以及成本费用支出存在不合理之处,企业的整体运行效果下降,审计工作的失职,影响了相关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及财务管理质量,导致了相关企业在进行公路工程的建设中资金调拨问题混乱,增加了工程中不必要的资金支出[3]。综上,由于相关企业及单位对于审计工作认知不充分,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缺乏合理的调度及分配,导致在实际进行管理调动工作时,相关企业缺乏审计工作的配合,导致企业的整体效能严重下降,审计工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成效,严重制约了相关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审计工作的功能不足审计工作有覆盖全面、工作量大的特点,因此,公路工程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从审计工作的全局出发,对公路工程进行全面细致地管理,才可以保证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及建设水平。但是,如今部分企业在进行公路建设工作时,将审计工作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区域进行了自行缩小,仅仅将审计工作当成进行公路工程建设的防差错工作,对于审计工作利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路建设工程出现比较大的差错,将审计工作的着重点放在了对于财务状况合理及合法性的关注上,仅对于财务工作的错误及纰漏进行了整改,没有从全局视角出发,对于企业公路工程中出现的财务问题也没有提出合理的评判意见以及可行的纠正方案,使公路工程的审计工作停留在浅层次,限制了企业审计工作的财务拓展功能,最终导致了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功能缺失,审计功能的不足导致了审计结果缺乏可行性,使得企业的审计结果缺乏参考价值,影响了企业的发展[4]。(四)从事审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工作素质不一公路建设工程本身属于一项非常庞大及重要的施工工程,因此,其审计工作更是复杂烦琐,为了提高相关企业审计工作的工作质量,相关企业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审计技术,对于审计工作的业务修养以及职业素质也要求极高,审计人员要善于利用自身所具备的工作素质以及职业精神对于公路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检查,并尽可能地利用自身学习到的专业知识以及职业素养对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公路工程中的大小问题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解决,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公路工程中的财务预算情况以及资金实际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工程中的预算金额与实际运用金额保持一致,保证公路工程可以得到利益的最大化[5]。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相关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工作素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审计工作出现了严重的滞后性,导致了审计结果以及工作出现不连贯的情况,审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导致公路工程中整体的审计工作缺乏实践性以及合理性,为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工作以及相关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影响了相关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公路建设工作工程质量以及工程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提升公路工程审计工作质量的可行性措施

(一)完善公路工程的审计工作制度由于我国公路工程审计工作中的任期经济责任制度无法得到贯彻落实,因此导致了我国公路工程审计工作制度的不完善。为了提升企业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控制,提升我国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以及建设水平,必须对于我国公路工程的相关审计而工作制度进行完善。一般情况下,相关人员应明确我国公路工程审计工作对于工程的投资预算、设计概算、资金动向以及竣工结算的重要性,加强对于公路工程中关键部分的审计工作,完善对于公路工程关键部分的审计,通过对于关键阶段相关工作审计制度的完善提升公路工程整个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以及科学性,从而保证公路工程中资金的高效利用,使得我国公路工程中的审计工作更有效、更科学[6]。

(二)提升相关部门对于审计工作的认知度公路工程与其他行业相比,其专业性及复杂程度较强,因此公路工程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行业也比较多,但是由于目前部分相关企业对于公路工程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最终使得公路工程的相关审计工作仅仅停留于形式。因此,想要提升公路工程中审计工作的相关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保证公路工程审计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首先必须提升建设项目对于公路工程审计工作的认知度及重视度,使相关企业明确审计工作对于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公路工程相关企业投资资金的收益,避免公路建设过程中出现资源浪费情况,从根本上降低公路工程出现资金风险的概率,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公路工程中整体建设风险的发生度[7]。

(三)加强对于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培训,提升其工作素质及职业素养为了保证公路工程的审计工作可以得到优化,提升其审计工作的实用性及有效性,从而加强公路建设工作的建设力度,必须培养一支工作素养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审计工作团队,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于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升审计人员的工作素质及职业素养。首先,企业必须使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建设力度,企业必须理清审计工作的方向,抓住审计工作的核心目标,促进企业可以获得利益最大化。其次,企业要加强对于员工审计工作思想文化建设工作理念的培训,将审计工作的工作意识与职工的工作理念相融合,使职工充分了解公路工程中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企业各部门定期召开审计工作会议,更新传统审计工作的工作观念,加强对于审计工作的思想建设力度;二是企业要指导审计人员,使其将企业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从而提升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后,应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较为完善的审计工作管理体系。因此,相关企业需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培训指导会议,对于员工的相关专业知识、审计工作水平进行详细的指导及培训,使审计人员的文字功底获得增强,可以对公路工程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流畅的表达及记录,并能够提出科学有效的可行性改进策略,真正促进公路工程审计工作相关质量的提升[8]。

(四)更新公路工程的审计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及进步,各工作都需要通过不断创新,以提升工作的质量及水平,使其能够满足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公路工程的审计工作也一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审计工作也不能停留于传统的工作模式,企业应主动寻求更加符合现代化发展的新型工作模式,并通过不断实践,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将新型审计工作模式同传统的审计工作方法进行结合,进一步提升公路工程相关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9]。同时,企业还要加强对于审计工作的监督力度,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工作分配不清的情况出现,企业必须加强对于审计人员的监督,使审计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将具体责任明确到个人,保证公路工程中审计工作可以更加公平公正地开展,使公路工程中的审计工作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篇4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合同;争议问题;处理

Abstract: As owners, construction units,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pay attention to professional level degree of influence factors, has led to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contract does not exist in the specification, not tight phenomenon, thereby increasing the engineering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caused the audit risk.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dispute, auditors are timely, appropriate, reasonable is to ensure that government investment audit quality, audit risk prevention,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key audit.

Key words: government investment audit; contract; disputes; processing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其作用及其重大。但从目前来看,由于业主、施工单位等合同签订人员专业水平、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发生,从而加大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引起了审计风险。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审计人员进行及时、妥当、合理的处理是保证政府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顺利进行的关键。为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合同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一、政府投资审计中合同签订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合同订立不够规范。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但却存在个别项目简单地草拟合同书,仅说明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涉及工程结算的条款不具体。以上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容易引起结算中的争议,影响了政府投资审计效率。如在某道路项目合同中对结算的重要条款一字未提,从而造成了结算中人工及定额执行的争议。

(二)合同涉及结算的条款及定额的套用明显高于相关规定、工程量清单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单价。如在某项目审计中发现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将本属于部分仿古的建筑工程全部执行2008年《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造成多计工程造价200万元。

(三)合同签订的总价包死价格明显高于正常价格。建设单位合同的签订者因项目专业性强、施工单位垄断性强等原因,在无法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以总价包死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出现签订的总价包死金额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况。如某项目合同总价包死2800万元,审计经过测算该项目造价应在2300万元左右,总价包死金额大于正常价格500万元。

以上合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引起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合同中这些严重影响工程价款的条款,投资审计人员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引起矛盾甚至纠纷,从而引起审计风险。

二、政府投资审计中常见合同争议问题的处理措施

针对项目中合同争议问题特别是涉及工程价款问题的处理,我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针对合同争议问题要充分考虑审减行为的适当性,并得到相关单位的一致认可。

针对合同中明显的结算漏洞及明显的高于定额规定的条款,审计机关的审减行为必须是在对相关事实科学的和权威的评价的基础上作出的,而这些条款往往因为负责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人员不懂定额而造成的失误,这些失误影响的造价往往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审计人员应在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设好最后一道关口。所以审计人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依据,有理、有据地与建设单位沟通,争取建设单位的支持,在建设单位的支持下,得到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对结果的一致认可,从而在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节省了资金,也维护了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要付出很多的精力和时间,多次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好施工单位的思想工作,但取得的成果往往是最显著的。

(二)针对合同争议要正确行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行为,保证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审计人员要正确行使审计机关监督行为,不能超越职权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和处理,保证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针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做出的造价核减,如果多次沟通不成,施工单位迟迟不在定案表上签字认可,这时审计人员不能将自认为正确的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的形式出具,否则的话,很容易引起工程中的诉讼。审计机关只能根据有权机关的判定来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单方面的推断合同条款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单位、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公法与私法的问题,一旦冲突,法院在诉讼中的判决,往往是遵照合同签订的结果,所以审计人员在面对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懂得保护自身,审计人员应该将这些事实或者行为的证据通过法定程序移交给有权机关,由其对相关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定,或以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的形式要求建设方通过法律途径变更项目价款,即要求建设单位提出撤销合同和确认无效合同的申请,从而有效避免了审计机关面临诉讼的风险。

(三)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从源头上解决合同争议问题。

篇5

关键词:深基坑;监测;常见问题;控制措施

1 深基坑监测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向空中谋发展、向地下求空间已成了建筑设计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手段,由于地下土体性质、荷载条件、施工环境的复杂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土体性状、环境、邻近建筑物、地下设施变化的监测便成了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复杂的大中型工程或环境要求严格的项目,往往很难从以往的经验中得到借鉴,也难以从理论上找到定量分析、预测的方法,这就必定要依赖于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监测。

①验证支护结构设计,指导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的施工,为今后降低工程成本指标提供设计依据;

②及时了解施工环境,保证基坑支护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③总结工程经验,为完善设计分析提供依据。

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确保工程安全、基坑稳定尤为重要,施工和监测同步进行,工程监测确保了安全施工。通过对监测资料的研究和分析,不仅可以了解结构在施工过程中的外荷载和内力及变形特征,而且可以认识施工各阶段结构荷载的分布和传递过程,同时还可以了解基坑周围土体的沉降及深层土体的运动规律,对整个基坑工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深基坑监测的特点

