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3:2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伴随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安全生产对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性,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较为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关键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前言
为满足人们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我国建设工程迎来了历史上最大建设规模,最快发展速度,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基于这一背景,现代建设工程普遍具有结构复杂、造型独特,设计与施工难度大等的特点,且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之以往有所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正常施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迫在眉睫。
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根据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显示,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物体撞击等仍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引发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种主要形式,而随着现代建筑高层化发展趋势,起重事故发生概率大大增加,成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诱发主要因素之一。根据住房城乡部近期公布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通报显示:2010年,全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共发生657起,死亡人数721人;2013年全国共发生施工安全事故638起,死亡人数709人;2014年,全国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614起,死亡人数693人,同比分别下降3.73%和2.25%,见表1[1]。施工月份的不同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存在一定差异,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及死亡人数较多的月份集中在5~7月,具体如图1。虽然在国家大力倡导安全生产的影响下,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不断落实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有了一定下降,但部分地区工程安全事故及其所造成的死亡人数仍呈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高达38%之多。可见,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旧非常严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自2004年以来,我国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2]。每一项标准规范,法规条文都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与安全生产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体系,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及目标的确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有力保障,提高了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威性作用。随着这些法规文件落实的不断深入,相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2.1构建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包括两方面,即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核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广泛宣传、教育等手段鼓励全社会人民积极参与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当中,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力量与优势,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评价[3]。国家建设部应为公众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参与提供一个便捷的通道和平台,引导公众将自身所观察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通过该平台反馈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制定提供相关信息,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与针对性。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企业内部而言的,即改变传统只有上级领导干部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让企业内部员工全面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人人参与的管理局面。以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仅由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负责,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原有基础上又多了一个员工管理队伍(如图2所示),进一步增强了安全管理队伍力量,扩大了安全管理范围。实施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以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管理部门为中心,以全体员工为触手,有组织、有顺序、有目的的进行,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施工各要素进行全面控制,及时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为建设工程生产创造良好安全环境[4]。同时,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是前提与关键。因此,企业需要加大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国家出台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深入学习,从人员切身利益出发,要求每一位员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原则,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2落实以人为本管理原则
从某种层面而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的是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员的不重视,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针对这一问题,落实以人为本管理原则是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实施管理工作的要素,只有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为人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主体。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关心关怀,尤其是基层员工,通过组织一些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在这方面企业领导干部应积极发挥组织带头作用,深入基层员工内部,与他们探讨工作上或生活上的问题,将员工意见或建议纳入到公司决策考虑范畴,让员工意识到和感受到公司对自身的关注与关心[5]。全面推行人本管理思想,营造安全生产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优化员工生产环境,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将以人为本与安全生产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每一位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全体职员安全生产意识。
2.3建立动态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所面临的风险也各种各样,包括决策风险、安全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等等。建设工程施工不仅风险种类多,而且这些风险随着工程环境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具有时变性和动态性特征。全面控制好各种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可以显著提高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这就需要企业针对风险特征及风险类型制定一套完整科学的、动态的风险管理机制,适用于各种风险的管控,适用于动态变化的风险规避。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建设工程实施全程跟踪与监控,利用科学评价体系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价,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型及风险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工作,全面强化风险控制。归纳起来,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动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如图3),实施安全生产预评价与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监控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风险。
3总结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和社会经济发展状态,排除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实现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对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企业稳健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我国建筑企业要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
参考文献:
[1]方东平,席慧,杨钇,陈大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及应用[J].土木工程学报,2012,09:167~174.
[2]赵挺生,王欣,唐菁菁,刘显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创新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10,S2:379~383.
