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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的性质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8: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集体经济的性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集体经济的性质

篇1

【关键词】经济型酒店;激励机制;薪酬;企业文化

一、经济型酒店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薪酬体系不够健全。一是薪酬总体水平低。目前经济型酒店普通员工的薪酬普遍要比星级酒店员工的薪酬低不少,但是经济型酒店员工的工作压力相对来说更大。二是薪酬结构不合理。当前在我国,经济型酒店大多采取 “岗位等级工资制”的薪酬结构体系,固定薪酬在整个薪酬结构中占的比重非常大,而绩效薪酬能起到激励功能,所占的比重却较小。(2)绩效考核体系不够完善。一是经济型酒店的考核标准不健全、考核的内容不全面,缺乏考核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二是绩效考核成绩与薪酬没有紧密联系,这导致不能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另一方面,经济型酒店的考核工作太过于粗放,因此考核的结果无法很好的应用于酒店发放绩效奖金,最终使得酒店平均化发放绩效奖金,导致绩效奖金丧失了其应有的激励功能。(3)员工培训体系不够合理。首先是酒店的管理者对员工培训的认识不足。其次是对员工培训的需求分析不足,基本不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导致培训对员工的激励功能不明显。(4)晋升渠道不够合理。当前,相当一部分的经济型酒店对员工特别是酒店的优秀员工没有合理合计科学、有效的晋升渠道,导致他们无法看到个人未来的发展前景。(5)沟通机制不够畅通。经济型酒店的管理者一般情况下只注重工作结果,而对内部人际关系不重视,因此说酒店内上下级关系间相互沟通的机制不健全,酒店的管理者和员工都不能迅速得到对自己工作活动评价的反馈,导致工作激情严重缺乏。

二、经济型酒店激励机制的构建对策

(1)优化薪酬体系。一是优化薪酬结构。当前,经济型酒店通常的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的比例为8:2。通过上一章的分析我认为应当适当拉大绩效薪酬的比例,调整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的比例为6:4,该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薪酬保障性、激励性两大作用的发挥。二是将薪酬与绩效紧密联系。在经济型酒店内,员工的绩效工资数额是由该员工绩效工资标准以及当月绩效考核成绩决定的。本文建议经济型酒店员工绩效工资标准以及数额上相当于该员工岗位技能工资的70%左右。(2)创新酒店的福利体系。酒店福利体系包括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也包括经济型酒店自己选择的人身意外险、相亲活动、商业医疗保险、餐饮补贴、定时聚餐、俱乐部会费、带薪假期、卡拉OK、住房补贴、旅游、体检、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等一系列福利和活动。(3)建立科学的员工培训体系。一是选择合适的培训内容。在员工的培训内容上,经济型酒店必须从员工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以及业务能力几方面来进行。二是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经济型酒店的管理者可以利用问卷调查、个人访谈以及考试等方法对员工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价。管理者对培训的效果评估完毕后,要把培训结果汇总,为接受培训的员工建立有关的培训档案,对他们未来的培训和晋升有所帮助。(4)构建经济型酒店员工晋升渠道。经济型酒店员工职业晋升道路包括两种:横向设计和纵向设计。横向设计表现在经济型酒店内部的轮岗锻炼,酒店的员工在各部门的岗位之间轮岗锻炼,从而获得多方面技能的知识和收获。在纵向设计中,管理型员工可以依据酒店一线员工——酒店主管——酒店部门经理——门店店长的晋升途径,技术型员工则可以依据酒店岗位的技术等级,由初级技术岗——中级技术岗——高级技术岗的途径进行晋升。(5)建立适度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建立风险金制度。经济型酒店可以建立健全员工的风险责任保证金制度,用做员工在工作期间有可能发生的经济案件、责任事故、违反合同等潜在风险时的赔偿以及罚款。二是必要的淘汰退出机制。经济型酒店可以制定员工淘汰退出机制。对于业绩较差、能力很低、职业道德较差的员工直接进行淘汰、免除职务或者取消任职的资格;对于业绩一般,能力一般、职业道德一般的员工给予降低职务或者降低任职资格;对于业绩和自身能力较好但是职业道德不好的员工进行轮换岗位;对于能力和职业道德较高,但是业绩较差的员工进行保留职务或任职资格的处理,观察后续表现再进行调整。

参 考 文 献

[1]徐平,闵锐.我国经济型酒店激励策略研究.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5)

篇2

关键词:知识;经济价值形态;资源;资本;生产要素;知识经济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7-0045-04

现时代,关于知识的经济意义已不容忽视,知识的经济价值地位彰显。然而,由于知识的不确定、不精确和不全面等特性,使得人们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知识的价值量及知识的效用价值。在认识生产活动中知识的高附加值和高回报率的价值现象时,更是难以给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莫在他提出的经济增长的四要素理论中,将知识分解为两个可量度的要素。这一认识无疑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思路:解决经济学中的知识悖论、价值冲突的问题,首先应从知识的确定性与依附性入手,才能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线索。英国学者马克斯·H·博伊索特认为,“知识远远不是一种同质的存在物;随着时间推移,它会经历重要的形态变化。”[1]可见,知识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下,会呈现具有不同规定性的经济形态。本文将从这一观点出发,考察知识形态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探索知识因素确切的经济价值形态,通过探讨经济活动中知识要素的稳定性和独立性,把握知识的价值质量及量化形式,进而阐释知识价值形态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经济效用等,为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和精准分析知识产业的经济活动提供一些参考。

一、社会化大生产推动下的知识的资源形态

通常,知识资源可以有两重解释:一是人类历史积聚的知识储藏,一是社会经济活动需求并被重新认知、再塑和积累的知识储备以及人类知识活动的创新成果。经济学所认为的知识资源是“进入经济运行系统的人类知识,这些知识可以用来促进物质生产,从而产生市场价值,也可以用来直接作为精神消费对象”。[2]世界上一切无形或有形的物品和文明产物,不是随意没有任何条件就能成为经济资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可以称为知识资产,知识储藏却并不必然是资产形式的知识资源,而知识储藏到知识资源的转化,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环境与条件下才得以成为现实。由此推断,经济学认可的经济资源只能是知识储备与知识创新成果。

工业文明以前的经济时代,知识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未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农业经济自给自足生产状态中被纳入资源体系。只是在工业经济时代,知识的资源地位才获得公认。蒸汽机的出现,不仅意味着机械力代替人力和兽力,机器工业的社会化大生产在抛弃手工生产方式的同时,还扬弃了手工业匠人们的手艺秘诀。基于手工业生产的、个人具体的手艺知识已难以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集中和专业分工对于知识的需求,社会化大生产所需求的标准化、精确化、大众化的创新性技术工艺知识,开始成为工业经济时代人们自觉关注、积极寻求的资源要素。每一个社会历史的经济形态都有自己特有的资源范围。文艺复兴运动伊始形成的人文精神资源的丰富和优化成为工业革命的先导,科技资源的创新和积累成为工业经济持续增长的强大支撑,科技首次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在工业化、信息化的推动下,知识经济的资源范围包括知识积累、学校学科积淀、教育资源、与知识经济密切相关的信息技术及网络基础等。实际上,在工业化、信息化的推动下,适应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要求,现实当中的知识资源形态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进而对社会经济形态、经济活动与运行过程、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演变进化产生巨大影响。如人力资源方面,长期起主要作用的体力资源逐渐隐退,智力资源开始成为改造社会的强大力量。

社会化大生产还持续不断赋予作为资产的知识资源在工业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形式各异的资产形态。工业化初期,知识只是生产要素中的外生变量,没有获得独立形态,也不为人们所认识,实际上作为公共知识被免费使用。工业化发展时期,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全面融于经济生活当中,知识要素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知识资产已发展成为比自然资源更为重要的经济资源。而在信息化时代,知识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知识生产的规模化使其在社会分工中获得独立形态的地位,知识产业成为产业结构中新的产业,随着工业发展由从属地位向主导地位发展,智力资源正逐渐开始主导社会经济。美国经济学家杰里米·里夫金说,“现在,信息和自动化却要代替人的思想(部分脑力劳动)。‘智能’将在各个领域代替人劳动或工作。” [3]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还直接推动着知识发展的最高形态——科学知识不断创新发展,从而进一步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新动力源泉。科学探索、科学发现、技术创新等知识活动已经不再是实践活动的附庸,知识获取、传播、创新成为社会分工体系中某些人的职业性活动,独立从事知识探索和传播的组织对于知识创新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社会化大生产中的知识活动与经济活动呈现出愈来愈密切的关系,对现代社会生产活动更是具有重要影响。

