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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

篇1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体制现代服务业税务筹划

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W安排纳税时间节点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部分现代服企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现代服务企业应该合理安排经营销售活动的收款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等,同时,尽量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最迟缴纳日期,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篇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建筑业和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分别按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的11%和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的出台,将延续多年的营业税改按增值税进行征收的重大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总承包工程中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是当前追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现笔者结合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中的实际情况,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影响做一些探讨。

比较“营改增”前后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税务筹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EPC 工程总承包时,由于合同区分为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工程,不可避免地遇到混合销售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增值税条例的修订,即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大部分业主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加上勘察设计企业不是货物生产企业,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得总包方很难保证销售货物产生较高的增值率,而根据测算,当销售货物增值率低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时,只有将销售部分分立出来核算时,才能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越低,缴纳税款越低。所以“营改增”前,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想方设法合理签订合同,提供支持文件,避免将总承包工程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勘察设计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需要按照商贸企业登记,其次是要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关系,最后根据具体工程项目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常用的有如下几种方法:

方法1:成立专门从事设备采购的子公司。

将所有工程总承包业务中的采购业务交给该公司执行,因为避免混合销售主要是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之间的关系,这样设备销售和设备安装由两个公司执行,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另外,成立子公司在延长企业链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毕竟设计单位作为总承包方签订总成包合同时收费仅限于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可责任与风险却包括整个工程的建筑安装,采购工作。成立两家公司,将总承包合同分别按采购、施工和设计部分由两家公司签成两个合同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方法2:也是最安全的办法。

即直接由设备厂商把客户需要的发票开给客户,这些开给客户的金额不并入总包方的合同收入。总包方实际与业主签订的是EC 合同,业主与设备厂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但业主方从省心、省事、转移风险考虑,还是希望总包方负责采购业务管理,承担采购风险。

而“营改增”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我们有理由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经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后,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增值税。这种推测的依据为以下两点: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在一些试点城市,如天津等地,经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后,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勘察设计总承包工程采取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会给企业更为复杂的税收管理,即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并不容易。基于上面的推测,我们认为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税务筹划重点表现在如下两点:A、总承包企业必须规范相关合同名称,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都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保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得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B、对大型勘察设计总承包企业而言,由于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等原困,可以积极与项目所在地由税务机关沟通,经税务机关核定,按季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这样可以减轻一部分工作量。

最后我们来比较“营改增”前后,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的变化。

在“营改增”前,合理确定总承包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采购费,建筑施工安装费,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最低化是实现总承包工程税负最低的关键。

首先,我们知道勘察设计企业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分别适用营业税或增值税中5%,17%,3%的不同税率。根据建设部2002版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出的工程项目设计费一定。外购设备材料总额成本固定,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合同额固定时,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可以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最低,实现节税目的。为便于理解,现举例如下:

2010年初,某电力设计院(总承包方)与一家投资公司(业主)签订某地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额为6000万元,其中设计费200万元,假设该项目当年全部完工,并办理了相关结算手续。外购设备材料成本为3000万元,含税价为3510万元。均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额为1800万元,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办理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现假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Y万元。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率按0计算。

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为X=3000×(1+17%)=3510万元;建安工程费为6000-200-3510=2290万元;则

1.应交增值税(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1.17×17%=510(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10-510=0(万)

2.应交营业税

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2290×3%=68.7(万)

建安部分分包可抵扣的营业税:1800×3%=54(万)(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

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 68.7-54=14.7(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营业税:10+14.7=24.7(万)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24.7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

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

当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分包合同额1800万元。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4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的税费测算如下:

1.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17×17%=581.2(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81.2-510=71.2(万)

2.应交营业税

⑴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

⑵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1800×3%=54(万)

⑶建安部分分包可抵扣的营业税:1800×3%=54(万)

实际应交营业税:10+54-54=10(万)

方二案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81.2万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多缴纳税费56.5万元。(81.2-24.7)

由此可见,在外购设备材料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最低不能低于外购设备采购合同额。另外,由于勘察设计营业税率5%高于建安税率3%,总包方也可以利用设计费在一定范围内打折等方法,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原则上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的建筑安装部分倾斜,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勘察设计企业的总承包工程已经不涉及营业税问题,只涉及到不同增值率的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通知规定,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中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17%,11%.材料设备采购的增值率最高为17%;勘察设计的增值率最低为6%,根据上海市的试点经验,虽然“营改增”后勘察设计企业适用的流转税税率从原先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但实际税负有所下降。这不仅是因为购进的硬件设备等生产资料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还因为其他一些上游协作企业同样被纳入了改革试点,他们向后者购买的外包服务因为能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而获得进项抵扣。据此推测,我们有理由相信勘察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率在5%以下。在此,我们暂按5%不变估算。建安部分的流转税率从原先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有较大提高,此项税率增加将可能直接导致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增加。继续沿用上面的例子,我们依然假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Y万元,测算一下“营改增”后总承包工程的税负情况: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率按0计算。

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为X=3000×(1+17%)=3510万元;建安工程费为6000-200-3510=2290万元;则

1.采购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还是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2.假设“营改增”后,设计部分实际税负不变。即设计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仍为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3.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90÷1.11×11%=226.9(万)

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800×11%=198(万)

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 227-198=28.9(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28.9=38.9(万)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38.9万元,比“营改增“前方案一实际缴纳税费24.7万元多缴税14.2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

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

当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支付分包合同额时,即建安工程费为1998万元时(1800×11%)。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3802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的税费测算如下:

1.交增值税比“营改增”前方案二略低,计算方法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02÷1.17×17%=552.4(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52.4-510=42.4(万)

2.设计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仍为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3.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为0(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42.4=52.4(万)

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52.4万,比“营改增”前的方案二81.2万元节约了28.8万元,同时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的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多缴纳税费13.5万元。(52.4-38.9)

篇3

关键词:营改增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高校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目标

2012年“营改增”政策所涉及的高校现代服务业项目,使得高校也急需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税负最小化目标

税负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最初始动因,高校“营改增”后相关项目税率由原先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后选择最小税负纳税人类型。

(二)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另一目标是准确估算纳税风险并使之最小化。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受税收政策阶段性调整与变动、高校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为避免税务筹划失败给高校带来的经济与声誉损失,税务筹划时需认真实施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三)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目标

在当前高校扩张与内涵建设双重需求下,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高校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运用延迟纳税或提早抵扣进项税额等方法,充分挖掘资金的时间价值使高校资金效益最大化,也是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拟定并分析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拟定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中最直接也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是降低使用税率,“营改增”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税率5%下调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绝大多数高校所采纳。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另一种税务筹划方法,少数选择了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应充分运用这一方法,为自身创造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机会。

(二)可行性分析

要使税负最小化,就应当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纳税人类型。而如何恰当选择纳税人类型,关键是要做好两种“类型”在实际操作中的比较分析。

假定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纳税下降分析:

“营改增”前应缴营业税(税率5%)、城市建设维护费(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合计税费5.5%R。“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征收率3%)、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合计税费3.2%R 。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税负下降率为42%。

而一般纳税人高校从营业税率5%提高为增值税率6%,税率的提高可能带来高校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高校应立足以往财务信息基础,合理评价成本中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比例,通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衡点测算,慎重选择是否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设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金额为G,购进增值税率为T。

一般纳税人税负:R/(1+6%)×6%-G×T+[R/(1+6%)×6%-G×T]×(7%+3%)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R/(1+3%)×3%+ R/(1+3%)×3%×(7%+3%)

令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则由R/(1+6%)×6%-G×T+[ R/(1+6%)×6%-G×T]×(7%+3%)= R/(1+3%)×3%+ R/(1+3%)×3%×(7%+3%),得:G×T×(1+10%)=3%R

令T=17%,得G=16.04%R

即当可抵扣税率为17%时,高校“营改增”项目成本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前金额达到并超过含税服务收入的16.04%时,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否则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

(一)会计处理的调整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高校,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规定,操作起来相对复杂。高校资金来源多元化,核算项目繁多,“拼盘”项目使得“营改增”对高校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影响较企业更深远。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增值税的筹划,首先要准确设置项目,其次要相应的改变核算流程,从而理清纳税与非纳税项目,防止纳税项目与非纳税项目收支,尤其是支出混同导致的进项税抵扣混淆,做到项目纳税与抵扣相匹配。

以苏州大学会计核算为例,增值税应税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科研性专项资金,另一类属于社会服务收入性质资金。首先为避免收入与税款同项目核算导致项目不能真实反映剩余经费情况的发生,增开了增值税项目大类核算税款,每个税款子项目对应一个相应的纳税项目,这样科研性质的纳税专项经费与其他非纳税项目经费就泾渭分明,项目成本支出的进项税抵扣也清晰可辨。

