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5:26: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金融 监管 必要性 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互联网金融要健康的发展下去。健康的发展,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之一,但是,这一概念还没被人们所熟知。因此,针对此局面,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进行详细的探讨与研究。
一、金融管理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一)金融管理的必要性
2008年,全球遭遇经济危机,自由放任的管理概念被金融界和学术界的人们否认,原因是他们认为自由放任的管理理念是不适合所有事物的发展的,它仅仅适用于对金融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针对理想情景,论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是理性的,个体之间的自利行为将会自动实现市场均衡,而均衡的市场价格能全面并正确的反映信息。因此,在这种条件下,金融管理是可以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的,其目的是排除所有对市场的非有效因素,市场机制发挥巨大的作用,尽量少监管,或者跟本部监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当市场价格正确时,其市场纪律便可有效控制外来的影响因素,并承担一切风险;二是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对破产进行清算,以便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三是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存在必要性,因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律便可淘汰一些没有价值并不会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对于管理良好的金融机构是不会担心市场规律与市场价值给他们带来的压力的。金融创新是否具有金融价值,监管当局在市场上不具备优势时,监管是可以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的。
以上所说对于互联网是一个理想的情景,但在达到这个理想的情境前,部分不对称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非有效因素还会普遍存在,并使得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不适用。
互联网金融中,个体的行为是存在非理的。例如,在一些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是信用贷款。即便贷款平台能够准确的反应借款者的信用程度与风险,并且拥有足够分散的投资,但个人信用贷款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因为投资者是意识不到投资失败对其个人的影响的。个体理性,不同于集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例如余额宝相关的合作产品中,投资者所购买的是货币市场的基本份额。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的拿走属于自己的资金,但要想在二级市场上卖掉,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代价。当货币出现大幅度波动时,投资者为了解决风险的存在,赎回自己的资金,从个体方面来看是完全理性的,但如果大规模的赎回基金,货币市场必将或遭到挤兑,因此,在集体方面的表现是非理性的。
对于市场纪律,其并不是能确定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我国针对投资风险的显性与隐性担保都大量存在着,人们也都习惯了,在一定程度上,风险定价机制是失效的。当互联网金融机构享有大量的客户、或者说达到了一定的资金规模时,存在的问题是不会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如果该机构涉及到支付清算的业务的话,其破产还会给基础设施带来严重的损坏,因此会造成系统性风险。支付宝和余额宝拥有庞大的规模与一定的使用人群,因此其已经具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
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是存在着大量的风险与缺陷的。例如,P2P网络贷款已经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在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之间不存在有效的隔离,结果会导致平台的负责人携款潜逃的现象与事件。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营销激进,将一些具有高风险的销售产品推荐给风险意识浅薄的人群承担,例如退休在家的人。此外,互联网金融消费中还会普遍存在欺诈等非理,部分金融机构开发一些风险过高的产品,促使消费者购买自己本身不了解的产品。例如金融产品在网络的营销中,部分产品只是简单说明了其预期的效益以及收益,但却没有向投资者阐述如何获得这些利益与效益,并且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部分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是不了解的,更不清楚P2P网络贷款的使用,并且不知道其与银行理财之间存在什么差别。
因此,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成熟就对其采用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对其进行督促,促使其快速发展,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条件下,要尽力鼓励互联网的金融创新。
(二)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说到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其具有两个突出的风险特征: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中是要受到重视的。像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支付存在不安全因素、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现象都属于信息科技风险。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工作人群的金融知识不足,抗风险能力也较低,承担风险能力相当欠缺,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与误导。因为投资金额的资金量小,并且相当分散,个体投入成本是远远高于利益的,从而会更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失败的。这也导致了个体非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现象大量的涌现出来。当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因为涉及到的人群非常庞大,因此或对社会及机构造成更多的伤害。
二、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审慎监管
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因素,当对这些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审慎监管时,才会使金融消费者享有法律的保护。在进行风险识别时,需要采用有效、合理的措施,使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危害以及负面影响的因素消失在摇篮中,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进而发挥出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的最大作用,使其得到充分的发挥。无论互联网金融目前正在承担着什么样的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慎监管,都会从一定程度下解决所遇到的风险。采取相关行业的正确管理经验并从中提取经验,使形式成为重点采取有效的措施管理。
(二)行为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行为监管,就是使管理并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日常的监督,并对其设施进行一系列有效的保护。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公平交易与有效设定成为了目前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标准。此外,应对经营阶段中,股东、金融机构与经营者三者之间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用来防止非法侵占资产等违规现象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的机构权益,并使其不再遭遇伤害。对互联网相关资金或证券的交易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使其增加效率,并能减少一定的风险存在,控制客户资金与互联网中的资金隔离,从而避免客户资金被非法使用的现象发生。此外,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解决风险的措施更是重中之重。建立健全的金融管理结构,并且随着发展不断地去完善,从整体上控制金融机构普的内部管理,同时完善其保护系统,来确保金融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消费者保护
保护消费者这个概念在金融机构来说,就是对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的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对消费者的保护之间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因此,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属于行为监管的。当金融消费丧失其自身的有效性、消费者的受到一定影响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开展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是因为其与金融机构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也会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科学合理的发展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从外界角度看,无论什么行业,或者说是企业,在对消费者的利益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时,消费者的利益将面临着随时可能来临的风险,这种风险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过程,严重的话还会导致消费者对相关企业存在不信任现象,到这企业失去相关消费人群,从而使自身利益随着消费者的消失,也不复存在了。因此,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金融机构工作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其自身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并且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对于这些问题与风险,需要互联网机构规范管理标准,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金融的创新进行积极的支持与鼓励。对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也是十分重要的,增强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监督与审慎监管也是避免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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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下受到了极大地争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本文从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现状趋势出来,论证了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 国际金融 金融监管 协助
