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家庭经营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B844.1、B84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8)001-0024-02
家庭社会经济地位(SES)是家庭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结合,主要包括父母受教育水平、父母职业和家庭收入几个关键性指标[1]。它与儿童自我概念的关系已经得到了多项研究的证明[2,3],但国内对该问题的关注不够。本文以父母职业、父母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月收入为指标,考察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小学生自我概念的影响。
1 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从武汉市全部城区小学随机抽取5所小学4-6年级的全部班级,每班随机抽取15名学生。发放问卷735份,回收有效问卷721份。其中,男生338人,女生383人;四年级270人,五年级255人,六年级196人。
1.2 工具 小学生自我概念量表[4]共76个项目,分学业自我(包括阅读、数学、一般学校表现)、非学业自我(包括运动能力、生理外貌、同伴关系、亲子关系)、一般自我三个维度。采用5级记分,分数越高表明儿童自我概念水平越高。各分量表的信度在0.80以上,整个量表的结构符合预期[4]。
1.3 统计方法 多因素方差分析。
2 结果
2.1父母职业与不同性别、年级小学生自我概念差异比较
父母职业在小学生自我概念三个维度上的主效应显著(见表1),仅在学业自我上存在着父母职业与学生性别的交互作用(F=3.15,P=0.025),其余之间均不存在交互作用。进一步两两比较发现:在学业自我上,知识分子与干部家庭、工人家庭的学生高于商人家庭的学生(P=0.000、0.020);在非学业自我上,知识分子与干部家庭的学生高于商人家庭的学生(P=0.004);在一般自我上,知识分子与干部家庭学生高于工人家庭和商人家庭的学生(P=0.030、0.000),工人家庭学生高于商人家庭学生(P=0.009)。对交互作用的简单效应分析表明:父母职业在女生中的效应显著,知识分子与干部家庭的女生高于工人家庭、商人家庭的女生(P=0.003,P=0.000)。
父母职业不为以上三者或不同的界定为其他,参与统计但不予分析
2.2父母受教育程度与不同性别、年级小学生自我概念差异比较
父母受教育程度在小学生自我概念三个维度上的主效应显著(见表2),不存在与性别、年级的交互作用。进一步两两比较发现:学业自我上,父母高中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和高中以下的学生(P=0.000、0.000);非学业自我上,父母高中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与高中以下的学生(P=0.003,P=0.000),父母高中受教育程度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以下的学生(P=0.013);一般自我上,父母高中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和高中以下的学生(P=0.000、0.000),父母高中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以下的学生(P=0.001)。
2.3家庭月收入与不同性别、年级小学生自我概念差异比较
家庭月收入在小学生自我概念三个维度上的主效应显著(见表3),不存在与性别、年级的交互作用。学业自我上,家庭月收入5千元的学生低于月收入2千-5千的学生(P=0.025);非学业自我上,月收入
3 讨论
本调查结果显示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小学生自我概念的各方面都有影响,这一结论与国外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2,3]。其中,父母受教育程度对小学生自我概念的影响更大。在对交互作用的分析中,本研究发现女生明显受到父母职业的影响,男生未受影响,可能与男生生理与心理成熟较女生晚有关。低收入家庭的小学生一般自我概念较易受到父母职业的影响,这一结果提示尽管家庭的经济状况会对小学生的一般自我概念产生影响,但父母职业会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产生调节性作用,即在小学生一般自我要领的形成中,家庭经济状况与父母职业两个因素彼此影响,相互渗透。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影响小学生自我概念可能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直接影响;通过父母教养方式、亲子关系、家庭功能等因素影响小学生的自我概念[5];通过影响儿童发展进而影响儿童对自身的评价[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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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区概况
泽州县位于山西省东南端,太行山最南麓,晋豫两省交汇处。县域总面积2023km2,常用耕地面积40858hm2,辖14镇3乡634个行政村(居委会),户籍人口49.42万人。空间布局上环绕着晋城市城区,是晋城市的郊区。泽州县的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民本地就业的一个重要产业。截至2014年底,全县建设设施蔬菜基地61个,各类设施蔬菜1043栋,面积228.47hm2。建成省级设施蔬菜标准园4个,市级设施蔬菜示范园23个,县级设施蔬菜示范园18个。其中,企业化经营45家,农户自主经营16家。泽州县是全省35个蔬菜生产重点县之一,2012—2014年连续3a被山西省农业厅评为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先进县。
2设施蔬菜基地的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
2.1概念
家庭经营是指设施蔬菜投资者、管理者直接劳动或者与雇工共同劳动的经营方式;企业经营是指设施蔬菜投资者、管理者以雇工、技术人员为主,不直接参与劳动的经营方式。近10年来,设施蔬菜经营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2000年以前,山西省蔬菜种植模式主要以一家一户农户经营为主,面积多为2000m2左右,主要供应周边群众吃菜需求。2010年以来,以工商资本为主体的设施蔬菜基地增多,蔬菜企业大面积流转土地,雇佣农民进行生产。农户经营模式的基地一般投资规模在10万~50万元之间,不超过10栋温室或者租赁温室进行生产,多为一家一户经营,或者多户家庭聚集在一个基地上分别经营,农忙时雇佣少数工人。企业经营一般投资额度都在200万元以上,甚至上千万元,所建日光温室少则10余栋,多则上百栋,生产上采取常年雇工的模式。2014年,山西全省企业经营模式的设施蔬菜园区共819个,占全省现有13.33hm2以上规模园区的91%[7]。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2种模式的积极性简评如表1所示。
2.22种经营模式比较
企业经营具有资金雄厚、基地规模大的优势,能够提供完善的产前产后服务,能集中设施进行单一品种专业化栽培,向市场提供批量商品蔬菜。而农户家庭经营具有自主经营的特点,能够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安排劳力,快速调整种植品种。2.2.1基地管理企业经营为统一管理,投资方聘用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和安排生产,雇工从事作业,投资方监督技术人员和工人工作。技术人员和雇工为固定工资制,工资水平与蔬菜收成高低没有关系,工资多数按日计算,工人按时上下班,农忙农闲一般为8h。农户家庭经营为自主管理,多数吃住都在基地,便于随时管理,根据需要安排生产,最忙时可达20h,雇工的管理和待遇与企业管理基本相同。2.2.2棚内管理企业基地的棚内管理全部依靠工人作业,按照技术要求,根据工人的技能水平和责任心,分别开展工作。大部分基地实施包棚负责制度,即每人一个棚或每2个人3个棚,负责种植到收获的所有工作。农户自主经营基地的管理主要依靠农户自己作业,少量雇工发挥辅助作用,关键环节工作比如打药、施肥等均要亲自操作。2.2.3技术水平企业经营多数要聘用专业人员(一般为山东师傅)驻点指导生产,而农户经营多依靠自身生产经验或临时向别人请教,所以,企业经营模式的技术水平相对好一些。另外,有的农活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很高,如打药,需要对叶片背面喷洒,农户家庭经营的优势明显高于企业雇工经营。2.2.4劳动力管理家庭经营优于企业经营。农忙时,家庭经营具有生产灵活的特点,能够根据农事需要增加家庭劳动力,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临时雇工。企业经营上下班式管理易与农业生产进程脱节。2.2.5危机管理家庭经营一般容易应对各种自然风险。如遭遇雪灾,家庭经营能够及时清除积雪,较早恢复生产;而企业经营反应缓慢,容易因灾成害,而且设施蔬菜操作人员长期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雇工在日工资不高的情况下,很难有很高的积极性。
