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品牌阳光旅行社建设与管理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品牌经营成为企业新的竞争力与生存战略,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与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必然产物。品牌已不单单是一个产品,更多时候它是由多个变量所组成。对旅游业而言,经济快速增长的今天,在竞争全球化、知识经济化以及生产消费需求的个性化和感性化的市场环境下,旅行社品牌必将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2006年外资旅游企业全面进入内地抢占资源、分流入境市场客源,这就意味着我国旅行社要想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有自己的品牌意识,从而建立自己特色的品牌旅游,抓牢自己的市场。
一、旅行社品牌经营的概念
品牌一词的英文为Brand,这是国际上的通用语。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对品牌做出如下的定义:品牌是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其目的是识别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好的品牌传达了好的品质,同时它也是一种更复杂的象征。
品牌经营是指以企业或产品品牌的长期发展为目的,以品牌价值带动市场的一种长期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品牌经营则是指通过品牌设计、品牌推广、品牌保护及品牌资产评估等活动来提高个人的满意度、忠诚度和旅行社的知名度、美誉度的一种经营方式。
二、长沙阳光旅行社品牌经营与管理现状分析
1.长沙阳光旅行社简介
长沙阳光旅行社是2001年5月在长沙注册成立的一家国内旅行社,是长沙地区旅行社在地接团队版块最成功的旅行社。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连续两年被长沙市旅游局嘉奖为“长沙地区地接十强社”。连续两年在长沙地区旅行社年地接接待人数排名第一,部分景点如岳麓山、花明楼等团队参观人数年排名第一。
长沙阳光旅行社自成立以来,每年接待外地入湘游客均在1万人以上且每年呈上升趋势,在2004年度年接待约16000人次和2005年度年接待约22600人次。2003年至2005年经营情况如表所示。
长沙阳光旅行社2003~2005年经营情况表
2.长沙阳光旅行社品牌经营与管理现状
(1)品牌销售理念
选定“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为社歌,制作宣传CD,并且在对外宣传资料引用“让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以“阳光旅游”为旅行社品牌线路内涵,突出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注意企业自身形象,内部以“诚信”为企业之根,外部以“质量”为企业之本,创品牌线路和品牌旅行社。
(2)品牌线路
作为长沙地区地接市场的代表,长沙阳光旅行社在行业内(张家界、长沙)具有一定度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景点的推介和产品的包装,对地接市场都能起到带动作用。其品牌线路为两条:
①长沙――韶山――张家界四天三晚一票制线路
连续四年,在广东的湛江、茂名、中山地区被组团社喜爱和推介,也成为当地组团社湖南市场的主要推介线路,其特点是时间特别是湛江地区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采纳和使用。
②长沙韶山周末休闲三日游
针对周边省份特别是武汉和南昌市场的周末自驾车团队特点,推出了这条带有半自助游性质的线路,其特点是接待价位较低,客人选择参观景点余地大,司机、导游推荐景点景区空间大。此线路的推出深受核心市场及导游、司机的欢迎,达到组团社、地接社、游客、导游、司机共赢局面。
(3)品牌销售措施
企业市场定位是企业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长沙市有着大大小小一百多家旅社,其中不乏实力雄厚、历史悠久的大社、强社,竞争十分激烈。长沙阳光旅行社全面分析了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旅游资源状况,同时也将自身优势和特点与同行进行了比较后,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暂不求全求大,将旅行社定位为地接社,以地接、中转业务为主,努力开拓国内旅游市场,针对市场特点进行精确划分为三类:
①核心旅游客源市场:长沙阳光旅行社将重点放在了粤西及珠江三角洲一带,加大了宣传和推介工作力度。
②近程市场:指周边省份的客源市场,如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广西等。产品设计上重点在以韶山为代表的红色旅游品牌,时间上主要是周末自带车游,价位上主要是中、低档产品。在产品的线路、景点、交通、价位方面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③远程市场:距离湖南较远的客源。如华东、东北、西北、华北等。产品设计是重点以张家界为代表的自然风光旅游品牌和以井冈山为代表红色旅游品牌,时间上主要4天~5天(加往返交通时间为七天)的长线游,价位上以中高档客源。
通过对市场的认知基础,精心的制定出符合各市场特点的产品,通过下列行之有效的营销措施,从而产生了自己的特色品牌。首先,重点搞好黄金周和节假日的营销。在黄金周、三八节、党建日、建军节等节假日组织营销人员大力进行营销策划活动,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的资源和时间,推出有针对性的旅游产品。其次,适时做好会展营销。利用湖南旅游节,森林节,南岳寿文化节,五岳联盟节,城运会等契机,大力推销湖南,推销长沙,增加客源市场对湖南及长沙的注意力,充分体现注意力资源的价位。另外,可做时令营销。根据天气预报将张家界雪景、南岳树挂等情况,提早预报给组团社,以使组团社能及时推销时令旅游产品。还有,建立网络营销平台。长沙阳光旅行社努力做到与时俱进,注意运用现代促销手段做好旅游产品营销工作。在3721网站上建立了自己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精心设计旅游线路,详尽介绍精品景点,开发网上旅游市场,通过网络手段让更多的组团社和旅游者了解湖南、了解长沙、了解阳光旅行社,进一步拓宽了旅游市场,树立了旅行社的良好形象。最后,确立114旅行社首位查询系统。长沙阳光旅行社在2006年3月在114查询平台以16800元竞拍到114在旅行社行业的首位查询资格,通过电信手段让外地组团社及旅游者在114台要求推荐旅行社时,确保推荐首位。
3.长沙阳光旅行社品牌经营的不足
长沙阳光旅行社在发展企业的同时,极力创建品牌并为品牌进行了一系列的营销措施。通过调查,笔者发现该社在品牌经营与管理中,仍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品牌产品结构单一
作为长沙地区地接市场的代表,长沙阳光旅行社在行业内以其接待量大利润低的经营方式(张家界、长沙)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景点的推介和产品的包装,对地接市场都能起到带动作用。其品牌线路:长沙――韶山――张家界四天三晚一票制线路在设计包装且在销售操作上形成了固定模式。但是对于其他线路而言,由于精力及推动效果的制约,却没有一定程度的量来支撑,这样就导致了其他产品线路不能有效的为品牌线路作好补充,这样的局面势必构成产品结构的单一性。在品牌线路利润微薄的同时,如果品牌线路受时间或环境制约因素影响,核心市场被长沙同类旅行社以恶性竞争的方式扰乱,那么将在一定时间内受到销售及业绩损失。
(2)引导消费能力需加强
中国旅游业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完成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对旅行社业而言,想顾客之所想、急顾客之所急,才能在买方市场这一消费者可选择性大的市场上吸引顾客、抓住顾客、留住顾客。长沙阳光旅行社有着国内众多旅行社的通病,不能引导消费,产品单一而雷同,真正有自己独特的生存空间的不多,旅行社生存空间还是固定在原有的公费旅游或团体旅游基础上,并没有积极去发现市场和引导市场。我国的大部分旅行社缺乏这一“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没有充分认识到尊重顾客的价值,使顾客在消费中难以感到关怀与重视,这必然难以在顾客心中形成旅行社品牌的概念。
