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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8: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

篇1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模式 创新 路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对象,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主要建立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即:赋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纳入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但是,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个人所得税量小面广,征管工作环节多工作量大,加之税务部门稽查监督力度不够,因而,这种征收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合理、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如税基计算不合理、管理效果不明显、税务稽查不到位、征收对象不对称、条线征管被忽视、个人收入难确定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革新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创新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方法等方面着手,努力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创新。

一、革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

一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宣传教育。税务职能部门要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税务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让广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加大税法知识的宣传,让纳税人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既是对纳税人的尊重,也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氛围,使全社会呈现出依法纳税光荣的风尚。除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外,还要给予纳税人真正的光荣感,即对于长期依法纳税的个人,可授予各种荣誉,只有纳税人得到真正的尊重,才会大量涌现真正的依法纳税的合格纳税人。

二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素质培训。税务机关为了使在岗人员能充分胜任其工作,可采取在岗培训、单项技能培训、高级人员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在目前代扣代缴的模式下,扣缴义务人政策掌握水平,和依法纳税觉悟,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工作的公平性,因此,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税收政策理论水平和文明执法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

一是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加大稽查力度和行政监督。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以效率的提高达到增员的目的。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稽查队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稽查力度,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建立考核稽查人员的量化标准。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对于目前存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重企业轻行政事业单位、重地方企事业轻条线管理单位”的现象,从源头上找出解决方法,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解决“官本位”现象,建议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全民监督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管理办法,杜绝人情社会的负面影响。建立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日常工作的监督制度,严惩各种使税款流失的行为。

二是建立纳税人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它的主要任务,是为纳税人服务,处处为纳税人着想,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不是一个权力机关,更不是一个依靠政府赋予的权力,为本部门、本单位或税务干部个人谋取私利的中介。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也应该如此,税务机关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接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咨询,并为纳税人提供相关无偿服务;要根据纳税人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资料,用通俗易懂的小册子、电视、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进行各种个人所得税征管税法宣传;应免费给每个家庭,不定期地寄送有关税收的材料。必须充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中介机构的建设。要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做法,使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真正成为社会性的独立的服务机构,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第一,完善个人收入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实现个人收入支付信用化和规范化,个人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在目前存款实名制和居民身份证代码制的基础上,建立银税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银行与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利于税务部门对个人真实全部收人监控和征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加以奖励,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严格处理,尤其对阻止财务人员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领导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应在相应法律中,规定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包括代扣代缴的义务、范围、程序、扣缴凭证、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和纳税资料的传递、奖惩措施等。

第二,完善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在部分城市已处于推行阶段。即年满18岁的中国居民,必须就当年的所有收入项目进行如实申报。统一规定,纳税人年终都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结算申报纳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申报书审核,并计算税款,然后通知纳税人应纳税款额。纳税人可用现金或支票,向税务机关、银行或邮局交纳税款。对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全年应税额中抵扣;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号码体系,并同居民身份证联系;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及现代化征管手段,为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构建一套覆盖社会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誉档案信息系统,通过公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信息,推进诚信纳税,促进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的完善。

第三,完善个人所得监控机制。第一,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编码。年满16或18岁的公民,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人所得税编码卡;或者与居民身份证配合,居民身份证就是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凡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必须用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税务编码卡可由税务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唯一的编码,他从事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填写该代码。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个部门和银行、邮局、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便利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如果税务编码卡丢失或损坏可以申报补发,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补办,补办手续应尽量简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员编码的建立,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创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首先,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旨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无论是投资公用设施、保障社会稳定,还是用于脱贫致富,却没有让纳税人看到明显的效果,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大力进行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使人们正确认识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是迫在眉捷,任务相当艰巨。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最好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前后,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公益广告,同时还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大案要案,名人偷税进行公开曝光,对“最佳纳税户”进行反复宣传,使个人所得税税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包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完税凭证打印、重点纳税人监控等项内容。可以参考北京、青岛等城市,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软件,设计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申报软件,并与企业会计电算化软件对接,自动计算每个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自动编制申报表。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各地的开发成本,也为今后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的统一升级,和软件接口做好准备。扣缴义务人可采取磁盘、磁卡、视读电子系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申报。这样就可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以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

(作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参考文献:

[1]卓越.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思考.财会通讯,2006(4).

