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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

篇1

关键词:建筑、装饰工程、监理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1.1 实现业主的意图和目标

监理方为实现对建筑装饰的意图和目标, 对装饰监理应从设计监理开始。建筑装饰工程没有现成的产品, 而是在装饰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业主往往先对装饰工程有一个构想及在投资上的限额, 但如何有效地实现, 即实现投资、质量、工期的最优控制目标, 这就需要通过装饰监理这一环节。因此, 装饰工程的监理极为重要, 决非可有可无, 否则难以实现项目的三大控制。

装饰工程中各种构件、配件, 装饰材料的型号、品种、产地、标准类别众多, 同一品种材料、设备的价格相差较大, 有的达数倍甚至十多倍。所有这些, 正是装饰监理的任务, 并且应从装饰设计监理开始。

装饰设计不同于建筑设计的特点是前者追求装饰工程的整体效果与细微处理的完美与统一, 设计与选材、采购、施工过程, 甚至每个细节均切切相关,设计人员与监理人员随时在现场指导, 观察装饰过程及其效果。设计人员如发现需要修改、 变更设计,即与监理人员、 甲方代表协调好并遵照程序履行一切计价、签证等手续。

1.2 处理建筑装饰与主体结构等的关系

目前不少建筑物发生的火灾,其中装饰工程错误是重要因素之一。如违反建筑及防火规范, 随意更改建筑平面图,一味追求单纯装饰效果, 随意堵门、扒门, 使原有的安全、防火通道、设施取消或更改,在装饰工程中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均是火灾的隐患, 特别在公共建筑中更应重视。由于片面追求装饰效果而改变原有结构的承载或不合理的更改所致。由于专业的局限性, 此类现象亦是难免的, 要求专业装饰公司能掌握其他专业知识, 也是不现实的。然而,拥有各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理公司, 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或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1.3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必要性

根据以上所述装饰工程的种种特殊性及其相关专业的关系, 以及装饰工程的质量、投资、标准、材料及进度均密切相关, 装饰设计与施工环环紧扣,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是十分必要的。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内容与方法

2.1建筑装饰工程监理内容

建筑装饰工程可以按各部分工程来划分, 也可按各施工过程及工种来划分。如抹灰湿作业、油漆;饰面板安装; 铝合金门窗、幕墙; 楼地面; 木作业等是按施工过程及工种来划分。此外, 卫生间和厨房在建筑装饰中占有较重要地位, 特别在面广量大的居住建筑中, 由于它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故另列专章; 灯具在装饰工程中亦较突出, 尤其在高标准装饰的重要部位, 如门厅、大堂、宴会厅及公共建筑物的迎宾部位,单列章详述。

以上所述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主体,在这些主体中首先要了解其施工方法与过程, 监理工程师要掌握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法, 装饰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型号、规格和质量, 级别必须严格核对。驻地监理工程师亦应掌握和了解其价格, 要与设计师及监理经济师密切配合, 使设计、施工、预结算三者一致, 以免脱节。

现场监理工程师对装饰对象的监理三大控制中应以质量为主, 除上述施工方法, 材料设备质量严格检验、核对以外, 应掌握装饰对象的质量检验方法与标准, 以及施工全过程和维修。特别应指出, 监理工程师对装饰工程的维修, 除保修期间外, 对日常维修、清理、保养等要提出操作规程, 让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按规定方法持续进行。经常有许多高级装饰工程, 业主耗用较多的资金完成后, 由于使用、维修、保养不当或重视不够而丧失应有的功效。

2.2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方法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别于一般的建设工程监理, 这是由于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互相参合的特点所决定。

在业主对本装饰工程要求的效果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首先掌握该工程的建筑、结构、 水电设备安装等全部施工图并检查已完成的全部工程。对业主的装饰意图、构思及其功能有深刻的领会之后, 监理工程师以经济、实用、美观并满足必要的功能为原则, 与业主反复讨论、研究后, 得到本装饰工程的标准、水平及内容细目,并提出!装饰工程设计要求∀文件。

监理工程师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 协助业主优选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对于大型的、 标准高的装饰工程设计,要通过设计竞选,优选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

