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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3:32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

篇1

一、当前我州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州工业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截止2002年底止,全州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246个,固定资产原值574249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58807万元,工业增加值1243159万元,基本形成了食品、矿产、化工、医药、轻纺五大产业和一批骨干工业产品。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两年来,我州工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呈现了下面几个特点:

1、工业发展速度滑坡。2002年,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8.7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2%。全州国有工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增加值14.7亿元,下降9%。由于受一批重点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国有工业生产出现严重滑坡,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9.3亿元,下降了18.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5.4亿元,下降了26.1%。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州工业生产连续出现9个月负增长。1-9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06652万元,同比下降4.38%,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44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不变价75180万元,增加值同比下降4.07%,据州经贸委预计全州规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全年只能完成31亿元。

2、工业企业效益下降。2002年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6亿元,下降了2.4%,亏损996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亏损13318万元。今年1-9月份,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利税1993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实现利润为负67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221.8%,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为73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40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69.3%,亏损企业82户,亏损面为33.88%,实现税收2665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亏损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有4户,龙山卷烟厂亏损4344万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950万元,湘泉集团亏损2316.1万元,三立集团亏损948.7万元。

3、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州高能耗初级产品比重大,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硅锰合金高能耗初级产品的总量已占了全州工业经济总量61.7%,其中,电解锰占35.7%,电解锌占18.3%,电解铝占3.8%,虽然今年锰、锌国际国内市场有所好转,但市场仍然非常脆弱;二是低档次饮料产品和白酒产品严重滞销,产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仅湘酒鬼公司今年1-9年月产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9%;三是畅销名优产品少,数量少,目前我州畅销产品比重还不到10%,缺乏市场竞争力。

4、技改项目技术含量不高。1-8月全州共实施工业技改项目32个,累计投入26699万元,全部为矿产品加工项目,且多为初级加工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其中:在建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铁合金,硫酸等上游产品项目就达22个,总投资达49750万元,占整个投资69.2%。属重复建设项目有:电解锰8个,电解锌1个,硫酸2个,微细铝粉5个,铝颜料3个,硫酸锰3个。重复建设项目多,后劲不足。

5、企业改制进展慢。当前企业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资金紧张,难已整体推进,部分县市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无力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使改制工作受到影响;二是去年改制的少数

企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多,影响改革推进;三是改制企业普通债务官司多,败诉率大,影响改制工作正常进行。

6、工业经济运行艰难。一是我州多数工业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缺乏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过来基本上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今年以来,全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去年周期减少近5个亿,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启动;二是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不足。仅花垣县全县电力需求量就在7亿度以上,而实际供电能力仅3个亿,使花垣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加之,电价与周边贵州铜仁,重庆地区电价比,普遍偏高,企业负担加重。

二、当前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州工业形势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来看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就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工业企业能享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窄。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税收政策对工业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工业企业税收支持是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扶持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工业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且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定中。这些政策文件对自治州来讲,针对性不强。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目前能够享受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享受这些政策并不容易,落实到工业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企业却很少:一是因为我州大部分企业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二是可享受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的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比较广泛,涉及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水利等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当前我州工业的主导产品大都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没法享受。2002年,全州地税系统所管辖的纳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只有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560.2万元,其中:水利、电力4户,83.57万元,化工1户,173.23万元,农副产品精加工1户,303.32万元。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还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0年,优惠期很短,而沿海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时间限制,相比之下,受益期不如这些地区优惠。其次,我州不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高科技产品不能享受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例如老爹公司、喜阳集团没有纳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支持的名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也难以发挥政策引导鼓励作用,只能起到减少欠税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从自治州的工业企业正处于恢复和调整的关键时期,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我州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收入增量不足,表现得越明显。例如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央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偿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由于财力紧张,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在执行这些政策上压力很大。不执行政策政府不行,执行了保不住基数,中央要相应扣减,得不偿失。出于保基数和收入需要,只好每年加大征管力度,全力确保基数。

3、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造税收处理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业主投资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规定,一般企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我州工业企业采用得主要一些是高能耗,易腐蚀的生产设备,一般投入生产3-5年就需要进行改造或报废,造成受益期与折旧年限的矛盾,使一部分资产价值得不到及时回收,不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技改固定资产投入,按照政策规定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手续过严,门槛过高,表现在:(1)必须是国产设备投资改造。(2)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符合环保政策。(3)要层层上报审批,企业怕麻烦,积极性不高。

4、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过严。特别是一些有控制指标性费用,存在指标过低,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业务费问题,按政策规定销售收入在1500以下按5‰提取,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标准提取,超支就要纳税调整。受市场环境、消费水平、企业拓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实际开支往往远远超过这个标准;再有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按每月800元计算扣除明显偏低。此外,还有捐赠问题,我州是贫穷地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对农村、学校往往实行对口扶贫,直接捐赠的方式,以改善其基础设施,但直接捐赠税前不能扣除,即使通过非盈利性机构捐赠,税前允许列支的比例也非常低,仅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5、企业改组改制、债务重组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为消除债务,减轻包袱,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常对债务进行重组,即以低于帐面债务数额清偿债务,作为债权方在一定限度内也愿意清偿,死欠呆欠不如现收。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差额部分债务方必须作收入缴税,给企业改制增添了难度。如花垣东锰集团欠建行贷款本息累计3100万元,通过债务重组以300万得到清偿,差额2800万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4万,这就目前东锰集团的生产经营现状来看,无疑于雪上加霜。

6、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少数民族新办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优惠政策,属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之后,在2010年以前还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新办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对一些成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上新项目却缺乏政策支持,为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已出现一种倾向,一些企业往往从利益出发,采取新铺摊子、上新项目,重新设立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执照等另起炉灶的办法,达到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再有,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从2002年元月一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这一规定一是使企业变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可能;二是使技改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给地税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做大做强。

7、税务部门服务和管理滞后。一是由于企业前几年不景气,一些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轻小,重盈利企业轻亏损企业问题,对一些小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亏损额没有进行及时结算,导致底子不清;二是执行政策宣传不够,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执行政策存在偏差,特别是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自2000年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非独资和合伙私营企业视同个体户进行管理,按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8、县市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对企业税收进行减免,给地税部门征管带来困难。例如,一些县市政府规定:改组改制企业视为新办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政策,其时间界定以投资生产后全年计算,中间开业即使超过半年也不作为优惠期;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定为3-5年;企业用利润在县内从事扩大再生产、上其它项目允许在税前抵扣;固定资产投资的税费按比例实行"一票制",直接降低了税率;对部分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目标管理等等,这些政策出台违反了税收政策,既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正常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扶持我州工业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建议

