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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的方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45

房地产投资的方式

篇1

    两条途径

    是指:基本建设途径和房地产开发途径。

    四种方式

    是指:基本建设途径中的基本建设式;房地产开发途径中的楼宇购买式、合作开发式和股权购买式。   当然,对于基本建设途径中进行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也可以采取购买、合作或股权收购的方式,只是对这类性质的房地产项目或楼宇采取这些方式不具有典型意义,而且如果这样做,多数情况是改变了这些房地产项目或楼宇的性质,即转向房地产开发或使其进入房地产市场。故综合比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房地产投资的一般方式有如下四种:

    方式一:基本建设式

    。   这里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按基建程序进行报建的方式,建设自用的房地产项目。方案评价:这种建设方式是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化之前,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主要方式。房产地开发市场化之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对基本建设方式进行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   一般应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   二是项目性质和用途的限制。   一般应是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自用、公益性质的房地产项目。如国家投资的公用事业项目等,前述机关、事业单位纯粹自用公益性质的楼宇建设项目;   三是各地已停止办理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下称“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   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或经政府特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不可能。

    方式二:楼宇购买式

    。   具体做法是:投资人审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该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楼宇的法律状态,并考查该写字楼的地理位置、建筑风格等状况,如认为符合投资人的意图,则投资人与该房地产开发商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通过商品房买卖程序获得楼宇的全部权利。   方案评价:这种方式最为简便。相当于对某特定地区正在进行开发尚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经济上和技术上进行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发的符合投资人意愿的项目,与其谈判达成购买合约。不足之处是:拟购房产所在项目已完成相关法律程序的审批,其规划、建设等事项已很难更改。对于已建设完工的项目的状况,只能在现有市场中进行选择,不能以自己的意愿进行所需楼宇的设计和建设。对于未建设完成之房地产项目,则又存在着预购商品房的风险。

    方式三:合作开发式

    。   具体做法是:如投资人本身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相关经营范围,则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实力和资源的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资并获得其应得之利润,而投资人则取得双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楼宇的全部产权。双方各得其所。   方案评价:合作开发式的本质仍是对双方合作开发项目之楼宇的购买。这种方式区别于楼宇购买式的主要优点是投资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楼宇购买式是买成品,最多只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开发式中,投资人直接进入项目开发的过程之中,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不同的合作开发方式,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过合作开发,投资人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设计理念、建设风格、楼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创作。不足之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及到与合作对方的合作,法律关系及协作配合比楼宇购买式相比要更复杂一些。如果进行合作开发,投资人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合作开发房地产有两种方式,即不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和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如采用后一种合作开发方式,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将会构成一个障碍。

篇2

【论文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公允价值;资本公积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提出

我国房地产行业自上个世纪末开始快速发展,同时与房地产有关的产业发展也很快。房地产行业在近些年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对房地产行业的财务处理显现出诸多问题。2000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我国,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即使是用作投资的房地产按照当时的会计制度与政策规定,仍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按其估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这种核算方法已经完全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情况。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新准则,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开始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先来了解一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房地产的转换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分类。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准则对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其他资产分别做了说明,但是对于同一资产从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未详尽说明,以下对此进行探析。

(一)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将其他资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等科目。如果其他资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一并结转。

当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企业应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原始价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分别进行结转,账务处理与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反。

所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在其他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互相转换时只要将对应科目调整即可。

(二)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一并结转。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如果以前未发生转换,单纯的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按照准则规定,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但是如果是由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已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该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如何处理,准则并未详尽说明,下面就此问题给出一些处理建议:

建议一:将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这样操作符合准则的规定,转回的其他资产按照转回日公允价值计量,转回日公允价值与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前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但是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相当于其他资产的性质未变,但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点不太符合资产的处理方式,一般的资产都是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会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改变资产的成本。

例如:20×1年1月1日,甲公司将自用办公楼开始对外出租,赚取租金收入,该办公楼停止自用,开始对外出租起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35000万,公允价值38000万,甲公司对出租的办公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因此形成投资性房地产38000万,其他资本公积3000万。

同年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楼收回,停止对外租赁,开始自用,自此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为40000万,因此确认固定资产40000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同时其他资本公积3000万转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自用房地产这项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价值35000万,年末账面价值40000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万。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使企业资产总额和企业利润增加,有些企业会利用此种处理方法来操纵企业利润。当我们对这种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资产总额增加和利润增加,对投资企业进行考核时,应该剔除这部分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利润增加部分,来评估被投资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利润增加可以看成是一种虚增的利润,资产还是那个资产,房子还是那个房子,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只是因为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又转回固定资产,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才使得资产总额增加和利润增加。

建议二: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不予调整。

即在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自用房地产时,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不予调整,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将永久存在,这样操作与其他资本公积的性质不符。

仍以甲公司为例,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楼收回,停止对外租赁,开始自用,自此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为40000万元,此时只确认固定资产40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元。

最后,自用房地产这项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价值35000万,年末账面价值40000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余额30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中主要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由多种事项引起,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其中的一种,当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当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自用房产时,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规定,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因此自用房地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应转出。

建议三: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按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前的价值计量,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冲销。

准则可以规定由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必须在一定时间以后才能再转回其他资产,或者规定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按照资产未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前的价值计量。

仍以甲公司为例,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楼收回,停止对外租赁,开始自用,自此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为40000万元,此时只确认固定资产35000万元,冲减原形成的资本公积3000万元,并补提当年的折旧。

篇3

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一法两规”的实施,经历了五次清理整顿后的中国信托公司获得重生。信托公司紧紧抓住央行121号文,房地产企业迫切希望得到融资安排的市场需求,因此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Scheme,简称 REITS)从零开始,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为城市房地产开发和投资做出了重要贡献。笔者统计,至2003年末,已累计发行共77只,累计84亿元,房地产信托业务占总业务量的45%,在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中占有最重要的位置。

二、信托与房地产结合的主要路径

从目前的政策和条件看,信托和房地产结合的主要路径只有两条: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是程序不同。前者是先发行产品,募集资金,然后投向房地产企业;后者是先将房地产财产信托登记,然后再发行产品投向房地产企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可以将上述两种路径进一步细分为如下几类:

1.信托贷款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设计,推出信托品种募集到资金后,贷给房地产企业。这种形式和商业银行贷款基本上相同。以贷款方式运用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提供担保或抵押,有少数信托计划利用政府财政支持或商业银行担保。2002、2003年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绝大部分采取贷款的形式进行融资。

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

(1)银行债权信托。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部分商业银行将房贷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再将其转让给投资者,这可称为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形式,体现信托投资公司间接参与城市房地产企业;

(2)房地产项目前期贷款。因为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必须在“四证”办齐并具有30%的股东权益后才可进行,而且不得发放土地开发贷款,而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进度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或土地开发,便可通过信托贷款形式取得资金用于征地、拆迁等前期投入,在达到银行贷款的条件后,开发商就会利用这段"时间差"把成本较高的信托贷款偿还,而改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的建设。

(3)项目后期贷款。目前商业银行的商品房按揭贷款,按规定要在主体封顶后方可发放,这便给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指望利用按揭款进行房屋开发提供了难度。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有所作为。2004年1月,北京今典集团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国投”)联手推出了苹果消费信托项目。该项目将募集来的资金用来给“苹果社区”的购房人提供短期住宅消费贷款,也就是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房地产消费领域,其收益直接来源于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相当于在项目封顶之前的一段时间里替代了银行按揭贷款。这样,以金融组合工具实现信托前端融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后端支持

上述两种产品设计,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其说是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如说是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取得银行贷款资格前向信托公司“借用”的“过桥费”。

(4)主要贷款。也就是信托贷款作为项目开发的主要融资渠道,直接参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全部过程。

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有以下几个特点:期限较短;对资金及收益安全性要求较高;利率相对较低。因为银监会对信托机构集合资金信托的政策限制,单纯依靠信托资金,开发规模会受到一定限制;适用于滚动式开发形式等。

2.股权投资信托

房地产股权信托的一般运作模式是募集集合资金后,以股权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派出董事或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根据信托终止时信托机构获取利润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1)股权信托。该类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加以运用,成为房地产企业股东或房地产项目所有者,直接经营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并根据在房地产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房地产项目所有权情况,获得经营所得,作为信托投资收益来源。

2)优先股权信托。此类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资金的增资扩股,成为房地产企业股东或房地产项目所有者后,并不直接经营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而是与相关当事人(一般为房地产企业原股东或房地产项目原所有者)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时间,相关当事人按约定价格(溢价部分为信托投资收益)回购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或所有权。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除了实现融资目的外,还能够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它也没有大规模稀释开发商的利润。

