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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投资项目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基础性投资项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基础性投资项目

篇1

摘要:本文针对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的特点,从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不确定性与风险分析等层面,构建了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方法(AHP),确定了各层次指标体系的权重系数,应用模糊数学方法设计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经济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如何量化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大量存在的模糊性问题。

关键词:层次分析法(AHP)公益性投资项目基础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

一、引言

经济评价(EconomicEvaluation)是根据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目标和社会需要,从资源最优的角度或者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用影子价格等参数调整项目的费用与效益,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计算投资项目的经济收益能力。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投资结构,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于2006年联合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虽然增加了经济评价的内容:费用效果分析和区域经济与宏观经济影响分析,但未能给出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实施办法。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作为公共部门预算支出的核心,其经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也越加突出,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对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问题很多,损失浪费现象较为严重,经济评价的非科学化、随意性是重要原因。自20世纪30年代起,国外即开始了在水利和公共工程领域运用现代项目分析评价方法:费用效益分析。西方项目评价方法大致分为两大体系:基于影子价格的价格体系和基于项目对国民经济影响分析的影响体系。价格体系主要包括OECD法(L-M法),S-VT法(WB法)以及UNIDO法(准则法);影响体系主要代表是EM法(影响方法)。这些研究方法对于构建我国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一定借鉴意义。按照投资使用方向和投资主体的活动范围分类,可以将投资项目分为竞争性投资项目、基础性投资项目和公益性投资项目。竞争性投资项目指投资收益较高、产品垄断性低、市场调节较灵敏和竞争性较强的行业部门的相关项目,主要包括工业、建筑业、商业、房地产业、服务、咨询业及金融保险业等。基础性投资项目指投资收益率较低、投资期限较长、有一定自然垄断性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的投资项目,以及直接增强国力的符合规模经济的支柱产业投资项目,一般包括农林水利设施、煤矿、电站、铁路、公路、机场、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供热、供水、煤气,给排水、防洪、防震、防风等。公益性投资项目则是指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公检法等政权设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国防设施等。本文的研究对象即上述非营利性公益性、基础性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评价按照评估时间及所处阶段可分为项目前评价、中期评价和后期评价。本文着重关注项目前评价。与竞争性投资项目相比,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具有非私有品性;投资规模大,项目周期长,风险因素众多;投资收益率较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目标的多重性;利益的难以计算性等特点。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的投资经济效益主要不是体现在其营利性上,而是体现在其社会效果上。姚友胜等(2004)认为,完善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体系必须引入宏观指标,并提出了在公共建设项目评价中引入宏观经济效果评价指标的构想。李春梅等(2003)结合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理论,探讨了公共项目经济评价的新方法:量化生态环境效益,应用冲突协同理论,采用多目标规划模型,重视外部经济性。严玲等(2003)提出在水利工程项目经济评价中采用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效益评估方法。刘燕等(2004)尝试将实物期权评价方法应用于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与决策中。罗时磊等(2005)论述了社会评价的内涵、发展、工作性质、评价内容、项目特点和社会评价具体操作的关系,以及我国开展社会评价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主要存在费用与效益界定不清和计算方法不够客观;缺乏系统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轻视生态环境效益;缺乏区域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对风险分析重视不够等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通过对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专门研究,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评价体系,将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使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风险分析中的定性问题转化为定量化分析结果,为项目方案的选优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注:本文内容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篇2

近十几年来,我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模大,投入高。如何在有限的资金投入下,控制投资,本文就管理中的几个控制点进行探讨。

一、选择合适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目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按项目法人制的要求组建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另一种是管、建分离的模式,由项目公司负责资金筹措和后期运营,建设则委托专门的建设指挥部负责。