从知识生产的角度分析,知识的事实和效用如影随形般依附于有形的实物载体,决不能离开物质载体而独立存在,否则便难以谈及其效用和价值的发挥。一般而言,我们总是依据经济资源的效用和稀缺性、知识的生产性和知识的无形与物质依附性,从知识的内容体系、构成要素、表达形式、载体形态、表达技术方法和工具手段等入手对知识资源形态的质量形式进行深度认识。知识资源按照存在状态可分为存量知识和流量知识,存量知识是指有人类历史以来所积累起来的知识,流量知识是指当前所创新的知识。尽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一套测度知识的指标体系,这套体系提出了测度知识投入、测度知识存量与流量、测度知识产出、测度知识网络、测度知识的学习五个基本概念,但是,对于知识资源的全面测度还是比较困难,目前还没有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测定方法。以人力资源为例,人力资源管理认为,人力资源是一种数量化概念,人力资源可以量化(可以直接以人头计算),但不能直接反映出个体的素质差异(要反映必须对其构成要素进行细致分析)。然而,含有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的学科知识与专业技能对于人力资源个体来讲又极为重要,因为没有专业知识,人力资源也就无法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专业工作了。显而易见,对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不仅要采用货币性计量方法,而且要采用非货币性计量方法,两者缺一不可,任何单一的计量方法都会导致对人力资源价值的不准确估值。非货币性计量方法是按照主观预测和经济上的估计进行计量的方法,其核心在于以人力资源的才干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来决定其在组织中的价值。影响人力资源非货币计量价值的因素主要有员工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职务、技术工种、实际工龄与年龄、健康状况等。货币性计量方法是指将人力资源价值资本化进行计量的方法,计算对象包括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主要有收益法、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未来收益折现法、非购入商誉法、边际分析法等。由此可见,无论知识资源的测度是否完整、准确与可靠,随着机器工业的产生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中的知识活动与经济活动呈现出密切的正相关关系,知识要素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知识资产已发展成为比自然资源更为重要的经济资源。

二、现代产权制度激励保障的知识的资本形态

现代工业越来越依靠知识资本的运用,那么,如何避免知识效用的共享与知识的资本化之间的严重冲突,亦即如何在发挥知识效用的同时保障知识所有者的权益,也就成为知识资本化形成和实现的重要前提。理想的做法,知识资本应该能够按照市场的价格自愿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其市场价值。可现实却难尽人意,知识资本的交易很难完全依照“看不见的手”的原则顺利进行,时常存在着根本不发生经济支付的经济交易,尤其对于大量投资于研究与开发的经济活动而言。市场失灵必然招致政府的介入,由政府主导的现代产权制度应运而生,为知识资本化的实现提供了最为基础的制度条件。

现代产权制度包括企业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知识资本分为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两类,人力资本是企业知识资本的基础,表现为企业员工所具有的各种技能和知识,它是以隐含的方式存在着,难以进行编码;知识产权资本是显性化的或明示的知识资本,包括各种发明、专利、论文、著作、商标、管理制度、作品、企业声望、市场美誉、顾客关系、企业的品牌等诸多物化或明示的知识。学者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赋予知识成果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在知识创新的自然垄断以外,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私人领域投资于知识的最有效和最重要的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仅有知识创新的自然垄断不足以实现知识生产的成本补偿,不利于创新者获得足够的创新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不能实现,社会的创新动力就会枯竭,知识生产和再生产循环就难以进行。而对于人的劳动力,萨缪尔森这样论述,“最有价值的经济资源,即劳动,不能像私人财产那样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自从废除奴隶制以来,将人的赚钱能力视为一种其他的资本财产,这是违法的。你并不能自由地卖出你自己;你必须在某个工资价位将自己租借出去。”[4]实际上,学者们对知识资本化的界定涉及劳动力、人力资源、智力、人才、知识产权、信誉等广泛范畴,人力资本并非抽象的劳动,而是通过对人的投资形成和积累的人的知识存量和知识水平,表现为人从事知识性、创造性活动的能力。人力资本投资包括教育投资、医疗卫生保健投资、劳动者迁徙投资、信息投资等;所有具有创新知识的劳动者都是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尤以企业家、科学家、工程师等知识创新劳动者为代表。新近,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有关“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的决定,就是对人力资本最好的诠释。当然,不是所有知识都可以转化为资本,只有生产应用性知识才能资本化,科学发现和基础知识都需要经过研究开发转化成可以为生产所应用的技术知识后才能实现资本化。实现知识的资本化需要满足知识本身的资本性要件、经济发展水平要件、完善的法律制度要件、发达的金融环境要件等四个条件。其中,法律的严格保护是知识资本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世界各国都制定并实施各种政策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甚至扩大知识产权的定义范围。如信息产权立法、对无创造性数据库保护的设想等,正因为法律对知识产权提供越来越严密的保护,推动高科技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存量资本持有,且成为企业持续增量的战略需求。

知识资本化的内容主要指参与投资和分享收益。在知识经济的主导产业即高新技术产业整体分配体系中,知识要素与其他传统的资本形式和一般劳动资源相比,通常具有更高的报酬率。根据依附载体不同,知识分为以人为载体的隐性知识和以专利、发明创造和特殊技术等形式存在的显性知识。隐性知识资本化表现为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权益化、证券化,其关键是要明确人力资本所有者,即知识劳动者对人力资本所拥有的所有权,赋予其享有人力资本所有权权益,通过人力资本股权化和证券化来实现资本化,通常以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权方式来实现。显性知识资本化表现为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资本化,就是要将研发和技术投入成本予以资本化,明确和保护创新知识与技术的知识产权,使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知识所有者享有资本收益权。一是在技术市场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以资本品交易形式实现知识资本化,知识产品的购买者往往将其作为类似机器设备等资本品来购买和使用,如引进技术;二是通过知识产权和技术入股形式,实现知识产权资本化,将知识产权或特殊技术知识评估作价后投资入股,享有投资者权益。

从投资活动的角度看,资本与流量核算相联系;而作为投资活动的沉淀或者累计结果,资本又与存量核算相联系。美国学者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量越大,人力资本质量(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科技文化水平和生产能力)越高,经济增长能力也就越强,这是因为高质量的人力资本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资本与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更进一步证实,知识资本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增长的第一投入要素,是一个国家、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价值创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驱动因素。

三、蕴含着智能信息技术的知识的商品形态

知识的商品形态是指人类脑力劳动产物的商品价值属性。知识的商品形态通常表现为产品和服务,作为生产结果的知识可以分为投资产品、消费产品或者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中间产品。服务主要指信息服务,按照知识产业的规定,信息服务又具体分类为法律、工程、会计审计、医疗等职业性知识服务,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及财务等信息服务,政府立法行政的管理服务等。无论与有形物品结合的知识还是纯粹形态或者观念形态的知识,只要不被认为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产物,就难以进入经济学研究领域,主要是这种形态的知识很难进行交易,多是单向传授或者通过溢出效应发挥作用,原创者或传授者基本不通过传授活动获取收益。到了后工业时代,当知识生产越来越多地呈现商品生产特点、越来越多地与交换经济形态结合起来时,知识也必然获得商品属性,成为交易客体,产品本身只不过是一种知识的载体。

所谓商品交换,不过是知识交易的特定形式;作为方法和手段存在的劳务和服务,其生产和交换也可视为知识生产和交易。“不管是劳务、服务还是有形产品,它们作为特定的知识赋存形式,以其本身的特性,为知识生产和交易提供了可控性,是知识生产商品化最普遍、最原始的形式。”[5]与以往商品不同的是,电子信息技术渗透于学习与教育、研究与开发、出版与传媒等知识生产的环节中,深刻影响了知识的生产方式,产生出截然不一样的商品价值。比如,植入智能信息技术的知识商品克服时空局限、延伸人脑的功能、开拓新的消费领域、拓宽知识服务应用的范围和规模,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生产知识的能力,而且颠覆性地改变了人类劳动的方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的广泛廉价的应用使得艰难的知识传播扩散、信息服务交流、数据加工处理变得轻而易举,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知识消费的益处。知识的商品化与智能信息技术进步几乎相伴而生并不断深入提升知识的效用、价值和福利,具有人工智能控制的机器体系替代的不仅是人的体力劳动,还在逐渐替代人的脑力劳动,用最小的功耗完成复杂思维的知识探索工作,电子信息技术加速信息资源替换物质资源的过程也为大规模多领域信息服务和知识消费创设了可能。知识产品和服务依赖信息技术的创新竞争谋求知识成果高附加值最大化收益的实现,依靠廉价智能产品的大范围推广普及最大限度扩展市场容量并不断改善社会福利。

