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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

篇1

次贷危机表明,资产证券化引致金融风险的形成、积累和传导已成为不可争议的事实[1]。比如资产证券化引起内生流动性扩张[2]、资产价格泡沫和潜在金融风险[3]、金融市场流动性紧缩[4-8]以及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9-10]。但资产证券化到底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引起系风险的形成及传导?在金融风险的动态演进中,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基本功能以及基础资产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论,因此本文深入讨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及动态演进中的作用机制。本文借鉴Davis、Karim(2009)①关于金融危机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金融危机的演进遵循:初始正向冲击—正向冲击引起的传导—负向二次冲击—危机的爆发及传导—政策反应—经济后果。所以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对金融风险的作用机制应遵循以下四个阶段:形成—积累—爆发—传导及扩散,本文遵循这四个阶段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动态演进中的作用(见表1)。

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金融风险的形成

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初始债务人、贷款发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服务者以及第三方等主体,因此其运作机制是极其复杂的,这使参与主体难以掌握资产证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场预期,同时导致大量委托———问题,这些不利因素均导致金融风险的潜在形成。

(一)种类繁多的基础资产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难度上升

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这也相应的有不同的风险收益评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动下,各项资产价值评估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时市场会倾向于依赖假设条件模型进行评估,但这种评估结果大多不符合市场走势。如果基础资产不止一种,则定价的难度会上升。在金融市场中,有效的定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并减少市场波动,因此资产证券化定价难度的上升无疑使潜在风险不断形成。

(二)资产证券化繁多的创新品种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

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品种是极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形成的证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众多的参与主体,使资产证券化形成一个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市场,这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一方面,众多创新产品导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当信息分析成本超过收益时,市场参与者就不会进行信息分析,这是目前资产证券化评级机构垄断的主要原因,这也会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这些创新产品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再加上难懂的定价模型,使投资者很难对价格走势形成有效的预期,这导致了潜在风险的形成。

(三)资产证券化的众多参与者导致大量委托———问题

委托———问题源自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过程中有一个不断拉长的利益链条,其中包括借款人、贷款发放者、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信用评级公司、投资者以及服务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每两个参与者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每多一层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一层委托———问题,形成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创新,初始借贷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清晰,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委托———问题会越来越多,这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链条极其脆弱,并隐含了大量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风险的潜在积累

资产证券化具备转移风险和增加流动性两项基本功能。在资产证券化诞生之初,这两项功能为解决储蓄存款机构的流动性短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源分配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风险会有一个积累阶段,而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过度滥用能够促使金融风险潜在积累。

(一)增加流动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动性导致抵押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在次贷危机中,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随着流动性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放贷的动机会随之提高,从而忽视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并放松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由此引发道德风险。

2.增加流动性导致了内生流动性扩张。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增加,而证券化的投资者比如投资银行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再次证券化,从而实现流动性的扩张。这种手段在次贷危机中被不断利用,即只要资产证券化存在,“投资约束”就等同于不存在。但这种扩张集中在金融市场内部,没有像贷款那样从金融机构延伸至实体产业,因此这种流动性增加只能是内生流动性扩张,同时这种增加与基础资产的价格紧密相关,一旦价格发生逆转,流动性供给就会骤然减少,流动性危机就有可能爆发[11]。

3.增加流动性导致了资产价格泡沫。随着流动性资源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更热衷于发放抵押贷款,导致大量信贷资金流入住房贷款市场,引起房价不断上涨,形成资产价格泡沫。若房价上涨速度能与租金上涨速度持平,则房市就不存在泡沫。但在1998—2007年时期的美国,房价上涨速度始终快于租金,表明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在2007年房价触顶回落,房价增速逐渐向租金靠拢,表明市场在挤出泡沫[12]。由此可见美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增大流动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祸首之一。

(二)风险转移功能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是金融风险积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发行证券化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至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包括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个人投资者。随后,投资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将初始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打包和重组,由此形成证券化平方和立方等(比如各种CDO、CDS),这些产品又会被其他投资者购买,形成风险的再次转移。随着监管的放松,这一过程会不断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链条。在风险转移过程中,风险分担者越来越多,导致风险在转移过程中被放大和扩散。同时由于证券化产品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它们价格的涨跌几乎趋同于基础资产价格,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积累。一旦货币政策转向紧缩,前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就会超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风险就会转化为损失,引发借款者无力还贷、投资者得不到偿付、资产价格下跌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恶性循环。

四、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金融风险的爆发

资产证券化由基础资产衍生而来,同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又衍生出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值,基础资产的价值波动会带动衍生品的价值波动。如果经济出现负向冲击(比如经济政策由宽松转为紧缩),基础资产的价格(比如住房贷款的价格)就会下降,各类证券化资产的评级会随着基础资产的价格下降而下调,从而其价格也会降低,这时就会出现类似传统融资中所面临的“投资约束”,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也会丧失,市场不能正常的扩充流动性和转移风险,已设计好的证券化产品将会失去销路,内生流动性扩张和资产价格上涨就会失去根基,整个市场将会出现下滑的趋势,从而引起金融风险的爆发。五、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传导中的作用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会通过两种渠道引起风险的传导:一种是基础资产渠道,另一种是证券化产品渠道。

(一)基础资产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比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下跌。在基础资产价格下跌过程中,由于财富效应和托宾效应的影响,市场中微观主体的消费和投资均会乘数倍下降,市场有效需求就会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传导及经济萧条。

(二)证券化产品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下跌会引起证券化资产的降级和价格下降,因此证券化产品也是金融风险传导的重要渠道。在金融体系中,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化的主要持有者,而商业银行是证券化的持有者和发行者,因此在证券化价格下跌中,其发行者和投资者均会遭受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于证券化投资者而言,证券化的降级及价格下跌将导致资本市场出现新的挤兑形式———“资本市场挤兑”,其特征是: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市场的信贷市场发生违约,与信贷资产相关的证券化资产减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向市场套现,并纷纷抛售资产,这会减少资金供给与资产交易,导致流动性危机爆发,而危机的爆发会导致资产进一步减值,资金供给又会进一步减少,最终导致整个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和紧缩。

2.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它们是市场中证券化的投资者,因此“资本市场挤兑”也会发生在它们身上。另一方面,它们还有证券化发行者这一角色,随着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不断减值,其拥有的一些信贷资产也难以证券化,这使它们无法有效的补充流动性,这时商业银行就会同时发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会同时从基础资产和证券化产品两个渠道,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和投资者造成影响,使市场产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从而引起风险的传导。

六、政策建议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其运作模式、法律以及税收等方面还不成熟。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导致金融风险的形成和传导,但不能否认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而应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我国实际推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和构建方面,本文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在发展初期,为了防止对转移风险功能的滥用,本文认为可以使基础资产的规模略高于证券化的规模,从而防止风险的过度转移。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可以视市场发展程度而推出其他衍生品,从而推进资产证券化品种的不断完善。

2.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本文认为必须采用表外模式,但鉴于法律对SPV设立和政府担保的限制,可以使政府承担基础资产的监督职能,采取“政府监管式的表外信托模式”,这样既不突破法律瓶颈,又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随着市场不断成熟。可以逐步对法律进行修整,为政府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承担更大的作用清除障碍。

3.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无论风险如何转移,资产证券化价值链上风险分担主体如何增加,其总风险总是由基础资产决定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基础资产的监管。首先,严格审查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和质量,构建对基础资产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的反应机制;其次,不定期的审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有效监测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再次,建立基础资产池的形成标准,包括基础资产的质量标准、期限标准、基础资产债务人的地域分布标准等,构建多元化的基础资产。

篇2

一、美国对风险留存的要求

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①(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其中941条款提出风险留存的要求,要点如下:

(一)证券化发起人②必须保留证券化产品不少于5%的信用风险,但合格的住房抵押贷款③(QualifiedResidentialMortgage,QRM)和满足监管机构④联合制定的承销标准的发行人除外。

(二)禁止证券化发起方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和对冲上述自留的信用风险。

(三)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合适时,风险自留比例可以在发起人与证券化机构之间分配。(四)对农业信贷部门、政府担保的住房贷款和合格的住房抵押贷款采取豁免政策,⑤并且SEC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可以联合采取对该条例豁免。⑥《多德-弗兰克法案》946条款要求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OversightCouncil)在法案生效的180天内,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风险留存宏观经济效应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已于2011年1月完成,主要结论是:信用风险留存要求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发起-配售”模式内在缺陷所导致的风险,有助于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服务经济增长的积极效应。2011年3月29日,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SEC)、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FederalHousingFinanceAgency,FHFA)以及住房和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ofHousingandUrbanDevelopment,HUD)联合制定了资产证券化风险留存细则——《信用风险留存草案》(CreditRiskRetention,Proposedrule)。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日原定为2011年6月10日,后因业界存在着较大争议以及立法的复杂性,该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推迟至2011年8月1日。但截止日后至今,尚无其他修订稿或正式稿出台。《草案》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化发起人必须持有至少资产支持证券⑦经济利益的5%。《草案》还列举了五种风险留存的形式:一是垂直(VerticalSlice)风险留存。发起机构需要保留每一层证券化资产至少5%的风险,无需考虑各层级的账面价值。二是水平(HorizontalSlice)风险留存。发起机构需要保留不少于整个证券化产品面值(parvalue)5%的次级部分的风险。水平风险留存的条件是:其必须是最可能遭受损失的一层;本金数量的减少量不能比其他层收益减少得更快(这样才有能力补充其他层的损失);直到其他层的收益得到完全满足,否则其无法获得任何本金。三是L型(“L”Shaped)风险留存。其本质是垂直风险自留和水平风险自留的综合,对所有档次证券化产品合计留存风险5%以上。即发起机构除了按垂直方式持有每一层证券化产品风险的2.5%以外,还必须持有总计占比2.564%以上的次级档证券化风险。四是出售者收益(seller’sinterest)风险留存。也称为循环资产主信托模式风险留存,主要用于主信托形式的证券化产品。此类产品利用循环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例如信用卡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循环资产主信托的支持机构必须持有5%以上的风险留存,其计量基础是资产池未偿本金的5%。五是代表性样本(RepresentativeSample)风险留存。发起机构持有与证券化资产风险程度相近的资产,该资产证券化后的风险与已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暴露相同(因此被称为样本)。该方法主要用于汽车贷款证券化,通常发起机构汽车贷款证券化不是为了出售这些贷款,而只是作为一种融资策略。发起机构至少持有将被证券化的资产池未偿本金数额5%的资产。《草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证券化交易实行豁免,允许四种类型的证券化可实施低于5%的风险留存标准:第一类是GSE豁免,即对FannieMae或FreddieMac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实行豁免;第二类是合格资产豁免,即对达到特别承销标准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商用不动产抵押贷款、商业贷款和汽车贷款证券化实行豁免;第三类是再证券化豁免,即对少量符合一定标准的再证券化交易实行豁免;第四类是其他法定豁免,即与《多德-弗兰克法案》941条款中的豁免事项保持一致。

