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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和艺术的关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文学和艺术的关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文学和艺术的关系

篇1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主体 相关权利人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有别于其他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并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司法机关以及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将其他相关权利人视为著作权主体。为了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必要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等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一、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明确的作者,这显然有别于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一般作品,加之法律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确切的规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而学界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为其著作权主体。①而所谓传承人则是这个来源群中的一份子,并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下去的人。可以说传承人是师从于前人,传艺于后人的这样一个关键性人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而言,传承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一代代传承人的继承与发扬,也没有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因而有的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就是其主体。

诚然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传承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因此将传承人视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是不正确的。根据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创造性的活动才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根源,换句话说,作品的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才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是他的来源群,来源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根据自己的文化习惯、艺术情操创作出来具有本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该民间文学艺术理所应当归属于它的来源群,并为该来源群所有成员共同所有。而传承人的传承行为并不是创作行为,因而传承人不具备著作权法中可以获得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传承人在自己的传承过程中,可能会添加了一些属于自己独创的艺术元素,那么传承人可以获得该部分的著作权,但是并不等于传承人取得整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当然,我们明确传承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并不意味着我们不保护传承人的权利。由于传承人的特殊作用与贡献,我们也应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对于传承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邻接权加以妥善保护。

二、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采风人的关系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中华大地上星罗棋布着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等着我们去发掘、保护,这是我们的先民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现实中,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处于老少边穷地区,远离城市的喧嚣,远离人们的视野,不易被人们发现,也更不易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而采风人作为来源群成员以外的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采风行为,发掘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使之得到人们的关注,客观上也能起到发掘、保护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没有采风人的采风行为,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仍将不为人所知,所以采风人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

采风人的作用固然十分重要,然而如同前文所述,民间文学艺术是其来源群所创作的,而采风人并没有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中,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与贡献,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采风人并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采风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邻接权加以保护。当然法律也需要制定相关立法对采风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既要鼓励他们的采风行为,将更多更好的民间文学艺术发掘出来,另一方面也要杜绝采风人一些不当的采风行为,避免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不法侵害。

三、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以其独有的特色和魅力,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与好评,而其所蕴藏的丰富艺术题材,也更为很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所改编使用。在这样的商业化使用的背景下,应当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促进我国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让民众看到更多的、更优秀的民族文化。

毋庸置疑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它的来源群;而改编人依据民间文学艺术改编的作品,属于派生作品,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改编人,而原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改编人,原民间文学艺术与改编作品可以说是泾渭分明。需要注意的是,改编人的改编行为,不得歪曲、丑化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得损害该民间文学艺术的形象,也不得侵犯原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的合法权利。

以上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之间关系的简述,通过这样的论述,可以厘清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规范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行为。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精神遗产,它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各方的努力。只有明晰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才能顺利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

注释:

篇2

现今新课程的语文教学,"注入式"的教学方法已经不再受到学生们的欢迎,而合作、讨论、探究式的教学方法正在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如果教师提的问题有启发性,那么学生就乐于思考,乐于回答,对其学习新的知识就会产生一种促进作用,课堂上也就不至于"死水一潭";反之,如果教师提的问题空洞生瘪,或是哗众取宠,让学生作简单的"问答游戏",表面上看起来课堂上举手的人很多,搞得轰轰烈烈,其实是简单化了学生的思维,让学生一味的去文字上找答案,根本谈不上发展学生的智力。对待学生的质疑,只要是有思考价值的问题,无论是教师能回答的,还是不能回答的,都应该积极地引导学生自己释疑。

一、在反复朗读中释疑

"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对于学生提出的似是而非、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让学生在反复朗读课文后,从课文中寻找依据、讨论辨析和自行求解。比如:教学《科利亚的木匣》一课时,我们可以引导学生提出"科利亚怎么会找不到木匣呢? 木匣是被敌人抢走了吗?"的疑问,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则可以让学生自己认真朗读课文、正确理解课文内容以后,便可以得出正确的答案。因此,我们可以组织学生反复朗读课文,特别是要抓住人物的语言和人物的思想,让学生读出语气、从中体会情感;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请学生抓住课文中的词句讲科利亚找木匣过程中的思想变化和最终怎样找到木匣的过程。使学生在反复朗读中自我释疑。

二、在同类比较中释疑

有些问题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必须借鉴相类似的阅读材料,在相互印证、补充中求得全面的理解。引导学生自己得出如下结论:先通读课文——大致了解课文内容——得出各部分结论——最后串连起来成为文章的主要内容。使学生通过阅读比较,掌握课文主要内容的概括方法。

三、在启发引导中释疑

有些问题,涉及到课文中含义比较深刻的词句理解,如果我们能启发引导学生运用以前学过的方法去释疑,就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通过运用多种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释疑,就可以加深学生对课文的理解,激活学生的思路。

篇3

【关键词】初中数学;小组合作学习;有效性;问题

教育构建学认为,班集体是由众多学生个体进行有机结合,同时,各个个体在其中承载着相应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课堂之中的学生个体,所从事的探知、实践、推导等活动,既有着自身的独立自主的个体行为,又有着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合作的群体活动,并且是二者活动形式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当今社会,各领域之间协作度、合作度更高,这就需要人们要具备和保持良好协作、合作技能和素养。就数学学科而言,其课堂教学之中以小组合作学习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活动已经广泛使用。要取得小组合作实效,就必须认清存在问题,找准不足缺陷,才能高效组织,科学推进,实现高效。结合以上的认知和感触,本人现在此简单谈谈对初中数学小组合作学习的有效性及需注意的问题的浅显感知和认知体会。

一、小组合作学习的有效途径

小组合作学习作为学生学习实践的组织形式之一,要取得合作学习的效率最大化,需要紧扣课堂“有效”深刻内涵,构筑小组合作学习“渠道”。

一是构建互补性的学习小组。小组合作学习是为学生个体高效、深入探究、实践服务,是为学生个体共同进步发展服务。由于初中生数学学习能力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决定了小组合作学习必须做好小组人员的构建工作。这就要求初中数学教师要树立整体性发展理念和协调持续发展理念,将小组间平衡性进行有效把握,按照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构建合作学习小组,组织初中生开展学习实践以及协作讨论活动,确保各个初中生在互补性的探知探讨中,实现整体发展和全面进步。

二是设置深度协作的教学环节。小组合作学习要展示其教学功效和显著功能,需要借助于良好的实践载体和丰富的合作时机。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该有意识的提供初中生学生主体开展小组合作学习的时间,提出具有合作探究意义的任务和要求,组织他们进行有的放矢的共同学习、协作探讨等实践活动,以期让初中生个体能够在小组合作学习中得到深入锻炼和深刻锻炼,充分展示合作学习的培养和促进功能。如在“去括号和添括号”教学中,教师充分挖掘初中生能动探究特性,采用组建合作小组探究解析的教学方式,向初中生提出了合作学习探知“去括号和添括号”教学任务。同时,为了保证合作学习方向的正确性,教师向初中生小组合作学习实施前,提出了“通过上面的计算你发现了什么?两种运算有什么区别?”、“看上面两个式子,每个式子左边都有括号,并且括号前面是“+”号,右边没有括号,比较右边相应项的符号的变化,你能归纳出去括号的法则吗?”等合作探究任务和要求,让初中生能够合作学习讨论有目的、有方向,始终在合理活动范围内高效互动协作。

三是提供实时有序的教学指点。教师是整个学科课堂教学的设计者,同时也是整个学教过程的指引者。教师的主导特性、指导功效,决定了教师必须始终围绕教师的教学做文章,必须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做服务。教学实践证明,学生主体只有在自身的努力实践下,在教师的科学有序指点下,才能达到学与教的效果最大化。因此,初中数学教师要实现小组合作学习的“有效”,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发挥自身的主导特性,切实做好学习过程的全程指导和引导,保证初中生小组合作学习活动始终在可控范围内、深入前行,扎实有效。而这与“有效”要求一脉相承,异曲同工。这就要求,初中数学教师在组织小组合作学习进程中,要充分展现自身主导作用,将自己融入到初中生小组合作学习的全过程,深入到学生探究讨论进程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面对出现的不足,实时指点,为他们高效合作、深入探究提供科学指导,精当指点。如教师组织初中生开展“三角形的中位线”小组合作学习时,教师走进学习小组观察指导,针对初中生出现的“错误认识三角形中位线”探析不足,及时予以指点,并明确向初中生指出:“要从两个方面认识:一是中位线与底的位置关系;二是中位线与底的数量关系”。这样,初中生能够实时的掌握和认知自身合作探讨不足,从而及时“回头”,重新规划合作探析路线,推动小组合作实时高效。

