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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思考的意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3: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独立思考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独立思考的意义

篇1

姚安濂载誉归来,10月下旬,上海影协趁热打铁地在上海影城举行“一个独立演员的启示――姚安濂表演艺术创作座谈会”,会前放映了获奖影片《打工老板》。电影结束后,留下来参加座谈会的人比以往都多,奚美娟来了,茅善玉来了,姚安濂的老师、同事、朋友们都来了……显然,这位“影帝”有着极好的人缘,大家愿意看到他成功,由衷地为他喝彩。座谈会上,发言者踊跃,大家不仅从艺术上分析了姚安濂体验派演技的独到之处,而且很多人都提到他人品一流,德艺双馨。

或许,他的成功,确实需要那两种力量的叠加。

11月初,本刊记者在姚安濂位于虹桥的家中,对他进行了专访。

采访并不在客厅进行,虽然一圈舒适的大沙发通常更适合聊天谈话。记者与姚安濂的谈话是在餐厅的一张大圆桌两端,质地坚硬的木质桌椅,使双方都无法随意进入闲适状态,整个谈话仿佛也多了几分直来直去的明快。当然,在这里对话的另一个原因是,餐厅有大窗,比较通风,在一整个下午接受记者长时间采访时,他的烟瘾可以得到适当满足。

独立演员:

甘当有含金量的“临时工”

虽然姚安濂如今取得的成就,与独立演员的身份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但作为一个早在1990年就从国营工厂辞职出来闯天下的“文艺工作者”,他绝对是一个老资格的独立演员,那些独立演员所要面对的甘苦辛酸,他全都尝过。所以,当他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影帝殊荣的时候,他的特殊身份令这座奖杯增添了一道尤为难得的亮色。

主席在前不久的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特别提到了独立撰稿人、独立演员等体制外文艺工作者,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团结,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能量,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做出贡献。

在姚安濂的观念里,独立演员有其特殊性,因为影视艺术是一门合作的艺术,大多数影视作品都需要通过各部门各工种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所以影视从业人员有点像群居动物,做事干活常常成群结队。不像画家、作家,可以单打独斗地出作品、走天下。所以他们的“独立”好像天经地义,而影视工作者的“独立”,就有点另类、不入流的意思,因而令人关注。

“好在近十年来影视剧制作领域不断快速地市场化。”眼前的姚安濂对独立演员的身份显得泰然自若宠辱不惊。影视剧制作的基本组织方式,已经变得灵活多样,一部电影、一部电视剧、一个剧组就是一个个“临时单位”,这个“单位”要不要你,常常并不取决于你背后有没有单位。

当然,当某影厂、某公司、某剧团投拍影视剧时,它可能会优先选用“旗下”签约演员,但如果你是一个具有较高含金量和性价比的“临时工”,制片人、导演还是会青睐你,选择你。他们首先考虑你的人气、你的票房价值,然后考虑你的戏路、外形、气质与角色的匹配度,最后还要衡量一下性价比。谁都想低投入高产出,“个体户”的好处就是成本低,不给中间环节“剥皮”。

反过来,有些“有编制”的演员反而为编制所害:贪图安逸,不思进取,最终从影视圈消失。况且,现在不少国营大型影视企业,也早已不养演员,演员仅有个编制,单位仅交个四金,以前在外面接活就向单位交劳务费,现在连这个也取消了。所以实际上他们也形同“独立”演员,跟姚安濂们一样,早就习惯在影视市场的大树林里觅食,因为单位早就不“喂片子”给他们吃了。

当然,在成长为姚安濂这样的影帝之前,独立演员必然会面对一些相对恶劣的生存环境。当你名不见经传,手里没作品,背后没单位的时候,别人对你的定义就是“非职业演员”,对你的能力一定会打问号。但恶劣的生存环境,也能强大你的生存能力。只要熬过被怀疑、被冷落,甚至被欺负的那段最初岁月,积累起自己的艺术形象,一定能等到厚积薄发的机会。

赌气下海,谁知是福

姚安濂在辞职当独立演员之前,是个有编制的工人。

1990年他从上海活塞厂辞职,成为“海漂”。没了单位,没了收入,姚安濂赖以生存和养家糊口的技能只有演戏。也正因为把自己逼到“没有退路”的境地,他对接到的每部戏都投入百分百的热情和精力,生怕给剧组留下一丁点不努力的印象,影响日后的“生路”。姚安濂说,讲得不好听点,那时真叫做“夹着尾巴做人”。久而久之,居然也成为一种习惯,至今姚安濂在剧组里都是对人谦虚谨慎,对戏一丝不苟。

上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才不久,究竟是什么使姚安濂下那么大的决心,好好的体制内工人不当,偏要跑到体制外当一个朝不保夕的“临时工”?

实际上,姚安濂从厂里辞职,是带着赌气的情绪。没想到,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年轻气盛时的一个并不成熟的决定,最终反倒成全了姚安濂的影帝之路。

1985年,姚安濂白天是名工人,晚上和休息天,他不是在剧场就是在去剧场的路上。他不仅爱看话剧,也爱创作和演话剧,在当时的上海业余话剧界已小有名气。有一天上海群众艺术馆派人到活塞厂借调姚安濂,想请姚安濂抓业余话剧创作这摊工作。这对姚安濂而言,真是正中下怀,如鱼得水。然而群艺馆与活塞厂原先说好是先借后调,但一年、两年过去了,调动工作的事杳无声息。原来姚安濂在活塞厂是工人编制,而文化局下属的群艺馆属于干部编制,门不当户不对的问题,殊难解决,一拖就是五年。

姚安濂终于按捺不住了,他既不想低三下四地求人托关系解决编制问题,也不想为难群艺馆逼他们作出要人还是退人的决定,更不想再回到活塞厂当工人,他决定自谋生路!

现在回想起来,姚安濂觉得,人有时候是该果断一点,决绝一点,破釜沉舟,置死地而后生……有了这些东西,命运或许会出现转机。

做过制片人,等待当演员

姚安濂离开活塞厂的时候,已经有了家庭和小孩,他告诉自己,作为男人,必须承担家庭责任。他虽然心系表演,想方设法接演电视剧,但毕竟那时候影视剧的总量有限,接的也大多是小角色,养家糊口还成问题。做演员的理想既然不能换来足够的面包,姚安濂只能退而求其次,做制片,做副导演。

“因为当时我在表演上还没‘出来’,机会比现在少得多。你苦苦等待别人给你一个角色,有时候一等可能就是三个月、半年。”姚安濂要改变这种被动等待的状况,选择转战幕后。

但是,他即便在做副导演、制片的时候,也始终抱着这样的信念:总有一天我还是要回来当演员!而在做幕后的这个阶段,他也一直在“偷师”,在拍摄现场暗暗学习不同演员的表演长处。

在这个“曲线救国”的阶段,姚安濂完成了三件事:一、赚钱养家,承担起家庭责任;二、偷师学艺,为实现理想储备能量;三、吃着碗里的望着锅里的,不离不弃,等待演戏机会。

那段时间,姚安濂身边有好多朋友同学下海做生意,他在做制片人、副导演的时候,也搞过一个影视公司。“如果后来不继续演戏,也许我现在也是某某影视公司的老总。”但是姚安濂终究无法割舍对表演的热爱,他深深感到,真正可以令他忠贞不渝倾付一生的,只有表演,不是其他。“做制片人纯粹为了养家糊口,也许比现在挣的钱多,但不是我真正想干的事。”他说。

如果说,从工人到艺人,是姚安濂的第一次选择,带有一些意气用事和盲目;那么从制片人到演员,则是他的第二次选择,这次他深思熟虑,冷静理智地听从了内心的声音。

姚安濂说,如果让他再选一次,他还是做演员。“做制片人或许也会成功,但未必会有我今天拿了影帝那么开心,幸福指数没那么高。”

虽得奖,仍不满

影片《打工老板》在送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电影节参赛之前,还曾送过戛纳,但并未入围。去蒙特利尔也缘于一个巧合――蒙特利尔国际电影节主席、年近九旬的洛赛克先生今年三四月份到中国来为他的电影节选片。他是个中国通,来中国不下十次。中影公司向他推荐了《天空》等影片,都不合他胃口。《打工老板》并不在推荐片目之列,然而洛赛克偶然在中影公司的一张办公桌上,看到了《打工老板》的碟片,很感兴趣,借回去看后,一见钟情,当即决定邀请该片参加蒙特利尔国际电影节。然而,当时《打工老板》已经送了威尼斯国际电影节,只不过那边消息还没来。洛赛克得知这个情况后,立即加重他邀请的砝码:如果你们愿意进入蒙特利尔的长片竞赛单元,请你们把影片从威尼斯撤回。

《打工老板》对姚安濂的意义自然不同寻常,可谓他的幸运之作。然而,他对该剧的评价仍然保持了相当的理性和客观。他认为这部影片的剧本写得相当不错,有视角,有人物,有命运,是个大片的材料。但就影片整体品质而言,如果当时坚持送威尼斯,恐怕最终会失利。

在《打工老板》的拍摄过程中,姚安濂跟导演,尤其跟摄影师有过不少艺术见解不同的地方,他坦言,对不少镜头的运用至今仍保留自己的意见。对个别镜头,他甚至觉得是给拍坏了。

但是姚安濂明白自己的身份是演员,他不会当“戏霸”,所以他告诉自己,艺术见解上的争论可以无界限,但剧组分工是明确的,不能越界。他所能做的,就是适时地提出自己的建议。

