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38: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治理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2月28日上午,浙江省综治办组织召开《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视频培训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委副主任朱晨作讲话,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谢小云作专题解读。健跳镇综治办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办公室全体人员及网格员收看视频直播。
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正式实施将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的职责分别进行了明确,比如规定省政府应依托省电子政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业务信息采集、交换、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并及时向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料。同时,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也应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
作为基层网格员,我们更关注《条例》中对于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规定,其中第二章第九条明文规定: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在村(社区)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网格管理人员协助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的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条例》的出台全面激发了网格员的工作热情,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提高个人的理论知识水平、开拓工作视眼,使个人的工作能力水平有所提高,注重农村基础管理工作,引导和鼓励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来。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建立完善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确保所有人公平发展。
关键词 利益调节;制度体制;公平正义
【基金项目】2014 年河北省委讲师团系统科研课题(201406)。
【作者简介】戈钟庆,石家庄市社会科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现代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物质财富有了大幅度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转型步伐加快和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中国也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贫富分化、阶层固化、分配不公等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和要求越来越迫切。
正确认识当前收入差距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贫富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能力不同,占有的生产要素不同,除劳动报酬以外,其他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管理等也要参与分配,分配形式呈多元化,因此,收入之间存在差距是一种客观现象,我们必须承认这种现实。但同时我们应认识到,收入差距应在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范围内,并且这种差距应具有其合理性。合理的收入差距,可以增强人们的经济发展意识和致富积极性,激励大家主动创业,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相反,如果这种差距是因为权钱交易、非法经营、钻政策空子、分配不公、行业垄断等不正当途径造成的,那么这种收入差距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长期下去会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因贫富差距而形成的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就会产生对立和敌视,如当前存在的“仇富”“仇官”现象,由此而滋生出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新的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危机。所以,既要允许收入差距的存在,又不能无限扩大,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同时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努力构建人格独立、机会平等、权利行使、话语权表达等与拥有财富多少无关的体制机制,只有这样,不同阶层之间、富人与穷人之间才能彼此认同、彼此尊重,彼此之间的心理落差、仇视情绪才会消除,大家才会和谐相处。
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念。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建立新的财富伦理观,更新传统的财富观念,转变致富思路。首先,生财有道。要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创造获取财富,在获取财富的同时要对社会对他人做出贡献。“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强调的是追求财富要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得,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其次,要合理使用财富。财富的获得是个人能力与社会条件有机结合的结果,财富的获得离不开社会,那么财富的使用也应当以回馈社会为归宿。因此,要努力做到富贵不能,戒除贪图享乐的思想,不要做物的奴隶,要做物的主人,学会科学合理地支配自己拥有的财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他人,为生活困难的人提供更多的帮助,而不是炫富、摆阔、张扬、无度奢侈等。再次,树立义利统一的财富伦理观。要发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提倡共富理念,既要自己致富,又要体现出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帮扶他人致富。只有共富社会才会和谐、才会稳定。财富不是衡量人生价值的惟一标准。拥有财富的多少不是成功的惟一标志,也不是幸福的惟一标准。财富并不能反映一切,我们必须反对拜金主义和金钱万能论。
抓好制度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保障。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对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把公平正义的内容转化为制度设计,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合理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对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巨大促进作用。制度制定必须体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生存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不断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不同阶层群众公平分享改革成果。
完善利益调节机制,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正确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在诉求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必须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确保不同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根据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以及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等方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当前应重点加大民生方面的投入,尤其对教育、医疗、就业等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应加大投入着力解决。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运用税收手段调节过高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在政策上要向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倾斜,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人,作为社会主体,人与人的不可分离的群体属性,就决定了秩序对于人类的意义,没有秩序就没有真正的共同生活。法作为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就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公共秩序状态而产生的。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是指法有效地调整社会秩序,实现法所预定的秩序目标,并使依法建立的秩序得以维持、巩固和发展。而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则是法实现秩序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说到利益的调整,我们先回顾一下王海打假案。