我州的工业企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州委、州政府为加快我州工业发展,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传统产业改组改制的逐步到位,技改项目的完成并逐渐产生效益以及新项目引进速度的加快,我州的工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作为税务部门如何扶持工业发展,从地税部门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各县市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影响很大。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制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引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作用。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另外,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部分,各地也无权减免。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从地税部门来讲,要正确处理收入任务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树立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认真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以及做好税前列支,弥补亏损审批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2、用好用活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当前要注意用好用活用足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用好用活用足这些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吸引外资,既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加快我州工业发展。特别是要注意帮助企业搞好发展筹划,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支持项目,加快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以达到用好用活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3、向上争取优惠政策。(1)积极向中央和省里争取落实西部开发政策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基数以内的部分,在转移支付时应给予补偿。我州是湖南省唯一进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地区,相对其它西部大开发省市来讲,我州缺乏省级配套措施,因此,势单力薄,难以支撑经济快速发展,中央、省必须相应采取措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地方财力减少;(2)争取对我州高技术产业实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同样优惠政策;(3)争取将果王素等优质农产品开发纳入国家龙头企业,享受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4)争取将省人民政府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下放给州政府。(5)争取延长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期限,使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特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相同吸引力和实用性。新晨

篇2

关键词: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

城市建设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的基础保障,施工企业是城市建设的首要主体,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拉动力,为国民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建设更多的项目,施工行业的流动性较大,存在不少施工企业跨省经营,即登记注册的地域有别于实际经营地区,这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我国全面深化“营改增”后,新的对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尚且还未发展成熟,因此也出现了不少由于跨省经营导致的税收问题。如在增值税缴纳方面,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建设地缴纳一部分增值税,但是由于增值税的预缴税款不能够跨地区互相抵扣,这会影响施工企业正常的现金流,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应当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采取更具可行性的措施。[1]

一、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现有税收政策

目前异地施工项目开票预缴税种及比例列表如下:说明:所有税种在异地预缴的各项税费在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都可以当作已交税金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按3%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增值税在异地须按3%全额预缴,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据实填列,不再缴纳相关税费。下面就几个主要税种税收政策分别加以详细阐述。

(一)增值税

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有两种方式,即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前者指的是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现有税法选择9%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预缴比例为2%;后者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符合相应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选择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预缴比例为3%。这两种计征方法应用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就征税流程来看,增值税缴纳有两个环节:预缴环节和申报环节。预缴环节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要根据施工企业采取的经营模式来决定,申报方法主要是抵扣和差额增值税申报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

目前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是集团型企业,其异地的经营组织模式一般是通过在异地开设分公司或者建立项目部进行的。如果施工企业在异地开设分公司,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分公司和项目部两种经营组织模式下,企业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来缴纳税款,若是前者,施工企业总部需要按季度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然后按照指标将税款分散到异地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在当地预缴税款,最终总公司清缴税款;若是后者,项目部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先预缴所得税税款,再由总部在企业注册地进行汇算清缴。[2]

(三)个人所得税

施工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大,尤其是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会涉及诸多分包业务,因而处理好不同省份劳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对于企业而言也非常重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分类较多,涉及跨省施工企业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中的经营所得和员工工资薪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经营所得需纳税人自主申报,以年计算,按月或季进行预缴。跨省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主体主要为施工项目的包工头和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员工薪酬所得中,跨省项目的管理层和技术人员采用全员全额的扣缴申报个税政策,农民工则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政策。

二、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受到预缴政策的影响,跨省经营施工企业在增值税缴纳方面遇到了不少问题。首先,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抵扣时效性不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后,需到项目施工所在地预缴一部分增值税,或者在企业所在地申报一部分增值税。但是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施工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也无法获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而容易出现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会过多占用企业内的流动资金。其次,预收账款可能会重复缴税。施工企业完工后收到的结算款是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缴账款的数额,但是在开具发票时,无法按此数额开票,因此会导致预收账款部分重复缴税的问题。最后,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下,如果施工企业跨省设立多个项目部,不同的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这也会影响企业增值税抵扣的及时性,会增加企业跨省经营的资金成本。[3]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结合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总部直接管理的异地项目部,需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所得税,而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就地预缴所得税。由此,施工企业采用不同的经营组织,预缴所得税税款也会存在巨大差异。若企业的跨省经营是在外省设置项目部,则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是在外省设置分公司,则二级及以下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向所在地预缴所得税。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所在地税务机关与企业对项目部的认定不同,如企业认定某项目部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其由总部直接管理,最终导致统一税源重复征税等问题发生。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2018年新个税法的修改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促进了税收公平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提出了新要求。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更好地判定纳税人所得来源及性质。但是,跨省经营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情况,施工企业大量采用农民工,流动性大,这阻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做出准确判断。除此之外,当下的个税政策对经营、劳务报酬、工资薪酬等不同来源的所得界定仍然存在条理不清晰、边界不明确的情况,这也不利于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在实践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常见的问题有由于一些农民工在1-2个月内短暂参与项目,企业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从事的临时性工作所获得的薪资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所得税。

三、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策略

(一)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为了避免过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和影响税款抵扣的及时性,建议在增值税推进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取消原有的当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需预缴税款的规定。同时,建议逐步放开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项目抵扣,允许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互相抵扣。如果施工企业在某省的某项目还没有完工,该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与此同时在另外省份的项目需要预缴税款,则可以用此项目预缴的没有得到抵扣的增值税来抵减一部分税款,如此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减少资金压力,保障内部充足的现金流,也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

(二)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

考虑到施工企业的特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应的异地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但是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改政策所限制的预缴范围过于狭窄,会导致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预缴政策并不共通,预缴税款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建议在未来税收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所得税的政策,将所有的异地项目部都纳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中,如此避免了不必要的项目部组织形式认定环节,也能够使得施工企业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参与进税款分配,尽可能地保障公平。[4]

(三)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概念界定

首先,要厘清个人所得税来源中经营所得、劳务报酬以及薪资所得的税法界定。一是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二者的认定方面,可以加入人数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如当劳务为一人完成,更倾向于将其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当劳务由多人共同完成,则更可能属于经营所得。二是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薪资所得。在这二者的认定方面,要规范劳动关系对应为工资薪酬所得,劳务关系为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对临时工与企业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其与企业属于劳动关系。具体到施工企业中,临时性的农民工与施工企业为劳动关系,因此在进行个税来源认定时,应认定为工资薪酬所得。其次,由于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农民工工资的个税申报准确性不高,且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施工企业在缴纳个税时容易出现漏征少征和重复征税的问题。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在未来的个税改革中也可以尝试对农民工的个税征收实施统一的征收方案,减轻施工企业税务工作的负担,提高征收效率。[5]

篇3

摘 要 “营改值”税收政策是一种新收税方法,是在几个发达国家普遍施行的税收政彻,其即加大了税收力度,又惠顾大、中、小型相关企业。是和谐社会发展又主因素。

关键词 普遍性 势在必行 影响

序言:

“营改值”的税收说法是在2011年10月在宁波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国际税收研究会举办年度课题研讨”上提出的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其很受我国家领导人及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普遍重视。经反复研究、多方论证,普遍认为“营改值”税收政策值得落实、推广。

