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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6: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手机银行业务发展

篇1

手机银行业务现状

手机银行功能强大,是网上银行的一个精简版,业务范围覆盖账户管理、转账汇款、手机支付、信用卡业务、投资理财(基金、证券、黄金、外汇)、公共事业缴费、金融咨询、信息查询等众多行业和领域。手机银行既是产品又是渠道,属于电子银行的范畴。

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我国手机银行用户数从2010年至2012年有较大增长。截至2012年末,我国手机银行用户数超过9800万,较2010年末提高63%,预计到2015年年末,用户数将达到3亿;2012年手机银行业务规模达到9000亿元,较2010年提高265%,预计到2015年业务规模将达到9万亿元。

国外的先进银行中电子银行替代率普遍超过80%,国内银行机构平均只有44%,中小银行则不足30%。因此,发展手机银行有利于银行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机构提高电子银行替代率,从而实现银行规模扩张的战略要求。

目前,手机银行由银监部门负责监管,人民银行主要对其中的手机支付业务进行管理。对于手机银行的管理,目前的制度依据主要是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对于手机支付,人民银行正在拟定相关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银行的管理思路,将手机支付中的近场支付纳入预付卡管理;将远程支付纳入互联网支付进行管理,不单独出台手机支付管理制度。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业务管理要求不明确。从现有的管理制度看,仅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对手机银行的业务办理做出了总体性要求,但对手机银行具体的业务管理要求仍不明确,如交易规则、参与各方的职责和纪律等都没有明确,一般由各银行机构自行制定,不仅不利于行业的有序竞争,而且不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技术实现方式尚不成熟。目前,手机银行的多种技术实现方式在硬件设施、软件配置、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尚不成熟。如客户端模式需要针对特定的手机终端进行开发,相关技术还在研发过程,不尽完善。另外,手机支付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各行在推广业务产品和业务试点时,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和技术协议各不相同,造成各银行的手机银行支付业务互不兼容,资源浪费,延缓了手机支付业务的发展速度。

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目前,手机银行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有:一是信息安全风险。因间谍软件攻击、网络传输信息被截取、移动通信运营商、银行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不良职业道德等原因可能造成手机银行信息、客户信息被泄露和篡改。二是业务操作风险。如客户由于操作不熟悉或误操作造成资金损失,引发法律风险。三是系统运行风险。手机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往往需要实行7*24小时运行,这对系统的连续性、稳定性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旦银行机构业务处理系统发生故障,又缺乏相应的应急措施,就有可能影响业务指令、资金支付的及时、准确处理。

社会公众接受度不高。目前,手机银行主要以高学历、高收入的年轻人为主,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农民受知识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手机银行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较低。而且,手机银行业务资费较高,操作相对复杂,使用上又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因而社会公众对手机银行的接受度不高。

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国手机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从完善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入手,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规范手机银行业务,降低业务风险。同时要突破制约,加大业务推广力度,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强化手机银行业务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机构应制订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移动通信运营商应为手机银行业务提供可靠、稳定、及时的移动通信网络服务。二是进一步明确具体业务的交易规则。要规范手机银行业务开办环节操作,规定银行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求客户在开办手机银行业务时,必须将账号与手机号码进行绑定。要明确规定手机银行支付指令的发起规则和效力范围,统一制定银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资金结算规则,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要遵循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建立跨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人民银行、银监、工信、公安等管理部门要密切沟通联系,加强手机银行业务的监管合作。对不同规模和管理水平的银行机构、不同类型的业务实施差别化监管。要规范银行机构与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合作创新行为,明确其在技术开发、终端受理、统一标准等方面合作要求。