二、王海“打假”背后的故事
1998年9月,一位叫王海的打假英雄将天津某华联商厦告上法庭,案情大致如下:王海在华联商场购买了40个电话台灯,该电话台灯的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1998年3月25日,王海曾将购买过的电话台灯经他人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后于9月,王海购买了相同款电话台灯40个并于当日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华联商厦方面提出王海购买台灯后十分钟就手持检验报告索赔,购买行为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只同意退还货款,不同意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双倍赔偿。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向王海退还货款。而王海在其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大量购买,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损失的行为,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对王海的诉求不予支持。
至此,王海败诉了。由此引发出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三、调整利益以实现维护秩序
有一种利益理论认为,行为者服从利益而非法律。若行为者权衡服从法律与不服从法律的利弊后,发现服从更有利,便会守法;发现不服从更有利,违法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我们用这个理论可以解释王海积极打假的行为和商家售价的行为。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法律主体,同时还要通过维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方法―惩罚、赔偿和制止等来实现。
要想制止制假售假商家的违法行为,就要加强他们守法的利益,也就是变相地加大对他们违法的惩罚。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于惩罚性赔偿这一方法,应该能用就用,不光要赔,还要多赔。以美国法律为例,他们主张保全私权利,维护公共秩序而采取严格惩罚性赔偿的方法。虽说对某些商家造成较大损失,但从公共利益的保护层面看,是很值得借鉴的。
王海的败诉核心因素是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定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消保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前面所提的利益理论,基于行为者对利益的服从,我认为,消保法里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扩大解释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办公或者其他正当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在原先定义中,消费者人群限制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这样定义未免太局限。即便不为生活消费所用,而是用作办公、生产或是其他正当的目的,也不应当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如果能做此定义,扩大消费者的范围,一方面能加大对商品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制假售假商家赔偿范围,加大了违法成本和承担处罚的风险,对不法商家的威慑力加大,这对于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会有很好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可以有效地提高对交易秩序的维护。
然而,王海在购买商品时既非用作生活消费所需,又不是其他正当合理的用途,目的仅是获赔收益,所以王海并不应当被认作是消费者。表面上看,他是在依照消保法维护权益,但这种以索赔获利为目的伸张法律正义却并非真正的正义。法院对其知假买假,钻法律空子的认定不是没有道理。单从行为上,不可否认其正义性,但他的动机与目的却超出了维护秩序、捍卫法律权威的界限,更多的延伸向了谋取利益,而这种利益的谋取,却是不正当的,非正义的,即使其打假行为本身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
诚然,充斥于交易市场的制假售假,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个公共利益。对这个公共利益的任何侵害都是对消费者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威胁。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具体的方法有:第一,扩大消费者定义范围,从一般的生活消费扩展到包含其他正当消费需要,以此保护真正应予保护的群体。第二,加大惩罚力度,以巨额赔偿威慑制假售假者。也让违法商家由于忌惮过大的处罚风险而收敛行为。第三,国家行使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例如在王海案中,应该在退还王海货款以后,对商家采取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措施。这样一来,既惩处了制假造假的不法商家,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又能够维护权利主张的正当正义性。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量的毕业生进入就业市场。为了了解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掌握毕业生的上岗情况,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今后的就业工作提供依据。本人对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机械技术学院2013届毕业生的综合能力和初次就业岗位进行了跟踪调查。调查采用抽样问卷形式,分毕业生自我评价和用人单位评议两个方面。现将本次调查情况分析如下。
1 毕业生综合能力
1.1 就业现状
对于初次就业的学生,最关心的问题是所学专业是否与市场需求接轨,在调查中,认为所学专业符合市场需求的,占65%,还有34%的同学认为基本符合市场需求。表明毕业生对所学专业的认同,对就业状况持乐观态度。
对毕业生最关心的薪酬问题,根据调查,70%以上的学生初次就业的月收入在1800~2500之间。而在前期的毕业生就业预期的调查中,占85.15%的毕业生将起薪(实习工资)定在2000以上。
毕业生初次就业后工作基本稳定。在调查中,67%的学生工作后没有更换过单位,24%的学生更换过一至二次单位。这一方面反映了学生和单位的相互认可、相互适应;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校与企业间的长期合作。
1.2 人际关系
在毕业生就业中,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团队协作能力是非常重视的,因为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安心工作、发挥能力的基础。
根据调查统计,59%以上的毕业生是通过学校提供的招聘机会落实单位的;另外,个人自荐和亲朋同学介绍的也分别占18%和16%。这表明学生具有一定的自我推销能力和融洽的人际关系。工作后,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难题、困惑时,选择向单位同事、老师交流的分别为50%、22%;向家人、同学诉说的也分别占35%、34%。在认为自己能适应工作主要依靠广泛的人际关系的为39%。说明学生也认为人际关系在工作中的作用。
从调查结果看,由学校到单位,毕业生都面临一个适应期,但大部分学生都能选择适当的方式交流,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难题、困惑时愿意向单位同事、领导和同学进行沟通,这也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1.3 工作能力
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是学生较快适应社会,获得单位认可,融入企业团队的保证。
根据调查,在认为自己能适应工作主要依靠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为72%,选择吃苦耐劳和钻研精神的为73%。在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单位的重视程度方面,78.6%的学生认为比较重视。在对学校所学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运用情况中,67%的学生认为运用较多,但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学习。另外,有58%的学生认为通过学校培养,专业知识和技能扎实,有助于较快适应工作。
