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39: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抵债资产风险,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4-0082-03
抵债资产是商业银行在清收、化解不良资产,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因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且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者因债务纠纷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折价抵偿债务的行为。近年来,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作为各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经过不断实践和探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抵债资产自身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发现和规避风险仍是各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抵债资产经营管理面临的主要风险
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过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收取阶段、保管阶段和处置阶段。相应地,抵债资产管理就面临着收取风险、保管风险和处置风险,这三方面的风险共同构成了抵债资产管理风险。
1 抵债资产的收取价值大大高于其可变现公允价值,价值背离严重是当前收取风险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从收取风险发生过程分析,可分为来源于外部的收取风险和来源于内部的收取风险两大类。来源于外部的收取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1)借款人或担保人故意隐匿资产状况,以低值和可变现能力差的资产抵偿贷款所形成的风险;(2)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于抵偿贷款的资产产权不清所形成的风险;(3)借款人或担保人重新抵押资产所形成的风险;(4)借款人或担保人虚假破产故意逃避债务所形成的风险;(5)借款人和担保人抵债资产市场价值变动较大所形成的风险:(6)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经营困难,用于抵债的资产可选择性差所形成的风险;(7)中介评估机构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所形成的风险;(8)借款人或担保人恶意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所形成的风险:(9)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应判决和仲裁所形成的风险等等。
来源于内部的收取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商业银行内部故意放弃现金回收权以物抵贷所形成的风险;(2)疏于对企业财产调查仅凭企业提供的财产实施实物收贷所形成的风险;(3)选择抵债资产失当所形成的风险:(4)商业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道德失当所形成的风险;专业知识不足所形成的风险等等。
2 抵债资产的可变现价值的降低或消失,保管费用的不断增长。是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从造成风险的形态上区分,可分为有形风险和无形风险。有形风险主要体现在因管理维护不当,被非法占用。随着时间推移造成自身价值贬值等原因导致的抵债资产可变现价值降低或者消失所形成的风险;无形风险主要体现在因长期不能变现而导致保管费用的不断增加。抵债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越来越不足以抵偿贷款所形成的风险。日
3 处置抵债资产过程的复杂性,是抵债资产在处置阶段所面临的最大风险。目前各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绝大部分采取拍卖的形式,只有一部分采取协议转让和出售等其他处置方式。以拍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虽然能够体现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而且可以使商业银行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尽可能地避免暗箱操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不免面临着多种风险,具体有“假拍卖、走手续”形成的道德风险,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所形成的风险。拍卖机构选择不当形成的风险,拍卖过程人为操控的风险,缺乏足够竞拍人开展竞拍形成的风险等拍卖过程本身的风险。同时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还要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其他各类风险。
二、抵债资产风险存在的成因
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过程来看,无论是收取风险、保管风险还是处置风险,都与抵债资产自身固有的特性、商业银行管理制度以及社会意识密不可分。
1 从抵债资产自身固有的特性来看。首先,抵债资产涉及范围广,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资产都可以用来抵债,而每种资产都有自己特殊的品质和属性,而这些附着在物质上的属性多种多样,其固有的风险也纷繁复杂。银行所经营的业务不可能涉猎方方面面。银行工作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各抵债物的属性。对有些风险认识不清、估计不足,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和手段也难免全部到位。其次,多数抵债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很难公平定价或变动弹性较大。在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客观上为一些借款人恶意采用“以物抵贷”方式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从而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贷损失。
2 从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来看。银行缺乏应有的管理抵债资产的经验。抵债资产经营和管理只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业务,各家银行尚未对抵债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的管理体系,也没有形成一支经营和管理抵债资产的成熟的专业队伍,还处在边实践边总结阶段。同时,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的防范紧紧依靠银行自身很难做好,需要社会许多行业和部门的合作才能很好地控制和化解风险。
3 从社会意识来看。不能否认,当前在政府部门、法院和老百姓心中,银行是“财大气粗”的同义词,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出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保持就业的考虑,地方政府和法院往往倾向于借款人而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部分银行内部人员也基于同样的考虑,怠于行使权利,从而错失挽回损失的时机。此外,商业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相关税费过高,甚至于部分借款人的欠缴税费也强加到银行头上,都加大了抵债资产管理中的风险。
三、抵债资产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 大力完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是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一是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银行债权。严厉打击通过虚假抵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二是切实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体系。提高抵债资产估价的合理性;三是大力发展资产交易市场,扩大资产信息宣传推介能力,为抵债资产处置提供管理和交易信息平台,在提高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同时,力争减少处置成本,谋求抵债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
2 严把抵债资产收取关。严格控制抵债资产的接收,强化现金方式回收贷款。对信贷资产最大限度实现现金回收,尽可能避免实物收贷。一是银行信贷人员要随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特别要掌握企业的现金流动情况。在企业尚存在现金流动的情况下,选择适当时机收回现金:二是当借款企业确实存在以现金偿还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要积极向保证单位追索。追索的第一选择仍然是现金:三是当借款人和保证人必须以物抵偿贷的情况下,做好提前介入工作,算好费用成本与价值贡献的经济账,在确保能够产生超值或快速等额价值转变的前提下,确定收取方案。使抵债资产收取工作真正成为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时效、转变资产管理形态、实现价值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抵债资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增速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常态”,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以资抵债形成的抵债资产风险显现。那么,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带来哪些风险?这些风险是如何形成的?商业银行如何通过公司治理加强该类风险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拓宽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渠道?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开展分析。
一、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这些抵债资产主要有三类:一是以房地产、土地等为代表的不动产;二是以商业物资、交通工具等为代表的动产;三是以股权、专利权为代表的权利资产。
二、抵债资产风险及其成因
(一)抵债资产收取过程中的风险
抵债资产收取过程中,通常存在实物瑕疵风险、权利瑕疵风险和估值过高风险。
1. 实物瑕疵风险。有些银行由于在收取抵押物前,缺乏对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实地调查,未发现房产等不动产类抵押物的瑕疵。另外,有些银行在收取抵债资产时只考虑放贷条件,忽略了商品物资、交通工具等动产类抵押物未来变现的贬值可能。
2. 权利瑕疵风险。该类风险主要集中于权利类的抵债资产,成因有二。一是有些股权类的抵债资产按照法律规定有优先受偿权,即使被银行处置,贷款也难以收回。二是银行的业务人员可能因为自己的工作疏忽,可能会收取了一些具有地域限制和用途限产等附加条件的资产,导致变现困难。
3. 估值过高风险。商业银行内部缺乏甄别资产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机构,需要将抵债资产的评估工作交给专门机构,而评估机构由于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往往抬高资产的价值。客观上,可能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进行充分沟通,选取了不合适的抵债资产,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为了节省时间,往往只是对资产进行综合评估,没有针对各抵债项目进行具体评估;评估机构通常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却没有权衡各种方法利弊,选取最贴近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观上,我国在对于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法律法规来约束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二)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为了降低损失,银行在处理部分历史遗留不良资产时,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抵债资产几乎照单全收。然而,大部分动产类抵债资产具有“冰棍效应”,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面积的价值“缩水”,在加上高额的管理费,极易造成抵债资产的“负价值”。
(三)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不同类别的抵债资产在处置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税费过高问题难以避免。此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大部分抵债资产应在两年内处置,但由于相关人员忽视而导致延迟处置,在拍卖环节出现资产严重缩水的后果。
三、抵债资产风险的防范
在商业银行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革的背景下,可以从公司治理视角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然而,与公司风险管理相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大都表现为“形似”,尚未完全“神似”。由此,可以将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植入银行,加强抵债资产风险管理。
(一)审慎接收抵债资产
接收抵债资产的过程中,主要涉及银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信贷部门,这些部门的相互协作,相互监督,能够保证资产的质量以及合理的定价。
1. 甄别抵债性质,界定接收条件。为避免动产类资产的保管与处置风险,对于债务人确实无法以现金偿还的部分,银行客户经理在综合分析以后,申报接收相关的抵债资产来偿还债务。在判断接收的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清偿标准的过程中,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听取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还需进行专门考察,组织业务人员对资产进行实地核查,以有效降低资产后续风险。此后,信贷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完成相关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进行接收审批。
2. 合理确定价格,有效维护权益。判断抵债资产价格是否合理是接收过程的关键。为了防止资产的价值与市场脱轨,特别需要关注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防止银行内部人员与债务人勾结获取利益,虚增资产价值,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加强对评估机构工作的跟踪分析,防范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妥善保管抵债资产
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债务人提供的抵债资产类型几乎覆盖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防范抵债资产的损耗,商业银行需要选取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采用系统化管理流程和模式,完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同时,在会计期末,需指定会计人员及时计算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定期盘点抵债资产,及时、准确记录盘点结果,保证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
(三)高效处置抵债资产
1. 恪守制度,慎用抵债资产。一旦接收抵债资产,银行管理部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多方途径来处置抵债资产,使其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变现。在处置的过程中,由于银行内部控制环节的薄弱,可能出现位高权重的人身兼多职,不相容职位没有及时分离等问题。为了降低这类风险,银行稽核部门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完善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时惩处违规人员。同时,需要建立相P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监事会加强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防范债务人与高层人员相勾结的不法行为。由此,银行应及时处理资产处置前的问题,例如,瑕疵没有充分披露,权属含糊不清,债务人有拖欠税费的问题,资产质量不过关,存在破损、被占有以及租用等情况,以免造成法律纠纷而使处置复杂化。
2. 坚持“三公”原则,依法合规处置抵债资产。商业银行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取评估机构。同时,设立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内部管理、服务水平、职工的工作能力、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至少一次的考评;只有考评合格,才能继续维持合作关系。抵债资产处置中,可能还会存在潜在风险,比如,一些业务人员没有经受住第三方的诱惑,利用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与风险不对称的劣势,虚增资产的价值,让银行承担损失。由此,管理层需要加大内部风险控制的力度,积极引进德才兼备的人才,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严谨的工作氛围。
四、通过抵押品线上交易平台拓宽抵债资产处置渠道
(一)抵押品线上交易的兴起
浙银押品信息网覆盖了浙江省200多家银行的抵债资产的信息,其交易物包括交通工具、房产、土地、交通设备等多种类型,为社会公众提供物品种类、所在地、用途、银行业务人员等重要信息,推进双方达成初步意向,促进后续商谈细节和流程,直到线下交易,具有“广扩面,早介入”的优势,能在提高抵债资产处置信息透明度的同时,有效降低处置成本。
(二)抵押品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困难仍待解决
然而,抵押品线上交易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网络平台没有安全保证,其在运营过程中容易受到黑客的袭击,监管部门暂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次,线上交易若涉及第三方支付,银行的技术人员还应遵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熟悉作为第三方主w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隐秘性。此外,需要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及时更新抵押物的信息,协调好包括债务人和第三方等利益主体的关系,引进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维护平台运作的稳定性,提高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率。
参考文献:
[1]刘玲.浅议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J].时代金融,2013(18).