一、“营改值”税收的普遍性

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实践告诉我们,盲目追求企业规模已不再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反,世界经济规模越大,中小企业经济实体就越具有冲击力的力量。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纷纷采取扶持政策,如财政援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法律保障等。西方国家的中小企业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扶持企业”的同义词,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机构来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如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营改增”税收的同时,还使税收政策做到了有的放矢,让中小企业真正成为制定相关政策的出发点和受惠者,而且还制定了充实中小企业的内部留存货币的方法,特采用减轻法人税率的办法。这样就使“营改值”税收政策得以广泛推广和落实,且其落实使用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了。

二、“营改值”税收势在必行

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提出,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要切实根据国家财力力量,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这是中央领导对“营改增”政策的表态。可以说,营改增的基本方向已经确定,未来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把此项改革推向全国各行业乃至个体,实现真正统一的“增值税”制度。此项工作改革如此紧迫,是因为目前局部行业的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造成了税制的复杂化,出现了许多不公平现象,只有通过全方位推进“营改增”税制的改革,才能消除这些问题,达到“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在刚刚过去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已经有148个国家纷纷采用了增值税制,从实施情况来看,确实是朝着回归税收本来功能的方向发展,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去调控经济,而是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干扰。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看出,目前我们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中,过分强调行政控制、调节的倾向越来越严重。营改增的方向是让增值税在更大范围发挥它的中性作用,而不是调控作用,所以这是一项让政府之手退出的市场化的深层次改革的初步,是让市场进行管理的开始。

理想化“增值税”制是覆盖所有行业,按照单一的(而非多档)税率征收。向较发达的国家加拿大、新加坡、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它们为了体现税收不干扰经济的中性作用,在税率上是单一的。只有实行单一税率,才能对所有行业保持一致,让市场说了算。

其实,营改增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时候,就想全方位推行增值税,但是由于改革难度太大,最后只在部分行业完成了改革,形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格局。今天的改革困难依然存在,能否改革成功关键取决于三个因素—税基、税率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比重。

三、“营改值”税收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目前我国“营改值”增值税“扩围”仅仅处于在试点和商榷阶段,关于“扩围”后的增值税新税率问题,有专家称可能要设置多档税率。除了保持17%这个基本税率外,下面还要设置几档有差别不同税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应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由于目前尚无成形的条文可借鉴、参考。税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正在商榷相关问题。初步分析两税合并对施工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有:⑴两税合并后对施工企业产生的积极作用。首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减少重复交税的弊端。经测算增值税税率为17%时因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仅为4%左右,低于营业税税负。而有专家推测17%这个基本税率很可能是还要下调。因此从计税原理上看,已经是给施工企业降低税负了。目前由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其环节日趋复杂化。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很多情况下承包商须自行缴纳税金,而在实际业务中,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份额中剔除,造成重复纳税。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已经以开出的发票和收到的发票的差额为准绳,在一定程度上对错综复杂的环节进行规范、减少重复交税的弊端。其次增值税改制后,促进施工企业扩大运营规模。施工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完全可以抵扣。据分析如果全面实行增值税,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设备也能享受此项政策。这无疑为此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就是说“营改值”全面“扩围”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要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2)实践验证我国建筑行业适用于3%的营业税税率,此前上海试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业也未被纳入其中。还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建筑行业的上游企业多是中小企业,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导致部分成本不能在建筑企业进行抵扣,因此产生下游建筑企业担心“营改值”税后,纳税负担会有所增加。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税改后的实际效果还要根据最终税率结构来执行。“如果能在建筑行业推广此项改革,则必然会完善抵扣链条,顺利让下游企业抵扣各项税率。总体而言大企业税收负担会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减轻。

四、结束语

总之,本次以“营改值”为抓手的税收结构性减税,是真正成为推动国有企业转型乃至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实施“营改值”调整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助推各业创新转型、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营改值”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单转换,而是重大制度创新,是推进制造业升级、解决服务业发展滞后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篇4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

自2012年1月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2013年8月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营改增”在部分行业实行以来,解决了部分行业的税负问题。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启动、配套政策尚不明确、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完整、建筑业管理模式很粗放等原因,“营改增”必将对建筑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划、冷静应对、才能将“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本文通过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重复征税,税负过大。税源不足是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的解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重复增值税的问题,从而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税务管理难度加大,涉税风险加大。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分散性、单一性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生产地点和企业注册地多数分离,国家对增值税跨省如何缴纳方面的征管体制还没有配套改革。这样,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必会争抢税源,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和涉税风险就会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增是税,需要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能力,目前“金税”工程建设还只是以省为单位,尚未构筑完成一张全国范围内的严密的结算网络,少数不法分子偷逃税空间客观存在,给企业税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和涉税风险;此外,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是在计提和缴纳的环节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还需要进行购入材料的分配、产品的验工计价等多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其核算税金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类科目,并在这些科目下进行相应的项目核算。

(一)对收入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未改革以前,建筑企业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的纳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造价。而在经过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其缴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整个工程造价。

(二)对成本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为改革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为价税合计额,缴税时需要进行价税的分离,将其分离成为两个部分: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而在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规定按照所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发票相减进行抵扣,抵扣额与购料的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其开具的专用发票类型相关。而我国目前的建筑企业还存在很多小型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受限,这样就提高了税制改制后企业的税负,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

(三)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利润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其收入、成本及营业税的变化程度。企业现金流的增减和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缴纳税款多数是根据工程的进度百分比来进行收入的确定并计算应缴纳税款,这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高于所应该缴纳的实际税额,除了营业税以外,应缴纳所得税额也会发生此类情况,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建筑企业收到整个工程款的进度滞后于工程施工的进度,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首先,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作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供应商选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签订合同环节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不能为节省成本开支,降低价格而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少税负。由于机械设备进项税“营改增”后可抵扣,那么可购置大型施工机械等资产,增加可抵扣金额,一方面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机械化程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篇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薄弱环节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8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反馈问题的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落实和巡视整改的重要意义小微企业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促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创业的重要源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针对中央第十三巡视组指出的“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薄弱环节”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出积极贡献。

二、多措并举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层层负责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确保责任落地、工作落地。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化系统督查与绩效考评,切实解决落实中的各种问题,祛除“中梗阻”,全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政策落实工作负总责,亲自过问政策落实情况;分管局领导要督促和指导相关业务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一以贯之,持续推进。201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各单位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并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以贯之,持续推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效。

