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3: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业企业税收政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管理体制、决策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排污企业外在成本内在化方面做得很不够,未有效地遏制资源和能源浪费行为,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不高。具体表现在:
1.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中,但又设定了很多限制;消费税整体上没有涉及到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税目;资源税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的主体税种,征税范围较窄。
2.税收的激励支持措施不健全对不同税种分别制订不同的减税、免税方式,加大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操作难度;资源税税率偏低;消费税税目设置很少考虑环保因素;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节能减排的抵免税条款较少,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转让。
3.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由于各地税收优惠力度的差异,使得节能减排企业从低优惠力度地区向高优惠力度地区转移,增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加大激励性税收政策力度,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目前,我国激励性税收政策还是应立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的资本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投资水平。
1.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1)提高工业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例如,降低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滥;提高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将企业建立的节能减排研究开发基金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设备的折旧力度,等等。(2)扩大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领域:煤炭清洁技术研发与应用;企业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采矿企业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贫矿和尾矿;企业有偿转让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或进行技术而取得的收入,等等。(3)某些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所得税退税。例如,企业能源再利用或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出的产品所获取的利润,可考虑所得税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上年税后利润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应退回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
2.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为了促进多种形式的资源节约,建议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节能产品目录》中,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品,都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以改变目前优惠范围偏少的现状。优惠程度要根据节约资源能源的效能程度确定。同时,提高对可使用但不使用节能产品的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实现奖惩结合。
3.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将“节能减排”的研发和应用作为单独的一类“项目”,有利于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以实现特定的节能减排目的。按照项目的原有条件和实现目标,节能减排项目应分成不同的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项目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之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计收入或加计成本扣除的优惠。
一、当前我州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州工业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截止20__年底止,全州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246个,固定资产原值574249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58807万元,工业增加值1243159万元,基本形成了食品、矿产、化工、医药、轻纺五大产业和一批骨干工业产品。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两年来,我州工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呈现了下面几个特点:
1、工业发展速度滑坡。20__年,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8.7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2。全州国有工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增加值14.7亿元,下降9。由于受一批重点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国有工业生产出现严重滑坡,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9.3亿元,下降了18.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5.4亿元,下降了26.1。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州工业生产连续出现9个月负增长。1-9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06652万元,同比下降4.38,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44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不变价75180万元,增加值同比下降4.07,据州经贸委预计全州规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全年只能完成31亿元。
2、工业企业效益下降。20__年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6亿元,下降了2.4,亏损996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亏损13318万元。今年1-9月份,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利税1993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实现利润为负67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221.8,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为73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40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69.3,亏损企业82户,亏损面为33.88,实现税收2665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亏损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有4户,龙山卷烟厂亏损4344万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950万元,湘泉集团亏损2316.1万元,三立集团亏损948.7万元。
3、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州高能耗初级产品比重大,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硅锰合金高能耗初级产品的总量已占了全州工业经济总量61.7,其中,电解锰占35.7,电解锌占18.3,电解铝占3.8,虽然今年锰、锌国际国内市场有所好转,但市场仍然非常脆弱;二是低档次饮料产品和白酒产品严重滞销,产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仅湘酒鬼公司今年1-9年月产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9;三是畅销名优产品少,数量少,目前我州畅销产品比重还不到10,缺乏市场竞争力。
4、技改项目技术含量不高。1-8月全州共实施工业技改项目32个,累计投入26699万元,全部为矿产品加工项目,且多为初级加工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其中:在建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铁合金,硫酸等上游产品项目就达22个,总投资达49750万元,占整个投资69.2。属重复建设项目有:电解锰8个,电解锌1个,硫酸2个,微细铝粉5个,铝颜料3个,硫酸锰3个。重复建设项目多,后劲不足。
5、企业改制进展慢。当前企业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资金紧张,难已整体推进,部分县市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无力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使改制工作受到影响;二是去年改制的少数企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多,影响改革推进;三是改制企业普通债务官司多,败诉率大,影响改制工作正常进行。
6、工业经济运行艰难。一是我州多数工业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缺乏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过来基本上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今年以来,全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去年周期减少近5个亿,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启动;二是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不足。仅花垣县全县电力需求量就在7亿度以上,而实际供电能力仅3个亿,使花垣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加之,电价与周边贵州铜仁,重庆地区电价比,普遍偏高,企业负担加重。
二、当前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州工业形势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来看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就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工业企业能享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窄。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税收政策对工业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工业企业税收支持是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扶持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工业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且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定中。这些政策文件对自治州来讲,针对性不强。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目前能够享受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享受这些政策并不容易,落实到工业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企业却很少:一是因为我州大部分企业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二是可享受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的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比较广泛,涉及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 水利等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当前我州工业的主导产品大都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没法享受。20__年,全州地税系统所管辖的纳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只有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560.2万元,其中:水利、电力4户,83.57万元,化工1户,173.23万元,农副产品精加工1户,303.32万元。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还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__年,优惠期很短,而沿海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时间限制,相比之下,受益期不如这些地区优惠。其次,我州不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高科技产品不能享受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例如老爹公司、喜阳集团没有纳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支持的名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也难以发挥政策引导鼓励作用,只能起到减少欠税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从自治州的工业企业正处于恢复和调整的关键时期,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我州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收入增量不足,表现得越明显。例如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__年至20__年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央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偿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财力紧张,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在执行这些政策上压力很大。不执行政策政府不行,执行了保不住基数,中央要相应扣减,得不偿失。出于保基数和收入需要,只好每年加大征管力度,全力确保基数。
3、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造税收处理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业主投资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规定,一般企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我州工业企业采用得主要一些是高能耗,易腐蚀的生产设备,一般投入生产3-5年就需要进行改造或报废,造成受益期与折旧年限的矛盾,使一部分资产价值得不到及时回收,不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技改固定资产投入,按照政策规定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手续过严,门槛过高,表现在:(1)必须是国产设备投资改造。(2)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符合环保政策。(3)要层层上报审批,企业怕麻烦,积极性不高。
