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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机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0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区治理机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区治理机制

篇1

关键词:社区治理 治理理论 善治

一、社区治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做出了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概念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治理理论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强调管理是一种有效互动的合作过程,认为公民社会也是合法权力的来源,同时,治理也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形式。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单位制的解体,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变,政府主导下的传统社区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城市社区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社区治理应运而生。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使得国内外学者纷纷将希望寄于治理理论,而建立在国家和市场基础上的有效的治理--善治--是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不足的有效手段。善治是一种最好的治理方式,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因此社区治理的现实意义即是走向善治,实现合作共治。

二、D市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证研究

1.调查方法

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电话采访和走访民政局相关部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区管理办公室)、查阅D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文件和在典型社区(二女桥社区、望海社区、新坝社区)发放调查问卷(对象为社区居民,纸质调查问卷60份,电子调查问卷40份,回收问卷94份,其中有效问卷92份)等形式对D城市社区整体情况和典型社区进行统计分析和实地调查。

2.调查背景及概况

近年来,D市以“组织和谐、文化和谐、利益和谐、人际和谐、环境和谐”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目标,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截止2013年5月,D市全市辖14个镇,368个村委会(其中含75个农居),42个居委会,总人口115.23万人,总面积234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61.6万亩。目前,市区现有5个街道、22个社区,常住人口21万人,市区建成区面积26平方公里。先后创建省级文明社区2个、和谐社区3个、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0个、绿色社区3个,地市级社区建设示范社区17个。《D市“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到2013年,D城市社区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新体制,农村社区达标率达80%;到2015年,农村社区“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达标率达100%。2013年D城市社区已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新体制,农村社区达标率达82%,已达《办法》规定水平。

3.问题及原因分析

D市城市社区在组织架构、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安排、公共服务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现代社区管理的标准,但社区治理还未在这个长江以北县级市中唯一的中等城市里深入人心,与已在全国很多城市得到良好实行的成熟社区治理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社区治理主体单一。在D市城市社区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社区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而社区治理的主体仍然停留在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政府全能型的主导地位并没有改变,政府部门对于社区方面还没有实质性的放权,只是交给社区居委会来承担社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忽视了社区中其他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D目前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社区民间组织有30余个,而实际上这些民间组织与社区的联系仍然是停留在书面层面,实际操作意义上能够真正起到社区治理主体作用的社区民间组织少之又少。社区居民也因为“熟人社会”的逐步瓦解而很少参与社区治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缺少了社区居民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便缺少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公共利益不可能在这样的模式中最大化。

篇2

摘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无疑会遭遇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夹击。本文试图引入社区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通过分析社区中激励优势和合作优势来论述社区如何成为治理的最佳主体,并提出借助社会、非正式制度以及法律的力量推动社区的环境治理。

关键词:社区;环境;治理

我国经济发展的霸道性和压榨性所产生的恶果,一定程度在环境问题上凸显而出,这种不计代价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冷静下来思考如何治理“那片灰色的天空,和那条发着恶臭的河流”。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和经济低效率,学者们致力于研究谁是环境的最佳治理主体。目前无论是政府管制还是走市场激励的路都无法“药到病除”。我们看到的是NGO、民间组织和社区日益成为治理主体的新宠。而社区的角色在近20年的时间里,其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成为治理最为炙手场。

一、社区与生态环境治理

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早在1881年提出“社区”一词,并将其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他将社区解释为一种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具有价值观念一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自此以后,社区的概念不断的演变,先后经历了“组织”论阶段、“区域”论阶段和“综合”论阶段。尽管学者对社区的概念莫衷一是。但是构成社区概念的因素是普遍认同。希勒里从1995年收集的资料发现,在已经存在的94个社区定义中,有69个认为社会的本质因素有三个社会互动、地区、共同约束[1]。社区作为一个非正式制度下的制度体系最突出的特征是文化机制,也是社区精神的层面体现。另外,社区中的社会机制,如社会关系纽带和社会声望是社区运行的剂,这些都是现代政府和市场关系中所缺失的,同时也是社区与政府、市场的区别之所在。社区既强调本土知识,又注意到特定地理空间上形成的生态环境共同利益。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区被描述为具有自己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本土知识的生态体系,任何保护行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这样的本土知识的参与。社区成员作为资源拥有者与使用者的双重角色,他们自主拥有资源时的激励力量是任何别的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既必然又有效。[2]

强调社区基础上的环境治理是基于环境治理的“双重失灵”的既有背景,双重失灵是指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人人都可从自然环境中受益而不能排除他人从中受益。对于环境问题而言,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资源产权不存在或难以界定以及环境信息的稀缺性与不对称性等的存在,就使人们对环境的所作所为难以经过交易方式反映出来,于是环境问题就表现出某种外在的失灵。环境产权的难以界定为政府管制提供了依据,而政府不是万能的,正如阿格拉沃与吉伯森所指出的,过去几时年的经验表明了,国家想要通过强制的手段来推行不受欢迎的发展与保护项目,管制人们的资源使用行为是,其能力是有限的。政府面临着高额的管制成本、理性的有限性、监督缺位和寻租等问题,出现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同时存在就使得环境问题成为名符其实的“公地”。要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仅靠政府与市场的调控是不可能的,环境治理必须引进其他治理主体[3]。

二、社区治理环境的优势分析

洪大用教授认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治理(保护),是指:完整的社区拥有以社区为主体的保护;同时又可以向另外两个主体延伸:向上可进入政府的保护活动中,往下又进入环境资源私有化的范围。通过社区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扩大了环境治理的主体,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而且有效地整合了政府活动与个人行为,提高了环境治理效率[4]。社区是最容易达成相互合作的场所,社区的小规模、互动频繁而容易通过沟通实现合作。社区中的人际关系、相互认同与团结程度高,人们之间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一体化,而社区中存在的互惠机制加强了一体化的程度。此外,社区的社会机制让违规者无法逃脱公众的“法眼”,减少了“搭便车”行为,这是因为社区内监督日常化,匿名困难、舆论优势产生了强大的外在力量让社区的政策执行起来更透明、民主和高效。在社区中,选择“搭便车”会使其失去社区中的人际关系和声望。最后社区具有产生并维系社会文化的功能。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信仰、信念,这是社区成员共享的。正是它们不仅促使了规制的产生,而且成为这些规制背后的依据,这样的组合促进社区合作,改善激励。如,在文化价值上,在资源极度短缺时期,资源的价值的上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是资源的纯粹物质价值上升,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增加;二是是资源被社区文化赋予某种神圣化的意义,人们对其的敬畏增加。在不同的价值观引导下,人们的合作效果天壤之别。前者只会因资源稀缺,物质价值上升,导致人们争夺,后者则会因其神圣的光辉增加拥有者的合作。这些核心价值成为社区的道德力量。经过长期的宣传和存在,内化为社区成员自我约束的规则。环境管理作为社区的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有责任,这些共享的价值文化一方面强化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个人破坏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督促个人监督他人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有利于利于社区的环境发展。总体来说,就是营造出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参与式氛围。将管理环境的权利下放给社区,意味着环境资源直接赋予社区。社区保护在激励机制上的优势与社区的地理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在特定的地理空间上,塑造了环境问题上的利益共同体。利用社区成员关注其自身利益的要求,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这就是所谓的激励机制。社区产权相对于私人拥有的优势是不需要完全私有时高额的交易成本。在由政府治理到社区“私有”的过程中,没有进一步私有到个人,这是世界性的社区治理趋势的另一面体现。资源属于社区,资源又是社区成员的生存根本,社区成员可以从良好的环境中获得利益。无论是作为个体的成员还是作为集体的社区,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管理好环境,从中获益。与政府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人时所出现的监督问题,造就了政府管理的激励不足,滥用公共资金、腐败、将权力变为压制手段而限制了社会成员应有的民主和自由相比,社区由于规模小,没有正式权力体系,权力主要来源于民间,而显得更民主,理性和具有责任感。

社区可以被看成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产物,它代替了政府与市场而成为更有效的治理主体。从这层意义上讲,它是工具性的。社区特有的激励结构,又促使我们利用它来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的最有效手段,这是它工具性的体现。但是最终,社区超出了工具的范围,社区拥有的文化价值构成了一个包含物质内容与精神内容的生存空间,而不像市场,除了经济、效率与正式制度这些没有“人情味”的概念外,见不到更为丰富的社会内容与文化成分。(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开松,城市社区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EEIN S,MYERS H,Policy reviews and essays: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knowledge in practice J.Society and Natural Resources,2002,(15):345 - 358.

[3]箫代基,郑惠艳,吴佩瑛,钱玉蓝等.环保之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方法与应用[M].台湾.俊杰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66 - 71.

[4]洪大用.中国民间环保力量的成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篇3

[关键词]农村环境治理;政府管制;市场调控;社区参与

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生态环境平衡,对农村居民的个人生活和未来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长此以往,这种影响会造成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滞后。因此,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已成为社会公民关注的重点话题。保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消除我国城镇一体化发展障碍是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传统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政府和市场是带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和负责人,但无论是政府管制治理模式还是市场调配治理模式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社区参与机制的出现有效打破了僵局,促进了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活动持续开展。

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优缺点

1.1政府管制治理模式

在传统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管制治理模式和市场调控治理模式是主要的2种控制方式[1]。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管理和负责主体是政府,由政府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并配合行政手段监督相应法律条例的施行。由于政府属于当地的行政机关,所以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对环境治理的实施具有强大的动员力,使得环境治理效果具有可预期性。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是以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城市环保机构的设置比较完整,但是农村环保组织机构设置只到县一级,乡镇一级基本没有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一些乡镇设置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但大多徒有其名,并不负责农村环境管制和治理工作,致使农村生态环境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1.2市场调控治理模式

市场调控治理模式有效地弥补了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缺点,避免行政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单一性[2]。市场调控治理模式的原则在于将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转化为私有问题,发挥市场职能,对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产权进行界定和规定。激发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理性,其坚持认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可通过私人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市场调控治理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更倾向于重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在以城市发展为先的理念支配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受到一定限制。农村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资源,在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城市和农村先后顺序,也未规定城市与农村有任何的轻重缓急之分。但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中却有谁受益、谁补偿的条例,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应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对象。另外,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城市工业化污染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城市有义务对其产生的污染现象进行补偿。若不能明确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轻重缓急,则不仅会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对农村居民个人利益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会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产生严重影响,阻碍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难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1.3社区参与机制

