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9: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篇1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证

前言: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多,其中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较为主要的税种之一。通过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缴税情况进行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都会对纳税金额进行控制,通过多种筹划手段,降低企业纳税的成本。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缺乏系统的管理,忽视科学手段的应用等,使得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1.房地产行业涉税特点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我国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近年来住房价格居高不下的影响下,我国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十分的重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与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对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发展方向等都会产生影响。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研究,我们发现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方面具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同阶段税收不同。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运营的过程中是分阶段的,不同的阶段其经营的形式也有所不同。(2)税种多,税额高。我国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征税的过程中采取的是分类征税,也就是说在不同的领域进行不同税费的征税。(3)独特的缴费方式。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款缴纳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税种都按照正常的缴税方式进行。

2.具体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效益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因资金不足,需要进行8000万元资金的筹措。在对资金进行筹措的过程中,甲公司希望通过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式,对企业将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将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降到最低。下面(表一)是甲公司成员提出的三个不同的筹资计划,通过对筹资计划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找出最优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通过对日常生活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进行研究我们可知在日常生活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企业的借款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随着企业借款的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也会进行相应的下降。因此巧妙的进行资金的借贷成为了房地产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对甲公司的三个筹资计划进行分析,我们又可以发现不同的资金借贷方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效果也有所不同,其中通过对三个不同计划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计划三在可以进行利息抵税的比重更大,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控制方面效果更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三虽然节税效果突出,但是在财务风险上却是最大的因此应被有关房地产企业所重视。

3.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房地产行业可以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并且进行资金的借贷是主要的应用手段。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上述案例只是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缩影,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经营阶段进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3.1准备阶段

我国税法对于纳税的对象进行细致的划分,通过有针对性的的税收规定对我国的税收工作进行保障。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设立的过程中,首先应对税法进行掌握,明确其在纳税过程中的义务,通过对相关纳税内容的了解,完善税收筹划的依据。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对具体的组建形式进行考虑。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组建形式不仅关系着企业的运营模式,经济发展等,同时也关系着税收的多少。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准备阶段应从税收以及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综合的考虑。最后,对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把握。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针对不同的分支机构我国法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了区分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分支机构建立的过程中,应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针对不同条件下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税收特点,进行合理的选择。

3.2开发阶段

房地产的开发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房地产开发过程进行合理的把握对于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阶段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各项资格的审批,并遵守具体的流程,完善开发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次,进行合理筹资方式的选择。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不同的筹资方式在节税效果以及财务风险上都有所不同,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对二者进行合理把握,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

3.3销售阶段

销售是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可以对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进行保障,我国大约80%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进行房地产的预售工作。因此一般在对房地产销售阶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习惯性的会将该阶段分为两个部分。就房地产的预售部分而言,房地产企业需要对预售过程中收取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筹划,并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利润的预算以便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对于现售部分来说,在对其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虑可实现的经济收入以及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支出以及经济亏损等因素,对应该缴纳的税额进行合理的计算,避免因资本控制失误造成税款缴纳不准确的现象出现。

4.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应从多个角度出发对企业内部的资金支出进行控制。通过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质量的方式,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额进行合理的控制,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作者单位:1.北京开放大学怀柔分校;2.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杜敏.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J].当代经济,2012,13(14):56-57

篇2

关键词:房地产 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 财务运用 收益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核算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下,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提供的优惠政策及税收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技术手段,从而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目的,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主要简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财务运用研究,在此前提下,先对我国房地产项目税收立法的整体情况概括如下。房地产项目从招投标、开发、建设到销售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这些税种所对应的法规为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另外还有税收部门的规章、通知等。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对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做到充分了解,同时要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分类根据类别的不同主要分为:行业、税种、经营活动三种。房地产项目的科务筹划可根据经营活动和税种的不同来进行。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概述

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房地产企业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税法规定的为前提,利用税收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技术手段,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尽可能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形为。

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分析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实质是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事先做的筹划和安排,以尽可能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合理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可见,企业的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是一体的,在广义上,可属于同一个范畴。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利用合法的财务手段,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避税筹划措施。

(1)税务筹划、合理避税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房地产企业依据自身的特点,通过成功的避税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最大化的税收收益,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使企业更具规模,并能更好的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2)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以此为企业提供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使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都能实现良性循环。为了达到合法的节税目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才能使避税筹划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避税筹划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周期跨度大,一个项目的前几年一般都是亏损的,这时就要合理利用以前年度亏损,做好这方面的筹划,以免错过5年可弥补期。

案例1:某公司2000年成立,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389元,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82996.53元,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82425.88元,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7335.39元,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54818.4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15069.03元,2006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仍是亏损,这时就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了,因为企业所得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则2001年的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725050.14元就不可以弥补了,这对企业就是一种损失。后通过与销售部的协调,加大了销售收款回笼速度,同时控制了一部分费用,将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做成了2515069.03元,充分利用了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2: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的招待费都很大,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很多,加大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本公司列了一个计划表,按当年预计的年收入配招待费,而一些金额较大的招待费就开具会务费的发票,同时做好相关会议费证明材料,这样一年下来需要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就少了很多,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3:某公司2003年在市中心拿到一块地,并进入了前期开发阶段,按照预计1年后就可销售,当时有一家销售公司与公司一大股东关系较好,公司就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价是按当时同地段售价6500元/平米签订的。后因公司拿下一大片旅游用地,急需资金,市中心这个项目就暂停施工,至2006年才重新开发,而这时同地段的楼盘销售价已达1万多/平米,如仍按与原公司的合同售价销售的话,公司损失惨重。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该公司的合作,而公司提出了3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以及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新房的补偿要求。公司财务对这个赔偿方案进行了评估,认为如果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的新房,预计总房款为200万,将来这200万只能挂应收账款,既收不到款也不能作为费用列支,而如果直接付200万元不赠送房产,这200万元和前面的300万元就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因为税法规定经济合同的违约赔偿金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这样同样是付出500万元的代价,对所得税的影响却大不一样,减少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后经过多次协商,公司接受了本公司的方案。

