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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行业特征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6: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制药行业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制药行业特征

篇1

[关键词]制药企业;研发人员;薪酬激励

[DOI]10.13939/ki.zgsc.2015.44.041

1 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

1.1 问卷设计、研究样本及统计分析方法

本次研究所采用的问卷设计共分背景资料、薪酬管理及企业绩效三部分,计有8个人力资源因素问题和5个企业绩效指标。样本主要取自浙江省20家企业的研发人员,包括国有转制、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类型。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0份,回收76份,其中有效问卷72份。按公司性质分国有转制24人,民营企业25人,外资(含合资)企业23人。对回收的问卷数据以SPSS统计软件进行均值统计、方差分析和相关性分析。

1.2 确定人力资源因素与绩效指标

根据全面薪酬的概念,把人力资源因素分为员工薪酬水平、岗位评价、绩效与薪酬联系、薪酬公平性、企业对员工的关心信任、员工的培训与发展机会、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及企业对员工遵守制度的要求八个方面。根据绩效指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选择市场绩效、竞争能力、完成任务、留职意愿和总出勤率5个企业绩效指标。每个HR因素和绩效指标最高分为5分,最低分为1分,按认可程度选择1~5分回答。

2 调查数据的统计与分析结果

2.1 不同性质公司研发人员对HR因素的认知均值与方差分析

经对不同性质企业的研发人员对HR因素的认知进行均值统计和方差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薪酬水平、岗位评价、绩薪联系、薪酬公平、培训发展和遵守制度6个HR因素在不同性质的制药企业之间有非常显著的差异,且得分高低依次为外资企业>国有转制企业>民营企业,但遵守制度得分与此正好相反,为国有转制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2.2 不同性质企业的研发人员对绩效指标认知的均值比较与方差分析

经对不同性质公司的研发人员对绩效指标的认知进行均值统计和方差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研发人员对于市场绩效、竞争能力等企业绩效认知,均为外资合资企业>国有转制企业>民营企业;而留职意愿是外资企业最大,其后依次是民营企业和国有转制企业。

2.3 HR因素和绩效指标的相关分析

为探知HR因素与企业绩效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进行HR因素与企业绩效指标间的相关分析。经对研发人员认知过程中有显著性差异的HR因素与绩效指标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对于研发人员而言,企业绩效与薪酬水平、岗位评价、绩薪联系、薪酬公平等HR因素显著相关,而与培训发展、遵守制度相关性不显著甚至负相关。

3 结果讨论

不同性质制药企业的研发人员对HR因素和企业绩效的认知在许多方面有显著差异,同时HR因素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制药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优先采用差别化竞争战略,这就要求通过薪酬等HR政策因素充分发挥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制药企业的薪酬激励具有战略意义。

首先是外资企业的HR因素普遍得到研发人员的认同,其次是国有转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与外资企业的HR人员的素质较好及企业管理较为规范是一致的。但对遵守规章制度之重要性的评价得分正好与此相反,为国有转制企业大于民营企业,再大于外资企业。说明外资企业的薪酬管理等人力资源工作做得较好,研发人员在工作中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创造性,过分强调制度约束是不适应竞争战略需要的。

制药企业的市场绩效和竞争能力等企业绩效指标,均为外资合资企业优于国有转制企业,再优于民营企业;而留职意愿也是外资企业最大,其后依次是民营企业和国有转制企业。说明外资企业的研发人员也是相对稳定的。

相关性分析也说明,企业绩效与薪酬水平、岗位评价、绩薪联系、薪酬公平等HR因素显著相关,而与培训发展、遵守制度相关性不显著甚至负相关。如果没有其他HR因素的影响,过多的知识技能等专业培训可能降低留职意愿,因为这将导致其就业能力增强。

总之,制药企业关于研发人员的HR工作,在提高薪酬水平、增强薪酬和个人业绩的联系、增强薪酬公平性的同时,在培训方面更应该注重企业理念、企业精神和企业价值观的形成,在工作方式方面,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注意避免制度约束引起的僵化。

参考文献:

[1]张霞.中小型企业的薪酬管理[J].技术与市场,2011,18(11):99-100.