[3]李超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4]徐英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D].上海交通大学,2014.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理念 创新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促进了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对于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就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加大安全施工管理,使工程成为优质工程十分重要。我们要找出工程安全施工出现的问题,然后通过有效的措施解决它。下面先对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施工团队安全意识薄弱
工程在进行施工时,一些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管理重视不够,不能把施工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的位置上,工程领导或者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安全施工管理责任重大,在现场施工时不能很好的落实建筑工程规章制度中的施工安全制度。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体现出施工团队的安全管理水平,是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而目前关于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早先制定的《安全施工法》、《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不具有微观的可操作性。也缺乏相应的施工安全配套制度。
3. 缺乏固定的安全人员
很多企业对安全管理的投入过少,主要表现在缺乏安全人员。有时整个合作企业内部,都存在安全人员严重缺编,屈指可数的安全人员无法覆盖整个工作面,施工现场出现大量安全监察死角。同时,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人员多由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兼职,这样,安全员无牢靠职业素质,无法切实展开安全教育训、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等具体工作。此外,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不全,这些设备配置不全就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发生安全施工事故。
4、加强施工各元素控制,确保各项元素的有效性
除了专项性的安全管理方式外,对影响安全管理的因素进行分析管理,是提升安全管理的重要条件,在现场施工管理中,要强化各要素的分析,并抓住关键性问题进行处理。其一,材料、设备、技术等质量问题。要选择质量合格、与施工标准相适应的原料,保证原料质量合格,施工中要对材料适应性进行抽查与管理;选择型号、规格、标准符合相应要求的设备,并且保证设备质量;对技术进行分析,确保施工技术指导作用的发挥,以技术保证质量的同时,实现安全施工。其二,施工场地和施工环境问题。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环境安全并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提升员工素质,保证安全施工
安全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对一线作业人员的管理上,在安全管理中,必须要通过多种手段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与宣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安全培训与安全技能考核,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规范安全操作;实行安全评估和激励措施,促使员工实现自我安全监督、相互安全监督,创建安全施工安全环境。
二、强化安全管理,促进施工持续化发展
1、重视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统一于施工建设中
要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必须从建筑活动一开始就进行安全管理强化,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方案管理等各方面统一起来,突出施工安全管理独立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如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将安全管理定位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安全管理有充足的技术、经济保障;在施工管理阶段,加强施工安全设施建设,强化安全教育和宣传;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深入施工管理工作中,将保障建筑质量、人员财产安全、文明施工作为建筑效益实现的终极目标,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为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安全管理机制具有约束性管理的作用,对于高危性、规模性以及人员众多,流动性较大的建筑行业来说,必须以有效的机制保障来实现对人员的控制。其一,建立基本性安全机制。建立并完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业务水平高、安全管理经验丰富、职业道德素质高的专职性安全管理人员,促进安全管理机构独立性职能的发挥;完善各项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其二,进行制度精细化规定。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对规模巨大、分工多样、任务繁杂的建筑行业,在进行安全管理中,一定要队安全进行细化管理,如要求员工进场必须佩戴平安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作业必须佩戴相关防护用具、设置提示性标语、禁止靠近危险区或危险物、明火操作要报告、操作程序要符合规定要求等,以各个方位的控制与规定,来保证安全施工。
3、进行安全责任定位,实现权责统一
安全责任定位是安全管理有效实现的一个有效条件,也以责任制约的方式规范着工作人员、总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有效避免了事故责任取法追究或是责任确定不明现象的发生。其一,明确合同管理,将承包主体、转让主体以及委托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尤其是建筑施工主体的责任进行定位,促使他们保证施工安全。其二,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乃至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提升施工作业人员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以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问题处理。
4.定期进行安全巡查
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派专人定期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每天做好详细的巡逻记录,对于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做及时的处理。同时,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做好安全指导工作,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施工现场标牌的检查要求做到:施工标牌摆放在正确的位置,还要具有针对性。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创新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念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 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物的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的人员的安全有所忽视, 从而出现“轻事前管理, 重事后处理”的现象,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建设细节中, 安全宣传教育走过场, 安全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出现问题,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忽视“人本管理”, 重效益、轻文化; 重效率、轻关怀所致。以项目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在项目安全活动中长期处于约束、强制、紧张的状态, 形成“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结果, 进而导致压抑、逆反的心理出现,不利于安全管理活动的展开。
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一就是要一切管理活动以人为本展开, 即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 站在项目建设者一方考虑问题, 以建设者作为管理主体, 对建设者投入感情, 既讲原则又讲人情味, 一切安全活动围绕建设者的安全展开。其二就是要运用激励手段, 充分调动每一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一线建设者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角,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引导建设者在建设安全活动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形成“我要安全”的主动型管理氛围。进而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中。
2、认识安全风险的时变性, 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 伴随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时变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因素不仅种类、数量、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而且安全风险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如施工技术风险, 即具有明显的阶段变化特性。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隐患随施工进展或时间而变化的特性, 说明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具有时变性。只有跟踪建设进展, 实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才可能全面了解、控制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就是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 由此实现每时、每班, 每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都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 实施动态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 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与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等。
(2)安全生产预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评价, 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 针对项目建设环境所作的有关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
(3)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的实时环境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后续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 是对安全生产预评价的补充和完善。
(4)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时变性, 决定了发生过程的动态性, 决定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针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 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有生产的地方,就会有安全问题的出现。这种现象要正确对待。要在组织生产的同时组织抓安全工作。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危险点辩识分析工作,并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学会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
当前,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都促进了建筑工程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也随之增加,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应当将施工安全管理放在最重要位置,对于工程施工中的特危环节要单独处理,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加大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尽量降低工程现场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亭.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0(6).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理念现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整体安全形势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不完善的建设安全法规;相对薄弱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设企业不扎实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健全的建设市场机制;建设从业者偏低的整体素质。要想使这些影响到建设安全生产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必须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进行创新,对管理监督进行强化,从而能够保证建筑设备工程的安全生产长效化的实现。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生产基本上都是对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予以更多的关注,并且将监督和管理项目实施结果的层面做为安全工作的中心,这样就将参与项目的人员安全的管理忽视了,因此很难在建设细节中有效地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因此存在着缺乏人性化的安全管理方式以及走过场的安全宣传教育等问题[1]。通过对人-机-环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保证人、机和环境协调工作是有效的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关键。人-机交互界面是事故发生的最多的环节,而其中人的过失以及人的因素是导致事故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所以必须要积极地推进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以人为本展开一切的管理活动,在制定和实施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时候,必须要立足于项目建设者的角度进行考虑,紧紧地围绕着建设者的安全展开一切安全活动,使得安全管理的主角变成一线的建设者,将一切有利的条件创造出来,对建设者这些积极的引导,使其能够在建设和安全活动中做到自我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从而能够将主动型的安全管理氛围形成。同时也可以对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进行积极的组织,最终将建设者的安全管理意识激发出来。
