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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8: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篇1

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55.35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另外,可考虑提高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或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将增值税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建议实行规范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对新办企业、小型出口企业加强退税管理的政策。

2营业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探讨

根据国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这部分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为5%,相当于税负降低了40%。因此,建议可以从营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涉及营业税的行业恰恰是小微企业聚焦的行业,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的重复征税政策。这样,许多小微企业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高。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起征点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仍有许多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因此,营业税起征点可适当抬高,并且起征点仅针对个人的要求也可适当放宽。

3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研究

虽然自2010年以来,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优惠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达到征税点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在基本税率为25%的情况下,20%的税率是偏高的。美国的基本税率为35%,法国的基本税率为33%,而这两个国家小企业的优惠税率为15%;加拿大的基本税率为19%,其优惠税率仅为11%。

我国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一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企业毕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往往对其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可考虑提高可享受优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扩大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的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项目一律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得有些中小企业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又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考虑采取正确的核算方式,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篇2

关键词:财政税收政策;小微企业;税收收入

1引言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统称。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政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为了推动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因为小微企业对提高就业机会,推动技术成果的创新,加快向创新型社会转变的步伐,拉动我国经济的增长,促进国民消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

2.1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收入占比情况

从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55.80%,其中,小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26.20%,微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29.60%;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占国内增值税总收入的60.13%,其中,小型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27.70%,微型企业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32.43%;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国内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41.02%,其中,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26.10%,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14.92%。从增值税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业的增值税收入高于小型企业的增值税收入;从财政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高于小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然而从企业所得税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低于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2.2小微企业主体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

小微企业的主体税种分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小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在逐年降低,而微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在逐年上升,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随微型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增加而增加。其中,2012年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为3.77%,小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为1.94%,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小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是小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的1.94倍,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为5.71%;2014年微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达到6.29%,这几年增值税税收负担在一直增加,原因在于一部分企业未享受到减免优惠政策,税收税率比较高,一部分企业存在重复征税现象,造成了税收负担增高。

3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问题分析

3.1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其原因就是现有的税收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同时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税收工作人员缺少约束,从而会出现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会使得纳税企业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从而导致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体制不够完善其中相关的条例也不明确,这很容易造成人们的误解从而影响税收的效率,并且偷税、逃税现象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一些不法分子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票面数额巨大,在财务核算成果方面是人为控制的,虚报企业的经营情况。

3.2税收负担较重

在全面“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小微企业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附征、营业税、营业税附征、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是按不含税收入的3%缴纳税款,营业税按收入的5%缴纳税款,如果一个小微企业同时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小微企业的不含税收入高于3万,应缴纳增值税就必须按不含税收入的3%全额缴纳及其缴纳附征税;不含税收入低于3万,免征增值税也不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征税,可见,不含税收入超3万会造成税收负担突然加重。目前,一部分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通过停歇业后新办重开、失踪或零申报等状态存续,还有一些是被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由于部分行业企业实际经营中难以取得进项发票来抵扣,税负上升较多。

3.3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我国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有严重脱节,尤其是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上。政府出台的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阻力,有些地方甚至不能够进行下去,无法使小微企业得到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国务院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了督查工作,但是效果一般,大多数小微企业依然不能够享受到财政税收政策带来的好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不能够有效地解决,政策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推广,这个问题的形成原因复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主观的认识以及客观的执行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长时间的改进与坚持,但是在这个问题没有结束之前,小微企业依然不能够很好的享受到各种优惠政策。

4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4.1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国家应该完善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量化各种税制要素,在修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这样才能够使税收法制化进程得到大大的提升。对于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来说要有以下特点,法律条文要清晰不能有歧义同时要做到尽量简洁、条例规定要细致明确这样方便执行,并且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要同时出台,以便于规范税收征管的操作,避免工作人员因在工作操作中对条文的误解,另外,需要对企业检查账务上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纠正错误,对财务人员定期作相应的培训,严处伪造、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4.2降低税收负担

借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小微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从而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减轻小微企业的经济压力,同时应适当上调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将标准提高到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致,并简化计税步骤,避免重复征税。另外,应严厉查处那些由于税收负担重做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对违反法规者取消其经营企业的资格,补缴其偷税、漏税的税款,征收其应缴的罚款,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4.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扎实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管理规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扩大宣传声势,引导社会舆论,做出良好的纳税服务。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上申报纳税越来越成为企业缴纳税款的主流方式,同时税收的网络监督也在迅速的发展。各地政府应该跟上形势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的高效与便捷,加强线上与线下的互动与结合,同时制定新的监督体制确保居民企业能够按时按量申报纳税。一个好政策的实施是需要有人来监督的,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巡视,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小微企业尽量向“一站式”服务方向发展,这样就能够使税收工作效率得到大大的提升。在“互联网+”的影响下要想引入并完善绩效的评价机制,在日常工作中还要有创新,就该使得服务体系与互联网更加紧密结合。

参考文献

[1]施鸣枫.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J].财经界(学术版),2016(16).

[2]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J].湖南农业,2015(10).