[2]徐丽.新税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改革及对策.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

[3]文晋罡.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经验及其借鉴.税务研究,2008(10).

[4]黄慧敏.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对策研究.经济师,2001(3).

[5]陈文东. 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

[6]蒋伟.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研究.甘肃农业,2003(8).

[7]夏宏伟. 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及其借鉴.中国财政,2009(9)

篇2

关键词:以人为本;个人所得税;改革

1引言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税收已经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是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来矫正市场原始分配的不公,通常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下,个人所得税是把基尼系数来当作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基尼系数变大时,容易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局面,国民收入差距扩大,公平程度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反之,则相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变得刻不容缓。

2完善与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人民与国家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直接对纳税人征收,具有不易转嫁,税率超额累积的特点。个人所得税能够调节国民收入差距,使国家财政与个人财力之间的张力关系得到集中,全面的展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式下,社会财富和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个人所得税容易出现征管不力、征收不公等现象,降低国民纳税热情,导致经济发展受阻。而个人所得税法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不断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有利于税法的合理化、规范化,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

3个人所得税法改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税收调节作用减弱

一般来说,拥有社会财富多的人,应该会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中国现状是高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6%,而中低层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居然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见,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过重、压力过大,社会两极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

3.2征管部门信息不畅

由于征管体制的局限,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区易出现失控的状态。甚至同一级部门征管与征管、征管与稽查、征管与税政之间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导致征管信息不能准确传递。且由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无法共享,欠缺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纳税人不能及时纳税的现状。

3.3税制模式的缺点

中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的模式,种制度陈旧、设计粗糙,不能准确区分个人收入状况及其实际纳税能力,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缺乏个人所得税的人文关怀。例如房地产经纪的飞速发展,导致混乱无序的炒房现象的出现,给经济发展打来巨大危害,引发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无法适应社会变化,不适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的思路

4.1调整税制模式

根据新形式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应该与本国国情相符合,人们应当摒弃单一的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不能仅局限于个人免征额的提高和税率级次的微调,这样难以发挥公平的分配作用。调节企业及国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国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标,公平税收负担,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体现社会公正,建设以人为本为导向的税收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

4.2物价指数

税收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可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在实行扩张政策时,可以通过减税、免税、降低税率等措施来扩大社会需求;在紧缩政策时,则可以提高税率、开征新税达到缩小社会需求的目的,从而使社会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现象的出现[2]。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确保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促进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的步伐。

4.3调整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税负必须按照国民纳税的能力来进行公平分配,在个人所得税法法律中,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国民,只有将税负公平落实到实事上,才能体现对人性的关爱和对人权的维护。税收是国家强制分配手段,应该考虑到纳税人群体不同,收入存在个体差异[3]。从而制定人性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家庭结构但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生活质量,同时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激发工薪阶层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4.4制定有效的监管模式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成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撑。要全面推进汇总纳税平台的应用,要做到设备及时到位,数据及时上传,系统正常运行,从而提高汇总纳税管理水平,加大偷税、漏税的行为查处,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立法,加大执法力度[4]。其次要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程序,监督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不按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款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宣传,使其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从而推动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和普及。

5结语

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有不同的需求。在设计之初人们强调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性,如今人们对其税制模式、监管模式进行改革,通过调整物价指数和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来秉形“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更好地实现个人保护。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在现实条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社会发展的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1]史金霞.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6(35).

[2]陈治.基于生存权保障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3]尹磊,黄鑫.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5(3).