4、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过严。特别是一些有控制指标性费用,存在指标过低,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业务费问题,按政策规定销售收入在1500以下按5‰提取,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标准提取,超支就要纳税调整。受市场环境、消费水平、企业拓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实际开支往往远远超过这个标准;再有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按每月800元计算扣除明显偏低。此外,还有捐赠问题,我州是贫穷地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对农村、学校往往实行对口扶贫,直接捐赠的方式,以改善其基础设施,但直接捐赠税前不能扣除,即使通过非盈利性机构捐赠,税前允许列支的比例也非常低,仅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5、企业改组改制、债务重组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为消除债务,减轻包袱,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常对债务进行重组,即以低于帐面债务数额清偿债务,作为债权方在一定限度内也愿意清偿,死欠呆欠不如现收。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差额部分债务方必须作收入缴税,给企业改制增添了难度。如花垣东锰集团欠建行贷款本息累计3100万元,通过债务重组以300万得到清偿,差额2800万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4万,这就目前东锰集团的生产经营现状来看,无疑于雪上加霜。
6、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少数民族新办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优惠政策,属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之后,在20__年以前还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新办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对一些成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上新项目却缺乏政策支持,为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已出现一种倾向,一些企业往往从利益出发,采取新铺摊子、上新项目,重新设立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执照等另起炉灶的办法,达到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再有,20__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从20__年元月一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这一规定一是使企业变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可能;二是使技改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给地税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
7、税务部门服务和管理滞后。一是由于企业前几年不景气,一些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轻小,重盈利企业轻亏损企业问题,对一些小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亏损额没有进行及时结算,导致底子不清;二是执行政策宣传不够,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执行政策存在偏差,特别是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自20__年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非独资和合伙私营企业视同个体户进行管理,按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8、县市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对企业税收进行减免,给地税部门征管带来困难。例如,一些县市政府规定:改组改制企业视为新办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政策,其时间界定以投资生产后全年计算,中间开业即使超过半年也不作为优惠期;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定为3-5年;企业用利润在县内从事扩大再生产、上其它项目允许在税前抵扣;固定资产投资的税费按比例实行"一票制",直接降低了税率;对部分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目标管理等等,这些政策出台违反了税收政策,既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正常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扶持我州工业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建议
我州的工业企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州委、州政府为加快我州工业发展,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传统产业改组改制的逐步到位,技改项目的完成并逐渐产生效益以及新项目引进速度的加快,我州的工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作为税务部门如何扶持工业发展,从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各县市 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影响很大。20__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制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引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作用。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另外,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部分,各地也无权减免。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从地税部门来讲,要正确处理收入任务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树立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认真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及做好税前列支,弥补亏损审批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2、用好用活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当前要注意用好用活用足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用好用活用足这些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吸引外资,既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加快我州工业发展。特别是要注意帮助企业搞好发展筹划,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支持项目,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以达到用好用活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3、向上争取优惠政策。(1)积极向中央和省里争取落实西部开发政策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基数以内的部分,在转移支付时应给予补偿。我州是湖南省唯一进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地区,相对其它西部大开发省市来讲,我州缺乏省级配套措施,因此,势单力薄,难以支撑经济快速发展,中央、省必须相应采取措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地方财力减少;(2)争取对我州高技术产业实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同样优惠政策;(3)争取将果王素等优质农产品开发纳入国家龙头企业,享受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4)争取将省人民政府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下放给州政府。(5)争取延长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期限,使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特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相同吸引力和实用性。
关键词:税收财政 服务 非公企业
非公企业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非公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为人们的生活生产了大量的物质以及劳务产品,在满足人民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增加了社会资本,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金还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除此之外,非公经济还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加快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了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非公企业众多,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经济链,构建了一个强大的经济效益系统,对促进我国工业经济的增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非公企业发展主要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论。
由于受各种经济条件的约束,非公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投入低,再加上缺乏专业化的科技创新人才,导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较低,产品研发进展缓慢。和发达国家相比,技术相差甚远,大多数的非公企业并没有真正掌握自主的知识产权,缺乏核心的技术力量。部分企业依然采用家族粗放式管理经营形式,管理理念落后,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缺乏竞争力
目前,我国很多的非公企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大部分的非公企业都是加工型的企业,一般都以以资源型和原材料加工为主,和自主研发的企业相比,它的产业链流通期较短,所创造的价值不高。而且其处于产业链高端的企业和项目过少,难以发动品牌效应,缺乏竞争力。
二、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非公企业发展
(一)积极推进非公企业集聚化发展
坚持贯彻国家在发展非公企业的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其它配套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创业成长和集聚发展。在此过程中,主要依靠产业区域性建设,以合购、兼并、合营等形式使非公企业集聚发展。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开发一些符合自身发展特色,并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强大的发展前景、良好的经济效益的项目。还可以引进一些先进的材料、和高效的能源等,不断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二)促进企业工艺优化升级和创新技术
努力贯彻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非公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节能减排,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鼓励企业积极开发高新技术,降低产品的污染力度,进而从这些高新低污染的产品中享受低税率和税收优惠。这就需要非公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加快改造传统的产业非公企业技术,积极引进节水、节能、节材的新工艺进行包装印刷、产品加工、建筑建材以及其他农副产品的加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延伸资源转化和产业链,加快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
不断引进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农机、汽车零部件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和技术,并支持非公企业围绕这些产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专业性高、服务完善的非公企业,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三)提高非公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
首先,要改变落后的企业管理理念即传统的家族粗放式管理方式,重新树立起现代化的管理思路,认真落实质量、财务、成本、营销、人力资源等各层次的管理。
其次,努力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例如相关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以及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依照法律的规定诚信经营,从而建立良好的信誉,获得人民大众的肯定。
再者,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成本的核算,尤其是对采购,库存、定价和拓展市场等方面的成本核算,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的财务信息,加强企业财务的透明度,从而增强企业财务的可信度。
最后,加强纳税辅导工作,财务部门在强化财务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充分理解和享受税收政策的公益性。
(四)拓宽非公企业的融资途径
国家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等商业机构资金雄厚的特点,积极引导他们给非公企业提供一些融资服务。例如,根据各非公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品信贷服务,帮助部分非公企业渡过融资的难关,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完善配套的非公企业融资担保系统,例如,可以成立一个非公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会,通过这个基金会积累资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进而增强非公企业的融资能力。此外,还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利用这个机构鼓励其他中小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合作型的担保团体,从而拓宽了非公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强了中小型企业的担保力度。
三、结束语