知识的生产活动可以区分为公共知识生产和私有知识生产。公共知识生产包括科学研究、重大工程项目、高等教育、国民基础教育、科学普及、公共图书馆、技能传递和知识传承等多种情况,私有知识生产也包括教育培训、组织中的学习、默会知识的传播、研究开发、组织设计、经营管理方案策划、计算机软件、出版专利等诸多种类。公共知识生产的生产和交易的可控性很差,私有知识生产一般是那些解决特殊问题、满足人们需要、生产和交易过程可以控制的知识生产。这两种生产的结果并不全部具有商品价值形态。价值是对交换活动的计量,不参与交换的知识活动和知识,不具有价值。智力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以是否形成生产和交换可控制的新知识为条件。公共知识产品显然不具有商品形态,私有知识产品可以表现为也可以不表现为商品生产过程和交换经济形态。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人们把知识特别是技术性知识作为稀有的商品进行买卖是一种常见现象。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知识日益成为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的必需产品,人们更是将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技术秘密或诀窍使用权进行买卖、转让,并视作为与经济发展有直接关系的重要资本。许多国家从国外引进技术,就是为了节约研究、试制新产品的投资和赢利时间去占有市场。

经济学认为,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都有价格,即商品的货币价值。价格还是一种信号,反映着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的协调和平衡。对于知识商品而言,其价格不仅遵循经济学的一般规律,还因知识生产的成本特征和需求状况,形成知识商品的独特的价格机制。总体而言,知识商品的价格呈现非均衡动态持续下降的变化趋势,与传统经济学的市场均衡理论有显著区别。知识商品特有的价格机制表现为对同一知识商品在不同的市场可以具有不同的价格,各自市场的价格会出现连续下降的趋势。知识商品的价格下降反映市场扩张、市场需求、市场消费群体状况、市场效率、知识商品的交易等情况。知识商品正是通过价格变动在满足社会全部需求的同时把生产的社会福利利益推到极致。知识商品具有满足所有出价高于边际成本的需求的性质,这一点也清晰说明了知识生产、知识商品的高投入、高风险、高附加值、高收益的特征。

四、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知识的产业形态

依据知识的社会存在和自然状态来看,知识存在状态的高级形式是依存于社会组织的知识,由组织提供的多专业、多学科知识的特定有机结构在经济活动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产业是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织形式,产业形态突出表现了知识活动的经济价值,反映着知识的生产水平和发展状况,现代社会经济中的创新都离不开以组织为基础的知识及其创新。产业形态之所以能够表现知识的经济价值是和知识的生产息息相关。当知识生产只是结合在物质产品或者劳务、服务生产中进行,没有获得独立形态,即使知识过程已经开始成为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也通常被看作经济活动中的外生知识、公共知识、免费知识,这时的知识在经济活动和产业发展中的价值地位很难为人们所认识和承认。如果把社会生产看作创新及其扩散的知识生产,可以获得对产业概念的新理解。产业概念基于具有相同技术或者满足同一类需求的企业群,共同的广义技术基础是产业概念的核心。

亚当·斯密在工业革命之初就指出,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导致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两个世纪以后,经济的迅速增长主要依靠的是个人和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专业化分工提高了资源的生产率,增加了消费品的范围和数量,提高了每个人的生活水平。知识的产业形态与知识活动的社会历史过程、知识生产的发展本质密切相关。人类文明之初,知识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分离,已表明知识活动的内容与形式根本就源于劳动的分工:在实验科学和工业文明的推动下,现代知识已经不再是实践活动的附庸,而是作为高度独立的人类活动,知识的获取、传播、创新成为社会分工体系中某些人的职业性活动,基于知识分化与融合的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又为现代社会专门从事知识探索和传播的组织的存在奠定了基础。分工和专业化的过程,就是产业形成的过程。后工业时代,高度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推动知识生产的创新和传播以产业化的形式发挥规模化经济效应。知识生产的产业化和物质生产的产业化有联系又有所不同,物质生产是以体力劳动和简单知识为导向的社会劳动分工,知识生产是以脑力劳动和复杂知识为导向的社会专业分工活动。源于创新的知识生产是以产业化的形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终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知识经济产业体系,以此来实现知识经济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知识经济产业体系就是表现知识价值的产业化形态之一。

从系统的观点分析,产业体系呈现为纵向系统的产业链与横向系统的产业结构。比如,高技术产业化是指从高技术产品或工艺的研究开发到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商业化应用,通过技术扩散实现规模化生产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看成是一个从科学研究、试验发展、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成果扩散直至规模化大生产各环节组成的系统。高技术产业链实质上是一个纵向链条,环环相扣,由前至后,顺序运作;任何一个链环衔接不畅,均会引起该纵向系统的功能障碍。高技术产业经济学认为,高技术产业结构是指高技术产业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方式,高技术产业是相对于传统产业而言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并没绝对意义上的高技术产业。今天的高技术产业,随着技术的进步,未来可能就变成了传统产业。因此,对高技术产业的划分需随产品技术集约程度的变化,定期进行测算和调整。产业经济学一般从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从产业的发展过程、构成要素、要素配置、动力因素以及产业链的完整性、层次性、空间分布等了解和分析知识产业的创新竞争优势、生产效率及规模效益,事实上,实践也证明了高技术化、高集约化、高附加值特征是国民经济知识产业结构高级形态的表现。

五、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的经济价值形态是多样的,主要表现为资源形态、资本形态、商品形态及产业形态,各个形态的价值属性受其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和生产技术条件影响发挥不同的经济效用,知识的效用反映着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规定性。各具特性知识形态的产生形成是知识活动过程的结果。如果说知识活动是知识的生产,那么这一过程也就是消除知识的不确定性及降低知识复杂性的过程。无论知识的资源、资本、商品与产业的经济形态的效用存在多少差异,知识的诸多形态都可依据载体形式归类为人脑、实物、组织等形态。正是由于知识对有形载体的依附性为知识的生产和交易提供了可控性,而知识成果的稳定存在与简单易用又为知识的量化测度、分配和消费创设了可行条件,知识及知识活动必然进入了经济学领域研究的视野,经济学认为所有物品和劳务都应按照市场价格自愿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从知识生产的角度观察知识经济价值及其形态表现,我们就能更好地明白知识活动与经济活动之间正相关关系的重要意义,就能深入认识作为要素的知识的各种赋存状态相互匹配关系的经济价值,就能清晰了解这些各具内涵的知识形态在社会生产活动、企业组织、产业分工和发展中呈现的地位、作用和影响。遗憾的是,知识资产并非都能精确计量,其计量既有货币性方法又有非货币性方法。

参考文献:

[1][英]马克斯·H·博伊索特.知识资产——在信息经济中赢得竞争优势[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51.

[2]陈洪澜.知识分类与知识资源认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91.

[3]美国信息研究所.知识经济:21世纪的信息本质[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9.

篇3

关键词:低碳经济;现实问题;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6.006

在我国的“十三五”规划当中,明确地提出了要推动低碳循环的发展,从而推动能源技术的创新,推动能源革命的进行。我国当前处在一个重化工业为主导的阶段当中,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劳动经济增长的产业主要是住房这一类耐用性强的消费产品。这些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钢筋、水泥等重化工材料,并且需要消耗能源产生二氧化碳。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动低碳循环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的进行十分重要。

1低碳经济的概述

低碳经济是减少高碳能源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当中,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低碳经济主要就是通过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运用,尽量减少人们对高碳能源的消耗,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减轻温室效应的现象,推动经济和环保的共同发展。

2我国低碳经济的现实问题

我国是一个能源的消耗大国,同时也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大国。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的经济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事情,是可持续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我国的能源结构主体上呈现除了“煤多、油多、气贫”的特点,同时还受到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制约,难以在短期之内的达到环境的发展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走出一条又快又好的高效发展道路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上面,不能单纯地依靠政府管制来进行,必须要通过结合科学发展观理念、低碳经济模式和相关法规政策的指定来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在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中,最紧迫的任务是节能减排,要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淘汰力度,尽快使得我国的现有能耗得到降低。同时,还应该对城市进行新型的改造,从而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市场化的运行和发展。尽管我国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视,但是受到国家正在处于发展中的影响,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受到了各方面的制约。

