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范文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

篇1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体制现代服务业税务筹划

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W安排纳税时间节点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部分现代服企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现代服务企业应该合理安排经营销售活动的收款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等,同时,尽量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最迟缴纳日期,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篇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建筑业和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分别按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的11%和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的出台,将延续多年的营业税改按增值税进行征收的重大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总承包工程中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是当前追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现笔者结合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中的实际情况,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影响做一些探讨。

比较“营改增”前后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税务筹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EPC 工程总承包时,由于合同区分为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工程,不可避免地遇到混合销售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增值税条例的修订,即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大部分业主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加上勘察设计企业不是货物生产企业,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得总包方很难保证销售货物产生较高的增值率,而根据测算,当销售货物增值率低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时,只有将销售部分分立出来核算时,才能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越低,缴纳税款越低。所以“营改增”前,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想方设法合理签订合同,提供支持文件,避免将总承包工程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勘察设计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需要按照商贸企业登记,其次是要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关系,最后根据具体工程项目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常用的有如下几种方法:

方法1:成立专门从事设备采购的子公司。

将所有工程总承包业务中的采购业务交给该公司执行,因为避免混合销售主要是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之间的关系,这样设备销售和设备安装由两个公司执行,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另外,成立子公司在延长企业链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毕竟设计单位作为总承包方签订总成包合同时收费仅限于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可责任与风险却包括整个工程的建筑安装,采购工作。成立两家公司,将总承包合同分别按采购、施工和设计部分由两家公司签成两个合同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方法2:也是最安全的办法。

即直接由设备厂商把客户需要的发票开给客户,这些开给客户的金额不并入总包方的合同收入。总包方实际与业主签订的是EC 合同,业主与设备厂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但业主方从省心、省事、转移风险考虑,还是希望总包方负责采购业务管理,承担采购风险。

而“营改增”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我们有理由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经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后,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增值税。这种推测的依据为以下两点: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在一些试点城市,如天津等地,经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后,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勘察设计总承包工程采取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会给企业更为复杂的税收管理,即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并不容易。基于上面的推测,我们认为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税务筹划重点表现在如下两点:A、总承包企业必须规范相关合同名称,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都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保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得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B、对大型勘察设计总承包企业而言,由于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等原困,可以积极与项目所在地由税务机关沟通,经税务机关核定,按季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这样可以减轻一部分工作量。

最后我们来比较“营改增”前后,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的变化。

在“营改增”前,合理确定总承包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采购费,建筑施工安装费,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最低化是实现总承包工程税负最低的关键。

首先,我们知道勘察设计企业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分别适用营业税或增值税中5%,17%,3%的不同税率。根据建设部2002版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出的工程项目设计费一定。外购设备材料总额成本固定,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合同额固定时,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可以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最低,实现节税目的。为便于理解,现举例如下:

2010年初,某电力设计院(总承包方)与一家投资公司(业主)签订某地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额为6000万元,其中设计费200万元,假设该项目当年全部完工,并办理了相关结算手续。外购设备材料成本为3000万元,含税价为3510万元。均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额为1800万元,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办理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现假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Y万元。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率按0计算。

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为X=3000×(1+17%)=3510万元;建安工程费为6000-200-3510=2290万元;则

1.应交增值税(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1.17×17%=510(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10-510=0(万)

2.应交营业税

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2290×3%=68.7(万)

建安部分分包可抵扣的营业税:1800×3%=54(万)(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

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 68.7-54=14.7(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营业税:10+14.7=24.7(万)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24.7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

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

当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分包合同额1800万元。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4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的税费测算如下:

1.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17×17%=581.2(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81.2-510=71.2(万)

2.应交营业税

⑴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

⑵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1800×3%=54(万)

⑶建安部分分包可抵扣的营业税:1800×3%=54(万)

实际应交营业税:10+54-54=10(万)

方二案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81.2万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多缴纳税费56.5万元。(81.2-24.7)