(3)经营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主营方向为地接的旅行社,在旅行社业务构成上地接占有绝大部分比重,其组团市场份额相对比较单薄,且在旅游市场做景区做景点的新形势下,单一的从事旅行社团队业务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4)品牌线路经营弊端
上文提到的长沙阳光旅行社两条线路,占有地接总额度的70%到80%,共同的特点为低价位吸引,造成旅行社团队利润微薄,在2005年4月率先在长沙市推出,地接导游交纳“人头”(按人数交纳一定数量的返佣金),这种管理的模式,容易导致导游心态失衡,影响服务质量。
三、长沙阳光旅行社品牌经营对策
1.结合景区景点,动用政府力量,丰富品牌线路
针对现在长沙阳光旅行社产品单一的特点,笔者认为,湖南旅游市场资源丰富但开发力度不够,长沙旅游界处于对现有品牌旅游线路重复性宣传和恶性竞争。如何设计及开发出多条有效的产品线路,将湖南其他有推动力和代表性的景区景点包装整合,不光是长沙阳光旅行社,也是所有经营地接旅行社必须思考的严峻问题。怎么跳出韶山、张家界、长沙三点一线的怪圈,那就必须充分利用其余旅游资源,例如:湘西凤凰,怀化芷江,株洲炎帝陵等自然人文资源和浏阳文家市等红色旅游资源,结合长沙山,水,洲,城的特色,融合长沙独有的歌厅文化、电视娱乐文化、酒吧文化,塑造出新的旅游特色新线路。这些线路的开发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的参与,在交通,景区建设的保证基础上,政府职能部门应率领旅行社企业,结合景区景点,进行利用媒体进行大范围的促销。
2.转变经营思维,走多元化旅游产业道路
旅行社经营范围,产业特征结构明显,但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把经营观念停留在接待、招揽旅游团体这一方面,造成包括长沙阳光旅行社在内绝大部分旅行社所呈现的发展受制于客源的状况。有限的客源和众多旅行社迫使旅游市场陷入价格大战中,旅行社受制于客户,旅行社不应只是从事单一的旅游团队模式,而应该利用旅行社这个名称杠杆,走集约型多元化产业道路。国外一些旅行社操作模式,值得我们借鉴,旅行社拥有酒店,车队,餐厅,接待团队不再是惟一利润保证,主攻方向在酒店业、运输业和餐饮业。且国际上有一种新兴营运模式,即旅行社参与到景区、景点的运作中,成为景区景点的开发商及股东。转变经营思维,走多元化旅游产业道路,增强旅行社实力的同时,更有利于旅行社品牌的建设。
3.以优质服务维护品牌形象,建立品牌信任
旅行社有品牌产品,却没有与之配套的服务,那么这个品牌产品的生命力肯定会受到致命影响。优良的团队质量,就是品牌产品和品牌旅行社对外最好的宣传,最好的促销。品牌旅行社的影响和品牌线路的推动,依赖旅行社企业团队力量。只有敬职爱岗、凝聚团结的旅行社团队才能围绕品牌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使消费群体借助品牌产品和员工服务来进一步加深了解旅行社形象和旅行社印象,从不够信任到指定信任,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提升旅行社形象,在消费群体中日渐形成品牌旅行社概念。
参与性教学方法是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支撑下,突出受教育者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参与和体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解决知识传递过程中的相关疑问。本文通过参与性教学方法在旅游管理专业基础课程《旅行社经营管理》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探讨了参与性教学方法的可行性与实效性,通过指导和鼓励学生对课程相关内容的参与,不断提高其对知识点的认知和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1 参与性教学法概述
参与性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愿望,以学生为主体,以自觉性和选择性为特征的学习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把学生当做学习的主人,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学习的真正乐趣和共同探求知识的幸福。其内涵是学习主体民主、平等;其理念是教学相长、共同发展;其条件是学生参与学习的全过程。
参与性教学的核心内涵是民主和平等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作为媒介,学习内容作为目标客体,教师和学生作为参与主体。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和思维共振,共同创造教学效果的实践活动。通过学生对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阶段的参与,实现学习过程从“他控学习”到“自主学习”的根本转变。参与性教学的基本理念是学生成为学习过程的参与者和掌控者,教师作为引导者和组织者。教学目标和内容符合实际,追求创造性的过程和结果。通过参与教学过程的体验,来掌握相关知识的各种方法集合。同时,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实践中,大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具有成人学习曲线效应和功利学习趋向。这就决定了参与性教学过程中,不再只注重认知性目标,不能只进行单向传授,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必须注重体验与思考。参与性教学实施的条件是教学环节明确,教学计划、教学目标、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都能够使学生参与进来。必须实现学生和教师同为主体的学习关系,选择恰当的教学内容。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为自己设定学习目标;学生为自己设定学习进度计划和方案,积极参与教学内容的全过程;在教学评价中为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思。
2 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的特点
《旅行社经营管理》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讲授旅行社设立、运营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培养学生在旅行社各部门就业和旅行社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具有情景性、实操性和创新性特点。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产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其业务主要涉及旅游服务相关产品。企业经营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事项展开。无论是旅游服务资源的采购与组合,还是旅游线路的设计与销售,均处在旅游市场的环境中。因而,旅行社经营与管理一直处在相应的情景之中。《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理论教学也不断以各类实际情景为假设。旅行社业务繁杂,对从业人员操作能力要求高。旅行社的利润空间往往来自于从业人员丰富的经验和短时间内对游客心理需求的把握。《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知识点也是围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培养。使其对旅游市场变化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对线路设计和推广宣传有一定技巧,对组织团队和散客接待等操作流程较为熟悉。
3 参与性教学法在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关键词】校企合作;项目教学法;旅游管理教育
我国旅游管理教育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国家改革开放的环境中,苏州市旅游教育的发展为苏州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项目教学法”是近年来旅游教育业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项目教学法萌芽于18世纪欧洲的劳动教育思想,经过发展到20世纪中后期逐渐趋于完善,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思潮。项目教学是一种以“项目驱动”为主要形式,将实践项目贯穿于教学的始终,用实践项目进行新知识的引入,激发学生学习的原动力的教学法。下面就以苏州青旅和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这两家校企合作单位为项目教学法实施的背景对象,探讨如何实施《旅行社经营管理》“项目教学法”。
