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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安全教案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制安全教案,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制安全教案

篇1

**镇中心小学

六(1)班

活动目的

通过学法、知法、守法的事例,教育学生在社会上要遵纪守法,并懂得首先要从遵纪做起。

活动要点

1.学会学法、知法、守法,并懂得守法首先要从遵守纪律做起。

2.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活动准备

1.结合课文内容绘制挂图2幅。

2.课前搜集一些关于论述纪律与自由的格言名句。

3.幻灯字幕3幅,录音机,录音带。

4.学生思想状况分析:

①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

知法守法

的深刻理解。

②个别学生不能自觉遵纪守法。

活动过程

一、导入课题:

同学们,讲课之前,老师向你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假如你在马路上行走,有人欺侮了你,你会怎么办?回答得很好,我们当中有些人表现出了一种无畏的英雄气概,但这并不是最理想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如果遇到拦路抢劫的事,我们最好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少年。这节课我们一起来学习,请听故事。

二、讲述故事,激情明理:

1.创设情境、讲述故事。(放录音配乐,边讲边出示挂图。)

2.提出问题,引导明理:问题:(投影字幕)

①当别人对小强强行搜身时,小强是怎样做的?

②小强为什么不让哥哥去报复?如果去报复后会造成什么后果?

③小强为什么能受到别人的称赞?

3.带着问题,阅读课文。

4.师生共议,明确道理。学生议论,教师小结。

小结:①小强在被别人拦住,遭受恐吓的时候,并没有被吓倒,他勇敢地站在那里,冷静地劝说那几个人;当那几个青年强行对他搜身时,小强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保护了自己,指出了他们的行为触成了犯罪。假如你是小强,你这时会怎样做?说的很好,我们要用法律保护自己,首先必须知法、懂法,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必须多学法律知识,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才能在自己受到伤害时保护自己。

②是的,小强清楚地知道:如果哥哥去找他们,一定会用暴力报复他们,而使用暴力去报复人是违法的,因此小强不让哥哥去找他们。小强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避免了一场流血事件,二是使哥哥免于违法。当然这一切都是与小强知法守法分不开的。假设这件事发生在你身上,你的亲人要去报复别人,你会怎样做?假如那几个青年是你的亲人,你又会怎样做?

小结:以后,我们一定要多学些法律知识,不做违法的事。假如我们的亲人要做违法的事,一定要劝阻。如果已经做了违法的事,一定要劝说他们到公安机关自首。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社会治安,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少年,好吗?

③小结:小强之所以受到人们的称赞,是因为他平时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用法律去劝阻别人不违法,模范地做到了学法、知法、守法。

三、拓宽知识,深化明理:列举事例,强化明理。

小强是我们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典范。有谁知道我们身边知法守法的事迹吗?小结:你们说的这些事迹,有很多老师也知道,他们一方面自己遵纪守法,另一方面用法律终止别人违法,虽然不是轰轰烈烈的壮举,却维护了社会的安宁,我们要向他们学习。

四、对比讨论,辨析明理:(投影字幕)

"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小公民,应该学法、知法、守法。

"

小结:少年儿童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有权利和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定,因此应该学法、知法、守法。

"

少年儿童天真活泼,不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

小结:天真活泼并不是无拘无束,少年儿童的天真活泼是在以纪律和法律为前提条件下的天真活泼,所以也应以遵纪守法为先决条件。

"

你准备怎样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少年。

"

小结:从小学法、知法、守法,同时要运用法律知识劝阻别人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做出贡献。

篇2

一、理性灌输法

主要由施教者将教学内容以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受教育者传授,这是用得最多的一种教育方法。其主要目的是从理性的角度,向受教育者传授安全理论和方法;引导职工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目标;掌握预防、改善和控制危险的手段和方法。通过理性灌输,来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使员工不仅仅知道怎样去做,还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这种教育方法的优点是教学内容具有系统性、理论性,能一次对多人进行教育并且能降低教育成本。其缺点是理论性过强,会让人感到枯燥乏味。因此,采用这种教育方法时,应注意语言的生动性并尽量将理论与实际案例、感性知识相结合,在形式上多采用幻灯、录像、多媒体等视听相结合的教学手段。

二、情感启迪法

在安全教育中,必须注意“情”,管理者要以实际行动关心和爱护员工,要让员工感受到你是发自内心的、诚心诚意的关心。即使是批评人,也要顾于情,达于理。情感启迪法的目的,是要让受教育者从内心深处受到教育。其方式可以是个别谈心、交心,工作中善意的提醒,以充分的依据来证实他的所作所为之不妥,以及采用方式,利用父母情、夫妻情、子女情、亲友情等,安全教育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活动熏陶法

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受教育于熏陶之时。这一类教学方法集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为一体,其形式丰富多彩:一是活动类。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如:在职工中开展“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岗”活动;技术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三不伤害”活动;“危险预知训练”活动以及“安全月”、“安全周”活动等。二是表演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艺汇演,“安全在我心中”演讲会,安全生产书法、漫画、摄影展,安全教育故事会等。三是竞赛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查隐患竞赛,安全生产征文征联竞赛等。四是参观类。组织各种参观学习活动,如到兄弟企业去参观取经、参观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新成果展览会等。

四、情景模拟法

单位通过生产事故预演等方式,让演习者获得身临其境的感受。建立类似于真实情景的局部环境,让演习者进入环境之中或在模拟操作和判断中,获得经验和感受。

五、言传身教法

在安全生产中,企业领导者用自己的良好素质去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形成持久的安全生产局面。另外,还可以借助于榜/!/样的力量。树立榜样,实际上是树立了目标、指明了方向,让员工明白领导的态度和要求。所以,企业应大张旗鼓地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人人珍爱生命、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做好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风气。

