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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等级划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9: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

篇1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质量;效果评估;AHP法

1工程实施概况

某引水工程施工标段需开挖河道约23km,涉及修筑泵站1座、分水闸3座以及倒虹吸10余座。该标段工程施工将穿过大量渠系、公路以及湖泊河道,施工地质条件相对复杂且河道开挖作业面较长,区域地下水含量丰富且沿河建筑物众多,因此,该施工标段作业难度与施工监理管控责任相对较大,针对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实施管控效果评估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2工程监理质量管控指标体系

2.1工程监理人员与机构设置

该标段工程遵循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要求,依据总监责任制成立组建项目工程监理处,设置包括综合室、专家室、安全部、质检部、后期及合同部以及工程部等机构。同时,配置包括机电设备、水工建筑、地质勘探、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工程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1]。配备包括安全监理、水利水电监理、通信工程监理以及安全监造等领域监理专业工程师,并专设总质检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整体管控。

2.2工程质量目标管控

该标段工程监理工作应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规划设计标准,在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基础上,力争创造优良品质工程[2]。

2.3工程监理质量管控制度与程序

(1)工程监理管控程序。①明晰监理工作内容、权责与范围,签署监理合同;②遵循监理大纲与合同,建立工程监理项目部;③明晰工程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章;④制定监理专业实施规划与细则;⑤监理工作实施交底;⑥工程施工监理;⑦监督施工方及时归档整理文件资料;⑧参与工程验收,签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书与移交证书[3];⑨提供业主监理实施报告及相关资料档案;⑩移交业主所提供设备设施与资料文件。(2)工程监理管控措施。①每日完整记录现场施工设备、人员、天气、材料以及施工环境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②运用指示、通知、签认与批复等书面文件方式按时工程实施进程中管控状况;③针对施工进程中关键部位与工序,应采取全过程连续监督与检查记录;④实施不定期监管与检查;⑤针对施工方设备仪器、检测人员与初拟检测方法与程序实施审核监督,并在施工法实施样品自检时进行全过程监管[4];⑥监理方应独立与施工方实施抽样检测,以校核施工方自检结果;⑦妥善协调工程各方争议与协作关系。(3)工程监理管控制度。①审核技术文件与监理制度;②工程配件与原材料报验管控制度;③施工质量过程检验管控制度;④施工计量与签证付款制度;⑤例会制度;⑥监理报告制度;⑦施工安全监管制度;⑧施工验收制度;⑨文件收发制度;⑩监理人员考勤、奖惩与廉政管控制度。

2.4工程监理质量管控实施内容分析

(1)监理质量管控实施难点。①湖泊穿越工程。该工程需穿过多条湖汊,相应倒虹吸施工设置于枯水期开展,首次枯水期内填筑施工围堰开展施工,后续枯水期内通过前期封闭施工填筑二期围堰,实现前期倒虹吸导流。②换填膨胀土。针对局部膨胀性土壤采取改性水泥土实施换填施工[5]。③处理软基。沙质软基会引发地下水顶托并造成渠系渗透变形,可设置降水沟实施轻型井点方式排水,同时配合碎石填换处理软基。④处理沉降。针对沉降特性淤泥土,可采取开挖置换或粉喷桩方式加固沉降地基。(2)监理质量管控实施要点。①严格管控土方开挖轴线定位、保护层厚度、轮廓尺寸、渗水处理以及建基面高程等。②严格管控土方回填铺料厚度、填料质量、碾压遍数、平整度、碾压机规格以及坡面与堤身平整程度[6]。③严格管控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模板制作安装、伸缩缝制作、养护浇筑以及试块取样等环节。④严格管控浆砌石原材料质量、放线测量、胶结材料试验、浆砌石砌筑以及取样检验等环节。

2.5工程监理质量缺陷管控措施

(1)实施工程监理质量缺陷监管制度,综合管控处理缺陷管理权责、质量缺陷标准、质量缺陷分析调研报告、缺陷处理报告、验收缺陷合格证书以及处理缺陷备案表等环节。(2)制定实施监理管控质量责任追究监管细则、施工质量检验方法,明晰监理人员岗位权责。(3)监理人员应定期开展质量管控自我审查,做好自查报告记录[7]。

3工程监理质量管控效果综合评估

3.1监理质量管控指标体系构建

构建涵盖指标层、准则层以及目标层的监理质量管控指标体系,目标层表示综合评估目标A,监理部门配置表示为准则层B1,建立质量管控体系B2以及质量管控实施效果B3。遵循招标投标文件、质量监理管控实际情况与资料,依据等间距法划分指标等级[8]。将投标书承诺与监理机构部门配置对比,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与质量管控指标体系对比,实际质量监理效果与质量管控目标对比以评定等级,具体见表1。

3.2指标权重赋值分析

针对监理质量管控效果指标评估体系中各要素对比,可得出评估矩阵为:A=a11a12…a1na21a22…a2nan1an2…ann(1)式中,aij(i,j=1,2,…,n)代表判别矩阵系数,通过对某层元素下层两两要素间对比可实现量化分析并求出判别矩阵式,各元素量化值代表矩阵系数,由1,2,…,9及其倒数表示。通过计算各层级要素几何平均数与系数权重值,推求出判别矩阵征根最大值,之后可参考表2实施权重系数值一致性水平CR及随机一致性水平RI检验,若CR<0.1则表示判别矩阵满足一致性要求,否则重新调整矩阵系数再次检验。通过推求质量监理管控指标体系指标层与准则层权重组合,可得出判别矩阵见表3。由此推求出最大特征根λmax=3,CI=0.0003且CR=0<0.1,即矩阵一致性水平检验合格。重复上述推求过程可得出工程质量监理管控效果评估各级指标权重值,见表4。实施一致性权重检验可得:CRB1-C1i=0.0001,CRB2-C2=0,CRB3-C3i=0,即为CRBi-Cji=0,则CR判别值均<0.1,因此上述权重推求满足一致性检验标准。