强化手机银行的安全保障。一是严格银行机构内部控制。银行机构应按照“内控优先”的要求,将内部控制渗透到手机银行业务全过程,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要针对手机银行业务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要对手机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欺诈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测和评估,定期对本机构业务开展、系统运营、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二是增强手机银行业务技术安全性。银行机构要采取数字签名、指纹识别、动态口令等方式,对访问系统、发出交易指令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确保业务指令是账户所有人真实意图的体现。要在手机用户端安装相应的安全控制软件,实现储存在手机上的重要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自动加密功能,减少因手机丢失而产生的信息泄露风险。移动通信运营商应通过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网络的防攻击性,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完整。要加强手机银行业务注销环节的风险管理,确保账号注销与业务功能关闭同步进行。三是加强手机银行应急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人民银行、政府部门、银监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组织突发事件会商和情况通报,指导银行机构应急管理工作。银行机构应建立数据灾难恢复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异地备份,确保业务的连续性。银行机构还应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价,强化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和处置能力。

统一手机银行技术标准。一是实行受理终端标准化,方便业务通用。统一手机银行的技术标准,关键在于统一手机银行支付功能受理终端的射频标准。人民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和手机支付受理终端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支付清算组织、移动通信运营商和银行机构等各相关参与方应加强合作,共建共享受理环境,实现互联互通,为客户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务。二是实行支付终端标准化,方便业务普及。针对我国手机型号、通信制式、操作系统全球最复杂的基本国情,人民银行应联合工信等部门制订手机的电子支付标准,增强手机支付所涉及的芯片、天线、SIM卡等硬件的适配性,统一信息存储、传输和安全等技术标准,引导手机厂商将具备支付功能作为今后手机的标准配置,通过手机的自然更换,实现手机银行支付业务的普及应用。

篇2

【关键词】 手机银行 农村金融 动金融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自然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农村支付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对我国农业发展与农民收入有着积极的影响。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丰富支付服务的主体,并鼓励推进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业务。2013年底,人行行长周小川也曾表示应该尝试在农村地区推广手机银行业务,从而使得农村地区能够获得基本金融服务。手机银行即以手机为媒介来完成各种金融服务交易,其业务主要包括查询、转账、理财和消费支付等。近两年来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城市地区已经逐步体会到了手机银行业务给生活带来的便利,然而,这种便利是否真的能够延续至农村地区并更好的服务于农村地区呢?目前看来,我国仍有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金融服务空白的现象,而手机银行的低成本优势使得其恰好能够缓解这种现象,它不仅能够解决农民的需要,还能够为农民提供生活的便利,因此,我国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二、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根据近几年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手机银行使用规模逐年增长(见图1),近两年增长幅度较大,尤其是在2012年一年内,使用规模增加了450%,直接从5000万人左右跃升到2.9亿人,而2013年在2012年的2.9亿人的规模基础上又增长了59%达到了4.6亿人。我国手机银行的交易规模也高速增长,在2011年时交易规模仅1.2万亿,2013年就增长到了12.7万亿的规模,而2014年又继续突破达到了28.7万亿。从使用规模和交易规模来看,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在近两年来的发展得到一定的突破。

根据《2014手机银行市场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在手机网民中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59.7%(误差率在5%以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使用群体年龄主要集中在20―45岁之间,并且手机银行业务使用主要集中在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方面。手机银行正在不断地渗入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也为银行拓宽了客户规模,降低了服务成本,增加了银行的收入。从整体实际情况看来,我国手机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水平较低,手机银行市场潜力巨大,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三、农村地区已具备发展手机银行的业务条件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支付体系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并且在2012年开展了农村手机支付试点,农民的支付环境开始逐步得到一定的改善。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基本具备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这也将有助于农村地区支付环境的改善。

1、手机使用率逐年升高,已经基本实现手机普及化

据工信部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手机用户达到12.86亿户,移动电话的普及率已经达到94.5部/百人。而且早在2011年我国农村手机普及率已经近90%。截止到2015年3月底,即使4G网络刚刚推行5个季度,其用户总量也已达1.6亿,占手机用户比重达12.5%,其中也包括了一部分农民用户,可见我国手机的使用已经实现高度普及。

