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38: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模式 创新 路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对象,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主要建立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即:赋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纳入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但是,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个人所得税量小面广,征管工作环节多工作量大,加之税务部门稽查监督力度不够,因而,这种征收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合理、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如税基计算不合理、管理效果不明显、税务稽查不到位、征收对象不对称、条线征管被忽视、个人收入难确定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革新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创新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方法等方面着手,努力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创新。
一、革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
一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宣传教育。税务职能部门要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税务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让广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加大税法知识的宣传,让纳税人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既是对纳税人的尊重,也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氛围,使全社会呈现出依法纳税光荣的风尚。除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外,还要给予纳税人真正的光荣感,即对于长期依法纳税的个人,可授予各种荣誉,只有纳税人得到真正的尊重,才会大量涌现真正的依法纳税的合格纳税人。
二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素质培训。税务机关为了使在岗人员能充分胜任其工作,可采取在岗培训、单项技能培训、高级人员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在目前代扣代缴的模式下,扣缴义务人政策掌握水平,和依法纳税觉悟,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工作的公平性,因此,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税收政策理论水平和文明执法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
一是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加大稽查力度和行政监督。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以效率的提高达到增员的目的。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稽查队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稽查力度,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建立考核稽查人员的量化标准。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对于目前存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重企业轻行政事业单位、重地方企事业轻条线管理单位”的现象,从源头上找出解决方法,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解决“官本位”现象,建议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全民监督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管理办法,杜绝人情社会的负面影响。建立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日常工作的监督制度,严惩各种使税款流失的行为。
二是建立纳税人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它的主要任务,是为纳税人服务,处处为纳税人着想,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不是一个权力机关,更不是一个依靠政府赋予的权力,为本部门、本单位或税务干部个人谋取私利的中介。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也应该如此,税务机关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接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咨询,并为纳税人提供相关无偿服务;要根据纳税人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资料,用通俗易懂的小册子、电视、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进行各种个人所得税征管税法宣传;应免费给每个家庭,不定期地寄送有关税收的材料。必须充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中介机构的建设。要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做法,使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真正成为社会性的独立的服务机构,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第一,完善个人收入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实现个人收入支付信用化和规范化,个人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在目前存款实名制和居民身份证代码制的基础上,建立银税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银行与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利于税务部门对个人真实全部收人监控和征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加以奖励,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严格处理,尤其对阻止财务人员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领导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应在相应法律中,规定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包括代扣代缴的义务、范围、程序、扣缴凭证、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和纳税资料的传递、奖惩措施等。
第二,完善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在部分城市已处于推行阶段。即年满18岁的中国居民,必须就当年的所有收入项目进行如实申报。统一规定,纳税人年终都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结算申报纳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申报书审核,并计算税款,然后通知纳税人应纳税款额。纳税人可用现金或支票,向税务机关、银行或邮局交纳税款。对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全年应税额中抵扣;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号码体系,并同居民身份证联系;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及现代化征管手段,为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构建一套覆盖社会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誉档案信息系统,通过公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信息,推进诚信纳税,促进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的完善。
第三,完善个人所得监控机制。第一,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编码。年满16或18岁的公民,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人所得税编码卡;或者与居民身份证配合,居民身份证就是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凡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必须用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税务编码卡可由税务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唯一的编码,他从事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填写该代码。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个部门和银行、邮局、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便利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如果税务编码卡丢失或损坏可以申报补发,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补办,补办手续应尽量简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员编码的建立,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创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首先,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旨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无论是投资公用设施、保障社会稳定,还是用于脱贫致富,却没有让纳税人看到明显的效果,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大力进行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使人们正确认识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是迫在眉捷,任务相当艰巨。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最好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前后,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公益广告,同时还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大案要案,名人偷税进行公开曝光,对“最佳纳税户”进行反复宣传,使个人所得税税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包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完税凭证打印、重点纳税人监控等项内容。可以参考北京、青岛等城市,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软件,设计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申报软件,并与企业会计电算化软件对接,自动计算每个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自动编制申报表。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各地的开发成本,也为今后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的统一升级,和软件接口做好准备。扣缴义务人可采取磁盘、磁卡、视读电子系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申报。这样就可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以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
(作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参考文献:
[1]卓越.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思考.财会通讯,2006(4).
[2]徐丽.新税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改革及对策.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
[3]文晋罡.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经验及其借鉴.税务研究,2008(10).
[4]黄慧敏.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对策研究.经济师,2001(3).
[5]陈文东. 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
[6]蒋伟.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研究.甘肃农业,2003(8).
[7]夏宏伟. 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及其借鉴.中国财政,2009(9)
关键词:以人为本;个人所得税;改革
1引言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税收已经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是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来矫正市场原始分配的不公,通常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下,个人所得税是把基尼系数来当作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基尼系数变大时,容易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局面,国民收入差距扩大,公平程度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反之,则相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变得刻不容缓。
2完善与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人民与国家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直接对纳税人征收,具有不易转嫁,税率超额累积的特点。个人所得税能够调节国民收入差距,使国家财政与个人财力之间的张力关系得到集中,全面的展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式下,社会财富和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个人所得税容易出现征管不力、征收不公等现象,降低国民纳税热情,导致经济发展受阻。而个人所得税法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不断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有利于税法的合理化、规范化,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
3个人所得税法改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税收调节作用减弱
一般来说,拥有社会财富多的人,应该会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中国现状是高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6%,而中低层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居然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见,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过重、压力过大,社会两极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
3.2征管部门信息不畅
由于征管体制的局限,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区易出现失控的状态。甚至同一级部门征管与征管、征管与稽查、征管与税政之间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导致征管信息不能准确传递。且由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无法共享,欠缺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纳税人不能及时纳税的现状。
3.3税制模式的缺点
中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的模式,种制度陈旧、设计粗糙,不能准确区分个人收入状况及其实际纳税能力,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缺乏个人所得税的人文关怀。例如房地产经纪的飞速发展,导致混乱无序的炒房现象的出现,给经济发展打来巨大危害,引发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无法适应社会变化,不适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的思路
4.1调整税制模式
根据新形式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应该与本国国情相符合,人们应当摒弃单一的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不能仅局限于个人免征额的提高和税率级次的微调,这样难以发挥公平的分配作用。调节企业及国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国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标,公平税收负担,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体现社会公正,建设以人为本为导向的税收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
4.2物价指数
税收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可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在实行扩张政策时,可以通过减税、免税、降低税率等措施来扩大社会需求;在紧缩政策时,则可以提高税率、开征新税达到缩小社会需求的目的,从而使社会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现象的出现[2]。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确保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促进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的步伐。
4.3调整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税负必须按照国民纳税的能力来进行公平分配,在个人所得税法法律中,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国民,只有将税负公平落实到实事上,才能体现对人性的关爱和对人权的维护。税收是国家强制分配手段,应该考虑到纳税人群体不同,收入存在个体差异[3]。从而制定人性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家庭结构但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生活质量,同时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激发工薪阶层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4.4制定有效的监管模式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成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撑。要全面推进汇总纳税平台的应用,要做到设备及时到位,数据及时上传,系统正常运行,从而提高汇总纳税管理水平,加大偷税、漏税的行为查处,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立法,加大执法力度[4]。其次要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程序,监督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不按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款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宣传,使其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从而推动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和普及。
5结语
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有不同的需求。在设计之初人们强调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性,如今人们对其税制模式、监管模式进行改革,通过调整物价指数和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来秉形“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更好地实现个人保护。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在现实条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社会发展的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1]史金霞.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6(35).