对社会服务收入作了相应的核算与管理的调整,建立了仓库管理制度,一方面规范各类材料物资的采购与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值税核算。核算时运用增值税先抵扣后转出的方法,即对用途不明的购进材料先抵扣进项税额,在材料领用明确支出用途时再将用于不属于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既有效规避超过180天认证期不能抵扣的风险,又有效理顺了学校大盘经费中真正属于纳税项目的成本性支出。

(二)对交易方的选择

如果高校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购进货物或服务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购进,其效益是不同的,由表1可知,购进增值税进项税率越高,意味着可抵扣税额越多。但是除了考虑抵扣因素外,还应考虑价格情况,通常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价格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应综合考虑进项税率与含税销售价格两种因素。

假定某高校的交易方可以是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作出选择前可先比较从这两者购入后自身剩余收入的大小,从而选择能使自己资金效益最大的交易方。

设某一般纳税人高校不含税收入为S,销项税率为T′,需要购进一批试剂材料,其中一般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1,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1=17%;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2,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2=3%(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为P3,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3=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测算以上含税购进价格的均衡点。

设剩余收入Y=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进价格-其他费用(Q)-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F)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Y1=S-P1/(1+T1)-Q-[S×T′-P1/(1+T1)×T1]×F

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2=S-P2/(1+T2)-Q-[S×T-P2/(1+T2)×T2]×F

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3=S-P3-Q-S×T′×F

1.令Y1=Y2,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2=[(1+T1)×(1-10%T2)]/[(1+T2)×(1-10%T1)]

则P1/P2=[(1+17%)×(1-10%×3%)]/[(1+3%)×(1-10%×17%)]=1.1521

即当两者含税价格比P1/P2=1.1521时,可以任意从一般纳税人或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当P1/P2>1.1521时,选择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剩余收入会更多;当P1/P2

2.令Y1=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3=(1+T1)/(1-10%T1)=1.1902。

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供货价格比P1/P3=1.1902时,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任意选择供货方,当P1/P3>1.1902时,应选择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所得到的收益更大,当P1/P3

3.令Y2=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2/P3=(1+T2)/(1-10%T2)=1.0331。

说明同样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购进材料,当价格比P2/P3=1.0331时,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关系,而当P2/P3>1.0331时,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货方能让自己剩余收入更多,当P2/P3

如果高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涉及可抵扣问题,所以只需要选择交易方含税总价最低的,即能使高校自身现金流出量为最小的为最佳。

(三)发票使用与管理

我国对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从领购到报税、从开具到认证、从作废到红冲等程序与要求都非常严格,如使用与管理不当,轻则罚款,重则可以刑法处置。为此,高校财会人员应通过培训与宣传优化高校内部纳税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

四、结论

依法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前提,“营改增”后高校通过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既是一种正当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行为,也是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由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总是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因此,高校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时时监控出现的各种问题,既关注税务筹划的收益,也充分估计税务筹划的成本,包括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过信息反馈实现对筹划方案的再评价,以谋求高校长远健康的发展之道。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梁文涛.税务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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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现代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结合中石化下属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从税务筹划的组织机构和具体业务操作等多个方面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行论述。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财政税收逐年提高,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成果实现,国家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强,先后出台了新的税收《征管法》及《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越来越感到税收压力在不断加大,经营压力在不断增强,更深刻地体会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此外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是公民感到税法离自己个人生活是如此之近,那么企业能不能探索出一条“守法不违法、节税不偷税”的途径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要从纳税的源头上做起,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的基础核算工作,加强项目的投资管理,进而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运用税务筹划职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下面以我处为例谈几点税务筹划的体会。

一、加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提高筹划实施效果

由于税务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所以要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与财务部门、法律部门的协调,并调度相关部门,按照税务筹划的要求相互配合,做到各项基础资料口径一致.核算清晰,这样便于对各个外部施工项目进行综合性税务筹划监管,共同完成纳税筹划目标。在实际工作中,既可以在财务科之外设立单独的税务部门,也可在财务科下设单独的税务管理岗负责处理企业的税务筹划、税务管理、具体的纳税事项,使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纳入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才能提高了实施的效果。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知识业务能力

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理财活动,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通晓各种财务知识,熟悉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且要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的规定,洞悉法律中需要完善之处,特别是当外部施工项目部(组)的劳务收人中既有增值税劳务,又有营业税劳务的时候,需要财务人员正确区分不同劳务所消耗的材、油料,通过区分不同税种下的会计核算,加强成本管理,才能正确计提税金,确保增值税(进项税)的正确转出,防止与营业税业务相互混淆,避免造成经营上的损失。因此针对目前财务人员素质低下的现状,就需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进行多渠道,有重点的培训,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做好政策的研究,强化对增值税业务的指导

我处是一个承揽油田井下施工作业的专业化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属增值税征税范畴,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用于主营业务收人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均可以抵扣。由于油田内部工作量的不足,需要对其他油田提供服务,在对外提供施工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若能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就能达到合理节税的效果。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筹划,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选择甲方资质,进行税务筹划

在外部市场承揽劳务时,首先要考察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具有承(发)包工程的资质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在开拓、经营国内外市场过程中尽量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在与对方谈合同确定价格的时候,务必在合同中注明价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努力争取合同价格中不包含17%的增值税税金。

这样筹划的好处是:可以将施工中所消耗油、材料以及修理费和生产性劳务支出的增值税进项部分给予抵扣,减轻成本负担。

目前我处对外施工的项目,除技术服务项目外几乎都可以向对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今年主要是对陕北钻井项目、煤层气项目、胜利压裂项目进行税务指导,要求上述3个单位,积极与甲方商谈,改变以前向甲方提供营业税发票的做法。

例1:

以上是这几个项目2010年税务筹划前后模拟的情况。

进行税务筹划以后,这三个项目所涉及到的进项税转出、销售税金及附加都将在成本中扣除,用筹划前利润数加上这两部分就得出筹划后的最终利润。

2.通过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用于国外项目施工所携带的油(材)料、工具、设备均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此部分货物应按照13%或17%的税率给予退税,退税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和海关验收证明。

具体的做法是:与物资供应处联系,开设单独的领料帐户和领料备案章,直接从物资供应处领料,增值税发票直接注明是涉外项目用料,并通过国际公司付款结算,就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2010年税务筹划的重点是苏丹、埃塞项目,通过提供出口货物发票抵扣联,享受出口退税权利。预计本年两个项目从油田发运物资746万元,按此计算可以退税97万元。

3.不与中间商签订合同,进行税务筹划

近年来,我处为了加快开发市场的进度,有相当一部分的外部收人合同是与中间商签订的,与中间商签订合同需要提供的营业税发票,这样使得本来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人都变成了营业税项目收人,同时还要将此部分收人所发生的进项税全部转出:此外,中间商往往把价格压得很低,掠夺走了本应属于企业的利润;使本应盈利的项目变成亏损或者微盈。

今后要避免和中间商签订合同,要和最终甲方签订合同,但是对于中间商帮助承揽的业务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给予其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4.通过税负转移,进行税务筹划

税负转移就是将不能抵扣的税金通过提高合同价格,向接受劳务方转移的一种税务筹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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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特征 营改增 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 措施

一、企业内部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

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不同,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规划。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税务筹划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下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等特点。虽然偶尔会出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脱离的现象,但是前提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2)充分理解税务筹划所具有的可预见性特点,税务筹划的可预见性主要是指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与税务行为进行筹集和规划,整个筹划的过程具有提前预见的能力。

二、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1.对新税制法把握不完全、不准确导致多缴税额的风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新的税制改革措施,税务部门为帮助纳税者适应新税制度,缓解税务压力,在多个区域都开放了部分涉税项目税务优惠办法。税务优惠办法包括免征与退税两方面,涵盖个体学术创作成果转出、针对残障人士开展的涉税业务、新能源开发与研究中的涉税业务等多项目。在利用新税制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时需要对比个体纳税项目与具体优惠项目是否重合,并以标准化税务步骤与办法履行纳税义务,整体审计涉税业务,同时需要准确把握有税务优惠的业务项目,按照新税发票办法规定格式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避免重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纳税方案办法与新税制没有衔接好,造成涉税项目不完全导致应缴税行为不完整。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现了各种形式进项税额抵扣行为。(1)营业活动中为不涉及的进项税额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工商税收抵扣凭据。(2)擅自改变原属进项税额抵扣的商品涉税属性,将应税商品在交易活动中以未税形式、福利发放形式以及个体交易形式转手卖出。(3)在应税商品交易中与应税劳务活动中未将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税金在当时的进项总税额中除去。(4)商品转入通道、附加劳动服务以及配送服务等不符合新税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将会造成企业在后期采取补税,缴滞纳金等补救行为,严重者还会遭到税务部门的行政以及刑事处罚,企业自身的经营名誉受到伤害。