影视从来是遗憾的艺术,姚安濂清醒地认识到,即便这是一部得奖作品,自己仍有种种不满和追求。他随口举例说,林大林为何最终没跳楼?原来有句台词,为了女儿。成片里没有,他感到很遗憾。原来的结尾,没有现在光明的尾巴,因为种种原因加上了,他也感到有点小遗憾。

篇2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监督;制度保障

一、司法独立中法官独立的概念

法官独立是构成司法独立的三大要素之一,《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将法官独立分为身份独立与实质独立两个层面:身份独立即保障法官职位的条件和任期以确保其不受外来干涉;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实际履行其司法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i

法官独立,通常认为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的不当干涉。这里的干涉,包括来自行政、立法之同一层面的国家权力的干涉,司法体系内部如上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非承办案件的同事者的干涉,以及审判组织内部如合议庭其他人员的干涉。而“不当”则强调这一干涉的不合法性,这意味着被法律所认可的监督行为是被允许的。而有学者将法官内心的干涉性也予以考虑,提出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都属于法官独立的要求。“外部独立是指法官不受任何外界之干涉,内部独立则是指法官不受自我之干涉。” ii这种来自法官内心的干涉,指法官作为普通人所拥有的不利于其进行公正审判的情感,如偏见、激情、野心、个人信仰等等。其认为,作为法官,“必具有富贵不能,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大无畏的精神,加上丰富的学养,才能独立于自我之外,不受自我的干涉。”iii

二、法官独立需要监督

在探讨法官独立性的保障之前,需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在最佳的环境下,“社会规范、压力、时事和社会结构都会强有力地代替法官作出一项决策,这些社会规范通过法官的思维折射出来”iv。其次,绝对的独立意味着排除一切监督,如此带来的结果并不是司法公正,而是司法腐败、司法权滥用和失控。最后,法官独立乃至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独立,必须伴随着相应的监督与约束,典型如司法问责制的设立与保障法官独立制度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二者是一对互补的制度(institutional complementarity),必须同进同退。没有问责制的司法独立保证不了司法公正,而不独立的司法使得问责制也无法实施(因为判决实质上不由法官做出,法官也就无法负责)” v。

三、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

如何保障法官的独立,需要法律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予以保障。笔者认为,要保障法官处于一种独立的状态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法官的权力维持

法官的权力维持,就是指法官一经任命,其权力即为恒定且不可被随意改变或剥夺。由于法官只有在其权力恒定的状态下才可排除对审判外因素的顾虑,因此,权力恒定是权力得以充分行使的前提。保持法官权力的恒定,就要给予法官在其任期内的司法权力以稳固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一是法官权力的终止事由须有宪法及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法官权力的终止、暂停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特定,即意味着这一程序必须是严格且审慎的,表现为程序启动条件的苛刻与罢免案通过的高门槛。

(二)法官的职务维持

法官的职务维持,就是指法官职务具有不可调任性。这种特性要求排除对法官的专断性开除,以及对其工作的任意调动。原则上法官不被调任,但出于特定原因允许有例外的存在,比如法院组织的调整,或者法院的管辖地区发生改变等等。

(三)法官的职务豁免

给予法官以职务豁免权,是保障法官独立的关键手段之一。简而言之,法官的职务豁免是指法官不因其所作出之判决(或职务行为)受到追究。豁免职务行为意在为法官创造一个宽松的审判环境,免除其对所作之判决会引起不利后果的顾虑。法官只有在自身安全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摒除审判外因素的影响,以理性的判断与专业的法律思维公正地作出裁判。

此处所言之豁免权,一为司法豁免,即法官不能因其职务行为而遭受个人诉讼方面的困扰。即便该职务行为造成了损害,当事人也不得以法官为被告提讼,而是应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二为作证义务的豁免,即法官不得被要求针对其职务范围内所获之秘密信息出庭作证。三是法官的追责只能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对法官的惩戒不得由行政机关作出。“法官独立审判,即便他们的裁决让政府头疼或违背政府政策。如果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受到政治因素的控制,并且这个判决的作出足以使他降职、辞退或者转行的话,那么他不是一名独立的法官。”vi

四、结论

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制度保障,却不止于制度保障。独立性不单单是一种组织结构,它还牵涉到一国的法律文化、法官素质、社会价值取向以及配套的监督机制等等。具体到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就要求在推进法官独立的过程中同步推进相关的制度安排,比如法官独立与司法问责;更进一步的,则即是司法独立与反司法腐败。

注释:

i 张, 蒋惠岭: 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 6. (01): p424. 转引自樊崇义: 诉讼原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p440.

ii 廖与人: 现行司法制度[M], 台湾: 黎明文化事业公司, 1982: p7-8. 转引自樊崇义. 诉讼原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p440.

iii 同上: p8. 转引自樊崇义. 诉讼原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p440.

iv 劳伦斯・M・弗里德曼, 冯静(译): 审判行为与法官思维[J]. 交大法学, 2011(01): p124.

篇3

--读<<大卫和罗宾>>有感

你是不是经常听到老师.家长对你说:“你要学会独立思考……”他们为什么这么注重独立思考呢?因为只有独立思考了,你才会有自己的想法.

大卫和罗宾同时受雇于一家店铺,开始都拿同样的薪水.可是一段时间之后,大卫青云直上,罗宾却一直在原地踏步.罗宾很不满意老板的不公正待遇.终于有一天,他到老板那儿发牢骚了,老板突然说话了:“您去集市一趟吧,看看今天早上有什么买的东西.”

罗宾回来向老板汇报说:只有一个农民拉了一车土豆在卖.

有多少?老板问.

罗宾又跑到集市上,然后回来说:50袋.

老板又问:多少钱一斤?

罗宾又跑到集市去了,就这样他来来回回跑了很多趟.这时,老板叫来大卫,把问罗宾的第一个问题提给了大卫,要大卫去集市看看.大卫很快回来了,他告诉老板说:有一个农民在卖土豆,0.5元一斤,共有50袋,这儿还有一个样品,您看看.以后这个农夫还会卖西红柿,价格很公道,也带回一个,农夫也在外等着.这时老板看了一下罗宾.

篇4

一、建立环境的工程监理制度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一)环境工程在质量上的重要保证

环境的工程监理可作为整个工程监理工作的一部分,是作为项目工程的质量为主监理的一个补充,监理是由第三方承担,受到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合同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环境的工程建设的承包方来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且通过建立一个严格工作制度,其中包括记录、报告以及例会等的制度。把环境工程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的结果记录下来,并且把相关情况通报给施工方以及业主,以此来保证环境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的要求。

(二)满足对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的需要

目前对于中小型环境的工程验收最主要的是通过验收的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于建设单位的提供方案、资料的审查,及参照环境的监测和监察部门事后的监督数据,而环境工程的质量是不是达到了环保的基础要求,是不是能满足项目的试运行的条件和环保验收的标准,是不是有权威的质量的监督报告和结论。通过建立这样的工程环境的监理制度,当环境保护的工作验收时,有第三方的监理机构提供出工程质量的报告和结论,来作为环境部门的验收依据,利于环境的监督和管理。

(三)符合环境经济和产业的发展方向

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大力的发展环境经济和环保产业,能够使政府部门把监督管理之外的工作交给市场运作,这是环保产业未来发展的总趋势。建立环境工程的监理制度,是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有效的结合,更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符合环境经济和产业的发展方向。

(四)促使公众积极参与环保的工作

建立起环境工程的监理制度,能够使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环境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中,更加有利企业规范环境的行为,也符合国家关于提倡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的政策,促进环保公众参与的方面工作的开展。

二、在建立环境工程的监理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

环境工程的监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重大项目主要是依照环境影响的报告书批复来执行,一些中小型的建设项目通常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相关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的监理,同样可以不去实施,就算是实施也仅仅可以依照环境的批复要求或者是企业自身的意识。

(二)企业对于环境工程的重视程度不够

环境工程常常是项目的主体工程中的配套工程,质量如何,运行的是否正常,通常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再加上建设需要先期的投资,运行之后还需要投入,在那些环境意识并不高的企业中,环境的工程质量根本得不到有效的重视。

(三)监理机构与人才上的缺乏

一般的项目在工程的监理机构以及人才上都比较充足,而环境工程并不同于一般的项目工程,除了要满足一般项目工程所要求的质量,还需要满足环保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怎样监督施工的单位按照环保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这都需要有关的环保工程监理的人员进行解决,而同时满足了这两方面条件的监理机构以及复合型的人才目前还非常的缺乏。

(四)环境监督和处理力度不够

目前的环境监察的力量还非常的薄弱,管理的手段以及方法也不够先进,对那些存心偷工减料或者是不按照环保的技术规范进行实施造成工程出现问题的违法行为很难取证,无法做到及时的处罚或者处罚的力度不够,使得企业的守法成本过高,而违法的成本很低,违法的行为不能够根从根本上杜绝。

三、建立环境的工程监理制度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

(一)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完善

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能够很有效的推动环境工程监理的制度进行实施,让政府的部门和企业都能有法可依,企业也能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做起:

1.在局部的地区进行先行的试点,制定出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以点带面,进行逐步推广;

2.充实环保的“三同时”验收以及环境影响的评价等有关的环保制度的内容,制定出操作的细则,以便具体的操作;

3.修改和完善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法规

(二)加强有关的宣传并且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

通过加强对于环境的宣传,尤其是对于已经实施了环境的工程监理的一些样板工程进行宣传,要是企业逐步的认识到环境工程的监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能够充分的理解,并且积极的支持和配合有关监理制度的实施,而且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主动的开展相关的环境工程的监理。