二、欧洲对风险留存的要求

2009年11月17日,欧洲议会颁布了修订版的资本要求指令(CapitalRequirementsDirectiveⅡ,CRDⅡ),并了122a条款(Article122a),对风险留存做出了规定,以促进证券化发起机构在资产转移时尽到更多的尽职义务。2010年12月31日,欧洲银行监督委员会①(CommitteeofEuropeanBankingSupervisors,CEBS),了122a条款的操作指南(GuidelinestoArticle122aoftheCapitalRequirementsDirective),②供欧盟各国家根据自身法律环境参考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在欧盟经济区域内接受监管的信贷机构(一般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其投资证券化产品、产生证券化暴露、或者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或发行人时,除了遵守必要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要求,还必须持续(onanongoingbasis)持有最低5%的证券化净经济利益(neteconomicinterest),并且上述留存风险不得转移、出售或对冲。风险留存方式有四种:一是垂直(Verticalslice)风险留存,即至少自留每一层级资产支持证券面值的5%;二是发起人利益(Originatorinterest)风险留存,即对于循环证券化,自留不少于5%证券化风险暴露;三是表内(On-balancesheet)风险留存,即随机选择的暴露必须不少于证券化风险暴露名义价值的5%,潜在证券化的资产池风险暴露不得低于100;四是第一损失(Firstloss)风险留存,即从第一损失层起自低到高保留不低于5%的风险暴露。豁免条款包括:一是有中央或地方政府、中央银行、各成员国公共事业实体或当地监管部门、多边开发银行等机构提供全额、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担保;二是基于一个清晰、透明、流动性较好的指数产品的交易;三是并非为证券化而发起的银团贷款、应收账款及信用违约互换等交易。

三、欧、美风险留存要点对比

总体上看,满足美国《草案》要求的证券化交易同样也满足欧盟122a条款的要求。就细节而言,122a条款没有提出L型风险留存,豁免条款也不同。对比而言,122a条款是原则导向型的,范围较宽,因此遵守122a条款的证券化交易可能并不一定能满足《草案》的某些技术性要求。此外《草案》的监管对象是证券化的发起人,而122a条款的对象则是证券化的投资人。具体比较见附表。四、对我国的启示2005年12月,以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发行资产支持证券(CLO)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为标志,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拉开序幕。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2005年至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总规模为667.83亿元,涉及11家金融机构。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自2009年以来没有发行新的产品,但近期试点有望继续推进。总体来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产品类型日益丰富,发起机构和基础资产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缺乏监管、创新泛滥的资产证券化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证券化基础资产质量较好;监管部门对证券化参与机构有严格的准入要求;证券化产品结构简单,全部是传统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自身运作暴露出来的风险和监管漏洞,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初级阶段完全得到了有效防控。

(一)继续鼓励开展稳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挥资产证券化对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稳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不协调的状况,有利于增加债券市场品种、促进金融机构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应当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在盘活信贷资产流动性、优化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只要重视制度建设,有效防范风险,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教训,认真总结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按照循序渐进、审慎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进,继续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仅风险可控,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资产证券化这个金融创新工具在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稳步推进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该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市场行为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进金融创新。一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相关要求,积极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拓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融资渠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二是加强监管,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入池基础资产选择、产品结构设计和风险定价、资本计量、信息披露、会计规则、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指导管理。三是培育更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扩大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群体。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并引导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提高证券化专业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规范运作。

篇3

正如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一文中指出的,“在很多非金融专业人士看来,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似乎不是个好东西,因为很多金融乱象好像都涉及SPV,一些广为人知的金融市场上的违规行为、诈骗性产品似乎背后都有SPV的影子,如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出事,就是利用SPV做了很多表外业务,次贷危机也很大程度上与SPV有关系。但对于金融专业人士而言,对SPV恐怕还是要一分为二地看,既要认识到SPV对于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规避和管理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好处,也要清醒地认识到SPV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说,很多融资业务创新都是通过SPV实现的,SPV加上资产证券化在各国都有大量成功的实践。因此,SPV有其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创建多层级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交易机制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实际上,在欧美资产证券化高速发展的30多年里,带来了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并与实体经济部门形成良性的互相支持。危机的产生主要开始于21世纪的头几年,复杂的、不透明的高风险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开始大幅增长,这些危险因子的膨胀最终击碎了脆弱的风险链条,从而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所以,真正危险的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而是无止境无节制的提供高风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稳定,在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在此基础上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发行的过程。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从发起人(一般是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将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例如,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提高其资产流动性。

一方面,对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将其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多获得一些资金来源,加快银行资金周转,提高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在流动性短缺时获得除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之外的救助手段,为整个金融体系增加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提高了流动性水平。

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筹资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要低许多,这主要是因为: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等级越高,发起者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越低,从而降低筹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降金融风险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撰文表示,本轮唱空中国的矛头指向了五个方面:一是房地产泡沫,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三是潜在不良贷款,四是影子银行,五是企业高负债。这些问题相互关联,相互缠绕,且都指向了中国金融体系的最大弊病:结构失衡。

过去20年全球主要国家即G20国家中,发达国家广义口径的直接融资比重从20年前的60%左右增长到现在的70%,其中美国最高为82%,即便原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日本和德国也达到了70%,发展中国家也从20年前的40%左右一路上升到今天的平均66%,但中国只有42%。

更不乐观的是,过去5、6年中,中国直接融资比重在一路下降。一个客观因素是中国股市在2006年、2007年达到顶峰后走入了下行通道。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中国推出了四万亿元的刺激计划,银行跟贷了十几万亿元,进一步膨胀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祁斌认为,上述趋势如果延续下去,带给中国经济和金融的风险是毋庸置疑的,对银行本身来说,更是“不能承受之重”。因为,这会使中国的金融资源越来越多地通过相对非市场化、或者相对行政化的资源配置方式进行配置。

祁斌表示,化解中国经济金融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调整金融结构。调整金融结构需要两手抓,一手是增分子,发展资本市场;另一手是削分母,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盘活银行存量资产、降低金融体系风险有重大意义。

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固定收益市场规模较大的投融资品种。截至2006年底,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规模约27万亿美元,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占比最大,为31%,其次是公司债,占比19%。

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截至2013年9月,共有15家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了24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约900亿元,存量规模仅300多亿元。与规模上万亿元的企业债、短融债和中期票据相比,规模显得微不足道。

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看,经历了由按揭贷款到各类其他贷款,从单一型到合成型的转变。目前以个人住房按揭和商业物业按揭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占了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80%,欧洲、日本这一比重也高达60%以上。而中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70%以上为公司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重甚至不到5%。

篇4

关键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历史及特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一些国家银行系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差异很大,主要产生在出现过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但并非这些国家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在一国获得发展的决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计划来处置其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单家庭按揭、多家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房地产,“N”系列发行了140亿美元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美国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虽然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国,但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内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自1997年8月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意大利已发行了32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金额达98.4亿欧元,是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二大市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达2万亿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寻求不良资产的解决手段,并为此专门制定了SPC法、修改证券法和投资信托法、调整会计和税收制度。韩国于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其不良资产证券化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处置58.5万亿韩元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为45.98%。其中通过发行ABS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为8万亿,收回现金4.14万亿,回收率为51.75%。近两年来,印度、台湾和马来西亚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台湾则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后,才促进了当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规范。

从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起人先后有两类:政府支持的银行业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投资银行等商业性主体。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动,随着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随着银行体系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监管压力的加强,商业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成为市场主体。由于各发起主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一致,导致证券化类型发生变化。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转移风险的要求,只需尽快回收资金,因此多为融资证券化。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对“真实出售”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以表外证券化为主。

随着欧美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90年代中期后,这些投资者纷纷进入亚洲市场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据统计,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已将9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亚洲不良资产市场。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内的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国内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于空白。外资的参与促使这些地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走向国际化。如日本和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采取离岸方式,针对欧美机构投资者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外资的参与使亚洲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深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应收帐款离岸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远集团为改善已发行证券的条件,于2002年通过由中国工商银行融资对其1997年发行的7年期证券进行了置换并续发和增发了资产支持证券。从2000年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开始陆续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专业中介机构与国内银行合作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进行前期包装、准备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专门设立了住房贷款证券化处,但由于现有政策及法律环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几易其稿后转而谋求表内融资方式,却因资产未能实现破产隔离和表外剥离未能如期得到批准。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国已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有三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合作推出的离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债权证券化,涉及项目20个,债权余额25.52亿(本金15.88亿,应收利息3.47亿,催收利息6.17亿),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总额近16亿美元。

2003年初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不良债权资产的信托收益分层方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于2003年6月发行期限3年、价值10亿的优先级受益权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资产评估公司、中诚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该受益权进行评级。在华融的方案中,还设计了提前赎回和受益人大会机制,以保护受益权投资者的利益。华融方案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方案,但华融方案是否构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售则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中国工商银行正在以试点形式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财务顾问,将其面值26.19亿、预计回收值8.2亿的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自益性财产信托,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包销商将其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A级受益权——2亿、利率为5.01%、期限一年;B级受益权——4.2亿、利率5.10%、期限为三年。由工商银行提供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2亿,由工商银行保留。

经大公和中诚信评级公司对该不良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分析,确认其A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0.25%,达到AAA评级,其B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20%,经回购承诺后其评级也可达到AAA。评级公司客观、独立的分析,增强了投资者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心。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并积极探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与制度建设问题。尽管目前还存在法规制度等方面的障碍,但市场普遍预期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将很快会有突破,中国不良贷款证券化市场将蕴藏着巨大的空间与生机。

篇5

关键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历史及特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一些国家银行系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差异很大,主要产生在出现过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但并非这些国家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在一国获得发展的决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计划来处置其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单家庭按揭、多家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房地产,“N”系列发行了140亿美元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美国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虽然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国,但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内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自1997年8月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意大利已发行了32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金额达98.4亿欧元,是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二大市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达2万亿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寻求不良资产的解决手段,并为此专门制定了SPC法、修改证券法和投资信托法、调整会计和税收制度。韩国于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其不良资产证券化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处置58.5万亿韩元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为45.98%。其中通过发行ABS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为8万亿,收回现金4.14万亿,回收率为51.75%。近两年来,印度、台湾和马来西亚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台湾则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后,才促进了当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规范。

从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起人先后有两类:政府支持的银行业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投资银行等商业性主体。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动,随着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随着银行体系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监管压力的加强,商业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成为市场主体。由于各发起主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一致,导致证券化类型发生变化。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转移风险的要求,只需尽快回收资金,因此多为融资证券化。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对“真实出售”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以表外证券化为主。

随着欧美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90年代中期后,这些投资者纷纷进入亚洲市场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据统计,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已将9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亚洲不良资产市场。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内的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国内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于空白。外资的参与促使这些地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走向国际化。如日本和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采取离岸方式,针对欧美机构投资者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外资的参与使亚洲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深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应收帐款离岸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远集团为改善已发行证券的条件,于2002年通过由中国工商银行融资对其1997年发行的7年期证券进行了置换并续发和增发了资产支持证券。从2000年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开始陆续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专业中介机构与国内银行合作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进行前期包装、准备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专门设立了住房贷款证券化处,但由于现有政策及法律环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几易其稿后转而谋求表内融资方式,却因资产未能实现破产隔离和表外剥离未能如期得到批准。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国已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有三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合作推出的离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债权证券化,涉及项目20个,债权余额25.52亿(本金15.88亿,应收利息3.47亿,催收利息6.17亿),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总额近16亿美元。