由于我国还未形成充分公平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所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中的大量资源仍处于免费使用状态,从而出现城市向农村排放工业污染却不用支付相应费用的不良现象。农村具有大量的土地资源,且土地资源价格低于市场均价,尤其是在资源交易中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普遍偏低,这些均是滥用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体现。政府管制治理模式和市场调控治理模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主体“失言”现象。为解决主体失言现象,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引入了国际上流行的社区参与机制,社区参与机制强调的是利用社区力量规避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外部破坏力量。社区参与机制的优势在于充分调动了社区居民的主动积极性,让社区居民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每一个环节,社区负责总体统筹调配工作[3]。相较于政府管制治理模式而言,社区参与机制降低了命令性,真正做到站在农村居民的角度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最终应由农民自己主导,每一个农村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区均拥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价值和管理体系。

2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社区参与机制完善路径

2.1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

做好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基础是要依法行事,让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4]。首先,要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法,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核心,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具体角色和任务,明确指出我国农村居民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活动中的应有权利。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类纠纷调解规定,着重制定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单行法律规范,针对我国农村农业污染、生活污染、城镇污染、畜牧业污染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治理和惩处条例,以弥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空白,推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2.2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参与机制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社区参与机制的核心在于将社区居民作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为保障社区居民能够顺利行使主体权利,有效参与到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必须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社区成员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范围,做好过渡工作。公共参与机制要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有权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解决环境纠纷问题时农村居民有权使用主体权利等。另外,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公共参与机制,通过社区现场说明会向社区居民介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或问题,由参会代表现场投票或提出个人的建设性意见。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资源网络征求覆盖区域内社区居民的意见,并通过召开记者会的方式,将统计结果和决策公之于众,保障整个过程公开公正。与此同时,接受公众监督,开放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到举报信息后,第一时间进行核实,经由社区核实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可通过新闻曝光的形式公布解决方案和处理惩治结果。

篇4

关键词:民生;社区建设;社区社会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有力推进,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动下,社会组织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而作为社会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将会伴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整体进程而进入一个快速、规范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以其自身特有的组织特性与优势将在服务基层民生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解决基层民生问题需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近年来,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也强调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1](P.15)可以说,解决好民生问题已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一个关键议题。在我国,民生问题具有比较突出的复杂性,而且由于一些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民生问题还存在结构性矛盾,不仅每个民生问题内部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而且各个民生问题之间也存在结构性矛盾,而化解这些复杂的结构性矛盾,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力量进行联动,需要系统的制度安排来进行保障。毋庸置疑,政府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主导力量,然而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一些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的背景下,推进民生领域中的一些关键环节改革迫切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边界和关系。根据已有经验与理论,为了避免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在现代民生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支撑作用,需要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力量的积极性,促进民生建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增进民生建设的活力与动力。

一定程度上说,民生问题的重点与难点都在基层。如在城市,随着“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大量的涉及基本民生的事务都要在社区进行办理与解决,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流动人口将进入城市社区生活,公共服务的重心必然下移,这对当下的社区治理及基本公共服务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课题。基层社区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基础,它对社会动态的反映尤为敏感、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也更为直接。可以说,解决好基层民生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保障与生活质量,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于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来说,仅靠基层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不断变化,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不仅是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新形势下不断开拓基层民生服务新格局的题中之义。社区社会组织一般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民间性、社区性等特质,这些特质不仅养成了该类组织的“性格”、形塑了该类组织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助于规避政府、市场在基层民生服务中的一些“失灵”风险。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建设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在社区里,改善基层民生的相关领域与内容,一般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目标、活动内容等相互呼应。也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是其实现自身组织诉求的使然。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关注民生、参与民生、服务民生,不仅能够实现其组织的自身价值,而且也能够扩大组织的影响力、提高组织的美誉度,从而提升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树立组织的良好社会形象。

随着现代公共管理创新的不断推进,民生服务的格局与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建构力量正在影响着基层民生服务新格局的生成。在实践中,它已成为优化现有民生服务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社区社会组织一般都是由居民自愿组成,并根据社区居民实际需求而建立的,在服务民生过程中具有更为突出的实效性、针对性及灵活性,对居民多样化的社会需求能够做出迅速回应。大体来说,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居家养老、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公益慈善等方面提供形式多样的便利服务,而且有些社区社会组织由于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在服务基层民生中还能够为特殊人群提供更为及时、贴心的“专业”服务。在基层社区,随着政府转变职能工作的推进,政府可以把一些转移出的具体公共服务工作交给一些有能力、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民生服务压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而且也能够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力。

在积极推进“社区社团人”建设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民生中的社会协同效应将会得以充分显现。社区社会组织来自民间,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在联络社区各方力量,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组织优势,而且通过有组织的参与活动、表达民意诉求,还能够有效地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社区内各组织之间关系、提高社区公共议事能力。可以说,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也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通过积极参与基层民生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凝聚居民的纽带作用将得以进一步提升,美丽社区建设的主体作用也将得以进一步彰显。

从整体来看,虽然在一些地方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作用已得到了充分发挥,然而,与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相比、与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相比,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还面临着一定的不足与挑战。从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来看,主要有: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组织内部制度化建设还不够健全等等。从政府的培育与扶持来看,主要有: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还无法满足现代社区治理实践的需求,没有形成规模化效应;社区社会组织的种类还比较单一,活动内容有限;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待提高等等。从社会认知来看,主要有:整个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知度还不高;一些地方、部门、组织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还不够等等。

二、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几点思考

(一)更新理念、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基层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的大力开展,在社区建设的生动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在满足民生多样化需求、提升基层民生保障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在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与成效。然而,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组织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能力与功效还持有怀疑态度,思想保守、认识不足已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此,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要不断强化民生思维,树立治理理念,激发社会活力,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社区治理、改善民生中的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社区社会组织助力解决基层民生问题的社会共识。在基层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善于运用社会发展理论的相关成果,在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关照下,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2](P.13)紧密结合我国基层实际,开拓创新,努力地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理论上、制度上、实践上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长效机制

为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有序开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可以适时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利用已有孵化、培育社会组织机构的人员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工作进行日常指导与管理;可以通过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培育――支持――监管――评估――奖励政策体系,做到有组织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有规范制度、有监督机制、有保障措施、有宣传渠道。当前,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的实际,要不断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不断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制度,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创造良好制度环境。社区社会组织也要不断加强内部治理,通过规范化的组织建设,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舆论宣传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和措施,积极引导、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关注民生、参与民生建设,对在助力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社会组织要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通过建立规范化的保障措施,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带动各类社会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提供场所、设施、平台、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与支持。总之,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民生建设的体制与机制,将有利于调动社区内各方力量,以此形成有效改善基层民生的合力。

(三)要着力培育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民生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全面参与民生服务,针对当前社区建设、改善基层民生的实际,要着力重点培育和鼓励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民生建设,这不仅因为在当下社区建设中,这两类组织开展活动的内容是基层民生建设所急需的,而且还因为这两类组织开展的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在社区开展民生服务,不仅能够有效地扩大其组织的社会影响,而且还能够增进社区居民对整个社区社会组织的了解与认知,从而为社区社会组织全面参与基层民生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此,在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过程中,要不断加大对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筹集资金上的支持力度,如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通过建立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这两类社区社会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专业化、职业化带动组织的整体发展,以此进一步提升其服务民生水平。要不断加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专业社工来帮助和指导这两类组织参与基层民生项目,通过志愿者来充实组织力量、扩大社区参与。在实践中,要善于总结这两类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民生建设中所积累的经验,对于具有较好示范性效益的做法、模式要适当地进行复制与推广。

参考文献:

篇5

2014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第六十五中学举行东城区学区制综合改革推进大会,会上东城区教委学区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并挂牌。这是东城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东城区将以深化学区制改革为抓手,不断提高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增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能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本期,“区域教育”将聚焦东城区在教育综合治理体系改革方面的探索。

为缩小校际间差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4年,东城学区化管理正式启动。这一新型管理模式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打破了校际间的壁垒,着力学区内设施及设备资源共享、课程资源共享、人力资源共享,促进校际之间资源优化均衡配置。2005年至2006年,学区化管理模式在原东城区全面铺开。2010年,北京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原东城区与原崇文区合并,学区化建设向南延伸,至2012年底,新东城学区全部建立,学区化管理实现区域全覆盖。

十年间,学区化管理成果丰硕,形成了深度联盟、大年级组、一长执两校等一系列东城教育的响亮品牌,“学区化管理经验”还被纳入北京市政府折子工程。近年来,面对老百姓的需求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转变,面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东城教育力争再上新台阶,借助教育综合改革提供的发展经验与实践平台,学区化将逐步升级为学区制,探索构建科学、民主、开放、多元的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化发展水平。

机制建设是引领事业发展的基础。未来,东城学区制综合改革将着力六大机制的建设。

建立完善的领导体制和学区工作运行机制

东城区教委成立学区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学区工作委员会形成以学区为基本单元的新型现代化治理体系。学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区发展规划、管理章程和议事规则,研究、协调、统筹改革事项推进,实行学区、社区、家庭等多元参与,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结构。随着学区内校际间联合发展工作机制的建立,将设立校际间组团式共同发展模式,实现学区内教育的全面优质品牌化。

此外,东城区还将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科学、稳定、完善的机制,形成教育品牌相对聚集、初中和小学比例合理、教育类型丰富、学区制对口和九年一贯入学稳定的发展格局。

建立共同发展机制实现学区教育品牌化

组团发展是东城学区建设的特色,建立共同发展机制,将通过深化学校联盟机制、探索九年一贯制学校实验模式、构建优质教育资源带、探索优质初中深度联盟一体化办学管理、实施优先发展初中小班化教学等,促进学区教育品牌化的飞跃发展。

建立健全干部教师轮岗交流机制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根本保障,轮岗交流是让优质的教师资源均衡、有序地“流动”起来。在学区内通过深化干部教师轮岗交流,逐步实现教师由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身份转变。通过构建校际联盟、九年一贯制学校、优质资源带、“一长执两校”、龙头校建人才储备基地五种模式,推进干部教师交流。东城还将探索建立学校优秀干部与教委机关干部双向挂职(实职)培养的机制,对有潜质的干部进行培养、选拔、任用,实现人才的相互贯通、顺畅流转。力争在2020年以前,优秀干部教师轮岗交流资源共享比率不少于30%,中青年优秀校长、骨干教师轮岗交流率达到100%。