这种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融资有点类似于优先股的概念。信托资金只要在阶段时间内取得一个合理回报,并不要求与开发商分享最终利润的成果,这样既满足了充实开发商股本金的要求,开发商也没有丧失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因为信托公司只是金融机构,无意介入房地产开发。这种信托方式许多开发商在了解了操作流程后认为是可以接受的。2003年5月,“重庆国信”推出了8000万元、期限为一年、信托受益人享有不低于6%预计年收益率、“重庆国信”则享有另外3%的景龙国际公寓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便是这种产品的典型。

作为新的一种信托品种,2003年房地产运用股权信托募集的资金近10亿。这种形式的信企合作方式有几个明显特征:

1)对于这种阶段性持有的股份在信托期限结束后的处置,现有两种方式:一是开发商或公司其它股东回购;二到期拍卖。信托的目的不是去长期控制某家房地产开发商,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去运作投资委托的资金以达到预期的理财效果,为委托人(投资者)谋取较好的投资收益,本身也从中获取一定的信托报酬。

2)股权信托在这份合同中具有拥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性质,作为股东每年的回报率在合同中是固定的,不参与利润分成。在信托期限内占到开发商股份的控股或者相对控股地位,能够参与企业的重大资金投向的决策,以及新的募集资金计划等。这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规范化程度要求较高。

3.财产信托模式

财产信托与上述几种资金信托不同。房地产类财产信托设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必须提供业已存在并具较强现金流和变现能力的房地产类信托财产,将之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委托人取得信托受益权;然后受托人再将信托财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取得相应代价实现融资。

尽管该信托模式在信托财产评估准确,折价比例合理的前提下,是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首选模式,但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相关纳税规定尚未配套出台的条件下,开展此类信托业务还需进一步论证和摸索。

4.财产收益权信托

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一部分融资问题,但这一模式也面临着另外一个现实约束,即受制于资金信托计划每期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这对于一个几百万、几千万的项目而言可能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但是对于房地产项目动辄上亿的资金规模,这意味着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这无疑导致了信托资金筹集过程中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中诚信托以及北京国投相继推出了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计划,提出了解决方案。

信托公司以受托的信托财产衍生的权益优先享有权对投资者发行受益权凭证,募集到资金后再让渡给房地产企业,是财产信托的一种。中诚信托2003年推出的“荣丰2003财产信托”就是一个很好的受益权信托的典范。荣丰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市场售价3.27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房产委托给中诚信托,设置财产信托,荣丰公司享有该财产的全部受益权,中诚信托向投资者发行受益权证,将部分受益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优先于荣丰公司享有这部份权益,一举为荣丰公司融资近1.8亿元,开发商获6000万元的利润(扣除融资成本约4%)。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特点是几乎不用额外的担保,而且是资产证券化的有益尝试。它是以企业资产的未来预期现金流入作为信用基础去化解让渡资金使用权中的风险,使资产的有形价值向无形价值延伸、扩展,这样不仅使得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而且作为财产信托可以适当规避资金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限制,为企业筹得更多成本较低的资金。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当受托人破产清算时,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对债权人的分配。对于委托人而言,当委托人破产清算时,信托财产也不得被清算(除非受益人为唯一的,在这种合同里受益人不是唯一的)。中诚信托推出后得到管理层的默许。从这种角度考虑发行受益权信托向房地产企业融资不失为时下首推的一种方式。

5.组合信托

组合信托是指信托公司采取股权信托和债务信托结合的方式介入房地产业务。实际上就是复合信托。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资金的使用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以股权投资和贷款融资的不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6.租赁权信托

租赁权信托,就是商业房产的所有者将商铺的租赁权转让一定年限,投资者在购买租赁权后自己并不参与经营,而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享受回报,信托期满由物业所有者或承租方回购商铺剩余年限的租赁权。

“爱建新城”地下商铺租赁权信托计划是由爱建信托集合多个委托人拥有的“爱建新城”地下商铺租赁权,委托给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收取经营收益。第一百货于信托计划生效后受托经营管理“爱建新城”地下商铺,并于2年后信托计划期满受让剩余年限的租赁权。开发商爱达置业将“爱建新城”地下商铺的房产所有权抵押给爱建信托,并将与信托财产等值的流动资产信托给爱建信托,作为到期支付信托收益和实现信托目的的履约保证。

从信托财产交付的原始形态进行分类,租赁权信托属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范畴,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购买物业的租赁权,因此在发行上仍受200份的限制。租赁权转让的目的就是用现有的资产为公司或项目融资,改善其现金流水平,其本质就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

7.资产类信托投资

指致力于收购并经营商业性房地产的公司,其投资、经营项目包括出租用公寓楼、商场、写字楼、医疗中心(如养老院)、娱乐场所和仓储设施等,通过获取租金收入来分配给投资人。如北京国投仿效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购买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的物业产权,投资人实际拥有该产权。这种融资方式比较接近于国际上流行的股权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即是较为成功的案例。北京国投运用所募集信托资金,购买上述商铺的产权,通过经营获取租金收入,实现信托投资收益。

资产类投资信托与租赁权信托的不同之处在于租赁权信托以一种短期信托凭证的形式发行,具有短期性(2~3年)和优先股的特征,而资产类投资信托,如北京国投与欧尚签订的"20+20"年租约,则是一种长期、稳定性的投资。

8.优先购房权信托

2004年1月,北京国投推出了苹果社区优先购买权信托,引起了房地产金融业界和消费者的普遍关注。申请购买该信托产品的消费者首先通过电脑选号获得购买资格,以相当于两成购房款的价格购买该信托产品,获得以6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房的资格,该笔资金同时充抵购房首付款,其余八成房款可办理20年按揭贷款。优先购房权可以转让,也可以由开发商今典集团回购。

优先购房权的巧妙之处在于通过信托平台用消费者的钱建房,消费者由间接投资变为直接投资。信托公司的职能在这里变得尤为重要。与委托不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履行谨慎勤勉之责,由于受托人管理不善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要进行赔偿,而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损失自负;信托公司还具有专家理财的职能,对信托财产以自己名义统一管理和运用,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要对项目进行决策,受托人遵照执行,因此对委托人的素质要求较高,不适于广大投资人。信托制度无疑为普通投资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理财工具,适应了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要求。

无论是租赁权信托还是优先购房权信托,一般都是采取集合资金的模式,由受托人购买某项权利,期满再由用资机构溢价回购该项权利,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信托公司一般要求融资机构提供抵押或担保,尤其对于开发程度比较低的项目,如果没有安全保证措施,一旦资金链条断裂,项目的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加。

9.烂尾楼信托

位于成都的精图大厦5年前由于流动资金断流,已完成了90%的工程被迫停工,并被法院查封,其资产按现值评估为2.2亿元,负债为1.1亿元,由于巨额债务和日后的销售风险无人接手。衡平信托巧妙地发挥了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功能,综合使用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原理,以未来的现金流吸引投资者,获得了大厦续建的资金。目前这种方式在上海、天津等地获得推广,为城市建设的一条新路径。

上述9类15种方式当前信托公司从事城市房地产投资的主要路径。应当说,无论房地产企业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为了获取便利资金推动房地产企业项目的顺利完成。作为受托方的信托公司的目的是作为金融中介为投资者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只有两者的适当、合理的结合,才可以使房地产信托做好做多,融资方的房地产企业也能做大做强,从而使10多万亿的居民储蓄有效地向投资转化,为金融市场增加更多的可购买产品,较好满足广大普通投资的投资需求,达到“三赢”的局面。

三、信托与房地产业结合的深层分析

信托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工具,可以解决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也可以针对房地产业的特殊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近年来,信托公司深度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背后,潜藏着两个基本动因。

(一)突破房地产金融政策限制

1998年以来,我国的房地产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支持到调整的演变过程。1998年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2001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即所谓的121号文。

在央行121文件所要的规范的几个问题中,形成开发商“死穴”的,首先是用银行贷款缴纳土地出让金,还有以房地产流动资金形式和施工企业贷款垫资的开发资金,这样的限制将使有些开发企业面临无米下炊。据估计,属于这种性质的违规贷款有1800亿左右,与此相关的还有土地出让后开发时间的限制;其次是对个人购房贷款的限制,直接增加开发商开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也相对延后了开发商资金回流的时间。实力不济的开发商,就此成为刀下鬼。

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各阶段的贷款条件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不改变现有的融资模式,寻求新的通道,打通新的平台。信托作为唯一能连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工具,此刻走入房地产企业的视线,开启了与房地产业在更广泛领域更深层次的合作。比如股权信托对自有资金不足30%无法取得开发贷款的企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优先受益权转让可以为完成外部施工而装修费用不足的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今典集团的苹果社区酝酿发行房地产消费信托,解决封顶前不能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问题。房地产信托在短时间内相继突破了集合投资200分和“异地经营”的限制,更加放开了房地产市场对于信托金融的期望和想像空间。