2003年初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不良债权资产的信托收益分层方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于2003年6月发行期限3年、价值10亿的优先级受益权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资产评估公司、中诚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该受益权进行评级。在华融的方案中,还设计了提前赎回和受益人大会机制,以保护受益权投资者的利益。华融方案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方案,但华融方案是否构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售则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中国工商银行正在以试点形式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财务顾问,将其面值26.19亿、预计回收值8.2亿的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自益性财产信托,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包销商将其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A级受益权——2亿、利率为5.01%、期限一年;B级受益权——4.2亿、利率5.10%、期限为三年。由工商银行提供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2亿,由工商银行保留。

经大公和中诚信评级公司对该不良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分析,确认其A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0.25%,达到AAA评级,其B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20%,经回购承诺后其评级也可达到AAA。评级公司客观、独立的分析,增强了投资者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心。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并积极探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与制度建设问题。尽管目前还存在法规制度等方面的障碍,但市场普遍预期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将很快会有突破,中国不良贷款证券化市场将蕴藏着巨大的空间与生机。

篇6

关键词:金融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虽然受目前我国金融管制的形式和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制约,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水平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较低,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可提升金融租赁的融资速度,将其应用于金融租赁行业,仍可以解决金融租赁企业筹集资金等方面的问题,提升其资产风险防范能力,所以应以积极的视角看待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分析

1.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现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将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有机集合和结构完整,使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可以引进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因为,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均较理想,使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使资本风险明显降低,随着近年来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投资环境得到了法律规范,为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条件[1]。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在资金利率和同业拆借资金成本不断增加,而融资期限不断缩减的市场条件下,金融租赁在成本方面的优势被逐渐削弱,而银行贷款和金融债券发行均存在弊端,使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资产证券化;其次,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商务部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企业的资本杠杆分别为10倍和12.5倍,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受到资本金的制约,而将租赁资产进行真实出售不仅可以实现其出表和资金快速回笼,而且在扩大金融租赁业务覆盖范围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所以金融租赁企业在发展中也必然会选择资产证券化。

1.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点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约中规定的租金,而且具有对承租人担保债务偿还能力所用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而出租人的前一种权利受SPV管理,后一种权利由出租人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并减少融资成本,但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排除出租人破产的可能,使投资人面临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第三方在物权方面被侵害,其有权对承租人和租赁设备的所有人提讼,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重点把握物权管理方面[2]。其次,租赁资产不仅已经覆盖现代大部分行业,而且在进行还款期限设定、还款方式选择等方面可以结合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这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具有非标准化特征;在业务流程的实际落实和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多样的作用下,这种非标准化特征被进一步强化,这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调查难以被规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受到制约,所以改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的非标准化特征也是其重点方面。

1.3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析

2008年~2015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比例分别为84.75%、77.63%、64.94%、65.26%、75.66%、83.7%、82.6%、89.4%,随着售后回租比例的不断提升,承租人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如果承租人不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将直接打击金融资产证券化;其次,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状态的下滑,各行业进行的直接租赁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据资料显示我国2015年部分行业的租赁违约现象已经超过20%,这与租赁资产未全面准确的登记有密切关系,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临直接租赁模式下的信用风险[3]。再次,在我国逐步开展营改增财政政策后,融资租赁行业原本的基础资产所有权逐渐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此时应向租借的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截至目前其并不具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利,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营改增环境的制约。除此之外,在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在此方面经验较少的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下,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4]。结合远东租赁事件、交银租赁案例、汇元一期租赁案例等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最后,结合大量租赁案件的经过和结果可以发现,我国要实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需要对我国的资产池资产条件进行明确,使资产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要求我国现阶段积极建立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提升相应的信用评级公信力。

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2.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运行机理

2014年12月,我国证监会提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事后备案+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将事前行政审批取消,而且使管理人的范围逐渐向子公司扩展,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更加宽松,现阶段我国存在出售回租、转租赁、融资租赁等金融租赁业务种类,在各种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机理。

2.1.1配置资源的机理

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主要考虑非证券化环境中投资人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资金需求群体的相关信息,而且受自身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其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判断和经营能力分析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只能按照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可以接触的最大市场范围进行投资行为的判断和操作,这直接导致投资者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闲置资金未被利用,使资金的利用率和利润空间极大缩减[5]。另外,部分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供应,但在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的过程中,会使其资金成本投入不断增加,加大其经营实际压力,此时需要通过配置资源使投资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较稳定的关系,并有意识的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以此提升参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合法收益[6]。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主动性、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均会明显提升,而SPC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LBC的发行,获取相应的利润,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效率提升,进而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更好的发展,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这对其提升市场风险的适应能力和防治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通过资源配置机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参与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推动其进一步深化。

2.1.2组合资产的机理

组合资产机理实际上就是在保留每笔资产自身特点的同时形成资产池的过程,这直接决定构成资产池的各部分资产都有其特殊性,可以使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受到一定的控制,并使各部分资产的收益以整合的形式存在,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组合资产机理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向市场投资者出售,在出售的过程中,组合资产机理将被视为有价证券[7]。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标准化等方面特征显著,将其应用与金融租赁行业中,对提升租赁设备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使原有的债务关系和债权形式的流动性和转让性得到强化,可见组合资产机理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实际上是对原本债务和债权关系的破坏和充足,使原本混乱的风险收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分离和整合,这对提升配置的科学性和定价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的收益。

2.1.3隔离风险的机理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过程,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金融租赁企业要对风险隔离、资金流剥离、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高度关注,受资产证券化对可预期现金高度依赖的影响,在对资产收益进行分割重组的过程中,要对其整体资产池中具有某方面相似性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组,从而形成所需要的基础资产,可见隔离风险机制在业务模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等主体对资产风险的抵制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是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2.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案例说明

为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产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在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承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乙的总公司丙公司提供了担保服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金总额和租赁期分别为9亿元和2年,以半年/次等额支付的方式完成租金回收,租赁利率为6.9%,为保证自身利益,甲公司向丁证券公司提出了申请,请其担任计划管理人。可见在此次金融租赁资产化的过程中,丁公司具有向甲公司购买基础资产的权利,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所有权益的相关权利,而乙公司要按照合同向甲公司定期供应租赁资金,在乙公司的供款能力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丙公司要通过担保款向甲公司继续供应租赁资金。在对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发售方案的设计,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三种机理以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在设计完成后要对各品种的发行利率进行反复确定,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3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突破金融租赁企业目前发展困境的有效手段,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环境建设、具体事务操作等方面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均存在较大差距,这要求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在开展的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基础资产、注重租赁物权管理、强调增信措施、履行税费缴纳义务,并提升发行定价和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作者:刘艺超 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洲源.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应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牛佳.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3]张伟.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筹资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4]高仕伟.银行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研究[D].天津大学,2012.

[5]严彬.中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5.

篇7

(一) 资产证券化理论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的资产组合方式或特定现金流作为支持,在金融市场发行可用于的交易的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它具有以资产来支持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表外融资、不会增加融资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的特点,并依据信用增级原理、风险评估原理和资产重组原理三大基本原理。

(二)财务风险理论

财务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可能会面临的重要问题,财务风险的本质更确切的表现为一种微观经济风险,同时也集中体现出企业理财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具有客观性、全面性、不确定性、收益与损失共存的特征,是由于自然环境的不确定性、政治环境的不确定性、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财务活动本身的复杂性、财务管理工作主体的局限性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所引起的。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企业在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管理中需要解决:识别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选择财务风险分析方法、建立有效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完善财务风险的控制制度四大问题。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财务风险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选取方法和影响指标选取的因素

1.选取评价指标的原则主要有:敏感性原则、广泛性原则、可比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可测度性原则、协调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2.选取评价指标的方法主要有:理论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调查分析法和指标修正法四种。

3.影响指标选取的因素有: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利率汇率风险三种。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详见表1。

四、企业控制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财务风险的管理建议

(一)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意识

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如果涉及巨额资金,且过度损耗融资成本的话将会对整个企业的运营活动及资产的流动性管理方面产生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企业在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过程中,若果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准确清晰地意识到资产证券化融资所带来的相关财务风险,就会给整个企业的资本运营、财务管理等活动带来极大的挑战。所以,企业必须从提高自身风险意识方面出发提高各个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资产证券化融资风险意识,从而达到整个企业从基层到决策层对证券化实施的高度重视。

(二)完善企业财务机制

1.合理有效的“财务风险隔离”制度的建立

2.构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财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3.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加强

(三)及时采取有效行动

当企业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指标体系发出高度预警提示时或出现财务风险时,企业相关财务风险管理人员应该立刻将该种情况汇报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便决策者在最佳时机采取最佳的应对风险措施,从而控制风险。该建议的目的在于尽可能的避免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业务的失败。

篇8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从本质上来看,知识产权是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但由于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其在与一般的担保证券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第一,资产证券化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存在着差别。知识产权证券化以资产信用为支撑,采用的是结构性融资方式,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则不具备上述特点。第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对象是银行,而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的是证券融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是资本市场,其实现了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连接,能够更为广泛有效的利用各类资本。

自1997年Pul1.manGroup以DavidBowie音乐的预期版权许可使用费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获得成功后,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欧美以及日本等地都获得了较快发展。近几年,它已成为国外企业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创新性融资方式。而在我国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专利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开始有企业尝试通过该种方式进行融资。统计数据表面,我国目前的专利申请总量已超过200万件,而发明专利受理量的年增长率也超过25%。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开始成为很多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优势与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一般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成本低、风险小等显著优势。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企业发展还具有一系列积极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优势 其一,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成本较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的年利率最低为5.76%,企业债券的利息为每年3.5%-5%,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年收益率为2.3%-4.3%,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成本更为低廉且回报更为丰厚。

其二,实现难度较低。对于一些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很难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上市发行股票等渠道获得自身经营和发展所需的资金。而采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因其门槛较低,就相对容易实现的多。通常情况下,只要企业自身拥有较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本,且这部分知识产权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获得融资,相比较其他方式而言,这种融资渠道的实现难度最低。

其三,融资风险较小。一般情况下,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会使企业负债水平提高,而如果采取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则可能会削弱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而采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两种问题的发生,企业的负债水平既不会因此大幅提高,原企业股东的控制权也不会受到威胁。

其四,不改变知识产权的权属。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之后,知识产权仍归企业自身所有,知识产权并未丧失。而如果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则企业一旦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其知识产权就面临被拍卖的危险,并进而导致企业最终丧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由此可见,从产权归属的角度来分析,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也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方式。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积极作用 首先,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能够加快高新技术的转化速度。目前,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虽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资产,但由于其经营风险较高且信用水平较低,很难通过传统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这严重影响了企业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速度。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和有效的融资渠道,从而显著提高了技术成果的转化速度。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通常大大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这有利于企业利用最少的资本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明显低于银行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幅下降,其可用资本的金额也就相应提高了。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还可以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持有风险有效的分散给各类资金提供者,从而降低自身风险。

三、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思路及对策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展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具备一定的条件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包括通过专利、商标权和版权等资产来进行融资。近年来,我国这几种知识产权的增长速度和实际规模均呈现较为有利的发展趋势。企业通过证券化融资用自身持有的知识资本为其经营活动筹措到了大量的资金,这对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未来企业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工具。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要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全面依靠国家、行业、企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二)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对策 其一,扩大知识产权支撑证券的资金供给。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类资产融资的主要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基金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比之传统渠道来说,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资金供给渠道还相对有限,且由于受到各类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的限制,这部分资金的量也相对有限,并非每一家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需求的公司都能找到合适的证券类资金供给机构。因此,要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全面发展,国家必须以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鼓励证券机构参与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确保企业可以获得充足的高质量的支撑证券资金支持。