2、网络发展较快,手机上网接受度较高

一方面,我国移动网络覆盖率在2013年底就已经达到98%,基本完全覆盖。在2013年底移动运营商又相继推出4G技术,且4G网络覆盖率也正在逐步提高,以湖北省为例,仅仅一年的时间就实现了所有城区乡镇和部分发达农村地区的4G网络覆盖,可见以这种覆盖速度持续下去,我国农村地区4G网络覆盖的时间也不会很久。在这种逐渐完善的网络环境中,农民的手机上网接受程度也较高,据工信部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农村网民中手机上网率高达83%。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村互联网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使用网络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而且,现在的无线网络备受人们青睐,有部分农村家庭已经实现手机连接家中的WiFi而不是通过数据流量上网。

3、农民收入和受教育水平逐渐提高,消费的习惯也逐渐有所改变

2014年我国农村常驻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过万,即便是除去价格因素的影响,其实际增长速度仍达到9.2%。而且目前农村地区达到初中文化水平的人所占比例较高,这就满足了手机银行的推广要求,因为手机银行业务并不是十分复杂的程序,只要通过适当的讲解及演示,其可接受程度还是比较高的。近几年来人们开始逐渐接受网上交易,虽然农村地区发展较晚,但可以看出其有开始转变的迹象,这样,手机银行业务的普及相对也会容易得多。

四、农村地区发展手机银行的益处

1、手机银行发展给农民带来的益处

(1)缓解金融服务空白现象,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需求。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对基本金融服务的需求很高,然而,农村地区的网点数目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在一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金融服务空白的现象,这些情况限制了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一般都为微观金融,而我国手机银行业务恰巧提供的就是微观金融的服务,这就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还于2009年末在广西、河南进行了初步尝试,并为农民提供了贷款便利。因此,如果农村手机银行业务能够成功的推广,那么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空白现象就会得到缓解或者彻底消除,农民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得到满足。

(2)为农民生活提供便利,降低农民享受金融服务成本。手机银行业务的实现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所以一些基本的金融服务就不需要农民到附近的网点才能实现,农民可以足不出户完成相关业务,也不需要有路费的支出。一般的银行都能够提供基本的手机银行业务的全天24小时服务,网络受理业务的速度也比较快速,这就允许农民在银行的非营业时间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务,在春种秋收等比较忙碌的季节也不需要为获取必须的金融服务而浪费宝贵时间。目前各个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在手机银行的服务方面一般都给予一定的优惠,例如转账手续费优惠或免除转账手续费等服务。因此,通过手机银行业务能够有效降低农民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2、手机银行发展给银行带来的益处

(1)手机银行能够降低银行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数目目前不能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在农村地区建立实体网点并且提供人工服务往往要花费相当高的成本,因此银行都不愿意在农村地区建立机构网点。就西部地区而言,其地多人稀的特殊环境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数目,因为其高成本是无法通过有限的收益来弥补的。据统计,我国柜台业务每笔成本约为4元,而手机银行仅仅需要0.6元,这就显示出了手机银行业务的优越性,商业银行不需要在为不能建立足够的物理服务网点而苦恼,通过手机业务不仅能够为农村地区提供基础的金融服务,还能为已经建立网点的农村地区降低经营成本。

(2)扩大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有利于银行利润的增加。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服务范围增长缓慢,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抵押物的问题,贷款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遇到瓶颈,甚至有缩小的趋势,我国部分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农村金融市场。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规模是不可小觑的,通过手机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服务的范围就能够延伸到农村地区,能够为更多的农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部分收费的金融服务就会形成银行收入的来源,从而利于银行利润的增加。

五、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1、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1)手机银行能够提供的服务种类限制了其业务的发展。虽然我国各类银行几乎都推出了手机银行业务,但更多的是偏向将网上银行业务通过手机来操作,这并不是业务创新,而是一种操作设备的转移。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主要提供包括查询、转账和汇款等业务。业务创新的程度的低下,导致我国手机银行的服务种类有限,在一定程度影响到了农民的接受度,普通的转账汇款业务虽然满足了部分农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活质量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简单的业务逐渐不能满足新时代农户的多样化需求。