业主对装饰工程的要求往往只从概念性提出。装饰设计监理工程师首先应是建筑装饰设计师, 他从经济性、艺术性及功能效果全面出发,将装饰工程要求从技术、选材、工艺上具体化后, 以书面形式向装饰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过程中予以讨论、研究,达到本装饰工程设计的最佳目标, 并且使业主满意, 避免装饰工程完工后, 业主不能接受造成返工而遭受的损失。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质量评定和验收

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的耐久性不能要求与主体建筑结构相同而成“百年大计”,它以实用价值及时效价值为前提,本着保护主体结构,美化室内外环境,提高工作和生活环境质量, 在一定投资额度内实现的目的。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适应范围,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为合格与优良两级。它的评定内容为保证项目、检验项目和实测项目。工程质量的验收,是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依照评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手段对工程分阶段进行质量认可的过程。一般分为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主持单位工程验收。统计其质量等级 结合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及观感质量评定,使用功能评定,决定单位工程是否达到合同标准和能否通过验收。总之,整个验收过程要有科学性。

结束语

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罚则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二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

前 言

近几年,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质量问题仍然不少,大量质量通病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且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工程质量的滑坡,会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直接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如何搞好控制好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一、概 述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的主要内容

监理与施工方一起对图纸进行会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其可操作性做出总体评价,对施工方案中不可取之处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检查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的质量,并做好必要的测试和监控。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序要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单项施工组织设计,实施预控措施。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确保隐蔽工程按设计要求施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内容繁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

1、建立和完善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2、审查承包者的资质,确认分包商;

3、确定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

4、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

5、施工机械质量控制;

6、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控制;

8、质量缺陷(事故)的处理。

三、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组织机构和特种技术工种人员相应证件是否齐;(2)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3)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4)施工部署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5)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物资采购

采购物资应符合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相关法规及承包合同要求,如果项目部另有附加的质量要求,也应予以满足。对于重要物资、大批量物资、新型材料以及对工程最终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物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可供选用的供方进行逐个评价,并确定合格供方名单。

3、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分包服务对各种分包服务选用的控制应根据其规模、对它控制的复杂程度区别对待。一般通过分包合同,对分包服务进行动态控制。评价及选择分包方应考虑的原则:

(1)有合法的资质,外地单位经本地主管部门核准;

(2)与本组织或其他组织合作的业绩、信誉;

(3)分包方质量管理体系对按要求如期提供稳定质量的产品的保证能力;

(4)对采购物资的样品、说明书或检验、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四、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这个阶段是工程的主体开始实施阶段。承包人按规定的施工方法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实施工程,以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这个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主要有:

(1)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是否按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各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各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混合料配比要求;

(3)对每道工序施工后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4)对施工中产生的工程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后才允许承包人继续施工。在施工阶段中,监理人员主要应抓住“检查”这个环节,尽可能增加检查时间,加密检查点,使检查工作达到足够的广度和深度,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已出现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责令处理改正。

五、验收

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要督促承包商及时划分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并报监理及业主批准。这样作为日后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打好基础。不要等到工程全部完工后才予以划分,这样不利于施工过程中及时开展质量评定及施工质最管理资料归档。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如地基基础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划分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后,质量管理目标就明确了,承包商质量管理目标也有了。对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监理应力求做到各工序加强事前督促、控制关键点。确保事后验收一次性通过。但是质量验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难于坚持,常常会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形象,最好应以监理验收评定分数为依据来奖优罚劣。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各方对质量验收工作的重视。

六 结 语

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高度重视监理对工程质量的作用,运用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将影响质量的因素尽可能消除,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参考文献

[1]樊杏飞.论建筑工程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J].大众科技,2006.

篇4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 控制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建筑工程项目从筹建开始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参建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它具有受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目前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事后表面上看质量尽管很好,但是这时可能混凝土已经失去了强度,钢筋已经被锈蚀得完全失去了作用,诸如此类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终检时是很难通过肉眼判断出来的,有时即使使用了检测仪器和工具,也不一定准确的发现问题。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有密切联系的不仅仅是建筑的使用者,而是整个社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关绿化、环保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建筑工程项目在业主建设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athod)和环境(Enviornment),简称为4MIE因素。

1、人员因素。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而规划是否合理、决策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符合所需要的质量功能、施工能否满足合同、规范、技术标准的需要等,都将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泛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工程工程的质量。

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如电梯;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如各类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等,简称施工机具设备。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