建立学区课程资源共享机制

为了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东城相继成立青少年文化艺术学院、青少年科学技术学院、青少年体质健康学院及青少年国际教育学院,今后将进一步推动学院制建设,在每个学区内建设学院分院或基地,实现学生在学区内的跨校选课。

建立学区发展投入保障机制

东城将以学区资源配备机制、教育一体化建设机制、社会资源引入机制与教育服务补充机制作为学区发展投入保障,建立0-6岁学前教育服务完备、中小学贯通衔接、市民教育学习品牌众多、社会资源融通的学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区学生身心健康服务中心、重点学科实验室等配套设施。还将通过引进社会专业机构、专家团队和第三方力量,提供学区发展的智力支持和教师成长的业务指导。

篇6

【关键词】元治理;政府主导;社区自组织

一、元治理理论与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

元治理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如何使治理更加有效的问题上而提出的。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对于“治理”的概念有很多界定,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西瑙指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治理理论向人们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视角:即在国家和市场之外,政府可以将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体,而是提倡“多中心”的治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治理也出现了失效的情况,公民社会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或是在某些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于是,许多学者致力于完善治理理论的缺陷,比较有名的是英国政治理论家鲍勃·杰索普提出的“元治理”理论。对于“元治理”,杰普索指出:“它承担的是设计机构制度、提出远景设想,它们不仅促进各个领域的自组织,而且还能使各式各样自组织安排的不同目标、空间和时间尺度、行动以及后果等相协调。”

元治理认为,在多元的治理体系中,国家要承担起协调不同组织和力量的责任。在制度上提供各种机制,促使各有关组织和力量达成相互依存的关系。在战略上,促使他们达成共同的目标。因此,元治理的本质是在政府的良好安排和指导下,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在元治理理论中,国家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作用:(1)作为组织各方利益进行谈判的组织者。(2)保证社会自组织实现某种程度团结的机构。(3)作为社会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并保证各组织遵循各项规章制度,(4)在社会自组织出现失效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补救措施。

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是我国普遍应用的一种治理模式,这与我国的国情密不可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有企业改制、政府机构改革、城市化进程开始加快等使街居制度开始解体和衰败。同时,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这对基层社区的管理、服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需要依靠社区治理的实现,依靠大家的力量共同建设自己生活的社区。当前,我国社区中存在着社区法律法规不完善、社区自组织发展不成熟、社区服务设施不完备,同时缺乏推动社区治理和自组织发展的相关理论研究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社区自身无法解决,故需要政府的推动。元治理理论中让政府成为“随着网络、合伙组织以及其它经济和政治治理模式的扩大,官方机构最好也不过是同辈中的长者”的观点值得我们借鉴思考。笔者认为,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并不是将政府放在首要的中心地位,而是宏观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微观上鼓励社区自组织和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去,政府要协调好社区自组织、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的应用及困境

政府在社区中的工作主要体现在统筹规划、资金支持、法律保障、协调利益、参与宣传等方面。首先,社区资源的合理配置、社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统筹规划,只有政府,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长远的为社区发展谋求最大的利益。其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基层社区建设的力度并投入了许多资金,依靠政府的资金支持,社区配套设施不断完善,社区环境不断改善,社区建设稳步前进。第三,政府通过依靠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能够有效约束社区中违法乱纪的行为,保正社区内治安环境的良好。第四,在社区范围内,政府通过对各部门的管理,对社区自组织的引导,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最后,政府通过利用强有力的组织能力,有效鼓励居民参与社区生活。

社区的治理离不开政府的“掌舵”,更离不开社区自组织的“划桨”。在政府主导型社区中居民参与和社区自组织的发展也非常的重要。社区自组织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中介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建设的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福利民政、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区公共卫生、青少年教育等。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居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意愿。通过社区居委会居民可以充分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政府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倾听来自群众的意见。社区业主委员会是社区内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和不断提高社区的居住质量,自发的组织起来向社会各方反应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运作的民间组织。通过业主委员会,居民有效的参与到了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社区生活中去,更好的维护了自己切身的利益。在社区内,还存在着充当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以及居民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和桥梁的组织。包括一些行业协会,比如法律援助中心,环境保护协会等。也包括舞蹈队、读书会等一些没有专业技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不仅丰富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在居民遇到困难时能够提供专业的帮助。但同时,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权力过大,管理的事情过于宽泛,成为全能的“管家婆”

政府肩负过于沉重的责任,难免在工作中会或多或少的出现问题。比如在政府社区工作会强调了经济的发展、怎样更加完善社区的硬件设施,却忽略了社区内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发展。政府组织及其派出机构作为社区治理的唯一主体现象依然存在,社区治理方式还是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这种管理方式从现在来看积极有效,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就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了。

(二)社区自组织在社区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在社区生活中缺乏活力

社区居委会原本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政府跟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区居委会的成立完全是在政府的运作下产生。政府掌握着居委会的经济来源、给居委会下派工作、并决定着居委会干部的任免。社区居委会的职能被扭曲,由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组织成为政府组织伸出来的“腿”。由于居民对业主委员会的程序不熟悉,对其职责功能不了解,同时居民之间缺少沟通交流,所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很难展开。社区中介组织规模小,力量薄弱,它们开展工作都是在居委会安排下,大部分都是被动参与。

(三)“街居制”虽然在我国已经逐步消失,但是人们的观念思想还没有完全转变

社区居民过多的依赖政府组织,与此同时,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使得与居民参与的预期不相符合。有些时候,居民在参与社区事务中时会发现一些事情政府实际已经安排好了,从而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参与热情。同时居民参与渠道较为单一。

三、元治理视域下完善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的策略

(一)转变政府职能,要“恰到好处”的行使政府手中的权力

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意味着简单削弱政府在社区工作中的权力、缩小政府的管理范围。相反而是要求政府做到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政府需要从繁琐的社区事务中解脱出来。除了承担一些非他承担不可的公共事务,比如社区治安、公民教育、计划生育等。在此之外应该将注意力放在从宏观上把握社区治理中去。这就要求政府从过去所有者、计划者的身份中退出来,加强对“公共物品”管理的供给。转变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能力。从以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向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转变。将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合理界定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性质以及应该承担的工作内容,居委会不应该承担由上级政府分派的任务,而是面向社区居民服务。完善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和任免制度,居委会干部的选举与任免不是由上级政府决定而是做到真正由社区居民决定。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首先要面向居民,而不是迎合政府,成为真正的向政府表达民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二)完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

首先要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让居民从思想上消除传统“单位人”的观念,认识到社区居民参与的重要性,认识到维护自身权益和权利的必要性。政府要为社区居民参与提供广阔的平台,定期举办聊天会、宣讲会、听证会等。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比如,老年大学、合唱队、健身队、志愿者协会等。居民通过参加这些活动,既陶冶了情操也增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培养了居民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增强社区凝聚力。二是加强社区内民主建设。在社区范围内实行普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关社区的重大事项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决策,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不断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

(三)健全社区自组织

首先要理顺政府与社区自组织的关系,政府培育社区自组织并不是要从政府手中夺权,而是能够更好的为居民服务。利用社区自组织既可以有效率的完成工作又可以减少开支。社区自组织的发展既惠及了群众又方便了政府。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资源帮助社区自组织发展,培育社区自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社区中许多公共事务可以交由社区自组织去做,对社区自组织既要有管理职能也要有服务职能。同时政府也要引导社区自组织的自身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培育社区共同的利益

人们参加社区事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所以培育社区的共同利益,是促进居民参与、社区自组织蓬勃发展的根本动力。社区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居民的满意度就高,就会自然的产生对社区的依恋感和归属感,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慢慢的把社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

(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国家层面上,1989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伴随着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这部法律有许多地方需要进行修改。夏建中教授认为,这部法律限制了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发挥,他认为修改后的“居委会组织法”表现是:第一,明确居委会地位和职能,党和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居委会工作;第二,修改和完善有关社区发展的法律规定和各项政策;第三,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社区层面上,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规定社区居民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社区自治章程涉及社区自治的原则,社区自组织产生、性质、职责、工作程序,居民代表的选举、罢免、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它们从制度层面上为社区治理提供规范化保证。社区自组织方面,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社区自组织进行法制化管理,明确它们的法律地位,将它们的发展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为社区自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53-60.

[2] [英]鲍勃·杰普索.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P85-88.

[3] 刘春娥,徐金燕.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及其优化[J].湖湘论坛,2006(4):41-43.

[4] 曾望军,吕耀怀.论社区自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归类及自治功能[J].理论探讨,2006(1):30-33.

[5] 魏娜.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135-140.

[6] 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7] 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三版.