2.32种经营模式的成本结构
设施蔬菜基地经营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各种人工成本、物资成本、固定投资折旧等项,少数基地包括贷款利息等。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的成本结构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相比,不需要雇佣技术人员和会计,平均每棚可以节省8300元;不需要投入土地和雇工,一般为自有土地和自有劳动力。土地成本和雇工成本转化为家庭经营收入,每棚为16800元。总的来说,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的成本结构不同,家庭经营日光温室能够节约部分成本,或者转化为家庭收入,从而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2.42种经营模式的产量与收入比较
2.4.1种植模式在种植模式上,企业经营与农户经营基本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黄瓜套种苦瓜:种植品种以黄瓜为主,套种苦瓜,9—10月定植,第2年4月将黄瓜拉秧,让苦瓜生长,直到7月底甚至8月初拉秧,这种模式占日光温室播种面积的75%左右。一年一大茬:种植品种为番茄或青椒、尖椒,9—10月定植,第2年7月拉秧,这种模式占温室播种面积的15%左右。一年两茬:种植品种为黄瓜、番茄或者豆角,根据管理水平,选择8月定植头茬,第2年3月定植第2茬,7月拉秧。这种模式占温室播种面积的5%左右。另有一部分以种植小菜为主,一年多茬生产。几种模式每年都有变化,取决于上一年各类蔬菜价格的高低和波动。2.4.2不同种植模式的产量差别与收入差别根据多年统计,家庭经营温室的蔬菜产量高于企业经营的产量水平。家庭经营温室的每栋棚每年产量达2.0万kg,产值达6万元,除去成本3.84万元,年纯收入平均2.16万元。加上自有土地和劳动力节约支出,家庭经营每栋温室总收入为3.84万元。而企业经营温室的每栋棚每年产量为1.65万kg,产值为4.9万元,除去成本4.67万元,年纯收入平均为0.23万元(表3)。若加上其他未列入成本(如企业租赁土地中办公区、道路占地的租金等),企业经营的设施蔬菜基地多数亏损,少数持平;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没有亏损,收入高于外出务工,如一户夫妻2人经营2栋温室,总收入为6万~8万元。根据上面的分析,设施蔬菜的企业经营模式盈利难度大,有的企业在多年亏损后演变为家庭经营模式。财政补贴对设施蔬菜经营企业非常重要,2010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日光温室建设给予了补贴,有的经营企业通过其他渠道得到多种补助。
3设施蔬菜基地管理自我完善的途径
3.1设施蔬菜基地管理完善模式
在生产中,基地管理人员和农户都在进行不同的尝试,出现了一些新的模式。不论是家庭经营扩大规模,还是企业按照家庭经营模式管理,或者是分成制、股份制,都能够发挥企业经营的资金雄厚、管理规范的规模优势,而且能够发挥家庭经营尽心尽力的积极性。通过改进设施蔬菜管理机制,提高了设施蔬菜产业的盈利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3.1.1家庭经营扩大生产农户家庭经营有盈利能力,但是总收入不高,因此,基于家庭经营的扩大规模生产成为家庭经营的发展方向。雇工在家庭经营者的合理分工和有效监督之下劳作效率高。比如某农户在2012年承包经营了2栋温室,当年见效益,于是又承包11栋温室,采取农户经营的模式,夫妻2人参与主要生产环节,带领7名雇工共同劳动,每年经营收入65万元。3.1.2企业与农户分成经营比如,一家建有22栋日光温室的企业蔬菜基地,原来采取雇工方式,企业管理人员需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管理,工人积极性不高,企业经营效果不好,现在采取保底分成机制,即每个棚一个员工,基本工资仍为每天45元,每月按时发放,然后是效益工资,从当年定植日到来年定植日,所管大棚销售额的30%作为工人的年度工资(包含员工每个月的基本工资)。经过改制,工人收入和劳动成果联动,雇工积极性得到释放。另一种方式是改变种植模式,4栋温室种植一大茬尖椒,由于辣椒便于管理,减少了6名工人,节约10万元;同时,产量得到提高,一名工人年增收0.3万元,每栋温室增收0.7万元,基地实现盈利和良性发展。3.1.3企业农户合作经营把集中经营分棚到户变成农户个体经营。企业与农户按照7∶3比例共同投资建棚,温室归农户经营。企业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提供技术支持,统一销售。企业每天按时提供蔬菜价格,如果有比企业价格高的,先由农户自己销售,反之由企业销售。收益按企业与农户3∶7分配,农户得到纯收入的大部分。企业确保农民每栋大棚(按1000m2计算)在正常年景下年纯收入达到3万元,如果达不到预期收入则由企业补齐。每个经营温室的农民年收入水平比纯粹雇工情况下高出1万余元。企业经营和家庭经营各有优劣势,2种模式的融合是设施蔬菜基地经营的方向。
3.2完善设施蔬菜财政补贴政策
设施蔬菜从家庭经营到企业经营的转变,财政补贴对大规模的偏好是原因之一。各地对设施蔬菜基地补贴的起始规模为20栋棚,家庭经营基地很少能够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可以说是财政补贴排斥了家庭经营模式。考虑到家庭经营在设施蔬菜生产上的优势,财政补贴应该覆盖较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这就需要调整补贴政策,降低补贴的规模门槛,对小规模基地给予同等扶持,鼓励农民家庭自主经营,吸引农民投入蔬菜生产。若经过严谨测算,设施蔬菜产业的行业利润率确实偏低的话,建议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从大棚建设到土地流转、生产、农机、贷款利息、组织多环节给予补贴[8]。在补贴对象上,可以尝试从补到奖的财政补贴,建立经营绩效评价制度,对经营效果好的基地给予奖励,促使经营困难的基地改进管理,或者流转给有经营能力的人。3.3坚持比较优势的技术策略资源禀赋又称为要素禀赋,是指一国、一企根据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丰歉,密集使用相对充裕便宜的生产要素来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9]。企业和农户的差别在于企业资金丰裕,农户劳动力要素丰裕,根据资源要素禀赋理论,企业经营的策略是种植人工投入少、便于机械化操作的蔬菜品种,比如青椒、辣椒;农户家庭经营为人工投入多、管理复杂的蔬菜品种,如黄瓜、番茄等。这样,企业和农户发挥各自的优势,生产各有侧重,分工满足社会需求,共同获得市场利润。
4结论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规模经营;三权分置
2014年11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印发的。《意见》与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在流转原则的规定上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原则是人们处理问题或行事所依据的基本准则,而流转原则就是在推进流转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对于明确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方向和《意见》的贯彻落实,进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三权分置”是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土地的极端重要性和有限性决定了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作为土地公有制两大支柱之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防止出现农村土地兼并及其导致的农村社会两极分化,实现农村社会的公平公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什么形式流转,都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法理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产权分离原则,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母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集体成员所独有的法定用益物权(子权),如果放弃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两大支柱之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失去其赖以存在的根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就是巩固以集体土地所有辔核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并充分发挥集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和为流转提供服务的组织功能。
