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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的特征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物质文化的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物质文化的特征

篇1

这厚重的历史积淀,无疑是我们民族的先辈给后人留下的宝贵财富,同时这也是留给我们的一付重担。因为,保护的责任是那么重大,而保护工作的分量又是那么异乎寻常地沉重。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相当迅速,从2003年启动至今不到5年的时间,全国就已经确定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总数达1028个,并认定了代表性传承人777人。而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因为更多的项目正在运作中,更多的发现正在进行中,更多的认识正在形成中,更多的经验也正在积累中。

笔者有幸参加了本地的这项工作,并经历了从起始阶段到现在的过程,其间对许多具体问题进行过相对深入的思考,并通过进一步学习和实践,形成了一定的认识。比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界定,我们就应该根据以下三个突出特征,综合地去进行把握。

一、传承性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唇齿间倾谈的、纸页上流淌的、精神意识层面跳跃着的“活态”文化,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

文化是由物质和非物质两种形态构成,而文化的进化是传承和积累的结果。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化同样也是通过传承和积累来实现,其细致周密和循序渐进的过程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过传递实现传承,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的沉淀达到积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文化的自我选择、对文明的自主抉择。应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特定历史阶段,特定种群民族、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人民群众,世代沿袭所传承的结果。其传承过程,生动地保留并表现了这些人群的生存状态、生产习俗、生活风貌、伦理观念,并形成了对当时的社会形式、自然环境和等多方面的历史发展状况的反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依靠冗繁的传承载体和庞大的传承群体。其中,传承载体重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背景环境和社会环境,而传承群体离不开人们之间所依靠的“口传心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性的传承,包括礼俗仪式、岁时节令和社祭庙会等,主要是依靠群体性传承或者是家庭性传承而构成的传承链传承至今。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和民间知识等文化,一般是由传承人代代相袭而传承延续。一个优秀的传承人,既传承了先人的文化遗产,又以过人的聪慧,按照当时社会发展的节拍推动文化遗产的创新和发展,他对一个民族文化的延续起着重要的链接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手段离不开人的因素,传承人作为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传统文化传承的历史重任。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直接面对的是传承人的保护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为其提供生存和发展延续传统文化的环境和土壤,才能实现当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

二、“活态”显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个性和民族审美习惯的“活态”显现,它保持了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示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存在,既与相关生产方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产生这种文化的土壤和背景,包括民族和地域的独特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文化心理、审美原则和风俗习惯有关。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通过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得以延续的“活态”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我国古老的羌民族文化就是典型的活态案例。

篇2

摘 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汉绣已有2 000多年的历史,其图案丰满,装饰性强,因极具楚韵遗风得名“汉绣”。在汉绣的纹样中可以看到很多象征性的造型,其中大部分的纹样都是驱邪接福、谐音寓意等祈福、吉祥文化的体现,这些装饰图案的形成都受到了中国民间民俗思想的影响,充分表达了人们对健康平安、吉祥富贵的向往。成为民间艺术中最富美学价值、学术价值的一部分。

关键词:汉绣;汉绣纹样;吉祥图案

中图分类号:J5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4-0145-02

刺绣在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无论是四大名绣还是其他地方性绣种,都有着自己的发展历程和变迁轨迹。汉绣同样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自身独特的发展脉络。经历了缘起、兴盛、流变等不同的发展阶段,形成了以武汉、洪湖和荆沙为中心并覆盖了湖北省长江两岸和江汉平原广大地区的刺绣体系。

民间绣品从刺绣工艺的角度反映了传统图案的精神品格。传统的吉祥图案,普遍运用了象征性的表述方法,将祈福纳祥,驱恶避邪的思想观念,通过谐音、会意、借代、比喻等方法,曲折含蓄的化为图案,并运用丰富多彩的刺绣针法,表现为精美的刺绣纹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汉绣已有2 000多年的历史,其图案丰满,装饰性强,因极具楚韵遗风得名“汉绣”。

1 汉绣纹样的内容形式

1.1 花草禽兽类

汉绣承袭楚风,在图样上多喜龙凤鸟兽、花草或两者结合。龙、凤、花草是楚文化中历史悠久,富有特殊感情价值的纹样。我们从出土众多的楚国丝织品中可以窥见一二,除了龙凤、花草以外,还喜欢表现虎、鹿、蛇等其他动物,这些丝织品无不体现着荆楚大地人们充沛的想象力和独特的审美情趣。随着岁月的流逝,由这些动物、植物崇拜衍生出“龙凤呈祥”、“龙飞凤舞”、“福禄寿全”、“四季富贵”等吉祥观念,连同那些楚文化遗产在汉绣纹样中仍然鲜活的存在着。

1.2 金线人物类

汉绣中人物绣一般表现宗教人物较多。用汉绣手法来表现宗教中的人物,更显得含蓄、宁静、富贵。汉绣的金线人物类刺绣也是它的一大纹样特色,用金线刺绣人物在很多绣种中都有。但汉绣的金线人物纹样运用在汉绣中时其构图、色彩搭配都和其他绣种迥异,极大的保持了汉绣来自民间的纯朴气质,又不失楚文化的飘逸、汉绣的富贵等艺术特色。