苏州青旅是中国青旅集团的成员单位,成立于1984年10月,是我国的百强旅行社之一,主要从事旅游、农业、体育和房地产的集团公司。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前身是早先的1996年开始招生的餐旅管理专业,2003年开始招收旅游管理的高职大专,发展至今16个年头了。在苏州市旅游事业和旅游教育事业大发展的背景下,我院审时度势决定于苏州青旅搞好校企合作,从2008年开始进行青旅冠名班的合作。
1.我院《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的现状
2003年开始,我院开始开设《旅行社经营管理》这门课程,由于专业重点发展方向是考导游,当时是把导游证考试当成学生三年学习的头等大事,学生和老师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这门课程缺少重视,2008年后,由于校企合作模式的开启,我院采用的是2+0.5+0.5的教学实习模式,前两学年学生在校学习,第三学年的上半年是到旅行社顶岗实习,后半学年是毕业实习。校企双方商定以《旅行社计调》这门课作为校企合作的课程,课程主要有旅行社安排一线管理人员作为师资来校授课。企业的一线的兼职老师到我院上课,以《旅行社计调》作为载体,向学生传授了旅行社管理的相关内容。
如今项目教学法是旅游管理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取向,《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引入项目教学法,这门课企业方不直接参与教学任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处理一个项目的全过程。从易到难《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安排了旅行社设立、旅游线路设计等9个典型的旅行社工作任务模块项目。这么安排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组形式参加项目设计与运作,激励和引导学生汲取实践知识和职业技能。
2.我院《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的存在的问题
2.1封闭式教学,拘泥于课堂教学
教学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一直占据着教学工作的主导地位。师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不高,互动也少,课堂气氛不够活跃。
2.2企业方在提供给学生提供课程的实习条件方面存在困难
由于我院采用的是2+0.5+0.5的教学实习模式,企业不愿意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到企业的实习机会,担心影响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所谓工学交替是一句空话,教归教,学归学,实习归实习的现象。
2.3项目的特殊性,给项目完成带来了困难
有些实训项目要有行业工作环境作为背景的,但规模化的到企业去实习获取感性的知识的是很困难的。单纯的通过校内模拟实训,毕竟缺少真实感,效果差。
2.4缺少校企合作的教材
尽管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了快4个年头了,还没有校企合作的教材或成形的教学讲义。课程教学缺少计划性和系统性。
2.5教师的专业素质影响了授课的效果
学校的年轻老师缺乏行业经验,缺乏行业的案例,年轻教师就是大学毕业直接到高职院校,加上缺乏行业经验,对学生来讲听他们上课没有吸引力。
2.6实训实验的条件受制约
我院对旅游方面的实训投入有比较少,师生只能开动脑筋自己想办法,从不同媒体那找材料来充实课堂教学。
2.7旅游管理专业导学方面存在问题
随着高考生源的逐年减少,高职生的素质也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5+0.5的教学模式短期看对企业来讲是好事,毕竟廉价劳动力有人顶岗实习,长远看学生素质没有达到要求就上岗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3.通过项目教学法对我院《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的提供以下思路
3.1封闭式教学转变为开放式教学
不在拘泥于课堂教学,教师通过设计课程教学项目,引导学生融入有意义的任务完成的过程中。学生可以采用多种途径根据项目任务要求去收集一手资料和二手资料。充分的和社会接触,了解行业现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3.2转变观点,实习条位不要拘泥一家合作单位
项目教学法,给学生带来广阔的市场调研的空间,不再拘泥于苏州青年旅行社一家单位,可以到苏州整个市场上去了解行业的动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更具有包容性、开放性。
3.3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完成项目的过程
有些项目的特殊性,对于项目开展来讲存在难度。纯靠课堂教学又效果不好,通过项目教学法,学生带着任务去调查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增强了。
3.4教材选用上尽量与项目教学法思想为指导编制的教材
教材的教学内容上应该尽量超前设置,预测到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发展动态。让项目教学与时俱进,不滞后。可以考虑与企业方合作编写《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教材,与行业前沿贴近的教材,这个也是校企合作成果之一。
3.5培养符合对项目教学法要求双师型教师
加强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现有的人才资源更是加强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提高整体素质。我院的旅游管理教学团队,已有三个人次去苏州青旅一线挂职锻炼,取得一些成效。教师挂职归来要进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有效推进教师素质的提高。
3.6校企合作加强实训硬件建设
项目教学法离不开学校的良好的实训条件,为提高教学效果有些实训项目必须在实训室里进行。旅游管理教育的发展,资金是必要的保障,必须拓宽和创新融资渠道,引入企业或者个人来办学,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改善办学条件,整合教育资源,为旅游管理的健康长足发展奠定坚实的硬件基础。
3.7《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项目教学要有后续的跟踪反馈体系
《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教师要到企业做跟踪辅导、调研。目的就是改进教学方法,在备课是要注意备学生、备老师、备企业岗位的思路。有效促进《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改革。
4.结语
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媒介、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以社会为背景的系统的教学方法。这些离不开旅行社的提供平台,校企合作平台的建立促进项目教学的有效实施,在进行项目教学法时,应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引导学生学生参与项目实践的主动性,积极主动争取校企双方的支持与配合。项目教学法指导下《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不能因为学期授课结束了就结束了,应该让这么课贯穿整个课程教学和顶岗毕业实习过程中,这样教学效果才会更好。 [科]
【参考文献】
[1]赵仁璧.浅析旅游管理教育的发展和创新[J].现代阅读,2011,(2).
[2]李云.影响高职《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项目教学法实施效果的主要因素分析[J].中国西部科技2010.12(上旬),09(34)(总第231期).