[2]刘遥吴博.新形势下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探索[J].新金融,2014(01).
[3]王朋,侯林,石宏伟.公开拍卖:基层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效途径[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4(01).
[4]刘占迎,陈怀明.农发行抵债资产主要风险点与管理对策[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4(06).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结构 财政行为 政府债务 长期均衡
引言
国土资源部的实际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总额达到2.7万亿元,同比增幅达到70.4%。这一统计数据直接引致三方面的疑问:其一就是依据理性预期而言,土地出让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存在积极显著正向相关关联。但土地出让金为何背离近几年来愈加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二就是政府的土地财政路径依赖是如何影响政府财政行为的?其三就是依据土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如何影响政府近年来所暴露的潜在债务风险?面对以上问题,虽然理论和经验均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但是我国土地供给制度和政府之间天然关联的事实揭示,在城镇土地国有产权背景下,政府承担了土地资源供应者角色,同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及招拍挂出让制度更是直接极大的提高了政府土地收入。进一步而言,历次国家分税制及财政体制改革所引致的地方政府财权削弱和事权强化现实被以经济增长为考核核心指标的官员晋升机制进一步放大。这一现实对政府提高财政收入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直接激励,而当前政府对于财政收入渠道依赖除去常规税收渠道之外,主要依据就是拉动土地出让金额的房地产运行和直接或间接的债务融资渠道,但是在此基础上必然面对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在土地出让基础上的房地产投资结构良性发展和政府债务可控风险运行趋势。然而现实数据显示我国土地出让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债务规模和金额居高不下,进而引致其潜在的可持续发展趋势堪忧。因此,厘清以土地出让效率为基础的房地产投资结构与政府财政行为及政府债务运行之间的内在关联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首要问题。
相关文献回顾
既有的关于房地产投资结构与政府债务及财政行为的直接研究文献并不多见,更多的研究体现在政府与土地市场运行角色定位及政府在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与政府行为之间关系等方面。而前者关于政府与土地市场乃至房地产市场运行角色定位更多体现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上。
(一)国外研究:政府行为与房地产市场运行关系
Goldberg,M.、Chinloy,P.(1990)基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范式研究指出,政府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的主要目的就是克服土地市场运行缺陷并进一步弥补土地市场失灵,而非作为经济利益主体参与土地市场运行。合理的政府干预土地市场方式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就是使土地市场更有效运行进而合理分配稀缺资源;其二是协调土地市场之外的随机干扰因素,借以达到私人和社会费用的合理匹配;其三就是保证土地稀有资源分配能达到社会公平目标。Bralnley(1993)对英国土地利用效能和住房供应及价格之间关系进行研究,其认为土地和住房供应计划直接或间接的提升了住房供应规模,进而抑制了住房价格的非理性攀升且降低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土地浪费程度。Peng、Wheaton(1994)针对香港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研究,构建了住房供需模型,研究显示政府实行的土地供应限制会形成土地供应规模下降的预期,而这种预期会引致住房市场未来更高租金,预期更高租金进而会形成更高的房地产市场现实住房价格,最终引致更高的房地产市场投资和开发倾向。Hui(2004)的研究揭示,香港政府的土地供应政策和规模对其房地产价格存在正向推动效应。具体而言就是当年土地供应规模越大,其住房价格越高,但土地供应滞后因素与房地产市场存在负向相关关系,也即是说提前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土地供应规模越大,当期房地产价格越低。因而在加入住房因素情形下,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存在一定影响。
(二)国内研究:政府行为与房地产市场运行关系
国内的相关研究并没有对房地产运行状况和政府财政行为及政府债务风险运行之间关联进行直接研究,更多的研究体现在房地产运行状况与政府财政行为之间关系等方面。杜葵(2003)的研究认为,我国土地制度和土地运行实际均确定了国家政府对土地的一级垄断权,政府是城市土地的实际管理者决定了政府在城市土地运行中的主导地位,因此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进而严格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增值收益的国有化(张季,2006)。吴伯含(2006)通过构建房地产市场竞争模型并内生化地方政府行为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竞争中行为异化进行研究,其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竞争市场中行为存在差异,中央政府作为外生干预因素存在而地方政府是市场内生化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引进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投资和开发的干预。张涛(2007)针对政府与住房价格之间关系进行研究,其认为对方政府具有追求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内在激励,因此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基础上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土地供给规模及公共和设施建设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进而最终会引致房地产价格上涨。在此基础上,政府还会通过投资更多公共设施强化房地产资产化的异质信念,进而推动房地产价格进一步上涨,最终引致土地出让的收入上涨。因此针对政府财政行为和房地产价格之间的政府财政收支逻辑,应当削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和公共设施投资计划而影响房地产价格能力,进而缓解房地产价格非理性上涨趋势及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综观既有相关研究可以看出,在我国土地供给制度、政府财政运行机制及官员晋升激励背景下,我国土地供给制度乃至在其基础上以房地产投资结构为代表的土地使用结构与政府财政之间存在不可忽视的关联。具体而言,房地产市场价格和投资结构对政府财政收支及直接或间接的政府债务运行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的影响。鉴于此,结合已有的代表性研究文献和本文研究思想,得出本文研究假设H1:房地产投资结构与我国政府财政行为存在显著关联。由于缺乏关于二者之间直接关系研究文献,这里对二者关联性质不做预测,留待下文检验。在假设H1基础上,进一步得出本文研究假设H2:房地产投资结构通过政府财政行为对我国政府债务运行趋势的间接影响效应显著。
经验研究
(一)模型设定和变量选取的经济学意义
当前,国内一般采用实证分析范式的研究文献均存在一个潜在的假定前提:研究变量之间关系是一种长期均衡的关系。这一潜在假定折射出所研究变量之间平均意义上长期均衡关系,也具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实际经济数据尤其是非实验可得数据产生的现实基础是非均衡的经济过程,因此在构建经验论证模型时应当考虑数据产生的非均衡动态基础进而逼近一般模型中长期均衡性态,这一点正是本文选取DHSY模型理论依据。由于本文研究国内房地产投资结构、对政府财政行为直接影响及通过影响财政行为而对政府债务风险运行趋势间接影响性态,因此本文不仅关注即期也即是短期房地产投资结构对二者直接和间接影响,同时试图关注政府债务和财政行为关于房地产投资结构偏离二者之间长期均衡程度和短期调整幅度和性态。而DHSY模型不仅考虑到短期调整因素同时捕捉变量间长期均衡关系,故此契合本文研究思想。结合计量经济学有关理论,首先假定研究变量间一阶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
Yt=α0+α1*yt-1+α2*xt+α3*xt-1+μt (1)
其中μt~i・i・d(0,σ2),本文假定:x=E(xt),y=E(yt)。则对式(1)两端同时取其期望可得:
y=α0+α1*y+α2*x+α3*x (2)
则针对式(2)整理可得:
y
同时令,。则式(3)简化为:y=A0+A1*x。
则可知,A1捕捉变量x与y的长期均衡关系,同时表征Y关于X的长期乘数效应。
在刻画变量间长期均衡关系基础上,本文对式(1)两端同时减去响应变量y的滞后一期因素yt-1,并同时在等式右端加减α2*xt-1,则可得到:
yt=α0+(α1-1)*yt-1+α2*xt+(α2+α3)*xt-1+μt (4)
同时由上文,可以得出:α0=A0*(1-α1),(α2+α3)=A1*(1-α1)。式(4)可以整理为:
yt=(α1-1)*(yt-1-A0-A1*xt-1)+α2*xt+μt (5)
则式(5)即为DHSY模型一般形式。可以看出,当变量之间关系为:y=A0+A1*x时,误差项即为:yt-A0-A1*xt,结合经典计量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该误差项捕捉t期响应变量yt关于控制变量xt短期波动方向和程度。通常称式(5)中误差项系数(α1-1)为短期调整系数,表征t-1期响应变量对短期波动偏离调整幅度,系数绝对值越大表明响应变量对短期偏离调整力度也就越大,反之亦反。
本文变量的选取主要依据两个原则:一是已有的相关研究,二是变量自身经济意义。首先,针对我国房地产投资结构因素,文章选取经济适用房投资总额占房地产投资总额比例表征公益性房地产投资结构部分(PREI),选取商业经营用房投资占投资总额比例表征商业性房地产投资结构部分(CREI);其次,选取政府财政收支差额环比增长率表征政府财政行为(FB),因为财政赤字在一定程度上折射政府财政行为,如果持续政府财政赤字表明政府实施积极财政行为,反之则是稳健财政行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捕捉到政府间的财政竞争行为(Qian,Weingast,1996、1997);Jin,Qian,Weingast,2005等)和政府财政收入行为演化(JeanC. Oi,1997;杨瑞龙,2004;周黎安,2004、2007等)。在此基础上,虽然很多学者和机构对我国政府债务总额进行不同统计口径的测算(,2013;钟正生,2013等),但是均没有得出统一持续债务数据,故而文章在现有研究基础上选取我国货币当局对政府债权环比增长率(MAGB)来捕捉政府债务的运行状况,虽然无法捕捉到全部政府债务运行情况,但是结合我国政府债务渠道主要依靠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现状,MAGB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政府债务运行实际。最后,结合实际经济运行状况为了避免遗漏相关重要变量而造成拟合回归偏误,选取经济增长率(g)捕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同时利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总额与贷款总额比值(DTIR)捕捉金融机构风险因素,最后为了捕捉房地产市场对政府财政和债务行为的反馈效应,本文对房地产开发综合景气指数(REDI)进行控制。在变量选取基础上结合前文DSHY模型设定经济学原理,得出本文的经验论证模型。首先结合文章研究假设H1和H2,给出公益性房地产投资结构对政府财政行为直接影响及通过财政行为对政府债务风险运行趋势间接影响效应方程:
同时给出商业性房地产投资结构部分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及通过财政行为对政府债务风险运行趋势的间接影响效应方程:
其中,μPREI,t为政府财政行为对公益性房地产投资结构直接线性回归误差项,表征政府财政行为关于公益性房地产投资t期短期偏离;同样μFB,t表征政府债务关于财政行为t期短期偏离;μCREI,t捕捉的是政府财政行为关于商业性房地产投资t期短期偏离。其具体表达式参见上文分析。
