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建议: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加强体制创新,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2、关于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
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抓紧研究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适时提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注意研究并及时修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网上有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网上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方面的非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为电子商务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
3、关于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的措施: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制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与认证技术;整合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关键词】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还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挑战。电子商务被黑客窥测和攻击的情况屡有发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目前社会亟需解决的大问题。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及类型
国内外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义众说纷纭,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一种隐私,还有一种说法是个人信息就是以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荣誉、别人对我们的评价等。我国学界则普遍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一个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能将个人与其他人分别出来的信息,这就目前最常见的概念解释。主要类型为包括姓名、性别等在内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浏览网页、交友等在内个人网络活动信息,电子邮箱、移动硬盘等在内的个人网络空间储存信息。此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有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请求权、限制权。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策略
1.强化安全保护意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这是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策略,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是消费者自身,只有让消费者树立了自我保护意识,才能真正的实现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这些是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都无法做到的,2011年发生的“泄密门”就是最好的体现。因此,作为消费者自身,必须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①网站注册时,尽量少输入个人信息,账户密码要经常修改。②在个人计算机上安装防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窃取个人信息。③每次浏览网网页后要清除历史浏览记录。④安装Cookies管理工具来反制cookie。⑤注册电子商务网站时,要仔细查看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⑥注册网站时还要注意设置不用的密码。⑦在别人的电脑上不要留下个人信息。
2.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完善法律法规是针对政府而言的,这是点我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从当前国内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上看还不全面,过于形式化,如“不得在网上散发恶意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这种形式大于内容的法规事实上起不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作用,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发展情况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具体如下:在电子商务安全管理中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设置科学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细则,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中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与利用的界限、审查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等;规定职责追究法规,一旦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后,要有明确的法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制定详细、可操作的赔偿制度。
3.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1)实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行业在内部实行认证制度,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以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行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样本,以供电子商务公司参考。在对电子商务公司考察时可以派遣网站隐私联盟,对通过考察的公司颁发一个认证标志,该公司要将该认证标志在其网站张贴,这样不仅增强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还加强了行业自律,促进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
(2)设立网上监督机构。电子商务行业内部要设立一个专业的网上监督机构,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和建议进行办理的同时,监督各个电子商务公司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作。现实中很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没有很好的申诉渠道,上诉法院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上报工商局很难得到受理,只有选择忍耐。因此,设立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就能快捷高效的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促进电子商务的我国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结语
总之,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政府、电子商务行业内部以及消费者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作为政府,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电子商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实行认证制度,设立专业的网站监督;作为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一旦个人信息被侵害,要采取果断的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才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一、大数据及电子商务解析
大数据作为信息领域全新的抽象的概念之一,提出的时间较短。实际上大数据及其应用并不是新鲜事物,在国外已经兴起很长时间,在国内也是早有应用,只不过发展得较为缓慢。一方面,国内对数据收集有着严格的管控制度,导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迟缓;另一方面,大数据的观念还没有普及,大部分大数据应用的思想只为专业人士所掌握。大数据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其4V特征却得到各方面较为一致的认可。所谓4V特征即:体量(Volume)巨大、种类多(Variety)、速度(Velocity)快、价值(Value)密度低。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使得在网络上可检索到数以亿计、千亿计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量,即为大数据的一部分。大数据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不仅仅局限于网络上的信息,还包含社会各领域、各行业以及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信息。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数据将发展成为一种“资产”,并将贯穿于各个领域行业,同时为其增创价值。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的商务活动。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从该定义中可看出,电子商务是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只不过Internet是众多电子工具中的一种。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商(Agent)、商家(Business)和消费者(Consumer)三方。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常见的如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模式、以京东商城为代表的B2C模式以及以淘宝为代表的C2C模式。此外,还有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2G),商、商家、消费者三者相互转化的电子商务(ABC)等。大数据处理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一方面大数据处理为市场营销提供便利。企业利用大数据处理,对市场进行分析,尽量达到成本最低化、效率最高化目标,在找到营销中的利润点和市场的潜在价值后,为更多客户提供所需的商品。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处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需求的个性化更强,在大数据处理模式下,通过对用户的数据分析来改变过去传统商业模式的处理,从而满足用户的习惯性需求或潜在需求。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对审计的影响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按照执行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存在着鲜明的特点,对各类审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处理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的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等特征更加明显。这就对企业内部审计过程造成了影响和制约。首先,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会计、审计方面,也包括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方方面面;其次,内审人员整体素质不适应电子商务内审工作的要求,知识结构单一的审计人员已经适应不了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审计;再次,审计风险复杂化程度加大,除了固有风险,审计的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更加不易掌控;最后,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比如,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一是审计不仅仅局限于被审计单位证账表等单方面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到到全覆盖信息已经成为可能;二是应用大数据可以实现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审计;三是大数据的应用,在审计范围方面可以实现由抽样审计到全面审计的转变,充分体现审计的事前监督的作用。
(二)对社会审计的影响