(三)加大环保监管的处罚力度

环境的监察部门应当加大监管的处罚力度,对不能够及时的通过验收或者有意将环保设施闲置的企业,尤其是对那些有意进行偷工减料及不按有关的技术规范造成环境工程出现质量的问题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罚,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使企业逐渐的重视起环境工程的质量,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做好监理机构的准入和考核以及人员的培训

环境工程的监理机构和一般的工程监理的机构虽然有很多相同的性质,但是在技术的资质以及人员的素质方面还是有不同要求的。在推广环境的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对于监理机构的建立应当制定资质的准入和考核的条件,以避免那些不符合有关条件机构的进入。在监理机构的推广方面,可以在已有的普通的工程监理机构当中发展。监理人员在环保的培训方面是不可缺少的,人员的素质非常重要,在制动环境的工程监理的机构准入和考核的基础之上,应当通过对监理人员的环保培训,监理持证上岗的制度,以此保证监理人员的素质。

(五)规范工程的监理费用的行为

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初期,为了能保证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两方的利益,避免因为工程的监理费用而造成恶性竞争进而影响了工程的质量,规范监理费用的行为也就显得尤为的重要。 物价的管理部门应当在充分的调研基础之上,来做好测算,制定出指导性的监理费用的政策,以此保证环境工程的监理工作在有序的条件下进行开展。

(六)修订环保的验收程序

通过对环保验收程序的修订,环保的部门在验收的过程当中,环境工程的监理机构作为参加的单位参与到环境工程的验收中,并且要出具较为完整的环境工程的监理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环境的工程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材料一起装档备查。

篇5

2017年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67号),指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我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这指明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具体方向。

1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快政府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一是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通过发挥政府宏观调控“有形的手”的作用,解决现代医院管理中的“缺位”和“越位”现象,不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理调整资源配置结构,实现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1]。二是制定合理的卫生规划,优化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的布局,不断促进卫生资源共享,从而促进资源使用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政府在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医疗服务特点,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2-5]。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卫生管理责任,构建政府、市场、医疗机构等各利益主体的关系。政府在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行政手段作用,通过综合使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管理医院。通过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对卫生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积极探索现代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实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模式[6]。在现代医院管理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激发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活力。

2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目前,我国医院还没有真正实现自主管理、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在经营管理上普遍存在着负盈不负亏现象。公立医院的运行机制上,由于实行传统的人事制度和分配模式,导致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不灵活、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突出[7-8]。一是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础是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公立医院在发展中遇到的主要瓶颈是在产权管理上界定不明晰。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产权制度,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内部职工持股、组建医院集团等形式,明晰所有权和财产权等,逐渐实现医院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立医院的独立运行经营[9]。二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需要不断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医院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是进行自主化的医院管理模式,在医院管理中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通过建立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在其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其中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或董事会在成员选择上既要吸收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同时,也要按照一定的条件,公开选聘一定的居民代表、医务专家代表以及医学专家等,通过赋予院长充分的自主权,院长直接对管理委员会等负责,从而将医院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分离[10-12],以制度化的规范,约束医院的经营行为,有利于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增强现代医院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现代医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是鼓励和支持民办医院的发展,通过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竞争格局,有利于提供完善基础医疗服务水平。我国传统的医疗卫生系统主要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医院的创立、运行主要是政府进行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公立医院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时候,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医院发展,形成民办医院与公办医院共同发展的现状,以此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业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竞争格局,通过对医院的药品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公立医院和民办医院的发展,从而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共同为人民身体健康保驾护航。二是通过完善医院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投资融资政策等,并在税收和价格政策上进行引导,一方面,在公立医院的改造上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另一方面,在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建设和发展中,通过吸收银行、企业或个人资金以长期借贷的形式投入到口腔、慢性病、婴幼儿保健等服务能力较弱的公立医院中,建立和发展非营利性的专科医疗机构[13]。通过双管齐下,促进公立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和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发展,使政府财政投入集中到更需要的环节,如医疗保健、贫困地区的医疗服务以及医疗救助等方面,促进基本医疗服务的高效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14]。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行深水区和攻坚期,迫切需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现代医院管理中依法行政,改变传统医院管理中的“缺位”、“越位”现象,同时,建立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促进产权分离,明确权责关系。此外,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在现代医院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实现现代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方鹏骞,闵锐,张凤帆,等.对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18,(1):1-4.

[2]张静,王虎峰.新时代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演进路径及政策衔接[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8,(1):37-41.

[3]方鹏骞,王一琳,张凤帆,等.关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中医院章程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医院管理,2018,(1):5-7.

篇6

【关键词】基站控制集约化景观化

一移动基站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信基站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它们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其中移动基站是电信业重要的通讯基础设施,是移动通信网络的最基本元素。

1.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违规乱建”投诉并存

基站作为支撑移动通信服务提供的基础设施,是创建信息化社会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目前却因相关法律条例的冲突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经常被指责投诉为“违规乱建”,甚至被迫停建或拆除。

2.居民健康环保意识不断增强

社会在不断进步,广大群众环保意识增强,对自身健康的重视与日俱增,此外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基站电磁辐射问题越来越引起大众的关注。人们在享受现代通信的方便的同时,更关注自身的健康。小区居民担忧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危害自身安全并非没有根据。在移动基站选址与建设过程中运营商也遇到越来越多的关于基站辐射方面的投诉。

3.经济补偿存有争议

在有关基站建设的争议中,权利纠纷和利益分配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而且权利是谋求利益的依据。移动基站铁塔天线占地赔补和机房租赁方面,典型的例子是移动运营商租用了楼顶房屋架设天线铁塔和安放设备,楼内其他业主认为楼顶属于业主共有,自己也应当得到补偿,并以未得到补偿而抵制基站施工。

4.基站建设的具体方案设施没有明确明文规定

基站建设的具体方案设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运营商根据需要各自建设自己的基站,只考虑自己建设的基站问题,把更多的社会问题抛掷脑后,重复建设比较严重,造成投资大量浪费。目前信息产业部正在推进基站共享,但由于产权等问题的限制,进度缓慢。

三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策略思考

目前移动通信基站重复性建设日趋严重,应尽快建立相关管理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有效引导各运营商实现资源共享,达到通信建设与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目前,如何合理地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已成为电信业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解决建站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采取多种策略减少或排除基站建设过程中的阻挠,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行景观化基站建设,降低群众顾虑

景观化基站建设的核心是推广景观塔及美化天线的使用,与基站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将基站铁塔、抱杆、天面进行美化或伪装。景观基站可以有效地改变基站视觉效果,一方面可以降低居民对电磁环境的恐惧,减少建站的外界阻力,另一方面美化天线的应用,既美化了城市,在申报基站规划时更容易得到城市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认可,又倡导了移动通信绿色环保的理念。景观化基站将是基站建设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的经验表明,景观铁塔及美化天线相比传统铁塔和天线在基站建设中的优势已逐渐显现。通过合理选择基站位置、确定天线挂高、方向及小区参数的设置,保证通信质量、服务质量。

2.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尽量减少基站在小区的建设

基站站址宜选在交通便利、供电可靠的地方;不宜设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大功率电视发射台、大功率雷达站等附近;不宜选在易燃、易爆建筑物场所附近;不宜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对于移动运营企业,应该采用科学的网络建设规划,全面统筹、因势利导地发展移动网络。企业在建设网络的过程中,为了尽可能不干扰居民,有时宁可增加成本来避开在小区建基站。有关专家提醒说,在对电磁波污染的研究、评估的结果出来之前,在基站选址时要慎之又慎,尽可能考虑居民环保健康因素,严格按照电磁波防护的国家标准来进行,能少建的少建,能不建的坚决不建。

从企业角度看,集约化、景观化基站项目缩短了移动基站的建设周期,减少了基站建设前期的协调费用,增加了基站建设数量,同时很好地吸收了话务量,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从社会效益看,集约化、景观化基站项目改变了目前建筑楼顶天线林立的尴尬状况,营造了良好的人居环境,实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同时,使基站得以在更多的地方安装建设,促进网络覆盖更加完善,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网络服务,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一般都围绕覆盖面、通话质量、投资效益、建设难易、维护方便等要素进行。随着移动通信业务向数据化、分组化方向发展,移动通信基站也必将向宽带化、大覆盖面建设及IP化发展。因为它不仅仅是移动通信网络部署的关键环节,更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3G建设帷幕的拉开,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向集约化和景观化方向发展已经成为趋势。

3.节能降耗

对于通信机房耗电量最大的机房空调而言,如何节能降耗一直以来是通信网络能源专业研究的一个课题。我们要从最初的机房空调设计选型到日常合理维护的各个环节,时时将节能降耗放在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来考虑。这样不仅能为社会节约宝贵的资源,同时合理的节能在一定意义上也提高了整个通信网络的可靠性

三移动通信基站管理措施与建议

随着网络建设的深入和人们对电磁辐射关注的增强,基站尤其是市区基站的选址已成为网络建设中最困难的方面,当前日渐普遍的景观塔、美化天线、隐蔽天线就是对该问题的最好注解。

1.积极处理群众投诉,保障基站的工作安全。

近年来,群众投诉基站环境电磁辐射影响人体健康是移动通信发展中最大的社会热点问题,引发了很多矛盾。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的做法是:一方面做好宣传疏导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现场向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宣传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移动通信知识;制作宣传专题片在电视台上播放,收集编写宣传资料在报刊上刊登,使群众对基站建设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是在接到群众投诉后由监测站派出技术人员,携带测试仪器,到现场进行环境电磁辐射测试,把测试的结果告诉投诉者,使群众心中有数。有时技术人员还当场分别对基站与用户手机进行电磁辐射比较测试,将测试数据显示给投诉者看,很有说服力。仅2004年,监测站采用这种方法,解决了群众投诉96宗,效果很好。另一方面是由运营商自愿委托监测站进行基站环境电磁辐射测试并出具报告,监测站根据运营商的委托,提供测试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2.运营商要统筹各方利益

