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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

篇1

一、非属归档文件大量充斥

根据 2001 年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包括 :(1) 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3) 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4) 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包括: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 :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充塞其中,增加了每份档案的体积和重量,占用了库房空间,增加了管理成本。以鹤壁市为例,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户型图测绘报告等都要求存档,这与建设部的规定和现行管理体制都产生了矛盾。首先,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原来都属于房管部门管理,业务往来较多,办理房地产交易等业务必须先评估、测绘,这已经形成了惯例,因此评估报告、测绘报告也成了必收的要件。现在,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和房管部门实行了脱钩,但仍然存在一定联系,以往形成的惯例并未因此而改变。但由于评估、测绘机构缺乏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其产生的文件、资料均由房地产权属档案馆保存,导致有关人员经常到档案室查阅核验。《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对有关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的列述,并没有提到评估报告、测绘报告等。因为,这些资料并不反映房屋产权关系,没有保存的价值。况且,评估报告、测绘报告作为一种完整的技术报告,不只是评估结果、测绘结果本身,而且还有委托书、有关说明、附件、目录、封面等,整个报告书多达十几页甚至更多。如果全部进行归档,每份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案卷的厚度要增加一倍以上,从长远看,将会占用巨大的库房空间,浪费人力物力。

鉴于房地产评估报告、房产测绘报告不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笔者建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不应当予以归档保存,应该分别交由估价机构、测绘机构自行妥善保管 ;其他类似的文件、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认为没有保存价值的,也可不予以归档保存,或做销毁、或作为资料备查。二、新版房产证注销后的装订全国统一的新版房产证,在各地已经使用了多年,其优越性十分明显。但是 , 房产证注销以后如何装订,却是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所面临的一个新的难题。

第一、由于新版房产证尺寸比标准的文件用纸小,且封面有一层塑料薄膜,注销以后,如果直接装订则显得不整齐,也不符合档案整理的要求,若要加边又不容易粘贴衬纸。

第二、新版房产证封皮厚重,仅两页封皮就占一般交易卷宗厚度的 1/3 多,占其总重量近 1/2。而且凡是转移、变更类型的案卷,几乎都有注销的房产证。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益活跃,产权变更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注销房产证需要随档案一起归整入库。如果将封皮一起装订进档案,长久下去,档案库房的空间将被过多的占用,库房承受的压力也会增大。

第三、对于一卷多证的案卷,一旦整体发生变更,要把多本、甚至十几本注销的房产证,连同新卷宗一起装订,实在是劳命伤财。对于目前仍采用传统立卷方式进行归档的做法,需要改进。

篇2

关键词:区域;房地产信贷业务;措施;分析

Regional real estate credit business healthy development measure analysis

Wang Yanchao 1 Yan Shanhua 2

1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Liaoning Dalian Dalian Branch of the 116001

2 Dalian Vank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Liaoning Dalian 116021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cro economy and real estate industry mature with each passing day, the credit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in the analysis real estate credit and credit business components based on the regional real estate credit business,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easures are summed up, think that real estate industry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reference.

Key words: regional; real estate credit business; measure; analysis

一、房地产信贷的定义与特点

(一)房地产信贷定义概述

从广义上来讲,房地产信贷主要指的是金融机构或银行以房地产作为服务对象,以房地产再生产各个环节为中心,所进行的贷款发放借贷活动。借贷活动的具体实务指的是金融机构或银行通过各类信用手段,将筹集和动员起来的社会支配权和闲散资金对土地及房屋的开发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实施让渡,房地产贷款和房地产存款都包含其中。从狭义上来讲,房地产信贷指的是同地产或房产的经营、开发、消费相关的信贷活动,即所谓的房地产贷款。

(二)房地产信贷特点概述

房地产信贷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银行的主要资产是信贷资产,而银行又是风险交易和风险积聚的挑染场所。对于银行业来讲,信贷风险管理将是永恒的话题,研究信贷风险对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十分重要;第二,房地产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房地产消费贷款,分别是以房地产商对商业银行贷款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主体的;第三,房地产消费贷款具有回收期期长、业务量多且单笔数额不大等特点,二房地产开发贷款则具有风险大、价值波动性大等特点。两者相同点是变现难、流动性差且同经济周期密切相关,此外,在某些条件下两者亦会进行相互的转化。

二、房地产信贷业务组成

房地产信贷业务又分为开发信贷与消费信贷两种。房地产开发贷款指的是同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的贷款,房地产贷款对象是注册并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集体、国有、股份和外资企业。依据开发内容的差异,开发信贷分为四类: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开发贷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消费信贷即个人住房贷款,指的是银行采取质押、抵押、信用保证或担保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消费购房的贷款,以消费房产为依据,可分为三类:个人住房一手楼贷款、个人住房二手楼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三、区域房地产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分析

(一)强化区域房地产贷款评估

应针对区域特点,选择区域内房地产前景好的项目,来提供贷款支持,避免项目风险、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和销售价格同实际不符风险。贷款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通过对开发商业绩和素质评价,市场前景、位置及财务盈亏平衡进行分析,以明确区域房地产项目是否具备择优挑选条件。第二,对期房价格市场进行评估。为了开发商将区域住房高价销售带给银行风险,通过对期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方式,来对贷款成数进行确定,从而使得因开发商提高市场价格造成的市场风险得以降低。此外,通过区域房地产评估,可以有效避免开发商恶意套现,避免形成“经济泡沫”、“虚拟经济”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加强对借款人准入条件的审核

加强对区域房地产借款人准入条件的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审核借款人是否同贷款对象范围相符,贷款额度、年龄、用途是否同相关规定相符,借款人职业、信用记录、收入是否良好,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资料是否有效真实,是否能够提供足值、有效、合法的担保等。

(三)加强对审核贷款动机和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审核

坚持实行面谈制度,必须约见借款人,通过面谈,来加深对借款人购房基本情况的了解,明确客户借款态度。对借款人借款行为真实性进行调查,明确其是否同开发企业存在联系,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收入水平是否真实。审核交易要件是否企业,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新门牌号码审核表、首付款发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齐全。在区域二手房交易中,未更名的商品转让合同、契税证、房产证、共有人同意转让书及首付款支付凭证等是否齐全。

(四)区域房地产信贷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在区域房地产信贷业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留意一人多贷行为,对借款人担保、主体、金额、信用、利率、成数、变现价值、年限等的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由贷款内部审核人员提出限制条件、审核意见等管理措施。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开发商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应对房产证、抵押登记、完税证明及过户手续等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五)强化信贷档案管理

制定准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并用电子档案与文本文档加以保存,按易于管理和保存的原则对信贷档案进行归类,进行排列和编序,并设立电子档案以备快速查找。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借阅和查阅的档案,必须逐笔签字登记,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总体来看,若干区域房地产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房地产经济,特性与共性之间决定我国必须下大力气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改变区域房地产过分依赖银行的现状,提高其自身抗风险能力。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强化管理力度,建立完善区域房地产分析、预测、监测体系,加强对于特定区域内房地产周期波动性的研究,从而使得区域房地产信贷业务理性化发展。

总论

区域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利于银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基于地方特点,结合发展措施,积极地加以落实,从而有效保障银行利益,促进区域房地产的良性发展。

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九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二条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章估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第三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篇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十条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设区的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价值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条 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需要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2019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9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束为止。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篇5

摘要:随着房产交易的日趋频繁,档案利用人次的不断增多,陈旧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房产档案管理的要求,房产档案馆要想获得更快发展,就必须树立超前的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百姓,让档案贴近百姓。因此,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

关键词:房产登记交易档案;创新服务方式;质量管理;电子信息

临沂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近年来不断深化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强化创新意识,坚持创新发展,通过加强法规业务建设、建设网上房地产、防范和打击虚假交易、强化测绘市场监管、加强服务窗口建设、狠抓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了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我交易中心近年来不断深化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的情况汇报如下:

我交易中心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档案、房产测绘、商品房销售、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培育。与飞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相比,近年来房地产管理法规、政策建设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实现依法管理的目标,近几年我们不等不靠,积极研究对策,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临沂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具体适用若干问题规定》、《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细则》、《关于规范劈分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等92份规范性文件、规定和56份业务会议纪要,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活动的联合通知》、《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及时弥补法规的空白和疏漏。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研究制定了《构筑物登记工作规程》、《地役权登记工作规程》等业务文件,推出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登记等新的登记种类。这些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对贯彻房屋权属登记法规,规范、促进我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房产交易的日趋频繁,档案利用人次的不断增多,陈旧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房产档案管理的要求,房产档案馆要想获得更快发展,就必须树立超前的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百姓,让档案贴近百姓。因此,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必须把产权产籍交易合为一体,使产权登记发证、产权交易、房产抵押、验证等工作逐渐由手工作业过渡到了网络微机作业,实现了房产档案的全文数字化。通过局域网络对产权电子档案的共享,很好地减少了工作上的差错和失误,减少了档案馆的工作强度,提高了发证、验证、抵押的工作效率,房产档案利用达到了安全、高效、规范和进一步方便群众利用的目的。在利用窗口,市民通过身份验证后,即可获得房产的产权状况和自然状况。