关键词:行业特性经营风险多元化经营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关键词:行业特性经营风险多元化经营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关键词:旅行社品牌 酒店品牌 品牌策略
一、背景介绍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亚洲最大的出境旅游客源国,旅游业的发展呈现强劲势头。然而,我国的旅行社与酒店在经营方面依然存在竞争力弱、经济效益差等问题。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星级酒店11367家,旅行社24944家。酒店和旅行社数量多,行业之间竞争激烈。就旅行社而言,青旅、康辉等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与美国运通、日本交通公社相比,仍有巨大差距。就酒店而言,虽然有如家、七天等经济型酒店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但国内尚未出现类似于希尔顿、雅高等知名度高、规模大的酒店管理集团。以下通过对现有关于酒店与旅行社相关研究进行整理,对酒店与旅行社品牌经营中存在问题及其相应经营策略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酒店与旅行社应对来自市场、技术等方面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品牌经营提供理论上的借鉴与指导。
二、国内旅行社品牌策略
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在体现,品牌将成为企业重要的识别标志。可以这么说,消费者在选择时,并不那么看重产品或服务所能给他们提供的功能性价值,更多地取决于他们选择产品或服务前对企业的评价。通过对研究旅行社品牌相关的文献进行搜集与整理,发现旅行社品牌经营中存在以下问题:(1)品牌经营理念不成熟;(2)不能形成规模效益;(3)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程度低;(4)对内部管理强化品牌的认识不到位;(6)品牌缺乏科学性与长远性。可以通过以下策略来进行旅行社品牌的塑造与管理:(1)实行品牌经理制;(2)完善分工体系,优化自身组织结构,实现规模效应;(3)抓创新,突出自身品牌优势;(4)重视员工素质,培养忠诚员工。通过对旅行社品牌策略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创新、员工忠诚是进行旅行社品牌塑造与管理的关键因素。此外,诚信在旅行社品牌塑造与维护方面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国内酒店品牌策略
酒店进行品牌的打造与管理,有利于其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通过品牌的塑造,提高酒店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使酒店拥有更加稳定和广泛的客源。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搜集与整理,可以发现我国酒店在品牌的打造与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品牌定位不清晰,特征不明显;(2)品牌营销投入过少,缺少营销网络;(3)品牌意识不强,缺乏创新;(4)人才匮乏,产品与服务缺乏特色;(5)国际酒店品牌的冲击。综上所述,由于我国酒店在品牌的塑造与管理方面,品牌意识不清晰、品牌定位不准、人才匮乏、产品与服务缺少特色是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品牌经营策略:(1)积极进行品牌传播,实现品牌认同;(2)重视人才培养;(3)加强企业的市场化与企业化进程;(4)经营模式连锁化,扩大规模;(5)健全与完善酒店的各项制度;(6)维护好顾客关系。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提出酒店可以利用亲情来进行品牌的打造,积极参与节能环保与社会公益也有利于酒店品牌的塑造与维护。
四、国内旅行社与酒店品牌策略比较分析
无论是对于酒店还是旅行社,在其品牌经营过程中,品牌意识淡薄且不清晰是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品牌意识不清晰,对于品牌没有准确的认识与理解,导致对于自身定位不准,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品牌创新力度不够,品牌雷同化现象严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对于服务和产品的创新化与个性化难以实现。由于旅行社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缺乏相应的政府监管,旅行社市场呈现“小、散、乱、差”的局面,一些中小旅行社为了谋取短期利益,不顾行业发展前景,以低价招揽旅游团,依靠购物获得高回扣来赢利,市场竞争无序。由于这些中小企业品牌经营意识淡薄,不但造成旅行社市场竞争的过度与无序,也使得一些有心进行品牌建设的旅行社有心无力。
针对酒店与旅行社品牌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关于酒店与旅行社品牌策略的相同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在观念上做出改变;第二,重视人才的培育。不管对于旅行社,还是对于酒店来说,人才在品牌的经营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三,重视产品与服务;第四,加强推广宣传,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旅行社要不断优化自身组织结构,降低运营成本,给游客以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对旅行社行业的管理与整治,一方面要加强对旅行社开发线路的专利保护,另一方面,旅行社员工在工作中应该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合理规范操作。酒店方面,在进行品牌经营时,通过对目标顾客进行市场细分,来进行市场定位。
五、 启示
综上所述,无论酒店还是旅行社在品牌经营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共性也有个性。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解决对策。通过对以上酒店与旅行社品牌经营存在问题与解决策略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启示:首先,酒店与旅行社的品牌经营需要互联网思维。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已经反客为主,拥有了消费的主动权。因此,要求企业专注于消费者,专注于产品与服务的极致,并且用优秀的社会化媒体进行营销。酒店与旅行社在品牌营销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消费者的体验,通过体验营销来增加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次,品牌经营需要从内部与外部全面展开。无论是酒店还是旅行社在品牌经营过程中都存在着品牌意识淡薄、缺乏对品牌科学的认识,对品牌营销与管理投入人、财、物等资源过少,导致品牌建设力度不够。品牌经营要从内部外部全面展开,才能取得成效。最后,员工在品牌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酒店与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市场的开发,却忽视了对内部员工的培养,没有认识到员工在品牌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旅行社和酒店在秉承“顾客是上帝”的同时也要有“员工第一”的理念,通过薪酬制度改革,使员工看到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重视对员工个人素质的培养,使员工真诚地为顾客服务,忠心地为企业工作。
参考文献:
[1]邹红霞.我国旅行社品牌经营战略探讨[J]经济地理,2004,06:865-868.
[2]范晓明.关于旅行社品牌塑造的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9:188-181.
[3]张婷,龙斌.对我国旅行社品牌经营管理模式的探讨[J]桂林旅游高中专科学校学报,2004,06:63-67.
[4]许广路.国内旅行社品牌化道路探析[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3:26-28.
作者简介:
张冬,女,汉,河南驻马店,1989年12月,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旅游管理专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
关键词:区县 旅行社 联合经营模式
2010年,重庆市旅游总接待1.62亿人次,旅游总收入91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2%、31%。在“十二五”期间,重庆市旅游发展要实现全面突破,实施“大项目、大投入、大营销”的三大战略,着力打造长江三峡、天坑地缝、大足石刻、天生三硚、钓鱼城、白鹤梁等六大世界级旅游精品,力争在两年内使每个景区游客量超过100万人次,这为区县旅行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重庆市区县旅行社的发展现状和主营业务
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因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正深刻影响着重庆市各个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选择与定位。旅行社作为旅游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影响着区县旅游业发展的规模和效益,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旅行社的发展。目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主要经营两大业务:一是作为接待社,利用自身的旅游资源吸引其他地区的旅游者,接待前来旅游的散客和团队;二是作为组团社,组织当地游客前往其他地区旅游。
二、重庆市区县旅行社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虽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存在成立时间较短、总体规模较小、经营分散等原因,导致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效益差、产品同质化、过度竞争等问题。
(一)旅游产品设计单一、缺乏个性化特色
区县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缺乏市场细分,无法满足市场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使旅游产品竞争长期处于低价竞争的状态,企业效益水平低下。目前,多数区县旅行社不愿意花大力气开发新线路和新产品,只关注于效仿经营较好的旅行社线路和产品,抱着“搭便车”的心理,盲目跟风,长期依靠各种“回扣”或“人头费”来充当利润点,甚至有些旅行社还通过克扣导游服务费来增加收入,使旅游者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现象造成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错位,严重影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经营过程中孤军奋战,形成“窝里斗”的局面
区县旅行社在区位、人口、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旅游市场的发展前景较好,但是面对外来旅行社的强势介入,市场必将日益火爆,众多区县旅行社受到自身资金不足、经营规模小等条件的限制,要想快速发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重庆市各区县旅行社在经营中基本上都是单打独斗,每天都要面对成百上千的游客和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长期缺少对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经营战略的认识。同时,为了争夺市场和客源,各家旅行社相互竞争激烈,进行低价甚至“零团费”等恶性价格竞争,形成了一种“窝里斗”的局面。
(三)旅行社品牌、形象塑造不足,整体缺乏活力
旅行社的品牌蕴含着旅行社企业的知名度、商业信誉、顾客信任度、经营管理模式、客源市场等巨大的商业价值。目前,很多区县旅行社因为低价竞争导致游览活动的质量不佳而使企业形象和声誉受到影响,而且旅行社产品单一,容易造成旅行社品牌模糊,不便于顾客识别,不利于有效占领细分市场。与此同时,区县旅行社普遍不太注重企业品牌、形象塑造,使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不高,整体缺乏活力。
三、联合经营模式为重庆市区县旅行社的带来新机遇
联合体经营模式是以资信共享、共同采购、统一品牌、统一促销为目的的半紧密型社团组织,是企业经营者根据单个企业尚不足以独立经营某一事业,难以利用规模效益而采取的一种战略,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实体横向联合成立一个经营实体或企业集团。从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上来说,对旅行社联合体的探索是一种对以产品为纽带的联合营销模式的探索。联合体由于存在集体采购、资源共享的优势,成本可以降到最低,旅游市场价格也会随之下调,让更多的旅游者从中获得实惠,实现了服务游客、达到共赢的目的。