由此可见,在外购设备材料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最低不能低于外购设备采购合同额。另外,由于勘察设计营业税率5%高于建安税率3%,总包方也可以利用设计费在一定范围内打折等方法,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原则上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的建筑安装部分倾斜,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勘察设计企业的总承包工程已经不涉及营业税问题,只涉及到不同增值率的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通知规定,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中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17%,11%.材料设备采购的增值率最高为17%;勘察设计的增值率最低为6%,根据上海市的试点经验,虽然“营改增”后勘察设计企业适用的流转税税率从原先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但实际税负有所下降。这不仅是因为购进的硬件设备等生产资料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还因为其他一些上游协作企业同样被纳入了改革试点,他们向后者购买的外包服务因为能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而获得进项抵扣。据此推测,我们有理由相信勘察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率在5%以下。在此,我们暂按5%不变估算。建安部分的流转税率从原先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有较大提高,此项税率增加将可能直接导致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增加。继续沿用上面的例子,我们依然假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Y万元,测算一下“营改增”后总承包工程的税负情况: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率按0计算。

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为X=3000×(1+17%)=3510万元;建安工程费为6000-200-3510=2290万元;则

1.采购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还是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2.假设“营改增”后,设计部分实际税负不变。即设计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仍为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3.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90÷1.11×11%=226.9(万)

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800×11%=198(万)

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 227-198=28.9(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28.9=38.9(万)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38.9万元,比“营改增“前方案一实际缴纳税费24.7万元多缴税14.2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

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

当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支付分包合同额时,即建安工程费为1998万元时(1800×11%)。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3802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的税费测算如下:

1.交增值税比“营改增”前方案二略低,计算方法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02÷1.17×17%=552.4(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52.4-510=42.4(万)

2.设计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仍为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3.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为0(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42.4=52.4(万)

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52.4万,比“营改增”前的方案二81.2万元节约了28.8万元,同时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的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多缴纳税费13.5万元。(52.4-38.9)

篇3

关键词:营改增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高校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目标

2012年“营改增”政策所涉及的高校现代服务业项目,使得高校也急需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税负最小化目标

税负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最初始动因,高校“营改增”后相关项目税率由原先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后选择最小税负纳税人类型。

(二)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另一目标是准确估算纳税风险并使之最小化。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受税收政策阶段性调整与变动、高校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为避免税务筹划失败给高校带来的经济与声誉损失,税务筹划时需认真实施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三)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目标

在当前高校扩张与内涵建设双重需求下,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高校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运用延迟纳税或提早抵扣进项税额等方法,充分挖掘资金的时间价值使高校资金效益最大化,也是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拟定并分析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拟定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中最直接也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是降低使用税率,“营改增”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税率5%下调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绝大多数高校所采纳。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另一种税务筹划方法,少数选择了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应充分运用这一方法,为自身创造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机会。

(二)可行性分析

要使税负最小化,就应当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纳税人类型。而如何恰当选择纳税人类型,关键是要做好两种“类型”在实际操作中的比较分析。

假定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纳税下降分析:

“营改增”前应缴营业税(税率5%)、城市建设维护费(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合计税费5.5%R。“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征收率3%)、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合计税费3.2%R 。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税负下降率为42%。

而一般纳税人高校从营业税率5%提高为增值税率6%,税率的提高可能带来高校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高校应立足以往财务信息基础,合理评价成本中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比例,通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衡点测算,慎重选择是否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设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金额为G,购进增值税率为T。

一般纳税人税负:R/(1+6%)×6%-G×T+[R/(1+6%)×6%-G×T]×(7%+3%)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R/(1+3%)×3%+ R/(1+3%)×3%×(7%+3%)

令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则由R/(1+6%)×6%-G×T+[ R/(1+6%)×6%-G×T]×(7%+3%)= R/(1+3%)×3%+ R/(1+3%)×3%×(7%+3%),得:G×T×(1+10%)=3%R

令T=17%,得G=16.04%R

即当可抵扣税率为17%时,高校“营改增”项目成本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前金额达到并超过含税服务收入的16.04%时,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否则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