协调促使各移动通信运营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的局面,制定相关共享实施政策制度,如建设基站资源必须满足的技术、规格、机房要求等,租赁资金的合理性,基站设备障碍维护的责任归属等。另外,为防止通信市场垄断的局面,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反垄断的力度,建立公平、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格局。

3.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消除民众的心理障碍

通过各大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消除部分市民对电磁波辐射的片面认识和恐惧心理,为移动基站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组织成立了用户委员会和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并组织用户代表对移动的网络质量、窗口服务等进行检查,为移动改善服务提供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深化市场的监管。

4.对基站建设进行前期项目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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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学院 “四督一体” 教学督导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9-0016-02

独立学院作为中国有特色的新型民办高校,在办学初期仿照母校建立了教学督导机制。因建校历史短,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较少,基本处于学习与摸索阶段。随着自身办学思想、办学定位、办学特色的明确与实践,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母校“统分结合、分工协作”的校与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模式显然不能照搬照抄,应结合学院实际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合自身且有特色的督导工作模式。在独立学院内建立督教、督学、督管、督改的“四督一体”工作模式,将更有效地挖掘督导工作潜能和提高督导质量。

一 “三督一体”教学督导模式的内涵

目前高等学校普遍认可督教、督学、督管“三督一体”的教学督导模式。督教即以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质量为目的,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为中心,覆盖教学全过程的监督与指导;督学即提高学生学习效果,促进优良学风、校风、校园文化氛围的形成,“督学”的重点在于“导学”,旨在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等。督管就是对学院的育人环境、教学各环节的管理进行监督,重点对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引导及评价,推进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提高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 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重督教,轻督学、督管

督教的主体对象是教师,其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使得督教工作在许多高校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独立学院在督教方面已有较成熟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新引进教师的培养,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水平提高、教学各环节检查与考核等方面,通过随堂听课、评议指导、“传帮带”机制、常规督导与专题专项调研等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督学和督管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甚至被束之高阁。

在督学方面,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风气与习惯、学习目的与态度、学习方法与效果等,一直被认为是学工部门、学生辅导员的事;加上学生人数多,面广,督学的可操作性较差;更重要的是各高校领导干部分属党政两大系统,这种双轨权力结构的运行,使得与学生最密切相关的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缺失合力、缺乏协调,而独立学院一般是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建立教学督导机构,很自然地把工作重点转向督教,密切联系教学管理部门,在督学方面做得较少,与学生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不多,督教与督学不能有效整合。

督管中涉及管理工作方面的无非是反映教学硬件环境的不足,后勤管理的不到位,尚未触及学院管理层面问题,特别是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导。在协助教务处开展的一些质量检查中,由于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对于教务处某些不按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的行为,碍于情面,不便明说。

2.解决问题严重滞后,同样问题反复出现,屡见不鲜

“三督一体”模式中,一般是按照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流程来处理工作,但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提出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以及整改的效率和效果,则不是督导的职责范围。由于督导建议权大、执行权小且缺少问责权,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常得不到有效解决,甚至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重视,对督导组花精力和心血撰写的检查情况总结报告或反馈报告置若罔闻,结果是经常同一个问题连续好几个学期重复出现,严重挫伤督导组的工作积极性,督导工作的实际效果和意义也大打折扣。

三 建立“四督一体”教学督导模式的前提条件

结合上述问题分析,独立学院建立“四督一体”督导工作模式值得尝试与探索,为保证该模式有效运行,还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教学督导机构的科学定位

目前对于教学督导机构的模式、定位、隶属关系等还没有统一的、权威的、明确的规定。为充分保证教学督导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保证督导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教学督导机构应明确定性为高校的专家咨询组织,与教务处、学生处平级且紧密合作的独立单位,直接受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做到名副其实。

2.重视与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

教学督导肩负监控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这必须要求督导成员热爱教育教学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严谨治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构建一支高素质、学习型的教学督导队伍应综合考虑年龄性别搭配、职称与学历结构、学科专业互补、自有与外聘、专职与兼职结合,为加强和做好督学和督管工作,有必要将具有丰富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工作经验的专家和学者引进来。

3.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督导不领导、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建议不决策”原则,处理好督与被督者的关系,处理好督与导的关系,处理好与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各教学系部、各教研室的关系,促进教学管理系统中教学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控系统的良性互动、多元协同局面,形成一股凝聚力,共同为提高学院教学质量而努力。

随着学生生源的减少与就业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母体高校“光环效应”的日益减弱,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成为各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教学督导在工作实践中已发现了大量问题,也提出了不少意见与建议,但问题如果始终得不到重视与整改,督导工作将流于形式,作用发挥不大,如能将“督改”职能纳入进来,将有利于“解决问题、整改问题、落实问题”取得实效。一方面通过与教研室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环节,以教研活动为契机,提高整改实效;另一方面可采用系部提交整改报告,教学督导针对提交的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分级排队并上报学院,对于再次出现的问题责任到人,并结合系部目标管理考核的形式来开展。在督学和督管方面,一方面可以以督教为桥梁,将督教、督学、督管有机整合,另一方面可采用学生信息员制度、学风专题调研、参加学工例会、检查教学管理资料档案、与教学管理人员座谈等方式。督教、督学、督管、督改各项职能互为一体、密不可分、相互渗透。各职能如何充分发挥及有效运行值得作进一步、深层次的实践与总结。

参考文献

[1]王岩、杜少杰等.建立“四督一体”教学督导模式 完善高等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1(1)

[2]叶翠.“三督一体全方位”教学督导模式探索与实践[J].高等教育研究(成都),2006(4):1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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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 人事制度 改革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坐落在库尔勒市区中心,是国家二级甲等医院、全国百佳医院,承担着全州各族人民群众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任务。为适应医院健康持续发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在2004、2007年两次人事制度改革基础上,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有序实施了第三轮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优化了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形成了能下能上的干部任用机制,充分调动起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改革总体思路及安排

一是科室中层干部(含护士长)职位职数设定,在此基础上,四年期限内分别以原岗位职务续聘、新增岗位竞聘、原岗位高一级职务竞聘,根据干部轮岗等情况组织调整、选聘等多种形式进行。二是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评聘分开,按照州人事局核准的有关高、中、初级岗位设置比例,在上一轮总体入轨管理的基础上,在本次四年任期内,结合具体实际,分期、分批进行聘任、调整。三是其他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根据事业的发展科学定岗定编定员,或调岗调编调员(轮岗)。特别是对历史原因造成的一些岗位人员不足,当前及今后医院建设急需工种、岗位逐年有计划地增编增员。四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策,修订完善《巴州人民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通过这些改革,形成“中层干部能上能下、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管理、聘用人员能进能出双向选择”的局面。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中层干部、护士长的续聘和竞聘是全院干部人事调整的重点,院党委高度重视,由院长和其他党委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使这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一是精心准备。院党委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成立了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动征求上级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出台了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据此制订了操作性较强的工作计划,对各个环节的工作做了周密的安排。

二是组织严密。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方案的修改,考题的拟定、保密,测评表的设计,总分的分值比例等等每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心研究,力求规范。对遇到的每个问题,都力求迅速及时解决,保证了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院党委对所有参加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和组织选聘人员进行的干部考察中,为了保证考察结果准确、真实,参加测评人数不低于每个科室总人数的70%,谈话人数不低于测评人数的70%,在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双过半的基础上,按照笔试成绩25%,面试成绩50%,测评成绩25%的分值比例择优聘用。

三是高效推进。为不影响正常工作,聘任工作充分利用下午、周六、日进行,各科室中层干部、护士长都能够以大局为重,服从安排,认真对待。对于重要环节,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准确把握工作进程,客观分析遇到的每个问题,及时妥善地研究解决。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加班加点,使整个活动环环相扣,有条不紊,高效推进。

2.严肃纪律,注重实效

一是注重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今年以来医院门诊、住院病人数居高不下,医疗任务繁重,年初制定的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争创三级甲等医院的工作目标,让全院职工感到时间紧、任务重。本次岗位聘任过程中,一方面强化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念,致力于完善选人用人模式,建立能上能下的竞争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尽量保持大局的稳定。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下,侧重于广大医护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着力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激发每个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使整个聘任工作稳步推进。

二是注重群众测评的结果。在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通过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形式,将参加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充分展示出来,对符合竞聘资格的人员,在所在科室进行民主测评,保证每个科室参加测评人数不低于70%,把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聘任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尊重职工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慎重确定每个中层干部、护士长岗位的合适人选。

三是注重组织协调的作用。在组织选聘过程中,尽可能尊重科室和个人意向,从全院的工作大局出发,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出发,加强组织协调,把有特长的人员放到合适岗位,以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针对护理管理岗位的共性,新增设的副护士长岗位打破科室界限,报名时不注明具体科室,按照总分依次排序,择优聘用。结合个人特点,坚持优化组合,扬长避短,合理分配科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程序规范,有序实施

这次中层干部、护士长岗位聘任工作,涉及部门多,参加人员广,牵扯范围大。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确保有章可循,院党委和改革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文件要求,深入调查摸底,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出《巴州人民医院第三轮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充分征求各部门及广大职工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做到执行竞聘标准不走样,履行规定程序不变通,严守组织纪律不放松,每个内容都严格按照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党委决定、院内公示等八个步骤进行。

