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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研究综述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6:1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治理研究综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理研究综述

篇1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一、引言

传统的“股东导向”发展模式强调企业的经济属性,因此长期以来公司治理问题需要考虑的仅仅是在两权分离的框架下,确保管理层对股东负责。然而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企业规模不断扩张,股权结构趋向分散,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频发;大股东通过敌意收购、合并重组来谋取自身利益。环境与资源的压力和各相关方自身意识的增强促使企业发展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其社会属性日益突显。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更多地融入社会责任理念,谋求可持续发展。曹素璋(2004)认为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企业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这既是企业的经营理念,也是用来约束企业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系统。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实现自主创新和经济转型的有效途径。在获得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同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也逐步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一项现实的约束,特别是外部政府、机构监管部门的引导与推动,使社会责任思想渗透到企业内部,主流的公司治理结构理念受到了冲击。2006年深交所率先出台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维护各方利益的具体举措,并倡导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2008年国资委推出《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从政府的角度率先在国有中央企业中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形成,越来越多的学者尝试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在一起,力求通过公司治理的手段来推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本文在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国内现有的相关文献,总结出我国学者针对二者相结合及彼此影响的研究进展与成果,并提出了未来重点的研究方向。

二、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在不同企业参与者当中分配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一整套制度性安排(张维迎,2005)。这种制度安排以物质资本的可抵押特征和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承担特征为基础,强调股东的单边治理。但当今的世界正从工业型社会过渡到知识型社会, 物质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受到人力资本的冲击。特别是在那些新兴产业中,以管理层和技术人员为代表的人力资源已不仅仅充当受雇佣的角色,“资本雇佣劳动”与“劳动雇佣资本”并存,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之间逐渐发展成为协同共生的关系。如何在公司治理框架之内协调多元利益主体的权益,保障各方的利益不受企业经营活动的侵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理论研究及公司实践的进一步拓展,公司治理理论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产生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一个承受市场与社会当中各方影响的组织,而不是只谋求股东主导与操纵的载体,来自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诉求企业都应予以关注。公司治理与公司决策追求的目标应该是满足利益各方的不同需求,并达到在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只是专注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成为普遍认同的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治理模式,目前在股权创新方面部分企业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基于所有权方面的管理层持股、职工持股都是当前典型的表现形式。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我国多数学者比较认同 Carroll(1979)提出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四级金字塔”框架,至下而上分别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但由于该理论是从抽象的道德视角出发研究企业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欠缺付诸于实践的可操作性内容,很容易被主流经济理论边缘化。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不谋而合,站在利益相关者视角看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与各关联方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致力于公司治理层面,为社会责任思想植入微观企业开创了一条清晰的路径。它指明了企业社会责任付诸实践的方向,明确了具体的对象与范围,有效地将抽象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转化为具体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总之,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切实方法,为其标准量化及实证研究奠定了基础。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制定了SA 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是世界上评价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首部道德标准和第三方认证体系,主要针对困扰全球企业的劳工问题及管理体系进行了定量化规定,并与企业管理相结合,规范了企业的道德行为,要求在企业各个环节体现社会责任感。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率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实操标准指数“每股社会贡献值”,为广大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供了量化依据。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社会责任微观践行的手段,履行社会责任是公司治理结构宏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社会责任要切实地落实到企业各个环节就无法绕过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内在的制度安排,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载体为二者的融通结合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内在的逻辑必然性。高汉祥、郑济孝(2010)认为在二者结合的框架下,公司治理结构突破了专注于规划企业层面责权利安排的局限,进而着眼于更宽泛的社会关系视角下考虑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的安排,并通过相应的组织机制与结构设计确保这些举措得以顺利实施;反过来企业社会责任也深入落实并细化到企业个体层面,通过内部制度安排与组织机构完善确保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献综述

虽然证监会、沪深两市及部分部委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央企、相关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理论界从公司治理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却难以达到指导实践的目标。仅从研究性文献的数量来看,在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中,以“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两个关键词为主题的文献寥寥不到五十篇,优秀博硕士论文不过十几篇,而且多半集中出现在最近的十几年中,这一方面反映出将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纳入统一的研究范畴在我国尚属崭新的研究领域,另一方面说明主流经济管理理论尚未将二者的结合与联系作为关注的重点。对现有的文献进行梳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从二者融合与实现途径;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基于公司治理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分析这三个方面展开。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与实现途径