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则是寻找高质资金的来源,即投资融资方向的创新及融资渠道的整合提升。房地产所需要引进的资金额度非常大,单纯依靠信托或银行贷款都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需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以信托+银行金融组合工具构建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融资数额需由以信托为核心的金融组合工具完成,实现信托前端融资,银行后端资金支持,形成为房地产企业的一种选择。

(二)信托独特的制度优势

从制度安排来看,信托的最大功能是为社会提供了一项优良的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社会经济越发达,对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需求也就越强烈。信托作为一种优良的财产管理制度,源于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即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征。由信托的这一根本特征还引申出信托另外两个重要特性,即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有限责任。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因故破产,信托财产不在清偿范围之内。有限责任是信托的另一重要特征,它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中的有限责任是全面的,在信托的内部关系中,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未能取得信托利益的可以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

信托在财产转移与管理中的优势明显。信托提供的是一种带有稳定性、可控性、受益性、弹性和安全性的财产转移与管理设计。信托公司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托的制度优势和资金优势,以市场化选择为导向,显示出房地产信托仍存在较为广阔的空间。

篇4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基金 REiTs 公司型

我国在经历了一系列土地、贷款政策变动后,传统金融渠道紧缩,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普遍吃紧,前期资金运作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寻求新的融资渠道成为房地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房地产投资基金作为一项有效的间接金融工具对 目前 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是条好出路。

房地产投资基金概述

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以发行受益债券或股票形式汇集相当数量且有共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由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投资机构进行分散的投资组合,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以房地产业为投资对象,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或基金份额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交由房地产业投资专家进行专业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房地产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

由于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等原因,使房地产开发、投资所需资金巨大,普通投资者难以承付。因此需要建立房地产基金,由专业的房地产运作机构发起,将 社会 上一些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利用这种专业的运作模式,不但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回报,还可以有效的回避风险。

国内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比较 分析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由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机构负责对外发行受益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委托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投资标的开发、管理及未来的出售,所获利润由受益凭证持有人分享。其中,信托机构、房地产公司、投资者是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三大主体。

在美国,房地产投资基金一般采用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在资金的募集方面,一般采用的是私募的方式,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在形式上,由于基金投资的资产流动性有限,应采用封闭式,即规定在基金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赎回。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以精瑞基金、伟业资产、欧尚信托等为主,参照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权益型融资模式,采用投资公司形式设立并对其资产进行房地产股权组合投资。由于缺少产业基金法律规范和保障,多采用承受风险能力较强的私幕形式,最终以股权溢价回购方式实现投资者资金的增值。另一种是北国投、重庆国投、中煤信托广泛采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其运作上有“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资金管理办法,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约束,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中的“过桥”贷款和制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由于投资中趋于对抗风险能力的考虑,对资金起点要求较高,期限多在1-3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意义

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解决房地产资金供给问题。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加之目前政策限制了部分银行信贷,国内金融体制造成了融资困难。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获得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拓宽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银行金融风险并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

整合提升房地产行业,促进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机制能促成房地产投资的理性化发展,只有那些运作规范、市场前景好的房地产项目才能得到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支持,因此,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在客观上促进了房地产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满足大众资本的投资需求。我国 金融 市场中, 社会 大众资本因为投资渠道狭窄而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而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和专业性等特点,使大众投资者难以直接进入。房地产投资基金这类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为社会大众资本的介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障碍

现行政策法规的障碍。自从《投资基金法》将非证券化的投资基金 内容 从中剔除后,变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此外私募基金合法化的 问题 ,给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系统发起带来了不确定性。同时还要面对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通道、投入和产出的方式、时间标准等问题,这些都需要 法律 和法规的配套支持。

专业人才匮乏。由于房地产业 发展 中涉及规划、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评估、经纪等众多的专业性和对区域性知识领域,而我国在这些专业复合型人才缺乏。市场上的人才欠缺增加了房地产业投资中的风险,限制了房地产资金链的扩展和投资基金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创新。

投资者的自身缺陷。尽管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外囤积了大量场外资金,但投资者却不敢贸然进入房地产市场。我国房地产行业 会计 制度的严重不透明和信息披露的严重不对称,还有短期收益模式以及严重依赖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方式和高负债率,都使房地产业在与基金尤其是海外基金这一高度化和专业化的创新金融方式接轨方面缺乏系统性的准备和接口。

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对策

健全与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有关法规体系。 目前 ,国内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国民 经济 多个领域,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法规或产业投资基金法规,对房地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司设立、融资规模、财务审核、资产运作、税收机制、监管法则等方面做出细化法律规定,使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有法可依。 开放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源泉。从目前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来看,我国居民现在高达14万亿的储蓄存款应该是最好的资金源泉。除此之外,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各类社会闲散游资,吸引大的投资机构参与进来,如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民营投资机构、个体私营业主等等,充实房地产业的资金基底,共同形成房地产业发展资金的蓄水池,使各类房地产投资基金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担房地产投资市场风险,共享投资收益,防止房地产业的泡沫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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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业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基金 开发模式

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不易分割、价格昂贵等特点,这使得房地产投资金额巨大,资产流动性差,容易引起房地产投资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形成资金缺口,因而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房地产金融业的成长密切相关,而房地产投资基金又是房地产金融的重要内容,所以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会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房地产投资基金概述

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属于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是对房地产证券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以房地产业为投资对象,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或基金份额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交由房地产业投资专家进行专业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具体而言,房地产投资基金一般以股份公司或托拉斯的形式出现,通过发行股票,将包括普通个人投资者在内的资金吸引到房地产业中来,并委托或聘请专业性机构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它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和业务,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多元组合投资,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

二、开发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必然性

1.是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房地产业是一个高回报,高风险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客观上要求进入者要具备一定的资本规模。房地产投资基金集腋成裘,汇聚大量的资金,可以进行项目的规模开发,节约大量的成本开支。同时由于其实力强大,能够一次性从政府手中获得大量的储备土地这样的战略资源,使其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进入,在客观上促进了房地产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促进了优胜劣汰,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2.为我国房地产业提供新的融资通道

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聚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进行长期投资,以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率。房地产由于投资巨大且投资期相对较长,正需要这种巨额资金的支持,因而把投资基金引入房地产业构建房地产投资基金,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生机,房地产企业通过获得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大大拓宽了融资渠道,减少了对间接融资的依赖,从而降低了经营风险。

3.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要求

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开放,国外金融机构投资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可能,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我国有必要积极保进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加快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前进步伐。我们可以通过合资的形式,引入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模式,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不断探索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模式。

可见,我国开发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必然性。但是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初,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和基金管理人员决策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必须慎重选择适合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开发模式。

三、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开发模式

美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已经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作为“具有流动性的房地产”,房地产投资基金对美国整个经济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美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是美国国会于1960年根据共同基金模式创立的一种房地产投资模式。美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多采取拥有并经营收益型房地产的权益型形式。该类型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通过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通过上市交易增强流动性;投资者不必亲自经营房地产即可分享房地产投资的高收益;可规避双重征税以及可使房地产开发商能够通过规范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渠道及时回笼资金,投资于其他开发项目的五大优势。

美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其严格的管理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美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型模式,并且是封闭型基金。从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上看,与一般的上市公司完全一样,受到包括美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独立审计师、行业和金融中介的监督。此外,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还要受到基金组织管理模式、股东数量、持股人的股权持有率,收入来源、流通范围以及股票的发行模式等方面的限制,可见美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的严格性。

2.我国开发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考虑采取的模式

运作模式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创新和发展的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从以往的失败经验来看,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是基金健康运行的关键。

在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行的模式上,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发起人的选择。由于房地产投资基金运作涉及金融与房地产两个主要领域,基金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发起人必须同时具备房地产实业经验和资本运营经验。

(2)项目的选择。构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核心问题是项目的选择问题,投资项目的选择是投资基金成败的关键。把投资回报作为首要因素考虑是产业投资基金的特色和优势,也是对社会资金形成强大吸引力的根本原因。房地产投资基金的项目选择,应当是发起人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确定一个初步的投资项目,然后对项目进行充分详细的多方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成熟的可行性方案之后再发起设立投资基金。

(3)发起方式的选择。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市场尚不规范、投资机构未充分发育,私募方式难以募集到所需巨款资金,所以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就目前看应当采用公募与私募相结合、以公募为主的方式。

(4)基金类型的选择。由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是长期性、战略性的,短期的变现能力比较差,投资者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为主,注重的是投资基金的成长性和资本的保值增值,所以房地产投资基金应当以封闭型为主。封闭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长短定为10年~20年。