篇3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研究

一、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小微企业的发展备受关注。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约1100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共约4400万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99.5%,遍及一二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占GDP的59%,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在全球经济发展缓慢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尽管国家近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其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我们选取杭州萧山的部分企业的数据加以分析,考察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并对其提出几点建议。

二、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其发展概况

(一) 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主要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由《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在原中小企业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增加划分了一类微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由2007年的所得税法正式提出。符合年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远小于小型微型企业。据调查,小型微利企业在实际中普遍采用定额征税,大部分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为收集数据和进一步的研究带来限制。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讨论(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内部存在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难等问题,外部面临融资难、成本高、税费重等压力。《中国企业年鉴(2012)》中显示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利润率分别为7.37%、7.84%、6.86%、4.89%,可以看到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20%以上的小微企业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状态,平均寿命仅为3.7年,小微企业的发展岌岌可危。

在小微企业面临的诸多困境中,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税费重是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0》显示,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税负率分别为3.44%和3.60%,中小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高于大型企业,其税负压力更大。

三、现行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企业数据计算

本文选取萧山10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对其2011年的报表进行计算,得到以下数据。其中,A到E为小微企业,F到J为大型企业。其中: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所得税负=所得税额/主营业务利润*100%。

(二)增值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狭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现实情况下,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只是注册类型不同,其经营方式及收入实现差异不大,不同的待遇使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差异过大。

(2)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降低其竞争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很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据计算,当企业增值率小于21.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并且,若对方只接受按法定增值税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失去了交易机会,在市场竞争中极为不利。

2、企业税负分析

从直观的税负率上看,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税负率无明显差异,甚至有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大企业。但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大企业甚至为负。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很多小微企业采用薄利多销的形式增加营业收入,提高资金周转率,因此小微企业产品的增值额较少,增值率较低,从而增值税税负率也较低。但此时,不能对固定费用进行较好的控制的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此时,如果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的应纳增值税实施限额即征即退,或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部分或全部予以抵扣,这部分税费的减免能帮企业缓解不小的压力。

(三)企业所得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其一,所得税的目前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不被包含其中;其二,尽管目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月来算,每月优惠额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差距明显。

(2)亏损弥补政策不能给小微企业以实际支持。与发达国家的结转弥补政策相比,我国5年的结转期限较短, 且我国只允许向后结转弥补,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经调查,小微企业普遍经营项目单一,投资风险集中,生命周期较短,不允许营业亏损向前弥补或退税不利于分担小微企业的投资风险。

2、企业税负分析

据统计,2010年,全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19.44亿元)仅占企业所得税优惠(2499.47亿元)的0.8%。参考北京市2011年的数据,全市小微企业减免税款户数占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户数的8.1% ,减免税仅占入库税款的0.17%。

微观角度分析,从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分析,剔除小微企业中没有盈利即无需缴纳所得税的A、B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中该指标数值极高的F外来观察,该指标几乎无明显差异,都在3.5%至4.5%之间浮动,可见政府在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上偏小甚至可以称为无任何影响。

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大部分小微企业不能被纳入优惠税率的范围,使其与大型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没有受到区别对待。考虑到小微企业不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且普遍存在利润率低、筹资困难等问题,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相差不大实际意味着小微企业在承受着相对偏高的税负。

四、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现有专家学者的研究,我们针对本文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1、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纳入进来,减小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税负差距。此外,可以向纳税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供咨询,帮助其根据企业实际做出有利的选择。

2、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企业发展初期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较多,而收入很少,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能减轻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度过初始的困难期。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1、提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建议提高小微企业标准,由范围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展到涵盖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将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二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可以考虑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按5%的税率缴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按10% 的税率缴税。

2、调整小微企业亏损弥补政策。建议延长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并且试行企业亏损向前结转的办法。可对于当年出现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可由以前5年内的盈利弥补当前的亏损,并退回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给小微企业一定的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

参考文献:

[1]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P53—55

[2]姜建民.刘剑.起征点调整相关问题待明确[J].中国税务.2012.2.P42

[3]高琪.刘楠楠.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2.3.P31—34

[4]刘成龙.完善税收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税务研究.2011.6.P21—26

[5]中国企业年鉴2012.企业管理出版社

篇4

【关键词】 新常态;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融资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59-04

小微企业在就业、创新以及激发经济活力方面体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各国经济发展中都对其高度重视,但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脆弱性又导致其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因而,各国都对小微企业发展采取了政府干预手段,以期提升小微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政府在减少市场扭曲程度的条件下采取了各种政策工具培育、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难既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政府扶持小微企业见效甚微的领域。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对市场的扭曲程度,同时又能有效帮扶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税收政策成为了各国x择使用的政策工具。借鉴国际成熟、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又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对缓解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借鉴

由于小微企业特殊的市场地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实施了“小企业优先原则”,对小微企业实行有别于一般企业且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1 ]。目前看,各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工具类型、实施环节丰富多样,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总体而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常与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结合,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小微企业投资、研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加就业。各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零星见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鲜见税收优惠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紧密结合形成系统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角度看,各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来看,新办小企业的投资额大,所需资金较多,创办期也正是小微企业生存艰难期,许多国家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通过减少税收支出降低小企业资金压力。在美国,小企业创业初期新购设备的价款按一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内可以享受投资抵税①,日本也有类似的政策。在韩国,处于创业期的小企业减免一定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在法国,小企业自创办之日起的23个月内全面免除企业所得税。在阿根廷,创业初期的小企业通过政府审核的技术性投资后,将获得投资额80%并且限额13万比索的税收减免。

(二)对小企业投资、直接融资给予税收优惠

例如:英国对小企业投资者的投资额给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对投资中小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加拿大对持有投资于小企业的公司股票投资人给予税收优惠;英国对小企业投资资本的利得给予免税;在韩国,中小企业投资机构符合规定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可计入年度经营亏损;等等[ 2-3 ]。

(三)其他政策

韩国对因为债务过重而导致运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美国对作为法人公司的S公司在所得税层面,课征类似合伙制企业的单一的、股东层面的所得税;俄罗斯允许小企业选择按照简化税制或普通税制纳税[ 2 ]。

二、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思路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依靠高储蓄率支持。由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不完善,在政府主导下主要通过银行体系以贷款的方式将高储蓄转化为投资,随之形成了我国经济增长以信贷扩张、投资拉动为主要特征的模式。此增长模式的内在逻辑是:经济下滑,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投资,银行扩大信贷为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政府主导下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不高或者失败,导致银行系统形成大量的呆账、坏账,最后财政为银行系统坏账买单。在此模式下,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由于政府主导,形成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实践已证明,依靠政府主导、通过银行贷款扩张、扩大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已经不适合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以调结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新常态的需要。