总之,非公经济企业在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有效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集中一切有利的力量,利用税收政策服务非公企业努力促进我国非公企业的发展,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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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向荣,严德军,封春海.加强与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7
[3]张沁.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J].财会研究,2007
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及税收政策概述
(一)企业年金市场现状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7.3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比上年增加0.7万户,增长10.9%;累计结存7 689亿元企业年金基金,比上年增加1 654亿元,增长27.4%;比2009年增加5 156亿元,年均增长24.9%。2014年,2 740个企业年金组合数得以建立,实际运作资产金额7 403亿元,实现581亿元投资收益,加权平均收益率9.30%;47.6万人领取企业年金,领取金额141.3亿元。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参与度持续增加、资金长期属性凸显,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极不平衡,存在规模小、覆盖面窄以及严重的结构性问题,主要体现在:年金计划参与形式以单一计划为主,多覆盖于国有大型企业及高薪人士,中小企业参与度不高;从区域来看,在规模上存在东、中、西梯度分布,在发展增速上呈现出区域性差异。
(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概览
学界普遍认为,在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较晚,税收政策还不完善,这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2000年以来,我国制订了一系列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均不同程度地适应和满足了当时的实际需要,推动了年金市场的发展。主要包括:(1)《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 号),这是第一个规定对建立年金并缴费的企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的文件,并首次使用企业年金提法,替代补充养老保险称谓;《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确认了年金企业缴费比例税前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缴费税前扣除标准由4%提高到5%。(2)《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个人缴费的相关税收政策;《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税公告[2011]9号),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3)《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在缴费阶段对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三)对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简要分析
对企业年金征税,其税收优惠主要针对所得税,体现在缴费、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根据对不同环节是否征税,可分为EEE、ETE、EET、TEE、ETT、TTE、TET、TTT 8种税收模式,其中T表示征税,E表示免税。2014年之前,我国仅对缴费环节的个人缴费征税,企业缴费部分按员工工资总额5%为限作为企业成本列支,从2014年起,税收政策发生实质性改变,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行延期征税政策,也就是缴费环节免税,对领取环节按照个人所得征税,即由TEE型转为EET型。在当前我国年金市场不发达情况下,EET模式符合国家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导向,成为推动普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新动力。
EET税收模式实施后,对国家、企业、个人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国家层面,虽然导致政府当期财政收入直接减少,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扩大全国补充养老计划的覆盖率,从而大大降低国家未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压力,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随着企业年金计划的成熟,既可以间接增加政府在以后阶段的税收收入,又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企业层面,企业年金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按成本费用扣除,使得这部分资金不用纳税,不但提高了员工满意度,还增强了员工凝聚力,年金计划转变为人才激励手段,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个人层面,员工在企业年金缴费和获得投资收益时免税,领取时虽然要交税,但因退休金较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在职时,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少,这使得员工因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既获得了延迟交税的优惠,又增加了退休后的养老保障。
二、基于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EET税收模式问题探讨
在诸多税收原则中,“公平、效率”是最重要的原则,本文基于这两个原则,对我国企业年金EET税收模式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从税收公平原则角度分析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确保公平。企业年金的社会再分配属性,要求其必须兼顾公平性,但从实施情况和效果看,我国企业年金EET税收模式,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平性问题。首先从国家和企业层面来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主要覆盖优势行业和大型企业,如石油、电力、电信、国有商业银行等,且大多分布在东部发达地区和重要城市,在不同行业、地区间,乃至不同规模企业间,表现出极大的不公平性。其次从个人角度来来看,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群体之间存在不公平;二是不同收入水平群体之间存在不公平。具体地讲,无论是从获得延迟交税的优惠利得看,还是从年金替代率看,参与年金计划可以获取未参与者享受不到的税收优惠,不同收入水平群体获取的税收优惠水平差异较大,高收入群体明显高于低收入群体。
(二)从税收效率原则角度分析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讲求效率。从EET税收模式实施以来的激励效果,以及对企业年金的推动作用来看,我国企业年金EET税收模式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优惠力度不够。优惠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缴费比例偏低,按照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个人享受年金缴费环节免税的额度仅为缴费基数的4%,超过部分依法纳税,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5%部分可以税前列支计入成本,此比例远远低于美国、加拿大、法国等西方国家的缴费比例,难以实现我国最初设想的20%的年金目标替代率。二是在领取环节征税时,优惠程度大打折扣,力度明显不够,既不允许扣除缴费环节个人未用的生计费标准,又不允许扣除退休后未用的生计费标准,也就是基本养老金低于生计费标准部分,而是全额计税。
2.激励性不足。激励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低收入职工激励不足。在原TEE型税政下,由于低收入职工在缴费环节,当期应税工资薪金低于3 500元/月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为零。在EET 型模式下,领取环节全额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不做任何扣除,税负至少为3%,这对低收入职工来说,税负不降反升,导致延期征税的激励效果不明显。二是对于部分超标准缴费的职工激励不足,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的规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超过4%以上的部分,需要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缴个人所得税,即超标准缴费部分没有享受税收优惠要照常纳税,但到年金领取环节,无论以前是否享受税惠政策,均要全额纳税,导致重复纳税,严重挫伤了这部分职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三、对改进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上述对EET税收模式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探讨,为了充分发挥EET模式的高效率优势,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性,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和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限制性规定,加强公平性
1.关于年金覆盖面的相关规定。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全部纳入企业年金计划,保障职工的应有权益;同时,为防止员工频繁流动,可以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参与者,设置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达到规定年限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既可以解决上述参加年金计划者与不参加年金计划者的公平性问题,也考虑了企业现实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若全员覆盖难以达到,至少也应对企业年金最低覆盖率进行限定,达不到企业规定要求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逐年进行覆盖面测试,以保证在企业规模发生变化时,其年金覆盖率始终符合要求。此项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有的企业利用年金优惠政策不考虑基层职工仅为企业高管谋取福利,解决企业内部不公平问题。
2.关于提前支取年金的相关规定。毋庸置疑,提前支取企业年金,既造成不合理避税,也背离了企业建立年金的初衷。因此,国家特别需要对提前支取企业年金进行严格规定,比如,规定只有在符合经济困难、出国定居等条件的情况下,年金参与者才可提前支取限额内的年金金额,并且根据提前支取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等等。
3.关于最高税前扣除额度的相关规定。为解决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年金不公平性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规定年金最高税前扣除额度,比如,缴费基数不能超过本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由企业和个人按规纳税,等等。
(二)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增强激励性
为增强EET税收模式的激励性,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应适当提高税收优惠力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优惠税率,扩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覆盖范围。目前,我国规定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税率,企业缴费部分为5%,个人缴费部分为4%,二者均普遍偏低,该比例离我国企业年金20%的目标替代率尚有很大差距。考虑到我国企业年金建立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优惠税率。
2.在年金领取环节,区别不同情况纳税。
(1)对低收入职工,应允许扣除生计费用,改全额计税为差额计税。针对目前我国现行的EET税收模式对退休后的年金收入“一刀切”全额计税,不得有任何扣除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职工在退休前,还有尚未用完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改全额计税为差额计税;此外,领取时纳税还应顾及到职工退休后的不同收入现状,考虑退休时生计费与缴费时扣除标准的差异。这样做可解决低收入职工实施EET模式后税负不降反升问题,体现了年金税收优惠对高低收入者纳税的公平性,有利于激励低收入职工缴纳年金的积极性。
具体差额计税方式有两种:第一,领用时,若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部分,应允许从年金收入中扣除,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年金月收入-(3 500-月基本养老金)。第二,退休前缴费环节没有用完的费用扣除标准,允许从年金收入中补扣,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年金月收入-未用完的费用扣除标准。例如:某职工月工资薪金4 000 元,三险一金扣除率为22%,年金个人缴费率4%,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职工当月未用完的费用扣除标准=3 500-4 000×(1-22%-4%)=3 500-2 960=540(元),退休后领取年金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年金月收入-540)×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
(2)对超标准缴费职工,在领取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其缴费时已纳税部分,这样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激励这部分职工缴纳年金的积极性。
采取以上措施必须取得职工在职时费用扣除标准、已纳税款等资料,为此,为了做到有据可查,在年金缴费环节,企业应及时建立职工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使用情况档案,以及已纳税款等情况的相关记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
自2012年1月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2013年8月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营改增”在部分行业实行以来,解决了部分行业的税负问题。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启动、配套政策尚不明确、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完整、建筑业管理模式很粗放等原因,“营改增”必将对建筑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划、冷静应对、才能将“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本文通过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重复征税,税负过大。税源不足是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的解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重复增值税的问题,从而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税务管理难度加大,涉税风险加大。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分散性、单一性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生产地点和企业注册地多数分离,国家对增值税跨省如何缴纳方面的征管体制还没有配套改革。这样,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必会争抢税源,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和涉税风险就会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增是税,需要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能力,目前“金税”工程建设还只是以省为单位,尚未构筑完成一张全国范围内的严密的结算网络,少数不法分子偷逃税空间客观存在,给企业税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和涉税风险;此外,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是在计提和缴纳的环节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还需要进行购入材料的分配、产品的验工计价等多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其核算税金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类科目,并在这些科目下进行相应的项目核算。