[2]陈治.基于生存权保障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3]尹磊,黄鑫.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5(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制;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5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概况
目前,世界上针对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三种征收模式,分别是分类课税制、综合课税制以及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属于分类课税制,将应纳税所得分为11种,分别征收,各个清缴。工资薪金所得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在扣除各自的必要扣除之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对应纳税额减征30%……11种收入适用的计征方法和税率不尽相同。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较短,1980年开征。自开征以来,1994年历经一次税制改革,其间又经历过几次重大调整,于2011年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上升为3,5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水平的大幅度上升,3,500元的扣除标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简单的3,500元的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阶层的负担,相反,高收入人群却承担了较低税负,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此外,据统计2011年扣除标准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数,仅有5,000多万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年过后,目前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也仅有1亿人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相对于中国的人口基数,这个数据实在微不足道。最后,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比重较低,在各大税种中仅排第六位。个税所占比重较低,不能发挥出调节收入、进行收入二次分配的作用。相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发达国家税收的最主要来源。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出台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平衡居民收入,维护均衡,但现行的个税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初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时忽略了家庭总收入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的影响,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现象。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以个人作为单位,忽略了家庭总收入,可能会导致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尽相同,有失公允。假设甲家庭夫妻扇嗣吭鹿ぷ市浇鹗杖敕直鹞6,000元,夫妻分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所以甲家庭每月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90元。再假设乙家庭是单职工家庭,仅一人工作,月工资12,000元,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甲和乙两个家庭总收入是一致的,但是税负却不尽相同;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开拓了人们的思路也创造了很多新兴就业机会,居民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忽略了收入来源多样化对税负的影响。假设甲收入来源单一,每月收入全部来自工资薪金,每月收入6,000元。所以甲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再假设乙月收入来源组成多样化,总收入6,000元,其中3,400元来源于工资薪金,1,000元是房屋租赁所得,800元是劳务报酬所得,800是稿酬所得。3,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因为低于免税额,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零。而1,000元财产租赁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800元劳务报酬所得和800元的稿酬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零元。总体来看,乙当月应纳税额为40元。甲和乙每月总收入均为6,000元,但是甲的税收负担更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存在问题,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一致,同等收入的个人税负也不一致,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11种收入分类征收,但是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化,忽略了家庭的负担并且容易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现象,存在不合理性。个人所得税针对全国所有自然人征税,每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致。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统一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而劳务报酬和稿酬统一以4,000元为界,收入大于4,0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为收入的20%,收入小于4,000元的扣除标准为800元。首先,这种单一的扣除标准忽略了每个家庭的独特性。每个家庭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房贷负担是不同的。家中长辈有无养老基金以及退休金直接影响到赡养支出,显然长辈有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的赡养支出要少于长辈无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而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两个孩子的家庭进一步增多,抚养两个孩子的支出也是要高于抚养一个孩子的支出。有房贷负担的家庭压力也是大于无房贷家庭的。因此,把来自不同家庭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其次,费用扣除标准单一可能会造成纳税人的偷漏税现象。个人所得税分为11类征收,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固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核算对比出来按照哪种收入交税税负最小。同时,每种收入的界限也比较模糊,更方便了纳税人对自己收入所属项目的内部调节,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的不良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忽略了通货膨胀、家庭负担等因素,缺乏弹性,甚至可能助涨偷漏税行为。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综合制和分类制相结合。近年来,关于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适宜简单的提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前面已经提到过,按照目前3,500的扣除标准,我国能达到这一标准的纳税人并不多,如果再继续提升扣除标准,只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而应该考虑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个税政策。具体来说,首先,可以考虑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三部分合并,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进行综合课征;同时,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实行综合课征;剩余部分仍然适用分类课征制。其次,11种收入进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改革的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也应相应的与之匹配。针对继续执行分类制的收入,可以延续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针对综合征收制部分,需要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的问题,对贫困地区适当降低标准;还应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对于双子女家庭、有赡养负担以及一套房房贷负担的家庭适当降低标准。最后,税率的制定也应适用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新税制。分类征收的收入可以继续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综合征收的收入应设定新的税率模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这三种劳动收入可以与国际接轨,将税率等级降为5级,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税率等级的减少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为简单,提升效率;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在保证纳税人劳动积极性的同时,保证税收。
这种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课征制度,可以改善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综合制将部分收入合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因收入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问题;减少了高收入者因为收入来源多样化,可以多次抵扣费用扣除标准,少交税的情况;也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将自己收入在多种收入之间转移,偷漏税款的行为。
(二)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家庭负担等情况,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因此,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第一,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人身份制,加强税收征管。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纳税人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应当办理个人经济身份证,两个身份证的证件号码一致,方便管理。第二,个人所得税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建立,需要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务机关与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涉税部门之间及时、准确的传递。应当对税收征管平台进行法制化建设,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实现个人纳税信息高效流通,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第三,建立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征纳双方办事效率。一方面通过信息化征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简化纳税流程,降低纳税人成本;另一方面注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熟练应用新的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工作效率。第四,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纳税人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在各部门之间流通,监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将个人纳税情况与信用评级相联系,起到督促纳税人纳税的作用。一旦纳税人有偷漏税现象,将会影响到纳税人后续的贷款、养老保险、旅游等行为。第五,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制宣传,提高居民纳税意识。普及税法知识教育,使纳税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纳税光荣。同时,也应宣传我国对偷漏税行为的惩罚措施,使民众自觉纳税。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税制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防止税收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2.