3.3监理质量管控效果综合评估

(1)质量管控效果评估模型可表示为:式中,G代表管控效果评估值;Ki代表要素指标等级评定值;Wi代表指标要素权重值。依据质量管控效果评估模型推求出G=4.7,各层级评估结果为:监理部门配置G1=4.2,质量管控体系G2=4.6,质量管控实施效果G3=4.9。(2)指标要素评估可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代表较差、中等、良好以及优秀,各级阈值范围见表5。(3)质量管控效果评估。该工程监理质量管控效果综合评估值,G=4.7≥4.5监理质量整体为优秀等级。评估指标层中监理部门配置G1=4.2,监理质量管控效果为良好等级。质量管控体系G2=4.6以及质量管控实施效果G3=4.9,监理质量管控效果为优秀等级。工程监理实际与监理质量管控评估结果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该工程监理程序、三检制度落实水平以及监理人员素质与数量尚有待强化提升。

4结语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控涉及因素庞杂多样,工程监理机构作为保障施工作业质量实施管控的单位主体,应秉承“质量第一、百年大计”的监理工作原则,通过强化工程监理人员素质与业务水准,在严格依据合同规定、设计文件、技术规章以及法律法规基础上,科学把控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控程序实施进程,有效提升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控实施水平。应用实例阐明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控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具有较强适用性,研究可为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控评估与优化提供技术支撑。

作者:付英阳 单位:抚顺润泽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蒋薇.重要水工建筑物设计监理介绍及风险控制———以黔中水利枢纽大跨拱式渡槽设计监理为例[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5(08).

[2]雷霆,董晨艳.天生桥二级电站调压井改造工程监理质量控制[J].水利规划与设计,2015(09).

[3]聂相田,郜军艳.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及验证[J].水电能源科学,2012(08).

[4]刘浩.苏溪河防洪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控制方法探析[J].水利规划与设计,2015(11).

[5]倪新贤,魏向魁,赵哲.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程序及质量控制浅析[J].人民黄河,2009(12).

[6]王淑伟,马宇.浅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及对策[J].水利技术监督,2015(06).

篇2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

前 言

近几年,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质量问题仍然不少,大量质量通病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且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工程质量的滑坡,会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直接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如何搞好控制好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的主要内容

监理与施工方一起对图纸进行会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其可操作性做出总体评价,对施工方案中不可取之处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检查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的质量,并做好必要的测试和监控。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序要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单项施工组织设计,实施预控措施。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确保隐蔽工程按设计要求施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内容繁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

1、建立和完善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2、审查承包者的资质,确认分包商;

3、确定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

4、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

5、施工机械质量控制;

6、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控制;

8、质量缺陷(事故)的处理。

三、建筑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组织机构和特种技术工种人员相应证件是否齐;(2)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3)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4)施工部署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5)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物资采购

采购物资应符合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相关法规及承包合同要求,如果项目部另有附加的质量要求,也应予以满足。对于重要物资、大批量物资、新型材料以及对工程最终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物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可供选用的供方进行逐个评价,并确定合格供方名单。

3、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分包服务对各种分包服务选用的控制应根据其规模、对它控制的复杂程度区别对待。一般通过分包合同,对分包服务进行动态控制。评价及选择分包方应考虑的原则:

(1)有合法的资质,外地单位经本地主管部门核准;

(2)与本组织或其他组织合作的业绩、信誉;

(3)分包方质量管理体系对按要求如期提供稳定质量的产品的保证能力;

(4)对采购物资的样品、说明书或检验、试验结果进行评定。四、施工阶段监理

这个阶段是工程的主体开始实施阶段。承包人按规定的施工方法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实施工程,以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这个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主要有:

(1)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是否按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各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各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混合料配比要求;

(3)对每道工序施工后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4)对施工中产生的工程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后才允许承包人继续施工。在施工阶段中,监理人员主要应抓住“检查”这个环节,尽可能增加检查时间,加密检查点,使检查工作达到足够的广度和深度,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已出现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责令处理改正。

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

前 言

近几年,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质量问题仍然不少,大量质量通病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且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工程质量的滑坡,会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直接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如何搞好控制好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一、概 述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的主要内容

监理与施工方一起对图纸进行会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其可操作性做出总体评价,对施工方案中不可取之处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检查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的质量,并做好必要的测试和监控。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序要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单项施工组织设计,实施预控措施。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确保隐蔽工程按设计要求施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内容繁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

1、建立和完善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2、审查承包者的资质,确认分包商;

3、确定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

4、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

5、施工机械质量控制;

6、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控制;

8、质量缺陷(事故)的处理。

三、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组织机构和特种技术工种人员相应证件是否齐;(2)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3)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4)施工部署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5)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物资采购

采购物资应符合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相关法规及承包合同要求,如果项目部另有附加的质量要求,也应予以满足。对于重要物资、大批量物资、新型材料以及对工程最终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物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可供选用的供方进行逐个评价,并确定合格供方名单。

3、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分包服务对各种分包服务选用的控制应根据其规模、对它控制的复杂程度区别对待。一般通过分包合同,对分包服务进行动态控制。评价及选择分包方应考虑的原则:

(1)有合法的资质,外地单位经本地主管部门核准;

(2)与本组织或其他组织合作的业绩、信誉;

(3)分包方质量管理体系对按要求如期提供稳定质量的产品的保证能力;

(4)对采购物资的样品、说明书或检验、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四、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这个阶段是工程的主体开始实施阶段。承包人按规定的施工方法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实施工程,以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这个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主要有:

(1)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是否按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各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各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混合料配比要求;

(3)对每道工序施工后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4)对施工中产生的工程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后才允许承包人继续施工。在施工阶段中,监理人员主要应抓住“检查”这个环节,尽可能增加检查时间,加密检查点,使检查工作达到足够的广度和深度,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已出现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责令处理改正。

五、验收

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要督促承包商及时划分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并报监理及业主批准。这样作为日后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打好基础。不要等到工程全部完工后才予以划分,这样不利于施工过程中及时开展质量评定及施工质最管理资料归档。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如地基基础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划分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后,质量管理目标就明确了,承包商质量管理目标也有了。对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监理应力求做到各工序加强事前督促、控制关键点。确保事后验收一次性通过。但是质量验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难于坚持,常常会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形象,最好应以监理验收评定分数为依据来奖优罚劣。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各方对质量验收工作的重视。

六 结 语

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高度重视监理对工程质量的作用,运用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将影响质量的因素尽可能消除,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参考文献

[1]樊杏飞.论建筑工程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J].大众科技,2006.