(一)会计处理的调整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高校,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规定,操作起来相对复杂。高校资金来源多元化,核算项目繁多,“拼盘”项目使得“营改增”对高校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影响较企业更深远。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增值税的筹划,首先要准确设置项目,其次要相应的改变核算流程,从而理清纳税与非纳税项目,防止纳税项目与非纳税项目收支,尤其是支出混同导致的进项税抵扣混淆,做到项目纳税与抵扣相匹配。

以苏州大学会计核算为例,增值税应税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科研性专项资金,另一类属于社会服务收入性质资金。首先为避免收入与税款同项目核算导致项目不能真实反映剩余经费情况的发生,增开了增值税项目大类核算税款,每个税款子项目对应一个相应的纳税项目,这样科研性质的纳税专项经费与其他非纳税项目经费就泾渭分明,项目成本支出的进项税抵扣也清晰可辨。

对社会服务收入作了相应的核算与管理的调整,建立了仓库管理制度,一方面规范各类材料物资的采购与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值税核算。核算时运用增值税先抵扣后转出的方法,即对用途不明的购进材料先抵扣进项税额,在材料领用明确支出用途时再将用于不属于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既有效规避超过180天认证期不能抵扣的风险,又有效理顺了学校大盘经费中真正属于纳税项目的成本性支出。

(二)对交易方的选择

如果高校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购进货物或服务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购进,其效益是不同的,由表1可知,购进增值税进项税率越高,意味着可抵扣税额越多。但是除了考虑抵扣因素外,还应考虑价格情况,通常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价格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应综合考虑进项税率与含税销售价格两种因素。

假定某高校的交易方可以是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作出选择前可先比较从这两者购入后自身剩余收入的大小,从而选择能使自己资金效益最大的交易方。

设某一般纳税人高校不含税收入为S,销项税率为T′,需要购进一批试剂材料,其中一般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1,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1=17%;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2,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2=3%(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为P3,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3=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测算以上含税购进价格的均衡点。

设剩余收入Y=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进价格-其他费用(Q)-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F)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Y1=S-P1/(1+T1)-Q-[S×T′-P1/(1+T1)×T1]×F

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2=S-P2/(1+T2)-Q-[S×T-P2/(1+T2)×T2]×F

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3=S-P3-Q-S×T′×F

1.令Y1=Y2,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2=[(1+T1)×(1-10%T2)]/[(1+T2)×(1-10%T1)]

则P1/P2=[(1+17%)×(1-10%×3%)]/[(1+3%)×(1-10%×17%)]=1.1521

即当两者含税价格比P1/P2=1.1521时,可以任意从一般纳税人或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当P1/P2>1.1521时,选择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剩余收入会更多;当P1/P2

2.令Y1=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3=(1+T1)/(1-10%T1)=1.1902。

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供货价格比P1/P3=1.1902时,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任意选择供货方,当P1/P3>1.1902时,应选择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所得到的收益更大,当P1/P3

3.令Y2=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2/P3=(1+T2)/(1-10%T2)=1.0331。

说明同样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购进材料,当价格比P2/P3=1.0331时,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关系,而当P2/P3>1.0331时,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货方能让自己剩余收入更多,当P2/P3

如果高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涉及可抵扣问题,所以只需要选择交易方含税总价最低的,即能使高校自身现金流出量为最小的为最佳。

(三)发票使用与管理

我国对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从领购到报税、从开具到认证、从作废到红冲等程序与要求都非常严格,如使用与管理不当,轻则罚款,重则可以刑法处置。为此,高校财会人员应通过培训与宣传优化高校内部纳税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

四、结论

依法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前提,“营改增”后高校通过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既是一种正当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行为,也是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由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总是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因此,高校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时时监控出现的各种问题,既关注税务筹划的收益,也充分估计税务筹划的成本,包括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过信息反馈实现对筹划方案的再评价,以谋求高校长远健康的发展之道。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梁文涛.税务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篇4

摘要:本文根据现代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结合中石化下属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从税务筹划的组织机构和具体业务操作等多个方面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行论述。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财政税收逐年提高,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成果实现,国家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强,先后出台了新的税收《征管法》及《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越来越感到税收压力在不断加大,经营压力在不断增强,更深刻地体会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此外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是公民感到税法离自己个人生活是如此之近,那么企业能不能探索出一条“守法不违法、节税不偷税”的途径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要从纳税的源头上做起,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的基础核算工作,加强项目的投资管理,进而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运用税务筹划职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下面以我处为例谈几点税务筹划的体会。