(一)课税模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等优点,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现行税制中起征点的设计不仅未起到照顾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为避税的重要途径;2.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3.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4.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得不太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2.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三)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
我国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各种形式的减免税政策既不规范又不完善。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漏税,从而简化征管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总体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税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严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不能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不报等问题;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处于刚刚组建、发展阶段,税务水平严重滞后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计算机在税务部门的应用还仅限于会计、统计领域,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行,也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种问题,最终在税收功能上表现为两大缺陷: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同时,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还是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还很低。以我国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为基础,按照国际上正常的统计规律推算,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应占税收总额的10.07%,而我国目前还不足其1/2。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还非常弱,征收的潜力依然很大。
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还存在严重缺陷。从功能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累进税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当前,我国居民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很严重。有关资料显示,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45,基尼系数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难看出,在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条件下,需要不断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和完善程度都与其本身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存在很大的差距。不仅如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经济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与所得税在稳定经济中的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与思路
(一)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形成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福利性分配等多种原则并存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具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诸多形式;在来源上分别表现为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多种渠道。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无疑会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的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当然,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需要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资料为依据,随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纳税人申报意识的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具备现实可能性。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一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就前者来看,允许纳税人扣除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目的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制度规定上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为此,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逐步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多寡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考虑社会各项改革所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
(三)减少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原来确定的减免税项目和未列人应税项目的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应列入应税项目;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高收入者,也应当对其来源于这些领域的所得与其他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强化税收征管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目前,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2.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对于控管收入来源、防止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储蓄实名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做好与之有关的配套工作,如严格身份证办理等等。同时,建立银行、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个人在储蓄、证券期货交易和转让不动产等方面收入信息的有关制度。
3.规范税务工作。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需要不断地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而税务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地联系起来,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管。在税务机构内部,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和具体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因此,税务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4.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问题 对策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问题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费用减除标准不同,造成了税负不均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居民的纳税减除标准为3500元,而非居民纳税人的减除标准为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拥有比纳税人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样的规定是不公平的。其次,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没有考虑我国地区之间经济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的悬殊差异。最后,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是以个人作为核定单位,并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三)税务机关征管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
在我国,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税务机关征收不力,导致我国的税源流失。其次,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落后,各地对于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的等级分类,划分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对个人所得税的网络管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依据停留在电子表格计算的水平上,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银行、财政以及其他机关的联网,缺少对专职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稽查与管理,难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经常全面及时的检查。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二)优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使之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2011年9月1日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但月综合收入35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其次,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区发展差别制定扣除标准。另外,根据家庭的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
(三)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完善合理的征管办法,防止税源流失。提高征管技术,加强管理,提高个税征管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建立海关银行共享平台。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档案,掌握一切经济来源,做到透明公开化;追踪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时机、手段来宣传税法;同时要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我国工薪阶层依旧是主要的纳税主体,但是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逃偷税现象依旧普遍,我国应该采用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人申报交叉稽查。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最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总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发展历史虽不长,但已经是我国税收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无法取代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日臻明显。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应该总结经验,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完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通过这些措施,会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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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的必要性
(一)国际趋势
鉴于其重要地位,个人所得税不仅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而且也是各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切入点。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和二元或混合所得税模式。尽管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宽窄不同,但从整体上,个人所得税都采取了综合或分类综合课征模式,而且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相当的广泛。而分类所得税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真实充分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也是势在必行。
(二)纳税目标定位不准,调节功能彰显有限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设计上可能把重点放在了方便征收的纳税目标上。但随着人们的收入逐渐增多,形式也不再单一。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样,逃税和漏税的现象也较多见。只有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征收简便,个税已经沦为“工资税“的尴尬境地。工薪阶层群体承受巨大的民生负担。因此,人们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日渐弱化。
(三)费用扣除不尽合理
从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进行了6轮税改,费用扣除也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但仍不断受到各个阶层民众的批评。每个人家庭结构的差异造成的支出都没有在法定的费用扣除中体现;此外,通货膨胀带来的问题对工薪阶层也形成一种压力,而税法并没有做出在通货膨胀环境下费用扣除的调整的规定,缺乏指数化机制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须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条件
1、建立个人所得税档案号制度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识别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惟一档案号制度。2005年7月6日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了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以及“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未落实。
2、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与现金管理,居民收入的显性化
个人的收入与账户信息可以在税务部门与银行间传递与共享。就我国目前的状况,首先,虽然银行实行开户实名制,但仍然存在瑕疵,税务部门与银行的合作层次较低;其次,个人收入以现金形式获取的较多,居民收入很难达到显性化;最后,信息共享机制尚需建立,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共享。
3、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1)需要建立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即个人收入银行监控系统、个人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等;(2)社会税收网络的协作水平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家行政信息网络的联网和共享程度;二是有关信息网络对税收的支持程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八个方面要求,其中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其关键在于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这是改革个人所得税模式必须解决的课题。
4、全民较高的纳税意识,构建起社会普遍的社会税法遵守环境
全民较高的纳税意识的社会环境是推行自行申报模式的社会基础。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水平主要体现在个人纳税意识的强弱和社会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约束水平。我国长期以来绝大多数是源泉扣缴的形式,纳税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主动纳税意识的培养,所以也导致了纳税意识整体薄弱;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不够,此外,社会的监督制约和现实还相差甚远。
(二)征管条件
1、完善实质有效的征管方式
充分利用长期以来人们习惯的源泉扣缴制度的优势,并继续推行该制度。改进当前自行申报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适时引进或以试点的形式推行夫妻联合自行申报,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退税鼓励,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免予自行申报制度,给予相当的税收鼓励和优惠措施。此外,还需要加强对高收入和收入多元化的群体收入的监督和监控,尽可能减少税源的遗漏和流失。
