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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3:2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篇1

伴随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安全生产对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性,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较为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关键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前言

为满足人们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我国建设工程迎来了历史上最大建设规模,最快发展速度,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基于这一背景,现代建设工程普遍具有结构复杂、造型独特,设计与施工难度大等的特点,且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之以往有所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正常施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迫在眉睫。

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根据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显示,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物体撞击等仍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引发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种主要形式,而随着现代建筑高层化发展趋势,起重事故发生概率大大增加,成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诱发主要因素之一。根据住房城乡部近期公布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通报显示:2010年,全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共发生657起,死亡人数721人;2013年全国共发生施工安全事故638起,死亡人数709人;2014年,全国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614起,死亡人数693人,同比分别下降3.73%和2.25%,见表1[1]。施工月份的不同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存在一定差异,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及死亡人数较多的月份集中在5~7月,具体如图1。虽然在国家大力倡导安全生产的影响下,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不断落实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有了一定下降,但部分地区工程安全事故及其所造成的死亡人数仍呈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高达38%之多。可见,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旧非常严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自2004年以来,我国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2]。每一项标准规范,法规条文都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与安全生产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体系,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及目标的确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有力保障,提高了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威性作用。随着这些法规文件落实的不断深入,相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2.1构建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包括两方面,即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核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广泛宣传、教育等手段鼓励全社会人民积极参与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当中,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力量与优势,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评价[3]。国家建设部应为公众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参与提供一个便捷的通道和平台,引导公众将自身所观察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通过该平台反馈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制定提供相关信息,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与针对性。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企业内部而言的,即改变传统只有上级领导干部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让企业内部员工全面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人人参与的管理局面。以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仅由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负责,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原有基础上又多了一个员工管理队伍(如图2所示),进一步增强了安全管理队伍力量,扩大了安全管理范围。实施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以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管理部门为中心,以全体员工为触手,有组织、有顺序、有目的的进行,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施工各要素进行全面控制,及时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为建设工程生产创造良好安全环境[4]。同时,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是前提与关键。因此,企业需要加大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国家出台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深入学习,从人员切身利益出发,要求每一位员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原则,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2落实以人为本管理原则

从某种层面而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的是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员的不重视,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针对这一问题,落实以人为本管理原则是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实施管理工作的要素,只有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为人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主体。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关心关怀,尤其是基层员工,通过组织一些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在这方面企业领导干部应积极发挥组织带头作用,深入基层员工内部,与他们探讨工作上或生活上的问题,将员工意见或建议纳入到公司决策考虑范畴,让员工意识到和感受到公司对自身的关注与关心[5]。全面推行人本管理思想,营造安全生产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优化员工生产环境,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将以人为本与安全生产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每一位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全体职员安全生产意识。

2.3建立动态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所面临的风险也各种各样,包括决策风险、安全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等等。建设工程施工不仅风险种类多,而且这些风险随着工程环境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具有时变性和动态性特征。全面控制好各种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可以显著提高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这就需要企业针对风险特征及风险类型制定一套完整科学的、动态的风险管理机制,适用于各种风险的管控,适用于动态变化的风险规避。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建设工程实施全程跟踪与监控,利用科学评价体系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价,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型及风险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工作,全面强化风险控制。归纳起来,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动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如图3),实施安全生产预评价与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监控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风险。

3总结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和社会经济发展状态,排除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实现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对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企业稳健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我国建筑企业要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

参考文献:

[1]方东平,席慧,杨钇,陈大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及应用[J].土木工程学报,2012,09:167~174.

[2]赵挺生,王欣,唐菁菁,刘显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创新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10,S2:379~383.

[3]李超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4]徐英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D].上海交通大学,2014.

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篇3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理念 创新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促进了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对于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就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加大安全施工管理,使工程成为优质工程十分重要。我们要找出工程安全施工出现的问题,然后通过有效的措施解决它。下面先对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施工团队安全意识薄弱

工程在进行施工时,一些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管理重视不够,不能把施工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的位置上,工程领导或者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安全施工管理责任重大,在现场施工时不能很好的落实建筑工程规章制度中的施工安全制度。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体现出施工团队的安全管理水平,是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而目前关于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早先制定的《安全施工法》、《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不具有微观的可操作性。也缺乏相应的施工安全配套制度。

3. 缺乏固定的安全人员

很多企业对安全管理的投入过少,主要表现在缺乏安全人员。有时整个合作企业内部,都存在安全人员严重缺编,屈指可数的安全人员无法覆盖整个工作面,施工现场出现大量安全监察死角。同时,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人员多由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兼职,这样,安全员无牢靠职业素质,无法切实展开安全教育训、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等具体工作。此外,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不全,这些设备配置不全就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发生安全施工事故。

4、加强施工各元素控制,确保各项元素的有效性

除了专项性的安全管理方式外,对影响安全管理的因素进行分析管理,是提升安全管理的重要条件,在现场施工管理中,要强化各要素的分析,并抓住关键性问题进行处理。其一,材料、设备、技术等质量问题。要选择质量合格、与施工标准相适应的原料,保证原料质量合格,施工中要对材料适应性进行抽查与管理;选择型号、规格、标准符合相应要求的设备,并且保证设备质量;对技术进行分析,确保施工技术指导作用的发挥,以技术保证质量的同时,实现安全施工。其二,施工场地和施工环境问题。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环境安全并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提升员工素质,保证安全施工

安全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对一线作业人员的管理上,在安全管理中,必须要通过多种手段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与宣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安全培训与安全技能考核,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规范安全操作;实行安全评估和激励措施,促使员工实现自我安全监督、相互安全监督,创建安全施工安全环境。