而在直接投融资市场上,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均由自己承担,投资者会自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决策、自主选择投资项目,资金会更好地配置于成长性强、经济效益高、前景好的项目,投资效率会显著提升,经济结构将更为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经济新常态下应更多依靠直接融资方式获得投资资金。

在经济新常态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直接融资方式将逐渐成长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特征也必然面临银行惜贷的境遇。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既包括间接融资也包括直接融资,小微企业资金来源既包括外源性融资也包括内在性融资[ 4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决定了小微企业的各种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都将长期存在,但从趋势看外源性的直接融资将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突破口,不应当将银行贷款当作主要甚至唯一资金来源,而更应转向股票、债券、风险投资基金等直接投融资方式。这也成为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构成和重点突破方向。

(一)税收支持小微企业内在性融资

小微企业内在性融资是通过小微企业经营盈余也即利润留存扩大资金(股份制的小微公司则是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收政策对该种资金来源支持的方式就是减轻税收负担。

理论层面讲,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负担是对该融资方式的有效支持。但在实际中,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抗市场风险能力弱,盈利能力较低,普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难发挥实效,应当更具针对性地对特定企业采用更为彻底、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看新办企业更需要资金、对税收负担更敏感,可以选择对新办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免除或全部税收免除;而从小微企业扶持的目的看,更应支持成长性和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小微企业给予类似的税收优惠。

在现实中,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流转税优惠也是许多国家意图降低企业税负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选择。事实上,流转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分离,流转税负对企业而言只是资金占用而非形成真实税负,降低流转税负并不会直接提升小微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增加其内生性资金来源。但降低流转税负是提升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可以使其产品较同类产品具有更低的销售价格;同时降低流转税负将减少对小微企业经营性资金的占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税收支持小微企业外源性融资

1.税收继续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

小微企业面临的银行惜贷状况,是经济规律和市场理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采用行政手段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迫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效果只会事与愿违。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惜贷在本质上是因为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同时也包含了在市场条件下收益与成本比选结果的理性选择。

改变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才能真正解决商业银行惜贷问题。在风险收益完全不匹配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只会导致亏损,对商业银行和社会金融体系都会形成伤害。改变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关键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政策性贷款和担保等措施是不二选择。因此,税收应当对实施政策性贷款和担保等业务或其主体给予扶持[ 5 ]。

在风险与收益基本匹配的条件下,比选结果则是在获利性大小之间选择,而非亏损与盈利的选择。通过合适的政策设计,改变收益与成本比选结果或者使这种选择结果的差异性缩小,在次优选择过程中将有利于小微企业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因此,对可能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潜在商业银行(常常是缺乏优质客户资源的银行)给予其或者给予其向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税收优惠,也是税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选择之一。

2.税收政策应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仅有少量的政策是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给予扶持,而这正是当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需要调整的重点。顺应经济新常态,税收政策应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6 ]。

以直接融资为切入点,从直接融资的方式和业务流程展开,可以很清晰地找到税收支持政策设计的路线和方法。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方式包括股票、债券等,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主体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及其出资人,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资获取的收益包括持有期获取的分红、利息和处置时取得的利得。

三、经济新常态下税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

结合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按照新思路,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新常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一)统一小微企业界定范围,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

一是及时统一小微企业政策口径,提升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合力。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策口径不一致,不利于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形成政策合力,根本上制约了政策效果。对小微企业常见的政策口径有四种:(1)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型企业确定标准;(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界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4)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等通称小微企业。上述四种口径不统一,导致针对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着力点不一致,也使小微企业政策缺乏系统性。应尽快统一小微企业的政策口径,形成政策合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二是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提升政策的稳定性和刚性。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法律层级不高,实施刚性不足,而且稳定性较差,多是短期政策。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经济中的常态,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入法律,有利于稳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构建稳定的政策环境和预期,也有利于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刚性和稳定性,便于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小微企业不因繁杂易变的税收政策和复杂的申报要求而被迫主动放弃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层级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出台,可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刚性。

(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内源性融资能力和减轻小微企业营运资金压力

一是提升小微企业流转税起征点,实现优惠政策和法律界定的小微企业一致,并改革起征点为免征额。尽管经过多次调整,现有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优惠面依然显著窄于税法界定的小微企业范围。应进一步提升增值税起征点,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营业额标准作为起征点,将该项政策普及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完善此项政策,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也避免在临界点出现负不公,避免扭曲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同时减免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基金等行政性收费。

二是将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确定的政策扩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目前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核定征收企业常常无法享受现行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注意将在查账征收下实施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确定的政策扩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

三是对创业期的小微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三免两减半”。初创和新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非常脆弱,资金压力尤其突出,税收扶持能有效促进这类企业生存、发展、壮大,应对投资于小微企业的投资额给予税收抵免,对开办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定时期内所得税给予免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开业前三年免征和第四至五年减半征收的政策。

四是探索实施小微企业有限的单一税制。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对小微企业征收综合统一税,按照一定的综合税率和应纳税额,征收一种税,替代需要正常缴纳的多种税,建立小微企业有限的单一税制。同时给予小微企业有限单一税制的选择权,允许其按照现行税制缴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化的单一税制缴税。

(三)通过多种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营运资金压力

一是加大小微企业教育经费和研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小微企业员工队伍不稳定,教育培训经费是其重要支出,也是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应在现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教育经费支出给予更高的扣除比例。研发支出是确保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活动,而小微企业是最具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群体,应在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小微企业特殊的研发支出扣除,提升其扣除比例。