房产登记档案是确定房产产权来源、确认房产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是房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避免重复登记、重复抵押、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产权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房产档案登记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百姓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建立严格的登记质量管理体系。为保证发出的每一本权证不出质量差错,我处制定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质量管理办法》、《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质量考核奖惩规定》,形成了房产登记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我处登记质量管理实行“三级检查,两级验收”(作业人员自行检查、部门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检查;部门验收、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综合管理科每月对全处各类业务进行抽检,抽检率达20%。对于质检中查出差错案件按月通报,分析差错产生的原因,对当事人提出批评,并予以处罚。

一、建立严格的登记质量管理体系

房地产档案记录了一个个房地产项目产权档案的历史沿革。这些材料能否行到有效的保护,它所承载的产权信息是否得到有效的利用,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而房地产档案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档案,它已成为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证发出的每一本权证不出质量差错,我交易中心制定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质量管理办法》、《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质量考核奖惩规定》,形成了房产登记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我交易中心登记质量管理实行“三级检查,两级验收”(作业人员自行检查、部门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检查;部门验收、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综合管理科每月对全处各类业务进行抽检,抽检率达20%。对于质检中查出差错案件按月通报,分析差错产生的原因,对当事人提出批评,并予以处罚。每季度结合房产登记中的行政诉讼案例,对全体登记人员进行质量讲评。

二、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了加强档案的保管利用,我市所有的权属登记档案都以扫描的方式建立了档案电子图像库,在全国率先实现登记档案电子化管理,实现了权属登记档案图像计算机调阅。我交易中心又按照《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制定了《房屋登记簿查询暂行规定》,推出了纸质公示簿,并完成了房屋登记簿内容和软件的重新设计。目前我交易中心档案馆除人工调档外,权属登记信息查询通过电子登记簿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方便了公众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受到群众好评。目前我交易中心已建立了权属电子登记簿供对外查阅。去年我交易中心又创新了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在登记簿中设置权利人照片、房屋照片。

三、破解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

在依法行政的同时,我交易中心还注意实事求是处理房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对于一些建成多年目前确实无法补办建房手续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房产登记问题时,我们通过当事人承诺具结等方式给予办理。推出商品房“一手交房、一手交证”。一些购房人对商品房交易登记程序和手续不了解,办理房产登记时经常缺这少那,跑了不少冤枉路。经过反复思索我们大胆改革传统房产登记管理模式,实行由开发商为购房人免费代办商品房合同登记、产权登记手续,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房产测绘、登记受理等部门提前介入,为开发商大批量代办登记提供“绿色通道”,保证购房人在交房拿钥匙的同时就能领到产权证。

加强物管用房登记管理。为充分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根据《临沂市物业管理办法》,我交易中心在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或初始登记时,审核开发企业留置的物管用房。此外,加强了商品房楼盘管理,杜绝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擅自变更房屋销售面积、套型等。

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感到,房地产档案管理与房屋权属管理是前后关联的有机整体,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中许多棘手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很大程度上就是要理顺、规范商品房产权归属。

参考文献:

[1]何孟原.档案开放工作管窥[J].兰台世界,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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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拟拆除房屋的现状平面图、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五)、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六)、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

第八条、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收购或者收回土地拆迁房屋的,实施单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7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订。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复议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可以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经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银行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贴金额。

前款中的安置补贴金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其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评估按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分类进行。

拆迁成片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类型采取典型抽样的方法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

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

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因城市规划的要求不能在原地重建的,由拆迁人按照规定易地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其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0%加安置补贴金额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非公有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拆迁宗教产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遵循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拆迁人方可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

第四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对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用房临时过渡。临时过渡的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住宅楼(1至6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中高层住宅楼(7至11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楼(12至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或者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权调换房屋之日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临时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住宅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还可以按照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拆迁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评估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过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章、附则

篇7

第一条、根据《广州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改革总体方案》、《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根据《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区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行业务领导、监督,由区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土地监察、房地产登记、租赁、鉴定、测绘、评估、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国土、房地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区局应根据本区实际,相应建立和健全区征地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拆迁办、区房地产登记所、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等职能机构,所需人员可从区局机关定编人员中调整解决,或由区编办协调解决。

各区房管局应指导各房管站转制,各房管站转制后从事房产经营和物业管理,保证公有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不再具备行政职能。

第四条、区局建立和健全与市局相应的职能机构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专业机构并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2.配备有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3.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电脑化,并与市局联网。

第五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行政行为主体为市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均以市局名义、签署或签发。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市局房地产档案馆。

依法或依协议应由区局负责的工作,区局应积极完成。

第六条、区局应对市局负责,按照市局的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市局及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政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区局拒不改正的,市局可收回委托区局的权限或停办区局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区局办结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备案。市局对申请备案的案件不核准的,应在收到案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局,逾期的视作同意并生效。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市、区两级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市管两头,区管中间的原则,市管两头,即“批前”(建设用地通知书)和“批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工作;区管中间即征地、收税费、监证、交地、农转非、核减面积等工作。

第九条、建设用地管理要积极地、逐渐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涉及征用集体土地400亩以下的(包括区属大型项目的统一包干征地工作),由区局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减免农业税以及“农转非”的初审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400亩以上和市重点项目、特殊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征地和交地工作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

前款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的工作,也可由市局委托区局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区局应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建档、处理制度,对辖区内批出的土地情况进行定期追踪检查,对批而不征、征而不拆或者拆而不建的用地红线进行检查及认定工作。凡批出时间超过两年又未经市局批准延期的,由区局负责向市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凡认定属闲置土地的,负责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区局受市局委托,对由区组织实施的道路市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对有条件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交由市局组织出让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凡由区负责办理的用地,市局凭区局建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函,办妥土地有偿手续后,准予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市局的职责和事权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3.对全市的房屋拆迁总量实施总体控制。

4.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实施管理,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房屋拆迁员证和房屋拆迁工作证。

5.对委托拆迁合同实施审查备案。

6.审批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7.对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审查备案,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

8.审批永迁点和永迁安置面积增幅。

9.房屋确权、房屋代管。

10.对拆迁纠纷依法实施行政栽决。

11.对拆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

13.对拆迁工作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区局的职责和事权

1.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2.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3.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实施安全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作出房屋确权、代管建议,报市局审批。

5.对区局管辖内房屋拆迁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批。

6.对区局管辖的房屋拆迁案件,提出结案意见报市局审定。

7.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实施跟踪检查。

8.行使市局下放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建设、公益建设)的部分管理事权。

9.办理市局交办的其他拆迁管理事项。

第四章、土地监察

第十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市、区、县级市国土局管辖、查处。

1.市局主要负责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县级市案件的查处,区、县级市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2.对土地违法案件,区、县级市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报告;区、县级市对立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抄送立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区、县级市对已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个别案件不能按时作出的,应向市局书面报告。

4.凡区、县级市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在15天内未发现或不按第2条规定办理,累计三次未向市局报告、抄送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国土房产登记发证作业的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局发证办的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对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确权发证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全市单位自管房及私房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确权登记。

3.负责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核发他项权证或出具抵押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改制、资产重组的非生产性单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记及总登记、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记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确权后的公、私房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除买卖交易外的继承、赠与登记)。

2.负责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收案和到市局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及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核发他项权证。

3.负责对集体土地房产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发证,对“两违”集资房经市局确权后发证。

4.条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六章、房地产测绘

第十八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作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测绘资质审查报批,并对区局和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贯彻测绘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地籍图地号的编写、管理、图件资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负责提高测绘管理自动化水平,完善改进房地产绘图软件,建立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组织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拆迁征审等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市局发证需进行房地产测绘的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地籍基础图和较大项目房地产测绘的组织实施。

7.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裁定房地产测绘纠纷。

第十九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区辖内直管公房、集体土地房产的测绘,受市局委托和监督可进行区辖内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区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经市局审批的区局也可负责其他属市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

2.负责建立区局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未建立联网前,区局负责每月将修绘的资料送市局归档,作统一管理。

3.区局施测的房地产基础地籍图、分宗图及较大项目的房地产测绘的图件、资料、控制点坐标、验收报告等,需复制送市局整理归档。

4.地籍图应按保密条例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复印、复制。

5.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测绘任务。

第七章、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市局的职责

负责政府指令性评估即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3.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区局的职责

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2.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

4.房屋抵押、典当、投保等。

第八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房地产租赁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区所下达工作指标,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的房屋租赁,以及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其澳台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区局办理。

5.组织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制定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原为指导价格)。

7.检查监督全市房屋管理执法情况,受理对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检举、投诉;协助房屋租赁案件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事表格的统一印制工作。

9.参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区所的职责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指标。

2.负责辖区内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和市所委托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登记、管理。

3.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

4.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稽查。

5.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并上报市所备案;协助执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所在辖区做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数据磁盘。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督促区所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专用章、培训发证上岗、使用电脑软件、资料归档、收费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区所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的非住宅房产和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含影剧院、歌舞厅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涉外房产是指房产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

