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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6: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篇1

【关键词】金融 监管 必要性 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互联网金融要健康的发展下去。健康的发展,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之一,但是,这一概念还没被人们所熟知。因此,针对此局面,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进行详细的探讨与研究。

一、金融管理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一)金融管理的必要性

2008年,全球遭遇经济危机,自由放任的管理概念被金融界和学术界的人们否认,原因是他们认为自由放任的管理理念是不适合所有事物的发展的,它仅仅适用于对金融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针对理想情景,论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是理性的,个体之间的自利行为将会自动实现市场均衡,而均衡的市场价格能全面并正确的反映信息。因此,在这种条件下,金融管理是可以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的,其目的是排除所有对市场的非有效因素,市场机制发挥巨大的作用,尽量少监管,或者跟本部监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当市场价格正确时,其市场纪律便可有效控制外来的影响因素,并承担一切风险;二是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对破产进行清算,以便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三是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存在必要性,因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律便可淘汰一些没有价值并不会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对于管理良好的金融机构是不会担心市场规律与市场价值给他们带来的压力的。金融创新是否具有金融价值,监管当局在市场上不具备优势时,监管是可以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的。

以上所说对于互联网是一个理想的情景,但在达到这个理想的情境前,部分不对称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非有效因素还会普遍存在,并使得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不适用。

互联网金融中,个体的行为是存在非理的。例如,在一些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是信用贷款。即便贷款平台能够准确的反应借款者的信用程度与风险,并且拥有足够分散的投资,但个人信用贷款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因为投资者是意识不到投资失败对其个人的影响的。个体理性,不同于集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例如余额宝相关的合作产品中,投资者所购买的是货币市场的基本份额。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的拿走属于自己的资金,但要想在二级市场上卖掉,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代价。当货币出现大幅度波动时,投资者为了解决风险的存在,赎回自己的资金,从个体方面来看是完全理性的,但如果大规模的赎回基金,货币市场必将或遭到挤兑,因此,在集体方面的表现是非理性的。

对于市场纪律,其并不是能确定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我国针对投资风险的显性与隐性担保都大量存在着,人们也都习惯了,在一定程度上,风险定价机制是失效的。当互联网金融机构享有大量的客户、或者说达到了一定的资金规模时,存在的问题是不会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如果该机构涉及到支付清算的业务的话,其破产还会给基础设施带来严重的损坏,因此会造成系统性风险。支付宝和余额宝拥有庞大的规模与一定的使用人群,因此其已经具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

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是存在着大量的风险与缺陷的。例如,P2P网络贷款已经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在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之间不存在有效的隔离,结果会导致平台的负责人携款潜逃的现象与事件。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营销激进,将一些具有高风险的销售产品推荐给风险意识浅薄的人群承担,例如退休在家的人。此外,互联网金融消费中还会普遍存在欺诈等非理,部分金融机构开发一些风险过高的产品,促使消费者购买自己本身不了解的产品。例如金融产品在网络的营销中,部分产品只是简单说明了其预期的效益以及收益,但却没有向投资者阐述如何获得这些利益与效益,并且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部分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是不了解的,更不清楚P2P网络贷款的使用,并且不知道其与银行理财之间存在什么差别。

因此,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成熟就对其采用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对其进行督促,促使其快速发展,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条件下,要尽力鼓励互联网的金融创新。

(二)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说到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其具有两个突出的风险特征: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中是要受到重视的。像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支付存在不安全因素、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现象都属于信息科技风险。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工作人群的金融知识不足,抗风险能力也较低,承担风险能力相当欠缺,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与误导。因为投资金额的资金量小,并且相当分散,个体投入成本是远远高于利益的,从而会更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失败的。这也导致了个体非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现象大量的涌现出来。当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因为涉及到的人群非常庞大,因此或对社会及机构造成更多的伤害。

二、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审慎监管

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因素,当对这些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审慎监管时,才会使金融消费者享有法律的保护。在进行风险识别时,需要采用有效、合理的措施,使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危害以及负面影响的因素消失在摇篮中,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进而发挥出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的最大作用,使其得到充分的发挥。无论互联网金融目前正在承担着什么样的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慎监管,都会从一定程度下解决所遇到的风险。采取相关行业的正确管理经验并从中提取经验,使形式成为重点采取有效的措施管理。