二、常见问题和不足

通过以上对有效小组合作学习路径的研究,可以发现,初中数学教师在具体操作和组织进程中,要注意避免以下几种问题或现象的发生: 一是小组合作学习载体的构建不平衡,部分初中数学教师忽视学生个体差异性,组建学习小组时,没有遵循互补要求,将不同学习能力层次的学生主体予以科学编排,错位设置,导致组间学习能力两极分化。二是小组合作学习流于形式,有个别初中数学教师收到形式主义的影响,为合作而合作,设计的合作内容,设置的合作环节,没有针对性和深刻性,初中生在其中参与意义不大,可有可无,影响和削弱了小组合作功效。 三是缺少情感培养,小组合作学习需要学生主体的深度参与和积极协作。有少部分教师忽视情感的激励作用,强行要求初中生进入小组合作学习活动,初中生心愿情不愿,参与程度不深,积极性不高,表面看似参与,实际身心游离于小组学习活动之外,效果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小多吉.论新课改下对初中数学教学现状的思考[J].科教新报(教育科研),2010年12期

篇4

【摘要】 目的 对比观察益气温阳活血方和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对心肌梗死模型大鼠骨髓干细胞的动员作用和左室重构的影响。方法 结扎冠脉前降支造模,检测模型鼠造模当天、第5天和第10天外周循环血干细胞数,计算治疗第8周大鼠心脏重量指数、室壁变薄率和膨胀指数。结果 中药组外周血干细胞数在造模5 d后显著升高(P

【关键词】 心肌梗死;骨髓干细胞;左室重构;益气温阳活血方

Abstract:Objective To contrast and observe the bone marrow stem mobilization induced by Yiqi Wenyang Huoxuefang and G-CSF, and the influence to left ventricle reconstruction. Methods Model rat was made by ligate LAD, quantity of circulation stem cells (CSC) at the first, fifth and tenth day was detected. After be treated 8 weeks, the heart index, the expansion index and the thinning ratio were calculated. Results The quantity of CSC of Chinese herbs group increased at the fifth day (P

Key words: marrow stem cell;reconstruction of left ventricle;Yiqi Wenyang Huoxuefang

目前人们认识到:心肌细胞的丢失是心肌梗死后心衰发生的主要因素,心肌细胞数量的减少与病理性的心室重构导致心功能恶化是心衰发生发展的基本机制。如何促进梗死区内心肌细胞再生和减少梗死邻近细胞的凋亡、防止心室重构,成为防治心梗后心力衰竭发生及降低心梗后远期死亡率的关键。本实验对比观察了益气温阳活血方和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对骨髓干细胞的动员作用及其干预左室重构的作用。

1 实验材料

1.1 药物

基因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rhG-CSF)购于山东格兰百克制药有限公司。益气温阳活血方由人参10 g,黄芪15 g,制附子5 g,毛冬青30 g,益母草10 g组成,购自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述中药常规煎煮后离心,取上清液,水浴浓缩成1 mL(含原药材1 g),4 ℃保存备用。

1.2 仪器

L-200型电子分析天平(SHZMADZU Corporation KYO to JAPAN Altra),流式细胞仪(Beckman Counter.U.S.A),BI- 2000图像分析系统(成都泰盟科技有限公司),切片机(日本樱花株式会社),HH.W21.Cr42型恒温水浴箱(广东汕头医用设备厂),TDL-5A型飞鸽牌离心机(上海安亭科学仪器厂)等。

2 实验方法

2.1 动物分组和造模

纯种SPF级SD大鼠40只,4周龄,雌雄各半,体重(180±10)g,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40只大鼠先随机分出10只作为正常空白组,余下30只参照文献[1]方法结扎冠脉前降支造模。造模后用卡西欧计算器给出的随机号随机分为3组:模型组、G-CSF诱导组(西药组)、益气温阳活血方诱导组(中药组),每组10只。

2.2 治疗方法

造模当天开始治疗。正常空白组:正常喂养,不作治疗;模型组:皮下注射生理盐水0.2 mL,生理盐水5 mL灌胃;西药组:生理盐水5 mL灌胃,皮下注射rhG-CSF 10 μg/(kg·d)[约0.2 mL/(鼠 ·d)];中药组:皮下注射生理盐水0.2 mL,中药煎剂5 mL灌胃。均为每日1次,连续5 d。

2.3 检测指标

2.3.1 骨髓干细胞动员的观察

造模后24 h、治疗第5天和第10天,眼眶取血,流式细胞仪检测血液中CD34+细胞数量,按下式计算表达CD34+的细胞数量[2]。骨髓干细胞数=(测得CD34+数/测得微球数)×(微球总量/样本体积)。

2.3.2 左室重构的观察

治疗第8周,各组大鼠称重,麻醉后取出心脏,冰盐水冲洗后吸干水分,称取心脏重量,计算心脏重量指数。心脏指数=心脏重量(mg)/体重(g)。

剪除双侧心房及右心室,沿左心室长轴由心尖到心底部切成两半,以10%甲醛固定,乙醇脱水,石蜡包埋。每隔100 μm切取2 μm厚的全心脏长轴面切片1张,共切6片。冲洗后,HE染色,用BI-2000型图像分析系统进行图像分析,逐片测量下列参数:梗死区横断面积(IA)、梗死区室壁厚度(IT)、室间隔厚度(ST)、左室壁横断面积(LVA)、左室腔横断面积(LVCA)和左室腔周长。按下式计算膨胀指数(Expansion Index,EI)和变薄率(Thining Ratio,TR)。EI=(LVCA/LVA)×(ST/IT);TR=6张切片梗死区厚度之和/6张切片室间隔厚度之和。

2.4 统计学方法

数据均采用SPSS11.0软件包进行统计处理,以x±s表示,先行正态检验和方差齐性检验,再行单因素方差分析和t检验。

3 结果

(见表1~表3)表1 各组大鼠不同时段循环干细胞数(略)注:与正常空白组比较,*P

4 讨论

心肌梗死后骨髓干细胞动员能自行迁移到心肌损伤部位,在心脏微环境中横向分化为心肌细胞、血管内皮细胞和平滑肌细胞。而且骨髓干细胞分化来的心肌细胞能与周围宿主心肌细胞形成有效的电-机械偶联[3],从而参与坏死心肌组织再生,改善心功能,实现心肌在结构和功能上的整合。然而,一般情况下进入到外周循环血中并迁移到心梗区域的骨髓干细胞数极少,对坏死心肌组织的修复作用极为有限。因此,采用骨髓干细胞动员剂将骨髓干细胞“驱赶”到外周血,增加外周血干细胞数量,则有可能促进心肌组织的修复。大量研究证实急性心梗后经动员的骨髓干细胞参与了梗死灶的组织修复和血管重建。

常用的动员剂有G-CSF、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基质源性生长因子-l(SDF-l)等。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这些动员剂多有发热、乏力、皮疹、胃肠道反应等不良反应,发生最多也最为严重的是“骨痛”,临床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4]。

目前,国内外还没有应用中药动员骨髓干细胞治疗心肌梗死的研究。本实验将益气温阳活血方对骨髓干细胞的动员作用与目前研究中普遍采用的G-CSF做了对比研究,结果显示:治疗5 d后中、西药组外周血干细胞增长了10倍,与Dulua[5]的研究结果相符合。中药组循环干细胞数量少于西药组,但二者之间无统计学差异,说明中药也具有良好的动员干细胞作用;停药5 d后,中药组外周血干细胞数虽有下降,但仍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与西药组相比差异显著。提示中药动员干细胞作用较持久,这可能是中药组防治左室重构作用优于G-CSF组的原因之一。

动员自体骨髓干细胞迁移入缺血心肌中,骨髓干细胞将发生“环境依赖性分化”,分化成心肌样细胞、血管平滑肌细胞及内皮细胞。相应地,在骨髓干细胞聚集的区域也形成一个特殊环境,原有受损的心肌细胞将发生“环境依赖性变化”,可能不发生或只是轻微玻璃样变性和凋亡的发生,心肌发生瘢痕化程度也较轻,也就是说,骨髓干细胞被动员并迁移入缺血心肌后从2个方面了防止了心肌细胞数量的减少。

本实验从宏观上观察到益气温阳活血方对心肌梗死模型大鼠左室重构具有良好的干预作用,其具体作用机理还不清楚,可能与下列情况有关。①药物动员的骨髓干细胞在心肌微环境中分化为心肌细胞,直接增加了心肌细胞数量,替代坏死心肌发挥功能;②定向迁移到损伤心肌处的干细胞形成局部微环境,减少了梗死相邻区域心肌细胞的凋亡,间接增加了心肌细胞数量;③可能通过分化为血管组织改善血供,最终抑制了梗死区室壁的变薄、延展,减少了存活心肌的代偿性肥大,抑制了心室重构。从实验结果看,中药组防治左室重构的作用有优于西药组的趋势,提示研究应用中药动员骨髓干细胞防治心肌梗死后心衰具有良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Martinez L, Carmona L, Villalobos-Molina R, et al. Vascular alpha ID-adrenoceptor function is maintained during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after myocardial infarction in the rat[J].Arch Med Res,1999,30(4):290.

[2] 王建中.临床流式细胞分析[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589.

[3] Tang Y L, Zhao Q, Zhang Y C, et al. Autologous mesenchymal stem eel transplantation induce VEGF and bovascularization in ischemic myocardium[J].Regul Pept,2004,117(1):3-10.