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是指:

(1)灾难性房屋: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发生火灾或塌故的房屋鉴定;

(2)因建筑施工质量原因引起房屋整体损坏,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鉴定;

(3)因集体性纠纷而需要房屋鉴定;

(4)因施工事故造成工地周边房屋需紧急排危抢险的鉴定。

5.组织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带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区所的职责

1.接受市所在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任务。

3.负责辖区内除市所办理的业务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包括开具新基坑开挖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市局市场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明时把关。

4.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上月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在全市鉴定所未联网前,用磁盘将工作数据复制)及会计报表。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十章、危房改造

第二十八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危房改造管理所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完成由市负责的危房改造任务。

2.制订危房改造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计划。

3.负责办理危房改造项目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有关手续。

4.参与制定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管理的政策、法规等。

5.组织全市危房改造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帮助区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区所的职责

1.在市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两级签订的责任状,负责本辖区危房成片改造和零星分布的危房改造工作。

2.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督修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

3.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市所完成全市危房改造工作。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奖惩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应按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按未完成部分的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惩罚。

第十一章、业务收费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局与区局的职责和事权分工,区局收取职权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测绘费、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市局。各项收入以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省国土厅〔1986〕136号和市政府〔1996〕125号文执行。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第三十三条、区局收取由区政府组织出让的项目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余额上缴区财局,并按规定返还使用。其他项目的拆迁管理费由市局收取,并连同区局上交的费用一并上缴市财局,按规定返还使用。

第三十四条、区局受理的房地产登记,其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由区局收取,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作为市局业务指导、图册资料和证书印制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上交市局。根据需要市局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支持区所作业务费和奖励金。

第三十六条、各区租金与市局的分配比例,由市局与各区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附则

篇8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和房地产事业呈现上升的趋势,尤其是个人住房抵押货款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了,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这种经济现象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下面我们就根据这种经济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主要分析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货款的风险问题,并且通过这种方式给予人们以清楚的认识,并且有效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

个人住房;抵押货款;现象;风险;解决措施

1 我国住房抵押货款中出现的风险问题

1.1信用问题

信用问题主要是指违反合约的问题,也就是银行不能够按照规定或是收到足额的本息。信用问题的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因为其他的所有风险性得到最后都会以这种风险形式表现出来。第一,最鲜明的表现就是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第二就是信用风险本身具有传递性和传播性的特点,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单方面出现风险问题就会传播到另一方,甚至是第三方,从而形成一种“信用风险链条”;第三就是信用风险本身的积累性,因为信用风险本身具有传递性的特点,就会使所承受的风险增加,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就会产生“三角债”的情况,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就会出现“金融危机”的情况;第四,信用问题具有隐藏性和突发性的特点;第五,信用问题是一种不能够预测的风险问题,所以其中的稳定性也就不容易掌握。

1.2流动性问题

首先是我国现在的住房贷款资源主要是来自于公积金存款和储蓄存款,商业银行负责吸收居民的储蓄存款,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五年的时间,基本上都是短期的,但是住房抵押贷款的时候需要三、五年的时间最长可能是十年到二十年。这种在发放长期抵押贷款的短存长贷的行为,会大量的减少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出现流动风险问题,从而影响到银行的兑付能力。然后就是商业银行具有住房抵押贷款债权或是抵押资产债权不容易实现,就会产生两种很严重的后果,分别是:1.失去金融市场的有利投机会,从而造成成本的增加,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如果存款款人进行存款或是债权人需要贷款人还清债务时,出现了资金流动的问题,从而造成银行的倒闭和破产。

1.3抵押物问题

抵押物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所给予的抵押物不真实或是不符合规定以及抵押物的处置风险问题。第一,抵押物不真实或是不符合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抵押人用同一个房地产进行多次抵押;然后就是抵押人用别人的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出现借用、冒用和用不合法的房地产证书进行抵押,或是使用别人委托自己保管的产权证书进行抵押等行为;最后就是抵押人用不合法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第二就是抵押物在处理风险的时候也是银行所要处理的问题。虽然有关法律中有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够履行自己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能够把抵押的房屋进行处理,并且享受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不容易实现的。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中,当人们不能够还清贷款的时候,银行在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处理的时候还会受到法律、公安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首先是不容易收回。如果借款人违反条约,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如果按照规定把抵押的房屋进行回收,就会使很多的借款人无家可归,从而造成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的问题。其次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发展还不完善。其中的中介服务也不完善,银行要对住房进行拍卖的时候,首先要对住房进行评估和维修,还要聘请律师,进行委托拍卖,这样不仅耗费时间,而且成本也比较大,这些是银行都不愿意受理。

1.4政策性问题

第一是住房金融承担了一些财政分配的职权,但是在现在的个人购房消费中太注重金融机构的贷款,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问题。第二就是住房政策长期目标的短期化情况。房地产业能够对经济产生拉动作用,主要原因是住房是人们最大的消费额度,强制储蓄性较高,投资的数额比较大。利用促进住房消费来带动经济的增长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我国现在和个人消费能力出现脱轨的情况,房价过高,使得部分商品房不能很好的出售,这种供需不平衡的关系很容易被人们理解成为个人住房问题,有效需求不充分,只是依靠扩张性的金融政策来增加人们的住房需要。这样在短时间内提升了人们的住房需要,但是也会增加金融机构的政策风险问题。第三就是不能够预测的政策变化。如果受到国防建设、市政建设和城市规划等外界因素的影响,需要征用或是拆迁抵押房时,那么被征用或是被拆迁的赔偿就是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的,其中的补偿价格一般都会低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从而使贷款人出现资金问题。

2 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预防措施

2.1健全住房抵押的款的有关法律法规

现在需要从房屋交易、评价、保险等方面,不断地加强住房抵押贷款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产生制约作用。比如,根据现在出现的违法抵押房屋情况,可以在《商业银行法》中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增加贷款欺骗性的条款;也可以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评价行业做出明确的惩罚条款,以便更好地管理市场金融秩序,减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的欺骗行为;简历完善和健全的抵押物产权审查登记制度,对于发放程序和合同进行深层次的完善,从而有效的预防无权抵押、多抵押或是重复抵押等违法的情况;建立完善的弹性利率体系的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根据不一样的经济状况的抵押人出台不一样的利率标准,从而突破我长时间以来稳定不变的贷款利率制度,从而更好的适应市场中的经济增长方式。

2.2不断的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首先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使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技术,分层次的对居民个人信用档案和资料进行汇集和存档。然后是建立多层次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制度。还有就是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设立个人基本账户,能够很好的展现出居民的个人储蓄状况和收支等情况,不断能够有效的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信息的回复,还可以有效的改变信息收集的被动处境,从而确保借贷双方的实际利益。最后就是建立个人信用的监控体系。如果居民出现不好的信用行为时,不但能够在监控机上明显的表现出来,并且在个人信用记录方面也会出现不好的评价。这种不好的评价对以后的职业、求职、奖金和使用信誉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2.3完善抵押物处置制度

第一是加强建立和发展资产拍卖市场。使得抵押贷款的作用发挥到市场实处,要不断的建立和发展有关中介机构和资产拍卖市场,对房地产的拍卖过程进行规划,处理好抵押物的处罚问题、第二就是要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对房屋使用者的安置制度。如果在过程中出现违约的行为,就需要银行及时的处理抵押物并且收回贷款,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房或是廉价出租房,把那些没有按照时间归还的款被法院强制实施,但是又符合抵押人,合理的安排到我国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购买和租赁对象范围。从而有效的保证了法院在强制实行拍卖抵押房产之后,抵押人能有地方可去,也是银行信贷中的资金得以流动,而且也促进了部分房地产市场的消费。第三就是对房地产钟的评估业务进行规范,从而有效的保证抵押物是否真实。所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评价机构的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不能只看到利益的所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升效率,精简手续,从而有效的减轻借款人的负担问题。银行还要强化对房地产评估人员的培训,对于外部的评价机构和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避免出现评价机构对市场的估计过高或是因为个人原因而对抵押物高估的情况。第四就是要科学合理的确定抵押率。在向银行抵押的房地产中通过权威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之后,银行要对抵押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要对抵押房的处分、转让和拍卖等情况中所需的费用进行综合的考虑,从而在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下,准确的规定抵押率。

2.4建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警报系统

首先是建立风险预测的数据库,从而获得全面的资料,经过不断的整理和完善来收集资料,从而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然后是建立适当的风险预警模型,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对警戒的范围、指标、概率等设立合适的数值;最后是建立迅速反应和预防的制度,对潜在的风险预警体系进行防范和及时的处理。

2.5强化商业银行信贷管理

首先是强化对借款人和偿还能力方面的检查力度。然后不断的完善和贷款有关的手续。在精简手续流程的时候,还要不断的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公证、保险、抵押等手续,强化贷款合同和档案管理的基本工作。最后要注重贷款后的管理工作以及对抵押物的审查工作,抵押物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对抵押物要进行认真的审查。

2.6强化个人住房的款证券化改革的进程

住房证券化的不断推进,能够使得资金更加顺畅的流通,可以出现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银行资产,从而有效的演唱还款时间,减少每月的还款金额,从而促进房地产事业的发展。还可以转移和分散商业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问题,把由单人承担的风险扩散到多人共同承担。

【参考文献】

[1]鞠方.浅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识别与防范[J].生产力研究,2003,(6):85-86.