在社会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通过搜集证据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传统会计中的会计报告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事后反映,主要考虑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相关性与及时性不足。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使用者可通过获得授权等方式随时查询企业信息,使得及时性大大提高。审计人员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距离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往往间隔几个月,当信息使用者得到的滞后的审计报告时,有些信息已经过时。对于海量的数据,审计人员如何进行处理是个难题。比如,大数据处理将使电子商务数据资产化,这类资产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就是摆在会计和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当然,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一样,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人员素质方面,社会审计对人才的需求更高,社会审计的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表现也更突出。
(三)对政府审计影响
电子商务和政府审计关联紧密的内容就是政府采购方面的审计。当前将电子商务引入政府采购、实现采购人在线直购的地区不断增多,这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新形态,同时也符合电子政务的需求。政府采购范围几乎涵盖了公共机构和部门采购活动的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采用电子商务后,可使价格趋向统一、采购过程透明、审批环节简化。政府采购规模大、品种多,产品差异化大等特点使得采用电子商务后能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政采电商化在节约了时间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财务成本。政府采购模式的变化,使得政府审计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首先,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中涉及电子商务的内容不够健全完备。其次,审计过程中尤其是对采购执行结果的审计,在确定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和程序方法方面都和传统审计有所区别。在知识结构方面,政府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虽然没有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那么高,但政府审计自身的特点也对人员素质有着独特的要求。
三、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电子商务审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以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了很多,但详细规范电子商务和审计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我国应该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加快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步伐,并随着网络交易、信息保护、物流快递、电子支付、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互联网金融等一系列的电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中和电子商务有关的内容。把审计的内容和电商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使得在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另外,大数据等审计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在审计领域“大数据”技术应用的相关法规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从空间范围来看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涉及全球的各个角落,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国家之间的交易和联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有国际视野,制定出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又能够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法规。
(二)建设大数据平台,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应充分利用“金审工程”的建设成果,加大大数据背景下的审计研究力度。各类审计要充分利用平台上的数据,达到资源共享。应当建立企业中央数据库,得到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光有数据还不够,还要有数据分析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得到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为各类审计所用。同时也要注意各平台数据的综合运用,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平台与审计信息化数据库的共享与运用。
(三)加大审计人员的素质培养力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电子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网上支付结算的时效等问题都将对国际商务活动和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对现行的规则和标准加以调整。
电子商务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效力、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和电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认为是中心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除上述以外,还包括制定电子合同支付制度、电子合同操作规范与商务规约、电子合同进出口关税的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问题。只有给电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环境和制定与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才能快速、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3.电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进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制化建设,才能使电子商务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1)电子合同立法原则 立法机关须采用功能等效,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电子合同立法,同时考虑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立足国际立法趋同取向进行立法,成立专门中介组织监督立法。扩大现行司法立法解释,加强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立法。电子合同立法具体应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术中立”、考虑国际接轨、严格职权界限、限定管理范畴、统一规范用语、留有发展空间、实现平稳过渡八项主要原则,才能使其立法符合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
(2)电子合同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设尤为必要,具有突出的紧迫性。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通过完善的立法手段来解决法律纠纷问题。政府应成立专门组织立法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立法研究。通过组织一批既熟悉电子合同的技术特点,又通晓电子经济贸易合同法律法规的专家学者,使制定出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既能够顺应电子合同的活动规律,又能充分考虑和反映各方利益与要求,促进电子合同的健康发展。研究并吸收先进国家电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学做法,为电子合同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提出新的法律规范,同时制定电子合同的单行法律法规,同时使电子商务合同立法与现有相关合同法律相协调。
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主要体现在以无纸化记载的信息代替以传统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数据文件在网络间传递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问题;此外还有签名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签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须创造一种在网络上的签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确定为有效。庆幸的是这些问题在新《电子签名法》中已有相关法律条款加以规范,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则使我国实施信息化管理走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电子签名法》立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了电子商务政务的发展。它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其个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体现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同期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则保证了《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
一、电子商务概述
1、电子商务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权威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根据人们普遍的认识,狭义的概念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施,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应用电子及信息技术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
2、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网上广告宣传服务、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网上产品订购服务、网上货币支付服务、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用户意见征询服务、交易活动管理服务等。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服务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二、河北省工商系统电子商务监管现状
近年来,河北省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和谐因素,如不坚决予以整顿治理,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1、从立法上,现行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电子商务作为近年出现的一大新的营销手段和经营行为,原有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工商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有些法规或政策操作性不强,对电子商务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监管中无法参照执行。
2、假冒伪劣商品屡见不鲜。网上假冒产品现象,是困扰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难题。不少企业发现,自己产品的仿冒货已在网上泛滥成灾,而许多网民在网购时,也往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是与商品广告信息不符。
3、从主体资格上,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确认难,从而使网络欺诈手段“推陈出新”。设立钓鱼网站和电子商务皮包公司、恶意扣押或拖欠买家或卖家钱款等是网络交易中较常见的欺诈手段。面对网上频频的诈骗行为,消费者可采取的自我防范措施很有限。可以说,网络销售的“诚信”体系问题是大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持谨慎观望态度的主要原因。
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在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案例高居第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的虚拟性,导致了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即时性、无纸化、范围广的特点,导致消费维权取证难度增加。因此网络消费维权常常陷入难以追溯、无法深究的困境。