(2)手机银行业务接受度有限,限制了农村客户规模。手机银行业务收入要有客户规模作为基础进行支撑,然而,我国农村地区接受手机银行业务受到了多种因素影响。虽然农村地区消费观念有转变的迹象,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固守现金结算的观念,在这些农民眼中,只有通过现场交易他们才感觉到踏实。农民缺乏安全感,手机银行业务的实现是基于网络基础之上的,部分农民总是担心一旦发生网络故障而使得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此外,手机银行业务宣传度不足,我国农村地区仍有很多农民不知道手机银行业务的存在,更不知道手机银行业务能够为他们提供多大的便利,缺乏手机银行业务相关信息,业务的接受也就无从谈起。

2、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风险

(1)法律缺失风险,导致农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涉及到手机银行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二者都没有对手机银行业务做出具体规定。而其他有关规定也只是针对风险提出框架性的规定,没有具体配套实施方案,没有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清晰的划分,也没有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农民的索赔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在进行手机银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暴露在风险之中,一旦农民财产发生损失,其受到的损失很有可能需要自己承担。法律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概率。

(2)网络风险和操作风险增大了农民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当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的黑客攻击和网络传播的病毒都可能给农民带来损失,而且有些农民的手机系统安全度不高,更加容易遭到攻击,还有部分越狱、root以后的手机更加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一旦农民在进行手机业务操作遭到攻击发生损失之后,势必会影响农民对手机银行业务的信心,银行的业务开展就会受到阻碍。在农民进行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或者银行内部人员进行操作的过程中,如果对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方式不熟悉或者对业务了解不透彻,很有可能发生操作失误,而农民就要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

六、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的相关建议

1、积极开发符合农民需求的业务种类

业务种类的开发应该更加贴近农民的生活,在我国农村地区更多需要的还是存贷款、结算、支付等业务。为了让农民能够通过手机银行业务实现基本业务需求,我们可以借鉴菲律宾的经验,通过第三方中介作为点,来为农民提供小额现金服务。银行还可以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开发适合农民的业务,例如通过与当地农资供销网点合作,当农民购买需要的物资时,可以使用手机银行结算,从而免去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另外,银行应该积极到农村地区进行调研,从而发现农民具有强烈需求的业务,进而通过专业人员设计出符合农民需要的手机银行业务。

2、加大手机银行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接受手机银行业务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对农民进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宣传,让农民对手机银行业务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还可以考虑以奖励的形式引导已经使用手机银行业务的农民向其他人进行宣传,通过自己熟识的人推荐往往会使农民有安全感。另外,手机银行业务可以尝试为农户提供关于惠农、农产品产销等信息,引导鼓励农民尝试使用手机银行,在试用的过程中,农民的观念也会渐渐改变,其对手机银行业务的接受程度也将有所改变。

3、完善法律体系,使手机银行业务具有规范性,充分保障农民的权利

应该尽快建立《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使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处理具有规范性,并且要对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清晰规定,还要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首先应该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农民才会增加对手机银行业务的信心。其次,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对农民具有风险提示义务,银行积极履行义务有助于提升农民对业务的满意程度。最后,要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当农民财产遭受损失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应尽可能的维护农民的利益,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4、银行和农民都需要对网络风险与操作风险防范做出努力

银行应该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定期对安全系统进行检测,防止存在可以被黑客攻击的漏洞,还可以推行电子签名和语音验证的防范方式,这需要客户在银行系统中预留自己的数字签名和声音信息以及语音验证暂时取消密码。具体方式是先进行数字签名,然后再接受随机验证码,以语音形式进行预留声音匹配验证,考虑到客户声音因感冒等原因可能与预留不同时,客户可以输入语音验证暂时取消密码,再完成相关交易。在操作方面银行应该制定详细完备的操作流程,并对相关规章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落实操作风险责任追究,提升操作人员的业务执行能力。农民应该培养安全防护意识,尽量不对手机系统做出更改,并每天对系统安全进行检查,养成在交易前先查毒的习惯,谨防欺诈。在农民开通手机银行业务时,农民应该积极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操作流程,有不确定的操作步骤时应先通过电话向客服咨询相关步骤,然后再进行业务操作,避免盲目随意完成操作。

(注: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2014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名称:安徽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根源、监管以及路径选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10378073。)

【参考文献】

[1] 刘海二:手机银行可以解决农村金融难题吗──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应用[J].财经科学,2014(7).