在变量选取的基础上,为了使得拟合结果更好地契合我国经济运行状况并结合数据可获得性,选取对应变量2003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月度数据作为样本观测数据。数据来自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和CSMAR研究数据库。
(二)实证检验
结合前文的分析,对本文的研究思想和假设进行经验检验。首先,结合实证分析范式,为了捕捉房地产投资结构、政府财政行为和债务运行状况并捕捉变量序列基本统计分布规律,本文进行单变量基本统计描述分析,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表1基本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样本期内政府财政行为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景气指数波动幅度较大,而其他变量运行呈现稳健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样本期内我国政府财政行为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性状非平稳现状。同时公益性房地产投资结构、经济增长率及银行金融机构存贷比呈现近似正态分布,而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部分、政府债务增长率等呈现尖峰厚尾的分布态势。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商业性房地产投资和政府债务增长率更符合金融时间序列分布特征。但整体上看,变量序列在样本期内并不存在异常值,也即是说不存在杠杆值对拟合结论的干扰嫌疑。其次,在基本统计分析基础上,由于变量序列具有时间序列特征,因此结合经典计量经济学理论有必要进行单位根检验,具体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显示,选择DF-GLS单位根检验最大优势是克服传统的ADF和PP检验功效低也即是犯第Ⅱ类错误概率大的缺陷,尤其是样本容量小的情形下DF-GLS单位根检验功效优于其他单位根检验功效。表第2列为tau值,第3、4、5列给出1%、5%、10%关键阀值与检验tau值对照。由检验结构看除去金融机构存贷比(DTIR)在10%显著水平上拒绝存在单位根原假设之外,其余变量均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存在单位根原假设。也即是说变量序列至少在10%的显著水平上不能拒绝平稳性分布规律。
在上文分析基础上,结合本文经验论证模型对本文研究思想和假设进行拟合分析,分析结果摘录如表3所示。表3中经验拟合结果表明,政府财政赤字短期增加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短期房地产投资支出增加影响和长期均衡背离程度的影响,结合经验结果看,房地产投资支出对政府财政支出影响积极并显著,其中公益性房地产投资支出增加对财政赤字增加影响程度高于商业性房地产投资增加对政府财政赤字增加的影响,但二者调整系数均为(0.93),表明政府财政赤字短期内波动偏离长期均衡的趋势会受到房地产投资增加正向加速作用,具体而言,无论是公益性房地产投资支出还是商业性房地产投资支出增加均会推动政府财政赤字波动偏离其长期均衡趋势,进一步而言房地产投资增加会加剧政府财政行为失衡状态。同时,分别将经验论证模型(6)代入到(7),并将模型(8)代入到(9)中可以得到房地产投资结构通过影响政府财政行为进而影响政府债务风险趋势的效应,结合模型(6)和(7)本文可以得到公益性房地产投资对政府债务影响间接效应为0.0614(α62*α72),结合模型(8)和(9)得到商业性房地产投资对政府债务间接影响效应为0.0042(α82*α92),经验结论表明,公益性房地产投资和商业性房地产投资的增加均会引致政府财政行为进一步推动短期政府债务的扩张,也即是加剧政府债务偏离均衡状态,但是公益性房地产投资通过政府财政行为引致政府债务失衡的幅度小于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通过政府财政行为所引致的政府债务失衡幅度,同时公益性房地产投资通过财政行为所引起的政府债务扩张幅度(0.0614)高于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通过政府财政行为引致政府债务扩张幅度(0.0042)。整体而言,样本期内我国房地产投资支出增加均会直接或间接的引致我国政府债务背离其长期均衡趋势,加剧我国政府债务失衡状态,同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引致我国政府债务扩张。同时,房地产投资支出增加会加剧我国政府财政状况失衡程度,公益性房地产投资支出对财政赤字增加的推动作用高于商业性房地产投资支出对政府财政赤字增加的推动作用。而本文这一经验结论是在控制宏观经济增长、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及金融机构风险等因素的情形下得出的,并且这一结论符合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和政府财政及债务运行实际和一般理性经济直觉。
研究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DHSY模型给出了房地产投资结构与政府财政行为和债务演化关系的直接经验论证结果。经验分析显示,样本期内房地产投资支出增加不仅会加剧我国政府财政状况失衡程度,也会引致我国政府财政赤字增加。同时,我国房地产投资支出增加均会直接或间接的引致我国政府债务背离其长期均衡趋势,加剧我国政府债务失衡状态,同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引致我国政府债务扩张。整体上,本文不仅分析了不同房地产投资结构对政府财政行为和债务演化的影响性态,更是从实证角度给出了房地产不同投资结构对政府财政行为和债务演化影响程度的量化结果,因此具有较强的现实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陶然,陆曦,苏福兵等.地区竞争格局演变下的中国转轨:财政激励和发展模式反思[J].经济研究,2009(7)
2.杜雪君,黄忠华,吴次芳.中国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J].财贸经济,2009(1)
一、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基本情况及其损失预测
截至20****年末,×行××省分行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余额××亿元,占资产总领的11.64%,预计损失额××亿元,损失率高达78.97%。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主要集中在表内应收利息、待处理房改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历年亏损挂账、待清理接收资产、待处理其他应收款等方面。
(1)表内应收利息××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13.52%,按95%的损失率测算,预计损失××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16.27%。表内应收利息是年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以来累计形成的历史挂账,其中2****年底以前形成的占79.08%。
(2)待处理房改资产××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2.35%。这部
分资产是住房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已售公房的实际损失,占风险性非信货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2.98%。
(3)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货类资产总额的3.92%,预计损失额××亿元,损失率50.52%,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2.51%。从抵债资产结构看,房地产所占比重达78%。
(4)历年亏损挂账××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42.63%,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53.99%。
(5)待清理接收资产××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13.25%。这部分资产主要是1994年以来×行陆续接收的从人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划转的资产(其中×行划转企业贷款本息××亿元,占85.26%),由于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档案资料短缺,清收难度较大,预计全部形成损失,损失额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16.77%。
(6)待处理其他应收款××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4.26%,主要包括各种跨年度待处理垫款、挂账和非业务性暂付及应收款项,如待处理结算损失、垫付的诉讼费等。预计损失额××亿元,损失率62.32%,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3.36%,
另外还有待处理拆借垫款、以前年度担保垫款、案件纠纷垫款及持处理投资等共计××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这类资产的形成时间大约在年之间,情况复杂,预计损失额××亿元,损失率××%,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
二、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的形成原因
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产生时间长、项目情况复杂,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非信贷类资产风险是信贷资产风险的延续和最终体现。从××省的情况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行贷款质量最差。截至20****年末,×行××省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亿元,不良贷款占比29.69%,高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平均水平××个百分点。大量的不良贷款导致了大量的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具体表现为:20****年末应收利息余额中,贷款应收利息占××%,其中××%挂账时间已超过两年;抵债资产本身就是贷款无法正常收回而接受的不良资产;信贷资产质量差导致资金收益率低下,直接造成巨额经营性亏损。
(2)制度性、政策性因素是形成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的重要原因。(略)
(3)内部控制不力,违规经营直接造成大量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略)
(4)对已经形成风险的非信贷类资产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使风险进一步加大。(略)
三、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行××省分行各类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历年亏损挂账、表内应收利息,待处理房改资产、待处理其他应收款等共计××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总额的××%,这部分资产只能通过盈利逐年消化。比较而言,在各类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中,最具处置价值的是抵债资产。如果处置及时,手段得当,可以有效避免“缩水”效应。但是,目前在抵债资产处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截至20****年末,×行××省分行累计接收抵债资产××亿元,已处置××亿元,待处置××亿元,平均处置率仅为14.49%;抵债资产余额中,入账时间超过一年仍未处置的有××亿元,占待处理抵债资产余额的××%,20****年该分行处置变现率仅为××%,尚未处置的抵债资产,尤其是接收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部分资产,处置变现率将更低。
抵债资产长期大量闲置,自然损耗不断增长,风险也越来越高。究其原因,一是抵债资产本身有缺陷。二是缺乏及时处置抵债资产的积极性。在各级行业务经营考核计划中,利润指标是中心指标,而抵债资产处置变现的损失率高,使处置行承受着巨大的财务压力,为了实现当年的利润目标,基层行存在减缓抵债资产的处置进度或不及时处置抵债资产的现象。在核算中有的甚至将已处置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挂在抵债资产科目中,使当期损益反映失实。×行××省分行20****年末亿元抵债资产中,有××亿元为挂账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三是处置手段单一。只能采取协议处置或公开拍卖等手段,不利于抵债资产及时变现。