3低碳经济的运行机制研究

3.1低碳经济的宏观管理机制

在低碳经济的宏观管理机制上,首先要对这个管理体系进行建设和完善。二氧化碳的排放对于低碳经济的宏观管理机制来说,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缺乏了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市场的机制就会使得企业和个人不断地对自己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并且不会对社会的利益进行顾及,最终导致碳排放量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环境日益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因为没有受到管制,从而使得市场更为自由化和缺少制度性约束,以至于盲目追逐利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从而产生较多的污染。碳排放量的增加使得全球的气候不断地变暖,海平面上升,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低碳经济的宏观管理机制方面,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3.1.1促进低碳经济立法的进行,对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开展进行加强

在国外,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已经运行了一些年份,其中,德国的低碳管理法律框架是欧洲国家中最完善的。关于低碳的税收政策来看,英国、日本、德国、美国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以此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德国和英国对于那些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投资的企业进行了补贴,丹麦、加拿大等国家纷纷结合国家的地理条件优势,通过各种政策的开展,不断鼓励产生低碳行为。此外,在管理体制和战略规划方面,西方的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促进的基础动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该立足国情,对国家节能减排的先进经验进行吸取,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从而推动我国的低碳经济迈入一个高度快速的发展轨道。

3.1.2加大低碳经济的发展投入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缓慢并且长期的过程,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模式,但是它本身的发展也需要经济条件和基础。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前期投入是比较大的,但是这是一个增值性的投入,它一旦进入正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是难以估计的。因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我国应该有着长远的发展目光,一方面投入足够的经费,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强创新提高投入的价值效率。

3.1.3拓展低碳经济的产权交易

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上,我国和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却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并且近些年来发展的效果也在不断地提升。对于低碳经济的市场化运行来说,必须要对碳排放权的交易产权问题进行合理化的解决。只有产权得到了明晰,才能促进企业把减排问题纳入到重视的范围当中。

3.2低碳经济的中观管理机制

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对低碳经济管理进行实施和工作的开展,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3.2.1对规划环节进行优化

在这个环节的运行当中,要在政策法规的指导下进行整合机制的建设,确保地区的低碳经济发展能够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好进行。在规划工作中,如果规划的合理性比较差,那么就会使得城市的发展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情况,不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的负担。在这个环节当中,对于城市化改造、工业的合理布局和交通体系重等问题,都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加强方案的改造,在确保主体功能的基础上促进规划环节的优化。

3.2.2对投资准入环节进行竞争机制的引入

投资是促进经济活动产生的一个重要刺激性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要注重竞争机制的引入,从而促进最优秀的资源流入到城市的发展当中。对于项目的引进和企业的引入要加强把关,以节能减排为中心的目标进行投资活动的开展。对于现有的企业,要优胜劣汰的竞争性选拔,提高企业进入低碳经济市场的要求,促进低碳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

3.2.3对监控环节进行运行

低碳经济的运行时需要在国家的指导之下进行的,并且需要依靠市场经济体制来发挥根本性的作用。在这个环节中,要促进制度的创新,提升技术,从而对低碳的规模经济效益进行拓展。此外,还应该促进相关部门监督作用的加强,让它们发挥自己职责和权限,对其它企业、个人进行监督,有效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

3.2.4对验收评估环节进行加强

有的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对政府的法规政策不够重视,甚至不予理睬。在验收评估环节当中,这些企业不愿意对节能减排进行投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要加大经济的处罚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促进验收效果的提升和环节的巩固。

3.3低碳经济的微观管理机制

在低碳经济的微观管理中,主要就是要在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之下,让节能减排工作进入到企业和单位的内部,并且渗入到个人的消费行为当中。随着国家法规政策的不断加强,企业慢慢加大了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投入,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对个人进行更多的约束和引导,促进个人消费向文明、合理进行转变,从而促进减排效果的提升。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强和技术的提升,一些新的节能产物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在如此的背景下,要从微观的角度对管理机制进行加强,促进我国的低碳经济从个人的角度进行良好的运行,最终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必须要重点实施的工作。当前,我国的低碳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着现实方面的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可以从运行机制的研究方面,对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机制进行探讨,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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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境责任的重要承担者,金融业在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设问中选择了环境金融这一路径,而快速发展中的环境金融又需要接受法律规制。综合考量环境金融的兴起背景与自身属性,软法规制应是规范与促进环境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不仅因为软法规制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好回应,还因为环境金融软法的表现形式、功能与效力从不同视角充分展示着它的规制优势。然而,集体行动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软法规制效能的发挥,具体诱因包括软法的立法质量低下、实际约束力脆弱与实施环境不良等多种不利因素。根据法治化原则与精神,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应从组织体系、立法体系与监督体系三方面进行优化发展,以提升其规制效能。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金融;软法规制;集体行动困境

中图分类号:

DF468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趋加重,经济增长正面临着与环境保护相兼容的转型压力。金融业作为经济运行的动力源,对环境保护影响深远,由此决定了环境金融环境金融又称“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生态金融”,它是指金融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体现环境保护意识,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其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协调。(参见:郭濂.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3.)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国际社会已经开始敦促全球金融界积极参与解决环境问题,以此为契机,全球众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开始利用金融手段致力于环境保护,带来了绿色信贷、巨灾债券、碳金融市场、绿色保险、天气衍生品、环保基金等环境金融实践的精彩纷呈景象。快速发展的环境金融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

综合考量环境金融的兴起背景与自身属性,软法规制

关于环境金融软法规制这一议题,国内外法学界已经开始关注,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环境软法规制与金融软法规制两个领域

作为一个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负责召集与推进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展开对话和交流,目前已有200多家金融机构成为该组织的签约方。,UNEPFI将环保理念整合到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中,鼓励向环境友好型的产业、技术和服务投资,促进环境友好的业务实践,以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年,联合国环境规划

信息来源:http://unepfi.org/signatories/,2014-09-19访问。金融机构已参与其中。金融业要实现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需要将环保理念纳入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及业务流程中,“寓义于利”地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观念必然衍生出实现金融机构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最佳方式选择,那注定就是环境金融。

作为社会责任的典型承担者,金融机构须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外在目标。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需要层层分解到社会成员身上加以实现,表现为可持续发展类型的社会责任。具体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自然成了社会期待金融机构通过自身活动努力实现的外在目标。在国际层面,早在经合组织(OECD)于1976年制定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幸运的是,环境风险起到了内化作用,改变了可持续发展仅作为金融机构外在目标的属性,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成了金融机构积极追求的自身发展目标,由此出现了作为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化现象,激发了金融机构履行可持续发展责任的积极性,也凸显了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诉求。环境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的环境污染或环境违法行为突破了环境的承载能力,导致环境和生态恶化,对人类社会及其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的影响[2]。环境风险不仅会带来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也可能带来其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为规避环境风险,金融机构须积极谋求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之策略。MarcelJeucken在其《金融可持续发展与银行业》一书中提出,多数发达国家银行对环境保护已持有这种态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内部化,使环境金融取得了发展的内生动力,金融机构已向融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于一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发起全面攻势。绿色信贷既促进了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又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巨灾风险债券既为社会可持续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又大大增强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环保基金既有助于促进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又为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投融资工具。

无论可持续发展作为金融机构的内在还是外在目标,环境金融都被寄予厚望。金融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取决于环境金融发展的优劣。充分挖掘环境金融在推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潜能,注定是一项重大课题,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软法规制很好地回应了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诉求。

在一定意义上,软法本身就是可持续发展之法,对激发环境金融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潜能具有独特优势。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联系十分密切,可持续发展思想最初就是以软法形式呈现于世并得以保障实施的,随后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国际与国内规范主要也是软法。目前“可持续发展”是统摄性的“环境整治伦理”概念,属于“软法”范畴[3]。虽然这一表象并不能说明软法乃可持续发展之法的实质,但起码展示了软法之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基于自主化类型法律规范的特征,软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与环境保护中已经并正在发挥非凡作用。软法规范具有弹性、开放性和回应性,重视主体精神,能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立法和执法成本,形成公众自觉守法的法秩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而公众治理呼唤软法之治[4]。目前软法规制对激发环境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潜质的功能已经明朗化。联合国环境规划