篇5

 

各镇(乡、街道)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区直学校,各民办学校:

建党百年大庆和暑期将至,为确保全区教体系统安全稳定, 根据省安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为庆祝建党 1O0 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的通知》(赣安办字〔2021〕35 号)和省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赣教电传字〔2021〕14 号)的文件精神, 要求各学校、幼儿园防范化解涉校涉生重大风险,维护全区学校平安和谐,现就进一步做好近期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

“七一”和暑期将至,师生思想活跃,人员外出流动量大,安全隐患增加。各学校、幼儿园要充分认清做好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师生至上、安全第一”,对学校安全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市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学校安全工作的任务部署分解落实到地方和学校的具体单位、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消除学校安全工作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各学校、幼儿园要把做好党的百年华诞和暑假期间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再进行一次总体部署,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

二、认真开展放假前学生安全集中教育

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通过召开主题班会、举办专题讲座、设立墙报展板、开辟校园网专栏等形式,在“七一”和暑假放假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加强学生旅游安全、交通安全、暑期消防等各项安全和应对自然灾害、反电信诈骗、非法校园贷、反传销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重点加强中小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防溺水警示教育,加强学生远离“黄、赌、 毒”、不良网贷和反、反非法传销等法制教育,提倡安全、文明、健康的假期生活。各中小学校要全面使用《江西省中小学校学生安全提醒教育每日一播》,确保放假前天天播出。中职学校要针对校外实习情况,加强实习规范管理和生活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三、扎实开展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各学校、幼儿园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及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护学行动”等行动有机结合,在放假前扎实开展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突出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校内水域、教学楼、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等要害部位和场所。对暑假期间校园内停用的场所和设施(备),特别是用水、用电、用气设备以及危化品存储设备,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具体防控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在放假前要迅速组织整改,对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安排专人跟进,明确完成时限。

四、切实做好学生人身安全防护工作

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坚决维护校园和谐,确保食品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防溺水任务清单要求,进一步加大预防溺水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当地镇、乡、街道(居委会)的沟通协调,推动重点危险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防溺水安全措施落地落实。要大力推动校园安防建设“三个百分之百”和“四个一工程”标准化建设, 不断提升安全防控能力。解决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取向,指导学生舒缓压力,疏导心理情感。进一步加强家校联系,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学生考试成绩,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和睦家庭氛围。

五、提高敏感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关键人”纳入管控视线,建立“一人一档”信息,要加大排查甄别力度,逐人制定工作方案,逐人落实稳控措施,精准把控网上网下突出动向和可疑苗头,严防漏管失控演化形成现实危害。对校园及周边排查发现的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 心态失衡、行为失常及性格偏执而扬言报复社会的重点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和行为管控,防止发生冲击校园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极端事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挑头骨干人员要逐一剖析评估,精准施策分化转化。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回应师生关切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教育引导,落实安全稳控措施,坚决防止群体性涉稳事件的发生。

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确保值班人员随时在岗在位, 有能力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有关重大突况和重要信息, 要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篇6

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争论不休,一直以来不管是以族群为主体的集体作者观,还是以传承人为主体的个人作者观都没有说服彼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也一直处于搁浅状态。本文受日耳曼民族关于所有权中总有制度的启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应该是一种类似的总有,即以创作群体为团体,以传承人为构成成员。

【关键词】

总有;主体;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一、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谁?对此学界一直难以达成共识。学界的争鸣也造成了实践界的无所适从,一些发达国家也因此不主张以知识产权或著作权方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也因主体的难以确定使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迟迟不能出台。但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确定其主体都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之所以要保护是基于文化传承和经济利益二个方面的考量,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确定也必须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学界当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认识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问题,国内学界大体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从“谁创作谁主张”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另一种观点认为导致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立法难的症结就在于集体作者观,因而主张放弃集体作者观,将文学艺术作品视同普通的个人作品,因而赋予最新版本的传承人以作者的身份。以上二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都有其局限性,任何一种都难以起到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作用。

以族群为主体,有利于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对文化的多样性的保护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族群人数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虚位”,这不利于经济利益的实现,集体拥有民间文学艺术容易导致“人人都有实际上变成人人都没有”,在利益分配上陷入僵局。

以最新版本的传承人为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靠的是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代代相传,以传承人为主体有利于经济利益的快速实现,并且能很好的解决分配问题,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种种不足,其将文学艺术作品视同普通的个人作品这一前提是否正确暂且不论,如何确定最新版本就是个难题,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想情郎》是每个赫哲族人都能哼唱的调子,无法确定谁哼的调子是最新版本;在能确定最新版本的情况下,传承人可以对“最新版本”进行保护收益,但是由于著作权采用思想表达的二分,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当确定最新版本时意味着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间文学艺术进入了公有领域,他人可以对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间文学艺术进随意的改编、使用,这样便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母体的保护,从而使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陷入僵局。

以上二种观点都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主旨目的的实现。在此,本文借助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总有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讨论,希望可以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三、总有制度的介绍

总有起源于日耳曼民族。公元前2世纪左右,日耳曼民族在大迁徙后与罗马帝国接壤,日耳曼民族受其邻国商品经济的影响,也为战争频繁时代人口的日益膨胀但民族凝聚力不够的张力所迫,原始的共同财产制度在日耳曼世界中悄然演变,以土地分配为例,学者梅因指出其分配过程有三个阶段:氏族共有阶段、血族团体共有阶段、定期分配给个人生活的家庭阶段,日耳曼民族的土地财产分配的历史到此为止,没有进一步像罗马法中的由家庭财产制分离出个人所有权,并以之为模型建构国家所有权为典型的法人独立财产权的进一步过程,从而停留在某种中间状态上,总有即是对这一中间状态的总结。

(一)总有的概念

所谓的总有,就是将所有权的内容,以团体内部之规定的,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于其构成成员;此等团体全体的权利,与其构成成员之个别的权利,为团体规约所综合统一,所有权之完全内容始从而实现者也。因此共有并不像罗马法中的法人单独所有,也不是各个人的共有,更不是二者的结合,而是一种团体与构成成员间不即不离的关系,其外部轮廓为法人,内部仍为共同态。

(二)总有的特征

1、对外的单一性

所谓的对外单一性是指,总有的团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以其名义对外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总有区别于共有,共有不能以团体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也不同于现在的法人,法人力求将团体作为“个人”来看待,而总有是将团体作为“团体”来看待的。

2、对内的复多性

对内的复多性指的是,总有团体之独立财产制之独立性不足以形成真正的独当一面,与成员财产相分离或与之保持高度法律上距离的法人财产。一个特别形象的例子是蚂蚁结成蚁球过河,从远处看就是一个蚁球在河中滚动趟过河水,近看则是一只只作为个体的蚂蚁在努力的滚动,为了过河,蚂蚁们结成蚁球,若蚁球趟过河水,则所有的蚂蚁安全到达对岸,若蚂蚁成员们放弃,则蚁球就会散开,此时每个成员也都没有好处到不了对岸。

四、总有在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应用

(一)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总有关系

总有是团体和团体之构成成员之间的不即不离的关系。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我们认为,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总有之团体,其中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如乌苏里船歌案中的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的赫哲族;也可以是一个地区的人们,如白秀娥案中的陕西地区会剪纸的人们。总有之构成成员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因为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再创作起着核心的作用,但不能对传承人进行狭义的解释,在本文中,传承人指的是在该民族或该地区的人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知晓并可以单独展示出来的人。

(二)团体和构成成员权能的界定

在总有中作为团体的创作主体的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享有管理、处分的支配权能。团体有权规定各构成成员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的管理、处分办法,有权制定一般的团体规约(类似于业主大会制定的条例,仅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团体对于违背团体规约的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构成成员,可以依照规约请求其中止利用,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将其从团体中开除出去。对于构成成员之外的第三人侵害民间文学艺术时,团体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构成成员也可以单独请求为之。正如总有制度使得日耳曼财产的让与几乎是不可能的,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总有同样会具有这样的功能,它也会使得群体整体转让民间文学艺术变得非常困难,这正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宗旨之所在——鼓励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继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在总有中作为构成成员的传承人而言,享有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我们必须认识到,拥有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区都位于经济条件都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或交通相对不便利的山区,对这些地区的人们而言,或许经济生活的改善远比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更有意义,因此要鼓励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通过使用以及授权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使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激发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市场价值。除此之外,团体如果有越权行为以致妨害到构成成员的利益时,构成成员也可以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总有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优势

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之所以会存在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创作主体和传承人在文化保护与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创作主体作为法律主体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困难,但在实践中,创作主体的难以确定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虚位”;把传承人作为法律主体,在实践中操作方便,但又有窃取族群智慧结晶、破坏民间文艺母体之嫌。总有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团体的创作群体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处分可以鼓励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继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作为构成成员的传承人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市场价值。因此,本为认为,总有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旨目的得以最好的实现。