2.全面的落实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
由于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隐患等都具有一定的局部性,但是如果其一旦酿成事故,除了会使整个企业受到严重的影响之外,甚至还会对整个行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除了会严重的伤害到事故工程建设企业人员,还可能严重的威胁到非事故工程建设企业的人员。现在建设工程生产和人们的生活环境以及生产环境具有越来越小的距离,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除了会对建设工程企业自身造成极大的危害之外,更会导致周边社会受到严重的威胁,所以必须要积极地落实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从安全隐患的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具有复杂性以及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只有立足于多角度对其进行观察,才能够将这些重大隐患发现。由于社会各成员处于不同的角度和位置,这样就会有助于企业发现各种隐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任何与安全事故场景有交叉的人和物都可能受到伤害,所以社会成员必须要积极的参与到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中。除此之外,作为建设生产过程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只有动员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才能够充分地与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特点相适应,及时的发现建设工程中的各种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2]。
3.积极的落实安全动态管理的观念
在建设工程环境以及活动的变化下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风险也在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风险因素除了性质、数量以及种类等会出现变化之外,同时其安全风险量也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变化,比如施工技术风险的阶段变化特性就非常明显,这充分的表明了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存在着时变性的特点,因此必须要对建设工程的进展进行密切的跟踪,有效的落实安全风险评价,才可以真正的做到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控制[3]。必须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全面地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积极的预测和评价建设过程的安全风险,并且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安全风险在监控和评价,这样就能够充分地保证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施工。因此,建设单位要想落实动态安全管理,就必须要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和充实,将一整套的与自身特点相符合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来,其主要包括安全风险监控制度、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制度以及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总之,由于安全事故具有识别蔽性以及突发性的特征,其发生的过程存在着一定的动态性,这就决定了必须要保证安全管理属于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要想将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做好,并且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就必须要采取措施应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4.积极的推行安全管理的“第三方监管”
由于建设者往往已经习惯了建设项目环境,再加上安全风险因素就存在着较大的隐蔽性,所以如果单纯地依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很难将安全风险全面而准确地把握住,必须要将独立的第三方引入进来,能够立足于不同的角度以及全新的视野将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揭示出来,这样就能够将安全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中存在的盲区消除掉。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属于我国主要的第三方监管,但是政府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强制性,很容易与建设企业之间出现各种恐怖,使得企业往往只能采用被动安全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时候就可以将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咨询机构引入进来,从而能够将安全管理的第三方力量形成。
5.结语
在建设工程中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想使建设工程的人员安全得到保证,并且有效的促进企业生产效益的不断提升,建设企业就必须要充分的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不断的创新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以及安全动态管理的观念,并且对安全管理的“第三方监管”进行积极的推行,最终全面的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张中平.政府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科技视界.2015(02)
[2]颜双建.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途径分析[J].江西建材.2015(02)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ivil construction project also initially very the attention of people. Do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ivil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emise. At present, in some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lthough local compete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have started to increase the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controls strength,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f production safety. In this paper, the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security of superficial analysis, and published some shallow view.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又快又稳,民用工程建设规模也逐年扩大,使得我国的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奥运会与世博会的成功申请,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契机,进而使民用建设工程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显著增强。随着我国民用建设工程的逐渐兴起与不断发展,出现在民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建设工程事故屡屡发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重视起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民用建设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法
1.1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为何屡屡发生由于民用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具有高危险和事故多发的特点,所以其存在的安全问题一时很难解决。建筑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和建筑产品的类型多样性与单件性,以及建筑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的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因为施工过程与工作环境具有多变不定的状态,所以民用建设工程屡屡出现安全事故也就不足为奇。另外,露天作业与高空作业在建筑施工中较为普遍,手工劳动和繁重体力劳动也相对较多,并且劳动者的个人素质也不是很高,这些都给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1.2 制定可行且有效的安全政策劳动者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与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结合,能够树立起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和福利。民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投资,因为它也是具有成本的。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投资所产生的直接效益主要体现在大大地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在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所带来的效益经常会比直接用于市场与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制定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对企业的战略、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财政、生产环节、市场、设计与责任、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
1.3 质量与安全密不可分有效的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在方法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中,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原则却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起积极的安全文化。
1.4 安全的组织管理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与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几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与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理念和意愿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才能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1.5 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
1.6 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制度
2.1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民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必须要明确,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同时还要确立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2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如果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不能够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②建筑企业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③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事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且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结束语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民用建设工程中是一项极其重要、不能缺少的政策及施工方式,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同时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要前提与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我国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代表着我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稳定社会全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