其二,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的监管。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市场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制度和规范。对此,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管机构等方式,在政策导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有序进行。特别是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必须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度介入到产业内部,以便及时获取产业实时发展情况,并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足够的信用,以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预防和化解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渠道的健康发展。

其三,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目前,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但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的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争议,根本没有评判标准。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法律,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抵押、转让、合同变更等重要事项,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全面保障利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有序和高效运作。

其四,适当减免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税负。根据我国税负规定,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税负。具体税负水平为营业税5%,印花税0.3%-0.5%之间。这样的税负比例看似较低,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往往高达上亿元的交易额,按此比例纳税,税金总额将吞噬大部分利润,证券化效益优势将不复存在。因此,我国应适当对现行税法予以修订,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税负项目,以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税负成本,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

其五,对会计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从会计制度上来看,我国目前仅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而针对知识证券化业务方面的会计制度还属空白。在缺乏明确的会计核算依据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的确认、计量,以及财务报告的最终生成都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融资效率和最终效果。因此,我国财务相关部门必须结合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实际财务需求,对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具体会计制度,从而确保相关事项能够得到客观、规范、公允的核算。

其六,建立权威中介机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由于涉及金融和技术等领域,其运作过程相对较为复杂,会同时涉及到法律、保险、信用评级等多个环节。而要确保这些环节不出现严重问题,有必要引入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帮助企业进行融资运作。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缺乏较为权威的中介机构,且现有机构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也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必须设置较高的行业门槛,严格执行各项行业标准,以便促进专业性强,权威性高的中介机构介入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促进行业整体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此外,有关方面还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和相关制度标准来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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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区块链技术

一、引言

在国家大力推动下,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完善发展,诸多企业开始利用各类融资方式谋取发展资金,加快自身发展步伐。但是,受诸多因素影响,国内企业在开展外部融资时大多以债权融资方式为主,对企业发展造成一定压力,同时也导致企业内部杠杆升高、外部地方债增多等问题。在全球统一市场建立完善及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企业发展难度不断上升,寻求有效的外部融资方式开始成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受此影响,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方式不断增多。为有效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化配置及经济结构合理调整,国家开始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行业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资金脱虚向实,同时国家在2018年实施了资管新规,这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助力。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部分辅助业务或现金流资产能够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但其流动性相对较低,对企业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让渡特定资产所有权获取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开始受到诸多企业的追捧。受此影响,部分企业开始积极寻求新技术的支持,而区块链技术以其诸多优势成为企业的主要选择,并逐渐应用于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文通过对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情况进行探析,明确区块链技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所发挥的效用,以期能够为其他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展过程中有效应用区块链技术提供一定的指导及借鉴。

二、区块链技术对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分析

(一)有效控制交易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支出。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开展需要多个环节,且近年来开展相关融资活动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这就导致相关业务数量快速增长,而由于金融机构并未有效开展项目支出管控,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时的成本相对较高。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及时与其他合作部门进行账目核对、项目审核及资金结算等,业务的不断增多加重了机构人员的工作量,这就需要各方投入大量资源,在导致自身成本费用支出增加、各环节衔接难度上升的同时,也使得客户的成本上升。管同伟[1]通过研究发现,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存在数据传递链过长、产品交易结构繁杂等诸多问题,衔接过程中的管不住、看不清等困难导致企业所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活动难以获取低成本资金,这也必然会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在从事相关业务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长且所提供服务差别不大的情况下,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时就需要合理控制成本支出。区块链技术能够利用职能合约功能及去中心化特性合理控制人工费用,同时对融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进行管控。同时,区块链能够进行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并开展点对点传输,且所有的交易信息全程留痕、不可篡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活动时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各方共同参加的同盟链,保证各方能够获取更为准确的数据,同时信息传递有效性也将得到提升。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金融机构的人工成本支出将得到控制,清结算工作也将得到快速实施,同时资金流安全性也将得到保障。(二)强化监督监察,提升流程实施公正性。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企业所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交易活动都将全面记载于共享账本和数据库中,且数据不会被篡改,交易各方均能够对真实信息进行查询。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够对其他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有效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同时,监管机构也能够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实现对底层资产的实时把控。金融机构在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功能对项目实施、合约订立及违约管理等行为进行控制,并对资金、时间等阈值进行设定,实现资金的到期偿还,在提升流程透明度及公正性的同时,全面且有效的保障外部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利益侵害情况的发生。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增多,其中存在的问题愈发凸显,为保证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活动的有效开展,国家部门及各行业所属部门应积极引入区块链技术,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及企业全面参与的三位一体联盟链,提升信息透明度,保障业务开展公正性。区块链所存储的数据公开透明且能够有效追溯,各参与主体可追索查询相关交易信息,有效增强了各交易流程的透明度,能够提升流程实施公正性,并对各方利益进行有效保障。(三)增强各方互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区块链技术应用之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时,受托金融机构首先需要对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原所有者开展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该资产是否能够进行发行设立,同时,后续流程的开展也会涉及到该考察结果,且金融机构也会安排人员对各项工作开展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考察结果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且复核工作是否尽职也无法得到保障。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实施,各项数据将被保存在各区块之中,且无法被篡改,整个交易链条均能够对数据进行访问。在这种情况下,互信效应将会在整个交易链条中传递,从而增强交易各方对彼此的信任程度。杨望和周钰筠[2]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开展时充分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增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加快信任基础建立,增强流程可靠性,从而有效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快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受托金融机构能够接收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并合理设置资产池,及时对其进行发行设立及流转,而在这一过程中,所有数据均可追溯,从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区块链技术能够对具体环节流程进行优化,消除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资产证券化效率,实现对交易成本的有效管控。(四)增强信息沟通,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分布式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区块链利用密码学、数学等专业知识将一定时间内的所有交易信息存储于区块中,各区块之间通过随机散列实现链接,从而实现信息在整个链条的传递。在去中心化作用支持下,各区块节点进行分布式核算及存储,能够对数据进行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交易各方均能够获取链条上的信息,这将有助于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此外,区块链所存储数据不可伪造,所有交易全程留痕,其有效保障了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防止信息孤岛问题的发生,增强各方之间的互信程度,缓解传统方式下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姚前等[3]通过研究发现,中小企业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准确的交易数据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整个项目的运作效率将得到显著提升,成本支出可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地位及话语权加强。

三、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区块链技术应用分析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以通信整机及新型电子元器件为主导产品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现属国家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国家520家重点企业之一。公司现有全资、控股企业15家,主要分布于贵州及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公司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掌握诸多实用发明专利,有效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1997年,振华科技登陆深交所,股票代码:000733。(一)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动因分析。振华科技拥有多家下属企业,开工及所需投资的项目相对较多,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大增,需要通过外部融资获取充裕的发展资金。此外,企业整体所持有的应收账款数额巨大,仅2015年一年内到期应收账款总额即达到9.2亿元左右,这为企业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活动提供了基础。本文对振华科技2013—2015年流动资产情况进行了汇总,具体如表1所示。通过查看表1中具体数值可知,振华科技近年来流动资产总额快速增长,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不断上升,但是应收账款在其中占有较大比例,导致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振华科技组织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首先,能够保障控制权稳定性,降低自身偿债压力。若开展股权融资,振华科技虽然无需还本付息,但是控股权会被稀释。若企业开展债务融资,则会加重企业的偿债压力,加之振华科技当前的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度较高,偿债压力的上升会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既不会稀释股权,也不会增加自身债务,因此更为符合企业融资要求。其次,降低融资门槛,控制融资成本。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涉及企业所有权的出让,所以资产证券化应归类于债务融资。但是相比于传统模式,资产证券化并未对累计债权余额进行限制,且发行主体并不会对项目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振华科技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时所面对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的利率相对较低,这有助于振华科技控制融资成本。最后,提升资产流动性,增强现金流稳定性。振华科技所持有的巨额应收账款并不能在企业产生资金需求时立即变现,这将会导致振华科技资金链断裂风险上升,同时其各项投资活动也需要大量资金。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能够快速将应收账款变现为流动资金,在增加自身现金流量的同时,可有效提升资产的流动性。(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区块链技术应用。(1)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情况简述。为保证现金流稳定性,振华科技于2015年以下属五家控股公司为初始权益人组织实施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首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然后由其作为原始权益人通过受托金融机构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振华科技此次转让给中国电子的应收账款总额为1.898亿元,然后由中国电子申请发起“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管”)作为受托机构(SPV)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光大银行作为托管人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资金进行管理。投资者在购买相应资产支持证券后,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具体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2)区块链技术应用情况。为降低融资成本,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振华科技在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同时也有效增强了各方之间的联系,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振华科技联系中国电子、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利用区块链即服务开放平台先一步搭建各自区块,然后四方互联构成同盟链条,并根据实际明确具体智能合约,建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区块链平台,然后逐步将各参与主体引入平台之中。振华科技需将详细的应收账款资产数据信息进行上传,从而建立明确的基础资产底层构架,其他各主体可通过访问相应区块了解基础资产状况。光大银行需要将资产托管信息传输至平台区块,而东证资管也需将专项计划管理数据进行传输。在这种情况下,各方能够对不同区块中的数据进行访问,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及透明度。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数据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此时,振华科技及中国电子能够通过访问相关信息确定计划实施情况,光大银行可对专项计划的资金动向进行监督,而东证资管也可对专项计划进行有效管理。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开展过程中,参与各方应用区块链技术情况如图2所示。具体而言,在联合中国电子、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起同盟链条后,振华科技首先将转让给中国电子的应收账款具体信息传输至区块链中,并作为独立区块进行存储;通过访问区块链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实施进度。中国电子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情况、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数据及具体转让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同时对专项计划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种类、发行及交易情况进行了解。东证资管则将基础资产购买、资产池设立、专项计划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种类确定及发行、收益分配等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同时通过区块链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情况进行关注。光大银行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流转数据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同时通过访问其他区块判断资金流转是否合规。中电投资将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变动数据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并通过区块链相应数据分析变动趋势等,以便更好地开展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管理。东证资管将证券交易登记、存管与结算数据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而上交所则将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交易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作为外部投资者,证券持有人将证券购买、登记及交易等相关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同时通过区块链查询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可靠性及其他参与方管理的有效性。(三)区块链技术应用效果。振华科技此次开展的融资活动充分利用了区块链技术,在有效保障活动顺利开展、提升资产利用效率的同时,也增强了信息透明度及真实性,对于企业后续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此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推动力。(1)缓解流动资金占用,提升资产利用效率。振华科技存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导致企业流动资产占比相对较高,且由于应收账款无法迅速转化为企业流动资金,致使自身流动资金占用情况较为严重。在应用区块链技术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后,振华科技及时将应收账款转变为企业所需发展资金,在满足发展需求的同时,也有效缓解了流动资金占用问题。振华科技此次将下属五家企业的1.898亿元,在当年度共收到1.843亿元的转让资金,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同时,随着项目的顺利实施,振华科技流动资产周转率及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得到提升,本文对振华科技2013—2015年资产利用效率相关指标数据进行了汇总,具体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振华科技资产利用效率三项指标2015年数据均优于2013—2014年度,可见振华科技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于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有学者对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时发现,单纯开展资产证券化而不应用区块链技术时,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并未发生较大变化,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更大。(2)增强沟通交流,提升数据处理效率。近年来,诸多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但是受多重因素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在对项目开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同时,也限制了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振华科技此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等参与方将相应数据上传存储于同盟链条中,所有数据公开透明且不可伪造,有效提升了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所有参与主体均可通过访问区块链查询所需信息,增强了振华科技、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等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资产证券化开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需要通过某一中心获取所需信息,但是信息真实性及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受此影响,信息流转处理的效率将会下降。而在此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应用,振华科技与其他参与主体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完整的数据并迅速开展分析处理,从而制定有效方案措施,有效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3)消除中心影响,有效控制融资成本。在未利用区块链技术时,企业所开展的资产证券化活动会存在一个中心,其主要担负着数据汇总及项目管理等职责。中心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项目参与各方的信息需求,但是由于数据真实性及全面性无法保障,导致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从而引发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导致融资成本的上升。在此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振华科技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与东证资管、光大银行及中电投资等参与方开展点对点的交易活动,这消除了传统中心的影响,实现了交易流程的优化及项目运作效率的提升,有效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了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4)提升监管质量,推动证券市场发展。当前,传统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活动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信息收集整理难度较大,这也导致外部投资者及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有效监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所有数据信息全部被存储于区块链中,投资者可通过访问各区块获取所需信息,确定基础资产质量及项目开展情况,从而对专项计划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外部监管部门也可通过与同盟链相连接而获取相应信息,有效审核专项计划实施合规性,合理监管资金流向,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随着内外部监管的不断加强及信息不对称的有效缓解,投资者的积极性将得到显著提升,助推资产支持证券的流转,实现交易量的增长,同时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交易过程得到优化,交易效率也可得到显著提升。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证券市场的快发展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障经营现金流稳定性提供了重要助力,诸多企业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然而,受信息不对称、管理完善程度不足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所实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并未能完全实现期初目标。本文以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为具体研究案例,探析其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发现:区块链具有集体维护、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及不能伪造等特性,因此能够帮助企业在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时降低信息不对称,控制融资成本并推动企业资产利用效率提升,同时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次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区块链技术运用理论,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是国内企业今后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大趋势,各行业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区块链的理解及探索,为相应技术的应用奠定坚实基础。(二)建议。振华科技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得到有效实施,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但是,由于技术本身尚不完善且在具体运用时存在部分不足,致使项目实施存在一定风险性,需要企业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在应用区块链技术后,所有的数据将会存储于各区块之中,这必然会对区块链存储空间提出较大的要求。振华科技此次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对较小,因此并未发生存储空间不足情况,而若项目较大,所发生的交易较多,则极易发生区块链存储空间不足情况,这必然会对项目顺利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研发企业应加快开发相应技术,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从而有效提升数据存储空间,同时其他企业应提升对区块链技术的重视程度,积极引入区块链技术并及时开展系统的维护升级,保证其积极作用的全面发挥。交易频率低是区块链技术当前所存在的较为突出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受到共识机制及容量的限制,而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交易,这必然会对技术的应用产生不利影响,也会限制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同时,不可伪造特性为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提供了支撑,但是若参与方所上传的资料存在错误,则此项信息将无法修改,这必然会对后续交易产生影响,导致风险的上升。因此,企业需要对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健全完善,设立自检系统,加强对各区块数据的审查,同时设置错误信息屏蔽系统,及时对上传的错误信息进行屏蔽处理,保证系统所存储的所有数据真实、准确。当前,我国企业外部融资方式相对较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企业的青睐度较高,这也导致难度大、成本高等已成为大多数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对企业未来长远发展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完善相应法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同时,积极引导风险资金参与企业建设,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审核体系,健全股权市场运行标准,有限度的提升企业直接股权融资比例,拓宽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连接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管同伟.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中的应用研究[J].新金融,2018(1):27-33.