2、适应新模式的征管业务条件的具备
首先,亟需构建全国范围联网的计算机网络征管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纳税人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档案号码,单位向员工支付报酬都体现在这个征管系统中,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登记、代扣代缴、申报征收、催缴稽查等业务和数据都在这个系统中处理,使个人的收入与纳税情况都在征管监督下;其次,建立、完善上述提及的与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海关、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系统联网,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这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得以顺利实行的信息与技术前提。此外,也要求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行力度有所提升与改进。
三、我国实行新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具备的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趋势下,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展望,目前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模式有以下有利条件:
1、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的重视,推行了其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已在全国逐步推行,这也使得税收信息化水平得到改善好和提升。
2、现行的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新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助于建立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源的重点监控。
3、西方国家进行税制改革以来,国际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功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比之前都大有增加,收入结构和收入形式也发生很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对其改革及模式转换寄予期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有一种思想准备。
四、结语
进行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必然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迈出的有重要意义的一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技术的支撑,虽然我国暂且有一定有利条件,但是改进的地方仍然很多,例如细化税前扣除、费用扣除指数化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征管水平、信息化建设等。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实际与创新相结合,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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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
[作者简介]吕逸婧,厦门大学管理学院2007级本科生,福建厦门361005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1-0078-03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1799年诞生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并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人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很晚,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1950年政务院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内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1)综合税制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2)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3)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征税模式、税率、费用扣除、减免税、征收方式等。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与1994年相比,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人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1 税收制度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税率设计不合理,对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实际税率低的情况又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不公平。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从税制设计上讲就难以发挥其“自动稳压器”的作用。
2 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方式落后。我国现行分类分项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偷漏税现象很普遍。同时,税法中没有明确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哪些法律责任,这助长了其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至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更是形同虚设。混乱的分配秩序使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难以控制,目前个人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征管效率低下,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对每项收入在计提时均实行定额、定率的简单综合扣除法,无法对个人的各项收入实行累计的、综合的征收,存在着较多的逃税和避税的漏洞,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等方法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3 缺乏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以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从而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人都查出来处理,缴与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财政纳税的义务。有些纳税人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贪污受贿、等深恶痛绝,认为自己的钱与其让某些蛀虫肆意挥霍,不如自己消费。还有的纳税人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人员的一些不恰当的做法而不愿意主动纳税。正是由于这些纳税人思想认识上、心理上存在种种误区,使得其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不能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对策
1 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这种税制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 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如果没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措施的配合与保障,在理论上较为公平的税制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反而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因此,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人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3 优化边际税率水平设计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利斯等人在假定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极大化等一系列限定条件下,得出结论:如果收人分配数量存在一个已知的上限,则最高收入档次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而对于低收入者,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倒“U”型税率结构是最优的。目前世界性的税制改革的主要特征就是降低税率特别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因此,为了有效调节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是在坚持宽税基的基础上采用较低程度的累进税率。在具体设计上,可采用5%、10%、15%、20%和25%五档税率。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税率统一定为20%。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应尽可能地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4 建立和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有效监控,应实行双向申报。所谓双向申报,一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二是指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的申报。纳税人既应在取得单项收入时申报。也应在年终时汇总申报。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作比较,可以从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核对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5 规范费用扣除标准
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在税前作必要的扣除,其目的是公平税负。个人所得税作为以纯收益为课征对象的税种,在计税过程中进行费用扣除是其突出的特点,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又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和衡量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水平的重要标志。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具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1)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为此费用扣除也应有所区别。(2)应按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4)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等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6 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制;改革
绪论
在中国经济进入蓬勃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迎来新一轮的革新的关键时期,税收收入也日趋增多,但税收政策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暴露,税收不公平现象日显,税收征管与监管体制制度亟需革新。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调节收入分配、拉动经济稳增长的作用机制不容忽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收入的提高而不断攀升,而成为最具潜力的税种之一。然而随着收入多元化新特点的呈现,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如何提出改革的措施,是深化税制改革必须进行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1、起征点设置的不公平性。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设置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地区物价的差异性,与家庭收入、个人经济负担能力等没有形成相应的对接,所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国统一标准的做法违背了公平纳税的原则,同样的经济收入在不同的地区所代表的生活成本的意义完全不同,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只是生活费的成本,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就成为了高收入者,因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所有地区相统一的设置,没有真正体现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分配的目的。
2、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方式是自主申报和源头扣缴的方式。在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个人收入的渠道来源越来越具有多样性,个人收入多呈现多元化和隐蔽性的特点。
3、税源流失现象严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个人所得税法在执行过程中,缺少了可操作性,加之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健全,引发了税源流失现象严重。另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应税种类繁多、范围广,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征收成本和征管难度,因此对个人大量的隐蔽性收入无法监管,从而造成税源流失。
(二)分类所得税制分析
分类所得税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单独分类进行计征方法的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纳税人较为分散和众多以及个人收入来源较为复杂的情况。分类所得税容易造成纳税人根据不同的纳税扣除方式分解收入,逃税、避税,此种课税模式同时也造成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降低了征税的效率。
(三)税前扣除额缺乏科学性
在如今纳税人经济收入来源多途径的实际情况下,仍然采用课税范围较窄的十一类征税,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税情况与实际脱离的现象发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的确定标准只考虑日常开支,而忽视了其他开支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致使税前扣除额偏低,这样会增大应纳税所得额,加重了低收入者的负担,从而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四)税率档次划分较多,征管方式落后
我国税率档次划分为九级,而在实际中普遍使用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档次主要对高收入者的税率调节基本是空设。由于高税率增加了逃税的几率,在物价不断攀升的经济负担压力下,再加上个人收的难以确定性,使得税源难以监控。同时,由于落后的征税技术手段和缺乏现代化的网络征管方式,限制了申报纳税的环节,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个人基本纳税信息,从而为恶意逃税者提供了可钻的空子。
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新策略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修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相关制度条款,建立混合税制将地区之间发展与实际收入相联系,充分体现纳税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1.提高起征点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当提高起征点的目的实际为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与物价水平适应,同时在中低收入者中应适度增加可支配收入,减少税赋负担。
2.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浮动税率。实行全国经济类别区域划分,将全国各省市按经济发展情况分成几类地区,并将个人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家庭负担和通货率相结合,实行差别浮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机理,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实现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自主纳税意识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力度,增强法定意识理念,提高公民对纳税义务的全面认识,从而能够自觉、及时、申报足额税款。提高扣缴义务法律意识行为,积极引导纳税人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实现纳税公平的原则,防止止税款流失。同时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相关的税务部门要重点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偷税、漏税后严肃处理,加大惩罚和税收稽查力度,提高征税的时效性,从而营造良好的的公民自觉纳税的法制氛围。
(三)创新征管手段,提高优质服务理念