5、网络信用体系尚待建立。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网络诚信缺失问题日益严峻。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目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随之而来的社会信用的缺失很容易反映到电子商务中。在现有状况下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必须要由政府牵头,协调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进行跨部门的管理,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实施监管,建立对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当前形势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6、从监管能力上,工商部门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省工商系统监管人员在年龄结构、学历水平、专业构成方面都比较老化,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更是滞后,研究较少,专业人才也较少,不敢大胆尝试,而电子商务又是一种新兴产业,需要网络技术熟练并且工商法律法规掌握较好的人才。同时,执法手段较为单一落后,是监管无法到位的一大重要原因。目前,我省工商系统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还缺乏现代化、智能化平台,对电子商务的设立、交易、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快速、准确的收集、储存、分析、加工和整理,大大削弱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监管的措施及建议
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对外服务网)增添电子商务监管的内容,购置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监管软件。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因为虽然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较大的区别,但它并没有脱离社会。基于网络发生的经济违法行为是一种新的法律现象,但其本质并不是新的法律问题,可以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当然为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使其对网上经济违法行为具备可操作性,必须使其不断完善、系统化。
3、建立电子商务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成立电子商务监管机构,配备具有法律、计算机、电子商务等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和适应网络监管要求的电子设备。二是采取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网上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事网上销售活动的经济者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涉嫌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在网上巡查的同时,对经营者在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巡查,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营业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配送系统和物流渠道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是加强电子商务广告监测。在互联网上,许多电子商务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都是同一个主体,消费者很难辨别广告内容的真伪。工商机关应该加强对广告监管人员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加大对电子商务广告的监测力度,多检索、多分析、多查询,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网上虚假广告的主体进行跟踪监测。四是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工商机关应着力研究、探索电子商务监管的基本规律和有效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应将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要求和消费注意事项等信息及时在“红盾信息网”公布,定期公布电子商务违法案例和消费警示。
4、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应包括:(1)经营性网站的准入;(2)网络经营公司的准入;(3)网站经营者的准入;(4)网站经营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准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5、完善网上投诉手段,切实保护网上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红盾信息网”上增加网上投诉功能,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
电子商务是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和传统的商务模式不同,电子商务是集安全技术网络技术以及数字通信技术与一身的新型商务模式,它具有信息性、互动性、传播性等特点。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形势不容乐观,网络安全问题现已成为了阻碍电子商务继续前进的重要障碍。因此,对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提出可行性的处理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依据分析结果探讨一种安全的、可行的实现电子商务的途径。
[关键词]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环境;网络安全;发展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念及特点概述
电子商务简单来说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贸易活动,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信息网络的方式来完成商务贸易活动的综合性的服务行为,电子商务以其成本低、方便、快捷等优点深受人们的喜爱,且发展速度十分快。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甚至是国际消费市场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电子商务具有时效性强、成本低、方便等优点,所以发展速度十分惊人。
总结电子商务的功能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广告宣传、商品买卖、意见征询、在线支付等等。其中广告宣传指的是电子商务可在Internet广告宣传信息,消费者可通过检索工具找到其所需的商品广告信息。相较于其他的广告手段来说,电子商务的广告宣传方式成本更低,且形式自由、更为方便;商品买卖是指商家及消费者可通过电子商务在线完成商品买卖活动;意见征询是指商家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来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及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在线支付是指消费者和商家可通过信用卡帐号进行在线支付,在线支付能够有效帮助买卖双方节省不必要的手续开销。
总结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安全性、商务性、服务性等等。商务性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特性,同时也是电子商务的本质;服务性是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可以正常、有序进行的关键,目前很多的电子商务公司均能为消费者提供系统性的服务;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特性,若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活动缺乏安全性,则他们就会放弃网上购买行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更应该得到重视,这也是本文的选题意义所在。
二、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性要求分析
1、身份认证的要求
为确保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系统首先应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系统,同时确保此类身份认证信息均为有效。当前的电子商务市场存在信息失真的现象,致使很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进行身份认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系统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增强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信赖感。
2、交易信息的保密性要求
为进一步确保为确保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系统还应及时对消费者的信息做严格的保密处理。以免消费者的信息泄漏,使消费者蒙受损失或遭到骚扰,此外,还应注意避免信息恶意攻击。
2.3 数据完整性要求
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完整指的是数据库的原有数据及当前数据应保持统一。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完整能够使电子商务活动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数据资料不允许被篡改。
三、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分析
1、信息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正规的手段非法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致使用户的信息被泄漏,从而使用户蒙受损失。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非正规的途径对其截获的信息数据进行随意的更改,使信息失真从而致使用户无法正常完成电子商务活动。
2、服务器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的服务器存储了很多商家及软件的信息,甚至一些服务器上还存储有一些商家的重要的保密信息资料,因此加强对服务器的安全监管刻不容缓。当前电子商务的服务器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不法分子通过向服务器传送大量的无效请求来损耗服务器的可用资源,从而使服务器瘫痪无法继续正常工作;通过一些安全漏洞如操作系统、网络服务、软件等等,借助特定的网络数据请求来阻断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使之奔溃、瘫痪。
3、安全协议问题
虽然电子商务已经实现了全球化的发展,但是安全协议问题却未能得到同步的发展。电子商务安全协议还未拥有全球性的统一的标题,这样就易导致区域、甚至国际性的电子商务活动受到限制。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安全协议问题还表现为防御黑客的攻击的能力薄弱等。
4、病毒防御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络病毒也随之增加,十多年间的时间互联网新型病毒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新型的病毒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甚至许多病毒还可借助网络进行快速传播,给用户和商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5、平台的自然物理威胁问题
电子商务是借助网络环境进行传输的,因此一些电子商务也会受到一些来自平台的自然物理问题的威胁。如因网络设备自然老化致使传输速度变慢等自然物理因素难以预料,此类问题将直接威胁到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问题。除此之外,一些人为因素如恶意删除信息数据、恶意破坏商务系统硬等等也会使电子商务企业蒙受损失。
此外,不法分子还可以通过串音、搭线以及电磁辐射等方式来获取商家的信息,而这些行为都会对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6、交易身份认证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盗取某些用户的数据信息,利用合法用户的身份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借助虚假的用户信息来骗取资金。上述的这些案例均为不法分子通过盗取某些用户的数据信息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可见交易身份认证问题为电子商务网络系统中的重要性。
四、电子商务网络安全问题对策研究
1、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致使一些网络犯罪行为未能及时被定罪。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就显得至关重要。相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网络犯罪行为由于具有取证困难等特点致使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难以立法。所以,相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来说,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需要更多的时间。
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有关部门要依据网络犯罪行为的特点,建立起一个制度完备、协调统一的网络犯罪法律法规处理体系,从而为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和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我国的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备投入存在明显不足的现象,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落后于其他国家,致使很多电子商务企业丧失应有的机遇和挑战,使网络安全问题未能得到良好的保障,除了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还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
2、加强对网络病毒的查杀