篇4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提高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监理工作整体上看是好的,但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建筑工程的监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随着工程监理引入建筑市场,逐渐形成了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主体。他们之间地位平等且独立,工程监理单位主要起着以下作用:

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

维护工程业主的合法权益;

控制建筑工程进度;

保护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等。

监理要做好业主和施工企业间的关系协调,还要控制好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从而保证工程建设得以实现。但是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起步较晚,目前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根据国内现行的法律来解决当前存在的许多问题显得远远不够。因此,必须时时关注该方面的法律法规,调整相应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内现阶段采用人员资质与企业资质双重管理进行建设监理资质的工作。按照监理单位条件不同,可将监理单位划分为不同资质等级。针对专业监理人员,尤其是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工作人员,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但是社会上依存在许多建筑工程的监理师或者是不符合资质的要求,另外监理人员的素质培训有限,因此很多双重管理方式如同虚设。由于起步晚,我国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与道德素质同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很多监理企业所聘用的监理从业人员很多都是原先从事施工管理或工程设计研究,这些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

三、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拥有全面有效的管理措施。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进行工程监督,完善监理制度便成为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监理制度在我国施行时间并不长,但在相关人员的探索过程中,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工程监督的不断完善,工程监理制度逐渐渗透于很多大中型工程,成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不过目前的工程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监理工作的片面性

我国监理工作多针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负责工程施工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然而这种监理工作具有片面性,不能合理的管控和约束工程整体质量效果,这同监理企业的能力有关。随着建筑项目的增多,人们对监理企业的需求也会逐渐提高,就可以对监理企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推动监理工作的全面发展,使施工过程受到很好监督,从而保证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

2、监理制度不完善

尽管通过监理人员的不断探索,工程监理制度已获得一定的完善,随着工程建筑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制度还存在相对滞后。目前工程施工技术水平较为落后,施工人员的能力较低,这样便难以促进工程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完善工程监理制度,促进施工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工程质量的提高。

3、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

4、部分监理人员事前、事中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

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报验验收签认后,监督抽检发现并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时,如:顶部锚固长度严重不足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如梦初醒”,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有着直接的关系。

四、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措施

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应主要从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加强对监理似乎长的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决策实施。

1、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应从技术素质培养和道德素质培养两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日常经验的积累,及时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与汇报;相关部门更应对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资格、技术知识结构及相关监理技术装备、经历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对监理工程师的等级进行认证并颁发相关证书,不得越级进行监理;另一方面,监管监理人员能够不滥用其监理职权,不随意向承包商索取报酬,防止监理人员与承包商联合造假,组织欺骗业主行为的发生。

2、 引进招标、投标制度,规范监理市场

建筑工程监理市场引入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实现,也有利于监理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避免监理机制的不公平竞争和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实现信誉机制,将信誉等级较低的监理单位剔除市场。国内的监理企业须提升自身的信誉,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完善监理制度,使其有法可依

国家应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相关责任和所行使的职能等进行详细的制定,对不同等级监理工程的职责及监理水平等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监督,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水平。

4、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理的控制方法

(1)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对于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一是对相应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验证,查验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督促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并对其职责与分工进行落实。对于存在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要对其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许可证、岗位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许可证等进行审查,对承包单位的主要原材料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及材料准用证、出厂质量证明等资料随《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进行确认,必要时可会同建设单位到材料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2) 对施工质量的事中控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监理质量的控制主要通过巡查和旁站来完成,对于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的纠正并督导施工,对整改结果要进行复查并作出书面回复。如项目施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的施工,必须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督。

同时,对于承包单位所供应的材料等需要提供件和设备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进口材料和设备商检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复试,监理工程师要对场的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应进行检验、测试,判断合格后,方可确认进场。对于进场的施工设备要进行及时的调试对需要定期检定的设备(如仪器、磅秤等)承包单位应有检定证明,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的规格、型号进行审查并汇报。

(3)对施工质量的事后控制

对于施工中的隐蔽工程的验收,要结合隐蔽工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隐蔽工程,要结合工程不合格制度,由承包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并需要对其进行复核后,方可准许进行下一道工序。同时,对于分项工程的验收,也需要监理工程师结合报验资料,通过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质检部门等进行现场抽检,并由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工程签发质量等级,符合等级要求的分项工程才能给与验收合格。

五、结束语

总之,在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能放松。要通过科学监理制度的实施,完善监理单位的职责与职能,用科学思想指导实际工作,才能有效推动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普通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开展多年,通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监理企业等的不懈努力,进一步加强了监理市场的管理,维护了监理市场的秩序,推动了诚信体系的发展。

1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开展情况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执行的是2012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通过近三年来的推动实践,该办法在辽宁省普通公路监理市场得到了初步应用。同时,参考执行2009年3月26日辽宁省交通厅颁布的《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中的部分条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评价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评价对象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的履行状况。其中,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监理企业的范围扩大到依法取得辽宁省交通厅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将监理人员的范围扩大到辽宁省交通厅核准具有监理员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信用评价包括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额范围扩大到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2 现行评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2.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普通公路的监理市场不够成熟,对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开展不到位,项目业主往往对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历年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中,由于项目业主对在本项目执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不到位,检查次数少,导致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相对薄弱,甚至在项目业主的资料中,对一些工程监理合同段在一个评价周期之内没有任何失信行为记录,对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记录也非常有限。

2.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质量监督机构在普通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过程中较多采用各类督查通报和执法文书作为采信依据,而对各类督查意见和日常督查记录中的失信行为应用较少,没有将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履约情况和工作情况全面地反映到信用评价之中。

2.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关联性较小。比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5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20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8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5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6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6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9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0分/次。也就是说,发现一次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序签字,监理工程师被扣分15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6分;而对于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被扣分20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5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的划分往往不仅包括一个工程项目,常见的是一个县区的所有工程项目,有的甚至是整个市的某类(如大中修工程、农网工程)工程项目。而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同一个监理合同段,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也存在,或者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存在不同的问题,这是经常见到的。这就造成了对监理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时对一个大型的监理合同段扣分非常多,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公平。