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无处不在,就看你是不是能够多留心多思考了,只要能精心安排,合理运用税收法规,就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结论

总之,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不是要企业虚报成本、虚报支出,而是要求企业在经过合理的、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下,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原理及其运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2

[2]王靖.税收筹划的定位与选择.经济与社会发展,2001;4

[3]田冰芬.税务筹划发展的意义及对策.经济师论坛,2002;8

篇3

关键词: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于其他企业。从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来看,涉及到房地产企业的税种数量非常多,因此税负比较繁重。而在房地产企业的所有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最大,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科学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的规定较多,弹性很大,房地产企业从税前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两方面进行考虑,将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取决于收入和扣除项目两个因素。因此把握好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

(一)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房地产企业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增加成本,达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目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方法筹划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这就为发出存货的成本扣除提供了筹划的空间。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企业耗用原材料的成本较高,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则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固定资产在房地产企业中的比重很大,因此需重点考虑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一般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减轻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延迟缴纳所得税,视同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只要求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但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合理纳税筹划。

(二)职工薪酬的筹划

1.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比例的14%、2%和2.5%的范围内扣除,对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制定合理的支出分配方案,将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纳入企业的财务预算计划,充分发挥其抵税效应。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工资薪金在结合同行业、同地区水平的同时,发放金额在一定时期要相对固定,若有调整也应有序进行;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并进行准确核算;拨缴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否则不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和带薪休假相结合,从而给职工创造宽松的休闲学习机会,不仅为企业培养了人才,有利于技术创新,而且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五险一金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有关部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规定,足额购买,为职工安排好福利方案。这样不仅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利息费用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其中借款是筹资的重要渠道,由于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金额会很大,因此利息费用的筹划很有必要。

1.借款渠道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筹资时,应尽量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企业债券,避免高息借款,使得超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资金确实周转困难,取得高息借款,则应尽量将高息分散于费用项目,例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从而扩大税前扣除的范围。

2.利息支出处理方式的筹划。税法上对性质不同利息支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费用化的利息可以在当期计税时扣除,而资本化的利息一般分期扣除,显然对利息支出的不同处理会产生不同的计税影响。纳税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处于亏损状态,利息支出应尽量予以资本化,而以后年度计税时作为费用扣除;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应予以费用化,尽早实现计税扣除。

(四)亏损的筹划

1.亏损额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合理确定房地产企业的亏损额,最大限度地进行弥补,显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收益。房地产企业如果能够预测亏损当年后五年内的盈利额可以弥补当年的亏损,那么扩大当年的亏损显然是有利的,这就要求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首先,要通过销售方式等推迟收入的确认;其次要正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例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最后,要尽量增加当期扣除。

2.汇总纳税的筹划。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境内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盈亏相抵,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总机构盈利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支机构。因为设立初期的分支机构往往是亏损的,那么总机构汇总缴纳时,就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获得亏损抵税的利益。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一)加计扣除优惠的筹划

1.企业研发费用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房地产企业在设立初期企业经常是亏损的,应尽量使开发费用资本化;而在以后年度盈利期,应尽量使开发费用费用化,增加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发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抵税效应。

2.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一定的合适的岗位可以安排残疾人员工作,不仅可以多获得税前扣除利益,而且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

对国家支持的产业和项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因此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税收筹划利益,需考虑到其投资方向。

1.对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房地产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优惠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如果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考虑这些规定,在购置以上三类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到必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而且注意年限限制,以使企业税负达到最低。

2.投资行业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因此要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无论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必须连续计算,不得更改。而房地产企业在投入初期,投入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于享受此优惠政策,就会“白享”优惠之名。若投资时间处于下半年,可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确认收入,这样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X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6-0018-02

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共59 515亿元,比上年增加5 291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1 851.85亿元,占中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亿元的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1/3来自于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税额从1元~15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开发阶段对营业额按3%税率征收的建筑业营业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对合同金额按万分之三的税率交印花税;同时还要就拥有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在超率累进税率下,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司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另外,客户节约了契税,实现双赢。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 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1.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 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节约了2%的营业税。

参考文献:

[1]王虹,陈立.纳税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张卓,王红春.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和可行性研究[J].应用能源技术,2007,(11).

篇5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

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共59 515亿元,比上年增加5 291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1 851.85亿元,占中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亿元的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1/3来自于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税额从1元~15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开发阶段对营业额按3%税率征收的建筑业营业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对合同金额按万分之三的税率交印花税;同时还要就拥有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

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在超率累进税率下,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司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另外,客户节约了契税,实现双赢。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 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1.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 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节约了2%的营业税。

[1]王虹,陈立.纳税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张卓,王红春.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和可行性研究[j].应用能源技术,2007,(11).