(5)组织形式的选择。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契约型投资基金是在严格遵循信托法理基础上运营的,信托法理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及受托人本身固有的财产与债务,基金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经营不善,因契约型的信托财产完全归受益人所有而使得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法染指信托财产,也就使得作为受益人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切实受到法律保护。这正是契约型基金的优越性所在,而公司型基金则没有这种优势。我国正处于产业投资基金的起步阶段,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和经济利益应当是基金制度在规定组织形式方面需首要考虑的问题。所以,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应首选契约型,在资本市场比较完善和金融秩序较规范后可考虑发展为公司型基金。

参考文献:

[1]文时萍:美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江西社会科学,2004,6

[2]刘斌:对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的探索.经济师,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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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起源于美国,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目前,尚未有官方机构对私募基金的概念做出权威界定,加之实践中的私募基金没有公开披露信息的机制,业界和学术界对私募基金的认识不一,且经常将私募融资中各类基金与私募基金混为一谈。对私募基金概念认识的不统一影响了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热情,也给国外投资者和研究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从这个意义上讲,准确界定私募基金的概念、厘清私募基金与相关融资方式的边界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及私募房地产基金

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由基金的托管人托管,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和投资活动,从而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房地产基金(Real Estate Fund)是指将募集的资金全部或按照规定的比例定向投向房地产行业(通过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投资基金。通常,房地产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给专业机构从事房地产领域的投资,投资的期限较长,通过股息分红或资本增值实现投资收益。

按资金募集方式和来源的不同,房地产基金可以分为私募房地产基金和公募房地产基金两种类型。私募房地产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即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房地产基金。实践中,通常由一个在市场上有良好业绩和声誉的房地产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发起或拟定一个投资计划,进而说服大的机构投资者投放资金,形成资金池,进而开展房地产投资活动。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形成、销售与赎回等都是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确定的。

二、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特点

与其他投资基金相比,私募房地产基金具有如下特点。

1.资金来源的私募性

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私募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基金募资的对象不是社会公众投资者,而是一些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大型的国有或外资企业及富裕的家庭和个人等。通常私募房地产基金对投资者的数量有上限要求,旨在提高私募投资者的门槛,避免无法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参与。其次,募集私募房地产基金时不得进行公开宣传,而是通过业内推荐的方式辨识潜在的投资者,然后由基金发起人与投资者直接接触,并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确定基金的销售与赎回等具体细节。正是得益于其私募性,私募房地产基金不需要向外界公开披露信息,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限制也比较少。在基金持续期内,基金经理只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汇报基金的绩效和回报即可,无需向外界披露相关信息。

2.投资方向的特定性

私募房地产基金是专门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投资的基金,其行业性贯穿基金的所有环节。在最初募资阶段的基金募集说明书中需要向投资者说明该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及对房地产行业的前景分析;在投资阶段,所有的资金都要定向投入房地产行业,这要求基金的管理者对房地产行业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行业情况并对受资企业和项目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使受资企业和项目增值进而实现基金的最大化投资收益;在退出方式方面,除了常规的企业公开上市和管理层回购外,房地产企业或行业的战略收购或兼并也是重要途径之一。

3.投资风险的适中性

由于房地产资产的特殊性,房地产基金的风险性相对来说较低。首先,与普通资产不同,房地产资产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小,而且具有较强的增值性,因此可以有效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其次,房地产资产与传统投资对象的关联性较低,而主要受资产所在的区域子市场的影响,因此持有房地产资产可以起到很好的分散风险的作用。

与传统的房地产投资方式相比,私募房地产基金具有一定得风险性。首先,为保证投资的连续性,私募房地产资金的发起与运行有一个特殊的锁定期(Lock-Up Period),在锁定期内投资者不能随意将资金撤出,基金的受益凭证也很难转让。这就给基金的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次,私募房地产基金没有公开交易的平台,不熟悉房地产行业的投资者可能会因为缺少参照物而错误估计房地产资产的真实价值。最后,私募房地产基金运行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会增加委托风险。私募房地产基金经理无需每日计算基金的表现和资产净值变动,只需按照约定或协议每季度或每年汇报一次,这就增加了投资者的及时知情风险。

三、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关的概念辨析

1.公募房地产基金

公募房地产基金是指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基金形式。

与私募房地产基金不同,公募房地产基金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市场透明度高,流动性强,投资者的风险相对较低,收益也相对稳定。但是由于公开募集资金的社会影响较大,公募房地产基金的市场准入条件比较苛刻,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更多的监管,要实行信息公开披露的机制,运行费用较高。

2.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基金组成部分之一,其投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未来通过上市、兼并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私募房地产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结合即为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与一般意义上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同,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不仅可以投资未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份,也可以开展房地产行业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如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对项目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购优秀的房地产项目(核心型投资)、对需要整修扩建的项目进行投资(机会型投资)等。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是国际私募房地产基金领域数量最多、资金规模最大的基金形式。

3.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是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或定向私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筹集资金进而投资的资金集合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将筹集来的资金购买目标房地产物业(权益型REITs),或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或进行以房地产物业为抵押的债务投资(抵押型REITs),投资收益作为股息按比例发放给投资者。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且其标准化程度更高。

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比,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投资者构成、投资方向、组织形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都有一些区别,详情见表1所示。

参考文献:

1.Leong W ,Snow D. The largest private equity real estate firms in the world. PEI Media, 2008 (3): 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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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信托、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公募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在西方国家和地区,由于房地产产品多被视为金融投资的工具,如由房地产产品衍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是重要的金融产品之一,因此,MSCI(摩根斯坦利)公司和SP(标准普尔)公司共同推出的全球产业分类标准GICS(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和伦敦金融时报(FTSE)的全球分类系统GCS(global classification system)均将房地产业归于金融部门。由此可见,金融对房地产的重要性,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意味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成熟。

一、第一阶段:房地产开发商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房地产金融只存在房地产增量市场单一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在这一阶段,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是金融市场不容置疑的主角,既是风险的承担者又是既得利益的获得者。

很多人刚开始进入房地产业时,都曾有过这样的疑问:房地产开发商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在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几乎所有的开发环节房产商如果愿意都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这样一来是不是房地产业可以不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着金融、投资和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理解为专门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业的投资公司,从拿地开始就意味着投资项目启动。在实践操作中,房地产开发商主要通过自有资金、预收帐款(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

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主体,同样对房地产金融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2004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的比重在55%以上。而业内人士更指出,这个比例实际可能达到70%以上。

这一阶段的特点:房地产金融市场比较封闭,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唯一一个承担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资金提供者,在政策市的良好的大背景下,获得高额利润回报;银行作为房地产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息收入;个人通过在股票市场买卖开发商股票获得收益。

二、第二阶段:机构投资者通过房地产信托和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金融主要存在于增量市场,机构投资者通过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介入存量市场半成熟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这一阶段,房地产信托和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允许发行,并得到很快的发展。

房地产信托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类:一是美国式的房地产信托,主要采用资金信托的方式。二是日本式的房地产信托,主要采用不动产信托的方式。三是台湾式的房地产信托,兼采资金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的方式。台湾《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第4条第3项和第4项分别规定了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信托的定义。

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业的集合投资,所获利润在扣除各项费用和税金后向受益凭证持有者发放。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所产生的证券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资产池在法律上表现为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实践过程中,SPV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特设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简称SPC)和特设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简称SPT)。即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允许介入房地产的所有环节,介入房地产的增量市场,即对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股权融资或者对其提供开发贷款;介入房地产的存量市场,即购买和持有存量房地产,获得其稳定的租金收益和未来的增长收益。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在市场上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参股方式参与房地产开发,或收购持有商业房产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

这一阶段的特点:房地产金融市场开始开放,机构投资者和拥有一定财富个人的资金通过房地产信托和房地产投资基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息收入(委托贷款方式)和比较可观的房地产开发利润(参股方式)。

三、第三阶段:广大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基金和资产证券化进入房地产市场成熟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公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和房地产证券化允许发行,绝大多数的存量商业房产被房地产投资基金所持有。

由于私募基金仅接受那些集团投资者或富有的个人,公募基金主要针对不确定的账户投资者,因而私募基金的初始门槛较高,对委托的资产规模有较高的要求。而公募基金监管机构实行严格的审批或核准制,因为这涉及到众多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可严格限定其不可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领域,主要投资于存量房产和房地产证券;私募基金则可允许其投资于房地产的所有领域,在承担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同时获得比较可观的利润回报。

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笔者都建议采用封闭式。由于房地产自身的特点,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变现能力较差;房地产频繁买卖又容易造成投机,甚至会造成泡沫。因此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资金供给的稳定性,笔者认为房地产投资基金宜采用封闭式,年限最好为15―20年。

房地产证券化是指以债券形式表现的证券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房地产项目债券,主要针对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标的,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二是派生出来的债券,主要是以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它是指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进行包装组合,将一定数量的,在贷款期限、利率、抵押范围类型等方面具备共性的抵押贷款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包括抵押债券及由抵押贷款支持、担保的各种证券。这方面的研究很多,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