4.全面公开,增强透明程度

一是坚持全面公开。通过印发文件、大会通报等形式,将竞聘的范围、职位、职数、聘任条件、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有关事项全部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文件下发到各科室,便于全体职工随时了解、参照、检查、监督,有效地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坚持全程公开。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对每个工作环节的结果,按照“该公示的都公示,该公开的都公开”的原则,将资格审查、民主测评、拟聘人员、聘任结果等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使广大职工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工作结果,每个环节都真正公开。

整个过程中召开党委会5次,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5次,全院中层干部大会4次,共印制测评票、推荐票1000余份,共有1000余人次参加了投票,谈话700余人。由于准备充分,组织严密,规范有序,预期的效果已初步显现。

三、取得的成效

1.优化了中层干部队伍结构

一批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中、青年骨干担当起中层领导工作的重任。特别是一批30岁以下的年轻护士竞聘到副护士长岗位,为护理管理队伍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活力。同时,薄弱部门的力量得到充实,人员组合进一步优化,人员配置也趋向合理。尤其是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注重把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选进中层干部队伍,得到了广大职工的认可。

人事制度改革前,医院少数民族干部有16人占14%;中层干部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57人占50%,45岁以上44人占47%,45岁以下49人占52%;护理管理队伍中40岁以上16人占35%,40岁以下29人占65%,30岁以下无一人,年龄老化明显。

改革后,医院少数民族干部有22人占18%;中层干部中本科以上学历78人占65%,45岁以上48人占20%,45岁以下72人占60%;护理管理队伍中40岁以上14人占25%,40岁以下41人占74%,其中30岁以下有4人占7%,平均年龄从39.04岁下降为37.03岁。

特别是新提任的24名中层干部,平均年龄为41.7岁,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占87%。新提任的11名副护士长平均年龄为31.7岁,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0%。改革后的中层干部队伍既有50岁出头的有经验的老同志,更多的是40岁、3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形成了合理的梯次。

2.提供了共同学习交流的机会

由于续聘和竞聘的重点放在履职设想方面,各科室的中层干部对聘后的履职设想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使院领导对各科室的发展规划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也使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对医院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有了明确的认识。在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院上下统一行动,营造了“齐心协力创三甲”良好氛围。

3.在选用人才上进行了尝试性突破

一是大胆启用年轻干部,特别是对30岁以下副护士长的选拔,使众多年轻护士看到了希望,深受鼓舞。二是将应聘人员入编前的聘用期一并计算工龄,使更多年轻同志坚定了在巴州医院干一番事业的决心。三是对一些新建科室、特殊专业的副主任岗位,结合医院发展需要及应聘者的表现,将职称标准放宽至中级五年以上,为部分青年才俊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平台。

4.形成了能下能上的干部任用机制

通过这次竞争上岗,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破除了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旧观念。对落聘的同志,院领导逐个分别谈话,帮助分析优点,指出不足,打消顾虑,使其能正确对待这次竞争,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别人。对因年龄原因退下来的同志在过去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结合实际,从绩效方面给予一定的待遇。对上岗者进行集体谈话,从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以人为本的举措,真正做到了上者静心,下者淡定,凝聚了人心,彰显了和谐。

四、存在的不足

一是竞聘人员涉及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岗位,制定完善、全面的考核标准存在一定的困难。竞聘形式较为单一,竞聘打分测评的分项设置内容仍需进一步改进,力求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一个人的真实个性特征。

二是应聘人员管理知识欠缺,专业功底不够扎实。通过笔试和面试发现部分职工综合素质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如个人文字能力、语言能力、应变能力等,也包括对相关岗位的认识等。这些都需要今后多组织一些培训来提高,为医院快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人力保障。

三是总体情况及个人信息资料掌握不够全面、准确、翔实等问题,导致少部分同志对文件的理解出现偏差。今后竞聘中需要事先做好详细的准备工作,以便竞聘人员能准确定位,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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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仲裁作为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作用。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直接影响到仲裁程序的运行。本文从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原则,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程序,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仲裁协议;仲裁;效力认定;法律关系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现有或可能发生之一切任何争议,如果涉及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的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的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一)仲裁协议的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由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重大利益处分,因此在行为能力上应采用和诉讼行为能力相当的较高标准即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上要求有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有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该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二)仲裁协议的特别成立要件

仲裁协议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基于仲裁协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必须具备的成立要件。这些要件主要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可处分性的权利纠纷是判断争议是否具备可仲裁性的标准。仲裁协议具有可执行性:这是仲裁协议在必要内容上的要件,包括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的可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仲裁协议制度,就立法而言应该说是基本上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然而与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代表的国际仲裁立法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我国《仲裁法》实施至今,种种仲裁实践活动表明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需要。我认为,要完善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不仅需要对仲裁制度本身进行改革,而且也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仲裁制度规定上的先进经验,对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一)仲裁协议形式要求过于僵硬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虽然我国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传统的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与国际仲裁发展方向相一致,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反而参加仲裁,仲裁庭予以记录的形式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以援引的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在《解释》中规定的过于简单,这些不足之处严重挫伤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不利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二)仲裁协议实质要件要求过于严格

仲裁事项作为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问题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然而,还是有很多不能仲裁。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争议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构处理的行政争议。此条款对不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作了明确而具体的列举,但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一是否定列举的方式无法穷尽应排除的事项范围。仲裁法第三条只规定了两类不能仲裁的事项,似乎除了这两类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均可仲裁。实际上除了这两类案件以外,还有许多案件是不可以仲裁的,如企业破产案件、违宪案件等。二是我国仲裁立法笼统地排除婚姻、继承、收养、监护等关系事项的可仲裁性,有欠妥当。这类关系同时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点,人身关系因为不具有可处分性是不可以仲裁的,但是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做区分,一律规定不能仲裁,缺乏合理性。

三、我国仲裁协议立法之完善

(一)放宽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

重新规范仲裁协议无效的条件,仲裁协议的存在表明了当事人有把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这种意愿应该得到尊重。因此应当严格控制仲裁协议无效的范围,重新规范仲裁协议的无效条件。

基于仲裁协议在仲裁中的重要作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作出了规定。虽然很多国家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但随着商事仲裁价值被人们广泛认同,各国鼓励及支持仲裁政策的深入,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解释越来越宽松,探求当事人是否真实表示了共同的仲裁意愿,避免因仲裁协议形式的欠缺而无效或不能执行。1996年《英国仲裁法》规定,只要仲裁协议存在于某个能被证实的载体上,无论是书面文件、通讯形式或是录制文件,都可以认定其书面形式。2006年重新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对于仲裁协议形式,通过了两种立法方案供各国立法者选择:方案一是继续坚持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原则,同时对书面形式作出扩大解释;方案二则只是简单的对仲裁协议进行定义,而并不涉及仲裁协议的形式问题。换言之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完善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增设临时仲裁制度首先,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其次,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需要。

1.概括界定可仲裁事项范围。

只要整体上是可仲裁事项,均可以接受,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已进行了有效的尝试,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的,应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明确的”。可见,协议中仲裁事项的有无及明确与否,应当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畴,即使当事人事后对此产生争议,还可以由仲裁庭进行判断。对于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的问题,在仲裁法中最好避免具体的列举方式,采用灵活性比较大的概括式对仲裁范围作出界定。可以借鉴国际社会普遍的规定,表述为“平等主体当事人具有处分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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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学界或实务界,将“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相混淆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认为两者浑然一体,无所区分。笔者认为,“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在保护的内容、对象和范围上有所不同,应当在保护制度的理论探讨前作出明晰的鉴别。首先,从保护内容上看,生态保护主要是以生态系统为中心,关注人类行为活动对生态系统间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的影响状况,以恢复生态系统间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平衡为重任。环境保护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为基础,但更以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紧迫的任务,没有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机制。其次,从保护对象上看,生态保护是以生态要素为生态系统,即动、植、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生态平衡,包括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主要关注物种灭绝、植被破坏和土地退化等生态危机。环境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类生活环境,偏重于生活和劳动环境里的工业污染和破坏。其三,从保护范围上看,生态保护主要是指单纯的自然环境和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如气候条件、土壤条件、地理条件等。而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却更为复杂,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和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活环境,涉及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二、构建生态保护制度之动因分析

生态保护作为生态利益反向供给的重要方式,其兴起和发展不仅是人类社会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再认识,也是人类探索生态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生态保护是人类社会探索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的创新,是在尊重自然规律和梳立生态理念的前提下,破解生态危机与环境恶化的重要实践。

(一)构建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伦理的衍进与发展生态伦理通常是指人类与其生存于其间的自然环境以及生命物类之间的关系伦理。生态伦理是人类对其与自然关系的伦理性认知,即相互依存的自然规律和共存共荣的生态足迹,显示出人类伟大的生存智慧。生态伦理是新时期的生态文明哲学,是人类在地球家园中如何与其他物种同舟共济、共同繁荣的必修课。具体而言,生态伦理的内涵表象为人类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依存和共存共荣。一方面,人类生命与生态系统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间存在着各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这种生命物质间的相互渗透和彼此互补具有整体上的协同性。另一方面,人类在积极获取生态利益的同时,利用自身技术创造了先前环境所没有的物质,改变了环境形态,造成了环境污染。与此同时,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绝对要素,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发生了不为人类所乐见的生态灾难。生态伦理确立了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唤醒了人们对地球家园的情感、良知和责任意识,体现了人类对其他生命物种的尊重,规范了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行为,对于缓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需求矛盾,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伦理的衍进与发展。生态环境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而且关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人类社会步入工业化以来,在错误的自然观、价值观的引导下,人类对生态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环境污染造成了物种灭绝、土地沙化、温室效应、森林锐减、草场退化等严重后果,极大地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极为严重的全球性问题。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促使人类树立起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型价值观、生态伦理观,要求人类实行以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为中心的变革,生态保护的意识和行动成为人类践行生态伦理观最鲜明的表征。而且,生态伦理思想为生态保护提供了道义上的支持和应有的价值向导。生态伦理并不反对人类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但其开发利用应以承认并尊重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生态价值为前提,并着眼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具有保育生态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保持生态条件等作用,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和实现生态伦理的重要前提。