从运作情况看,这两种模式互有短长。独立的法人建设单位,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统筹考虑资金使用效果,在项目建设中有合适后期管理的建设方案如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调研了已建成高速公路紧急电话系统的使用情况后,发现由于手机的普及,沿线紧急电话使用效率不高,但建设中投资额却很大,因此做出了取消紧急电话系统,代之以设立紧急救助电话,在全线普遍明确标识,并加强监控管理的方案,节省了投资。但其弱点在于缺乏建设管理人员和经验,难以应对跨地区的施工管理和地方协调工作。管、建分离的模式则相反,由于投资主体与建设主体分离,建设中不会过多考虑后期运营设施的改善和便利,且建设主体普遍存在管理费过高的情况,其优点是具备充足的建设管理人员,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具体管理模式的选择,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综合考虑资金来源、管理人员等各种投入资源。

二、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

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以前主要靠政府投入,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资金来源多样化,有政府财政拨款、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有国债、有民间资本(从第一个民间资本建成的福建泉州刺桐大桥,到东方集团投资控股锦州港,山东科达集团以BOT方式投资建设黄河大桥,到2003年初上海福禧投资以32亿元获得上海路桥99%的股份,并同时取得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30年的收益权,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必将进一步扩大)、有贷款(包括国内银行贷款、世行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贷款)等等。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基础设施投入,将进一步向“政府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引进外资”的投融资体制转变,并逐步探索民资、外资参股,发行债券,转让股权等多种融资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丰富的资金来源渠道。

筹资方式对项目投资影响巨大,一个100亿的项目,如果60%资金用商业贷款,3年建设期内贷款利息支出约5亿元,如果吸收其他资本参股,建设投资将直接节约5亿元。

三、建立高效的监理体系

目前,建设项目普遍按规定实行了监理制,受目前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监理难以实现对项目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的全面控制,特别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单纯依靠社会监理,难以完成投资控制的目标,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监理体系,来完成相应工作,即建立一个总监、总监代表、驻地监理的三级监理体制。即在项目法人单位设立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整个项目工程施工的总监理;名施工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所辖段的施工监理;各施工现场设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监理组),负责一个或多个合同段的现场施工监理,通过公开招标,择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明确各级监理的职责和权限,三级监理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内开展工作。

四、完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大型基础设施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要按照“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评标”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选国内外的企业参与工程的建设,招标投标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建筑施工和设备制造,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大宗材料的采购均应进行招投标。招投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不具备相应条件,或为避免决策失误,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招标,聘请专家组进行独立评标,并根据专家组评标推荐意见,通过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切实履行招投标规定,对节约工程造价具有明显效果,但在有些项目中仍存在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如:(1)主体工程招投标,而附属工程不进行招投标;(2)设计招标代替施工招标;(3)肢解工程,回避招投标;(4)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未进行招标,等等。

合同的签订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关系到投资上,可采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根据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风险情况、技术难度、可参考性、建设方式等,恰当选择。合同的制订应严谨完善,可组织法律、商务、技术等有关专家共同研究制定。严格执行合同是控制投资的有效手段,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小组,对所有支付的款项,要履行合同审查签认手续。

五、按管理权限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级管理

设计变更在建设中较为普遍,变更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实践中,对设计变更应严格控制。变更途径有三种,分别由三级监理管理,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技术标准、结构形式等重大设计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凡涉及到单价调整或新增项目单价的设计变更的审批,根据总监授权,总监助理行使总监职权;对各施工段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由总监代表组织和申报,分别情况进行审批,对工程数量、材料改变、一般地质条件的改变等,由总监代表负责审批;对承包商报审的变更,由驻地监理组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监代表审批后报总监备案,总监对所有设计变更具有最终否决权。

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果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中应注意: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7.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篇3

【关键词】投资;项目前期;管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入贯彻,在投资项目管理中,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投资管理体制、理念和方法都不断在转变。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政府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合理分工。因此,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实行了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流程,采用了更加有效灵活的管理手段。本文对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的改革内容进行归纳整理。

