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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内容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0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的基本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有了这种法律思维,人们对于自己乃至他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就有了稳定的预期,便会依此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

2、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平等,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思维要求每一个人都抛弃特权思想,自觉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法律的制定需要贯彻平等原则,不允许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将自己的特权法制化;法律的实施更要落实平等原则,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

3、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权力受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依据法治思维,权力体制与机制必须保证权力在相互制约的前提下相互配合。

4、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程序思维要求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遵循规律,为公权力的行使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并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从而防止破坏法定程序的行为。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1)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议会法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

    2)罗马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公法和私法

    2,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根据适用范围: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长官法

    5,按照法律内容: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3)十二铜表法: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4)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5)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自然人: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25岁有完全行为能力;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家长制

篇3

关键词:产业政策实施保障机制;产业政策实施机制;产业政策法治化

一、产业政策之溯源

    产业政策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国家政权的出现并开始履行经济职能、干预产业活动,而严格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则首先出现在西欧产业革命后开始了工业化进程的资本主义国家。

    法学界公认,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第一部由国家主权保障实施的现代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制定和实施,大大缓解了美国因长期的完全自由放任政策所导致的经济秩序危机,{1}(P295)它是西方早期最有影响的产业组织政策的缩影。而日本自明治开国时起,就明确提出了“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口号,并由政府直接出面创办了一大批官营的近代产业,以期通过对民间产生示范和劝业作用,来加速日本的工业化和近代化过程。中国的产业政策实践堪称源远流长。由于我国封建时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政府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工农业生产进行干预,政府行为成为影响封建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马克思甚至提到:“我们在亚洲各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某一个政府的统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的统治下又复兴起来,收成的好坏在那里决定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决定于天气的好坏一样。”{2}(P25)据我国史学家研究,三国时期曹魏的“屯田”政策,北魏的“均田”政策和唐初的“均田”政策都有力地推动了土地与农民的结合,促进了当时的农业生产。设专职官吏掌管水利事宜、兴修水利设施,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农业政策的基本内容。这类政府行为较好地发挥了政府的权能,弥补了民间组织涣散的天然缺陷,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此外,推广先进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奖励垦荒和组织大规模移民垦殖的政策,也都对我国封建经济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它们无疑都是农业国早期产业政策实践的佐证。{3}(P101—127)

    而产业政策概念在我国的正式启用是在20世纪80年代。譬如,1986年“产业政策”一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1989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产业政策的实践;199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标志着我国已开始建立以产业政策为中心的经济发展体系;之后相继制订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水利产业政策》、《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产业政策,基本形成了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一个政策体系。

    综上,产业政策的本质是国家对产业经济活动的主动干预,它的产生及演化与国家的干预思想是相辅相成的,其间尤其要注意的是对它科学合理的界定及功能的理解。

    二、产业政策的法治化

    在我国,许多法律都是由政策转化而来,因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化是在协调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的方式。

    (一)产业政策法治化的一般分析

    产业政策是一种政府政策,也是政府的干预或调控行为,在此领域实行法治就直接表现为政府要依法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要受法律的约束,这突出地体现了法治的民主实质和要求,其意义重大。如果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的行为不受法治原则的制约,这种产业政策就可能变成行政专权,增加其任意性,产生严重的后果,因为“如果不对公共行政在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政府官员认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权力加以限制,那么这种做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驰的,因为这将沦为纯粹的权力统治。”{4}(P367)所以,对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产业政策一旦上升为法,就不再是政府意志,而是国家意志、全民意志。即使是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行为与法相抵触,也必须以法律为准,服从法律的要求”。{5}因此,对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不仅意味着要规制被调控主体的行为,而且也意味着要规制调控主体的行为,并且后一方面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当然,政策法律化并不是说将所有的政策都转化为法律,转化为法律的政策,一般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影响的全局性;内容的稳定性;转化的成熟性。可以说,政策法律化的水平和程度直接体现了国家实行法治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该对政策法律化予以高度重视,确保政策法律化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

    (二)产业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篇4

( 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哈特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他也承认法律会受到传统道德的一定的影响。但是他认为并不能因此就证明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就必然要符合一定的道德或服从于一定的道德,甚至于法律的合法性或法律效力也要来源于一定的道德。他还对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概念的解释是: 这里我们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思是法律反映或符合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所以说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一定的自然法的特征,这也是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大特征。哈特提出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更是集中体现了他对自然法学说部分妥协与认可。哈特和自然法学家一样,认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目的,因此需要一些行为规则来保障人类这个最基本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哈特基于对人性的认知以及自然界的事实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基本内容。1、人的脆弱性,因为人类是脆弱的、不堪暴力袭击的,所以必须有反暴力的法律规定; 2、大体上的平等,虽然每个人之间是有体格、智力等方面的差异,但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基本平等的,所以人类需要相互妥协与合作,以避免互相伤害; 3、有限的利他主义,即人不是绝对的坏或者绝对的好,既非魔鬼也非天使,人虽然有自私自利的一面,但是同样对利他的情形会有同情心,会存在有限的关注; 4、有限的资源,即人类生存所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并不是无限的,稀缺的自然资源就必然要求财产制度产生的必要,为了提供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性,就需要劳工分工以及财产交易; 5、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即大多数人能够理解法律与规则的重要性,能够理解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实际上是会得到互利互惠的结果; 但另一方面,对长期利益的理解或者是意志及自制的力量则因人而异,人有自私利己和短视的特点,因而必须有一个强制制度下的自愿合作。

