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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

篇1

1、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建议: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加强体制创新,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2、关于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

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抓紧研究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适时提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注意研究并及时修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网上有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网上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方面的非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为电子商务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

3、关于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的措施: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制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与认证技术;整合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篇2

【关键词】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还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挑战。电子商务被黑客窥测和攻击的情况屡有发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目前社会亟需解决的大问题。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及类型

国内外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义众说纷纭,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一种隐私,还有一种说法是个人信息就是以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荣誉、别人对我们的评价等。我国学界则普遍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一个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能将个人与其他人分别出来的信息,这就目前最常见的概念解释。主要类型为包括姓名、性别等在内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浏览网页、交友等在内个人网络活动信息,电子邮箱、移动硬盘等在内的个人网络空间储存信息。此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有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请求权、限制权。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策略

1.强化安全保护意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这是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策略,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是消费者自身,只有让消费者树立了自我保护意识,才能真正的实现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这些是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都无法做到的,2011年发生的“泄密门”就是最好的体现。因此,作为消费者自身,必须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①网站注册时,尽量少输入个人信息,账户密码要经常修改。②在个人计算机上安装防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窃取个人信息。③每次浏览网网页后要清除历史浏览记录。④安装Cookies管理工具来反制cookie。⑤注册电子商务网站时,要仔细查看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⑥注册网站时还要注意设置不用的密码。⑦在别人的电脑上不要留下个人信息。

2.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完善法律法规是针对政府而言的,这是点我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从当前国内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上看还不全面,过于形式化,如“不得在网上散发恶意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这种形式大于内容的法规事实上起不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作用,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发展情况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具体如下:在电子商务安全管理中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设置科学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细则,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中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与利用的界限、审查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等;规定职责追究法规,一旦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后,要有明确的法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制定详细、可操作的赔偿制度。

3.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1)实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行业在内部实行认证制度,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以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行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样本,以供电子商务公司参考。在对电子商务公司考察时可以派遣网站隐私联盟,对通过考察的公司颁发一个认证标志,该公司要将该认证标志在其网站张贴,这样不仅增强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还加强了行业自律,促进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

(2)设立网上监督机构。电子商务行业内部要设立一个专业的网上监督机构,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和建议进行办理的同时,监督各个电子商务公司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作。现实中很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没有很好的申诉渠道,上诉法院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上报工商局很难得到受理,只有选择忍耐。因此,设立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就能快捷高效的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促进电子商务的我国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结语

总之,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政府、电子商务行业内部以及消费者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作为政府,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电子商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实行认证制度,设立专业的网站监督;作为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一旦个人信息被侵害,要采取果断的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才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一、大数据及电子商务解析

大数据作为信息领域全新的抽象的概念之一,提出的时间较短。实际上大数据及其应用并不是新鲜事物,在国外已经兴起很长时间,在国内也是早有应用,只不过发展得较为缓慢。一方面,国内对数据收集有着严格的管控制度,导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迟缓;另一方面,大数据的观念还没有普及,大部分大数据应用的思想只为专业人士所掌握。大数据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其4V特征却得到各方面较为一致的认可。所谓4V特征即:体量(Volume)巨大、种类多(Variety)、速度(Velocity)快、价值(Value)密度低。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使得在网络上可检索到数以亿计、千亿计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量,即为大数据的一部分。大数据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不仅仅局限于网络上的信息,还包含社会各领域、各行业以及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信息。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数据将发展成为一种“资产”,并将贯穿于各个领域行业,同时为其增创价值。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的商务活动。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从该定义中可看出,电子商务是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只不过Internet是众多电子工具中的一种。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商(Agent)、商家(Business)和消费者(Consumer)三方。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常见的如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模式、以京东商城为代表的B2C模式以及以淘宝为代表的C2C模式。此外,还有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2G),商、商家、消费者三者相互转化的电子商务(ABC)等。大数据处理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一方面大数据处理为市场营销提供便利。企业利用大数据处理,对市场进行分析,尽量达到成本最低化、效率最高化目标,在找到营销中的利润点和市场的潜在价值后,为更多客户提供所需的商品。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处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需求的个性化更强,在大数据处理模式下,通过对用户的数据分析来改变过去传统商业模式的处理,从而满足用户的习惯性需求或潜在需求。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对审计的影响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按照执行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存在着鲜明的特点,对各类审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处理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的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等特征更加明显。这就对企业内部审计过程造成了影响和制约。首先,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会计、审计方面,也包括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方方面面;其次,内审人员整体素质不适应电子商务内审工作的要求,知识结构单一的审计人员已经适应不了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审计;再次,审计风险复杂化程度加大,除了固有风险,审计的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更加不易掌控;最后,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比如,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一是审计不仅仅局限于被审计单位证账表等单方面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到到全覆盖信息已经成为可能;二是应用大数据可以实现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审计;三是大数据的应用,在审计范围方面可以实现由抽样审计到全面审计的转变,充分体现审计的事前监督的作用。