篇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推动国家整体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房地产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投资总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据统计,从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时间中,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总额由3.12万亿元增加到了7.2万亿元。随着我国国际化步伐加快,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收紧,加上房地产行业投资大、风险高等特点,使得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由原来的“暴利行业”转变成了“平利行业”。就房地产行业目前现状来看,竞争比较激烈,行业整体利润率在下降,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的房地产企业,其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而在房地产的成本中,其中有20%的为税收支出,因此,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提高利润的一条有效途径,房地产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管理企业资金,通过税收筹划手段降低税负,进而达到降低成本目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仅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而且很好的贯彻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主要分布情况

(一)开发建设环节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一级市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在二级市场上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房地产企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相应的应该缴纳印花税、契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产时,占用了耕地面积的还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等税种,因工程项目占用土地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转让处置环节

房地产的转让处置主要包括销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或者土地、房屋抵债、股利分配等方式。按照营业税的征税管理可知,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应该征税营业税,相应的就应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房屋销售又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主营业务,因此还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将房地产作为股利分配进行处置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持有使用环节

房地产企业的房屋使用环节主要分为出租房屋或土地以及自用房屋或土地。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或者土地时,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将房屋或者土地自用的,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一般比较低。当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时,一般不需要负担税收负担。总之,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种类比较多。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进行合理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筹划策略

(一)营业税税收筹划

营业税是一种传统的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一般不受成本、费用等的影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营业税的税收筹划通常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划,一是充分利用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建房需要的资金,两方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房屋建造,对于建成的房屋,合作双方将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的房屋价值,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因为获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以资金出资的一方则无需缴纳营业税。二是利用建筑承包合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时,一般会将房屋划分为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通常情况下精装修房的价格比毛坯房要高很多,因而房地产企业如果以精装修房进行销售,会增加其税收负担。如果房地产企业将房屋分为毛坯房销售和房屋装修服务两种,就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对于毛坯房的销售,按照“销售不动产”规定,采用5%的营业税税率,对于房屋装修部分,按照“建筑业”规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这样可以节约2%的营业税。三是合理利用销售折扣。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时都会采取一定的促销政策,比如利用现金折扣等,如果房地产企业将销售价款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作用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从而节省一定的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营业税负担,就可以将楼盘销售价款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越多,税率越高。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和相关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对于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对房屋进行定价时,要充分考虑相关的优惠政策,以提高企业利润作为目标。举例来说,A地产在2014年开发了一个项目,该项目列为普通住宅,共10000平方米,2015年5月完工,该房地产项目共发生的费用如下:取得地盘价款300万元,开发成本500万元,为了响应国家限制房价的政策,年末企业推出一批低价房源,管理层的初步定价策略有两个,方案一的定价策略是1300元/平方米,方案二的定价策略是1350元/平方米。如果采用方案一,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为72.8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112.8万元,增值率为16.82%,由于为普通住宅,且低于20%的增值率,应该免征土地增值税。方案一的净利润为247.2万元。如果采用方案二,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为75.6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115.6万元,增值率为21.01%,增值率高于20%,应交土地增值税为70.32万元,方案二的净利润为224.08万元,很显然,在这两个方案中,考虑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之后,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其次,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利息扣除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扣除方法有两种:一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二是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直接扣除成本,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所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当企业利息费用比较高时,可以通过提供金融机构证明,采用分摊利息的方式进行利息费用扣除;如果利息支出比较小时,则可将其计入开发成本一并扣除,这样也有利于降低企业土地增值额,进而减轻了土地增值税负担。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合理的方法实现递延收入;二是对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筹划,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等来实现。尤其对于房地产企业,其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很高,在适当的情况下,企业可根据发展,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而提高当前的折旧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随之减少,形成递延所得税。举例来说,某房地产企业有一套房屋,价值100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为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根据情况如果由三种可供选择方案,一是将折旧年限变为3年,二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三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通过计算可知方案一不仅可以满足税务机关要求,还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四)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扣除一定比例之后按照余额的1.2%计征;另一种方法是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房产税的税收筹划重点就是如何对房屋进行分配以及如何分解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以实现税收最小化。比如:某公司自行建造一座办公楼,价值400万元,将其全部对外出租,租金每年30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的房产税为3.6万元,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对外出租过程中,将水电费、物管费等分解开来,由物管公司收取客户水电费、物管费8万元,则企业的房产税为2.64万元,这样就可以节省0.96万元的房产税。

(五)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

对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对于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记载金额或者应税凭证件数。且不同种类合同适用的税率一般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需要按照借款金额的0.005%缴纳印花税,而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无需缴纳印花税,因此,适当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企业之间借款来代替与银行的借款。房地产企业在转移土地以及房屋权属时还需要缴纳契税,关于契税税收筹划,一般企业可以将房屋的销售与相关设备销售分开进行,签订两份销售合同,这样可以分解收入,节约契税。

四、结论

篇7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一、研究背景

税收筹划近年来在税收管理领域的应用研究和企业决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那些知名的国际公司已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深入研究各国税收法律法规,针对这些法律法规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 效益。税务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效益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而获得了管理者及学术研究者的普遍关注。