土地产权权能和产权权利由集中向分离的方向演变是近代以来世界土地产权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和利用效益的必然选择。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在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其本质是土地产权结构由“两权集中型”(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两权分离型”(集体所有、农户分散承包经营)。这种产权结构的转变使农民拥有了土地经营的剩余索取权,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从事非农业生产和迁移城市的农民越来越多,“两权分离”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化所导致的农业生产副业化、土地撂荒、闲置和粗放经营等弊端逐渐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构建属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农业生产者的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结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构建“三权分置”的产权结构,才能激活土地经营权,并在稳定农户承包权(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任何借口强迫农户放弃其依法拥有的承包权)的前提下,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使市场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尊重农民意愿是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自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行为与否的基础,是实现资源合理和有效配置的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三十四条、五十四条和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是依法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否、以什么方式流转、流转价格的高低、流转期限的长短等与流转相关的具体问题均由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主决定,包括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等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国家依法保护基于农户自愿的、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禁止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等无视农户意愿、以少数服从多数或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强迫承包土地的农户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将上述行为认定为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主导上述行为的相关组织和个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意见》再次重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拥有的法定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以什么方式进行流转,应由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不超过承包剩余期限范围内协商确定,严禁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对各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即使在城市化水平较高、非农产业较为发达的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要通过示范引导,由点到面,稳步推广。各级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能越俎代庖,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其主要任务是积极引导而不是强行干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事事包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农民组织不完善性以及土地流转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弱势局面,使得地方政府或农村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或剥夺农民土地流转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我国现有乡村管理体制机制和土地产权结构框架下,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的公共权力成为其参与土地流转博弈的最大优势,处于被管理者身份的农户虽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拥有人,但在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面前,完全处于劣势地位。具体到土地流转中,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及其人――村干部完全有可能借公共权力干预农民参与土地流转行为决策和选择,甚至渗透到流转价格决定、流转方式选择和流转数量确定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使地方政府、村集体及其人的寻租欲望得到最大化满足。要防止上述现象发生,必须在土地流转中协调好各流转主体的利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主体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保护方面予以倾斜,同时要鼓励流转方式创新,支持基层根据本地的实际先行先试,依靠创新来破解流转中的难题。同时对借各种名义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违法行为,各地政府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有关责任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现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是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载体