署在促成金融机构自愿接受可持续发展承诺中,已取得非常明显的效果。以中国兴业银行

软法规制是培育环境金融这一可持续发展型市场的最优法治化路径。过去十年间,由联合国、民间社会及商业与金融领域共同设计、发起了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市场与金融机制[5]。国际社会培育环境金融市场的这种最初选择,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应采用的市场规制方式,即具有引导、激励兼市场秩序维持功能的软法规制。将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外部性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通过市场化途径引导和激励经济主体注重环境保护是关键。具体到金融业,环境成本通过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予以定价,形成可交易的“环境资产”,为环保类经济体提供巨大的盈利机会,为非环保类经济体增加更大成本,从而起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效果。令这种市场化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规制方式正是软法规制,因为软法规制具有很强的引导与激励功能。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金融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方面,普遍采用了软法规制,特别注重引导性与激励性法律制度的运用。如美国2007年施行的《低碳经济法案》就包含了诸多低碳发展的鼓励性措施;英国政府2008年施行的《气候变化法案》和2009年施行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也采用了大量的促进性与激励性条款。新兴的环境金融市场需要维持秩序,相较于容易抹杀市场生机与活力的硬法而言,软法更能发挥积极作用。因为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6]。金融机构作为环境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由其参与市场规则的制定并自觉遵守,可以实现新兴市场的秩序目标。

二、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形式、功能与效力

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具有多样化表现形式,很好地展现了软法规制的灵活性、覆盖度与实效性,已有的国际碳市场规制经验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国际碳交易中法律规则效力的软法现象,并非是国际法律秩序中个别的、典型的现象,事实上,软法在国际关系构建、国际法律秩序维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国际软法的国际宣言、决议、原则等都是国际社会在某个领域高度共识的宣称,具有高度宣示的功能,并能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而一致的尊重和遵从[7]。环境金融软法规则形式多样,具有硬法所难以具备的灵活性与覆盖度。国际层面的环境金融软法规则体系由国际行业自律规则与标准体系组成。国际行业自律规则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保险业环境举措、赤道原则、伦敦可持续金融原则、世界企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金融部门声明、全球报告倡议的金融服务领域补充协议、联合国全球协议、可持续发展商业、可持续管理的综合指导方针、企业社会责任、负责任的投资原则、社会责任投资等。标准体系则主要有:国际金融公司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政策和绩效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全球报告倡议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社会责任SA8000等[8]。以上这些国际环境金融规则被公认为属于国际软法的范畴,国际软法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冠以“建议”、“意见”、“决议”、“行动纲领”、“行为准则”、“指南”、“通知”、“标准”、“备忘录”、“公告”和“倡议书”等多种名称的国际文件都属于国际软法的范畴[9]。

最后,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可以大大降低环境金融法治的成本。法律规制成本是法治建设中必须考量的重要方面,它最终影响着规制类型的选择与立法结构的均衡。软法与硬法的规制成本谁高谁低,目前仍然是一个存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在节约成本方面更胜一筹。软法主要的优点在于降低缔约成本与管制成本[16]。在法律创制过程中,硬法似乎可以通过减少协商来降低成本,但现代社会的民主化浪潮有使其化为泡影的危险,相反,软法的直接民主协商机制使立法更高效、更节约成本。在法律实施阶段,硬法的运行成本巨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成本控制远远不及依靠激励机制与自我约束机制实施的软法。总之,软法因其制度变革的回应性、创制过程的协商性、制度安排的合意性、实施方式的温和性等特征,能够明显降低法律创制、实施与遵守的成本。

相对于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形式与功能,其效力的争议性更大。在学界,否定软法地位的学者自然是不认可其效力的。如克莱伯斯提出,在实践当中,软法很难与所谓的“硬法”区别开来:对相关的司法判决和国家惯例的粗略考察就表明或似乎表明,软法一旦被用于具体的场合,或者就会溃塌成为硬法,或者根本就不是法[17]。

软法规制在环境金融领域的普遍适用,并没有使环境金融超脱于集体行动困境。学者张雪兰在详细论述环境金融领域的集体行动困境时就揭示了这一点[23]:一是环境金融机构阳奉阴违,仅在口头上接受软法规则,实际上仍照常开展着非可持续发展性的金融业务,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漂绿”

“飘绿”用来说明一家公司、政府或组织以某些行为或行动宣示自身对环境保护的付出但实际上却是反其道而行之,这实质上是一种虚假的环保宣传。现象就是明证。为了规避环境金融软法规则,金融机构或者选择造假或者以隐蔽投资方式继续向“两高”行业投资。在实践中,出现了金融机构随意更改对其所计划投资企业的环境评估数据以使这些数据符合其环保投资的要求,也出现了金融机构由直接投资转向较为隐蔽的银团贷款这种间接投资方式继续支持非环保项目。二是以环保为名的资本逐利加剧了环境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很多金融机构自觉加入环境金融软法规制行列的初衷不是良善地发展环境金融,而是为了获取潜在的高额投资收益。从数量来看,大约2/3的碳投资基金并不是为了帮助企业满足碳管制要求而建立,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本回报,大量碳投机者的加入会引发环境金融市场危机。2006年至2007年,碳市场交易量从鲜为人知到暴涨9倍就反映了这种危险性。以环保为名的资本逐利动机不仅不利于推进环境金融的发展,反而会造成环境金融市场秩序严重紊乱甚至崩溃的局面。三是基于经济增长模式等各种复杂原因的影响,环境金融的实际推行进程缓慢。资源型经济增长模式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环境金融难于推行的主要阻碍:一方面,企业不情愿改变原本能源消耗高、污染大的生产技术;另一方面,银行基于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投资的“高风险、低回报”担忧,缺乏向环保产业投资的积极性,或者以环境金融软法规则尚不成熟为由拒绝此类投资,或者以短期投资行为来规避此类投资。因此,虽然一些外在压力迫使金融机构作出了向环境友好型项目投资的承诺,但真正履行承诺的却寥寥无几。四是金融机构践行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的不一致行动进一步放大了环境金融发展的阻碍。有些金融机构出于创建自身良好“声誉”的内在动力,积极接受环境金融发展的软法规制,践行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但在实践中,却有一些金融机构并没有将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真正内化于自身经营活动中,仍然从事着向“两高”行业的投资行为,并接替了被“守法银行”拒绝掉的融资业务,从而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金融机构之间的这种不一致行动让“守法银行”真切感受到了“守法”的损失或者高成本,很可能会引致“守法银行”回到“不守法”的原位,由此带来了环境金融发展的更大阻碍。环境金融集体行动困境的表现形式绝不仅仅体现于以上四个方面,在实践活动中往往表现丰富多样,综合影响着环境金融的发展。

环境金融的集体行动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效能局限,使环境金融软法规制面临着进一步优化的紧迫任务。软法规制确实是有缺陷的,对此学术界目前虽有观点上的细微差异,但总体上已达成共识。如学者王晓田等提出,中国环境法中软法的消极性效应表现为:环境软法的弱责任效力导致环境守法的不确定性;环境软法形成路径的多样化导致环境执法的随意性;环境软法与硬法的冲突可能引发环境司法的危机[24]。学者马千里认为,在公共治理中软法面临着诸多困境:在现实中软法往往呈现出违背现行法律精神的现象;软法在实施中常常沦为官员滥用权力的根据;由于缺乏责任制度,软法在现实中很难得到有效实施[25]。这些前期研究成果为审视环境金融软法规制产生效能局限的内因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但使软法规制产生效能局限的因素显然会因软法适用领域的差异而显不同,该问题的分析还需要结合环境金融业本身来进行。

(一)环境金融软法的立法质量有待提升

环境金融软法的立法质量可能因为表面协商与不良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而低下,从而达不到应有规制效果。表面协商往往是协商中存在强势主体利用自身影响力扭曲协商结果,从而产生主要代表强势主体利益的不良软法;不良外部性则因软法处于高关联度的社会之中,在有助于某一社会领域的同时,却有害于相邻社会领域。比如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环境金融软法,就有可能危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在软法立法质量低的情况下,良好的规制效果自然难以全面实现,由此凸显了保证环境金融软法质量的重要性。

衡量环境金融软法质量的标准有四种:一是正当性,即软法应是建立在充分协商基础之上的结果,这是金融机构普遍遵守软法的前提。表面协商或部分协商都可能产生缺乏正当性的软法,这些规则由于违背很多金融机构的意愿,又加之“软”的特质,很难得到良好执行。二是前瞻性,即符合新兴环境金融市场的规范要求。环境金融创新不仅不能出现监管缺位,还要求此时的监管须有超前性、灵活性与预见性。作为监管依据,软法应当对新的环境金融现象作出及时反应,有效调整新型环境金融法律关系,满足环境金融创新中的监管要求。三是科学系统性,即健全而协调的环境金融软法体系。环境金融软法规范不应凌乱不堪,没有条理,缺乏系统性;软法与软法之间、软法与硬法之间不应存在不协调问题。四是可操作性,即环境金融软法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如果软法内容普遍具有原则性与概括性,就会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其难以施行。