网络病毒的存在无疑给电子商务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对于计算机网络病毒,应以预防为主,查杀为辅。加强对病毒的预防应从对计算机软硬件的系统检测入手,借助相关的杀毒软件来进行病毒的查杀,对于重要的数据文件应及时做备份处理,已经感染病毒的文件应做隔离处理,以免造成病毒的二次感染。
一旦计算机感染网络病毒,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查杀病毒同时恢复系统,查杀病毒的过程中应尽量找出病毒的来源,应避免在清除病毒的过程中误删重要的文件。
3、防火墙的应用
众所周知,防火墙现已成为重要的网络安全防护设备。应用防火墙的目的是通过设立一个控制关卡来控制用户访问,最终达到阻止不法分子侵入网络的目的,防火墙的应用能够有效避免内部网络设备免遭破坏,从而保证电子商务网络的安全性。
4、引入数据加密技术
电子商务中引入数据加密技术也是保证其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当电子商务中引入数据加密技术时,一旦有不法分子恶意攻击,由于对方没有密钥,就会因为未能得到文件的原始数据而无法实现获取文件的目的,除了违法分子外,其他人可通过密钥解密而获取真实的数据。数据加密技术有效地增强了电子商务网络的安全性,使不法分子即使窃取文件后也无法正常使用文件,然而数据加密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不法分子可能可以凭借破译密钥的方式来获取密钥。
因此,为使数据加密技术的安全性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系统的密钥管理体系。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同时适当地增加密钥的长度。通常来说,密钥的长度越长,其安全性也越高,然而加密和解密密匙所花费的时间也就相对比较长,这样一来就会使数据传输的速度受到影响,因此密匙的具体长度应依据具体的电子商务的内容及安全级别来进行具体设置。
5、企业加强自身管理
企业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是解决其网络安全问题的另一重点。企业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网络安全问题作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个部门安全工作的展开均应以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为基础。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素质锻炼,通过系列的培训工作来唤起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虽然说相关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某一方面来说能够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网络的安全问题,但是成熟、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管理还需要通过企业自身以及有关的操作人员来保证其正常的运行,因此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实现的关键仍然是人,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得以保证需要有大量的熟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企业应加强对此类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形成一支专业素质强的电子商务队伍。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某一方面来说为全球商务发展的趋势指明了方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世界的政治、经济及法律到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因此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问题也变得愈加重要。成熟的电子商务一定有可靠、安全的网络系统,只有安全的电子商务网络才能获取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
加强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管理应从多个方面出发,尽快完善成熟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系统的完善及行业的稳定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安全、稳定的环境,使电子商务得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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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 消费者权益 保护
在21世纪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给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带来了重大变革和便利。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其交易方式的远程化、虚拟化等特殊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危险,如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欺诈消费者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给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缺乏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试着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谈谈个人浅粗的看法。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的法律制度
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滞后。目前,我国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管制方面,遇到相关案件,只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消费者给予与传统消费者同等水平的保护,但对于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没有出台。
同时,从现有的相关法规条款来看,具体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非常有限,内容较为简单、零散,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且都是一些宏观方面初略的方向性规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虚拟网络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两个方面:
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人身安全权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传播和利用,这是因为网络隐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IP地址被跟踪,隐私信息被非法出售,账户密码泄露,垃圾邮件对消费者邮箱干扰等。网络隐私一旦被盗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网络秩序也会变得更加混乱。
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普遍存在着消费者一旦进行网上支付,其相关的账号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明等情况就会被第三方证获悉的情况,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安全利益,甚至有些违法犯罪份子唯利是图,采用非常侵入他人资料的形式,欺蒙、诈骗、盗取他人财物,有些利用非法破解的银行密码的形式,转移他人财产,窃取他人财物,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带来了严重的毁灭性的损害。加上网上电子商务技术操作的难度系数与网上环境的更多不确定性,利用电子商务所进行的网上信息诈骗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难以预防,而且一旦发生,也难以被及时快速的破获,对网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安全性带来的严重的考验,其相关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导致电子商务的发展难以实现普及与获得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与信誉度的缺失,对于企业的电子商务运营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大的损害。
(三)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得不到保障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存在与传统交易不同的购物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很容易否认自己的责任,因为网络交易中还有物流配送这一环节,电子商务经营者会将责任推卸给物流公司;第三是退货的费用由谁来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在受到利益的驱动而让消费者承担费用,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而无形的商品、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则更加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处理,其操作情况也更加复杂,难度也更加加大。以消费者消费网上电子图书、在线收听音乐等情况为例,在消费者进行网络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都会阅读相关的使用操作,但是一旦交易达成,如果消费者因质量等原因而选择退货,那么这种情况怎么进行评估,怎么判断消费者是否已经完全使用了产品,或者保存了产品的复制件,或者根本就没有观看,或者对所进行的选择不满意要求退货?这些问题都是极为现实的存在,而目前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规定与管理。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侵害
当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一切交易都是虚拟的,消费者根本触摸不到实际的商品,也不能和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只能透过经营者给出的广告来了解商品。在这样的情形下的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与经营商家极易制造虚假广告,以次充好,进行不实描述或者夸大产品效果的描述等不良的违法极易行为,给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很难真正的得以实现。
同时网络广告纷繁多样,提供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家目不暇接,相近似的商品与服务也不甚枚举,让消费者难以进行准确的价值判断与产品描述的真实性比较,最终可能受各种诱惑力的吸引而失去理性的判断,从而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的商品。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的就消费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规定与法则处理,此外在《合同法》与《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中,也积极的就消费者权益问题做了适量的法律法规补充,这些法律法规也同样的适用于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领域的管理与发展。但是,它们本身所针对的并不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情况,因此受电子商务环境与其特殊性的影响,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真正的平息网络交易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强效有力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必须有针对性的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出发,积极有效的做出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完善处理。
第一,针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散乱的现状,统一规范。为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可先行修改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保护法》上增设“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专章。
第二,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把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给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一个明确的地位,但不能简略概括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定义,要明确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寻求何种保护方式等。具体可以借鉴日本的法律规定,日本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人类多方面的活动中,“为生活、生存而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所有的人类只要生存着,就是消费者,永远不会失去消费者的身份。