抵债资产变现率低的根本原因是入帐价值与市场价值严重不符。目前抵债资产接收时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评估,即以重新购置该类资产需要投入的成本为基础,而对该抵债资产本身在当前市场上的被认可程度考虑不够。处置变现时则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抵债资产,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在市场价格疲软的情况下,采用重置成本法的评估价格要大大高于处置时市价法的评估价格。产生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高估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力求高估以抵偿更多的债务;法院钊决时主要以企业评估结果为依据;有的机构为了最大限度从账面上减少不良贷款而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另外商业银行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缺乏税收及收费上的优惠政策,处置成本高,也是抵债资产变现率低的原因。以房地产为例,在接收和处置变现过程中,仅税款一项就大约占到变现价值的20%左右,而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时所涉及的税金全部免征。同样是处置不良资产,早处置可以多收回,但银行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手段;拖了多年之后,待处置资产已经进一步“缩水”,才将政策和手段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当前的政策和制度在事实上鼓励拖延处置不良资产。
四、强化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管理的一些想法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高,潜在损失严重,已经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化解风险。
(1)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加强风险性资产的管理和处置。考虑在政策上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处置手段;从实际出发调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有关税费政策,同时在政策上支持商业银行加快改革步伐,鼓励商业银行在发展中解决历史问题、消化历史包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2)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略)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审计
农村信用社为了收缴其信贷资金、减弱经营风险,因此存在较多的抵债资产,只有良好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抵债资产的审计工作,才能避免新的资产风险的产生。本文将对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抵债资产审计方法及管理措施。
一、农村信用社存在的抵债资产风险分析
1.价格风险
由于价格接收的不合理,造成接收价格与变现价格之间差额的风险。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多是面临破产倒闭的厂房及设备,这些资产的实际利用价值小,而评估机构由于受到利益的影响,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师,产生评估方法不当、估价过高的现象,而信用社由于受到企业多方面的制约,在接受时又以少抵多。另外,在诉讼案件时,法院为了加快案件的执结率,通常也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强行说服或者裁定信用社通过评价直接抵债,却没有考虑到信用社应付的诉讼费、处置费及过户费等。
2.资产风险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重点服务对象是乡村企业及农户,而农村的企业大多租用集体土地作为厂房,而企业的房产经过以资抵债后,其所占的土地同时也被抵押,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土地所有权及土地用途,因此信用社只能采取租赁的形式占有集体土地,并支付租赁土地的费用,难以实现以资抵债的实质。其次,抵债物中时常存在非法占地建房、欠缴土地出让费或者未结清工程款等情况,造成抵债物合法性的风险。这些资产经过抵债后,信用社需承担借款人的违法行为责任,造成抵债资产的缩水。另外,由于有些信用社没有在相关抵押登记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实地调查抵债物情况,而盲目接受借款人并不具备完全处分权的资产,最终产生纠纷。
3.资产费用
以资抵债涉及的费用较高,大大降低了抵债物的偿还能力。一是接受资产的费用过高。根据对信用社资产所有权的统计,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十多项,占抵债额的约20%左右;二是保管资产的费用大。信用社在保管抵债资产时需要支出维护维修费及保管人员工资等费用,是一项不小的开支;三是后期处置资产的费用多,在处理抵债资产时,应支付交易税、评估费及拍卖费等。虽然收回抵债资产能够保证信贷资金损失,但是实际上支出费用很高,降低了抵债物的偿债能力,给信用社的经营带来了困难。
二、提高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审计工作效率
1.严格审查收取的抵债资产
首先,审计中应注重审查所收取的抵债资产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符合条件,凡是国家明令禁止不能流通、转让及使用的资产,及长时间无法变现的伪劣、变质、缺乏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利保管、储存的资产都不能作为抵债的资产。其次,审计中应注重采取抵债资产方式的清收贷款是否在不良贷款范围内,正常的贷款不允许收取抵债资产。
2.审查抵债资产能否得到良好保管
在审计中,应注重收取的抵债资产是否及时落实登记,保管责任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采取妥善的保管方式、是否定期核实账目。另外,在审计时还应注意是否存在没有经过批准变擅自使用的抵债资产。当前,很多农村信用社中规定其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允许自用,必须加快处理变现的速度。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自用的,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构建审批权限进行专项报批程序。因此,凡是需要信用社自用的抵债资产,应加强对其报批程序的审批,同时要注意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的行为,以免损毁抵债资产,降低其价值。
3.注重审查抵债资产的作价及处置方式
在对抵债资产进行审计时,首先要注意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是否符合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抵债资产作价,要根据诉讼执行、破产分配及协议偿债等多种方式来认定。由于诉讼执行而获取的抵债资产,是由法院来判决、核定其作价,银行和债务人若协议偿债,抵债资产的作价需要经过双方面的认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理评估。评估价格主要是拍卖底价、双方协商价格、转作经营资产及变卖价格的依据。另外,若由于债务人破产而获取抵债资产,则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作为作家标准。同时还要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处置,以避免收入不能冲抵贷款的风险。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
1.加强确立管理责任制度
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范围办理抵押资产的手续,切实落实贷款制度。信用社应掌握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严格办理清收、登记、保管及清理的手续,实行谁放款、谁负责的制度,加强处置结果和自身利益的挂钩,实现终身追求责任制度。另外,对于抵债资产要实现专人管理,严禁乱借乱用现象,防止资产的恶意流失,以确保抵债物品和存储管理逐步趋向正规化。
2.加强抵债物品的获取标准
农村信用社在获取抵债物品时,应本着易变现、善管理、可保值的原则,不能盲目不顾原则的进行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方式仅是农村信用社用于收回贷款、盘回资金,尽量减少损失的最后一项手续与决策。因此,农村信用社对于以物抵债业务应该慎重,在做好一切工作仍然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应将盘活资金与以物抵债工作相结合,以最大程度减少贷款的损失。对于拒绝付债的个人或者企业,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抵债资产的处理活动,对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需保留继续追偿剩余债权的权利,信用社也应依法对债务人或者抵押担保人签订有效还贷保证书,不能错误地将抵债认为是还债行为,以此提高债务人以物抵债变现还贷的自觉性。
3.严格登记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
当前,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登记工作不尽完善,有些抵债物品没有相应的管理说明。因此,信用社在对抵债资产进行登记时,应分类进行。建立抵债资产的报告表。主要以产品数量、产品价值及产品管理费等反映出抵债物品在每个阶段价值的变化情况,以利于监督财务状况,减少由管理不善带来的损失。
对于接受的抵债资产如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应视实际情况而放宽登记条件,经过调查、合适符合标准的,应及时给予审批,以免影响信用社的资产收益。信用社应该将抵债资产视同自己的财产来转让变现,并按照规定实施处置及债务管理,以减少抵债资产造成的风险。
4.充分发挥《物权法》的优势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既加强了物权在金融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又保障了银行面对风险的基本利益。过去,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将原本已裁定给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仍然在其名下登记并进行查封与冻结,再由第三任提出诉讼,造成抵押资产不能顺利执行。但是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自法律文书生效起便产效力,解除了原有在法律生效与权属登记中间的间隙,有力保障了农村信用社依法执行抵债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物权法》最新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本该办理登记却没有办理的,需处分不发生效力,登记费则由买方承担。这对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资产时的利益保障至关重要。《物权法》的价值在于鼓励交易、保障融资效益。
参考文献:
[1]聂锐,蒋华: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中的“博弈”分析[J],技术经济,2005(9)
[2]陈丽丽: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亟待加强[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18)
[3]常迎迎: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做好农村信用社审计[J],审计与理财,2010(3)
[4]曾立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与金融审计[J],审计与理财,2006(6)
[5]陈韬:农村信用社资产抵债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J],商业会计,2009(10)