篇2

[关键词] 知识型企业 知识资产 特征 价值链 动态环境

一、世界主要知识型企业的特征

从概念上看,知识型企业是不同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的,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知识型企业的核心在于知识管理、知识创新、知识产品及知识营销,而不是单纯地对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或是文档的管理。因此,知识型企业在管理、文化、营销等各个方面都与传统企业有所不同。下表展示了现有研究总结出的与传统企业相比,知识型企业的特征。

表 知识型企业与传统企业的特征对比

现有研究总结出的特征,从企业运作的不同方面对知识型企业的特征进行了较为科学的总结,对建设知识型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二、基于价值链体系的知识型企业的特征分析

在本部分,笔者结合价值链理论的概念,提出了知识型企业新的特征,即:知识型企业具有“知识资产―人力资源―价值”三环构成的价值链模型,并且利用这样的价值链创造价值。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全球化的浪潮,在新的企业价值链中,价值链环节的划分摆脱了实体的价值,转向信息、知识的价值,因此,综合分析知识型企业的企业资源,笔者提出了知识型企业的价值链模型。在知识型企业价值链的运作,主要有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企业创造了满足客户需求的价值,即新的产品或服务。此时,产品的使用激发了客户新的未满足的价值,则企业价值链的又一次运作开始。第二阶段企业中的员工需要与客户进行频繁地接触和交流,以明确这种未表述的知识。此时,企业客户也作为企业的一种人力资源,将自己未满足的价值“表述”给企业的员工。通过大量的接触和交流,客户未满足的价值成为了员工和客户的共享知识。第三阶段企业员工调用知识资产中的员工知识,在组织知识即企业文化、氛围、组织架构的大的环境下,进行知识的整合和创造。由于员工进行知识创造需要不断地与知识资产进行互动,同时需要与客户保持持久的沟通。因此,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第三阶段和第二阶段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再循环:当阶段3完成时,企业创造出了新产品,将未满足的价值转化为已满足价值。同时,新创造出的产品和服务会激发客户新的需求,即企业进入价值链的再一次循环。

三、基于动态环境体系的知识型企业特征分析

动态环境是指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竞争环境等随着时间、市场竞争的变化,在形式、内容上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在企业不断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积累自身内部能力的动态过程中,任何企业都必须围绕着自己的核心资产进行变革。对于知识型企业而言,在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始终围绕着知识这一核心资产进行变革。

在过去的20多年间,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知识型企业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半导体、合成材料、数据管理软件、第一批呼叫中心的发展,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它们期望加速技术进步来面临挑战的需求日益强烈。在此阶段,知识型企业发展主要的发展动力来自新产品技术的应用。企业主要通过增加知识资产的方式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全球化的发展带来了新市场和更激烈的竞争,实施方式的进步也随之出现。从市场角度出发,掌握国际市场的能力与需求,意味着企业知识创造的重点必须要有所改变,企业更加注重全球化知识的应用,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来提供多种多样的终端产品和服务。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是企业知识创造的第三个阶段。全球化的产品和服务随处可见,知识型企业意识到,如果想使产品和服务遍及全球并从中获利的话,企业间必须建立前所未有的合作关系,对各项资源进行整合。同时在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项目中,管理知识为取得进步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菲菲:面向知识型企业的知识共享研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7

篇3

法定代表人:赵庆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叶树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刘家生,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1号。