[2]胡红星.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及防范[J].经济师,2007,(6):243-244.

篇9

日前,市司法局采取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积极为全市经济大发展服务。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家,司法鉴定人余人。执业类别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用机动车评估鉴定等九类。

(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不断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基础管理作用。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围绕司法鉴定流程标准化、鉴定服务优质化和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文书规范、收费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办事公开等制度,有效地加强了内部管理,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保障功能。共制定了鉴定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等3大类27项制度。组织全市所有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二)创新模式、整合功能、引领司法鉴定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组建司法鉴定服务团队,形成配套功能。市司法鉴定协会精选了一批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其鉴定专业和机构特长,编成服务团队,每个团队都具有从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一系列的服务功能,能够为企业和项目提供一条龙的司法鉴定配套服务。编制司法鉴定机构推介名册,开展上门服务。市司法鉴定协会将服务团队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和特点编制成册,推荐给企业和大项目承担者,供其选择使用,并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与企业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见面,实现对接,5月份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与工业园区、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小屯大型水泥管道有限公司、通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兆武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实现对接,为其提供鉴定咨询和服务。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的保障功能。针对司法鉴定结论在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中,一般只有利于一方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化解矛盾机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高度重视司法鉴定投诉工作,建立机构内部投诉处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上访扩大。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援助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司法鉴定援助。近年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共为农民工、残疾人、下岗职工等提供司法鉴定援助1200多件次,减免各种费用5万余元。

篇10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作用

1.贷款档案是化解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凭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它保留了当事人的历史真迹,具有原始性,具备法律效用。在当事人违约、不能履行贷款权利与义务,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还贷风险时,当事各方均可以贷款档案为凭据,采取相应的行为,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完整程度直接决定着对逾期还款的催收力度。

2.贷款档案是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需要。住房公积金涉及千千万万缴存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就成了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包括归集、支取、计息、贷款等相关业务。做好因贷款业务产生的各种材料而形成的贷款档案的管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主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的基础。贷款档案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程度。

3.贷款档案是加强贷款后跟踪管理的依据。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跨越的时间长,经办人员时常变动等因素,对贷款的管理就必须始终以原始档案为依据。否则,住房公积金贷后跟踪管理就无从着手。为强化风险意识,目前大多管理机构普遍推行贷款责任终身制,而贷款档案则是实现终身制的载体。

4.贷款档案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部分。贷款档案真实地反映贷款各方,尤其是借款人履行合同的真实记录。是借款人诚信度的具体体现。当前全国各行各业都在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有关部门也正在着手建设资源共享的诚信体系。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包括借款),其实就是个人信用履行过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充分利用贷款档案这一有力形式,努力建立健全这一体系。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特点

1.贷款档案形成的动态性。按一般理解,档案是在某项工作办理活动结束后形成的,而对贷款档案来说却并不如此。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由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组成。每宗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完成,最长需要30年的时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时限为30年),假如等贷款的所有工作都结束后,再来整理该档案,非常不现实。因此,贷款档案应该是在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到获得借款后形成的。当然,贷款档案形成后并不意味着此项贷款工作全部完成,它还需要不断给该宗贷款档案增添内容,如还款情况,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质押物状况、保证变更等)及违约涉及诉讼等直到借款人全部履行完还款义务为止。之后,贷款档案才可以纳入一般档案管理范畴。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了贷款档案形成的动态性。

2.贷款档案材料的特殊性。贷款档案材料的特殊性,在于一宗个人住房贷款的完成,都需要履行较多的程序,涉及较多的部门,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不统一。以一宗住房抵押贷款为例,在借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后,至少需要经历贷前调查、房地产评估、抵押登记等过程,有的还要办理房屋保险、公证等。这些程序均要有书面材料。此外,贷款人还要查验首付款凭据、银行出具票据等。这些材料都没有统一的格式、纸质、纸型及书写工具各不相同,增加了贷款档案的整理难度和保管难度,也决定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保护的高要求。

3.贷款档案使用的频率高。因为贷款工作的长期性,使该类档案调用频率远远高于其他如文书、财务、科技类档案。。

4.贷款档案类别的差异大。因为担保方式不同,使个人住房贷款需要的资料不同。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担保形式的不同所需的资料自然不一样,在整理、保管时要区别对待。

5.贷款档案保管的责任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金额大,牵涉到借款人、贷款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牵涉到众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贷款风险防范显得十分重要。而作为防范风险重要手段之一的贷款档案管理就承担着较大责任。另外,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形成材料复杂,保管时间长,要求高,使贷款档案保管的责任亦加大。

三、贷款档案归集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形成的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完全履行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来完成,从相互衔接,工作的连续性出发,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在档案归集、管理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宗一卷。一宗贷款归集成一卷档案是最基本的。不能因一些贷款材料少而将几宗贷款资料汇成一卷,这不利于档案的保管利用。当然在装盒时,可将若干卷档案集中在一个档案盒,在档案盒上做好记录。

2.即时归集。贷款工作的性质,使得信贷员在开展信贷工作时,往往要同时办理几宗贷款,易使贷款资料相互混淆,时间一长,一些贷款材料会丢失。要求信贷员要及时、即时收集贷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需要针对各种担保形式的贷款制定档案收集目录(如抵押担保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等档案归集目录),按目录收集。在整理时此目录可作为该贷款卷内目录。

需要补充一点,因信贷员是贷款资料的第一审阅者和把关者,负有将资料收集齐全的责任,应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归集的第一责任人。

3.统一格式。贷款材料五花八门,给贷款档案整理带来难度。整理档案时,应遵循统一格式的原则。在制定合同格式时要统一按A4纸大小。装订时将其他的收款收据、银行凭证、保险单等不规则的材料统一粘贴在A4纸上,对以后还需要返还的材料如他项权利证等,要留下复印件备日后查询,为减少档案卷的拆开次数,在装订时,可附加空白的还款情况登记表或其他需要的附表,待日后需要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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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实施拆迁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发改委、建设、财政、房产、公安、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属于征地所在村(居)民组村(居)民且需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安置方式。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公寓或迁建安置。

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迁建安置。

拆迁商业用房,实行货币安置。

第七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需要安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房屋拆迁

第八条征地范围、安置地点确定后,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范围、安置地点以预公告的形式。

第九条征地预公告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的;

(二)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条征地预公告后,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开展拆迁调查,摸清基本情况,编制拆迁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征地方案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征地方案公告,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签约时限、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公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拆迁实施完毕后,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有关事宜。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公告内容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等补偿安置依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

第十三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选择安置意向等事项,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审查公示结果书面通知负责实施拆迁单位。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家庭成员为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为准。两证不全或无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认定。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临时户口、空挂户口及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父母属于被征地村(居)民组村(居)民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拆迁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本人及被拆迁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户口,不得重复计算;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征地所在村民(居)组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与征地所在村民组村民结婚的农业户口的配偶,但安置后在原户口所在村民组不得再次享受今后公寓或迁建安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的;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组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组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组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子女随其居住,且已独立分户或符合独立分户条件的,经被拆迁人同意,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拆迁户予以安置。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依据:

(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已分家立户的;

(二)出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前死亡的;

(四)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第十八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30平方米的,不予单独迁建安置。

第十九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查公示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组织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重置价格、附属物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协议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按照搬迁腾空的时间划分不同档次,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四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或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拆迁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对需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拆迁中涉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参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标准执行。

对华侨、归侨、侨眷、台湾和港澳同胞在拆迁中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拆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拆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由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予补偿,并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拆除农业生产用房,适当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货币安置

第二十九条货币安置指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根据被拆房屋评估确认价格,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并再给予被拆迁人房地产评估确认价30%的奖励,所在村(居)民组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被拆迁地段已规划确定开发住宅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按照房屋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并再给予被拆迁人房地产评估确认价30%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拆迁商业用房实行货币安置,被拆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安置。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被拆迁人付清应付款项。

第二节公寓安置

第三十四条公寓安置是指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供其选择,并按照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公寓式住宅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二)公寓安置小区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

(三)配套建设:公寓安置小区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四)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公寓式住宅的选择:

在政府统一安排下,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供不同面积的公寓式住宅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公寓式住宅。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公寓式住宅的次序。

(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未单独记载使用权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作为一户拆迁户计算补偿。重置价补偿部分,根据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比例确定补偿金额;房地产评估确认价补偿部分,可由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协商或按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分配比例。补偿后的安置建筑面积,仍根据不同拆迁户确定标准。

(七)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

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率进行调节。

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其等于被拆建筑面积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其大于被拆建筑面积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上限的面积,以市场价供应。

(八)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

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根据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时结算差价。

公寓式住房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

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廉购价、优惠价确定,以征地公告时同年度的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参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公寓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2年内,向被拆迁人交付公寓式住宅。