2 汉绣纹样的艺术特色

汉绣纹样从内容上讲是承袭楚地对被赋予一定特殊意义的龙凤、花草纹样的崇拜,而从其纹样的艺术特色上来说,它的艺术特色和内容紧密相关。

2.1 汉绣纹样的造型

我们可以从丰富的楚文化的艺术遗存中看到:楚文化喜爱的纹样造型无不是清秀、韵致俊逸、线条蜿蜒流畅的。而承楚文化脉络而下汉绣龙凤、花草纹样造型同样是这样的特色。

2.2 汉绣纹样的色彩

汉绣以红、黄、绿、白、黑五色中的“上五色”亦即五色中最鲜艳的色调为主,色彩极其丰富、富丽。它的色彩的主要特点是浓墨重彩、对比强烈、绚丽多彩、富丽堂皇。它多用深色做底色,衬托画面主要图案,讲究实绣,使作品完全不褪色,完全靠一针针把它拼起来。正是这些鲜明的特色,使汉绣成为雅俗共赏的绣种。

2.3 汉绣纹样的构图

汉绣喜爱特殊的构图形式。传统的汉绣,色彩、画工和构图都极讲究,绣品充分运用圆格、条纹组合的芦席片、万字锦、冰竹梅、竹龙锦等图案,再结合抽象的条纹、圆格图案来构图,以表现装饰图案的夸张变形,描绘大胆想象中的人物花鸟、瑞兽祥云,从而使绣品呈现饱满匀称、敦厚古朴、浓重热闹的强烈效果。处处体现着汉绣艺术原始、神秘、艳丽、富贵的民间之美。

3 汉绣纹样艺术特色的源头

3.1 汉绣纹样艺术特色的源头是楚文化在民间的基因传承

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大量汉绣纹样艺术遗产无不是造型清秀、韵致俊逸、色彩富丽、线条流畅。显示出楚人崇拜太阳,崇拜大火,喜爱亮丽的红色,向往日出的东方;从中可以窥见汉绣纹样传承着这些艺术特色。这是楚文化在楚地民间的基因传承:①楚地人们火辣、大气、浪漫、热烈的性格是其艺术特色得以继承的内因;②楚艺术自身的美和气质及其对中国传统社会审美趣味的影响,是其艺术特色传承的外因和动力。这样的基因传承,是很难动摇和改变的。

3.2 汉绣纹样艺术特色的成因是民间祈福、吉祥文化的体现

中国民间的传统社会是农耕文明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依赖自然环境,以农耕、繁衍为中心,对神奇的自然界有着天然的亲切感,在生活中借现实中的自然物寄予美好的愿望等,在民间艺术中沉淀,形成祈福、吉祥文化。从汉绣的纹样中,可以看到很多象征性的造型,其中大部分的纹样就是驱邪接福、谐音寓意等祈福、吉祥文化的体现,这些装饰图案的形成都受到了中国民间民俗思想的影响,充分表达了人们对健康平安、吉祥富贵的向往。成为民间艺术中最富美学价值、学术价值的一部分。更体现了汉民族楚地人民生活中对丰衣足食、驱邪降幅的美好企盼。

3.3 民间艺术生存环境对纹饰的影响

汉绣绣品包括民情民俗产品、舞台文艺用品、宗教文化用品、民间灯会庙会产品四大类,这些类别需求对刺绣纹样有着特殊的要求。而汉绣的日用品过去绣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富绅官宦人等,尤其是封建王朝,文武百官春夏秋冬的官服上,都要绣出与官阶相应的花鸟鱼虫图案来,在他们的家里,也免不了有绣品挂饰,是绣品的主要消费者。汉绣为了适应当时的市场环境、生存环境,发展出了以花鸟鱼虫等图样为主的纹样内容和艳丽、富贵的艺术特色。

4 结束语

汉绣工艺复杂,对于从业人员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我对一些重要的汉绣艺人进行了走访和调查,用最平实的语言记录他们对汉绣的理解和表达,他们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有对汉绣默默坚守的老艺人,有后现代社会催生的对汉绣创造、革新的汉绣艺术家,有发展汉绣产业的实业家,也有靠家人言传身教的后起之秀。他们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为汉绣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他们的行为和精神是值得我们记载和发扬的。

参考文献:

[1]李友友.民间刺绣[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

[2]王连海.民间刺绣图形[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1.

Han Embroidery Patterns Characteristic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Zong Wen

篇3

关键词:莱芜梆子传统戏;艺术特征;社会价值

中图分类号:J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1-0172-01

莱芜梆子传统戏经历了二百多年发展演变。从地方小曲发展到今天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保护戏曲。发展过程满足了当时人们的文化生活需求,在戏曲发展中逐渐融入了莱芜地区的地方语言特点,生活需求、文化教育发展等诸多地方因素。逐渐形成了地方戏的民间艺术戏曲,其来源于群众,地域性强是人们生活中的娱乐方式之一,以广大群众参与为主,具有浓郁的民间传承性,莱芜梆子传统戏的发展在民俗学、社会学、人文学、文化艺术等研究领域中都有着重要的体现。

一、文化艺术特征

从莱芜梆子传统戏的艺术发展看,贯穿着莱芜地区的历史发展,融入了莱芜人民的力量,传统戏的发展离不开莱芜丰富的文化底蕴的积淀,造就了传统戏独特的民俗艺术文化,有着浓郁的地域性发展;从内容看,传统戏曲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分为袍带戏和生旦戏,前者包含皇帝、爱国、清官、忠臣戏等内容,后者包含爱情、人生、伦理戏等内容,用戏曲的形式把社会各个层面歌颂真善美、鞭策假恶丑的社会现象具有社会娱乐性;传统戏的表现形式幽默风趣,大量运用民间歇后语,使语言通俗易懂乡土气息浓郁,有利于人们欣赏理解,加强了观众的观赏性;传统戏建国前共有324出,建国后演出的剧目共有158出,改变移植的传统剧目56出,包含了地方歌舞和说唱艺术形式,与当地人文风俗结合起来,大批的民间剧团成立,加强了地方群众的积极参与性;传统戏的流传形式从形成一直都是口传心授的形式,直到现在大部分民间剧团一直在沿用这种教授模式,自1956年剧团正式成立,才开始抢救性政策,剧团实行曲谱记录剧本。记录老一代艺人的戏曲知识,更准确的学习传统戏曲的精华,具有重要的传承性。传统戏曲独特的地方民间艺术唱腔,丰富了莱芜人民的生活,自2008年申遗成功,成为莱芜人民传承和保护的重要戏曲艺术形式。