农业家庭经营、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家庭经营并一定等于小规模经营,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同样可以实现规模经营,也同样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相反,家庭农场恰恰是西方现代农业最具代表性的农业组织形式。因为农业生产的独特性(与非农产业相比)和因家庭成员利益的一致性所引致的劳动过程无需监督的优势决定了它是其他任何农业组织形式所不能完全替代的,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所说:“不是家庭选择了农业,而是农业选择了家庭,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毋庸讳言,现阶段我国农业家庭经营规模过小,土地分割过于细碎,确实不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不利于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不利于积累机制和农业生产良性投入机制的形成,但造成经营规模狭小分散的根源不在于农业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土地均分基础上的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分散,是由我国人多地少以及大部分农民还需依靠土地维持生计等基本国情所共同决定的。与其说现阶段小规模分散经营是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一大弊端,倒不如说是基本国情下的一个无奈的选择和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是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既定前提。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将使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得到不断调整优化,土地也会适当集中,但土地的适度集中不应通过改变农业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而只能通过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来逐步实现。家庭经营一定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当然,强调家庭经营在我国农业微观组织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并不代表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的唯一组织形式,也不代表农业家庭经营组织不发生动态变化。实际上,当今世界各国在农业生产中都不存在唯一的组织形式,而是以家庭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高有低,因而允许不同地区根据本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实现以家庭经营为主,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农业生产组织体系。
四、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同步是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终目的
如上所述,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既不利于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农产品品牌的创建,也不利于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严重挫伤了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小规模分散经营高昂的交易成本,客观上制约了农民参与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深度和广度。这表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业经营方式已严重滞后于当前r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逐步实现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既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务农队伍,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的难题,而且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对传统农业的改造,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既不能在不具备流转条件的地区强行推进,也不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不思进取,无所作为,并且在推进过程中还要注意把握经营规模的“度”。
首先,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自然过程,不能超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客观情况拔苗助长,强行推进。如果不顾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强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必然导致部分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三无”农民,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村目前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区域,即社会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非农产业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收入,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因势利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确保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扩大流转范围,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分布在我国中东部地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但工作和收入的稳定性相对较差,部分农民仍对土地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上述区域的部分地区如城市郊区已经具备了流转的条件,但大部分地区目前流转的条件还暂不具备。对于具备流转条件的地区,应与发达地区一样加快推进,对于不具备流转条件的地区,暂时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不能盲目推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主要分布在我国中东部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的偏远地区和我国的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只有少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且工作和收入极不稳定,大部分农民仍对土地有较强的依赖性。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目前重点考虑的不是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是如何降低土地细碎化的问题。其方法是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不打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在村集体内部通过土地互换实现农户耕作的土地集中连片。