(二)对社会审计的影响

在社会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通过搜集证据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传统会计中的会计报告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事后反映,主要考虑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相关性与及时性不足。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使用者可通过获得授权等方式随时查询企业信息,使得及时性大大提高。审计人员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距离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往往间隔几个月,当信息使用者得到的滞后的审计报告时,有些信息已经过时。对于海量的数据,审计人员如何进行处理是个难题。比如,大数据处理将使电子商务数据资产化,这类资产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就是摆在会计和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当然,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一样,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人员素质方面,社会审计对人才的需求更高,社会审计的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表现也更突出。

(三)对政府审计影响

电子商务和政府审计关联紧密的内容就是政府采购方面的审计。当前将电子商务引入政府采购、实现采购人在线直购的地区不断增多,这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新形态,同时也符合电子政务的需求。政府采购范围几乎涵盖了公共机构和部门采购活动的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采用电子商务后,可使价格趋向统一、采购过程透明、审批环节简化。政府采购规模大、品种多,产品差异化大等特点使得采用电子商务后能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政采电商化在节约了时间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财务成本。政府采购模式的变化,使得政府审计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首先,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中涉及电子商务的内容不够健全完备。其次,审计过程中尤其是对采购执行结果的审计,在确定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和程序方法方面都和传统审计有所区别。在知识结构方面,政府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虽然没有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那么高,但政府审计自身的特点也对人员素质有着独特的要求。

三、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电子商务审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以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了很多,但详细规范电子商务和审计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我国应该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加快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步伐,并随着网络交易、信息保护、物流快递、电子支付、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互联网金融等一系列的电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中和电子商务有关的内容。把审计的内容和电商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使得在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另外,大数据等审计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在审计领域“大数据”技术应用的相关法规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从空间范围来看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涉及全球的各个角落,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国家之间的交易和联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有国际视野,制定出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又能够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法规。

(二)建设大数据平台,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应充分利用“金审工程”的建设成果,加大大数据背景下的审计研究力度。各类审计要充分利用平台上的数据,达到资源共享。应当建立企业中央数据库,得到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光有数据还不够,还要有数据分析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得到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为各类审计所用。同时也要注意各平台数据的综合运用,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平台与审计信息化数据库的共享与运用。

(三)加大审计人员的素质培养力度

篇4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电子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网上支付结算的时效等问题都将对国际商务活动和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对现行的规则和标准加以调整。

电子商务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效力、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和电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认为是中心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除上述以外,还包括制定电子合同支付制度、电子合同操作规范与商务规约、电子合同进出口关税的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问题。只有给电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环境和制定与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才能快速、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3.电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进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制化建设,才能使电子商务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1)电子合同立法原则 立法机关须采用功能等效,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电子合同立法,同时考虑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立足国际立法趋同取向进行立法,成立专门中介组织监督立法。扩大现行司法立法解释,加强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立法。电子合同立法具体应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术中立”、考虑国际接轨、严格职权界限、限定管理范畴、统一规范用语、留有发展空间、实现平稳过渡八项主要原则,才能使其立法符合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

(2)电子合同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设尤为必要,具有突出的紧迫性。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通过完善的立法手段来解决法律纠纷问题。政府应成立专门组织立法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立法研究。通过组织一批既熟悉电子合同的技术特点,又通晓电子经济贸易合同法律法规的专家学者,使制定出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既能够顺应电子合同的活动规律,又能充分考虑和反映各方利益与要求,促进电子合同的健康发展。研究并吸收先进国家电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学做法,为电子合同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提出新的法律规范,同时制定电子合同的单行法律法规,同时使电子商务合同立法与现有相关合同法律相协调。