二、社会价值

(一)从审美方面,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审美艺术,黑格尔“一部音乐作品的生命实际存在要靠每一次的重新演奏”。戏曲也是这样,戏曲创作者把他的审美思维转化为艺术作品,它的审美价值在戏曲中是一种潜在性的,通过观众欣赏转化为审美功能。传统戏内容来源于生活,包含社会发展各领域。通过戏曲的形式反映当时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状态和对生活的不满和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在旧社会人们娱乐的方式很少,戏曲的出现是他们娱乐的主要方式,通过戏曲传播,人们了解并接触审美,从传统戏中最主要的戏词、服饰、表演动作都与当地的方言生活相联系,莱芜属于北方,语言发音比较呆板、平直豪放,不像普通话那样柔和,戏曲语言与地方方言相结合,语言通俗易懂,动作简单易学,在保持了莱芜梆子传统戏曲的特点外,提高了人们的审美意识。传统戏曲的审美思想真实体现了当地社会发展。

(二)在文化艺术价值方面,艺术“是人们实现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形象反应,也是艺术家知觉、情感、理想意念综合心里活动的有机产物。在社会生活尤其是人类精神领域内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莱芜梆子传统戏经历了二百多年的流变,这种戏曲形式来自于人民生活,也对人们的艺术精神直接产生重要的影响。人们也通过戏曲形式反映他们对生活的美好向往。莱芜梆子传统戏是由当地民间歌舞演逐渐变而形成的,包含了多种地方艺术元素,高亢激昂的唱腔、地方方言与戏曲相结合,表现出了浓郁的地方文化艺术,形成了独特的莱芜地方民间戏曲艺术,代表了莱芜地方的音乐文化,具有重要的文化艺术价值特点。

(三)在教育方面,莱芜梆子传统戏的内容一般都是颂扬“忠、孝、节、义”方面的道德观,在观看过程中就从潜意识中形成了正确的道德观,形成了正确道德理念,戏曲是一种大众性的戏曲艺术,戏曲题材来自于生活劳作之中,内容丰富、人物刻画的生动逼真,反映现实生活。加强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对错区分,传统戏表演形式风趣幽默,善于表现人们的生活,生动活泼的戏曲语言,巧妙的运用歇后语与风趣的打比喻,是传统戏剧重要的喜剧因素。传统戏说唱口语化、通俗化,贴近百姓生活真实的生活气息。在感情方面爱憎分明,农民的朴实豪迈的性格,形成对感情表达方式的直接性,传统戏曲中很多都是教导人们养成真确道德行为的戏曲,传统戏曲不仅丰富了广大人民的精神的食粮,更引导人们行为规范养成的典范。

莱芜梆子传统戏是旧时期人们娱乐进行交流的主要手段,在学习和观赏过程中学习,一方面丰富了自己的精神世界,另一方面增强了自身的艺术修养,促进了传统戏曲的传播与发展。

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特征;产业化

前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一笔巨大精神财富,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当中积淀而成的,反映了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历史与现实的社会状况,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特征的文化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和政治作用,既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是人类活文化的一部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得不到妥善保护,一些珍贵实物资料流失海外;一些民间文学和工艺美术被盗用或掠夺式地粗暴使用;许多传统科技被国外无偿使用,甚至有的被他人在国外申请了商标、专利保护,反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这就对人类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有效的产业化经营,使其走向市场,为更多的人所了解。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传承性、实践性、活态性、开放性的特征。无形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占有任何具体的物理空间,看不见,摸不着,只能被人们的感觉所感知,从而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传承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个群体或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传承积淀下来的。具而言之,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只有经过历史的演进,承载了人们厚重的精神寄托和文化品格,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种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为其传承创造良好的氛围,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使之能够延续、传承。实践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和表达其喜庆、欢乐、悲哀、痛苦等情感的形式,其中凝结着各个群体或者团体的文化旨趣。此项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相联系,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应以实践为基础。活态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创造的文化成果,它依附于特定的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而存在和发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延续首先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环境,其次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传承的文化生态土壤,使之在这样的土壤上、这样的环境里延续下去。开放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丰富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2、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上述各项基本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将面临诸多困难。因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既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文化,也有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护、保存、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但最有效的发生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经营,这样可以避免遭到破坏。

3、产业化的含义

“产业化”的概念是从“产业”发展而来的。产业,是对能够带来增加值(附加值)的社会经济的总称,是国民经济的载体。产业化,即指如何将一种理念、想法、需求、价值、观念转化为一种产品,然后进入市场,拥有买方市场,进入营销体系,实现利润的过程。产业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简单而言就是全面的市场化,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市场化经济的运作形式;达到一定的规模程度;与资金有密切关系;以盈利为目的。如提到文化产业,不再是指阅读小说、欣赏影视作品等文化形式本身的内容,而是指通过小说、电影的市场运作来实现利润的过程。