虽然切入点不尽相同,但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融通结合的发展趋向在理论界是被广泛接受的。王长义(2007)着眼于历史的研究视角得出结论,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产生的基础都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现代公司制的出现,二者具有历史的渊源性和发展的共生性,它们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作用,逐渐衍化成一种彼此促进与相互呼应的关系,统一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实践。张兆国等(2008)从制度层面分析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机制,要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协同共管,实现制度管理的创新,指出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应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在公司外部治理方面要提高社会责任的法治化程度,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制定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等。高汉祥、郑济孝(2010)从同源、责任、分流及融合4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二者关系的沿革与发展,指出现代企业的出现是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共同的理论起点,责任层面是二者共同的理论发展的内部基点,并深入剖析了二者由于侧重点不同在演化过程中出现了分流现象的原因,总结当前社会环境的变革与经济发展模式的变迁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外部机遇,“责任”作为这一共有的内核为融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和清晰的逻辑性。谭利、李亚楠(2010)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支撑,论述了企业为何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强调通过转变公司治理目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手段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设想并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公司治理发展的必然选择,股权分散化、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提高监事会地位及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是实现共同治理的有效途径。史亚东(201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内部治理结构相互呼应,根据契约理论和产权理论,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谈判而形成的,并通过Nash-Zethuen讨价还价模型进行了解释,总结出治理结构的内生性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也具有对应内生性,所以其内容表现出动态变化的特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但必须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实施。

(二)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单纯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国内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工作,但着眼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探索并不多见。为数不多的文献其思路模式如出一辙:首先采用指数法构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然后针对公司治理的组成因素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进行检验。李斌(2010)以内部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董事会为突破口,将交易成本与冲突成本两类分析模式联系起来,分析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价值,同时运用指数法,在沪市筛选出423家上市公司的2008年年报作为研究对象,检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董事会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结果发现董事会结构和规模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董事会两职合一的组织结构具有负相关性,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改善发挥出积极的一面,但二者的作用均不明显;董事会薪酬构成则未体现出预期的关联性。于晓谦、程浩(2010)选取2008年我国沪深两市158家石化塑胶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将样本公司年报中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分类赋值,以内容分析法为基础构造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经验检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特征、股权结构、薪酬激励和领导权结构方面的因素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发现国有控股公司身份以及经理人薪酬激励设计完善的上市公司更倾向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而对独立董事规模、董事会两职是否合一的特征并没有明显的反应。

(三)基于公司治理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分析的难点在于社会责任的计量问题,理论界比较认可“社会责任会计方法”,该方法就是利用部分或者全部社会资产、社会负债、社会成本、社会收益的信息来进行量化研究。2008年上交所推出的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指标“每股社会贡献值”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基于公司治理层面的分析大多采用该方法或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良、再设计来量化企业社会责任,但其表现出的衡量标准缺乏统一性,公司间数据可比性差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宋建波、李爱华(2010)选取沪深两市799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对2007年度财务报告分析得出我国上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总体水平较低、公司间差强人意的结论,并根据社会贡献率从股本结构和董事会特征两个方面来检验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检验结果显示通过加强公司高管力量,扩大监事会规模能够减少上市公司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减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大股东彼此之间的关联度可以促进公司实现利益相关者管理。谢文武、许晓(2010)以我国家族企业为研究对象,在2008年沪市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当中选取45家家族控股公司作为样本,考察公司社会责任对治理因素的反应,结果显示家族企业社会责任受到治理结构和治理环境的影响,治理结构和治理环境越完善,则社会责任表现越好。持股比例与之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董事会、监事会规模以及独立董事的比重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并不明显。陈智、徐广成(2011)基于利益相关者各方权益构建衡量社会责任的综合指标体系,选取沪深两市502家上市公司2001―2005年财务数据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检验治理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法人股性质、独立董事规模和经理人薪酬激励因素表现出明显的正相关性,而董事会结构与规模表现出显著的反向相关性;外部治理方面的市场培育程度和法律完善程度因素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显著正相关,政府干预程度显著负相关。姚飞、王晶晶(2013)选取2010年469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公司内部治理因素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联度,企业社会责任观测指标采用更为科学、全面的润灵环球评级指数来代替目前广泛使用的社会责任会计方法,结果发现董事会结构与规模、股权结构、高管薪酬等治理因素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存在显著关联性。