2.1 时效性

普通工程测量一般没有明显的时间效应。基坑监测通常是配合降水和开挖过程,有鲜明的时间性。测量结果是动态变化的,1d 以前(甚至几小时以前)的测量结果都会失去直接的意义,因此深基坑施工中监测需随时进行,通常是1次/d,在测量对象变化快的关键时期,可能每天需进行数次。基坑监测的时效性要求对应的方法和设备具有采集数据快、全天候工作的能力,甚至适应夜晚或大雾天气等严酷的环境条件。

2.2 高精度

普通工程测量中误差限值通常在数毫米,例如60m 以下建筑物在测站上测定的高差中误差限值为2.5mm,而正常情况下基坑施工中的环境变形速率可能在0.1mm/d 以下,要测到这样的变形精度,普通测量方法和仪器不能胜任,因此基坑施工中的测量通常采用一些特殊的高精度仪器。

2.3 等精度

基坑施工中的监测通常只要求测得相对变化值,而不要求测量绝对值。因此,基坑监测要求尽可能做到等精度,并使用相同的仪器,在相同的位置上,由同一观测者按同一方案施测。

3 深基坑监测的主要内容

(1)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地面道路和建筑物的沉降、位移。

(2)围护桩地下桩体的侧向位移、围护桩顶的沉降和水平位移。

(3)围护桩、水平支撑的应力变化。

(4)基坑外侧的土体侧向位移。

(5)坑外地下土层的分层沉降。

(6)基坑内、外的地下水位监测。

(7)地下土体中的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

(8)基坑内坑底回弹监测。

4 深基坑监测的常用仪器和元件

基坑监测常采用水准仪、经纬仪、测斜仪、分层沉降仪、土压力盒、孔隙水压力仪、水位观测仪、钢筋应力计等。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以水准仪量测墙顶和地面位移以及以测斜仪量测墙体和土体深层位移较为可靠而且特别重要,其他监测手段常被用来进行综合分析。用钢筋应力计测支撑轴力时,应配备温度计埋设在支撑中,以便计算温度变化引起的应力。

5 基坑监测数据的采集

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地面建筑都应在基坑开工前测取初始值,在开工期间,应根据需要不断测取数据,从几天观测一次到一天观测几次都可以;每次的观测值与初始值比较可得累计量,与前次的观测数据相比较可得日变量。根据公认的数据,一般日变量大于3mm,累计变量大于10mm 即应向有关方面报警。监测数据必须填写在为该项目专门设计的表格上,所有监测的内容都须写明:初始值、本次变化量、累计变化量。工程结束后,应对监测数据,尤其是对报警值的出现,进行分析,绘制曲线图,编写工作报告。

6深基坑监测中的常见问题

深基坑工程支护技术虽已在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的地质条件下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甚至在一些达到国际水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研究或提高,以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深基坑工程支护施工过程中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6.1 土方开挖和边坡支护不配套

一般来说,土方开挖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工序简单,组织管理容易。而挡土支护的技术含量高,工序较多且复杂,施工组织和管理都比土方开挖复杂。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大型工程均是由专业施工队来分别完成土方和挡土支护工作,而且绝大部分都是两个平行的合同。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协调管理的难度较大,土方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开挖顺序较乱,特别是雨季施工,甚至不顾挡土支护施工所需工作面,留给支护施工的操作面几乎是无法操作,时间上也无法完成支护工作,以致使支护施工滞后于土方施工,因支护施工无操作平成钻孔、注浆、布网和喷射混凝土等工作,而不得不用土方回填或搭设架子来设置操作平台来完成施工。这样不但难于保证进度,也难于保证工程质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留下质量隐患。

6.2 边坡修理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

基坑开挖常存在超挖和欠挖现象。一般情况下,深基坑开挖时均使用机械开挖、人工简单修坡后即开始挡土支护的混凝土初喷工序。而在实际开挖时,由于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充分,分层分段开挖高度不一,开挖机械操作手的操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机械开挖后的边坡表面平整度,顺直度极不规则,而人工修理时不可能深度挖掘,只能就机挖表面作平整度修整,在没有严格检查验收后就开始初喷,故出现挡土支护后出现超挖和欠挖现象。

6.3 成孔注浆不到位、土钉或锚杆受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深基坑支护所用土钉或锚杆钻孔直般为100~150 的钻杆成孔,孔深少则5、6m,深则十多米,甚至二十几米,钻孔所穿过的土层质量也各不相同,钻孔如果不认真研究土体情况,往往造成出渣不尽,残渣沉积而影响注浆,有的甚至成孔困难、孔洞坍塌,无法插筋和注浆。再者注浆时配料随意性大、注浆管不插到位、注浆压力不够等而造成注浆长度不足、充盈度不够,而使土钉或锚杆的抗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影响工程质量,甚至要做再次处理。

6.4 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目前深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常用的是干拌法喷射混凝土设备,其主要特点是设备简单、体积小,输送距离长,速凝剂可在进入喷射机前加入,操作方便,可连续喷射施工。虽然干喷法设备操作简单方便,但由于操作手的水平不同,操作方法和检查控制等手段不全,混凝土回弹严重,再加上原材料质量控制不严、配料不准、养护不到位等因素,往往造成喷后混凝土的厚度不够、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6.5 施工过程与设计的差异太大

深层搅拌桩的水泥掺量常常不足,影响水泥土的支护强度。经验表明同样做法的支护,发生水泥土裂缝,有时不是在受力最大的地段,往往是强度不足,地面施工堆载在局部位置大大高于设计允许荷载。施工质量与偷工减料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基坑挖土是支护受力与变形显著增加的过程,设计中常常对挖土程序有所要求来减少支护变形,并进行图纸交底,而实际施工中土方老板往往不管这些框框,抢进度,图局部效益。

6.6 工程监理不到位

按规定高层建筑、重大市政工程的深基坑是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大多数事故工程都没有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或者虽有监理而工作不到位,只管场内工程,不管场外影响,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全过程监理的就更少。客观地说深基坑工程监理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就只是监控支护结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而对于设计监理与对住宅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尚有一定差距,亟待完善与提高。

6.7 施工监测不重视

建设单位为省钱不要求做施工监测,或者虽设置一些测点,数据不足,忽视坑边住宅的检测,或者不重视监测数据,形同虚设。支护设计中没有监测方案,如果发生情况不能及时警报,事故发生后也不易分析原因,不利于事故的早期处理,省了小钱而花大钱。为了减少支护事故,有待精心设计、细心施工、强化监理,保护坑边住宅与环境,提高深基坑支护技术和管理水平。

7深基坑监测控制措施

7.1坚持分层分段开挖与支护

施工中严格控制开挖面的长度与深度,并进行快速支护,使支护尽早发挥效能,达到控制和消灭破坏点的目的,分层分段开挖并支护有利于边坡能量的释放,前期开挖层段的能量有一部分通过锚体传到土层较深部位,有一部分受已施工面板影响留在坡面浅层部位,当下一层段开挖后,就被后期开挖段吸收并释放。因此,分层分段开挖并支护的施工方法是也一个能量释放的过程,最后总的开挖能量留在坡面的较少,对整个坡面的稳定性非常有利。

7.2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时,不得碰撞损伤支护结构、排水设施、观测标志、测量元件等。土方应随挖随运,不得随意堆置于基坑周边。回填土再利用而必须放置于坑边的应均匀堆放,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值,施工机械的行驶路线和停放位置与坑边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3做好开挖后的补偿跟踪注浆工作

根据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在开挖深度范围内,第三、四层钢支撑开挖后引起的围护结构变形较大,因此相应部位各分层在土方开挖前,随着土方分层开挖的推进,在距离围护结构外侧1m~1.5m之间,对应于需要控制变形的重点部位,打射注浆孔,内排注浆孔打设深度至第三层钢支撑中心标高面以下2米,外排注浆孔打设深度至第四层钢支撑中心标高面以下2米,当完成第三、四层土方开挖、支撑架设完成后,根据监测数据分析,在需要时分别对其进行孔内注浆,并控制好补偿跟踪注浆压力。

7.4 建立完善的施工监测体系

对于大中型深基坑工程,必须由具备专业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现场跟踪监测,土方开挖和支护结构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切实可行的深基坑监测专项施工方案,并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批、备案,过程监测中应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及时了解施工环境,及时发现和预报险情的发生及险情的发展程度,为及时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提供情报。

参考文献

[1]刘建航、候学渊.基坑工程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余志成、施文华.深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年.

[3]梦恕.我国地铁施工方法综述与展望(J).地下空间.1998 年6 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 97).冶金工业出版社.1998.