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效果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经营,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与创新。要保持传统,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发展传统。传承是一个有机的生命链,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以及文化遗产得以存在、延续与发展的必要机制。然而,从历史的发展规律来看,传承并不意味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味性、原生态。因为在现代生活中,作为文化资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实现了资本的物态转换,在当代背景下有效发展,才能延续和提升自身的文化价值与身份,并有效拓展自身的作用空间。只有创新,才能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随时展的步伐不断创新,才能永葆生机,静态的保存方式无法体现它的文化内涵,最终只会让它在无声无息中消亡。通过开发再利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实现管理、开发、保护一体化,将会极大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避免遭到破坏。

5、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途径

在国际上,文化遗产管理单位通行的定位是兼具经营功能并负有经营责任的“非营利性机构”,它们借助遗产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与精神服务。遗产资源由统一的国家机构管理,遗产保护、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资助。其中,社会资助是获得更多的资金保障的有效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减轻财政负担,能为文化遗产在新的时代寻找生存价值,使其走出生存困境,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获得反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国外由于市场经济比较成熟,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任何单位、个人只有产出满足一定市场需求的合法商品,才能获得一定的合法经济收益。在市场上,遗产管理单位能提供、允许提供的商品就是服务,高档次的文化服务,依靠其服务情况,特别是传播教育功能的开发和实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资助力度,因此国外的遗产单位很注重遗产的营销。与传统的商业营销不同,文化遗产营销以“文化价值”为导向而非单纯的盈利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深深蕴藏着所属民族的文化基因与精神特质,其历史传承价值与科学认识价值是该民族的价值观念、群体意识、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民族文化的本质和核心。一旦转化为文化产品,必将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最终走向“以文养文、以文兴文”的良性循环,同时也有利于形成新的行业及衍生产品,延长产业链,使第三产业比重得到提高。我国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产业化之路是一种必然趋势。市场需求成为发扬传统文化的前提和动力。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产业化规模后,才能实现传统文化的社会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共赢。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转变思维,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传统的艺术瑰宝,更是一种具有经济特点、可转化为产品的潜在资源,通过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经济形式,达到相当规模、规格统一、资源整合、产生利润的过程。

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景德镇市 特征 探究

【中图分类号】C9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510-01

【基金顶目】 本文系“景德镇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与保障体系研究”课题的研究论文之一。

景德镇市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二十四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沧海桑田,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保护方式的不当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因此,探究适当且有效的保护方式成为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深刻理解基础之上。只有适合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保护方式才是我们应当采用的保护方式。

(一)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且形式多样,数量繁多。探究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利于全面把握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口语遗产。景德镇市有着丰富的口语遗产。浮梁县地方方言极多,可谓村村皆不同。这些方言是研究浮梁县历史变迁的活化石,非常珍贵。景德镇市还保留有大量的民间谚语、歌谣、传说等。这些民间谚语、歌谣、传说等多与吴越文明、陶瓷文化相关,是研究吴越文明对景德镇地区影响力和研究景德镇陶瓷我们的重要资料。

2、传统表演艺术。景德镇市民间至今仍流传着一些传统表演艺术。

3、民俗活动、礼仪及节庆。景德镇地区的民俗因为历史、地理的原因,具有形式多样、内容繁杂的特点。

4、传统手工业技艺和民间美术。景德镇市是千年瓷都,陶瓷手工技艺享誉世界。

(二)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1、非物质性特征。非物质文化主要通过口语和形体语言来表现,它既然不需要以物质形式为载体来体现和传承,非物质性就是其最重要的属性。景德镇市是以陶瓷文明著称于世的千年古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特征有助于采取适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2、环境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存在依附于特定的环境,具有历史文化属性和区域性。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基于自然经济状态下农耕文化环境(农村)和发达的手工业经济(城镇)环境下产生的。如在世界上都极具代表性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与景德镇古达的陶瓷手工业和陶瓷商业密切相关。

3、人身依赖性特征。非物质文化既然是通过口语和形体语言来体现,那就不开人这个主体,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得到有效传承与传承人的个人技能水平和兴趣密切相关。如景德镇陶瓷制作传统手工技艺逐渐消失就与其学习难度高,民众不愿学习有关。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人身依赖性特征,许多独特的工艺技能,如再无人传承,就会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三)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陶瓷文化特色

景德镇市作为千年瓷都,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陶瓷文化特色。陶瓷文学、陶瓷技艺、陶瓷风俗遗留极其丰富。如景德镇传统珐琅彩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玲珑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雕塑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特殊工艺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制瓷柴窑烧成技艺;景德镇传统制瓷工具制作技艺;景德镇瓷用毛笔制作技艺;景德镇瓷业祭拜习俗;景德镇中秋烧太平窑节俗;竟成镇风火仙师祭祀等。

二、适应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保护方式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各级政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秉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勇于探索适合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保护方式。既要全面保护,又要突出重点。以传承式保护方式为核心,并辅以开发式保护方式;以文字和影像为载体的存档方式;以博物馆为载体的存储、展示的方式等保护方式。

1、传承式保护

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陶瓷生产技艺为代表,这些陶瓷生产技艺很难用现代科技加以固化,而是以师传徒方式代代相袭。这种具有极强人身依赖性的传承方式极易因传承人死亡或传承人学艺不精而消亡。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传承式保护。一是对积极授徒的传承人予以奖励;二是提高传承人的待遇,鼓励民众学习技艺。目前,景德镇市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如给予少数著名艺人政府特殊津贴。但这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来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如可建立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区,将与陶瓷文化相关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到保护区内保护。