六、氛围感染法

安全教育还应体现在企业的整个管理过程之中。文明、整洁、有秩序的作业环境,醒目的警示标志,让人看了心存暖意的宣传标语,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雷厉风行的管理作风在向员工传递一种向上的企业文化、一种责任感、一种使命感等信息的同时,也起到了暗示和约束作用。作业者受到良好环境和氛围的感染,会自愿地使自己与周围环境保持一致,产生与周围环境相符合的情绪和行为,不文明作业、违章作业等行为便受到约束。

七、期望激励法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第57、76条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年”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县政府决定调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权限。调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权限为:

为切实做好乡村道路委托监管执法权限调整有关事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交接权限,明确监管责任。本月23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重新签订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1),及时调整执法的范围、权限和方式。在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仍按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按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

二、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水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对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修正案》专题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关执法制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修正案》及执法监督等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委托执法日常检查和监管,开展执法考核工作,发现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出现执法过错,应及时纠正,避免“委托了事”、“监管缺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篇4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两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安全发展的观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构建和谐校园”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XX省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学生假期安全、教育教学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大力拓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努力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尽力控制一般事故,确保在校学生安全,力争实现“零死亡”、“零事故”、“零犯罪”目标,争取教育局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都名列前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声誉的提高。

三、主要工作

(一)大力加强安全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科任教师的作用,广泛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帮助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法制意识,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学生的自觉行动。计划于3月下旬请法制副校长周国根、罗场交警中队熊彪队长及司法所所长、县消防大队队长等到校进行一次遵纪守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重点主题的安全常识教育。帮助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安全基本常识,熟悉报警、求助电话的使用,具备对危险的初步判断能力,掌握躲避危险和自救的简易方法。

为防止学生在暑期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学校坚持集中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宣传预防溺水常识。学校在5月份开始,开展教师巡河活动。同时发放告家长书以提醒家长监管好自己的子女,防止他们私自下河玩水造成溺水死亡。

(二)大力加强安全工作组织制度建设,努力把校园安全及综治工作纳入正规化轨道。

1、加强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工作职责。建立一支专职或兼职的学校安全及综治工作队伍,动员和组织师生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和综治工作。

2、落实定期检查制度。要严格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把检查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校每周和重大节假日前必查的基础上,点、重点查、查反复、反复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疏不漏,不留死角。

3、结合上级精神制定学校《安全责任保证金考核管理办法》、《学校安全问题有偿举报制度》等加强群防群治,共建平安校园。

4、健全资料档案制度。要将上级的安全工作指示、年度计划总结、日常管理检查、月报通报等工作台帐系统整理,及时归类建档,为领导决策、工作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讲评、年度考评和保障校园合法权益提供第一手资料,使安全工作更具预见性、规范性和针对性。

5、强化安全预案制度。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为设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置机制。

(三)大力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努力营造安宁详和的校园环境。

1、加强门卫安全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把好校园入口关。一是加强门卫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使其不仅能防偷防盗,还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二是严格门卫询问登记制度,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校园,对不能说明情况的人员应责令其离开学校,对形迹可疑的人员应通报公安部门及时处置。三是严格学生请假出校登记制度。

2、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教师摩托车出入校园,应避开学生上下学和人多情况复杂时段,限道、慢速行驶,学校结合门口新修水泥路等特殊情况设立相关警示标志和安排学生干部在学生放学出校时进行值班指挥,防止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不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组织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不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有危险的活动。

3、加强校园饮食卫生及防病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定,严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采购索证、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消毒、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和投毒案件。开学前,学校必须对炊事人员进行体检,对不宜从事炊事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学校要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组织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突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食堂严禁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要教育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4、加强校园防盗安全管理。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做到制度齐全,措施到位。会计室不超标准存放现金,严防盗窃事件发生。严格落实教职工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离职守。值班人员要熟知报警装置和报警方法,做好值班记录。学校领导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要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保证紧急情况下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5、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内消防设施建设,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学校应组织师生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保证紧急情况下能遏制和消除火情,有序组织师生撤离火灾现场。

6、加强校园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加强校园用电设备和线路规范化建设,电气设备工作性能正常,动力与民用线路分路使用,无超负荷或缺相工作现象出现。

7、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应立即处理。学校对防止拥挤踩踏事故,从实际出发,在学生出操、集合、放学,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在阳台列队有序下楼,或适当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要定期检查楼道、楼梯的各项设施和照明设备,准备在各楼道处安装应急照明灯数个,坚决消除管理安全隐患。

8、加强体育安全管理。切实加强体育课、课间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

9、加强校园建筑施工安全。学校指派专人周华杰主任负责对学校在建男生宿舍楼工地的施工安全监管,同时设立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师生越过警戒线到工地去围观、玩耍,确保施工安全。

(四)大力加强与安全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认真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篇5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两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安全发展的观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构建和谐校园”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XX省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学生假期安全、教育教学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大力拓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努力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尽力控制一般事故,确保在校学生安全,力争实现“零死亡”、“零事故”、“零犯罪”目标,争取教育局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都名列前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声誉的提高。

三、主要工作

(一)大力加强安全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科任教师的作用,广泛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帮助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法制意识,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学生的自觉行动。计划于3月下旬请法制副校长周国根、罗场交警中队熊彪队长及司法所所长、县消防大队队长等到校进行一次遵纪守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重点主题的安全常识教育。帮助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安全基本常识,熟悉报警、求助电话的使用,具备对危险的初步判断能力,掌握躲避危险和自救的简易方法。

为防止学生在暑期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学校坚持集中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宣传预防溺水常识。学校在5月份开始,开展教师巡河活动。同时发放告家长书以提醒家长监管好自己的子女,防止他们私自下河玩水造成溺水死亡。