负责木:葛焕昌,该部主任。

委托人:丁建锋,该部职员。

委托人:彭光亚,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皮埃特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安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郑州皮埃特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埃特罗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38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徐瑞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10月5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建总信字〈1993〉第78号《关于下达1993年度第五批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对建行郑铁分行下达的对皮埃特罗公司科技开发专项贷款1520万元的计划,与皮埃特罗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皮埃特罗公司向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申请借款,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经审查并根据土地抵押和担保同意发放贷款。借款金额为1520万元,期限自1995年10月5日至1998年10月5日,用途为皮埃特罗公司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高档面料生产线,月息11.25‰,按季结息,利息一年一定,一年期满时,根据当时相应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借款本息和费用,由竹林安特公司作为保证人,并由皮埃特罗公司提供67.5亩土地证和4261.8平方米房产证作抵押担保。同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又与竹林安特公司、皮埃特罗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金额为152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方式,保证期限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合同失效时止。除信誉担保外,皮埃特罗公司另有67.5亩土地证和4261.8平方米房产证作抵押。上述两份合同均由签订合同的各方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合同签订次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即将1520万元以转帐支票方式转给皮埃特罗公司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存款户上。同年10月27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扣收皮埃特罗公司原贷款700万元(该笔贷款尚未到期),并于1996年7月31日又扣收200万元及1995年10月27日至1996年6月21日的利息1577604元,皮埃特罗公司用上述贷款还其债务239.15万元。合同到期后,皮埃特罗公司未清偿借款债务。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遂于1999年3月10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皮埃特罗公司偿还贷款1300万元及其利息3955548.55元(截止1998年12月20日),并承担诉讼费用,竹林安特公司对归还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1995年3月25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与皮埃特罗公司签订7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1995年3月16日至1996年3月16日,由竹林安特公司担保,如借款人未按期还贷款本息,竹林安特公司无条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竹林安特公司于当日向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出具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承诺对皮埃特罗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1995年8月28日,河南银建投资技术经济咨询公司郑州铁道分公司对皮埃特罗公司新建高档织物印染及深加工生产线项目作出评估报告,其内容显示:该项目93年已购土地67.5亩的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该价值经建行郑铁分行评估为1909万元,按70%计,仅此一项可抵押1300万元,若加上地上建筑物及设备等,还款能力十分有余。

皮埃特罗公司是郑州威琳方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意大利LUMACESRL公司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3年7月20日,郑州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合同规定的注册资金为3600万元,其中,中方出资2620万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现第一期中方汇入现金10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技入金额为675万元,合计1675万元,外方交纳设备款100万美元。上述中外双方出资均未到位,所涉及的土地为中原区石佛乡秦庄租赁给皮埃特罗公司的土地,该土地并未被征用。199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皮埃特罗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4月,该局又为皮埃特罗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8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为皮埃特罗公司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1999年4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皮埃特罗公司董事长刘琳等人涉嫌诈骗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贷款1520万元为由立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与皮埃特罗公司、竹林安特公司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系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文件而签订,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依约发放了科技项目贷款,皮埃特罗公司也应依约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将贷款及时偿还。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未能审查皮埃特罗公司的资金注册情况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在发放贷款不久即扣收了700万元款项,用于归还皮埃特罗公司欠其的款项,其行为虽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在两次贷款中,竹林安特公司均为保证人,至第二次贷款及扣收原贷款时,其原担保期间并未超过,且对扣收原贷款情况,竹林安特公司应是明知的,故其仍应在扣收原贷款70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部分诉请有理,该院予以采纳,但其对合同约定的以皮埃特罗公司的土地、房产提供的抵押未能核实并依法办理登记,最终放弃了物的担保,对此也未能及时告知保证人,该行为明显改变了保证人作出保证的条件,从而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故竹林安特公司应在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放弃物的担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至于皮埃特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琳等人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有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处理,并不影响该公司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竹林安特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皮埃特罗公司偿还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1300万元及利息3955548.55元(暂计至1998年12月20日),逾期利息自1998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竹林安特公司对上述债务中7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95788元,由皮埃特罗公司承担。

竹林安特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皮埃特罗公司是采取虚假出资手段设立,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皮埃特罗公司从1994年之后没有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在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时,皮埃特罗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国家科委、中国建设银行科技开发贷款计划文件是皮埃特罗公司恶意串通,竹林安特公司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保证,该保证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是错误的。原审判决竹林安特公司对原7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超出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的诉请范围,且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提前扣收原700万元贷款,改变了贷款用途,加重了竹林安特公司作为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竹林安特公司对提前扣收原贷款“应是明知”,没有事实依据。皮埃特罗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承诺以其67.5亩土地和4261.8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并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以其上述土地、房产作抵押,案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同已经成立,这是竹林安特公司提供信誉担保的前提。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因没有核实抵押物的真实状况、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没有向皮埃特罗公司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放弃物的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竹林安特公司应当依法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1909万元内免除保证责任。原审既认定竹林安特公司应在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放弃物的担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又判令竹林安特公司对已扣收的7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自相矛盾。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免除竹林安特公司的担保责任。