其次,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既不能单纯追求粮食增产而忽视农民增收,也不能单纯追求农民增收而忽视粮食增产,而是实现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同步。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能够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实现农民增收;但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未必能带来粮食单产水平的提高。因为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只有包括劳动投入在内的各种生产投入均随之增加,才能维持原有的单产水平。如果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赶不上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速度,必然会导致土地单产水平的下降。因此,要实现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同步,必须把握好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生产率的平衡,必须与农业劳动力和人口的流出状况相适应,土地经营规模必须适度。此外,农业的生产特点和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也决定了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在确保粮食总产稳步提高的基础上,逐步缩小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与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的差距,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者安心从事农业生产。对于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标准,需根据各地的地形地貌、种植制度、作物品种和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情况等多种因素来综合确定。因此,《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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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庆.规模经济、规模报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J].经济研究,2011(03).
事实上,“家庭农场”非中国首创。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美国的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约占各类农场总数的87%,合伙农场占IO%,公司农场占3%。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因此可以说,美国的农场几乎都是家庭农场,美国的农业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法国,中小农场占很大比重,专业化程度很高。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近年来,法国的家庭农场出现了以兼并的形式不断扩大规模的现象。法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逐步向大型家庭农场集中,58%的中型家庭农场每年可获取3万欧元左右的补贴,而大型家庭农场年可获5万至10万欧元的补贴。
日本国土狭小。农地面积有限,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渐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自耕农和个体农民成为日本农业的主要成员,广泛实行专业化集约经营的“高品质小型家庭农场模式”。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本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此,政府连续出台了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
在中国,“家庭农场”一词在2008年首次写入中央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并提出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国情:中国农业必循的基础
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适度”应主要体现在两个“相匹配”: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与能取得的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
那么,该如何理解中央文件中的“家庭农场”?它与国外的“家庭农场”经验有何差别?要想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契合我同同情和农情。
中国人多地少,很难在短时期内实现像南北美洲和澳大利亚那样一个农户经营几万亩土地的规模。如果只站在农业效益看问题,当然越大越好。在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两三万亩耕地的家庭农场有的是,但这是他们的同情。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不仅要考虑农业技术、农业效率,更要考虑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鼓励和支持土地流人、加大奖励和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国家农业部则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作了界定,“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家庭农场大致应有三个内涵:
第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
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了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的临时性雇工。
第二,以“农”为主业。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庭成员可能会在农闲时外出打工,但其主要劳动场所在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使其区别于以非农收人为主的兼业农户。他们将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
第三,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家庭农场的种植或养殖经营必须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小农户的重要标志。
结合我围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那么,何为“适度”?应主要体现在: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确保既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潜力,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生产效率;要与能取得的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收入要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当然,这种“适度”因从事行业、种植品种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随着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机械的改善,适宜家庭农场经营的“适度”也会随之变化和提高。
6年来,上海松江家庭农场以农户为经营主体,在不违反现行农地制度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动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生产,大大提高了粮食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目前,松江的经验和做法正在上海郊区推广。金山、奉贤、青浦、浦东等区在粮食生产方面,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在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方面,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形式。
核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诞生,孕育了“农二代”这个富有生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为解答我围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未来谁来种田?怎样种田?”开了窍、破了题。
为何说,家庭农场实践,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的有益探索?