[5]周景星、王洪瑾、虞石民、李广信.基础工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篇6

关键词:施工图;审查;建筑设计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在一些民用及工业建筑中,由于建筑设计师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全面或对具体环境考虑不周到或由于其他因素的干扰,在施工图审查中我们从时常发现一些违反工程建设施工规范条例或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问题,例如消防、装饰、安全、基本规定等,这造成了不良后果,导致建筑施工图迟迟不能得到审核通关,也增长了施工图的设计时间,增大了图纸设计人员的工作强度,间接地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一、总平面布置图

总平面布置图是对于拟建建筑物的施工场地设置的总体平面布置图。它结合建筑物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根据建筑的规模、组成部分以及相关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章、方针政策,合理对建筑进行布局。例如,布置区内商铺,布置娱乐设施,设置绿化带,组织道路交通等,既能够满足建筑的实际使用功能,又能方便生活、节省经济成本。总平面布置图应当有设计图纸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布置的原则、功能区、道路交通、环境设计等。

(一)大多数的总平面布置图只有拟建项目的用地范围说明,而忽略了拟建项目周边环境。应当包括一切地上的和地下的,所有为拟建项目服务的设施,场地周遭原本就存在的和规划中的建筑、道路。这样综合的平面布置图,能够使施工勘察人员对拟建项目周围的环境一目了然,在施工中也更能注意到周围环境对实际施工造成的影响,分清哪些地方可以动工,哪些地方不可以动工。

(二)保留原来地形、场地等的测量坐标,这对于施工图设计者来说是一项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而实际上,保留原来地形、场地坐标便于施工项目的开展,使施工人员对地形、场地高低、方向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节省了勘测时间。

(三)没有纵向的设计。在施工图中,我们常发现一些水坑、泳池之类的需要纵向挖掘的项目没有纵向的数据说明,而只标明了横向长度,这就造成施工时施工人员往往盲目进行纵向挖掘,造成时间和资金上的浪费。

(四)没有详细的分图设计。对于工程中一些需要特殊标明、详细分析的小项目建筑,施工图中往往只是一笔带过,这给施工人员造成一定麻烦,他们不知道如何设置这些项目,设计尺寸如何。因此,在施工图中,对于需要进行一定说明的项目,譬如排水沟、停车场、花坛、道路横断面、城市道路与下水管道的关系等,如果不单独进行详细的分图说明,出现问题再解决就为时已晚了。

二、建筑设计部分

建筑设计部分是拟建项目的核心部分,因此显得相当重要。

(一)对于装饰的说明,设计图上往往只做了文字说明,这样是不合理的,表达不够完整,太笼统。因此,设计师应对装饰部分的建筑材质、用量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而不是只对装饰的长度、宽度等做文字注解。

(二)对于非标准窗口、组合窗设计的说明不够清楚。一般情况下,建筑设计部分都会对于门窗有一定的说明,但是,设计师往往对一些组合窗、非标准窗没有做出立面图,应该在这方面加以强化,另外,应当把窗扇面的大小、拼接件的种类以及窗的开启方式等进行详细说明,以免造成材质不同引起的材料浪费。还应当对窗户的功能效果进行说明,例如窗的作用是隔音还是防水,是保温还是抗风压,有了这样的说明,市场采购人员才能对窗户的类型快速定位,节省时间。

(三)节能设计存在问题。首先,缺乏节能设计的设计书,没有预算成本;其次,由于设计师知识修养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对于节能问题理解不深入;再者,一般东西向的窗应进行保温隔热,如安装双层玻璃等。

(四)防火设计存在问题。建筑物防火应是一个重要问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相关的建筑设计条款、规章制度中都提出了需注明防火设施位置,防火区域划分,防火面积等。作为关系居民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防火设计应该单独做出设计图纸,引起足够的关注度。

(五)对于墙体上出现的墙孔,如排气孔、线路孔、墙体预留孔等较少做出说明。这是设计的细节问题,虽然微不足道,但是,如果不进行说明,就会对施工人员和居民造成困惑和不必要的麻烦。

三、建筑立面图中的问题

建筑的立面图主要传达的是建筑的外貌和体型,墙体的材料和装修做法、门窗位置形式等,是施工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立面图的设计尺寸、位置与平面图的标注不一致。

(二)没有将在平面图、剖面图中未标记或不能标记的内容信息标记,立面图应将拟建项目的外轮廓尺寸、建筑构造的主要部位标示清楚。例如,阳台、栏杆、幕墙、花坛、烟囱、屋檐口、空调的隔板、雨水的立管等,应对它们进行高度、标高的说明。

(三)立面图上对于装饰材料的材质、颜色未能标示清楚,例如,橱窗细节、雨篷等具有复杂性,设计师也没有做详细的阐释。

四、建筑平面图中的问题

建筑平面图是表示建筑物内部空间、构造功能以及宏观交通关系等最直观形式。它对于建筑的位置和方向,地形地貌,绿化带的设置,拟建项目与现存建筑物的关系,周遭道路等内容具有良好的表现反映功能。

(一)承重墙的厚度未作一定标注。

(二)缺乏对于家具位置的标注,如马桶、电视柜、厨房、水池、洗衣机等家具的位置没有相关索引。

(三)像立面图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一样,平面图中没有对建筑构造的主要部位,如阳台、栏杆、幕墙、花坛、烟囱、夹层、散水等作出尺寸、位置等方面的标注。

(四)地面伸缩缝的缺乏。

(五)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和索引缺乏。

(七)缺乏对电梯、楼梯等上下方向上的标注和编号索引。

(八)缺乏对于屋顶平面上屋檐口、雨水口、水箱间、坡度、检修梯、天沟等的标高和详图索引号。

(九)底层平面图上的散水坡未作标示。

(十)没有指北针。

五、建筑剖面图中的问题

建筑物的剖面图主要是用来表达建筑在垂直方向上的高度,建筑简要的构造方式和结构形式。它与平面图、立面图一样,都是重要的设计图纸,是进行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一)剖面图在整个施工图中都比较少见,有的剖面图的解剖位置没有选择在建筑物密集、结构复杂、建筑物高低错落等有代表性的位置;一些在立面图、平面图中无法细致表示或表达不清的部位没有在剖面图中得以呈现,也没有局部性的描绘。

(二)剖面图中的复杂结构或主要结构、装修设施等没有呈现,例如:吊顶、夹层、坡道、天窗、台阶等可见装置没有完整详细的标注。

(三)建筑物墙、轴、柱三者的尺寸关系未进行标注。

(四)高度等尺寸标注不够完全,一般在剖面图中,设计师只标注建筑物的外部尺寸高度,而内部尺寸却基本上没有进行适当标注。

六、电梯设计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电梯虽然平时不太常用,但是依旧是重要的构造,往往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然而,在施工图中,它的构造却不符合规范。例如,没有在消防电梯的前室中设置消火栓;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用的机房、电机井应与其他相邻的机房、电机井之间设置隔离墙,而这堵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

(二)由于消防时会用到一定量的水,应需要设置排水管道和蓄水池,然而,消防电梯底部的排水装置却往往被设计师所忽略。

七、楼梯设计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楼梯的级数,相关规章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施工图审查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出现违反了不能小于3步,不能大于18步,楼梯出入口的平台下不符合大于等于2.0m,楼梯梯段的高度不符合大于等于2.2m的情况。楼梯上平台的宽度出现问题,不符合从扶手的中心线开始标注,并不得小于楼梯梯段的宽度,不能小于1.20m的规定。

(二)在一些允许儿童进入的场合,例如,游乐场、托儿所、中小学学校、少年宫、风景园林、购物中心等,这些建筑的设计应符合规范和相关要求,考虑到儿童的自身特性,尤其是身高问题。在楼梯的梯井大于0.2m时,应设置一定的防护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在一些场所中,出现了楼梯立杆的间隔距离超出了0.11m范围,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儿童身体较小,间距过大,儿童极容易钻过,易发生坠落事故。

(三)建筑底层设置的封闭性的楼梯间,没有用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房间和走道分离开,发生事故后容易波及这些房间和走道。

(四)在防烟的楼梯间、封闭的楼梯间前室的内部墙体上,这些楼梯间的门板一般是胶合门板,也有的开了孔洞,但却没有采用双向的弹簧门或者是乙级防火门。

(五)紧急情况时用的疏散门没有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而是采用了卷帘门,那么,危急时刻逃生时,卷帘门由于体积庞大,较难开启,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逃生时间。

八、缺少无障碍方面的设计

一些业主常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所在的单位没有残障人员,因此没有设计无障碍设施的必要,设计师也只好按照业主的意愿进行设计,因此也就缺乏了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其实,在工程建筑的一些条款中明文规定了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例如,居民住宅以及公寓,医院等医疗建筑,学校,商业区建筑,科研办公建筑,体育场馆建筑等。因此,对于建筑工程中的无障碍设计,设计师一定要认真对待,体现对残障人士的关怀。

结语:

建筑是一项浩大复杂的工程,施工图的设计是所有后续工作展开的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譬如总平面设置图、建筑设计部分,建筑立面图,建筑平面图以及建筑剖面图中都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不完善的地方。建筑设计师应秉着认真的态度以及对住户生命安全负责的职业道德,谨慎对待每一个环节,为后期施工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江锦兰. 施工图审查中常见的建筑设计问题[J].设计管理,2009(02)

[2]朱文宇,苏武.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中的常见问题[J].粮食与食品工业,2009(04)

[3]孙学礼.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探讨[J].建筑设计管理,2011(16)

篇7

关键词:财政 往来款 审计

政审计中的“往来款”一般涉及暂付款、暂存款、应收款等科目。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付及应收款项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暂收及应付款项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均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政往来款审计的难点在于,上述往来科目中不仅包括正常的往来性质资金(属于资产、负债),往往还包括隐藏在往来科目下的收入、支出及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这些资金本应在其他相关科目核算,不妨称其为“非往来款的往来款”。故而在财政审计中,对往来款的审计和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往往呈现相互交叉的局面,以往来款为突破口,可以进一步发现财政收支和预算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在审计中,应当注意区分往来科目中的资金性质,分别取证、定性、处理。

一、“往来款”中的财政收入

审计中发现,财政部门为了调节收入或税占比等指标,预算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期末挂在财政专户的暂存款科目。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先利用财政专户归集非税收入,再视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把专户作为调节预算收入进度的“蓄水池”,当预算完成情况较好时就延期入库,从而影响了非税收入及财政总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此时非税收入可能直接在暂存款科目核算,取得收入记贷方,缴入国库记借方,如期末未足额缴库,且未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缴入库,则应确认为问题。出于同样的动机,财政部门年底还可能将部分财政收入退库,待下一年度再缴入国库,这部分退库收入可能挂在暂存款科目。究其本质,仍属于调节预算收入。

审计中还应留意利用财政暂付款虚增财政收入的情形,此时收到此“暂付款”的单位可能以“非税收入”名义再次将其上缴财政,抑或通过“缴纳税收”形式经税务部门到达国库,最终形成虚增财政收入。审计中,应取得暂付款科目和相应税收及非税收入的明细账(具体到单位),顺着时间链条,查找比对有无通过“收入空转”的蛛丝马迹。