( 二) 法律的规则属性

奥斯丁所提出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不过是主权者所的命令,要求被统治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并以制裁作为该命令的后盾。主权、命令、制裁构成了法律最基本的三个要素。哈特反对奥斯丁的这种主张,认为这种所谓的法律命令说极为简单、荒谬,根本无法囊括法律制度的多种复杂性特征。他认为一个法律制度的基础,为个人和官员提供了确认主要义务的权威性准的规则。哈特认为真正的法律社会不仅仅要有主要规则,更重要的是应该有次要规则,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的发挥其最重要的功能指引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次要规则才能够使法律真正的成为法律,并在社会中发挥着法律应该具有的作用。

二、哈特的实证主义

对于现代法律精神的指引几千年的法律思想以及传统的价值观念的影响,我国对于程序法的价值一直没有充分的认知和重视,过分迷信客观真理的存在导致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亦忽视了程序性价值,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对于我国现代法律精神的塑造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 一) 尊重法律具有的内在伦理价值

规则不仅具有法的形式要素,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体现法的实质内容,也就是包含着社会的基本价值。虽然法律规则理论强调不以道德为基础来判断法律的效力,但是法律与道德仍有所联系,因为两者都是来源于社会的现实。法律规则说把法律的基础建立在社会存在的自然事实基础上,法律本身就蕴含道德底线,纠正法律命令说存在的敝端。仅把法律当作纯粹社会控制手段,而忽视法律内在价值伦理法治理论是不可取的,法律不应成为一种专制的工具才能保证法治应有的目标。法律伦理的蕴含使法律有着更广泛的现实基础,使法律遵守更加可能。

( 二) 尊重法律独立性,反对法律意识形态偏见建国之后,中国法律的不稳定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国法律受意识形态偏见的影响。由于建国初期特殊的社会环境,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短期内是有利于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与恢复,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一定时期的政策是合理的,可以随着现实的需要迅速变化。但随着社会的稳定发展,法律应具有其稳定性。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 以便入们的相互交往各行为。所以,如果法律经常变化、朝令夕改,即使是法律再公正,条文再细密完全,机构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再高,还是等于无法这种变法中,人们往往无所适从。因此要实现我国法律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就必须消除意识形态的偏见。

( 三) 尊重个人价值的多样性法律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行成的行为规则,尽管人的价值追求不同,但正是这些不同的价值追求过程形成人们愿意普遍遵守的规范。个人价值的多样性与遵守集体的法律规则并不矛盾,法律的遵守不在于以一种价值去压制另一种价值,而是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宽容与和谐。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规则理论中,法律是一种人们自愿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一种最低程度上人们达成的共识,人们在客观上遵守法律的背后,可以有着不同的目的,法律是对人的行为的调节,而不是驯化,因而对法律的遵守就有更稳固的基础,可以适应社会日趋多元的、复杂的发展要求。

篇5

 

民事司法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最基本内容,同时也是民法当中核心所在。从当前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法适用是法官的立法,作为法官如果出现了滥用司法的现象,也会违背基本的民法原则,从而带来不良的影响。下面将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司法适用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民法确立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重要价值的核心所在,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当中主要包含了一下几个原则:平等、公平、自愿、守法、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平等原则主要指的是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当中公民都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公平原则指的是在公民之间出现了意见矛盾的时候,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公民的权利和能力均属于平等。自愿原则指的是在所偶的民事活动中,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进行选择参加或是不参加。守法原则中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公民需要根据市场要求和制度来进行活动,不能存在欺诈或者其他的行为。公序良俗所指的是在公共秩序上的总称,当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需要尊重当地的特点风俗和公共秩序,这是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到损害的重要要求。

 

二、民法基本原则遵守的重要性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遵守首先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安定性,这是民法当中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同时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说民法的最高价值就是社会价值上的追求。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贯彻性[1]。只有遵守民法才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的进行贯彻。“以人为本”是当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核心思想所在,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坚持了民法基本原则也就是坚持了公平、平等的原则,这对保护公民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中适用的相关思考

 

(一)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性当前来看具有双面性的特点,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能够为法官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也给予了法官更加明确并更加大的权利。但在进行裁决中也会导致司法的前进步伐受到阻碍,最终给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当前在进行相关问题研究中,不能排除某些法官会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遵循法律原则,甚至还有可能故意将这种原则进行规避,也就是所谓的“法官造法”现象。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并不能任其无限的扩大,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这样以来法官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就能适当的进行法律依靠。当前我国的现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使用这种具体规定所获得的结果违反了社会正义时,法官可以不适用这种规定,但应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但事实上如果每次都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更加给司法造成了麻烦[2]。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应当进一步的完善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性和准确性。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它不能做到完完全全的适用于生活当中的每一个部分,但只要从法律的质量上不断提升,就能减少这种民法基本原则的使用概率,从而控制好法官的自由思想发挥,一切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其次,需要不断的提升法官的本身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法官从主观的思想上能得到提升,能够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倾向。作为法官在进行自由裁决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法律基础上进行,不能将裁决置身于法律之外,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除此之外,法官在进行民事司法处理中需要在法律和当事人之间做好判断,既不能对法律有损,同时也需要尽量的保证好公民的权利不受到影响。此外,司法监督也是保证法律正常运行的重要部分。无论是群众方面的监督还是社会舆论监督,都能对法官的自由裁决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3]。因此,需要人民群众能不断的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和素质,以便于法官的正确适用起到帮助。

 

四、结语

 

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民法基本原则的社会适用性也受到了影响,对此还需要不断的加以完善。作为法官一定要正确的认识到自身责任和义务,在进行民法基本原则适用中能保证其合理性,为我国的法律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