二、国内外现状

(一)国内现状

在西方国家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税收筹划,在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被视为。税收筹划在国外早已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行业,而在我国,关于纳税收筹划的研究才是近些年的事情,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更是少之又少。1994年,我国才有了第一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专著;2000年,我国才开始全国范围内的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2001年,中国税务报社举办了关于纳税筹划的研讨会,至此,税收筹划才在我国开始得到认可。

(二)国外现状

在国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早在20世纪初期,税收筹划便取得了西方多国各政党及政府各界的承认并批准实施。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上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已达到成熟甚至狂热的阶段。近几年来,国外税收筹划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和深入,针对不同的行业,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税收筹划思路与方法。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比较

综观国外研究者的成果,可以看出国外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国外大多数学者的宏观研究都是以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为背景,重点研究所得税的避税问题。这与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有关。其次,国外大多数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研究都是以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为主。特别研究发达国家的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些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及漏洞,通过运用关联交易价格方式达到调节跨国公司纳税事务的效果。

三、房地产企业的概念

关于房地产企业,我国官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只是对房地开发企业进行了界定,而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是众多房地产企业的一部分,还有诸如房地产销售企业、房地产租赁企业、房地产物业等等。

四、房地产企业的特征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征。房地产企业因为其业务的复杂和多样性,其特点更加鲜明。下面简要阐述一下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特征。

(一)业务范围广

房地产企业业务多元化且运作程序复杂。其业务面通常涵盖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设、工程验收、销售管理及物业服务等领域、贯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业务实施过程中涉及市政、园林、环卫、金融、财政、税务。房地产企业税负特征及纳税筹划的理论分析等各个职能部门,牵扯面广,运作程序比较复杂。

(二)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

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比较长,资金需求量比较大。由于房地产企业业务的复杂性,我国房地产企业从立项、开发、建设、销售到结项一般需要几个年度,特别是一些大型项目的开发,需要的时间更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大约4年。同时,房地产企业又处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当中,整个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流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

五、税收筹划的定义和特点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 1935 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与意义

(1)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是在可接受的税收风险水平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具体可细分如下: 1)合理进行纳税申报。 宏观经济形势和税收法规政策不断地变化和调整,作为纳税人需要不断的学习,即使准确的理解把握现行税法,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防止额外成本费用的发生。2)降低纳税成本。纳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指的是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人、财、物等成本费用。3)全面减轻税收负担。这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税收负担的轻重不是具体纳税数额的多少,而是税收负担的比率。

(2)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有以下几点: 1)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纳税意识的提高。税收筹划和纳税意识具有一致性,税收筹划本身就意味着企业纳税意识的提高。2)税收筹划可以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的方法比较多,但是无论哪一种税收筹划方法归根结底都是在具体的背景下的运用,是对具体税制要素的选择,其目的都是达到事先确定的税收筹划目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法关于减免退税的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例如,税法规定持有非经营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关于其涉税环节的减免税退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安排以获得节税的收益。

(2)努力适用低税率。尽力选择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需要按5%缴纳营业税,而建筑安装服务只需要按3%缴纳营业税,同时土地增值税是四级累进税率,房地产企业应该通过一些必要的手段尽量按照较低的税率纳税。

(3)扩大可抵扣项目金额。通过可抵扣项目的调节进行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中,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都涉及成本费用的扣除。房地产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可抵扣项目,努力增加可抵扣项目的金额,进而相应地减小税基,税基的减小会使应纳税额得到明显的下降。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200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主要突出了两大方面的变化:第一,税前扣除项目增多。第二,取消了一些旧的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两大内容的变化,使得房地产企业不能继续沿用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重新进行税收项目的选择与安排。

(2)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筹划的影响。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推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仍然会产生很大影响。一方面,在新会计准则里面,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引入进来,计量属性将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流转税的计算,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之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计量属性。

六、结论

篇8

0 引言

从整体的房地产市场来看,商业类房地产是所有房地产类型中最复杂、最具风险、盈利性最高的不动产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包括多种类型地产项目的综合物业,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街、购物大厦、地下商场、电影院、写字楼大型超市等属于商业类房地产的范畴。房地产企业,对商业类房地产进行的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事先设计安排的经营活动,可以说是企业财务管理战略的一部分,通过使用巧妙、合法的会计技巧,优化财务管理组合、提升效益,减少或延期缴纳相关税款,以此降低企业付税额。在企业实际运行操作过程中,商业类房地产的税收筹划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最基本的特点是其具备合法性,这也是税收筹划可以实现的法律保障。第二,事前预测性,企业在确定基本纳税方案时,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投资计划,进行事前准备,调整相关活动项目,以设计最合理的纳税方案。第三,税收筹划本身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政策、税法环境等还处于快速发展变革之中,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适应了新的环境需要,及时与新的政策法规接轨,具备一定的时效性。第四,税收筹划体现出的整体综合全局性特征较强。

1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业近年来多次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税务专项检点行业,以下是几类比较常见的重点问题:

1.1 目前,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较高的风险 从房地产业的基本属性来看,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到的项目一般都比较大,其资金规模也相对庞大,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比较多。一般来说,商业类房地产企的税负在25%-30%之间,相对来讲,这是一个很高的税负比例。基于这种基本情况,对于税收筹划的进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是十分迫切的。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税收筹划的政策法规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常会发生超越法律、法规的界限,潜在隐藏着许多风险。而过高的税收筹划风险,意味着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失败的可能性的增加。这不仅使企业无法实现预期的财务目标,还会使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甚至可能还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2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制约税收筹划实际效果的发挥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收繁琐复杂,对财务管理的水平要求很高,但是,在实际的企业内部,大多缺少与之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商业类房地产,比较常见的会计核算跨期摊派,收入的确认,成本的计算冲销会计期内的损益等,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影响企业真实税收筹划效果。

1.3 企业配备的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是一种很专业的税务工作,涉及到财务、税务、税法、公司法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负责人员和具体执行人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企业人员对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或在综合性的税收筹划过程过程中,对于企业的整体性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宏观性把握不恰当,会造成税收筹划执行效果的不理想。同时,具体执行负责人员的经验不足,也不利于税收筹划的顺利开展。在具体操作环节,有的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为了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负,可能使用一些特别技巧,容易导致企业的故意偷税、漏税,过于急功近利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偏离了税收筹划的本质,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1.4 现阶段的税务行政执法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影响了税收筹划的实施 国家税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是从收税的角度考虑的,在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一些细则不够明确,而相关约束性条款又卡得过严、过死。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税收的形式和征税的政策,跟不上企业自身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日益多元,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灵活,而现阶段的税务行政法的诸多条款依然比较滞后,参照标准有很多不合理之处,这些不合理之处,阻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正常开展,不利于企业降低税务负担。

2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对策分析

2.1 提高对税收风险因素的防范力度 首先加强对营业税纳税风险的防范,根据房地产企业纳税的一般条件,可以得知,营业税纳税风险主要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以上这三个因素是决定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也是税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税负测算和方案选择以降低税收负担及纳税风险。其次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防范,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四是开发产品的成本。五是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因此,要从这五个方面,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防范。第三,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的防范。企业所得税是对房地产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无论是销售还是持有,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均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因此,影响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成本水平就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因素,所以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的防范。

2.2 及时关注税法变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只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了如指掌,才能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收筹划方案及时作出调整;企业应该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税收规定,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严格按照税法来进行筹划,严守税收筹划合法的底线,正确处理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的关系。

2.3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素养 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养包括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第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要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自身必须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情操,因为企业的纳税行为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任何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要以现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为底线,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运作,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提升企业的税负结构质量。第二,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负责人员要切实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增强实践经验。税收筹划需要综合很多学科的知识,其中税务,法律、金融等学科为主,这就需要税收筹划相关负责人员必须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在实际企业内部税收筹划设计时,不断丰富实践经验。学习业内先进的税收筹划设计方案,提升税收筹划设计的科学性。

2.4 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法规条文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税务机关。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往往在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处罚等方面留有一定的余地,税务机关可以凭借实际操作的经验和对不同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灵活的操作。同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合本地的税收征管方法,导致各地税收征管情况存在差异,而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往往又遍及各省,税收筹划受当地实际情况的影响很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篇9

关键词:房地产 税收筹划 合理避税

一、筹建融资环节的税收筹划

1、房地产筹建环节涉及到的税收种类

房地产行业的早期筹备工作主要包括获取土地使用权和筹集所需的资金。这个阶段涉及到的税金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筹资方式不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房地产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建设阶段则将涉及到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多个税种。筹建环节对筹资方式的合理选择和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筹划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当期的税收负担,而且对于整个行业后期经营中的税负也有相应的缓解作用。

2、税收筹划策略

房地产行业前期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企业本身不可能全部依靠自己的能力投入这部分资金,必需的融资必不可少。现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方式可以归结为三类,即企业自身资金积累、债务融资(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和向其他企业借款)和权益融资(企业内部融资和公开上市发行股票融资)。在三类融资方式中,企业自身资金积累大代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是企业一时动用较大的自身积累不仅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还需要面临双重交税的负担;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融资金额需求也很大,因而会支付较大的利息成本,不过借款利息一般可以税前扣除,可以一定程度上抵减企业所得税的总额;更多的企业愿意使用权益融资,不仅是这种融资方式成本较小,而且可以有效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然而这种融资方式的红利和股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不能起到抵税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在房地产筹建初期就应该根据企业自身能力和成长需要,进行合理税收负担考虑,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在正式立项开发建筑阶段,最明显的就是土地增值税,这部分税收虽然直接显示在销售环节,但是对这部分税收进行合理筹划需要在建筑开发环节展开。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该全部增值额进行计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在这种规定下,房地产企业根据征税的临界点和累进税率的临界点,可以合理安排建筑环节的物资使用或者人工程序,适当的增加成本;这样一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扣除项目的金额,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花费10000万元取得某土地使用权,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企业根据历史数据和材料人工成本等进行合理预算可知,整个项目完工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000万元,项目销售预计为18200万元。此时,(18200-10000-5000)/(10000+5000)=21.3%,企业需要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8200-10000-5000)×30%=960万元。如果企业对项目成本进行调整,使可扣除项目增加200万,那么,(18200-10000-5200)/(10000+5200)=19.73%,刚好满足条例规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则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个过程虽然增加了200万的成本支出,但是可以为企业节约960万的税负。这部分的成本支出可以用在公共设施的建设方面,可以在有效避税的基础上,提高商品房的品质,有利于品牌的建立。