[6]王书生:农村信用社以资抵债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抵债资产 盘活 实物管理
最近几年,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清理不良债务和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不断增多,又由于在评估、核算和管理上的一些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进而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尽管收取抵债资产是农村信用社实施资产保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资产接收单位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以及在抵债资产管理中不到位,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抵债资产产生的缘由
抵债资产是指由于借款人没有在合同规定条件下按时偿还贷款,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由贷款人或者相关担保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先前合同规定的贷款本息而产生的待处理资产。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形成一方面是信用社风险防范意识较强的表现,同时也是农村信用社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合同,又无资金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信用社资产损失而不得不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这种状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贷款企业或个人由于选择项目无法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或者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经营者或个人经营者经营状况越来越差,知道最后停产或破产,只能用厂房、设备和其他一切可能的资产进行抵偿贷款本息的行为。
二、抵债资产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理念落伍
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者思想陈旧,导致对抵债资产认识不够,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也疏于对信用社员工进行集体培训学习有关抵债资产知识。由于以上原因,在基层的农村信用社员工普遍缺乏对抵债资产潜在风险的认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变处置方案,仅仅是将其纳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核算中。甚至还有部分接收单位存在着严重的重收轻管思想。即使是农村信用社收回的相关抵债资产,也因为缺乏专业的保管人员和合适场所,致使收回的设备等由于长期风吹日晒而生锈变旧,造成资产的使用价值减损。因此,抵债资产作为救赎不良贷款的一种途径,往往加剧了抵债资产的潜在风险。
(二)重视程度不够
绝大多数信用社只重视信贷资金的经营管理工作,而轻视由于违约风险产生的抵债资产的管理,轻视抵债资产的变现,没有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对抵债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置,还时常害怕处置过程中损失过大,会承担相关责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抵债资产没有纳入流程管理,缺乏责任人和保管责任人制度;二是没有按规定做登记管理,交接流程不严格,没有建立起定期检查的监督机制,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等现象;三是抵债资产的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而农村信用社的人员有限,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加上经费、存放场地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给保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麻烦;四是对房地产和设备等实物等抵债资产信用社无法专门存放,只能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代管,因此无法保证抵债实物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三)估价不合理
需要用来抵债的资产必须首先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才能确定其价值,通常评估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借贷双方经过协商议定,确定最后价值。但是,由于要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时滞的影响,农村信用社2005年之前接收的大多数手续不全的抵债资产都无法得到较准确的价格评估。还有些信用社由于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资产价格评估时,受债务人委托或者贿赂,与债务人合谋,损害信用社利益,把抵债资产进行高估值操作,或者不以法院裁定价值为准,实施双方协商议定高价估值入账。
(四)抵债资产变现困难
通常,抵债资产回收流程分为收取、保管和处理几个环节,涉及抵债的资产会受到会计核算和资料保管,以及市场、价格、税费调整、变现方式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农信社条件有限,个别单位收回的车辆因手续不健全,被收回单位业务需要而自用,由于车辆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变现价格往往低于收回价格,还有的部分农信社收回的房屋和土地没有产权证明,只是协议收回,导致处置变现难。
(五)监督不到位
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规定:对于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中需要定期(通常间隔半年或者一年)进行实地盘点核查处置,随时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保护抵债资产价值。但是,一些农村信用社并不重视这样的定期检查监督,不按照相关要求对其进行检查,这导致了待处理抵债资产价值减损和风险增大,往往造成抵债资产二次流失和浪费。有些信用社虽然进行检查,但对于相关问题责任人并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助长了抵债资产管理中的不正之风,不仅不利于待处理抵债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还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另外,信用社对抵债资产管理意识薄弱,表现为对那些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未能采取有偿出租转让等方式充分利用,造成抵债资产闲置和浪费。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未能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置,许多房产等超过两年以上的时间未进行处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没有提出过整改建议,也未对相应的责任人给予处理。还有信用社抵债资产种类繁多,接收时间跨度大,因此,出现畏难情绪,以上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抵债资产。
三、加强抵债资产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
抵债资产的管理是防止风险的重要步骤。为了更好保护抵债资产,应该做好抵债资产的接受管理工作,特别是建立严谨、完整的接受管理制度和接受流程,对抵债资产从接受起就要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农村信用社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和债权信用社应该建立各自独立的双份抵债资产明细,详细备注抵债资产情况,包括:名称、数量、价值等。如果发生抵债资产出租、变现等情况,应当有负责管理人统一登记,并做好备份工作,一式两份,一份留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一份由信用社留存。还应该实行专人负责制,委派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抵债资产账簿及相关档案资料,确定专人保管,建立抵债资产管理责任制,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及处置等环节要明确责任,定期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已接收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要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对已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对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实行阳光操作
按现行规定,用于抵债的有价证券到期后一个月内、交通工具3个月内、厂房机器设备6个月内、房屋1年内、土地2年内要处置完毕,加快处置进程可以有效减少抵债资产损失,真实反映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抵债资产处置机制和处置预案,正确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权限与职责。因特殊情况转为自用的抵债资产是否作为信用社新购入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其中,对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要实行阳光操作,加快抵债资产变现速度及公开处置的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贷资产时要从源头抓起,对容易贬值的车辆及设备等低值易耗品暂不接收。对有增值空间的优良抵贷资产(门市房及国有出让用地)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新接收的抵贷资产手续要完备,对抵贷资产的过户、产权登记、契约、公证等法律手续要及时办理,为处置变现抵贷资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科学合理地确认抵债资产价值
在抵债资产收取评估时坚持科学谨慎的态度,根据处置变现尽快实现的特性,应选择信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的资产评估机构,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加强信用社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督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质量和资产评估结果,以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价值的最大化。
(五)要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
信用社应在完善抵债资产的保管、领用、退回、变更保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人员和职责,以保持抵债资产原有的形态和技术性能,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使用价值,以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结语
总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审慎接收、妥善管理、效益优先、依法合规、程序规范、及时处置”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账务处理、职责权限的分配。使抵债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饶育蕾,刘达锋.行为金融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周新辉.金融危机预警系统研究[J].金融研究,1999(2).