3.偷税和漏税风险。有些企业为了达到逃税和漏税的目的,以现金收入为主,不开具正规的发票,也没有将其在账目上真实反映出来,也就是f这种收入属于账外收入。在日常工作中,营改增实施后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很多种,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纳税人的行为还没有形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让纳税人进行补税,或者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不允许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如果有所隐瞒并且偷税漏税,那么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针对一些企业少计收入的行为,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和漏税行为,如果其行为还构不上偷税罪的,应该交给税务机关,并追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并处以适当的罚款。

三、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1.充分做好税务筹划准备。(1)把握新税制政策特殊规定,合理利用好增值税在不同区域的不同新税制度规定,做好税务风险控制,制定新税务筹划。增值税在全国各大商务区域进行试点都根据当地具体的税务情况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试点税制,企业内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关的优惠规定,以免除增值税务的征收或者退减增值税。(2)利用不同地区的区别税率进行税务等级划分,从而实行更为合理的税额审计办法来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在常规的商品销售与提供服务业务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新税制根据具体的销售与服务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务税率,所以在曹改增政策之后,纳税个体要根据自身的相关涉税项目与业务划分好正确纳税等级,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尽可能地缓解赋税压力,保持经济活动持续性的效益增收状态。

2.企业内部重要决策方案与经营交易活动需要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参与。通过合并纳税主体向当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新的税额核算办法,将涉及应缴增值税的相关业务项目以统一纳税的方式完成缴税,从而有效减小税额,为企业缓解赋税压力。同时,根据新税制划分的经营体制权衡税率税额,调整经营活动模式来配合低税率纳税规定,不同转变经营模式进行筹划。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税率规定改变经营模式节省纳税额度。

3.结合企业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在营改增实施后,进项税作为其中的抵扣税,也就是企业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可以同销项税进行抵扣。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拥有进口产品,同时也进行产品的出口,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进项税。如果产生进项税,就需要在营改增的政策下进行规避,也就是要在确保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将企业自身具有的劳务服务实行外包,并通过这种外包的方式来加以抵扣其中部分进项税,以实现税费合理的目的。

4.合理利用税务申报的办法,通过改变涉税机构规模等级或者常规纳税主体,使符合最小纳税税率要求。税务筹划根本目标在于降低纳税金额,给予企业更多资金周转空间。新税制规定,在相同的涉税项目中,小型纳税人的税率通常低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较小规模的涉税企业在税务筹划阶段应该对比自身的经营活动收益详情以及具体的资本运行情况,改变纳税人规模来方便企业能够以最低税率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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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销售方式 税务筹划 节税

一、对产品库存损耗增值税税务的认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了关于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应该结合国家的优惠政策对销售管理方式和重心进行调整,以便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在当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下,从企业销售管理角度上来讲,企业销售增值税税务筹划可以重点从三方面入手:首先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分摊方法,在合法权益内减少缴税额度;再者,企业可以结合相关政策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用更加合理的销售方式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最后企业往往对产品库存非正常损失认识不到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要正确计算产品库存损耗增值税税务。

二、采取合理的增值税分摊方法筹划增值税税务

企业筹划销售增值税税务,可以利用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分摊方法。目前国家出具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只对纳税人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企业先征后返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分摊,并没有出具针对性的政策规定。所以在销售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分摊方法进行避税,将其增值税进项税金尽量多分摊至未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业务中,使其应税业务少缴税,则将增值税进项税金少分摊至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销售业务中,使其多缴税后再通过财政返还,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其具体的管理销售进项税金方法有几种:将企业在当月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及没有享受先征后返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进行分摊。将企业当月产成品成本为依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也就是月末根据本月完工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来划分进项税。将采用产成品的实物数量来分配进项税金,也就是月末根据产成品的实物数量来分配进项税。

三、采取合理的销售方式筹划增值税税务

不同类型的企业销售方式也千差万别,为了使分析论述具体化,此处笔者结合自身所处企业和几年工作经验,浅谈筹划增值税业务时不同销售方式的选择。在企业中,常见的销售方式有送货上门、折扣销售和委托代销等,具体分析如下:

1.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的税务筹划

在送货上门服务方式下,不同运输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税负。企业的运输方式有:企业本身有专门的运输车队。根据我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在销售货物之后用企业本身的运输车队进行送货服务,是一种混合销售产生的价外费需要被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和价位费一同来计算被征收增值税;交给专门的运输公司送货。根据我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货物销售之后货物交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送货,其增值税将以当次运输费结算单的7%算入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代垫运费的送货方式进行服务。运输公司开据的发票是给购买人的,或者在销售货物之后企业收到的运费单交给购买方的企业代垫,这种送货服务的行为是不用算入销售额中,不算价外费,不需要同销售额一起被征收增值税。

举例说明:某超市年度销售总额为500万元(不含税),进货价格为为4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过程中对货物进行送货产生的运输费用为20万元(不含税),用销售货物三种不同的送货服务方式,进行纳税负担比较。

第一种:应纳税增值税=(600+20)×17%-400×17% =37.4万元

第二种:应纳税增值税=(600+20)×17%-400×17%-20×7%=36万元

第三种:应纳税增值税=600×17%-400×17%=34万元

从以上示例可以得出,第三种送货运输方式是最适合的,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不能保证款项及时回收,占用了一定的周转资金。

2.折扣销售的税务筹划

企业折扣销售主要有实物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销售方式。其中实物折扣又分两种:(1以赠送同类商品作为折扣。这种折扣销售一般是针对短期的、有季节性的进行清仓促销,如买一送一。根据我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时送给购买方的赠品,不管赠送品的生产厂家是不是该企业,只要用同张发票开据其销售额和折扣额,增值税只需要按折扣后的额度计算,相反的没有开据在一张发票上的则不能按折扣额计算。所以,企业应该通过简单的税务处理来减少征税;以赠送其他商品作为折扣。根据我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赠送的商品同样为销售形式,一并算入销售额中,按“以赠送他人”的增值税条例进行增值税征收。一般是按照以下顺序计算:当月该货物的平均销售水平来定;按近期该货物的销售额的平均额度来定;按组成计税公式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以上两种方式进行对比,第二种程序复杂,会增加企业的管理负担,直接在商品价格上进行折扣,更利于节省企业的税收成本。

而现金折扣进行销售主要是为刺激购货量较大的购货方积极偿还贷款,而采用的折扣方式,该方式产生的现金折扣额是在销售货物之后,也就是说是属于融资性的一种理财费用,在销售额中要减除销售折扣,企业只需要按照销售额计算。同时,企业也应该尽量减少税收的负担,可以:将收款方式改变为分期销售货物。分期收款方式是一种赊销行为,同现金折扣销售货物一样是在销货时未能收到货款。但是,分期收款和现金折扣销售这两种不同的方式所需的义务时间确是不一样的。根据我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在销售货物时直接收款,都是以凭据为依准不管该货物是否有送出,时间都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从而可以得出可以使用分期的销售,不仅对推迟纳税和防止垫付税款问题的起到抑制作用,还可以有效的节约成本;使用合约的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采用合同的方式制约购买方,在合同中规定购买方的还款日期,同时还要在合同中强调,超出还款日期的货款,企业有权加收一定的违约金额,违约金额按照合同款的规定,以超出还款日期十天,按2%加收违约金,超出还款日期二十天,按3%加收违约金。这不仅督促了购买方,使得购买方尽早还款,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任何的影响,同时对于违约产生的折扣金额,还可以扣除在增值税中;采取递延折扣的方式。对于企业经常合作的业务购买方,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保障其合作购买方企业信誉的完好,企业可以把购买方当此合作产生的折扣,相应的额累计到下次交易中再予以扣除。当然,采取这种方式必须在保障企业销售活动能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进行,从而真正达到节税的作用。

3.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

委托代销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手续费代销,就是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缴纳一定手续费。另一种是买断代销,就是委托方和受托方订立合同,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给委托方货款,实际售价可以有双方商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为受托方代销所得。企业在进行委托代销时,可以对两种代销方式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全面核算,通过比较选择合理的委托代销方式。

四、正确计算产品库存损耗增值税税务

此处主要对产品库存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进行分析,产品库存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为产品管理不恰当而使得产品霉烂变质、被盗、丢失等损失,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通常对产品库存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管理非常严格,往往只要企业存货报损并不主动作进项税额转出,无论非正常损失或正常损失,税务部门都会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税务罚款。所以企业要合理选择筹划方案,及时对产品库存非正常损失进行处理,减少企业税务风险。通常对产品库存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存货报废,一种是存货贱卖。一般情况下,存货贱卖并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最合理的方法。

五、结语

总之,企业在管理销售增值税税务筹划对于的企业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综合分析市场的整个竞争环境,结合国家的优惠政策,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分摊方法,采取合理的销售方式,并对产品库存损耗增值税税务进行正确计算,利用多种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贯彻理解企业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为企业的经济发展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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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应将增值税专票视同现金进行规范管理,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开具,各层级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建国以来出现了不少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造假行为,实现偷税、漏税、骗税的大案要案。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当,可能受到刑法处置,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应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关注滞留票与失控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手段避免获取此类发票。