第三节迁建安置

第三十七条迁建安置是指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在规定的地点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符合并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土地属集体性质,按“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迁建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迁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监督、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

(三)迁建安置小区红线内的场地平整和红线外的三通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

(四)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

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7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5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8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五)迁建安置具置的选择: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供迁建安置具置,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迁建安置具置。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迁建安置具置的次序。

(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减去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后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部分,按照土地成本费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其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照建设用地征地被偿标准给予补偿。

(七)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设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成本费,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八)实行迁建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1年内,办理建房手续,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拆迁工业用房,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符合申报工业用地政策的,由被拆迁人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址,按工业用地政策供地。被拆迁工业用房占地部分在征用中不再重复安排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指标。

(二)被拆迁工业用房的补偿:

土地部门按照评估确认价予以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

建筑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搬迁费用、因搬迁造成的各种设施损失根据评估后予以补助。

第四章其它

第四十条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将《征地方案》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予以公告。实施拆迁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以外,另有一处或一处以上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房屋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

未拆迁房屋的累计建筑占地面积未到达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次公寓或拆建安置;

未拆迁房屋的累计建筑占地面积已到达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

(二)被拆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次公寓或迁建安置。

第四十二条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户,其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被拆迁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以选择政府建设的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但价格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公寓式住宅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的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与被拆迁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形式结算,超过被拆迁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市场价结算;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拆迁既不属于征地所在村(居)民组村(居)民又不属于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委托拆迁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将合同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格的单位实施。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或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与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五条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的档案管理制度。房屋拆迁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电信、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凭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减(免)税以及用电、用水等事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办理拆除事宜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改正。

第四十九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拆迁补偿款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第五十条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或未按批准征地范围进行拆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其停止拆迁。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赔偿或者由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退还过渡房,超期租金按临时过渡补助费的2倍收取。

第五十二条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家庭人口、婚姻关系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或补偿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追回有关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被拆迁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意唆使、怂恿被拆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阻碍拆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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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5年的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财政局: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属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系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现有办公场地260平方米(2005年间,由原1套住房175平方米增加到两套房350平方米,2006年2月搬迁至现址),工作人员7人(2005年间,聘用和调入5人,调出2人)。2006年3月10日,采购中心接到财政等部门的考核通知后,单位内部专门布置,立即按考核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同时根据规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打分,并形成了自查报告。此外还做好了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根据考核通知要求,现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考核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核期采购中心主要工作业绩

2005年,采购中心克服人员少、业务大、范围广等困难,合理安排开标时间,全面完成了年度采购工作任务。

开标次数多。2005年,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信息134条次,共组织了招标活动130次:其中公开招标采购34次,谈判采购38次,询价采购58次。组织招标采购的次数比上年增加36次,增长率达38.30%。平均每周组织采购招标近3次。

采购金额有所增加。2005年,采购中心实际执行财政预算金额6727.751608万元,实际采购中标金额5853.793997万元,比预算节约资金873.957651万元,节约率为12.99%。与去年同期相比,财政下达采购预算增加3593303.07元,增长5.64%;中标金额增加3017734.30元,增长5.44%;节约金额增加558549.23元;节约率提高了0.14个百分点。此外,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施定点保险集中采购,节约财政资金250万元;还协助完成了兴文县及部分市级单位的采购项目约400万元。

采购品目广。一年来,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包括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刻录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杀毒软件、路由器、防火墙、移动硬盘、除湿机、档案密集柜等办公用品、轿车、印刷品、二代身份证及视频会议专用设备、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商检专用设备、自动消防报警系统、交通标志、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防雷系统等专业设备以及房地产评估等。

重点工程项目采购高效完成。针对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工期紧、任务重的特点,采购中心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提前准备、主动服务、加班工作,高效优质圆满地完成了长江大道亮化工程建设、市区路灯管道下地改造工程建设、宜宾海关建设、商检工程建设、盐水溪亮化工程、赵一曼纪念馆设施设备、中坝防洪堤滨江公园绿化工程、三江湖电梯等一系列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采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采购中心定性指标自查情况

1、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情况。(20分)

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自查得分10分)

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法定程序,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入手,通过抓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的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组织建立了政府采购工作各环节的规章和办法,规范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制度要求,并严格组织实施,已基本建立了依法、规范、高效地运作机制。

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严格审核中标人的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了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一年来,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自查得分10分)

2005年,采购中心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财政局国库科下达的委托采购计划,按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从未随意变更招标方式、品种、数量、预算控制价,在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难执行的计划均及时书面报告监督管理部门。2005年,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范围有所扩大。

为了继续保持政府采购规模的稳定发展,重点抓好市级项目的采购同时,积极为各部门,各区、县级采购中心所需予以交流指导,接受了一些县级委托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严格规范操作,取得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双赢”。

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采购中心实行了分工负责制。财政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中心当日落实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人员、检查计划中的采购清单是否详实(如采购单位技术参数报列不详,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要求补报)、落实人员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待采购单位采购货物相关技术要求完备、无误后,按照《政府采购法》时间要求及时发售招标文件;在发售招标文件过程中,对于投标商的疑问,当日向采购单位反映,以便采购单位第一时间掌握情况,迅速答复。严格执行开标、评标程序,严格按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执行了回避制度。评标结束后,当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结果公告;对于开标后未成交的货物,分析原因,需要财政改变采购方式的,于次日向财政请示,待财政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尽快组织重新采购。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自查得分10分)

2005年,采购中心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原则,强化部门设置,并通过上墙、上网、媒体宣传、汇编手册等形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采购制度、程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构建了多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机制。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建立并完善了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置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各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基本形成。

先后建立完善了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采购中心工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票据制度及印章保管使用制度、建立保密制度、采购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周例会及学习制度、每月总结分析制度、重大采购事项筹备会议和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采购流程,规范了招标、开标、评标程序及纪律。制定了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汇总并印制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手册》500册。该《工作手册》包括《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程》等内部管理办法制度20个、23万多字的。

根据《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程》,出台了《采购中心内设机构及岗位职责》,明确了采购各环节的相互制约的各工作组、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根据《工作手册》有关制度规定,初步设计、制作了“宜宾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化办公操作平台,经培训后将于近期启用。该现代化办公工作操作流程平台的启用,将使采购业务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招标采购业务流程间相互制约和保密,并相应减轻一定的工作量。

采购中心的所有制度均公布在“宜宾政府采购网”上,接受上级单位领导及社会的监督;中心简介、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工作人员守则、十不准廉政守则、评委专家职责义务、评标会场纪律规定等主要制度均做到了制度上墙。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情况。(自查得分20分)

政府采购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齐全、及时(自查得分8分)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标准做好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保存等各项基础工作,切实保证采购文件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有管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形成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保密暂行规定》、《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务文书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归档、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保证了档案工作顺畅,也促进了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齐全、及时。

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招标文件编制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符合有关规定,有关报表数据及时等。(自查得分12分)

招标文件编制基本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严谨细致、合理合法。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项目和标准收费,无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现象,且全部收入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标书费全部严格执行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保证金收退等工作做到了严谨细致,帐务处理规范、及时,帐目清晰,同时还完善了2004年以来的相关流水帐、台帐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资金得到有序规范管理,保证了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业务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并由市政府办统一管理,2000元及以上报帐均有一套严格的签字审核报帐程序,使用符合财经纪律。政府采购业务经费虽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根本不能保障采购中心最基本的运行需要,每年都要单独报告。尤其是今年以来尤为突出,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规模、采购开标次数、节约金额等已经基本达到2005年上半年的工作量。及时上报有关报表数据。月末、季末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各类采购数据进行统计汇总,编制各类报表,并形成简报,为各级领导、单位及时提供最新最准确的采购数据。

此外,专家库、供应商库、技术参数库等三库建设得到完善;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合法;专家抽取、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方面;开标室、评标室、开标程序、评标程序得到规范。

4、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情况。(自查得分18分)

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时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自查得分8分)

针对采购人项目采购需求随机性大、采购量小、零星采购项目多、采购次数频繁、工作效率低、资金支付频率高、资金归集难等情况,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在管理上创新工作方法,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操作模式和一个运转顺畅、制约有序、统一高效的工作体系。

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采购中心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做到不相互推诿,不有意刁难,不借故拖延,确保办事人员满意。建立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执行服务承诺,优化服务环境,树立了中心良好形象。

根据规定,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中心没有执行合同统一组织签订制度,采购中心仅实行了合同催收制度;

采购验收原则上均由采购单位组织执行,各单位如有需要,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聘请专家参加验收。在宜宾,还未执行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制度。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自查得分10分)

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一个“服务窗口”,采购中心为了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积极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一是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咨询事项进行政策性指导,作规范性的指导解释工作,热情服务。二是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行规范,文明用语、以礼待人、热情办事、行为规范、雷厉风行。三是对抵制政府采购的个别办事人员,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四是主动做好政府采购程序的宣传工作。五是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经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政府采购优质服务活动的开展,受到了采购人及供应商的普遍好评。根据12月初采购中心开展了“宜宾市2005年1——11月政府采购项目跟踪问卷调查表”,从书面反馈的情况统计,其中,“对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均为满意,“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总体评价”均为好,“对政府采购的建议和意见”部分单位希望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5、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情况。(自查得分10分)