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上升到金融机构发展战略的高度。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大多由城市信用社改造而来,规范化的现代风险管理对其生存和发展更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
上的风险定义为投资受不确定因素的,其实际投资和预期结果或预期收益发生偏离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控制不好,就会由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的损失。
从风险的来源分,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策略风险、人才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环境风险等。从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看,涉及较多的风险为内部风险,如果按银行各部门管理职能划分,可分为结算风险、财务收支风险、信贷资产风险、中间业务风险、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风险及投资业务风险等;如果按会计报表划分,可分为资产类风险、损益类风险、负债类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
(一)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在西方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边界。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是股份制,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承担的主体。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这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特点在风险管理上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宏观管理层对金融风险非常重视,而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管理缺乏紧迫感和积极性。
(二)内控体制不健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体系。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系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还是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管理人才严重匮乏。由于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经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否则将很难理解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性质,更难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这方面的人才还相当匮乏。
二、构造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风险管理战略;二是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实施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必须立足于一个从董事会到经营层白上而下的责任和职能体系,董事会将最终承担银行所遭受财务损失或股东权益减少的责任。因此董事会作为最终责任主体,要负责管理银行的各种风险,这种管理风险的责任涉及以下几方面:①确立银行的发展目标并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②确定银行能够接受的风险水平;③在可行的风险视野和银行战略性计划基础上,通过把资本配置给不同的业务活动来提高银行的潜在收益;④保证银行所处的控制环境能够保护资本。
(二)构建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一个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密不可分的,一般而言,一个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组织结构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管理层次、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管理层次指的是纵向结构[董事会(各专业管理委员会)经营层各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部门设置指的是横向结构,而职责划分以管理层次和部门设置为基础,既牵涉到纵向,又牵涉到横向,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结构。在这个网络结构中的每一个交叉区域都是重要的风险控制点,每一个部门都是一个风险责任主体,每一责任主体都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机制和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在这个网络中,从总部到支行,从一线普通员工到行长、从一项新业务出台到具体实施,这一系列的过程包含着许多风险控制点,每一业务部门的主管必须承担其业务部门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各种风险的职责。
三、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
按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业务种类,风险控制点存在于会计结算、信贷资产、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变现、表外业务、机管理等几方面,这其中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等,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要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定性
1.结算风险的控制。会计结算风险存在于前台业务操作及后台业务管理两方面。银行对外服务主要是以会计结算的方式对外进行的,这其中所包含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风险管理部门要定期查找业务风险点,通过稽核部门工作中反馈出的,找出风险隐患,随时监控结算风险,督促业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2.信贷资产、抵债资产风险的控制。一是信贷资产风险的监控。凡新发放贷款,即使审贷委员会已经通过,也需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实行量化管理,通过对贷款安全的因素,测定出贷款风险系数,即为贷款的风险度。只有当该笔贷款的风险度小于一定标准,贷款才可发放,同时建议从上聘任有关行业专家碑为贷审会的特邀委员,以实现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复合决策体系,进一步降低新发放贷款的风险。二是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监控。凡经特资会审议通过的欲抵债资产及已抵债资产的变现,均需报风险管理部批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每笔欲抵债资产进行严格审查,从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等几方面进行把关,对不符合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抵顶;抵债资产的变现,风险部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的损失。
3.控制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银行业务总是向前的,而制度一旦制订,就相对稳定。的内控制度多局限于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和修订,往往是风险发生后才制订了一些规章和制度,前瞻性不足,因此要树立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思想。风险管理部要加大对新开办业务规章制度的风险监控。新兴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特别是风险较大的衍生业务)的开拓与相应的控制制度存在“时差性”脱节。因此,在新业务开办前,各业务部门应深入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提请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在防范风险方面提出意见,以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识别机制加以约束,引导新业务依法经营,规范发展,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4.机系统的风险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事后监控,具体包括审查其职责分离制度;管理、网络终端使用和网络用户是否经过授权;密码控制是否按权限因人而异;机房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二)定量分析
与传统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定性分析相比,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这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性的特征。其代表性模型是1994年J.P.摩根提出的风险价值VaR模型,该模型目前受到金融界的广泛认可,被许多金融机构采用。量化和模型技术的发展,使传统性的风险管理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科学性,也使风险管理决策成为艺术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决策行为。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上升到金融机构发展战略的高度。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大多由城市信用社改造而来,规范化的现代风险管理对其生存和发展更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
理论上的风险定义为投资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投资和预期结果或预期收益发生偏离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控制不好,就会由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的损失。
从风险的来源分,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策略风险、人才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环境风险等。从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看,涉及较多的风险为内部风险,如果按银行各部门管理职能划分,可分为会计结算风险、财务收支风险、信贷资产风险、中间业务风险、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风险及投资业务风险等;如果按会计报表划分,可分为资产类风险、损益类风险、负债类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在西方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边界。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是股份制,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承担的主体。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这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特点在风险管理上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对金融风险非常重视,而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管理缺乏紧迫感和积极性。
(二)内控体制不健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体系。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系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还是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管理人才严重匮乏。由于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经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否则将很难理解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性质,更难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这方面的人才还相当匮乏。
二、构造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风险管理战略;二是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实施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必须立足于一个从董事会到经营层白上而下的责任和职能体系,董事会将最终承担银行所遭受财务损失或股东权益减少的责任。因此董事会作为最终责任主体,要负责管理银行的各种风险,这种管理风险的责任涉及以下几方面:①确立银行的发展目标并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②确定银行能够接受的风险水平;③在可行的风险视野和银行战略性计划基础上,通过把资本配置给不同的业务活动来提高银行的潜在收益;④保证银行所处的控制环境能够保护资本。
(二)构建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一个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密不可分的,一般而言,一个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组织结构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管理层次、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管理层次指的是纵向结构[董事会(各专业管理委员会)经营层各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部门设置指的是横向结构,而职责划分以管理层次和部门设置为基础,既牵涉到纵向,又牵涉到横向,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在这个网络结构中的每一个交叉区域都是重要的风险控制点,每一个部门都是一个风险责任主体,每一责任主体都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机制和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在这个网络中,从总部到支行,从一线普通员工到行长、从一项新业务出台到具体实施,这一系列的过程包含着许多风险控制点,每一业务部门的主管必须承担其业务部门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各种风险的职责。(一)定性分析
1.会计结算风险的控制。会计结算风险存在于前台业务操作及后台业务管理两方面。银行对外服务主要是以会计结算的方式对外进行的,这其中所包含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风险管理部门要定期查找业务风险点,通过稽核部门工作中反馈出的问题,找出风险隐患,随时监控结算风险,督促业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2.信贷资产、抵债资产风险的控制。一是信贷资产风险的监控。凡新发放贷款,即使审贷委员会已经通过,也需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实行量化管理,通过对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测定出贷款风险系数,即为贷款的风险度。只有当该笔贷款的风险度小于一定标准,贷款才可发放,同时建议从社会上聘任有关行业专家碑为贷审会的特邀委员,以实现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复合决策体系,进一步降低新发放贷款的风险。二是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监控。凡经特资会审议通过的欲抵债资产及已抵债资产的变现,均需报风险管理部批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每笔欲抵债资产进行严格审查,从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等几方面进行把关,对不符合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抵顶;抵债资产的变现,风险部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的损失。
3.控制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银行业务总是向前发展的,而制度一旦制订,就相对稳定。目前的内控制度多局限于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和修订,往往是风险发生后才制订了一些规章和制度,前瞻性不足,因此要树立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思想。风险管理部要加大对新开办业务规章制度的风险监控。新兴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特别是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业务)的开拓与相应的控制制度存在“时差性”脱节。因此,在新业务开办前,各业务部门应深入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提请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在防范风险方面提出意见,以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识别机制加以约束,引导新业务依法经营,规范发展,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4.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事后监控,具体包括审查其职责分离制度;网络管理、网络终端使用和网络用户是否经过授权;密码控制是否按权限因人而异;机房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一、抵债资产的涵义及抵债条件
抵债资产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且与债务人(资产的合法处置人)达成抵债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可用于抵偿商业银行债权的非货币类资产。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后仍无法以货币形式收回债权。债务人经营持续恶化,若不采取以物抵债措施,商业银行债权将受到更大损失。
二、抵债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和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制订抵债资产管理的专门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部分规定涉及抵债资产管理,但相关法规不完善,使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关于债权打折,即以抵债价值低于贷款本息的资产一次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相关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债权打折,打折部分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能否核销等尚不明确。