四、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展望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公司所有权结构趋于分散的模式仅仅适用于英美等资本市场成熟国家的大公司,而基于所有权集中的模式在全球范围内更具广泛性。因此,公司治理研究的重心逐渐从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问题,转移到中小股东与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韩亮亮、李凯(2008)认为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国家,公司并不是由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控制,而主要是受来自相对隐蔽的终极股东的支配,终极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持股、交叉持股等潜移默化的控制方式操纵上市公司,因而终极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成为股权相对集中条件下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由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终极股东手中,其通过转移价格、关联交易等隐性方式的所谓“隧道行为”肆无忌惮地掠夺公司财富,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不剖析终极股东的特征及其拥有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情况,自然也就无法实现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共同治理”、“协同治理”等当前理论界比较流行的举措是在尚未突破“股权至上”经营逻辑的条件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改良,仅适用于股权相对分散的国家。对于我国这样的新兴国家,企业所有权高度集中,管理层持股、职工持股等形式更多的是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体现,是大股东确保自身利益的手段,经理层、职工身份的转变不足以影响现有的股权结构。因此,在我国“共同治理”、“协同治理”等治理方式还无法充分发挥其促进大股东履行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将我国资本市场表现出的股权相对集中的特性融入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基于公司治理的责权利分配机制、决策机制、管理制度设计等方面将是当前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领域。Z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高汉祥,郑济孝.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同源、分流与融合[J].会计研究,2010,(6).

篇2

关键词:社会管理组织;综述;自组织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048-02

1 对研究对象的定名

近年来,国内对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的研究正方兴未艾,但就这一类组织的定名在国内都无法统一――笔者收录近年来发表的30篇CSSCI论文中定名为NGO的有20篇,其余的界定为NPO;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是这领域内最瞩目的一支研究队伍,但其所内的学者们经历了数年的研究过程,对这类组织的定名由NGO,再逐步趋向“基于社会结构的定义”,即NPO。我国官方的界定在改革开放前统称为“人民团体”,开放后到1998年统称为“社会团体”,1998年至今又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范丽珠,2003)。

可见,我国官方和学界的定名差别有着巨大鸿沟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更引起反思的是,国内学人的界定基本上是在西方话语体系内来展开的,有着明显的“学术消费主义” (邓正来,2002)的倾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健全社会管理格局”,鉴于党提出“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要求,本研究拟采用“社会管理组织”来定位所探讨的这一类组织。

2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社会管理组织发展的研究情况

2.1 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其发展

中国NGO不同的发展道路,清华NGO研究所的研究结论给出了三条路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同时进行合作的国家法团主义模式。(王名,贾西津,2002)而也有国人从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角度同样探讨了三条道路的选择,无奈是新瓶装旧酒。(马青艳,周庆华,2005)

文献分析表明,学者们探讨的对象皆是既定而具体的某个(类)社会管理组织,或是具体的非营利部门,多为一个社会的微观层面,所进行的战略研究成果就势必因其局限性与狭隘性而难以提供有效的借鉴――我国就连“非营利部门”是否存在尚存争议,更何况针对具体的某个(类)社会管理组织就妄谈一般性的战略管理?而且,对社会管理组织发展的战略研究遵循着分析―规划―制定(形成)―实施―评估等静态与线性的模式来进行;或只是关注了局部而静态的战略分析过程;即便是运用RBV的分析视角(Miller, 2002),探究组织战略与所依环境中各种力量的关系与互动,依然是将思维简单的停留在了环境呈现为一般性的变化与动荡的静态点上,而未思考到当环境与组织之间的互动复杂到瞬息万变时,互动行为的因果关系犬牙交错,充满了非线性与不确定性,那么运用如此静态的战略研究模式就无异于作茧自缚了。

直接运用西方学者分析西方情境中的社会管理组织的战略管理模式来探讨我国的具体某个(类)社会管理组织纯属生吞活剥,即使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变迁来探究整个非营利部门的发展方向,在目前纯粹的西方话语体系内来进行,仍是不足以令人信服的。

2.2 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探究其发展

2.2.1 宏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探究社会管理组织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寻根溯源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文献分析显示当前学界的探讨充斥了西方的舶来词:三分部门,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等等。因此,以下从最有代表性的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两方面来分析学界对社会管理组织的探讨。