(二)行为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行为监管,就是使管理并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日常的监督,并对其设施进行一系列有效的保护。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公平交易与有效设定成为了目前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标准。此外,应对经营阶段中,股东、金融机构与经营者三者之间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用来防止非法侵占资产等违规现象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的机构权益,并使其不再遭遇伤害。对互联网相关资金或证券的交易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使其增加效率,并能减少一定的风险存在,控制客户资金与互联网中的资金隔离,从而避免客户资金被非法使用的现象发生。此外,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解决风险的措施更是重中之重。建立健全的金融管理结构,并且随着发展不断地去完善,从整体上控制金融机构普的内部管理,同时完善其保护系统,来确保金融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消费者保护

保护消费者这个概念在金融机构来说,就是对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的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对消费者的保护之间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因此,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属于行为监管的。当金融消费丧失其自身的有效性、消费者的受到一定影响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开展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是因为其与金融机构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也会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科学合理的发展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从外界角度看,无论什么行业,或者说是企业,在对消费者的利益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时,消费者的利益将面临着随时可能来临的风险,这种风险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过程,严重的话还会导致消费者对相关企业存在不信任现象,到这企业失去相关消费人群,从而使自身利益随着消费者的消失,也不复存在了。因此,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金融机构工作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其自身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并且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对于这些问题与风险,需要互联网机构规范管理标准,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金融的创新进行积极的支持与鼓励。对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也是十分重要的,增强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监督与审慎监管也是避免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33).

[2]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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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23).

篇2

摘 要 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下受到了极大地争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本文从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现状趋势出来,论证了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 国际金融 金融监管 协助

一、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形势有新的发展特点,这些对国际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资本带来的难题,国际游资对活跃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又是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国际银行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创新;金融一体化,全球金融一体化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监管缺乏统一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趋势

1.金融监管基本框架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一点一滴拼凑而成的,当然,这种拼凑并不是漫无目的,每一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都与银行破产或金融危机有着紧密的联系。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原有国际组织与后来新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论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成。该框架是一个由政府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混合体,它们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一起共同行使着全球金融稳定的职能。

2.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危机的发生表明:缺乏必要的、足够的政府监管的金融市场,难以完全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市场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监管,而且需要严格的、适度的政府监管。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

3.功能型监管

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4.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1.协作必要性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金融业的国际化其核心内容是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和机构的国际化。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金融业的国际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金融风险息息相关,全球范围内的银行间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一家银行的危机或破产就有可能引起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总危机。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稳定,防范全球性的和各单个国家的金融风险,现实客观要求且必将导致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

2.协作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参考各国及相互间的金融监管改革,归集可以看出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上,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3.协作任重道远

在当前形势下,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仍面临多重挑战,至少在监管的执行机构、法律标准和有关各方的政治意愿等三方面存在障碍:执行机构的挑战;法律标准的挑战,新兴市场的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国际化程度不高,国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治意愿的挑战,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背后是大国力量的博弈。

4.协作政策建议

(1)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虽然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要素是基本一致的,如保护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等。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人资本管理的框架。“新资本协议”还突出强调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篇3

1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缺乏规范的管理

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大众广泛运用的基础上自主产生的。从产生之初就按照较快的速度发展着。因此,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在大数据金融、商业银行合作等业务当中,这些情况展现的更为明显。以商业银行较为熟悉的金融业务为例,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它所坚持的管理和监管理念,仍然沿用传统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并不是十分熟悉,而且存在许多缺陷。

1.2 影响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非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虽然经营较为灵活,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给传统的理财产品的销售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例如,在我国颁布调息政策之后,我国各大银行都响应这一号召,能够保持一个统一的步调。互联网金融因为自身的特点,所以受到的影响较小,其利率有可能会达到商业银行的两倍,甚至更多。这就大大影响了我国实施的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1.3 准入门槛低,导致监管困难