增加税务部门人力,完善设施配备,创新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应用,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全国范围统一的征税系统,加大监控力度,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同时要建立税收部门与金融部门沟通协调渠道,充分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增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监管力度,确保税务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理念,在税收监管与征收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化解各种征税管理中的矛盾,使得纳税行为成为一种自觉。
(四)合理扩大税基,积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
改变传统正列举方式应纳税所得,合理调整和扩大税基,以反列举方式规定不纳税项目,将其余各种渠道来源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合理制定费用可扣除的标准体系,与纳税人实际收入、费用支出、物价指数、工资水平相结合,制定与个人收入多样化相适应的扣除标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五)提高税收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共享
加强个人所得信息系统和银行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制定相应的个人实名制财产收入等级制度,减少现金结算量,通过现代网络技术信息手段,对个人账户实行管理和稽核。建立纳税人终身识别账号,并对积极纳税者和有突出贡献者每年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以固定编号方式划拨给个人纳税账户,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监管水平,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从而提高收入监控水平。同时建立与与财政、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网络联系,强化监管范围,杜绝逃税现象的发生。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结论
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综合分类混合税制。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兼顾,制定相关改革的策略加以合理的解决。纳税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其深远意义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得以体现,将税收的重要性通过教育宣传的行为效果得以实现,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民主制度的集中体现。(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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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模式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60-03
近年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成为各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从税制模式的探讨,到具体费用扣除标准和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的建议,足以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等待一个契机,以完成税制模式的改革。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基本介绍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费用扣除、征收管理方式和其他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结合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度征收特点,分析我国当前已具备改革的条件,提出完善费用扣除标准、增强信息共享、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设想等合理化建议。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实现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1.税收收入结构不平衡。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重为18%左右,个别发达国家达到40%以上,而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构成我国税制结构的主体,也是我国税收收入主要来源{1}。虽然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逐年提高,但是并没有改变其在在整个税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不利于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分配居民收入。
2005年至2008年,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分别为7.27%、7.05%、6.98%、6.86%;2009年至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分别为6.63%、6.61%、6.75%、5.78%;201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下降到5.91%;2014年,我国国内税收总收入为119158.05亿元,个人所得税为7376.57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19%,虽然个人所得税总税收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但其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维持在5%~7%,甚至有下降的趋势。与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占了税收总收入比重产生鲜明的对比。这种间接税在总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高于直接税所占比重,直接说明了我国税制结构的不合理性。
2.个人所得税自身缺陷。
(1)纳税人身份界定不科学。我国采用以居民个人为课税单位进行源泉扣缴税款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忽视了现实中以家庭为生活单位的社会背景。即使收入相同的家庭,其生活必须支出也不尽相同,甚至由于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原因而存在极端差异。
如图2、3所示,甲家庭和乙家庭有着相同的生活基本支出,赡养老人费用为1000元,抚养子女费用为2500元,家庭基本开支为1500元,但很明显可以看出,甲和乙的收入结构有着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于甲家庭收入为6500(4000+2500)元,而乙家庭的收入为11000(4000+7000)元,扣除基本生活支出后,则甲家庭可动用的收入结余1500元,乙家庭的可动用收入结余为6000元。从图2和图3对比中,很容易发现两个家庭的收入分配结构的比重差异,很直观地体现了两个家庭生活水平的差距,但是,甲和乙却承担着相同的个人所得税额,如果在后期没有其他的方式进行调节,这种征税方法无疑会不断加剧两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差距,无法实现对个人及家庭收入分配的调节,更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2)费用扣除不健全。一是在费用扣除制度上,我国实行分次分项的定额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扣除制度。这种制度无法考虑到纳税义务人实际家庭人口数量、是否残疾、是否属于孤寡老人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不能准确测算出教育、医疗、住房和其他费用,所以直接导致无法准确预测纳税义务人实际的纳税负担承受能力。二是费用扣除标准偏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税,而个人的所得是在一定的支出或者说费用基础上的,简单地来说,要扣除每个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如吃、穿、住、用、行等)的费用,课税对象应是纯所得。所谓纯所得,即净收入,指个人总收入减去为了获得未来收入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后的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费用扣除项目采取定额扣除的形式,自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以来,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2006年的1600元,到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经历了三次调整。虽然扣除费用的宗旨是维持生计,但没有具体考虑到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不同家庭负担问题,如家庭赡养和子女教育问题等。
同时,费用扣除的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物价上涨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压力,但却也不是很充分。如图4所示,我国2009年物价水平比1980年增加了4.58倍,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只增加了3.38倍,比物价水平的增长是偏低的。此外,高收入者通常受物价变动的影响很小,低收入者则面临较大影响。又税收减免覆盖面较小,更偏重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如救济金、奖金补贴、军人转业费等等。本来应该得到重视的大部分处于温饱线的个人来说,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照顾。因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费用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的。
(3)征管机制落后。一是征管模式复杂。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下,税务机关就纳税义务人的各项应税所得收入项目进行征收,我国的个人所得应税项目分为11种,税率自2011年改为7级累计税率,如此不同类型个人收入的税收处理方法和税率的确定均不同,分类征收虽然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源泉扣缴,但无形中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强度。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经营方式、经营收入不断涌现,而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有待更新和完善。此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相应的职工薪资和其他收入也不断提高,税收机关必须加强对这部分收入的税收监督,这又是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征收管理的一大考验。二是代扣代缴的方式难以有效进行征管。由于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助长了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2}。同时,每项应税收入均采用定额、定率的简单扣除法,无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应税收入实行累计的、综合的计量。纳税人可以利用征税模式上的缺陷,将收入分解、转移等,达到避税的目的。
(4)分类所得税制走入困境。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重点关注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而忽视了纳税义务人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已经不能实现其缓解贫富差距,并且违背了个税“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诚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简便清晰,但其更适用于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差距不断扩大,调节贫富差距成为当务之急。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2014年“两会”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
二、我国实行综合征收模式具备条件与措施
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但现阶段基尼系数已超过0.45,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越来越被各位专家学者所热议。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以计算机网络发展为依托的税收征管体系不断健全,加之社会各界的持续支持和关注等等,为我国个税综合征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1.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完善,税务部门与地方税务局以及一些金融机构间建立了信息共享关系。
目前我国在计算机技术上基本不存在瓶颈,全国有22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17个地区的地方税务局实现了网上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联网,通过网络直接访问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并可实时扣税。延伸至居民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的收集,可通过各地税务系统的纳税人申报信息集中至省级税务局,在集中至国家税务总局,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对地方税务部门纳税信息的查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了解、收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大额资产信息,金融机构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本单位掌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信息,这为税务机关{3}。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已收集了8亿自然人相关信用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和公用信息等32项信息内容,为税务机构个人所得信息监管提供了强大支持。
2.财产实名为支撑。财产实名制包含存款实名制和房产、股票实名制两个层面。
存款实名制于2000开始推广,需要通过有效身份证件的确认才能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金融机构获得的收入进行扣缴。
2013年3月29日,我国政府部门公布,将在2014年6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从登记的本质来说,主要依赖于身份证制度,将身份证信息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形成的财产实名状况可以达到支撑综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目的。
3.完善税收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中对各种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其具体处罚范围过大,其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0%至5倍的罚款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具体数额由税务机关决定,容易使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因此,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具体的严厉的处罚规定,并从严执行。鉴于税收对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大影响,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处理违反税法规定事件的法庭,只要国家足够重视,在各个部门的配合下一定可以是税收在纳税人中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
4.完善费用扣除标准。
(1)在生计费用扣除方面,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因素,也充分地保障了纳税人必要的生活支出。在改革初期,我国可以保留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和宽免额,在从整体出发平衡各项扣除标准,逐渐过渡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汇算清缴与综合费用扣除。
(2)教育费用的扣除。教育费用一直是家庭中的最大支出,尤其是现在,除了学校内的教育费用外,学生的补习班费用,特长班费用更是逐年增加,结合我国教育现状,国家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教育需求。特别是较高的高等教育费用,是大多数普通工薪家庭的一大负担。因此,将教育费用列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家庭支出的压力。
(3)医疗费用扣除。建议采取据实扣除的方法,纳税人只有提供正规医院和门诊病历与费用单据,才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并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结合,避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所带来的城乡居民和不同行业的职工等所享受的医疗保障存在的差异。
总的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不存在技术上的瓶颈,但基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兼顾到每一个纳税人实际收入状况和家庭收入结构是很困难的。所以,可以从部分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和完善,实行点到线到面的方式,逐步完成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到综合税制的改革。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较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已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在费用扣除、征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日益显露。因此,我们应该结合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和趋势以及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标准、增强信息共享,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注释:
{1}王川.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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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剑川.个人所得税结构设计与征管机制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4}崔志坤.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的运行中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和税率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指出改进方向。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通过这次改革,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人和扩大,以及中国加人wto后必然引发的经济格局和收人格局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无论在法规上还是征管上都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和税率结构的调整这三个问题人手,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1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
1.1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分为三大类:
①分类所得税模式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适用税率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性质,要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方式课征。因此,一般情况下工薪所得是依靠劳动取得的收人,其税率相应较轻,而利息、股息、红利和租金等则是资本性投资理财所得,其税率相应较高。
它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它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公平负担原则。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典范,当今纯粹采用这种课征模式的国家不多。
2逗踪合所得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指属于统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论其从何处取得,也不论其是以何种方式取得,均应汇总为一个整体,并按汇总后适用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其理论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课征的收益税,其应纳税所得应当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收人在内。
这种模式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综合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征税人有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③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叠加,即先按分类课税,再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对全部收人汇总征收并清缴。
其理论依据主要考虑兼有分类所得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模式各自之所长,但这种模式在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两方面都不可能有超出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优点。日本、韩国、瑞典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1.2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的缺陷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为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将全部收人分解十一大类,采用十项不同税率分别单独课征。其缺陷表现在:
①相同数量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
月所得在4001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次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人上升到20 000元以上,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
②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中,纳税人各月获得收人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人渠道比较单一,有的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人;有的人每月的收人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人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人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容易,月.税负高;对每月收人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
③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
1.3中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
考察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分类型所得税模式较早实行,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型所得税模式,更多的则发展为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综合型所得税模式不符合中国目前国情。美国是采用彻底的综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人能实行有效监控相适应。同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收人难以全面监控,涉税信息的交流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科学高效的计算机支持系统,不具备实施综合型所得税模式的条件。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具体做法是:对纳税人经常性的收人,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采取综合征收。对非经常性的收人,如利息、股息等,可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属于综合征收的项目也只就这一部分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
推行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还应当实行严格的源泉扣缴制度,凡是能扣缴的都要实行扣缴,先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同时要实行有限度的申报制度。年收人在6万元以下的,即使实行综合征税,也可以不申报,只进行年末调整,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适应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又体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2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取决于征收范围和扣除项目。
①征收范围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列举11个征税项目,表面上看项目明确、清楚。实际执行时,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居民收人货币化、帐面化程度比较低,还有直接或间接的实物分配等,各种收人名称既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人座,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同时,随着分配方式增加、分配体制的改革,收人分配的来源及项目逐渐增多,以原来的11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看,更多的是把原来的一些减免税项目列人征税范围,同时,对于将在经济生活中新的收人分配方式,及时纳人征税的范围,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尽管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均不仅包括周期性所得,还包括偶然所得;不仅包括以货币表现的工资薪金所得、营业所得、财产所得等,还包括具有相同性质的实物所得和福利收人,不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还包括可推定的劳务所得。总之,为税收公平和反映纳税能力起见,将一切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物质利益和消费水平提高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均纳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采用列举免税项目,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人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以避免解释不清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压缩现行的减免税范围。现行减免税的项目比较多,范围比较宽,有10条免税项目,3条减税项目,还有其他一些政策减免。过多的减免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人的功能,还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执行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又造成执法随意性。
②扣除项目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考虑的因素过少,扣除额过小。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人,个人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和个人的再教育、医疗费用、购买住房的费用、赡养费用等,都是个人的大笔开支。因此,应在提高基本扣除额的同时,制定一些标准扣除,如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据实扣除,教育费用、住房费用和赡养费用按标准扣除等。而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如果在收人高的地区规定较高的起征点,对收人较低的地区规定较低的起征点,实际上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杀贫济富”,调节高收人的原则。
3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
就税率形式而言,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在不能普遍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缴方法的条件下,它只能适用于专业性和经常性的这一类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专业独立劳动者劳务报酬所得,至于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的所得,则难以有效地累进征收,只能适用比例税率形式。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将上述4类所得设计相同的一套超额累进税率,从而也可初步实现个人不同所得的横向负担公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混合模式
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在欧洲部分国家已经实行多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积累了许多征管上的先进经验。因此,研究欧洲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征管对我国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结合征收模式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及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任何一种征收方法都是与税制和当时的经济背景相适应。1994年税制改革后,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方法,与当时社会对个人的调节要求相适应,也与当时的征管水平相适应。但分类征管模式显然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一)信息管理和技术水平低
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税能力低下阻碍了对税源的监控,各级机关对税源的综合分析把握不够,没有意识到税源监控贯穿了征管的各个环节。其次,税务机关获得税源的渠道不畅,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更不要说与国外进行税务信息交流了。税务部门与财政、审计、工商、银行、民政等部门协调型太差,现实中税务部门很难从以上部门获取有效信息。
(二)征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仍然落后,尚未建立健全的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缺乏先进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水平上,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稽查选案操作软件。这些直接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入来源有哪些,造成税务机关征管的被动性,通常是纳税人申报多少就征多少。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缺陷导致征管难度大
个人所得税作为最能体现税负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税种在现实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不断有“工薪一族”叫苦连篇,因为,他们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据统计,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为6.6%,但其中来自工薪阶层的就有65%,但实际上个税的贡献主力军应该是高收入群体。而高收入者多是资产禀赋比较多的人,但我国对这部分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等资本利得征税甚少。其次,作为同样劳动所得,劳务报酬的税率与工薪收入税率的不一致造成了不公平。再则,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采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并没有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税款多集中在1到4级次,第5到第7级税率起到的作用很小,这就使收入颇高者逃出“纳税”法网。在现行分类征收模式下,没有就纳税人所有所得征税,税负不公,直接导致纳税人遵从度降低。
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比重过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多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又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缺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征管长期服务于企业或单位,以法人为重点管理的征管机制。现在我国国只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没有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义务,造成了税款流失。
(五)纳税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纳税服务只是由于各种评议需要而设,并没有切实服务于纳税人,宣传讲解力度远远不够,造成纳税人纳税的困扰。
二、欧洲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一)瑞典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瑞典是欧洲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但与此相伴的是高税负。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来源于世界范围内的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劳动所得实行累进性税率,从25%-34%逐级递增个人的资本利得适用30%低税率。扣除项目包括养老金、国民健康保险的缴款、人寿保险、补助费和地方所得税扣除。2012年瑞典政府预算及税制改革内容中:对个人符合的公益组织捐赠实行25%的纳税扣除。将通勤费用的扣除额,由9000克郎提高到10000克郎。
税款征收。瑞典独具特色的税收代码制度使其税收监控工作事半功倍。每一个瑞典公民从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号,此号码关乎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如果搬迁,一周内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如果去世,必须由税务机关征收完遗产与赠与税,才能注销其税务代码。通过税务代码,税务机关就可以全面搜集纳税人基本资料信息,建立纳税档案,并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对有着良好纳税记录的纳税人以奖励。如果有漏报、故意少报税者,将被主要媒体公布。