(二)大力加强安全工作组织制度建设,努力把校园安全及综治工作纳入正规化轨道。

1、加强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工作职责。建立一支专职或兼职的学校安全及综治工作队伍,动员和组织师生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和综治工作。

2、落实定期检查制度。要严格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把检查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校每周和重大节假日前必查的基础上,点、重点查、查反复、反复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疏不漏,不留死角。

3、结合上级精神制定学校《安全责任保证金考核管理办法》、《学校安全问题有偿举报制度》等加强群防群治,共建平安校园。

4、健全资料档案制度。要将上级的安全工作指示、年度计划总结、日常管理检查、月报通报等工作台帐系统整理,及时归类建档,为领导决策、工作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讲评、年度考评和保障校园合法权益提供第一手资料,使安全工作更具预见性、规范性和针对性。

5、强化安全预案制度。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为设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置机制。

(三)大力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努力营造安宁详和的校园环境。

1、加强门卫安全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把好校园入口关。一是加强门卫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使其不仅能防偷防盗,还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二是严格门卫询问登记制度,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校园,对不能说明情况的人员应责令其离开学校,对形迹可疑的人员应通报公安部门及时处置。三是严格学生请假出校登记制度。

2、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教师摩托车出入校园,应避开学生上下学和人多情况复杂时段,限道、慢速行驶,学校结合门口新修水泥路等特殊情况设立相关警示标志和安排学生干部在学生放学出校时进行值班指挥,防止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不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组织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不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有危险的活动。

3、加强校园饮食卫生及防病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定,严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采购索证、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消毒、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和投毒案件。开学前,学校必须对炊事人员进行体检,对不宜从事炊事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学校要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组织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突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食堂严禁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要教育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4、加强校园防盗安全管理。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做到制度齐全,措施到位。会计室不超标准存放现金,严防盗窃事件发生。严格落实教职工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离职守。值班人员要熟知报警装置和报警方法,做好值班记录。学校领导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要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保证紧急情况下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5、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内消防设施建设,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学校应组织师生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保证紧急情况下能遏制和消除火情,有序组织师生撤离火灾现场。

6、加强校园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加强校园用电设备和线路规范化建设,电气设备工作性能正常,动力与民用线路分路使用,无超负荷或缺相工作现象出现。

7、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应立即处理。学校对防止拥挤踩踏事故,从实际出发,在学生出操、集合、放学,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在阳台列队有序下楼,或适当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要定期检查楼道、楼梯的各项设施和照明设备,准备在各楼道处安装应急照明灯数个,坚决消除管理安全隐患。

8、加强体育安全管理。切实加强体育课、课间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

9、加强校园建筑施工安全。学校指派专人周华杰主任负责对学校在建男生宿舍楼工地的施工安全监管,同时设立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师生越过警戒线到工地去围观、玩耍,确保施工安全。

(四)大力加强与安全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认真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篇6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开展《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和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管理办法》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三、活动主题

食品安全人人关注,健康人人构建。

四、宣传内容

《食品安全法》、《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九部门严打《公告》、国家卫生部与农业部的易非法添加物《名单》、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动和食品药品综合整治工作有关精神,以及我县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五、活动时间

年6月20日―7月20日。

六、具体活动安排及分工

(一)现场集中宣传

县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卫生、公安、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参与,在群益广场组织一次声势浩大的现场集中宣传活动。活动主要形式为现场悬挂标语、设置现场宣传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宣传单由参与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分头印制。

各乡镇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在赶集日举办一次现场集中宣传,主要形式为现场悬挂标语、设置现场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宣传单由卫生、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提供。

(二)组织宣传车队流动宣传

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卫生、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各出动1辆以上执法专用车辆组成车队,播放《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法》条文录音、发放宣传单,用4天时间在县城和全县各中心场镇流动宣传。

(三)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平台宣传

(四)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制作标语、展板、墙报等进行宣传

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公场所制作宣传标语、展板、墙报等形式进行宣传。

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负责组织被监管单位制作宣传标语,覆盖率不得低于30%。

县教委负责组织全县学校和托幼机构制作宣传标语覆盖率不得低于80%。

(五)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召集食品生产经营者座谈、组织食品安全诚信承诺

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还要以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召集食品生产经营者座谈、组织食品安全诚信承诺等形式开展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

七、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有关单位要从促进“健康”、“平安”建设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在全县开展《管理办法》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把宣传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谋划,认真组织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围绕宣传主题、打造活动平台,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学校。

(三)广泛收集宣传活动资料,及时上报活动信息

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好此次宣传活动的图片、视频和文字资料信息,形成本单位此次宣传活动的资料档案。

请县教委、农委、卫生、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于7月5日、7月20日将宣传活动月数据统计表(附件1)和宣传活动图片(电子版)报送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宣传活动月上报图片累计不低于5张。

篇7

2022年交通法制法规安全建设纲要

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进落实“四基四化”建设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运城市盐湖区交通运输局一直加强交通执法规范化建设,在盐湖区交通运输局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深化交通执法体制改革完成后规划如下:

一、在局法规安全科的监督带领下,市队交通执法一分队今年将加强深化交通法规规范化建设,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完善制度机制。1.局法规安全科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2.帮助协调资金经费推进落实“四基四化”建设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并将持续监督加强一分队的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督导其严格执法,督导执法结果与信用创建平台对接共享;督促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加强“信用交通省”创建,建立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开展交通运输信用评价工作;3.创建并完善道路桥梁工程质量监理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在道路运输、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信用评价、并督导信用评价结果与社会信用平台的对接及应用,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及“一单两库”,健全抽查数据和结果应用机制,加快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5.检查督导加强运输市场执法监管,以“两客一危”监管和“四好农村公路”为重点,持续开展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市场(待改革“三定”一分队执法范围后确定)、交通工程质量监理、安全监督专项督导,推动开展打非治违行动走实走细,确保交通运输市场的安全、规范、有序。6.督导一分队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围绕交通运输部“路政宣传月”活动和路政管理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公路扬尘污染治理、路堿环境综合整治和“四违”治理等活动,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破坏、损坏公路的违法行为,公路路政案件发现率、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确保所辖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加强公略水路安全联防工作,以“平安公路”“平安车站”“平安码头”“平安工地”建设为载体,加强公路水路安全联防工作,严格排査化解公路水路矛盾纠纷,确保不发生重大涉路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行业安全稳定。今年的迫切任务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加强执法人员教育管理,积极开展综合执法队伍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业务素质,切实做到公正、文明、廉洁挑法,确保无公路“三乱”行为发生。持续抓好“三零”单位创建,维护行业和谐稳定局面。

二、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严落实监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从严落实组织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构建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各股、室、队的年度考核述职内容要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一分队、道路股、道路建养中心全面压实自身和监管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严格推进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该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尽职履职承诺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道路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双重预防体制机制,组织辦识重大安全风险、排大事故隐患,构建风险辨识、风险分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全过程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对照42项重大风险清单,全面排查盐湖区道路运输行业和道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风险,实施重大风险点“图斑化”管理和动态跟踪监测,确保辖区重大风险底数清、状态明、责任实、管得住。深化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化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紧盯道路运输、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攻坚行动。

三、抓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集中整治,着力解决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异地经营等焦点难点问题,督促一分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运输服务中心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身份査验、开箱验视两个100%制度,坚决杜绝任何违禁品进入物流渠道,确保物流安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健全交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演练实战性。指导各重点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24小时值班人员值班制度,加强事故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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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教学法;应用

知识产权法是法律专业领域的重要课程,其所包含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学生面对晦涩难懂的知识很难产生自主学习的动力,同时也给学生的理解与感悟造成了很大的局限性。不同于以往说教的授课手段,案例法能够有效转变课程内容的呈现方式,使之更加直观和生动,助力学生更高效地参与到课程内容的深入探索当中。因此,教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法的课程发展目标,将案例法深入贯彻下去,在此基础上引领学生就具体的案例知识进行有效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及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意义分析

案例教学法是当下比较受欢迎且在育人效能上比较突出的一种教学手段,具体指在教学实践期间,结合具体的课程内容合理搜集丰富的案例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整合,构建直观的育人环境,让学生在案例的支撑下进行深入探索,从而让学生能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应用意识。在知识产权法的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所具有的实践意义十分显著。能够有效转变课堂上基础法律概念的具体呈现方式,通过案例的支撑构建更生动的学习氛围,让学生能够在案例导向下建立起独立思考的良好意识,并启发其对具体的案例内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律进行深入探索,从而助力学生所具有的实践和应用素养获得有效的提升。因此,教师需正确看待案例法这一育人模式,并将其合理应用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活动当中,推动这一课程在教学领域实现深化改革。

二、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用要点分析

(一)科学选择案例,明确目标。在课程教学时,教师需要结合其中所包含的基础知识点,合理搜集相关案例,以此为支撑对具体的课程目标加以明确。为接下来的教学活动实现有效落实提供重要的行动参考,助力课程教学实现深化改革[1]。例如,在新时期社会环境下所兴起的剧本杀行业,便存在着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良现象。教师可以选择某一社会案例,将其导入到课堂当中,即“XX创作了一部剧本杀作品,在他邮寄给外方剧本杀机构测本之后,发现被该机构盗版,提前印刷和进入市场,导致该名作者经济损失严重。”可以发现,该机构严重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盗用了作者知识创作成果,因此,在确定具体的案例之后,教师合理制定课程目标,从知识、技能以及情感等层面出发分层设置目标,鼓励学生积极搜集与案例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相关基础知识,并探索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技巧,并促使其在案例分析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二)基于案例创设联想情境。在案例导入之后,教师需基于现代化教学载体有效支撑对具体的育人环境进行优化创设[2]。给予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和启发,促使其能够在观察中深入理解案例背后所具有的文化内涵。结合剧本杀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构建直观的动画,模拟案例中的人物以及情境进行情境展示,让学生能够在参与学习期间,就具体的案例要素,包含的人物关系以及所涉及的知识成果加以明确,让其能够确定接下来的探究方向,对整个案例加以熟悉和掌握,从而更好地对具体案例展开深入探究。(三)科学分组,搜集基础理论素材。在案例展示之后,教师需根据所了解和掌握的具体学情信息基础,针对班级学生进行均衡分组。然后引导其围绕上述案例有针对性的搜集相关的理论资料。拓展和丰富学生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的常识储备,为接下来的深入探究做好准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网络平台搜集相关资料,了解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也可以搜集相关的新闻报道,了解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国家的所做出的处罚决策。(四)确定探究任务引导深入探究。在做好前期准备之后,教师需要合理设置探究任务,引导学生更自主、规范地参与到探究活动当中。从而让学生能够更自主地参与到案例的讨论和学习当中[3]。在引导学生进行合作探究期间,教师可以针对学生的座位分配方式进行优化设计,将各个小组的围成一个圆圈,这样方便成员之间能够更好地进行沟通。在组织学生进行分组探究期间,教师需要从每个小组中挑选出一名组长,明确其所具有的具体职能,引导其组织协调内部组员分工,做好案例讨论活动的主持活动,从而保证学生的自主探究学习活动能够规范性开展,也能够让课程教学高效进行。在组织学生进行深入探究期间,教师需要充分发挥自身所具有的引导职能,全面关注各个小组的综合学习表现,针对其在案例研讨中所面临的困难给予其有效的指导和纠正,从而培育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也能够促使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推动各组的探究活动能够高效、稳定的落实。(五)案例汇报与发言,梳理思路。在引导学生讨论完案例之后,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做好汇报工作。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并通过有效讨论和互动交流,就具体的学习思路进行有效分享,总结并阐述观点。并在案例讨论之后,通过组间互动的方式,分享小组内部在案例探究与实践分析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科学的学习方法,从而让班级学生在知识产权法案例探索方面的学习能力获得全面性的提升。在学生汇报完成之后,教师需科学开展评价工作。可以利用微课这一载体所具有的资源直观整合功能,将学生在案例探索中的综合学习表现,进行可视化记录,然后进行直观展示。针对学生在案例活动当中的综合表现进行科学指导,促使学生能够端正学习态度,对自身的学习品质形成准确的认识,并不断地进行自我规范。