(三)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人民来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渠道反映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限定办理时限,查清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及时予以回应。要把解决已暴露的小问题与预防大问题相结合,把解决当前发现的问题与加强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从各环节制度的“建立、补充、修订”入手,举一反三,以小见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深入开展全方位、无死角自查整改工作为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扎实落地,自2016年11月11日起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情况自查整改工作。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查范围为2014年10月1日政策调整以来至2016年4月底,其中,对2015年及2016年1-4月份的自查整改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已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办函〔2016〕79号)进行布置,各单位要继续抓好落实。除此以外,各单位还应将2014年10-12月份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范围为2014年至2016年前三季度。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本次自查内容,深入细致开展自查工作,务求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一)自查内容全面自查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宣传辅导、纳税服务、办税流程、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督导检查等各环节工作,对照政策规定及税务总局和自治区要求,检查政策执行效果及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1.宣传辅导是否持续全面。是否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平台持续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内容是否涵盖政策、减免条件及办理流程等;是否对新办企业进行针对性宣传辅导;是否定期对税务干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等。

2.纳税服务是否精准到位。办税服务厅是否配备政策咨询辅导人员;辅导人员是否准确熟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规定以及办理流程;是否在宣传栏明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3.办税流程是否清晰简洁。办税服务厅是否张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是否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即为自动备案的要求;是否存在设置前置条件、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备案资料等情况。

4.信息系统是否便捷高效。是否已开通网上申报系统;是否通过征管系统向小微企业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是否设置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提示信息等。

5.统计分析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按时、全面统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是否对小微企业统计口径进行校验,以保证数据准确性;是否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是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完善;是否实施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机制等。

6.督导检查是否周密严格。各单位是否定期对下级机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是否全面,过程是否专业,结论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已将落实小微企业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是否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诉求平台,是否落实首问责任制等。

(二)工作要求全面自查的目的是为整改落实树靶子、立目标。各单位要在各环节、系统性自查的基础上,找准薄弱环节,查清问题本质,从自查发现问题开始,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具体要求如下:

1.逐户梳理,应享尽享。对符合条件而没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逐户查找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要及时发现,追缴税款,防止多享受税收优惠。

2.严格问责,整改到位。自查要求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单位自行部署开展检查工作,自治区地税局适时组织抽查。如发现有自查内容不全面、环节有遗漏、问题未纠正、整改不彻底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并按绩效考评要求予以扣分。

3.摸清底数,强化分析。各单位要以此次自查整改为契机,再次摸清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数据,跟踪分析税收优惠对典型企业的效果。同时要以此次自查整改为对照,定期开展“回头看”,持续掌握优惠政策执行实效。

(三)报送要求请各单位于2016年11月22日前完成自查及整改工作,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应的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自查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及整改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耿凌艳,0771-5538112;龙茜,0771-5582936;吴永丰,0771-5538092.

附件:

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查情况统计表.xls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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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

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篇7

【关键词】 税收策划 涉税风险 电力企业 风险应对

一、电力企业税收策划思路

有效的资本经营是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必要条件,运营成本的节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税收作为企业经营中的纯成本,对经营成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合法进行税收策划,利用国家政策导向的税收优惠,优化企业纳税方案,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部分。税收策划与逃税、避税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税收策划体现为事前的计划与安排,通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进行筹划,根据国家政策限制和导向来调整投资理财活动,达到少缴税或者递延缴税的目的。

在如今的市场背景之下,电力企业成本持续居高,而其他费用可挖掘的节约空间已经不大,在种情况下,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策划,节约税收支出,是电力企业经营与发展中的一个重点。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充分的、多角度的税收计划,更有助于企业增强以法律维护企业税务权利的意识,促进成本节约和经济利益增加的同时,也将推动企业财税管理观念的进步。

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需要同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目标相协调。首先电力行业都具有一定地域垄断性,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相对固定,税收策划在销售环节难以有效实现,因而在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中,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实现经营目标和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单纯追求少缴税金;其次电力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在企业经营中容易忽视税收成本支出的大小,对税收策划的重视程度仍然有待提高,充分了解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有效利用,是当下电力企业最为简便和有效进行税收策划的方式。另外,由于企业类型和规模差异较大,而一般的会计事务所对电力企业的整个生产经验过程难有完整充分的了解,照搬其他企业税收策划经验和方案的问题时有发生。尽量避免不切实际的经验照搬,在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1、税收策划层次策略

具体的税收策划从水平和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即避免额外税负的最低层次策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方案的策划,以及最高层次的策划策略、积极争取对企业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

企业实际支付款项大于按照税法计税的金额,负担额外税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是税收策划中首先要避免的问题。在最低层次上,税收策划首先要实现涉税零风险,企业的税收策划首先应当保证账目清晰、正确纳税,避免出现自身错误而多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避免无意中违反税法规定,造成税务机关认定的偷税漏税行为,而导致受到财务处罚以及名誉上的损失。避免额外税负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保障企业对税法政策正确深入地进行理解,确保企业可正确核算应缴税款,从而杜绝税务主管部门的非规范性征收、在具体执行税收过程中出现涉税损失的情况发生。

利用税收法规优惠,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是优化纳税方案的税收策划。迎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导向,需要对多税种性质进行研究,对不同纳税的途径、方法和收益有足够了解,结合企业所在地区、组织形式以及投资方案等具体条件进行纳税方案的安排和优化。针对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而言,策划重点可置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做出投资和经营决策之前,综合考虑不同决策方案在税收政策背景及企业经营背景下出现的差异,针对具体纳税方案对比其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择优选择税收策划方案。

从税收策划的长远性和策略深度来看,争取对企业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是最高层次的税收策划。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定开放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电力企业在公开的税收政策讨论中应明确企业目标,并尽量获取支持。事实上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行业,电力企业在争取有利税收政策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上文中所论述的原因,电力企业领导者对税收策划的重视程度尚不够,争取有利税收政策的积极性还未完全调动起来。

2、企业经营阶段差异策略

在税收策划的不同层次之外,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涉及到不同经营环节和阶段,税收策划角度和方法多样。企业设立之初,公司投资形式的选择应当与其所在地税收核算规定相协调,这是实施税收策划开始就应注重的问题。在投资方向方面,电力企业应当跟随改革发展的步调,依据政策优惠导向调整投资方向。企业清算与资产重组过程中,取得产权的支付方式不同将导致实际税负不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确认应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

电力企业税收策划的重点在于经营阶段,在企业经营阶段,税收策划涉及筹资安排与企业经营中的核算方法策划两个方面。筹资成本中包含的纳税因素决定了不同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的组合将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尤其对于电力企业这样的资金密集型企业而言,筹资方式需要谨慎选择,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筹资成本。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所选择的财务核算方法应当尽可能地推迟纳税时间,从而提高流动资金的利用效率,利用好免税期也是节税的有效手段。

三、电力企业税收策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理的税收策划是电力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的有效手段,但是税收策划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实际问题,税收策划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外部政策环境和企业内部管理等带来的税务风险,另一方面,税收策划本身的开展和管理仍存在问题。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财税政策都已得到明确解释,而具体的操作细则常常不够明晰规范,经常造成电力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理解偏差。而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受宏观政策环境影响存在差异,影响电力企业税收策划的准确性和执行效果。