二、“往来款”中的财政支出

财政部门为了平衡年度收支,或者因为部分支出科目的考核需要,可能利用暂付款科目人为调节预算支出。一方面,调减财政支出时,可能将已作支出转挂暂付款。审计可以关注相关支出科目,重点检查年底时贷方有无异常变动或借方有无红字冲销等。另一方面,调增财政支出时(虚列支出或权责发生制列支),可能在同一账套中借记预算支出科目,贷记暂存款;也可能在一个账套中作支出,资金转至另一账套中挂暂存款或作收入,此时需仔细比对两套账的关联科目,查找是否有在同一日期或相邻日期内,某笔款项一头作支出另一头挂往来的现象。从这一问题出发,审计还应进一步关注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清理情况:根据国务院《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2年内使用完毕。对此,审计关注相关科目的后续变动即可,同时应留意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资金转入其他暂存科目。

预算法修正案要求所有政府收支均纳入预算,但从审计的情况看,财政支出实际游离于预算之外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其中一种常见情形是:因预算没有安排某项目,以及对财政收支平衡的考虑,先将某项支出挂暂付款,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预算安排。究其本质,仍属无预算支出。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情形容易与借款发生混淆。审计中需查阅相关的原始凭证,特别是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文件,结合资金所投向的项目性质作具体甄别,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若资金有明确投入的项目,且其属于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有限的公益项目,则这部分资金很可能在以后年度由财政预算安排,此时就不能将其定性为有借有还的“借款”了。

三、“往来款”中的财政存量资金

如前所述,往来科目不仅能成为调节预算收支规模和进度的工具,也能在更广义的维度上成为隐匿A算资金的工具,这部分财政资金应纳入但未纳入预算,或应统筹未统筹,形成了有待清理的财政存量资金。事实上,上面所述的“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本质上讲也属于财政存量资金的一种。除此以外,还需关注以下情形:

一是关注是否存在部分重大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长期挂在财政专户暂存款的现象。例如审计中经常发现,原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政资金未能全部解缴国库,长期挂专户暂存款;再如,部分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如偿债准备金没有按年度分门别类纳入预算,而是挂专户暂存款,等等。

二是关注财政“待查收入”。财政部门可能因收入确认不及时等原因,以“待查收入”等名义将其挂暂存款,形成多年以来“无人认领”的现象。这些资金最初作为“待查收入”入账或许是合理的,但长年未动就属于明显的不正常现象,事实上构成了财政资金未纳入预算的局面。在审计实践中,这部分资金可能分散在暂存款下的多个二级科目,需要和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并仔细甄别、确认。

三是关注结余资金与暂存款之间是否有转入转出的现象。按照国务院规定,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资金应统筹使用,其中属于上级专项资金的,还可能被上级财政收回。财政部门为了在账面上隐匿结余结转资金的存在,可能将资金从结余科目转入暂存款,让暂存款成为资金的“避风港”。

四、“往来款”中的债权债务资金

当我们从财政往来款中区分出收入、支出和结余结转等类别的资金之后,才能更清晰、更准确地反映财政债权、债务关系,这也许更接近作为资产、负债科目的“往来款”的原貌。在此需关注以下情形:

(一)关注作为借垫款的“往来款”。实践中,出借财政资金现象早已屡见不鲜,特别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因资金周转的需要,经常申请财政借款。审计需要区分两个口径:一是借款与暂付款的不同,不应把所有的暂付款都视为借款,借款顾名思义为有借有还,确认一笔暂付款为借款,通常需要具备借款申请、批示文件及借款协议等;如无相关资料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便进一步研判。二是借款单位的性质不同。按照现有的财经法规,向非预算单位出借财政资金属于违规行为,应作为问题确认;向私营企业出借财政资金风险较大,可作为重点审查事项。

从出借财政资金出l,还可引申至其他方面: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确需借款的事项应报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财政部门要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据此,审计中应进一步检查借款手续的合规性,以及借款单位是否按照借款协议履行还款责任等。

(二)关注作为担保标的物的“往来款”。政府部门为投融资平台债务提供担保,除了出具承诺函并承诺兜底偿还这一方式外,还有直接以财政资金作为担保或质押标的物的情形,风险亦不容忽视。此时质押的大额定期存单、设立的担保金等都可能作为财政的债权资金挂在暂付款,审计须结合原始凭证、协议等文件的查阅予以确认。

(三)关注作为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的“往来款”。政府为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等原因,往往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向金融机构举借债务,资金可能直接进入财政账户统筹使用,若债务未纳入预算,则在账上不作债务收入,一般通过暂存款等科目反映。而那些没有纳入预算的还债资金,也可能先挂在暂付款等科目,待以后年度财力允许时再预算安排。此现象除了从往来款的角度看待,尤其应站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视角研判,反映债务系统数据不全面、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不健全的问题,着力揭示暗含的财政风险。

(四)关注往来科目以外的“往来款”。审计中还曾发现,部分财政专户账套因记账方式特殊,表示财政债权的“暂付款”数字无法在资产类科目中直接取得,而是需要通过收支类科目进行核算。此时,这部分往来款没有以“往来款”的名义在账面上反映,但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无疑仍属于往来款管理的一个部分。如在财政审计中,曾发现某专户“借入资金”期末贷方余额表示财政尚未向上级归还的国债转贷本金,当年借方发生总额表示财政当期归还上级的国债转贷本金;“借出资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项目单位尚未归还财政的国债转贷本金,当期贷方发生总额表示单位当期归还财政的国债转贷本金。另有“占用费收入”“占用费支出”科目核算国债转贷利息的收付情况,与上述两个科目核算本金的方式类似。于是,通过上述几个科目的勾稽关系,可以计算出财政部门为有关项目单位垫付国债转贷借款本息的总和,并可获悉有关单位欠缴国债转贷借款本息的年限。这便是所谓的游离于往来科目之外的“往来款”。

五、关于往来款清理情况

在现实操作中,部分审计人员可能存在认识误区,即认为对财政往来款审计主要就是关注往来款的清理情况。笔者认为,这是对财政往来款的不全面理解造成的。如前所述,财政往来款中的资金性质复杂,很多款项属于收入、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其之所以挂账,往往出于体制机制原因(如为了税占比指标考核人为调节等)。如果对此不加以区分,直接用期末余额清理情况下结论,就可能忽略很多内在问题;这样的“清理结果”也不一定反映实际成效:因为被清理的可能是本身数额庞大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资金,而那些真正需要清理的资金如财政借垫款等,或许会不减反增。

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对往来款清理情况的审计应当建立在审慎区分的基础之上,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余额清理情况。往来科目中资金性质复杂,所以一般不直接用账面余额进行比较,而是经过分析,剔除相应的不可控款项,再与上一年度余额比较,反映财政部门清理往来款的实际成效。二是账户清理情况。实践中,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科目下往往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二级科目,这些账户的清理情况也可作为审计关注点。但应注意财政部门在销户的同时,是否将相关挂账款项转移至其他科目下,形成“明销暗挂”的局面。三是往来款账龄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有挂账3年以上的往来款,特别是暂付款中是否有长期未收回的借垫款,若有则说明财政风险较大,应作为问题予以揭示。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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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违法确认问题

国家赔偿从性质和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因《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与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违法确认不会成为影响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障碍。然而,司法赔偿则不同,无论是刑事赔偿,还是非刑事司法赔偿,都必须以违法确认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这一点无可质疑。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对此司法实践就无可作为了,实际上,对什么是“违法确认”,完全可以作出对赔偿请求人有利的解释,从而实现国家赔偿法的历史使命。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应当分别从下面两种情况来确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已经得到确认:

第一、司法机关以司法文书方式通过具体的决定、裁定、判决等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的,只要有新的法律文书从结果上已经否定司法机关先前行为的合法性的,就应当视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规定》第八条也采取了这种原则。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释放证明、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撤销拘留、拘传、罚款的决定、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的裁定、纠正错误执行的裁判文书等都可以作为违法确认的根据。关于违法确认问题,实践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1关于错误逮捕赔偿案件的违法确认问题。检察机关认为,错误逮捕应当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时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违法逮捕的情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等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明,并不能当然否定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正确性。因为,存在“证据不足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条件的,不能以当事人无罪为由认定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亦属错误逮捕。笔者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理解有误。该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这里首先强调的是“没有犯罪事实”,当事人无罪,当然就不存在有犯罪事实。至于“错误逮捕”,应当理解为一个结论,而不是条件,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都应当是“错误逮捕”。如果不作这种理解,将“错误逮捕”也作为一个条件,就会出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正确逮捕”的谬论。当事人根本没有被判决有罪,何以存在先前的逮捕是正确的。这种结论与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应当是当事人彻底无罪,自始至终无罪,而不能说,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是指当事人在无罪判决宣告之后是无罪的,在此之前,仍然是有罪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或者不起诉”是不是对逮捕的违法确认问题时,仍然应当坚持“结果否定同时是对过程的否定”的原则。

2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对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行为如何认定违法确认问题。有的法官认为,诉讼或者执行中的保全裁定,只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才能认为该保全措施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非经审判监督程序,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同一审判组织撤销先前保全措施的裁定,不能认定为先前的保全措施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另一部分法官认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先前的保全措施裁定,当然是对先前保全措施裁定违法性的确认。但是,对同一审判组织撤销先前保全措施的裁定是否也是违法确认,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认定:如果后一个裁定仅仅是解除或者变换前一个保全裁定措施,例如,由于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需要解除原先的保全措施而撤销原先的保全裁定,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将后一个裁定认定为是对前一个保全措施裁定违法性的确认;如果后一个裁定是对先前保全措施裁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否定,而非仅仅是变换或者解除保全措施,那么,应当将后一个裁定认定为是对先前保全裁定的违法确认。例如,因甲公司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乙公司提供线索,法院主动对一处房产采取查封、拍卖措施。拍卖之后,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丙提出异议,认为所查封、拍卖的房产并非甲所有,而是丙的财产。经查丙的异议成立,法院随撤销对该房产的查封、拍卖裁定。法院的这个撤销裁定就应当理解为是对先前查封、拍卖裁定的违法确认。