二、强化安全管理,促进施工持续化发展

1、重视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统一于施工建设中

要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必须从建筑活动一开始就进行安全管理强化,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方案管理等各方面统一起来,突出施工安全管理独立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如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将安全管理定位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安全管理有充足的技术、经济保障;在施工管理阶段,加强施工安全设施建设,强化安全教育和宣传;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深入施工管理工作中,将保障建筑质量、人员财产安全、文明施工作为建筑效益实现的终极目标,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为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安全管理机制具有约束性管理的作用,对于高危性、规模性以及人员众多,流动性较大的建筑行业来说,必须以有效的机制保障来实现对人员的控制。其一,建立基本性安全机制。建立并完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业务水平高、安全管理经验丰富、职业道德素质高的专职性安全管理人员,促进安全管理机构独立性职能的发挥;完善各项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其二,进行制度精细化规定。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对规模巨大、分工多样、任务繁杂的建筑行业,在进行安全管理中,一定要队安全进行细化管理,如要求员工进场必须佩戴平安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作业必须佩戴相关防护用具、设置提示性标语、禁止靠近危险区或危险物、明火操作要报告、操作程序要符合规定要求等,以各个方位的控制与规定,来保证安全施工。

3、进行安全责任定位,实现权责统一

安全责任定位是安全管理有效实现的一个有效条件,也以责任制约的方式规范着工作人员、总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有效避免了事故责任取法追究或是责任确定不明现象的发生。其一,明确合同管理,将承包主体、转让主体以及委托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尤其是建筑施工主体的责任进行定位,促使他们保证施工安全。其二,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乃至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提升施工作业人员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以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问题处理。

4.定期进行安全巡查

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派专人定期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每天做好详细的巡逻记录,对于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做及时的处理。同时,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做好安全指导工作,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施工现场标牌的检查要求做到:施工标牌摆放在正确的位置,还要具有针对性。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创新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念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 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物的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的人员的安全有所忽视, 从而出现“轻事前管理, 重事后处理”的现象,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建设细节中, 安全宣传教育走过场, 安全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出现问题,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忽视“人本管理”, 重效益、轻文化; 重效率、轻关怀所致。以项目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在项目安全活动中长期处于约束、强制、紧张的状态, 形成“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结果, 进而导致压抑、逆反的心理出现,不利于安全管理活动的展开。

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一就是要一切管理活动以人为本展开, 即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 站在项目建设者一方考虑问题, 以建设者作为管理主体, 对建设者投入感情, 既讲原则又讲人情味, 一切安全活动围绕建设者的安全展开。其二就是要运用激励手段, 充分调动每一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一线建设者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角,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引导建设者在建设安全活动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形成“我要安全”的主动型管理氛围。进而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中。

2、认识安全风险的时变性, 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 伴随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时变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因素不仅种类、数量、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而且安全风险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如施工技术风险, 即具有明显的阶段变化特性。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隐患随施工进展或时间而变化的特性, 说明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具有时变性。只有跟踪建设进展, 实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才可能全面了解、控制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就是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 由此实现每时、每班, 每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都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 实施动态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 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与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等。

(2)安全生产预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评价, 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 针对项目建设环境所作的有关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

(3)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的实时环境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后续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 是对安全生产预评价的补充和完善。

(4)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时变性, 决定了发生过程的动态性, 决定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针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 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有生产的地方,就会有安全问题的出现。这种现象要正确对待。要在组织生产的同时组织抓安全工作。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危险点辩识分析工作,并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学会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

当前,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都促进了建筑工程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也随之增加,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应当将施工安全管理放在最重要位置,对于工程施工中的特危环节要单独处理,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加大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尽量降低工程现场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亭.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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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理念现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整体安全形势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不完善的建设安全法规;相对薄弱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设企业不扎实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健全的建设市场机制;建设从业者偏低的整体素质。要想使这些影响到建设安全生产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必须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进行创新,对管理监督进行强化,从而能够保证建筑设备工程的安全生产长效化的实现。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生产基本上都是对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予以更多的关注,并且将监督和管理项目实施结果的层面做为安全工作的中心,这样就将参与项目的人员安全的管理忽视了,因此很难在建设细节中有效地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因此存在着缺乏人性化的安全管理方式以及走过场的安全宣传教育等问题[1]。通过对人-机-环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保证人、机和环境协调工作是有效的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关键。人-机交互界面是事故发生的最多的环节,而其中人的过失以及人的因素是导致事故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所以必须要积极地推进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以人为本展开一切的管理活动,在制定和实施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时候,必须要立足于项目建设者的角度进行考虑,紧紧地围绕着建设者的安全展开一切安全活动,使得安全管理的主角变成一线的建设者,将一切有利的条件创造出来,对建设者这些积极的引导,使其能够在建设和安全活动中做到自我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从而能够将主动型的安全管理氛围形成。同时也可以对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进行积极的组织,最终将建设者的安全管理意识激发出来。

2.全面的落实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

由于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隐患等都具有一定的局部性,但是如果其一旦酿成事故,除了会使整个企业受到严重的影响之外,甚至还会对整个行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除了会严重的伤害到事故工程建设企业人员,还可能严重的威胁到非事故工程建设企业的人员。现在建设工程生产和人们的生活环境以及生产环境具有越来越小的距离,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除了会对建设工程企业自身造成极大的危害之外,更会导致周边社会受到严重的威胁,所以必须要积极地落实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从安全隐患的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具有复杂性以及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只有立足于多角度对其进行观察,才能够将这些重大隐患发现。由于社会各成员处于不同的角度和位置,这样就会有助于企业发现各种隐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任何与安全事故场景有交叉的人和物都可能受到伤害,所以社会成员必须要积极的参与到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中。除此之外,作为建设生产过程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只有动员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才能够充分地与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特点相适应,及时的发现建设工程中的各种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2]。