环境金融软法缺少法律强制力,是学界公认的事实。不采用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本是软法的优点,容易吸引与激励金融机构加入到环境金融发展力量中来,以打消它们因完不成指定目标而产生受到惩罚的顾虑。然而,在实践中,缺乏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环境金融软法在实效性发挥上面临瓶颈,其约束力提升已经成为不得不认真加以对待的问题。

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环境金融软法约束力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体现在软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责任与惩罚机制,致使金融机构在违背可持续发展承诺开展业务时只能听之任之,无法高效制止其违法行为。其次,它表现在软法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即软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依据。当环境金融主体权益受损没有相关硬法支持维权时,环境金融软法也不能成为维权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软法的实效性大打折扣。软法理论的危险在于先验地排除了软法的司法救济性,特别是在对于软法与硬法的判别标准不明朗的情况下,就使得一些本应受到司法保护的权益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26]。

环境金融软法的弱约束力除了缺乏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因之外,还源于软法自身约束机制存有缺陷。软法自身约束机制是保障软法实效性的根本,但在环境金融机构集体行动中,软法却因之面临着作用乏力的局面。其一,软法规则的不确定性会消解软法的自身约束力。在行动者的策略行动面前,规则永远不可能消除不确定性,行动者会利用这种不确定性来追求他们所认定的利益,从而违反软法规制。其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不一致也会消解软法的约束力。在参与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构都遵守环境金融软法时,总会有些金融机构存在自身违反承诺对总目标影响不大的心理,从而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背信弃义,这种行为被视为法律规制中的“搭便车”现象。在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27],因此,软法自身约束机制的脆弱性亟待改观。

(三)环境金融软法的实施环境有待改善

良好的实施环境是环境金融软法有效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否则环境金融软法规制便会陷入实施困境。

对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环境创设而言,健全的硬法体系、良好的信息透明度、高效的行政协作机制都具有特殊意义。

首先,中国缺乏辅助环境金融软法实施的健全的硬法体系。虽然环境金融领域软法规制具有先导性地位,但完全脱离硬法的辅助,其优势功能也难以发挥。在一定意义上,硬法是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基础与保障。在环境硬法不健全的背景下,会产生环保成本高与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企业因此会缺乏足够的激励与约束而拒绝参与可持续发展行动。目前在中国推行环境金融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硬法不健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辅硬法;二是存在影响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发挥作用的硬法。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例,因中国缺乏强制环境风险高与污染隐患大的企业投保的法规,相关企业宁愿等环境风险发生后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也不愿接受绿色保险服务,最终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由社会买单的后果。这一现象既有缺乏硬法的原因,又有硬法与软法不配套的原因。反观西方国家,绿色保险发展好的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与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相匹配的硬法体系,硬法体系既可以弥补软法规则的不确定性,又可以有效制裁环境违法行为,从而起到驱赶经济体主动参与到可持续发展中来的效果。

其次,中国缺乏激发环境金融软法发挥作用的信息透明机制。信息透明度既关系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功能的发挥,又是影响环境金融推行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客户的企业环境信息是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投资者据以判断是否为其融资的基准。如果缺乏足够的环境信息,会阻碍环境金融的推行;如果环境信息不准确,对环境金融的发展危害更大。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加剧信贷风险,从而影响信贷资金充分投入环保风险低的产业与企业项目上去[28]。虽然中国2008年已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但由于立法上的“软”缺陷,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仍不规范

包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还包括企业对环境成本衡量的不规范。,从而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与准确的环保风险评估,进而阻碍了环境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不足,不仅影响了社会公众与环境金融监管者对环境金融发展的监督制约,还影响着环境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与竞争。目前大量金融机构还没有主动采用全球通用的、具有可比性的信息披露报告模式来定期披露其环境金融与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使环境金融推行情况与软法规制效果难以预测。

再者,中国缺乏保障环境金融软法有效实施的协作机制。环境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是辅助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重要保障。环境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除了信息共享的协作之外,环保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并缩减环境执法区域差异,是其与环境金融机构开展协作的重要体现。一方面可以掐灭企业不会承担违法成本的侥幸心理,迫使企业积极参与环境金融,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经济体为逃避可持续发展责任转移经营场所的替代性选择。然而,当前环境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严重限制了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功能的发挥。综上所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功能局限一方面揭示了软法规制因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而显优势不足这一困境,另一方面也为软法规制的优化发展留下了空间。

四、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优化发展

时至今日,围绕国际气候变化,国际社会走了一条由软法到硬法,再由硬法到软法的治理历程[29]。国际气候变化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揭示了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律,同样具有全球性与新兴性的环境金融市场,注定也要长期接受软法规制。走出环境金融当前的软法规制困境,实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优化发展,自然成了当务之急。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发展需要走法治化路径,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来优化软法主要是指以切合软法的方式,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嵌入软法的创制与实施过程中,才有可能全面提高软法的理性程度[30]。结合这一要求,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优化应从组织体系、立法体系与监督体系三个方面展开。 (一)构建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组织体系

无论是环境金融软法的创制环节还是实施环节,都需要具体的组织保障,这是推行环境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高效执行环境金融软法的基础。一般而言,环境金融软法的实施主体往往与其创制主体具有一致性。在国际层面,国际组织与金融机构是创制与实施环境金融软法的组织;在国内层面,环境金融软法类别的差异则使软法创制与实施组织有所不同。在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主导下诞生的软法,其创制与实施主体自然是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很多软法是在行业协会主导下诞生的,其创制与实施主体是行业协会与其成员;金融机构也可以成为自己创制的软法的实施主体。在明确了环境金融软法创制与实施组织的背景下,再辅以软法执行监督机制,软法的实效性才能得到保障。

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组织可区分为体系内组织与体系外组织。前者主要是指直接参与软法创制与实施的机构,后者则指软法实施的利益相关者或影响者。如“赤道原则”的体系内组织是国际金融公司与各大签约金融机构,体系外组织则是未签约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民间环保协会、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体系内组织为保障环境金融软法的执行效果应设立常设性的监督执行部门;体系外组织因为会受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影响,其权益保障与意见反馈应有一定的通道传输给体系内组织,在处理侵权纠纷的同时还可以完善相关软法规范,这就要求体系内组织应设置专门的申诉受理部门。通过设置专门的监督执行组织与申诉受理组织,逐步培养起环境金融领域的软法规制共识,并建立起纠纷解决与督促机制,才能实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良好效果。

环境金融软法实施的最终落脚点在金融机构,不仅因为顶层组织的执行力难以直接渗透到基层,也因为环境金融软法实施的资源主要集中在基层的金融机构。根据Ostrom的自主组织理论

(二)完善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立法体系

环境金融软法的实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前瞻性、科学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真正反映环境金融关系主体的利益需求,真正契合环境金融推行的最佳实践路径。健全环境金融软法规则体系,应设立完善的立法协商、立法指导与立法审查机制。

一是完善的立法协商机制。软法创制的最大优势在于采用了立法协商机制,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表面协商或协商不充分的现象,由此产生了缺乏正当性的软法,无法充分反映环境金融关系主体的利益诉求,也不能起到有效监管新兴环境金融市场的作用。完善的立法协商机制应最大限度地吸收利益相关群体参与立法,具体到环境金融领域,除了国际组织与大型的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立法之外,在国内立法中,小型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以及相关专家作为利益相关者,也应参与到环境金融立法中来,通过广泛参与并充分反映各方利益诉求,大大提升立法的包容性与正当性。此外,立法协商往往发生于行业内部,主要是由环境金融领域的工作人士参与,这决定了立法协商机制不仅是立法的民主机制,也是一项立法的“前线”机制,能够保证软法的前瞻性,能够满足环境金融创新的监管要求,可以避免单纯由立法专家立法的弊端。

二是立法指导机制。软法也是法,其创制不能违背法治精神,应符合法律的科学性要求――既应包含实体内容,又不能忽视程序规范;既要关注规范结构本身,又不能无视规范的实效性。在实践中,环境金融软法的制定主体往往是一些没有掌握法律创制科学专门知识的组织或人群,由此产生了软法科学性得不到足够保障的后果。立法指导机制旨在引入软法创制的专业人士以大大提升软法的科学性。在环境金融软法的创制过程中,应有法律专家参与,以把握软法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并对软法中适当补充责任与惩罚机制提供独到见解。此外,政府也可以发挥立法指导功能,借助政府具备引导环境金融发展的资源优势,通过积极开展环境金融的国际交流活动,引介国际组织与典型金融机构的软法实施经验并在国内推广,从而产生立法指导效果。