四、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几点思考

我国目前房地产金融尚处在第二阶段,房地产信托大量发行,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其发展;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形式出现,纯粹以基金命名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尚未成立。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措施来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发展。

1.规范并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发展

发展股权类、产权类房地产信托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取消了信托公司不能采取贷款、租赁方式开展业务的限制,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可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也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和财务顾问。应该说,信托业的春天已经来临。

采用准房地产投资基金进行运作。信托公司大部分缺乏对房地产的专业运营和管理经验,因此在现阶段可以采用外部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来管理。在整个架构中信托公司在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中将作为受托人,并对投资人的利益提供保障。从而为发展契约型的房地产投资积累一定的经验。

完善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法规,使得房地产信托有法可依,走向有序发展的道路。监管部门更多的工作是要考虑如何完善制度设计,填补漏洞,从而有效引导市场发展方向。

2.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房地产金融创新,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首要的是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框架。所有已经和正在筹划REITs发展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将立法作为发展REITs的首要条件。比如新加坡、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都是在原有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备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研究制定专项法律。有的在REITs法律制定公布以后好几年才正式批准发行相关产品上市。

公司型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建立和实施一套机制来保护投资者,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能够按照基金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从而实现利益相容,使基金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成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契约型房地产投资基金则难以提供这方面的保证。因此,在目前公司型基金在全球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采用。但在公司型投资基金显然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律体系下是行不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却早已在2001年10月1日施行,显然,采用信托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模式在我国更具有操作依据和现实意义。

3.鼓励并加快私募产业基金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允许其投资房地产业的所有领域,包括以参股方式或贷款方式介入房地产开发领域,承担较高的风险获取较高的利润。为了避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对于投资于房地产增量市场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可限制其任何形式的贷款。

建议或鼓励私募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使得有限合伙制度成为可能。有限合伙制是国外投资基金普遍采用的方式。有限合伙制一般由一个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主要以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众所周知美国REITs之所以发展迅速,主要得益于其优惠的税收政策,REITs满足规定条件就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而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却无从体现。因此,我国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来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

作者单位:台玉红,上海理工大学;朱鹏宇,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泾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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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化的推行以来,我国房地产已经发展了15年。房地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投资性房地产也成为房地产业重要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现,逐步发展,也伴随了不断完善投资房地产会计的处理。本文分析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不足与完善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成为全国乃至全球投资收益率最高,风险最小的行业。这些年来,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为了获取利润都纷纷投入房地产业。会计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方式,企业一味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固定资产处理按照历史成本入账或者是分期计提折旧方法的会计计量和处置。期限较长的投资性房地产无法实现其短期的市场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中,我们需要寻找存在的问题。就当前看,投资性房地产在我国的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去修改相关的政策以完善制度。

1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的核算

1.1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的核算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过程中,第一步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化成本进行准确有效的计量,其次在进行合理的核算建筑物出租日期和土地使用日期。常的工程中,核算部门对投资性的房地产总资产核算。分别对投资房地产企业中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分别进行分类和核算。并对房地产的项目投资预算,以提高投资性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

1.2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核算

后续的会计工作中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记账、算账、报账。房地产的维护、装修、设施建设、管理等财务费用的计量要严格按照相关的会计计量法则对房地产进行日常计量,使其达到科学性、有效性,促进计量的价值体现。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通过设置账簿、填制凭证和特定的记账方式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进行的综合、不间断财务计量的反映以及风险的监督,形成的测控指标,为投资者提供可靠信息,考核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2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中存在不足点

2.1 公允计量问题

有效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产进行投资的基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如果采用是公允价值核算模式进行的评估,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就会增加或减少企业利润的总额。但是虚拟的资产在企业的实际运营中并未起到效果,只有在出售是才能体现。一旦房价出现大幅度的波动时,就会给房地产投资企业造成严重错觉,并引发过度投机或者恐慌。同时,公允价值核算模式给了企业提供了控制利润,偷税漏税的空子,影响到财务报表科学性和准确性,难以对企业的盈利空间作出准确判断。

在我国会计的准则中,不许将固定资产的盈亏同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一起核算。企业的实际计量同会计准则出现不一致性,就会造成在实际的财务处理中的误差,就会降低信息的准确性。

2.2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计量转换误差点

当投资性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时,需要对房地产进行重分类。

自用的房地产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只是资产的用途变化,而资产根本性能变化,随意的改变房地产原有账面价值是不合理的。如表1,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会导致资产价值得到不真实的估量。

3 完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中的建议

3.1 出台相关投资性房地产公允计量的建议

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以公允价值方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当其价值发生波动时,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与账面价值差额进行计量。这样就不会出现单一的信息缺失,可以有效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长期的评估,使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更加真实。

3.2 出台计量方式转变问题的建议

在转换核算中,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时计量方式也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成本价值计量,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作为房屋计量的基础,而公允所产生的价值与原账面值差计入当期盈利或者亏损。

4 小结

投资性房地产的讨论成为学术界话题,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深刻反思,同时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房价的过快上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方式计量尚有不足之处,但是这种方式是它的补充。这就需要会计准则制定人员进行更多思考,实践和改进,深入分析关联准则的有效性,真正实现准则合理运行。

【参考文献】

[1]曹万选.“投资性房地”的会计核算及应注意的问题[J].社科纵横,2008

[2]赵素存.浅析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方法[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30

[3]李燕.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及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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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投资信托概念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方式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房地产信托可满足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为房地产企业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并且,依托房地产信托,投资者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投资房地产领域,增加了新的投资渠道。所以,开展房地产信托,可以形成房地产业信托业和投资者多赢的局面。

1、房地产投资信托种类

根据资金投向的不同,REITS(房地产信托)可分为三类:

权益型(Equity REITS)

权益型REITS直接投资并拥有房地产,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属下房地产的经营收入。收益型REIT的投资组合视其经营战略的差异有很大不同,但通常主要持有购物中心、公寓、办公楼、仓库等收益型房地产。投资者的收益不仅来源于租金收入,还来源于房地产的增值收益。

抵押型(Mortgage REITS)

主要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各种抵押贷款,收入主要来源于发放抵押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和

抵押贷款利息,以及通过发放参与型抵押贷款所获抵押房地产的部分租金和增值收

益。混合型(Hybrid REITS)

此类REITS不仅进行房地产权益投资,还可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

另外,REITS 还有很多其他分类方法。

2、房地产投资信托特征

特征一:R E I T S 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房地产

以此区别于投资股票、外汇、期货的其他投资基金。

特征二:R E I T S 是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的结合

其他的投资基金一般需要投资者支付货币资金来交换受益凭证;而REIT除了接受货币资金外,

还接受房地产。

特征三:R E I T S 持有者只享有收益权和知情权

普通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选择管理者和参与重大决策;而REIT的投资者没有这些权利,投资者如对REIT 的管理者不满,只能“用脚投票”,即在市场上卖出或要求REIT 发起人赎回其发行的资产收益凭证。

特征四:REITS 价格形成依赖于其所拥有房地产的基础价值

普通股价格更多地依靠其现时和预期的收入,与每股的账面价值关联程度不大;而REITS价格形成更多依赖于其所拥有房地产的基础价值。

3、办理房地产信托企业资质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时,涉及的不动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条件一: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

条件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条件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条件四:具备足够的人力、组织及技术资源,其中至少有2人在房地产投资管理方面具备5 年

以上可追溯的记录;

条件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房地产信托融资操作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的REITS 通常是以基金的形式出现的,在成立阶段,其主要运作流程为:

(1 )评估资金

基金发起人为满足自身需求,进行REITS 基金募集的筹划,主要工作包括:预估所需资金数量,确认选择REITS 基金为筹资工具,并考虑投资标的收益性能否达到必要的回报率等。

(2 )接洽承销商

发起人与承销商讨论投资与募集事宜,包括投资细节、募款细节和承销方式等工作。

(3)接洽律师及会计师

与有资格的律师及会计师讨论基金申请发行的相关法律、会计问题,选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为成立全过程服务,并拟订申请文件,此时投资计划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分析基本确定。

(4 )接洽不动产顾问公司

若基金未来的经营管理由房地产顾问公司担任,则需要洽定对象并签定REITs管理顾问契约,

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5) 申请募集

当所有文件备齐后即可以向SEC申请募集,在申请成功后,要决定保管机构并签定REITs契约。REITS成立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便进入正式运作阶段。该类证券一般需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必须按成立阶段所定协议实施投资计划,保管机构则依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指示,进行业务操作,执行房地产买卖、佣金收付及租金与相关商业投资的收支等事