第三,法律、法规应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借助电子货币、网上银行进行交易,消费者非常关注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和保密程度。法律、法规应对电子交易服务商采取什么具体程序和措施确保交易的准确无误、安全、及时做出规定,同时明确规定违反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制定具体而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不能过于笼统,应予以具体列出和范围界定,对违反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做得有法可依。
(二)保障消费者的网络交易安全
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需通过立法来规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具体表现在下面几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如需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最低限度的信息采集,并保证此采集信息的使用情况为合法性操作。及时有效的告知消费者所需要采集的信息内容与采集目的,并对最终所采集的消费者的信息资料进行相关的告知与使用目的说明。经营者应当采取一切实际措施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的相关法律,但是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来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我国也可以在《消费者保护法》的条文中增设关于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财产遭受损害时,如果是经营者的过错,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消费者的过错,而经营者又未做到提示义务的,经营者也应承当一定比例的责任。
同时,我国法律应当具体规定网络交易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重点对网络服务商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这些措施若能真正落实,都是消费者进行交易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利保证。
(三)保护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
网络交易最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当所选择的商品与预期不相符合时,如何快速有效方便及时的实现商品的退货问题,以便积极有效的挽回消费者的相关损失。针对网络交易日益火爆的情况,有关在线交易的退换货问题必须积极的予以重视,要求相关网络的商家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积极有效的遵循交易退款的相关操作与特殊规则,在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体现商家网上经营的最大诚信与诚意,建立良好的网络信誉。当然对于网络交易中的数字化产品部分,必须予以区别的对待,如果任由消费者进行退货,则更多的会给商家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公。总之,在网络电子商务必须积极有效的建立良好的科学的退换货机制,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四)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对于其最终所选购的产品更多的是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商家所给予的信息进行选择比较而最终决定的。必须积极有效的要求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与经营商家提供真实、可靠、完整、充分的商品信息与商品服务情况,如果所出售的商品发生信息的变化,必须及时有效的提供网络信息的更新与说明,此外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出售的商品还需要就存货的问题、价格的变动做出积极的调整与披露说明,如商家故意或者刻意延误、隐瞒或怠于披露商品质量瑕疵等信息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电子商务运营中所涉及到数字化商品,以电子图书为例,如消费者一旦选择交易,除电子文件发生巨大的破损,而无法进行观看以外,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所发起的退货问题处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进行合理的拒绝。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利与利益。因此对于数字化的商品,必须更加充分完整的进行相关商品的信息披露,以更好的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
除此之外,还必须规定企业披露信息需要采取什么样的要求和形式,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都知道同样的信息在不同的网页、同一个网页的不同位置,其所产生的效果都是不一样的,在主页所展示的信息与通过主页进入内页的信息又不是同一效果,因此,通过立法可以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披露产品信息,以确保真正彻底落实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结束语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近几年虽然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切实加强了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但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来看,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努力,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将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也将日趋完善,真正使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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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的推广风险,Internet的蓬勃发展,为电子商务大大启开了方便之门。但是,要通过Internet全面地开展电子商务,还面临诸多实际问题。如何迅速而安全地在网上做生意,彻底打消川沁中的疑团,最关键的就是要很好的解决安全问题。因为整个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可靠决定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成功与否。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包含许多方面,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数据的安全保证(数据加密)、交易的安全保证和支付的安全保证。
(2)法律法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形式,因而它也引发了一场新的冲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冲突。传统的商务形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商务活动形式,它拥有一毫引申完整妃并经过各国政府认可的法律体系,它为世界各国保护地区贸易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而对于Internet电子商务目前除了美国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其它国家在这方面进展尚不快。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方面问题就更多,因此尽快制定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Internet上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证。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国际上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大致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是防止通过网络使资金流失以及政府如何有效地控制资金的流动;
(3)电子商务给经讲发展滞来的可能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谈论电子商务会给他们带来的机遇和利润,但是专家认为电子商务在给人们提供机会的同时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1999年初。
美国的两项最新研究认为,周期性的经济动荡有可能因为电子商务活动而发作得更为频繁,程度将进一步加重。据英国《新科学家》周刊报道,美国的IBM公司的研究人员指出,随着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计算机网络购买商品,他们将日益被称为“软件”的程序来选择最优惠的价格。
但通过“软件”进行的交易大多是瞬时的、不受地理距离限制的,所以控制常规经济行为的一些约束因素对这些“软件”往往不起作用。这些“软件”会加剧市场的动荡,同时还可能引发灾难性的价格战。同时,实行电子商务后便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的资金调运,政府可能对此完全失去监控,传统的经济理论也可能不再适用。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正在加紧研究这方面的问题,研究新的经济理论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政(4)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
政府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尤其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在电子商务时代,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遍于经营虚拟化、银行实现金融电子化以及消费者实现消费网络化的同时,将同样对政府服务和管理行为提出新的要求。因为没有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复制电子商务不可能发展的这么快,没有规则的贸易活动将是十分危险的。但是未来政府的职能应当从管理型向服务型逐步转变,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从宏观角度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管理、协调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服务、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消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我国电于商务发展前景
电子商务的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喜人,全国已掀起了一股电子商务的热潮。在我国,由于网络建设和应用都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电子化程度从总体上说还不理想,因此电子商务的推行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由于国内异地。异行之间各种卡的消费服务还未全面连通,加之企业上网意识淡薄、网上信息资源匾乏、信息安全难以有效保证等因素,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前进脚步。通过研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我国,要迎接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必须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加速企业信息化,促使企业自觉上网。目前我国大部分Internet用户来自学校和科研单位,企业用户并未大量上网。尤其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无暇顾及企业的信息化、到网上冲浪去感知外面的精彩世界。企业上网积极性不高体现在某些专用网络用户寥寥无几。
解决信息的安全问题,让用户心中有数。众所周知,商业机密的保密问题十分复杂,国外许多国家在信息的安全和机密保密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我国在信息安全保密体制上,究竟由谁管理?如何管理?有无一套有序的管理办法,许多人都感到茫然,不知所从。
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商业标准化环境。要确保网上贸易畅通无阻,需要银行、商家和用户三者的密切配合。同时要改造企业的内部环境,使其内部的作业流程程序化、规范化。这里,金融机构的推动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建立网络信息资源库。不管是企业还是普通用户,他们上网最关心的问题除了安全,便是效益。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丰富且时时更新的信息库,并且只有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才能保证有用的信息源源不断。
交易模式的不断改变能够推动交易规则的不断改变,这时长久以来交易法律法规的不断进化的必经过程。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推进,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信息量,还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
(一)解释与调整格式合同,解决消费纷争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格式合同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能够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不能过度认为所有电子商务消费纠纷都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要采取灵活的判断标准。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提供与商品有关的简单详细的信息,并将成本,快递,支付,撤单,售后等交易细则,适当的交给消费者,避免因为信息缺失造成的消费纠纷。