三是立法审查机制。为确保环境金融软法的立法质量或软法的推广适用,设立立法审查机制十分必要。首先,通过立法审查可以剔除违反法治精神或与硬法相冲突的软法,以此理顺环境金融软法规则体系。其次,通过立法审查可以对转化为硬法或法院裁判依据的软法进行把关。软法硬化是软法的发展走向之一,包括法律上的硬化与事实上的硬化。前者是通过特定的司法或立法程序赋予软法以法律约束力或者直接将其转化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后者则是通过特定的激励或惩罚机制来保证软法得以遵守。软法硬化现象很普遍,但也不能随意进行。软法在硬化之前,应当接受立法审查,以确定其硬化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比如在美国的消费品安全管理领域,《消费品安全法案》规定:委员会应依靠自愿性消费产品安全标准,而不是颁布消费品安全标准规范要求。但在需要赋予这些自愿性标准以法律效力时,首先就是对现存的自愿性标准进行审查,以确定一个合适的自愿性标准[31]。 (三)打造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监督体系

对不同主体创制的软法而言,其实施情况明显存有差异,这在国际金融软法实施情况的一项调研中得到了证实。按照5级评分标准

1分代表“几乎不使用”,5分则代表“绝大部分使用”。

信息披露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报告制度是外部监督者对金融机构执行可持续发展规则的最佳见证渠道,也是金融机构自身履行可持续发展规则的最好观照。信息披露分定期与不定期披露:定期披露应遵照行业规范要求,达到分析专业化、重点详尽化与解释通俗化等标准;不定期披露应做到及时与精确化。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督者获得金融机构履行可持续发展规则的实质性信息,起到推进环境金融发展的功效。严格来说,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也是信息披露的一种表现形式。以兴业银行为例,往往每年一次可持续发展报告,比普通的信息披露更专业更详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如果说信息披露与报告是金融机构自身行为,可持续发展评价则应是独立的评估机构针对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规则执行情况的衡量行为。可持续发展评价机制应与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以及AccountabilityRating标准等评价机制逐步接轨,其反映的信息才会更客观更真实、更具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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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取得辉煌成绩的2008年奥运会以后,对体育事业未来的发展目标、体育体制改革、竞技体育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举国体制并论证了其实现的可能性,同时指出实现新的举国体制的具体做法,及科学、和谐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战略思路。

关键词:举国体制;新的举国体制;竞技体育;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G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12-1701-03

A Rational Ponder on the Nationwide System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 China

――Calmness after Enthusiasm, Issues under Brilliance: Pondering after

Beijing Olympic Games

MAO Zhenming, ZHA Ping

(College of P.E. and Sports,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Abstract:After China gaining brilliant achievements in 2008 Olympic Games, we make a deep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arget of sports, reform of sports system and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then we bring up a new type of nationwide sports system, and demonstrate the possibility of how

to realize it which adapt to the actual condition of China. At the same time, we

point out its specific practice, and put forward the strategic idea on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scientifically and harmoniously.

Key words: nationwide system; new nationwide system; competitive sports; harmonious development

“无与伦比”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已经结束,声势恢弘的开闭幕式以及中国体育代表团的51枚耀眼的金牌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决心和力量,也极大地增强了全体国人的民族自尊心和爱国热情。但16天像过节一样的日子嘎然而止之后,国人也进入了总结的思绪和反思的远虑之中,一个个一直就困扰国民的问题又开始回到理性的国民头脑之中:今后体育强国的目标?此次奥运会的辉煌掩盖的问题及其根源?如何看待在世界上已不太多见中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是否并怎样去继续延续这个“举国体制”?如何去做到国家体育事业的和谐、科学发展?等等。本文就这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拙见。

1 北京奥运会后,我们体育强国的目标定位及赢取更多金牌的意义

无疑,中国的体育界和体育事业在举办北京奥运会的“战役”中取得了巨大的胜利。“无与伦比”是罗格的评价,也是世界的评价。但是每个人都知道这个“无与伦比”主要是赞扬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组织工作、开闭幕式的创意与效果以及包括中国运动员在内的各国运动员所取得的佳绩,它并不是指向中国的体育事业,至少不指向中国体育事业的全部。世界各国对中国的竞技体育的辉煌崛起赞不绝口,却对“中国是一个真正的体育强国”缄口不语。51块金牌在北京奥运会的组织成功的照耀下,把中国的竞技体育置身于“无与伦比”的“顶峰”,但“顶峰”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绝境”,中国将在今后朝哪个方向去再铸辉煌不仅是个功利的国家战略问题,更是中国再次走向世界之林的民族责任问题,也是真正与世界共同价值观接轨的问题,是中国与“同一个世界”是否真正拥有和努力实现“同一个梦想”的问题。中国再瞄准第52金牌还有没有意义?其实这个问题已经在奥运会的最后一天很多人由于期待金牌的50和奖牌的100两个整数而对第51块金牌的获得反而感到遗憾的普遍心态中得到了某种答案。至此,金牌数量好像仅仅已经是一个游戏了。也可以说,中国就是拿再多的金牌也不过是一个噱头而已了。因为金牌第一已经雪洗“东亚病夫”的耻辱,100块奖牌已经圆了中国的百年梦想,换句话说,就是有再多的金牌也不会有人认为中国是真正意义的体育强国,因此,聪明的中国人民是不是应该以北京奥运会为分水岭,今后不再选择去争夺更多的奥运会金牌了?我们是不是应该有新的目标和新的梦想呢?

2 北京奥运会辉煌战绩下掩盖的问题及根源

“无与伦比”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让人难忘,也让中国耀眼,但似乎让国人暂时看不到了一些问题。如果刘翔的表现还只是让国人失望、困惑和猜疑的话,那么,中国男足在北京奥运会上的表现不只是让国人失望和困惑,而是让国人感到愤怒和耻辱。中国竞技体育的伟大成就不能也不应该掩盖现行体育体制中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中国竞技体育成就的成本和效益问题、中国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素质问题、中国运动员的出路和安置问题、中国竞技体育的道德规范和腐败问题、中国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相互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答和解决关系到中国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世界对中国“体育强国”的承认,关系到中国竞技体育的荣誉和含金量、可能也关系到中国的大国形象和责任。

上述问题中,有的是世界各国通有的问题,可能在中国略显突出;有的是中国独有的问题,由国情所致。那么中国的问题来自哪里呢?本文认为:问题主要来自现在议论很多的“举国体制”上。什么是“举国体制”?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同志是如此下定义的:“国家高度重视和有效组织的,集中有限人力、财力、物力,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配置全国的竞技体育资源”[1]的体育制度。那么,为什么说中国体育的许多问题来自于这个“举国体制”呢?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举国体制”呢?

3 关于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客观分析

3.1 关于初级阶段 “举国体制”存在的必要性

刘鹏局长说:“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与我国国情和竞技体育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相适应而形成的”。[2]本文非常赞同这个基本观点,并且认为这是我们看待和评论“举国体制”的最重要的视角。本文认为竞技体育是与一个国家的国力、人口总量及其素质、体育传统与普及度、国家对体育支持力度四个主要因子有关系,用“竞技体育成就=综合国力×人口总量及其素质×体育传统与普及度×国家对竞技体育支持力度”这样一个模糊的公式可以大概得出结论,这次北京奥运会,我们可以基本验证出这样的结果。我们随意选取一些国家进行分析,得到如表1所示的结论。

从以上的简单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国力还相对薄弱、体育传统和体育普及度还很低、人口虽多但人口素质(特别是体育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还较差的历史条件下,要想在世界竞技体育的舞台上展示我们的风采,我们就必须集中力量、依靠国家的全力支持,依靠全民的力量,依靠特殊的政策与手段来办竞技体育,来取得特定时代的体育成就,这就是中国要依靠“举国体制”来办体育的理由所在。

3.2 对中国竞技体育的投入和价值的分析

可能有人会说:“我们是穷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不需要这么昂贵的金牌”,甚至有人说“金牌拿得再多,跟我也没有关系,我的工资没有增长”,本文不同意甚至坚决反对这一观点。中国是穷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更是正在进行伟大复兴的国家,是担当着历史责任的崛起大国,开放不久的中国需要世界的了解和承认,刚脱贫的中国人需要自信心和责任感,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需要更多的机遇,海外的中华同胞需要祖国的精神支持,这一切都是北京奥运会的伟大意义和效应,都是中国运动员胸前金牌的价值核算。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给予世界的超级感动、中国运动员(男足暂时可以除外)身上的中国精神的全面体现、北京奥运会三大理念与和谐社会理想与世界共同观念并轨的如潮好评、中国人民好客的举动所展示出的和平气质,以及北京和其他协办城市的光彩亮丽给予世人巨大震动都为中国今后的发展和振兴奠定了至关重要的基础。成千上万第一次来到中国的外国媒体和宾客来时带着“中国男人梳着鞭子、中国的天是黑的、空气里充满着毒气、中国的食品不能吃、中国没有水洗澡”的成见,走时留下的却是“要公正、真实地宣传中国”和“不能再相信诋毁中国的那些鬼话”的承诺,这些都是北京奥运会的巨大的价值,这些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计算,或者说:为了这些伟大的价值,花多少钱都值得。至于用自己长没长工资来评价奥运会的观点,本文只想说“国家振兴、匹夫有责,国家强盛、人人受益”,“面包一定会有的”。