宜。投资者通过券商购买REITS 证券,投资收益则从保管机构处获得。

2、日本模式

日本信托运作流程为:

步骤一:房地产公司将土地、建筑物分售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纳土地、建筑物的价款给房

地产公司;

步骤二:投资者将房地产产权信托给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步骤三:信托公司将房地产全部租赁给房地产公司,同时向该公司收取租赁费;

步骤四:房地产公司也可以将房地产转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赁费;

步骤五: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发放红利;

步骤六:信托公司也可以将该房地产在市场上销售,从购买者身上获取价款,再按比例分配

给投资者。

3、香港模式

2005 年6 月16 日,香港证监

会经修订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撤消了香港房地 产信托投资基金(即REITS)投资海外物业的限制,允许房地产基金投资世界各地房地产项目,实际

上就是允许内地或海外房地产商将其在内地的商业地产项目以REITS 形式到香港上市。同时将

REITS 的最高负债比例由总资产的35%提升至45%,排除了香港相对其它亚洲国家作为REITS 中

心的弱势。消除地域限制及提升负债比例,为国际房地产投资机构在香港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提供了机遇,也为中国房地产商提供了集资及套现的渠道。

(1 )香港税制

从总体上看,目前HK-REITS 以信托作为载体,不设区域限制,最低持有年限为2 年,对股份

持有的限制同挂牌,房地产投资比例至少需占资产净值的90%,分红比例至少需占税后收入的90%,

最高负债率限制在总资产的45%不享受特定税收优惠,但在香港税制下分红及资本增值部分免税

(2)香港REITS 运作模式

(3)香港R E I T S 开放为内地房地产市场带来的机会优势

优势一:对于内地房地产商而言,REIT 是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REITS 的出现可使其从目前单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拓展为长期投资模式,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和REITS 管理费。

优势二:REITS为内地房产商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业主及开发商可以REITS的形式重组其房产物业,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及增强资金的流动性。

优势三:REITS 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很低,拥有资金成本较低的优势。

优势四:HK-REITS 的上市为内地房地产商提供了面向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契机。

优势五:REITS是一种长期投资模式,非处置不良资产或劣质资产的变现捷径,它的出现有利于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成分,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优势六:香港发行REITS的经验可供内地借鉴,对内地房地产商来说影响深远,将有利于促进内地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4、内地房地产信托运作模式

(1 )传统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① 操作流程

第一步,房地产公司就项目融资与信托投资公司达成一致;

第二步,就信托产品的设计与发行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步,面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信托凭证;

第四步,信托公司将发行信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以信用贷款的方式投入至房产项目;

第五步,信托公司回收资金。

② 优点

管理比较简单,收益比较稳定。

③存在问题

由于信托公司对信用贷款本身有较大的风险,而总体上看信托公司对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能力还不如银行,因此,信托公司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并将严格对项目的基本素质的要求。

(2 )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

这种方式是信托公司在集合资金后,以增资的方式,向房地产企业注资,持有房地产企业部分股权,房地产企业承诺两年后以溢价方式将股权回购,这种方式实质是阶段性股权融资的方式。这种方式发挥了信托的特色,是银行所不能做的(因为银行不能进行实业投资)。在这方面最早做的是重庆国投,例如其所运作的世纪星城项目。

①操作流程

第一步,信托投资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从资金持有人处获得资金。

第二步,信托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注入资金。

第三步,信托投资公司获得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但该等股权的性质类似于优先股,即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人事安排等没有决定权(可能具有建议权、知情权、否决权等其他有限的权利)。第四步,信托投资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委托原有的股东管理,同时,与原股东或关联方(最好是关联方)签署股权回购协议。为了确保购协议的履行,双方可能需要有一些担保条件(例如,重庆国投的世纪星城项目是使用开发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作质押;杭州工商信托所运作的浙江水泥项目,是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五步,房地产公司运营开发项目,获得现金流。

第六步,关联方(或原股东)从房地产公司处获得相应的资金,回购股权,信托融资过程结束。

②模式优点

能够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促使房地产企业达到银行融资的条件。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类似于优先股的概念,只要求在阶段时间内取得一个合理回报,并不要求与开发商分享最终利润的成果,这样既满足了充实开发商股本金的要求,开发商也没有丧失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三、房地产信托优势分析

1、REITS 自身优势

(1 )具有流通性与变现性

由于房地产本身的特性,导致交易过程需要借助中介机构,不但费力,且转移手续繁杂,变现性差,从而使得投资者具有极高的流动性风险。REITS是以证券化方式来体现房地产的价值,证券在发行后可以在次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集中市场上或店头市场上买卖证券,有助于资金的流通,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传统房地产不易脱手的顾虑。

(2) 专业化经营

由于REITS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分离,通过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可以使房地产营运绩效大幅度提高,直接影响REITS 证券价格的上涨,使投资者可以分享房地产专业投资的成果。

(3) 资本积累

REITS是以受益凭证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再以直接经营或间接融资方式投资于房地产市场,有效地结合了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通过这两个市场的结合,有助于房地产商在大规模房地产开发中的资金取得,加速资本积累,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4) 投资风险分散

由于房地产投资往往需要庞大资金的投入,个别投资人无法同时进行多项房地产开发计划,造成风险的过度集中。REITS是以收益凭证方式募集大众资金,从事多样化的投资,除可通过不同的房地产种类、区位、经营方式等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外,也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政府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

(5) 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机能

由于REITS的投资组合、投资期间、受益来源与分配等事项,均受到相关法规的严格限制,其目的在于预防房地产短线交易的投机行为,使资金的投入

能促进房地产的有效利用。另外,通过REITS的方式来对大型公共建设计划进行融资,既可顺利推动建设,也可使投资大众分享公共建设投资成果,且经由REITS在集中市场或店头市场挂牌上市,可以达到以有效率的证券市场来监督无效率的公共部门的效果,最终能使整个市场机能得以充分发挥,增加社会福利。 2、商业地产开发REITS 融资优势

通过REITS 方式融资,对商业地产开发商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优势:

(1) 可用以融资的物业范围宽广

任何可以产生稳定收益的房地产均可采用REITS融资。包括商业零售业、住宅公寓、酒店、写

字楼、工业厂房等。

(2) 可融资金额巨大,资金来源丰富

例如华银控股目前操作的REITS,单个物业可融资金额从3亿元起,根据物业实际价值,多多益善。而海外REITs 市场的投资人主要是当地机构投资者、国际机构投资者、私人银行和个人投资者。

(3) 风险分散

将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分散到国际投资者中,符合政府政策。

(4) 融资总额相对较高

一般情况下,采用REITS方式融资总额能够超过物业抵押贷款金额,交易价接近资产价值。在银行抵押贷款、金融租赁等融资模式下,商业物业业主一般仅能获得相当于物业价值60%~70%的资金。REITS 则是根据市场标准综合物业整体考虑,对物业进行整体定价,吸引投资。

(5) 融资方式灵活

对于总价超过3亿美元的大型连锁商业物业,比如,华银控股可以协助业主,以业主为发起人将其资产在境外上市。对于规模较小的物业,华银投资可以集合多家物业打成一个资产包在境外运作上市。

(6) 可选择长期获益

物业业主也可以自持一部分基金单位,与其他投资人一起从物业租金等收益中获得长期股息收益。此外,控制REITS 管理者的发起人还可以从中获得管理费收入。

(7) 节税

REITS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节税优势。

(8) 提高企业知名度

采用REITS 融资,可以帮助房地产开发商在国际上建立声誉,扩大行业内和国际上的影响。

(9) 有助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

由于上市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求信息公开,管理规范,通过REITS运作可以带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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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核算

一、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的差异

(一)本质特征不同

1.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特有的(其中,出租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等);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来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3)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

2.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之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从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来看,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活动;(2)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二)持有目的不同

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在物质形态上是相同的,但企业持有它们的主要目的不同。

1.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不含投资性房地产)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是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2.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

(三)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为了更好地满足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可对固定资产进行综合分类,将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经营用、非生产经营用、未使用、不需用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三类。

(四)科目设置不同

1.固定资产核算使用的会计账户主要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三个账户,用来核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情况。

2.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情况下,除了一级账户设置“投资性房地产”账户外,还要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等账户。当然,投资性房地产若为土地使用权则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账户核算摊销额。特别是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则要在一级账户“投资性房地产”账户下设“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并计入当期损益。

(五)核算方法不同

1.固定资产只能采用成本模式核算。

2.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核算模式,即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核算;企业通常对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多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且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下转20页)

(上接12页)

二、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的联系

(一)确认的方式条件基本相同

1.固定资产必须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也必须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不论是确认固定资产,还是确认投资性房地产,二者均要求在符合资产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初始计量成本范围基本相同

1.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企业为构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及相关税费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费用,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等。