首先,家庭农场是继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的又一种新型农业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的农户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的体制是家庭承包,经营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家庭农场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这是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其次,它既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也为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了有益实践。现已开展的家庭农场实践,虽然仍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生产方式,但与原承包给一家一户时的生产方式有了质的区别。相较之下,家庭农场更具有现代农业的特征、内涵和性质。
再则,家庭农场正从某种程度上探索解决了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促进了农民和农村的现代化。
随着家庭农场效益的不断体现,在松江浦南地区已经出现了第二代农民。原来外出打工的农民,现在已经承担起父辈农业生产的责任,从原来的企业里返回所在的农村进行务农。换言之,家庭农场的诞生,孕育了“农二代”这个富有生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为解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未来谁来种田?怎样种田?”开了窍、破了题。
以上海松江家庭农场为例。目前松江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年龄以46-55岁这个年龄段为主体,比面上农业生产经营者平均年轻5岁。职业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种植方式和技术,则有效地保护了农田环境和土地资源,也有利于控制大城市流动人口过快无序增长。改善了的农村地区生活工作环境,也为加快实现农民和农村现代化探索出一条有效途径。
综合全国各地的成功典型来看,家庭农场发展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必备的条件: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前提。当前,农村本地户籍人口到城市(镇)居住的比例增加。这为缓解人口对农地的长期压力,分离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扩大农业从业者的耕地适度经营规模,提高务农者的土地经营收入,都创造了前提条件。
农业机械化程度是关键。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农业机械化程度有所提升,使拥有2至3个劳动力的家庭农户依靠自身劳动就能耕作规模成片农田。这使推行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成为可能。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家庭农场发展,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全程服务。围绕家庭农场的生产服务需求,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土地有序规范流转是基础。创办家庭农场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范流转。例如,吉林延边近年来已有15万农民出国打工,农民都愿意将土地有序地流转出来发展家庭农场,从而为家庭农场发展创造了条件。
探路:厘清概念力避误区
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可以考虑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目前我国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积极性很高,但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家庭农场的数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一个经营主体同时挂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技术协会四块牌子的情况。这些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会使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步入误区,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这提示我们,在探索前路、积累经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厘清家庭农场的概念,在认识上力避各种误区。
比如,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限制?
不少人认为,从保护农民就业机会的角度来看,应当将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业户籍人口;也有人认为,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强化农业户籍是否合适;还有人提出,可以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还有的人认为,要吸引涉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居民投资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该设定资格的限制。
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但考虑到我国农村居民数量庞大、二三产业吸纳劳动力有限等现实情况,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认为,应该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农业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城市的工商资本或居民到农村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该和家庭农场享有同等待遇的扶持政策。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本质区别?
专业大户涵盖的经营者身份比较宽泛,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其他身份,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较为清晰,即为农民家庭成员;专业大户涵盖运销大户、农机大户等,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领域较为明确,即为种养业;专业大户对雇工多少没有限制,有的大户自己不种地,生产过程依靠雇工,而家庭农场则以家庭成员为主,雇工为辅;专业大户主要从事某一行业、某一环节的专业经营,而家庭农场更多实行农业综合经营,种养结合。因此,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可以考虑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和下限?
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是否需要设定,各地意见不太统一。但总的意见是,粮食家庭农场还是应该设定一个上限,设定上限标准的权限在地方。
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下限,由于全国各地经营的行业、产品不一致,需要因地制宜地去设定。目前,农业部综合全国各地生产经营情况,对粮食家庭农场设定了一个下限建议标准。根据一年一收制和一年两收制分别进行设定,一年一收制的至少是100亩,一年两收制至少是50亩。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些地方提出了是否要对家庭农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问题。其好处,是方便市场运营、品牌创建、贷款获取等。但也有人认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后,有的地方可能会借机对其征税或收费。事实上,家庭农场的形态可以是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可以登记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登记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目前,应该倡导对家庭农场进行初始认定工作,由基层农业部门来认定。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期限、管理水平等。当然,家庭农场业主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应市场主体地位。
如何激发农民积极性?