4、工艺方法。工艺方法是指施工现场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如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后者如施工区段空间划分及施工流向顺序、劳动组织等。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的确定等;周边环境,如工程邻近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

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控制

1、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施动态控制。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过程和管理过程的有机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随时间、地点、客观条件、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是动态的控制。是指从空间上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子项目,直至每一个设备零件,都要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水平。

2、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所以,要重点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3、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业主的质量责任

项目业主要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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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的建筑工程及工程监理;工程监理的现状;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改革方向

Abstract: The product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he basic 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and development,. The main content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s to control the project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period and the period of quality. A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collaborative work between the relevant units. This emerging industr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not only improve our construction industry product quality in a certain extent, and the whol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ystem, although there have been some successes, however, the industry itself also has many problems, only when these problems are solve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dustry to develop toward a healthier direction,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can have faster better development.

Keywords: China's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tatus;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in our country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在飞速的变化着。而建筑工程监理已经成为了建设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保证工程施工效益和施工质量的关键所在。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以来,不仅促进了工程建设的效益,保障了工程的质量,而且还推动了有效的推动了监理行业的优化与个性,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1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业主通过施工的过程中对相关单位授权,让其能够按照相关合同 、法律 、法规以及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管理和综合控制,而且对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应用过程。工程监理不仅确保了建筑工程的实施质量,同时对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整个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是监理师,监理师的地位是整个工程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工作中,只有通过监理师的认真工作,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且在此基础上利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主来进行管理工作,才能够似的工程项目效益能够达到相关工作的标准。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中,需要充分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特点进行充分考虑、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监理制度,让监理工作有充分的实践意义。建筑工程管理人员须具备管理、技术、法律与经济四方面知识,除了熟知并解决本专业的设计与施工管理的技术问题之外,还应该对本专业的大概预算与招标标底进行编制,同时能够制定、洽商和管理工程合同。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学历,广泛的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工程建设和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工作是以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我国国情为基础进行综合处理和完善的模式,并且在目前能够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革新与创新。

2 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从实施建设监理制度的工作以来在得到不错的市场效应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得出的一些成绩是: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理法规和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确保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合法化,同时也确立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经过13年的监理实践和工作经验的总结,现在我国部分监理企业已经具备了监理各类技术复杂工程的能力。如,高达420.5米,地上88层,列中国第一,亚洲第二,世界第三高楼的上海金茂大厦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均达到优良等级,中心位移偏差最大一层仅为2毫米,垂直度偏差小于1.26厘米,大大低于规范允许值。在1998年世界和美国60多项结构竞赛中,荣获“1998年最佳结构大奖”。

待解决的问题是:由于我国监理制度起步晚,旧有的监理制度不适应现下的工程现状,也给建设监理工作带来了束缚,监理的定位不够准确。有一部分业主对监理工作有太多的干预,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工程监理市场由于目前还是缺乏高素质高智商的人才,所以还是处于不规范时期。 在监理工程实施的过程当中,由于监理企业承揽业务,恶性竞争,压低价格,导致监理费的收取在不断的降低,过低的监理费使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大大降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监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在慢慢降低,从而,导致了专业的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久而久之,使得整个工程监理行业得不到一个很好的、快速有效的发展。因此,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因为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有些只是经过简短的培训就上岗,有些还是应届毕业生或者转行来做监理的,对监理的理解并不深刻,甚至只停留在表面,对监理工作的程序也不慎了解,所以,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

建设工程施工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质量问题,建设工程监理的重点是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质量的监理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过程中,质量问题经常被发现,如,所选择的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及时对施工材料进行相应的抽样调查,不能保证各项指标都达到施工的要求,从而出现质量问题。

工程监理权限仅限于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的周期包括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施工招标的阶段以及保修阶段,所以,工程建设监理的制度应该贯彻整个项目的始终。但是,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之后,工程马上开工,这回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的前提下,就开始监理,这样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展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的执行监理任务,不要让监理在整个工程当中只是一个摆设,监理人员也要时刻监督自己,不要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导致监理单位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责,使整个监理团队起不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存在着太深的个人利益关系的监理团队,不利于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