篇7

【关键词】社区安全;管理机制;创新

社区安全是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的基石,是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全社会安全意识薄弱、社区安全基础差。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越发的明显。新时期的社区安全工作给社区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创新社区安全管理机制,整合社区资源,大力推广安全文化和安全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创建安全社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目前社区安全管理的现状

瑞典于1975年已经开始推行社区安全计划,而我国于2000年才开始引进社区安全计划,我国的社区安全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社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部分领导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有些领导对社区安全认识不足,认为社区安全是政府的事,是公、检、法的事,社区作为社会组成一个最基层单位,没必要狠抓社区安全,还有人认为预防成本高,而死亡成本低.因此就抱着侥幸心理,不想在安全上投入,直接的后果就是管理缺陷得不到治理,社区安全得不到保证,给基层管理者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甚至有些基层领导根本就不懂安全管理,视安全法规、制度如摆设,更不会总结以往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制度、措施,使社区安全管理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导致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2、安全管理者自身综合素质欠缺不能适应当前社区安全管理的需求。近年来,在加强安全管理的新形势下,社区招收了大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大部分是由其它岗位转岗而来,这就导致了部分社区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从事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文化程度相对也较低,这些人员受文化和思维的限制,在短时间内很难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社区安全管理机制的要求。

3、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力。社区安全管理的制度不健全,对社区安全建设既没有长期的规划,又没有短期的计划。社区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人员密集的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较多。

4、宣传、教育不够,社区居民自我防范意识淡薄。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区居民的成分较前有了很大的变化,社区居民的流动性改变了原来因地域、职业而集居的居民结构,打破了老社区的单一性和稳定性。而新社区除了以房价为门槛之外,并没有职业、地域的限制,一开始社区居民就是多元的,这就带来了价值观念和文化冲突、生活方式与习惯的冲突。社区安全管理者对社区安全的宣传不够,对社区居民缺乏安全教育,使社区居民对意外事故的防范意识淡薄。

二、针对社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创新管理体制

在新的现实条件下,传统的社区安全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社区安全的需求。社区安全不仅需要新思路和新观念,更需要将新观念和新思路转化为新的工作机制,所以我们要总结经验,不断的发展和创新社区安全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社区安全和社会稳定。

1、创新组织模式,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的主要领导要对社区安全负总责,在思想上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督导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并要经常回头看,总结以往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得失,结合社区安全的现状,分析问题,安排好下一步的安全管理工作。

2、提高社区安全管理者的综合素质。针对社区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可以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有效地提高管理人员的危机意识与安全管理水平,更要注意吸收安全管理的专业人才参与到社区安全管理中来,以提升管理团队整体水平。还要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设施建设,确保各管理部门有较强的管理团队、较好的技术手段和足够的资金保障。

3、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社区治安安全。为维护社区治安稳定,要把全方位、立体化防控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积极构建警防网、民防网、技防网三网并举的打击、防范体系。实施“四长”联动机制,重点强化安全服务体系,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安全稳定,努力实现“小事不出街道,大事不出社区,矛盾化解在基层”。设立居民组长、党小组长、退管组长、住户楼长,坚持“安全、健康、和谐”的理念,以政府为主导,社区牵头,社会协同,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强社区安全建设,提升居民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管理方模式,不断提升社区安全监管水平。重视安全预防,增强居民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和不和谐因素。

4、强化社区安全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在过去,社区安全主要由政府部门来维护,现有的层级式社区安全管理模式,使得很多好的政策、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在新的社区安全观念下,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资源实现对社区安全的宏观管理,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和制度规划,加强社区安全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以改变多头管理、权责不明,或者重复执法、或者相互推诿等弊端。通过法律规定社区安全工作机制,指导安全管理人员做到正确反馈危害信息,积极预防安全隐患,及时干预危机事件、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5、建立基于风险分担的社区安全管理体系。风险分担的实质是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区安全责任转为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分担。如果社区管理人员和民众都能尽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就能规避和化解大量的风险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使得对于社区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将更加有效。社区安全管理人员承担起社区安全管理的风险,而社区居民则成为了风险应对的坚实基础。二者共同承担了社区安全的风险,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区居民的自身防范意识。

篇8

(一)政府

从目前我国国情看,政府现在仍然处于占有社会资源的有利地位,政府可以通过其拥有的权力来占有社会资源,并使其达到占有的最大化。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结构使得政府可以主导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且在这个供给过程中实现自己权力的巩固,从而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由此看来,即便是在社区当中,政府还是担当着强力的主导者角色。社区治理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权力的约束,政府实际上成为社区治理的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二)社区居委会

在我们国家,社区居委会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是通过社区中的所有居民选举产生的,这是一个社区中的居民实现自我治理的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而在当前我国社区中,社区居委会更多的参与到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中。由此陷入每天忙于来自上级政府部门的各种任务,而不是更多的参与自治,这实际上也正是当前我国社区治理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物业管理公司等营利组织

目前在我们国家,城市社区中已经出现很多较为成熟的物业管理公司,而这些物业管理公司也已经充分参与到了社区治理的工作中。物业管理公司等营利组织的参与,可以充分调动社区治理各个主体之间的活力,有效的推动社区治理的发展。这顺应当前政府鼓励发展的社区治理多元化趋势。

以上任何一个社区治理主体在单独进行治理时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实现我们追求的社区治理效果。其中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不能充分激发市场经济下的治理活力,而社区居委会目前处于一个相对尴尬的境地,正逐渐沦为上级政府部门的附庸。而物业管理公司等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缺乏监管,在对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所以,要想达到社区治理善治的目的,只能彼此之间克服各自的缺陷,互为补充,实现协同治理。

二、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一)社区组织结构存在缺陷

一是当前我国城市社区中街道办和居委会无法进行有效的工作部署。当前居委会更多的是承接街道办事处安排下来的任务,这就使得居委会无法更好的去完成自治工作。居委会对街道办的工作任务应接不暇,其对于自身社区的治理就无法更好的处理,这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发育不足。在我国城市社区中,成熟的社会团体比较少,大部分还处于摸索阶段,即使有较为成熟的社会团体,发展状况也不理想。不仅如此,在社区中的社会团体独立性不足,有较多的社会团体是由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建立的,缺乏相应的活力,不能够在社区治理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社区组织管理职能模糊

在社区管理过程中,存在横向和纵向的划分,横向和纵向不能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条块分割的局面。这种社区组织管理职能的模糊,直接导致社区内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彼此扯皮,无法实现合作共治,实际上增加了治理的成本,也降低了治理的效率。

(三)缺乏科学的社区治理目标

在我国以前的社区工作中,侧重点是社区的发展,忽视了社区中精神文明建设,对公共服务的提供也不足,同时还缺乏对于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这使得社区缺乏文化创新的活力,社区集体活动较少,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社区工作人员能力不高,对社区治理工作不了解,这样就无法较好的完成社区内部的治理工作。最终结果就是无法实现社区更好的发展。

三、针对城市社区组织管理存在问题的改革探讨

(一)构建社会协同治理机制

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就是指在协同治理的理念指导下,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努力推动社会的发展培育,加强社会层面的参与沟通,通过社会参与平台的构建,让多方治理主体彼此协同治理,达到善治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协调好各个治理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做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实现社会治理多元化主体的协同互动,再次把协同治理机制落实到社区治理中。

最终需要实现的就是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共建共享、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城市社区治理新格局。

(二)构建合理的社区组织结构,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这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是指:在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结构管理中,上级行政部门的专业管理要结合到街道办事处的综合管理中,主要以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为主,同时做好专业管理的互动。由此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有机结合。

(三)明确社区组织管理的职能,确定科学合理的目标

社区组织管理过程中,要明确其管理职能,由此才能更好的实现社区组织管理的目的,达到社区组织管理的效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主要目标是构建有活力的、健康的和谐社区,这就要求社区居委会有科学的规划,能够根据社区实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自身社区制定社区发展规划。除此之外,社区居委会应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让社区居民能够在社区中享受到集体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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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管理;物业管理;业主自治能力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42

一、基本概念介绍

社区管理是在政府的指导下,社区职能部门、社区单位、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的自我管理。社区业主自治是全体业主通过协商合作等方式实现对共有产权资源的有效治理。社区业主自治的本质是全体业主通过集体参与来实现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中的物业管理指的是狭义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对社区公共环境和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对业主提供服务的行为。

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比较:

二、社区建设现存问题

(1)缺乏有效的业主自治组织。首先,在于业主自治组织的设立上,政府扮演的角色不当,是该组织无法成立的重要原因;其次,在于居民自治管理的意识不强,参与度低,只关注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社区的整体发展,这样的意识不利于社区自治组织发挥其功效;再次,业主自治组织相关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等,权责不明晰,地位上没有相关法律做保障,因此运行起来举步维艰。(2)物业管理的合同化性质制约了社区的自我发展。有上述内容可知,物业管理是基于物业公司与社区居民的合同条款之下所作出的管理,其条款是客观的,无法变动的,合同的签订既保障了居民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了双方的行为,但是,合同无法规定生活中所有的细节,因此隐藏了很多可能出现的矛盾。(3)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相互独立,降低了社区建设的效率。经过对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比较,二者在运行时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联动促进作用机制,但是,二者的权责分工确实不明确的,这就导致了很多事情发生时,即牵扯到物业管理范畴又与社区管理相关,二者不一致的处理方式会影响到社区的稳定发展,对于有的事情,二者又相互推脱,不积极解决,挫伤了业主对社区管理的信心,降低了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同时降低了社区解决问题的效率。

三、物业管理现存问题

(1)业主委员会过分强调维权,忽视对业主责任与义务的教育。小区物业管理未真正纳入社区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对社区管理未进行有效整合,有些工作也未到位。(2)开发商遗留问题转嫁给物业管理企业,个别物业管理企业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四、建立有效整合机制的探究

(1)打破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想独立运行的格局。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行为所代表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因此很多情况下作出的决策也是相矛盾的,矛盾产生就会影响社区整体的和谐为稳定发展,因此,必须探究有效机制,建立起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相联动的作用机制,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双方权限范围,分工明确,提升办事效率;其次,试图寻求介于二者双方的第三管理组织,与社区管理相比更加规范,而与物业管理相比则更加灵活。(2)在社区内加强宣传,提升业主积极参与自治的意识。由于当前社会的快节奏,人们无暇顾及自身利益之外的事情,对于公共资源和公共环境的管理,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因而参与度不高。为了给社区注入活力,使社区充满生机,应该在社区内多多宣传,宣传业主参与自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升业主的积极性。(3)积极开办相关教育和培训,提升业主自治能力。现在的业主自治组织多数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必须定时对业主委员会或其它组织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法律意识,提升办事能力和办事效率。(4)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多交流沟通,寻求共同发展机制。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其行为宗旨都是为业主服务的,把握好这一点,就可以在二者的差异上下功夫,多举办交流会,互通有无,分享见解,减少中间环节,提升运行效率。建立一个双方共赢的机制,在机制内部明确分工,创立和谐社区。

篇10

随着城市社区的变迁,我国出现了城市社区阶层化趋势。这一变化对于社会管理及带来了机遇也带来挑战,城市社区阶层化将有利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专业化和产业化以及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也将带来新社区的建设难题,加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这无疑给城市管理提出了新课题,要求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引和监督、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有效控制、遏制贫民区化,同时,注意调适各阶层的心态以及地位秩序,针对不同阶层社区采取不同的社会政策。

【关键词】社区阶层化; 社会管理

社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对其变迁和发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我国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收入分化和居住空间分离,社区的空间和内部构成要素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城市社区正处在重构的关键时期。在当前城市社区阶层化的发展趋势下,探讨社区社会管理的新机制对引导社区良性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城市社区阶层化的基本涵义及其表现