(一)对收入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未改革以前,建筑企业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的纳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造价。而在经过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其缴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整个工程造价。
(二)对成本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为改革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为价税合计额,缴税时需要进行价税的分离,将其分离成为两个部分: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而在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规定按照所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发票相减进行抵扣,抵扣额与购料的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其开具的专用发票类型相关。而我国目前的建筑企业还存在很多小型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受限,这样就提高了税制改制后企业的税负,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
(三)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利润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其收入、成本及营业税的变化程度。企业现金流的增减和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缴纳税款多数是根据工程的进度百分比来进行收入的确定并计算应缴纳税款,这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高于所应该缴纳的实际税额,除了营业税以外,应缴纳所得税额也会发生此类情况,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建筑企业收到整个工程款的进度滞后于工程施工的进度,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首先,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作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供应商选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签订合同环节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不能为节省成本开支,降低价格而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少税负。由于机械设备进项税“营改增”后可抵扣,那么可购置大型施工机械等资产,增加可抵扣金额,一方面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机械化程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关键词:公共财政;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选择
税收政策选择的有效性是对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的重点。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要转变政府观念,从根本上着力于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环境,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有效改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优化税收激励政策手段,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管理,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有所提高。
1.我国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1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策规定散且乱,缺乏内在协调,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1.2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被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所制约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3内资企业的发展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遗留的问题所影响的
当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刚刚审议,为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但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通过到渗透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如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1.4“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为了加快其技术创新的步伐,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以“特惠制”为特征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企业规模特惠”。
2.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
2.1政府观念的转变
2.1.1对经济发展的思路进行转变,把急功近利为了增长而增长的短期行为彻底根除。企业创新是对经济增长促进的关键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行实施,新兴工业化道路,要丢弃简单的投资规模扩大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模式要对技术进步有牢固的依靠的集约式。
2.1.2市场换技术,合资方式对技术进行引进作为技术进步的思想要进行坚决的克服。不可能有真正的先进技术引进,不允许的不仅是外国政府,就算是外国企业也不可能把自己真正的先进技术拿来进行合资。要对盲目数量型外资的引进,外资引进越多越好的观念进行抛弃,要把从技术先进上对外资进行引进作为重点,必须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才能从制造业大国、大省转变为制造业强国、强省有所实现,才能对技术上被别人限制造成的亿万国人替外国""打工""仅赚得微薄的加工费还经常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局面有所改变。
2.1.3要有自主创新的的紧迫感,克服坐等企业自主创新,以为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大,风险大,现在没有实力进行自主创新,要等到未来经济实力更加强大了再来搞自主创新的消极思想.自主创新是全方位的,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可以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同样可以搞.大企业可以搞,小企业也可以搞,而且很多企业都是依靠自主创新从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的,60%的专利技术也是由小企业创造的.
2.1.4树立只有民营经济才是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才有自主创新的永恒动力的思想,把民营经济作为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来培养.改革开放近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可以说是民营经济创造的.而且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管制,没有民营经济不能从事的经济活动.因此,要抛弃政府主导经济增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思想,树立市场主导经济增长、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支柱的思想.
2.2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微观税收政策环境进行营造
2.2.1对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进行营造
第一,把国有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由于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总体上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为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经济退出不需要政策垄断的行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空间;第二,把民营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强化对自主创新产权的保护,坚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在民营企业的执行,有效根除部分民营企业依靠不履行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来谋生存现象。迫使所有民营企业都只能依靠自主创新而不是非法经营来谋发展。
2.2.2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融资服务的风险资本市场,激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发展,建立为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证券市场;第二,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的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高效率的市场服务平台。
参考资料:
【关键词】 营改增 施工企业 财务会计 影响
一、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内发展形式以及国务院关于“营改增”情况的汇报,预计最迟2015年营改增制度将在建筑业推行。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税种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其主要区别是,改革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主要以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征税,税率为3%,改革后增值税税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额由施工企业提供劳务获得收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则是通过购买材料等方式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确定,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税额是以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款。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积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减轻亏损和微利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全部劳务收入,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均需缴纳营业税,亏损或微利的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较大,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计亏损企业以增值额为依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很可能会小于改革前的营业税;此外,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按照17%税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率高于销项税额的税率显然也为亏损和微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提供了空间。
(2)减少施工企业的重复征税
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税率看似并不高,其实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和高税率问题。例如,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其材料采购的成本为300万,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51万,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该工程的原材料共负担了营业税9万元和增值税51万元,存在对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营改增之后,以工程增值部分为计税依据,能够从理论上实际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继续分析上例,在制度改革后,进项税额可以被扣除,原材料的进项税额51万可以抵扣企业需要缴纳的10万元销项税,原材料部分实际只负担了51万的增值税,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施工企业外购的施工机械、油料、以及用于购买用于办公的缴纳增值税的用具等。因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3)营改增有利于增加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
施工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具有生产产品周期长、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较高的特点,因此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及的现金流出量较大。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计入相关成本,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按照新规定,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购买固定资产的现金流出量减少了,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运营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施工企业资金的流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2、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消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会计业务处理的难度有所增加