3关于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后,是否能够认定侦察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已经被确认违法的问题。有人认为,违法确认应当是直接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致害侵权行为的确认,因此,无罪宣告仅仅是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对相关财产措施并未作出确认。另外一些人认为,无罪宣告是对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确认,而侦察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认定有犯罪嫌疑。如果当事人已经被宣告无罪,就丧失了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可取。但是,如果在对当事人作出无罪宣告的同时,侦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仍存在违法问题,需要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作行政处罚的,只要有关部门作出了移交手续,则应当认定该部分财产的性质仍处于未定状态,不宜以无罪宣告为为由,将已经移交的财产作为司法赔偿案件中应赔偿损失范围计算,除非能够认定该移交行为也是违法的。通常情况下,就该项财产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另行提出行政诉讼。此外,除无罪宣告外,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判决结果未涉及,而已经被侦察机关在侦察过程中扣押的财产,也应当视为对该部分财产采取的扣押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因为,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所涉及的财产应当一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有罪判决未处理的财产,应当视为是与当事人犯罪行为无关的财产。既然扣押的财产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无关,侦察机关对该项财产所采取的扣押措施当然是违法的,无须另行确认。

第二、司法机关以明显违法的事实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无须再经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例如,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以上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上述行为的违法性无须再经确认。因为,司法机关在行为过程中,除依法执行死刑判决外,法律均未赋予司法机关有权对相对人致伤或者致死的权力。执行公务中只要造成当事人伤害或者死亡都是违法行为,这种认识类似常识,无须证明。如果这类行为仍须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认,非经确认当事人的国家赔偿请求权不得行使,其作法只能是对法律的嘲弄,同时,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为尊重《国家赔偿法》确认违法是进入赔偿程序的前置条件的法律规定,在赔偿决定中,司法机关可以在认定事实之后,开宗明义,直接阐述该行为的违法性。

二、关于赔偿损失范围问题

有人说,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国家不赔法。这种说法从《国家赔偿法》的实际运作情况看,确实具有现实性。然而,将《国家赔偿法》变成国家不赔法,实践中许多情况的出现,是由于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法定的赔偿损失范围的错误理解造成的。因此,必须恢复《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规定的本来面目,切实保障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实现,正如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所言,要使《国家赔偿法》“实至名归”。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二是财产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死亡的,还要赔偿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对人身损害赔偿,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限制人身自由的,除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外,造成的误工损失是否同时也应当予以赔偿。实践中的作法是,仅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不赔偿误工损失。应当说,人身自由赔偿金仅仅是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人身自由被限制,必然造成误工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这种财产损失属直接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这个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9赔他字第30号《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中,间接能够得到佐证。该批复称:“原单位已经补发工资与国家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由于错误逮捕造成误工,单位补发工资,同时还可以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由此证明,误工费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确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不排斥。因此,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论是否有固定工作和固定工资,只要限制了人身自由,没有单位为该个人发放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收入,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的,都应当既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又赔偿误工损失。误工损失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6赔他字第3号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个批复从未羁押的角度否定取保候审的赔偿责任是科学、合理的。也就是说,如果侦察机关以名为取保候审、实际对当事人进行羁押的行为,不在该批复规定的不予赔偿的范围之内。这一点,司法实践分歧较大。有人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限制人身自由的,才属于应当赔偿的行为范围。无法律根据或者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相执行为羁押的,均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赔偿的范围之内。此外,对公安机关无法律根据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救济。笔者认为,这是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错误理解。该条第一项规定的“拘留”之前有“错误”一词作限定,何谓“错误”﹖不正确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都应当属于错误。名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实际将当事人羁押,或者没有法律根据羁押当事人,都应当属于实质上的“错误拘留”。对公安机关无法律根据的羁押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救济,那么,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行为呢﹖此外,从《国家赔偿法》立法本意考虑,国家机关错误羁押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不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都应当得到赔偿。如果存在对当事人被错误羁押,而又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赔偿的范围的情形,与情、与法,都是无法解释的。

关于财产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规定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多数同志认为,国家赔偿对罚没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赔偿限于返还财产或者返还原物;财产灭失的,赔偿相应价金;财产已经拍卖的返还拍卖价款;造成停产停业的,限于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果在上列行为之外还有其他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该条(一)至(六)项内容,不存在其他直接损失,除(一)至(六)项已经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外,不再给予其他赔偿。这种认识是值得推敲的。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应当结合法律条文的上下文,综合解释法律,而不能孤立地、机械地解释法律。排斥第(七)项对前六项内容的约束,有悖于上述原则。从第二十八条的条文结构看,第(七)项明显是一个兜底条款,是对前六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第(七)项内容涵概前六项内容,同时大于前六项内容。对该条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按照前六项规定赔偿不足以补偿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造成的其他损失应当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因冻结银行存款,致使当事人无法还贷,造成贷款利息损失的,不能因为属冻结行为,根据第(二)项规定,仅仅解除冻结措施就了事,贷款利息属冻结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依据第(七)项规定,同时予以赔偿。

在对第二十八条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对直接损失的理解就成为是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关键。笔者在这里不想讨论理论界争论不休的各种学说和观点。已经发生的、可以计算的合理损失应当属于直接损失,这一点在理论上应当是成立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损失,很多情况下也是持排斥态度的。笔者认为,以下损失应当作为直接损失,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证明自己无罪,聘请律师辩护所花费的合理的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2对当事人的存款或者现金违法收缴或者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款项系贷款,应当赔偿其应当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

3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国家机关违法收取的高额伙食费、住宿费,应当在扣除合理的伙食费之后,其余部分予以返还。无论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在什么地方,均不得在赔偿中扣除当事人的住宿费,因为,在限定场所住宿的费用,完全系国家机关的错误羁押行为造成的。

4受国家机关指令,当事人往返居住地和国家机关所在地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损失。此外,由于国家机关严重超越法定期限,对相关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主动到该国家机关征询问题、汇报情况,由此所花费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也应当属于应予以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

5由于国家机关违法对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自然损耗或者折旧损失。例如,国家对某些机器设备、营运车辆规定了法定的使用年限,每年有一定比例的折旧费,到期国家机关不再给予年检,作报废处理。如果国家机关查封、扣押这些财产,折旧费是当事人直接的财产损失。

6当事人被非法羁押期间,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依法去羁押场所探视在押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例如,应监所要求,当事人的父母由住所地前往监所为被羁押人员送衣物、食品等所支出的合理的往来交通费、住宿费等。

7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为取得国家赔偿聘请人代为参加国家赔偿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的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这类费用同样是当事人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直接损失赔偿原则,这部分损失应当作为当事人由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数额本身有限,如果由于申请赔偿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得不到赔偿,不利于对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有时,甚至会造成当事人鼓足勇气申请国家赔偿,结果打赢官司,损失未得补偿,挫伤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积极性。

三、关于《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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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合理化建议

前言:我国的建筑行业较国外建筑行业来说,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和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上来,使得我国建筑业的基础建设速度较快,已经逐渐缩小了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并且具备赶超发达国家的趋势。不过这种细微的差距不足以满足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难以满足我国经济的增长要求,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建筑行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发挥我国建筑行业的固有优势,不断地完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才能够加快建筑行业的发展。

一、工程造价的含义

工程造价一般是指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成本,而且其针对的对象不同,工程造价的含义也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工程造价不仅是指投资资本的多少,而是针对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各个市场,包括土地和劳务承包等市场所产生的整个交易额以及整个产生的价格。这样就不是单单从投资方的角度来计算工程造价,而是要全面的考虑整个工程的整体造价,虽然在计算上过于复杂,但是得到的数据对工程节省预算和规划资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

二、我国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制度有待完善

在当今经济环境中,造价结算审核相较于“国家审核”和“独立审核”来说,在法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造价结算审核准则也是在近期才予以颁布,对于审核工作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以及具体的审核工作质量没有一个具体的监督评定制度,很多建筑企业的造价结算审核工作层次比较低,审核工作环节制度简易,缺乏权威性以及实际的操作性。这就使得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在建筑企业经营中,造价结算审核不能为企业发挥有效的作用,同时当前的保险企业造价结算审核制度由于涉及面较广、业务较杂,从而导致审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等现象。因而造价结算审核制度的不健全是建筑企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管理力度不够

在目前的建筑企业中,很多的审核部门管理力度不够,审核部门没有及时和经营活动相挂钩,而很多关于企业审核方面的会议内容也没有及时的与审核部门沟通。就传统建筑企业的造价结算审核工作来说,主要的功能还是体现在监督管理方面,也就是对业务的“事中和事后”进行监督,目的是为了及时的查漏补缺,但是这种仅仅将审核工作定位为监督的管理并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建筑企业更应该将造价结算审核的管理力度加大、范围加宽。在造价结算审核工作上,不能仅仅是发现漏洞进行补缺,还应该将造价结算审核的重点转移到“预防”这个主题上,这就需要造价结算审核工作对这些业务进行“预防”工作,而不是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措施。只有加大造价结算审核管理的力度才能真正的将审核工作做到位,确保企业经营的良好发展[2]。

(三)审核人员专业能力有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管理的日益完善,建筑企业的领导层逐渐将“事中事后”工作移到“事前”工作的管理上,这就要求从事造价结算审核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工作素质,同时还要兼备各流程、各专业的业务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事前”工作的较好完成,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但是就当前来说,很多建筑企业的造价结算审核人员普遍素质较低,其大部分是由企业中财务部门临时调来进行审核工作,很多人并不具备专业的审核从业知识以及能力,并不了解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律。因而在审核工作中也就难以较好的完成审核任务。造价结算审核人员素质较低状况也是建筑企业面临的重要审核问题。