3 工程监理缺陷的解决方法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只要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同时要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很宽阔的,要勇于挑战,抓住改革时机,相应的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首先,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水平。针对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人员素质低,准入门槛低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提高监理人员的准入门槛。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律规定所规定的资质证书,必须为专业学校毕业等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公司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工程监理公司的硬件和软件水平定期进行审查和考核,要求保监单位以自己所具备的相对资质能力去承接工程任务。政府必须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和考核,新的技术知识,新的管理手段能让他们及时了解,可以更好的完成工程监理工作。监管监理人员能够不滥用其监理职权,不随意向承包商索取报酬,防止欺骗行为的发生。

其次,完善整理制度,使其有法可依。国家应该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相关责任和所行使的职能等进行详细的制定,对不同等级监理工程的职责及监理水平等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监督,从而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水平。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在之后进行认真总结和思考。另一方面,还应该对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相应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重新界定。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理法规。

其三、认真履行监理工作的任务,一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往往标志着一个工程监理团队的好坏,也说明了监理人员是否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规程和是否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着用数据说话。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很好的保证一个工程的质量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这样不仅维护了业主的利益,也维护了施工单位的利益。要确保工程质量事故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就要进行事前控制,尽可能避免由于疏忽可能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从而保证施工质量。做好建设工程监理记录也是整个监理工作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者要详细地记录每一天所做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和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这样一旦发生争执,这份记录就会成为一个强力有效的凭证,能够很好的解决争端问题。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程序,是避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程序进行而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步骤。

4 结语

工程监理作为一个行业,为中国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还缺乏必要的专业研究和理论指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信誉的建立,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建筑管理体制将会更加完善,管理水平也会朝着一个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英.浅究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现状与解决方法[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03:199

[2]帅银红.国内建筑工程监理现状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21:97-98

篇6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篇7

关键词:监理平行检验质量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平行检验是监理控制质量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对监理人员提出了平行检验的要求,但是对平行检验项目没有细化,各地质监站对实体与平行检验的要求也不一致,对监理平行检验没有统一标准,缺少规范的平行检验记录,部分监理人员对平行检验理解的不深刻,平行检验工作的不规范,加大了相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对平行检验的规定,探讨监理运用平行检验的质量控制方法,共同行参考。

1、学习规范、法规、规程对平行检验的释义

1.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2条术语平行检验的释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中3.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第9款规定: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5.4.6款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3北京市地方规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 )第2条术语2.0.9款平行检验的释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中9.1.5款规定:住宅及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应由监理单位采用回弹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样测试。

1.4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包括《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表 C7-1)、《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表 C7-2)、《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报告》(表 C7-3),缺少《回弹法混凝土强度测试记录》;《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虽然有回弹测试记录,但是没有存档要求。

2、平行检验的认识

2.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平行检验的核心内容是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文要求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已基本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平行检验的要求。

2.2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平行检验的核心内容是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进行平行检验。测试应选择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的2%,且每强度等级不少于5件。

平行检验由监理单位采用回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样测试,原则上每层进行一次,当采用流水施工方案时应分段进行,并应在平行检验记录表注明划分流水段的层次及相应轴线范围,在建筑结构工程完工后、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监理的混凝土回弹试验的平行检验记录是质监站的必查资料。

3、平行检验需要注意的问题3.1 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现行国家规范、地方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平行检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范围、程序,针对质量控制过程中进行平行检验相关事宜达成共识,避免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矛盾或争议,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平行检验必须在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标准)自检(合格)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依据相关标准),项目监理“机构”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

3.3平行检验是监理控制质量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检验、检查方法,必须按照规范规程要求进行,在检查、检验工作中起到严格控制作用,使每一项监理工作都有可靠依据,各项评价指标真实、准确,符合标准要求。

3.4 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平行检验,还要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平行检验情况。

3.5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及时对平行检验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体现监理人员质量控制工作的深度和细度,反映监理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4 混凝土实体与平行检验的监理要点

4.1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与平行检验。

4.2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结构实体检验内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4.3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的试件强度作为结构实体强度检验的判定依据。同条件试件应送至见证检验单位进行检测。

4.4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4.4.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C20及以上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4.4.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4.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4.5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4.4.6混凝土结构实体同条件试件养护时应进行测温并记录。

4.5 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由施工单位委托见证检测单位实施。

4.6当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强度的检查结果和平行检验混凝土强度推定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107—2010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判定为合格。

4.7 同条件试件、保护层厚度检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填写《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向监理的单位报验。