[2]杨望,周钰筠.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J].中国金融,2018(2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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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作为以服务“三农”为主业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近年来,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中长期信贷业务的扩张,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风险管理压力加大,有必要抓住国家改革机遇,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的先进经验,加快推进对农业政策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运用,最大限度地分散和化解信贷风险,努力提高农发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模式

(一)基本概念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转让资产的一方,为需要融资的机构,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由其发起的,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也可以称为原始权益人。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称为“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减少融资成本,发起人往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ratingagency)对证券信用进行评级。同时,为加强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会采取一些信用加强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强手段的人被称为“信用加强者”(creditenhancement)。在证券发行完毕之后,往往还需要一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资产的收益,并将资产收益按照有关契约的约定支付给投资者,这类机构称为“服务者”(ser-vicer)。

(二)基本模式

通常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模式包含以下六个步骤:

一是构造证券化资产。即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二是组建特设信托机构。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其资本化程度很低,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是实现资产转化成证券的“介质”。

三是进行信用增级。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四是进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评级由国际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私营评级机构进行。

五是安排证券销售。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特设信托机构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六是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银行业中的实践

(一)历史回顾

相对国外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但在银监会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的过程。相关资料显示,2000年9、10月,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一直没有成功实施。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132.5亿元债券资产,被称为准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发行26.02亿元债权资产。这是国内商业银行首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第一次尝试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我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2005年底,国开行41.772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这也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国内资产证券化资金总额达到471.51亿元。但是由于主要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2006年之后,国内相关试点明显放缓。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至2008年11月,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仅196.49亿元。2009年至今,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处于停滞状态。

(二)改革趋势

近两年,国内各家银行的资本压力逐步加大,同时房地产贷款、融资平台贷款等的信贷风险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不良贷款反弹的压力加大。因此,借助资产证券化缓解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压力的呼声越来越大。2011年8月,国务院已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扩大试点。据业内人士预计,第三批试点重启,预计会有两个方向。一是扩大试点银行范围,如允许此前没有试点的银行参与。其二是扩大试点资产范围。可能会允许将资产范围拓展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三农”贷款等。

(三)几点启示

1.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当前,我国银行业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突出,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加强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银行的这种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动荡和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实现资产转移,可以有效地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减轻资本监管压力。

3.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和处置风险。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商业银行相对集中的风险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持有,可有效化解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此外,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低。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采用历史数据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回笼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并同时又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

三、对农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探讨

(一)必要性及可行性

从必要性看,一是当前农发行信贷资金的供应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迫切需要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二是当前农发行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组织的企业存款“短存长贷”的矛盾突出,流动性风险压力增大;三是农发行中长期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并且已具备了较大的规模,在目前国际国内经济波动加剧的情况下,受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的影响,中长期贷款可能蕴含着较大的风险,迫切需要缓释压力。从可行性看,一是农发行属于国家政策性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市场信誉和投资者可接受程度较高;二是农发行现有中长期贷款都是“三农”贷款,并且大部分属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符合资产证券化改革的发展方向;三是国内银行同业的前期实践为农发行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样板和经验。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由于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原始资产的发起人、发行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各类投资人等相关主体,对社会的各个层面影响巨大。从对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来看,首先,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因此,对农发行来讲,当前可实施证券化的资产应该重点集中在贷款期限较长、项目自身现金流充足、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等领域。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诸如担保、评级、定价、税收、会计制度等问题,应用起来非常复杂,对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运营和处理,需要相当的技巧,对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具备较高的素质。

(三)几点建议

1.争取纳入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行的范围。据了解,目前央行和银监会正在研究具体实施方案。一些股份制银行去年就开始研究新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面对即将到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作为政策性银行,首先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其中,为今后的业务开展创造条件、打好基础、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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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或金融租赁机构将持有的中小企业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通过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将其未来现金流转换为可出售、可流通证券产品的过程。

随着银行经营的去杠杆化,各大公司开始转向资本市场融资。然而,受限于自身规模、融资成本高企及渠道限制,中小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中获得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则为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了有效途径。欧洲作为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市场,1999年~2014年16年间共发行中小企业资产支持证券(SME ABS)近7 000亿美元,超过欧洲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量的11%,由此可见这一分市场的重要性。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年SME ABS的发行量骤减至680亿,比2007年降低了37%,随后逐渐恢复至危机爆发前的水平并显现出强势增长的趋势,2014年发行33.84亿美元,占比达欧洲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量的16%。

欧洲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呈现如下特征:

1. 证券化产品种类丰富。SME ABS由担保债务种类、信用特征的不同划分为四大类,包括中小企业资产负债表资产支持证券 (SME Balance Sheet ABS)、中小企业租赁资产支持证券(SME Lease ABS)、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凭证(SME CLO)和中小企业全担保债券(SME Cover Bond)。

2. 证券化产品运行良好。尽管宏观经济环境仍未好转,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灵活性强、更擅长主动调整适应经济周期的变化,SME ABS的运行表现始终优于其他资产证券化产品。2007年1月到2014年3月间欧洲发行的SME ABS中仅有西班牙和英国的一些初始评级为投资级的证券最终出现利息部分未偿还,仅有两单交易中的两个层级的证券遭受了本金损失,意大利和德国的SME ABS均未发生违约。根据穆迪公司统计数据显示,欧洲SME ABS的投资级证券1年损失率仅为0.53%,五年累计损失率也仅有1.81%。

3. 证券市场化率低。证券化市场率低反映在SME ABS发行后大量地留存在银行内部而非交易至公共市场流通。分析2007年~2014年SME ABS的银行自留量和售出量,其中银行自留量是指留置在银行内部(Retained In The Bank)的证券数量,售出量是指在市场中交易(Placed In The Market)的数量,售出量越低表示证券的市场化率越低。2007年SME ABS的售出量达到550亿美元,占当年发行量的58%。随着危机的加深,市场化率快速下降,2009年以后几乎所有该类产品都被留置在发起人内部用于充当申请欧洲中央银行贷款的抵押品。

4. 区域市场发展程度差异较大且各具特色。欧洲SME ABS市场的区域差异程度较大。无论从交易量还是从未偿还证券余额上看,SME ABS的市场主要是在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和英国。尽管2010年~2014年的未偿还余额逐年下降,西班牙仍是SME ABS规模最大的地区。西班牙的产品以SME Balance Sheet为主,而意大利的产品则以SME Lease ABS为主。德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地选择合成型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zation)模式,而其他地区的证券化产品多为真实出售(True Sale Initiative)模式。

二、 欧洲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分析

欧洲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初始启动过程中曾有两类发展模式分别带动了德国和西班牙市场的快速发展:一类是德国复兴银行Promise平台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模式;一类是西班牙FTPYME项目支持的真实出售证券化模式。

1. 德国复兴银行的Promise平台模式。1998年德意志银行发行第一单SME ABS后,德国其他商业银行纷纷效仿,将资产负债表中流动性极差的SME 贷款进行证券化并出售给市场投资者。在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德国银行发行SME ABS的动机为监管套利,其选择的主要发展模式是合成型证券化。