(二)构建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管理的善治与流变生态管理是指运用生态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跨学科的原理和现代科学技术来管理人类行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力图平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5]目前,我国生态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主要集中于生态系统管理和区域生态管理。一方面,生态系统管理是研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生态承载力等内容,以此评估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率。根据我国的生态环境特点和国情,采取多种管理形式,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另一方面,区域生态管理是以城市、乡镇、乡村等为划分标准,用生态学理论对该地区的生态问题提供决策支持、科学依据和管理方法。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特点,通过对各种生态资源的统筹安排,有效管理规范人群的生态行为,改善区域内的生态结构,使人类的经济活动对生态影响降至最小的状态,从而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总之,生态管理是对生态系统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方式,也是人类对生态环境从被动适应到主动治理的转变。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管理的善治与流变。生态保护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以及相关的规划、计划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态管理体系,通过完善生态管理的组织体系、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改进管理方法和工具等,才能推进环保事业的顺畅发展。而且,笔者认为,生态管理主要是国家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技与教育等手段,通过全面规划、综合决策、颁布政策法规、制定规划和各项标准,实现生态目标的综合活动。生态保护是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为重任,最终体现了保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涉及每个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我国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现实,要求生态保护行动迅速变为强大的国家意志,依靠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发挥统领作用,举全社会之力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因此,政府在预防和禁止人们损害生态环境、优化生态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生态利益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生态保护是实现生态管理目标最为直接的手段,也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柔性治理的有效方式。

(三)构建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责任的重构与履行生态责任是指追求人与实现自然生态平衡和稳定或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特定责任,其本质反映的是人对自然的一种责任关系。

生态责任的内涵包括生态治理的义务或职责,以及对没有切实履行生态保护或对生态破坏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严格问责的制度。人类为了满足经济的持续增长,肆意过度地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友好行为。严格地说,社会任何一个主体都对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破坏负有一定的责任。然而,保护生态并不是不允许人类利用和开发其生态资源,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与自然协调发展,使人类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获取可持续的生态利益。生态责任主体具有多元化表征,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由于生态环境和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就决定了政府生态责任是其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逻辑延伸,并在承担生态责任中扮演了重要而关键的角色。由于企业向社会提品和服务时,必然消耗生态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和污染,因此企业也应当承担生态责任。公众既是生态资源的消费者,又是生态环境的污染者,还是政府生态管理体系中的实施者与监督者,必然在承担生态责任方面处于主体的地位。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责任的重构与履行。生态保护既是一种管理方法,又是一种社会责任,还是一种历史使命。生态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生存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利益,甚至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国家生态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载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存在着对生态利益需求的现状,而对生态需求的满足建立在生态资源存量的基础之上,唯有坚持生态保护原则,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才能不断改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类的生态福利。虽然生态责任的履行结果最终表象于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经济赔偿等方式,但是该制度的目标是有计划地防治生态破坏和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类健康。生态保护与生态责任在目的与宗旨上具有一致性,前者是对后者的塑造和价值实现。

三、构建生态保护的强制制度

生态利益是人类一切利益中最基本的利益。没有生态利益,物质、经济等其他一切利益就没有了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源泉。为保障人类分享生态利益的可能与实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保护强制制度亟待创新,以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消费制度绿色消费是指在消费行为中注重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并通过购买环境友好的产品以取代会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传统产品。传统的消费生活方式以过度消费为特征,对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同时也忽视了人的社会心理和精神需要,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而绿色消费作为一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和价值理念,它在满足人们健康合理的消费需求的同时又符合生态生产的发展要求,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模式树立了典范。绿色消费者体会到人对生态环境的依赖,对大自然怀有一种感恩的伦理情怀,要求人们按生态保护的要求,既要做到选择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又要做到对消费品的包装物、废弃物的环保处置,还要做到转变传统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崇尚自然、追求健康,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绿色消费以生态经济为出发点,以满足人们的生态需求为基本准则,以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为宗旨,将经济、生态、社会文明有机地统一起来,是一种理性消费、公平消费、可持续消费。绿色消费制度可以使消费者把遵循制度的强制行为转化为一种自我约束的行为习惯,使绿色消费成为社会所崇尚的、具有伦理性和普遍性的消费活动。但该制度的不完善是阻碍我国绿色消费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整合、优化,以促进绿色消费。首先,完善与绿色消费有关的税收制度。绿色税收是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对不同产品根据其对生态环境的友好程度设计出差别税率,特别是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产品列入具有较高生态保护税收含量的税种。其次,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在GDP中所占比例很大,无疑是发展绿色消费的重要推动力。政府在采购中选择符合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促进供应商绿色清洁技术的发展,既可降低绿色产品的成本,也可促进生态产业的形成。最后,完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为避免消费者难以辨认及查询绿色产品,或绿色产品的认证质量参差不齐,严格规定设立绿色认证机构的条件及程序,建立便捷的绿色产品或服务的查询途径。

(二)生态功能区划制度生态功能区划是指依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敏感度与生态服务功能等特征的空间分布规律而进行的地理空间分区。生态功能区划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开发为理念,系统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要素,解决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该区域内生态系统稳定健康的目标。政府在制定生态功能区划之前,既要考虑区域内受气候、地理条件影响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又要顾及区域规划的生态性、协调性和层次性。良好的区域生态保护目标对该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保护起到关键作用。生态功能区划的最终形成,有利于生态保护决策的科学化、管理定量化、资源开发合理化,同时也可为各级政府在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开发生态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制度能够实现功能区域内生态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反映功能区域内对人类活动影响的生态阀值,能够预测功能区域内生态环境的演变规律。自原国家环保局2008年《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文件以来,国家级层面的生态规划蓝图已经成形,但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生态规划的落实并不到位。生态功能区划本是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为解决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协调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和谐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积极构建生态功能区划制度具有实践意义。首先,确立生态功能区划的空间基础。政府应当明确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要生态区域,引导相关部门和资源等多方力量,率先在重点区域进行保护和恢复,提高生态治理的效率。其次,确立生态功能区划的科学基础。政府以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对建设项目进行管控,对资源开发设定量化标准,并禁止一切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定位的工程和项目。最后,确立生态功能区划的政策基础。政府应当在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区域属性的产业政策、资源价格政策、节能减排和总量控制政策等。

(三)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环境问责是指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个人和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而政府作为较为抽象的实体,却没有一个切实的问责制度,可以说是生态保护工作的缺失和遗憾。为此,这里仅着重讨论政府的环境责任问责机制。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需求而承担的环境义务。[9]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度是实现政府生态责任的保障,也是维护公众对生态需求日益增长的保证,更是民主理念在生态保护中的融入与延伸。一方面,环境责任问责制度能够全面提高环境行政效率。该制度缩小了公众环境权益与政府环境管理之间的隔阂,公务人员可以倾听到民众的环境诉求,减少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环境责任问责制度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内部监督方式。在生态保护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管理和事后的处理均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唯有政府本身才最清楚是否履行了生态保护中的法律义务。因此,政府环境责任的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

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了我国首个环境问责规定,但该规定因机制不健全并未发挥其预期的作用。责任政府应当有决心将国家公权力置于法律约束和公民监督之下。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明确问责的条件、主体以及责任体系,而且需要相应的程序规定。首先,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为此,将各级政府规定为生态保护第一责任人,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是改变政府环境责任空洞的有效方法。其次,设计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特别是细化问责制度中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内容、问责程序等规定。最后,建立政府环境绩效考核制。为调动行政官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将其任内的生态保护目标和状况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或标准,使环境绩效考核制实际上与环境行政问责制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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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让学生学会阅读呢?据此,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

纵观近几年全国各地的中考阅读题,大多以报纸杂志上的精美文章或名家名篇为阅读材料。问题的设置除了文章本身外,往往又与中外名著阅读及日常学习生活情境再现的考查相联系。所以,我们平时就要引导学生多进图书馆、资料室,广泛阅读、多方涉猎报纸杂志、时尚美文、名家名篇,这些都是阅读范围,而且要培养学生天天读书、静心读书、不动笔墨不读书的阅读习惯。在阅读中体会学习的快乐,思想的升华。

二、教给学生正确的阅读方法

阅读方法有三种:精读、略读、浏览,这在教材中已有明确表述。现在,我们提倡自主阅读、对话式阅读,并不意味着对原著思想的随意解读。阅读的开放性应以对原著思想的准确把握为基础,寻找规律,探究方法。掌握了规律和方法,学生就不至于在阅读过程中走弯路,而在应考时就能得到满意的分数,如确认文体法、阅读分类法、寻找亮点法、替人多虑法、转换角色法、模仿创作法等。当我们把方法教给学生后,他们就能在阅读实践中得心应手。当然,学方法不是背答案。

三、张扬学生的阅读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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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比较知名的“员工满意度调查”工具,是美国明尼苏达满意度量表(Minnesota Satisfaction Questionnaire.简称MSQ),从四大模块来衡量员工的总体满意度: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对领导的满意度、对外在奖励的满意度和对内在价值实现的满意度。国内各企业与调研机构所采用的员工满意度调查量表虽各有不同,但在核心内容上基本上没有脱离MSQ的框架。

一、当前企业员工满意度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很多企业每年都做员工满意度调查,也期待该调查提供足够的管理价值,但在实际操作时,常常难以达到预期,甚至还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其一,员工满意度调查的目标与服务对象不清晰。人力资源部门认为,员工满意度调查主要是供公司领导和各级管理者使用,然而领导层和管理者常常认为这个调查是人力资源部自己要做的,那么,员工满意度调查到底是为何要做、为谁而做,成了当下一个普遍的困惑。

其二,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的数据可靠性问题。很多企业的员工满意度调查,从量表的设计到组织调查、统计分析再到管理改善建议,都是人力资源部门自身完成的,由于专业水平的可信度问题,使得调查的结果饱受质疑:调查信息真实可靠吗?对公司的管理改善真的有用吗?