五、总结

总有是一种构成成员与团体之间的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但决非是二者的折中,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便是如此,是一种创作群体与传承人之间的团体与构成成员的总有,这样的主体,不仅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利用,也能使对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达致一种理想的状态。

参考文献:

[1]

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马俊驹,曹治国.守成与创新——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J].法律科学,2003,5

[3]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

[4]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6

[5]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6]张力.“一滴社会主义的油”——日耳曼式总有之于当代法人制度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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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艺术;文学;关系

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8-0073-01

艺术和文学的关系一直是西方文论史上的一个主题。在西方文论中“诗”的含义近似于中国文论中“狭义”的文学的涵义,而“诗”或“文学”又是艺术的一个门类。在神话的源头,“艺术”和“文学”是同一的。本文将通过对西方文论中艺术的形态分类进行梳理,来理清艺术和文学的关系。

一、“艺术”概念的历史变迁

“艺术”这个概念原来在古希腊是非常宽泛的,最初艺术和文学是同一的。在早期的神话中只讲到诗人们通常乞援的唯一一位缪斯:《伊利亚特》的起首“歌唱吧,女神!歌唱裴琉斯之子阿基琉斯的愤怒”。这位女神在古代地府神教中不仅是艺术创作的化身,而且体现着所有一般深入到存在的深邃奥秘之中的认识活动。亚里士多德见解的涵义就在于:“因此,如前所述,艺术是遵从真正理性的创作习惯。”

在希腊时代,“缪斯”艺术远未包括艺术的所有样式,其中既没有绘画也没有雕刻和建筑的席位。在那个时代已经是科学知识形式、而不是艺术创作形式的历史和天文学也包括在这类艺术中。人的活动形式的分类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精神活动和物质实践之间开始出现的差别而产生。但这种分工没有硬性规定。以前的手工艺、技术都被称为艺术,如雕塑、耕地、炒菜。但人们对艺术世界的疆界,缪斯艺术和应用艺术的同源关系认识愈来愈明确,对缪斯艺术同科学的区别和应用艺术同手工技艺的区别的认识也愈益清楚。艺术的结合和它们同手工技艺的分离更加显著。柏拉图将它们对立起来,因为手工技艺是对理式的和物体的神的原型的“模仿”而摹仿性的艺术则是对摹仿的摹仿。亚里士多德那里“艺术”这个术语本身具有极其宽泛的涵义,但他使用较狭窄的涵义,即审美涵义,他在艺术的范围内使诸如音乐和雕刻或者是建筑师和音乐家的活动接近起来。亚里士多德系统对比了各种缪斯艺术,如诗和音乐。

到中世纪的时候。艺术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手工劳动的艺术即机械化艺术,艺人地位低。一类是动心智的艺术即自由的艺术。文艺复兴时期,社会风气出现了变更,开始把人世的快乐当做最重要的事。尤其是宗教改革后,发家致富不再是罪恶而成为侍奉上帝的表现。经济上富足的画家、雕塑家们不再甘心他们低下的社会地位认为他们从事的不是机械艺术也是自由艺术。为了挤进自由艺术的范围,他们重新想办法给建筑、雕塑等命名,最初被称为“七种艺术”。最后人们接受十八世纪巴多提出的“美的艺术”这个概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艺术”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建筑、雕刻、绘画等凑合在一起的。起源是这些艺术家们为了把自己的社会地位提升到和其他知识分子平等的地位才把这些艺术放在一起的,而不是发现这些艺术有共同的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艺术一定是美的。

二、“艺术”与“文学”的关系

文学是一门语言艺术,但“语言艺术”是比文学术语包含更广泛的一组艺术现象的概念。它表示通过语言实现的一切艺术创作形式。它分为口头文学和书面文学。在口头文学的范围内,艺术作品不脱离于艺术演诵,而书面文学则分解了“第一性”创作和“第二性”创作的这种历史上原初的统一,导致了两类新型的语言艺术家的出现:一种获得作家的称号,另一种获得朗诵演员的称号。这两种语言艺术样式之间的区别,归根到它们作为社会交际工具的作用中。口头的文学是以情绪、精神状态、感情趋向和思想趋向的一致性联合人们团结人们。但有声语言只能作用于给定时间和给定地位能够集合在一起的有限听众。书面文学较之口头文学在无可比拟地大的程度上诉诸作为个性的人,要求他的所有的个性性质,而不仅仅是他的意识中把他变成某种社会集体的一部分的那些方面参与到知觉中来。书面文学的发展和它对口头文学的排斥,不仅仅是与这些外在的状况相联系:如文字的发明,书籍的出版,文化的传播,而且与这些深刻的社会过程相联系,在越来越广泛的文学艺术价值消费者的范围内个性性质的形成和发展。

三、艺术品和非艺术品德界限

怎样确定艺术品和非艺术品的界限?应该强调艺术所赋予的深刻的思想内涵表现性。认为把实用和艺术单纯强作区分是一种邪恶的谬见,不难理解。而现在把工匠看作是提升的艺术家,把技艺和艺术拉平。古代雕塑把宗教联系起来,带有宗教性质不具有独立性质。它是政治性、宗教性、实用性的和美没关系。而现在把实用性说成是美的是因为实用性也追求美不具有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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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视艺术与文学的关联性

影视艺术和文学都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现实生活的感触,对于现实生活进行描述和思维形成表达作品的一种方式,同时影视艺术和文学都是作者通过媒介,影视艺术通过图像,文学通过文字的形式来反映社会现实生活,表达作者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些作者思想感情,来唤醒观众和读者对于社会生活审美的一种艺术表现。总之不管是作家通过自己的笔来进行现实生活的描述,还是导演通过自己的摄影镜头来对现实生活进行拍摄,都无非是想通过这样的媒介来完成对于生活艺术的升华,让人们在实际的生活中来去品位艺术的真谛,来去体验和回味生活的滋味,达到艺术回归到现实生活中的目的。

另外影视艺术在传播的过程中,在使用现代媒体的广告效应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迅速及时的传播,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大面积的传播,让大多数的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接受影视的文化特性。而文学作品却存在着不一样的地方,由于文学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限制,不能够和影视艺术相比,文学作品需要印刷、销售等方式进行传播,在时间的限制上面就出现了间隙,让文学作品慢于了影视艺术的传播。影视与文学在时间推进上彼此相似, 文学才有可能反过来学习影视的表现手法。由于文学与影视同有时间艺术的美学特征, 所以它们将继续在互相影响中并肩而行。

二、从文学欣赏的角度来看待影视艺术

现代社会的生活脚步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人们对于影视艺术的期待值在上升,人们往往很难从文学作品中去吸收和构建自己的文学欣赏,但是影视艺术的发展却给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增添了文学的色彩。很多的时候在影视艺术都是有文学作品改编而成的电影艺术,人们可以通过电影院进行文学的熏陶和文学传播。将影视艺术大众化的过程其实就是高雅的文学进行广泛大众化传播的过程。人们通过自己的欣赏,对于其中的电影艺术进行思考和评述达到文学性的欣赏。

从影视艺术的规律和特点来看,将其他的文艺形式的作品进行影视艺术的创作,改编是影视艺术创作的重要来源,从编剧和导演进行影视题材和文学名著进行选取的过程就是影视艺术创作和发展的过程。文学与影视创作通常是影视艺术将过去的文学作品经过改编而搬到银幕上来,同时也是我国电影创作的重要来源。我国在长达5000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这些文学作品都有着丰富的历史知识、文学可读性,从《三国演义》到《水浒传》、《红楼梦》这些历来的经典名著为影视艺术的发展奠定了文学欣赏的基础。当受众通过这些电影的传播,可以从里面找到文学欣赏的动力,这样不仅仅让影视的受众增多同时也能够让文学作品达到家喻户晓的作用,同时文学转化为影视的过程使影视艺术的受众人数增多,这样可以扩大文学作品的影响力,提升人们的文学欣赏水品。在影视艺术的传播过程中,用文学欣赏的角度来去看待影视艺术的传播过程,是影视艺术传播的重要使命,文学作品搬到银幕上来的过程就是文学欣赏大众化的过程。

通过对于影视艺术的欣赏提高影视艺术的欣赏能力,受众感觉自己在欣赏大众化、娱乐化的影视艺术作品的同时,其实就是利用文学欣赏的角度来进行电影的观赏,影视艺术是一门集文学、现实生活、理想化的想象与一体的文艺形式,它传达给受众的是生活的艺术和精神领域的上层建筑,而受众应该本着去欣赏文学作品的角度进行影视艺术的欣赏,这样才能够将电影艺术上升到精神需求的高层次发展,文学欣赏的角度进行电影艺术的述评,也是对于影视艺术欣赏的一个新的角度。总之在电影艺术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抛除了文学欣赏的角度进行艺术的再创造,将会使原本活生生的影视艺术空洞化,不能达到原有的传播艺术、提升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艺术手段。每一次对文学作品的改编,都是在运用创造性思维, 挖掘文学作品背后深刻的内涵,使广大观众对其进行一次新的心灵感受及审美享受。