一、项目前期管理制度和方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逐步建立和规范针对不同性质项目的三类项目管理制度: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审批制是适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核准制是适用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是适用于审批和核准目录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其作用分别是:(1)审批制的作用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2)核准制的作用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外资项目还包括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资本项目、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备案制的作用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投资自,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2.逐步由相对单一的项目决策模式向综合化、多元化决策模式转变。投资体制改革前的决策模式是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投资体制改革后,采用了新的综合化、多元化决策模式。明确了规划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明确了产业政策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仅决策依据多样化,而且决策主体也多样化。

3.进一步规范项目评价、项目评估、项目申请等工作的管理。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文件。对核准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都进行了规范,涉及到内容和深度的要求。咨询工程师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要区分两者的不同。

4.进一步明确项目前期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职能划分。按照现行的规定,发展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分兵把守,从不同的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管理。

5.进一步明确项目前期管理的工作程序。在综合化、多元化决策模式下,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并且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投资项目决策的过程,也就面临工作程序的先后流程问题。不同的项目在三类项目审批制度要求下,其前期管理工作的先后流程有较大的差异,但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必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二、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的操作要点

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64),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以满足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这一通知的精神,集中体现了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之后,国家关于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和方法,不断深化改革的主要特征和要求,值得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以满足未来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的需求。满足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的过程,就是投资项目前期管理要求和完成项目申报的过程。

(一)投资项目获准的所需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的联动机制

各级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应尽责任,依法行政。不同性质的项目执行不同的管理程序和申报流程。

篇4

一、当前投资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依然不完善

一是在政府对企业投资管理上,现有核准制和备案制是按照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来划分,而不是按照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竞争性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政企投资领域分工来划分管理方式的,这使得本来应该采取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恰当地进入了核准制管理范围,现有《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目录》(2004)中包含着很多本应该采取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内容,这妨碍着企业投资自的有效发挥。同时,现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运用国有资源和全民资产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利用民间私人资本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采取同等对待方式,这对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来说存在着待遇不公平的问题。二是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投资使用和建设管理的分散化现象普遍,投资决策的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不高,政府投资决策责任约束机制不健全,严重妨碍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有效提高。三是在中央和地方的投资管理权限划分上,目前对企业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仍然继续沿用传统的按照建设规模和投资限额大小来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核准管理权限,而不是按照投资项目影响和作用范围、管理效率来划分核准管理权限,并且现有建设规模和投资限额太小,对地方政府放权不足。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对使用中央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仍然沿用严格的审批制,管理程序过多过严,不利于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

(二)投资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投资分工

一是政企之间缺乏明确的投资分工。尽管国家已经明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但在实践中,政府尤其是地方投资依然以所谓支持产业振兴、产业升级调整、技术改造等名义大量进入本该由市场机制主导的竞争性领域,尤其是运用国有资源和全民资产投资的国有企业投资的盲目扩张,严重挤压着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投资发展空间。

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分工体系不合理。突出表现在:地方政府过多地承担着本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诸如基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事权,不仅严重超越了地方财力的承担能力,也是造成目前全国各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过大、均等化难以有效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一是当前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分散化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目前采取在国务院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投资宏观调控体制,由于各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宏观调控效力和效率不高;在投资监管方面,由发改、财税、审计、纪检监察、建设、土地、环保、工商等众多政府部门“多头监管”现象更为严重,不仅降低监管效率,而且也给业主正常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带来很大干扰。

二是目前涉及投资调控的产业、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过多、过滥。尤其是针对竞争性领域的众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不仅严重妨碍着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是造成目前各区域产业发展选择趋同、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和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

(四)融资服务体系不健全

当前企业投资仍然严重依赖银行间接融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发育不足;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存在严重的“融资难”问题。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投资结构优化和效益提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