三、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用思考

(一)保证所选案例的时效性与针对性。在应用案例法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法教学的过程中,需要尊重课程的发展目标,以及学生的实际诉求科学选择相关的案例资源。要遵循时效性与针对性的原则选择案例,从而保证所构建的教学活动体系更具有规范性,也能够让学生扎实掌握丰富的法律常识储备。首先,教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切实关注国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所制定的战略法规,以及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知识成果类型的丰富,在法律要素以及具体的执行标准方面所做出的修缮和调整,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一定即时性的案例,这样能够保证学生所掌握的课程内容更全面,从而培育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观。一般情况下,在选择案例时,可以挑选三年之内的案例,这样能够保证针对案例所做出的法律裁决更加符合新时期的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同时,也要保证所选择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特征,能够切实反映与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有关的社会现象,让学生通过案例看到本质,更深层次地掌握相关的法律内涵。不仅如此,教师要保证所选择的案例材料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要充分发掘具有较强生活化特征的案例,这样能够让学生在丰富生活常识储备的支撑下,更好地参与到案例探索当中。从而让其能够在案例探索中积累更加丰富的法律生活常识,避免在今后的成长与社会实践中,因为自己在法律常识方面的缺失,做出违背知识产权法的不良行为,进而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综合法律素养[4]。(二)创新案例形式,构建多元化案例活动。在教学实践期间,教师需关注学生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所呈现的具体学习诉求,在具体的案例教学形式上进行合理优化,对具体的活动环境以及实施渠道进行有效拓展。从而让学生拥有优质且轻松的课堂学习环境,通过多种活动有效开展让学生建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内在含义的理解与感悟。首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在课堂上,围绕具体的案例进行有效探索。以“专利侵权”等为例,为了让学生对等同原则教育认知,教师可以将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素材导入到课堂上,然后为学生科学、合理地制定育人目标。引导其在组内协调分工的学习环境,就具体的案例资源进行有效整理,让学生自主发散思维,阐述自己对案例的观点,就侵权的具体判定步骤进行有效梳理,并在阐述时表明所运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课堂上践行案例法时,教师需遵循师生互动的原则,构建开放型的学习环境。同时,在实施案例教学期间,教师可以构建模拟审判的教学模式。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知识产权法具体应用以及真实的审判环境进行模拟,然后引导学生扮演角色,站在司法人员的角度客观分析案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规等不良现象。此外,教师也可以基于具体的教学案例,科学组织诊所式的育人模式。与当地的相关司法机构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拓展学生的实习空间。让其有效接触具体实际案例,然后就案例进行有效诊断,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客观利用知识产权法等基础内容对问题进行有效分析。(三)借助先进载体,拓展案例资源储备中心。在案例教学期间,教师需关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课程内容就具体的育人资源进行有效整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拓展,进一步构建资源储备中心,从而保证课程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教师可以合理借助微课拓展育人空间,打造线上互动交流体系。

四、结论

依前所述,知识产权法是重要的课程,其中所包含的基础内容比较晦涩难懂,如果教师针对基础概念进行灌输和说教式授课,则很难让学生对具体的课程内容产生深入参与和探索的兴趣,同时也会给学生的思路启发和思维训练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因此,教师需要根据新时期的教改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践性的育人手段,将案例法有效地贯彻和应用到教学当中。科学选择案例,合理设置情境,并引导学生围绕具体的案例进行深入探索,让学生的思维意识受到良好的启发,从而更深入和全面地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内在含义,全面提升学生整体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王潘.知识产权法实践导向型教学模式的研究[J].法制博览,2021(02):187-188.

[2]田妍妍.对知识产权法学教改的反思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33):158-159.

[3]白丽.“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探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9,39(2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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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继续开展以创建“安全学校”活动。各校要根验收的标准,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到“安全”的活动中。

2、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知识教育。要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挖掘文本的安全知识资源,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所和设备,增强安全意识,使学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安全常识,提高自防自救自护能力。

3、加强安全管理。继续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校舍安全、游泳安全、外出活动安全等一系列涉及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期初有布置、有计划,期中有检查、有督促,期末有评比、有总结,努力减少和遏制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4、通过学校宣传栏、广播、家长学校等阵地和学生大会、安全例会、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信等途径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到师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使学校的安全教育形成校内外强大合力,上下齐抓共管,共筑安全防堤,为学校创造一个安全系数高健康和谐的环境。

二、全面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

1、各校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工作,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为人师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全面推进我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坚持以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为载体,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素质,推进依法治教进程。首先,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其次要以“四民主两公开”为载体,扎实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深入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是关系到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也是搞好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内容。各校要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治安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对学校内部的治安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排查学校内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实,设施是否过关,特别是要对学校内部的重要要害部位(食堂、宿舍、电教室、办公室、财务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改什么问题”的原则,继续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力度,促使教书育人的环境不断优化,治安秩序保持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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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职教育 法制安全教育 安全法制意识