(1)公民社会的话语。

国内学界涌现出大批“公民社会”的拥趸,在探究社会管理组织的问题时莫不以其为预设前提。同时,也有不少学者保持着批判精神,如“对公民社会理念慎用,否则会导致“非组织化”乱局”(郭丽华,尤京文,2003)。当然,更有学者进一步结合中国实际深入的批判与借鉴这一话语,以警示后辈学人。因此,轻言中国社会管理组织的发展遵循公民社会的多元化模式无疑会贻笑大方,而是否要传承“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多元发展模式,或是借鉴国家与社会对立与统一中的平衡模式,目前学界和实践领域都还在探索着。

(2)法团主义的话语。

在西方猛烈批判“公民社会”的炮火中担任主炮手的非“法团主义”莫属,又因其特性能较容易地在中国找到对接,如现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中呈现为一种典型的国家主导、与社会合作的国家法团主义体制,故此话语在国内呼声甚高。

学者们将法团主义应用于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的分析确实为不错的尝试,但是,现行大量话语,诸如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第三部门都未能尽显NGO所处的中国特殊历史、政治背景下的情况”,如目前国家法团主义应用的一些先驱(e.g. 国家法团主义的上海个案) 和社会法团主义应用的一些的先驱(e.g. 温州商会)在我国社会中都是同时态共存的。学者并未探明其中的复杂形势,就难以非线性与动态的思维来把握其中的各种不确定性,故难以做出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的前瞻性展望。

2.2.2 中观:三分部门间关系

“三分部门”也属于西方话语体系,且与“公民社会”的话语密切相关。但是,其是否适合当前中国的社会管理组织的探讨尚存争议(郭丽华,尤京文,2003)。现有文献显示遵循三分部门话语体系安排为预设前提的研究相当普遍,故本综述先依据此“三分部门”的预设来进行分析。

目前国内学界对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中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动态和前瞻性的关注甚少。除此之外,学界却是普遍地热衷于“良性互动论”的阐析和应用――当然,有全盘接收,一概而论的;也有轻描淡写,点到即止的。但学者们鲜有质疑“良性互动”本身问题:(1) 何谓“良性”? 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历史来看,社会管理组织何时不与政府保持良性关系?(2)如何“互动”?法庭裁决;权力斗争;利益谈判?――这只是西方情境下开出的药方,是否能本土化还不确定。或是成为合作伙伴?但,如何平等?如何可能平等?笔者并非持悲观态度,而是希望在借鉴应用之前要质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中国,政府的意识形态因素使得社会管理组织无法真正自治,而同时政府的矛盾行为必然引发貌合神离的治理,短期内难以构建起平等的治理伙伴关系。(3)只关注了良性互动是否是单一而静态的视角?若是诸如冲突等非良性互动又焉知非各自发展的动力?

当然,质疑并不是意味着社会管理组织的发展与政府的关系只遵循目前委托,替代,即政府的职能延伸的保守路径,虽依据现实,但却是线性和静态的思考行为。还有学者将两者间关系划分为合作、冲突、分立,就明显局限于框架性的思考了:目前最明显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就未考虑在内,而且发展的过程中彼此相互关系可能是合作中有冲突,分立中有合作,要泾渭分明地一概而论实不足信。

3 结语

定位于方法论上的创新――自组织理论视阈下的社会管理组织发展由上述文献分析发现,我国的社会管理组织发展因为处于“共时态挤压”的困局,所以形势相当复杂。单纯用静态的战略管理模式来探究其发展趋势,或是在纯粹的西方话语体系内寻找发展的出路都未免难酬壮志。故此,笔者认为需要在方法论上进行创新,才能改变把握社会管理组织发展趋势的诸多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困局。

最后,笔者尝试由上述综述情况得出以下几个可供研究的命题,此即是本研究综述之意义所在:

对我国的社会管理组织进行分类:区域――三分天下(发达、较发达、落后地区);城乡;社会活动领域。这三个分类就构成了空间上的三维划分,划分之后针对其中极端的类型运用自组织理论进行探讨;或是运用自组织理论探讨社会管理组织与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地方政府互动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或是取其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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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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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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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检查并举做好“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大连市“小金库”重点检查纪实

抓住八个环节确保“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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