各级政府不能因为大市场、大流通而忽视农产品供给;不能因农业比重小而轻视农业;不能因农业比较效益低而放弃农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是一个重大论断和理论创新,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指出了明确方向。
有专家指出,未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大致有几种基本模式:大宗作物的生产,适合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模式;鲜活农产品、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的生产,主要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工厂化生产、投资较大的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设施农业,主要以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为主。当然,还有其他经营形式,但这三类可以说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模式。
秤砣虽小压千斤。各级政府应把发展农业放在突出位置:不能因为大市场、大流通而忽视农产品供给;不能因农业比重小而轻视农业;不能因农业比较效益低而放弃农业。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如何把发展家庭农场与推动农业深化改革结合起来,真正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
根据我们的研究,目前阶段要激发农民积极性,可以有以下几个着力点:
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稳定农民土地预期,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
以发展家庭农场为例,保障原土地承包权人利益是前提,实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基础。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可分离的政策和法律,在保障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对土地经营权实行合法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时可以考虑增加相关条文。同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强化重点环节农业生产,解决家庭农场干不了或干不好的事情。
1私有林成长水平及趋向
1.1私有林的经营形式
我国私有林成长主若是在集体林权更始中,经由过程对集体林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产权)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连系经营、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制经营、拍卖出让经营、无偿划拨等多种形式成长起来的。也有部门是经由过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成长人工林的功效。是以,私有林主若是指在林地所有权归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林农和私有经济组织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措置权分歧水平地拥有的林业经营形式。按照经营主体和打点模式的分歧,私有林的经营形式具体搜罗家庭经营、企业经营与合作组织经营三种。①家庭经营形式。搜罗一般家庭经营和家庭林场。在林业“三定”时,自留山按生齿分,一般平均每人0.1~0.3hm,荒山荒地多的处所也有达1hm的。责任山按劳动力自愿承包,也有的处所把责任山平均划分到户经营。此外,在划分自留山、责任山到户经营的基本上,有些有经营脑子的人经由过程租赁、承包等形式,扩年夜山林经营规模,并雇佣劳动力协助经营,从而呈现了家庭林场或林业庄园等组织形式。②企业经营形式。跟着更始开放的不竭深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系统体例的转轨,一多量私营机构和小我起头投资开发林业资本,实施种养加、产供销连系,进行林农果畜产物出产与初加工、深加工相连系一条龙型的财富化经营,从而提高了产物的档次和附加值,拓宽了产物市场。在广东、福建、海南等天色前提好、林木发展快并具有较好的投资情形的沿海省区,外商投资林业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其介入林业的首要勾当是租赁林地营造速生丰登林和进行以林为主的综合开发经营。③合作组织经营形式。联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是两种成长水平分歧的合作组织形式。联营经济是在家庭经济的基本上成长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合作制经济的雏形,按照连系主体的分歧,可分为联户经营、农户与林场连系经营、农户与其他事业单元连系经营三种具体形式。有些处地址联营经济的基本上呈现了股份合作制组织:农户之间的合作经营、农户和村组合作开发经营、村组和林场的股份制组织;农户、村组、乡镇与国有林场、营林公司、木材公司的股份合作经营等是其首要形式。
1.2私有林的成长水平
我国私有林是在集体林权更始的敦促下成长起来的,其成长水平首要表此刻私有产权的相对完美和出产规模的零星化。在集体林权更始的撑持下,我国私有林产权不竭获得完美,尤其是林权的挂号和林权证的发放,私有林主对私有林产权的拥有更有保障。当前私有林产权内容表此刻林农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甚至在不改变林地使用体例的前提下,私有林主可以自由让渡;私有林产权客体除了“四荒地”、自留山外,还搜罗年夜部门集体商品林。集体林权更始已为私有林的成长缔造了精采的产权基本,查询拜访功效显示,今朝私有林经营中的林地权属问题相对较少。