高职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是高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的问题。结合高职院校的总体情况来看,这些年来为社会作出了不少贡献,违法违纪人数也相对减少,但高职学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还是不可低估的,有成就是学校重视,学生工作者及时发现,并且采取措施,使得处理及时适当,从而使事故发生几率降到最低。

违反安全法制的行为,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成为高校的一种不安定因素,还对社会制造了不少负面影响。都说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近年来,在高职少数学生中时而发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这都与法制安全意识淡薄有关,譬如有学生因为父母离异,逆反心理很重,便经常逃课放任自己,与社会不良青年接触,最后因盗窃、受诱惑,或者不会维权,被黑心老板坑害,有的就走上打击报复之路,铤而走险。生活中,不会运用法来维权,一部分学生因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假期打工不幸被车撞死;有的学生因辨别力不强,轻信他人谗言,远赴外地参加传销组织;还有的学生因同学之间发生的一点小矛盾,大打出手,使他人身受重伤。在笔者周边曾经有这样一件事,某婚庆公司,利用学生假期想兼职打工谋利的心理,不和学生签订协议而钻了学生空子,榨取学生钱财,牟取利益,学生不会寻求维护,导致苦不堪言,因此,法制安全教育对高职生来说是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现分析导致高职学生违法行为形成的原因:

1.个别学生法制意识相对比较淡薄,想问题简单,做事不考虑后果。在初中阶段,老师勉励大家做法制少年,到了高职院校,班主任也激励大家做法制青年,知法懂法守法,但部分学生为追求享受、或为寻求保护,或出于讲义气,泄愤报复,或受到好奇心和他人的驱使,走上犯罪道路。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有好胜和好动的心理,有的学生喜欢拉帮结派,好坏不分,一旦和不良青少年为伍,就很可能下水,不能自拔。笔者身边发生过这样的事:某系科一名女生,不懂自我管束,和社会所谓“不三不四”青年来往,陷入迷途,最终堕落,让父母痛心,让他人惋惜这些迷途的“羔羊”。学生为了不受其他学生欺侮,加入到不良少年团伙中寻求保护,特别是在个别女生身上发生的为了寻求保护,进一步被牵制,最终堕落的惨剧,而家长一直蒙在鼓里,待到事件严重性,意识到家庭受到伤害时,才知道事情缘由,但为时已晚。

成绩较差的学生根本就不安心学习,经常旷课,翻墙出校,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三个一群,五个一党,从而走上邪路、不归路。有的学生贪图享受,羡慕别人的高消费,于是不该伸手时却伸手,盗窃犯罪成为校园犯罪之首,从小的偷窃开始,进而频频出击,变成惯偷。在宿舍区“顺手牵羊”,从小物件下手,从饭卡到手机,再到翻箱倒柜行窃。

2.部分学生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有时和家庭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个别学生爱攀比,厌学习,远离父母住校了,认为无人管束。社会上及校园里各种不正之风、违法乱纪、腐败现象对他们直接侵蚀,致使少部分学生道德滑坡,个人主义思想形成,私欲极度膨胀。为朋友两肋插刀,少部分学生受电视、网络、杂志等暴力情节的影响,在校园里成群结队、拉帮结伙,欺压他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这几年网络时代高度发达,如果打开一些学校的网站贴吧就不难发现很多在议论学校学生中的不良事件。有时贴吧就是一面镜子,它让我们看到了学校学生的言行举止,也看到了学生素质,更有时照出学生的另一面,让学生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学生在贴吧里辱骂中伤他人或者随心所欲地发表无聊信息,甚至散布谣言,危害之大,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刻不容缓。

3.家庭教育的偏离,特别是目前学生在家基本依赖爷爷奶奶,缺少父母的直接教育和管理,唯我独尊,加上在家养尊处优形成一定的惰性和依赖心理。现在的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受家庭的宠爱较多。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如果把这种关爱变成溺爱,对孩子明知有缺点也不纠正,就会养成子女的任性、骄横等不健康心理,父母在外忙碌,给孩子的往往是金钱,缺少实际的、真正的关爱,学生浓妆、抽烟、喝酒或去学生不该去的地方。管制严的一些家庭会采取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有的夜不归宿到处游荡,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还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走向堕落。2012年九月十八日晚自习后,同学们回宿舍,在男生宿舍区发生了破坏灭火器,打砸损坏宿舍财产等违纪行为,笔者第一时间处理事件,调查这些学生,他们因为自身盲从,自我意识不强,导致发生这种恶性事件的发生。事件缘由:九月十八日是历史上的“九·一八”纪念日,大家勿忘国耻,又由于事件部分地区的群众走上街头游行,但学生在校的盲目行为却是一种失去理智的表现,个别学生在说明事情经过时,自己也说家长不赞成参加社会游行,但在学校却干起了糊涂事,明知不对却盲从,是一种盲目表现。

4.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学生无所适从,贪图享受,不思进取,唯利是图,特别体现在极个别独生子女身上,总要求“人人为我”。一些学生在自我价值的选择上忽略了奉献性,趋向功利性,过分强调个人的利益,一切衡量标准以个人利益为重。有的学生不善于交流沟通,无法缓解自己内心的压力,因一句话或一件事而想不开,进而通过偏激的方式进行发泄,有的甚至发展到自残轻生。高职生的心理问题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青少年中,适逢未成年到成年的转换过渡阶段,部分高职生存在自卑、忧郁、焦虑、迷茫、敌对、冲动、自暴自弃等负面心理和行为表现,爱攀比,爱时尚,对于弱小者不同情,还会讽刺,违反校纪校规,甚至触犯法律。高年级的欺负低年级的,称王称霸,特别是集中于宿舍区,拉帮结派,寻求刺激。