二是允许小微企业设立投资准备金并税前扣除,对小微企业新购固定资产支出给予特别折旧或税收抵免,允许净资产损失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小微企业设立投资准备金,并按照年销售收入的6%计提;允许投资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投资准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后可以停止计提。新购固定资产是小微企业开业和持续经营的重大支出,也是其资金占用的主要方面,主流市场经济国家多数对此都给予了特别政策。应对小微企业新购固定资产给予特别折旧,可以允许其在经营的第一年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一次性折旧,或者对其投资额的30%给予税额抵免。同时,对小微企业发生的净资产损失,应允许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将现行的部分行业小微企业资产费用化的政策扩展至所有的小微企业。我国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小微企业,单价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和不超过100万元的新购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元的上述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以上政策有效减轻了上述六行业小微企业的营运资金压力,但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明确划分企业行业归属比较困难,容易导致执法风险。无论是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还是借鉴各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将资产费用化扣除作为重要手段,应当将上述政策扩展至覆盖全部小微企业,这是全面减轻中小微企业运营资金压力的有效措施。

(四)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融资给予税收优惠

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融资的税收优惠包括风险投资等直接投资小微企业和对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

一是对风险投资基金给予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基金及其出资人在所得税层面给予优惠,允许风险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额以一定比例抵税,借鉴国际经验可以暂定为70%;对出资人从风险投资基金获取的收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个人向小微企业转让技术或者以技术入股等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技术入股是投资中小企业的重要方式,同时从个人获取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是小微企业获取技术的重要渠道,为了鼓励个人向小微企业转让技术和技术入股,应允许技术转让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更大的扣除标准,对因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小微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生产经营的,允许其以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税。应鼓励小微企业税收利润再投资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尤其是投资于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和升级改造,应允许其按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四是对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小微企业股票、债券获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5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持有小微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满5年的投资人,其获取的股票分红、债券利息和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小微企业间接融资主体和服务业务给予税收优惠

目前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是依靠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但小微企业融资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以政策性融资体系作为其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在尽量避免税制碎片化与有效提升针对性和实际效果的前提下,税收既要支持现有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更要致力于推进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建设。

一是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主体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征相关收入增值税。对主要为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等主体,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并对上述主体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咨询费收入、投资分红等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第一,因给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等获得的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注入或者补助的财政资金,作为免税收入。第二,对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的资金账簿、账册等免征印花税。第三,小微企业获得的贴息收入免税。第四,对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贷款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等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对因向小微企业融资发生的不良贷款,税务机关应与金融主管部门一同建立不良贷款快速核销机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给予快速核销。第六,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上述业务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7 ]。

(六)给予政策选择权并完善税收征管,确保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丰富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政策类型,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税收政策选择权,实施更具弹性的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小企业实施比一般税率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率或更优惠的累积税率,也可以允许企业选择定期减免税;对研发费用支出,既允许加计扣除,也可以选择现金返还或者税收限额抵免;对固定资产投资,既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选择在正常折旧之外对小企业给予特殊折旧,或者直接限额税收抵免,或者费用化扣除;对小微企业的投资,既可以实施投资额税收限额抵免,又可以选择免除持有期投资收益税,还可以选择减免资本处置收益税等。但小微企业一旦选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是完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政策红利。第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营时限,让小微企业确实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带来的税收红利。第二,取消对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经营满12个月方可退税的政策,对于新办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准确计算退税额并退税。第三,取消小微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制度,通过加强小微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在税收征管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广小微企业税务、税务援助等服务。第五,探索实施小微企业综合申报制度,目前分税种纳税情况下我国企业年均纳税次数为9次,一定程度上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形成了负担,可对选择有效单一税制的小微企业实施一次性税收综合申报,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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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伟,魏含.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政策性融资行为的调查与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4):16-19.

篇5

关键词:小微企业;西安;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截止至2015年底西安工商登记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数61531个,从业人员943126人,西安法人单位共计79270个从业人数2893959人,其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量的77.6%,活跃在农、林、牧、渔、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等各个领域,是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西安经济、创造物质财富、弥补市场不足、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进步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内受限于自身发展劲头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荒等问题,外面临税费高、融资难、成本居高不下的严重生存困境,使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不容乐观,此时如果政府再对小微企业征收较高的税收,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小微企业步履维艰。

一、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的是3%的征收率,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小微企业失去与大中规模企业交易的资格,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

通过实地调研的数据发现,大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率几乎相差无几。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标准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小型微型企业都不在标准限定的范围内。

另外,对于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的企业来说,其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6万元,按照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按照20%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即使按最高标准6万计算,年应纳税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由12000万元减至6000元,平摊至每月仅减少税款500元。

3.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门槛较高,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积极性不高

从总体来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基本上都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拥有比较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比较准确的核算其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收入,采用查账征收税款的方式。而有相当一部分的小微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会计账目混乱,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税款,不具备享受优惠的基本条件。另外,对于企业来说,在优惠力度不大,享受税收优惠还要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成本的情况下,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大大的降低了。

4.税收优惠执行程序繁杂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进行备案,备案手续比较繁琐,其他的费用也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后才能享受优惠。且在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税收任务与税收征管的矛盾。税收任务一直都是税务机关考核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绩效指标,为此有时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缴尽脑汁,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纳税人的要求会要相对严格一些。对于那些税源不够充足地区的税务部门来说,落实这一政策难度较大,税务部门会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税收征管来完成既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对于财务管理非常薄弱的小微企业来说,税制如此复杂,在判断如何申报缴税,交哪些税和交多少税额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流程过于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过程使得一些企业不愿意为了不多的优惠奔走浪费精力和时间。

二、国外发展小微企业对促进西安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借鉴

1.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较零散,很多是在原有的政策上通过修改补充的方式,稳定性差,时限性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主旋律,站在法制化的角度看,以小微企业为主体,从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小微企业税收法律体系,突出针对性、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有了统一全面的法律体系,为解决各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变得有法可依。