(二)视同销售业务识别

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要求,在货物调拨、对外投资及无常赠送等9种情况下会涉及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运营商而言,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合理判断、识别。捆绑电信业务,赠送SIM卡、终端不视同销售。首次入网免SIM卡费的,不缴纳增值税。未捆绑任何电信业务,无偿赠送SIM卡、终端或电信服务,视同销售。赠送其他实物:赠送实物或增值税应税服务,视同销售。只有对通信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充分理解,才能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完整识别,避免漏税行为。

(三)混合销售的划分

电信业普遍存在此类业务,如为政府单位提供一项视频监控服务,既包括提供整套视频监控设备,包括服务器、摄像头等,又包括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如果合同未明确区分设备款、服务费金额,则可能从高计税。假设一份1000万的合同,设备款和服务费分别500万,若未分别列明合同款,按17%税率从高缴纳销项税170万,若分别列明,销项税为115万,可节约30%的税款。

(四)超范围抵扣的风险

代维费用外包是电信业较为通行的做法,在进项抵扣时需对各类代维费进行合理分类,否则存在超范围抵扣的风险。如对属于建筑安装业性质的代维支出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对方提供硬件设备等有形动产故障维修,适用17%税率;对方提供对系统软件的升级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对方进提供机房设备巡检或驻点服务,在没有提供故障处理的情况下,属营业税范畴,不应抵扣。

(五)跨期抵扣的风险

对于“营改增”前后结算的业务,要以业务发生时点进行划分,如业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前,即使在“营改增”以后进行结算,也不能进行抵扣。对于无法区分业务发生时点的,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二、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和所谓的偷税漏税是不相同的,偷税漏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是合法的。除此之外,税收筹划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可预见性。这个可预见性指的是在整个经济活动和税务规划的过程中,对其有着提前的预见能力。通过一定的调控手段,避免税负大起大落的风险。最后,税收筹划还具有针对性,目的就是为使企业减少税收成本,使得企业盈利。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税收筹划能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盈利目标。因此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延缓支付税金,合理规划一些边际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税负,提高利润。其次,税收筹划能有效提高移动通信行业的竞争力。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根据适用的税基、税率,通过国家的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来进行资源合理配置,从而降低纳税额,提高企业竞争力。最后,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风险。税务筹划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开展,国家对财务账目有严格的监管机制,从而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避免采用不合法手段带来的偷税漏税行为。

三、移动通信行业税收筹划措施

(一)合理利用财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福建、上海、江西等十余个省市都针对“营改增”了财政扶持政策,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由于“营改增”而增加的税负,有利于企业在“营改增”期间的平稳过渡。笔者所在的深圳也出台了财政扶持政策,据了解深圳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均申请了财政扶持资金,根据政策要求,在14年已经实现了部分扶持资金的到账。再如国际业务免税、销售自己使用的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都是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的税收政策,税务管理人员应加强研读,做好筹划。

(二)对供应商的合理选择

企业只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进项抵扣。因此在“营改增”以后,对供应商的合理选择非常必要。在企业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供应商,如果无法选择一般纳税人,则应在评标环节考虑因此而增加的成本。“营改增”以后,还需在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税率及发票类型,保障企业获取真实、合理的发票用于抵扣。

(三)对现有业务的优化

移动通信业务中,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11%,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6%。运营商应进一步进行收入结构的优化,充分把握流量发展的时间窗口,创新产品类别,持续提高增值业务占比。“营改增”后预存话费送手机被视同销售,因此现有捆绑业务需要进行优化。如先确认终端销售价格,其余则计入通信服务收入,同时在给客户的发票上明确终端销售和通信服务的金额。企业还应尽量减少一些实物赠送,而改为赠送电信服务,从而通过折扣来进行处理,以此减少企业的增值税。

(四)加强进项管理,尽量获取专票

在“营改增”初期,业务部门对于尽量获取专票尚未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财务部门需做好前期的培训,确保“营改增”政策宣贯到位。同时应建立配套的报账考核通报机制,对增值税抵扣凭据的流转时限予以限定,避免造成超180天无法抵扣进项的损失。财务部门及早获取专票,也可以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开展税务筹划,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的目的。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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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影响 应对

在“营改增”的政策实施以前,我国一直执行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而仅有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据统计,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只征收增值税。而营业税的课征对象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但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还包括除人力资本之外的垫付性资本,而这一部分在上一环节已经被课征,因此,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的缺陷,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积极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战略,据财政部统计,仅2012年,12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共节约了426.3亿元的税收成本。“营改增”确实给中小企业带来实惠。

一、“营改增”给中小型服务行业带来的机遇

(一)降低企业税负

从税收设计的原理来看,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税收负担比增值税的负担大。具体来看,对于一般纳税人,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广告费等都可以抵扣,且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以外的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与先前征收的营业税的税率相比,并没有大幅度的提升,因此,企业的税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中小型服务行业并不能短时间感觉到税负上的优惠,因为大多数企业的资产购置行为发生在“营改增”之前,因此,企业不能享有与资产相关增值税的抵扣,并且,不同企业的资产的更换周期不同,有些周期较长,综上所述,“营改增”短期内给中小型服务行业带来的实惠不能立即见效。但是,从长期来看,中小型服务行业的税负能够得到明显的降低,“营改增”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均高于或者等于3%。“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对税负的降低程度感受比较明显。

(二)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2012年,国家实施“营改增”的背景是企业负担较重,国家经济下行的压力较大,因此,“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降低税负来增强企业活力。除降低税负,“营改增”对企业发展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节约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现金流量。最近几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并且受国际和国内市场环境的影响,流动性成为中小企业的关键命脉。税收具有强制性,一旦到达税务机关要求的征收日期,企业必须缴纳当期发生的税收金额。“营转增”实施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金相比以前减少了,就减少了流动资金的占用,就能缓解企业的流动性压力,企业也可将节约下来资金用于其它地方,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加强了服务性企业与生产型企业的税务关联。在社会化分工的大环境下,服务业与生产型企业应运而生,分别执行着不同的经济功能。以前,生产型企业一般征收增值税,而服务性行业多征收营业税,这就导致生产型企业从服务性企业购买的劳务或服务无法抵扣增值税。“营改增”深化了专业化分工,打通了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激发了生产需求,很多大企业都纷纷将本单位的服务需求外包给生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对生产业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二、“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以及中小型服务行业的应对措施

(一)税务工作面临调整

长久以来,中小型服务行业一直征收营业税,企业早已适应了营业税的纳税流程和相关的账务处理,但是面临增值税,企业的税务会计未必对增值税的纳税流程、纳税时间和纳税方法有明确的概念,也未必熟悉增值税相关的账务处理方法。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和税务对“营改增”必有一定的适应过程。另外,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纳税工作量相对较大。

首先,增值税有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管理是非常严格,购买、开票、抵扣、纳税各个环节都要遵循税务机关的规定,否则会给增值税的抵扣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对于企业的税务会计和发票管理人员来说,无疑要投入更强的精力。其次,增值税的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即企业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180天内到税务机关比对查验,与营业税征收工作相比,这本身就多出了一个环节。最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而营业税的纳期限为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通常是一个月,因此增值税的纳税频率强。

为应对“营改增”可能带来的涉税工作的挑战,中小型服务行业应做好以下准备:加强有关增值税的理论学习。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账务处理与营业税的不同,且税法有关增值税的规则较营业税的要多。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税务会计应多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使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熟悉纳税流程。在这方面,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多参与税务机关有关增值税征收的培训和会议,尽早熟悉账务纳税流程,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惩罚;加强税务组织工作。企业应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工作,提高纳税负责的工作效率和时间意识。

(二)纳税筹划方法发生改变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征对象、税率、法规不同,因此税收筹划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所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法通常有应税项目的定价筹划、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合作项目筹划、承包转让筹划、分解营业额、对外投资等方式。然而,自“营改增”后,这些方法就不能适应增值税的筹划工作,这给原本运用得当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调整,企业不得不从重新研究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法,这对人才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为应对这种转变,本文介绍了几种适合中小型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但是税率较低,因此两者的税负是不同的。特别是中小型服务型企业,可能处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左右,需要特别考虑。如果企业的购买行为带来的进项税克服了税率升高的影响,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利用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实行实物折扣销售的方式的企业,可以将实物折扣转化为现金折扣后进行纳税筹划;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与手续费形式相比,视同买断的税负较低;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税的,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战略可以与纳税筹划相结合;巧妙利用兼营和混合销售进行纳税筹划。在兼营销售业务中,不同税率的产品或服务应分开开票,避免统一使用最高税率。对于混合销售,企业可以通过成立子公司的形式,将其中的业务分离出去,避免适用高税率。