施工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会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不同。营改增实施前,营业税核算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实施改革后,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若干个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较改革之前相对复杂。此外,在增值税制度当中,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十分重要,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管理、报税等相关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很可能会导致税负的增加或者税额的错误,因此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责任心的要求都增加了。此外,施工企业具有工程周期长的典型特点,其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制度衔接问题也会比普通的工商企业复杂。例如,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某施工企业在工程的运行过程中实施营改增改革,会计人员应当如核算各期的工程款的应缴税额以及增值税专营发票如何抵扣、从何时开始抵扣等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关的业务学习。
(2)营改增制度可能从实际上增加了某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按照相关的新制度和专家的测算,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会下降。但这一理论是建立在施工企业在税收的每一环节都能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进行良好管理的基础上。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材料市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施工企业很多情况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甲方供料大多数是由业主直接采购,而增值税发票上抬头是业主,施工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施工企业采购的地材、铁定、铁丝等材料的供应商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施工企业在现场施工使用的水、电、气、通讯费等通常由业主安排,且以业主的单位名称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从外部性理论看,按照市场原则,企业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成本不能完全体现在企业产品的价格之中,即存在着严重的负外部性。所以,在外部性理论上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是将企业能源消耗与污染物排放的负外部性内在化的有效途径。第二,从代际公平视角看,一方面不可再生性能源和人类可生存环境的供给具有有限性;另一方面,人类世代繁衍对资源和环境的需求却是无限的。如果按市场原则配置资源则会因为当代人对资源与环境的透支而加剧资源与环境的供需矛盾,并造成严重的代际不公平问题。所以,从代际公平角度看,构建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有助于企业形成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和根本降低有害物排放的长效机制。第三,从公共产品的特性看,节能减排是缓解能源与环境危机的有效手段,而能源与环境危机又是典型的公共问题,所以节能减排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免费搭车”和“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在节能减排中同样存在,具体表现在:对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追求使得企业总是具有“免费搭车”的企图,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节能减排技术开发投资严重不足;买者与卖者之间对具有节能减排效能的生产设备(或消费品),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设备购买者或消费者对设备或消费品的节能性能和效率不了解),使节能减排产品在与非节能减排产品的竞争中缺乏竞争力。针对节能减排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与节能环保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辅之以必要的财政补贴政策)能有效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生产成本,使之在与非节能减排企业的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在根本上改善节能减排企业的收益水平。综上所述,从解决“外部性”、“代际公平”、“公共产品特性”等角度看,税收政策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应从社会整体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并与其他政策共同形成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二、税收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机理
外部性与庇古税税收作为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主体的政策工具,主要通过矫正企业经济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状况,引导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趋于一致。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是促使企业能源使用和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外部性内在化的重要经济手段。从成本—收益分析看,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本一般全部由企业承担(即无外部性),而节能减排的收益则较复杂。节能减排的收益可分为经济性收益和资源环境性收益。经济性收益,是指节能减排能给实施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收入,如节能收益、资源和废弃物再利用收益等;资源环境性收益,是指企业节能减排带来的资源环境状况的改善,如大气、水和土壤中污染物的减少,生态平衡的有效维持和改善,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等。对企业来说,经济性收益是内在的,但资源环境性收益则存在着明显的外在性,但企业却未得到额外的补偿。由此可见,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本付出与收益获取是不对称的,正外部性明显。节能减排的正外部性将导致实施企业的不作为,尤其在控排污方面,将导致污染排放量超过社会最优水平。对此,庇古在《福利经济学》(1920)中就提出了政府应对排污者征收与其排放污染物量和外在危害程度相适应的税收,即庇古税(Pigou’stax)。对生产企业来说,单位产量的庇古税应至少等于其外在边际成本,才会抑制生产者的污染排放行为。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是对庇古税进行科学的制度化设计,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企业的节能减排成本,增强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达到其与行业内非节能减排企业竞争中的有力地位,从而引导整个行业的节能减排化。能源税、资源税、环保税等税制对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税收通过影响工业企业收入,对企业生产的节能减排化间接发挥作用。例如,企业所得再投资项目是否是节能减排项目,决定着能否享受所得税的减免,这会大大影响企业在节能减排项目与非节能减排项目上的决策取舍;足够高的排污税通过加大企业排污成本降低了企业收益,迫使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第二,在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中,节能减排的效果有着明显的差异。针对不同节能减排水平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节能减排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第三,对不同资源稀缺程度与环境效应的能源实行不同的资源税率,会引导企业尽量使用低污染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缓解能源与环境危机。
三、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与财政支出政策的配套作用
【关键词】工业企业 涉税风险 管理控制
当前形势下工业企业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一方面要增加生产销售的产值,另一方面又要节约成本,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应当建立纳税风险管理机制,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减少税务风险产生的损失。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重视纳税风险问题,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管理的机制。本文将对目前工业企业涉税风险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当前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的纳税意识不正确
目前许多企业缺乏科学的纳税意识,甚至许多企业纳税的目的是为了不违反法律法规,对税金缴纳实行应缴尽缴、或者能缴尽缴的方法,而并不知道,也未深入研究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比如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某一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并没有积极的参与并享受到这些优惠的政策;此外,还有一些企业虽然能做到依法纳税,但是缺乏依法节税的意识,以节约企业现金流,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得以正常运行。
(二)企业纳税风险观念较为薄弱
纳税的风险时时刻刻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其危害性极大。企业由于对税法的法规条文不够熟悉,从而导致企业过多的向国家缴纳税款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或者应该缴纳的费用没有及时缴纳,导致企业的偷税漏税。无论哪一种情况发生都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其次,工业企业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层缺乏对企业纳税风险的认识。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多存在上述情况,纳税风险控制制度没有建立,风险管理处于一片空白的状况。
(三)企业办税人员缺乏专业素质
工业企业的税务风险与企业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及道德素质息息相关。当企业办税人员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水准,熟悉企业的各项业务流程,熟练掌握税务相关法律政策,能够正确处理财务以及纳税的相关事宜,就能极大的降低纳税风险。如果财务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办税相关业务流程,没有对税法及税收政策深入的了解,就会使得工业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
二、工业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具体措施
(一)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纳税意识
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纳税意识要认识到工业企业纳税是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是自己的权利。当国家出台相关优惠税收政策的时候,应当积极的参与并尽力的享受。明白国家制定这项优惠政策的出发点,从而依法节税,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烟草生产企业,每年面临着巨大的税务负担,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增加对烟草行业的税收以来,企业一方面积极向国家纳税,以履行自己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需要、设备引进、技术改造等因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财务压力加大,如果企业延迟缴纳税金,会面临着缴纳滞纳金的问题。那么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及时申请延期缴纳,在税务局备案从而减少了滞纳金,也节约了公司成本实现了依法节税。
(二)加强企业的纳税风险管理
纳税风险管理有着深厚的管理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其管理目的是减少涉税行为中潜在的风险,但是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为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税负成本。企业在加强纳税风险管理方面,首先明确纳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即防范、规避或化解税务风险。在确定目标后,就开始着手收集企业近些年的财务资料和纳税资料,对纳税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并将这个测算扩大到整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并且根据企业管理层的对风险的厌恶程度,制定企业可以接受的纳税风险方案,并有效实施纳税方案,在这个方案实施以后,定期跟踪观察该纳税风险方案实施效果,并及时将其效果进行记录,以便该风险下次出现时能够借鉴。此外,企业还可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合作,如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具有专业化、实务性强的特点,能够对税务政策有比较到位的把握,尤其在税务政策频繁变动的时候,税务中介机构提出的建议能够很好的规避风险。
(三)增强企业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企业应当不断增强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帮助和鼓励他们积极学习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办税的相关流程,使他们对税务的相关工作熟练掌握。同时,对他们加强道德素质的培养,既不能偷税漏税,又不能不予审核过多的缴税。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积极引进相关专业的人才,并根据企业规模的扩大不断增设办税人员的岗位;另一方面,定期开展税务工作讲座,增加办税人员对本公司涉税业务熟练掌握程度,并对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宣讲使得企业的办税人员对企业所涉各个税种、课税对象、税率等全面掌握,并请其他公司的办税人员介绍他们的经验教训,提升办税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增强对涉税风险的认识和判断,合理筹划税收,减少纳税风险。