三、影视艺术应该在文学的视野中成长

影视艺术的发展是来源于文学作品的,就应该从文学的视域中发掘创作的源泉,影视艺术的生命与文学基础是高度紧密联系和不可分割的,离开了文学性的支撑,电影只会变成空洞的想象,而不能够高雅的进行传播,人们对于影视的需求不仅仅是故事情节的欣赏,而是对于故事情节后的人性的思考和哲理的阐述,这才是影视艺术在传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所在。我国的文学作品通过历史经典故事和优美的文字来描述故事情节,透过文学作品把人们共同价值的存在内炼提升达到传播的目的。文学的心灵诉求、理性思索、人性关怀精神, 提高了影视作品的艺术品位和思想的丰富性及深刻性。影视艺术的发展需要在文学的视野中成长和发展。

四、结语

我国影视艺术的发展在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进行着不时的改善和发展,同时透过文学欣赏的角度进行影视艺术的创作和欣赏,对于提升影视艺术的创作和完善,让影视艺术能够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共有的价值观念,这样才能够使影视艺术更加长青不老。影视艺术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们直观或迅速地通过感官传达着咨询、情感、刺激, 使人们能通过视觉、听觉去感受图像画面传导的信息。站在受众的角度,利用文学欣赏的角度来去看待影视艺术的发展,给影视艺术创作更加贴近文学作品,让影视艺术不仅能够在场面上打动观众,更能从故事情节和蕴含的哲理中来打动观众,这样的影视艺术才是人们所追求的影视艺术,透过文学作品在影视艺术中的渗透和发展,让受众在文学欣赏的角度来完成对于影视艺术的欣赏,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影视艺术更加贴近生活、更能在受众的心中占据一定的位置。

参考文献:

[1]程天飞.论影视艺术的跨文化传播. [J].新闻传播.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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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周谷城“使情成体”说《文艺报》

在60年代初期“文艺调整”的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中,著名历史学家周谷城先后发表《史学与美学》、《礼乐新解》、《艺术创作的历史地位》等文章,大力倡导“使情成体”说的表现论文学观念,强调情感在文学创作、文学欣赏和文学批评中的重要性,对当时文艺界占主导地位的反映论文学观念提出了质疑。

周谷城认为,情感是艺术创作的源泉,“美的源泉只能从斗争中来。没有斗争,便没有成败可言;没有成败可言,感情或情感便不会发生;情感不发生,美的来源一定枯竭。人的生活,可能不一定都有情感;美或艺术或艺术品,却是以感情为其源泉的”,“美的源泉,可能不单纯是情感,但主要的一定是情感”[1]。因此,文艺创作的过程,便是“使情成体”,因为“情感自己是不具形体的,不借外物以为条件,即不能成体”。所以作家要通过“客观移入主观”、“主观嵌入客观”的方式,赋予情感以形体[2]。同时,“情感自身是不具形体的,虽很真切,却无法感人;摄入形体,成为一件东西,便能任人用感觉器官接触,使整个人格受到感动。形体构成之日,即创作成就之时”[3]。这就是周谷城“使情成体”说的主要内容,传达的是表现论的文学观念。

在建国后十七年中,反映论的文学观念始终处于霸权地位。反映论的文学观念强化了文学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要求文学与时代、文学与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但也限制了作家向内心世界的挖掘。因为周谷城“使情成体”说的文学观,与提出的人民生活“是一切文学艺术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因此在学术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当时在各类报刊杂志发表的批判文章多达数十篇。可以说,60年代学术界对周谷城的“使情成体”说的批判,是反映论的文学观念与表现论的文学观念的一次最为尖锐的冲突。

《文艺报》是关于“使情成体”说论争的主战场,共发表批判文章十余篇,周谷城也在《文艺报》上发表了《评王子野的艺术评论》、《评朱光潜的艺术评论》等予以回应,捍卫“使情成体”说的文学观念。其中,朱光潜对周谷城“使情成体”说的批评,相当系统,也具学理性。朱光潜说:“周谷城的‘使情成体’的基本观点显然就是表现主义的观点而不是的反映论的观点”[4]。在批判周谷城的表现主义文学观时,朱光潜明确站在文学反映论的立场上,认为“反映论并不排除情感思想,而且很重视情感思想在反映过程中的作用,而单提表现主义,就会取消反映论,把艺术引回到资产阶级的主观唯心主义和个人主义”[4]。朱光潜对反映论与表现主义的区别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认为从哲学基础上说,表现主义的“哲学思想基础是德国唯心主义,特别是主观唯心主义。它是一种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反映论的哲学思想基础则是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来说,表现主义把个人主观情感看作艺术的源泉,反映论则把客观现实生活看作艺术的源泉。从情与理的关系看,表现主义独尊情感、排斥理性,只讲以情感人,不讲以理服人,排除了文艺的思想性、倾向性、认识作用和教育作用,反映论则坚决肯定艺术的目的性和自觉性,思想性和倾向性,认为世界观是创作方法的决定因素,所谓世界观是情与理的统一体,是意识形态的总的倾向。所以情与理在反映论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的关系也是如此。从阶级观点上看,表现主义排斥阶级的观点,反映论则坚持文艺创作和文艺欣赏必然具有阶级性,作品的意义和价值必然要从阶级观点来评定。从美学方法论上看,表现主义的艺术观单从情感的角度去看文艺,只是用意识去解释意识形态,把社会基础的根一刀砍掉,反映论的艺术观则从社会生活的历史发展来看文艺,既照顾到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的交互影响,更重要的是显示出社会存在的决定作用。

针对朱光潜对“使情成体”说的批评,周谷城进行了反批评,在《文艺报》发表《评朱光潜的艺术评论》,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周谷城首先与朱光潜争夺反映论的旗帜,他在文章中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指责朱光潜的观点是表现主义的,而自己的观点则是建立在反映论的基础上的。

可以说,周谷城与朱光潜之间,论争的焦点是表现主义的文艺观与反映论的文艺观之间的根本分歧。王子野认为,周谷城极力强调“艺术的源泉是生活,但不能说生活就是艺术的源泉”,其目的是想要证明,有的社会生活是艺术的源泉,有的社会生活不是艺术的源泉,有情感的社会生活才是艺术的源泉,没有情感的生活就不是艺术的源泉。朱光潜对周谷城的批评,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周谷城在形式逻辑方面的几个明显的漏洞。周谷城与朱光潜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精神分析与唯物史观、阶级分析的冲突。

在当时的文学规范中,反映论的文学观念是居于霸权地位的。因而在面对朱光潜等人的批评时,周谷城与他们进行了激烈的对于反映论这面旗帜的争夺,他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指责朱光潜的观点是表现主义的,而自己的观点则是建立在反映论的基础上的。在回应王子野的批评时,周谷城进一步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以反映论为自己的观点辩护。

周谷城之所以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为自己辩护,是有其苦衷的。但在忽视创作主体的重要性的时代,不管他使用什么方法为自己辩护,都是不可能得到学术界的认可的,这才是问题的实质。胡啸、姚介厚、樊森指责周谷城:“这是明目张胆地否定文艺创作必须反映现实斗争,否定社会生活是艺术的唯一源泉,而公开宣扬艺术创作是主观拥抱客观、是作家精神自我扩张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论调”[5]。当时不少学者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哲学观念出发,把周谷城的文学观看作“唯心论的创作论”。文哲认为:“感情是属于观念的范畴,是客观实践的产物。它不是物质现象,而是精神现象;不是源,而是流。就是按照周谷城的逻辑,艺术表达感情,而感情来自‘斗争’;那么,艺术的源泉也只能是‘斗争’本身,又怎能是感情呢?在这个问题上,周谷城故意不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去寻找艺术的源泉,而从人的头脑中去寻找艺术的源泉,用‘感情是艺术的源泉’来反对生活是艺术的源泉,只能是企图割断艺术与生活的关系,引导作家把艺术变成‘自我表现’的工具”[6]。冯景阳指出:“既然是存在决定意识,客观现实决定人们的思想情感,那么,不管思想情感在艺术创作中具有何种重要意义和作用,也不能本末倒置,视情感为艺术的源泉。因为离开了人们的社会实践,头脑中便无所反映,情感便无所激发,思想便无所产生,而艺术创作,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7]。李尧则认为,周谷城强调现实生活中的斗争引起人的感情,并不能改变其唯心主义的实质,因为“他所说的斗争,其实就是艺术家本人由于和现实发生了主客观矛盾,而产生的心身不统一的自我矛盾、自我斗争”,“这种‘斗争’和我们所说的现实的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完全是两回事,而是一种纯属于主观精神的东西。这样,周谷城就把斗争的、阶级的、现实的、历史的客观内容给抽掉了,把社会的现实斗争缩小为艺术家个人的主观矛盾,以艺术家的身心痛苦来代替现实的斗争,并把这种作家艺术家的自我矛盾,自我斗争,‘痛苦难安’的精神活动当作艺术源泉和创作的推动力了。这种‘斗争’,其内容和实质仍是主观唯心主义的”[8]。

周谷城的“使情成体”说提出以后,在文艺界反响强烈,但随之引发了论争,遭到了批判。论争最初主要在《文艺报》展开,后来波及到其他多种刊物。关于周谷城“使情成体”说的论争最终成为当代文学史上一次重要的反映论文学观念与表现论文学观念的最为尖锐的冲突,从而折射出当时文艺界的某一侧面。

参考文献:

[1]周谷城.礼乐新解[N].文汇报,1962-06-09.