3 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1 建议项目业主在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分数,鼓励信用评价好的监理单位。比如《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应限制投标项目等级、次数,降低资格预审阶段信誉分值。”

3.2 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将日常监督记录统一标准,属于监理市场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扣分条件进行标记,并将内容充实到监理信用评价之中。

3.3 建议相关单位要及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加准确、客观、公平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3.4 项目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合理划分监理合同段,每个监理合同段之中所含的工程项目不要过多。监理企业也要在投标过程中注意监理合同段的划分情况,以免在信用评价中出现问题。

Evalua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Credit in Liaoning Province

Wang Liang

篇6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理

在我国进入大规模的工程建设时期,公路工程接连发生桥面垮塌、路面断裂等事故,这是工程质量监管不力造成的。工程质量监管的主要措施是监理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监理对施工质量监管的严格与否对工程质量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监理工作的不重视只会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因此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狠抓质量监管,把质量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理

(一)建设部门对公路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管

1.建设部门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监理市场良好秩序的一个重要措施。建设部门应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及时撤回其资质,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企业,依法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撤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撤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部门对招投标管理的监督。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秩序,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建设部门应监督业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2]

(二)建设企业对公路工程监理的委托

业主提高监理费用。监理费是监理企业得以生存并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条件。低价中标会使监理企业的运营资金减少,监理企业聘用少于合同规定的监理人数来维持运营,直接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业主应采取综合价中标原则,选用综合能力强的监理企业。

(三)监理企业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

许多监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承揽业务,若在外地中标,大部分监理企业的内部员工都不愿意去外地,只能在外地招工。工程完工后,该工程的监理人员就与监理企业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所以监理企业的人员流动性很大。

针对监理人员的流动性,监理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

1.监理企业加强管理。监理企业应重点加强对监理办的质量监督。具体有以下几点:①建立企业技术负责人各工地巡回监督检查、指导制度。②企业组织贯彻检查组,定期对每个项目监理办的ISO9000执行情况检查。③建立分级考核制度,即企业对总监、总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员的质量监控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挂钩。④建立权、责、利统一的监控责任制度,对不负责任的监理人员予以查处:发现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发现监理人员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发现因监理人员过失而质量出现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直接解聘等处理,并对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轻一级的处理。[3]

2.监理企业提高员工福利。监理企业应提高员工工资水平,吸引人才,并注意加强员工的专业、素质培养,使其成为企业的软竞争力。

三、案例分析

太阳河大桥垮塌背后的监理市场

1.案例概况

太阳河大桥全长100米,宽9米,于1995年建成通车,是连接万宁市万城镇与东澳镇的一条主要通道。2010年10月,海南洪灾,太阳河大桥南岸搭板底下基础被淘空,搭板下沉,交通被阻断。2010年12月16日,万宁公路分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会议一致同意对太阳河大桥进行修复。该局的会议纪要显示,在比较了3家有意承揽太阳河大桥修复项目的公司后,“会议一致同意确定监理企业为黑龙江华龙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黑龙江华龙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甲级”,有效期“自2006年7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即双方签订合同时,监理公司的资质等级证书已过有效期。2011年8月8日在支架满堂浇筑时,支架失稳,致使检查支架质量的工人2人死亡。[4]

2.案例分析

监理企业资质过期却中标的事情听起来很不可思议,但这只是监理市场管理混乱的冰山一角。

建设部门未对监理企业招投标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监理市场管理混乱。在这起案例中,由于建设部门人员收受贿赂,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使违规行为有可乘之机。万宁公路分局不可能不知道黑龙江华龙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的甲级资质过期的事实,但其仍把工程的监理权委托该企业,必定是万宁公路分局人员收受该监理企业贿赂,视法律法规为无物,为该监理企业谋取中标资格。若万宁公路分局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就不会有资质过期中标的荒唐事情发生。建设部门的监管力度是建设企业、监理企业执行的风向标,若建设部门不能有效的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源头上对工程质量就埋下了隐患。

建设部门监管力度不足还表现在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方面:

1.监理企业串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如下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申请。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但监理企业之间相互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只不过换了一种形式,定标结果是A监理企业中标。在工程施工中,监理人员属于B企业,工程由B企业管理,只不过名义上是A企业管理。

2.监理企业资质虚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来进行评定。监理企业中监理工程师人数的多少对其资质等级起制约作用,于是就有个人资质挂靠企业,但不在该企业任职,企业给于相应酬金的现象。企业专业人才的数量,不一定是企业真实的人才数量,这对那些真正具有专业能力的企业给予了打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未起到其初衷想发挥的作用,无形中对施工监理质量造成了影响。

要解决以上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建设部门应做到以下几点:

1.建设部门应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净化监理市场环境,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给于相应的制裁。

2.建设部门应研究探讨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漏洞,对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严格排查,使其真正成为监理企业监管能力的划分指标。

四、结论

文章通过公路工程各方质量监督职责的叙述,针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一些纰漏,提出弥补这些纰漏的一些措施。文章分析探讨了以下内容:

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为了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建设部门、建设企业、监理企业应做好各自的监督职责。建设部门应及时制止监理企业资质虚假、串标现象的发生,鼓励监理企业加强自身建设。业主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企业应积极组织监理办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组织监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廉洁教育。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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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营销

正文:

1、监理的“产品”是服务

监理公司的服务根据业主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等方面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而监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往往业主在选定监理企业前是无法获知的,由于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周期情况不同,投入监理人员水平也有一定差异,因此监理企业很难提供一致的服务产品。信誉是业主对选择监理公司的第一选项。

2、竞争方式明晰

监理服务是根据招标文件在业主的委托下,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竞争方式现阶段主要是通过技术、管理能力、业绩信誉、报价等方面展开。

2.1技术、管理能力

根据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类。而不同资质等级主要是根据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职称来衡量。资质等级越高,代表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越高。以此来衡量工程监理企业技术、管理能力无疑是较为客观的。实际工程建设中,业主往往不仅要求监理公司要有强大的技术实力,还要有与众不同的管理亮点,更要求监理机构人员总体素质要达到一定的高度。