4.8 监理人员按照规程要求使用回填法对混凝土实体进行平行检验,混凝土强度回弹平行检验结果低于设计值1个等级,判定为平行检验不合格。

4.9 监理的平行检验与施工单位实体检验结数据有较大偏差时,应共同重新检测找出原因后,对相应楼层重新进行自检和平行检验。

4.10当结构实体检验和平行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检测。

4.11结构实体检验和平行检验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5 电力医院改扩建项目门诊医技病房楼地下混凝土结构平行检验实例简介

5.1北京电力医院改扩建项目门诊医技病房楼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甲1号院内,建筑面积为119720㎡,其中地下为:68720㎡,地上为51000㎡。

地下部分划为A、B两区,其中A区为纯地下车库,共5层;B区分主、群楼地下共4层。±0.00m相当于绝对标高47.4m,基础底标高为-22.2~-23.3m。结构形式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备注:地下室护结构、水池均为抗渗混凝土,其中基础底板及A区地下五层和B区地下三层抗渗等级为P10;其他部位的设计等级均为P10

5.2 地下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统计表

5.3 每层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数量统计表

5.4 监理平行检验检测件数量及结果

5.4.1 依据每层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数量统计情况,确定每层每个流水段每种构件均选取1件进行回弹平行检验,满足规程检测数量的要求。

5.4.2检测件数量统计表

备注:框架柱、剪力墙C5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未进行回弹平行检验。

5.4.3 监理人员对地下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使用回弹法平行检验,共检验了182件,检测的强度等级均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

6 结束语

篇8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施工技术;施工技术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各地区建筑工程项目也在逐渐的增多,而现代建筑工程也不再是简单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施工,我国建筑工程正逐步向科学化、高新化、智能化、全能型的方向发展,这对于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监理工作是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必须加强对施工技术的监理,并且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

一、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态势

1.现状

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是社会上却出现很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师和监理技术人员,地方政府的区域性保护主义还很严重,对于监理人员素养的培训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还比较大。

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还有待提高。许多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从事一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大多都是未经过专业的监理知识培训或者是培训过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岗,有些甚至是一些离退休的老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错误的人物监理知识关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并不了解监理真正的所有内涵。而且他们对现今的法律规范也不甚了解,对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缺乏。而这些恰恰都是一个监理人员最需要了解的知识。

2.未来发展态势

2.1逐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用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来促进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重点探讨和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得坚持以高新技术作为导向,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经济规律。

2.2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

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都层出不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正规化的高要求。

2.3完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

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提高。

二、在现代监理机制下,施工技术的管理

1.监理人员自身对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态度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重要性,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气候、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术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确保将每一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受控范围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计划理念和工程奖励要求,才能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不过,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开展有效的施工技术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操作,进而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技术的主要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以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弊端和缺点,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整理成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及时发送给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便于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严把工程施工技术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还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设计理念和整体目标,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三、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创新的关系

1.二者相互促进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二者相互促进。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态势,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加大建筑工程监理自身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通过一系列建筑工程监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创新施工技术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来讲,工程的质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术先进则也极大推动着建筑工程行业,对于工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次,从工程进度方面来讲,二者的结合对于工程的进度是一种有力的促进。只有工程监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证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创新,施工技术改进创新则会节约成本增加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付出,从而加快了工程的进度。现代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强化和促进,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2.二者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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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工程建设的发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咨询等交易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住宅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市场管理,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建筑市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

建筑市场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遵守制度,热情服务,不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刁难、卡要、勒索,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颁发资质证书。

(一)工程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安装;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招投标;

(五)咨询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上述所属企业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

第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应当晋升的予以晋级,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级。

逾期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资质等级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设计图签。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大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其他项目应当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个人;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咨询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几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方法实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工程中的特殊专业的招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方可承包任务。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任务,不得越级承包任务。

第二十条  承包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没有分包权的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电、消防等专业队伍或部门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本专业建设工程。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投标活动。

省外、境外公司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两个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到省外、境外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出省经营的,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办理出省证明;出境经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省外、境外进入本省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省建筑市场的法规、规定,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省手续,并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财政、物价、建设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监理资格后,可以自行监理。

工程监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计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按国家规定划分的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

(四)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五)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实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工期、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交易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取费标准,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借、出租、涂改、转让、伪造资质证书或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将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分别发包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三)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处以不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因前三项原因之一的受罚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包任务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倒手转包工程的,处以转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三)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四)外省队伍未办理进省手续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五)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委托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对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对监理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妨碍建设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干扰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承发包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建筑市场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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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状