为了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今年采购中心加强了对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宣传、调研力度。一是实行了每月简报制度。从六月份开始,还对每月的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向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报送。二是及时向媒体报刊宣传工作动态。今年,《宜宾日报》、《宜宾晚报》、《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务调研通讯》等媒体报刊相继发表、介绍了采购中心的工作动态和理论文章。采购中心对驻外办事处房地产评估进行顺利采购后,《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对此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向全国介绍房地产评估政府采购的宜宾经验。三是完成调研文章《浅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效途径》和《宜宾市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探索》两篇。四是供应商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得到规范。从2005年年底起,采购中心在网上已经公告、同时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均向供应商提供《宜宾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表》,并向其说明登记要求,目前供应商库已初具规模。。五是重新设计开通了“宜宾政府采购网”,及时上载我市政府采购动态信息,每天点击率达几十人次,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6、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自查得分9分)

目前政府采购中心共有7工作人员,大部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政府采购中心以创建宜宾市文明单位为契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进文明办公,使每位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得到了提高。同时,还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一是每星期定期组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二是参加了人事局组织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培训考试和市政府办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四是先后分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政府采购经验交流,学习交流政府采购先进经验。通过学习培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依法办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7、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10分)

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在日常工作中,采购中心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廉政警钟常鸣不息。首先是建立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和有序的内部制约机制;其次是公开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采购结果、采购资金运用和结余情况;三是积极开展文明办公、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活动,作风建设取得成效;四是制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十不准廉政守则》及《责任追究办法》;五是开展了采购单位回访。据年底在市级各单位开展的问卷调查统计,单位对采购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服务、以及廉政情况均认为比较优秀。

实行三个公开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一是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开。二是采购程序和服务承诺公开。三是采购过程公开。相关资料全部上墙、上采购中心网站。通过抓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建设,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杜绝了“暗箱操作”,避免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采购中心定量指标自查情况

1、计划任务完成率100%。(自查得分10分)

2、招标公告率100%,中标公告率100%。(自查得分各5分)

3、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100%,有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信息公开率100%。(自查得分10分)

4、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合同(采购中心)备案率100%。(自查得分10分)

5、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0,从来没有擅自改变一次采购方式。(自查得分10分)

6、质疑答复满意率,采购中心认为是满意的100%。(自查得分10分)

7、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投诉由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采购中心没有统计投诉)。(自查得分仍为10分)

8、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没有出现过超分包预算情况)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均在10%以上。(自查得分各5分)

9、采购资金节约率。比预算节约资金873.957651万元,节约率为12.99%。(自查得分10分)

10、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率100%。(自查得分10分)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依法采购意识淡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力

由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的部门利益格局,冲击了行业垄断,使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既得利益受到影响,所以就有意抵制政府采购工作。在正常工作中,对涉及到本单位采购项目,千方百计想搞自行采购,当自行采购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不与政府采购机构积极配合,在向政府采购机构申报项目时,有意设置“陷阱”,提出苛刻条件;在政府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结果后,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在协商签订合同时提出有悖于公平原则的无理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与供方友好合作,故意破坏合同履行环境,影响项目按期完工;项目完工后,不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或延期付款,有意侵害供方利益,损坏政府采购形象。

(二)政府采购计划过于分散,采购次数过多

采购货物分散导致难以形成规模,不利于商家竞价,提高节约率;而且不同的政府采购交叉进行,负责人员难以兼顾,不利于招标活动的组织安排。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要求过高或技术、商务条件、付款条件过于苛刻,限制潜在的供应商进行投标,且预算过低,以至造成流标增多。

(三)专家数量不足,素质、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不再限于办公设备、汽车、空调、印刷品、音响等通用货物与服务,其他各类专业设备、保险等项目也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我市现有专家的数量有限,专家的范围较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不能满足政府采购范围日益增长的需要。

(四)政府采购体制有待完善,机构建设还需加强

一是未成立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也未建立采购办公室,不利于统筹和协调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作为执行机构的采购中心经常面临多难境地;

二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府采购法已经执行几年了,而我市的相关制度规定还是采购法出台前的规定,有些制度、办法已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已不适应本市实际,已经严重影响了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深化,必须依法并结合实际对这些办法、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及时废止、修订一些与法不符或与实际脱离的制度规定,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出台一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是采购中心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整体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办公条件、基础设施还需改善,专业人员缺乏,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五)政府采购市场不健全

由于一些单位的依法采购意识淡漠,有些采购项目不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无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实施采购;当地供应商受市场、资金、技术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后劲不足,外地有能力的供应商对一般性项目又没有兴趣,造成有些项目根本没有供应商参与的尴尬局面,使得政府采购市场缺乏必要的竞争。

五、下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采购中心下步打算:

下一步,采购中心将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四个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廉政建设取得实效,为采购单位和投标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初步实现“三个一流”(建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两个基本满意”(采购单位基本满意、供应商基本满意)和“一个放心”(领导放心)。

(一)加大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力度。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落实;二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二)加强法规和业务素质培训。重点抓好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基础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三)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各部委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严格审核中标人的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

(四)强化采购廉政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中心的廉政建设,建立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廉政考核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几点建议:

(一)以整合管理效能为重点,建设严密的组织体系

加强政府采购机构建设。一是建立政府采购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利于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尽快建立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全市采购、区县联动。三是应该加强市政府采购中心机构建设。四是对教育、卫生等集中采购量较大的系统,应建立系统内部采购机构。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加快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应依法并结合实际对原来的制度办法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出台一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尤其要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以规范操作为重点,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为了规范采购操作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管理制度化。二是程序规范化。三是文书标准化。四是政务公开化。五是激励机制化。

(三)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实行多层次、全过程、立体化监督。一是政府采购中心对单位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二是监察部门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各大型项目的采购过程实行监督;三是财政对采购中心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四是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四)以提高项目质量为重点,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强化项目验收的监督责任。推行“售后服务跟踪监督,中标供应商动态考核”的管理办法。进行售后服务和采购质量的全面调查。

(五)以提高认识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

通过利用党政机关内部刊物、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单(册)、宣传资料、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工作会议、培训会、座谈会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法》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意规避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六)开拓创新,不断提高采购效率

一是完善定点采购和探索实行协议供货。二是加快政府采购信化建设,开发使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单位间资料内网传递,招标资料外网公开,同时完善“宜宾政府采购网”,为早日实施“网上采购”打好基础。

(七)尽快完善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培训

一方面为了适应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请求财政部门尽快完善专家库,不断增加各种货物与服务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数量;另一方面,请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让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特此报告

附件一:《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附件二:《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采购 考核 自查 报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2006年3月16日印

(共印20份)

附件一:《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项目项目说明自查得分评分理由

1、政府采购规范运行情况(20分)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10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10分见自查报告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情况(20)政府采购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8分)8分见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等。(12分)12分见自查报告

4、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情况(20分)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10分)8分见自查报告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5、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情况(10分)信息收集、宣传、调研、供应商信息库建立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6、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10分)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以及人员的从业经验和能力,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10分)9分见自查报告

7、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10分)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合计 97分

附件二:《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项目自查得分评分理由

1、计划任务完成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2、招标/中标公告率(各5分)10分见自查报告

3、有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信息公开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4、招标文件、招标结构、合同备案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5、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6、质疑答复满意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7、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8、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各5分)10分见自查报告

9、采购资金节约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篇13

一、牢固树立抓规划就是抓发展的理念。

(一)新一轮市乡村总体规划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一年来。依照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抓好全域的发展规划。今年9月,新一轮《市乡村总体规划(2008-2020已获自治区批复实施,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为108平方公里,人口为105万人。

(二)抓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加快推进了县域规划编制和修订,规划编制数量和水平大幅提升,实现了规划出优势出效益的目标。去年,共开展了10项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了市二环北路两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二环路(玉梧路口至玉公公路段)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以及《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玉柴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规。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已上报市政府,待批复后将开展规划的编制。这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市本级将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规全覆盖。同时,编制完成了城区道路专项规划》市乡村防震减灾专项规划》城区燃气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了玉柴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云天文化城周围环境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火车站周边用地规划》等乡村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创新规划管理。市住建委积极开展规划法规宣传,不时增强市民规划法制意识。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都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通过网络、公示栏或报刊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充分体现规划审批及修改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依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了私人竹筒房的报建审批工作,并根据实际草拟了市关于私人竹筒房建设管理规定》

(四)转变作风。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时效。去年,共办结各类规划许可和服务项目834件,其中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4件,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4件,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件,私人用地规划许可证348件,审批总平面规划图112份,规划用地红线面积151.39万平方米。

二、开展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

(一)积极组织开展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依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占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的103.34%随着中心城区迎宾大道二期、民主北路等城区路网改造工程的竣工,二环路南段、玉福大道等项目的稳步推进,乡村品位明显提升。市城镇人均道路拥有面积大幅提高,目前,乡村建成区乡村道路长度达343公里,道路面积为655万平方米。