说起城市社区阶层化的概念,目前大多数人还比较陌生,但是如果提起今天我国大城市中已经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富人区”、“白领小区”、“高档社区”现象,相信人们并不陌生。虽然在我国城市中出现这种现象已有多年,但似乎还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所以至今还没有统一和确切的定义。为了讨论的方便,先做一个初步界定:所谓城市社区阶层化,指的是由内部异质性高的原生态社区向内部同质性高本文由收集整理的阶层型社区转化,最终城市逐渐分化出一个个空间上相互隔离的地段或单元。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2 城市社区阶层化的发展趋势

虽然目前还未形成社区阶层化的普遍性事实,但它预示或代表着一种趋势,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这正是我们今天探讨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2.1 城市居民的收入分化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极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间层次的人群将进一步分化成若干层次。收入的阶层化虽然并不必然导致居住空间的阶层化,但它肯定是是前提。

2.2 城市商品房价格进一步分化。未来城市住宅建设肯定会扬弃今天这样千楼一面、百区一面的格局,无论是住房本身还是居住环境,都将实现彻底的分化,以满足对住房的各种层次的需求。尽管目前国家在采取各种政策和办法限制别墅区的开发,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但住宅品格以及和品格相适应的价格的分化是必然的。

2.3 社区的分化将更加明晰。目前我国城市的居民区之间虽然有差别,但除了一些特殊社区外(比如某些权力单位的家属区、个别的所谓高档居住区),大多数居民区的品格其实并无质的差别。差别更多的是体现在住房的面积和质量上。但未来的社区将会出现质量和品位的高度分化,不仅住宅的品格不同,而且小区的设施、管理、文化氛围将大有差别,真正的社区阶层分化而不是住宅阶层分化将出现。

?3 城市社区阶层化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影响

城市社区阶层化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看。从积极的方面去看:

首先,有利于社区管理。相同阶层的居民必然会有更多的相通之处,相互之间也容易达成共识。这对于社区管理是一件好事。今天的社区,由于大多数处在过渡阶段,给社区管理工作造成一些困难。比如,社区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层次高的人不屑于参加,层次低的人没有能力参加。许多事常常因为众口难调而无法举办。而阶层化的社区就可多少避免这类问题。

其次,有利于社区服务专业化和产业化。今天的社区,由于成员的异质性,为了照顾大多数人的需求,社区服务业很普遍但层次低,专业化程度差,所有的社区服务大同小异,小而全,一些居民的特殊需求无法在社区得到满足,而同时一些有特色的服务因为居民分散、效益低下而无法开展。如果形成阶层化的社区,这类情形就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这种趋势一旦得到快速发展,对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我国目前的社区服务主要侧重于无偿和微偿的福利,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孤老残幼等民政对象,服务的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今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民众对物质、精神生活需求还将不断提高,这必然要求社区服务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和范围、扩展服务形式和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三,有利于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针对性。近些年政府对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不可谓不尽心,但有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一方面经费不得不“撒胡椒面”,一方面对社区的指导缺乏针对性,导致本来应该是高度多样化的社区建设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上下一般粗,左右一样大。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与社区居民没有分化有关。社区阶层化后,这类问题可以得到缓解,有的社区可以放手使其实现高度自治自管,有的社区则需要重点扶持,大力投入;有的社区重点抓好扶贫济困,有的则鼓励引导社区文化。

然而,城市社区阶层化可能给社会管理带来的困扰也不可轻视。主要包括:

第一,新社区的建设难题。阶层性的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似点多但相关性并不强,社区成员是“一盘散沙”,缺乏传统社区建立在业缘、地缘、亲缘基础上的那种有机联系和紧密关系,因此,尽管社区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素质不低,但社区活动不一定就容易搞。地位越高的阶层越不热心社区活动,这个“规律”已经得到许多研究的证明。所以,本文前面所说的“有利于社区管理”并不是绝对的,在社区意识的培养、社区活动的参与等方面,阶层性社区将面临新的问题。

第二,加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社区的阶层化形成封闭的阶层意识和社区意识,在阶层间发生冲突时,为了阶层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这不仅强化了这种封闭,同时也加大了认同性整合的难度。封闭的阶层及社区意识的形成又给不同阶层成员贴上了该阶层及社区的标签,使阶层间交往难度加大,阶层间的隔离又强化了这种封闭的阶层意识,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结果是阶层内部趋于平等,而阶层间的距离拉大。“在一个普遍存在不平等的社会,各个大社会圈的近似平等会抑制阶层之间的社会交往,因此阻碍这些阶层的整合”,“各社会阶层间的空间隔离会增强不平等对不同阶层的人们的交往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使社会整合愈加困难。

?4 应对城市社区阶层化的社会管理机制建设

综上所述,城市社区阶层化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必然趋势,它给社区建设和城市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又带来诸多挑战。我们既要认识到城市社区阶层化趋势的不可避免性,同时也要求社会和政府以政策力量来控制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顺应城市社区阶层化趋势发的同时也保证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功能互补,互惠共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引和监督。这样才能防止住宅市场对弱势群体微妙或公然的歧视,确保根据居民的经济收人层次确定不同模式的住宅生产和消费。对高收入者按市场价供应商品房,不限住房的规格和面积数量;对中上等收人阶层供应微利、无利住房;对中等收人的工薪阶层,供应有一定补贴的解困房;而对根本没有能力购买廉价房的弱势阶层,供应一定数量的住宅,以低于成本的租金租赁居住,真正做到“居者有其屋”。

第二,要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有效控制。防止市场为迎合高收入阶层所谓对品位、环境等方面的追求而对城市稀缺资源的侵占和蚕食,以免引发各阶层间的不满和对立;政府应继续加大对高级住宅区建设的调控力度,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富人区”。这样做,不仅仅是从土地利用角度考虑,也是从社会后果考虑。在目前我国城市还存在大量贫困人口,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风险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放任住宅领域的两极化,存在着引发社会冲突的危险。

第三,遏制贫民区化。所谓贫民区化就是指一些社区由于居民的不断迁出而变得越来越衰败的过程。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城市还不是特别严重,但从发达国家城市发展的历史看,十分普遍。要强化在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中的指导作用。充分维护弱势阶层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对弱势阶层进行实地或异地安置,防治弱势阶层被完全过滤出去而导致“贫民窟”的产生。对于一些由于各种原因而走下坡路的社区,政府不应任其自生自灭,也不宜简单地用所谓改造的方式一拆了之,拆迁改造换来的是新的建筑,但丢失的是长期积淀下来的社区文化。国外学者主张用非贫民区化解决这个问题。这里的“非”不是在物质方面去否定贫民化,而是遏制贫民化趋势,“成功的非贫民化的过程是指有足够多的人愿意呆在这个地方,表现出对这里的依赖,而且也是指现实条件能够让他们在这里待下去。”??[1]?这种非贫民区化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的城市不能永远处在拆了建、建了拆的循环中,通过设施改造、提高服务等办法解决老社区的问题,应该是城市住宅建设中值得考虑的选择之一。当然对那些新形成的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的贫民区,可采取另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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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0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社区阶层化研究》(项目编号:10C023)的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田雨,女,汉族,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黑龙江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

【摘要】随着城市社区的变迁,我国出现了城市社区阶层化趋势。这一变化对于社会管理及带来了机遇也带来挑战,城市社区阶层化将有利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专业化和产业化以及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也将带来新社区的建设难题,加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这无疑给城市管理提出了新课题,要求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引和监督、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有效控制、遏制贫民区化,同时,注意调适各阶层的心态以及地位秩序,针对不同阶层社区采取不同的社会政策。

【关键词】社区阶层化; 社会管理

社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对其变迁和发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我国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收入分化和居住空间分离,社区的空间和内部构成要素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城市社区正处在重构的关键时期。在当前城市社区阶层化的发展趋势下,探讨社区社会管理的新机制对引导社区良性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城市社区阶层化的基本涵义及其表现

说起城市社区阶层化的概念,目前大多数人还比较陌生,但是如果提起今天我国大城市中已经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富人区”、“白领小区”、“高档社区”现象,相信人们并不陌生。虽然在我国城市中出现这种现象已有多年,但似乎还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所以至今还没有统一和确切的定义。为了讨论的方便,先做一个初步界定:所谓城市社区阶层化,指的是由内部异质性高的原生态社区向内部同质性高的阶层型社区转化,最终城市逐渐分化出一个个空间上相互隔离的地段或单元。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2 城市社区阶层化的发展趋势

虽然目前还未形成社区阶层化的普遍性事实,但它预示或代表着一种趋势,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这正是我们今天探讨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2.1 城市居民的收入分化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极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间层次的人群将进一步分化成若干层次。收入的阶层化虽然并不必然导致居住空间的阶层化,但它肯定是是前提。

2.2 城市商品房价格进一步分化。未来城市住宅建设肯定会扬弃今天这样千楼一面、百区一面的格局,无论是住房本身还是居住环境,都将实现彻底的分化,以满足对住房的各种层次的需求。尽管目前国家在采取各种政策和办法限制别墅区的开发,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但住宅品格以及和品格相适应的价格的分化是必然的。

2.3 社区的分化将更加明晰。目前我国城市的居民区之间虽然有差别,但除了一些特殊社区外(比如某些权力单位的家属区、个别的所谓高档居住区),大多数居民区的品格其实并无质的差别。差别更多的是体现在住房的面积和质量上。但未来的社区将会出现质量和品位的高度分化,不仅住宅的品格不同,而且小区的设施、管理、文化氛围将大有差别,真正的社区阶层分化而不是住宅阶层分化将出现。

3 城市社区阶层化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影响

城市社区阶层化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看。从积极的方面去看:

首先,有利于社区管理。相同阶层的居民必然会有更多的相通之处,相互之间也容易达成共识。这对于社区管理是一件好事。今天的社区,由于大多数处在过渡阶段,给社区管理工作造成一些困难。比如,社区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层次高的人不屑于参加,层次低的人没有能力参加。许多事常常因为众口难调而无法举办。而阶层化的社区就可多少避免这类问题。