2.2业绩信誉

通过承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充分向社会展示企业的专业优势,积累具有竞争优势的工程业绩,在业内打造自身的专业特色,每一次工程项目完美服务的积累,是良好企业形象形成的基础;依托工程监理公司自身的品牌建设、文化建设,在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为监理企业前期营销占得先机。

2.3报价

由于监理服务主要采用竞价报价的方式确定监理服务价格,业主一般会设立价格上限,因此监理企业在报价上并不是自行定价。但是报价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能够综合反映企业成本、管理水平、规避风险能力等等,因此报价在有些项目上是决定是否中标的关键。

3、加强市场营销过程控制的思考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监理企业的营销已经逐步从单一的投标阶段,拓展到市场研究、项目前期跟踪、竞争对手分析、拓展经营范围、注重客户服务与回访等全过程控制上来。结合多年监理营销的工作经验,对市场营销有以下思考:

3.1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强调全员开发的理念

目前监理企业大多成立了经营开发机构,经营开发机构过重的强调了投标职能,但营销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适应市场化的理念尚未完全形成,缺乏详尽的市场研究,往往盲目扩大市场规模;过分重视短期效益,忽视客户长远利益和服务感受。因此在制订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时,应充分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找准企业发展方向,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建立全公司统一的经营开发理念,整合公司技术、管理、人力等资源,强调全员开发的经营思路,实现干一个项目有一份收获,留一座丰碑的目的。

3.2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实施多元化的发展策略

监理行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已经发展了20多年,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行业政策的相继出台,监理企业必将出现较大变革和分化,一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监理企业将积极探索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方向逐渐形成以施工监理为主,其他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咨询管理公司,而规模较小的监理企业将仍停留在施工监理阶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由单一的国家投资逐步向国家投资、企业投资、国家企业个人合作投资并举的方向发展。工程建设的投资额度不断加大,技术越来越复杂,质量要求也愈来愈高,工程进度强度大,工程协调与控制管理极为复杂,国家以及其他投资方迫切需要成熟的咨询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单位,建设单位也需要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以避免建设和组织管理不当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减少工程质量隐患,可以说,市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实施多元化的发展策略,是企业营销针对市场需求的及时反馈,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3.3注重品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品牌无异于企业占领营销先机的“敲门砖”,不但能通过品牌文化提高业内的辨识度,更能引导业主有效识别有保障的监理服务,因此打造品牌策略对经营开发而言尤为重要。然而品牌文化建设也是长期的一项经营手段,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监理服务质量,配备高素质的监理团队,投入满足项目需求的试验检测设备,监理服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也是业主选择满意的监理企业时最重要的衡量标准。

3.4打造过硬的监理团队,形成稳固的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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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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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管自开展以来取得良好的效果,监管机制逐渐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管逐渐迈向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监管队伍也得到了扩大,监管人才得水平得到了提升。建筑工程的监管有效制止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减少了建筑工程中的资源浪费,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并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认可。可以说, 我国建设监理制的推行正面临着一次难得的机遇, 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 只有认真研究和分析这些问题, 找出问题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国建设监理才能走向稳步发展的良性轨道。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含义

所谓建筑工程监理,就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法人委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进行项目管理。还可以理解为: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专业化以及社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及授权加以接收,按照国家所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法律、法规与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以很好地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这些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的招投标、工期、质量以及协调建筑工程项目之中的各种关系等,旨在维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各方利益。以上这一系列活动,称之为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即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工程质量以及建设工期等方面加以控制;协调各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对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进行最大化地协调。②建筑工程监理应该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建筑工期以及建设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控制。

二、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现状分析

1、建筑工程监理的水平偏低

长期以来,我国很多建筑工程的监理水平偏低,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监理水平偏低主要表现在:对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实施监理,监督管理未能落到实处;监理工程师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经常出现身兼多职的情况;监理组织不健全、监理制度不完善、监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等;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手段,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监理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建筑工程监理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形象。

2、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结构也不够合理。例如,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在质量和数量上都不能满足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需求;其次,建筑行业缺乏复合型的监理人才,能够集管理与技术于一身的监理工程师凤毛麟角,而且大都缺乏完善合理的知识结构;再次,建筑工程的相关监理人员缺乏有效组织与协调的综合管理能力,不能很好的适应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3、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的行为不够规范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性,在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环节中,经常出现业务转包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程监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很多监理单位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市场的规范性;有的监理单位甚至只是皮包公司,相关监理工作人员缺乏,部分业余人员更是缺乏专业的技能和素养。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未能对监理市场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4、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价格不够规范

首先,由于监理市场不够规范等原因,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着盲目竞争的行为,在竞价过程中忽略了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使正常监理工作中的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其次,由于部分监理企业缺乏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高水平人才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监理行业的进步与发展。此外,由于监理企业缺乏相应的设备和技术,工作效率和监理服务质量都很难保证,加上行业内违规压价、恶性竞争等行为的存在,使一些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甚至低于正常的的监理成本水平。显而易见,监理企业只能维持低成本、低质量、低效率、低水平的运行态势,严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监理行业现已初具规模,但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制约并延缓了监理行业的国际化、现代化。

三、建筑工程监理对策

1、积极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构建

建立良好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对事物发展变化的情况和对在场的监理工作人员进行考勤制度的管理,惩罚制度的管理,业主的评价管理制度。在第一时间里抓好要收集的资料及整理工作,把每份工作都进行分类;应建立为业主负责,为施工单位服务的理念,以保证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制度的实施与落实。

2、 建立信誉等级机制, 把信誉等级作为监理单位投标的主要砝码

建设部和各有关部门目前已经制定了法规条例加强立法工作, 使建设监理逐步走向法制化,但该制度建设也还不完善、不成熟。当人们没有积极性讲信誉的时候, 法律就失去了信誉基础; 没有了信誉基础, 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 针对我国当前监理机制的不公平竞争、暗箱操作等现象, 缺乏信誉机制的约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要使监理机制规范化、公平化, 就必须建立信誉机制, 使那些信誉等级低的监理单位无法被社会所接受。

当前, 我国已经加入WTO, 为了获取更广泛的生存空间, 监理企业的国际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而国际市场的竞争最终结果是信誉的竞争, 国内监理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 就必须设法提高自己的信誉,具有良好声誉, 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3、 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正确定位