互联网金融开始初期,市场的准入要求较低,从而导致监督难度较大,监管效果较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实际要求。除此之外,支撑互联网应用功能开展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存在较大的差异,大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1.4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相关法律体系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大多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修改的。这样的法律、法规缺乏预见性,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1.5 监管方式较为陈旧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按照传统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例如,在网上接待、融资业务当中,对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较多,这将闲置银行借贷融资的自由发展。对于非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监管,则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那么就会大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容易导致金融行业发展的不稳定。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金融模式,在发展中展现出了较多的问题,需要在研究人员的研究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才能走向稳定发展阶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更应当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扫除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2.1 端正个体金融借贷中存在的不理智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就是,提升了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策性。这种金融方式,需要借助网络数据信息的匹配来实现。但是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开放性、虚拟性的特点。因此,往往无法实现信息对称,也无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用有效的监管,就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对很多的民众而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事物。因此,往往没能对借贷行为产生正确的理解。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不理智借贷行为,导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集体金融行为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金融会受到集体行为的影响。投资者一旦集体撤资,就会严重扰乱互联网金融的秩序,严重时甚至还会造成金融机构破产。以现在的余额宝为例,人们运用余额宝的某些功能来进行投资,期望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人们集体撤资,那么就会导致余额宝运行上的重大事故。金融业也将会受到重创。

2.3 互联网不安全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时间较多,在法律上、技术上、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上还存在较多不成熟的因素,导致其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首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法律上的漏洞,就会吸引许多想要钻空子,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互联网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必然也会面临着互联网的安全威胁。一旦互联网出现病毒,或者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那么继而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漏洞,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施途径分析

3.1 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缺乏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我国的政府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我国最主要的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这些部门一定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综合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划自身的监管任务。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P2P网络借贷机构两个。证监会主要负责的是众筹机构。为了保障这些部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要在这两个监管部门之下,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只负责一项任务:管理互联网金融,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正规化。其次,我们要建立一个行业协会。该协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该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则。建立协会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运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未来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建立协会的主要领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即由央行主管,银行对该项进行支付阶段。对于P2P,以及众筹平台的发展来说,我国可以效仿英国的处理办法,建立一个完善的自律协会,帮助进行微观调控,从细节方面对该领域进行监管。最后,我们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所谓的社会监管体系也就是我们常常提起的大众监管方式。对该监管方式的完善,可以实现运用外部手段来监管该行业,比如社会舆论等。

3.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及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仍然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许多有关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而且,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现代化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为民众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家以及优秀工作者进行探讨,还要总结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手段,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价值,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3.3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给人们对于金融行业的认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如果对功能监管进行再划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是对业务模式的监管。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监管行为总结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审慎监管;第二种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种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监管方式,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在保障互联网金融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并站在一个整体的角度,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法律保障。

篇4

互联网货币基金属于货币基金的一种,只是创新了营销模式,借助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基金交易的营销模式。具备传统货币基金所具有的特征,第一,本金安全。货币基金约定不保证本金的安全,但在事实上由于基金的性质决定了现实中很少发生本金的亏损。一般来说,货币基金是被看作现金等价物的。第二,流动性强。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可和银行的活期存款相比较,具有储蓄的功能。互联网货币基金更是将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发挥到了极致,基本实现了资金赎回的实时到账。第三,高收益率。多数货币基金具有国债投资的收益水平,和一年定存利率相比,高于同期银行储蓄的收益水平。第四,投资成本低。买卖货币市场基金一般都是免收手续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的,资金进出比较方便,既降低了投资成本,又保证了流动性。第五,能够迅速高效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在以上特征的基础上,互联网货币基金还具有一个其他货币基金所没有的的优势,没有申购最低限额要求,进入门槛为零,更加有效的聚集了社会闲散资金的进入。

一、互联网支付技术不成熟,资金的安全性无法保障

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许多企业采用网上第三方支付的办法,以第三方为平台进行支付,但是由于这种支付手段自2013年开始兴起的,技术还不成熟,有时会出现当把钱转入第三方账户时,出现资金消失的情况。也有的企业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在网上弄钓鱼网站,这使得正规的企业无法正常的运营,也会对企业的信用产生质疑。许多企业为了减少公司的财务支出,聘请技术不高的系统维护人员,使得系统的维护出现漏洞,致使消费者的资金遭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一点不容否认。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挪用投资者资金和经营资金或者是支付平台上用沉淀资金,进行洗钱、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因操作风险而导致资金安全出现问题。广东一网店店主的余额宝在短短的半个小时内被人盗刷了2万多块。随后,店主寻求支付宝客服帮助,支付宝方面让客户耐心等待,并稍后会加以处理,这店主没了耐心,后来报警,余额宝官方服务说明有资金被盗会补偿的说明但余额宝理财风险非常大需要大家警惕,这就是互联网支付技术不成熟,资金的安全性业无法保障的真实体现。