(二)坚持先行先试。村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初见效果,湿地公园、狮子山公园、龟山公园三个公园的规划建设也在紧张有序地推进,新区框架初步显现。与此同时,大力推进玉柴新区、龙潭新区规划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新区一体化设施,努力形成三化互动、城乡互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着力抓好旧城区断头路、瓶颈路的建设。继续围绕“点亮老百姓门前灯、铺平群众门前路”目标,着力抓好旧城区断头路、瓶颈路的建设,切实为民办实事好事。重点改造建设了金港桥北段、美林街北段、麒麟里3条街道。玉龙沟和金旺路的改造因牵涉到征地拆迁问题和资金预算缺乏,所以未能按时开工建设。经过多方协调,目前正在抓紧推进。

(四)全面推进污水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工作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总投资15.88亿元的全市14个污水垃圾处置设施项目全部投产运行。

三、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投资力度。市房地产开发继续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212家,其中城区139家,县市73家。去年,全市共完成房地产投资85.02亿元,同比增长28%占自治区下达全年目标任务的100.3%全市共批准商品房预售项目40个,预售面积16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1%其中商品住房15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7%城区批准商品房预售项目20个,预售面积85.7万平方米,占全市批准预售面积52%同比增长85%去年,全市商品房完成销售面积23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7%其中,城区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12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全市普通商品住宅均价2304元/㎡,其中城区均价2618元/㎡(包括团购房部分)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一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预销售的监督管理。同时,举办商品房销售人员岗位培训班,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教育培训,坚决制止各种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二是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去年,共抽查城区2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24个项目,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快培育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目前,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到28家,其中房地产评估机构2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3家;物业管理企业72家,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153个,物业管理总面积达749.14万平方米。四是积极指导房地产开发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去年,全市成立业主委员会32个,其中去年新成立4个。五是加强乡村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工作,推动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进入市政务中心办理,改变了无序竞争局面。

(三)抓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直管公房平安管理。一是认真履行职责。共料理房产初始审批7123件,房产发证8904件。二是进一步完善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确保公房的平安使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合同的管理,提高契约管理的覆盖面和效率。城区全年签订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1130份,签订率达99.9%为依法管房提供有力的依据。抓好房屋平安管理,全年无出现平安质量事故,无影响公产的经营和使用,为公房的正常运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四、切实加强住房保证体系建设。

(一)全面推进廉租住房保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任务。去年,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为5个项目共1313套,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总投资7940万元。去年底,市5个廉租住房项目已全部按时开工建设,共完成投资3839.6万元,占总投资的48.4%较好地完成了年度任务。二是认真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超额完成了发放任务。去年,市完成新增租赁补贴发放1529户,累计完成租赁补贴5112户,超额完成了发放任务。三是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积极解决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问题。去年,市严格依照申请、核实、公示、抽签、配租等程序,共安排811户乡村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房,解决了住房难的问题,其中市本级共安排280户乡村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房。四是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证资金,有效缓解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去年,共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廉租住房资金补助4731万元,其中中央3249万元,自治区1482万元。目前止,全市累计争取到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1.8192亿元,其中城区争取4022万元,有效缓解了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

(二)全力抓好经济适用房建设。去年。其中经济适用住房7000万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1000万元,棚户区改造1000万元。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规范审批顺序,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去年,超额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截止12月底,市共建设经济适用房707套,面积6.81万平方米、完成投资7119万元,完成全年总任务101.7%此外,还抓紧开工建设危旧房改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等保证性住房。

五、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一)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积极实施资本运营战略,千方百计加快形成大建筑产业格局,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升级和增项,提高企业竞争力。截止去年,全市建筑企业发展到90家,其中一级企业6家,二级企业31家,三级企业43家,劳务公司10家。去年,共扶持2家建筑业企业从二级资质升为一级资质,1家企业从三级资质升为二级资质,企业资质增项共49项,有效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去年,全市建筑业实现产值约76亿元,同比增长15%同时,狠抓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检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切实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管,积极扶持发展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做强做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高效完成建设工程监管任务。建立并完善了严格的工程报建制度,以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等为前置条件,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平安报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把关,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规范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去年,全市共核发施工许可证463项,合计建筑面积390.32万平方米,总造价48.54亿元,其中城区新报建开工工程90项,合计建筑面积200.31万平方米,总造价24.3亿元。全市报建工程料理施工许可证率、应招标工程招标投标率、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率、报建工程报监率、竣工验收合格率、备案率、工程监理率等七个指标均达100%进一步完善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长效机制,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治理。去年,全市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纠纷9件,及时化解了矛盾。

(三)强化施工监管。做好排水及塌方、滑坡等灾害防御工作,确保建筑施工平安。加强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平安生产大检查和“三项行动”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特别是针对全年强降雨天气频繁的情况,去年共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大检查9次,检查项目386项(次)发出停工、整改等通知书153份,及时消除了各种平安隐患。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不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验收监督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开展全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保各环节监控到位有效。积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执法检查。特别是对污水处置工程和垃圾处置工程等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检查,确保重点工程按“优质工程”平安工程”规范进行建设。加强对建筑材料、产品特别建筑节能资料、产品的检测,防止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建筑节能规范行为的发生。三是积极开展质量评优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创优意识。共评出2009年度市优良工程37项。四是大力推行预拌混凝土应用,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减少乡村噪音和环境污染,美化乡村环境。五是强化职工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各从业人员特别是建筑农民工的平安意识和防护水平。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墙材先行”思路,建立执行建筑节能规范许诺制度,积极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大检查,去年共开展大检查3次,检查项目179项(次)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和建筑节能示范。去年,全市征收墙改基金2338万元,核退基金54.81万元。全市新型墙体资料企业生产能力12.19亿块标砖;全市新型墙材产量13.07亿标准砖,实现节地2160亩,节约规范煤8.1万吨,减少SO2排放3267吨,确保了十一五”市建筑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

六、以燃气、供水为重点。

(一)加强供气管理。始终把燃气平安生产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大力开展供气管理大检查,努力确保燃气平安。去年,共组织开展了燃气平安大检查6次,开展专项整治5次,加强对全市34家液化石油气企业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燃气管网建设,提高燃气普及率。目前,中燃公司在城区铺设了中压管道125多公里,庭院管网148公里,管网覆盖用户数8万多户,已经装置4万户,合同用户5万户。实现通气点火小区95个,通气点火居民用户1.7万户,商业用户54家。目前已基本完成管道骨架基础网络,管道天燃气将全面覆盖中心城区范围,受益用户将达到8万户以上。

(二)狠抓平安优质供水。始终把供水平安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全力抓好乡村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去年,城区供水设备完好率100%维修及时率100%水质综合合格率99.8%比国家规范高出4.8个百分点,管网压力合格率100%,比国家规范高出5个百分点,全年无供水平安事故发生。

七、以城乡风貌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为重点。

(一)全力抓好城乡风貌改造。去年。全力推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至10月31日止,市13个自治区级综合整治示范村已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共完成投资3381.59万元;完成改造2486户;建成篮球场、广场、新家庭文化屋及农家书屋13间、远程教育终端站、开展了新农村示范建设和村屯道路硬化及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地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任务。

(二)着力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去年。委高度重视,层层宣传发动,落实市、县级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加强联合督查,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走在全区的前列,11月30日,市按计划全面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全区排名第一。

八、全力抓好平安生产、乡村拆迁和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平安生产工作责任制。一方面强化平安责任。住建委与委属各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平安生产责任状,进一步落实平安生产措施,明确平安生产责任。另一方面,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平安、乡村公用事业(燃气、供水)平安、房屋工程质量平安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平安隐患。

二)抓好乡村拆迁工作和涉军人员、企业改制分流人员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大力推进旧城改造拆迁。重点是抓好民主北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岭南运输公司城北客运站的拆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该公司重新操持了选址、立项和征地供地等工作。同时,抓好民主南路罐头厂路段房屋拆迁以及教育东路和人民东路的拆迁工作,配合做好至铁山港铁路(段)征地拆迁工作,做好玉柴广场拆迁的调查摸底和准备工作,二是全力抓好城镇拆迁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置,特别是抓好东门广场和州佩小区等拆迁遗留问题,有效预防发生,确保社会稳定。三是认真做好涉军人员和企业改制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以及反工作,着力化解房地产物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抓好法制、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提出修改建议等工作,去年,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共计30余件,按期办复率100%同时,认真做好我委行政及民事案件应诉工作。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顺利通过了市普法办对我委“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积极组织各县(市区)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换证统计及资格培训。三是加大对群众投诉案件的处置力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抓好各类群众直接来信和办转办群众来信处置工作,处置率达100%四是抓好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五是认真做好城建和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及时归档。