德国复兴银行提供的Promise平台的运作模式是以复兴银行为银行和资本市场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利用复兴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优势,降低证券化成本帮助银行达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通过Promise平台发行的合成型SME ABS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该模式中,发起人通过与德国复兴银行签订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发起人仍然是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中小企业贷款并不出表。德国复兴银行会根据风险等级将产品划分为超优先层级和普通层级,其中超优先层级的资产信用风险会继续通过签订CDS的形式转移给经合组织(OECD)银行,普通层级的资产则由复兴银行下属的特殊目的实体Promise(SPV)发行信用连接票据(Credit-linked Notes,CLN)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同时复兴银行会为AAA级的CLN提供对投资者的偿付保证。

发起人并非是要借助证券化筹集资金,大多数合成型证券化交易并不能够使发起人获得直接的融资收益,更多地是用于监管套利。对比通过复兴银行Promise平台发行的合成型交易和通过其他银行平台发行的类似交易可以发现,Promise平台可以更大程度地帮助投资者实现这一目的。关键区别在于资产风险从发起人转移至复兴银行时监管资本的计算:根据监管要求,发起银行需要为信用掉期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缴纳资本金,这一金额通常为组合数量乘以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乘以20%。大多数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为20%,而德国复兴银行因其政策性银行的本质,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为0%。这一差异会显著提升发起人监管资本的释放空间。

对于银行而言,合成型证券化模式节省了监管资本,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其附加的程序少,效率高且不会对客户关系造成影响。尤其是在一些贷款可能附加了禁止出售的限制性条款,银行无法将这类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SPV时,更适宜采用这类证券化模式。

2. 西班牙FTPYME项目的真实出售模式。1992年,西班牙证券化法律明确规定特殊目的投资公司可以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1998年5月,可购买的资产种类扩大到中小企业贷款。相关法律的修改为西班牙真实出售的中小企业证券化发行奠定了基础,西班牙SME ABS基本为真实出售模式,交易结构见图2。

1999年5月,西班牙政府设立了FTPYME项目,这是一个国家层面的中小企业证券化担保项目。该项目为SME ABS提供担保,其中评级为“AA”的债券担保比例高达80%,评级为“A”的债券担保比例也达到50%。获得项目担保的SME ABS发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出售的资产组合中至少包含80%的中小企业贷款;(2)至少50%的证券化后所得收益在六个月之内被用于新的中小企业贷款,剩下的收益也需要在一年内应用于新增中小企业贷款。FTPYME提供的担保降低了发起人的融资成本,因为投资者对政府支持的债务要求的利率较低,一般交易中可能会节省15个~20个基点的融资成本。从西班牙银行参与项目的积极性来看,FTPYME担保确实刺激了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

目前,除一般资产证券化外,西班牙还存在另一种形式特殊的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多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即以多家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这些项目是由FTPYME支持并鼓励发行的,开创了多发起人的证券化交易机制。2000年~2003年间,多发起人SME ABS发行金额达40亿欧元,达到与同期单个发起人SME ABS的发行金额持平的水平,这一发行方式惠及近40家发起银行。

多发起人的证券化产品是通过一种特殊的中小企业证券化产品发行平台发起的,这一平台由基金管理公司(Sociedad Gestora de Fondos de Titulizacion,SGFT)设立。SGFTs在西班牙非常特殊,在多发起人证券化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他们从多个发起人处收集可用的资产形成一组可行的证券化组合;第二,提供组合数据并与评级机构协作进行尽职调查;第三,建立购买组合的特殊基金,与大多数证券化中的SPV角色类似;第四,收集组合的运行数据并向投资者传递相关信息,同时承担日常管理和支付职责,这在其他证券化模式中一般是由受托人和支付机构履行的职能。SGFT以较低的成本为银行提供成熟的证券化技术,大大促进了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三、 欧洲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支持

2004年,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指出: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积极影响,可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获得信贷资金,因此需要得到公共部门的持续支持。除了德国和西班牙的国家层面支持计划外,欧盟层面的欧洲投资基金(European Investment Fund,EIF)也为促进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EIF在欧洲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计划中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应用欧盟资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二是在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发挥信用增级作用。EIF会为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超优先级、优先级以及更低评级的证券提供“信用包装”,收取与市场水平一致的担保费用,使得相关产品等级提升至AAA级,并且借助EIF担保的低风险权重实现风险资本套利。

除担保带来的直接效益外,EIF的参与还对促进证券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EIF的参与向投资者释放有利信号,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第二,EIF的担保保证了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稳定性,降低证券风险从而增加了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第三,EIF参与小银行的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并向其传递证券化技术及经验,并将证券化概念带入这一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如中欧和东欧的部分国家),使得更大范围内的更多银行成为发起人,扩大了SME ABS的供给;第四,EIF制定相关标准,提升了证券化的透明度,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2013年,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和EIF联合推出“SME ABS计划”,针对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利差很低(贷款利率约为Libor加200个基点)、以此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吸引力不高的问题,由EIB在市场中直接购买SMEABS的优先级部分,EIF则对其它部分提供担保。

四、 欧洲SME ABS市场成熟运行的关键因素

欧洲国家的SME ABS发行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SME ABS发行规模稳步扩大,违约率低,证券运行表现良好,相较于其他国家SME ABS而言,属于成熟市场。这一成熟市场的发展壮大与平稳运行除了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国家政府和欧盟层面的积极支持以外,相关因素还包括基础资产多元化、证券结构标准化且透明度高、银行对债务人的长期服务与跟踪以及投资者自身的尽职调查。

1. 基础资产多元化。基础资产决定了SME ABS的信用风险和表现。欧洲SME ABS的违约率很低,有两方面的重要原因决定:一是SME ABS的基础资产多元化,且充分分散;二是安全性较高的产品结构设计,使得中小企业的违约行为并未能传导至SME ABS。基础资产多元化是指中小企业贷款从到期期限、贷款人规模、所处产业、区域等维度上的充分分散。

2. 证券结构标准化且透明度高。证券结构以真实出售的交易结构为主,合成型交易结构为辅,且不再过度证券化,不会在已证券化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发行证券化产品。自主权债务危机后,欧洲央行也针对基础资产池信息、证券结构等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规范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提升证券透明度。

3. 银行对债务人的长期服务与跟踪。相较于居民住房抵押贷款,SME贷款的同质性较低,银行无法使用标准信息系统或方法对其进行简单评级。依赖于银行与SME客户之间的长期交往才能获得大量“软信息”,包括SME控制人的品质、信誉评价、交易记录、发展前景预测等。根据软信息和财务信息才能形成对企业更为客观的评级,保证SME ABS的评级真实可信。

4. 投资者自身分析。欧盟出台的证券化相关法律如资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s Directive)和信用机构监管规则(Credit Agency Regulation)中有规定,投资人有义务获得影响自身投资决定的相关信息并对发起人是否做足风险自留作出明确评价。

五、 欧洲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结合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需求,提出欧洲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值得借鉴的几点经验:

1. 丰富外部信用增级主体。借鉴西班牙政府的国家支持模式,建立针对中小企业SME ABS的信用担保制度,或是借鉴EIF的做法,各地设立专项基金为SME ABS提供担保。担保可按市场水平收取费用,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

2. 保持证券化产品的高透明度。增加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用评级、交易结构等产品信息的披露,并且不仅是发行时的披露,而且是要在产品整个存续期间的跟踪披露。

3. 扩大双信用评级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已实现双信用评级制度,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各自委托信用评级公司进行评级。将双信用评级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为发起人的SME ABS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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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与转移;次贷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证券化及其作用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经过技术性的加工处理,把它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销售的证券。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最初出现于20世纪七十年代初的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由于其先进的融资技术和独特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一经产生就为银行等债权人所欢迎、接受。继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证券化的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款等其他银行债权资产,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形成了一股席卷全球的资产证券化浪潮。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曾经为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鼎盛时期,包括次贷品种在内的资产证券化对美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最高达到了7.5%,其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使其风靡世界上很多国家。对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主要具有两大作用:

首先,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技术操作可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我们知道货币是最具流动性的资产,而贷款、应收款等则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果将贷款、应收款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能够获得的收益是有限的,并且如果因此而放弃了其他投资机会,会形成较大的机会成本。但是,如果能够将贷款等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较高的金融资产,将大大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从而将原来“死”的资产“盘活”。

其次,分散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的较佳配置。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将各种风险重新组合,并分配给那些能够并且愿意承担这些风险的投资主体,从而达到风险一收益的帕累托改进。虽然,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为了转移和分散信用风险,但是对于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提前还贷风险等也能够通过适当的设计而得到转移和分散。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及其评价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以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图1)

1、购房者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审批并发放个人住宅抵押贷款。

2、商业银行将零散的个体住房抵押贷款组合成一个资产组合或资产池,出售或转让给SPV,SPV在接受资产后或证券发行完成后向商业银行支付现金。

3、SPV对购买的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或由其他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后,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估。

4、SPV和投资银行进行合作,设计出合理的证券化品种。同时,SPV将该金融资产转交托管机构保管。

5、投资银行负责承销住房贷款抵押支撑证券,向SPV支付证券的发行收入。

6、债务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代为收取,并转存入托管人指定账户,由托管人负责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和本金。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及其评价

1、对于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起到了分散、转嫁风险的功能。就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流程而言,贷款债权机构通过证券化的系列巧妙操作,把原先自己独立承担的债务人违约风险转嫁、分散给了证券化参与各方,如SPV、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担保公司)、投资者等。

2、对于投资者,通过投资购买贷款债权衍生产品――各种资产支持证券承担风险,获取较高收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得到了提升,加上贷款库的支持,能够产生稳定的未来本息收入,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投资选择。与传统的证券融资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比较小。而且由于法律上设置了“破产隔离”制度,进一步确保了投资者的收益。

3、对于其他证券化的参与者,分享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各种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如投资银行可以通过承销贷款债权的衍生证券产品,获得佣金,并承担了由于债务人断供而引发的销售责任;信用增级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获得担保费用收入,承担担保责任……。

从理论上来讲,对证券化参与各方而言,作为一种债权资产的金融衍生,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分散和转移风险的职能。但是,这一职能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稳定而良好的金融经济环境条件。一旦金融经济环境突然恶化,它带给证券化参与各方,特别是广大投资者只能是更大程度的风险损失。

(三)资产证券化与次贷危机。从2000年美国经济不景气时起,布什政府用低利率再配合减税措施,鼓励大家购房,从而逐步带动了一波以房价为主的持续上涨的资产市场。2000~2006年全美房价上涨了80%,涨幅为历史之最。但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出现降温迹象,房屋价格开始持续走低。在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的时候,放贷机构和借款人以为,如果出现还贷困难,借款人只需出售房屋或进行抵押再融资就可以了。但事实上,一旦整个住房市场存在降价预期,借款人很难再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去,房屋价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地步。而逾期还款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一旦大幅增加,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就可能发生严重震荡,并波及整个房贷市场。

发端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亦称次债危机)的爆发,不仅使美国经济遭受到二战以来最大程度的重创,也使多米诺骨牌的连锁反应效应在全世界爆发。对信用度低的贷款人的住房贷款(既次级别贷款或简称次贷)进行证券化处理被称做次贷资产证券化,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品种。在美国,被资产证券化处理的次贷占次贷总额的比率达到76%以上,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次贷危机也被称做资产证券化危机。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银行作为发起人,即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运行中所占的份额最大,银行把信用度

低的房贷借款人的贷款打包出售给投资机构并进行证券化处理也是次贷最主要、最基本的操作方式,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这种被证券化处理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就会中断,从而引发次贷危机。