2、开发式保护

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造福当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有开发价值的传统手工技艺和民间艺术,可以合理开发利用,在开发中保护。开发式保护能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时代生命力,有利于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在开发式保护的实践中,有些地方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活动,如民间文化艺术节、旅游节、民间歌舞比赛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又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景德镇市政府应积极探索将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与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在发展旅游经济与文化创意产业过程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3、存档式保护

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时代变迁,失去了生命力,成为化石般的存在,继续传承困难很大。为了不使其消亡,就需要进行存档式保护。所谓存档式保护,就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将频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化成资料,然后整理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永久保存。景德镇市许多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频临消亡,急需进行存档式保护。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组织人力物力,深入调查、深入挖掘,及时完成对频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档式保护工作。

4、博物馆存储、展示式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民众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博物馆是存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直观展示给民众欣赏、利用的最适当的场所。景德镇市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尽快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为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存储、展示场所。

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人们留给瓷都人的宝贵财富,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景德镇市政府和景德镇人的历史责任。只有寻求到做好的保护方式,才能承担起保护责任。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观念问题,一些与现代人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生活环境不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只能任其自然消失。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不同和价值大小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对还有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取传承式保护;对有生命力又有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取开发式保护;对已没有了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采取存档式保护,并通过博物馆存储与展示。

参考文献

[1] 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2] 陈兴贵:《再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种方式》[J].《传承》2009年第16期

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知识产权保护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J].学术论坛,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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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旅游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但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加强和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正在不断消失,这种状况受到了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重视。但民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生存和延续的土壤,大众是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主体,所以,只有全社会的努力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出路。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文化部门无疑要恪尽职守做好相关工作,而旅游行业也大有文章可做,可以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来利用,从而加以保护。当然,一些专家学者并不认同,甚至认为“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商品的时候就不再具有原来的功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和亵渎”。笔者愚见,有点危言耸听,即使完全对立的两种事物也并非完全割裂的。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有着很深的内在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完全可以作为旅游资源加以开发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中许多项目也一直是旅游资源的范畴,只不过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已。科学合理的利用不仅可以保护,而且是一种更好地永续性地保护,也可以更好的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焕发起其应有的生命力。

一、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旅游资源的范畴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法国巴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总则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作了如下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涉及以下五项内容:1.口头传说和表达,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品。另外,根据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品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而据国家《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中,旅游资源的定义是:在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者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从中可以看出,对旅游者有吸引力是构成旅游资源的最重要特征;而且在旅游界普遍认同,随着旅游的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还在不断扩大,尤其是一些无形的旅游资源逐渐得到重视和认同,如科学技术、服务和劳务等。

旅游行业从一开始,就定位为既是一项经济事业,也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其文化特征贯穿始终,旅游者在“求知、求新、求奇、求异、求乐”的过程中,增长知识、扩大阅历、陶冶情操。我国面积广大,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国家,“百里不通风,十里不同俗”,对游客最有吸引力的还是悠久的历史文化,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它的历史社会性,外国旅游者来到中国,最渴望了解的还是中国的历史文化。民族文化性是历史的见证,体现不同民族精神文化性的差异,包括无形的代代相传的精神文化,像历史传说、神话、音乐、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歌舞,这些对游客有极大吸引力的旅游资源不正是我们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吗?只不过物质资源以其感性直观而为旅游界所重视,国家旅游局早在上世纪就将1995年命名为中国民俗风情年,其主题口号“众多的民族,各异的风情”,当然这主要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艺术得到了继承和发展,而忽略了汉族自身的一些传统文化。

一些旅游项目中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影,而且,正因为旅游的推动,其功能得以延续,生命力得以加强。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白蛇传的传说就为故事发生地杭州西湖断桥和镇江金山寺注入了活的灵魂;到广东梅州的游客常常陶醉于客家山歌的旋律中;一些地方的民族的演出、参观活动、文娱活动、节庆假日更是旅游者喜爱的节目;景德镇瓷器景泰蓝的制作过程也都是一项重要的旅游项目;旅游购物中最大比重的就是传统的地方手工技艺品。

因此,非物质文化因其自身具有的强烈的民族性、顽强的生命力等特征而对游客产生吸引力,其作为旅游资源在旅游界是早已认可并且是就有之的。另外,地域性也不单单是非物质文化的一个特征,地域性也是旅游资源最本质的特性,正是地域性才形成旅游流。

二、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支持点

应当承认,开发和保护是有矛盾的,“开发本身就意味着破坏”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正确规划、科学安排,两者是可以得到完满统一的。一定意义上讲,开发的内涵就包含保护,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因此说,合理开发是一种最好的保护。

保护的最主要目的是保持其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成不变的,保护工作也并非是一成不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性的,不断发展的,只有广为流传为人民所知所用,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利用的目的,如果仅仅是为保护而保护,非物质文化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只有把每个人的个人行为、行业行为和社会行为联系起来,才能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宋欢: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沧桑,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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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过程中,人类创造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业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文明中未能以物质形态固化的部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以往所指的人类文化遗产,实际上更多的是指物质文化遗产,如长城、故宫等。将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一并囊括,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就更加完备了。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提高,开始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这个阶段,还仅仅停留在政府保护责任和文化人士的呼吁上,在全社会还没有形成强烈的反响,效果不显著。近几年,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开始重视这份工作,并投入到保护的行列中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1.都市遗存有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的大都市都有深厚的文化传统,都市本身就是文化的见证。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乡村保留了许多传统要素,但是,都市在文化的建设和传播方面作用也不容忽视。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主要是在都市里生长起来的。一些民族习俗,往往由都市推动,如寒食节是皇宫倡导的。传统的都市实际上孕育了文化传统,传承了文化传统。至于戏曲表演,都市和乡村都是表演场地。而传统的商业民俗,都市更是中心。外来文化,也是在都市才形成大的交流浪潮。