继续推进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改进政府投资管理方式,加快政府投资决策民主化进程;理顺政企和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事权和分工;完善融资体系,拓展融资渠道;改进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提高投资管理法治化水平。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体系健全、融资方式多样、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时序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完善顶层设计后推出改革措施、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进行。在具体改革措施推出顺序上,第一步,要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包括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和对政府投资自身的管理体制;第二步,在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推动明晰政府与企业(市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分工、改善宏观调控和监管方面的改革;第三步,在明晰各类投资主体事权分工体系、投资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再积极推进适应不同投资需求的融资体系改革,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同时,应根据每一步改革进程,加快已推出的新改革措施的立法进程,努力提高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水平。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措施

(一)继续推进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改进政府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尽快改变目前仅按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划分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做法,逐步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按投资领域、按所有制类型划分的新型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即在竞争性领域,对主要运用民间和社会资金投资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并逐步推进由目前的前置的备案制向后置的备案制乃至注册制转变;对运用国有资源和全民资产投资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存在产业安全的外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在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资源开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领域:无论企业投资项目大小(是否是一般项目还是重大项目)和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一律实行核准制,并按照项目作用和影响范围划分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继续完善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申请报告审批制度,明晰政府投资资金用途;对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者资金,采取类似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普遍采取的“直接拨付制”,防止企业挪用和改变政府投资者资金用途;积极推进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报账制”和“奖励制”,切实提高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效益和效率。

2、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稳步推进政府投资预算体制改革。要逐步将目前分散于发改、财政、各行业管理部门用于投资活动的国家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外债资金、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等资金纳入统一的政府投资预算管理,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提高效益。

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民主化进程。积极推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决策听证吸收社会公众意见和化解防范社会风险的作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

继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市场化。推进政府投资方式多样化,尝试采用无息和低息政府贷款、政府授权按投资机构提供担保、优先股、优先债等方式为政府投资项目注入资金;稳步推行政府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统建制等。

3、继续推进投资管理权限向地方政府下放

改革现有的企业和政府投资管理按建设规模和投资限额划分中央和地方核准权的办法,建立按照项目作用和影响范围、管理效率标准原则划分核准权限的新办法。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只核准具有跨区域、跨省区影响和作用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作用和影响范围局限于省区内的,一律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改革使用国家投资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今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应只审批采取直接投资和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注入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在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各省区投资使用方向、总量范围内,由地方政府负责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国际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加快进行《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的修改,将目录中属于竞争性领域的投资项目全部剔除出政府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并将已剔除出的竞争性项目的备案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二)加快理顺政企、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分工

1、尽快理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投资分工

政府投资今后应严格限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国防建设、政权建设、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共领域;政府投资领域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开放,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投资进入,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

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要通过积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民营企业腾出投资发展空间;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民间投资鼓励政策,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促进投融资方式和运作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民间投资能力和活力。

2、努力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分工

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投资项目受益范围、提高投资效益和实施效率的要求,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事权分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投资事权和财权财力相适应的投资事权分工体系。并将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重大投资事权,从目前地方政府承担改为由中央政府承担。加大中央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合办事项、激励地方政府举办事项的投入力度,切实增强地方政府投资能力。

(三)健全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深沪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发行企业债券由核准制向备案制改革,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机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选择有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等方式筹集投资资金的试点等。

(四)切实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

1、努力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在明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财税、货币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切实加大政策协调配合和政策协同力度,精确选择调控时机,准确把握调控力度和节奏,努力减少投资波动的不利影响,促进全社会投资和宏观经济平稳运行。

积极促进投资宏观调控手段和调控方法创新。改变目前规划和产业政策调控过多、过滥的情况,今后制定规划和产业政策应仅仅局限于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共领域,减少乃至最终禁止运用规划和产业政策直接干预竞争性产业领域投融资活动现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切实加大投资信息调控力度,建立全社会投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投资和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努力提高投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2、切实加强投资监管

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决策行为的内外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人大、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决策消费的监督力度;创新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由投资稽察、财政资金监管、审计监督、国资监管、纪检监察、人大监督联合进行的监管体制机制,克服分散监管弊端,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五)切实提高政府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水平

篇5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