三、对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次贷危机也被称做资产证券化危机。事实上,仔细分析美国抵押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市场的问题后就会发现,证券化本身并非“罪魁祸首”,祸根在于在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的背景下,放贷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向那些风险很高、还款能力比较差的人发放了高利率的“次级抵押贷款”。正如美联储格林斯潘所说:“真正应当怪罪的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而是将大量不良次级贷资产证券化”。

时任美国财政部副部长大卫・麦考密克在上海市“2008首届陆家嘴论坛”中指出:长期良好的信贷环境、非常优惠的信贷条件以及稳定的市场,比较低的利率以及低的通货膨胀利率,鼓励投资者追求更多的回报。为了回应这些需求,金融服务市场创造了各种复杂的新型产品,这些产品分散风险,而且降低了借款成本。这种创新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帮助很多人拥有了自己的房子,同时让那些人可以经营或者扩展自己的企业。此时,人们开始对这种风险放松了警惕,所以就进一步导致信用标准的放松以及对投资者、监管者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市场的秩序出现了破坏……,是引发此次次贷危机的主要根源。中国银监会首席顾问、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沈联涛在论坛演讲中也强调:美国次贷危机是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市场的危机、是衍生产品的危机。

从某种程度上看,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控制机制,同时又是一种风险扩散和深化机制。银行等债权机构在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风险分散和转嫁给广大投资者的同时,也把风险扩散到整个经济体系当中,并且不断的深化。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系列“高杠杆化”撬动,使得风险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这正是此次次贷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对投资者而言,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必定要承受风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对银行来说,尽管可以通过证券化将财务风险分散出去,问题贷款的出现仍会导致其社会风险和名誉风险上升。因此,银行不能光想着将贷款证券化以后就一了百了,仍然要关注贷款的资质和信用风险,这是我们应从美国次贷危机中吸取的一个教训。

篇13

从“影子银行系统”说起

以官方认可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预演、利率市场化先导的一个试验、助推了中国金融脱媒进程”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例,目前该类金融产品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2010年至今,规模翻了5倍。由于收益率较高,且风险较低,近几年每年都以2到3万亿元的规模在扩张。

进一步看看银行理财投资所青睐的信托收益权(即信托沦为银行理财资金的渠道),从信托资金投向构成来看,截至2013年年底,投向基础产业与房地产的资金占比为35.28%,金额达到3.64万亿元,较2012年同期增长55.53%。投到工商企业的资金占比28.14%,此类工商企业类似于房地产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规避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种种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再考虑企业间的信托贷款、企业债券融资等渠道,投向房地产、基础产业的资金规模会更大,所对应的金融风险迅速向银行表外扩张。

为规避信贷额度、75%存贷比上限、资本充足率监管,利率市场化大背景下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制逐步放宽,影子银行活动急剧扩张,出现的上述大量“影子银行系统”业务,由于没有实现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具备的市场流动性、信用强化、降低成本、分散风险等重要功能,只能被称为“伪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同业业务和理财产品为主的表外业务迅猛扩张,比如银行将信贷资产、同业存款、债券头寸、股权资产等表内资产打包,通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证券理财产品等转移到表外。借助于信托渠道的表外业务扩张,会计上出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但这只是监管漏洞和会计制度下的制度套利,风险并未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真正兜底和出资的还是银行。未来金融风险一旦暴露,不但会影响信托公司,还会牵连整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直接融资市场。

近一年多以来反复发生的市场流动性紧张即“钱荒”,与上述“影子银行系统”不无关系,可以作为金融风险暴露的一种验证。金融机构在利润压力、监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利用同业、理财等短借长贷,资产负债结构对利率风险敞口十分灵敏,对货币市场高度依赖,也是加大市场流动性波动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同业业务发展过快,同业渠道在货币创造中的占比上升。2013年以来,通过同业渠道创造的M2一度低于人民币贷款,高于外汇占款和证券投资。银行资产扩张及表外诸多如非标产品等金融创新,大大加大了对流动性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近两期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都明确指出了“由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易受季节性因素、流动性水平以及监管政策等影响,波动较大,导致M2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提示并分析了降杠杆、去产能、房地产、地方债、银行同业、通胀回升等诸多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经历多轮审慎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仍未成为商业银行常规业务。据统计,目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量尚不足1000亿元,存量为328亿元。存量规模远低于中期票据、企业债等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和影子银行的治理原本就是紧密相连的,可以说正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受到挤压,影子银行的问题得不到根治是一个重要原因。除了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外,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障碍重重、动力不足的宏观货币政策方面的原因或许更为重要。央行现在主要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贷额度管理的方式来实施货币政策,但当前的公开市场操作还是以数量调控为主,如果要做到如美联储一样的依靠价格调控,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三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指出的“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对于商业银行,央行通过管制利率的方式,管理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这就直接导致了银行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内在动力,在保持一定的利差的情形下,银行资产规模越大越好,也就是美国人比喻的“银行越臃肿、越胖越好”。在互联网金融和余额宝的存款分流的倒逼作用下,商业银行才有了思考业务转型的压力。和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央行对政策性银行实施的余额管理方法,每年都有固定的信贷规模,所以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有激励推动,让信贷资产出表,腾出一定的信贷空间,效果也还不错,但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因为产品70%以上还是在银行体系内互相持有,几乎没有流动性可言,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的关键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

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和“影子银行系统”尤其是银行同业业务一样,资产证券化(此处专指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会使得政府更加难以控制货币供应,但是影响不大。货币供应量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存量及其周转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本回报率,调整资产负债表,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信息成本,降低、分散并转移风险。最重要的是他们可以调整信贷结构――贷款方向和贷款期限。银行将以市场化的手段,将贷款投到国家政策支持的领域和行业中去,而不是落后与过剩产能行业,同时降低银行体系资产(长期贷款)和负债(短期存款)的期限错配风险,合理匹配资产和负债期限。和国债不同的是,资产证券化因为有资产行业特征,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市场交易能够直接传达国家政策意图,可以借助市场起到行业指导作用。因此,借助资产证券化,央行就可以不再依靠行政手段和信贷额度控制,而是运用市场化工具,通过正确地调节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来实施货币政策的传导。

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资产证券化能够直接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功能。美国应对次贷危机的手段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值得一提的还是美联储出台的量化宽松政策。2013年8月22日至24日,在美国举行的Jackson Hole全球央行行长会议上,美国西北大学两位教授关于QE政策效果和退出路径的论文《The Ins and Outs of LSAPs》再次引发了高度关注。该论文指出尽管购买房地产抵押债券和长期国债在降低长期资产收益率方面的效果不佳,但是购买房地产抵押债券可以扩大贷款规模,改善经济运行,因此优于购买长期国债。

不过,资产证券化以两种相关联的方式使得准备金需求试图实现的货币控制失去作用。一是证券化使得非银金融机构能够借款和贷放,从而使银行体系之外的货币创造(总体流动性)成为可能。二是证券化能够使得银行通过出售贷款、减少存款增加小额存款的周转来部分地规避准备金需求。通过这种方式,银行能够增加货币供应。货币政策与其说是一种科学,不如说是一门艺术。美国历史上的经验数据也并未显示证券化与货币供应量之间有什么关系。至少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大规模发展时,美国货币供应量并未随之增加。

资产证券化会否增加债务和风险?

一般认为,很难确定资产证券化会使债务增加。当银行把贷款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时,银行的债务就会相应减少,而SPV的债务以同等金额增加。所以说,资产证券化没有改变经济中的债务总量,而仅仅是以一种金融机构代替了其他机构,全国资产负债表上的债务总量维持不变。

尤其是在当前货币政策趋紧的背景下,银行的信贷规模增长速度显著放慢,银行面临的资金压力特别是长期资金压力相应减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紧迫性相应趋缓。除非有外界政策激励或银行间竞争驱动,驱使银行启动某领域的贷款,以产出更多的贷款供证券化出售。不过,由于企业融资在货币紧缩政策下变得相对困难时,非信贷类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应该会相应扩大。这是因为对实体企业而言,传统信用债“累计总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40%”,银行对企业贷款有直接的授信额度限制,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借助自身资产信用,通过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分离,规避了上述限制。所以,当负债率较高时,资产证券化可以让企业获得新的融资渠道。

我们应该认识到,风险不仅取决于债务人的身份,还取决于债权人的身份以及债务的运作方式。资产证券化把由银行来承担的信用贷款和金融服务,分解为许多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市场活动,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而且能够提高资本的流通和增值能力。以美国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为例,互换、期权和期货,并没有减少经济中的风险总量,仅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风险,被广为诅咒的“垃圾债券”可以被投资者用于替代股权投资,而且是一种低风险的替代。但是,如果它们能够将风险转移给那些能够抗拒风险的当事人,也就降低了国民经济中的危险。

资产证券化使得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旨在出售而非投资,这会增加典型的道德风险和委托问题:投资者(委托人)的收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质量,而信贷发放机构和证券化支持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的激励不足,发行或证券化了过多低质量信贷(即金融机构的不审慎行为),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总之,资产证券化能够通过减少银行间接融资降低和分散风险,使信贷流向更具风险的借款人,降低来自这些借款人的风险。虽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借款人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债务,但同时降低了投资者风险。

总结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一个国家金融体系进化存在三个不同阶段,即银行主导阶段、市场主导阶段、证券化阶段。金融资产结构为什么会从票据融资到货币融资再到证券融资逐级递进呢?已有研究指出,一国的相对禀赋结构决定其产业结构,金融结构在其本质上应服从基于产业结构之上的对金融服务的实际需求,金融结构是能根据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而有所调整的。随着经济体富裕程度增加,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发展变化的敏感度降低,对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敏感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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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的美国,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基本要素

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制是组合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发行证券,因此一般又被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BS)。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五个明显的特点:(1)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通过一个特设机构――特殊目的实体(SPV)来发行;(2)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基础资产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上表现为资产出售,而不是债务融资;(3)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基础资产的维护服务;(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主要取决于基础抵押资产的信用;(5)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需要进行信用增级。(图1)

基于对概念的理解和对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总结出成功进行证券化融资所需具备的以下要素:

1、健全的法律体制。对于每笔证券化交易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以保护投资者在基础性资产中的合法利益。从经济学角度看,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的目的,一方面是购买由贷款人发起并出售的所有贷款;一方面是发行证券来为基础性贷款的发起融通资金。特殊目的实体除了从贷方那里获得贷款之外没有其他的资产,除了发行证券带来的债务以外没有其他的债务。因此,法律应保护投资者对证券的基础性资产现金流的追讨权,并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来明确规定发行人、信托人、贷款管理人以及服务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精确的现金流分析。从融资的角度来说,证券化本质上是帮助贷款方在扣除证券化成本之后能够筹集到和基础性资产未来现金流现值相等的现金流。在证券化开始时,发行人应该进行现金流分析,以确定特殊目的实体的债务能否按时全额偿还。在分析未来现金流并对其进行定价时,需要作许多假设。除了假定贴现率来计算现值之外,现金流分析还需要对现金流本身的情况作出假设。例如,贷款期间内的经济情况、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及违约发生的概率。