关键词:烟草;税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2-0166-0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税制已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每一次改革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我国的烟草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地方保护主义之害,带来市场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集中度低、传统优势企业和强势品牌逐步弱化等一系列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不合理的烟草财税政策。目前,烟草行业面对加入WTO和WHO的严峻挑战正积极推进行业改革,近年来,采取了“工商分离”、“资产重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过程中,不合理的烟草税收及分配政策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制度障碍。我们应借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契机,积极研究和逐步调整烟草行业税收政策,为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①消费税,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首先按150元/箱从量征收,然后再根据核定调拨价格按45%(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大于等于50元/条)或30%(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小于50元/条)从价计征,属于中央税;②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③烟叶税,按收购额的20%征收,属于地方税,在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代扣代缴;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额之和力计税依据,其中城建税按7%或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5%征收;⑤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3%征收,中央和地方各按50%比例共享。
二、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5年全国有卷烟工业企业的29个省份中,“两烟”实现利税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低于5%只有5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16个省份;20%以上的8个,其中,云南省曾高达70%以上。2000年后,烟草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较之于其他行业依然是很高的。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二)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在现行烟草税收分配体制下,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生产卷烟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关注,甚至对卷烟工业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大量的行政干预,实际对烟草行业起到了鼓励生产、抑制卷烟流通的作用。此外,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取向问题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由于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改变,卷烟消费税将从云、贵、湘等产烟大省向东部沿海主销区转移,由此造成产烟地和销烟地的财政收入的不平衡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
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近年来,世界性的控烟行动日益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以达到控制和减少吸烟的目的。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销售税收率提高到70%。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会减少烟草消费量,而政府收入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不但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
2.烟叶税
关键词:烟草;税收;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税制已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每一次改革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我国的烟草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地方保护主义之害,带来市场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集中度低、传统优势企业和强势品牌逐步弱化等一系列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不合理的烟草财税政策。目前,烟草行业面对加入WTO和WHO的严峻挑战正积极推进行业改革,近年来,采取了“工商分离”、“资产重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过程中,不合理的烟草税收及分配政策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制度障碍。我们应借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契机,积极研究和逐步调整烟草行业税收政策,为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①消费税,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首先按150元/箱从量征收,然后再根据核定调拨价格按45%(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大于等于50元/条)或30%(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小于50元/条)从价计征,属于中央税;②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③烟叶税,按收购额的20%征收,属于地方税,在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代扣代缴;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额之和力计税依据,其中城建税按7%或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5%征收;⑤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3%征收,中央和地方各按50%比例共享。
二、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5年全国有卷烟工业企业的29个省份中,“两烟”实现利税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低于5%只有5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16个省份;20%以上的8个,其中,云南省曾高达70%以上。2000年后,烟草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较之于其他行业依然是很高的。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二)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在现行烟草税收分配体制下,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生产卷烟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关注,甚至对卷烟工业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大量的行政干预,实际对烟草行业起到了鼓励生产、抑制卷烟流通的作用。此外,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取向问题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由于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改变,卷烟消费税将从云、贵、湘等产烟大省向东部沿海主销区转移,由此造成产烟地和销烟地的财政收入的不平衡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
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近年来,世界性的控烟行动日益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以达到控制和减少吸烟的目的。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销售税收率提高到70%。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会减少烟草消费量,而政府收入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不但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科技进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税收政策
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税收政策是政府介入科技研发的重要手段,对科技进步具有重要影响。第一,税收政策对科技研发具有导向作用。政府可以结合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科技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引导资源向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流动。第二,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研发活动的成本和风险。研发活动尤其是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投资金额大,研发周期长,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一部分应征收的税收收入让渡给纳税人,增加企业研发资金。这相当于降低了企业自身的研发成本,起到有效化解研发投资风险的作用。第三,税收优惠有利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先进的科技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必须与工艺过程和生产实践相结合。国家可以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科技成果在生产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实现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
一、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分析
(一)科技税收政策的基本分析
我国有关科技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布在研究与开发、应用和转让等诸多环节。从税种上看,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关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从优惠方式上看,包括减免税(额式减免,率式减免)、优惠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出口退税)、纳税扣除、加速折旧和税收抵免等。
1.对研究与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关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上,优惠方式主要有减免税、纳税扣除和加速折旧等。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除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印花税制度规定,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仅就合同所载的报酬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人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际上,这项优惠政策是通过加计扣除的办法,让渡所得税收人,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对企业技术研发活动有极大的激励作用。同时规定,对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这样,就加大了企业前期费用扣除额,使前期纳税额少、后期纳税额多,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为鼓励社会各界对研发活动的支持,对内资企业、单位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对个人将其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非关联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科技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高科技企业既是科技成果的研发者,也是科技成果的应用者。在技术研发阶段,与其他研发者一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成果应用阶段,还可以享受应用阶段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阶段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上,优惠方式有优惠退税、纳税扣除、减免税、优惠税率和税收抵免等。
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为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政策。
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1)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3)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获利年度是指投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5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项目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即主导产品属于科技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当年主导产品销售收入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另外,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对科技成果转让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优惠方式主要是减免税。
营业税制度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科技税收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毫无疑问,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级次偏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的,与税收法律相比,级次较低。同时,由于税收优惠规定比较零散,有些政策还有优惠时间限定,且经常变动,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2.税收优惠存在区域限定。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税率主要侧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这种优惠,而区外企业一般享受不到。即使是区内企业,还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不论设立在境内哪个区域,都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这样,在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应用。
3.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完全到位。从研究与开发环节看,其执行主体主要是企业,应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而现行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研发所需设备加速折旧等,其他优惠方式的运用欠缺,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的施行,使得企业技术创新的负担依然较重。从科技成果应用阶段看,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普遍性。从科技成果转让环节看,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缺失,不利于调动个人科技研发的积极性。