2、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堪忧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愈演愈烈以及城市现代化浪潮的汹涌而来,都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快速进入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中,以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与刺激物质消费为唯一目标,忽视了历史文化传统与民族文化精神对于当代社会的重要价值。大量的文化遗产遭到了破坏。一些目光短浅的人误以为,所谓的城市现代化就是要彻底摧毁传统的城市景观,将城市的面貌来个彻底的改变。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恰恰造就了城市生命的毁灭。

都市的独特历史、民俗民风等,构成了一座都市的底蕴和内涵,是区别于其它都市的标志。只有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文化旗帜的都市,才能在世界上占有属于自己的位置。一座都市的特色,大都经历了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积累、沉淀。形成不易,而毁坏却在举手之间,一旦毁坏,便覆水难收,留下千古遗憾。都市失去了记忆,失去了历史,也就失去了自己的灵魂。

二、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对于都市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除了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般特征以外,有如下两点需要强调。

1.活态流变性

活态流变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基本的特征,虽然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通过一定的物化形式得以呈现,有物质的因素、物质的载体,但其价值并非主要通过物质形态体现出来。它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有的需要借助于行动展示,有的需要通过精湛的技艺被创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传承都需要语言和行为,都是动态的过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人的价值,重视活的、动态的、精神的因素,重视技术、技能的高超、精湛和独创性,重视人的创造力,重视口传心授、薪火相传,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如果将物质文化遗产称之为“固态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可表述为“活态文化遗产”。

都市由于自身的现代化特征,仅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步履维艰,要通过形式多样的保护和开发措施,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时代气息。

2.独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艺术或文化的表达形式而存在的,体现了特定民族、国家或地域内的人民的独特的创造力,或表现为物质的成果,或表现为具体的行为方式、礼仪、习俗,这些都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而且它们间接体现出来的思想、情感、意识、价值观也都有其独特性,是难以被模仿和再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独特性的特征对旅游者构成了强大的吸引力。

都市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该地的文化底蕴,改善都市在现代化进程中“千人一面”的现象,带给游客不一样的体验。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它们不是单一、静止的,而是多样、动态、系统的,构成了一个多维、立体的价值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作为旅游资源,主要是因为有了如下的价值才得以彰显:

经济是血肉,文化是灵魂。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既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珍贵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价值。

1.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丰富的文化资源,是巨大的文化财富。“每个民族、种群的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创造性和迥异于其他民族的特有价值,都是一个不可重复的、不可替代的独立生成的体系,都是具有独特价值的独特文化传统。相对于“阳春白雪”的主流文化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是“下里巴人”的天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清新的乡土气息、浓郁的民族风味,是其它地区、民族所不具有的,文化的相异性对旅游者来说构成了强大的吸引力。

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者已不再满足于以前“走马观花”式的旅游,他们青睐深度旅游,希望能够感受到旅游地别样的文化,而不是千城一面,大同小异。于光远先生曾经说过:“旅游是经济性很强的文化事业,又是文化性很强的经济事业。”人的社会性本质地决定了旅游行为以及旅游产业的文化性。旅游作为现代生活的一种消费方式,更倾向于对人的消费,对文化的消费。

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开展深度旅游,可以使旅游者加深对其它文化的认识,提高文化品位,扩大视野。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是一种“软文化”,却有着不可忽视的张力,充分尊重差异性文化,像维护生物多样性一样,保持不同民族的文化独特性,从而保持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是未来人类和平共处的重要基石。

2.审美价值

作为精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了不同民族、地区及特定人群的生活风貌、审美情趣、艺术创造力。它们能够流传到今天,拭去岁月的封尘后依然夺目耀眼,说明先人的创造能力和审美水平得到了不同时代人们的认可,也值得后人认真欣赏,

仔细体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都是民间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剪纸、绘画等,有些遗产形式如少林武功,虽然不是艺术,但中国武术中也包含着艺术的审美因素,因此都具有美学价值,都需要进行美学价值的判断。“自然就是美”,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都有“实用-审美”的综合价值,它们凭借其富有历史感和民族色彩的审美价值形态,构筑起一道别致的风景线。“被现代潮流推着前奔的城市中人,是这一切的建设者。摆不脱的文化情怀,使他们努力寻求一种既无俗套限制又有旧日温馨、既不失现代功效又和现代样式构成反差的审美方式。”从而达到“悦目怡神”的境界。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一座美丽的大家园,在旅游开发的新时代背景下,让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得到怒放,真正实现先生倡导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3.精神价值

“全球化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流动和文化交流,同时也造成了经济、文化、地缘疆界的模糊,地方特性的消解。在全球化大潮的冲击下,地域文化的特色渐趋衰微,标准化的商品生产与设计使人们生存的环境、景观趋同。”有识之士倡导文化自觉和民族身份认同,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起了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所属民族的文化基因、精神特质,并世代相传,成为民族魂。正如国学大师梁启超先生所说:“凡一国之能立于世界,必有其国民独具之特质,上至道德法律,下至风俗习惯文学美术,皆有一种独立之精神,祖父传之,子孙继之,然后群乃结,国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在民间残存着的传统文化,深深熔铸在民族的血脉和灵魂之中,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记忆和中华文明特有的文化基因,是民族文化的思想根基,也是今天弘扬中华文化的宝贵财富和资源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可以让旅游者不断探寻一代又一代的人们在传承变异中的发展踪迹,感受到一脉相承、揪心彻骨的根源关系,辨析民族精神之缺失,高扬民族精神之悠长,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得以延续,始终保持中华文化的鲜明个性和独立品格。