因为我国私有林主若是在集体林权更始的基本上成长起来的,私有林的初步经营形式几乎都是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呈现出零星化的特点,按照湖南省资料,家庭经营林地面积占全省林地面积的1/3。据南方集体林区的查询拜访,家庭承包经营占48%,自留山经营占29%,租赁经营占13%,股份合作经营占7%,村子统~经营占2%,其他经营体例占1%。集体林区林农收入首要来历是经营林业,集体林权划分到户已把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据查询拜访,3/4的林农认为经营林业年夜有前途,2/3的林农种林是为了获取经济收入,这更强化了私有林的家庭经营形式在很长一段时刻内仍将占主导地位。私有林的家庭经营形式抉择了当前私有林的功能主若是出产功能,查询拜访中有95%以上的林农但愿经营经济林与用材林。
1.3私有林的成长趋向
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的目的和我国私有林成长现状,私有林在我国的成长趋向首要有两方面:一是私有林生态处事功能增强,私有林的功能由出产功能向处事功能改变。私有林除了供给木材外,经济林和竹林据有很年夜~部门。一向以来,我国的木材进口量不竭增添,以供给木材为首要功能的私有林在一按时代内仍需要在木材出产上有所作为。但跟着我国林业的不竭成长,森林资本作为第一财富和第二财富增添纯挚操作木材浸染的不竭削弱,作为第三财富和财富增添源泉浸染的上升,出产木材的功能将向森林生态功能改变,私有林的首要用途也发生响应的转变,出产功能趋于下降,游憩等处事功能趋于上升。二是私有林经营规模的扩年夜,私有林的经营规模由分手小规模经营向集约年夜规模经营标的目的成长。因为林木资产经营对手艺的要求越来越高,小规模经营的打点成本频年夜规模经营高,而且林木经营的持久性和不确定性,分手的林农既不成能摆布市场也难以获得信息,高生意成本的分手经营势必被低生意成本的规模经营所庖代。可见,集约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高、竞争力强的年夜规模私有林将获得很年夜的成长。况且集体林权更始的深切培育了年夜量分手的、缺乏竞争力的小规模私有林,在必然水平上为规模经营私有林的成长缔造了根基前提。在我国年夜规模私有林除了企业经营、年夜户经营之外,联户股份合作经营形式已初显朝气和活力。
2私有林成长面临的问题
经由过程对林地使用权、林木产权的私有化,可以有用避免投资主体不清、益处关系恍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缺乏激励等问题,提高了林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缔造精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我国私有林的进一步成长仍存在着必然的问题如图1所示。
2.1当前存在的问题
集体林权更始后的初期阶段,因为私有林成长的起步阶段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健全,私有林成长面临如下几年夜矛盾:①政府鼓舞激励与政策律例不健全的矛盾。虽然全国各地出台了一些鼓舞激励私有林成长的政策,但持久以来,我国小我及私营部门介入林业培植的积极性并不高,国家政策及法令看管机制不完美,尤其是林权流转的操作轨范不规范。②基本行动措施投入年夜和资金不足的矛盾。林业出产过程中的种苗、防虫、施肥等投入原本就很高,而林道、林业防火等基本行动措施的培植,更需要投入年夜量资金。查询拜访中70%以上私有林主经营林业的资金来历都是自有资金,私有林主年夜部门都是林区林农,糊口水平低,更不要说有什么成本堆集可以进行基本行动措施投资,投入资金欠缺成了最首要的制约身分。③投资收受接管期长和资金信贷周期短的矛盾。林业出产的投资收受接管期一般在10年摆布,有的甚至十几年数十年,因为私有林经营者尚未成立若干好多资信,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接管风险较年夜的林木、果木典质和担保贷款,所以在经营初期很难获得所急需的贷款;即使获得贷款,资金成本也很高,刻日短,还贷刻日一般只有3个月,最长只有半年,短的只有10~15天。④林农经营私有林的积极性高与经营集约化水平低的矛盾。集体林权更始后,林农都认为经营私有林年夜有前途(湖北调研过程中有65%持此不雅概念),然而,因为集体林地被碎化,私有林经营规模小,而且林农初涉林业经营规模,林农科技素质不高,产物科技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⑤私有林经营者对林业经济效益的要求与采伐限额受限制的矛盾。集体林权更始以来,分山到户,林权归林农所有,山权不变的私有林面积在集体林区据有相昔时夜的比重,从理论上讲,私有林经营者有权按市场需求采砍木材;但采伐限额轨制划定,任何单元和小我禁绝私行采伐林木(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小我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林木必需凭证进行,这使林农缺乏自立经营和分配林业收益的权力,必然水平上影响了林农培育森林的积极性。
2.2潜在问题
跟着社会的成长,私有林的进一步成长将面临新的问题,首要表此刻企业、年夜户的垄断经营和小规模私有林主出产积极性降低。
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搜罗年夜户经营、企业经营、联户股份合作经营等体例。在起头阶段,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因为低生意成本可以年夜年夜提高林木出产的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负面影响不较着。当规模化成长到必然水平,在市场浸染下,企业经营和年夜户经营轻易导致垄断经营,降低林业出产的经济效益;把外部成本转嫁给社会,对生态效益发生负效应;而且,林权的一次性买断使林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集中到经营年夜户手中,林农在长达几十年的时刻模拟仍是失踪去响应的林权,社会效益也受到影响。
当社会成长到必然水平,年夜部门林农从林地上剥离出来,进入城市或其他财富,他们对自己拥有的小规模私有林既不进行经营,也不让渡或入股其他私有经济组织,而是作为一种资产储蓄,或者日常平常度假用。在某些发家国家,这种现象已经相对普遍,影响私有林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