2.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

(三)出租核算方式方法基本相同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租金核算方式方法相同,即二者出租时,均将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摊销的成本均通过折旧的形式核算,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另一方面是摊销方式相同:二者摊销均采用直线法摊销,即按照资产平均使用年限分期等额摊销。

(四)二者存在一定转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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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房地产投资的形式

房地产投资包含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投资包括开发投资和房地产置业投资,这两个方面从狭义地角度考虑就是房屋销售方与买方各自的投资。间接投资包括房地产企业股票投资、房地产企业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以及住房抵押支持证券的购买等投资方式。本文主要分析的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是间接投资当中较为新型的一种投资方式,也是扩大房地产融资渠道的途径之一。

1.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含义

所谓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指的是以收益凭证的发行为汇集资金的主要方式,并通过专门的投资机构或信托公司将投资的综合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投资方式。这是一种非公司组织的投资方式,其收益股份的组成也是可以转换的,是一种封闭性的投资基金。其英文缩写是REITs。这一投资方式在国外兴起较早,在我国仍处于发展不够成熟的阶段。

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风险类型

2.1 客观风险(系统性风险)

2.1.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的是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政策变动而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涉及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收益状况的国家政策主要分为三类。首先最为直接的是国家政策对于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的相关条例的制定。如果国家政策对房地产投资资金进行较为紧缩性的管理,则有可能导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减少。其次是国家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影响。如果国家政策对于房地产的开发采取限制性政策,则有可能导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减少。除此之外还有国家政策对于房屋价格的调整,房屋的价格决定房地产企业的盈利情况,也就对信托基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影响。

2.1.2 法律风险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的是在进行房地产信托基金投资的过程中,由于房地产信托基金的管理是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的资金的统计和支配,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鲜少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在我国的法律当中,目前只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条例对信托机构进行管理,而没有较为具体的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的相关条例,保障呈现出不够完善的状态。但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成熟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立法的完善这一风险会逐渐趋于减小。

2.1.3 金融风险

金融状况的好坏对于各个经济领域都有着较大的影响。房地产投资作为一种投资量巨大的投资方式,受到金融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都会受到金融状况较大的影响。例如,在国家的金融状态趋向于紧张的时候,人们的购买力降低,这种情况将会形成房屋销售的重大瓶颈。这就会导致房地产商的房屋收益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总体收益状况来说都会受到极大的打压,从而影响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者的收益情况,产生投资风险。

2.2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

2.2.1 项目风险

在房地产项目筹建的前期,都会涉及到一些问题,例如土地及贷款等方面的问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虽然是房地产融合资产的重要方式,但一个房地产项目的筹建资金只靠一种方式进行融资是不够的。因此,其他融资渠道或者是因为国家土地政策的改变对房地产项目的筹备和推进所起到的影响,都有可能成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基金不稳定的情况,项目的不稳定性甚至会影响投资收益或直接导致出现亏损。

2.2.2 经营和管理风险

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在项目的筹建方面付出很大的艰辛和努力,而且在房地产建设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对于整个建设工程的经营和管理也是影响房地产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房屋建设经营过程中,有可能由于施工过程的管理不当而导致房屋建设工程的成本过高或者是出现一系列的房屋质量问题,这些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房屋销售的因素都会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产生较为直接的影响。除此之外,市场信息的不断变动也是造成房产商经营过程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导致房屋的滞销,从而影响收益。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当以及市场的不稳定性是导致信托基金产生风险的重要因素。

2.2.3 流动性风险

所谓的流动性风险就是指在投资过程中,由于投资产品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不强而导致的一种风险现象。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土地、房屋等固定事物的投资方面。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时候,由于房屋及房屋所处的土地均属于不可移动和流动的投资物体,属于一种固态资产形式。由于这种投资形式的限制,如果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困损,无力偿还投资的本金的时候,投资方无法变现信托基金,则有可能导致此处所提及的流动性风险。

3 风险防范的方式

3.1 信托公司加强内部的管理和控制

信托公司指的是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融入过程中起到将信托基金进行管理、统计并负责将收益下放给投资人的一种专门的投资机构。前文提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保障是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入的时候对信托机构安全性的保护。使信托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投资者的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和分配。当然,这一过程的完成除了需要靠法律规制之外,还需要信托公司对自身的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培训和训练,使其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做到遵法守法。除此之外还应当完善信托公司内部的监督控制管理机制,对每个员工的工作态度进行监督,对投资基金进行谨慎妥善的处理。

3.2 建立完善的风险规避机制

风险规避机制的建立主要也是针对信托公司进行风险防范提出的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之前,虽然部分风险是不可预计的,但是同样也存在许多风险是可以预计的。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对融资的房地产企业以往的房地产建设经营状况以及企业本身的资金状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以对经营风险进行一定的评估,然后再进行投资。除此之外,信托公司也应当对市场等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因素进行相应的了解,以通过这种方式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估计,并针对这些潜在风险建立相应的较为完善的风险规避机制。

3.3 分散进行多样化组合投资

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其投资方式往往是针对单一的投资项目而进行的投资方式。此类投资方法虽然可以更加直观方便地了解到所投资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情况及相关的经营情况,但企业可能由于在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经营的过程中方法不当而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因此,在投资者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多个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来分散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3.4 增加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前文提到由于房屋和土地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导致其在投资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较大。因此为了解决这一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可以在进行信托基金管理的时候对基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以此来增强信托公司所信托产品的流通性。除此之外,风险一旦发生,则具有不可逆转的特点。因此,信托公司还应当积极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投资人进行质押或担保服务,从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人亏损的风险。

3.5 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设计

上文提到将投资渠道多元化是进行风险承担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实际上在房地产投资的过程中,如果整个项目产生亏损,承担亏损的并不只是投资者个人,而是由房地产企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等多方面的相关单位对风险进行共同承担。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方所承担的责任及各自经济实力的差距,因此在进行风险分担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设计方案,尽量使其趋于各自的承受能力范围。

3.6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合理的管理

要想减小投资方在进行房地产投资过程中所需要面临和承担的风险,除了需要投资方及信托公司进行相应的风险预测及防范之外,房地产企业对于房地产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以及对于整个销售进程的推进都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实现房地产企业对房屋建设进程合理地经营和管理,也是控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

3.7 政府机关合理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规则

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方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国家政府机关也应当从投资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规则,并通过这种规则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当中信托基金所占的比重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定,使个人投资者受到的影响和面临的风险不至于太大。除此之外,在规则制定的借鉴方面,应当选取与我国经济类型及国情相似的国家进行借鉴,而不应当过度借鉴美英等与我国经济具有较大差异的国家。

篇12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2

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住宅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不再作为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从而演变成炙手可热的产业。房地产本身具有的经济特性,往往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投资的特性。众所周知,一个简单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时间可长可短,长可达数年或数十年;房地产投资额也很难确定,高可达数千万或者以亿计。由此可见,其风险性不容小觑。

一、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仅仅是房地产行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主要涉及三个常见事项,即外购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投资性房地产和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模式及公允价值模式下,其实际成本的确认是一样的,包括购买的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不同之处是,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是“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模式下,其实际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在公允价值模式下,若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该房地产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该以成本计量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待其完工后或者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再以公允价值计量。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实质上是由于房地产的用途及目的的改变而对其重新定位和分类。这里着重强调的是房地产的用途改变,而非改变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模式,在日常生活中,转换日通常为租赁期开始的那一天。

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后续计量中采用的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对于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的差异。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需要按期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者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和摊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是针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法的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有区别的是,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的方法,这就是区别于普通固定资产的具有投资性的房地产。若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处理中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的话,不仅可以免去成本模式中的计提折旧及摊销,降低成本费用,而且在房地产行业持续飞速发展的今日,其每年的增值额持续为正值,总体而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造成企业的当年净利润明显上涨。但其实,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也有其弊端的。利润虽然是上去的,但其波动性较大,会随着时间而愈发波动,企业在核算税负方面难度也是增加的,而且,对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一经转换,不得更改,这就导致了企业不能在一定范围内操作利润。尽管有利有弊,权衡之下,毕竟还是利大于弊,公允价值模式还是逐渐被人所采用。只是在新法规中,我们也了解到转换也不是很容易的。

4.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

首先在满足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之后,将其后续支出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当中。例如,企业为了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往往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装潢、改建等等,使其更加美观和坚固,而这些通过装修而改善房屋的实用和美观所付出的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该将其资本化。对于企业再开发而进行扩建和装潢的且将来仍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在再开发期间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再开发期间将不对其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5.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一旦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其处置过程中也根据其采用模式的不同而不同。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下,都是先确认收入,计提成本,按照其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结转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在成本模式下,按照其已经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按照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如果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一并结转。