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是社会上却出现很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师和监理技术人员,地方政府的区域性保护主义还很严重,对于监理人员素养的培训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还比较大。

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还有待提高。许多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从事一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大多都是未经过专业的监理知识培训或者是培训过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岗,有些甚至是一些离退休的老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错误的人物监理知识关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并不了解监理真正的所有内涵。而且他们对现今的法律规也不甚了解,对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缺乏。而这些恰恰都是一个监理人员最需要了解的知识。

1.2未来发展态势

1.2.1逐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用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来促进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重点探讨和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得坚持以高新技术作为导向,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经济规律。

1.2.2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都层出不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正规化的高要求。

1.2.3完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提高。

2在现代监理机制下,施工技术的管理

2.1监理人员自身对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态度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重要性,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气候、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术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确保将每一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受控范围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计划理念和工程奖励要求,才能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不过,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开展有效的施工技术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操作,进而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2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技术的主要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以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弊端和缺点,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整理成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及时发送给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便于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严把工程施工技术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还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设计理念和整体目标,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3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创新的关系

3.1二者相互促进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二者相互促进。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态势,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加大建筑工程监理自身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通过一系列建筑工程监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创新施工技术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来讲,工程的质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术先进则也极大推动着建筑工程行业,对于工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次,从工程进度方面来讲,二者的结合对于工程的进度是一种有力的促进。只有工程监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证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创新,施工技术改进创新则会节约成本增加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付出,从而加快了工程的进度。现代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强化和促进,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3.2二者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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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现状;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目录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所进行的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

建筑监理制度的试运行在我国是从1998 年开始的,市场效益十分突出。因为成绩突出,所以一系列的监理行业法规和条例在我国相继出台,同时为了适应一些地方在建筑监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许多地方政府结合当地自身的特点也制定出了适合自己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使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合法化及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全国各地被确定下来。正因中央及各级地方对建筑监理业的大力支持,从立法和制度上日趋完善,同时监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也取得很大的进步。

在我国建筑监理业高速发展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建筑监理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我国建筑监理业还有一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在运行,这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就极不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建筑业的发展,反过来这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同时也束缚了建筑监理业的健康发展。业主单位人员因为双方位置不同的原因对监理人员不屑一顾甚至是怀疑;再有就是建筑监理业自身的问题,如自身的资质太低、门槛过低等等。为了进一步促进建筑监理行业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必须首先正确对待和认识我国建筑监理业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

二、监理行业在我国建筑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监理市场未完全实现真正的招投标制度

虽然国家发文要求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开营利性公司,但是许多监理单位原本是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分离的公司,许多关系上与前者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许多单位会利用相关人员的职权对建筑监理单位市场行为进行干涉、越权或者相关的阻碍监理行业良性发展的手段; 同时有些地区搞地方保护主义、出现非法的不正当竞争。

2、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该做的没做够,该给的没给到,不该的却担着。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面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监造等内容服务却基本不涉及。正因为如此,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正是由于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出范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的时候直接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

3、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国际上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不仅仅要懂得技术,还要熟悉经济、管理、法律等知识,而我国的监理队伍素质却普遍不高。大多数监理单位人员并非科班出生,多是以前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一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有的还是一些退休人员返聘回来进行监理工作。对监理行业的规范条例了解不足,有的甚至对监理工作产生片面的认识,以为监理就是帮助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还有些监理人员在道德素质上也偏低,对承包商方吃拿卡要,对业主方溜须忽悠。监理单位人员素质的差异约束了我国监理行业健康的发展。

4、监理市场缺乏规范性

招投标机制是我国目前在建筑监理行业中普便采用的一种方式,因为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如我国很多工程监理单位不是政府的就是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履行招投标过程中就必然存在非公平性竞争的事情出现,就会出现。从而也阻挡了其他外部及优秀的监理单位进入地方市场进行公开竞争。以上所说都是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在市场上不规范行为的表现。

5、监理单位资质过低

自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来,监理行业一改往日收费过低的局面。建筑工程监理的收益变得可观,很多地方单位或个人为挣得这一收益,采用临时组建监理队伍来接眼前工程。这些监理企业大多在技术、人员、资源上都严重缺乏;有些监理单位甚至没有真正的法人实体。这些现象导致了真正具备监理资质人员对监理行业的不信任。人才的流失让监理行业的发展步伐更为缓慢。