其三,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应用有效性问题。有不少企业做员工满意度调查都相当认真,也根据调查结果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管理改善,但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提升并不大,比如: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管理氛围的改善,尤其是并没有带来工作业绩的提升。于是很多企业领导者、管理者提出质疑: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的管理改善方向正确吗?真的有用吗?会不会在做一些没有意义的工作呢?可悲的是,很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难以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

针对上述困惑,笔者结合长期人力资源管理的心得,谈几点员工满意度调查管理与运用的改进意见。

二、正确定位员工满意度调查的管理价值

导致很多企业领导对员工满意度调查不满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该调查所能产生的管理功效感到不满意。

一般来说,员工满意度调查的主要价值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系统了解员工对企业经营与管理情况的看法与满意程度;二是掌握员工关切,明确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与改善焦点;三是作为一种员工信息反馈的渠道,收集员工对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四是通过“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实施过程,体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

从上述功能看,并没有体现出员工满意度调查对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绩效具有直接的影响,它所产生的管理价值,主要是间接的价值。尤其是第四点,更强调了该调查所具有的间接效用——“无用之用”:即这个调查本身,能够让员工觉得受到重视。

不但调查过程无法体现管理的直接价值,甚至根据调查结果采取了针对性的管理改善之后,也未必能产生提高效率、提升绩效等人们期待的管理价值。爱德华·劳勒三世、波特等很多组织行为与激励专家,根据长期的研究得出了员工满意度与相关工作范畴的关联性如下:

关联范畴 相关性

员工满意度与工作绩效 弱相关

员工满意度与员工出勤率 强相关

员工满意度与员工离职率 强相关

也就是说,提升了员工的满意度,能够比较明显地提高员工的出勤率、降低他们的离职率,但是却未必能够提升员工个人及企业的绩效。爱德华·劳勒三世在《组织中的激励》指出:在大多数的研究中,只发现员工满意度和工作绩效有微弱的关系。这一点在笔者多年的实际调研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这背后深层的原因在于:员工良好的工作绩效往往意味着会得到奖励,而得到奖励进而会提升其总体满意度,这一逻辑表明,往往是员工的工作绩效决定了满意度,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满意度决定了工作绩效(劳勒和波特)。也就是说,相比于激励机制,员工满意度对企业的绩效影响更小。

由此,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即使针对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改善管理并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也未必就能提升企业的绩效,这正是令很多企业领导感到失望的真正原因之一。

三、提升员工满意度调查的有效性:量表设计优化

员工满意度调查在不少企业之所以没有产生很好的效果,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量表的设计存在缺陷。为确保所采用的员工满意度调查量表有效、可靠,最好经过信度与效度的检验。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能简单照搬所谓专业机构的调查量表。包括MSQ在内的很多国外专业机构的调查量表,由于翻译与文化心理的作用,这些量表在使用中并不好用,主要是员工对题目的含义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背离原意,从而导致调查结果的差异。国内一些所谓“专业机构”的量表的科学性、有效性也值得怀疑。

第二,题目表述方式要正反匹配,预防惯性填答,同时要有单项与总体满意度区分。即问卷中有些问题用正面表述,同时也要设计一些题目是反向表述,这样可预防填答人不假思索惯性选择。比如下面的问题:

显然,第1个问题属于典型的正面表述(即在1、2、3、4、5五个选项中,选分越高,表明对该项目越满意),而第2个问题则是反向表述(即选分越高,表明对该项越不满意,统计时要反向取值)。这样的设计加上填写前的说明,比较容易引起填写人的重视。

表中第100个问题,是让员工对公司满意度作一个总体评价,前面的所有问题是对单项工作的评价,这样有助于我们后面的统计分析,特别有助于我们通过相关性分析抓住影响员工总体满意度的关键点。

第三,题目的设计要简洁易填。主要以单项勾选题为主,同时也可设置少量(1~2个)开放式问题,让员工自由表达意见。全部问卷正常填写完成的时间最好控制在30分钟以内。如果过于复杂、耗时过多,以后再让员工填写就会有抗拒心理。

四、提升员工满意度调查的有效性:提高数据分析与挖掘质量

导致不少企业员工满意度调查无法有效应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调查结果的数据统计分析不够深入。一个典型的问题是,不少企业针对问卷只做了平均分的统计。其实,这个平均分很可能不能反映问题的本质和关键。比如,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验:一个企业无论薪酬水平多高、员工的福利有多好,但在满意度调查中,员工仍然会对薪酬的满意度打分很低。如果HR简单地把这个数据呈现给公司领导、老板,并据此判断:员工们认为薪酬低了。那就很可能不但令负责人感到愤怒,而且会丧失人力资源部门的专业影响力。

根据笔者的经验,调查统计分析时,除了平均分,最起码要做相关性分析:员工对单项的满意度与总体满意度之间的相关性分析。也就是说,要分析每一个单项的评分对总体满意度影响度的大小。通过这一分析,我们很可能会拔开迷雾看到问题的本质:一些得分很低的项目(比如薪酬)如果对总体满意度相关性很小(当然每个企业不一样,有些企业相关性很高、有些很低),那么我们大可不必在意这个绝对分值。比如下面这个案例:虽然员工们给“薪酬激励”打分相当低(3.08分,倒数第二),不过其对总体满意度的相关性只有0.41,属于偏低项目,也就是说该项目对员工总体满意度并未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工作气氛与环境”、“员工发展”与“公司奖惩”才对总体满意度有更大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

不仅如此,将单项的平均得分与总体满意度的相关性相结合,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确定管理改善的焦点:

五、加强对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应用管理

员工满意度调查工作能否收到较好的管理成效,还跟我们对这一工作的应用管理紧密相关。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公司领导与各级管理者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员工满意度可以说是一个企业员工工作情绪、企业工作氛围的重要晴雨表。如果对该调查反映出的员工抱怨和不满置之不理,则很可能导致企业氛围的紧张和管理冲突的增加。

其二,人力资源部门与直线经理要分工合作,关注焦点问题。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经理尤其要对关键员工的抱怨(不满意)项目予以高度重视,跟踪其是否出现离职意向。对于员工普遍关注且有抱怨的事项,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向领导层反映动态,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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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婚自由保护救济

当面对不断升高的离婚率、更多的因父母离婚而受到伤害的儿童以及因离婚而陷入贫困和痛苦的一方当事人时,我们必须有所行动,应该建构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将离婚给当事人的伤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离婚而陷入贫困。

一、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限制

(一)自由的相对性特征

“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时,自由是一种状态,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自由又是一种结构,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从而认为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是与正义的同一。”[1]从这个角度说,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中的自由要求行为主体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妨碍、不损害其它人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所以说自由就是社会正义,或者说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会正义,人类对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对社会正义的不懈追求。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人类必须对自由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或者说要准确把握自由的内涵和外延。

(二)离婚自由的相对性表现

离婚自由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婚姻法自身的约束。

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无论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滥用离婚自由这一权利损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其次,婚姻法在属性上虽是私法性质,但亦应该看到婚姻家庭主体之间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价值运行规则,人身依附关系、伦理关系强烈,家庭成员间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所以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一定程度上对离婚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和必要的调整。

最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生活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离婚自由的相对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为强烈。所以2001年《婚姻法》第五十条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许变通的规定。

(三)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应有之意

真正做到离婚自由将能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程度,离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的应有之意应为:

1、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基本前提,这是由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以爱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为了解除双方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而不应该因为离婚而加重痛苦或造成新的折磨。

3、离婚自由体现的是社会正义,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创伤式的精神伤害。

4、结婚意味着爱情的结合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承担,离婚也应该反映爱情的破灭和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应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缺失。[2]

二、离婚具体法律制度的相关构思

(一)离婚原因立法宜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

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因应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即以婚姻破裂为离婚的惟一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即可申请离婚,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领取离婚证。如仅就离婚达成合意,就财产的分割没有能达成协议的,由婚姻当事人单独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2、婚姻双方当事人均无证实对方有过错或因犯罪行为造成婚姻破裂的义务。

3、“婚姻破裂”的标准确定为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当事人无需向法院说明离婚理由,法院只审查确系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

4、不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剥夺其提起离婚的权利,否则在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这一死亡婚姻将无法解除。

5、应当尊重婚姻法对离婚权的限制,如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等。

(二)确定共同财产分配的按需分配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是离婚自由利益衡平机制的重要一环,生活中有人极端地认为“离婚官司就是分财产官司”,而现实也表明多数离婚诉讼的财产分配左右着当事人对待离婚的态度。