4.历史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集体记忆的保管者”、“文化活化石”,我们可以从中活态地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蓄积了不同历史时代的精粹,保留了最浓缩的民族和地域特色,承载了过去,孕育着未来。人们可以通过有形的文化遗产和无形的文化遗产同遥远的祖先沟通,看到他们的身影,了解他们的生活状态,了解他们的思想,感受到他们的情感和智慧,辨认出他们一步一步走过来的脚印。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著名历史学家白寿彝先生说:“用历史学的眼光来看,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信仰和民间文学,都是社会的存在,也都是历史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支“古今变奏曲”,形态千种百样、风情万种,是透视人类社会生活的广角镜。“它们以其民间的、口传的、质朴的、活态的存在形式,弥补了官方正史典籍的不足、遗漏或讳饰,有助于人们更真实、更全面、更接近本质本源地去认识已逝的历史及文化”。在此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当之无愧地被称为活态历史。

参考文献:

[1]叶辛,蒯大申:城市文化研究新视点―文化大都市的内涵及其发展战略[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61.

[3]吕品田:衰落与蜕变―百年中国民间美术态势思考[A].郑巨欣,民俗艺术研究[C].北京: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8:135.

[4]王松华廖荣: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2):107―108.

[5]梁启超:新民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6]王鹤云: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价值分析[EB/OL].http://省略/inc/detail.jsp?infoid=1193.

[7]叶辛,蒯大申:城市文化研究新视点-文化大都市的内涵及其发展战略[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

[8]范玉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开发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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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2)03—0091—9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的昆曲在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进入国人视野。2004年,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开始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引起学界关注,众多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相关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对以往的研究做回顾和总结。

在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用高级检索项搜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检索项为“关键词”)+并且(关系)+“旅游”(检索项为“关键词”),检索年份从2003年至2011年11月,结果显示共有文章854篇。从下表可以看出,2006年以后的研究成果数量激增。学者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辨证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评价、开发方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理论研究

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适宜性,旅游开发的方法、对策及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1.旅游开发对物质文化非遗产保护起到的积极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旅游开发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旅游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经济支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宣传,提高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使一些衰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恢复和振兴;可以提高政府和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等。袁力还提出旅游、游憩街区的开发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载体。姚玲玲认为开展旅游业可以使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重要意义。

2.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对旅游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谭宏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提高旅游资源品味,打造旅游项目品牌,帮助旅游景区、景点再造,增加旅游审美体验。王汝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民族村寨旅游中,可以满足产品差异化需求。宋河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在旅游中心城市的有形化利用可以增加城市旅游吸引力,增加城市对区域旅游的向导作用。田青刚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业态创新的重要元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适宜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适宜类型

有学者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而曹诗图、鲁莉提出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进行旅游开发,表演艺术类、工艺美术类和民俗类旅游开发适应性更为理想。

2.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特征

夏玢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与可移动性并存,观赏性与无季节性并存,综合型与非永续性并存的特征n引。宋河有认为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具备存储上的易逝性,利用上的可持续性,时间上的历史传承性与演变性,空间上的地域性与蔓延性和形式上的多样性等特征。

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开发潜力

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开发潜力大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科学、合理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学者们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审美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考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和谐价值等方面。孙九霞则强调遗产价值并不等同于旅游价值。

一些学者采取了定量研究的方法,以期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陈金华、张艳等采用昂普(RMP)分析模式,分别对泉州南音和河南省进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价值评价的实证研究;顾金孚、王显成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遗产影响力、遗产开发潜力、遗产生态敏感度、遗产旅游开发条件为主要指标体系,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进行了定量评价;郭剑英提出采用模糊总和判断方法来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对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价;苏卉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价值的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并对河南3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实证研究1,23);代凌枝等运用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AHP)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对潍坊市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了分级评价;尹华光、彭小舟尝试采用专家问卷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潜力评估指标体系。这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多借助已有的统计分析方法,但这些基于评价体系建立的个案实证性研究为其他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价提供了范本。

这些定性和定量的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提供了理论支撑,也是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规划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以往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的适宜类型和前提条件等问题关注较少,研究尚且薄弱。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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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兴起,西北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据统计,近10年来国内涉及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论文多达160多篇。加上西北地区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收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90项,如何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构建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做起。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利益合理分配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族本族群群体智慧的结晶,本组组员应当是享有真正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本民族群众的意见。不宜采取圈隔固守、异地转迁、搜集保存等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而应该在充分尊重其非物质文化发展规律和实际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化和现代化方向进行开发利用,从静态维护转移到内在生命力的维护上来。尤其要重视利益的合理分配,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激励少数民族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二、积极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区特色法律制度

健全法制对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建设更显成效。尽管我国于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西北民族地区各地文化差异较大,民族地区缺乏地方立法保护。西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始终与本地区的特色相伴,外来因素影响较小。如果只注重从全国范围内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势必会在实际中损害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到一个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进行保护,必定会发挥法律制度的积极功效。当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既是民族文化自治权利的体现,又能更好的反映出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三、加快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融合

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中,可以发现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但从根本上讲,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尽管关于其独创性、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的不容易被认定,但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群体权利和财产利益的必然丧失。因此,要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的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能够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紧密契合。

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

1、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中的无形文化表达,应当借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示范条款,采用独特的保护非物质文化表达的机制。此外,还应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表演和录制品条约,建立强有力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表达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机制。