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主要体现在以无纸化记载的信息代替以传统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数据文件在网络间传递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问题;此外还有签名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签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须创造一种在网络上的签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确定为有效。庆幸的是这些问题在新《电子签名法》中已有相关法律条款加以规范,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则使我国实施信息化管理走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电子签名法》立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了电子商务政务的发展。它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其个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体现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同期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则保证了《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

篇5

一、电子商务概述

1、电子商务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权威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根据人们普遍的认识,狭义的概念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施,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应用电子及信息技术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

2、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网上广告宣传服务、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网上产品订购服务、网上货币支付服务、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用户意见征询服务、交易活动管理服务等。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服务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二、河北省工商系统电子商务监管现状

近年来,河北省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和谐因素,如不坚决予以整顿治理,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1、从立法上,现行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电子商务作为近年出现的一大新的营销手段和经营行为,原有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工商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有些法规或政策操作性不强,对电子商务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监管中无法参照执行。

2、假冒伪劣商品屡见不鲜。网上假冒产品现象,是困扰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难题。不少企业发现,自己产品的仿冒货已在网上泛滥成灾,而许多网民在网购时,也往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是与商品广告信息不符。

3、从主体资格上,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确认难,从而使网络欺诈手段“推陈出新”。设立钓鱼网站和电子商务皮包公司、恶意扣押或拖欠买家或卖家钱款等是网络交易中较常见的欺诈手段。面对网上频频的诈骗行为,消费者可采取的自我防范措施很有限。可以说,网络销售的“诚信”体系问题是大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持谨慎观望态度的主要原因。

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在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案例高居第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的虚拟性,导致了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即时性、无纸化、范围广的特点,导致消费维权取证难度增加。因此网络消费维权常常陷入难以追溯、无法深究的困境。

5、网络信用体系尚待建立。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网络诚信缺失问题日益严峻。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目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随之而来的社会信用的缺失很容易反映到电子商务中。在现有状况下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必须要由政府牵头,协调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进行跨部门的管理,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实施监管,建立对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当前形势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6、从监管能力上,工商部门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省工商系统监管人员在年龄结构、学历水平、专业构成方面都比较老化,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更是滞后,研究较少,专业人才也较少,不敢大胆尝试,而电子商务又是一种新兴产业,需要网络技术熟练并且工商法律法规掌握较好的人才。同时,执法手段较为单一落后,是监管无法到位的一大重要原因。目前,我省工商系统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还缺乏现代化、智能化平台,对电子商务的设立、交易、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快速、准确的收集、储存、分析、加工和整理,大大削弱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监管的措施及建议

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对外服务网)增添电子商务监管的内容,购置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监管软件。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因为虽然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较大的区别,但它并没有脱离社会。基于网络发生的经济违法行为是一种新的法律现象,但其本质并不是新的法律问题,可以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当然为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使其对网上经济违法行为具备可操作性,必须使其不断完善、系统化。

3、建立电子商务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成立电子商务监管机构,配备具有法律、计算机、电子商务等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和适应网络监管要求的电子设备。二是采取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网上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事网上销售活动的经济者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涉嫌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在网上巡查的同时,对经营者在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巡查,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营业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配送系统和物流渠道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是加强电子商务广告监测。在互联网上,许多电子商务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都是同一个主体,消费者很难辨别广告内容的真伪。工商机关应该加强对广告监管人员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加大对电子商务广告的监测力度,多检索、多分析、多查询,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网上虚假广告的主体进行跟踪监测。四是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工商机关应着力研究、探索电子商务监管的基本规律和有效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应将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要求和消费注意事项等信息及时在“红盾信息网”公布,定期公布电子商务违法案例和消费警示。

4、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应包括:(1)经营性网站的准入;(2)网络经营公司的准入;(3)网站经营者的准入;(4)网站经营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准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5、完善网上投诉手段,切实保护网上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红盾信息网”上增加网上投诉功能,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