二、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缺乏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业没有明确的标准的注册登记,投资者难以辨认互联网金融机构身份的合法性,同时也无法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加上交易的虚拟化,使得诚信度更加难以保障。和传统上的金融交易相比不同的是一个是线上交易,一个是线下交易,所谓线上交易是在网上通过网上银行及第三方支付进行交易,而线下交易则是通过银员工操作完成的工作。现在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靠线上交易来完成的,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据双方的诚信来确定。对于投资者们,他们往往只凭表面上的收益来进行投资,因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就目前中国而言,许多互联网公司只在大城市和省会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像三线城市基本上没有办事处,而这些投资者们一旦资金遇到问题,到时候连人都找不到,这也就充分体现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2014年1月,江苏南京金先生收到“余额宝”的客服短信后按对方的指示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向该账户内汇入17万元。不久,金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的17万元被人利用余额宝转走了,意识到被骗后,立刻打了月报的客服说过几天会赔偿,但是一个月过去了都没有赔付,由于金先生的报警,才通过法律手段拿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钱。

三、易发生流动性风险

篇5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为了丰厚的利息报酬,还是会不惜以身犯险,从而损失的更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个人的不理智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不理智行为

个人的不理智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例如在购买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资人出现一些情况急需用钱时,会出售一部分,平台或者其他的消费者会购买和回收,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恐惧发生经济损益,就会将所具有的所有投资产品进行转出,投资者自身处于一种保护自己的理性行为,但是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来转出投资产品,进而对于平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链条的一部分。

(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发展,对于市场建设是比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性,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指数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隐形风险,而政府很难在问题出现时就发展问题,因此有的时候难以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所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而资金链条如果断裂的话,影响的就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市场本身是制造风险,不负责解决风险,没有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对于国家,甚至与之相关联的国家都会是一场灾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思路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h,但是发展形势十分迅猛,这就导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没有监管的状态,风险很大。而面对我国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紧迫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状态。而我国正处于发展状态,不了解其中的运行,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业所涉及的项目十分广泛,虽然同为一大类,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仅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分开监管和综合监管共进,我国可以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将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分归到不同的类别中,进行明确的分类管理,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优点,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律管理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身处在互联网内部的自律性,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组织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国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规模,但是对于一些金融主体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毕竟号召力没有那么强烈,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自律系统建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协会设立多个监管委员,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篇6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3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88-03

金融监管对稳定金融体系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金融发展特别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

有效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监管实现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所谓有效的金融监管,要达到以下效果: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增强人们对金融稳定的信心,减少败德行为,增强市场行为主体的理性,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国际金融的安全保障体系,降低金融资产的波动性,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的风险。

监管的方法: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管理;另一种是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目前金融监管的主流是保证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发展。与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现在的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不断推动金融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重点。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对国际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金融开放政策,使我国金融机构直面跨国金融集团的激烈竞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两难境地

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中国金融业的原有格局:2001年12月13日,中国加入WTO。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也必须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的大银行),与实行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相比具有先天优势,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是致命的,它们不得不求生、求变。因此,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成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法门。

然而,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资本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所强调的,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的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可以预见,随着QFII的实施以及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压力下,境内金融财团必将说服监管当局允许他们开展混业经营,这种压力现在已经显现出来,现行的监管体制会越来越被动,并且由于“三元冲突”的存在,央行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战。

(二)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的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1、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联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2、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由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金融业的主力――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在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于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2006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示,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3、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从而可能暴露出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按照审慎性原则,应该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加强商业银行资产的负债比例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可扩大资金来源,降低经营成本,这将对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收支结构产生影响。

2、强化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监测体系。既能将商业银行的各项表外业务通过信用系数换算、风险加权计算后全部动态反映出来,监管部门可据此对不同银行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又能将表外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控。二是加大表外业务风险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将商业银行包括表外业务加权风险资产在内的,全部风险权重资产,纳入资产负债比例考核。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贷款比例管理中,将对单个企业的表内信用与表外信用之和,作为授信总量来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实的风险水平。三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暴露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业务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强制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对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准确评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快速、准确、及时、充分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也成为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对不熟悉多数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出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

(二)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1、要完善监管主体对金融业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现场检查,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法规须作出规定;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有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即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可控制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妨碍检查的进行。

2、要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当前,一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

4、要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相关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二是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破产机构,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四是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财政紧急援助,以解决其暂时的困难,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社会动荡。