一、加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提高筹划实施效果

由于税务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所以要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与财务部门、法律部门的协调,并调度相关部门,按照税务筹划的要求相互配合,做到各项基础资料口径一致.核算清晰,这样便于对各个外部施工项目进行综合性税务筹划监管,共同完成纳税筹划目标。在实际工作中,既可以在财务科之外设立单独的税务部门,也可在财务科下设单独的税务管理岗负责处理企业的税务筹划、税务管理、具体的纳税事项,使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纳入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才能提高了实施的效果。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知识业务能力

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理财活动,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通晓各种财务知识,熟悉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且要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的规定,洞悉法律中需要完善之处,特别是当外部施工项目部(组)的劳务收人中既有增值税劳务,又有营业税劳务的时候,需要财务人员正确区分不同劳务所消耗的材、油料,通过区分不同税种下的会计核算,加强成本管理,才能正确计提税金,确保增值税(进项税)的正确转出,防止与营业税业务相互混淆,避免造成经营上的损失。因此针对目前财务人员素质低下的现状,就需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进行多渠道,有重点的培训,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做好政策的研究,强化对增值税业务的指导

我处是一个承揽油田井下施工作业的专业化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属增值税征税范畴,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用于主营业务收人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均可以抵扣。由于油田内部工作量的不足,需要对其他油田提供服务,在对外提供施工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若能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就能达到合理节税的效果。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筹划,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选择甲方资质,进行税务筹划

在外部市场承揽劳务时,首先要考察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具有承(发)包工程的资质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在开拓、经营国内外市场过程中尽量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在与对方谈合同确定价格的时候,务必在合同中注明价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努力争取合同价格中不包含17%的增值税税金。

这样筹划的好处是:可以将施工中所消耗油、材料以及修理费和生产性劳务支出的增值税进项部分给予抵扣,减轻成本负担。

目前我处对外施工的项目,除技术服务项目外几乎都可以向对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今年主要是对陕北钻井项目、煤层气项目、胜利压裂项目进行税务指导,要求上述3个单位,积极与甲方商谈,改变以前向甲方提供营业税发票的做法。

例1:

以上是这几个项目2010年税务筹划前后模拟的情况。

进行税务筹划以后,这三个项目所涉及到的进项税转出、销售税金及附加都将在成本中扣除,用筹划前利润数加上这两部分就得出筹划后的最终利润。

2.通过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用于国外项目施工所携带的油(材)料、工具、设备均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此部分货物应按照13%或17%的税率给予退税,退税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和海关验收证明。

具体的做法是:与物资供应处联系,开设单独的领料帐户和领料备案章,直接从物资供应处领料,增值税发票直接注明是涉外项目用料,并通过国际公司付款结算,就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2010年税务筹划的重点是苏丹、埃塞项目,通过提供出口货物发票抵扣联,享受出口退税权利。预计本年两个项目从油田发运物资746万元,按此计算可以退税97万元。

3.不与中间商签订合同,进行税务筹划

近年来,我处为了加快开发市场的进度,有相当一部分的外部收人合同是与中间商签订的,与中间商签订合同需要提供的营业税发票,这样使得本来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人都变成了营业税项目收人,同时还要将此部分收人所发生的进项税全部转出:此外,中间商往往把价格压得很低,掠夺走了本应属于企业的利润;使本应盈利的项目变成亏损或者微盈。

今后要避免和中间商签订合同,要和最终甲方签订合同,但是对于中间商帮助承揽的业务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给予其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4.通过税负转移,进行税务筹划

税负转移就是将不能抵扣的税金通过提高合同价格,向接受劳务方转移的一种税务筹划模式。

篇5

关键词: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特征 营改增 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 措施