其次,在行业内部各电力企业缺乏统一的财税管理机制和统一的政策口径,往往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往往形成不同的管理标准,管理的执行尺度也不尽相同,税收策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认存在一定困难。

最后,目前电力企业内部存在财税人才不足、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问题,而电力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组织体系尚不健全,财税管理人员常是身兼多职,影响了财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受管理工作者时间、精力限制,税务管理工作范围局限于对报税、纳税等日常业务的管理,有效的税务策划与研究工作难以进行。

四、涉税风险及风险应对

1、涉税风险来源分析

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受到外部或内部因素影响,未能正确处理财税关系,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现象,造成不必要的财务损失,同时对企业声誉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可能直接为企业带来法律责任。

外部政策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依据宏观经济环境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时,税务处理方法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新的税收政策在刚刚出台时一般难以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把握,对电力企业而言,一项税收的转变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难于被税务工作人员迅速掌握和处理,而政策变化之前的纳税方案就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和处理,这样的变动最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企业的内部控制不到位往往是导致风险难以控制、甚至增加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有效的组织设置和内审机制可以减少财税工作人员发生不利于企业行为的情况。而电力企业的重生产、轻管理的企业意识导致内部税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控机制的设立大多存在缺陷,而执行力度远未达到控制税务风险的要求,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出现的概率,一旦出现问题,其严重程度也可能超出预期。

对于电力企业自身,需要根据政策变化关注的重点税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需符合条件以及认定管理办法具体事项认识不够深刻可能导致财务核算难以满足要求;而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改革的变化点容易导致抵扣范围确认、跨期抵扣等实务操作的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应对建议

为应对企业涉税风险,电力企业首先应当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加强财税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鼓励企业财税工作人员对国家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深入的学习,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依据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税收策划体系和管理机制,在企业经营的全阶段做好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各项工作,保障企业财务账目清晰。

风险防范和应对要建立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基础上。电力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对税收实行有效的策划和管理,不能仅依靠相关业务机构的工作,在企业内部有必要设立独立部门,培养税务工作人才。在专职处理税务工作之外,也可对财务部门的核算方式进行监督,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可以进行互相的监督,达到工作上相互制约的目的,从而有效控制财税工作中可能的风险。

在应对涉税风险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对已有风险事项形成正确认识,从而进行针对性的处理。而经验和数据的积累,也将为预测企业未来可能面对的行业风险打下良好基础,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有助于企业应对新的风险挑战。

五、结语

目前电力企业对税收策划工作和企业涉税风险的重视程度都尚不够,对税收相关政策的理解不足以及企业财税基础工作的不规范,导致全方面的税收策划难以进行,不利于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在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更易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树立正确的税收策划和涉税风险意识,是电力企业税务工作中的重点。在企业完全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如果企业未能进行足够的税收策划,则会导致企业额外支付原本可以合理避免的税收。因而在电力企业的财税工作中,既要注意谨慎避免涉税风险,也要在充分理解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的税收策划,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参考文献】

[1] 孙晓辉、薄会东:电力企业财税筹划管理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1(15).

[2] 许雪媚:电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探讨[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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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

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务筹划主要是在税法的边缘进行,致使税务筹划面临众多的风险,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还会造成十分严重的经济损失。当前企业税务筹划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但是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收政策进行指定的,但是如果在一定时期内税收筹划仅仅是根据未改变之前的税收政策指定的,税收政策改变之后原本的税务筹划将不再适应现行的税收政策,这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现象的经济活动等等。由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大都是税前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往往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做出适当地调整和变化,这给税务筹划设计提出了一定的挑战,由于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企业的税务风险问题是比较常见的,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2.税收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由于我国的税法政策经常做出一些调整,一些税法的解释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各地的税法条例比较多,一些执法人员对于税法的理解并不十分完善,由于当前税法执行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理解不到位而判断错误,这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甚至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严重地会判定企业的违法,这对于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3.企业对税收政策认识不充分导致的风险。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由专业的工作人员完成,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工作在起的实施时间比较短,企业这方面的人才也比较缺少,由于工作人员对于税法的认识以及税收政策的解读有误,制定出的税务筹划也难以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甚至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由于税收政策经常做出调整,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不仅仅需要掌握税收政策同时还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但是当前企业这方面的人才比较缺少,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是对政策的认识不足导致的税务筹划风险也是常见的风险之一。

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企业减少税务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当前的企业发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主要是在税法的边缘进行的,同时也是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制定的,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法并不十分完善,税收政策也经常做出调整,导致我国税务筹划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将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违反相关的法律,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监督,减少税务筹划的风险,保障企业的顺利发展。

1.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税务筹划虽然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减少税务负担的重要作用,但是企业的税务筹划也存在众多的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今后企业的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一方面企业需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税务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因此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风险性,树立风险意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税务筹划的风险,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2.提高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素质。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主要是由专业的工作人员完成,作为税务筹划人员不仅仅需要掌握税务筹划的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相关知识以及企业发展的管理和经营内容。但是由于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发展时间比较短,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比较缺少,一些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由于缺少工作经验也难以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质量。企业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促进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另外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引进一些高水平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提高企业税务筹划水平,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

3.加强对现有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研究。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依据就是根据现行的税法和相关的税收政策,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工作需要对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理解和认识,这样才能减少由于税收政策认识不足导致的税务筹划风险。企业需要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研读工作,系统学习和认识税法以及税收政策,同时还需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当前的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税务筹划风险进行合理的预测,减少由于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和政策并不十分完善,企业需要针对这一情况提出合理的措施,税务筹划工作需要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大环境以及税收法律的改变进行预测工作,税务筹划的制定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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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是国家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计划,它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整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根本动力。鉴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推广对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对税收政策更是敏感,制定出台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年金的概述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两部分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是企业年金只能由于履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三是企业年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归入企业年金基金;四是企业年金不属于委托人等各管理当事人的清算财产,也不得与各管理当事人自身债务相抵消。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三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企业年金五种税收优惠模式及特点,如表1所示。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各个地方也做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优规定。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2000年第42号文件中提到的针对试点企业的4%可以税前列支,其他如广东、云南、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不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些地区的税前列支比例超过10%。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对应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2009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即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从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法令以及各部分省市的税优规定来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差异大,缺乏统一性。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税优,但由于只是试点方案的规定,因此各个地方自主性大,况且这部分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主要惠及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我国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工资水平较高的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电信、电力、石化、银行等行业,而对于民营、三资企业的惠及程度较小。这最终导致发达地区、优势企业在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同时,又享受着更大的优惠空间,长此以往就会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

第二,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可税前列支的比例都比较高,如德国威10%,美国15%,加拿大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显然,我国规定的税前列支4%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这对缴费负担过重的中小企业而言,实施企业年金的激励性不强。