[2]周谷城.史学与美学[N].光明日报,1961-03-16.

[3]周谷城.艺术创作的历史地位[J].新建设,1962,(12).

[4]朱光潜.表现主义与反映论两种艺术观的基本分歧:评周谷城先生的“使情成体”说[J].文艺报,1963,(10).

[5]胡啸,姚介厚,樊森.周谷城“真实感情”说的真实面目[J].学术月刊,1965,(1).

[6]文哲.人民的生活是艺术的唯一源泉:批判周谷城“感情是艺术的源泉”的谬论[J].湖南文学,1964,(11),(12).

[7]冯景阳.驳周谷城资产阶级艺术源泉论[J].吉林师大学报,1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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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41

一、民间文学艺术之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1997年,WIPO主持下的研究报告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普遍确立的定义。”无论是国际间组织还是国内的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之探讨从未休止。由于缺少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概念界定,常有学者将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folklore)、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概念相混淆。

从分析概念的上下位关系切入,从民俗(folklore)――对社会民众代代相传的民间生活风俗的统称――的语境出发,民俗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而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是并列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仅指由来源地区的群体或个体创作,并世代传承至今的独具该区域传统文化特色的民间生活风俗。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特定的集体社区族群之中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代代相传的具有反映本族群历史与文化特性的艺术遗产表达。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民间文学(如民间歌谣、长诗、谚语、等)、音乐(如民族歌曲、器乐、舞蹈乐等)、舞蹈(如生活舞蹈、艺术舞蹈等)、美术(如绘画、雕艺、建筑艺术、工艺美术等)、曲艺(如平话、快板等)、戏剧(如棒子、乱弹、皮黄等)六种作品。

(二) 民间文学艺术主要特征

1.集体性:

又称民族性、群体性和群众性,体现于民间文学艺术身上无处不在的民族烙印中,诸如该民族所特有的传统习俗、思维方式、语言、服饰、饮食习惯以及情感表达等。重庆民间文学艺术中最能体现集体性的当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摆手舞,它是以摆手为基本特征的祭祀性舞蹈,是土家族人民祭祀与报酬神灵祖先、传承土家族文化的重要形式,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将酉阳土家摆手舞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鲜明的民族特色正是其价值所在。

追根溯源,民间文学艺术乃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为集体服务的集体智慧结晶,并为集体所共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文学艺术无论是个人创造还是集体创作,其个人色彩都在逐渐淡化,在流传的过程中也将殊途同归,不断地添加进集体的智慧,使其能够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真实的思想感情,最终能为大众所接受。

2.延续性:

又称传承性,即民间文学艺术通过代代相传而延续至今,无传承,即死亡。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这种传承多发生在特定民族或家族之内,以亲身传授将民间文学艺术之精髓延续至下一代,如重庆綦江区的綦江农民版画,取材于广大农民群众之生产生活方式,自明清年间一直延续至今。

3.活变性:

即民间文学艺术的活态性与变异性。正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延续性,才有了活变性。所谓“活”,即民间文学艺术在创造与传承过程之中,重视民族之价值,其“活”性贯彻始终,如重庆大足陪歌、西山神歌、仙女山耍铜锣等,这些都需要再动态的表现来完成;再如南岸农民油画则是在制作技艺活之动态中完成。所谓“变”,是指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活态流变,即特定民族之内的人民对其进行再创作,亦或是在流传过程中被遗忘与增添。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本身不断地被更新与再创作,以期适应环境与时代之变化。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活变性,但其本质却依旧能够保存一致,这也是其另一个性质――传统性。

4.传统性:

又称稳定性、稳固性,即民间文学艺术自创作之初起其创作主旨、体裁、语言特色、艺术风格等主要表现形式都较为稳定。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和延续性,各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与区域中传承其特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铸就了民间文学艺术更为深远的历史渊源与更为广大的群众根基,使得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而从未断绝。如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的土家??儿调、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酉阳民歌等都有几千年的历史,被人们称之为“活化石”。

5.主体不确定性:

又称主体不特定性、主体复杂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在延续的过程中,若单纯从传承人的角度上看,其主体具有个体特性,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多基于集体性和活变性,通常是以文化社区、民族或者国家为单位进行流传、延续与传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悠久的历史,创造人早已无迹可寻。除了传承人之外,发现人、记录人、收集人、整理人、改编人、再创作人、传播人、群体代表与民间组织、国家及国家授权机关等主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现、发展、保护、传播。集体之中每个人都发挥了自身的作用,这些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出突出的贡献不应被忽视与埋没。

因此,在探讨主体身份界定时,应当对其是否有权参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收益以及诉讼加以研究,以实现实质正义。若是离开了这群体,民间文学艺术则不可以称其为“民间”之文化。也正是因为主体关系之复杂,才导致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困难。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式微

(一)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立法规定,而是散乱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体育法》等相关条文之中。《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提到以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也只是一笔带过,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具体的界定,截止到目前依然未有专门法规出台。

同时虽然诸如云南、贵州、福建以及新疆等地出台了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其只能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实行,权威性和统一性不足,并且其行政色彩更为浓厚,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者、使用者、传播者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明确,没有达到实质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效果。

笔者认为,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特有的表达形式,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以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主,同时不能忽视商标法、专利法的保护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瓶颈路在何方

在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引发的纠纷时,往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何在保护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保存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二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其次,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应该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界定。

再者,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其理论框架是否可以完全适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之合理性

(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自然正当性的解释依据。自然状态中,基于劳动,人人享有平等的财产权,一个人可通过劳动摆脱这种自然状态,将劳动所得纳为个人所属。同理类推,可将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即可解释为智慧是人身体的一种延伸,人对承载其意识形式享有知识产权(准财产权或准所有权)。民间文学艺术乃是特定的族群集体共同劳动创造而来,其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族群集体。

其次,康德的人格权学说认为作者的作品即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著作权则充当着保护这一部分人格的角色。以康德的著作人格权学说为基础,黑格尔强调人的意志必须自由,这种自由的体现即为定在,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人对财产享有的自由处分权。理念产品作为大脑的延伸,外化为抽象的表达形式,则个人对该思想表现的形式也存在着财产意思的权利,即表现为知识产权,同时人的意志自由也包括了理念自由,而理念的产品乃是大脑的外延,而对这种外延的权利即为知识财产权,法律上表现为外部定在财产的演变。笔者认为,该理论同样可以应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中,换而言之,民间文学艺术族群社区完成相关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后,享有对其知识表达形式的财产权。当然,这种理论亦是具有局限性,以“自由意志”为基点,过于强调著作权于财产意义的分配效率,往往忽视了作者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又称作利益均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框架下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与限制,其意义在于不因知识产权的保护而限制知识产权的产品创新。利益平衡具有相对性,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都会引发新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因此有必要创设一个新的利益平衡。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可采用对内软保护、对外硬保护的方式,亦即在国内,以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为最低保护限度,积极促进公民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了解、利用和再创造,对国外,以政府为权利主体对侵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进行追责。对于尚未完全进入公共领域、仍以区域集体或个人为权利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采用以著作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提供有效并且有一定期限的法律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激励

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公共产品在消费上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与此相对应的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基于知识产权的独立性,知识产品一般为信息,而信息具有可共享性、易复制性,因而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公共领域中的“搭便车”行为极大地消灭了人们创造知识的积极性。

“著作权法激励机制的范围是通过制定法确定的专有权的范围和相应的确保公众适当接近著作权作品所限制的。” 著作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类垄断性质的权利,激励权利主体积极参与创造活动。单纯从对传统文化保护的道德标准来要求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积极参与保护和发展工作,这是极为苛刻的。作为理性经济人,若权利行使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权利主体必然会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应明晰主体的权利范围,充分保护私权行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著作权应确保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适当接触,平衡专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

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认定之探索与实践

(一)个人主义权利主体观

个人主义权利主体观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著作权法上一般的作品,对作品付出独创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以贵州蜡染案为例,被告青林海、陈华及苗艺文化中心共同辩称原告洪福远所主张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并非其本人独立创作,这里的设计图反映的内容均为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或历史形象,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中的文化遗产,洪福远并无排他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洪福远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在其线条运用、色彩搭配以及图案分布等方面都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但是对于蜡染艺术与原告洪福远所主张的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纸关系的界定,即特定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人所主张的设计图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作出回应。亦即,法院在判决中避开了侵权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历史形象产品还是独创性作品的回答,涉案作品是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还是单独属于民间艺人自己的著作问题并未得以解决。