3.积极的落实安全动态管理的观念

在建设工程环境以及活动的变化下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风险也在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风险因素除了性质、数量以及种类等会出现变化之外,同时其安全风险量也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变化,比如施工技术风险的阶段变化特性就非常明显,这充分的表明了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存在着时变性的特点,因此必须要对建设工程的进展进行密切的跟踪,有效的落实安全风险评价,才可以真正的做到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控制[3]。必须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全面地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积极的预测和评价建设过程的安全风险,并且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安全风险在监控和评价,这样就能够充分地保证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施工。因此,建设单位要想落实动态安全管理,就必须要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和充实,将一整套的与自身特点相符合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来,其主要包括安全风险监控制度、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制度以及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总之,由于安全事故具有识别蔽性以及突发性的特征,其发生的过程存在着一定的动态性,这就决定了必须要保证安全管理属于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要想将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做好,并且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就必须要采取措施应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4.积极的推行安全管理的“第三方监管”

由于建设者往往已经习惯了建设项目环境,再加上安全风险因素就存在着较大的隐蔽性,所以如果单纯地依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很难将安全风险全面而准确地把握住,必须要将独立的第三方引入进来,能够立足于不同的角度以及全新的视野将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揭示出来,这样就能够将安全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中存在的盲区消除掉。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属于我国主要的第三方监管,但是政府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强制性,很容易与建设企业之间出现各种恐怖,使得企业往往只能采用被动安全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时候就可以将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咨询机构引入进来,从而能够将安全管理的第三方力量形成。

5.结语

在建设工程中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想使建设工程的人员安全得到保证,并且有效的促进企业生产效益的不断提升,建设企业就必须要充分的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不断的创新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以及安全动态管理的观念,并且对安全管理的“第三方监管”进行积极的推行,最终全面的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张中平.政府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科技视界.2015(02)

[2]颜双建.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途径分析[J].江西建材.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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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ivil construction project also initially very the attention of people. Do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ivil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emise. At present, in some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lthough local compete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have started to increase the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controls strength,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f production safety. In this paper, the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security of superficial analysis, and published some shallow view.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又快又稳,民用工程建设规模也逐年扩大,使得我国的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奥运会与世博会的成功申请,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契机,进而使民用建设工程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显著增强。随着我国民用建设工程的逐渐兴起与不断发展,出现在民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建设工程事故屡屡发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重视起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民用建设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法

1.1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为何屡屡发生由于民用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具有高危险和事故多发的特点,所以其存在的安全问题一时很难解决。建筑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和建筑产品的类型多样性与单件性,以及建筑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的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因为施工过程与工作环境具有多变不定的状态,所以民用建设工程屡屡出现安全事故也就不足为奇。另外,露天作业与高空作业在建筑施工中较为普遍,手工劳动和繁重体力劳动也相对较多,并且劳动者的个人素质也不是很高,这些都给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1.2 制定可行且有效的安全政策劳动者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与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结合,能够树立起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和福利。民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投资,因为它也是具有成本的。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投资所产生的直接效益主要体现在大大地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在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所带来的效益经常会比直接用于市场与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制定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对企业的战略、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财政、生产环节、市场、设计与责任、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

1.3 质量与安全密不可分有效的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在方法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中,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原则却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起积极的安全文化。

1.4 安全的组织管理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与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几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与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理念和意愿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才能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1.5 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

1.6 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制度

2.1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民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必须要明确,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同时还要确立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2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如果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不能够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②建筑企业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③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事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且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结束语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民用建设工程中是一项极其重要、不能缺少的政策及施工方式,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同时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要前提与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我国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代表着我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稳定社会全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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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篇7

安全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由于建设工程生产具有一次性、复杂性、露天高空作业多、劳动力密集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因此怎样搞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推动整个建设工程企业长期、快速、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涵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我们从定义上可以看出,搞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找出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点:由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还不平衡,各地条件参差不齐。目前建设工程生产具有以下特点:建设工程行业危险性大,安全隐患大;施工人员的总体素质低,很多非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某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盲目提高工程进度,增大工程安全隐患;工程建设遍布大江南北,文化观念差异大,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致。这些行业因素和特点造成我国建设工程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的体现,是考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文明施工不但是安全生产的保证,还是企业的窗口。对建设工程中的人员、机器设备、施工现场及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是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安全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环节最重要的工作。只有做好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目前我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也说明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引起各方责任主体的足够重视。由此可见,安全管理是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性的重要内容。

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明文规定管理者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是要明确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坚持动态管理。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从工程开工到竣工交付和全部生产过程、 全部的生产时间和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

四、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出现的现状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由于人员流动性太大,露天交叉作业多,作业人员文化程度低,建设工程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高低不齐等多种因素,导致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及企业的行业形象。其具体的现状问题如下:

1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

当前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由于自身利益的不同,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关注点也就不相同,建设方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员,因此比较重视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而不重视,因此严重缺乏管理和以人为本意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及时,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直到目前,这种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2没有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近年来虽然得到一定改善,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安全管理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缺乏统一、专业、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缺乏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方式。部分施工企业只考虑应付各类安全检查,忽略日常安全管理及检查,导致安全管理体制难以落实。

3工程建设未正常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规模较大,因此建设工程的工期常常出现拖延的现象,而政府部门又为了面子工程非得提前竣工,有的私人业主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不断压缩承包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导致承包商不得不夜间加班施工,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超负荷施工导致疲劳作业现象严重,大大增加了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

4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教育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落实。当前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为了应付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深入实际,安全教育存在盲目性、随意性、缺乏长效性、缺乏规范性等问题,从而导致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水平较低,自我防护能力较差。