第三,税收模式不科学。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经历缴费、投资积累和领取三个涉税环节,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采取的税收模式应该是TEE模式,即在划入个人账户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职工参加企业年金个人没有受税优待遇,却要承担现金不能流动的成本和未来权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这种税收模式导致企业年金对职工没有吸引力,再加上职工个人的短视行为影响,企业年金发展势必缓慢。

第四,个税优惠机制倾向于高薪员工。2009年12月国家正式出台了企业年金的个税缴费政策,这一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这制度体现了对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但又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差距,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因为作为单独一个月计征个税,对于高收入者,不与当月收入合并计税,实际的降低了这部分人的税率;而对于低收入者,尤其是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员,按照合并计税原则,年金这部分缴费可能不需要计征个税,而按照新的规定,需要计征个税,可见,个税征缴政策不利于调节收入公平问题。

四、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第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一视同仁。如果国家的优惠政策偏向效益好的企业和发达地区,那会更加恶化,效益差的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使那些企业和地区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政策不平等最终不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兼顾让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在制定优惠政策一定要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实行EET模式。政府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三方面:一是在企业年金的筹资上,国家对参加年金的企业供款应给予税收优惠;二是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必要的免税,这是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这部分资产可给予的重要支持手段;三是围家对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全部不记入当期纳税范围,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才征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企业年金也应实行EET模式作为激励措施,促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时,实施差别计税。我国税法规定,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从我国当期收入分配形势来看,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如果在实施单独计征个税时,对高收入群体加以限制条件的、对低收入者给予进一步优惠政策的话,会更加有力于解决当前收入不公的现象,更加有利于企业年金得到大多数中小企业和职工的拥护。

第四,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必然要求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障中覆盖大部分社会成员。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年金优惠高薪雇员的限制问题,如果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计划中投有禁止优待高薪雇员的要求,那么最有动力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也是高薪雇员,而最不需要企业年金提供养老支持的恰恰还是这些高薪雇员。政府为发展企业年金计划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应本着无歧视原则,不应优待高薪雇员。这就需要相关税收法规的约柬和引导。如政府税收政策可以规定一个比例,至少达到全体有资格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数的75%,该计划才算是个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逐年进行测试。这样就保证了随着企业人员规模的扩大,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也会随之上升,有效地防止了优惠高薪雇员,歧视低薪雇员。

第五,加强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目前,我国虽然已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税制度以及企业的税优政策,但有些制度还不一致、不健全,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利于企业年金发展的方面,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的问题。要使一项税收政策实施产生预计成果,不仅需要完善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相配合。否则就难以达到效果。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一系列审查和限制,一方面,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稽查能力,定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这样既能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税收秩序,又能及时发现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水平,促迸企业年金的公平性。

五、总结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逐步在完善和健全,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贫富差距的公平税优制度,不仅有助于激励职工和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飞速发展,而且还可以将企业年金的税收调节手段应用到整个国民收入调节领域,促进分配机制的合理化,实现社会的更加公平。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2、陈波,李蕊.我国企业年全的税收政策及其改进建议[J].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3、董登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再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2007(3).

4、彭雪梅.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IM].西南财经小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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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法律政策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所谓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依据国家政策与各项法律制度,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收入,科学安排企业投资、经营、生产的过程,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务支出、提高经济收益。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自身合法权益合理规划企业财务活动的过程,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合法筹划。利用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减少税务支出,提高经济收益,利用选择应用税收政策中的各项条款,可以使企业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开展税收筹划首先要深入研究我国法律条款,所以可以帮助企业掌握当前法律法规对自身经济行为的影响,防止发生经济违法行为,税收筹划主要有下面这些特点。

1.税收筹划是站在企业等纳税部门的立场上开展的税务筹划活动。是为了帮助纳税企业或个人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不属于政府税务管理部门的行为,是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收益追求高额利润而实施的行为。

2.税收筹划与国家法律规定并没有冲突。税收筹划行为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的,主要就是为了帮助企业得到较多的税收收益。

3.税收筹划有着一定的提前性与收益性的特点。税收筹划属于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进行的活动,同时是为了帮助企业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实施的。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不具备较高的职业能力。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求会计具有较高的财务专业能力,要求企业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当前很多中小企业为了减少资金投入,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会计人员不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2.企业管理人员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管理者不重视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不能正确分辨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有的企业不能主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导致税收筹划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3.税收筹划工作不合理。当前有的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主要依靠自身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一味照搬大型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模式,导致税收筹划办法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给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4.税收政策处于不断更新过程中。我国市场经济为了与时展相适应,自身结构及各项经济政策不断变化,所以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也不断发生改变,但中小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假如税收筹划过程中国家经济政策发生了改变,有可能出现税收筹划与法律法规出现冲突的现象。

三、中小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策略

1.中小企业角的税收筹划策略。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税收筹划工作是一种合法行为,所以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要正确分辨纳税、节税、税收筹划工作,才能为企业带来较多的经济收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中小企业要想保证企业实现持续性发展,则一定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的内容与特点,引导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工作,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保证企业获得健康发展,进一步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

(2)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技能。中小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的税务筹划水平,首先要提高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保证财务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会计法律与国家经济政策,才能建立高质量的财务制度。在企业日常管理中,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法知识与职业道德培训,鼓励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才能在人才质量上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提高中小企业的风险意识。中小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随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变化情况,同时正确审核不同纳税方案存在的风险,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因为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还处于不断更新过程中,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具备一定的时效性与区域性,所以中小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首先要深入学习当前国家税务政策,同时根据国家财政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评估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4)建设完善的税收筹划体系。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的要求较高,为了进一步节约成本可以利用外部税收筹划的做法帮助中小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选择税收筹划部门过程中,首先要考察税收筹划部门的投资水平、金融能力、对外贸易水平、物流水平,保证其提供的税收筹划服务达到一个较高的标准,同时可以节约税收筹划成本,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取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2.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要随着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而改变。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是造成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发展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我国的税法以及税收制度还在不断改进。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立法层次等原因,使税收筹划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对税收筹划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们要不断加强税负相关法律的学习与了解,正确应用于当前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当中,制定明确的税收筹划工作条款,才能使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正常进行,帮助企业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

四、结语

总之,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熟悉国家当前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中小企业只有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的内容与性质,认真对待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随着国家政策法律的更新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才能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才会@得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周丽丽.“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税收筹划策略[J].财会学习.2017(04)

[2]李小雯.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全国商情.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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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法律政策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在不违背国家政策以及各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对企业的投资、经营以及生产活动进行安排策划,以尽可能的节约企业税款,相应的提高税后收益。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的规划,属于合法的事先性筹划。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减少纳税成本,提高利润受益,借助于税收政策中经济选择条款的利用,为企业获得额外的税收利益。同时税收筹划需要对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因而有助于企业了解法律法规针对经济行为的各项规定,避免违法经济行为的发生。税收筹划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税收筹划是基于企业等纳税部门立场进行的税务策划活动。税收筹划主要是基于纳税人的个人利益考虑所进行的策划,并非政府税务管理部门行为,属于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的逐利行为。