(一)充分发挥实力较强旅行社的主导作用,带动中小型旅行社的发展
区县旅行社采取联合经营模式,使联合体的成员在信息交流、业务往来、行业自律、诚信公约等方面有自已的运作方式,增加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统一经营策略,增加经营性资本,增强总体实力
目前,联合体各成员旅行社的主要任务有四个:信息沟通、联合促销、业务合作和培训提高,根本目的是要把旅行社做大做强。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之后,所有成员旅行社将形成统一形象、统一宣传、等经营策略,逐步组合成一个相对紧密的企业联合体,这也非常有利于成员旅行社贷款和融资,既增加了旅行社的经营资本,又保证了旅行社有足够的资金来扩大了经营网络,有利于旅行社不断拓展业务。
(三)合理分工,明确责任,避免恶性低价竞争
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大型旅行社主要关注于线路开发和产品设计,中小型旅行社主要关注于网络布局和产品销售,逐步形成一个相互合作的产业链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低价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区县的各旅行社有规章、有机制、有秩序的经营,有利于旅行社各自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使旅游者的利益更有保障。
(四)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是推广区县旅行社联合经营模式的保证
目前,重庆市少数区县一些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正在联合部分中小旅行社,整合相关业务,向有资产联系的紧密型的集团方向发展,迫切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首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加强监管,规范市场,促使重庆市每个区县都形成几家各具特色的旅行社联合经营体。通过调控旅行社的外在环境来影响旅行社的决策,同时,防止了旅行社的垄断,维护消费者权利,引导市场正常运行。
其次,积极组建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通报和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管理、监督机制,维持市场秩序,促进良好的行业发展氛围。同时,鼓励和支持重庆区县旅行社以多种形式进行跨地区联合经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达到互利多赢的局面。
目前,重庆市区县旅行社采用联合经营模式还处于初期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随着区县旅行社逐步走上联合经营之路,联合体成员能够合理分工,统一步伐,共享资源,有效降低成本,希望能为解决重庆市区县旅行社规模化经营寻找到一条的出路。
摘要:加入WTO后,面对外国旅行社的进入,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诸如:大型旅行社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中小旅行社市场定位不明晰、恶性价格竞争盛行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旅行社市场的健康发展。面对旅行社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局面,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改革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以实现集团化、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等为目标,创新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新体系和新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行社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数量上增长极为迅速,己形成一定的规模。但真正有实力的大型旅行社企业集团很少,整个旅行社行业仍然存在散、小、弱、差的态势,缺乏规模经营优势,缺乏与国外旅行社相抗衡的竞争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来看,国内社占优势:从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但竞争使行业利润逐步下降,我国旅行社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的行业。就我国旅行社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而言,经营体系存在很大的弊端,这严重制约着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旅行社业存在的问题
(一)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1、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虽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各种困境中,不能好好把握。
2、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渡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旅游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
3、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经营、变相部门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等,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型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二)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维艰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在:
1、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只能勉强支撑的境地。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现象的并存,充分反映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
2、网络化、集团化程度低,多数旅行社还没有形成经营网络。真正意义上的旅行社网络和集团较少,旅行社各自为战,业务简单协作,业务伙伴关系不稳定。即使对于己建起网络的联合体或集团,有些规模较小,有些成员单位之间联系不紧密、行政色彩较浓,真正以资产为纽带紧密联系的全国性、区域性旅行社网络和集团还很鲜见。
(三)旅行社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
由于国际社和国内社的比例失调,造成国内社业务量明显不足,致使许多国内社为谋求生存而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直接在海外招揽客源。部分国际社贪图蝇头小利,为国内社代办签证,赚取不义之财。这样做无疑于推波助澜,最终致使许多国内社也开始从事外联和国际旅游接待业务。
旅行社行业市场混乱的另外一个突出表现是:以削价竞争为主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由于旅行社的行业壁垒较低,进入行业较容易。近年来,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为招揽顾客,旅行社之间展开低价竞争,有的将团费一降再降,以“零团费”、“负团费”来吸引游客。为了盈利,就只能通过购物回扣来弥补业务损失。长此以往,不但不会刺激旅游产品质量的改进,而且还会导致质量被忽视。上海春秋国旅董事长王正华认为,我国加入WTO的预热期是2001年至2003年,现在预热期己过,我国将全面开放旅游市场,外资旅行社将大量涌入,竞争将更加惨烈,将出现与“狼”共舞的局面。那时如再一味地低价去面对竞争,受害的不仅是旅游者,更是旅行社本身。
(四)旅行社产品常遭“克隆”,经营品种重复雷同
旅行社经营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性的产品,它对旅游线路的开发很难形成专利,也正是由于缺乏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这样的进入限制,又无太多技术障碍可供保留和垄断,就使得一些有开发能力的旅行社一旦开发出某种能够迎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竟相模仿或参与经营。这一方面导致了旅行社经营品种的重复雷同;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有实力的旅行社深度开发产品的积极性。沈阳国际园林旅行社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开发出沈阳周边汽车旅游,如本溪关门山、鞍山千山、抚顺大伙房水库、营口跋鱼圈、海边浴自己驾车到这些风景区踩点、和有关人士座谈、搞规划、讲座和培训等,然后宣传打广告,市场投入非常之大。但每开发出一个新产品,过不了多久,各旅行社便一窝峰跟的旅游产品时没有专利保护,导致旅行社的前期投入很大,而其他旅行社不需要任何投入便纷纷模仿,带来的恶果是前期开发投入的旅行社,最后连成本都收不回,因此不愿再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五)内部管理缺乏科学性
我国大多数旅行社内部管理缺乏科学性,有些甚至是小作坊式的管理方式,这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呆板,主要以直线制与直线职能制为主;在产品开发、采购、销售、用人等方面缺乏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有的靠相互“卖团”或“转团”过日子,有的更是靠做“一锤子买卖”,“砸团”的事时有发生;电脑普及与应用率低,服务质量差,质量意识淡薄;在旅游中“宰客”现象时有发生,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由此可见,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考虑到行业当前的现状,以及加入WTO后,我国旅行社行业将要面临的国际竞争态势,故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整合来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进而实现管理的科学化、产品品牌化、价格透明化、效益最大化。
二、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的改革方向
(一)大型旅行社集团化
应使目前占旅行社总量1%强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合并、兼并或其他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一体化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旅行社集团的构架可以承袭现行一些大社采用的总社和各热点地区分支社的形式,但总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应是一体的。组织管理采用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从微观角度讲,这种旅行社集团有利于发挥在采购、预订、营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从宏观角度讲,一定数量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存在,可以引导和稳定市场,克服旅行社市场因过度分散和紊乱造成的问题。旅行社把全部资源集中于相互联系的旅游业务中,势必会提高自身和整个行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总体接待质量。同时还会因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复劳动和相应的不规范竞争而减少资源耗费。
(二)中小旅行社的专业化、网络化
1、中型旅行社专业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要。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所经营的产品上,应针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中等规模旅行社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化选择。专业化经营集成本优势与产品专业化优势于一身,解决了这类旅行社因规模较小不能形成规模经济,而难以直接与旅行社集团竞争的问题。但对行业来说,专业化的特色经营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开发会使旅游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增强旅游产品的总体吸引力。