[2] 王修华、郭美娟:金融包容视角下农村手机银行发展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14(9).

[3]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手机银行市场调查报告[R]. .

篇3

针对我国手机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从完善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入手,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规范手机银行业务,降低业务风险。同时要突破制约,加大业务推广力度,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强化手机银行业务管理

一是进一步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机构应制订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移动通信运营商应为手机银行业务提供可靠、稳定、及时的移动通信网络服务。

二是进一步明确具体业务的交易规则。要规范手机银行业务开办环节操作,规定银行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求客户在开办手机银行业务时,必须将账号与手机号码进行绑定。要明确规定手机银行支付指令的发起规则和效力范围,统一制定银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资金结算规则,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要遵循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是建立跨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人民银行、银监、工信、公安等管理部门要密切沟通联系,加强手机银行业务的监管合作。对不同规模和管理水平的银行机构、不同类型的业务实施差别化监管。要规范银行机构与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合作创新行为,明确其在技术开发、终端受理、统一标准等方面合作要求。

强化手机银行的安全保障

一是严格银行机构内部控制。银行机构应按照“内控优先”的要求,将内部控制渗透到手机银行业务全过程,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要针对手机银行业务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要对手机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欺诈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测和评估,定期对本机构业务开展、系统运营、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二是增强手机银行业务技术安全性。银行机构要采取数字签名、指纹识别、动态口令等方式,对访问系统、发出交易指令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确保业务指令是账户所有人真实意图的体现。要在手机用户端安装相应的安全控制软件,实现储存在手机上的重要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自动加密功能,减少因手机丢失而产生的信息泄露风险。移动通信运营商应通过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网络的防攻击性,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完整。要加强手机银行业务注销环节的风险管理,确保账号注销与业务功能关闭同步进行。

三是加强手机银行应急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人民银行、政府部门、银监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组织突发事件会商和情况通报,指导银行机构应急管理工作。银行机构应建立数据灾难恢复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异地备份,确保业务的连续性。银行机构还应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价,强化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和处置能力。

统一手机银行技术标准

一是实行受理终端标准化,方便业务通用。统一手机银行的技术标准,关键在于统一手机银行支付功能受理终端的射频标准。人民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和手机支付受理终端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支付清算组织、移动通信运营商和银行机构等各相关参与方应加强合作,共建共享受理环境,实现互联互通,为客户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务。

二是实行支付终端标准化,方便业务普及。针对我国手机型号、通信制式、操作系统全球最复杂的基本国情,人民银行应联合工信等部门制订手机的电子支付标准,增强手机支付所涉及的芯片、天线、SIM卡等硬件的适配性,统一信息存储、传输和安全等技术标准,引导手机厂商将具备支付功能作为今后手机的标准配置,通过手机的自然更换,实现手机银行支付业务的普及应用。

加大业务推广力度

一是强化手机技术创新。目前,智能手机已经普及,苹果和安卓系统成为主流。在这一技术条件下,以软件下载的方式,把银行的业务植入手机,成为用户手机中的一种应用模块,是各大手机银行争相抢夺的市场。但是,用户或许需要下载多个不同银行机构的手机银行客户端,才能满足实际消费时的需要。因此,银行机构、手机设备厂商要加强研发,创新出能够集大成的包含所有需要的手机银行客户端,方便用户使用。