夫妻财产制度及其离婚时分割方法的演进反映了在世界范围内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正义理念的逐步实现。从妻子离婚后一无所有的财产并吞制到可以拿回部分嫁妆价金的统一财产制、从夫妻各自所有的分别财产制到离婚时有权获得一半财产的共同财产制,直至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有权分享增值的分享财产制,更多的国家对家务劳动给予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根据离婚时公平财产分割法,一方仍有权分得对方的财产。中国2001年修正《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但这些貌似公平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所引致的后果常常使当事人感觉不公平,违背正义的理念。因为尽管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的理念,但这只是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对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但是,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提高了人力资本一方的预期利益。

笔者认为,中国婚姻法应当采用公平财产分割法,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的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

1、分割财产时首先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的标准有(1)当事人约定,婚姻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的,从其约定;(2)取得时间,结婚之前取得的为个人财产,结婚以后取得的为共同财产;(3)财产性质,专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余均为共同财产。

2、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不再与过错相联系,分配的标准是以当事人当时或未来的财产需要和收入能力为基础。分配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双方各自的就业能力、商业机会;(2)夫妻双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3)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体状况、年龄差异;(4)个人财产的数量和质量;(5)婚姻持续的时间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

(三)确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原则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离婚的家庭,现行2001年修正《婚姻法》没有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从程序和实体诸方面设计,保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受到最小的伤害。

1、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与诉讼离婚相比较,两愿离婚更不利于社会对婚姻的挽救,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审查离婚合意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同意离婚,发给离婚证,并不问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引起的其他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没有尽到责任。现实中,有很多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甚至迫于对方的压力等原因,会主动放弃代未成年子女向对方索要抚养费或足额生活费的权利,表面上是自愿的,但其实质是违反婚姻法精神的,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困境的边缘,极易导致未成年人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强制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法院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其因父母离婚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的可能性。

2、采取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暂缓离婚。

可由法律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凡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要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先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由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进行审查,在配偶双方没有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之前,离婚诉讼中止进行。

(四)建立配套的离婚辅助救济制度

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当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离婚救济制度通过损害赔偿强制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抚慰受害者的精神,达到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目的,实现法律正义;通过离婚扶养费、补偿费和经济帮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综观各国立法,离婚救济制度有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扶养、离因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多种形式:

1、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实行过错离婚主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3]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一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因为,过错可以不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法律对确因一方过错所引起的离婚不应无所作为,只有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但是,近年来,对在无过错离婚的背景下是否还应采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些国家出现了反思与讨论。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背离了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有使纠纷时间延长、扩大当事人之间的鸿沟,延缓当事人走出阴影之嫌。[4]这种反思在制定法律上得到了反映,如2000年修订的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取消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了易于操作的离婚扶养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生活困难者与遭受损失者通过离婚扶养予以保护和救济。

2、离婚扶养

综观现代各国的离婚扶养制度,原则上是基于需要,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是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的必要的救济方法,以公平和补偿为理念。离婚扶养与夫妻之间的扶养性质不同,离婚已解除了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即已消灭。但对于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或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一方,则通过离婚扶养的方式,补救因离婚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补偿当事人一方因结婚所产生的对婚姻信赖利益的损失。设立离婚扶养制度意在确保离婚自由的同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婚姻关系中弱者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减轻社会负担。所以有学者认为,离婚扶养请求权是因夫妻身份而生之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和表现,或者说是离婚导致的婚姻生活保持请求权的丧失之填补或救济,是对离婚不良后果的有效弥补。[5]离婚扶养制度变化的趋势是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逐渐摈弃过错理念,不拘泥于形式平等。

3、离因补偿

离因补偿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离因补偿重在公平,保障离婚当事人不因离婚而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减少离婚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离因补偿的请求权人无须负担他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节裁判。如法国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补偿的数额,依受领方的需要以及给付方的收入情况而定,但一般应当考虑离婚时双方的生活水平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此种情况的变化。

4、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一定的资助的制度。离婚经济帮助是中国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一直沿用的离婚救济方式。

2001年修订《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应对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基础上,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强化了经济帮助的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它反映了我国有关离婚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发展为保障离婚自由、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不可否认,这一离婚救济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立法观念仍显落后,一些法律条文只注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未充分考虑实际结果的公平与平等,这就使表面上公平平等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身处弱势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救济。如修订后的离婚经济帮助仍然存在条件苛刻、帮助时间短、适用范围窄,受助者难以得到真正帮助的问题。其次,各种相关规定仍过于抽象、有些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如关于离婚时对家务劳动的补偿规定就几乎是形同虚设。[6]再次,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没有得到重视,如损害赔偿的取证难就是由于举证规则没有从受害方的视角为他们着想,其结果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难以真正实现其本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甚至引起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如何将公平原则、补偿原则、衡平理念实质性地体现在我国的离婚制度和保护妇女离婚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制定出一套不拘泥于形式平等,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周密严谨,操作性强的离婚衡平制度仍然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一)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婚姻案件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分析

婚姻纠纷属于民事关系纠纷的范畴,但与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又有所不同,因为婚姻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为辅,财产关系大多带有强制性,且权利义务的对等互动要求低。[7]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制度已作了某些特殊规定,如权的特别限制、必须的调解程序等,然而这些特殊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婚姻案件审理的需要,因为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普适性与婚姻诉讼的特殊性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1)普通民事诉讼的对抗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虽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时甚至是比较激烈的冲突,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自然属性、人身和伦理属性,使他们之间的争议不仅需要运用事实和证据加以解决,更重要的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因此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合情合理合法,要考虑他们日后生活的和睦相处,以对抗式诉讼处理婚姻案件,容易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案件向极端方向发展,造成当事人之间互不相让、彼此敌视。

(2)普通民事诉讼的公开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一味强调公开原则,对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许弊大于利,尤其在我国“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文化影响下,婚姻纠纷本来就是不可示人的私事,在大众面前论争,会使双方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旦公开审理,双方为了面子都想胜诉,其行为可能会走上极端,结局可能会只剩离婚一种了,婚姻关系改善几乎不再可能。

(3)普通民事诉讼对审判效率的追求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强调“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正确的,但对于婚姻案件强调效率未必有益。有时,婚姻诉讼的发生是出于当事人的一时激愤,对这类案件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外,时间也是很好的方法,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所以对婚姻案件宜拖延不宜速决。[8]

2、建立婚姻案件专门民事诉讼程序

制定专门的婚姻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中的婚姻特别程序,建立专业化的法官和法庭。

(1)离婚案件的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前提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一般而言,在离婚诉讼中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诉讼达成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有是否同意离婚、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确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有的就其中一个问题争执,有的就多个问题争执。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普通的离婚案件不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2)离婚案件的审理不设最长期限。

就离婚案件个案而言,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要求承办法官高度的自我约束。

(3)强化法院审理期间的调解力度。

调解是离婚诉讼法定的不能省略的必经程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贯彻调解原则,从受理案件开始到判决前为止,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9]同时,调解不仅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判断应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只有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4)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

离婚诉讼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应当确定一审终审原则,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否则对社会、对他人均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二)加快发展社会保障制度

1、实施自由离婚制度与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关系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社会价值还体现在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结婚、组成家庭是婚姻当事人减轻社会对个人不利影响的堡垒,离婚使得婚姻当事人抗击外部对己冲击的能力减弱,如果社会保障体制能够及时弥补所丧失的婚姻家庭的这一功能,对于平衡其利益、慰抚其精神,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给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带来负面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以使当事人不必因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而长期忍受配偶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能够让当事人在这些行为发生之初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

2、加快发展与离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离婚后社会保障救济制度。对离婚后造成的一方陷于贫困,可以通过离婚辅助救济途径解决,如果不能使生活困难者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应当承担离婚后的社会保障救济责任,即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或在社会上失去竞争力的一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

如英国现行的法律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强调要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考虑,因为英国离婚的人群当中大部分是收入较低的平民,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较高的抚养费几乎是不现实的。相当一部分英国妇女在结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照顾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会上竞争劳动岗位的能力,或者说她占有的社会资源与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妇女离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她也不必因为担心离婚之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福的家庭中继续迁就下去。

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远意义。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设绝对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步发展,因为家庭物质生活的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这也要求中国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以对离婚之后的弱势一方提供更趋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英]埃德蒙·柏克著,蒋庆、王瑞昌译,《自由与传统》,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5-106页。

[2]梁冰、王道强:“论‘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和‘相对性’”。

[3]《法国民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4]罗丽:“论日本的离婚抚慰金制度”,载《法学评论》2002年卷第2期。

[5]陈小君著,《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6]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7]曹诗权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篇14

--读<<大卫和罗宾>>有感

你是不是经常听到老师.家长对你说:“你要学会独立思考……”他们为什么这么注重独立思考呢?因为只有独立思考了,你才会有自己的想法.

大卫和罗宾同时受雇于一家店铺,开始都拿同样的薪水.可是一段时间之后,大卫青云直上,罗宾却一直在原地踏步.罗宾很不满意老板的不公正待遇.终于有一天,他到老板那儿发牢骚了,老板突然说话了:“您去集市一趟吧,看看今天早上有什么买的东西.”

罗宾回来向老板汇报说:只有一个农民拉了一车土豆在卖.

有多少?老板问.

罗宾又跑到集市上,然后回来说:50袋.

老板又问:多少钱一斤?

罗宾又跑到集市去了,就这样他来来回回跑了很多趟.这时,老板叫来大卫,把问罗宾的第一个问题提给了大卫,要大卫去集市看看.大卫很快回来了,他告诉老板说:有一个农民在卖土豆,0.5元一斤,共有50袋,这儿还有一个样品,您看看.以后这个农夫还会卖西红柿,价格很公道,也带回一个,农夫也在外等着.这时老板看了一下罗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