五、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的对策

当前建设工程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理念,以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笔者认为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完善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各部门各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的责任,与相关的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有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分级做好安全风险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这样才能调动管理人员对安全监督工作的积极性,摆脱以前施工方独自承担安全风险的状况。二是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在加大对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的同时,还需对那些遵守安全生产的额法律、法规的部门和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额度,调动员工对于生产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政策

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政策和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能够确保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以及福利。安全需要投资,安全也具有成本。用于安全方面投资的直接效益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效益往往比直接用于市场和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有效的安全政策会对企业的战略和社会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市场、设计和责任、生产环节、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4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宣传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纠正违章作业与违法指挥的行为,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感。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有利于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等,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能够安全生产。

5学习引进一些先进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当前国家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范本等,要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的研读,并借鉴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建设工程的经验,对自己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和优化。政府也要承担它在这方面的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管,并设置相应的各级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并监督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严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要停工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政府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予以重视,从而来提高建设工程承包商对其重视的意识,并按照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进行,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现象。

6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过程中要大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安全警钟要时时敲,宣传教育要深入企业,深入民工。安全教育不应仅仅在施工阶段进入现场前进行,而应贯穿到整个工程生产过程中。不应仅对施工人员进行,而应覆盖到所有的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应普及到每一个工程参与者,确保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教育培训应根据工作人员的等级、层次和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进行,即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工作人员进行不同的产前培训。同时搞好建设工程安全培训教育,仅企业的自觉性还远远不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培训教育的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有效落实。

总之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社会舆论力量的日益增强,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也成了生产中的重中之重。我们要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做好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程安全,进而确保工程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温晓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现状及建议[J].建设工程安全.2013.

[2]卢阳.谈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山西建设工程.2012.

篇8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施工安全和进度,增加了施工成本。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三方面。

1.1安全技术

许多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做的不到位,从而造成了施工进度缓慢和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缺乏对重大风险源的识别和控制能力;②施工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配置不足或者使用不当;③没有制定明确的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容易扩大事故造成的影响;④违规分包,成施工队伍施工水平良莠不齐,协作不统一,给施工总承包带来很大的管理难题。当然,除了上述有关安全技术的几方面问题之外,施工作业非标准化、作业环境条件差、交叉作业作业强度大、高处作业、也非常容易造成项目安全问题。

1.2管理水平

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好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使得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也增强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但是,大多数施工企业对项目的安全管理意识往往处于被动,只限于政府单位的突击检查。大部分情况下,施工管理人员为了提高施工速度而牺牲施工质量,从而引发很多安全事故。作为管理人员,首先应该树立明确的安全生产意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施工速度。另外,监管力度薄弱,资金落实不到位,出现资金链断,导致施工企业在实际中实施规范的安全管理比较困难。

1.3人员素质

人员素质是影响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因素,一个具有良好素质的施工队伍,既能提高施工速度,也能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但是,从目前来说,农名工是施工作业现场的主要作业人员,他们文化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整体安全意识淡薄。更有甚者,某些施工企业对新来的民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就立即进工地作业,从而导致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工人违规操作或者安全意识不够造成的。此外,项目管理过程中一些有经验的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偏少,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某些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在进行一个项目的开工之前必须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规范操作水平,这样才能够确保安全施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预防措施

2.1树立明确的安全生产意识

结合我国现有企业大量的管理经验,可以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意识归结为以下几点:①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②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这样才能在根本上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同时监管部门必须落实监管责任。③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建立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2.2加强监管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建筑施工现场具有较大的人员流动性,工作比较中,不论项目部对安全多重视,在日常的施工作业当中依然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施工人员难免会出现疏忽大意,甚至出现懒散现象。这就需要施工企业设置一定的监管人员,按照安全监督职责要求每天对现场进行细致的检查,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及时指出,并要求及时做好整改。从而规范工人操作行为,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提高施工进度,为企业创造高额利益。

2.3加强施工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农民工是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主要人员,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他们大部分安全生产意识淡,且未受过专业培训,时常发生“三违”现象。因此,作为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开工之前应对那些农民工进行必要的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尤其是对于那些刚刚进入这个行业的作业人员,规范他们的操作行为,提高他们安全意识,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上岗。此外,还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可能同时在几个工地流动作业,这也制约了工人的安全培训。所以,施工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措施。

2.4定期做好现场安全考核工作

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考评小组,定期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评,考评成绩与物质奖励挂钩,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做好对班组的考核,通过考核一方面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力合格,另一方面通过一定的加管理措施,激发施工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安全施工意识,从而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施工安全是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只有保证安全,才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除以上几点之外,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也很重要,要爱施工现场摆放各种安全警示牌和温馨话语牌,让施工人员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提高安全意识,达到“我要安全”的思想境界。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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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小单位甚至个人挂靠资质单位组织施工或实施工程监理,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细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办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安全。

根据《办法》,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给予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方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办注》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

《办法》明确,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监控。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的,或来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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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创新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的持续、快速发展。由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指导方针,可以看出:安全就是基石,安全就是生产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方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据《2007 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中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显示,目前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另外,随着项目日益高层化,近年来塔吊等起重设备事故多发,必须引起足够地重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10 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2010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 起、死亡772 人,同比分别下降8.33%和3.74%。全国有31 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青海、河南、宁夏、新疆建设兵团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少,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多。全国有12 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宁夏、河南、湖南、安徽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较大。有11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其中天津、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较大。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9 起、死亡125 人,同比分别上升38.10%和37.36%。