3、谨慎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有三个会计问题比较重要。第一,对证券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由于证券由特殊目的实体来发行,而基础性贷款又有利息收入,按照常理推断,应该对特殊目的实体征税。但如果对特殊目的实体征税,就会增加证券化融资的成本,因为投资者的利息收入也是要纳税的。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只要特殊目的实体满足作为授予人信托的所有要求,它就会被视为授予人信托而享有免税待遇;第二,通过明晰基础性贷款中周期性现金流(包括利息和本金)的会计账目来保护投资者。通常情况下,每笔交易都会产生大量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清楚地说明了每月的本金与利息现金流是如何在交易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基于这些现金流,证券的服务方需向投资者说明每月现金流的组成,以及哪些需要交税、哪些是免税的。此外,有关证券化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向信托人、贷款管理人和服务方支付的费用,也应该列出清晰有序的会计账目;第三,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都必须由会计师严格审查。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的投资银行)计算出来的在不同情况下基础性资产的本金和利息都应该与该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与公开募股说明书中所说的情况相符。

4、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估。由于贷方发行的证券受其发起的消费者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支持,因此证券的投资者自然会比较关注基础性贷款和相应证券的信用风险。以美国住房抵押支持证券为例,它的信用就受到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联邦国民抵押协会以及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三家机构的担保。如果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商业房地产贷款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不受上述三家机构中任意一家的担保,那就需要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法来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此外,证券的信用状况还需要经过三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中的一家、两家或所有三家的评级。

5、全面性的投资银行。新证券的承销与发行是投资银行的职责。投资银行可被视为连接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桥梁。除此之外,投资银行还扮演着经销商的角色,即为证券定价,购买所有发行的证券并将其出售给投资者。在完成经销商的职责之后,为了保证证券的流动性,投资银行又充当起做市商在二级市场上积极地买卖证券。

6、完善的国债市场。由于政府债券不存在信用风险,因此该类证券的交易就为市场提供了不同期限水平的无风险收益率。在无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描述期限和收益率之间关系的曲线就被称为国债收益率曲线。国债收益率曲线为所有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初级市场上以及随后的二级市场上的定价提供了基础。因此,为了保证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完善的国债市场。

7、活跃的二级市场。一个成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需要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来支撑,二级市场为发行同类证券提供了定价方面的有效信息。

8、多样化的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投资者群体的快速增长。投资者群体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投资者――从短期货币市场投资者到商业银行的投资组合经理、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再到保险基金、长期养老基金,等等。

9、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通过不同的期限档次与信用档次,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它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MBS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过手(MBS),其资产池产生的任何现金流不经过分层组合、原原本本地支付给投资者;(2)担保抵押债券(CMOs),其现金流经过分层组合、重新安排后分配给不同需求的投资者;(3)剥离式(MBS),又分为利息型(IO)和本金型(PO),其将现金流的本金和利息分离开,并分别支付给相应的投资者。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九十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

2、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它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最新发展起来的一个部分。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发放过程与住房抵押贷款不同,两者在借款人、贷款方式和抵押品三个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企业,而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个人购房者;两种贷款都以摊还的形式偿还,且摊还期都是30年,但是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仅为10年,而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为30年;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抵押品是商业房地产,其出租收入是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而住房抵押贷款是以单套住宅作为抵押,以借款人的个人收入作为还贷来源。

3、狭义的资产支持证券(ABS)。狭义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除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外的三类基础资产提供支持,即信用卡应收账款、汽车贷款和助学贷款。

4、债务抵押债券(CDO)。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更具创新性的产品――债务抵押债券。CDO与上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基础资产的管理模式和资产类型不同。CDO交易中,发起人能够对基础资产进行实质性管理,其基础资产的类型不仅与ABS大不相同,而且不同的CDO产品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债务抵押债券是一个统称,具体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贷款抵押债券(CLO)和债务抵押债券(CDO)。

三、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始于美国六十年代。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攀高的短期负债成本。同时,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经营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住房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此举创造了意义深远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随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美国扩展到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是空前的。美国1985年资产证券发行总量为8亿美元,到1992年8月份已达1,888亿美元,7年平均增长157%,到1996年又上升到43,256亿美元。

MBS产生的标志为1970年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首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转付证券,随后1971年联邦房贷抵押贷款公司也首次发行了住房抵押贷款参与凭证。MBS的发展表现为抵押担保债务凭证(CMO)和纯利息债券(IO)与纯本金债券(PO)的出现。1983年联邦房贷抵押贷款公司首次规划将住房抵押贷款转付证券的现金流切割,发行成多组期限不同的债券,以满足长短期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这种新的创新产品即抵押担保债务凭证(CMO)。1986年CMO又被施以“剥离手术”,衍生出两种新的金融工具,即纯利息债券(IO)和纯本金债券(PO)。

美国国会于1984年通过了《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案》(SMMEA)。该法案确保所有已评级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对几乎所有的投资者来说都成为合法的投资对象,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这样使得机构投资者成为证券化产品的需求主体,大大降低了证券化发行的成本。198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该法案增加了不动产抵押投资载体(REMIC)条款,该条款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提供了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使证券发行者免于纳税,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税收和法律条件,清除了以前严重影响交易的税收障碍。八十年代中期至今的发展以各种资产支持证券(ABS)的发展为主导,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以及房屋权益贷款的创始人仿照MBS的模式,将这些新资产组合起来,发行资产担保证券(ABS)。ABS在美国的发展主要是市场的推动,但是同时也受到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化和政府参与的影响。

2、其他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本的从属抵押贷款债券快速发展,2003年出现了以不良债权或缴息不正常的债权收入以及由资产基础受益证券为标的的证券化商品。从2007年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情况来看,其品种早就不只限于ABS和MBS,CDO和其他类产品所占比例总和已经超过10%,发展迅速。目前,日本资产证券化产品,依据资金来源,可划分为租赁债券、不动产、住宅抵押贷款债权、汽车贷款债权、消费性贷款债权、CDO、中小企业贷款等九种。

在各项资产证券化新产品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2002年日本第一例以专利为抵押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始策划发行,这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以专利作为抵押品的资产证券化。松下电器的附属公司Pin change计划用其开发研制的声音合成器专利的未来收益为抵押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将用于开发研究新产品。这项具有创新性质的资产证券化是在日本政府和国际投资银行的帮助下实现的,显示出日本在资产证券化发展新时期其种类多样化和不断创新的趋势。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大企业连续破产,由此所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激增,需要处理的不良债权相对于可以动用的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而言,呈几何级数激增,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理大量的不良债权。对此,韩国政府从法律制度入手,开始进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各项工作。1997年11月制定了《有效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法案》,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负责处理不良债权;1998年9月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出台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促进了ABS和MBS的共同发展(胡滨等,2005)。

在韩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中,对发起人持有的具有剩余索取权性质的次级债券的比例远远高于通常意义下的证券化水平。韩国的此类证券化资产,优先类债与次级债的比例大约为65∶35,即次级债的比例大约为35%、甚至更高,远远高于正常20%的比例。这种过高的信用增级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定性风险,从而影响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界定。但是,对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由于其真实价值远远低于账面价值,且价格的不确定性很大,所以这种做法得到了法律的豁免。除了这种内部增级的手段,韩国还通过政府信用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外部信用增级,这在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韩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各种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如不良债权处理基金、信用保证基金、技术引用保证基金等,通过向优先类债权的投资者提供一定额度的损失担保或者向承担信用增强服务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来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的信用支持对韩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一点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路径有很大的不同。韩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可以说是以政府信用为契机,培育了整个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环境。

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1、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当前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改善银行经营管理和发展资本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能改善银行信贷期限结构,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近年来,银行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信贷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十分突出。尽管期限转换是银行或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但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很难完全驾驭期限错配形成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对一部分中长期贷款实施证券化,可使银行灵活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显著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2)资产证券化能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传统银行业靠存、贷款利差生存,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国际银行业已出现向服务收费转变的潮流。信贷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将相应的资产和利差转给投资者,自己继续管理贷款、收取管理费用,既能更好地发挥其行业优势,又能转变盈利模式。资产真正转移后,银行为承担业务风险而准备的资本金可相应减少,资本充足率会有所提高。

(3)资产证券化能健全市场定价机制,合理分散信用风险。当前,社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风险、配置资金并承担风险,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体稳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充分发挥投资者共同判断风险、确定资金价格的作用,将原来集中于银行的信贷风险适当分散到证券市场,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4)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增加投资者的选择。当前,我国金融改革正处在由间接融资为主向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重、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稳定现金流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有价证券,为证券市场提供新的投资品种,也使证券投资者能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住房贷款等原本难以进入的领域,有利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和完善。

(5)适应金融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即将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考虑到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所占份额较高,预计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形式。国内银行业尽早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与探索,既有利于迎接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也有利于及时规范相关业务,保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及各项配套政策。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研究已有相当长时间。1999年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即着手这方面的研究,针对当时国内无法设立特定目的载体的现实条件,曾考虑过同意建设银行提出的住房贷款抵押债券发行方案。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鉴于国内基本具备了设立特定目的载体的法律环境,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又分别提出了与国际做法更为贴近的新方案。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关心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人民银行缜密组织包括各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在内的各方论证,初步拟定规章制度,于2004年底与银监会共同报请国务院批准。2005年3月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在国内正式启动。

2005年3月以来,各相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试点工作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与银监会4月20日共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建设部5月16日发出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财政部5月16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人民银行6月13日、15日分别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事项的公告;银监会11月7日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征,对现有政策的完善、补充和适当调整,既满足了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的需要,又使资产证券化从一开始就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3、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在我国,各种离岸的和在岸的准资产证券化实践起源于20世纪八十年代末,证券化产品涉及多个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收费的证券化项目;2000年3月28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的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2002年9月,新华信托购买深圳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债权,设立信托计划,将住房按揭贷款债权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信托受益人);2004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等。

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期41.772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30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我国第一支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而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4、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有关经验和法规制度化、法制化。根据美国的经验,在资产证券化开展到一定阶段后,应尽快明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和免税地位。在目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试点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上升到法律,是使资产证券化从试点走向健康可持续运作的关键。要在稳步有序扩大资产证券化规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把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变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资产证券化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

(2)加强资产证券化相关市场建设。首先,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其市场的发展要依赖于债券(如租赁债券)等一些基础性金融资产,所以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债券市场;其次,有些设计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依赖于其他衍生产品的,如韩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用到了期权等,因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设步伐要适度加快;最后,从日韩证券化标的资产可以看出,它们的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性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产品十分丰富,而我国这方面贷款都刚刚开始走入家庭和企业(李曜,2001)。这样,我国也需要大力拓展这些市场的发展。总之,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建设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抵押品市场的发展,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加大证券化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推动多种资产证券化。根据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只要产品设计合理,得到市场认可,适宜证券化的资产类型很多。根据我国实际,资产证券化可以从优质信贷资产开始,逐步扩展到不良贷款、企业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权、房地产物业租金等等。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加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具有重要意义,也会成为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银行间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4)充分运用证券化技术,提升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并促进和推动配套社会改革。美国资产证券化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配合美国住房政策改革。目前,除了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外,日本、韩国、德国都已利用证券化技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利用证券化方式盘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德国还利用证券化技术发行邮政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推进国内邮政体系的配套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外实践证明,通过资产证券化对项目现金流和风险进行重新组合、配置,通过市场化分散风险,以此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并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参与资源整体优化配置、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渠道问题,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编.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