2.改进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的改进主要是对其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应以财务会计管理的健全为依据,并且调低纳税人的起征率。同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进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在创立初期阶段,固定资产投入较多,但是收入较少,小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无法抵扣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建议适当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试行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逐步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减轻小微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顺利渡过创业阶段的初始困难期。

3.推动所得税政策的优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使低税率具有丰富性,制定不同档的税率,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关照。同时,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运用减半征收的方法,并且要使其期限逐步延长。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 15%的低税率征税,但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而该项认定需要满足 6 个条件,对于研发实力弱小的小微企业来说,很难达到要求。另外,工信部小微企业的含义与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不等同,两者存在差异,使得很大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税率按 2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使绝大部分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

4.加大优惠力度

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西安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的企业,针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制定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同时,制定贯穿小微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免小微企业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各个税种的税负,可以改流转税减免为政府财政补贴,变全额性的优惠为定额补贴,注重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并重,尽可能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纳税服务政策。要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进而不同类型的企业均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加强政策宣传,注重政策落实

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政府在近些年出台了很多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执行不到位,政策也就成了摆设,因此政策好也需要到位的执行。企业从政策上享受了优惠,但是后续的发展并没有完全跟上,很多“个”转“企”的仅仅是在形式上转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大多数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欠缺,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税务部门应该逐渐转变自身的观念,建立以服务为导向,多多走访小微企业,深入调查了解企业包括生产、经营、资金、税收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信息,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现状,为企业出谋划策,在政策上享受更多优惠,促进小微企业创业成长。还要进行跟踪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建立台帐,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时跟踪,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不定期到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6.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正确引导小微企业用好用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并且正确履行义务,帮助企业安全纳税,减少税务风险。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在财税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以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包括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免填单服务、预约服务、同城同办、办税公开等服务。办税服务大厅是处在第一线的税务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更应创建一个一站式服务模式,以方便纳税人为主要目的,以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7.改革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在对小微企业的认证中可以引入税务师事务所,从专业性上对小微企业形成精准性的认定。引入第三方的认证,可以促使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来。建议取消备案资料的报送等,采用电子报送的方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对小微企业的便利性管理,切实给小微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定期向其小微企业会员发送最新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组织他们进行相关的会计和纳税申报培训,从而使小微企业不但能了解到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使他们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提高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总之,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西安政府应全面分析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在政策制定上为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优惠出谋划策,从而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地创业成长。

参考文献:

[1]汤婧.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以桐庐县为例[D].南昌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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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行琼,袁洋.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纵横.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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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标准;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1-0261-04

一、小微企业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式作坊、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即小型微型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工业企业的划分类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的划分类型标准为: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①。

小微企业的主要特征:一是规模小。其相当一部分为家庭式作坊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形不成什么规模。二是数量多。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西部10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160万户,占全国企业实有总户数的16.16%;中部9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22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22.24%;东部12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6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61.6%。这些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主要密集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②。三是涉及领域广、覆盖面宽。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明确的中小微型企业类别就有工业、建筑业等16类之多,其中每一大类又分若干小类。四是企业构成复杂。由于小微企业量多、面广,其内部经济结构也呈多元化。其中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集体和国有独资企业占比较小。五是企业经营的体制机制灵活。小微企业由于其小和微,企业管理和调整转型简便,经营方式灵活,市场反应灵敏快捷,在企业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比大企业更具弹性和灵活性,其体制机制比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明显的优势。当然与之伴生的则是面临着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一些劣势和困难。

(二)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在册的小微企业就已达1023万多户,其中有99%属于小微企业。另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数据,截止2011年9月,中国已有个体工商户超3600万户,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小微企业。它们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也是市场的“补缺者”。

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中国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50%,吸纳的就业人数超过2亿。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③。

近年来,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小微企业也成为我国经济中越来越引人瞩目的力量。然而,小微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着难以应对的重重困难。

1.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统计,对GDP贡献度不到40%的国有企业获得了银行70%以上的贷款,而小微企业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使用比率不到30%;而且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达40%~50%的年利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本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晰、盲目追求扩张等内在缺陷,造成难以识别有效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贷款风险偏高;二是缺少一些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外部政策配套措施;三是金融机构服务体系还需不断完善,包括融资渠道结构性失衡、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和信托等产品发展、信用风险分担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经营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等。

2.小微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主要原因在于过度依赖资源、缺乏核心技术;同时,近几年来,原材料、劳动力、租金、资金等多项成本大幅上涨,加之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缺乏议价能力,无法通过定价转移成本,于是利润空间遭到压缩。所以必须要依靠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及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3.经营管理不规范。小微企业大多是私营企业,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不高,这是造成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不被信赖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应建立与同类小微企业和中型、大型企业的合作意识,扩展合作项目,联合向市场、企业、政府以及融资渠道进行沟通,弥补规模劣势。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企业经营者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注意控制投资规模,避免盲目扩张,逐步建立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赖。

4.用工难。目前小微企业很难招到熟练掌握生产技术的蓝领工人,有时去一次招聘会连一个人都招不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招人和签订合同随意性较大,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不强,贪图小利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不规范导致劳企纠纷不断,形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二是熟练工人个人要求的薪酬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5.税负重。当前,小微企业税负偏重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如果把中国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很多中小企业平均税负在40%以上。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仅增值税一项就占营业额的10%。另外,有的地方还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政府基金”。税负使企业难堪重负。

二、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方面。①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②下列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③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⑤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⑥特殊行业减免征收。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

3.营业税方面。①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③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4.增值税方面。①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5.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除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专门政策外,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难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鼓励措施。一是继续执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三是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定标准严格。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微企业低税率优惠。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覆盖面狭小,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2.优惠力度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微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基本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小。

3.鼓励性政策较少。目前国家鼓励向小微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且条件相对较高,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鉴于小微企业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充分利用税收这一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工具,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从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尽管已经相对比较优惠,但如前所述,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积极的措施进一步理顺并加以完善。