目前工程监理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多由业主对监理的认识甚至是监理对自身的认识不引起的。业主认为监理是其雇用的“监工” , 监理的一切行为要符合业主意愿。实际上, 业主和监理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通过委托合同, 监理代表业主工作, 但是业主无权干涉监理工作, 否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 同时监理亦应明确自己的责任, 要敢于坚持公正原则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正当利益。所以, 对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均应进行监理意识培训工作, 明确监理职责将会对监理单位的独立化、社会化和专业化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

4、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1) 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 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 做到既不能, 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 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 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

(2)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 包括3 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 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 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 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 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 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 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任务的能力。三是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首先,在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 一定要注意在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 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另外, 对现有监理工程师培训的院校也要注意审查, 杜绝培训单位培训走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现象的发生, 从而保证培训质量。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获得最大投资效益,使工程监理健康、全面的发展,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监理分工和作业,同时监理工程师需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处理好业主、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三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关系。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只有根据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实施对策才能引导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走出国门、走出世界,推动我国工程监理行业长远、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赖力. 关于工程监理工作的几点看法[J]. 四川建筑科学研究, 2007,(05) .

[2] 李满瑞,杨志欣.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探讨[J].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8,(03) .

[3] 税向东. 浅谈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接轨[J].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02) .

[4] 王成启,江仿勤. 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的探讨[J].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4) .

篇10

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于如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要知道,在现代社会,一项工程的动工离不开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像是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通行证,没有一个合法的施工许可证是不允许动工的。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过建筑工地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项目必须要拿到相关的规划许可证

3、如果是需要拆迁的项目要时刻关注拆迁的进度

4、有施工必须要的图纸等资料

5、有相关的施工安全措施

6、建设的资金已经到位

关于额外情形应办理批准手续的: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来进行施工建设

2、在建设的过程中可能对道路或者管线等造成损坏的

3、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停水、停电等行为来继续进行建设的

4、需要爆破建筑物的

当出现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去办理审批的手续。

建筑法中除了对工程本身的质量、安全、合法性有要求之外,对人事方面的要求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勘察单位等等,他们所参与人员要有合法的资质条件方可参与建设活动,当然了,这些资质条件也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他们只能在各自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篇11

关键词:监理平行检验质量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平行检验是监理控制质量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对监理人员提出了平行检验的要求,但是对平行检验项目没有细化,各地质监站对实体与平行检验的要求也不一致,对监理平行检验没有统一标准,缺少规范的平行检验记录,部分监理人员对平行检验理解的不深刻,平行检验工作的不规范,加大了相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对平行检验的规定,探讨监理运用平行检验的质量控制方法,共同行参考。

1、学习规范、法规、规程对平行检验的释义

1.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2条术语平行检验的释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中3.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第9款规定: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5.4.6款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3北京市地方规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 )第2条术语2.0.9款平行检验的释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中9.1.5款规定:住宅及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应由监理单位采用回弹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样测试。

1.4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包括《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表 C7-1)、《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表 C7-2)、《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报告》(表 C7-3),缺少《回弹法混凝土强度测试记录》;《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虽然有回弹测试记录,但是没有存档要求。

2、平行检验的认识

2.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平行检验的核心内容是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文要求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已基本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平行检验的要求。

2.2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平行检验的核心内容是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进行平行检验。测试应选择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的2%,且每强度等级不少于5件。

平行检验由监理单位采用回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样测试,原则上每层进行一次,当采用流水施工方案时应分段进行,并应在平行检验记录表注明划分流水段的层次及相应轴线范围,在建筑结构工程完工后、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监理的混凝土回弹试验的平行检验记录是质监站的必查资料。

3、平行检验需要注意的问题3.1 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现行国家规范、地方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平行检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范围、程序,针对质量控制过程中进行平行检验相关事宜达成共识,避免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矛盾或争议,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平行检验必须在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标准)自检(合格)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依据相关标准),项目监理“机构”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

3.3平行检验是监理控制质量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检验、检查方法,必须按照规范规程要求进行,在检查、检验工作中起到严格控制作用,使每一项监理工作都有可靠依据,各项评价指标真实、准确,符合标准要求。

3.4 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平行检验,还要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平行检验情况。

3.5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及时对平行检验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体现监理人员质量控制工作的深度和细度,反映监理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4 混凝土实体与平行检验的监理要点

4.1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与平行检验。

4.2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结构实体检验内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4.3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的试件强度作为结构实体强度检验的判定依据。同条件试件应送至见证检验单位进行检测。

4.4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4.4.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C20及以上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4.4.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4.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4.5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4.4.6混凝土结构实体同条件试件养护时应进行测温并记录。

4.5 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由施工单位委托见证检测单位实施。

4.6当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强度的检查结果和平行检验混凝土强度推定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107—2010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判定为合格。

4.7 同条件试件、保护层厚度检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填写《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向监理的单位报验。

4.8 监理人员按照规程要求使用回填法对混凝土实体进行平行检验,混凝土强度回弹平行检验结果低于设计值1个等级,判定为平行检验不合格。

4.9 监理的平行检验与施工单位实体检验结数据有较大偏差时,应共同重新检测找出原因后,对相应楼层重新进行自检和平行检验。

4.10当结构实体检验和平行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检测。

4.11结构实体检验和平行检验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5 电力医院改扩建项目门诊医技病房楼地下混凝土结构平行检验实例简介

5.1北京电力医院改扩建项目门诊医技病房楼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甲1号院内,建筑面积为119720㎡,其中地下为:68720㎡,地上为51000㎡。

地下部分划为A、B两区,其中A区为纯地下车库,共5层;B区分主、群楼地下共4层。±0.00m相当于绝对标高47.4m,基础底标高为-22.2~-23.3m。结构形式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备注:地下室护结构、水池均为抗渗混凝土,其中基础底板及A区地下五层和B区地下三层抗渗等级为P10;其他部位的设计等级均为P10

5.2 地下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统计表

5.3 每层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数量统计表

5.4 监理平行检验检测件数量及结果

5.4.1 依据每层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数量统计情况,确定每层每个流水段每种构件均选取1件进行回弹平行检验,满足规程检测数量的要求。