(三)部分企业的税负可能不降反增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收的环节,税负因此降低。但是,受制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实际情况并非符合理论结果,甚至会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因素的综合结果:税率提高。增值税的征收税率普遍比营业税的税率高,例如,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税率大约提高了0.33%;可抵扣的项目较少。有一部分中小型企业属于人力资本型企业,如咨询鉴证业,人力资本占据主要份额,而人力资本又不能抵扣,因 此,相比以前,税负可能增加;企业的上下游链条尚未普及“营改增”。如果行业之间和地域之间的“营改增”改革不同步,企业的抵扣负担将会加重。

面对这种状况,企业还需从自身管理下手。一方面,企业可以调整自身的业务结构,集中发展优势业务,使得经营业绩的增长弥补增加的税负;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加强采购管理、存货管理、运营管理来降低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四)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可能发生改变

“营改增”后,中小服务型企业购买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产生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那就无法提供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税负的考虑,企业就应该重新考虑供应商。以后,中小型服务企业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就不仅要从价格、品质、信誉等因素进行考核,也要将增值税的抵扣纳入考虑因素当中。

三、结束语

“营改增”在降低企业税负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对中小型服务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受到广大企业的欢迎。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中小服务型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也给企业带来了挑战。一方面,它切切实实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强了企业活力,并且给企业的长远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另一方面,面对这种转变,企业的税务工作需要做出新的调整,这对企业的管理和人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税收筹划的方法也需要转型和升级,甚至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这对中小型服务行业提出了警示:既要充分把握这次机遇,又要加强自身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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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移动通信行业 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

一、“营改增”的沿革及其对移动通信行业的有利因素

(一)“营改增”的沿革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以上海为“头雁”, 及至2012年12月底,“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已囊括6个省、3个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共计12个试点地区。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2014年6月1日“营改增”继续扩围至电信业。由于“营改增”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国家采取了试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做法,预计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

(二)“营改增”对移动通信行业的有利因素

在实行“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营改增”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对移动通信行业的专业化运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移动通信行业“营改增”后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应将增值税专票视同现金进行规范管理,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开具,各层级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建国以来出现了不少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造假行为,实现偷税、漏税、骗税的大案要案。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当,可能受到刑法处置,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应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关注滞留票与失控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手段避免获取此类发票。

(二)视同销售业务识别

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要求,在货物调拨、对外投资及无常赠送等9种情况下会涉及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运营商而言,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合理判断、识别。捆绑电信业务,赠送SIM卡、终端不视同销售。首次入网免SIM卡费的 ,不缴纳增值税。未捆绑任何电信业务,无偿赠送SIM卡、终端或电信服务,视同销售。赠送其他实物:赠送实物或增值税应税服务,视同销售。只有对通信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充分理解,才能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完整识别,避免漏税行为。

(三)混合销售的划分

电信业普遍存在此类业务,如为政府单位提供一项视频监控服务,既包括提供整套视频监控设备,包括服务器、摄像头等,又包括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如果合同未明确区分设备款、服务费金额,则可能从高计税。假设一份1000万的合同,设备款和服务费分别500万,若未分别列明合同款,按17%税率从高缴纳销项税170万,若分别列明,销项税为115万,可节约30%的税款。

(四)超范围抵扣的风险

代维费用外包是电信业较为通行的做法,在进项抵扣时需对各类代维费进行合理分类,否则存在超范围抵扣的风险。如对属于建筑安装业性质的代维支出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对方提供硬件设备等有形动产故障维修,适用17%税率;对方提供对系统软件的升级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对方进提供机房设备巡检或驻点服务,在没有提供故障处理的情况下,属营业税范畴,不应抵扣。

(五)跨期抵扣的风险

对于“营改增”前后结算的业务,要以业务发生时点进行划分,如业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前,即使在“营改增”以后进行结算,也不能进行抵扣。对于无法区分业务发生时点的,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三、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和所谓的偷税漏税是不相同的,偷税漏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是合法的。除此之外,税收筹划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可预见性。这个可预见性指的是在整个经济活动和税务规划的过程中,对其有着提前的预见能力。通过一定的调控手段,避免税负大起大落的风险。最后,税收筹划还具有针对性,目的就是为使企业减少税收成本,使得企业盈利。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税收筹划能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盈利目标。因此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延缓支付税金,合理规划一些边际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税负,提高利润。其次,税收筹划能有效提高移动通信行业的竞争力。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根据适用的税基、税率,通过国家的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来进行资源合理配置,从而降低纳税额,提高企业竞争力。最后,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风险。税务筹划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开展,国家对财务账目有严格的监管机制,从而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避免采用不合法手段带来的偷税漏税行为。

四、移动通信行业税收筹划措施

(一)合理利用财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福建、上海、江西等十余个省市都针对“营改增”了财政扶持政策,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由于“营改增”而增加的税负,有利于企业在“营改增”期间的平稳过渡。笔者所在的深圳也出台了财政扶持政策,据了解深圳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均申请了财政扶持资金,根据政策要求,在14年已经实现了部分扶持资金的到账。

再如国际业务免税、销售自己使用的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都是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的税收政策,税务管理人员应加强研读,做好筹划。

(二)对供应商的合理选择

企业只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进项抵扣。因此在“营改增”以后,对供应商的合理选择非常必要。在企业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供应商,如果无法选择一般纳税人,则应在评标环节考虑因此而增加的成本。“营改增”以后,还需在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税率及发票类型,保障企业获取真实、合理的发票用于抵扣。

(三)对现有业务的优化

移动通信业务中,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11%,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6%。运营商应进一步进行收入结构的优化,充分把握流量发展的时间窗口,创新产品类别,持续提高增值业务占比。“营改增”后预存话费送手机被视同销售,因此现有捆绑业务需要进行优化。如先确认终端销售价格,其余则计入通信服务收入,同时在给客户的发票上明确终端销售和通信服务的金额。企业还应尽量减少一些实物赠送,而改为赠送电信服务,从而通过折扣来进行处理,以此减少企业的增值税。

(四)加强进项管理,尽量获取专票

在“营改增”初期,业务部门对于尽量获取专票尚未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财务部门需做好前期的培训,确保“营改增”政策宣贯到位。同时应建立配套的报账考核通报机制,对增值税抵扣凭据的流转时限予以限定,避免造成超180天无法抵扣进项的损失。财务部门及早获取专票,也可以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开展税务筹划,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的目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移动通信行业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对通信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对其进行探析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在本文中对“营改增”后移动通信行业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进行了探析,包括:“营改增”的含义、“营改增”后移动通讯行业面临的税务风险的分析,税务筹划的含义与其必要性和在“营改增”后移动通信行业的税务筹划进行了详细的探析。笔者希望有更多的有志之士,能够投身到这个课题的研究之中,指出笔者在文中的不足之处,同时也可以为我国“营改增”后的移动通信行业做出自己应有的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冯雪清.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3

[2]张彦利.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J].时代金融(下旬),2014

[3]孙金怀.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J].时代金融(下旬),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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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勘察与施工;行业;影响;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067-03

营业税的定义为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自从1954 年问世于法国以来,因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累积税的重叠征税问题,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迅速推广,征税范围几乎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从引入增值税以来,先后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大部分货物和劳务。我国于1979年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地开始引入增值税制度,1984年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2012年以部分现代服务业为切入点开始“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在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是进一步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的有效措施;“营改增”的实施也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地质勘探行业属于我国服务业中的重要行业,同样也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范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所带来的企业税负的差异将会直接影响到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经营和收益状况,怎样正确面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为企业带来的影响,科学合理地应对税收制度的调整,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让企业顺应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进行企业行为有意识的规划和设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收支出,本文结合勘察与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对于我国“营改增”税制度改革之后,就勘察与施工单位怎样做好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和研究,希望能通过对“营改增”下勘察与施工行业税务筹划的研究为勘察与施工行业的经营与管理理论的建设做出贡献。

一、税务筹划的作用

税务筹划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纳税单位通过对本单位经营投资活动的合理安排,以合法手段得到税务减免效果的行为,税务筹划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其合法性、筹划性与目的性方面。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税收筹划的所有行为和段都需要在合法范围内开展,不能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措施进行税务上的减免,实施税收筹划的单位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则不仅不能增加企业的收益,而且会使企业陷于违反法律的境地,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声誉都将面临重大损失,这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因此合法性是税务筹划根本性原则。筹划性表现在为了合法减免税收而先期进行企业行为方面的主动的合理规划与设计,由于我国法律当中对于纳税人性质的划分与征税对象在征税方面因对象与条件的不同相应的税法规定也有差异,因此纳税单位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自身行为来合法地减免缴税。目的性表示实施税务筹划的单位在自身行为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也就是实施税务筹划行为要达到的效果是减少单位的税收支出,而非单位的其他经营或管理目的。