三、提高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水平的途径

(一)完善审核制度

要想切实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就必须保证建筑企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的独立性。首先,就是建立与建筑企业内部管理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机构,一般来讲,领导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负责人的级别越高,审核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就会越高,在这种条件下,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机构就应该划归到董事会或审核委员会来管理,这样就能够更好的保证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审核工作直接受到企业董事会的监督,而企业的行政方面的管理要由总经理负责,审核人员有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进行汇报,这样不仅提高了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的独立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工作效率。

(二)强化管理力度

建筑企业要想适应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就必须要理顺企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机构的隶属关系,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健全企业合理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机构和体系,进而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的后备保障,使得企业市场中的竞争力逐步加强。首先建筑企业应该明确在企业内部设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结构,应该满足的基本要素是:其一是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机构的管理者应该由企业的最高决策者或者是董事会负责;其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机构应该保持相对独立或者与其他的管理部门保持同等地位;其三,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机构应该具有实际意义的职权和决策权,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避免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人员不仅负责某项事宜的审核,还负责相关的财务管理上的工作;还可以避免审核人员既负责这项业务的审核工作,又负责某项业务的管理和策划,这样可以规避徇私舞避现象的出现[3]。

(三)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水平

随着时代的进一步发展,知识逐渐成为人才发展所必备的条件。作为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人员,更需要不断的更新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储备,以及更多方面综合素质的提高。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企业管理、审核方面的知识,但是学习这些知识,仅靠个人的努力还远远不够,企业也应该提供一些专业深造的机会,如定期邀请审核方面的专家进行研讨和座谈或者派审核人员到基层锻炼、到高校进行深造和学习;与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和内部管理较好的建筑企业进行交流和学习,这样对于企业未来的审核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且通过这些灵活多样的培训模式,可以大大提高审核人员的整体素质,从而保障企业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结论:我国的建筑企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已逐渐成为建筑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环节,只有在制度和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上入手,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工程造价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因此我们目前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差距和缺陷,才能根据这些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更好的完善我国建筑企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制度和机制,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在建筑业中得以快速发展,才能适应未来行业中的激烈竞争状态和模式。

参考文献:

[1]陈俊东,董泽山.谈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中常见问题及对策[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5: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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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岩土工程;深基坑支护;问题;对策

随着现代建筑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种高层建筑及地下工程逐渐增多,对深基坑支护工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分析了深基坑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并从转变设计理念、注重变形观测及补救、加强全程控制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为深基坑支护施工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1.岩土工程深基坑支护中常见的问题

1.1施工实际与设计方案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在深基坑支护施工中,要在深层搅拌桩内掺入一定比例的水泥量,但实际施工中水泥的用量很难控制到位,经常出现掺量过少等问题,使得深基坑支护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而且后期极易产生裂缝等质量问题。在深基坑设计阶段,一般会对施工程序做出非常详细的要求,以避免支护中发生意外变形,在施工结束后也会进行图纸设计交底。然而在实际施工中,施工人员受自身水平及素质所限,对一些复杂的程序要求往往缺乏深入了解,因此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加之赶进度、图省事等心理作崇,往往只在意施工的局部效益,而对工程整体效益漠不关心,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深基坑开挖属于在空间范畴上进行的调整和操作,而传统的深基坑支护设计往往是基于平面应变问题所展开的,这是在不考虑空间具体处理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假设设计,而平面应变假设设计要求对支护结构进行适度的改变,以达到满足开挖后诸多客观要求的目的。由此可见,平面应变设计同实际的施工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必须对这一问题加以关注。

1.2边坡修理达不到规范要求

通常情况下,深基坑挖掘是由挖掘机进行大方开挖,再由人工进行简单修整,最后实施挡土支护、初喷等后道工序,在这一过程中,机械开挖的质量是非常关键的。机械开挖规范、到位,将给后道工序的施工带来很大方便。然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机械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加之施工环境的复杂多变,经常造成欠挖、超挖等问题,同时基坑边坡的顺直度及平整度也经常满足不了设计要求。在人工修整阶段,施工人员只能对机械挖掘的表面做简单修整,不可能对坡面缺陷进行彻底修补,而验收环节也没有进行严格把关,便直接进行初喷,造成挡土支护之后又出现欠挖、深挖等施工质量问题。

1.3土层开挖与边坡支护之间的施工不协调

较之边坡支护而言,土层开挖的技术成分低,并且施工组织比较简单。而边坡支护的技术含量就比较复杂,并且对专业要求比较高,所以边坡支护施工一般都交由专业的施工队伍来实施,这就造成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管理协调问题。比如土方开挖单位常常发生拖延工期、抢赶进度等问题,挖掘工作无序、混乱,特别是雨天施工时,土方单位经常占据过多的工作面,使得支护单位的作业空间所剩无几,无法顺利开展边坡支护工作,造成工期的延误。

2.岩土工程深基坑支护完善措施

2.1转变深基坑支护设计理念

我国建筑行业在多年的发展之中,已经积累和总结了大量的施工设计经验,对于岩土变化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也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支护结构受力情况的探索为支护技术及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不断补充和完善着支护结构理论体系。但岩土深基坑支护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程,我们在此取得的经验成果尚不足以满足工程实践的复杂需要,甚至国家对于深基坑支护设计方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行业规范,依然采用传统的朗肯、库伦理论来计算土方压力情况,以“等值梁法”确定支护桩结构,运用这些过时的理论及方法所计算出来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不能与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实际受力情况相匹配,最终对支护结构的强度及稳定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恶劣影响。目前,动态设计理论作为一种全新的设计体系显示出了极大的优势,因此在以后的深基坑支护设计中,要逐渐摒弃基于结构载荷的传统设计理念,建立起动态设计体系,并充分结合施工监测手段,实现对信息的实时反馈。

2.2注重变形观测、注意及时补救

变形观测的具体内容有:周边建筑观测、边坡变形观测、地下管道观测。通过观测获得的数据,能够及时对土方挖掘及支护设计情况展开分析,并对发现的偏差进行及早调整。通过变形观测,可以准确把握土方挖掘造成的土体沉降等情况。若施工中发觉设计方面的偏差,应该对后续施工的设计参数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补救目的,对于已施工部位出现的偏差,要妥善制定补救和控制方案。变形观测要做到及时、准确,要严格依照既定的方案进行观测,以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有效。若观测发现大范围的变形或滑动,要立即展开分析,并制定有效的加固和补救方案,防止再次出现变形或滑动。

2.3对深基坑支护进行全程控制,保证施工质量

提高深基坑支护施工质量的关键就是加强过程控制,严格依照设计方案施工,全面保障工程质量。首先,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周边环境进行了解,并事先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其次,施工中要确保地基降水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施工中对于坑基支护的平面位置、桩长、位置、钢筋网间距等参数不能私自进行变动,任何方案上的变动或更改都要通过专家评审后方能实施。此外,土方挖掘单位与支护单位在施工中要彼此配合,最好能够做到分段分层开挖与分段分层支护。土方挖掘单位要依照设计方案有序的进行挖掘工作,依据开凿支撑、先撑后挖、均匀开挖、对称开挖等原则,减少挖掘工作扰动范围。基层开挖后不能长期暴露在无支护状态下,开挖时要避开支护结构,同时避开基地原状土,要严防挖掘之后的土体变形及滑坡,如果挖掘中发现反常状况,要第一时间暂停挖掘工作,及时分析状况查明原因,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总结

随着国内建筑施工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支护结构体系,发展出了多种安全、经济、成熟的深基坑支护技术,能够针对不同规格及地质条件的基坑进行科学支护。近年来,深基工程的基坑深度有逐渐加深的趋势,给基坑支护技术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总结深基坑支护的技术经验,妥善解决实际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推动深基坑工程理论建设与工程实践的齐驱并进。 [科]

【参考文献】

[1]张许永,郭波锋.浅谈岩土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J].技术与市场,2014(4).

[2]刘莹.岩土工程深基坑支护存在的问题以及控制措施[J].江西建材,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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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深基坑;支护;对策

作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基坑支护施工是保证主体施工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直接关系着建筑安全。

一、基坑支护的重要性

在基坑施工时,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基坑塌方事故发生,必须对开挖的基坑采取支护措施。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类型、基坑开挖掘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合理设计、精心施工、经济安全。

近年来,高层建筑的迅速兴起,促进了深基坑支护技术的发展。各地在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技术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设计和施工经验,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不断涌现。但是,现在的城市建筑间距很小,有的基坑边缘距已有建筑仅十几米、甚至几米,给基础工程施工带来很大的难度,给周围环境带来极大威胁,也相应地增加了施工工期和施工费用。另外,原来的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理论、设计原则、运算公式、施工工艺等,已不符合深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的实际情况,导致一些基坑工程出现事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对深基坑支护的安全问题,工程技术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边坡施工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

一般深基础在开挖时均使用机械开挖、人工简单修坡后即开始挡土支护、初喷工序。而在实际开挖时,由于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充分,分层分段开挖高度不一,挖机操作手的操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机械开挖后的边坡表面平整度、顺直度极不规则,而人工修坡时不可能深度挖掘,只能就机挖表面作平顺修整,在没有严格检查验收就开始初喷,故出现超挖和欠挖现象。

2.土层开挖和边坡支护不配套

一般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大型工程均是由专业施工队来分别完成土方和挡土支护工作,而且绝大部分都是两个平行的合同。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协调管理的难度大,土方施工单位抢进度,拖工期,开挖顺序较乱,特别是雨期施工,甚至不顾挡土方支护施工所需工作面,留给支护施工的操作面几乎是无法操作,时间上也无法完成支护工作,以致使支护施工滞后于土方施工。因支护施工无操作平成钻孔、注浆、布网和喷射砼等工作,而不得不用土方回填或搭设架子设置操作平台来完成施工。这样不但难于保证进度,也难于保证工程质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留下质量隐患。