二、销售收款环节的税收筹划

1、房地产销售环节涉及到的税收种类

房地产销售环节涉及到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中,营业税是按照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基数计税的,它又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税的基础,同时也能影响契税、印花税以及土地增值税,因此,销售环节最重要的税收筹划种类是营业税。同是,土地增值税的超额累进税率与销售阶段的定价密切相关,因此它是销售环节税收筹划的关键环节。

2、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对营业税进行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营业税的纳税基数,合理剥离价外费用,恰当分离税种税率。具体地,可以从剥离价外费用和进行税率分离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1)剥离价外费用

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金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房地产销售中,为了吸引客户和提供更好的房源,房地产企业将各种配备设施和服务(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煤气天然气初装费、水表电表初装费等)提供到位。这部分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计入销售总额,无疑增加了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纳税总额,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地产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物业公司,负责这些代收费用的收取,将这些费用从总销售收入中剥离,进而减小营业税的计税金额。

例如,某企业年度总代收费用为1000万,这部分费用不仅要按照5%的比例缴纳营业税50万,还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万左右,相应的契税和印花税也会相应增加;如果设立专门的物业公司,只要保证其经营成本低于这部分税负总和,对于企业都是有利的。

(2)分离税率

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现在很多房地产企业纷纷提供更多的精装修房,这就涉及到销售毛坯房和房屋装修两个行为。如果房地产企业直接将精装修的商品房进行销售,则需要对总价款缴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征收税率是5%,而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税率则是3%。针对这种政策,房地产企业可以单独成立装修公司,负责独立签订装修合同。即购房者在购买过程中签订购买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这样,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装修部分的价款节约2%的税负。或者,企业也可以将装修业务承包给专门的装修公司,只负责销售毛坯房,然后提供装修业务的联络服务。

3、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筹建环节已经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了一定的分析,销售环节的很多销售政策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这部分税收的纳税金额。

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充分应用税收税率变动临界点,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定价,可以有效增加企业税后利润。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完工后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而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售价约为1200万元。该企业如果将自己的商品房定价为1210万元,(1210-800)/800>50%,则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10-800)×40%=164万元,税后利润为1210-800-164=246万元;如果企业将自身商品房价格定为1190万元,则20%(1190-800)/800

另外,企业还应该合理利用相关的免税或者税收优惠的临界点,合理安排销售,采用上述的承包装修任务等,是土地增值税尽量按照较低的税率征收。

三、整体层面的其他税收筹划

房地产行业涉税项目和种类都较多,在整个管理和经营工作中各个环节都需要注意,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整体税收的有效规避。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关的抵税项目以减少企业税收,但是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对象,因而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享有较少的优惠。企业应该谨慎分析相关政策,合理调整企业销售业务组成,借用时间价值或者费用的合理安排争取尽量的税收优惠。例如,很多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出售给业主,并确定收入,就需要与当年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其实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企业可以将其租给业主,然后分期收取租金,这样将这部分的收入划分为多个年度,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2、保有房产的房产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都留有部分房源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租或者暂时闲置。这部分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用于出租的房产还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企业在安排出租业务的具体细节时,也应该区分房屋租金和代收的水电费、网费、清洁费等。同样,这部分如果由物业公司进行收取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为方便出租,打包收取租金,则需要按照总额缴纳营业税。

四、结束语

房地产行业投资金额较大,经营周期长。企业在经营中需要支付多项巨额的税金,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环节进行事先税负预测和合理筹划,尽量减少税务业务中的误区和风险,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合理规避税收负担,提高税后净利润。

参考文献:

[1]吴永健.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D].西南财经大学,2010

篇10

【关键词】筹划;税收;房地产企业;利益

近几年来,房价高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过高的税收问题是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所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是解决房价高的重要手段。目前,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税收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税、地方教育税等等。

一、房地产商所涉及的主要的税收筹划方案

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税收的总费用中占比重较大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降低这些税收的费用是降低总税收费用的关键之处。

1.房地产企业关于营业税的筹划。营业税是房地产商在房地产的产权交易环节即房屋出售时产生的需要缴纳的税费。对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收进行相应的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筹划中的主要部分。当然,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不动产入股的行为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也是各异的。第一,房地产商利用自己的不动资产进行相应投资和入股,参加投资之后的利润分配,当然也要承担投资中的所存在的风险。根据相关的条例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投资或者入股的投资方在未将自己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相应的转让,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投资者本身,这种情况下,对以不动产进行投资或者入股的投资方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所以房地产商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采用先以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待销售时,向购买者销售该房地产股权的方式把房屋销售出去。这样一来就可以不用缴纳购买者购房过程中的由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所带来的营业税。第二,房地产企业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收取一定的固定收入,并且还不用承担风险。如租赁方式,由于房地产商只是在一定的使其内把房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其收入属于租赁收入,所以其营业税的收取是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进行征收,从而减少了税费。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相应地选择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筹划,从而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房地产企业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由于土地增值税的较高税率以及较重的税收负担,使得土地增值税备受关注,同时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也成为减少税收中的关键点之一。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调节增值额是关键。第一,采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房地产开发所需的成本和费用的方式,从而扣除项目的金额得到增加,使土地增值税减少。同时这种方法也可以使房地产企业的房屋的质量得到一定提高,加强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当然,可扣除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有一定的条例规定的,所以利用该方法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一定的尺度。第二,采用减少销售收入的方法。房地产商的销售额减少了,则增值额也必定相应的减少,那么增值额所占的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也就降低了。同样地,由于是销售额的减少,所以房地产企业在使用该方式时对于减少的销售额和降低的增值额中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应该进行认真的比较,从通过比较决定公司是否可采用该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使公司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3.房地产企业关于所得税的筹划。汇算清缴的阶段是房地产企业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的主要时期。对于这一阶段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合理延迟成本确认的最终时间以及推迟转移产权的时间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延迟成本的确认时间。由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当工程未完全完成的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已转移、销售收入已完成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则没有办法对该工程的成本进行准确地计算,此时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即为净收入的课税,使得所需缴纳的税费减少。第二,通过合理地推迟转移产权的时间的方法。由于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大多数房屋的购买者买房的的直接目的都是用于自住以及用于出租,而在买房后直接用于出售的购买者是极少的,所以大多数购买者并不急于办理房产证。又因为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通过房产的产权所有者发生变更时才能得到确认,所以房地产企业可合理的推迟房地产权所有者发生变更的时间。