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答辩称:涉案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有效,原审对上述合同效力的认定及以贷还贷并没有免除担保人在后一借款中的担保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但对于放弃物的担保的认定事实不清,定性有错误。在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承诺将提供保证人的保证和土地、房产作抵押,但借款人未依约履行其义务,主要是因为借款人对抵押物的土地未缴齐征地费,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实际上不具有依法抵押的条件。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因借款人的违约来得到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法律障碍,是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无法控制和克服的。另外,上述合同均未约定土地、房产抵押是担保人出具保证的条件,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并不存在原审认定的放弃物的担保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纠正原审判决的第二项,判令担保人连带清偿借款人在第一项中的全部债务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皮埃特罗公司答辩称:本案借款、保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利用给皮埃特罗公司1520万元贷款,提前扣收原700万元贷款确有不当,侵犯了皮埃特罗公司的合法权益,是使该项目不能按期投产的一个重要因素,皮埃特罗公司保留了起诉的权利,但皮埃特罗公司的受损,不能构成竹林安特公司的免责条件,因为竹林安特公司的两次担保均为有偿担保,第一次收取了150万元,第二次约定收取600万元,但因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未实现。原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是维护法律和国家利益。

本院认为: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与皮埃特罗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达1993年度第五批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河南省分行对建行郑铁分行下达的对皮埃特罗公司科技开发专项贷款1520万元的计划而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其合法有效。竹林安特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是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皮埃特罗公司未依约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起诉的是借款担保纠纷,皮埃特罗公司是否采取虚假手段设立,以及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在皮埃特罗公司申请1520万元贷款时,即对其提供的担保物作出评估,并在借款和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除竹林安特公司的信誉担保外,皮埃特罗公司另有67.5亩土地和4261.8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因此,应认定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行为已经成立,但因其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抵押担保无效。皮埃特罗公司自始至终对租赁而来的土地未交纳征用费,未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尚不属皮埃特罗公司、不可能办理抵押登记是明知的。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与皮埃特罗公司未将这一真实情况告知竹林安特公司,致使竹林安特公司在作出保证时合理信赖该抵押担保的存在。虽然借款及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土地、房产抵押是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条件,但抵押担保具有法定的优先权,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应当知道竹林安特公司依法应是在抵押担保范围以外承担责任。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接受皮埃特罗公司提供的土地抵押,却又消极地不作为,致使该抵押担保无效,改变了保证人作出保证的条件,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负担。鉴于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在贷出新贷款1520万元后不久,即扣收了原贷款700万元,该扣收行为已消灭了原贷款700万元,竹林安特公司对此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原审判决竹林安特公哥对原贷7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不当,应予纠正。竹林安特公司关于其应当免除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38号经济判决主文第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38号经济判决主文第二项。

篇4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生物医药行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已被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列为未来推动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该产业特征鲜明,例如新产品开发周期长、研究创新投入高、附加值高、风险高等,这些特点使得投资人在进行项目评估时遇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困难。据2005年中国创业投资协会的调查,目前创业投资决策中最大的难题就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包括生物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传统的以NPV为基础的静态项目评估方法无法反映生物制药行业开发项目中蕴含的期权价值。

生物制药作为典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新药研发需要相当长的研发时间和巨大的资本投入,其产品从研发直至上市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鉴于国内医药行业数据不够透明和充分,本文采用美国数据进行分析。美国制药行业在2002年对全美制药企业的新药品研发时间进行了调查,其基本情况如下图1:

2002年美国生物制药行业新药投资项目从研发到进入市场平均所耗时间为14.2年,并且每个阶段的投资额均在百万美元以上,整个过程中R&D投入规模巨大,例如R&D费用占美国医药行业销售额的比例就从1970年不到12%上涨到上世纪90年代的20%以上,与同时期的美国其他行业,例如电力(8.4%)、计算机(7.8%)和电信(5.3%)相比,生物制药行业研发投入显然要高得多。2003年美国制药行业R&D投资总规模就超过了305亿美元。巨大的研发投入背后带来的是潜在的巨大收益。在美国药品一旦批准上市,其产生的回报率极高,统计数据表明,成熟期其中年销售收入有80%的可能超过6千万美元,20%可能超过6亿美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生物制药行业企业的价值由当前价值和未来成长机会价值两部分构成,那么在药品上市之前,生物制药企业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却没有相应得销售收入,企业当前价值很低;但是一旦药品上市,却有可能获得极高的收益回报,而且正是前期的研发创新为企业日后扩大生产规模,获得巨大超额利润提供了成长机会。因此,如何结合生物制药产业价值创造的特点,客观、有效的评估生物制药项目的未来成长机会价值是生物制药企业风险项目决策的重中之重。

二、生物制药行业风险投资决策的实物期权特征分析及其定价

一般生物制药行业新药研发投资需要经历多个不同阶段,以美国药品研发为例,就有实验室测试阶段、临床实验前动物测试阶段、三个临床实验测试阶段、美国联邦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阶段和最后的市场化产品推广阶段等六个阶段。每一阶段的技术性测试成功后,药品研发才会进入下一阶段接受进步测试,直至药品克服全部技术风险最后进入市场化阶段才最终为企业创造巨大价值。整个过程中每一阶段都会给企业提供一个进入下一阶段的选择权。

根据其特点,这种选择期权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推迟投资期权、扩张投资期权、收缩投资期权、放弃期权、转换期权、增长期权等。生物制药企业在新药开发过程中每一阶段所嵌入的实物期权用图2表示:

因此生物制药研发投资决策具有动态序列性,形成了一个6重的复合性实物期权。

在期权定价方法中,经典的Black-Schola模型可以看作是针对看涨期权的一重定价模型。有关以期权为标的资产的复合性期权的定价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Geske在1979年提出的两阶段复合期权的定价模型。在该模型中Geske继续沿用了Black-Schola模型中经典的期权定价偏微分方程:

三、期权定价公式的应用

假定某生物制药企业计划开发某种新药,预计6阶段各自所需时间 分别为:实验室研发阶段(2年),临床前动物测试阶段(4年),临床测试第一阶段(1年)、第二阶段(2年)、第三阶段(3年),药监局审批(2年)。每一阶段对应的到期日期和每一期的期权执行价格 都在表1中显示。另外,假定药品研发成功最后,项目进入商业化阶段预计产生的经营性净收益现值 为8500万元,与此同时商业化阶段的预计投资成本 为3120万元。无风险利率 采用10年期的政府债券收益率5.3%。最后项目权益的收益标准差的估计值为101.97%。药品整个研发过程中全部的R&D投入为600万元。

根据复合期权定价公式,依据上述参数可以计算得出该6重复合实物期权的价值为2750万元,超过R&D投入2150万元。因此药品研发项目的真实价值RNPV为RNPV=NPV+实物期权=600+2750=2150万元

该药品研发项目考虑实物期权后的真实价值为2150万元,投资项目经济上可行。

篇5

【关键词】生物制药 经营绩效 BCC模型 Malmquist

一、引言

在我国,生物制药行业处于优良的发展环境。第一,政策对生物制药行业发展形成有利支撑。该行业是一个容易受到政策影响的行业,积极有力的政策环境能够加快行业的前行。第二,医疗卫生水平提高有助于生物制药行业稳定的发展。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医疗卫生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消费起价格相对较高的生物药品。然而,我国生物制药行业存在较多问题,如研发资金投入比重不足、科研创新能力薄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和产能过剩竞争过度等问题。在此背景下,评价我国生物制药行业的经营绩效,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稳定健康以及提升其竞争力。