一、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形势有新的发展特点,这些对国际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资本带来的难题,国际游资对活跃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又是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国际银行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创新;金融一体化,全球金融一体化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监管缺乏统一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趋势
1.金融监管基本框架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一点一滴拼凑而成的,当然,这种拼凑并不是漫无目的,每一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都与银行破产或金融危机有着紧密的联系。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原有国际组织与后来新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论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成。该框架是一个由政府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混合体,它们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一起共同行使着全球金融稳定的职能。
2.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危机的发生表明:缺乏必要的、足够的政府监管的金融市场,难以完全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市场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监管,而且需要严格的、适度的政府监管。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
3.功能型监管
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4.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1.协作必要性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金融业的国际化其核心内容是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和机构的国际化。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金融业的国际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金融风险息息相关,全球范围内的银行间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一家银行的危机或破产就有可能引起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总危机。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稳定,防范全球性的和各单个国家的金融风险,现实客观要求且必将导致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
2.协作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参考各国及相互间的金融监管改革,归集可以看出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上,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3.协作任重道远
在当前形势下,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仍面临多重挑战,至少在监管的执行机构、法律标准和有关各方的政治意愿等三方面存在障碍:执行机构的挑战;法律标准的挑战,新兴市场的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国际化程度不高,国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治意愿的挑战,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背后是大国力量的博弈。
4.协作政策建议
(1)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虽然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要素是基本一致的,如保护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等。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人资本管理的框架。“新资本协议”还突出强调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1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缺乏规范的管理
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大众广泛运用的基础上自主产生的。从产生之初就按照较快的速度发展着。因此,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在大数据金融、商业银行合作等业务当中,这些情况展现的更为明显。以商业银行较为熟悉的金融业务为例,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它所坚持的管理和监管理念,仍然沿用传统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并不是十分熟悉,而且存在许多缺陷。
1.2 影响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非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虽然经营较为灵活,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给传统的理财产品的销售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例如,在我国颁布调息政策之后,我国各大银行都响应这一号召,能够保持一个统一的步调。互联网金融因为自身的特点,所以受到的影响较小,其利率有可能会达到商业银行的两倍,甚至更多。这就大大影响了我国实施的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1.3 准入门槛低,导致监管困难
互联网金融开始初期,市场的准入要求较低,从而导致监督难度较大,监管效果较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实际要求。除此之外,支撑互联网应用功能开展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存在较大的差异,大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1.4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相关法律体系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大多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修改的。这样的法律、法规缺乏预见性,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1.5 监管方式较为陈旧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按照传统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例如,在网上接待、融资业务当中,对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较多,这将闲置银行借贷融资的自由发展。对于非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监管,则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那么就会大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容易导致金融行业发展的不稳定。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金融模式,在发展中展现出了较多的问题,需要在研究人员的研究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才能走向稳定发展阶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更应当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扫除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2.1 端正个体金融借贷中存在的不理智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就是,提升了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策性。这种金融方式,需要借助网络数据信息的匹配来实现。但是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开放性、虚拟性的特点。因此,往往无法实现信息对称,也无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用有效的监管,就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对很多的民众而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事物。因此,往往没能对借贷行为产生正确的理解。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不理智借贷行为,导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集体金融行为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金融会受到集体行为的影响。投资者一旦集体撤资,就会严重扰乱互联网金融的秩序,严重时甚至还会造成金融机构破产。以现在的余额宝为例,人们运用余额宝的某些功能来进行投资,期望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人们集体撤资,那么就会导致余额宝运行上的重大事故。金融业也将会受到重创。
2.3 互联网不安全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时间较多,在法律上、技术上、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上还存在较多不成熟的因素,导致其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首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法律上的漏洞,就会吸引许多想要钻空子,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互联网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必然也会面临着互联网的安全威胁。一旦互联网出现病毒,或者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那么继而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漏洞,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施途径分析