可见,当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比较大;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反弹;部分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这也表明我国仍正处于建筑施工事故频发的历史时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创新理念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念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 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物的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的人员的安全有所忽视, 从而出现“轻事前管理, 重事后处理”的现象,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建设细节中, 安全宣传教育走过场, 安全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从人“机”环事故致因原理来看, 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关键在于建立人、机和环境协调工作的系统。由于事故多发于人“机”交互界面上, 其中, 人的因素和人的过失是酿成事故的主导因素。人本安全事故致因理论更尖锐地指出, 事故并不是随机分布的, 人为因素与事故有着紧密联系。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出现问题,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忽视“人本管理”, 重效益、轻文化; 重效率、轻关怀所致。以项目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在项目安全活动中长期处于约束、强制、紧张的状态, 形成“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结果, 进而导致压抑、逆反的心理出现,不利于安全管理活动的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一就是要一切管理活动以人为本展开, 即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 站在项目建设者一方考虑问题, 以建设者作为管理主体, 对建设者投入感情, 既讲原则又讲人情味, 一切安全活动围绕建设者的安全展开。当人身安全与经济利益或其他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人的生命安全。每个项目安全制度的确定、措施的落实,生产环境的优化, 生产设备的使用, 劳动条件的改善,职业疾病的防治都应围绕着怎样使得建设环境中建设者安全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二就是要运用激励手段, 充分调动每一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一线建设者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角,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引导建设者在建设安全活动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形成“我要安全”的主动型管理氛围。进而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中。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 激发建设者安全管理意识。例如, 定期开展“安全个人”、“安全班组”等评选活动; 组织职员定期演练自救互救、逃生应急技能, 提高个人处理突发险情的能力; 定期组织各种轻松、健康、愉快的休闲活动, 减少长期处于紧张工作状态而产生的冷漠、恐惧和压抑, 树立爱岗、互助、关爱生命的价值观。

2、从隐患局限性与危害全局性认识“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

建设项目安全隐患和事故均具有局部性, 然而一旦隐患酿成事故, 其影响不仅涉及企业, 甚至整个行业。例如, 2005年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模板工程垮塌事故, 不仅影响工程工期,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 责任人、责任企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同时, 事故处理期间, 当地所有建设工地停产整顿, 并迎来建设监理行业监理工作内容的重大变革, 安全监理成为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社会属性看, 安全事故不仅造成对事故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的伤害, 而且,还会造成对非事故工程建设企业的人员伤害, 如2008年10月10日, 山东淄博刘家村住宅楼工程发生的塔吊倒塌事故, 造成工地临近的一幼儿园5名儿童死亡,2人受伤。

在建设工程生产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时空距离越来越小的情况下, 建设工程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 已不仅是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 而是全社会的风险。形成“全社会、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 是当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

3、认识安全风险的时变性, 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 伴随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时变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因素不仅种类、数量、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而且安全风险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如施工技术风险, 即具有明显的阶段变化特性。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隐患随施工进展或时间而变化的特性, 说明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具有时变性。只有跟踪建设进展, 实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才可能全面了解、控制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就是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 由此实现每时、每班, 每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都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 实施动态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 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与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等。

(2)安全生产预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评价, 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 针对项目建设环境所作的有关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

(3)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的实时环境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后续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 是对安全生产预评价的补充和完善。

(4)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风险作为客观存在, 必须把生产流程与安全风险监控有机结合起来, 准确判断安全风险因素的未来演变趋势, 处理好监控参数设置与报警限值, 重大安全风险因素与一般安全风险因素的关系, 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使安全风险的后果尽可能减小。安全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时变性, 决定了发生过程的动态性, 决定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针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 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4、从工人教育培训到技术人才培养全覆盖的高等安全教育

据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2006), 目前76. 4% 的农村劳动力没接受过技术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 参加过培训的仅占从业人数的10%, 并且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 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而同期美国、英国等工业化国家农民工不仅文化程度高, 而且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也都在70% 以上。统计发现, 我国矿山、建设等高危行业安全事故中农民工伤亡人数占75% 以上。建设工人文化程度低、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是造成我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竣的深层原因之一。

建设安全生产理论与技术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当前从政府到企业均强调“安全教育培训”, 但仅强调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而为建设领域培养管理与技术人才的高等教育, 并没有纳入到安全教育培训环节, 使得建设工程人才的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先天不足, 在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建设管理人才队伍中, 安全管理经验愈加欠缺。因此, 需要在强化建设安全生产适用性教育的同时, 对建设人才队伍实施和普及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系统知识的高等教育。

参考文献:

[1] 陈宇涛.试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制化要求[J]. 建材与装饰(下旬刊). 2007(07)

[2] 李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研究[J]. 现代企业教育.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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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管理方面

近年来,我国政府增加了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这对企业的安全管理非常有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但是,施工企业对项目的安全管理意识只在政府突击检查时才会有所提高,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仍然是企业施工的薄弱环节。安全管理具有法规性、复杂性、流动性和渐进性等特点。监管力度薄弱,监管体系脆弱,资金落实不到位等,导致企业在实际中实施规范的安全管理比较困难。此外,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存在蛮干抢工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问题,过于重视经济利益,经常出现不按照安全规章制度施工的情况,所以建设施工的安全问题频出。

1.2人员素质方面

由于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大多的劳动力来自于农村,他们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对于安生施工的专业知识不够了解,因此,他们的安全素质普遍较低。此外,在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人数偏少,尤其是一些有经验的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更是偏少,导致在安全管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企业在今后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1.3安全技术方面

近年来,施工项目的难度不断加大,给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难题。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力度不够;施工员的安全防护装备配置不足,使用不当,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的预防水平较低;安全救助措施和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造成人员伤亡,企业的损失较大;项目分包作业多,不同施工队伍之间的安全文化背景不同,较难实现统一的安全管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业主和建筑各方的关系。除了上述的几方面问题,施工作业非标准化、作业强度大、作业环境条件差、高处作业、交叉作业也非常容易造成项目安全问题。

(1)施工作业非标准化。工人散布在工地上工作,作业环境变化很大,难以规范全部操作行为,标准作业技术难以制定,提高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的难度,易发生安全事故。