目前,国内缺乏专门对生物制药行业经营绩效进行实证研究的文献,多数研究主要集中在医药行业的其他子类,而非生物制药行业,大多数使用了非参数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对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尹学慧(2009)研究发现:因为没有达到相对较高的生产规模,以及公司的现金流量相对较低,小规模的医药公司生产技术水平较低,资源配置效率较差。许晶,等人(2011)通过DEA方法对中国医药制造业7个子行业的生产效率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同时存在于制药专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行业和中成药行业中;生物生化制品行业的技术效率相对较低但规模收益递增;卫生材料、化学药品及中药饮片、医药用品规模效率都相对较低并且规模收益递减。

二、研究方法

效率度量模型

(一)BCC 模型

A.Charnes,W.W.Cooper和E.Rhodes在1978年提出了DEA方法最早的形式CCR模型,但该模型存在着仅能处理具有规模收益不变特征的决策单元的效率评估缺点。在此之后,Banker等人在1984年提出了BCC模型,在评价可变规模收益的生产技术能够使用DEA方法,并在前人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规模效率和纯技术效率。

对于任一决策单元,其对偶形式的BCC模型可表示为:

由于本文的决策单元(生物制药上市公司)产出中存在负值,所以利用Charnes等人(1985)提出较为客观的处理方法即所谓additive BCC模型,“转换不变性”是该模型突出的特点,即对每个投入产出数据加上一个充分大的正数。

(二)Malmquist生产率指数

为了能够客观衡量技术变动、技术效率变动与全要素生产率之间的关系,本文利用Fare等人(1992)定义的Malmquist生产率指数,表示如下:

三、实证分析

(一)指标设定和数据来源

投入指标:总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和各项费用作为;产出指标:净利润和主营业务收入(投入产出指标选用的样本数据均来源于东方财富网统计数据及各家上市公司公布年报)。

(二)我国生物制药行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评价

1.静态效率评价

选择投入导向BCC模型,利用Deap2.1软件对2008—2012年年度的我国生物制药行业25家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进行评价,结果见表1。

25家上市企业的静态效率和分解项的平均值情况以及相应的规模报酬状况我们可以从表1得到。从表1中我们可以发现分别有10家和12家样本位于综合技术效率水平前沿和纯技术效率水平前沿,占样本的40%和48%,这么高的百分比使得很难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政策建议。从规模报酬情况来看,大多数上市生物公司处于规模报酬的递增阶段。显然,以上分析结果和我国生物制药行业整体科研创新能力薄弱、规模偏小有关。

可以看到,静态效率评估反应出的信息有限,很难给出有效、明确的政策建议。但是,通过得到的规模效率水平相对较低的结论,可以帮助我们给出25家公司基本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的判断。

2.动态效率评价

运用基于DEA模型的Malmquist生产率指数,通过Deap2.1软件计算,得出25家生物制药行业企业2008—2012年间的Malmquist全要素生产率及各部分构成变化情况。

动态效率评价结果显示(限于篇幅,备索),从总体上看,2008—2012年间我国生物制药行业上市公司的全要素效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降速年均为2.7%。其中,年均降速2.3%的技术进步是引致全要素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技术效率呈现年均0.4%的下降态势也是推动全要素效率下降的原因。

从单个样本来看,2008—2012年我国25家生物制药上市企业有9家保持全要素生产率进步,它们分别是长春高新、达安基因、中牧股份、交大昂立、四环生物、四环药业、科华生物、上海莱士以及沃森生物。其余企业主要受到技术进步的下降,均发生了退步。

四、结论

本文运用BCC模型对我国25家生物制药行业主要上市公司2008—2012年间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并结合了Malmquist生产率指数,对样本期间内生物制药行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变换进行了动态评价。研究结果显示:首先,利用静态评价得出由于规模效率明显偏低,样本期间内我国生物制药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相对不高,需要改善;其次,利用动态评价得出技术水平下降呈现变化是全要素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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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晶,李野,于艳艳.中国医药制造业7个子行业生产效率实证分析[J].中国新药杂志,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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