(三)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监管工作的再监管

要注意发挥内部监督、被监管对象监督和社会监督3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对监管工作再监管的组织体系。

1、要注意发挥人民银行内部监察、内审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能作用。监察部门要侧重对监管干部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管,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监管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教育和整改;内审部门要侧重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管,通过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监管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事务部门要侧重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监督,保证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要注意发挥被监管对象的监督作用。除了由监察部门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情况外,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政策法规、公开监督程序,主动接受被监管对象的监督。

3、要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发动他们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使再监管产生实效,可将以上3个方面的情况纳入到对监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监管干部的年度行员考核中,实行奖惩挂钩。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金融全球化是金融业务发展的最高形式。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导致金融业务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因此,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监管当局才真正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划清监管职责,共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监管,才能保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也才能保自己的一方平安。因此,目前全球金融统一监管进程大大加快,以IMF和国际清算银行为主体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影响全球化体系稳定的三大要素――银行部门、国际金融市场和市场支付及清算基础设施,分别建立了监管国际标准或准则。我国已经“入世”,理应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运用现代化技术的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和央行内外资统一监管体系等。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立法和执法应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1] 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马红霞、严波、陈革.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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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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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 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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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相对具有滞后性、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监管合作较少、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条件下,应通过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是导致该行业风险隐患相对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进程虽然不断前进,但其创新能力仍然表现出不足的问题,如国家未能对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关于金融创新的人才储备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再次,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加强有效合作,使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或者跨国际监管能力不足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第四,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全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服务。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发挥约束性作用,同时监管难度较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能够为人们的快速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但在该行业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对行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的强化金融监管建议,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监管合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环境,为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有机渗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充足动力。首先,监管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金融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科研研究,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活动有机联系,积极研发金融新产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

(三)加强监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行业的交易逐渐增多,为监管工作加大难度。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应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以明确监管主体,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相关部门人员应从综合角度出发,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要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指派专门的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其次,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使监管部门人员可以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更好开展监管工作。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法而开展监管工作。基于此,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监督机制,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首先,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权责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制度,针对监管部门人员而合理分配工作内容,使监管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监管范畴,进而更好开展监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监管机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监管办法的创新,使监督机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跨度相对较大,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业,因而应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积极创新监管办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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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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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创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监管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不完善,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监管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主体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比较分散,这种监管方式给政府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不仅如此,各个部门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由于监管主体不统一,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3.金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现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途径多以行政处罚或是干预为主,而法律、经济、网络等手段的运用相对较为缺乏。虽然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监管见效快,但却容易掩盖和激化金融市场的潜在矛盾,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金融机构盲目发展的背景下,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故此,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尤为必要。

4.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待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配合。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中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易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为确保金融监管稳定、有序进行,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起可以与国际金融法规相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应当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法》、《期货交易法》等等,并依据国际惯例,对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来解决金融监管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与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国际相接轨的问题,故此,监管部门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美国、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金融监管局,借此来对“一行三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并构建统一的监管指标,以此为依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来配合“一行三会”开展工作,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

3.综合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政府可以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网络等监管手段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增强金融监管效率。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此来规范其行为。其次,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以价格、税收等途径,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调控。再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在线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控,以此来确保可以及时获取准确、可靠的监管信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的联合运用,不但有助于监管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提监管效率。

4.构建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协调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首先,应设立金融风险调查小组,发挥出监管的合力,并对牵涉较广、金额较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实行联合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头作用,尽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独立于政府的监管资源。其次,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来实现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由监管局和专业的监管机构联合构建,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监管的协同效应。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加快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大力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政府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起协调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光有.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J].时代金融,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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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十二五”规划建议:现行金融体制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本文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状况分析,提出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并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金融体制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协调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出现了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也逐渐呈现出相互渗透的模糊状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是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的要求。首先,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某些金融领域单纯依靠某一家监管部门已经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存在着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潜在风险。其次,随着经济金融日益开放和金融发展步伐的加快,也提高了我国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美国次贷危机表明: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开放程度,与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金融危机和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冲击相关联。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经济之所以没有受到严重冲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金融市场较为严格的监管,同时也说明我国的金融开放程度还不是很高,金融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分业监管、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下,要发挥监管体制的功能,就必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协调与监管合作,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合力作用。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监管职能主要是“三会”,即“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从目前业态发展趋势看,混业交叉经营发展比较迅速,包括产品交叉、机构交叉。因此,在原有的机构监管框架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现象,监管竞争和监管套利将成为我国当前监管模式的潜在风险。