二、结语

税收地合理筹划,可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费支出,使得他们可在较低房价的基础上获得一样的利润。百姓的购买能力增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也相应升高。所以,税收的合理筹划是能使企业获得最大化利益以及最大限度增强人们的购买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参 考 文 献

[1]李卫林.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J].China's Foreign Trade.2012(6):123~125

篇11

关键词:税收筹划;成本控制;房地产业

在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特别是地产置业,房地产市场萎缩,投资增速回落,预售情况不佳,再加上前期宏观调控的压力,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出现几乎枯竭的状态。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精心的税收筹划,规避潜在纳税风险,节约合理纳税成本,是企业的合法权利。据专家测算,企业有15%~20%的节税空间。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对企业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入利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运营成本之一,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额,是一条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途径。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某公司2005年3月在湖南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租赁,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5%的营业税率,该公司每年至少交50万元的营业税;按照10%的租赁行业利率,该公司每年应缴纳33万元的所得税;加上每年约5万元的附加税,该公司每年应缴纳的总税额在88万元左右(见图1)。其税收筹划解决方案:

(1)通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获得税收优惠。财税2002年208号文件规定,如果服务性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员工总数30%,可以免3年营业税、3年企业所得税和城建、教育等其他附加税种。该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租赁,属于服务性行业,对招收员工的学历知识水平的要求不会太高,完全有能力招收一部分失业下岗人员作为员工。因此,如果该公司能够安置超过30%的下岗失业人员,就可以免缴3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2)通过安置退伍军人获得税收优惠。财税2004年93号文件规定,如果服务性企业安置军队退役士官达到其员工总数的30%,企业可以免缴3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附加税。因此,如果该企业租赁公司能够依此招收部分军队退役士官作为其员工,就可以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

以上是税收筹划方式的一个小的运用,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由于纳税风险、税收制度的多变以及税收筹划知识的广泛传播等因素的存在,税收筹划将越来越被智慧的企业家们所接受。税收筹划正走上经济前台,成为企业控制成本的利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2.1从税收政策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国家关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虽然不断完善,但由于行业发展快,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税法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加之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因而企业如何纳税,往往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政策条件。

2.2从纳税观念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却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研究企业纳税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3从合法地位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税法体系的完善,国家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也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开承认了税收筹划的合法地位,并且在其主管的专业报纸《中国税务报》上开辟《筹划专刊》,专门讨论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比较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适合进行税收筹划。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有:营业税、上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收益也不同。

3.1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3.1.1合作建房筹划法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合作建房有纯粹“以物易物”和成立“合营企业”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纳税义务不同,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规定中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以“以物易物”方式为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乙提供资金。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评估该建筑物价值4000万元,甲乙各分得2000万元的房屋。此时,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项目计算营业税,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2000万元,甲应缴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而乙企业则无须缴纳营业税。

3.1.2承包合同筹划法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建房属于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不签订合同时,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属于服务业,应缴纳5%的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这样,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否则,其承包收入就需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也会相应加重。

3.1.3减少应税项目流转次数筹划法

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等不动产转让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而营业税是按次重复征收的,转让次数增加便会导致重复纳税。如:甲企业曾为建筑房屋向乙企业借入2亿元人民币,约定到期后以开发的部分房屋充抵借款。最终,甲企业用300套住宅抵顶借款,依据税法规定应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税70万元及教育费附加30万元,以上二项税合计1100万元。而乙企业接受这300套住宅后为收回欠款,转手销售,再次支付相关税1100万元,乙企业实际只收回欠款1.89亿元。300套住房被销售了两次,所以交纳了两次营业税。若乙企业帮助甲企业销售这300套住房,并约定住房销售后,销售款优先偿还原先欠款。这样使300套住房仅被销售一次,只需交纳一次营业税,乙房地产企业实际可以收回的借款就是2亿元了。

3.2土地增值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3.2.1成本核算对象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独立的装饰公司,专门为购房户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另一份是装饰装演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的房款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不缴土地增值税。通过分散经营收入,从而减少税基,降低税率,节省税款。