二、完善科技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一)完善科技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1.以产业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相结合。税收优惠必须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优先鼓励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并能使生产效率显著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项目的发展。为促进科技进步,实施区域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看,应突破区域限制,突出产业政策导向,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予以税收支持,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以重点项目为主,重点支持与普遍支持相结合。一方面,按照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定重点扶持对象,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另一方面,牢固确立企业科技研发的主体地位。目前,大中型工业企业已经成为科技研发的主体,研发投入增长快速,但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大力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大幅度提升国民经济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税收应当有所作为。
3.以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与直接优惠相结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取的是直接优惠方式,通过减免税、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等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采用这种优惠方式,政策透明度高,也便于征纳双方操作,但容易产生漏洞,造成税收流失。同时,这种优惠一般是属于事后优惠,对于投资多、风险大的研发活动而言,作用不十分显著。我国对企业科技研发也采取了间接优惠方式,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促进了企业的研发投人。但是,优惠的税种、优惠的方式仍需进一步拓展。
(二)完善科技税收政策的建议
1.以法律形式确立科技税收政策。支持科技进步、保证科技领先地位是我国的一项长期任务。国家应以法律形式确立科技税收政策,提升税收法律级次。在立法时,一方面,应对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继续执行;另一方面,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税制改革方向,制定一些新的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税收法规,加大对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之前,对增值税抵扣范围可作如下调整:(1)允许工业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金从销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研发成本。(2)在全国范围内,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允许抵扣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金,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3.扩大优惠退税范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生产的新产品,可以比照软件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办法,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一定数额增值税的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技术研发资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积极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允许工业企业提取研究与开发基金。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允许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究与开发基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解决有些企业有技术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的愿望而无资金支撑的问题。在具体实施时,为避免与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重复扣除,可以规定:企业将提取的研究与开发基金用于技术研发,因其在计提年度已在税前扣除,所以,实际用作技术开发费的部分不再在研发当年的税前扣除,但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包括使用的基金)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5.在较大范围内实行加速折旧或摊销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工业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等级划分,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对其无形资产实施加速摊销,使高科技企业尽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入。
6.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同一税收优惠待遇。突破区域和内外资企业的限定,对全国范围内所有的企业,不论设立哪个区域,也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一律实行同一税收优惠政策。在调整时,建议统一实行“两免三减半”和15%优惠税率的政策。此外,在工资费用扣除上,对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一、我国税收政策激励企业研发的现状
(一)企业研发趋势及特点
近年来,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指引下,激励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逐步落实,我国研发经费投入逐年增长。表1整理了2013~2017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情况。1.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逐年增长。2013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18万亿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科研经费投入大国,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首次突破2%。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幅看,除2015年年均增幅仅8.2%外,其余年份增幅均超过10%。2.企业是研发创新的主要力量。2013~2017年,企业年均研发经费支出在全国研发经费总支出中的占比为77.19%,每年单独年份看,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全国研发经费总支出比重相对稳定在76.5%~78%之间;企业研发经费对全社会研发经费增长的贡献每年都超过了70%,2014年和2016年超过了80%。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企业研发的主力军。2013~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企业研发经费总投入中的年平均占比达到了90.54%,中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不足10%。
(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研发的理论分析
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和人员,其具有的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的特点,使得企业研发的内在动力不强。资金不足、融资难等问题也阻碍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此外,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的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创新企业往往无法独占创新带来的收益,其竞争对手却可以享受创新的外溢效应,只需要付出较少的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得创新企业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导致从事研发企业收益减少,降低了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政府出台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激励企业研发,能够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解决企业创新主动性不强、创新要素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提高企业研发的预期收益率,帮助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在通过税收优惠让利于企业、提升企业自主研发积极性的同时,政府还可以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研发产品成果,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分享。
(三)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研发的实践效应
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种。2008年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两项研发激励政策作出了基本规定,后续出台的政策文件对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例,2015年以来国家出台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从政策效果看,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高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2016年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上年增长了20%,这些企业减免的所得税税额比上年增长8.9%;2017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减免税额达到了569.9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6.5%,增速较上年提高7.6个百分点。①从行业税收增幅看,政策完善后行业税收下降政策效应明显。由于2014年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完善政策出台时间较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完善政策出台于2015年,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效应更多的在2015年体现出来。表2整理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表仪器制造业等六大行业2014~2016年的税收增幅情况。可以看出,六大行业2015年和2016年的税收增幅较2014年基本呈现下降趋势,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带来的减税效应较为明显。
二、现行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对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进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设计有待完善
现行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大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和执行,存在优惠时间短、法律层级低的问题,缺乏稳定性、权威性和系统性的税收政策难以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部分政策的优惠时限只有三年或更短,无法对企业形成持续性的研发激励,对耗时较长的研发项目的激励作用有限,不利于企业对中长期研发项目进行规划和布局。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仍有完善空间。早在1977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就已经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引入了研发活动,英国也从2016年4月起,用税收抵免永久性替代加计扣除。①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超过70%的国家采用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替代了加计扣除。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加计扣除政策属于税基式优惠,通过增加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减收,减税规模的大小与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有关;而采用税收抵免属于税额式优惠,是对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免,且抵免额不受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低及变化的影响,企业减税的获得感更强,从事研发活动而获得的激励效应更加明显。目前,我国相关部门虽然已经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和范围进行了改革,但是仍然限于税前加计扣除方式,没有引入税收抵免方式。
(二)优惠税种和方式较为单一
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这两种方式为主,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优惠税种和方式较为单一,缺乏针对研发涉及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多税种叠加性优惠,也没有形成对研发活动所需的固定资产、人员投入、无形资产等研发要素的全流程优惠。与发达国家直接税占比较高的情况不同,我国间接税占比较高,只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整个研发流程的优惠力度有限,不利于提高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
(三)政策统筹有提升空间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较多,这些企业往往盈利不多,甚至存在亏损的情况,这些企业即使被纳入现行税收政策的受益范围,也难以享受到国家鼓励研发带来的政策红利,使得现行政策的受益范围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中小企业研发的特殊优惠,对中小企业研发的激励作用尚不明显。我国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优惠的方式激励中小企业参与研发。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小型私营企业给予特殊研发优惠,该类企业每年发生的300万加元以内的研发费用可享受35%的税收抵免。②
三、完善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逐步使用税收抵免替代加计扣除