正如有的学者评价的:“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实务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作品及根据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之间概念上的混淆。”

笔者认为,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性、活变性与主体不确定性相对应的,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之中不断地发展、创新与完善,这其中有发现者、记录者、收集者、整理者、改编者等演绎者,他们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与创新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故而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权利。

(二)集体主义权利主体观

集体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乃是其本质特征,故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被界定为创作和保存的特定民族族群或者文化社区集体,继而通过一些特殊的制度来保障该群体实现的可能性,如公益诉讼制度,备案制度,权利管理信息数据库注册制度,使用收费制度,转让审批制度等。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占中国民间文学艺术总资源的90%以上 ,故而有不少学者认为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权益应当属于整个少数民族,并且这种权益的享有者应当是少数民族整体。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乌苏里船歌》案,该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主张对民歌享有著作权,都可以维护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不受侵害。

有学者提出,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某个群体,被视为整个群体的宝贵财富,也从这一个意义上出发,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创造、发展、保持它的群体。

(三)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

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国家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同时,国家可以通过授权具体的部门或者主管机构代为行使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保护与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义务。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属于全国人民,而国家自然而然地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来行使著作权。再者,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活变性与主体不确定性,将国家设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对内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篡改,对外则可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不受外来侵犯。其次,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数量大且分布散,唯有国家可堪此重任。亦即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之保护和对作品文化秩序之维护工作委托给国家代为负责从而保护公众整体利益不受侵犯。

(四)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

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从多角度出发,总结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包括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权利行使者、传承人、邻接权人以及受益人等等。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应当首先将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来源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视为其权利主体,而该来源群体可以通过代表或者成立民间自治组织来实现其集体版权的行使;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再者,根据民间文学艺术在创造、传承、发现、发展与保存等过程中不同主体付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进行相应的权利分配。

仍有学者对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持有质疑,认为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混淆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或管理主体以及民间文学艺术邻接权主体和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但笔者认为正是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于一般作品,所以其权利主体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公法上或者私法上的主体。再者,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不确定性,其主体界定问题较为复杂,并不能单纯地界定为一种主体而忽略其多元的传统文化元素。若是一昧地将主体单一化,则会造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与文化激励理论相冲突。

五、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未来:制度的构建

(一)构建集体与个人的二元共生结构

民族族群与文化社区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之来源,赋予其主体资格毋庸置疑,但同时不可忽视传承人的再创造贡献。

民间文学艺术大多是在一定时期内经过特定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中几代人的长期模仿、传承、改善、连续创作而来,并且该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内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自己智力劳动的贡献,故而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也只有来源民族族群以及文化社区集体才对其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之特性最为熟悉,也更为明白以何种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开发与利用才是最合适的。

个人(自然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否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主体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笔者认为,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与传统的财产继承概念相距甚远。传承人的行为并非属于简单的机械再现,而是加入了多种元素的表达和再创造。个人对以特定民间文学艺术为创作来源而创作的作品享有知识产权。拥有该民间文学艺术技能的个人,通过表演、口头等形式演绎该艺术,保护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有的学者就指出,很多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呈现出“活态”,在任何一个“活态”现场,都是作为表演者的个人占据中心位置,这样的表演需要特殊的能力,并不是一般人所能替代的。传承人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中尤其是整理文字、图形、模型、都付出了属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故而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笔者认为,构建集体与个人的二元共生结构不失为厘清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界定的可行之道,一方面肯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族群的文化价值,并通过配置权利义务方式激励权利主体自发参与到保护、传承民间文化艺术活动中来,另一方面肯定了传承人再创造的贡献价值,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延续性。

(二)平衡演绎作品作者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利益分配

根据利益平衡理论,笔者认为,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界定与制度的构建之时,应当注意演绎作品的作者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之均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即演绎作者在演绎时应当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许可,并表明出处,同时在转让或者许可演绎作品时应当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演绎作者实际上就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演绎形成新作品的人,诸如将原有的民间歌曲改编成为民间故事,将民间故事再改编成为剧本。当然,这些演绎作品的作者在演绎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表明出处、征得许可并请求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尊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原有作品作者或来源群体,不得歪曲、篡改或者贬损民间文学艺术原有作品之形象,不得伤害民族感情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衡量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的贡献时,应从客观标准评价其“创造”因素,当该作品符合演艺作品要件时,传承人享有一般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

(三)肯定特殊情况下国家的权利主体资格

为防止公权力过度干涉社会生活,有必要将国家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不可否认的是,以公权力为核心的国家权利主体权利观,在统一民间文学艺术管理、支撑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传承资金需要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非洲各国国家受1979年《班吉协定》与1999年修改后的《班吉协定》影响较大,大都倾向选择国家授权的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管理。譬如2000年的喀麦隆的立法者就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政府部门;非洲其他国家亦是采取事先许可制度,且大都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政府部门、主管机构,其所有者为社区群体,但也有的直接规定为国家。

然而笔者认为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过分强调国家地位会导致公权力膨胀且造成对私权利的威胁,在处理利益纠纷时往往会损害民族族群与文化社区集体的正当利益。

其次,随着与海外文化交流的加深,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中已渗入不同的国家群体文化,并在当地生根发芽,若是笼统地将某一国划为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易引发国家间的利益纷争。

笔者认为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限制了民族特色的发展,更阻碍了其内在的连续性和一贯性。

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权利主体不明或者进入公共领域,但又亟待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可以由国家以保护、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为目的、充当权利主体身份。国家可以通过授权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代为行使权利,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六、结语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界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难题。而如今,民间文学艺术正不断遭受着经济商业化、全球化的冲击,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岌岌可危。而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自身的制度建设却显得步履维艰。

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不仅蕴含着民族情感与尊严,也往往潜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也亦非止于表面呈现的艺术效果,它更多的还包含了文化归属问题。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其特殊属性,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明显不足,为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我们应该从权利主体设计这一制度基石着手,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构。

注释: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7-18.转引自王英.网络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研究―――以激励论和利益平衡论为视角.理论与探索.2010(11).

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

孙彩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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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学语言 戏剧艺术

我国戏剧文化非常丰富,由很多剧种汇集而成。京剧、豫剧、昆剧、越剧、黄梅戏等地域特色鲜明的剧种,极大的展现出戏剧艺术浓郁的艺术特色。这些艺术性的延续和深入,和文学语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学语言的使用,不仅丰富了戏剧的唱词念白,更加深了戏剧艺术的思想性和文学性,使得戏剧艺术的发展蒸蒸日上。

一、文学语言的概念

文学语言是民族共同语的高级形式,它经过不断的加工和完善、形成了规范的语言特色。文学语言不仅在书面上,同时也在口头上为民族文化的发展服务,它对民族语言的健康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文学语言的基本性质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语言的意象性;一个是语言的超越性。而其层次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现实语言层次,它是所有的基础;另一个是文学语言层次,它处于主导地位。在戏剧艺术中,主要用到的是文学语言层次,它克服了现实语言中的抽象性和现实性,实现戏剧表达的意向性和超越性。

二、文学语言对戏剧艺术的影响

戏剧是一种舞台艺术,它以演员对话和动作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演员对话即人物语言,它是戏剧艺术的主体。文化语言对戏剧艺术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文学语言丰富了戏剧艺术的唱词念白

任何一部戏剧的表演,都和其本身的故事背景密不可分,而其中故事情节的展开,需要文学语言来实现。在大多数戏剧中,故事情节的由浅及深,由平缓到跌宕,人物形象的不断完善和丰满,都和文学语言离不开。

文学语言的发展,是一个长期完善和丰富的过程。它自身是一个体系的建设。在应用到戏剧艺术中时,文学语言发挥它诗性化的台词,散文式的道白,促进了戏剧艺术的发展。观众在观赏戏剧时,可能记不住整台戏剧的内容,但是会对其中精辟的台词或者优美的唱词及念白记忆尤深。文学中注重的是对情感的表达,通过人物语言的特点,塑造人物不同的性格色彩。例如观众在欣赏《窦娥冤》的时候,会对窦娥的一段念白“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著生死权。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跖、颜渊。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原来也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哎,只落得两泪涟涟。”印象深刻。文学语言的优美性通过戏剧的独特唱腔表现出来,更增加了人们的认同感,让人们在欣赏中更加明白了窦娥的人物性格。而在《天仙配》中,唱词“树上的鸟儿成双对,绿水青山带笑颜。从此再不受那奴役苦,夫妻双双把家还”更是成为千古传唱的名句。由此可见,文学语言通过丰富唱词念白,促进了戏剧艺术的大众接受性,给戏剧艺术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贡献。