3.喷射砼厚度不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目前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喷射砼常用的是干喷法喷射砼设备,其主要特点是设备简单、体积小,输送距离长,速凝剂可在进入喷射机前加入,操作方便,可连续喷射施工。虽然干喷法设备操作简单方便,但因原材料质量控制不严、配料不准、养护不到位等因素,往往造成喷后砼的厚度不够、砼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4.成孔注浆不到位,土钉或锚杆受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深基坑支护所用土钉或锚杆钻孔直径为lOO~l 50ram的钻杆成孔,孔深少则五、六米,深则十几米,甚至二十多米,钻孔所穿过的土层质量也各不相同。钻孔如果不认真研究土体情况,往往造成出渣不尽,残渣沉积而影响注浆,有的甚至成孔困难、孔洞坍塌,无法插筋和注浆。再者注浆时配料随意性大、注浆管不插到位、注浆压力不够等而造成注浆长度不足、充盈度不够,而使土钉或锚杆的抗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影响工程质量,甚至要做再次处理。

5.边坡顶面未按要求处理

在城市区,特别是IEl城改造和闹市区,地面下l~2 m往往因杂填土或管线纵横等而不利于支护,设计时第一排土钉或锚杆距地面均较远,故开挖第一层后应将钢筋网挂好后将其上口于基坑边水平面l~2 m内固定,且及时将土层表面硬化,做好排水设施,防止雨水冲刷、渗入边坡而增加土体的主动土压力,给边坡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很多施工单位只盲目地抢进度,不注重表面硬化和排水处理,以致雨水渗入边坡土体而使土体产生过大的位移,而不得不做加固处理。

三、深基坑支护实施策略

1.转变传统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理念

现如今我国在深基坑支护技术上已经积累很多实践经验,初步摸索出岩土变化支护结构实际受力的规律,为建立健全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新理论和新方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实际设计和施工方法仍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支护结构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土压力分布还按库伦或朗肯理论确定,支护桩仍用“等值梁法”进行计算。这些陈旧的计算理论所计算出的结果与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实际受力悬殊较大,既不安全也不经济。因此,深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工程设计不应该再采用以往传统的“结构荷载法”,而应彻底改变传统的设计观念,逐步建立以施工监测为主导的信息反馈动态设计体系。

2.重视变形观测,并注意及时补救

深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的内容包括:基坑边坡的变形观测、及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变形观测等。通过对监测数据可以及时分析并及时了解土方开挖及支护设计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偏差便可以及时的了解基坑土体变形状况以及土方开挖影响的沉降情况还有地下管线的变形情况等。对设计中存在的偏差,在下部施工中及时校正设计参数,对已施工的部位采取恰当的补救和控制措施,为此,要求现场变形观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及时,要求变形观测人员严格按照预定设计方案精心测量、认真负责,保证观测质量。如果在实际测量中确实发现异常情况,就需要即时研究采取措施以防止其恶化

3.全程控制基坑支护的施工质量

岩土深基坑支护施工重在于过程控制,一旦施工过程控制环节出现问题,事后纠正和补救都会比较困难。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严格的施工过程控制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前,有关人员需要熟悉当地的地质资料、本次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另外,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锚杆位置、长度、型号、数量,钢筋网间距,加强筋范围,放坡系数等。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重新经专家评审。基坑支护施工单位要与挖土施工单位紧密配合,坚持分层分段开挖和分层分段支护的施工原则进行施工。土方开挖的顺序和具体开挖的方法必须与设计的工作情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减少开挖过程中土体的扰动范围,缩短基坑开挖卸荷后无支撑的暴露时间,对称开挖,均衡开挖,合理利用土体自身在开挖过程中控制位移的能力。岩土深基坑开挖的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挠动基底原状土。

深基坑支护施工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难的管理工作,如何做到统一、协调、优质、高速的施工,是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重点审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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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图;审查;建筑设计;问题

中图分类号:U455.1文献标识码:A

1总平面布置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每份送审相关部门审查的施工图中,都会有总平面布置图,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工程只做了平面定位图,表达深度相差比较大,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

其主要问题有:

(1) 没有进行土方工程平衡设计,这样往往会导致没有必要的挖方、填方,从而增加造价,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 消防车道宽度无法满足消防规范要求,部分工程设计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小于5m,不满足消防登高的规范要求。

(3) 总平面图必须要画出一定的范围,只有用地红线范围是以内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施工场地周围原有的规划道路、构筑物、建筑物,而很多施工图只有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平面布置图。

(4)总图设计没有施工中必要的详图设计:例如路面结构、道路横断面,反映管线左右、上下尺寸关系的剖面图,护坡排水沟、挡土墙、停车场、花坛绿地、活动场地等详图设计,给施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终无法确保总图的合理性。

2建筑设计说明部分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节能设计说明,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①没有节能设计审查文件和节能设计计算书,可能会造成节能设计不经济的现象;②导热系数的平均值概念和主体部位值混淆,把建筑主体部位的K值错误代替平均K值来说明;③外窗,尤其是东西向窗,没有对其的保温隔热进行设计说明。

(2)防火设计说明经常出现的问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范要求,每层建筑平面图中都要标明防火分区面积以及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图,最好单独成图,比如说一个防火分区,可以不注明防火分区面积。

(3) 装饰装修设计大部分都只是用文字说明。最好能把各部位装修材料一览表与各种材料做法一览表放在设计说明里,这样才能更完整地表达清楚,只有很少一部分工程会这样做,大多数工程都是用文字说明。

(4) 墙体预留孔及预埋件、楼板预留孔及预埋件和管道井楼层的封堵安全防护方式等没有进行清楚的说明。

(5)没有对电梯的选择及性能进行清楚的说明,比如说:载重量、功能、停站数、最大提升高度、速度等。

(6) 特殊的屋面工程、幕墙工程(如石材幕墙、金属幕墙、玻璃幕墙)以及其他节点特殊构造,对这些工程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等技术要求没有详细说明。

3建筑平面图设计中常存在的问题

底层平面图中的常见问题:(l)没有指北针; (2) 没有散水坡在底层平面图上的注明;(3) 没有剖面图在底层平面图上的标号及位置注明;(4)没有柱网细部尺寸及标准墙斗;(5)没有标注非承重墙、承重墙的墙厚及表示大样;(6)没有注明变形缝的详细位置及尺寸和详图索引;(7)漏标标注标高和房间的名称; (8)没有注明最大允许活荷载设计值,假如有地下室底层平面图更应标注清楚; (9)没有标明楼地面预留孔洞及预埋构件、管线竖井、烟道、通气管道和垃圾道等的尺寸、位置以及做法的索引,还有墙体预留空调机孔的具体尺寸、位置和标高。

4建筑立面图审查中的一些问题

(1) 立面图两端没有画出轴线编号,漏标成图比例。

(2) 立面图和平面图部分构造不一致。

(3)在平面图中没有表示清楚的构造位置,在立面图也未加以注明。

(4)装饰材料的颜色、名称在立面图中的标注不全,尤其是底层的台阶、橱窗、雨篷等细部相对复杂部位的没有标注清楚,甚至没有标注构造索引。

5剖面图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1)剖切位置没有选择在层数不同、层高不同、内外空间相对复杂、且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在局部相对复杂的建筑平面、空间以及立面没有表达清楚的部位,也没有绘制出局部的剖切图,总之剖面图数量偏少。

(2)剖面图中,漏标墙、柱和轴线编号等及其相应的尺寸,尤其是厂房剖面图的绘制,往往没有标清楚墙、柱、轴线之间的尺寸关系。

(3 ) 部分节点构造详图及索引号在立面图和平面图未表示清楚,在剖面图上也未注明。

(4) 剖切可见的主要主体结构或构造部位,如底层地坑、地沟、室外地面、屋架、天窗、夹层、吊顶、坡道、散水、女儿墙和台阶等以及其他可见部位的具体内容的表达不够完整。

6构件安全与防火性能审查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6.1楼梯设计方面

(1)按规范,梯段踏步级数不能超过18步,亦不能小于3步,出入口平台下(梁下尺寸)应大于2.0m,梯段净高应大于2.2m。但是部分施工图设计违反了相关的设计规范。

(2)有儿童参与使用的建筑,楼梯梯井应要大于0.2m,必须要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其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但是一些有儿童进入的活动场所,其设计的楼梯竖向立杆间距却大于0.11m,不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3) 建筑设计要求要设防烟楼梯,按规范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上不允许设置窗洞,可有些施工图却背道而驰,以致不满足规范要求。

(4)一些建筑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在其首层楼梯间,将门厅和走道包括在内形成一个封闭的楼梯问,但却没有按照规范设计使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将其与其他房间或走道进行隔开。

(5) 一些楼梯范围内要用的疏散门常采用卷帘门以节省经济,而没有使用朝疏散方向打开的平开门,不符合相关要求。

6.2电梯设计方面

(1) 按规范要求消防电梯的井道底部要考虑设计排水,而很多工程往往没有设计排水设施,也没有留有贮水的空间。

(2)部分工程的机房、消防电梯井与其他相邻的机房、电梯井之间没有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消防墙隔断,还有在隔墙上需要开门洞时,没有按规定设置甲级防火门。

7结语

由此可见,在施工图审查中会出现诸多建筑设计方面的问题,为尽力避免这些问题,那就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施工图的审查制度。并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需要联合建立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把出卖图章、越级、监管挂靠等违规行为纳入常规管理,以防止建筑设计的问题影响施工质量的现象出现。不断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使得这项制度在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上再向前迈出更实际的一步,加快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发展,更有效的把握建筑工程建设安全的“第一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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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V5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深基坑的概述