其次,抵债资产管理不规范,商业银行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
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办公室仅负责自用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会计部仅负责部分已取得物权的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非自用或尚未取得物权的抵债资产的实物监管和综合统计均由资产保全部一手代办。办公室、会计部和资产保全部也未定期进行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工作,造成管理脱节,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第三,存在账外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存在部分抵债资产在会计账外核算的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抵债资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属不明晰,暂时无法入账。二是抵债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贷款本息,若将抵债资产计入会计账,资产变现时,账面将体现出较大损失。三是股权等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由于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外投资,因此商业银行采取变通做法,将抵债收回的股权过户到其他公司名下,以协议约定享有股权收益。
第四,抵债资产自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但个别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的使用上较为随意,自用时未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也未向其总行报批。自用抵债资产也未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计提相应的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与实际状况不符。
第五,抵债资产存在长期不处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但在实践操作中,商业银行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置抵债资产,原因在于:一是权属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暂时无法处置。二是主观原因,商业银行因接收的抵债资产大多不足抵偿贷款本息,处置后将形成现实的损失,责任不好承担。三是市场原因,由于部分抵债资产当前市场行情不看好,商业银行等待有利时机再行处置。
第六,抵债资产托管、租赁等经营方式不规范。
一是抵债资产经营形式不规范。通常,商业银行对短期内不宜处置且具备经营条件的抵债资产采取托管、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予以盘活,但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与托管方或承租方签订委托或出租协议以约定对抵债资产的妥善保管与维护,以及其经营收益的获取,不利于其对抵债资产经营收益的有效监控。
二是抵债资产经营收益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条规定:“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未收回的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但个别商业银行在收到抵债资产的经营收益后直接计入“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而未按有关规定冲减抵债资产对应的贷款本金。
第七,尚未对抵债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也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29条规定:“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56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个别商业银行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也未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实际变现价值已远远低于入账价值,抵债资产被严重高估。
三、加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建议
首先,完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以物抵债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方式,使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由于法规不完善而导致商业银行管理不健全。
其次,加大抵债资产检查力度。
监管当局应加大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现场检查力度,防止商业银行为完成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降”目标而采取高估抵债资产价值转化不良贷款的变通做法,有效规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第三,审慎接收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应审慎接收抵债资产,特别是权属不明晰或实际处置变现价值远低于抵债价值的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安全保值、处置妥当的原则。对已接收权属不明晰的抵债资产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应选择有利时机及时处置抵债资产,避免形成抵债资产的有形或无形损失。
第四,形成抵债资产管理的相互监督、制衡机制。
商业银行各部门之间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应形成相互监督、制衡机制。抵债资产的实物监管、权属凭证、账务处理和综合统计应分别由不同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强化责任约束,保证抵债资产安全。对自用抵债资产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防因管理缺陷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五,规范抵债资产经营方式。
商业银行对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规范托管、租赁等经营方式,对抵债资产经营收益实施有效监控,以保证抵债资产收益最大化。严防发生抵债资产经营收益在账外核算的情况,尽可能减少贷款损失。
关键词:债务重组;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3-0118-03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资产管理公司)以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财政部作为唯一出资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绩效评价已从以前的主要考核现金回收净额这一单一指标逐渐转变为综合考评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等各类指标。这促使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深入挖掘金融不良资产的升值潜力,尽可能实现处置收益的最大化。相应地,资产管理公司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日益多元化,除了最为常规的债务追偿(包括直接追偿和通过诉讼追偿等)、债权转让等方式外,各种债务重组手段也已成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并且形成了实实在在的效益。笔者结合工作中接触到的处置实例,试对债务重组手段的优势和风险防控等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债务重组概述
一般意义上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上述定义中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而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
一般意义上的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一般来说,资产管理公司直接进行债务追偿,都需要或多或少地进行债务减免,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一种债务重组。本文论述和具体操作的债务重组,不包含这种方式。
以非现金资产抵债,往往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具有较高的现时或潜在价值的优质股权或物权资产,如能依照程序、合法合规地运作,且方法得当、操作顺畅,那么最终处置变现的收益将可能优于直接回收现金。
2 债务转为资本,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为债权转为股权。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债转股,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债转股两类。
3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改变偿债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 以上各种方式的组合。
更为广义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部分或全部变更债务人。这种债务重组,债权人不一定作出让步,因为更换债务人并不一定意味着让步。这种债务重组的一种常见的实现方式是: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当地国资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以下属其他国有企业的优质股权置换资产管理公司所持债权,从而为原债务人解困。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这种方式往往比通过债转股获得债务人本身的股权更为有利。
三、以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优势
以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和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互利共赢。
(一)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第一,债务重组的方式灵活多样,这有助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达成债务解决方案。另外,从财务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债务重组给债务人带来的重组收益,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因此容易获得债务人的积极配合,从而提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成功率。第二,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获得优质的抵债资产,或者将债权转为股权,最终变现获得的处置收益一般要高于直接回收现金方式,在新的绩效评价体系下,有助于资产管理公司提升业绩。第三,相对于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公开转让等方式,债务重组方式往往能够减少处置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同样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提高利润水平。第四,运用各种市场化手段推动债务企业的重组,促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改革与脱困的战略目标,同样是国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债务重组的成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对债务人而言,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获得重组收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改善有利。更重要的是,通过债务重组化解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或者改善资本结构,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扫清了障碍,增添了动力。
(三)对地方政府而言,推动当地国有企业或其他大中型企业解决债务问题、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对其他利益相关方而言,同样能够从债务人的偿债脱困中获益。
四、以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风险防控
通过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较之直接回收现金方式,过程更为复杂,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也更多,因此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至关重要。这里着重讨论两点:
(一)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抵债资产或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最终目标是对其处置变现,因此在阶段性持有上述资产或股权的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和运作,或是参与持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以便最终获得最大化的处置收益。这个过程需要专业知识、技能和高素质人才的支持,而这恰恰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软肋。由此可能产生的业务运作风险,应当引起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视。防控此类风险的方法,一是内部挖潜,二是引进高素质人才,三是借助合作伙伴或是中介机构等外部力量,为我所用。
(二)在确定债务重组处置方案是否可行时,需要对方案整体进行价值评估和综合评价。这类重组处置方案不同于直接回收现金方式,需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和预测,因此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决策方法和决策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和相关制度,并严格按照处置程序行事。
五、实例研究
债务人为制造业企业,原为国有企业,后整体改制为民营企业。该企业历史悠久,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为国内知名品牌。同时,该企业的董事长为改制前的厂领导,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因此,该企业的债务问题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支持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尽快达成债务解决方案,以彻底摆脱债务包袱。
该项债权资产的本金约为2.2亿元,截至2010年9月末,本息合计约为3.8亿元。相关的抵押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机器设备,总价值约为5100万元。资产管理公司购入该项债权资产的价格约为6800万元。经过公司内部的专业评估,该项债权资产的公允价值约为8800万元。
针对该项债权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团队尝试或研究过多种处置方式:
1 债权拍卖:已采取营销推介、向中介机构询价等多种营销手段,在当地主要报纸媒体和公司网站上多次了债权处置公告和资产推介公告,并面向全省中介机构询价,但一直未出现意向投资者,表明市场认可度较低。
2 诉讼追偿:已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法院已对抵押资产进行了诉讼查封。但即使通过诉讼执行全部抵押资产,也只能回收价值约5100万元的实物资产。并且,由于该企业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受当地政府的保护较大,致使案件久拖未决,困难较大。
3 债务减免,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的现金资产匮乏,只有将其大部分资产变现后才可能达到资产管理公司要求的底线(债权资产评估值),这样就失去了债务减免的意义,债务人对此没有意愿。
综上所述,常规的处置方式难以实现或者效果不佳。通过与债务人的进一步协商,最终确定采用以非现金资产加部分现金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权处置。
债务人拟用其现有厂区所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抵债,并偿付现金1100万元。拟抵债土地面积接近5万平方米,现为工业划拨用地,债务人承诺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将其变性为住宅出让用地且列入政府规划,然后再抵偿给资产管理公司。基于现有条件的土地评估值约为7400万元,加上1100万元现金,该项目可回收资产现时估价总计约为8500万元,已优于前述各种可能的处置方案。如按照当地现有地价和该地块的规划住宅容积率估算,最终的土地摘牌价格有可能达到1.1-1.2亿元,远远超过债权资产的评估价值。
关于抵债土地的处置,决定不采用直接转让变现的方式,而是与战略合作伙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成立项目公司,对抵债土地进行必要的运作,未来参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市子公司的定向增发,以获取上市公司股权,最终择机退出。若能实现此目标,将很有可能获得比直接转让抵债土地更高的收益,实现原有债权资产价值的大幅提升。
为防控抵债土地不能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风险,项目团队与战略合作伙伴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协商沟通,对方已出具书面承诺函,并将在正式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届时对方将收购运作抵债土地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且收购价确保该项目能够实现资产管理公司设定的最低收益率。
总结该项目的运作经验,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1 以性质为住宅出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种优质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能够获得比诉讼追偿等直接回收现金方式更高的处置收益,体现出债务重组的优势。
2 项目运作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借助了战略合作伙伴在土地规划、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效弥补了资产管理公司在这方面的短板,有助于规避业务运作风险。
3 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亲自出马,借助自身威望和人脉资源,与债务人一道做好当地政府的公关协调工作,为该项目把握好了大方向,确保了重组方案的顺利实施。这对于这一类债务企业处理好政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4 对抵债土地的运作和处置,没有采用简单变现的方式,而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价值放大功能,力争进一步提升优质资产价值,进而实现处置收益的最大化。
5 对于抵债土地未能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这一关键风险设计了较为充分的防控措施。在后续运作过程中,项目团队将努力确保防控措施切实起到作用,并做好其他各类风险的防控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原因分析