种种迹象表明学生的一系列问题让人担忧,为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学校要强化学生管理队伍建设,使法制教育工作更富力量,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学生进一步成长起来。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学校要定期举办法制宣传活动,使得法制教育工作深入班级,成立法制教育宣传小组,由法律老师牵头组织,小组成员可以由各班出一名代表加入协会,参加活动,使得法律知识讲座定期到班展开,小组成员要分工明确还要密切协作,除带头学法、守法外,还经常深入班级、宿舍调查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建议,查找问题与不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改进方法和应对措施,班级成员要每月结合法制宣传开展班会交流,与此同时,高职院校需要聘请相关的法制安全辅导员,加强对高职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引导,开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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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荣幸和同学们探讨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常识,希望通过我的讲解帮助大家了解一些中学生应注意的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会自我保护  。

中学生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一)集体外出

上学、放学、春游、秋游和其他集体外出活动时,队伍应该怎样排列?走路应该怎样走?横过车行道应注意些什么?这些都是必需掌握的基本知识。

集体外出,要有教师带领。在没教师带领的情况下,要推选一位“路队长”来管理队伍;外出时要整好队,横列不宜超过二人;行进时,应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不能走入车行道。队员应遵守纪律,不能随便离队,不能相互追逐戏闹,不猛然三五成群地并肩行走或跑到交通拥挤的地方聚集、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队伍横过车行道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有信号灯的地方,要在绿灯亮时通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车行道,要在暂没有来车时抓紧时间通过。如果来往车辆较多,应在人行道上或路边耐心等候,不要随便乱穿,更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急穿。

(二)安全横过道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人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三)乘车

乘坐公共车辆,应该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到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四)道路不是游戏场

道路是为了交通的便利而建造的。道路上车辆川流不息。交通十分繁忙,如果我们随意地在道路上玩耍、游戏、追逐,把它当作“游戏场”,放学以后在道路拉开“场子”踢足球、打羽毛球,既妨碍车辆的通行又会被车辆撞伤,是不允许的。在人行道上跳“橡皮筋”、跳绳、踢毽子,会给行人的通行带来困难,是妨碍交通的。在道路上追追打打,车前车后乱穿,甚至相互扔石子,这就更容易出事故了,另外一些同学,因为不懂得在道路上玩耍的危害性,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扒车和向汽车投掷石块,以此为乐,这是最最危险的举动,一旦被车撞倒,后果不堪设想。道路不是游戏场所,不能在道路上玩耍。我们要互相提醒,大胆劝阻,当一名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员”。

(五)避让转弯车辆

当汽车的方向灯一闪一闪时,告诫人们汽车要转弯了。我们应该注意避让转弯车辆。

现代汽车的转向,都是依靠前轮来转向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汽车转弯时所占用的空间往往大于车辆固有的宽度。前轮行驶的轨迹不与后轮的轨迹重合,也就是说,前后两只轮子不会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这就是汽车转弯的“内轮差”。由于这种“内轮差”,使汽车转弯时,前轮可以通过道路的某一物体,而后轮却不能通过。懂得了汽车转弯的基本原理后,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离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其实如果你离转弯汽车太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

(六)骑自行车常识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十世界公认的“自行车王国”。自行车轻巧灵活,车速自便,维修简单,并且不使用燃料,无废气污染,无噪声,因此特别受人青睐。但是,自行车骑车人用双脚踩动踏板,由链条来带动后轮向前滚动,在行进时要用双手握住车把来掌握重心,控制方向。所以稳定性差,安全性差。一碰即倒,一倒人就伤。

从以人为本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年满16周岁)。而当你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一学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自行车的基本要领。自行车首先应该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严格遵守载人、载物规定。出发之前,应该先检查一下铃、锁、刹车、车轮、踏脚、链条、撑脚、坐垫等是否完好有效。学骑自行车时,应选择人车稀少的道路或广场、操场。禁止在交通繁忙地段学骑自行车。当你已经掌握骑车技术,可以单独骑车时,你还应该掌握一下几条骑车规范:

一是,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二是,骑车至路口,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闯越红灯。三是,骑车转变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切不可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也不要弯小转。四是,自行车在道路上停放,应按交通标志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有秩序地停放;在不设置交通标志的支路上停放也不要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五是,骑自行车载物,长度不能超过车身,宽度不能超出车把宽度,高度不能超过骑车人的双肩。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准带人。六是,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七是,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骑自行车的安全问题是个大问题,在各类交通事故种,自行车事故要占总事故的一半以上。自行车给人们的交通带来了便利,自行车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幸。为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骑车规范,避免成为自行车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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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安全法制意识,不断完善依法治校治教管理机制。我校身处边远山区,四处环山,校前有一煤矿,大多数学生要走一两小时来上学,又是少数民族混居的地方,由于这些客观原因,导致我们的学生各方面的意识滞后。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学校领导对依法治教治校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学校把依法治教治校、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纳入学校的总体工作规划,从组织、制度、评估、激励等多个方面入手,全方位地构建了学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机制。与派出所、村委、家长等定期召开交流会,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法制教育网络。全校师生对照:《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从严自律、注重实践、评估反馈、奖优罚劣,使我校的依法治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谐化的道路。

(2)加强教师安全意识的培训,提高依法执教治校的水平。乡村学校的班级人数比较多,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的教育,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要保障中小学生的安全,必须加强我们老师的安全培训。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因此,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教师必须首先树立起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的基础。孔子曰:“不正其身,如正如何?”,教师是学生安全的责任人,要努力增强安全责任感。首先,要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施教的意识,自觉杜绝体罚学生、辱骂学生等侵权行为。其次,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制度的学习,认识学校事故出现的类型,结合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突发事故的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全方位地实施安全保护。第三,明确教师的安全职责,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