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深基坑即工程开挖深度超过五米之上(包括五米)或者深度为地下室三层之上的。又或者基坑的深度没有超过五米,但是基坑的地址条件、地下管线以及周围自然环境非常复杂的工程。它具有以下四项特征:一是深基坑工程的区域性很强;二是深基坑工程的个性很强;三是深基坑中的支护是一种临时结构;四是深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时空效应与环境效应。

二.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基本特点

深基坑工程与当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有关,在其他方面还与基坑相邻构筑物、建筑物及市政地下管网的位置、抵御变形的能力、以及周围场地条件有关。深基坑工程存在自身的特点,如影响因素众多,涉及面广,有很强的区域性、综合性。同时,在同类工程中,深基坑工程极具高风险性、挑战性、而在高难度的岩土工程技术课题方面,也蕴含着涉及较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在现代的建筑中随着高层的不断涌现,建筑方面的人才主要把目光投向深基坑开挖支护的问题,而开挖对邻近道路、建筑及设施在建筑上的影响不容忽视。而在实际的施工中我们要注意充分的结合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和基坑特点对深基坑支护进行设计与施工,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施工,而不能照搬经验的没有目的性。

三.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前期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资料准备过程中,需要深入的进行数据分析和勘察施工场地的地下水文状况,并且有效的展开现场勘探及资料数据于工程施工中的地层地质条件。与此同时,为了充分的确保周边深基坑施工地层及建筑的安全,均需要数据收集相邻建筑物的地基情况以及沉降情况。在市政管网的分布方面,应当重点了解建筑管网的压力分布、承载力分布以及线路走向等有关情况。

正是因为在建筑工程深基坑的施工中,需要有效的支护开挖后的基坑,而在确定支护措施上,非常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干扰。通常而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岩土工程条件,必须具备较为准确的数据支撑,将其当成是基坑开挖方案的设计。还应当对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是否存在于施工中,将临近建筑的水准点的参考及沉降的水平观察加强。

简单的来说,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所存在的问题有:

①地下水影响施工现场;

②开挖深基坑中存在许多影响因素,比如俯焊焊缝不达标、没有布置好明沟、挖掘深度不当等;

③地质条件影响施工质量,并且地层分布对基坑稳定性有着较高的要求。

四.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技术的案例分析

1、工程概况

某建筑工程的结构为地下钢筋混凝土,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为其上部结构。12.5m的场区自然标高,实际开挖建筑基坑的深度为8.5m。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相对较为狭窄,其东侧、西侧及北侧均已经建设构筑物,仅仅南侧有一定的空地,但是需要作材料堆场及施工道路。

2、勘察工程

按照岩土工程勘察的具体报告结果可知,该建筑工程场区有着较为平坦的地形,土质分层共有6层,末层为灰色饱和的粉细砂,呈现中密状态;第五层为粉土夹粉砂,部分夹薄层的粉质粘土,饱和、灰色,呈现稍密至中密状态;第四层为粉土加粉砂,部分夹薄层粉质粘土,饱和、灰色,呈现稍密状;第三层为粉砂与粉质粘土互层,灰色,无摇震反应,1.90~4.50m的层厚,呈现可塑至流塑的状态;第二层为薄粉砂夹淤泥质粉质粘土,灰色,无摇震反应,5.60~8.00m的层厚,呈现流塑状态;首层主要为含植物根系的粉质粘土及表土,含有机质,灰色,0.2~1.8m的层厚。另外,该建筑工程的地下水情况具体为:透水性较差的是一二层,但是有着较为明显的层间流水,导致不显著的降水效果,其它层并未将透水系数加以提示。

3、深基坑施工的技术措施

⑴止水及水泥搅拌桩围护采取水泥搅拌桩对四周土体进行加固处理,以防止周围地下水渗透到基坑中,并且将边坡的稳定性加强。在设计水泥搅拌桩方面,700 的搅拌桩直径,200mm的相邻两桩搭接长度,10m的桩长。沿着桩长的方向每个2m加设两根桩于桩内测,以有助于桩抗折强度的增强。结束桩施工以后,再进行为期28d的养护。

⑵轻型井点及深井降水相结合采取深井井水下降至地下水位的位置,将1:1的范围内控制放坡系数,采取轻型井点降水下降至边坡的内水位,将土体的内含水量减少,从而将基坑边基的抗滑稳定性增加。在设计深井方面,360 的深井直径,14m的深度,按照相关资料和经验计算,确定四周所设置的深井,保证与降水要求相满足。在设计轻型井点方面,采取 JQ-90 的轻型井点,到-4m的土方开挖深度后,开始施工轻型井点。

⑶边坡防护浇筑C20型号80mm厚的混凝土于土方边坡,避免边坡受到降雨的冲刷,防止发生土体的滑移。在周围基坑建造砌砖挡墙,避免基坑中有地面水流入,保证基坑底部不会受到外侵雨水的浸泡,防止地基承载力的降低。

⑷深层水泥搅拌桩施工主要的施工注意事项包括:①施工过程中应当保证在加固深度范围以内,任何一点土体均至少能够进行2次搅拌;②清除场地的粘土层、杂草和淤泥;③由经纬仪将主轴线放出,将各桩的位置加以确定;④施工开始之前进行试桩,不少于2根数量,以掌握各项施工参数;⑤按照施工工艺评定水泥搅拌桩的质量,重点检查水泥的用量、搅拌头提升速度、搅拌头转数、复搅拌深度、复搅拌次数、停浆处理方法及桩长等;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的控制水泥搅拌桩的质量,并且事实全过程质量控制,对计量记录和施工记录进行随时检查;⑦采用普通的3.25硅酸盐水泥,被加固土的15%为水泥的掺入量,或者掺入250kg的加固土于每立方米的水泥中。

⑸深井降水施工技术机具设备及管井做法①搅拌桩距离井点管不应当比0.8m要小,每边南北井点管3口,每边东西2口。0.8~1.2m的基层底部深处标高管井底;②施工机具为ZB-150钻机两台,3.0kW的水泵15台,其中,备用泵5台,消防水管1000m;③在成孔前2d将透水管、滤料砂、不透水管以及黄砂运送至施工现场;④根据设计要求,将各个井的位置确定出来,打定位桩及十字控制桩于各井位,对护筒技能型埋设,该护筒由钢板卷制成,1.8m的护筒长度,1.5m的护筒埋设深度,出浆口较地面高出300mm,在基坑中放入护筒,对护筒的垂直度及中心位置进行校正;⑤钻孔至设计深度成孔后,便应当将清孔施工展开,采取换浆清孔法,完成清孔后将井管加以放置,然后填孔处理。

结语

随着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快速发展。深基础施工技术作为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建筑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应该足够的重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深基坑施工的技术,在这样的基础上高度重视今后的工程实践,努力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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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审理涉农场案件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比较普遍的问题:

(一)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农场单方解除合同的现象。农业承包合同是农场与承包户作为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其解除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由于农场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往往用自己的管理职权来干预其与承包户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最常见的就是以文件的形式来解除合同,有时也有口头通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现象。由于农业承包合同是垦区大量存在的一类合同,直接关系到农场职工和外来种植户的切身利益,尤其近年来外来垦区的种植户不断增多,因农场单方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也大量存在,容易挫伤种植户的种地积极性。

(二)在连队队管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时存在的现象。连队的队管人员作为农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某些职权的行使必须要经过农场的特别授权。但由于对队管人员的职责范围没有统一规定,各农场规定的又比较笼统、混乱,造成队管人员履行职责时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有的连队的队管人员以连队的名义或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向个人借款用于连队的生产建设上;又如有的连队队队管人员在饭店以连队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佘欠招待费;再如有的队管人员以连队的名义或个人名义佘欠西瓜款;还如有的队管人员以连队名义拖欠工程费、人工费等等。由于队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造成难以判断哪些行为是队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哪些行为是队管人员的职务行为。由于合同法规定了表见制度,导致很多队管人员的监用职权行为构成表见行为,造成农场为队管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由于队管人员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而导致农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有的队管人员违法乱纪,或者挪用公款,或者贪污,导致连队的帐目乱混,比如对职工的应收款不记帐,比如对职工的应付款多记帐等。在队管人员在职时问题一般暴露不出来,但一旦队管人员被免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一些帐目混乱现象便浮出水面,受到财产损害的职工在讨要说法未果的情况下,只好将农场到法院。

(四)农场行使管理权不当导致其成为诉讼被告。农场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最常用的一种管理方式就是下“红头文件”,在文件中施加给职工某些义务。但某些义务不宜用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应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比如文件中明确规定职工必须使用某单位的化肥、农药或种子,有时农场指定的化肥、农药或种子质量不合格,导致种植户受到财产损失,往往导致销售单位或生产单位与农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五)农场对其下属破产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农场的一些下属企业在破产时对债权债务没有清算,导致农场最终成为了民事义务主体。

二、几点具体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农场领导及队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是由于某些农场领导或队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溃乏造成的。有些领导干部的权力意识较强,但法律意识淡薄,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手中的职权,不能依法办事,而且出现纠纷后也不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农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在提高农场领导干部及队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尤其应当提高其法律素质。一要配备法律水平高的领导干部,将是否懂法做为任命、考核农场领导干部和队管人员的一个必备条件;二要加强对农场领导干部与队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三要建立起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庭审制度,通过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庭审既可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又可以从中发现农场存在的问题。

(二)加快垦区体制改革,彻底实现政企分离。农场现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不利于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不利于农场的健康发展。一要对农场实行股份制公司改造,完全按照公司模式运行;二要将连队变成改造后农场的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使其成为其他组织而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三)加强合同等管理。要加强各类合同、公章、介绍信等管理,防止合同的混乱,重点应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一要加强合同的审查,减少合同漏洞,确保合同的质量;二要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农场单方毁约;三要加强合同保管,为将来发生诉讼保全证据。

(四)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农场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遵循正确的交易规则办事,防止农场干预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