二、投资性房地会计处理中涉及的国家政策性问题

1.会计政策

投资性房地产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有些会计处理方面,会涉及到国家政策性问题。因此,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中所涉及到的会计政策的不同,相关地,其所导致的会计后果和经济后果也会不同。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将转换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的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已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转换为成本模式。

2.会计政策变更

在新法则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进行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都由原来的历史成本计价改为公允价值计价。

(1)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补价)。通常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可认为是少量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或者将要以固定或者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因此,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等。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发生的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债务人无法或没有能力按照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当然,债务重组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让步环节,债权人的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债务重组最为主要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其中,以资产清偿债务又有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商品产品、股票以及债券之类等等)的方式。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并不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交易合并,排除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的其他的企业合并,主要强调的是企业与第三方的交易。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意味着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发生改变,这种改变一般都表现为同时增加。企业合并可以通过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方式。其中,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相关地,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以及现金等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并且,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三、会计处理

在投资性房地产满足条件下,可以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即其持有性质的改变。对于其计量模式的转换,应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最重要的是,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成本价值模式。

首先,应将以前年度计提的折旧和摊销予以冲销,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初始价值,并且要对其期初留存收益进行调整。其相关的会计分录为,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计入借方,贷方则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其次,按照变更日当年年初的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进行调整。其有关会计分录为,借记或者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借记或者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最后,将投资性房地产变更日当年的年初公允价值调整为变更日的公允价值。其相关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或者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者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性房地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亮点。国家为了加强此方面的建设,不断地提高法则的实用性,使其更加贴近生活。尽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误区,但是我们将不断对其进行研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为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助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2013.

篇13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做出了规定,并在该准则中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本文主要是介绍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许多单位有了一些闲置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随着这几年房地产行业的繁荣,这些单位把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房地产,用于出租或准备待高价时卖出,以获取较高收益。这种房地产,既不同于企业的自用房地产,又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是具有为增值而投资性质的资产,称之为投资性房地产。在以前的会计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没有作为单独的一项资产反映,而是与企业自用房地产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核算,那么实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后就必须把这类资产单独反映。为了规范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以下仅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1.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作为一个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该程序使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入账簿和财务报表,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的信息。确认需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哪些经济事项及其影响需要进行确认,即确认标准问题,FASB No.5为此提出了四条基本确认标准:可计量性(即具有一个相关的计量属性,足以充分可靠地予以计量)、可定义性(即项目要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可靠性(即信息是反映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相关性(即有关信息在用户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何时进行确认,即确认时间的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第一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3.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应注意的问题

(1)自用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和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其价值会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企业持有但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

1.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其成本计量,交易费用应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购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和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借方记“投资性房地产”,贷方记相关科目。对企业原来已记人“固定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记人“无形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比照房地产用途改变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方法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视为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应当将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反之,应当计人当期费用。

2.投资性房地产的日常核算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可能会允许企业选用“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进行计量,因此,日常核算分为两种:

(1)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每个会计期末,应把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进行对比,如两者相等,则不做账务处理;如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成本模式计量。当取得租金收入时,借方记“银行存款”等,贷方记“其他业务收入”;按当期应计提的折旧或应摊销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如是固定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如是无形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3)房地产的转换。当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成本模式下,按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借记“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停止自用,拟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相应地由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做与以上相反的分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存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相应地由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按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时,借记“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3.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或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清理时,成本模式下: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公允模式下: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货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择分析

3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所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就是说,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

3号准则还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必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从而减少了企业当期费用,相应增加了利润。此外,近年来房地产总体大幅增值,采用公允价值可以增加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重估增值收益虽无实际的现金流入,但亦构成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能对财务报表产生有利的影响。但是目前国内大部分的房地产公司并未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而仍决定采用成本模式。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如下:

(1) 采用公允价值条件严格。3号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类似或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由此可见3号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规定是比较严格的。

(2)采用公允价值加大利润波动幅度。公允价值模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只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会加大企业利润波动,增大经营成果的不稳定性。

(3)采用公允价值加剧净利润与现金流背离程度。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引入,是财务报告目标从偏重经营责任观到偏重决策有用观的转变,在这种财务报告目标下,会存在净利润与现金流相互背离的情况。在资产负债日,当投资性房地产发生重估升值之后,企业将这部分增加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当期利润总额。但在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前,是没有相应现金流入的,这无疑加大了企业利润分配的难度。

四、全文小结

现阶段,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已备受一些企业的青睐,在目前西方国家的企业中,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已是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近年来,这种投资行为也逐渐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流行,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如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却是会计准则需要规范的一个新的领域。

参考文献:

[1] 陈秋金.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商业研究.2002.3.

篇14

内容摘要: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但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传统融资渠道缩紧,资金需求方面存在缺口,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成为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运用现代金融理论对房地产投资基金这一全新融资方式的概念做了界定,通过比较了国内外的房地产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认为可借鉴西方先进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现实意义及对策。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公司型

我国在经历了一系列土地、贷款政策变动后,传统金融渠道紧缩,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普遍吃紧,前期资金运作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寻求新的融资渠道成为房地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房地产投资基金作为一项有效的间接金融工具对目前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是条好出路。

房地产投资基金概述

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以发行受益债券或股票形式汇集相当数量且有共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由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投资机构进行分散的投资组合,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以房地产业为投资对象,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或基金份额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交由房地产业投资专家进行专业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房地产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

由于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等原因,使房地产开发、投资所需资金巨大,普通投资者难以承付。因此需要建立房地产基金,由专业的房地产运作机构发起,将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利用这种专业的运作模式,不但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回报,还可以有效的回避风险。

国内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比较分析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由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机构负责对外发行受益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委托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投资标的开发、管理及未来的出售,所获利润由受益凭证持有人分享。其中,信托机构、房地产公司、投资者是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三大主体。

在美国,房地产投资基金一般采用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在资金的募集方面,一般采用的是私募的方式,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在形式上,由于基金投资的资产流动性有限,应采用封闭式,即规定在基金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赎回。

日本信托式房地产的发展。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1923年,日本颁布了《信托法》、《信托业发》,这两个法律使日本信托业步入了新时期。日本以金钱信托为主,不动产信托虽然比重不大,但发展最快。日本的房地产信托是指土地及地面固定物的信托,它是以管理和出卖土地、房屋为目的的信托。日本信托式房地产证券化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作为委托人的业主可以不放弃土地所有权,而且不必直接准备工程费用就能达到有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并以信托分红的形式得到长期而稳定的收益。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以精瑞基金、伟业资产、欧尚信托等为主,参照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权益型融资模式,采用投资公司形式设立并对其资产进行房地产股权组合投资。由于缺少产业基金法律规范和保障,多采用承受风险能力较强的私幕形式,最终以股权溢价回购方式实现投资者资金的增值。另一种是北国投、重庆国投、中煤信托广泛采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其运作上有“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资金管理办法,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约束,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中的“过桥”贷款和制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由于投资中趋于对抗风险能力的考虑,对资金起点要求较高,期限多在1-3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意义

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解决房地产资金供给问题。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加之目前政策限制了部分银行信贷,国内金融体制造成了融资困难。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获得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拓宽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银行金融风险并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

整合提升房地产行业,促进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机制能促成房地产投资的理性化发展,只有那些运作规范、市场前景好的房地产项目才能得到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支持,因此,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在客观上促进了房地产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满足大众资本的投资需求。我国金融市场中,社会大众资本因为投资渠道狭窄而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而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和专业性等特点,使大众投资者难以直接进入。房地产投资基金这类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为社会大众资本的介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障碍

现行政策法规的障碍。自从《投资基金法》将非证券化的投资基金内容从中剔除后,变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此外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给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系统发起带来了不确定性。同时还要面对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通道、投入和产出的方式、时间标准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和法规的配套支持。

专业人才匮乏。由于房地产业发展中涉及规划、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评估、经纪等众多的专业性和对区域性知识领域,而我国在这些专业复合型人才缺乏。市场上的人才欠缺增加了房地产业投资中的风险,限制了房地产资金链的扩展和投资基金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创新。

投资者的自身缺陷。尽管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外囤积了大量场外资金,但投资者却不敢贸然进入房地产市场。我国房地产行业会计制度的严重不透明和信息披露的严重不对称,还有短期收益模式以及严重依赖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方式和高负债率,都使房地产业在与基金尤其是海外基金这一高度化和专业化的创新金融方式接轨方面缺乏系统性的准备和接口。

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对策

健全与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有关法规体系。目前,国内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国民经济多个领域,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法规或产业投资基金法规,对房地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司设立、融资规模、财务审核、资产运作、税收机制、监管法则等方面做出细化法律规定,使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有法可依。

改革基金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我国为了降低投资基金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中规定“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还特别规定“禁止将基金资产进行房产投资”。但从长远看,这些规定限制较多,必然会束缚基金的发展,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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