1.我国资产评估业产生背景的制约
我国资产评估业是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兴起的,是从维护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起步的。目前,尽管评估业已经发展得初具规模,但存在着评估理论研究滞后和评估技术应用欠缺等问题,导致了某些抵债资产评估无法进行或评估结果的失真。
(1)评估理论研究的滞后。按照《国际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应分为市场价值类型与非市场价值类型,但我国目前对后者却无明确的定义,因此对某些破损腐蚀严重、几乎无交换价值的抵债资产的评估明显失真。
(2)评估技术应用欠缺。由于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各评估机构的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师通常是宁可高估,不愿低估。以这种思维方式从事不良资产评估时,难免遇到障碍。首先,评估抵债资产,不仅要考虑历史及现实的状况,更要考虑将来的情况。按照国外不良资产运作经验,不良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呈下降趋势。其次,评估抵债资产需要有技术上的突破,这对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不能利用其深厚的理论基础评估出令人信服的结论,需要评估师的魄力。
2.资产评估的假设条件、技术原则等因素的限制
资产评估是一种模拟市场的社会经济活动。评估人员模拟市场进行资产评估往往是要借助于某种评估假设,利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原则将被评估资产置于某种适宜进行资产评估的状态下,按照一定的评估方法,预测和判断被评估时点资产在市场最有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或非市场价值。事实上,人们无法完全把握市场机制和控制各种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因此,资产评估价值和资产实际处置价格的差异,也是必然存在的。
(1)假设条件
资产评估与其他学科一样,其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的确立也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其中持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清算假设是资产评估中的基本前提假设。(1)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时,按照资产目前的现状、用途和使用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而实际上,作为交易双方的买方在决策购买标的物时已对其作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有着新的计划安排使用,更关注所购置资产未来的收益状况,往往会不同程度的改变原有资产的使用方式;而这种投资决策不是卖方和评估专业人员所能关注到的,所以作为关注资产现状的卖方和关注未来的买方对资产价值的判断会有重大的差异。(2)公开市场假设是指资产评估所选取的作价来源于在公开市场上双方交易地位平等时所进行的正常交易,彼此双方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对资产的功能、用途以及交易价格作出理智的判断。但是具体处置时环境可能会千差万别,买卖双方可能会一方由于种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买方可能会因资金困窘、对市场不熟悉、急于购买、受到某种限制或控制等原因处于交易的不利方,而卖方可能会因急于出售、缺乏市场调查等原因处于不利方。总之若买方处于不利地位时,成交价可能会偏高;若卖方处于不利地位时,成交价可能会偏低。当然,各种关联方的交易也不是在公开市场前提下进行的,其交易价格的高低与评估价值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3)清算假设是指资产所有者在非公开市场条件下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资产的假定说明。清算假设首先是基于被评估资产面临清算或具有潜在的被清算的事实或可能性,再根据相应数据资料推定资产处于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的状态。由于资产被清算产生的原因不同,变现时限不同,资产变现的自身条件也不同,使清算变现的具体情况也不同,从而产生了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续用清算价格等三种方式,其评估结果也产生差异,但这三种方式的评估值会大大低于继续使用或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评估值。
(2)技术原则
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是资产评估过程中遵循的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包括贡献原则、预期原则等。①贡献原则是指任何一项资产的价值都取决于它对其他相关资产或整体资产的贡献,贡献原则要求任何一项资产必须考虑该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项资产价值。对于整体性的资产评估,任何一项资产的评估价值是整体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开单独处置可能会影响处置价值,一般来讲,整体资产价值高于单独处置的价值。②预期原则是指资产的价值是基于资产未来收益的期望,各种预期一般都是假设委估资产所处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发生重大变化,即国家现有政治、经济、法律及政策不做出重大调整,现行的利率、税率不发生变化。因此,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的影响难以纳入评估过程,致使评估价值偏离市场价格。
3.评估过程较少考虑抵债资产特定的处置目的及特定的个别因素。
(1)特定的处置目的。银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绝大部分是从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企业接收的,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多处于长期停产、半停产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局面,资产状况质量差、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差,抵债的实物资产(房产、机器设备)大都陈旧老化,继续使用和潜在赢利能力较低。银行对抵债资产就是要快速处置、快速变现,这种特定的处置目的是造成资产评估价值和资产处置价值差异的原因。
(2)特定的个别因素。按照评估理论,资产处置的特定因素直接决定和制约着评估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而对评估结果产生质和量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评估师往往用通常的方法对抵债资产进行常规分析,造成资产评估价值和资产实际处置价格的差异。①资产不同处置方式的影响。目前,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政策上不允许采用资产证券化、债券与股票上市等高技术含量的处置手段,市场条件的制约也使资产重组的手段无法发挥,因此,普遍采用公开拍卖和协议转让这种快速变现、一次性了断的处置方式。这种处置方式的简单化使得处置价格不可能完全实现公开市场化,资产处置价格普遍较低,极易形成资产评估价值和资产处置价格差异。②处置资产类型所处的行业现状及相关政策的影响。处置资产类型所处行业是处于发展阶段、成熟阶段,还是处于衰退阶段,是热门还是冷门,会极大影响处置价格。③实际国情的影响。目前,处置不良资产,特别是牵扯到国有企业时,往往会遇到来自外部政府和内部职工两方面的干预。在进行资产置换时,凡涉及到国有资产改制、出售的,必须要经过政府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方能转换。而且,由于社会上缺少一种治理赖账的机制,造成全社会的信用度下降,使得资产处置市场化难以实现。④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现实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用程度、付款交割方式、资产是否存在其他法律纠纷等因素,都会影响资产实际处置价格。
二、解决途径
1.尽快制定通用的资产评估准则,拓宽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宏观的评估准则,已经滞后于评估业的发展,应尽快制定。评估准则的制定应该具有前瞻性和基础性,不仅规范适合于市场价值条件下的资产评估,还要规范非市场价值条件下的资产评估(有利于抵债资产的评估),不仅要对评估的通常方法进行阐述,还要对评估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如评估价值定义、评估假设进行理论的归纳与总结,使评估理论形成对实践的明确指导。只有这样,评估业才有可能向前更好地发展,不良资产的评估才能更好地为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服务。
一、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对于回收的抵债资产,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和对实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经验,加上国家处理抵债资产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状况令人堪忧,处置变现前景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抵债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价值背离相当严重。商业银行收回的抵债物中,绝大多数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出现亏损、倒闭等情况时,用于抵债的资产往往可选择性差,甚至无从选择;二是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评估费用按评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三是某些债务人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等等。
(二)抵债资产保管难,形成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的威胁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回收的抵债资产大多集中在基层行,由于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场地有限等原因,基层行无法设立专人保管,也无法提供抵债资产的存放场所,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现行的对抵债资产的操作规程也没有明确该部分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结果形成谁都管、谁也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使得抵债资产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失和人为损失。
(三)抵债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处置政策不明确,难以处置变现。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抵债资产案例存在手续不健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和专门技术手段,无法辨别质量优劣、产品真伪,难以鉴别相关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认为不良资产是前任造成的,去处置会揭前任的短,因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抵债资产的相关手续、不努力追索抵债资产权属文件现象。客观上,一方面许多相关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制度规定滞后。如损失额度、比例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呆账核销的损失出口无规定等。另一方面借款人、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促成企业以质次价高的资产了结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形中给商业银行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埋下了隐患。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费用高、税负重。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作过程中,已按税法有关规定分别缴纳了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中,交通工具仍要按变现额的6%、其他资产按4%缴纳增值税。另外,还要缴纳诸如评估费、过户费、产权登记费、变更费,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如果抵债资产经拍卖公司拍卖,还要按拍卖收入的5%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更有甚者,某些抵债资产还存在着原所有权人的各种欠费(税)需银行补交的问题。总的算来,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占到变现额地20%以上,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
二、对策及建议
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银行采取回收抵债资产的方式来保全信贷资产,为盘活信贷资金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其关键环节在于资产的最终变现,即从实物(权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最终转换,变低效资产为有效资产。笔者认为以资(产)抵贷(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既有生存的条件,必将有一定的生命力。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不良影响,在工作中还不能根本杜绝,而且将是商业银行今后面临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建立一整套适应现代经济规律的有效机制。
(一)做好抵债资产回收工作,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基础。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控,密切关注企业经营动态,从而掌握保全资产的最佳时机。在具体实践中,对破产企业要依法及时进行清收,清收要快速,否则抵贷资产可能被转移或损害;对抵贷资产的评估价格要严格把握,既不能低价高估,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防止道德风险;抵贷资产的手续要齐全、完备、合法。
一、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现状
1.抵债资产处置率低、处置损失率高
近些年,商业银行在进行抵债资产评估时,通常会在原有的价值上进行故意高估,对于处在基层的商业银行缺少相应的抵债资产保管管理制度,致使大量的抵债资产价值很难进行估算,并且进行即算处置也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损失。
2.抵债资产接收时价值被高估
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率普遍较高,主要的原因是抵债资产的价值被高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进行抵债资产总额核算时,将办理抵债资产费用和表内表外应收利息都进行核算,虚增抵债资产价值。二是任何一个机构或者是单个的个人都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借贷双方存在着直接的关系,而道德风险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借贷关系中,商业银行分支行经办人员与借贷人之间进行交易时,一定要考虑双方的社会道德责任,避免后期出现追责等现象或者问题,明确双方的道德责任。三是银行借贷机构在借贷时,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机构评估是预防风险的最好方法,只有通过机构自我评估,才能全面考虑影响因素,确保信贷的安全。
3.抵债资产的内部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
主要表现在部分抵债资产没有构建指标而转为自行使用,部分抵债资产有帐无物;部分抵债资产因为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造成损失严重等。
二、抵债资产的审计方法及对策
1.做好报表和台账
商业银行进行抵债资产管理时,要调查清楚全部抵债资产的总量、金额以及各分行的情况。根据会计科目与会计部门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工作,检查“待处理偿债物”是否符合标准。
2.抵债资产档案
在进行资产档案的检查工作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抵债资产是否通过双方协议抵债或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方式取得。二是是否存在违规的抵债资产。三是抵债资产是不良资产还是正常贷款,正常贷款不能用作抵债资产。四是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及时登记。五是是否有妥当的保管方式等。
3.抵债资产的现场存放地
在进行未处理抵债资产审查之前,要对抵债资产存放的位置和保管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比如,要现场检查抵债资产的管理是否妥当,有没有出现银行擅自使用的情况。抵债资产在进行存放之前,仔细核对产权,是否存在产权不清楚或是被其他机构占用的情况。
4.抵债资产的处置
在处置抵债资产是应注意,一要调阅之前的处置档案,看是否有正式行文报送的处置方案。二是是否按照规定的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处置。三是是否对自行使用的资产进行报批。四是是否存在价值低报,造成银行损失的现象。五是是否有将变现收入用于虚增利润等行为。
三、完善抵债资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改进抵债资产会计核算方法
商业银行在进行抵债资产核算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原则。抵债资产的自我价值体现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核算,严格按照审慎的原则。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对于抵债资产中变现的净收入不能用作抵偿全部借款的时候,应该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分类处理。
2.完善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办法
商业银行在接受抵债资产时,必须交由相关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变现价值的核算。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中介评估费用必须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如果需要改动,则需要按照抵债资产评估的价值比例进行费用收取。按价值比例进行收费,通常还会出现在进行对抵债资产价值评估的时候,评估机构人为的提高抵债资产价值,进而从中赚取高额的评估费用的现象。
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个人的主观意识。在可以进行拍卖的抵债资产,应该交由中介拍卖机构公开进行拍卖。除此之外,对于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等,应该尝试多种处置手段进行对资产的变现抵押。
3.提高抵债资产的管理效率
在进行抵债资产的管理时,要做好资产保管人和保管方式落实到位,对于账目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在检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有效的进行上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