其次,有利于社区服务专业化和产业化。今天的社区,由于成员的异质性,为了照顾大多数人的需求,社区服务业很普遍但层次低,专业化程度差,所有的社区服务大同小异,小而全,一些居民的特殊需求无法在社区得到满足,而同时一些有特色的服务因为居民分散、效益低下而无法开展。如果形成阶层化的社区,这类情形就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这种趋势一旦得到快速发展,对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我国目前的社区服务主要侧重于无偿和微偿的福利,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孤老残幼等民政对象,服务的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今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民众对物质、精神生活需求还将不断提高,这必然要求社区服务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和范围、扩展服务形式和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三,有利于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针对性。近些年政府对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不可谓不尽心,但有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一方面经费不得不“撒胡椒面”,一方面对社区的指导缺乏针对性,导致本来应该是高度多样化的社区建设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上下一般粗,左右一样大。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与社区居民没有分化有关。社区阶层化后,这类问题可以得到缓解,有的社区可以放手使其实现高度自治自管,有的社区则需要重点扶持,大力投入;有的社区重点抓好扶贫济困,有的则鼓励引导社区文化。

然而,城市社区阶层化可能给社会管理带来的困扰也不可轻视。主要包括:

第一,新社区的建设难题。阶层性的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似点多但相关性并不强,社区成员是“一盘散沙”,缺乏传统社区建立在业缘、地缘、亲缘基础上的那种有机联系和紧密关系,因此,尽管社区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素质不低,但社区活动不一定就容易搞。地位越高的阶层越不热心社区活动,这个“规律”已经得到许多研究的证明。所以,本文前面所说的“有利于社区管理”并不是绝对的,在社区意识的培养、社区活动的参与等方面,阶层性社区将面临新的问题。

第二,加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社区的阶层化形成封闭的阶层意识和社区意识,在阶层间发生冲突时,为了阶层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这不仅强化了这种封闭,同时也加大了认同性整合的难度。封闭的阶层及社区意识的形成又给不同阶层成员贴上了该阶层及社区的标签,使阶层间交往难度加大,阶层间的隔离又强化了这种封闭的阶层意识,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结果是阶层内部趋于平等,而阶层间的距离拉大。“在一个普遍存在不平等的社会,各个大社会圈的近似平等会抑制阶层之间的社会交往,因此阻碍这些阶层的整合”,“各社会阶层间的空间隔离会增强不平等对不同阶层的人们的交往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使社会整合愈加困难。

4 应对城市社区阶层化的社会管理机制建设

综上所述,城市社区阶层化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必然趋势,它给社区建设和城市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又带来诸多挑战。我们既要认识到城市社区阶层化趋势的不可避免性,同时也要求社会和政府以政策力量来控制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顺应城市社区阶层化趋势发的同时也保证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功能互补,互惠共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引和监督。这样才能防止住宅市场对弱势群体微妙或公然的歧视,确保根据居民的经济收人层次确定不同模式的住宅生产和消费。对高收入者按市场价供应商品房,不限住房的规格和面积数量;对中上等收人阶层供应微利、无利住房;对中等收人的工薪阶层,供应有一定补贴的解困房;而对根本没有能力购买廉价房的弱势阶层,供应一定数量的住宅,以低于成本的租金租赁居住,真正做到“居者有其屋”。

第二,要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有效控制。防止市场为迎合高收入阶层所谓对品位、环境等方面的追求而对城市稀缺资源的侵占和蚕食,以免引发各阶层间的不满和对立;政府应继续加大对高级住宅区建设的调控力度,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富人区”。这样做,不仅仅是从土地利用角度考虑,也是从社会后果考虑。在目前我国城市还存在大量贫困人口,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风险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放任住宅领域的两极化,存在着引发社会冲突的危险。

第三,遏制贫民区化。所谓贫民区化就是指一些社区由于居民的不断迁出而变得越来越衰败的过程。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城市还不是特别严重,但从发达国家城市发展的历史看,十分普遍。要强化在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中的指导作用。充分维护弱势阶层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对弱势阶层进行实地或异地安置,防治弱势阶层被完全过滤出去而导致“贫民窟”的产生。对于一些由于各种原因而走下坡路的社区,政府不应任其自生自灭,也不宜简单地用所谓改造的方式一拆了之,拆迁改造换来的是新的建筑,但丢失的是长期积淀下来的社区文化。国外学者主张用非贫民区化解决这个问题。这里的“非”不是在物质方面去否定贫民化,而是遏制贫民化趋势,“成功的非贫民化的过程是指有足够多的人愿意呆在这个地方,表现出对这里的依赖,而且也是指现实条件能够让他们在这里待下去。”[1]这种非贫民区化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的城市不能永远处在拆了建、建了拆的循环中,通过设施改造、提高服务等办法解决老社区的问题,应该是城市住宅建设中值得考虑的选择之一。当然对那些新形成的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的贫民区,可采取另外的办法。

第四,针对不同阶层社区采取不同的社会政策。对较低阶层及其社区采用更多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如由政府财政资助进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建设、建立社区文体活动基地、对社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低收入阶层型社区享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生存能力制度性保障;对高收入社区,则完全社会化,包括有针对性的征收用于本社区的公共管理及建设费用;对各级社区努力完善社区安全和综合治理机制,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或物业管理制度;推进社区自治制度发展,探索“两极政府,三级管理”模式;大力发展社区经济,通过开征社区税收来保证政府对不同的阶层社区调控并较多投向中下层社区,以缓和社区之间的紧张和对立。

第五,注意调适各阶层的心态以及地位秩序。尽管社区阶层化趋势在加快,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及我国现实状况,阶层型社区尚未形成发展的共识。更由于中下层阶层人数较多且拥有较多的区位,因而,就目前及以后一个时期而言,心态调适和阶层地位秩序认定尚需假以时日。这就需要设立较好的资源配置机制,努力消除制度性垄断;处理好城市化过程中老城区、新城区、郊区各区位段的发展与相对滞后问题;此外还要努力解决好社区阶层化进程中社会政策缺位、制度创新跟不上、整体发展思路不清晰等问题。要让政府有形的手和社区阶层分化自发的手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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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格化管理;项目创新;机制研究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所凸显的问题日益严重,不断要求有创新的管理方法。我国正处在转轨时期,面临着比其他国家更为复 杂的背景。我国基层治理也慢慢得到重视,网格化管理是近年来新兴的社区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以街道和社区来划分层次,划分若干网格单元,从而提高基层社会管理的效率。网格在对网格化管理的已有研究中,研究者大多从政治、社会、法治等角度进行阐述,重点研究的是网格化管理对基层政治生态、社会组织培育、基层自治、法治建设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宜昌近几年实施了社区网格化的管理后,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绩,本文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分析了宜昌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创新之处,为各地的网格化管理提供很好的经验。

二、当前网格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网格化的泛化。 一方面,网格化管理的功能被无限放大,各个单位各个问题都胡乱套用网格化管理;另一方面,网格化管理的范围也被大大泛化,几乎每一个部门、每一个方面的工作都进行了网格化操作,制定了网格化工作流程图,安排了网格管理员。由于网格化范围的泛化导致的管理人员增加,进一步增加了人力运行成本、机构数量和设备资金的投入。

(2)社区“自治力”发挥不足。 社区的互动性能充分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使社区管理工作能更好的开展,使得个人与集体保持一致,网格化管理不能只是流于形式而忽略了本质是提高社区管理的效率,提高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积极性。现阶段社区网格化仍以“单向交流”为主,“双向沟通反馈”较为缺乏,居民参与性不高,不利于社区文化和和谐社区关系的形成。

(3)缺乏长效管理机制。 社区管理本来就是一件长远计划的事情,当前的社区管理工作中,许多工作常以临时性的、专项性的突击整治代替长效管理,导致网格化管理难以长远发挥应有的作用。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大都是重复性、专业性的,若都是以突击性的方式进行应对,所产生的管理成本将大大提高,社区管理工作的效率也大大降低。

三、宜昌网格化管理的创新模式研究

至2010年起,宜昌市总结了上海、北京等地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创新体制机制,借助政府机构直接购买服务的途径,为社区群众提供人性化和规范化的社会工作服务,了解民情、顺应民意、解除民忧、惠及民生,积极响应着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在新趋势下如何做好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的现实诉求下,宜昌市勇往直前、积极探索,创造出一条创新城市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新道路。宜昌探索的社会管理新体系被命名为“一本三化”,即以人为本,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全程化服务。

宜昌市将城区146个社区划分为1421个网格,每一个网格配备一位管理员,负责300多户居民的管理服务,遵循“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全面履行综合治理、信息采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民政服务、食品安全、城市管理七大综合信息服务职责。通过社区数字化平台,从而自上而下建立统一的新型社会服务机构和队伍,确保每个网格员上连职能部门,下接居民群众,实现横向资源整合和纵向信息畅通,初步形成了在册的108000名志愿者、1421个网格管理员、各职能部门,力量层层倍增的服务管理新格局。

(1)通过政府直接购买,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投递 。从二十世纪末我国引入了政府购买服务这一制度后,全国在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社区服务、居家养老、行业等多个领域迅速展开。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也面临着不可回避的问题,一边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严重存在着双方的职责不明、地位不等、欠缺能力、购买过程不规范、评估不合理、监督不到位、公共责任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另一边,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不多,并且其中的大部分还需要依附于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较弱的同时,提供公共服务的实践经验也存在不足。

如今,宜昌市针对这两个显性问题,开辟新的模式,提出和建构全新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也就是政府通过建立市社区网格监管中心和区网格监管分中心,跳过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这一环节,各区、街道、社区相应的建立网格监管分中心、网格管理中心以及网格管理站,直接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建立和维持这一模式,政府的公共责任意识得到了强化,转化政府的各个职能,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得到了提升,积极响应服务性政府建设的要求,通过社工专业化服务使得政府与百姓之间的距离逐步缩短,从而更好地避免了服务供给方的缺陷以及竞争性购买不足的难题,进一步实现公共服务投递的高效性与专业性。

(2)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 。当前中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一步步将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由原有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变成法制保障下的社区自治体制。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一种城市自治组织,主要是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却成为街道办事处的“一只脚”,具有“准行政化”的性质,成为名符其实的一级小政府,往往承担了上级部门“纵向到底”的职能要求。这种由上及下一层一层推进社区的建设体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型特征,也使得社区管理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在边界上不明朗,从而使得行政机构和居委会在同一性质的局面上。