2、商标权保护制度。含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商品或服务可受《商标法》的保护,并且可以寻求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达到保护目的。此外,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或商标由于虚假表示而形成与其相联系的事项构成,或商标对其造成侮辱或有损名誉时,国家应拒绝注册该商标或在任何时候撤消该商标。

3、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医药、手工技艺、铸锻技巧、织染和蜡染技术等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且应在“申遗”的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制度,当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非物质文化有特定的文化和精神意义,或这种申请有可能被认定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应拒绝该申请。

五、建立和完善实现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制度

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通过财产性利益实现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物质基础。

转化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资源,积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渠道。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向市场,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其保护自谋资金,实现双赢。

六、加强责任认定制度

权利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义务履行的过程,而侵犯权利或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度,法律所追求的制度目的就不能很好实现。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责任制度不完善、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在明确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同时,还需要大力培育司法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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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商品性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9-0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热点与思路梳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自21世纪初兴起并被广泛使用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也随即升温,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遗产研究领域中的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早期的成果主要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分类、特征、价值、功能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后期的成果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探讨,研究视角涉及保护现状、保护措施、开发模式、产业化、商业化、市场化、法律保护、传承途径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倍受关注。综合现有成果,学者们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区域旅游资源,旅游开发可以成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从而实现其生产性保护、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现有文献中,汪宇明、马木兰探讨了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博物馆、主题公园与实景舞台剧三种模式的特点,并通过对恩施腾龙洞《夷水丽川》实景舞台剧的实证研究,提出大型实景舞台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成功路径;姬梅、朱普选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自身模式。与现实面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争议相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核心即商品性展现途径的研究尚显不足。因此,本文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性与商品性的对立统一,力主探讨其商品性展现的基本途径,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性开发的困惑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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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动因及策略引申 河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 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浅析民族院校音乐学科参与少数民族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浅谈西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困境及对策 初探大连高校在本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保护与传承研究 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主体辨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制度构建 论保护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制度创新 多元主体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 “非物质文化”新语境下的音乐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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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元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在文化遗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轨迹和文化,它蕴藏了非常珍贵的我国民族独特的精神文化、创造力以及思维方式,体现出我国出色的生命力及创造力。因此,维护并使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益于宣扬我国的民族文化传统,有益于民族凝聚力的增强以及国家的统一,有益于加强各民族人民的自信心,有益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是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较多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一)动态性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人类世代相传得以保留和延续,这一过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原样传递。每代传承人因其所处的特定社会空间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增加或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甚至对其进行彻底变革。因此,动态性可以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式的跳跃性和不确定性,这被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方式。

(二)非物质性特征

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察了解和学习,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来进行,因为其通常不具备特定的物质形态。但这并不是指其与物质完全无关,而是指其更侧重于以一种非物质的状态存在,尤其是精神领域创造活动及其结晶。也有些学者将其表述为“无形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也不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因此当其受到损坏时,人们一般不能立刻察觉。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容易被忽略。由此可见,相对比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困难和繁琐。

(三)独特性特征

独特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其他人类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而出现,因此在不同地区的风格、内涵完全迥异的民俗氛围中发展起来的文化本身及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会具有明显的独特区域性烙印,而这种独特性是难以被模仿的,正因无法复制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珍贵。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出台了相关政策

自从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来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此外,我国的十多个省市也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文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完善了工作机制

在管理机构层面,文化部牵头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及联席会议制度,文化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从政策、规划、项目申报与评审及传承普及方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专业机构层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它承担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以其为依托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地区和国际性合作的重要平台;在咨询机构层面,文化部领导下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则负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三)建立了各级专业网站

目前我国从国家到地方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网站,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网络,这些专业网站的建成和运营,大大加快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信息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我国还确立了传承人制度,兴建了国家级和省级的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这一系列举措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四、多元主w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政府方面的措施

首要的是政府必须明确立法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将法律落到实处。立法时,除了要完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条例,还应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改变目前“重立法,轻实施”的思想观念,建立监督机制,时常考察法律实施情况,使法律保护切实发挥作用。政府代表公众权威要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加快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规范档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需要全社会协同参与,它不只是政府某个部门或个别单位的任务。这就需要加大对公众宣传力度,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支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档案管理,设置专人专职,细化管理工作,避免对已经建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造成损害。

(二)教育方面的措施

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者”,中小学尤其是民族学校要注意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兴趣。有些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启蒙,例如编排民族风格课间操、进行校园传统文化建设等。这种做法寓教于乐,其他学校可以此为借鉴,探索符合白身的传统文化教育方式。而各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要多形式地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传统文化学习氛围,扩大影响力,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众面。师资力量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重要影响因素,各高校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能力,同时高校图书馆应与当地文化部门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馆相结合,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体系。

(三)传承者方面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来源于生活,想要让它得以世代传递的最好途径就是使之回归生活。传承者首先要改变思想观念,以开放的心态传播和教授自己所继承下来的传统文化和技能,改变因落后观念造成的传统技艺后继无人的局面。传承人要在继承的同时保持其现实价值,只有可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文化遗产,才能不被时代淘汰。传承者们需要做的不仅是“传递”,还要“创新”,使非物质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社会的生产生活需要,使其与现代主流文化相融合,以保持其持久的生命力和发展活力。

五、结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相对比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加困难,加之多元化生活方式的形成,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难上加难。对此,国家必要从多元主体视角出发,通过加强政府干预、提高教育水平以及改善传承人观念,从而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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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 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 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远非物质财富可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上述本文的探讨,笔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体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