勘察与施工单位也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在管理运营过程中,追求以最小的开支获取最大的收益是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勘察与施工单位为国家上缴的各类税负,也属于勘察与施工单位的费用支出,此类支出会加大企业的现金流出,造成勘察与施工企业盈利减少,而怎样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来减少此类支出,是每一个想要做好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勘察与施工单位都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营改增”对勘察与施工企业税收方面的影响

2016年5月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此举对税种税率、会计核算以及税务筹划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下面从几方面分析“营改增”对勘察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税率大幅调高直接导致税负加重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勘察与建安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在“营改增”税改前,勘察依照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建安施工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全面实行后,勘察收入依照“营改增”新规定的6%税率计缴,施工企业税负从之前的3%转为目前的11%,税负明显提高了。在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之下,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从税率观察,勘察设计企业的实际税率为6%/(1+0.06)=5.66%,相对“营改增”之前税率反而加大了0.66%;施工企业的实际税率为11%/(1+0.11)=9.91%,相对“营改增”之前税率反而加大了6.9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率×(1 -抵扣率),营业税额=含税销售额× 营业税率,根据以上公式来测算勘察与施工营业税及增值税的无差别抵扣率,抵扣率=1-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根据公式计算得出:勘察设计行业无差别抵扣率为11.67%,建筑施工行业无差别抵扣率为69.73%,由此看出,如要达到税负不增就需要取得足够高的抵扣率,而建筑施工业的抵扣率更是高达69.73%。但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勘察及建筑施工行业人工成本、零星外购材料等无法规范取得有效抵扣凭据,实际的抵扣率远远低于无差别抵扣率。

(二)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足

税收制度改革之前,勘察设计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计算营业税,建安施工也实行“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勘察及施工企业的零星外购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修理费、交通费、资料费、房租费等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此类支出的对方企业主要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居民,而他们不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因此,相应的企业支出也就无法得到抵扣。同时,勘察设计企业由于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差旅费在企业支出中所占比重很大,而差旅所涉及的住宿、车票、餐饮等支出很难要求对方全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这部分支出也难以做到全额抵扣;再者,企业已经购买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等进项无法抵扣,实施了“甲供材料”的工作也无法抵扣。另外,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型企业,企业人员的劳务支出占企业支出的份额很大,而劳务支出由于难以获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难以抵扣,这都使得勘察设计企业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因很多勘察设计行业所涉及的工程多处在较偏远地区,勘察设计人员在此类地区所形成的开支普遍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没有增值税发票则无法抵扣,这样就造成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由于可抵扣项目无法得到应有的税务抵扣而实际税负增加了。

(三)对企业税款及利润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前,营业税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算营业税数额,依照计算出的营业税总额扣除可以抵扣的分包勘察设计收入作为勘察设计企业营业税计税基数。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后,通常而言,企业计缴的增值税额是依据销项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因此勘察与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不管合同款项是否收到,都须根据规定确认收入,并在当期缴纳增值税。但通常情况是,企业开具的部分发票在开出后有可能因某些客观情况而造成款项无法得到回收,而这种情况下,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却无法退回,这使得相应的销项税额不能得到冲减,造成企业税款与收入情况脱节,从而使企业的税收支出增加了。施工企业自营业税转为增值税之后,势必导致施工企业确认的营业收入减少,增值税不再包含其中,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应税劳务、物资等,只要取得的票据是合规且为能抵扣进项税的,就能够对进项税抵扣,这样企业施工成本就会降低,进而可以增加利润。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像营业税一样能列入业务税金及附加而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定价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比税改前会有所增加,施工企业处理账务方面同样变化较大。就譬如“营改增”后企业买进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是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比原来多列一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相应的“原材料”或“固定资产”金额也对比原来“营改增”前减少了。同时,勘察与施工企业财务报表有了一定的变化,因为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因“营改增”后营业税减少,表中成本费用降低从而提高利润。

三、“营改增”后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依照增值税征收思想:首先,不针对同一项目重复征税,主要针对货物、劳务销售额中由纳税人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部分进行增值额征税,因此增值税征收不会出现重复征税。其次,每个环节征税、扣税,主要将产品或劳务的消费者作为税款承受者。再次,税基广阔,增值税的征收具有普遍性与连续性。所以,勘察与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要保障增值税抵扣的连续性,就需要在企业的采购中对所有企业支出索取合法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无法抵扣的开支出现而使得企业税负增加。换而言之,“营改增”是不是能够使施工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能力是关键。比如,勘察设计单位签约一个300万元的工程勘察合同,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前依照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应该为15万元,而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的6%税率计算,如果成本项目里面存在80万元属于可抵扣进项,那么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300×6%-

80×6%=13.2万元。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勘察与施工单位在采购环节应注意每项开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这样才能使相应的税款得到抵扣,企业的税负才能因而降低。

站在长远的角度而言,如果施工企业积极合理税务筹划,是能够降低税负的,施工企业会出现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营改增”的税务筹划关键点是进项税额抵扣,要做好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重视不动产固定资产的进项抵扣,全面开展合同清理,完善合同与明确开工日期,准确界定新老项目;健立健全发票管理机制,提升税务筹划水平,特别是甲供材料的筹划,对于建筑施工业的人工成本和零散材料成本的抵扣可积极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出台规定予以解决。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企业内部有冲突发生时,需要出台一定的机制解决,应税劳务定价机制就是一个有效途径。例如甲与乙不同的施工单位均服务于一家施工企业,乙公司负责的任务为运输甲公司货物,运费标准是每吨200元,但在“营改增”以后,在筹划税金及附加之时,如乙公司税负每吨提高4元,涨到每吨7元,进项税抵扣后对每吨3元的税负进行扣除,乙公司实际税负却下降了。不难看出,在没有逾越税负下降幅度的前提下,对合同中的运费可以适度提高,建立的价格运行机制确保取得双方同意,这样税负才能真正达到合理、科学的转移。

与营业税比较,国家与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勘察与建安施工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所处的税务环境与企业把握增值税条例的实际水平,合法且灵活地展开税收筹划。施工企业需要适当调整报价,避免政策执行后,发生税负增加不降的情况。施工企业需要与时俱进设置自身的发展目标,联系实际情况做到动态实时调整,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税务筹划还表现在勘察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签订方面,为降低税率,勘察合同与施工合同最好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如果将勘察合同与施工合同共同签入一个合同,该项目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则属于混合销售,而混合销售税率较高,会加大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税负开支。举例而言,如某项水源地勘察评价与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是1 000万元人民币,合同项目依据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合同中的地质勘查评价部分为300万元,打井施工部分为700万元,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勘察评价合同符合“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的免税条款,因而技术合同在得到我国相关部门依法备案之后,可享受免税待遇。而该部分免税后整个合同项目就仅仅需要就打井施工部分的700万元上缴营业税,依据税法规定的3%税率,则整个合同项目应纳税额=700万元×3%=21万元。假如项目合同没有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并根据税法规定在相关部门做好技术合同备案工作,就需要依据施工合同总金额额1 0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样的话整个项目应缴纳的税额=1 000万元×3%=30万元,这就比实施了税务筹划需要多缴纳9万元的税额。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项目合同的合理规划,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另一项关键措施。

四、结语

由于税务筹划涉及到勘察与施工单位经营方面的多项内容以及我国税法的很多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勘察与施工行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不仅要熟悉全面的税法知识,而且要结合本单位地质项目施工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企业内部财务、合同管理等多个部门的共同配合进行开展。在税务筹划工作中,还应该注意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了解我国税法方面的政策与动态,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地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与此同时,还应该针对税务筹划对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针对不同部门与人员所负责业务的需要分别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内容主要为税务筹划所需要的税法知识、财务知识、行政知识、票据的取得和保管使用知识等等,让企业内部参与税务筹划工作的相关人员都具备优良的素质与良好的业务能力,通过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筹划人力资源队伍对于提高企业应对税务筹划的能力与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在开展税收筹划工程中,勘察与施工单位要充分考虑政策规定与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方案对于企业经营与利益的影响,不能片面地考虑减免税收而忽略的企业行为对企业经营产生的整体效果,应站在企业管理角度综合运用税务筹划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要注意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改进,税务筹划的方法与措施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企业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及时地跟进与调整。只有从实际出发,不断地改革与提高,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为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经营与发展的大目标服务。

参考文献:

[1] 蔡赛梅.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务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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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制造企业 税务筹划 途径 策略

一、电子制造企业经营与纳税特征

(一)电子制造企业具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制造企业是指持续进行高尖端技术研发与技术成果应用的行业领域,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是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电子制造企业生产一些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不仅能获得较高的利润回报,也会得到国家扶持,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电子制造企业进口产品完税价格对企业纳税有重大影响

电子制造企业从事的智力和技术活动,依赖于人力资源的推动进行经营活动,其产品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国内电子制造企业往往又需要进口一些核心技术的产品,这些产品大都是构成最终产成品的核心主件,具有技术高新、价值构成比例高的特点。电子制造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环节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对于企业的应纳关税和所得税皆有重大影响。这些核心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短,高成长与高风险并存。