1.改革增值税以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一方面,应加快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转型步伐,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加大技术型小微企业高科技固定资产的投入力度,促使我国产业结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即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主要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项税务资料的均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是建议酌情放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并且不强求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条件才能认定,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此外,建议在现有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对困难较多,利润很少的小微企业,将优惠税率进一步细化。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满3万元的小微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满3~10万元的,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10~20万元的,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20~30万元的,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二是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同时,适度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并综合利用税额减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创新研发。三是对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小微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如可实行折旧优惠,给予附加折旧的额度或者税收抵免等。四是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减除费用),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五是允许小微科技型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等的扣除比例与CPI指数挂钩,在一定条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从而减轻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3.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与起征额,并适时将“起征点”的规定修改为“免征额”。同时,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程,适当降低小微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实现小微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

4.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目标导向明确的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积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进一步消除对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的歧视,使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对小微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定的减征、免征优惠。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出台免、减、缓政策。

5.进一步做好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微企业标准的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执行中因政策界限模糊导致搁浅。同时,建议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制订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备案制度时,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简化相关备案手续和程序,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6.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以便增强执法力度。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多以部门规章出现,且多与企业所得税法等不协调,导致执行难。因此,有必要将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提高到法律的层面,在国家相关税收法律中予以确认,并做好上下左右的协调与衔接,以保证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总之,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及特殊的经济环境下,在保证已有减税政策很好落实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负,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关键的。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注释:

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施向军.我的名字叫“小微”——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现状面面观[J].中国检验检疫,2012,(8).

③刘美麟,小微企业纳税占国家税收额50%,贡献2亿就业机会[EB/OL].中国发展门户网.2012-07-23.

参考文献:

[1]李霞.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及税收政策建议[EB/OL].地方税务局网.2012-10-15.

[2]曹中秀.对小型微利企业状况的调查及政策取向思考[EB/OL].2012-09-13.

篇7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一、目前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更多地是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增值税与营业税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目前存在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制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其中规定小微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重要的纳税内容,就目前普通企业25%的应纳税税率来分析,对于利润还不是很高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就显得有些吃不消了。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至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而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扩大到对年收入20万到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执行对应税额的50%计入应税收入,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在年收入30万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从两个文件的对比来看,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3.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的优惠政策不多,笔者仅查到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至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也是对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支持,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的纳税困境

1.纳税优惠政策运用的困境

无论是增值税、营业税,还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应用的范围和期限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税收优惠,必须要满足其规定的条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月小于9万元,所得税优惠范围经过15年10月份的调整,扩大到30万元以下。这样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税收优惠也都存在期限问题,所得税优惠期到2017年底结束,也就意味着2018年可能继续执行优惠政策,也可能优惠政策被取消,这样的问题多少让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心存疑虑,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信心,不利于民间资本投入到科技型小微企业中,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优惠幅度与申请积极性的困境

从以上税收优惠的规定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还不算大。例如,按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来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纳税优惠的最上限额度的30万元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税(假设企业的产品利润率为20%),可以节约的所得税支出为30*0.2*0.25-30*0.2*0.5*

0.2=0.9万元(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是15%)。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则应用,每个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理解方式和角度会有一定的差异,而财务核算的方式方法与所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同,造成了享受纳税优惠的加计扣除计算基础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在申报所得税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哪些可以加计扣除的理解,可能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这样容易给企业带来少缴税的违法风险。从实际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对科技研发投入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认定,是持比较谨慎的工作态度的。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持更加严谨的态度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而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要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者因为一些顾虑,可能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就很难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3.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的缺失困境

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经营者大都是技术人员出身,对于税收管理了解的较少。同时,由于会计核算简单且业务量不大,会计核算工作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相对较低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总体上,科技型小微企业没有优秀的纳税会计人才,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的不及时,在税务管理、税收筹划方面效果差,在政策宣传和业务实际操作层面显得略有不足。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财务人员流动性大,财务人员衔接问题较多的现状,在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避税方面就更加力不从心,往往是顾此失彼,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经济损失,甚至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科技型小微企业需要解决目前面临的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缺失的困境,才能够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现今,面对繁多的税目,一个高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会给企业带来合理的利润。

三、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

1.形成稳定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鉴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国家应该完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不断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和优惠的期限,让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获得更多民间资本的支持。在纳税优惠范围上,放宽享受优惠的纳税额条件,将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到税收扶持范围内。而像针对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内容,要扩大优惠的力度,同时,对当年未能抵扣的费用部分能够保留到来年继续进行抵扣,发挥最大的节税效应。在税收优惠税种方面,适当扩大优惠税种,形成一个多角度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享受深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期限方面,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长期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法律,并且在具体不同税种方面,落实准确的税收优惠期限。这样从税收优惠范围、优惠税种和优惠期限等多方面,形成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化、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行业的发展信心。

2.运用综合性的财税扶持政策

从目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来看,还不能实现根本性地解决他们生存发展的问题,需要综合性地利用财税扶持政策,多方位、多角度地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扶持,才能促进其发展。主要是一方面继续加大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实施力度,引导和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纳税优惠,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压力。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方面,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应用条件,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筹划,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另一方面,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利用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进行补贴,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通过科技专项,高新区落户优惠政策等途径,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向“高、精、尖”等经济附加值高的领域发展,同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税收与财政手段两者结合使用,共同形成我国综合立体性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

3.培养企业优秀的纳税人才

优秀的企业纳税会计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智力保证,创收更多合理利润。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对优秀会计人才的培养,相信纳税会计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帮助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目前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专职会计人才,将目标人才建设纳入到企业成长计划中,增强会计人才的集体意识,激发为企业做贡献的工作热情。而从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业务的会计人员,也要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并能够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利用科学守法的手段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利用纳税优惠政策提供专业意见。通过稳定的、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会计人才培养,以及会计人员自身的不断努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渐形成有一定的纳税会计管理实战能力,从而可以有计划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节税、避税的好处,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四、结语