2.税收筹划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税收筹划是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所做的策划安排,其目的在于为企业获得有关税收收益行为。

3.税收筹划具有事先性和效益性。税收筹划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事先设计安排的,不是在经营活动结束之后进行的,而且以企业取得的效益作为目的。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分析

1.会计核算水平不高,核算体系不健全。由于税收筹划具有较强的财务综合性与专业性,需要企业的管理者以及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国家相关的税务以及经济法律。然而中小企业出于人力成本的考虑,导致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的经济分析能力,进而导致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开展过程中难以制定有效的措施。

2.企业管理者对于税收筹划工作认识不足。现阶段部分企业管理者对于税收筹划工作认识不足,难以合理的区分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之间的本质区别,部分企业缺乏税收筹划的主观动机,导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积极性较差。

3.税收筹划工作缺乏规范合理性。现阶段部分中小企业借助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管理,但主要是把大型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作为范例进行筹划,因此导致税收筹划措施的制定难以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增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风险。

4.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税收筹划工作风险较大。我国的市场经济经济结构以及各项政策不断调整变化,以便于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因此导致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时效性较差。然而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在策划到付诸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税收政策出现调整变化,就有可能导致税收筹划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变成不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完善措施

1.基于中小企业角度的税收筹划完善措施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税收筹划工作是对于企业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因此在中小企业管理过程中应明确纳税与节税的双重意识、税收筹划可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中小企业若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必须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内涵特征,将税收筹划工作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在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整体规划,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2)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首先应加强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知识教育培训,使得财务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各项会计法律以及准则,进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制度。在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税法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后备人才。

(3)提高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应时刻了解国家在税收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政策的转变调整,并对不同纳税方案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择优选择最有利于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税收筹划方案。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政策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时效以及区域局限性,这就要求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准确的把握现行政策的适用范围,并结合财政政策的调整以及变化,对税收筹划风险进行评估规避。

(4)完善税收筹划体系的建设。由于税收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水平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通过外部税收筹划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筹划机构的选择,应保证税收筹划机构在投资、金融以及对外贸易与物流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全面的税收筹划服务,并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成本,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2.基于外部环境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措施调整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税收筹划工作收到外部政策以及法律环境的影响较大,而现阶段我国的税法以及税收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立法层次低以及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在税收丑化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过大,造成难以准确的定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外部环境的建设上,我国应不断的修订相关税负法律,明确清晰的界定税收筹划界限,并进一步的制定相关政策解决税收筹划争议的处理方式,以便于实现更好的保障中小企业在税务方面的权利与利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四、结语

税收筹划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与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工作的本质及重要性,分析总结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问题,结合政策法律的调整及时更新工作思路,是保证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小企业的积极发展的动力与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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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控

一、企业纳税筹划相关概念及重要性

(一)企业纳税筹划基本概念所谓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对自身涉税方面业务进行整合管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能降低企业税务负担的计划及管理办法。本质上来说,企业纳税筹划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经营中所承担的负担,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从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综合竞争实力。当前,我国企业主要的纳税筹划方式是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文件、政策来进行税收优惠减免,如高科技园区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根据国家、省市等政府发布的大量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方案,为企业经营成本做出最低成本的计划。企业纳税筹划行为是合理合法,并不是指企业去偷税漏税,该行为的发生是在遵守相关税法的前提之下,是企业自主行为,因此,一些纳税筹划风险也由企业自行承担。作为目前企业风险管理重要内容,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直接决定的纳税筹划工作质量,所以,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纳税筹划工作管理。

(二)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必要性首先,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营效益,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企业财务法律和税收政策也越来越多,同时,企业现行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和体系也越加多元化,这便给企业纳税筹划奠定了基础。最后,纳税筹划是现代化企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加强财务管理能力,提高会计核算效率,企业管理者也会愈加重视效益问题,而由于纳税是国家的强制性行为,企业纳税会受到税务部门的监管,尤其是随着近年来税收政策的完善,国家对纳税的监管也愈发严格,所以,纳税筹划成为了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新的税收政策及法律学习,才能提高纳税筹划工作质量。

二、目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还存在较多风险及问题,本文主要从政策风险、执行风险和经营风险三个方面来谈谈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政策风险众所周知,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是基于税收政策而开展的,对政策的理解程度直接关系着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质量。当前,我国纳税政策风险主要是指政策变动给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带来的风险,该风险主要指两大部分,首先是国家、地方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其次是企业自身在选择纳税政策时所产生的风险。前者较好理解,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实行新的税收政策而导致企业在适应新政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尤其是地方政府在颁布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时,企业必须改变过去原有的核算方式,选择新的会计核算方式来计算税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面对新的政策,可能短时间内无法快速接受,既降低了会计核算工作效率,也提高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风险。至于后者企业选择产生的风险则主要是指,企业在纳税筹划时,由于缺乏对政策的理解,或自身理解与税务部门存在差异,从而使纳税决策时,选择了不合适的纳税方案,严重影响了企业效益,面临更大的税收压力,甚至有可能导致企业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税收法律,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但不管是政策变动风险还是企业政策选择风险,一旦发生,都会给企业纳税筹划造成极大的工作困扰,影响企业发展。

(二)企业纳税筹划执行风险所谓企业纳税筹划执行风险实质上是针对税务机构而言,由于我国各地方发展情况不一,经济情况不同,税务机构在执行税收法律过程中,其执行标准往往达不到一个统一化的数据,而目前我国大型企业大多在不同区域设置了分公司、子公司,企业集团内部包含着各种类型的企业,因此,在各个区域、不同类型企业所面临的税务数额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便给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尽管在我国目前已出台的税收法律文件中,对于一些行业企业的纳税范围进行了有效的统筹规范,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的税务机构只能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决定纳税比例。而当地税务机构纳税比例的确定便直接决定了企业纳税筹划行为,而企业纳税筹划一旦与纳税比例出现了偏差,可能导致企业纳税风险的出现。此外,由于我国国情复杂,税务行政人员素质高低不齐,这些因素都给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三)企业纳税筹划经营风险一般来说,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会制定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案,保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能按照方案所制定的目标开展,降低纳税负担。具体而言,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又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因此,为了满足纳税筹划的目标,企业需要在经营上花功夫,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虚开发票,或者降低或升高经营额,这种漠视税法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其次,要想保证企业经营结果满足纳税筹划的目标,必须支付一定的管理成本,而这个成本无法百分百收回,从而在一定成本上增加了企业负担,造成了一定的经营风险。最后,外部的经济环境也是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控的一个重要因素,某些行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产业,但由于我国高新技术行业投资环境不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更高。所以,企业在考虑纳税筹划工作时,也要考虑到外部风险。