我国目前采取的研发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种,税收抵免制度的使用相对较少。鉴于税收抵免较加计扣除等税前扣除政策在激励企业自主研发方面具有更为直接和显著的效用,建议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完善我国研发费用税收抵免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税收抵免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二是先选择部分地区试点运行,再有计划地逐步推广开来;三是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分析政策效应、检视执行效果,有针对性地对税收抵免政策进行更新完善。在推进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财力支出压力,对研发费用抵免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部分,可以允许在较长期间内乃至永久性地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二)不断丰富税种和优惠方式,建立全方位的研发税收激励体系
我国应当提高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法律层级,通过法律或法规的方式加以固定,同时继续完善政策内容,综合利用税率、税基、税额减免等优惠方式,加大税率优惠力度,着力打造“多税种联动,阶段有侧重,全流程覆盖”的综合性税收激励体系。在设计税收政策激励企业研发时,应当对企业发展的不同周期、产品研发的不同阶段加以区分,综合分析影响企业研发的人员、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多种要素,通过直接税与间接税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模式,综合利用增值税留抵退税、附征税费叠加减征、减征研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对研发资金投入使用和研发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扣除或抵免,使研发企业、科研人员、企业投资者等不同主体均能享受到研发活动相关税收优惠,增强他们开展或投入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应建立激励研发的中长期税收规划,将研发激励政策的优惠期限设置在五年以上,通过为企业提供稳定政策的方式引导企业布局研发活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关键词: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作为我国传统优势产业的纺织服装业,因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品附加值较低,成为受到冲击最为严重的产业之一。这迫切要求加快创新步伐,而税收政策在鼓励自主创新方面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当前对此的研究多是面向所有企业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霍文刚,2007),针对纺织服装业研究的文章较少。本文正是立足于我国受到危机影响最为严重、急待转型的纺织服装业,从税收政策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研究促进该行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业一直依靠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优势参与国际竞争,自主创新水平却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主品牌缺乏。从国际市场来看,我国纺织业的出口产品中,98%是国外品牌的贴牌加工,只有2%的产品是属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自有品牌。二是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偏低。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纺织服装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仅为0.42%,大大低于国际标准。三是创新性人才缺乏。据统计,创新型人才在我国纺织业企业中仅占2%,在服装业企业中仅为1%,远不能满足纺织服装业产业升级对人才的需求。
(二)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税收原因
1、生产型增值税阻碍了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固定资产买价中的税额,在购入时不允许一次全部扣除,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逐期扣除每期提取折旧额中所包含的税金。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纺织服装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阻碍了该行业开展自主创新。
2、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投入和职工培训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尽管我国于2006年取消了只有达到10%研发增量方可加计扣除的限制规定,对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在研发费用上均给予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然而对于每年研发费用的增加部分仍缺乏的税收优惠。再者,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2.5%的扣除限额,会使企业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保持在该数额的临界水平,制约了纺织服装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二、对现有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效应分析
针对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水平较低的现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里就增值税转型、出口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调整进行效应分析,得出现有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增值税调整对促进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效应分析
1、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纺织服装业引进先进机器设备、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力度的关键时期,允许购置当期一次全部抵除购进机器设备中所含的税款,对纺织服装业的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将会有所帮助。
本文以2008-2009年一季度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为例,分析增值税转型对纺织服装业设备更新的影响。固定资产还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但经济危机下,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投资占比很少,因此纺织服装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能够较好地说明增值税转型对该行业设备更新的影响。
2008年初至2009年一季度,纺织服装业城镇投资占制造业比重经历了先下降再上升的过程。经济危机给纺织服装业带来的影响比其他制造业更加严重,这是造成2008年比重不断下滑的原因之一。此外,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当期进项税额全部抵扣的税收优惠,将部分本打算在2008年底投资的项目推迟至2009年上半年,最终导致2008年四季度纺织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制造业的比重只有2.73%,达到2008年最低水平,服装业占比也只有1.84%,处于全年较低水平(见图1)。
排除以上影响因素,可以看到,增值税的改革对促进纺织服装业的设备更新起到较为明显的效果。2009年一季度纺织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41.75亿元,服装业投资146.30亿元,分别占制造业投资总额3.18%、1.92%,与2008年四季度相比分别小幅上升了0.45%和0.08%。纺织服装业占制造业城镇固定资产的比重从4.57%上升到5.11%,上升幅度更加明显。可见增值税的转型对纺织服装业的设备更新改造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提高纺织服装业出口退税率的效应分析。2008年8月,我国将部分纺织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同年11月,出口退税率再次上调1个百分点。2009年2月份颁布的《纺织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从14%提高至15%。同年4月纺织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从15%再次提高到16%。至此,我国已经连续4次上调纺织服装业的出口退税率。
据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出口纺织服装185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2%,增幅较上年回落10.7个百分点。其中,2月份和6月份分别出现负增长。为此,8月、11月国家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共计3个百分点。但受到国际环境恶化因素影响,8-11月纺织服装业出口额逐月下滑,分别为185.9亿美元、180.3亿美元、167.5亿美元、154.3亿美元。仅12月份出口额有所放大,当月出口160.6亿美元,同比增加10.1%,环比增加4.1%(见图2)。
然而受到国际经济环境进一步恶化以及春节长假开工率较低等因素影响,2009年1-5月,纺织服装业累计出口588.5亿美元,同比下降11.1%。其中2月份降幅尤为明显,出口额仅为66.7亿美元,同比环比大幅下降35.1%和55.8%,创2006年2月以来的月度新低。仅3月份由于服装拉动实现出口121.6亿美元,同比环比双增长。而根据海关最新数据,5月份纺织服装业出口123.1亿美元,同比大幅下降14.7%,环比下降1.4%。至此2009年2月和4月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并未起到理想的效果。
可以看出,上调出口退税率的效果仅在部分月份有所显现,但是国际环境不断恶化,自主品牌发展落后等原因都在深层次上制约纺织服装业的振兴。而试图单纯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难以真正解决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促进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效应分析
2006年我国取消原先加计扣除的限制,明确企业凡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2008年对研发费用是否能够资本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比较2006年政策调整前后两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R&D)人员与经费投入、专利申请量的变化,分析该项调整对我国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影响。
从研究开发人员的变化来看,2004-200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我国纺织服装业R&D总人数分别为2.3万、3.1万、2.4万、2.5万,占总的制造业比重略有下降,分别为4.0%、4.6%、3.9%、3.2%。可见,政策调整对我国纺织服装业R&D人员投入的影响并不大。
从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来看,2004-2007年,纺织服装业R&D经费投入分别为30.7亿元、37.5亿元、43.1亿元和53.1亿元,政策调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2007年,R&D经费投入比上年增加23.2%,增幅较2006年提高8.3%。但纺织服装业R&D经费投入占制造业比重仍然较低,分别为3.4%、3.2%、2.7%、2.6%。可见尽管纺织服装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绝对量上有所增加,但占整个制造业的比重却有所下降。
从专利申请量来看,自2004年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业专利申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2004-2006年,我国纺织服装业的专利申请数分别为968件、1784件、2323件,2007年激增至5209件,较2006年增长了124.2%,是2004年的5.4倍,其中发明专利450件,是2004年的2.72倍。从相对数来看,2004-2007年纺织服装业专利申请数占制造业总数的比重分别为2.4%、3.3%、3.5%、5.6%。政策效果十分明显。
总的来说,2006年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调整,对加大我国纺织服装业的研发投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尤其在专利申请方面。但是在促进研发人员投入上效果有限,促进纺织服装业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还要与其他税收政策协调配合。
三、促进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纺织服装业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增量投资
鉴于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调整对促进纺织服装业R&D经费投入和专利申请的积极作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国等国经验,对企业每年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量部分给予进一步的税收优惠,如美国对于企业每年技术开发新增投入的30-50%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国税法规定,研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增加额50%可以从当年应纳企业所得额中扣除,最高限额为200万欧元。我国可以在现有加计扣除的基础之上,对于研发费用增加部分的30-50%准予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鼓励纺织服装业企业将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研究开发。
(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支出
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和培训支出,建议取消准予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限制,允许纺织服装业企业当年全部扣除,同时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考虑对每年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如奥地利对于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支出,允许在当期全部抵扣的基础上,加计20%扣除。从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加大职工的教育培训投入。
(三)其他方面
台湾地区在促进专利转让方面也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地方,如规定个人将取得的专利权提供或出售予“境内”公司使用的,其所得的权利金或收入,50%免予计入综合所得税课税。与此相比,我国现行所得税中鼓励个人转让专利的税收激励稍显不足,可以借鉴台湾做法,对于个人转让专利权所获收入的50%直接免于计入个人所得税。这样既鼓励了个人的创新发明向企业转移,也扩宽了纺织服装业企业研发创新的来源。
参考文献:
1、于洁.我国纺织服装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分析及对策[J].纺织科学研究,2007(4).
2、Warda,J.Tax Treatment of Business Investment in Intellectual Asset: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Z].STI Working Paper,2006(4).
3、李文.台湾地区促进产业升级的税收政策特点[J].涉外税务,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