6、监理单位得不到真正认识

原有的建筑工程一般都是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二元主体结构,由于监理单位的进入,原有的二元结构被打破了。而现在,由于引进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有的二元主体结构被三元主体结构取代,建筑工程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合同制度的相结合,让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公司三者因为经济合同而密切联系起来了。虽然监理制度已经引进,但由于建设方所处的不同位置及不同想法,仍然存在部分建设方对监理公司不放心、有所顾忌,不敢完全放权,从而造成即便是签订了有效合同,但建设方对双方所签的有效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和委托还是将信将疑。正因为前文所讲的原因,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时间、成本"的有效控制到不到理想效果,权利使用受到制约。目前工程监理业甚至存在部分建设方虽然聘请了监理公司但出于对监理人员的不信任直接派自己人员凌驾于监理工程师之上,监理工程师处于有责无权的地位,造成监理工作风险大、地位尴尬。

三、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广阔的,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

1、监理市场应实现全面公开的招投标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市场应该引入招投标机制,实行公平竞争势在必行,有利于公开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监理机制的不公平竞争、暗箱操作等现象,缺乏信誉机制的约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要使监理机制规范化、公平化,就必须建立信誉机制,使那些信誉等级低的监理单位无法被社会所接受。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 ,国内监理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设法提高自己的信誉,具有良好声誉,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2、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监理制度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等规定。

3、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与技术素质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人员素质、准人门槛偏低的实际情况,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提高监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具体措施包括: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证书、必须为专业学校毕业等等。当然我们在选择从业人员的业务及技术水平的同时也必须注意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例如:在工程施工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书本上或以前没有遇到的问题必须认真总结经验,以方便在以后工作中再遇到类似事情可以提前预防或游刃有余的处理。保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单位资质是一个基本。

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包括对监理从业人员知识、业务能力、专业配套能力及经验的考核。工程监理单位往往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人员变动以及技术装备变动,因此其单位的资质水平也必须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就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公司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工程监理公司的硬件和软件水平定期进行审查和考核,随着监理公司的动态化发展重新给予监理公司资质等级评定,从而要求保证监理单位以自己所具备的相对资质能力去承接工程任务。政府必须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和考核,新的技术知识、新的管理手段能让他们及时了解,可以更好地完成工程监理工作。

4、加强监理市场规范化管理

为此我国已制定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而且这些政策在市场运作中的确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加强了建筑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虽然有成绩但不足仍然存在,比如前文所提到的政府政策,这些政策固然好但它只是在宏观上对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我们必须把一些制度细化,从微观上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因此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必须结合自己当地特色,在遵循国家制定的宏观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出地方工程监理业市场的相应管理条例,从而推进各级监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市场主体的规范性,努力做到有效保证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如:对监理单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招投标法》来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直接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好委托手续。

5、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正确定位

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但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签订了委托合同,他们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往往不能充分理解这种合同关系,认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己作为“监工”,监理人员应该事事遵从业主的意愿,这就导致了监理工作不能充分体现监理人员所应有的权利,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从而限制监理人员发挥的业务水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业主与监理人员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监理有权坚持自己正确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指导。若业主过分干涉,这将是一种侵权行为,监理代表应明确自己的权利所在,坚持自己公正公平正确的行为,以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正当利益。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理认识培训,明确监理工作的职责和范围,这将有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有利于促进监理工作独立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进步。

6、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结束语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获得最大投资效益,使工程监理健康、全面的发展。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监理分工和作业,同时监理工程师需要根据自己的指责和义务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处理好业主、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三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关系。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只有根据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实施对策才能引导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做大做强,继而走出国门、走出世界,推动我国工程监理行业长远、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广超,刘春伟.小议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若干问题[J].科技信息,2008(20)

[2]黄哲峰.浅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J].工程管理,2009(37)

篇12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篇13

福建省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的基本政策(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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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监理市场不规范

一是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是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

1.2监理工作不到位

一是人员不到位。20世纪90年代以米,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管理不到位。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是监理权力不到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1.3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1.4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2解决问题的对策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是法规制度的完善。要想解决上文中所提高的各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鼓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二是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索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