瑞典采取预填申报制度。雇员先要在税务机关登记,然后将自己的税务代码和可以享受的各种权利提供给雇主,在取得收入当年,雇主主要依据发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税款,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3个月里,税务部门会通过计算机接收到的信息自动生成申报表格,然后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核实确认信息即可,这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法国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法国的居民纳税人,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其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法国国内的所得纳税。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不动产收入、农业收入、自由职业收入、合伙人或家庭公司收入、投资收入、以及资本利得收入等。法国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制度,对大部分应税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对不动产、特许权收入等实行16%的比例税率。
法国2013年的税率如表2所示,此前,法国实行5.5%、14%、30%、40%几档税率,2009年法国将有关的所得税区间统一提高2.9%;各种费用的扣除额,例如,雇佣所得10%和20%的固定扣除额以及起征点、针对家庭系数的起征点,也相应提高2.9%。2013年法国设定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年收入超过15万欧元的纳税人设置45%的税率,并对超高收入人士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的部分实行75%的临时超高税率。
表2 2013年法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法国的工资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收入发生的实际支出或是按照总收入10%扣除。另外在工资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扣除社会保障、因工作或职业需要发生的交通费,养老金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不动产收入。
税款征收。法国每一个纳税人都有唯一一个纳税登记号码,纳税人所有纳税信息都要记录其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可以以此号码查询。
法国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采取预填申报制度,固定收入由税务局预先填好,纳税人只需核堆数字是否准确。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递交载有个人收入和工资支付信息的申报表,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申报人的应纳税额,并将注明净应纳额和纳税期限通知单送到个人住所。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申报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下,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检察官提供记载着雇佣人员和助手的人数、支付报酬、使用车辆、房租等情况的申报表由检察官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这种方式被称为协商征税法。
(三)英国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英国的混合征收模式非常完善。英国将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由职业所得,养老金所得,储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信托收入视为个人应纳税所得。英国对全部收入实行累进税率,税率表如表3所示。2010年英国将对应税收入超过15万英镑的高收入群体征收额外的50%税收,逐步取消经纳税调整后净收入超过10万英镑的个人免税额,这更加有利于税收的公平。
表3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前扣除有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其中费用扣除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一些费用支出,生计扣除包括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盲人宽免。
税款征收。英国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其中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包括工资、薪金和储蓄收入,其他收入采用自行申报征收。但由于其实行累计源泉扣缴,对于一些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来说,每期扣缴税款几乎等于年终应纳税额,因此不用再进行年终申报,大大减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累计源泉扣缴制度是将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宽免额累计计算,将全年可享受宽免额平均到各月,之后用每个月所得收入减去可以享受宽免额得到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和减去上期已扣缴税款,得到本期应缴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详细情况和这一年度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宽免额给纳税人编成纳税代码,用以反应纳税人可享受不同的宽免额。其中号码最后一位是字母,代表可享受宽免的种类。
三、中国与欧洲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借鉴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比较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收入形式多样化显现,采用正列举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并且分类所得税制没有就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课税,不利于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中国税收整体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增长乏力,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我国税收总额至2004年以来增长迅速,而个人所得税增长缓慢,甚至2012、2013年还下降很多。但鉴于我国的征管水平,目前还不适合采用综合征收模式,所以采取分类与综合的混合模式是现阶段的最好选择。建议将之前11类所得分为两类,其中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征收比例税。从欧洲各国来看,其税率级次都在4-6级之间,并且高税率级次的税率累进程度快于低税率级次。建议我国进一步降低税率级次,改7级超额累进为5级超额累进,并且相应提高每一级级距。同时调高最低档税率,与降低最高档税率。另外,欧洲国家的扣除项目或与取得收入的实际支出相关,如法国。或与居民家庭的生活负担大小挂钩,如英国实行的不同宽免额,并由纳税人自行申请,再则比利时对抚养儿童的家庭,差异扣除。
建议我国可以在从新考虑扣除项目的范围,可与家庭抚养老人的情况,子女上大学情况,医疗保险情况,家庭有工作收入成员个数,物价指数等考虑在内。
(二)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税务代码的基础信息库
欧洲,以瑞典为典型的每一个瑞典公民从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号,此号码关乎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这可以使税务机关极便利的获取纳税人的信息。还有法国的税务登记号码,英国的纳税宽免额代码都有相同的特点。
鉴于我国的身份证制度,利用公安机关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作为每个纳税人的纳税号再合适不过。另外,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为将来有可能选择的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做准备。
(三)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
瑞典通过立法明确了支付人的信息报告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信息申报内容和信息格式,所以,税务机关能够从第三方如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系统获得信息来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评估。
因此,我国也可以尽快立法明确司法、公安、工商、海关、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部、文化局、广播电影局、银行、证券、保险、银行、拍卖公司、出入境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尤其是银行,应该建立每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系统,每个人应该把账户同纳税号一同报与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机关与银行系统联网,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检查纳税人的资金往来信息。
一、选择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一般有三种类型,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各国在设计税制时均需根据具体情况加驻运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不具有累进调节作用,所以被认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而改革势在必行。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应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要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同时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实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得出分类征收向分类综合征收过渡应将一些经常发生和易于控管得归为综合所得,先分类预征:年终按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少数项目实:厅分类课征,在条件成熟后,再改为综合税收。
二、促进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制不断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渠道不断增加,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会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中的作用会明显加强,这自然要求不断完善税收法制:使征税有法可依,税法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小税法、大细则,税法过于原则,弹性过大,不够健全,难以执行等状况将得到改变。在个人所得税具体制度改革上应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对分类征税项目应继续采用比例税率。对综合征税项目则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维持观行低税率的5%部分:使各类所得的低所得纳税人都可以接受;在高税率部分:将45%下调至40%,构建一组5%~40%的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计以6级左右为宜,这也是符合世界个人所得税变化的趋势。同时费用扣除标准将进一步规范,法定扣除办法会保留,但会根据纳税入赡养人口的状况和当地物价水平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根据条件变化适时调整。同时,对个人的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标准将有一定的差别,在充实费用扣除内容和规范标准的条件下:税收优惠待遇将逐步减少。改革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应综合考虑个人赡养人口状况以及近年来教育支出、自费医疗支出、房屋购置支出增多等因素,并设置费用扣除随物价变动而相应调整的办法。此外,由于家庭情况不尽相同,相同收入的纳税人承担着不同的家庭负担:却缴纳相同的税款,这显然有悖税收的公平原则在目前失业人口增多,弱势群体进一步扩大,家庭成员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实行家庭联合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解决一些因收入相同而人口结构不同以及赡养人口多寡不同所引起的问题,更直接地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平衡不同项目税负对目前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倒挂的税率予以调整,对劳务所得实行同等课税,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歧视。
三、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范围
两方发达国家20世纪豹年代中后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的项目纳入了征税的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源的流失,杜绝征收漏洞凸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征税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将会增加,征税范围会进一步扩大。首先,加入WTO后,我国的税制将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我国居民的划分标准,在时间上将由目前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一年改为半年,将有更多的自然人成为我国的居民。其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将加大,农业中的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经营收入将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将随之扩大。此外,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应调整应税项目,即合并性质相同的项目,适当增减免税项目。
四、扩大课税范围,适当提高免征颧,优化税率
1.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种类的个人牧入以及部分免税收入纳入课税范围内。
2.高免征额,可将免征额适当提高,但免征额争取全国统一,以利于调整地区收入差距。
3.优化税率。减少税率,拉大税率级距,提高边际税率。
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尺度,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首先,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财产登记制度。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包括纳税人的登记编码制度、适用不同的申报表以及纳税人自行填写申报表等。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能够傲到如实记账正确计税的可以区别对待,并且提供税收上的优惠建立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纳税人的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公示,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综合税制 综合税制 分类税制
关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我国并不是首次提出要由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立了个税改革方向,即我国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此改革方向于2006年被写入“十一五”规划。近年来,我国个税改革不只局限于对免征额、税率幅度的调整,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问题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综合模式课征或成为趋势。
一、 分类税制、综合税制与分类综合税制
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性的税种,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而“分类”一词也同时被使用。彼时英国实行的个税制度属于早期的分类税制,该税制要求纳税人按其收入种类分门别类地进行申报。目前世界上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的只有中国大陆、也门、黎巴嫩、苏丹等少数国家和地区。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叶德国的普鲁士邦,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也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逐渐采用或转型为综合税制。在综合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分来源,均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加总,扣除法定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按一定的累进税率课税。综合税制相较于分类税制,更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和总负担水平,量能纳税更为公平。采用综合税制模式的不仅有欧美发达国家,还包括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在国际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这与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有一定联系,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无必然联系。
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税制,是合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而形成的个税制度,也称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税制初创于法国,目前,日本、韩国、瑞典等国家都实行分类综合税制。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会先对不同所得按分类模式预征,年终汇总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全年应纳税额,进行多退少补。分类综合税制是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折中,它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兼顾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又能够考虑到家庭负担因素,根据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课税。