一、企业内部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

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不同,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规划。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税务筹划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下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等特点。虽然偶尔会出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脱离的现象,但是前提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2)充分理解税务筹划所具有的可预见性特点,税务筹划的可预见性主要是指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与税务行为进行筹集和规划,整个筹划的过程具有提前预见的能力。

二、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1.对新税制法把握不完全、不准确导致多缴税额的风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新的税制改革措施,税务部门为帮助纳税者适应新税制度,缓解税务压力,在多个区域都开放了部分涉税项目税务优惠办法。税务优惠办法包括免征与退税两方面,涵盖个体学术创作成果转出、针对残障人士开展的涉税业务、新能源开发与研究中的涉税业务等多项目。在利用新税制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时需要对比个体纳税项目与具体优惠项目是否重合,并以标准化税务步骤与办法履行纳税义务,整体审计涉税业务,同时需要准确把握有税务优惠的业务项目,按照新税发票办法规定格式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避免重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纳税方案办法与新税制没有衔接好,造成涉税项目不完全导致应缴税行为不完整。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现了各种形式进项税额抵扣行为。(1)营业活动中为不涉及的进项税额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工商税收抵扣凭据。(2)擅自改变原属进项税额抵扣的商品涉税属性,将应税商品在交易活动中以未税形式、福利发放形式以及个体交易形式转手卖出。(3)在应税商品交易中与应税劳务活动中未将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税金在当时的进项总税额中除去。(4)商品转入通道、附加劳动服务以及配送服务等不符合新税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将会造成企业在后期采取补税,缴滞纳金等补救行为,严重者还会遭到税务部门的行政以及刑事处罚,企业自身的经营名誉受到伤害。

3.偷税和漏税风险。有些企业为了达到逃税和漏税的目的,以现金收入为主,不开具正规的发票,也没有将其在账目上真实反映出来,也就是f这种收入属于账外收入。在日常工作中,营改增实施后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很多种,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纳税人的行为还没有形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让纳税人进行补税,或者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不允许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如果有所隐瞒并且偷税漏税,那么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针对一些企业少计收入的行为,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和漏税行为,如果其行为还构不上偷税罪的,应该交给税务机关,并追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并处以适当的罚款。

三、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1.充分做好税务筹划准备。(1)把握新税制政策特殊规定,合理利用好增值税在不同区域的不同新税制度规定,做好税务风险控制,制定新税务筹划。增值税在全国各大商务区域进行试点都根据当地具体的税务情况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试点税制,企业内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关的优惠规定,以免除增值税务的征收或者退减增值税。(2)利用不同地区的区别税率进行税务等级划分,从而实行更为合理的税额审计办法来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在常规的商品销售与提供服务业务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新税制根据具体的销售与服务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务税率,所以在曹改增政策之后,纳税个体要根据自身的相关涉税项目与业务划分好正确纳税等级,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尽可能地缓解赋税压力,保持经济活动持续性的效益增收状态。

2.企业内部重要决策方案与经营交易活动需要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参与。通过合并纳税主体向当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新的税额核算办法,将涉及应缴增值税的相关业务项目以统一纳税的方式完成缴税,从而有效减小税额,为企业缓解赋税压力。同时,根据新税制划分的经营体制权衡税率税额,调整经营活动模式来配合低税率纳税规定,不同转变经营模式进行筹划。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税率规定改变经营模式节省纳税额度。

3.结合企业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在营改增实施后,进项税作为其中的抵扣税,也就是企业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可以同销项税进行抵扣。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拥有进口产品,同时也进行产品的出口,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进项税。如果产生进项税,就需要在营改增的政策下进行规避,也就是要在确保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将企业自身具有的劳务服务实行外包,并通过这种外包的方式来加以抵扣其中部分进项税,以实现税费合理的目的。

4.合理利用税务申报的办法,通过改变涉税机构规模等级或者常规纳税主体,使符合最小纳税税率要求。税务筹划根本目标在于降低纳税金额,给予企业更多资金周转空间。新税制规定,在相同的涉税项目中,小型纳税人的税率通常低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较小规模的涉税企业在税务筹划阶段应该对比自身的经营活动收益详情以及具体的资本运行情况,改变纳税人规模来方便企业能够以最低税率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