(2)作业强度大。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大部分为手工作业,湿作业多,如浇筑砼,劳动强度大,施工人员容易疏忽,造成安全事故。

(3)作业环境条件差。工程项目施工80%以上为室外作业,工作条件很差,甚至在夜间和雨雪天也会进行施工,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4)交叉作业、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一般指施工高度距离地面两米以上的作业,而现在建筑高度最高的多达几百米,所以,工程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多都是高处作业,比如建筑物内外装修施工作业、管道施工、基坑施工、模板施工。除了高处作业之外,还存在着地下工程作业,最深的离地面有几十米的距离,并且存在着同一施工部分,多个班组和工种同时施工的现象,这种交叉作业危险性大。

2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对策措施

2.1制定对策措施的指导思想

一定要制定安全对策的指导思想,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其指导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贯彻“安全生产”及“以人为本”的理念。②贯彻“两个责任”和“两个主体”的基本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如果想要项目工作管理人员尽职尽责,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要素及生产制度,就必须责任到人。这样,才能在根本上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除了企业落实好主体安全责任之外,相关的政府部门也要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为生产主体,政府为监督主体。在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要正确把握“两个主体”的地位,相互促进。③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的要素较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具有动态性、相对性、综合性及整体性的特点,并涉及到政府监管、业主、社会组织等,关系十分复杂。因此,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一定要从各方面综合考虑。

2.2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

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基本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比较缺乏,时常发生“三违”现象。因此,工人进入工地之后,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上岗。此外,还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可能同时在几个工地流动作业,这也制约了工人的安全培训。所以,我们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做好班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2.3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灵活运用规范标准,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现场是一个动态复杂的工作现场。不论项目部对安全多重视,在日常的施工作业当中依然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所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十分必要。相关人员必须每天对现场进行细致的检查,发现隐患后应立即“按规定”要求提出整改,整改要求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避免出现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出现。

2.4定期做好现场安全考核工作

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考评小组,根据工作人员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评,考评成绩与物质奖励挂钩,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班组也可进行相应的考核活动,能如实的反映被考核班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目的在于对班组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增强其安全管理班组作业人员的意识,作业班组整体安全意识,减少“三违”现象发生。

2.5营造现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施工现场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也需要在平时抓好安全生产氛围的建设工作,既要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月等形式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又要充分发挥安全会议、违章曝光栏及警示牌等多种途径的作用,强化宣传效果,营造出“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使现场的作业人员逐步形成“我要安全”的思想。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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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2-0020-02

1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现状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大中小城市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建设,使得这一支柱产业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建筑业量扩大的同时,质却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其水平长期较低,导致因安全管理不善而发生的工程事故常年处于较高位。据统计,每年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丧生超过数千人,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也逾百亿。这一系列的事实严重制约着建筑业和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加大工程安全投入和管理,改善建筑业严峻的安全形势,提高高层次人才投入建筑业的积极性等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相对重大,其不仅与国家、民族的公共财产息息相关,更关系到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等切身实际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也有所影响。但由于工程建设生产具有的诸多特点,例如其施工工艺繁琐复杂、露天作业和高空作业频率较大、劳动力相对比较集中等,使其成为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纵观近几年建筑业的发展趋势,总体上建筑安全事故的频率有所减小,但不时仍有较大安全事故发生,而且与国际上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我国安全事故的频率仍然较高,死亡人数也处于较高位。综合来看,这一系列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高空坠落、机械设备误伤、用电用火事故以及中毒窒息等其他伤害。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够

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所造成的。在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通常处于高空和露天的条件下,如果现场人员对安全隐患不够重视,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例如现场乱接电源,机械操作不符合要求,人工桩开挖时未检测有毒气体,以及塔吊等悬挂物体不牢固导致高空坠物等等。同时,建筑场地狭小,环境恶劣,通道拥挤,地势不平,材料设备随意摆放且无安全标志说明,这都是因为现场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相应管理工作滞后的体现,正是因为这些种种现象,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同时也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和经济效益。

2.2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

健全良好的安全责任制度是工程正常进行的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施工现场应设立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架构,切实保障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工程中常见的制度和章程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其操作规程。然而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很多人员都不能由始到终地完成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稳定性较差,造成安全管理上的不连续性和诸多困难。即使配备了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往往也不能满足正常管理这方面的要求,例如工地上较普遍的现象是部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够,缺乏主观能动性,被动地应付于检查,没有很好的履行其职责,导致现场较多不安全行为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督。

房屋建设应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综合分析研究合适的措施与制度,管理人员需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完成督促现场安全生产,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漏洞,提出并落实相应整改意见。但是,实际情况却往往大相径庭,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系列均是导致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的职业水平和素养也是安全事故得不到合理控制的一个原因,例如其自身安全意识较弱,管理工作疏忽大意,也没有能力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对一些危险违规操作缺乏重视或者根本置之不理。作为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对于安全管理提出大的指导方针和措施,而且通常只对大型作业实施比较严格的安全管理工作,忽视小型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这些小型作业也正是工程事故较常发生的地方。因此安全管理人员职业操守是否合格,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施工企业是否对各种类型的生产均重视,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的频率均有重要影响。

2.3 安全教育工作不够重视且严重滞后

我国建筑行业相关法规规定,施工企业在工程进场前需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切实保障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既是对企业负责,更是对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但是根据我国安全管理现状调查,安全教育工作严重落后,很多企业和个人只是流于形式,缺少合理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平台和方法,这对之后安全隐患的发生影响较大。例如,一个企业缺少基本的施工安全教育工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行为,当真正事故发生时,往往不知所措,缺乏应急能力。据有关部门调查和统计,我国建筑行业中大部分施工人员均是来自西部或者边远地区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往往教育水平不高,当其施工前缺少合理有效的安全知识教育,则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范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现象较为频繁。