三、加强企业纳税筹划防范意识及提高纳税筹划工作质量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实际上,纳税风险无时不在,贯穿着企业整个经营过程,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纳税筹划的重视,提高纳税筹划风险防控意识。首先,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企业内部应建立一套纳税筹划法律管理库,对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税收法律进行整理,对一些税收文件及时更新,从而为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及制定提供良好的税法服务;第三,企业应提高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保障。此外,企业还需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对企业纳税筹划事前、事中和事后等阶段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一旦发生,便可以及时遏制,降低企业损失。

(二)强化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明确内部纳税筹划责任及流程与其他财务业务相比,纳税筹划无疑是属于一种较高水平的财务活动,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不仅需要拥有较强的财务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税务法律水平,它涉及到税务、财务、会计等,因此,企业要加强纳税筹划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如企业内部定期举办纳税筹划学习培训课,提高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素质,不定期邀请学者专家对最新税收政策及法律进行讲解,加强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的了解,降低政策风险,同时,企业还可以聘请一些高素质综合水平高的纳税筹划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纳税筹划队伍,从而增强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质量。企业要明确纳税筹划主体责任,健全纳税筹划相应程序。为了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压力,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由相关责任部门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同时,要规范纳税筹划流程,无论是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还是其他普通人员,都应当树立纳税筹划理念,企业通过开展相关讲解课程让企业内部员工明白纳税筹划操作流程,从而使企业更好的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三)营造企业纳税筹划环境,优化纳税筹划方案制定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环境主要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主要是指我国国内经济环境及国家法律环境,这个大环境企业是无力改变的,只能不断调整战略去适应。而内部环境则是企业内部管理现状,因此,营造良好的纳税筹划环境,即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尤其是财务管理机制,通过良好的环境氛围来促进工作的开展。具体而言,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环境优化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企业管理者对纳税筹划工作表示重视,为纳税筹划的开展排忧解难,给予支持;二是纳税筹划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增值税缴纳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视,为纳税筹划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依据。其次,优化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从本质上来说,纳税筹划工作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围,因此,纳税筹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所决定的,即实现企业经营价值最大化。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在制定纳税方案时,不能把目光仅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着眼于眼前的节税利益,而是从长远出发,选择一个整体利益最大的纳税筹划方案,全面考虑,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决执行企业成本收益最优原则,降低经营风险一般来说,纳税人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通过降低税务成本来取得部分税务收益,但同时,也会为该部分筹划方案的执行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以及选择该方案放弃另一方案的机会收益。所以,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要贯彻成本收益原则,在考虑纳税筹划直接成本的同时,也要考虑到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另一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一项纳税筹划方案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之和小于筹划收益时,该方案才算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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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确山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119-01

小微企业是确山县国民经济不可忽视的“血液”,是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路径,是实现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撑点与落脚点。地方经济要在未来保持健康高速的增长,就离不开小微企业更快、更稳健地发展。然而当今还有许多因素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其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小微工业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笔者对全县30家企业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方式为访谈与实地走访相结合。这次调查涉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木材加工业、纺织业等十多个传统产业和电子产品生产、电气机械、橡胶塑料制品等近十个新型产业。共发放调查问卷50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47份。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确山县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面临的困境

(一)税收优惠覆盖率不高

税收减免政策是国家近年颁布实施的一项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利好举措,具体包括:第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二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增收增值税;第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十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这些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但这些政策对小微企业覆盖范围十分有限,在这次调查的30小微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前三季度月销售额平均低于二万元,达到能够享受免于增收增值税的条件,仅有3家企业能够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前者企业覆盖率为零,后者企业覆盖率仅为6%。 工业企业之所以难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是由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性所决定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中,原材料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工资和利润税收所占比重较小。假如一个工业企业有5名职工(工业企业一般都多于5名,),平均月工资2000元,那么这个企业月工资总额就是1万元(就企业老板来说,个人月工资1万元也不算高),按工资总额占销售的一半(工业企业劳动报酬占销售收入一般是不可能达到一半的),月销售额就超过了2万元。从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基本上没有工业企业能够享受,对于工业企业而言门槛显然过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

首先,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增收采取“核定征收”和“查账增收”两种方式,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核定增收”的小微企业一般不享受。“查账增收”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成本利润核算比较规范的企业。在税收征管中,许多小型微型企业由于会计账簿不健全,只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而采用“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微企业则无法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次,部分小微企业不知晓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相关部门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第二,小微企业多分布在城镇周边较落后地段,部分企业地处偏僻、办公设备简陋、现代资讯设备缺乏、加之部分小微企业负责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不能灵活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信息较为闭塞、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对政策的关注度不够,缺乏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把握。本次调查的30家企业,23%的企业不了解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纳税服务措施不到位

当前,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措施仍然停留于表面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落实的效果。一是纳税服务观念方面。税务机关思想上没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彻底转变,不能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政策的关系,没有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工作。二是税收宣传力度方面。税收宣传手段固化,形式单一,宣传的渗透力不强,相当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不熟悉优惠政策而未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备案。三是服务主动性方面。税务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提醒、告之等服务意识不强。

(四)小微企业会计制度不规范,影响税收优惠申报

小微企业往往缺少财务、采购、生产等企业基本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不够规范。尤其是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难以判断企业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决策时往往没有准确依据,只能凭主观臆断。而当企业发展需要融资贷款的时候,往往难以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所需的材料,从而增加了贷款难度。另外,一些满足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条件却没有享政策优惠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财务制度的不健全所致。如,被调查企业中,38.3%企业符合减免税收政策条件,而享受到了此项政策的企业只有29.8%,有63.8%企业符合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条件的,只有53.2%的企业享受到这一政策。因此,小微企业也应该逐步规范企业制度,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对策

(一)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小微企业占确山县企业总数的97.3%,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的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扶持小微工业企业的发展,扩大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覆盖面,因为工业制成品的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建议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实行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对待,适当放宽小微工业企业的月销售额的标准。

(二)优化服务促进政策落实

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引导服务,将被动转变为主动服务。首先为小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制度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其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纳税辅导、信息公开,让小微企业最大程度上的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优惠政策,保证小微企业不因为不知道优惠政策的信息而遭受损失。并且及时为小微企业抛砖引玉,从经营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及人才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及矛盾,引导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生存道路。

(三)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一对一”上门辅导、12366热线解答、网络辅导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二是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多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向企业财会人员讲解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减免申报流程、申报注意事项等,有效促进政策的推广应用。对小微企业经营前三年税收上的善意错误从轻处罚并给与一定改正时间,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大网上办税推广力度,积极辅导企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降低小微企业纳税成本。建立起符合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四)规范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水平

规范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首先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康发展的价值导向。小微企业要突破生存发展的瓶颈,在企业管理中要完善内控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其次,要提高企业会计核算能力。一方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另一方面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服务,并对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服务的,可建议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在小微企业经营的前三年,由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税收会计服务。主动为小微企业纳税人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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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