(二)加强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操作规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往的法律法规已经渐渐的不能起到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能满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因此,需加快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这也就必须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国家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要从电子商务的独特性,切实的反应出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规范电子商务操作流程,要针对电子商务存在的消费凭证易销毁,和证据难以收集性,这就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接收到消费者投诉之后,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调查取证和取得相关证据。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健全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在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的方面上,可以学习国际上先进的隐私保护制度,借鉴先进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确定基本的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首先是告知原则,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就要告诉消费者搜集了哪些信息,收集信息的手段和用途,以及如何来保护信息的隐秘性。再有就是事先同意原则,经营者在收集信息之前不但要做到告知原则,还有在收集信息前就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其三是安全保护原则,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是经营者必须要做的。在经营者为了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要在实现目的的情况下,做到最少的收集信息和使用信息。电子商务隐私权主要包括消费者的身份,住址,电话等等诸多信息,因此消费者的隐私权在被经营者的利用下,要做好保护工作。
(四)治理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解决消费者购物后退赔难的问题
要严格治理电子商务交易环境,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要加强对虚假广告的治理,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举报有奖制度,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虚假广告,诈骗信息,虚假宣传等内容进行规范,让经营者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确实性。同时要不断培养消费者的反欺诈能力和自己的防范意识,当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和经营出现消费纠纷时,有关部门要在处理时,在为了减轻消费者的负担,降低投诉的成本,让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建立一个完善的投诉体系,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网络投诉体系进行投诉。并有有关部门及时收取证据信息,及时加以处理并反馈给消费者,进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部门要将强对消费者购物后退款困难的问题和赔付困难的问题,强化监管力度,制定合理的相关制度,督促经营者对售后服务的质量,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数据化、自动化、无纸化、全球化的电子商务以及高度信息化的网络财务管理系统下,审计需要的不仅仅是个别地方的缝缝补补,我们应重新审视我们认为已日臻完美的审计理念、审计方法和审计流程。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的全球化、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便捷化、一体化和网络化。电子商务在最近几年来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在全球拓展,为企业、个人和每个团体带来了诸多便利,从营销到整理会计账目都与以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甚至已延伸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每一件事。尤其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电子商务提供了极为便捷的经营管理方式,例如,企业的交易记录和交易数据都摆脱了纸质的交易记录模式,而采用了全新的电子记录的方式,以电子化信息和数据的形式存在;同时,这些电子化的信息和数据都是在网络间以实时在线的方式进行转移以及处理,信息和数据的传送呈现动态性、一体性和实时性。企业的营销、会计核算、税收计算等几乎所有经营活动已发生全面的变化。因此,我们的审计工作也应相应做出改变。
二、电子商务审计的特点
(一)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方法
电子商务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环境下进行的,其商务交易数据信息完全实现电子化和无纸化。审计工作人员要进行审计工作,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否则对电子化的数据库审计及许多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是无法实施的。
(二)对无纸化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审计
随着电子商务日新月异的发展,企业的各项经济管理事务及其相关数据均可由计算机辅助系统自动化数据处理传递形成数据库。这种情况下,审计面临着全新的鉴别经济管理事务及其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的挑战。因此,必须对传统的审计理论、审计方法进行变革,研发电子商务审计专用软件,以适应电子商务审计工作的需要。
(三)内部控制极为重要
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技术发展一日千里,用传统纸张来记录经济管理相关事务已逐渐消失,因此内部控制极为重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与商务交易数据信息完全实现电子化和无纸化,所以审计人员必须通过测试内控来评估电子商务经济管理信息(包括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及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和适当性,并且对内控的有效性做出全面系统评价。
(四)审计报告内容变化更新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电子商务审计准则做出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审计的业务范围――如某期间内电子商务和会计信息的披露及其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电子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情况。二是描述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了解内部控制系统的措施;按照有关要求所执行的控制测试、业务测试;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实施其他必要的程序。这些相关工作为我们出具审计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三是侧重于对以下几个方面发表审计意见:业务和信息的保密和遵循的信息披露要求;电子商务的订单履行和支付结算模式安全保障等。
三、电子商务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审计人才的缺失
大学生本科教育中的计算机教育把大量时间精力浪费在基础计算机操作教育上,这使大学对真正的计算机技术教育时间被挤占,使大学教育的资源被浪费。而大多数现在工作在基层的审计人员工作时一般接受的多是简单的计算机培训,已经跟不上计算机审计发展的速度。另外研发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较强的审计系统软件所必须的高层次技术人才也很匮乏,人才的缺失严重制约着我国计算机电子商务审计的发展。
(二)对审计工作人员的学习及不断继续教育要求提高
传统审计工作中的账证核对、账表核对、账账核对等相对比较重要的审计工作,需要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员来进行,而在电子商务审计中,要想进行审计,审计工作人员首先必须充分掌握会计信息系统的工作方式,在此基础上,才能顺利开展相关工作。目前,许多审计工作人员虽不能说对网络却很陌生,却也尚未真正充分掌握计算机会计系统的工作流程及关键点,无法充分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在日常工作中,难以对大量复杂的网络会计系统进行审计。
(三)电子商务审计的发展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利润的驱动下,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日千里,各种商业电子商务人才也层出不穷,他们反过来也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飞速发展。而反观电子商务审计,并不存在像电子商务中巨大的利润驱动,所以电子商务审计作为一个整体无法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在各项会计业务做出变化的时候,审计工作仅仅在对应方面作出修改,而没有从整体上建立配套的审计理论、审计流程、审计方法。
(四)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传统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已相当完善,而对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仍未充分完善,给电子商务审计带来一些无法回避的风险和困难。例如,对电子数据的安全保护不够,对个人企业隐私的保护不够,大量的数据信息被外泄,电子数据的安全可靠性无法获得充分保证;电子支付及余额宝等理财产品也没有相关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与电子商务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新太慢等等。尽管电子商务已有一段时间的发展,电子商务审计也有几十年经验,但与电子商务审计有关的法律依据仍明显不足,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五)获取电子商务审计证据的难度加大
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性、易修改性、易消失性和易破坏性,储存在计算机与网络中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更难以获得保证,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计算机故障、网络故障、计算机病毒都有可能对电子数据产生影响。还有例如购买虚拟物品,由于商品的载体并不存在,真实销售数量很难获得,造成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加大。另外,传统的纸质凭证账表等会计资料如果修改很难不留下痕迹,而对于电子化的数据,只要进入相关系统,任何一个人可以在几秒内不留痕迹的对数据进行修改,修改过的痕迹难以看出。
(六)审计风险加大
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企业内部控制相比,电子商务模式企业的内部控制在很多地方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商务模式下,因为电子数据处理的集中性、一体性、实时性,使相当一部分控制制度失去了作用,甚至有些传统的会计岗位职责已与过去不同;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立运行和控制的有效性和复杂性,导致内控的范围扩大,这些技术性风险很可能使审计风险中的固有风险以及控制风险加大。
四、对电子商务审计面临挑战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系统体系培养审计人才
为培养足以应对新时代电子商务审计需要的审计人才,我国应建立系统的审计人才培养体系。考虑到电子商务已然成为当今商务业务的主体,因而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互联网知识的培训与学习,优化完善人才知识结构。为了大学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教授专业计算机财务应用和审计应用,本文认为应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学生的计算机教育,建立起从小学开始到初中到高中到大学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教育体系,使学生在进入大学时已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及相关应用,这样在本科期间就能集中全部精力教授更专业更具实用性的审计知识。
(二)加强审计人员的系统学习及继续教育
审计人员的自身的工作能力十分重要,因此加强审计人员的系统学习及继续教育,是我国电子商务审计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增加财务软件应用、审计软件应用、计算机网络知识等与电子商务审计相关的内容。
(三)加大投入力度增快电子商务审计发展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从整体上系统地重新审视当前的审计基础理论和方法,例如审计计划、审计目标、审计程序甚至审计流程、审计制度,站在较高的角度充分考虑当今及未来可能的各方面因素。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大对计算机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的投资,建立起现代化的审计系统,加快计算机审计、审计机关内部资料库的建设,使审计工作进入新时代。
(四)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完善