2.4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不仅违背了我国建筑建设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在长期的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做得不够完善,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明文规定强制实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都没有按照相应要求设置。并且有的工程工期较紧,施工人员过于追求进度和工期等,以经济效益为其主要考虑的因素,而安全防护等工作投入却远远不够,甚至正常的防护费用都得不到保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一系列行为都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隐患。

2.5 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基于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部分投资者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在获取项目抢占市场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且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也较普遍存在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多为低价中标,致使其利润下降,对于一些经营不善的建筑企业更是度日维艰,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已较难,再加上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因而施工企业资金更加困难,从而不得不严重压缩工程安全管理经费,造成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各种防护设施不到位,设备老化情况普遍存在的现象,使得很多本可避免的事故经常发生。

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应履行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与重担,然而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迫于工期的压力,只注重市场经济效益,追求利润空间的最大值,而降低成本,降低工程安全管理费用的投入,轻视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并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来不及进行及时整改,伤亡事故则接连发生。即使有些企业资金充足,但其在扩大生产投资时,却投入较少的金额用于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致使设备老化、带病运转,防护设施简陋,事故隐患不断增加。这一系列行为均是企业对安全管理的不够重视,而投入相应费用不足,导致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研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成本等虽然是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但是安全生产关系着每个工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其生产和生活,所以安全应当是工程建设考虑的第一要素,那么如何根据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落实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对策,解决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保障广大工人的生命财产,显得尤为重要。根据长期的工程现场经验和工程事故案例分析,现提出如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供工程管理人员参考。

3.1 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

安全意识与工人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对安全的重视程度等有关,分析大多数工程事故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具备良好安全意识的工人往往能提前预判突发事件的发生,从而做出相应正确的反应,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工程事故通常都是由于长期对安全隐患忽视所导致的,因此工人良好的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事故发生的频率,对防范工地现场突发事件效果显著。故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保证在工程作业的同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3.2 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有效落实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直接保障着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行,故完善现场安全检查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作为施工管理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长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且工程负责人需要选拔一批业务能力强,安全意识高且负责任的管理人员作为骨干力量,根据工地现场环境的实时变化,不断反馈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等讯息,以便于制定下一步安全管理计划安排,对相应工作内容进行决策,保证工程安全稳步进行。同时,根据工程类别确定安全检查力度,对于大型复杂工程需着重加强薄弱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施工高峰阶段还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专项检查,例如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高空吊装、机械设备使用等均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易导致触电、高空坠物、机械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作施工单位需要格外引起重视。

3.3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考核工作

制度建立是企业运营之根本,也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原则性文件。严格按照制度实行,合理指导工作,是每个工程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在施工过程当中,严格实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切实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证施工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奖罚制度是激励施工单位和员工个人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合理且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到位且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于其工作心得体会、先进经验应值得大家学习并给予推广。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由于工作过失已经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4 探求新的安全管理方法

伴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越趋复杂化,对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方式也正逐步迈向信息化综合发展的道路。纵观全局,安全管理工作仍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总结,在摸索中力求发展改进。时代在发展,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不断总结以往工程建设经验的同时,也不断地探索和研究新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时俱进,以适应越来越多大型复杂工程建设的需要,并且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施工管理。伴随着建筑事业的蓬勃发展,工程技术和方法也在与日革新,新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材料等应积极推广使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理念应不断引入且深化学习,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技术含量。

4 结语

总之,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超复杂工程相继涌现,相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建筑行业作为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应做到加强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培养,避免工程事故和相关安全事件发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相应人员的人身安全,从而避免国家公共财产的损失。由于建筑工程的高危性,施工现场面临很多的危险源,而且这些因素随着施工进程的不同而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建筑行业安全事故频发,如何提高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从实质上改变现阶段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是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 姚崎.房地产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J]. 企业技术开发. 2011(01)

[2] 陈柱高.浅谈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J]. 科学之友. 2011(06)

[3] 赵利利.浅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J]. 山西建筑. 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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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施工安全;管理

1、前言

建筑施工安全有关人民生命安全,做好这项工作是“三个代表”落到实处的体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出台前,各地对施工安全的监督以实物监督为主, 《条例》 出台后,将建设单位作为龙头,把过去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为主,变成了对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代表进行安全行业管理,如何实现这个转变,如何让企业真正负起责任来这些问题值得每一位建设工程工作者的思考和探究。

2、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特点与难点

2.1 建筑工程自身特点和外在环境带来的安全问题

(1)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生产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的建筑产品,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防护用品、施工技术等有不同的要求,而且施工环境也千差万别,这些因素决定了建设过程中不断面临新的安全问题。众多参与主体及其关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复杂性。

(2)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作业的非标准化。施工作业的非标准化使得施工现场危害因素增多。建设工程的难度在增加,规划设计在不断创新,标准化的设计和施工已经不能满足业主和工程相关方的需求。而非标准化作业也极大地增加了危险因素。

(3)工序多,涉及专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施工过程是由不同的施工工序和复杂的作业过程构成。在施工过程当中,需要将不同功能的施工机械、沉重的建筑材料、多工种大量的作业人员和各种各样复杂的施工工序有机结合在一起, 工作人员的作业面和工作平台在地下、地表及高空每时每刻不断变化,而劳动强度又大。复杂多变的作业过程是导致建筑业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

(4)施工环境复杂,而且不断变化。建筑业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施工环境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在整个建筑施工生产过程当中,施工场地的环境、施工的进度情况、地质条件、天气状况、交通情况以及施工场地周边环境、治安状况等因素对建筑安全生产也有较大影响,各种不同因素相互干扰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施工环境。复杂的、不断变化的施工环境也是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