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制;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5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概况

目前,世界上针对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三种征收模式,分别是分类课税制、综合课税制以及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属于分类课税制,将应纳税所得分为11种,分别征收,各个清缴。工资薪金所得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在扣除各自的必要扣除之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对应纳税额减征30%……11种收入适用的计征方法和税率不尽相同。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较短,1980年开征。自开征以来,1994年历经一次税制改革,其间又经历过几次重大调整,于2011年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上升为3,5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水平的大幅度上升,3,500元的扣除标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简单的3,500元的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阶层的负担,相反,高收入人群却承担了较低税负,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此外,据统计2011年扣除标准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数,仅有5,000多万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年过后,目前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也仅有1亿人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相对于中国的人口基数,这个数据实在微不足道。最后,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比重较低,在各大税种中仅排第六位。个税所占比重较低,不能发挥出调节收入、进行收入二次分配的作用。相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发达国家税收的最主要来源。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出台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平衡居民收入,维护均衡,但现行的个税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初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时忽略了家庭总收入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的影响,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现象。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以个人作为单位,忽略了家庭总收入,可能会导致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尽相同,有失公允。假设甲家庭夫妻扇嗣吭鹿ぷ市浇鹗杖敕直鹞6,000元,夫妻分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所以甲家庭每月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90元。再假设乙家庭是单职工家庭,仅一人工作,月工资12,000元,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甲和乙两个家庭总收入是一致的,但是税负却不尽相同;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开拓了人们的思路也创造了很多新兴就业机会,居民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忽略了收入来源多样化对税负的影响。假设甲收入来源单一,每月收入全部来自工资薪金,每月收入6,000元。所以甲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再假设乙月收入来源组成多样化,总收入6,000元,其中3,400元来源于工资薪金,1,000元是房屋租赁所得,800元是劳务报酬所得,800是稿酬所得。3,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因为低于免税额,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零。而1,000元财产租赁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800元劳务报酬所得和800元的稿酬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零元。总体来看,乙当月应纳税额为40元。甲和乙每月总收入均为6,000元,但是甲的税收负担更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存在问题,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一致,同等收入的个人税负也不一致,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11种收入分类征收,但是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化,忽略了家庭的负担并且容易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现象,存在不合理性。个人所得税针对全国所有自然人征税,每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致。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统一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而劳务报酬和稿酬统一以4,000元为界,收入大于4,0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为收入的20%,收入小于4,000元的扣除标准为800元。首先,这种单一的扣除标准忽略了每个家庭的独特性。每个家庭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房贷负担是不同的。家中长辈有无养老基金以及退休金直接影响到赡养支出,显然长辈有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的赡养支出要少于长辈无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而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两个孩子的家庭进一步增多,抚养两个孩子的支出也是要高于抚养一个孩子的支出。有房贷负担的家庭压力也是大于无房贷家庭的。因此,把来自不同家庭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其次,费用扣除标准单一可能会造成纳税人的偷漏税现象。个人所得税分为11类征收,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固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核算对比出来按照哪种收入交税税负最小。同时,每种收入的界限也比较模糊,更方便了纳税人对自己收入所属项目的内部调节,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的不良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忽略了通货膨胀、家庭负担等因素,缺乏弹性,甚至可能助涨偷漏税行为。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综合制和分类制相结合。近年来,关于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适宜简单的提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前面已经提到过,按照目前3,500的扣除标准,我国能达到这一标准的纳税人并不多,如果再继续提升扣除标准,只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而应该考虑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个税政策。具体来说,首先,可以考虑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三部分合并,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进行综合课征;同时,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实行综合课征;剩余部分仍然适用分类课征制。其次,11种收入进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改革的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也应相应的与之匹配。针对继续执行分类制的收入,可以延续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针对综合征收制部分,需要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的问题,对贫困地区适当降低标准;还应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对于双子女家庭、有赡养负担以及一套房房贷负担的家庭适当降低标准。最后,税率的制定也应适用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新税制。分类征收的收入可以继续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综合征收的收入应设定新的税率模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这三种劳动收入可以与国际接轨,将税率等级降为5级,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税率等级的减少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为简单,提升效率;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在保证纳税人劳动积极性的同时,保证税收。

这种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课征制度,可以改善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综合制将部分收入合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因收入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问题;减少了高收入者因为收入来源多样化,可以多次抵扣费用扣除标准,少交税的情况;也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将自己收入在多种收入之间转移,偷漏税款的行为。