2.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问题

目前,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健全法律法规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一个监管部门有协调其它监管部门的职能。200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提到了人民银行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却没有赋予人民银行综合协调的职能;二是坚持协调发展问题。2003年“一行三会”的体制形成后,我国一直试图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起草了《三方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于当年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后没有下文;三是权责利的划分问题。在现行的“一行三会”体制下,各个监管部门已经形成了一套既成的职权划分体制,重新进行职责划分,势必会影响部门利益。

3.目前对系统性风险的预测

当前,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较小,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不大。从银行业情况看,五大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效益逐步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步伐,经营更加稳健规范,资产规模逐步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化解了历史包袱,增强了资本实力,改善了资产质量,发展步伐明显加快。证券期货业发展稳健,证券期货机构的盈利能力显著提高,经营实力明显增强。保险业发展步伐加快,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保费收入稳步增长,经营效益明显好转。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性,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宏观审慎管理主要是指监管当局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以整个金融体系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模式,与微观审慎相比,更富有挑战性。要充分重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坚持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保证完整和科学的金融监管全覆盖。科学的金融监管应当是通过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市场理性发展,从规范的角度去防范微观主体机构的风险,二者相互协调,共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2.建立金融风险危机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实际上就是建立金融风险的危机管理体制。危机管理体制包括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现有的监管协调难以解决现有监管体制的潜在风险,更不能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要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分工。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对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而言,由于与货币政策和贷款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信息的取得非常重要。为了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的更好合作,实现信息共存对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建立一种信息共存机制,并以相关的约束来保证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此外,人民银行还应当根据内部资金清算数据等,分析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特点,防范风险于未然。

4.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虽在法律层面确定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但缺乏对该权力的明确界定,在实践操作中欠缺必要的工具和手段。应当在立法和实践层面扩大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赋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应当尽快填补相关领域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国已具有合法地位,但目前还缺乏衍生品的发行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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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金融脆弱性,指一种趋于高风险的金融状态,泛指一切融资领域中的风险积聚,即通常所说的金融机构负债过多,安全性降低,承受不起市场波动的冲击。金融脆弱性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制度改革。我国金融体系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脆弱性的主要表现。银行体系大量存在的不良资产不仅威胁着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还将危及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大量的不良贷款意味着存款的损失和银行流动性的降低,这会大大危及存款者的信心,一旦发生挤兑,后果将不堪设想。虽然近几年,由于政府的干预及银行的努力,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神奇地从2000年的34%下降到2005年的8.6%。然而,不良资产仍然有反弹的趋势。

2、非银行金融机构超范围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坏账。在1992~1994年的经济膨胀时期,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各类农村基金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进行了大量的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的坏账。在1996年经济实现“软着陆”之后,金融风险已经成为现实,一些金融机构相继出现了支付危机。1996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信用社被挤兑甚至倒闭的事件。受其牵连,个别由信用社合并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出现程度不同的支付困难和挤兑存款。1998年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就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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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脆弱性的主要表现。银行体系大量存在的不良资产不仅威胁着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还将危及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大量的不良贷款意味着存款的损失和银行流动性的降低,这会大大危及存款者的信心,一旦发生挤兑,后果将不堪设想。虽然近几年,由于政府的干预及银行的努力,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神奇地从2000年的34%下降到2005年的8.6%。然而,不良资产仍然有反弹的趋势。

2、非银行金融机构超范围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坏账。在1992~1994年的经济膨胀时期,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各类农村基金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进行了大量的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的坏账。在1996年经济实现“软着陆”之后,金融风险已经成为现实,一些金融机构相继出现了支付危机。1996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信用社被挤兑甚至倒闭的事件。受其牵连,个别由信用社合并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出现程度不同的支付困难和挤兑存款。1998年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就是例证。

3、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普遍业绩不良,资本市场的繁荣缺乏实体经济的支持基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内在的缺陷转移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虽经改制,但其内在的积习尚未根除,政府的隐性担保和企业的软预算约束仍然存在,这就使作为证券市场运行重要基石的上市公司先天不足,弱化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主要表现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信息披露不完善,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现象,等等。更有甚者,少数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信息,在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已经到了极其猖獗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