二、电子制造企业应税税种

目前国内电子制造行业企业主要通过采购原材料然后进行组装加工,并植入软件进行整机销售,因此,针对电子制造行业的经营业务特点,可以进行筹划的税种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电子制造企业的应税税种――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具有价值的商品进行生产、销售、流通、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就是由消费者来负担,产品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使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得到的就是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分为以下几种: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三档,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或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或4%;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电子制造企业的应税税种――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三、电子制造企业税务筹划途径

(一)电子制造行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

1、电子制造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电子制造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包括基本税率和低税率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因此,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纳税人的种类,主要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可能性;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三为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由于其他行业企业也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且不具有行业特点,因此本文不再赘述。现假设电子制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来进行税务筹划,则企业正常情况下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17%-当期进项税额。

2、电子产品配套服务的税务筹划

兼营情况下的税务筹划,由于电子产品往往是与配套的软件信息服务捆绑销售的,一些电子产品的信息服务利润率是相当高的,对于电子制造企业来说是产品销售与信息服务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可以运用临界点法来比较企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到底哪个更为有益,则:增值税率Z=营业税率/增值税税率,如果实际增值税率大于Z,纳税人对产品进行分拆,一部分改交营业税,如果实际增值税率小于Z则纳税人交纳增值税比较合理。

3、采购过程中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在采购中选择对自己企业有利的政策来筹划自己设备的购买,例如,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在比较采购设备时,可以考虑衡量国内设备价值与国外设备价值减去退税后款项来做比较,帮助企业制定采购决策。特别是一些沿海地区的从事电子产品加工的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利用的来料加工复出口的政策进行筹划。根据“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金额-对应进口材料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当对应的进口材料价格越高时,企业转出的进项税额越多。因此,在国内采购与国外采购中做临界点分析,从而决定我们的采购来源,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电子制造行业企业的所得税筹划

1、电子制造企业自主研发减轻税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电子制造企业应把握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尽量使企业研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利用区域调配,选择税收优惠多的税务主管机关

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利用区域调配的方式,来主动选择区域税务主管机关,对于所得税给予更多优惠的地区作为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例如,将电子制造企业的总部设置在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地区,将生产经营集中在税收政策较为有利的区域,统筹衡量企业的布局安排。

3、设置独立销售机构,增加企业营运资金

依据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在当期扣除,而产品的生产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企业应将这类支出尽量计入销售费用,尽量在当年税前扣除,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因此,电子行制造企业应尽量单独设立销售机构,不仅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而且间接地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4、招聘时,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

电子制造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充分衡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人员就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招聘人员的比例限制。企业支付给每一个特殊职工的月工资为1000元,在25%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员就业,每月将可享受到2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在充分考虑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实现企业节税目标。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我国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海关应该依据下列办法依次进行估定完税价格,其依次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电子制造企业在进口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时,如由于这类核心技术产品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难以对其进行准确估计,但由于产品较高的研制开发费用,将使其初始价格远远高于当前电子产品消费市场已有的类似产品价格。因此,海关机构对这类高尖端技术产品价格的审定,将会直接影响到电子制造企业的原材料购进关税及所得税的计量和征缴。

四、结束语

电子制造企业正当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树立统筹管理意识,重视对财务核算的控制,降低财务风险;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为企业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开展提供基础环境。本文从电子制造企业经营和纳税特征的阐述出发,对电子制造企业的主要应税税种进行分析说明,着重探析了电子制造企业主要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进行筹划的途径,以期为电子行业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提供良好的对策和思路。

参考文献:

[1]费佩.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中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0

[2]陈玲.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研究[J].财务通讯,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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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分析

全面了解“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首先必须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计税原理及特点方面,营业税实行价内税,主要是每增加一次流转,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因而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值征税,实行价外税,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也更有利于各行各业内部的专业化管理。

(2)在计税基础方面,营业税是基于营业额计算,即企业的收入计算,而增值税则是基于销售额计算,即销售额为营业额扣除销项税。

(3)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就是销售额×税率扣除可抵成本费用×税率与可抵投资×税率两者。

(4)在税率方面,营业税的税率相对较低,一般在3%、5%等,而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较高,主要有17%、13%、11%、6%等不同的等次划分。

此外,增值税采取的是“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2 “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措施

2-1 增值税纳税人筹划

根据国家目前的“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的确定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则为全部销售额乘以税率;在税率的确定上,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按照行业的不同分为17%、13%、11%、6%等几种,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地考虑到自身的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状况的实际情况,综合具体计算分析选择以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助于降低税负。同时,在进行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时,重点要考虑到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而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另一方面,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要转成一般纳税人,则必须考虑到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也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幅地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2 对企业的混合经营业务独立进行会计核算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的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基础上同时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则统一为3%,因此目前“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体系将会划分为不同的内容。对于企业而言,对于自身的混合经营业务,特别是使用不同税率的纳税项目应该采取分开核算的方式,以免由于低税率项目适用了高税率项目,造成企业税负成本的增加。

2-3 采取延迟纳税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延迟纳税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效益价值,因此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进行纳税筹划,同样应该注重对于延迟纳税技巧的合法运用。在具体的操作上,应该深入地分析“营改增”政策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诸如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确认预收款的当天。通过这些推迟缴纳税款的时间,完成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好资金的时间价值。

2-4 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管理部门应该深刻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特别是积极利用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例如国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进一步加大了“营改增”政策的税收优惠力度,其中规定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一项政策,企业纳税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地分析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具体区别,零税率服务虽然与免税同样不会增加增值税,但是零税率却可以因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免税则无法实现。但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企业应该深入地分析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中衍生的税务筹划手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理的纳税方案。

2-5 企业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地利用增值税的实际特点进行纳税筹划

在企业“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由于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因此企业在采购阶段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企业应该注重合同管理,尽可能地将企业的价外增值税涵盖在企业的合同价格中,以便于实现企业增值税的转嫁,同时应该与交易方进行对接沟通,确保企业的交易双方知晓实行增值税后对企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的影响。

2-6 提高企业内部对于纳税筹划的认识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应该针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面的宣传培训,尤其是让企业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仅是企业财税部门的事情,同样还涉及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等,需要全员参与,特别是由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合规要求相对复杂,而且一旦操作失误,将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企业管理部门应该针对增值税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对企业现有业务的影响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尤其是在企业内部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认证、抄税、申报、缴纳等流程进行严格复核和控制,通过强化对于增值税合规检查,避免出现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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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该方案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上海试点物流企业今年1-5月的运行情况分析,由于当前情况下增值税链条并不完整,进项税额难以充分抵扣,交通运输业税率过高等影响,导致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因此,物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必要的。

根据政策的变更和物流企业业务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跨期租赁有形动产的筹划。对于跨期租赁,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此政策,可以通过改变合同的签订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A物流公司预与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向B公司提供1台50吨吊车,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4年,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5日支付年租金。2012年1月1日后此项租赁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由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17%的增值税,试点企业普遍愿意选择原来的税种,政策为此类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打开窗口。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每年签订,则A公司2010年-2011年度的租金收入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2012-2014年度租金收入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一次性签订,则A公司2010年-2013年度的租金收入均可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应分析与供应商、客户之间达成或即将达成的合同条款,根据公司负担变化情况、客户的需求确认已执行或将要执行的业务如何签订业务合同如何选择税种。二是采购时间的筹划。对采购时间的选择,企业需要关注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的时机。如果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会在全国推开的话,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优惠。三是采购活动的筹划。试点地区企业采购活动的筹划应考虑对供应商和现金流的影响。例:上海C公司为试点物流企业,税改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和B为运输服务提供商,分别注册在北京和大连(目前为非试点地区)。供应商A和B为C提供的运输服务价格均为100元(不含流转税)。增值税试点改革后,C支付给A的运输服务费为111元(100+100×11%),其中,100元计入成本,11元为增值税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由于B处于试点改革之外,依然沿用营业税,C支付给B的运输服务费用为103元(100+100×3%),103元全部计入成本。从企业成本考虑,C公司选择A作为供应商,考虑到增值税可以抵扣的优惠,可以比选择B公司少支付3元的成本。不过由于增值税抵扣是事后抵扣,对企业的现金流会产生影响。在该案例中,企业C选择A供应商的话,要预先支付111元,而选择B供应商的话,则只需要支付103元,这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来说,需要慎重抉择。8元价差,实际上接近于企业购买成本的1/10,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四是混业经营、混合销售的筹划。以仓储服务为例:根据财税例:上海A物流公司拥有一大型仓库。A公司与L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协议,L公司无仓库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使用A公司仓库进行经营。A公司2011年底前均以不动产租赁方式经营。2012年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L公司要求A公司开具仓库租赁发票;第二种,L公司要求A公司开具仓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析:不动产租赁未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范畴,但是仓储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营改增”之后,由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将降低,利润减少。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假设A公司在维持相同利润水平100万元的前提下,应调整对L公司的报价。第一种情况下:A公司的对外报价应为105.26万元(销售收入105.26万元-营业税5.26万元=毛利10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A公司的对外报价应为106万元(销售收入100万元,增值税6万元,毛利100万元)。

改革伊始,制度尚不健全,物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与抵扣时限。1.进项税抵扣方面,企业可利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进行筹划。2.“营改增”后,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供应商,对试点地区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对于由本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发生的成本,应要求供应商分别开具发票,同时,还需做好合同的安排,以规避法律风险。二是严格控制开票风险。“营改增”后,企业在开票申请、发票审核、系统开票、实务开票等流程中,要严格控制开票风险。此外,宣传培训工作。应对增值税改革的企业转型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全员参与和高度重视。

总之,税收筹划对当今物流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纳税人通过对纳税方案的选择,可以成功地实现税负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物流企业需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EB/OL].http://,2011-11-16.