(1)法治观念不强,人治大于法治。如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分包商再分包,但是事实上总存在着违法转包和分包。多层分包增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难度。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责任制度,尤其是针对安全方面的制度,难以落实、协调。另外,由于低价中标,又层层转包,最小的分包单位往往已无力支付安全施工的费用。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建筑业生产过程的低技术含量决定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而建筑业又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人与施工单位间短期雇佣关系,造成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培训严重不足,甚至不培训就上岗。

(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一些城市和地区仍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致使一些建筑企业不了解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更无法贯彻执行;另外,一些机构和人员的定位不明确,极大地影响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执法监督经费落实不到位,也致使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3、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一方面要注重安全生产的制度化管理,即建立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系统地、规范化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要注重安全生产物质条件的改善。

3.1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安全监督人员应先学法、懂法,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法》 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熟悉和正确运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理解标准的内涵。只有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才能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更好地维护执法者的形象,做到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才能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3.2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3.3 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细化操作

领导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使每个施工人员及各部门都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熟知自己的安全责任,通过安全教育与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出一个人人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施工中,一般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因此,项目经理也是该项目的安全责任人,项目经理掌握着项目安全管理的决策、分配、投入等。建筑工程中,安全生产与每个施工人员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在企业综合治理中,主要强调的是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所以,安全生产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

3.4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设备水平和施工人员安全保证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费用真正用于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的辅助设施、安全环境、工地住所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5 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施工单位定期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及行为的培训,企业对各级主管以及技术人员也要进行定期培训,促使他们学习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管理意识; 对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力度要大大加强,以期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使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以确保安全法规的落实情况。

4、结语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艰巨工作,我们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中只要做到细、狠、准、实四个字。细:对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认真检查,一丝不苟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狠: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坚决要求整改,决不心慈手软;准:按照国家与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瞄准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认真查、从严抓,防患于未然;实:检查安全资料的要真实、齐全、及时。同时有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和英明领导,我们坚信一定会开创关爱人、尊重人的良好的安全生产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刘云江.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析[J].价值工程,201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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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责任;安全监理;管理体系

前言

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我国施工安全事故率较高的行业之一,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直接影响着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建筑行业的安全施工中,监理工作已经成为各监理单位监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任务,使得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上加大投入。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监理工程师数量严重缺乏,而且监理人员在专业知识、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水平上严重不足,安全监理职责没有充分履行到位。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现状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仍然还处于研讨、探索、发展的初期阶段,目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监理作用发挥不够。

一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只注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没有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只是将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的一个分项,认为安全管理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 不愿投入精力抓安全。部分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差,不按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走过场,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听之任之,安全监理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2. 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 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由于监理单位对安全工作不重视, 导致个别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机构形同虚设, 监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变动频繁。甚至有的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几个项目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一个安全监理员身兼数职,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督作用,更无从谈起开展日常安全监督、隐患排查及安全大检查等到活动。由于监理组织机构不全,人员不足,安全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安全监理成为一句空话。

3. 安全监理工作受外部因素干扰大,职责难以发挥。

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第三方责任主体, 本应独立公正地处理和协调各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单位常常身不由己, 经常受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政府行政部门等方面因素的干扰干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有时为了赶工期抢进度,施工工序混乱,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安全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参差不齐,安全专业知识贫乏。

因为监理是新兴行业, 专业监理人员非常紧缺, 有的监理从业人员是从其他部门转行半路出家,有的是退休兼职,学历相差悬殊,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部分监理人员仅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岗,缺乏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连诸如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起重吊装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都看不懂,不能发现安全技术方案中的错误和存在的问题, 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不甚清楚, 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5. 建筑市场不规范,监理工作困难重重。

当前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对匮乏,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取工程项目以低价竞标,致使中标价格明显偏低。为追求经济效益,一些施工单位大量削减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安全隐患大量出现。同时,大量农民工涌入建筑市场,安全意识淡薄、专业技术和安全技能差,经常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导致施工现场混乱,安全隐患多,监理人员协调和管理难度大,安全监理工作困难重重。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建议

安全监理工作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质量、进度、投资等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体系,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健全安全监理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加强安全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有效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强化安全监理观念,提高责任意识。

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除“三控二管一协调”外,还加上了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在任何情况下,坚持把安全监理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工作。作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监必须在自觉提高自身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的同时,充分发挥每名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牢记职责强化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理解安全与“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真正把安全工作始终贯穿于工程监理的全过程。

2. 健全监管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监理管理体系, 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各级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安全监理职责, 将安全监理工作分解到各个岗位。安全责任要明确到位,落实执行到位,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对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业绩考核, 建立安全监理奖罚机制, 使安全监理工作走向正规化和制度化。

3. 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监理企业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内容,增强安全监理的能力,提高监理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解决安全问题的水平,做好危险源的分析与辨识, 把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与难点,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未经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4. 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监理单位要建章立制,完善各项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监理人员安全学习培训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专题会议制度、安全监理台账管理制度及安全资料归档制度等。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确保各项安全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安全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化管理

5. 针对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在施工准备阶段编制监理规划,把安全监理专项方案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纳入进去,要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编制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理细则,细则要内容齐全,针对性强有可操作性。同时,监理单位要履行“措施审核”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从源头上对施工单位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预控把关。

6. 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主要以预防为主, 要做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不安全隐患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逐项得以贯彻落实。

7. 督促落实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和运行。

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是做好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工作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企业和施工管理人员资质,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检查纪录、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械设备维检纪录等。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现场人与物的安全,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把安全事故控制在源头,真正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8. 充分发挥监理在生产中的协调作用。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管理工作,应注意长效机制管理。监理单位应密切联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会议,不定期进行安全施工专项检查,定期抽查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认真、及时、如实记录监理日记和安全旁站、巡视记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以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明确下来,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