正是秉承这一改革思路,宜昌市通过网格化的管理,带领街道办和社区管理职能变革。如今,该市城区的街道办都成立了便民服务、综治维稳和网格管理“三个中心”,与之相对应,原有的社区改革成便民服务、维稳、网格管理“三个站”,与此同时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网格管理员和社区志愿者“三支队伍”。在革新基层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政府基层力量加强了,部门分散资源整合了,社区服务水平提升了,将政府从越位、错位拉回到正位,从而最终使“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

(3)培育社区公众参与精神,促进社区信任团结 。当前我国社区规模较大,人口众多,在较大规模的社区,组织一次全体居民的活动是相当有难度的,并且参与到这么大规模的活动中,居民自身的有效性体验也不高。划小社区内的民主单位,是提高居民参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宜昌市通过在社区设立网格,创建了网格管理员这一重要的联系枢纽,将民主单位划小,网格内住户居民之间的联系互动加强了,从而社区居民与社区利益的关联度也增强了。实践证明,交往越密切,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就越强。网格员积极调到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志愿者力量,开展有特色的文体活动,以此加强与居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例如,社区开展的广场舞活动以网格为参赛方阵,网格员为方阵组织者,广泛发动群众,许多退休老人、年轻上班族从高楼中走出来,加入到社区活动中来,增加了社区居民之间的信任团结。此外,社区居民还可以主动将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社区中的隐藏的隐患告知网格员,使居民身边的琐事、烦心事通过他们成为政府案头的大事,激发了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形成了市民与政府良性互动、互促的格局,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阎耀军.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特点及启示[J].城市问题.2006(2)

[2] 张康之.对“参与治理”理论的质疑[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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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纠纷 多元化解决机制 法文化理念

【中图分类号】C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0-0009-02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点。社会转型期,社区纠纷呈复杂多元、频发突发、量多型广的特征。这些特征必然导致解决社区纠纷手段的多元化。构建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于有效化解社区纠纷,建设平安和谐社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需要相应的法文化理念的支撑,相关法文化理念的确立和强化是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

一 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其法文化理念

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在社区中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相互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区治理系统。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念强调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协调互动,以实现多元化的功能和价值。社区纠纷是发生在社区内的纠纷,主要包括社区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以邻里民事纠纷、家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以及轻微刑事自诉伤害案件等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应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辅。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应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自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解决机制。将社区纠纷尽量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途径消灭在萌芽状态,缓解法院的受案压力,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在构建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兼顾“和为贵”以及无讼的价值观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理念。这两种法文化理念,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及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 “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

儒家思想是中华法系的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主张“礼之用,和为贵”,认为和睦无争即为“合礼”,“无讼”即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中国传统法文化认为,诉讼即为“失礼”,是“教化不行”的结果,也是官吏德化不足和政绩不彰的表现。“以德去刑”,谓为上策。史上成康之治被史书溢美为“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孔子被推举为明教化,息讼端的典范。

《周易·讼卦》中对诉讼之害有清楚的说明。崇尚无讼的结果必然导致厌讼、贱讼,讼师职业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所鄙弃的。唐代以后的历代法典对讼棍滋讼行为都是严加禁止的。无讼、厌讼与贱讼的结果,导致人们鄙视法律、漠视法学。时至今日,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观念不强,缺乏法治思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表现都体现出无讼、厌讼、贱讼等传统法文化局限的影响根深蒂固。

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和谐、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调解息争。古人将调处息讼称为“和息”、“和对”。调解在我国古代历史久远,既积累了丰富经验,而且也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西周铜器铭文中,已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后的司法官大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两宋时期,民事纠纷增多,调处呈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臻于完备。我国古代调处适用的对象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是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长。

三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在西方,正义是一个为公众所熟知的词,但其概念并不十分清晰。罗马法典《国法大全》之一的《学说汇纂》第一编第一章“正义和法”辑录了乌尔比安《法学阶梯》第一编的一段话:“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法’(jus)的称谓从何而来。它来自于正义(justita)。实际上(正如塞尔苏所巧妙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正义即是善良和公正,而法则是正义(善良和公正)的体现。这是西方法律文化中对正义这一概念最具代表性的解释。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正义是西方法律所追求的理想,正义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和价值,正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卢梭和斯宾诺莎都认为,正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这是西方追求正义实现的一般途径和基本模式。

正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这是因为,公正和善良是正义的基本内涵,反映了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正义具有极大的社会普遍性,符合这一属性的唯有法律和道德。西方法文化认为人性是险恶的,正义的实现面临很多阻碍,而道德因缺乏强制力,难以保障正义的实现,唯有法律才能担此重任。

正义的核心是自由,对滥用自由的最有效的限制莫过于法律。人类社会中对正义构成最大威胁的是权力,而法律恰恰能制约权力。因此,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最合适的载体。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西方国家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古罗马在《十二铜表法》的基础上创制了具有深远影响的罗马法体系。近代西方各国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影响下,始终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来追求并付诸各国的法律实践。在所有的法律特别是私法领域,明确规定权利与义务,即使正义在法律中获得具体表达,也使正义在社会中得以实现。在近代以来形成的两大法系中,权利即正义价值观成为其中心。二是在法律之上建立以正义为目标的民主政体。民主政体必须建立在正义的法律之上,才能保障法律的民主性;只有民主性的法律才能保证正义的实现。三是通过司法实践来追求正义的实现。司法官是正义与非正义的裁判者。在诉讼过程中,当所有诉讼手段用尽后,司法官对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正义的裁决。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正义的裁决就是严格依法作出的裁决。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司法官可依据正义原则来挑选可资援用的先例;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司法官可依据正义原则作出新的裁决,以实现个案正义。在法律解释方面,两大法系中的优秀司法官对法律或判例所作的解释均是以正义为标准的。

四 两种法文化理念的例外情形

无论是中国的“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还是西方的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理念,都有其各自的例外情形:中国古代的“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众的实践行为,滥讼和缠讼现象在古代中国也是屡见不鲜。在西方历史进程中也同样存在反法治主义的传统。

日本著名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在其《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一书中对此作了较详尽的阐述。大木雅夫指出:“在研究中国的法观念时,千万要警惕很多学者对儒教作用的过度评价。当然儒教的影响巨大。但是如果如此偏重儒教,如此对儒教的德治主义作出过高评价,势必会直接推导出远东蔑视法和法学家以及与其通过诉讼不如通过调停来解决纠纷的理念。我怀疑这并不是远东法的真实形象,而是一种假象。实际上决定中国人思想意识形态的要素并不单纯是儒教,同样也包括道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如果不把儒、道、法家思想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难免有失公平。”大木雅夫在考察清朝现代化问题时指出:凡是民事纠纷原则上都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与此前多采用调停手段的传统,尤其是同明代这种传统相反,诉讼受到重视,甚至禁止将已开始审理的案件转为调停。因此,在当时的清朝,调停并没有被正式视为纠纷处理的重要方法。在谈到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时,大木雅夫指出:我已考察了旧中国的各种客观情况容易挫伤民众希望通过诉讼来判别黑白的愿望。尽管如此,中国为政者们还采取了抑制百姓所谓滥诉行为的立法措施,往往又通过地方官的告示来鼓励宗族和村落内部处理纠纷,借以刹住健讼之风,这一事实只能说明为政者满眼都是视为滥诉健诉的数量庞大的诉讼。这不就是民众连轻微的案件也要诉诸官府的强烈的权利意识的表现吗?而且这也是庞大的判例集得以形成的原因。

大木雅夫在谈到西洋反法治主义传统时指出:实际上,西洋也自始至终贯穿着相当显著的德治思想(当然这不是儒教的德治主义,而主要是基督教的爱的精神),存在对法律和法学家的不信任之感;而且这种基督教的爱的精神和对法律及法学家的不信任感,对西洋人的权利意识和西洋人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产生了微妙的影响。另一方面,上述精神和不信任感又同其他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促使近来法科大学的权威相对下降,并摸索替代诉讼的简易的纠纷解决方法。大木雅夫认为,“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意识并非只是西洋民众的法律意识。以下的民间谚语和格言,如“胜诉二十次者必成乞丐”“诉讼是无底洞”“诉讼会失去时间、金钱、安息和朋友”等,说明民众对法和法学家的不信任和对诉讼的厌恶。

大木雅夫指出:即使那些认为“法治主义”和“为权利而斗争”为西洋法特征的西洋法学家本身也充分承认调停的效用。另一位名叫达维的学者指出:在西洋,很多人反对耶林而承认调停的效用,认为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经济上,调停在许多情况下都要胜过一味追求法学家所谓的正义。大木雅夫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为了抑制诉讼和压缩旧制度政权下膨胀起来的司法势力而采用了调停前置主义,而且鼓励如果调停失败,则进入仲裁程序。

大木雅夫认为,调停、仲裁制度并不是东洋人的独创并仅在东洋适用的制度。本来,诉讼毕竟是以同当事人利害有关的纠纷为前提,并且是为处理该纠纷的程序。不能把诉讼视为是一种美妙的斗技,不论洋之东西,都会认为与其采用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的纠纷解决办法,不如采用某种简易程序。

不同的法文化理念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及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法文化理念各有不同,同时又相互渗透。在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中,两种不同的法文化理念应同时兼顾,不可偏废。但根据社区纠纷的特点,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因此更应强化公众的“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以最小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及时化解社区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范愉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高鸣、王兵.和谐社区的法治化建构[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

[3]于丽娜、聂成涛.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篇14

[关键词]教育共同体;农村社区教育;农民素质;管理机制;政府主导

加快培养有文化、有责任感、有上进心和公益心的高素质新农民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鉴于此,从2008年起,四川省郫县积极转变政府公共治理模式,在发现、开发农村社区教育新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构建农村社区教育共同体,有效整合了农村社区各种教育资源,初步形成了新农民培养的崭新模式。

郫县构建的政府主导型农村社区教育共同体是对教育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新农民素质培养体系的核心推动力。“教育共同体是区域教育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1]这种关系就是合作。它主张政府放弃垄断或独自包揽教育的传统做法,逐步退出微观办学过程,通过价值引导、资源配置、制度设计、信息服务、平等对话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生活中已存在于农村社区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会协会以及个体成员等教育力量,构建别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教育自治组织。经过近三年的探索和实践,郫县以政府主导为核心的农村社区教育管理机制改革和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全面提升农民素质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具有借鉴意义的实践经验。