(二)文学语言增加了戏剧艺术的思想文化性

戏剧的创作,首先是文学的创作,文学的艺术性,体现在戏剧里,造就了戏剧的思想性、文化性。由于文学语言有其特定的语境氛围,在应用带戏剧中,就会给戏剧带来同样的气氛。观众在欣赏戏剧的时候,在听到熟悉的文学语言时,甚至不用听清楚具体讲的是什么,就能明白作者想要表达什么样的情感。例如在戏剧中表现离别的时候,“长亭”“折柳”“古道”这些词的出现,都能让观众体会到依依不舍,离愁不断的情绪。一些词念白中用到“红杏枝头春意闹”一个闹字将戏剧中春意盎然的情绪表现的淋漓尽致,观众可以在欣赏之余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在脑海里描绘出百花争春的情景。文学语言的这些视觉形象实体,让观众在欣赏戏剧的时候不断进行思考,这样就更加容易的接受戏剧艺术。

文学语言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文化性。文学语言本身即是提炼的经典,是长久实践和思考得出的艺术升华,代表着很高的艺术造诣。而将文学语言应用到戏剧艺术中,同样可以增加戏剧的文化性。例如:“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两句如果出现在唱词念白中,人们立刻被“直”和“圆”吸引,戏剧本身将被带入到一种孤独、忧伤的情调中,观众自然可以体会到戏剧的唯美。如果在戏剧表演中少了文学语言的雕琢,那么戏剧的表现形式就会缩减很多,很多以唱词念白著称的名曲就可能陨落,同时戏剧的传播也会得到很大的影响,不可能出现现在百家争鸣的局面。正是借助了文学语言为中介,才最终将观众和表演者,作者三者联系起来,让戏剧艺术历经千年传承而不衰败。

三、结语

文学语言和戏剧艺术本身就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文学语言的发展促进了戏剧艺术的发展,从外在的语言表述到内在的意义拓展,都深化了戏剧艺术。而戏剧艺术的不断完美,同样丰富了文学语言的发展,将文化语言的框架拓展的更宽。因此,我们应重视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两者互相推动,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玉勤. 中国古代戏曲插图的图像功能与戏曲语汇. 广西社会科学,2011.

[2] 高行健.我的戏剧观[A].20世纪中国文学史文论精华戏剧卷[C].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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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历史资料研究得出,艺术的诞生早于文字的成熟,而且艺术的历史记载早于文字,人类文字记载的文明史只有五千年左右,但是艺术岩画的历史记载已有一万年之久。但是文字的强大功能是超过艺术的,艺术学的理论发展也是需要文字来表达的和记载的,所以历史也是难以逾越文字的屏障的。而艺术家们使用语言的艺术形象,到是很多艺术家是不善于理论的,或者艺术家是不屑于理论的。在视觉艺术中,艺术家用形象的思维,使用线条、色彩、明暗的等来绘画语言,而不是用文字来描述。而绘画语言和文字语言都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不能互相代替。

造型艺术形式语言与语言文学文字同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虽然文学和艺术学有学科的交叉但是两个是不同的学科。文学以语言文学为主,以文字为表达方式,而且是以诗歌、散文、小说、论文等文学主体进行标的,但是艺术是以视觉和听觉的形象为主体,是用绘画、音乐、舞蹈等来为主体的。艺术学的理论是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但是文学理论不能取代绘画理论等艺术理论而存在。中国画的绘画文学性非常强,中国画与书法、诗词等都是关系密切的,这也是中国文人绘画的特点之一,也是中国水墨画的特点之一。

文学是以社会意识形态为素材的,而且以实际生活为素材,所以很多文学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应,也有思想感情的表达。但是文学的表达是以语言文字为工具的,在表达的形式上,以艺术的手段,构成完整的世界。在影视作品和绘画作品中,从文学翻译过来的也不少,而这些只是对文学作品不同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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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由于重视水利建设和扩大农田灌溉,使得农业经济得到了强化和巩固,同时,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城市建设,矿产开采,经济贸易等,可以说宋时期的经济十分繁荣。任何一个朝代,只有经济发展才能带来思维意识的改变。由此,文学艺术形态逐渐显现出发展的态势,民间流传下来的鼓子词、杂耍口技、民间故事、民间绘画等民间文学艺术像雨后春笋一般发展起来。作为文学形态的宋词,为了迎合时代的需要,词人们也开始放下高雅的姿态,进入到表现市井趣味的文学创作中来。在人与人之间彼此广泛的传播下,宋词从昔日的阳春白雪成为了下里巴人,那些喜爱文学的民间艺人,他们也纷纷进入到创作的阵营里,普通大众中也涌现出大量的填词者。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民间落寞词人柳永,在柳永的词中,很多是关于市井民俗、歌妓生活、其中有很多属于离别情愁,这些作品取材于现实生活,语言的应用符合社会大众的欣赏口味,他在一首《定风波》里写到:“日上花梢,莺穿柳带,犹压香衾卧”将“太阳”、“摇曳的花”、“穿梭在柳枝间的莺”。描述的十分生动,但是,作者这是具有象征意义的描写,此种表达的是,这些本来非常美好的环境对于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歌妓来说,只能是一个看客、同时也让我们感受到,她们虽然生活状态不能与常人相比,但是,她们的内心深处也像人们一样有渴望、有追求、有憧憬。作者在词中赋予了极大的同情和关照。词人所创作的作品,营造出了强烈的艺术氛围,尤其是词句中那些具体的事物具象,为其他艺术类别提供了参照。

二、宋代文学成就了其他艺术的发展

宋词中有许多属于寄情于山水,钟情于自然的词作。据相关史料提供的数据表明,大词人苏轼的三百多首词作中,关于自然描写的就有135首,其中和郊游有关的词有80多首。如苏轼的:“落日绣帘卷,亭下水连空”。“忽然浪起,掀舞一叶白头翁。”这些词句描写的是词人外出郊游看到的山水风景,从中不仅展示出了“落日”“亭榭”“波浪”“天空”等自然景致。同时也向我们表达了此时此景作者内心深处的感慨和豪情,这样的景致无疑给那些独爱绘画艺术的艺术家们提供了大量绝好的创作素材。创作者只要从中感受到词人身上所具有的超凡脱俗的处世精,就能创作出具有深刻内涵的艺术作品。辛弃疾是宋代具备了豪放品格的词人,作为胸有国家的文学大家,虽然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但是,为国家和民族奋起抗金的精神始终是他身上的闪光点,因此,他的作品中“爱国主义”就是他作品的主旋律。辛弃疾在其所作的《水龙吟•登建康赏心亭》一词中,尽情地挥洒着豪情和笔墨:“......倩何人、唤取红巾翠袖,揾英雄泪?”表达了词人无法实现为国家出力的悲愤之情。词人姜夔的虽然流传下来的作品不是很多,但是其中的词作《暗香》和《疏影》也是脍炙人口的名篇佳作,向我们展现出了具有人生意义的精美图画。词人兼绘画家的周邦彦以一首《春雨》赢得关注。宋代词作大都具有了美术绘画所需要的意象特点,在文学作品中体现出来的其他艺术的旨趣中,感知到宋代的文学艺术与自然有着至亲至近的关系,文学和艺术的同频共振,让艺术家们借用山水自然的描述,来抒怀,表达自己的追求而和理想。

三、宋代文学艺术雅俗冲突的文化环境

文学作品以及其他艺术的创作者,其创作的素养和创作的水平往往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作为文学创作者实际上在时展中,他们是带着审视的眼光去看待社会、看待人性、看待国家。因此,独立的思考意识成就了一批具有前瞻性的文学大家和优秀词人,在他们的影响下,社会会出现一种新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文化环境,他们的创作思想和创作倾向可能会引领当时的文化时尚。我们知道,所谓的文化形态,是与时代的文化内在结构有很大关系,也是各种文化因素综合形式的一种体现。上至秦始皇时代的大秦帝国,下至明清时期,可以说不管那一个时代,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也是这个时期文化构型的一份子,文学艺术从来都是属于整个社会,并不会因为有强权就可以独享。我们知道,整个社会是由不同阶层、不同层次的人组成,文学自然也会去适应这样的人文环境,这就产生出了雅文化与俗文化共同支撑的文学天空,宋代文学当然也不例外。从最初兴起的贵族文学,到在道德文化约束下的精英文学,直至不断被民间传播的大众文化的文学形式,一个时期的文学无不与当时的文化面貌相一致,尤其与文化的雅俗问题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在社会文化发展的进程中,雅文化与俗文化始终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存在,雅俗观念因为在人们心中长期发挥着作用,这种意识形态,从一开始就注定会影响甚至是改变着文学的演进状态,同时也在影响其他文化艺术形态的改变。宋代形象表意文化的独特性,就具体文体来看的确存在着诗词由俗而雅的转变期待。就宋代文学整体发展情形考虑,文学主流总是体现在雅俗不断的交融过程中,这种文学艺术的融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化的雅俗矛盾以及在融合过程中的不断变化,也就更加明晰了宋代文化的独特的一面。可以说,是文化的不断转型促成各种文化形式相互交融的调和手段的形成。到了宋朝末期,宋代文化的的整个环境已经出现了衰败的迹象。而这种没落的文化形式的出现也就预示着有一种更能适合大众的文化形态即将走向文学艺术的舞台,以其雅俗共赏具备着形象表意文化特点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文学的娱乐功能和审美功能得到了揭示。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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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