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专业旅行社可以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实现联合。连锁经营是把这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力量集中起来,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团那样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和促销等方面的优势。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符合利用规模经营提高低利润行业经济效益的原则,而突出的是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旅游产品。
2、小型旅行社通过实现网络化
对众多小旅行社的调整,是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业面向旅游者的窗口,便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旅行社营业的场所必须广泛设立于消费者便于购买的所有地方,即所谓的网络化布局。我国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制来实现,即通过来实现网络化(这里的网络化还包括旅行社之间的业务联系这层含义)。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社。社不从事产品开发,也基本不拥有其他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销售。现有众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够实现向社的转变,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业务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降低投入成本和经营风险,使其彻底摆脱举步维艰的局面。
(三)旅游产品价格透明化
为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取得长远的生存之道,旅行社在推出旅游产品时,应使其价格透明化。应列出所游线路的收费明细,包括往返的交通工具标准及收费标准、住宿用餐标准、所游景点的门票价格等,对出境游,还需列出办理签证手续的费用。此外还包括旅行社提供的相关到位服务,如导游解说服务、景点解说服务等。因为买什么产品都可以挑、可以试、可以换,惟独买旅游产品例外,交了钱就换不了了,只能事后总结是好是坏。旅游产品买的是一个预期、期望值,买的是信任感,如果旅行社明码标价、价格透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游客的疑虑,增加自己的信誉度,可一举两得。
(四)树立品牌意识,实现品牌经营
像经营其他产品一样,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产品也要有品牌意识。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无形性和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价格以外,难以比较产品之间的优劣。为了降低购买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往往依赖其对品牌的认识。产品的服务成分越高,产品的品牌越知名,就越易被消费者选中。品牌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著名品牌在同类产品或服务领域中常常会成为领跑者。旅行社作为服务性行业,必须通过树立品牌形象来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依靠品牌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虽然,目前我国旅行社尚未形成知名品牌,但已有一批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品牌脱颖而出,“广之旅”就是其中的佼佼者。早在1994年5月,“广之旅”就在全行业中率先导入CI,建立整套企业商标识别系统,以琅琅上口而又含义丰富的“广之旅”为简称,采用了让人忏然心动的广告词“广之旅无限风光带给你”,并设计了寓意为“灿烂阳光,怒放红棉,无边绿野”的企业标徽,新鲜、活泼、亮丽,在当时旅游界引起很大的轰动。导入CI后,“广之旅”又通过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行服务承诺制、引进IS09001质量认证体系以及创新经营机制,实行科学的广告投入等举措,使“广之旅”品牌深入人心。2000年12月,“广之旅”商标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成为全省唯一的旅行社著名商标,为我国旅行社的品牌化发展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
(五)重视旅行社内部管理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制度)
本市实行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业协会)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许可
第八条(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注册资本和保证金)
旅行社注册资本和保证金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或者宣传等服务。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设立条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设立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常驻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协会的正式会员;
(三)经营其本国旅游者来中国旅游的业务2年以上,每年送旅游者数量不少于2000人。
第十三条(公告制度)
本市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旅行社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名称。
第十六条(变更及终止)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设立申请旅行社的有关规定,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停业、歇业,以及旅行社分社、营业部变更地址、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年检制度)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旅行社进行一次检查。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年检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中外合资旅行社)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经营范围)
旅行社应当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超越范围经营。
第二十条(明示制度)
旅行社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旅游价格和有关手续费等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旅游报价形式)
旅行社的旅游报价形式主要有全包价旅游、半包价旅游等。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全包价时,全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景点门票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半包价时,半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旅游合同内容)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及地址;
(二)旅游总价格;
(三)旅游地点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类别、等级、航(车)次时间;
(五)住宿等级及客房类型;
(六)游览景点名称、门票;
(七)餐饮次数及标准;
(八)娱乐种类及次数;
(九)导游服务;
(十)购物次数与时间;
(十一)合同终止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签约地点及日期。
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的,还应当增加有关出境签证的手续、费用的内容。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转让)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游客发放的质量反馈表或者类似书面材料,不能作为其是否履约的证明。
旅行社将已订立的旅游合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不得增加费用。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由于出境签证等原因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者增加参观项目、增加费用、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旅游合同订立后,除国家调整汇率或者运输价格,且合同双方约定此种情况下可以提高旅游总价格外,旅行社不得单方提高旅游总价格。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不能成行造成的违约)
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国内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出境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合同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先行赔偿)
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旅游保险)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旅游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二十九条(旅游安全)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报告;在境外的领队还应当向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报告制度)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发生旅游者伤亡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下列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国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国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向注册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行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人员聘用要求)
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领队、导游人员)
旅行社聘用的领队、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
领队、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胸卡,携带领队证、导游证;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旅游广告)
旅行社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所推销的服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旅行社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广告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和经营许可证号码;其他旅行社业务的广告,还应当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
制作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特殊旅游项目)