2 用人单位的评价
高职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毕业生的就业是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因而高职类毕业生的就业具有面向基层、专业对口的特点。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认可是毕业生就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调查中,单位对毕业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和熟练程度方面,评价为强的占到74.5%;在上岗过程中的适应能力方面,评价为强的为78.6%;所在单位和部门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评价为优的占到80.4%。说明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总体认可。
3 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培养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对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的调查,总体上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获得了学生和用人单位的认可,学校的教育培养对毕业生的人际交往和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仍有一些问题和不足和需要提高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查中,相当部分毕业生对初次走上工作岗位还有一些困惑,表现出不太适应,建议在校期间能增加人际交往、沟通交流方面的活动。
(2)虽然毕业生对在校期间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工作中的运用情况作了充分肯定,但也有毕业生反映,在校期间因班级学生人数多,上实训课时每台设备人数较多,效果不够好。
(3)毕业生就业后,因工作性质和岗位的不同,对有些课程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学生建议开设针对毕业班学生的选修课程,如社会学、管理学和文书写作的课程等。
(4)有用人单位反映部分学生不愿做基础工作,嫌苦怕累;也有学生为些小事就跳槽,并且不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
4 对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的思考
根据以上的调查和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学校的良好发展,今后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毕业生就业工作是高等学校办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学校工作的生命线”。因此,要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使毕业生以积极的心态走上工作岗位,发挥作用,建功立业。
(2)深化教学改革,改善课程设置,加强实践环节,培养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及具有良好团队精神和吃苦精神的复合型人才。
(3)从班级建设着手,增强学生的沟通交流。班级是学生的基层组织,要通过良好的班级建设,形成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和大局意识,克服江湖义气,完善自我。
(4)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信用是一笔无形财富。最终在用人单位受到欢迎的,还是那些诚信度高的学生和信誉好的学校。缺乏诚信的做法,不利于个人的成长进步,不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在社会上立足。
(5)通过往届毕业生的成才事例,让毕业生了解就业就是寻找适合自己发展的领域,适合社会的需要就是自身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知识社会学;科学知识社会学;相对主义
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ofScientificKnowledge,简称SSK)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其激进的社会建构论主张迅速产生了国际性影响。属于SSK流派的有爱丁堡学派、巴斯学派、巴黎学派等。一般来说,爱丁堡学派是SSK流派中发展最为成熟、最具有代表性的学派。科学知识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是由自然界决定的,还是由社会决定的?按传统的看法,自然界对于自然科学知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实证主义者认为来自自然界的经验事实和逻辑规则决定自然科学知识;反映论者认为自然科学知识是对自然界的反映。而社会建构论者则否定或贬低自然界的作用,夸大社会因素的作用,认为自然科学知识是科学界内外的人们社会交往的产物,科学知识是由人们社会性地构造出来的,在这一构造过程中,自然界并不起什么作用。社会建构主义确实把对知识社会性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本文就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的思想渊源、理论来源和社会背景进行探析。
一、SSK产生的思想渊源
知识社会学是随着社会学的出现而产生的。“知识社会学”这一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舍勒首先提出来的,知识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确立于20世纪20年代。知识社会学的先驱是先后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几位大师,首先应该追溯的是马:克思。马克思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社会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意识的存在方式,以及对意识来说某个东西的存在方式,这就是知识。知识是意识的唯一行动……知识是意识的唯一的、对象性的关系。”显然,马克思的这一表述是“知识社会决定论”的由来。著名知识社会学赫克曼对此作了恰如其分的评价:马克思为知识社会学给出一条基本原理,即所有知识都是由社会决定的。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也给出这样的评价:是知识社会学的风暴中心。
从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对知识社会学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所有人都对把自然科学列入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的可能性持有异义,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社会学的长期脱节。启蒙运动将人类整个知识体系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纯粹知识,即科学技术知识(科学知识),它根本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故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另一类是非纯粹知识(如宗教、意识形态等),它明显地受社会历史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具有突出的相对性和局限性。这被称为“知识二分法”。自近代科学革命以来,科学及科学知识便以其效用性、严密性、权威性而在人类社会中占据了越来越突出的、甚至是无与伦比的地位。尤其是在科学主义者看来,科学几乎是全能的和有益无害的。正是由于这种科学观,传统的社会学家也赋予了科学的特殊的地位,传统知识社会学不去关注对科学知识的研究,仅仅限于非纯粹知识的研究,如知识社会学研究早期代表、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的社会决定”的思想,也从社会角度把思想解释为一种反映在宗教、合作机构等集体表现之中的集体现象。他认为知识是同社会秩序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由于这种需要才从社会聚合的基本原则中产生出构成集体表征结构的精神范畴。但是关于科学知识能否进行社会学研究时,迪尔凯姆认为,有关科学的社会学研究是可能的,但这一研究比对其他的学术活动领域的研究有较为有限的形式。原则上,我们可以说明社会发展如何带动了科学的出现,我们可以研究科学共同体是否具有某些与众不同的特征,能够使科学方法制度化,而完全排除偏见、成见和学术歪曲;我们也可以分析科学专家的少数派观点如何被高度分化的社会中的其他方面的人所接受。但是,我们难以对科学知识提供社会学的解释,因此就其内容而言它是真实科学的,是独立于社会环境的。
对知识社会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长期努力的德社会学家马克斯·舍勒受的影响,超越了实证主义的传统思维方式,在社会存在与意识的互动关系基础上,认为科学的世界观并不能唯一逼真地描述“绝对客体”。舍勒的突出贡献在于:他对自然科学知识的至尊地位提出了挑战,对两种文化之间的歧视现象表示出了强烈不满,这为日后科学知识社会的兴起奠定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