二、分类综合税制成为我国个税发展方向
(一)分类税制存在弊端,个人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典型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该税制在制定时,我国纳税人数量少,收入来源简单而零散,所以实行分项征收便于税源管理,操作也相对容易。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分类税制的弊端日益体现出来。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税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中高收入者和资本性所得缴税比重逐年增长,这种分类的征税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纳税人众多且分散、收入来源复杂的现状。另一方面,在分类税制下,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纳税人的收入只是体现其个体的纳税能力,没有综合反映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在我国城乡差距较大、社保体系不健全的国情下,个人乃至家庭赡养、抚养成本不尽相同,因此,即使纳税人有相同的收入,纳税能力也会存在较大差异。而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会将纳税人所有收入、支出综合计算,充分考虑家庭负担,这有利于税收的公平,同时也是国家个税征收日益趋向人性化的体现。
(二)我国宜选择分类综合税制。鉴于分类税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在国际范围内也少有单纯采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因此,在我国改革分类税制已达成共识,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争论焦点便集中在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选择上。
综合所得税制一方面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它要求税务机关具有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大量纳税人收入、纳税信息的能力,具有全国联网、功能强大的计算机信息处理能力,能发现和汇集纳税人在各地的收入、支付、财产、经营等资料,并对申报真实性进行准确的鉴别,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样严格的征管条件。另一方面,我国地广人多、地区差异较大,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如一次性地推行综合税制,会加大推行的难度与成本,相应地推行效率会很低,大规模的制度变动对宏观经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推行后不能有效控制监管,势必会造成新的税收不公。
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下,更多的个人所得会被纳入综合征收的范畴,按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对于如偶然所得、股息股利等特殊的所得,仍采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办法,这样有利于提高征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收公平。此外,我国初步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和财税库银一体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基本可以满足分类综合税制对于征管条件的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与大刀阔斧地进行综合税制的改革相比,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税制更为适宜。
三、我国推行分类综合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做好课征方案的研究和筹划工作。我国要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模式,首先应对名目繁多的不同个人所得进行细致的分类,即划分好分类个人所得税与综合个人所得税各自囊括的应税项目。对于没有费用扣除标准、仍适用源泉扣缴方法的个人所得,实行分类个人所得征税为宜;同时对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个人所得,宜实行综合个人所得征税。具体分类如表2所示。同时,在方案的筹划过程中,税率、税基、费用扣除等也要详细研究与制定,努力解决税源流失问题,保证税收公平。
(二)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征管力度。个人申报是分类综合税制区别于分类税制的一个方面,与分类税制相比,分类综合税制管理难度较大、成本较高,这对于国家的监管水平有相当高的要求。在采用综合征管模式的美国,代扣代缴方式较多,自行申报方式较少。在分类综合模式下的英国,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制度,对于工资薪酬、利息等收入,可以从收入源头直接扣缴,对于其他收入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从目前看来,我国的监管水平没有完全达到相应的高度,纳税人并没有很强的纳税意识。由于我国一直单向地实行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的方法来征收个税,纳税人并不处于主动地位,也自然不具有主动缴税的意识。对此,一方面应加强税法宣传,通过正面宣扬与反面警示等各种形式进行纳税教育,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这依赖于全民综合素质的提升,也是推进分类综合税制必经的过程。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稽查力度,加强个税的征管,制定相应的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实行。对于偷逃税行为要严肃处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及时制定适应分类综合税制的配套措施。分类综合税制的推行,必须有相关的配套措施作为保障。实行分类综合税制的配套措施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等方方面面,具体的措施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纳税人永久税号,同时与支付方强制性的预扣税制度相结合,加强对纳税人财产的登记。二是金融机构为生产经营和收入支付提供途径,也为税务机关通过金融机构掌握纳税人信息提供条件,加强现金管理。因此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对大额现金流通的管控和限制制度十分必要。可以在商品交易、支付劳务等方面限制现金使用,工资、劳务所得要通过银行转账。三是明细划归扣减项,结合国情,对纳税人收入额和扣减额的汇总方法制定出具体条例。四是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其他配套税种,多环节、多渠道调节个人收入。
(四)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我国是人口大国,实行分类综合税制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会随之加大,管理难度也会提升。目前,我国已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基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的开展,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有了很大的成果。然而,目前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还存在缺陷,信息的共享仍存在障碍。因此,在现有的信息化基础上,我们仍需建立健全联网制度,将税务的网络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海关等机构联网,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目前现有省级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规范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国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个人信息平台供纳税人浏览核对,提升信息的透明度,防止重复征集,避免财务浪费。
四、小结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旨在调节收入,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原有个税制度虽然在收入分配上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已不能与现在的社会经济情况相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向分类综合税制改革已成趋势。针对税制改革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综合税制成熟国家的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照抄;另一方面,我们要明晰我国现在所具备和欠缺的条件,分阶段、有层次地稳步推进改革,不可操之过急。无论改革如何推进,都要明确个税制度的精髓,对于个税改革的讨论也应最终回归到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作用上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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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所得税制的分类
个人所得税制的分类可分为三类,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混合所得税制。
2 中国个人所得税应当逐步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
从目前各国个人所采用的税制类型来看,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这其中既有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也有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埃及、巴西;还有许多欠发达国家,如坦桑尼亚、乌干达。可见,各国之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状况、民族文化特征和相差悬殊的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征管能力、税法遵从程度以及奉行成本等因素都没有成为他们选择综合或混合所得税制的障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只有中国、老挝等极少数国家。
中国已经总体上进入小康社会,但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加大,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比较适合中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现状,也符合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的要求,是比较合理的所得税制。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混合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
二、中国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有利条件与困难
1 有利条件
目前中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制转换的有利条件很多,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个人收入水平和收入货币化、显性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税征管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尚小,推进模式转化对财政冲击不大和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某些税目上的集中分布度高,有利于税源的有效监控等等。
2 面临的困难
实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是法律、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社会配套条件和财税体制方面的障碍。
法律方面的障碍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救济、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主要涉及税基调整、按照混合所得税制要求如何“综合”、税率调整等专业技术问题。法律救济制度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方面主要涉及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和纳税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等。
征收管理能力方面的障碍主要集中在税务系统内部协作水平有待提高,涉税信息传递有待畅通,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系统和针对纳税人逃避纳税的公示与查询系统需尽快建立健全。
社会配套条件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如对纳税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监控所要求的许多条件尚不完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档案制度尚未建立,个人财产信息、以银行为核心的个人收入信息采集系统及其与税务机关的共享体系尚需建立健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规范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体制障碍主要是征收机构、收入归属的调整及问题。世界上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政府的主要税种。这不仅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数额可观,更主要的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特征所决定的。
三、实现混合所得税制的转换方法
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转换,应该通过渐进的方式从现行税制框架下的局部改革做起,通过不断地积累新的征管模式因素,为征管模式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并不断“挤出”原有模式,逐步逼近,最终达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具体说,可以从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逐步扩大范围做起,同时在现行税制模式下进行局部调整,最终达到目标模式。
1 完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深化、完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和成就,进行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氛围,同时加大对自行申报专项检查的力度,注重警示和震慑作用;另外还应加快实现银税联网,建立广泛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加大对个人收入的监控面和监控力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年综合所得的申报起点下降到10万元、8万元甚至6万元,这样,就抓住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头,并能逐步接近目标模式。
2 逐步规范税基、调整税率
在现行税制框架下,通过规范税基、调整税率、公平税负、改进征收方式,逐步推行局部改革,“积小胜为大胜”。
(1)规范税基,逐步将各种附加福利和职务消费等非货币化的隐性收入实质性地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清理减免税,合理调整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逐步将附加福利收入以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我国不同行业的附加福利存在较大的差异,
特别是垄断行业和利润率比较高的部门的附加福利比重较大;职务消费成为许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广泛运用的避税手段,侵蚀了税基,也加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需要加大力度将其货币化、显性化,如变福利分房为住房货币补贴,公务用车逐步实现货币化和社会化等。
②逐步将资本利得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在我国当前的状况下,从保持税基的完整性和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角度看,可先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③收入的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问题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目的是保证纳税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收入生计费用扣除上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过于强调统一,忽视了不同地区家庭、个人的不同负担情况,如各地不同的生活水平、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人数。同时,我国个人福利待遇制度正在逐步进行货币化改革,如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改革,国家出台最新的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为3500元但这种频繁变动的状态一是无法体现法的严肃性,二是存在因程序问题而带来的时滞,同时,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还存在“超国民待遇”问题,这些都需尽快改变。而且,目前税法对于不同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差异性较大。有些所得项目规定的法定费用扣除额不足,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统一扣除20%,对于费用支出多的则无法弥补全部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