旅行社开发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选择)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旅行社,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小费、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旅行社的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条(纠纷解决途径)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查、调解;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投诉受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旅游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旅行社应当赔偿的,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承担赔偿时,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四)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营业部发生旅游纠纷的,按前款规定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先行赔偿的,设立社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营业部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使用质量保证金予以赔偿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支付;对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支付有异议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统计报表)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国际旅行社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国内旅行社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
旅行社的业务档案应当专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国内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
第四十二条(营业部管理)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组团和旅游路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监督)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应当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监督结果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有处罚规定的,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条例》没有处罚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旅行社派出的领队、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未按规定佩带证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旅行社警告;
(二)旅行社从业人员索要小费,私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的人员从事领队、导游活动或者旅行社承诺全包价或者半包价时未履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按《条例》规定需要吊销《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需要吊销《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旅行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旅行社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旅游业务,是指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
第四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关键词: 旅行社 挂靠经营 利弊
一、旅行社挂靠经营
1.内涵
挂靠经营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允许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牌子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1]。
2.挂靠经营旅行社的特点
(1)挂靠旅行社需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向被挂靠旅行社缴纳一定的费用,此费用即作为这一时期的挂靠费用,一般为3000元~5000元不等的挂靠费。
(2)挂靠旅行社对外多冠以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业务部等名称。挂靠旅行社为了逃避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在挂靠时通常以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等名义存在,这样既可以逃避检查又可以利用旅行社的品牌赢得旅游者的信任。
(3)挂靠旅行社不受被挂靠旅行社经营管理规章的约束,在财务、人事、业务网络上相对独立甚至完全独立。一般有自己独立的账户,对外使用旅行社或营业部的印章,并且独立操作团队,而正规的旅行社对服务网点、营业部等实行统一的管理、财务、招徕和咨询服务,团队必须交由总部操作。
二、旅行社挂靠经营的利与弊
1.挂靠经营带来的益处
(1)设立更简单。旅行社挂靠经营使有限的资金用于团队操作,不用为了因交足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后不再有流动资金而愁眉不展,而且减少申请设立正规旅行社的繁琐条件。只要以设立门市部或服务网点为名进行申请即可,更简单、方便。
(2)运营灵活,易于生存。挂靠旅行社因不受被挂靠旅行社规章制度的束缚,因此整个运营体系更灵活,在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变化。虽然其生存能力较弱,但面对冲击时,因其成本小,所以在某些程度上比大旅行社更适应环境的变化。
(3)扩展业务,提高效率。旅行社对其挂靠社严格管理,进行整体操作,积极设计、研发新线路新产品。挂靠社统一价格,提高服务质量,这样不仅使挂靠社灵活操作,被挂靠社获取收益,而且可与其他大社相竞争,达到双方获益。
2.弊端
(1)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旅行社挂靠经营,虽说给挂靠社带来了很多方便,并且表面上减小了压力,但实际上却加速了企业的灭亡。旅游者寻求低价位商品,而挂靠旅行社为了吸引旅游者,一味降价,甚至低于其成本进行操作,渐渐导致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而挂靠社最终的结果则是倒闭。
(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了经营风险。对被挂靠旅行社自身来说,出租本企业业务经营权,必然对其业务经营活动的持续健康运行不利,甚至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搞挂靠经营的旅行社的命运往往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初期,旅行社业务和规模扩张很快,表现为一派兴旺景象;
第二种是时间不长就会出现麻烦,如被挂靠旅行社业务逐渐下降,待收款项逐渐增多,财务状况走下坡路,挂靠旅行社状况混乱等。
第三种是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状况急转直下,因为挂靠旅行社的恶性竞争使得企业品牌高度受损。质量纠纷、债务纠纷日渐增多,使企业举步维艰[3]。
而被挂靠旅行社最终的命运只有两种:一种是悬崖勒马,下决心清理挂靠部门,积极扩展旅行社业务,使企业洗心革面;另一种则是一蹶不振,艰难度日,甚至倒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债权债务难以处理。一方面,挂靠社不确定性高,组团旅行社经营者担心团队无法顺利完成,因此拖欠地接旅行社的团款,使得地接社零团费或负团费操作。另一方面,挂靠社因流动资金少,在业务繁忙的旺季往往资金周转不灵,这就迫使地接旅行社经营者不得不拖欠酒店或旅游车队的款项。这样就形成组团社拖欠地接社,地接社拖欠酒店、车队这样一种三角债的局面。而因为挂靠社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组团社在收取客人团款时很难一次性收回,使得三角债问题越发严重,债权债务难以处理[4]。
三、解决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措施
旅行社挂靠经营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整个旅行社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应采取一系列恰当的措施解决此种问题。
1.宏观上使旅行社业积极向垂直分工体系演化
旅行社的分工体系指的是不同类别的旅行社在各个市场区域和旅游产品流通环节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要解决中国旅行社水平分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对水平分工体系进行改革。应向旅游产业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学习,将我国旅行社的水平分工体系转向垂直分工体系,让大中小旅行社各尽其职,真正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小型旅行社化。
2.中观上修正我国现行的旅游法律法规
(1)按旅行社规模大小制定不同层次的注册资本及质量保证金。按旅行社经营场所的面积、从业人数等确定不同等级的注册资本及质量保证金。并对新旅行社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如查到旅行社规模有所变动又未及时予以上报的给予重罚。
(2)制定更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针对老社、强社、大社及新社、弱社、小社的差异,制定出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单纯凭业绩定输赢。要使业绩与服务质量作为共同的指标,且针对旅行社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进行较公平的评比。让旅行社专心提高服务质量,只有服务搞上去,业绩才会跟上来。
(3)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及《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简单地指出挂靠行为属于出租、出借及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处罚方法。因此,需定出单独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什么是挂靠经营,此种现象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处理,以避免旅行社钻法律漏洞,进行违法经营行为。
3.微观上加强旅行社内部、外部的管理
(1)加大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上文的法律条文中指出相关惩罚办法,但此种处罚对挂靠旅行社及被挂靠旅行社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因此应加大惩罚力度,此种现象一经发现便处以高额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做到杀鸡儆猴,使整个旅游市场规范化。
(2)改善旅游市场监管手段。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监管的手段仍以人员现场监管为主,手段相对落后,造成较高的成本,直接制约对旅行社挂靠经营行为的监管效果。因此,应充分利用网络监测手段,做到实时监控,避免人为操作的隐性问题。并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筛选和培训,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组织精干的旅游市场监管队伍,打击和遏制困扰旅行社行业的挂靠经营现象,净化我国旅行社业的经营环境,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内部加强管理。旅行社挂靠经营这一手段虽然在短期内能够给被挂靠社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宣传自己的品牌,但由于挂靠社的不确定性强、流动性大,因此长期下来毕竟会给旅行社带来损害,并且影响其声誉。因此,为了旅行社的健康发展,内部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对门市部、服务网点统一管理,加强监督,杜绝挂靠现象的发生,确保旅行社健康稳步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旅行社门市变脸三问.四川日报,2009-9.
[2]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2.