(二)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家庭负担等情况,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因此,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第一,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人身份制,加强税收征管。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纳税人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应当办理个人经济身份证,两个身份证的证件号码一致,方便管理。第二,个人所得税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建立,需要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务机关与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涉税部门之间及时、准确的传递。应当对税收征管平台进行法制化建设,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实现个人纳税信息高效流通,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第三,建立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征纳双方办事效率。一方面通过信息化征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简化纳税流程,降低纳税人成本;另一方面注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熟练应用新的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工作效率。第四,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纳税人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在各部门之间流通,监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将个人纳税情况与信用评级相联系,起到督促纳税人纳税的作用。一旦纳税人有偷漏税现象,将会影响到纳税人后续的贷款、养老保险、旅游等行为。第五,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制宣传,提高居民纳税意识。普及税法知识教育,使纳税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纳税光荣。同时,也应宣传我国对偷漏税行为的惩罚措施,使民众自觉纳税。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税制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防止税收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2.

篇4

(一)课税模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等优点,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现行税制中起征点的设计不仅未起到照顾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为避税的重要途径;2.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3.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4.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得不太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2.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三)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

我国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各种形式的减免税政策既不规范又不完善。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漏税,从而简化征管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总体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税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严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不能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不报等问题;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处于刚刚组建、发展阶段,税务水平严重滞后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计算机在税务部门的应用还仅限于会计、统计领域,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行,也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种问题,最终在税收功能上表现为两大缺陷: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同时,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还是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还很低。以我国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为基础,按照国际上正常的统计规律推算,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应占税收总额的10.07%,而我国目前还不足其1/2。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还非常弱,征收的潜力依然很大。

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还存在严重缺陷。从功能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累进税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当前,我国居民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很严重。有关资料显示,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45,基尼系数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难看出,在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条件下,需要不断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和完善程度都与其本身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存在很大的差距。不仅如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经济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与所得税在稳定经济中的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与思路

(一)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形成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福利性分配等多种原则并存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具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诸多形式;在来源上分别表现为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多种渠道。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无疑会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的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当然,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需要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资料为依据,随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纳税人申报意识的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具备现实可能性。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一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就前者来看,允许纳税人扣除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目的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制度规定上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为此,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逐步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多寡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考虑社会各项改革所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

(三)减少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原来确定的减免税项目和未列人应税项目的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应列入应税项目;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高收入者,也应当对其来源于这些领域的所得与其他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强化税收征管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目前,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2.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对于控管收入来源、防止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储蓄实名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做好与之有关的配套工作,如严格身份证办理等等。同时,建立银行、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个人在储蓄、证券期货交易和转让不动产等方面收入信息的有关制度。

3.规范税务工作。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需要不断地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而税务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地联系起来,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管。在税务机构内部,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和具体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因此,税务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4.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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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问题 对策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问题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费用减除标准不同,造成了税负不均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居民的纳税减除标准为3500元,而非居民纳税人的减除标准为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拥有比纳税人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样的规定是不公平的。其次,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没有考虑我国地区之间经济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的悬殊差异。最后,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是以个人作为核定单位,并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三)税务机关征管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

在我国,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税务机关征收不力,导致我国的税源流失。其次,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落后,各地对于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的等级分类,划分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对个人所得税的网络管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依据停留在电子表格计算的水平上,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银行、财政以及其他机关的联网,缺少对专职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稽查与管理,难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经常全面及时的检查。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二)优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使之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2011年9月1日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但月综合收入35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其次,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区发展差别制定扣除标准。另外,根据家庭的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

(三)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完善合理的征管办法,防止税源流失。提高征管技术,加强管理,提高个税征管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建立海关银行共享平台。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档案,掌握一切经济来源,做到透明公开化;追踪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时机、手段来宣传税法;同时要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我国工薪阶层依旧是主要的纳税主体,但是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逃偷税现象依旧普遍,我国应该采用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人申报交叉稽查。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最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总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发展历史虽不长,但已经是我国税收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无法取代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日臻明显。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应该总结经验,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完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通过这些措施,会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娄仲 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欧阳建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J],经济管理者,2008年2月

[3] 田爱国: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2007年2月

[4] 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