制定我国电子商务审计的各种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文件,包括审计制度、审计准则、审计计划、审计目标、审计流程以及各类财务软件输出数据的标准格式、数据库的规范等。对电子数据、电子报告、电子账簿、电子凭证、电子记录、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签章的传送保管方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完善。还有,应制定严格地法律大力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打击泄露数据信息的行为,对相关违法犯罪严厉惩治。
(五)完善软硬件设施以获得可靠审计证据
首先应完善相关软件的设计,对相关软件的开发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建立统一的各种电子信息数据标准;完善系统强制备份功能,对不正常的修改、跨期操作等强制备份。同时应对各硬件设备进行改良,增强数据存储器的安全性能和稳定性能。
(六)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由于电子数据处理的集中性、一体性、实时性,应全面观察考虑被审计单位各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适合企业的商务模式;对被审计单位实用的会计软件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测试,会计软件是否安全可靠没有被篡改。甚至,在不久的将来,软件开发人员可以开发配套的会计软件和审计软件,通过在被审单位的会计软件中嵌入执行特定审计功能的程序段,将审计人员的计算机与被审计单位的互联,这样即可实现远程实时监控审计,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五、结论
电子商务环境下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变化,首先是财务管理对象和范围变化。目前很多小微企业利用网络和商品提供者及客户进行网络贸易,支付方式则是以电子形式支付,这对其信息和物流以及资金流形成考验[1];其次,财务管理目标变化。财务管理目标主要为小微企业在制定环境中,利用出现的财务关系实现预期目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宗旨发生改变;再次是财务管理内容方面的变化。
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电商法律法规不健全
财务管理对小微企业较为重要,应全面完整地做好各项财务工作,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然而如今很多小微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到位,且相关部门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即使一些财务管理软件和法规已经制定出,但仍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信息容量空间不够广泛。加之,小微企业其多为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投入资金较少,老板经常将企业和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同时对其来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较为新鲜,对相关系统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不全面。
(二)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人才紧缺小微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无论在规模、人才、经验方面都有些不足,其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多为仿造,缺乏技术含量。在电商环境下,其由传统经营模式转变成电商形式,而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知识储备和专业能力越发显得不足。新科技等方面的了解和掌握欠缺,对计算机操作、软件平台应用到财务管理的能力较低,经验尚浅,缺乏电商眼光,且没有意识到财务管理对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意义所在[2]严重影响管理效率。
(三)财务管理风险增多
目前很多小微企业仍旧采用传统财务体系。面对新环境的改变和财务管理模式的变化,无法很好地适应当前电商环境的发展,影响财务系统的进步。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增加了财务风险的存在[2]。而小微企业的风险预警能力显然不如大企业,无法很好地预测、防范经济风险。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上的漏洞,趁机采取非法形式盗取企业财务信息和相关会计资料,导致小微企业机密外露,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威胁,提高风险指数。
三、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中90%以上是小微企业。增长势头迅猛。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视,制定出关于财务管理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财务管理系统,建立局域网且设计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作为小微企业本身应完善自身管理制度,使得财管人员严格遵守制度体系,结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设计相关管理软件,增设不同服务项目,实现会计数据、经营金额、财务信息等的自动全面统计和处理。维护好安全的网络环境,保证财务软件顺利运行,设计备份功能,防止出现系统崩溃导致信息丢失等。
(二)培养电商财管人才
小微企业应认识到自身人才能力和经验的不足,提高财务管理招聘门槛,加强对财管人员学历、经验、专业能力、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重视。小微企业对于本企业财务管理员工,应1个月或1季度组织1次电子商务知识技能培训,聘请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及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教育,并传授相关管理技能,召开特色讲座[3]。实行月或季考核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对相关人员的电商知识和电子技能加以考核,并实行奖惩制度,对表现良好的财务人员和精通计算机的人员予以200~500元的奖金鼓励。
(三)整合财务信息,降低风险
提高全员风险意识,不要轻易点击未知消息或者链接,避免病毒侵袭计算机,保护小微企业财务机密。相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系统,因此在对其自身的财务信息平台设计或采购中,其老板和管理人员应结合本身情况,树立全局眼光,健全企业财务体系,综合记录财务信息,并建立数据库,保证会计数据的集中化。在互联网环境下,与互联网特点相适应建立财管系统,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设置密码和防火墙,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保护,防止黑客或者不法分子的入侵[3]。
四、结论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配套法律相对滞后,相关部门无法依法履职,而且企业自身也缺乏约束,使得虚拟的交易环境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温床,导致在电子商务活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主要表现在:
1.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满足
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传统的商务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消费者安全权难以保障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平台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地区,大家互相不直接见面,只是通过电子货币或网上银行来进行交易,这就给一些网络黑客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3.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为了麻痹消费者,经营者往往将这些条款设计成文字小、信息多,并将其放在网页上很不起眼的地方,这样很容易被消费者忽略。即使有细心的消费者注意到了,也无力改变。因为这些条款没有给消费者讨价还价的余地,消费者只有选择“同意”按钮后才能继续下一步。当消费者点击同意后,如果在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4.个人隐私受到侵害
用户在互联网上畅意浏览、登录、消费,伴随而来的就是在毫无防备以及被迫的情况下,消费者个人隐私被侵害。其原因在于,在传统商务模式中,经营者一般很少要求消费者提供其个人电话、住址、性别、年龄、收入、爱好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即使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这些信息,通常也会经消费者同意,而且由于传统经营者的信息储存、传输、编辑整理能力的不足,消费者的这些个人隐私信息被不当利用的可能性和风险也不会很大。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1.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对于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
2.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要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独特性出发,切实反映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3.不断加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因为只有当个人隐私权和信息自由流动带来的利益取得平衡时,网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起来。网络用户固然需要增强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和技能,但最有力的保障只能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加强网络隐私法律保护的首要内容是对消费者的身份、健康状况进行保密,因为这是对消费者最起码的尊重。
4.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确保消费者交易安全
网上交易安全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孙晔,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210.
[2]郭明瑞.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66.
关键词:电子商务 会计理论 财务报告
电子商务指的是在经济发达、技术进步的当代社会中,懂得商务规则与信息技术的人,系统化地使用电子手段,低成本和高效率地从事各种商品交换活动。电子商务会计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和电子商务的结合物,它强烈地冲击着财务会计的循环系统与理论框架,以及传统会计的报告内容、计量标准、确认基础,与此同时也促使着会计领域的变革。
一、电子商务条件下会计的变革
1、进一步深化会计目标
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目标是为企业的债权人与所有者提供一些会计信息资料。伴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会计的职责是满足会计信息应用人员的信息需要,会计目标转变为为应用会计信息的人员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处理会计信息是迅速的、共享的、集成的,能够实现信息需求方与信息供给方之间的互动。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会计报告能够是多间距的、多层次的、多样化的、联机甚至是交互式的、实时的,能够大大地扩展披露的内容。总之,这一切有利的条件,都为会计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可行的与现实的技术条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更加有效地凸显与放大了会计决策有用性这一目标。
2 、转变会计职能
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管理与监督主要体现在会计事务的审核,核算与记账方面。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会计的管理职能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会计不仅仅是具有核算的职能,而是具有了管理的职能,会计更加重视如何为企业的经验发展提供前瞻性信息,决策性信息与管理性信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会计工作者的工作转变为参与和分析决策上。会计工作者一定要应用有关的经济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资料进行搜集,科学地预测和分析市场环境、交易风险、企业经营,帮助企业的领导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二、电子商务对会计工作的影响
1、财务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问题
纸质的数据被电子符号所取代,在高科技解密与不断出现的信息舞弊方式的背景下,跟传统意义上的签章手续、手书会计报表相比较而言,不禁让人质疑税务检查与审计等事物凭证的法律效力。
2、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
财务软件的创造性和高效性应用,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直接考验着缺少财会知识的人员或者是缺少计算机知识的人员。倘若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财务软件的有效应用。
3、财务软件的适用性问题
针对金蝶、用友等会计软件的广泛应用,结合会计行业的特点,不但要做到安全与严密,而且又跟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以节省资源,最大程度地创造利润。然而,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需要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地升级与完善。此外,资产的结构会受到企业虚拟交易的影响而发生改变,会计报表的项目也是不断变化的。