二是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银行机构要将手机银行功能定位在满足客户在零碎时间、移动过程中的金融需求上,将转账汇款、小额支付及投资理财作为应用的主要方向。在提供好基础功能服务的基础上,加强与移动通信运营商、设备提供商、软件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手机支付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将手机支付特别是近场支付功能整合到手机银行的功能中,使客户真正做到随时支付,无卡消费。

篇4

【关键词】电子银行 个人结售汇 发展历程 问题 监管对策

一、电子银行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一)电子银行的概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自开办以来,由于其便利性、快捷性等优势而发展迅速,截止目前玉溪市每年超过六成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电子银行办理。

电子银行是金融产业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而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其主要关注对银行内部业务活动和流程的改造,使信息技术发挥其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历程

1.政策支持和鼓励电子化发展趋势。自2007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适应银行业务电子化发展趋势,积极研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开办模式,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售汇业务的批复》,开始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自助售汇业务的试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业务系统的完善,2010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在工行、中行、招商等几家银行机构及其网点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试点工作,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入新的阶段。2011年4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实施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在有条件的全国银行机构全面开展,截至2013年经批准可以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已超过15家,全面满足个人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发展的需要。

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逐步规范。电子银行作为新型金融业务创新,需要建立和完善对其业务的管理和规范,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对分拆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实施分类监管和主体监管。同时,以法规为依托、以技术为手段,2013年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统一了电子银行开办的技术接入规则,确保了电子银行数据的准确和完整,为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现状

1.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电子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对外交往程度不断扩大以及居民金融素质的持续提高,电子银行因其方便快捷,正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发展期。以玉溪市为例,目前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有3家,分别为中国银行玉溪分行、工商银行玉溪分行和建设银行玉溪分行。2012年,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量同比增长了1.2倍,2013年同比增长了2.2倍,201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了2.6倍。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量占全部个人结售汇的比例同时也快速增长,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占比分别为19.24%、45.79%、69.55%。

2.目前电子银行外汇业务仅局限于个人外汇业务。电子银行外汇业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电子银行外汇业务局限于个人外汇业务,主要与我国外汇业务发展所处阶段和外汇管理政策因素相适应。虽然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公机构电子外汇业务的“试水”工作,工行、建行等业务宣传中包含“企网结(购)汇”,实质上也只是远程下单(指令)、近端审核的操作模式,未摆脱传统的现场操作的模式,自主性和实时性方面与传统的电子银行和互联网业务存在一定差距。

3.个人电子银行交易方式集中于互联网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发展相对落后。随着无线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使互联网业务随时随地的办理,电子银行外汇业务更加的便利和快捷,成为未来掌上银行发展趋势。受区域经济发展、生活习惯和技术安全问题,内陆地区居民个人电子银行大多选择传统的自助终端办理,以玉溪市为例,2014年上半年个人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结售汇业务比重占43.63%,较去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网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比重达到25.92%,较去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各外汇指定银行推出的电话银行外汇业务,结合目前电话集成技术和自动应答操作,电话银行在操作性和便利性有所折扣,加之银行宣传力度不够,选择电话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个人数量有限,自电子银行开办以来,玉溪市长期未发生电话银行外汇业务。

二、电子银行的业务优势

(一)节省银行的服务成本

个人结售汇业务存在业务量小,笔数多的特点,因此通过柜台办理业务耗费大量的银行人力物力,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可以节省银行的服务成本。

(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更加便捷

按照现行的规定,个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填写相关单据,银行工作人员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及录入,由于该系统目前尚未与银行内部的业务系统连接,每办理一笔结售汇业务要经过柜台询价、审核身份证件、进入系统查询限额、再录入结售汇信息等多个程序,耗时较长。若通过电子银行去做,只需依照电子银行的指引就可顺利、快捷地完成,足不出户就可以得到周到的服务。

三、电子银行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关注名单”信息未能实现在不同银行之间共享,管理效果弱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认定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根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定期筛查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有效实现了个人结售汇的主体监管。但“关注名单”的管理只是在银行自身内部共享,无法实现银行间联网共享,对于选择多家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而分拆的行为,难以发挥监管效力。