5.4.2检测件数量统计表

备注:框架柱、剪力墙C5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未进行回弹平行检验。

5.4.3 监理人员对地下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使用回弹法平行检验,共检验了182件,检测的强度等级均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

6 结束语

篇12

关键词: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监理难点

1997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监理内容进行细化。这是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法律体系正式确立的第一步。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已经逐渐应用到了建筑工程施工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对混凝土结构施工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对图纸、材料、结构、操作等的全面控制,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从根本上加强了对工程的控制及监督。

1 混凝土结构图纸监理及控制

在对混凝土结构进行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查看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等方法对设计图纸进行深入了解,对设计图纸中的墙、柱、梁、板结构平面状况、结构主体状况、混凝土结构强度状况进行分析。要依照设计图纸中的各项数据标注及内容标示对钢筋规格、钢筋品种、钢筋位置、钢筋配置等进行确定。监理工程师要通过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明确设计意图和设计内容,确保图纸完全符合施工要求。要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讨论、分析、修改,降低后续施工的施工难度。

2 模板施工的监理与控制

模板工程面广、量大、周期长,虽技术成熟,但安全问题常常被忽视,因支架整体失稳而发生坍塌事故的比例近年有所增长,其具体监理内容如下:

(1)模板施工材料监理:材料选取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依照国际标准及我国建筑行业混凝土施工标准对混凝土施工内容进行确定,对材料质量进行检查、控制、复检,实现材料入场控制。

(2)对模板荷载进行分析:模板加工的过程中要对荷载施工内容进行交接,对施工安全技术进行交底,明确浇筑混凝土方案及工程内容,提高模板支撑框架的整体质量检查效果。要对施工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浇筑顺序进行控制,对混凝土浇筑流程及浇筑速度进行监理,对浇筑操作进行明确,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模板工程验收:模板工程验收的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模板中的支撑体系刚强度及截面尺寸进行控制,对文档资料、杆件垂直度、悬空状况、破裂状况、纵横杆之间距离、支撑位置等进行检查。当监理工程师及工程负责人确认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后才可以进行后续施工操作。

3 钢筋工程的监理及控制

钢筋工程监理控制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钢筋外形质量进行检查,对钢筋和产品合格证书及产品厂检报告进行检查分析并按规定进行材料复试见证取样,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后续施工。

钢筋工程的监理:监理内容要涉及钢筋制作加工、连接、安装,要将钢筋就位、钢筋间距、钢筋混凝土保护层、钢筋搭接区域内容作为监理的要点,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进行全面控制。要检查钢筋连接形式、钢筋接头位置状况、搭接长度及钢筋的锚固长度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 混凝土的监理与控制

混凝土监理的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合理选取。在选取混凝土供应商的过程中,施工及监理单位要对混凝土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及生产质量等级进行分析,对供应商的供应能力进行评估,降低混凝土供应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第二,加强混凝土生产资料分析及审查。监理人员要对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配比资料、鉴定资料、强度性检测报告、生产原材料等进行合理审查,对资料内容及鉴定结果进行分析。通过鉴定分析后明确混凝土生产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后,才可以将混凝土投入使用。

第三,混凝土进场收料单据及报验申请。在混凝土搅拌站施工点距离施工现场较远的情况下,监理人员要对出厂票据进行检查,对出厂时间、混凝土标号、施工现场、初凝时间、坍落度等进行控制。一旦出现不良状况要及时退场,防止混凝土导致的建筑质量受损。

5 现场过程的监理与控制

施工现场是当前混凝土结构监理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监理的效果,对工程质量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当前的现场过程监理与控制主要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方面。

5.1 事前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的监理,在操作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遵循以下操作流程:

(1)审查承包单位人员资质,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

(2)熟悉设计相关资料,做好图纸会审,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对监理控制手段进行合理选取,采取巡查巡视的方法对模板材料稳定性、模板材料刚度、模板材料破损等进行控制,做好检查工作;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监理人员及单位要对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钢筋、混凝土施工中的影响因素进行控制,改善事前控制效果;

(5)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加强监控力度。

5.2 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的过程中,监理人员要明确自身的监理目标、监理内容、监理评价指标等,对混凝土质量控制、钢筋就位控制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提高事中控制质量和效果。控制过程中,监理人员要严格依照以下操作:

(1)对事中控制的质量监理内容进行划分,建立质量监控体系,监督承包商三检制度;

(2)检查承包商投入的人员设备有效性,对质量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质量监理影响因素、质量监理手段、质量监理不确定方面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掌握,改善监理质量;

(3)强化对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强化现场巡视检查,合理运用巡视检查器材,做好工程监理巡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质量控制点,强化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从根本上改善对施工现场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跟踪检查效果;

(4)加强旁站监理,旁站监理内容:

① 原材料计量检查,检查砼坍落度;

② 检查振捣情况,不能漏振、过振,注视模板、钢筋的位置和牢固度,有跑模和钢筋位移情况时应及时处理,特别注意砼浇筑中施工缝、沉降缝、后浇带处砼的浇筑处理;

③ 对节点部位不同等级的砼的浇筑顺序和浇筑砼的等级要严格检查,防止低等级砼注入高等级砼部位;

④ 根据砼浇筑情况,旁站监理人员亲自监制试块并标养见证送样至实验室试验;

⑤ 要检查和督促承包单位适时做好成型压光和覆盖浇水养护,防止砼出现裂缝;

(5)组织现场质量分析会议,对事中控制质量进行分析,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5.3 事后控制

在完成钢筋混凝土的浇筑后,监理单位及人员要对混凝土实际施工效果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检查施工质量。

(1)当施工单位提出对单位工程进行初验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各项施工指标、工程是否达到交验条件等进行检查,要依照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资料,逐一审查和验证;

(2)要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实体质量及施工资料进行分析、评估,给予质量评估意见;

(3)依照现场具体施工状况制定合理施工养护方案,确立初步养护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结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预防和控制,提升质量控制;

(4)对验收中提出的需要整改或完善的质量问题,监理将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共同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认定综合验收结论。

6 总结

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发展速度较快,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已经有广泛应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混凝土结构监理工程控制效果、提高监理人员责任意识、完善各项管理规范等。这些举措都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工程监理的发展,对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生荣.浅谈建筑工程监理的难点及应对策略[J].科技资讯,2012,3(09):82-83.