(3)让家长参与到安全管理和法制教育中来,提高家长们的法律意识。农村学校安全教育跟城市相比,学校教育的意义尤为重要;农村子女的父母与城市的父母相比较来说,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存在片面性的认识,子女到校以后交给学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是学校的责任。我们学校向家长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普法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等活动,让家长参与到活动中来,家长的法制观念和教子方法从而有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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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智能角阀;电子芯片;限充装置;安全

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是目前国内广泛使用的一种城镇燃气,由于具有污染少、发热量高、易于运输、储存简单等优点,被广泛应用。又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及普遍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等事故特点。特别是近几年发生的液化气爆炸恶性事故,公众对液化气安全使用有了惊醒的认识,用户更需要安全的服务。

一、应用背景

由于传统液化气钢瓶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液化气终端市场无序竞争严重,气瓶充装市场长期存在着交叉充装、倒气,废旧钢瓶继续流通使用等问题。当气瓶发生爆炸等安全事故时,也往往为事故的责任界定增加了难度。尽管市面上的现有钢瓶采用了不同的识别特征,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叉充装、套瓶、倒气等问题。

二、选择带电子芯片和限充控制装置的智能角阀,有效实现钢瓶信息化管理。

我公司经过行业内多家公司交流考察,多方论证,选择推广使用带电子芯片和限充控制的左螺纹结构形式“智能角阀”专有色气瓶,此瓶安装智能控制阀门,内嵌限充控制装置,外装陶瓷数字标签,具有终身唯一身份编码,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实现钢瓶“全寿命”、“全过程”跟踪管理;同时,左螺纹结构形式“智能角阀”能够有效防止其他充气站非法更换我公司气瓶阀门的违章行为。

三、“智能角阀”应用情况

我公司置换带电子芯片和限充控制“智能角阀”,并安装陶瓷数字标签,建立完善的钢瓶安全物联网管理系统,以确保我公司只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防止我公司气瓶流失,经国家质监总局批准,公司招标选择有资质的厂家生产左螺纹专有色气瓶并装配“智能角阀”,购置陶瓷数字标签安装在钢瓶护罩上,将钢瓶钢印号、数字标签号码及写入智能阀芯片的号码一致,“三位一体”的号码,确保一瓶一号一户相对应,实现客户管理与钢瓶管理的一致, 有效实现钢瓶的信息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钢瓶流失问题。

公司采用智能角阀后,对原有液化气充装线进行改造,将8只普通的充气枪更换为智能角阀专用充气枪,并建立含有钢瓶档案管理模块和充装记录模块的钢瓶安全管理系统。

智能角阀内部嵌入电子芯片和限充控制装置,钢瓶在每次充装时,智能角阀充装枪通过与智能角阀芯片自动识别钢瓶的检验信息,核实检验情况,如属非本站气瓶、未检、报废钢瓶则该钢瓶不能被充装;如属正常状态钢瓶,则跟普通充装流程一样,对钢瓶进行充装。安装智能角阀后的气瓶,通过配合专属配套的充气枪、送气手持终端机等,使得这一系统充气站只能给指定的液化气瓶充装,从而杜绝私人站点非法倒气和掺假使用,从充装气体的源头上避免钢瓶流动充装的不安全行为。

钢瓶装配“智能角阀”,每只钢瓶在出厂时,即被赋予唯一的身份编码和充装单位信息;同时智能角阀充气枪出厂时,也被指定唯一的使用单位;该钢瓶只能在该指定点充装,到别的气站,则不能被充装使用。有效实现定点充装,杜绝“串瓶”,杜绝“倒气”;杜绝“钢瓶流失”,杜绝“客户流失”。

智能角阀的电子芯片,是每个钢瓶惟一的“身份证”。它会记录从充装、出站、配送到用户以及回站的各个环节。每次充装扫描时,手持终端机上都会显示上述信息,从而实现每个气瓶的流向可控、可查。同时,用户如果发现缺斤少两的现象,监管人员即可从充装、运输到配送各个环节找出问题所在,找出缺斤少两的真正原因,做到对用户负责。

与传统液化气钢瓶相比,“智能”液化气钢瓶最大的特点是装有蓝色芯片的智能阀门和限充控制装置。充气时芯片需与充气枪进行连接,识别配对后才能充气,且充装站可对新钢瓶用户全程跟踪,这样不仅能够配合充气装备,限制报废钢瓶、过期钢瓶灌气,还能杜绝非法倒气与掺杂使用,确保安全用气。

因钢瓶置换工作,涉及百姓日常生活,数量大,面积广,资金投入大,工作繁重复杂。公司本着稳妥、安全和审慎原则,积极推进钢瓶置换工作,目前已投入智能钢瓶50000只。

三、应用效果分析

1、推广使用“智能瓶”后,公司的产品形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客户也享有“特色服务”的再升级,公司在瓶装液化气配送环节应用物联网技术,严格“一户一瓶一号”的钢瓶信息化管理,专业配送队伍,实现液化气钢瓶的智能配送,消除钢瓶周转使用过程中公共安全隐患,实现了钢瓶使用的本质安全。满足市民对液化气安全使用的需要。为液化气客户及公众的安全提供保障。

2、应用智能阀后,公司钢瓶回流率明显提高,客户家中售后“抢险数量”明显下降,钢瓶自身的安全性能明显提升;

3、智能充气枪在自动关闭瞬间,有一定余量气体外溢,累积余量偏大,即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给现场作业环境也带来隐患,可改进优化。

4、智能充气枪内密封件较多,冬季易造成枪内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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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