(二)申报随意,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在进行结售汇资金属性申报时,均为结售汇交易主体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自助终端的结售汇界面进行自主申报,无需到银行柜台进行临柜申报。由于交易主体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在缺少银行柜台人员的监督指导下,申报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结售汇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据调查,个人填报数据为图省事,甚至出现填报“运输”、“国际交流”、“金融服务”等交易性质,银行日终结算或事后核对数据,无法及时对个人业务进行核查和指导,导致个人填报数据的失真。而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交易数据报送的不准确又影响了外汇局的非现场监管效果。

(三)结售汇业务监管难度加大。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一些人为了达到提高使用额度的目的,往往通过分拆等方式规避这一规定。以往通过柜台办理的方式,对违规操作者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但是开通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后,缺少了身份识别环节,更容易出现一人操控多个外汇电子账户的现象,结售汇分拆的隐蔽性更强,加大了对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监管的难度。

(四)判断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存在一定难度。

《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对“ 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购汇前均收到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的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应被认为进行了分拆结售汇交易。但是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未实行本外币联动机制,很难判断购汇前收到的人民币资金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如果是手持人民币现金购汇的,就更难以判断资金来源。

四、监管对策

(一)建立跨银行的全国性“关注名单”,有效发挥“关注名单”机制作用

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系统,将“关注名单”纳入该系统管理,形成跨银行的全国性的“关注名单”,实现全国联网和共享。由外汇指定银行分别在系统内公布“关注名单”改由外汇局定期公布汇总的“关注名单”,使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查询所有已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严格监控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有效防止可疑资金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流出入。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宣传,确保电子银行数据准确性和规范性

目前,由于外汇管理的专业性,一方面,居民个人对外汇管理政策的关心度不足;另一方面,各银行主体对外汇业务宣传和指导力度不够。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汇业务宣传的监督和指导,督促银行对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个人进行政策宣传和培训,网上银行增加对个人结售汇资金属性申报项目的详细说明,以减少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的错误申报。对于自助终端指定专人讲解和指导业务操作,促进个人合理、合规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银行报送数据的监督和考核,督导银行工作人员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个人电子银行数据的核对和校验工作,及时关注异常数据的核对和筛查,确保个人报送数据的准确、真实、有效。

(三)加强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非现场监管

加强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监管,建立银行与外汇局间的联动机制。银行可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端及自身的会计系统等,定期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进行监测比对,对于异常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则可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等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对于异常情况可及时向银行了解、通报。

(四)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分拆的识别和防范

为防止个人利用电子银行渠道进行分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鉴别能力,要求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均需从技术上满足识别分拆结售汇行为的要求,同时要求银行在开发电子银行防分拆系统时不仅考虑事后的筛选,还需通过一定的技术设置,将识别环节前移至业务办理环节,从而切实加强对个人分拆行为的事前防范。

(五)尽快实行本外币联动机制

通过建立本外币联动机制方便银行对“关注名单”筛查和甄别核对,有效遏制个人以分拆手段规避年度总额管理。具体方法是整合目前个人结售汇系统、个人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将购汇人民币的直接来源、结汇所得人民币的流向等数据纳入系统,并开发相关的监测预警模块,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汇往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进行预警,减少对违规行为调查取证的难度,提高外汇非现场监测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邵娟.黑龙江省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运行概况及风险管理研究.《黑龙江金融》.2010年第10期.

[2]周建东,赵明.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年第05期.

[3]王全斌,王娟.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监管.《中国外汇》.2013年第23期.