篇13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讲不仅包括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建筑工程的建设者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生产过程工作质量。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一般的产品质量相比较,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如下一些特点:影响因素多、隐蔽性强、工程项目质量水平波动性大、质量评定难度大等特点。

1、影响因素多

建筑工程项目从筹建开始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施工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它具有受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2、建筑工程隐蔽性强

质量隐蔽性建筑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若不及时检查并发现其存在的质量问题,完工后表面质量可能很好,从而容易产生判断错误,导致不合格的产品被确认为是合格的产品。

3、工程项目质量水平波动性大。由于条件多变及施工材料的特性,使其生产过程不易控制,生产活动受到各种不利因素影响,故工程项目质量水平很容易产生波动。

4、工程项目质量评定难度大。工程项目建成以后,不能像某些工业产品那样可以拆卸开来检查其内在质量,如若在项目完工后再来检查,又只能看其表面,这样很难正确判断其质量好坏。因此项目质量评定和检查,必须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否则就会产生项目质量隐患。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1、人的因素

人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策划者和执行者。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无论作为策划和监督者的业主方还是监理和施工方,乃至于材料供应商,都将参与到建筑工程项目中来,只有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都能高度重视工程项目质量,才能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各种法律条令还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如规定按资质等级承包工程任务,不得越级,不得挂靠,不得转包等,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防止质量失控和不合格。

2、技术因素

影响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技术因素十分广泛,建筑工程技术的先进程度,从总体上来说主要取决于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取决于建筑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对于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主要通过技术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并积极优化技术方案,充分发挥技术因素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保证作用。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的应用已经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之中,对于新技术的发展,必将有力的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我们也要慎重的对待新技术,新材料,因为对于当前发展水平,有很对新的事物和新技术我们还没有对其完全掌握,这样在我们应用新技术的时候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有时候这些风险会导致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对此要充分调查论证。

3、工艺方法因素

工艺方法是指在施工现场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如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后者如施工区段空间划分及施工流向顺序、劳动组织等。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加强质量管理控制,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4、管理因素

严格的管理伴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部始终,也是对建筑工程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它主要有决策因素和组织因素。其中,决策因素首先是业主方的建筑工程项目决策,其次是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的各项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没有经过资源论证、市场需求预测,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建成后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所形成的合格而无用途的建筑产品,从根本上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具备质量的适用性特性。同样盲目追求高标准,缺乏质量经济性考虑的决策,也将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不利的影响。

管理因素中的组织因素,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管理组织和任务组织。管理组织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组织管理模式,其各项管理职能的运行情况,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从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角度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系统是否健全、实施任务的组织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对质量目标控制产生重要的影响。

5、社会和环境因素

任何一个建筑工程在决策阶段时,都要首先考虑这个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所在地的社会稳定情况。如果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社会处在动荡之中,那么这个建筑工程项目就存在着巨大风险的。影响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社会因素,表现在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及执法力度;建筑工程项目法人或者业主的理性化程度以及建筑工程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建筑市场的发展程度及交易行为的规范程度;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及行业管理成熟程度;建筑咨询服务业的发展及其服务水准的水平;政府部门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的状况等。

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的确定等;周边环境,如工程邻近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作为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单位,控制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质量是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建设单位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和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须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工程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建筑工程项目是一项极其复杂的,需要多方面通力合作的项目运作过程。通常都具有较长的施工周期和较为复杂的材料、人力和物质资源的供应和储备过程。只有做到各个环节的有效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才能使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合格,才能使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切实提高企业的建筑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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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浅析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建筑工程监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但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获得最大投资效益,使工程监理健康、全面的发展,就必须要结合工程监理的现状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以便工程监理能够拥有美好的明天。

1 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及任务

1.1 概念

所谓建筑工程监理,就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法人委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进行项目管理。还可以理解为: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专业化以及社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及授权加以接收,按照国家所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法律、法规与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以很好地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这些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的招投标、工期、质量以及协调建筑工程项目之中的各种关系等,旨在维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各方利益。以上这一系列活动,称之为建筑工程监理。

1.2 任务

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即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工程质量以及建设工期等方面加以控制;协调各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对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进行最大化地协调。②建筑工程监理应该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建筑工期以及建设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控制。

2 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理观念比较模糊,他们只着重于施工质量、进展以及资金的控制,觉得只要施工质量达标了,进展速度提高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完成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安全监理的工作;有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连真正专业化的安全监理工程师都没有。有的建筑公司领导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对下级职员的思想意识,形成了安全管理体系、机构等在大部分公司里只是一种摆设而已。

2.2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比较浅薄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素质较差,对责任意识相对浅薄,使监理人员不能科学地、正确地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对建筑施工而言的重要性,无视国家颁布的法律及法规,也不认真地对其进行学习和了解。更有一部分监理人员并不仔细认真的审查各项安全技术的措施,在施工现场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没有及时的被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了一些隐患,没能及时的得以整改,使得最后出现了大问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对安全监理人员的安排不到位,企业领导在安全问题上对其不太重视,有的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安全监理机构,仅有几个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在人员数量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数,从而无法满足工作上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是否接受专业系统的培训,管理水平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工作中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安全监理人员的职业与责任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有很大影响。

2.3 市场环境和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

市场环境以及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2.3.1 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保护,而区域性保护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行业的发展应当紧密地结合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而对于市场的开放性而言,则是市场规律中最为重要的特征。就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来看,监理行业的市场开放度远远不够,这就造成了某些地区存在着区域性的垄断保护以及对外来企业进行限制、对市场加以封锁等。

2.3.2 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3 建筑工程监理的改进措施

3.1 首先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3.2 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人员素质的培养(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

4 结束语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不断深入发展而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咨询、服务体系。它的主要功能是及时规范建筑市场某一时期内所存在的混乱秩序,结合行业实际对建筑工程监理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以达到提升整体建筑行业的施工水平,强化建筑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目的,最终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工程监理咨询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唐永忠.我国监理企业现状与发展策略[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