[2]黄爱玲.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研究与分析[J].财会通讯,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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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电力施工;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对电力施工企业纳税问题的挑战

自2011年以后,营改增试点不断深入,范围不断扩展,可以预期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可能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各行各业都应该思考应对,这同样也是摆在电力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课题。

营改增,通俗的说就是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这种取代引发的最显著区别就是不再以营业收入额度为税收基础,而是以增值额度,也就是营业额减去成本的那部分,结合税率形成的公式就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比如A企业某年度营业额是800万,成本是300万,增值500,在营改增之前该企业的税收基础是800万,营改增之后该企业的税收基础是500万。这种转变引导了另外一个变化就是,在没有发生增值的情况下可以不纳税,亏损额度甚至可以在下一年度抵扣,结合税率形成的规范说明就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比如A企业当年成本如果超过了800万,可以不纳税;如果支出成本也就是当期进项税额超过了800万,比如是850万,超过的这个50万将计入下个年度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营改增的另外一个显著变化是税率的变化,由营业税以3%、5%为主,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保持3%的征收率,但对于一般征税人根据不同业务情况设置了11%、13%、17%三种情况。

对于电力施工企业纳税而言,主要挑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最明显的影响就是税负的增加,电力输电线路安装及变电站建筑业务的税率提高了8%,电力技术咨询等服务性业务的税率也有所增加,在暂时缺乏足够抵扣项目的情况下,税负大幅度增加可能难以避免。

二是操作难度加大,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税基换算及确定、税率的归类和具体税负的统计、抵扣项目的斟酌、抵扣发票的取得和甄别等技术层面的事宜趋向繁杂,对于实务层面的负责人员来说是一个技术、素质及精力等方面的挑战。

三是抵扣难题严重,在这些系列微观事宜挑战中,取得抵扣发票普遍存在困难。目前,在电力施工行业,原材料费用占比一半以上,如果相关合作伙伴在规模和资质方面不够资格的话,无法开具发票,抵扣困难;人力劳务费用占三分之一左右,相关劳务公司目前尚处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确定的范围之外,指望他们开具增值发票也存在难题。

四是衔接问题,首先是指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和衔接问题,假定上下游相关合作企业也就是这个产业链的企业集群均实施营改增的话,电力施工企业推进营改增应该顺利的多,不过目前这方面的节奏并不一致,如上所言的人力劳务公司及原材料供应企业的情况便是这方面的表现;其次是特定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衔接问题,在实施营改增之前,电力企业税务筹划在这方面的基点及营业税的征收及与其相配套的各种规定,营改增的实施会中断这个思路,倒逼特定电力施工企业相关税务筹划的重点和基点向增值税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往往出现衔接难题,这对于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而言尤其如此。比如A电力公司的B施工项目,历时五年,启动的时候营改增尚未试点,当时确定税务筹划方面没有这方面的考虑,而在项目中后期部分事项涉及到了营改增,会对该项目的推进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营改增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努力方向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应该以税务筹划为中心和重心,做好准备工作、基础工作、策划工作及配套工作等四大工作体系。

首先,做好准备工作。具体而言,准备工作主要有两点,一是具体负责税务筹划及涉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方面的人员,应该着眼于营改增的转变而实现自身素质、意识及行为习惯的转型,对此比较通俗的路径就是加强他们的理论及实务学习,比较实际的行为方式是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强化他们的培训工作,确保他们在素养方面了解增值税政策、在具体工作中考虑增值税问题并且主动配合与增值税相关的税务筹划行动;二是对于即将开展或初步开展不久的施工项目,特定电力施工企业在准备与该项目相关事宜的时候,应该注意转变以营业税为思考重心和目标的习惯,转而以增值税为目思考重点,甚至不惜暂时牺牲部分经济利益,以确保长远利益,及配合工作推动营改增的顺利贯彻。

其次,做好基础工作。税务筹划的基础是清晰、到位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及其支撑起来的会计基础工作。所以,这里所言的做好基础工作实际上就是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具体而言有两个维度的重点,一是扎实会计基础工作,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有精细化的特点,对会计基础及会计信息的要求较高,所以通过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工作制度、规范会计工作行为及提升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等角度全方位的优化会计基础工作,以便为税务筹划人员思考基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参考;二是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征收营业税和征收增值税两种情况下需要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式有一定差别,为此国家财政部及税务局曾专门颁发《营改增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电力施工企业应该根据该规定,参考本企业具体情况,修正企业原有的财务管理核算内容,以求与增值税的推进实施同步,以便为增值税境遇下推进税务筹划提供更适当的会计基础。

再次,做好具体策划工作。具体到微观层面的税务筹划层面,主要应该根据增值税公式而确定两方面的筹划重点,一是尽量减少销项税额,即借助原来基于营业税税务筹划的手段,尽量减少营业额,也就是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销项税额的税基,比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拖延特定款项的入账时点,再如以以物换物的方式暗中抵消部分入账额度,等等,应该说这方面的思考可行点及可行限度不是太大。二是尽量增加扣税额度,以便增加当期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对此,应该重点优化票据管理水平,确保尽可能地开出或获得能抵扣的发票,在采购、聘请员工、分包等方面也注意强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比如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在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注意选择购买能开具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一方。另外,注意寻找政策优惠点,目前增值税的实施处于试点状态,政策体系尚待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基于出现的系列问题国家可能会考虑给某些行业、某种情况、某些地域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施工期较长的电力工程的税务交接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的可能性较大,应该随时注意这些可能出现的动点。

最后,做好配套工作。这方面的事项比较多,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完善企业管理的内控机制,确保电力施工企业及具体的施工项目能有效地应对营改增的变动,支撑增值税境遇下的税务筹划的顺利进展;二是加强分包管理,优化总包商和分包商等相关方之间的合同管理,明确具体的付款流程及税负分配及其责任,避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三是加强上下游企业的选择及相关的招标管理,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有规范资格开出增值税发票的合作方,以便既能降低或有效转移增值税,也能降低筹划成本。另外,还应该注意加强施工预算、决算、报价等系列工作。

三、实施营改增后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注意要点

在征收营业税为增值税的转变中,电力施工企业在思考新的筹划方向和要点的过程中,应该基于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注意在一些事项方面把握适当的度。对此,主要有如下四点。

一是尽量减轻近期税务负担。一般来说,税务筹划的基点是最大化地降低需要承担的税负,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这种有较大变化的境遇下,更应该避免因转型滞后或其他相关原因导致税负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对此,需要在企业发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发掘近期降低税负的方向和要点,避免因税种改变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是避免影响产业链的健康状态。电力施工企业立足电力行业,施工项目往往拥有数量不等的上下游企业,属于特定产业链中的一部分。基于国家试点营改增的不均衡安排,产业链中的系列企业试水营改增的时点和步伐不一,彼此基于转移税负或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的歧视,可能会影响产业链的健康发展。所以,电力施工企业在思考基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该适当考虑对产业的影响,力求多赢,避免俱损情况的出现。

三是紧抓提升竞争力的机遇。电力施工企业面对营改增的变动,暂时性的税负增长很难避免,这种行业的共同情况特定企业难以改变。对于特定企业而言,能有所作为的动点有二,一是如第一点所言尽量减轻近期税务负担,让自己的税负情况在行业内具有相对优势便是成功和胜利;二是根据增值税的相关特定,抓住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机遇,比如有条件的话在增值税实施初步更新相关施工设备,既提升了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增值税,也提高了自身的施工能力。

四是逐渐构建长远的筹划方案。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一个宏观的很难出现逆转的趋势,基于增值税考虑的税务筹划同样不是一个短期行为。所以,电力施工企业在思考税务筹划的时候,在尽量减轻近期税负的同时,更应该着眼于企业发展的未来,从战略层面思考确定具体的筹划方向和动点,避免过于急功近利或者因小失大。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