[4]黎秋.我国电子银行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研究.《金融经济》.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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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 手机银行业务 技术风险 信用风险 法律风险

一、中小金融机构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概述

手机银行又被称作为移动银行,是当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借助网络通信平台连接客户手机和银行,向客户提供信息和金融交易服务的银行业务方式。手机银行的发展给我国传统银行业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手机银行业务最早在捷克出现,此后席卷欧美和亚洲,手机银行已在欧洲以发展为较为完善的手机银行体系。我国的手机银行业务虽然发展较晚,但是手机用户群体增长非常快,手机银行业务发展前景广阔,中小金融机构必须抓住这个机遇,奠定发展基础,实现规模化发展,提升自身竞争能力。

二、中小金融机构手机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

中小金融机构的手机银行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窄带无线链路提供信息传输通道,这使得手机银行的稳定性和速度难以得到保障。手机银行业务的开展需要以通讯网络平台作为技术支撑,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造成用户损失,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同时,中小金融机构的技术方案由不同的技术提供商提供,存在不同的技术规则和技术标准,这使得手机银行业务存在技术选择风险,以及信息泄露、丢失和被篡改等等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中小金融机构负面舆论影响而引发客户或资金流失的风险,这将严重损害银行利益和发展,一旦客户对金融机构丧失信心,再建立信用将变得非常难,因此必须重视防范信用风险,保证服务质量。

(三)法律风险。

中小金融机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我国手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风险。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较晚,消费者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范,给手机银行业务的开展造成了较大的法律障碍。手机银行业务在保护客户隐私和信息披露上也存在法律风险,需要重点防范。

三、中小金融机构防范手机银行业务风险的建议

(一)选择特定的技术支撑方案。

手机银行的发展必须依靠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信息技术网络具有风险较高的特点,致使依靠信息网络技术的手机银行业务运行环境较为特殊,这要求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选择特定的技术支撑方案,保障银行业务系统安全。不可否认的是,任何技术方案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或漏洞,对于这些技术方案的不足,中小金融机构在发展手机银行业务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技术方案来确保其正常运行。一般来说,中小金融机构可用于手机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技术风险防范方案具备数据完整性、保密性、操作的确定性等等,同时要配备防火墙侵入窃密检测系统、监视控制系统和快速恢复机制等安全措施,来禁止未经授权的软件和硬件被篡改,对登陆系统的身份进行重复鉴定,实行灾难恢复和系统灾难恢复,为手机银行业务安全保驾护航。

(二)防范操作风险与金融欺诈。

对于中小金融的手机银行业务来说,其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操作风险与金融欺诈)的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计的,严重的时候可能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重视防范手机银行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一般来说,手机银行业务信用风险造成的负面效应主要在于造作风险和金融欺诈,因此在防范手机银行业务的信用风险的重点也在于防范操作风险和利用手机银行进行金融欺诈的行为。手机银行业务操作风险一般来自于金融机构内部,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尽快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操作规范和内部制约制度建设,做到权责分明。对金融欺诈风险,则要求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银行手机重点客户的监控,防范其进行可疑资金操作,全面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监控作用。

(三)完善手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手机银行业务起步较晚,而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基础相比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要薄弱很多,经验存在欠缺,我国规范手机银行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比较欠缺,较为落后。所以,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在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势必会遭遇一定的法律风险。这是我国当前手机银行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原因导致的。从手机银行业务的实际来看,导致手机手机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该业务的开放式服务和非实体的虚拟经营的特殊性。因此,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利用我国当前已有的法律规范,做好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可以说,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手机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规范手机银行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合同法、会计法、票据法、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此外因手机银行业务还涉及银行业务的技术管理条例,如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法律规定还不足以保护我国银行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手机银行业务,需要不断加强手机银行法律制度建设,防范手机银行的法律风险。

四、结语

手机银行业务是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重要利润增长点,虽然在发展中起步较晚,与国有商业银行比较起来,发展也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但这恰恰是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我国手机将银行潜在的客户群体非常庞大,市场前景广阔,中小机构机构要牢牢抓住这个发展机遇,做好防范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措施,积极预防和应对手机银行业务处理过程中潜在的风险,让手机银行业务成为中小金融机构的新兴金融服务工具和平台,为客户提供便捷灵活和具有个性化的服务,不断扩大中小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务,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季爱东.银行新中间业务与法律问题[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