4、法律法规的健全问题
新《会计法》等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当中增加了网络销售核算内控制度的有关内容,使网络安全与建立网络财务模式等问题都有法可依,然而,整个计算机产业的软件和硬件的发展速度都是非常迅速的,这让我们面临更多不好捉摸、比较复杂的事情,固有的协议,约定与法规等都不能够有效地把这些问题解决。
5、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问题
计算进网络上的资源可能会被盗窃,数据可能会被解密。此外,计算机硬件自身的不足、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等都直接威胁着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如果出现事故,就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
6、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交易安全指的是电子商务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面临的各种不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支付价款,确认交易等的安全问题。在现实的生活当中,交易的安全问题比较多见,比如,交易者的资产被冒名窃取;客户的资金被盗;丢失、泄露信息,损害了企业的信誉,使企业的经济蒙受损失;受到网络故障与攻击,致使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瘫痪或者是效率下降等,只收取费用而少提供服务或者是不提供服务。
三、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有效实施会计工作的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立法需要把在电子商务当中出现的各种国际性、综合性的问题解决,以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规范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度之内实施公正、公平、公开的交易,激励竞争,避免垄断的出现。其次,通过法律来保障电子商务的保密性与安全性,严厉地制裁盗窃金融和商业机密,计算机泄密和计算机犯罪等。以进一步创建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法律手段确保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
2、培养复合型和全方位的人才
毋庸置疑,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经济活动得以控制与反映的主导仍然是财会人员。电子商务是商贸和现代化的信息有机统一的产物,它不但需要懂得电子商务技术和理论知识的人才,而且需要具备实务经验与掌握财会理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3、加大开发电子商务的财会软件,加速建设电子商务会计网络
电子商务会计的重要环节是电子商务财会软件,因此需要加大验收、评审和开发财会软件,确保电子商务会计软件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编报更加清晰和及时,运算更加准确,只有如此,才能够被人们所接受。在财务方面,实现桌面财务软件的所有功能,在工作方式上,一定要支持移动办公、在线办公的方式,与此同时,可以对网页数据,电子货币和电子单据等介质进行处理。网络财会软件的核心支持是网络技术,实施电子商务系统的运转平台与主流开发。
参考文献:
[1]许榕生等.网络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J].计算机世界,2000.18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支付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其依靠互联网的全天候、跨地域、覆盖人群广泛等优点严重冲击着企业的传统经营模式以及支付手段,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推动着社会的进步。电子商务是一种虚拟空间实现真正电子交易的商务模式,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网上支付环节,网上支付其作为电子商务兴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推动着电子商务的实践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尤其在我国现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系统分析研究,才能为制定规避隐患策略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及特点概述
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是确保电子交易真正实现的核心技术,网上支付以其全新的理念和特有的优势给传统支付方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
网上支付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子交易手段,其通过充分利用电子现金、电子支票、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银行转账等支付工具,依靠互联网的优势和设备技术将客户、商家与第三方支付方(银行、第三方支付商)连接起来,实现支付交易的过程。现阶段网上支付主要包括直接存款(薪水的直接存款等)、自动支付(保险金、偿还贷款等)、直接支付、电话付费支付等,已经成为深受人们喜爱的支付方式。
(二)网上支付的特点
网上支付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其具备的特点优势,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上支付结合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实现了数字化方式的支付流转,其通过依靠互联网这一开放的信息平台打破了传统支付的封闭局面,实现了交易双方支付的方便、快捷、高效、经济、全天候、跨地域等优势,实现了用户足不出户便可选购世界各地物品的独特体验,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当然,网上支付区别于传统支付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支付服务费用的优势,真正做到了为用户利益和体验着想,成为现今人们最喜爱的支付方式。网上支付手段独具的众多优势是传统支付无法媲拟的,但其受到技术设备、木马病毒、黑客入侵、操作人员失误、内部泄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隐患
我国网上支付发展较网络银行、证券、保险事业较晚,但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通过颁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来对网上支付进行引导规范,并通过征求公众意见来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以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规避。综合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完整的网上支付技术体系
网上支付依靠的重要手段便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安全隐患频出之处也大多由于技术标准问题,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网上支付技术标准体系,未能对网上支付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网上支付的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性较低,与国际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网上支付技术体系尚处于建设完善阶段,网上支付业务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深度不够,存在巨大的支付安全隐患。
(二)没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规则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电子金融进行引导和规范,但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规则,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网上支付进行制约。比如网上支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受到法律的规范限制,其性质属性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因此当用户将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时,资金的滞留时间极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发生携款潜逃、电子支付平台欺诈等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各环节的监控,通过密切关注、研究分析、制定策略等来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才能确保网上支付的资金安全。
(三)用户自身原因以及受到外来攻击导致账户失去控制
网上支付一方面依靠用户自身携带的移动设备进行操作完成,另一方面需要借助第三方操作人员来实现。现目前社会上经常出现的电子支付盗窃资金恶性事件,大多是由用户自身原因导致资金遗失的,其中常见的自行操作上当受骗主要有接受恶性网页链接进行账户密码输入导致资金流失、手机遭受木马病毒导致个人信息遗失等;当然,第三方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内部人员作案、内部人员泄密等也会直接导致用户账户失控。此外,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等外来攻击也是造成资金安全的重要因素。
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措施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制约,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因此要进一步规避网上支付安全隐患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要保障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首先要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意识提升和提高支付设备的技术标准,通过提升网上支付整体的信息化水平和技术标准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防火墙、密钥管理技术、公开密钥管理、数字证书等技术的研究,并参照国际先进水平及标准进一步完善网上支付的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授权、防火墙、加密存储、传送、内容控制、数据备份等各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提高,通过加强对用户访问和认证的层次化许可认证来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能。
(二)建立完善法律机制及个人信用体系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在法律上的空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户个人隐私和信息的安全问题、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问题,三是网上支付欺诈行为的惩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就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通过法律来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并对恶性泄露用户隐私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再者,完善网上支付反欺诈法律,通过细化制定特殊的反欺诈法律法规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上支付环境进行规范、维护以及监督;此外,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属性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法律地位、入门槛准则、管理细则等方面内容,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内,从而实现规范行业市场环境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安全隐患风险。
(三)提高用户意识,加大法律的严惩力度
网上支付发生的安全事件大多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因此要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要通过加强对全民的网上支付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因此可采取生活短信推送、网文推荐等方式来尽可能实现对用户的教育宣传。此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力量来规范约束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加强对恶性欺诈事件的惩处力度,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网上支付环境的安全有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虽然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只有通过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系统分析,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规避安全隐患,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才能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环境的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 史高峰.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的探讨[J].金融经济.,2012,0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