3.1 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缺乏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我国的政府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我国最主要的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这些部门一定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综合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划自身的监管任务。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P2P网络借贷机构两个。证监会主要负责的是众筹机构。为了保障这些部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要在这两个监管部门之下,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只负责一项任务:管理互联网金融,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正规化。其次,我们要建立一个行业协会。该协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该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则。建立协会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运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未来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建立协会的主要领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即由央行主管,银行对该项进行支付阶段。对于P2P,以及众筹平台的发展来说,我国可以效仿英国的处理办法,建立一个完善的自律协会,帮助进行微观调控,从细节方面对该领域进行监管。最后,我们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所谓的社会监管体系也就是我们常常提起的大众监管方式。对该监管方式的完善,可以实现运用外部手段来监管该行业,比如社会舆论等。
3.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及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仍然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许多有关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而且,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现代化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为民众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家以及优秀工作者进行探讨,还要总结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手段,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价值,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3.3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给人们对于金融行业的认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如果对功能监管进行再划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是对业务模式的监管。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监管行为总结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审慎监管;第二种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种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监管方式,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在保障互联网金融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并站在一个整体的角度,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法律保障。
互联网货币基金属于货币基金的一种,只是创新了营销模式,借助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基金交易的营销模式。具备传统货币基金所具有的特征,第一,本金安全。货币基金约定不保证本金的安全,但在事实上由于基金的性质决定了现实中很少发生本金的亏损。一般来说,货币基金是被看作现金等价物的。第二,流动性强。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可和银行的活期存款相比较,具有储蓄的功能。互联网货币基金更是将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发挥到了极致,基本实现了资金赎回的实时到账。第三,高收益率。多数货币基金具有国债投资的收益水平,和一年定存利率相比,高于同期银行储蓄的收益水平。第四,投资成本低。买卖货币市场基金一般都是免收手续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的,资金进出比较方便,既降低了投资成本,又保证了流动性。第五,能够迅速高效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在以上特征的基础上,互联网货币基金还具有一个其他货币基金所没有的的优势,没有申购最低限额要求,进入门槛为零,更加有效的聚集了社会闲散资金的进入。
一、互联网支付技术不成熟,资金的安全性无法保障
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许多企业采用网上第三方支付的办法,以第三方为平台进行支付,但是由于这种支付手段自2013年开始兴起的,技术还不成熟,有时会出现当把钱转入第三方账户时,出现资金消失的情况。也有的企业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在网上弄钓鱼网站,这使得正规的企业无法正常的运营,也会对企业的信用产生质疑。许多企业为了减少公司的财务支出,聘请技术不高的系统维护人员,使得系统的维护出现漏洞,致使消费者的资金遭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一点不容否认。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挪用投资者资金和经营资金或者是支付平台上用沉淀资金,进行洗钱、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因操作风险而导致资金安全出现问题。广东一网店店主的余额宝在短短的半个小时内被人盗刷了2万多块。随后,店主寻求支付宝客服帮助,支付宝方面让客户耐心等待,并稍后会加以处理,这店主没了耐心,后来报警,余额宝官方服务说明有资金被盗会补偿的说明但余额宝理财风险非常大需要大家警惕,这就是互联网支付技术不成熟,资金的安全性业无法保障的真实体现。
二、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缺乏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业没有明确的标准的注册登记,投资者难以辨认互联网金融机构身份的合法性,同时也无法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加上交易的虚拟化,使得诚信度更加难以保障。和传统上的金融交易相比不同的是一个是线上交易,一个是线下交易,所谓线上交易是在网上通过网上银行及第三方支付进行交易,而线下交易则是通过银员工操作完成的工作。现在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靠线上交易来完成的,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据双方的诚信来确定。对于投资者们,他们往往只凭表面上的收益来进行投资,因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就目前中国而言,许多互联网公司只在大城市和省会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像三线城市基本上没有办事处,而这些投资者们一旦资金遇到问题,到时候连人都找不到,这也就充分体现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2014年1月,江苏南京金先生收到“余额宝”的客服短信后按对方的指示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向该账户内汇入17万元。不久,金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的17万元被人利用余额宝转走了,意识到被骗后,立刻打了月报的客服说过几天会赔偿,但是一个月过去了都没有赔付,由于金先生的报警,才通过法律手段拿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钱。
三、易发生流动性风险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为了丰厚的利息报酬,还是会不惜以身犯险,从而损失的更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个人的不理智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不理智行为
个人的不理智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例如在购买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资人出现一些情况急需用钱时,会出售一部分,平台或者其他的消费者会购买和回收,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恐惧发生经济损益,就会将所具有的所有投资产品进行转出,投资者自身处于一种保护自己的理性行为,但是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来转出投资产品,进而对于平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链条的一部分。
(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发展,对于市场建设是比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性,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指数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隐形风险,而政府很难在问题出现时就发展问题,因此有的时候难以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所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而资金链条如果断裂的话,影响的就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市场本身是制造风险,不负责解决风险,没有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对于国家,甚至与之相关联的国家都会是一场灾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思路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h,但是发展形势十分迅猛,这就导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没有监管的状态,风险很大。而面对我国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紧迫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状态。而我国正处于发展状态,不了解其中的运行,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业所涉及的项目十分广泛,虽然同为一大类,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仅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分开监管和综合监管共进,我国可以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将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分归到不同的类别中,进行明确的分类管理,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优点,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律管理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身处在互联网内部的自律性,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组织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国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规模,但是对于一些金融主体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毕竟号召力没有那么强烈,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自律系统建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协会设立多个监管委员,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