一、树立大教育观,发现农村社区教育新资源

这里的“发现”在郫县农村社区教育管理机制改革探索中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含义。从动机层面分析,它体现了“大教育观”,认可“学校教育”只是“教育”的“冰山一角”,[2]带着对“教育”等于“学校教育”的批判意识才可能去发现农村新教育资源,即一切可被开发利用来实现农村教育价值的社会因素和条件;“发现”又相对于“主办”而言,它是政府主导的核心理念,是放弃垄断和独自包揽农民教育责任的开端,充分体现了有限政府和新公共治理理论的核心理念;从结果层面上分析,发现30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经济基础变化、形成的教育发展新资源和新形式是构建农村社区教育共同体以及全面提高农民素质的基础性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农村社区教育发展的规律,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农民素质提升政策。

通过对郫县165个村或社区教育状况的调研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地区积聚了丰富的可供开拓的新教育资源,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各种村镇组织开展的社区文化活动,每村投资80万~150万元建设文化活动室或中心,仅此项建设全县投资超过2亿元,活动超过100项;二是农村的社会服务体系,如就业保障工作站、便民服务站;三是党政部门的社区教育宣传与社会服务,全年举办活动达170项,如“警校共育”、法制学校、妇女学校等开展的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四是县级群团组织,包括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保委、老龄委等,积累了丰富的、有价值的教育资源与经验;五是驻农村社区的企事业机构,尤其是驻郫的19所大学与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开展了大量的社区教育活动;六是高校学生志愿者和NGO志愿者密切关注农村社区教育,仅西部大开发“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就有330名志愿者在开展农村社区教育服务,同时每年超过6000人次的大学生志愿者与农家和农户开展结对帮扶。新教育资源的发现与大教育观的普遍树立是分不开的,反过来又促进人们对大教育观的理解更加深刻。

二、基于利益共振,创建农村社区教育共同体

在对郫县广大农村地区的非学校教育资源和形式的进一步细致分析后,我们发现不同的教育主体有着不同的行为动机与利益诉求。政府部门开展农民教育活动的出发点是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例如公安与司法部门开展的“警校共育”生存教育活动以及法制学校开展的普法活动等。NGO及其志愿者,如成都河流协会在安龙村开展的以“绿色学校”为主题的环保教育活动,他们的动力则主要来源于成都河流协会的章程规定和志愿者对环保工作的热情;驻郫县19所高校学生志愿者以轮岗的形式在社区开展各类有利于农民素质提高的教育活动,其内在动力一方面是承担社区服务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培养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部分有社会责任的盈利企业,如高福记公司通过举办不同形式的活动对农民开展卫生行为习惯方面的教育,其是基于自身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主要目的是培养具有良好卫生习惯的合格劳动者。村级组织,如中国农家乐发源地郫县农科村,运用村规民俗广泛教育村民,其主要动机是维护和传承地方经济、文化活动模式与准则。

面对不同利益诉求的社区农民教育主体,政府如何有效地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是沿用传统教育管理模式努力寻求同一,还是另辟蹊径创新履职方式?经过不断地思考与探讨,我们认为,农村社区教育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与形成农村社区教育发展的合力之间并不冲突。为此,我们有选择地学习、改造了诺瓦克尔医院的倒金字塔型,[3]最终形成了政府主导型农村社区教育服务模式,即政府有效推动农民素质提升的方式。

在创立的郫县政府主导型农村社区教育共同体模型中,工作运行机制发生了方向性变化:农村社区教育主体成为“老板”、成为社区教育的“发动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来设计并开展各种各样的社区教育活动;正式的公共教育机构(主要是学校)不再充当主导或领导的角色,而是强化了其配合和服务功能;政府在该模式中则充当“机长”的角色,只要农村社区教育主体合法、教育目的与内容不违背国家政策与法规,政府一般不干预各教育主体设计和实施的具体教育活动。政府高度信任教育主体的能动性,对各种社区教育活动不设定系统、刚性的考核指标体系,但重视受教育者的感受与评价,如受教育者有不良反映,则聘用专业评估组织予以客观评估;当社区教育主体提出某种条件要求时,政府才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资源优势予以帮助和扶持。

三、尊重农民意愿,建立社区教育和谐新关系

通过社区教育提高农民素质,本质是一种教育活动。因此它也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应在政府的主导下,在教育主体与农村居民之间建立和谐的教育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发挥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行政权威优势,又能够充分调动社区组织与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农村社区教育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分析,要追求农村社区教育关系的和谐与效率,仅仅考虑农村社区教育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够的。因为作为受教育的农村居民对于自己接受什么样教育以及怎样接受教育有无可争议的话语权,他们有权利根据自己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表达自己的教育需求并得到满足。为此,无论是政府还是社区各教育主体都应当学会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当做出某种妥协以换取农村居民的信任与支持。

以成都市河流协会为例,它最初进入郫县农村社区的目的是保护河流并研究城市生态与河流保护之间的关系,提升农村居民环境意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于是,他们前期开展了系列调查活动,旨在了解村民对于环保教育的需求。但是,调查结果却大大出人意料:村民的一致要求是想学跳舞,而不是任何形式的环保教育。面对这种冲突与差异,河流协会最终选择了尊重与妥协。在政府等各种渠道的帮助下,他们将著名的战旗文工团请到农村社区,让高水平的专业演员给当地村民辅导,随后又举办一系列盛大的文艺汇演,请农民自编、自导、自演……很快,河流协会这种尊重农民意愿的行动给他们带来了“甜头”:通过文艺汇演交流活动,河流协会工作人员取得了当地农民的信任,农民朋友开始主动了解河流协会的组织情况、活动宗旨等,并开始了解河流保护的相关知识。

当然,河流协会等社区教育主体倡导的尊重不等于放纵。在通过满足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他们在无形之中推广了自己的环保主张、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村民的行为,为后期的社区教育活动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日前,郫县农村社区成为成都市河流协会进行环保教育宣传的重要基地,多个国际合作项目在县域内开展顺利,初步建成了绿色蔬菜生产基地,培养了一大批讲环保的高素质农民。另外,部分社区农民还走上了国际环保论坛,向世界展现了新世纪中国农民的新形象。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和谐农村社区教育关系的建立。

四、重新界定角色,赋予学校教育农民新职责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社区教育实践在“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教育”的命题下展开,[4]引发的是以学校为主导的社区教育研究路线,表现为家庭、社区对学校教育的配合。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区教育的独立地位在不断强大,而以学校为中心、采取课堂延伸的做法则不断地暴露出诸多弊端,如学校负担过重、出现学校话语霸权、教育活动与农民生产、生活相脱离等。在政府主导型的农村社区教育共同体中,我们不赞同以学校为中心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同时我们也不忽略学校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共同体的关系模式,考虑到学校自身的专业优势,我们支持学校以农村社区教育的“平等”主体角色承担社区农民教育的责任。在实践中,大家亲切而形象地用“侦察员”、“秘书”、“教练”来重新界定学校在农村社区教育共同体中的角色与作用。

“侦察员”角色,是指学校承担信息枢纽的作用。一方面以专业的视觉挖掘新农民所应具备的理想素质及其教育缺口;另一方面,努力挖掘、发现、寻找社区农民教育的新形式、新资源。

“秘书”角色,是对于教育共同体中的政府作用而言的。这一职能在乡镇一级的社区教育共同体构建最为典型,体现为学校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为乡镇政府制订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如在郫县安德镇,每年都由两路口学校制订整个镇社区教育共同体的活动计划,然后经社区教育共同体认可、批准后予以实施,该做法效果良好,得到了社区教育各方的认可与肯定。

“教练”角色,在某些农民社区教育主体有明确教育目标指向,但教育教学能力上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学校就自觉充当教育技能训练的角色。如在“警校共育”生存教育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学校就帮助公安部门设计出深受广大农民群众喜爱的教育形式(如电影观摩等),有效地提高了社区农民的法律素养。

五、发挥比较优势,建设农村社区教育系统工程

与正规的公共教育体系相比较,农村社区教育具有主体多元、方式多样、活动丰富、发生在特定社会环境、与具体的社区活动密不可分等特点。正是这些优势的存在,使得农村社区教育在提升农民素质的过程中,其所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为使其在新农民培养过程中提供源源不断的推动力,克服其偶发性与非系统性等弊端,郫县在建设社区农民教育系统工程上做了很多有益尝试。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由于农村社区教育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难以数量化的问题,是一个难以分解为低层次问题的社会经济系统。但运用软系统方法(SSM),把各试点社区构建教育共同体的探索,归纳总结为政府政策而行动,把社区教育共同体的实际运作与设想升华为“根定义”模型,以此指导各基层政府教育活动,再以现场会方式达成研究人员与政府的共识后推向全县。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建研制并固化,达到对农村社区教育全过程监督和约束的目的。

积极推广成熟工作经验。首先,确定试点农村社区。在全县选择10个镇的农村社区作为试点,按照教育共同体总体思路,各自围绕一个主题精心选择活动项目,一边研究活动一边推进工作。其次,从政府各职能部门入手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各试点农村社区现有的党团活动室、文化活动站、老年学校、法制学校、妇女学校以及家庭学校等资源同正规学校结成教育共同体,高校与企业的相关资源也配置到相应社区。教育共同体构建以后,以往政府各职能部门走过场似的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全部转变为依托学校进入农村社区的教育内容,增强了活动的教育意义。最后,以培养现代公民和新农民为重点,设计并开展社区道德素质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

建设稳定的社区教育队伍。第一,工作推进队伍,在政府机构内部遴选一批热心教育的同志组成教育共同体工作委员会。第二,专家指导队伍,以教育专家为主建立专家指导队伍。第三,志愿服务队伍,以“一村一大学生”计划的全职志愿者为主体,关工委老同志、驻郫县19所高校学生、河流协会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等志愿者通过教育共同体各类活动参与农村社区教育。教育队伍内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结构激发了队伍的活力和激情、增强了队伍的创造力和战斗力。稳定的教育队伍是不断深入推进农村社区教育、提升农民素质的核心力量。

参考文献

[1]柯玲.农村教育共同体构建――基于成都郫县的探索和实践[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5.

[2]项贤明.泛教育论――广义教育学的初步探索[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