4 今后“举国体制”面临的选择

北京奥运会后,我们应如何看待“举国体制”呢?当然如前所述,中国的“举国体制”在中国的国力还没有足够强大,中国的经济还刚开始腾飞时,为中国成功地举办了“无与伦比”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为中国争得光荣和机遇,中国的“举国体制”可谓功不可没,我们必须予以十分充分的肯定。

但是,这个“举国体制”也有它自身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根源就是现行的“举国体制”是脱离了教育的体系。由于脱离了教育的体系,运动员素质和出路的问题出现了、培养效益低和高淘汰率的问题出现了、青少年的教育权利和其他权益保护的问题出现了,体育过度职业化和商业化的问题也出现了。

因此,在2008年后的中国的国力日益强大、国家的宣传也有了更多的途径、我们的金牌走到了“顶峰”和“绝境”、人民更期待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的真正体育强国、体育中的个别不良现象也必须得以纠正的新形势下,中国的体育事业是怎样的目标?中国的体育体制要不要改变?中国的竞技体育将怎样地发展等都是全中国人民十分关心的,也是政府要统筹兼顾的,更是体育工作者要认真思考的,在这个阶段我们应该对“举国体制”的发展进行畅所欲言的讨论。

分析一下,关于“举国体制”,我们面临的选择无非有以下三种:一是完全坚持现在“举国体制”或进行一些小的完善;二是彻底放弃“举国体制”,像企业和一些事业发展一样进行大幅度的社会化,推向市场,任其经风雨而实现自然的发展;三是另辟蹊径,寻求一种具有“举国体制”之长处,但少有“举国体制”之短处的新体制。本文认为第一种选择不行,因为如此“举国体制”的弊病难消、消耗巨大、人民不容、难以为继;第二种选择也不行,因为如此,国家的竞技体育会大幅度衰退、国人不容、华人不容、国际社会也不容;因此,我们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可以使体育获得新的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举国体制”。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局长关于“举国体制”,提出一要坚持,二要完善的观点。这也符合第三种选择的基本思想。那么,如何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刘鹏同志没有讲。

5 建立新的“举国体制”的设想

那么,什么是新的举国体制呢?而这个新的举国体制可以概括为:“竞技体育事业逐渐回归教育系统,国家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系统内借用现在的竞技体育资源和方法发展竞技体育事业”,这是一种新的“举国体制”正是本文认为的最好的第三种选择。那么,这种“举国体制”是不是可行的呢,我们可以历史和国际的经验来论证一下:

从历史的经验上看,中国的竞技体育就是发祥和发展在学校之中,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期,各种西方的教会学校把国外的近代竞技体育运动方式、器材、教学方法和比赛方法介绍到了中国,以后竞技体育就主要以学校体育的形式在发展,各个运动项目的优秀选手基本都是各级学校的在校学生或是学校的青年教师,例如第一位中国奥运会选手刘长春,威震远东的篮球“五虎将”,以及第一次代表国家参加中苏体操比赛的国家体操队等都是大学的学生,他们既代表着国家的最高竞技水平,又是合格的大学生。当时的竞技体育主要是在教育系统中比较自然和协调地发展的。但是有人可能会质疑:那时的竞技水平比较低,所以学生可以通过业余的训练达到相应的高水平,而这种情况不适应现在的很高水平的竞技体育要求。这种说法有道理,也是事实,但是并不完全排除在教育中发展高水平竞技体育的可能,因为,我们还有国际的经验。

从国际上看,现在许多国家都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系统,也没有常设的国家训练局和国家队,他们优秀的运动员主要来自大学。如美国、日本等国家就是这样,而且他们的大学生运动员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例如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拿了16快金牌,而美国的斯坦佛大学一个大学就拿了15快金牌,充分说明只要有相应的培养机制和必要的条件,即便是在当今高水平的竞技体育形势下在大学里依然可以训练出最高水平的运动员。因此,竞技体育逐渐回归教育系统,在教育系统内坚持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并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完全不现实的假设,而是一个经过改革和努力就可以逐步实现的现实选择。

那么,我们如何实现新的“举国体制”呢?实现这个“举国体制”的步骤和具体的做法又是什么呢?我们需要怎样的条件呢?本文在这里设想一下以抛砖引玉:

1) 在国家机构改革时,要将国家具体管体育甚至直接办竞技体育的方式逐渐向国家依法宏观管竞技体育的方向转变,工作向制定法律法规、设计宏观战略、布局全国项目的“任务学校”、组织各级比赛、进行“任务学校”的评价和依法监管经费使用等方向进行转变。

2) 逐步取消现行的准教育和非教育的体育运动学校和运动技术学院,转而在全国有条件的大、中、小学中根据项目特点,仔细计算和部署各个项目的数量和布局,“任务学校”,由国家体育部门和国家教育部门委派任务,每个任务学校担负1-3个运动队,具有同一项目任务的不同阶段学校通过协议的形式形成输送和接收的“对口联系”,形成各个项目“一条龙”的真正衔接。

3) 国家将现在的竞技体育经费以“竞技体育专项经费”的形式下拨经费支持各“任务学校”的训练和比赛,定期根据任务学校的业绩进行评价,对那些输送人才不利和竞赛成绩不好学校予以停止任务和停拨经费的处理,对成绩好的学校则增加经费并予以奖励。

4) 将国家优秀的教练人才输送到各个“任务学校”,教练在“任务学校”成为教师,以训练工作为主,兼顾教学;或专门设置与教师职务系列完全同等待遇的“教练”职位。对教练人员也是以输送人才和比赛成绩的业绩进行评价,决定其留任和解聘。

5) 将各地的体育设施按远近指定给“任务学校”作为训练场馆,不训练时由各级体育部门组织对社会开放,促进全民健身工作。

6) 一些在学校无法进行训练或训练比较困难的项目,如皮划艇、射击、射箭、帆船以及田径的链球、铁饼和标枪、以及非奥运会项目的跳伞、航模、高尔夫等可以由学校和社会上的俱乐部共同培养(社会俱乐部也由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布局和支持)。

以上诸点在现在形势下基本上都可以实现的,如果我们再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实现新的“举国体制”是可行的。另外。本文也根据各种信息掌握的现行体育经费,对全国各个项目进行布局后所需要的花销进行过初步的计算,结论是经费应是有减无增的,因此经费也是可行的。

6 今后国家体育事业和谐、科学发展的战略思路

2008年奥运会的巨大成就突显了中国竞技体育大国和全民健身之间的反差和矛盾,突显了中国竞技体育大国和学校体育发展之间的反差和矛盾,突显了中国竞技体育大国和青少年体质增强之间的反差和矛盾,在全国和全世界面前提出了中国体育事业和谐、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中国现在的体育事业的基本现状可以描述为:竞技体育得到国家高度的重视,有着世界一流的训练条件,超前于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体育开始得到国家高度的重视,群众体育锻炼环境迅速改观,体育人口基本符合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学校体育虽然一直得到国家的重视,但由于有以人口问题和就业问题为源头的应试教育的干扰,学校体育发展落后于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学生体质下降的问题比同类国家要明显、要严峻。因此,2008年后的国民意识一定要关注整个国家体育事业的平衡发展,关注真正体育强国的发展道路。本文认为国家的发展方略和国民意识可以循以下的思路来进行:1) 竞技体育:要锐意管理体制改革,要从注重投入效益的观点出发、从人的全面发展培养的观点出发去建立新的“举国体制”;2) 群众体育:要坚持社会主义的体育思想,要从和谐社会建设观点出发、从精神文明建设的观点出发、从现代文明生活构建的观点出发去建立全民健身的“举国体制”;3) 学校体育:要进行全社会的总动员,建立“没有全体青少年的强健体魄就没有体育强国”的观念,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全面优化青少年体育教育和体育锻炼的社会环境,用“举国体制”的方法去迅速提高青少年的体质和健康水平。

辉煌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虽然已经渐行渐远,但是国民对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思考和探索应该是北京奥运会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遗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