九、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狠抓干部队伍和机关作风建设。同时,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工作落实年--绩效攻坚年”活动。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双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工作中,委以“市城乡规划一体化实践与探索”为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做到行动中学习、学习中行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进一步增强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信心和本领。二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了委系统党委、党支部、工会等组织。三是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时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党纪国法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重点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和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四是继续规范行政行为,抓好政务服务工作。重点抓好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建设,严格遵守两集中,一充分,八公开”等制度,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了双向”目标,即向住建委服务窗口授权100%现场按时办结率100%五是积极推行“一岗三责”制度,要求领导干部职工做到完成本职工作不含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不丢丑;维护社会稳定不添乱。去年,委先后获得了全区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十、存在困难和问题

城乡规划特别是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的编制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二是乡村建设资金投入和筹措有待加强。三是房屋产权登记手段落后,一是市城镇化水平低、品位不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尚未建立电脑登记系统,影响了登记工作的规范和效率。四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推进不够平衡,廉租住房项目新增规模用地落实困难,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补助资金利用率低。五是建筑市场整治有待加强,局部国有建筑企业和集体建筑企业尚未改制,企业包袱重。六是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房地产纠纷等问题逐步显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有待消除。

十一、年工作思路

(一)牢固树立抓规划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完善各种专项规划,加快控制性规划的编制步伐,实现规划体系的完整性,争取对10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现控制性规划的全覆盖。重点抓好二环北路迎宾大道两侧500米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玉福大道两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等11个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更好地经营乡村发明条件。加快编制玉柴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龙潭新区发展规划。依照“全域”理念,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各项规划,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和执行监督体系,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努力推动一批新的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围绕创建宜居城市,把创建国家森林乡村、国家生态园林乡村、城乡风貌改造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平台结合起来,重点抓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项目、乡村道路排水设施改造、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工程、商贸物流、房地产开发等六大类项目的建设。建设范围上,以玉东新区、江南区、玉柴新区为重点,城区全方位铺开,拉开乡村发展框架,拓展乡村发展空间,提高中心乡村首位度,奠定区域性中心乡村地位。

(三)加大乡村园林绿化和景观项目建设力度。加快建设一批乡村生态和绿化景观等重大绿化、美化项目,扎实推进南流江、清湾江百里景观长廊和城区东西南北各个公园的规划建设,抓好主要道路绿化配套改造,抓好城区主要路口绿化、美化工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乡村品位,打造新的乡村亮丽风景线。重点抓好玉东新区狮山公园、湿地公园、龟山公园的续建,以及西郊公园、牛运岭公园、朱砂垌公园的规划建设。抓好人民东路延长线、教育东路延长线、玉东大道的道路绿化配套,以及江滨路、广场东路城乡风貌改造。

(四)加快乡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乡村功能。抓好破损道路设施的维修改造,有重点地抓好老城区教育中路片、城站路片的排水系统配套建设和改造,着力解决城区内涝严重的问题。加快郁江引水工程、市第二污水处置厂等城市供水、污水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多方筹集资金,加快中小学校建设。重点建设江南区中小学、江岸小学、玉东新区小学等3所中小学校和抓好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建设,切实保证和改进民生。

(五)坚持科学引导。提升乡村品位,发展壮大乡村经济。加快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进一步发展壮大乡村经济,改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培植乡村运营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从严执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全力以赴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危旧房改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篇14

[关键词]经济管理专业 大学生创业 实际应用 教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7-0222-02

根据杰夫里・提蒙斯的定义:创业是一种思考、推理结合运气的行为方式,它为运气带来的机会所驱动,需要在方法上全盘考虑并拥有和谐的领导能力。[1]

身处高新科技前沿阵地的大学生,在这一领域创业有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有意在这一领域创业的大学生,可积极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脱颖而出的机会,同时吸引风险投资。[2]智力是大学生创业的资本,在智力服务领域创业,大学生游刃有余。另一方面,大学生能够充分利用高校教育资源,更容易赚到“第一桶金”。电子商务、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淘宝网的出现,的确改写了中国的商业格局,互联网消费成为人们当今生活的主流。[3]

一、经济管理专业知识

管理学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等5个一级学科,共有15个二级学科。与经济管理有关的专业有:经济学、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会计、审计、统计学、国际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公共管理、文秘、保险学、旅游管理、物流、投资决策、管理学。[4]

经济管理专业学习的科目如下: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现代经济管理、工(商)业经济管理、农(林、渔、牧)业经济管理、运输经济、劳动经济、股份制经济管理、贸易经济、技术经济、国际经济贸易、国际贸易、国际商务、国际经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工业外贸、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村金融、国际金融 货币银行学、投资经济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保险、统计学、会计与统计核算、应用统计与优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公司管理、国际企业管理、乡镇企业管理、乡镇建设与管理、邮政通信管理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农业会计、金融会计、税务会计、涉外会计、铁道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理财学、资产评估、企业财务管理、现代财务管理、基建财务与预算、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商品学、市场调研、工商企业营销、国际营销、经贸公关、旅游、导游、旅游经济、历史与文化旅游、饭店管理、酒店管理、宾馆管理、餐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与开发、土地规划与地产市场管理、土地管理、管理工程等。

二、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在大学生创业中的运用

上面介绍了很多经济管理专业可以学习到的知识,下面我就这些知识具体在大学生创业中的可操作的运用,简单阐述一下。

(一)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人为主导,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它以企业战略竞优、提高收益和效率为目的,同时支持企业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和基层操作,提供给管理者需要的信息来实现对组织机构的有效管理。

现在有很多大型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可以应用于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管理整个企业的流程,可以先通过沙盘模拟的方式进行熟悉,有利于同学们在创业之前形成一个感性的认识。知道企业需要有哪些部门或人员,及其具体要做的事情。

(二)创业团队的建立

创业团队是指在创业初期(包括企业成立前和成立早期),由一群才能互补、责任共担、愿为共同的创业目标而奋斗的人所组成的特殊群体。

一般而言,创业团队由四大要素组成:目标、人员、团队成员的角色分配和创业计划。现代企业需要的是少走从前的弯路,而从一开始就走规范化管理道路。因此,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就应该组建创业团队,一个好的创业团队对新创科技型企业的成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型风险企业的发展潜力(以及其打破创始人的自有资源限制,从私人投资者和风险资本支持手中吸引资本的能力)与企业管理团队的素质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一个喜欢独立奋斗的创业者固然可以谋生,然而一个团队的营造者却能够创建出一个组织或一个公司,而且是一个能够创造重要价值并有收益选择权的公司。创业团队的凝聚力、合作精神、立足长远目标的敬业精神会帮助新创企业渡过危难时刻,加快成长步伐。另外,团队成员之间的互补、协调以及与创业者之间的补充和平衡,对新创科技型企业起到了降低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水平的作用。

(三)创业计划书的书写

创业计划书是一份全方位的商业计划,其主要用途是递交给投资商,以便于他们能对企业或项目做出评判,从而使企业获得融资。

通常一本创业计划书在前面需要写一页左右的摘要,接下来是创业计划书的具体章节,一般分成十大章。

第一章:事业描述。必须描述所要进入的是什么行业,卖什么产品(或服务),哪些是你的主要客户。所属产业的生命周期是处于萌芽、成长、成熟还是衰退阶段。还有,企业要用独资还是合伙或公司的形态,打算何时开业,营业时间有多长等。

第二章:产品/服务。需要描述你的产品和服务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特色,你的产品跟竞争者有什么差异,如果并不特别为什么顾客要买。

第三章:市场。首先需要界定目标市场在哪里,是既有的市场又有的客户,还是在新的市场开发新客户,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客户都有不同的营销方式。在确定目标之后,决定怎样上市、促销、定价等,并且做好预算。

第四章:地点。一般公司对地点的选择可能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如果要开店,店面地点的选择就很重要。

第五章:竞争。下列三种时候尤其要做竞争分析:1.要创业或进入一个新市场时。2.当一个新竞争者进入自己在经营的市场时。3.随时随地做竞争分析,这样最省力。竞争分析可以从五个方向去做:谁是最接近的五大竞争者;他们的业务如何;他们与本业务相似的程度;从他们那里学到什么;如何做得比他们好。

第六章:管理。中小企业98%的失败来自于管理的缺失,其中45%是因为管理缺乏竞争力,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解决之道。

第七章:人事。要考虑现在、半年内、未来三年的人事需求,并且具体考虑需要引进哪些专业技术人才、全职或兼职、薪水如何计算,所需人事成本等。

第八章:财务需求与运用。考虑融资款项的运用、营运资金周转等,并预测未来3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九章:风险。不是说有人竞争就是风险,风险可能是进出口汇兑的风险、餐厅有火灾的风险等,并注意当风险来时如何应对。

第十章:成长与发展。下一步要怎么样,三年后如何,这也是创业计划书所要提及的。企业是要能持续经营的,所以在规划时要能够做到多元化和全球化。

三、实践效果及思考

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中,对有创业想法的各个专业的同学进行了以上所介绍的经济管理知识的实践教学。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的学习、创业团队的建立、创业计划书的书写等,引导学生的实际创业活动,学生主体与教师主导相得益彰。当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还在不停完善中。

【参考文献】

[1]木志荣.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探讨[J].高等教育研究,2006,27(11).

[2]夏春雨.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实践与思考[J].江苏高教,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