3.2.2利息扣除方式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一并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历,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历,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3.2.3合理确定增值额进行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同时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价格越高,相同条件下增值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有些情况下价高未必利大。因此,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全盘考虑,既要考虑价格的竞争力又要考虑企业的最终收益。

3.3企业所得税筹划

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筹划相比,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效益更大也更直接。因为流转税筹划的效益并不是最终的节税效益,只有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后才是真实的效益。

3.3.1选择投资地区筹划

选择投资地区进行税收筹划,是伴随着国家对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因此得到官方承认与支持。纳税人经过核算其成本和收益,可在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地区注册。如果企业已经在无优惠政策的地区成立,则可通过一定的策划,与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挂靠,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

3.3.2选择从属机构筹划

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篇12

合法或不违法地通过纳税筹划避税、节税、转税,规避或降低税负、增加收益和扩大市场竞争力,防范、降低纳税风险等高层次的活动已成为纳税人的共同需求。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2006年,对全国房地产企业是个新的考验,为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投资过热,国家密集下发宏观调控政策,4月底的央行宣布加息;5月份的“国六条”出台,随后国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刚刚出台的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让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

税法规定:以无型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因为房地产开发贷款金融政策有越来越收紧的趋势,房地产企业土地费用所占的比重已由过去的20%左右上升为30%左右。房地产开发前期投入很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办理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才能办理,投资如采用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即可避免前期缴纳土地转让营业税付出大笔资金,为企业前期项目资金投入有了保障。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公司税务筹划部门应深入掌握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的比例,结合具体实际工作制定定额,控制相应的费用比例。例如: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及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公司的营销策划活动可与一些损赠活动结合一起做。

另外,对于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列支为业务宣传费。如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企业可酌情提高为员工购买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份额,即为员工谋了福利,加强凝聚力,又可税前合情合理的扣除该笔费用。

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就有进一步筹划的空间。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出于多种需要的考虑,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根据这种现象,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那么就出现如何使有限的资金,在企业内能充分加以流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就在进一步筹划的空间。

房地产素有“春节七日”、“五一黄金周”、“金九银十”的假期销售旺季,在这段时间广告费,销售佣金、加班费等各项支出均达到最高峰。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趁2005年5月黄金周举行盛大开盘仪式,配合这次活动,策划部分在4月底在电台、报纸等各大强势媒体作了大量广告,“五一”期间,顾客纷至沓来,各销售人员加班加点,取得不俗的销售业绩,该月支付的广告费600 000元,加班费及佣金85 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15 000元。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则该企业5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减少(600 000+

85 000+15 000)=700 000(元)。

少预缴企业所得税:700 000×33%=231 000(元)

这部分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将在以后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这部分资金可以在企业流动,或付工程款或购置新地,能有效地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可见,纳税义务的滞后可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其流动资金相对比较充裕。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 0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 5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5 000-11 500)

÷11 500×100%=30.43%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5 000-11 500)×30%=1 05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0 000-8 500)÷8 500×100%=17.65%

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5 000-3 000)÷3 000×100%=66.67%

适用4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 000-3 000)×40%-3000×5%=6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6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 050万元少交400万元。

房地产税收筹划方法有利用价格进行税收筹划;有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利用空白点进行税收筹划等,相关人员应认真掌握好税收筹划,将对企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越来越规范的管理,房地产将面临新的一轮洗牌,可以预见: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提出了更新的要求,而房地产税的筹划得当将对本企业品牌的打造有着深远的意义。

篇13

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式;房地产公司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

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筹划误区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从而防范新的税收风险。

误区二: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是合乎规定的。

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多房地产公司把此项借款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不仅加计扣除了开发成本的20%,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还作为5%的计算基数给予扣除,使项目土地增值额大大减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在这一点上,税收筹划的亮点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如果超过5%,则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否则,应不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更为有利。

误区三: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挂为往来账,个别企业还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代替,隐瞒收入,造成不申报纳税,延缴、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末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五: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误区六:钻政策“空予”,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采用工程迟迟不结算等手段,结果导致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误区七: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售楼款中抵减手续费,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解决方式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纳税观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筹划方案不当形成企业税收风险,笔者就此从以下几点来谈谈自身体会。

1.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基础,税收筹划应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读透房地产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熟悉新法规,掌握税收政策变化细节,适时做出相应筹划调节,努力做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涉税零风险。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也要有税收风险意识。

2.房地产税收筹划的目标要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国六条”、“国八条”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们现在一定要仔细把握行业政策,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研读政策把握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适时拓宽产业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给老板提供决策力。

3.税收筹划要做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如果是集团公司的话,要把筹划放在整个集团的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将各公司、各业务部门参与筹划工作中,做到项目开工前预计出准确的成本数据及销售收入数据,财务部门建立各项税种测算模板,利用相关数据计算出准确的预计税收数据,以此反复调整筹划方案以实现税收筹划目标。销售、策划、工程、成控、采购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实时调整,财务部门及时跟进,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4.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如何做到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还可采用精装房方式控制价格和开发成本,可使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增加成本金额放大扣除近1.3倍,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免缴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筹划法。如一方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块土地,另一方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双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产后再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是非常显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7.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在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

三、结语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在熟读相关法规基础上筹划节税方案,充分关注税收风险,避免税收筹划误区,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38、财法字[1995]第6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篇14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4]王尤贵,李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J],开发与建设,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