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额的比例较高,具有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泛等特点,在纳税贡献与解决就业等方面也有突出表现,为国家经济做出很多贡献。而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这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先天的技术先进性与经营灵活性的优势所决定的。因此,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发展方向。从目前税收扶持政策的现状来看,还不能发挥出较大的扶持作用,应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生产实际,制定出更加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配合有力的财政补贴政策,这样才能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获得较大的动力与帮助,从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谢永清.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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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127;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一、现行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到目前为止,中央政府共出台了27项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性文件,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提高小微企业税收免征额和扣除额等。

(二)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小微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技术创新、改善融资环境、可持续发展、支持创业投资、鼓励就业等方面。例如:技术研发方面,对小微型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活动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优惠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节能减排方面,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节能减排和环保生产的,给予在一定年限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融资方面,减免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等。

二、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面逐步扩大,企业税收压力相对缓解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发展态势良好。2015年辖区共有小微企业269户,同比增加54户,占所辖管户总数的53.1%,税收优惠覆盖面达到92%。小微企业主要集中从事批发零售,兼有少量小型加工业。近年,国家密集出台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帮扶开发区小微企业度过了经营困难时期,也带动了新的小微企业的创立。

(二)小微企业减免税额对总体税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2015年度开发区国税部门共计为小微企业减免各项税收36万元,占本年度全局税收收入的0.37%,占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的0.4%;2016年1-6月共计为小微企业减免各项税收46万元,仅仅占上半年全局税收收入的0.34%。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小微企业减免的税额对本地区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多数是零负申报,小微企业政策优惠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促进作用有限

2015年度开发区国税部门为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11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16年1-6月为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21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额总体呈现增加的趋势,但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从优惠额度分析,微薄的减税政策,相对于企业高额的融资成本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从企业规模来分析,大型企业的利润总体较高,小微企业的利润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对优惠政策的享受可能不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从政策的执行层面分析,小微企业在接收到优惠政策时,如果衡量政策成本大于政策受益,通常会主动放弃税收政策优惠。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

(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不足

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还未形成体系,仅仅是在既有的税收制度框架下的追加补偿条款,其中既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各个税种的应税核定和计征手续,还关联到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技术研发等问题,内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关联性。并且相关政策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针对小微企业税收的单独统一立法尚未出台,更加剧了现行政策的碎片化。

(二)税收优惠力度较弱,优惠面偏窄

小微企业优惠额度还不够大,政策扶持作用不明显。例如财税〔2015〕34号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尤其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减免税额的绝对数较小,只能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相对于高额的融资成本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部分税收政策门槛较高,有很强的行业和技术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提交资料和审批环节繁杂,申请热情也不高。例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限定标准较高,对巴彦淖尔市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都“望尘莫及”,因此政策帮扶作用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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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 引言

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国民经济基本,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创新科技、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为确保小微企业能够稳定发展,近年来政府和中央提出了关于小微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也曾经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

1 小微企业的准确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2]中 的相关解释,小微企业并不等于小企业,其准确的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范畴内包括小型微型企业[2]和小型微利企业[2]。具体来说,它们分别定义如下:a)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再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而通过一定标准划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中的一种。具体涵盖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餐饮业等共计十六项。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在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合法的各类企业和个体户及在此以外的行业。b)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行业,并在缴纳所得税、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从事工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100人;(2)非工业行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80人。

通过分析和比较不难发现,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区别:a) 范围不同。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一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小型微利企业只适用于一般企业。b) 界定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指标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而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包括企业年度纳所得税额这一指标。同时,即使同属一类的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

2 关于微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针对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政府了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将持续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对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收的优惠。但目前,许多小微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导致企业不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便于广大小微企业真正熟悉税收优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最低可达10%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4]两份文件,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具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归纳为:小微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2 增值税和营业税提高起征点

按照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

具体来说,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同时提供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2011年1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是增值税起征的适用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达不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仍然不能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2.3印花税免征优惠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2.4其他涉税优惠

除了以上优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针对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如根据相关规定的行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低于2亿的企业贷款延长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期限;对依照工信部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内,都免征发票工本费。

3 结语 小微企业在新企业税法下,有着很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战。需要指出和说明的是,小企业应及时更新旧的生存和发展观念、结合自身的

各种优势,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导向,调整企业投资和发展的方向资,最终在市场经济下的现在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总之,小微企业长期扶持政策已经确立。我们应该尽快对税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充分运用各种财税政策手段,促进小微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9,21(10):239-240.

[2]肖盛勇.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及其税收 优惠政策实用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24):89-90.

[3]方赛迎.小型微利企业界定范围的重构―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实施[J];生产力研究,2009,(15):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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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

“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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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一直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是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为了帮扶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当前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相关税制不完善,宣传针对性不强,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等,影响了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效。因此,有必要探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以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16年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要求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并通过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严格定额征税管理,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等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减税效果明显,解决大量人员的就业问题,让更多创业者增强了信心,为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契机。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空间仍有待提升,具体还存在以下不足:

1.缺乏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虽然国家在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扶持,但是这些政策涉及多个税种,散见于各种文件和法规中,无法有效的进行衔接,导致小微企业无法及时享受应有的优惠。同时,没有对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都是临时性文件,稳定性不足,缺乏延续性,且这些规定法律级次较低、法律效力不足,很难为小微企业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对纳税人在掌握运用法律规定的时候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小微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初衷相违背。

2.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不足

技术创新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内在动力。目前,小微企业提高了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小微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还显得力不从心。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不仅要减轻其税负,还应该促进其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集中于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压力,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政策。例如,按15%的税率征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范围,但是大部分小微企业还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小微企业,也无法为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帮助。