论文关键词:旅行社经营体系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行社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数量上增长极为迅速,己形成一定的规模。但真正有实力的大型旅行社企业集团很少,整个旅行社行业仍然存在散、小、弱、差的态势,缺乏规模经营优势,缺乏与国外旅行社相抗衡的竞争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来看,国内社占优势:从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但竞争使行业利润逐步下降,我国旅行社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的行业。就我国旅行社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而言,经营体系存在很大的弊端,这严重制约着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旅行社业存在的问题
(一)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1、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虽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各种困境中,不能好好把握。
2、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渡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旅游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
3、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经营、变相部门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等,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型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二)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维艰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在:
1、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只能勉强支撑的境地。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现象的并存,充分反映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
2、网络化、集团化程度低,多数旅行社还没有形成经营网络。真正意义上的旅行社网络和集团较少,旅行社各自为战,业务简单协作,业务伙伴关系不稳定。即使对于己建起网络的联合体或集团,有些规模较小,有些成员单位之间联系不紧密、行政色彩较浓,真正以资产为纽带紧密联系的全国性、区域性旅行社网络和集团还很鲜见。
(三)旅行社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
由于国际社和国内社的比例失调,造成国内社业务量明显不足,致使许多国内社为谋求生存而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直接在海外招揽客源。部分国际社贪图蝇头小利,为国内社代办签证,赚取不义之财。这样做无疑于推波助澜,最终致使许多国内社也开始从事外联和国际旅游接待业务。
旅行社行业市场混乱的另外一个突出表现是:以削价竞争为主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由于旅行社的行业壁垒较低,进入行业较容易。近年来,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为招揽顾客,旅行社之间展开低价竞争,有的将团费一降再降,以“零团费”、“负团费”来吸引游客。为了盈利,就只能通过购物回扣来弥补业务损失。长此以往,不但不会刺激旅游产品质量的改进,而且还会导致质量被忽视。上海春秋国旅董事长王正华认为,我国加入WTO的预热期是2001年至2003年,现在预热期己过,我国将全面开放旅游市场,外资旅行社将大量涌入,竞争将更加惨烈,将出现与“狼”共舞的局面。那时如再一味地以低价去面对竞争,受害的不仅是旅游者,更是旅行社本身。
(四)旅行社产品常遭“克隆”,经营品种重复雷同
旅行社经营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性的产品,它对旅游线路的开发很难形成专利,也正是由于缺乏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这样的进入限制,又无太多技术障碍可供保留和垄断,就使得一些有开发能力的旅行社一旦开发出某种能够迎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竟相模仿或参与经营。这一方面导致了旅行社经营品种的重复雷同;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有实力的旅行社深度开发产品的积极性。沈阳国际园林旅行社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开发出沈阳周边汽车旅游,如本溪关门山、鞍山千山、抚顺大伙房水库、营口跋鱼圈、海边浴自己驾车到这些风景区踩点、和有关人士座谈、搞规划、讲座和培训等,然后宣传打广告,市场投入非常之大。但每开发出一个新产品,过不了多久,各旅行社便一窝峰跟的旅游产品时没有专利保护,导致旅行社的前期投入很大,而其他旅行社不需要任何投入便纷纷模仿,带来的恶果是前期开发投入的旅行社,最后连成本都收不回,因此不愿再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五)内部管理缺乏科学性
我国大多数旅行社内部管理缺乏科学性,有些甚至是小作坊式的管理方式,这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呆板,主要以直线制与直线职能制为主;在产品开发、采购、销售、用人等方面缺乏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有的靠相互“卖团”或“转团”过日子,有的更是靠做“一锤子买卖”,“砸团”的事时有发生;电脑普及与应用率低,服务质量差,质量意识淡薄;在旅游中“宰客”现象时有发生,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由此可见,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考虑到行业当前的现状,以及加入WTO后,我国旅行社行业将要面临的国际竞争态势,故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整合来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进而实现管理的科学化、产品品牌化、价格透明化、效益最大化。
二、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的改革方向
(一)大型旅行社集团化
应使目前占旅行社总量1%强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合并、兼并或其他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一体化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旅行社集团的构架可以承袭现行一些大社采用的总社和各热点地区分支社的形式,但总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应是一体的。组织管理采用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从微观角度讲,这种旅行社集团有利于发挥在采购、预订、营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从宏观角度讲,一定数量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存在,可以引导和稳定市场,克服旅行社市场因过度分散和紊乱造成的问题。旅行社把全部资源集中于相互联系的旅游业务中,势必会提高自身和整个行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总体接待质量。同时还会因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复劳动和相应的不规范竞争而减少资源耗费。
(二)中小旅行社的专业化、网络化
1、中型旅行社专业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要。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所经营的产品上,应针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中等规模旅行社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化选择。专业化经营集成本优势与产品专业化优势于一身,解决了这类旅行社因规模较小不能形成规模经济,而难以直接与旅行社集团竞争的问题。但对行业来说,专业化的特色经营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开发会使旅游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增强旅游产品的总体吸引力。
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专业旅行社可以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实现联合。连锁经营是把这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力量集中起来,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团那样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和促销等方面的优势。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符合利用规模经营提高低利润行业经济效益的原则,而突出的是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旅游产品。
2、小型旅行社通过实现网络化
对众多小旅行社的调整,是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业面向旅游者的窗口,便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旅行社营业的场所必须广泛设立于消费者便于购买的所有地方,即所谓的网络化布局。我国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制来实现,即通过来实现网络化(这里的网络化还包括旅行社之间的业务联系这层含义)。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社。社不从事产品开发,也基本不拥有其他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销售。现有众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够实现向社的转变,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业务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降低投入成本和经营风险,使其彻底摆脱举步维艰的局面。
(三)旅游产品价格透明化
为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取得长远的生存之道,旅行社在推出旅游产品时,应使其价格透明化。应列出所游线路的收费明细,包括往返的交通工具标准及收费标准、住宿用餐标准、所游景点的门票价格等,对出境游,还需列出办理签证手续的费用。此外还包括旅行社提供的相关到位服务,如导游解说服务、景点解说服务等。因为买什么产品都可以挑、可以试、可以换,惟独买旅游产品例外,交了钱就换不了了,只能事后总结是好是坏。旅游产品买的是一个预期、期望值,买的是信任感,如果旅行社明码标价、价格透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游客的疑虑,增加自己的信誉度,可一举两得。
(四)树立品牌意识,实现品牌经营
像经营其他产品一样,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产品也要有品牌意识。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无形性和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价格以外,难以比较产品之间的优劣。为了降低购买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往往依赖其对品牌的认识。产品的服务成分越高,产品的品牌越知名,就越易被消费者选中。品牌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著名品牌在同类产品或服务领域中常常会成为领跑者。旅行社作为服务性行业,必须通过树立品牌形象来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依靠品牌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虽然,目前我国旅行社尚未形成知名品牌,但已有一批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品牌脱颖而出,“广之旅”就是其中的佼佼者。早在1994年5月,“广之旅”就在全行业中率先导入CI,建立整套企业商标识别系统,以琅琅上口而又含义丰富的“广之旅”为简称,采用了让人忏然心动的广告词“广之旅无限风光带给你”,并设计了寓意为“灿烂阳光,怒放红棉,无边绿野”的企业标徽,新鲜、活泼、亮丽,在当时旅游界引起很大的轰动。导入CI后,“广之旅”又通过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行服务承诺制、引进IS09001质量认证体系以及创新经营机制,实行科学的广告投入等举措,使“广之旅”品牌深入人心。2000年12月,“广之旅”商标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成为全省唯一的旅行社著名商标,为我国旅行社的品牌化发展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
(五)重视旅行社内部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
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
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