3.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不够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小微企业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必要的资金供给,需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不够。国家虽然出台了不少财税扶助政策来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经营状况,但都是鼓励、号召性政策,针对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民间金融机构很少有实质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民间金融机构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有很大的差别,民间金融机构也享受不到金融企业的税收待遇。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建议

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各种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

1.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系统的法律体系来扶持小微企业,这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借鉴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法律体系,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具体来说,需要对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根据行业特征、企业规模、企业数量、纳税规模来控制比例,事先小微企业的自动识别,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出台和完善小微企业税收规章制度,为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动力和法律保障。

2.完善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首先,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在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有些小微企业无独立研发能力,可鼓励其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若小微企业的投资用于企业自主研发,则允许其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并且对于研发成果收益,则应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则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小微企业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最终提升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

其次,加大小微企业在引进技术人才方面的税收优惠,人才缺乏也是小微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要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联手,开展专业的职业培训,所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允许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以外据实扣除。

最后,完善税收抵扣和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在研发技术、职工培训和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加大力度。在小微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其购买的实验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从而加快其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最终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3.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更大程度上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国家出台了印花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但由于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加上融资方式过于单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迫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多数小微企业就会选择民间借贷,但随之而来的是过度借款带来的资产负债比率不断增长,从而影响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小微企业的发展周期来看,企业需要借助更加切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的,并且具有稳定性的税收扶持政策来提高其融资能力和生存能力。因此,可以考虑给予小微企业不同于大企业的税收政策,考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再投资退税优惠或缓征所得税优惠,以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资金困难和融资难等方面。

四、结论

小微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应该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完善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实现税收征管与小微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黄冠豪.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4,03: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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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市场不明朗情况下,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群体里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工具之一,引领小微企业发展,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一、现行小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或其他企业年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2.流转税

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税〔2014〕 7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标准,提升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相应提升到不超过9万元的。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其他税费

(1)财税〔2011〕105号,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综〔2013〕102号,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税〔2011〕104号 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对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已相应免征。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标准不一影响受益面

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明确小微企业新标准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一致。造成了观念冲突及部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会影响针对小微企业系统性政策的出台,也影响政府各部门合力的形成,还会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上的热点,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化为有效的行动。

2.税收优惠力度有限

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3.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限

当前,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用工艰难、需求萎缩、负担沉重、成本升高等困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极易亏损、倒闭。现行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国外,如法国、荷兰等国家不仅有允许企业对亏损实行向后无限弥补的政策,甚至还允许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

4.流转税免税政策的设置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博弈

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税法遵从成本普遍偏高。税法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法律规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收及税收效应扭曲成本外的费用支出。如货币、时间、主观感受等陈本。既有税制复杂因素,也有税收征管效率问题。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立法提升小微企业战略定位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任务,因此,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明确的政策目标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的规定,应结合税收征管现状,及早建立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2.完善现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税率是最直接的减负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施行的办法。我国小微企业20%的优惠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税费环境,企业除了税收负担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税外负担,小微企业税外负担尤其繁重。因此很有必要在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再降低税率。

(2)扩充企业亏损弥补范围。目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但很多创业企业生存周期比这要短得多,而创业失败,给创业者带了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一方面要延迟亏损弥补年限,考虑从获利年度起算。另一方面可建立亏损记名制度,创业者进行二次创业允许按一定比率将弥补,或采取个人所得税抵减制度,允许在后续年底内进行抵减,解决后顾之忧。

3.创新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大多从事批发贸易、初级加工,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仅为4.62%,创新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才因素,招得进、留不住人才。建议参照财税〔2014〕39号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定额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对小微企业招收中高级技术人才进行定额抵免税,可以间接调高技术人才福利;同时提高就职小微企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等激励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促成企业员工一体化;对社会培训机构、高校等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的收费免征营业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2)提供融资渠道方面的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小规模轻资产,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难度,虽有投资意愿高,但却很难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应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一方面要鼓励小微企业自筹资金,对企业利润再投资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出资认股允许定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人员的纳税培训,提供税收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介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多渠道、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

(2)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简化涉税申报,加快金税三期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信息化整合进度;注重应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加快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诚信纳税企业实行鼓励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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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6701

1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经济发展同样出现了困难,特别是抗风险能较差的中小企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岁末年初,国务院相继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打出了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其中就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采取救助措施了。就普通百姓而言,中小企业大规模的破产、减产与自身联系的更加紧密,比如说城镇就业人群中的大多数,都在中小企业就业。一旦一批中小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关门,就会有大批的平民百姓失业。这样就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压力,对于每个小家庭来说,它的后续效应更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探讨我国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当然,税收优惠措施只是这众多措施中的一种。

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国务院前不久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有: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1)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2.2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

(1)鼓励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鼓励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中小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鼓励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4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

《意见》明确,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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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截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订单减少、销售下降、效益下降、企业库存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大批中小企业不堪税收重负纷纷破产倒闭这一现象再次把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抛到了风口浪尖。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还承担了较多的非税负担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较重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更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定位偏差,优惠的税种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一新的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而且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没有考虑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强。其次,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这种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最后,享受优惠的主体受限。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也是企业自身长足发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国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特权,时值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的今日,政府应积极建立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已成功试点,但适用区域和行业仍十分有限,亟待扩大。在完善中小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及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如部门越权设置或凭借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强制收取的费项等。二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改税,以更为规范的税收形式来取代收费形式,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实行准税收管理。

(三)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规模数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和防伪专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税务部门应努力提升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撑,继续搭建税收管理无纸化工作的大平台,使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负担。探索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积极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和空间。有关部门还应大力扶持成熟专业的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发展,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 9).

[2]黄旭明、姚嫁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6(6).

[3]杨默如.借鉴国外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我国税收制度[J].涉外税务,2009(6):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