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8: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

篇1

版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权利人(版权人、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氛围,鼓励权利人创作既多又好的精神产品,还要构筑有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法律机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可是,版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着如何既保护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会的矛盾。化解矛盾的着眼点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是版权制度的基石。

毫无疑问,许多……

二、数字档案馆建设中几个具体的版权问题

版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前进步伐,数字技术的应用并没有改变版权因新技术的应用而不断扩张的趋势,这使得靠相关法律理念得以延续及其补充修正架构形成的版权制度捉襟见肘,许多传统的法律规范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仅就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涉及的众多版权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

数字档案馆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联合、协作、整体化的,充分实现资源共享的服务网络体系,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则提供了实现广泛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条件和可能性。传统的以印刷,胶片等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的起始步骤是对其进行数字化,使其具备二进制数字状态,这就必须明确数字化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依照版权法原理,权利人的财产权与作品利用方式是对应的,作品数字化的实质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这甚至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条件,所以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应将数字化确定为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了《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所指的复制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无论是我国旧《著作权法》还是新《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数字化权,但是按照《规定》的解释,数字化权被包括在了复制权当中,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的规定,档案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的目的,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无需取得授权,亦无需支付报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对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二)数字化档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档案馆对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及其权利归属。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同时具备“独创烂”与“有形形式复制”两个基本条件.传统档案作品被数字化,实际上是将该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不会由于其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而丧失掉。所以,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权法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二条第1款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由于作品被数字化后的独创性没有发生变化,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档案馆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的版权属于原权利人,而不归档案馆。当然,如果被数字化的传统档案作品的版权原本就归档案馆所有,则数字化后档案作品的版权也自然归档案馆。另外,数字档案馆正在利用自己的技术与人才优势及网络上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扮演一个使信息增值的角色。这类增值的档案作品往往是编纂或编研档案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档案馆在整体上对其享有版权,但在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版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输与数字化一样都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新方式,同样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档案馆数字化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这在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八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由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2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权利人对作品的传播方式的专有权延伸到网络空间,并且能直接传播作品,行使邻接权。这对档案信息服务构成一种威胁,使档案馆无法充分利用新技术为用户开展各种形式的数字化信息服务。因为不能从事基于网络环境与网络技术的档案作品传播服务,将使数字档案馆的功能开发受到全面压抑。

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了阻止档案馆未经授权上载档案作品外,还会对档案馆开展的数字信息缓存,数字信息浏览等服务起到负面影,同时禁止档案馆未经授权把含有档案作品的数据库和网络相连,使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访问并得到这些作品,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馆并没有通过网络直接传播档案作品。网络传播没有传统传播那样的“权利穷竭”问题,档案馆从网上合法下载档案作品仅仅是针对本次下载行为而言的,所形成的复制件仍然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向用户作新的传播。

有人认为,档案馆取得数字化权后,就可以把数字化后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因为数字化和网络传输都是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权利人既然授权档案馆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就会自然同意将其作品上网传播。其实不然,权利人授予档案馆数字化权,并不意味着同时授予了档案馆信息网络传播权,档案馆若把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先后或同时向权利人取得数字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合理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适用性

合理使用是对权利人专有权行使限制的主要方法,是指在法律允许条件下。不经权利人许可,不付报酬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针对档案馆制定有合理使用的条款。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另外第1款、第2款、第6款也可适用。网络环境中,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能否得到适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WCT则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其第十条议定声明规定:“不言而喻,本条约允许缔约国各方将其依国内法中按《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这样,就把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并给各缔约方自行立法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留下了余地。

为了满足数字时代档案信息服务的需要,许多国家新的立法都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原则作了调整。比如:1998年美国颁布了《跨世纪千年版权法》(DMCA),对美国原《版权法》第108条关于档案馆的免责条款作了修订。在DMCA之前,美国《版权法》第108条只允许档案馆为内部使用之目的制作1份仿真复制件(非数字化的)。按照修订的第108条,允许档案馆制作多至3份的、可以是数字化的复制件,条件是不得把这些复制件向档案馆建筑以外的公众传播。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话,修订还允许档案馆将作品用新的格式复制。DMCA第1201条(d)款又规定档案馆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解密权”:对相同的复制件,不能以其他形式合理地获得的,则对他人作为商品的作品复制件,仅为获得1份复制件,以便决定是否本法允许从事的活动,如果对作品解密,不构成侵犯作品的技术措施权。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的《版权法修正案》规定,档案馆可以将档案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用户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输送到打印机或软盘)。

新的《版权法》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仍不理想。一方面,与版权扩张的总体趋势相比,档案馆合理使用的范围显得缩小和确定化;另一方面,新的《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偏重于复制权,而档案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需要的版权例外并不仅仅限于复制权。法律若不能就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做出更加宽泛的例外规定,档案馆就可能随时受到侵权指控,或在因用户违法利用档案行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

三、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鉴于数字档案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关系,鉴于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数字版权保护成为档案馆应对国际版权保护新形势挑战的重要课题。我们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问题。

(一)不断完善版权制度

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解决最终依赖于版权制度的调整与完善,不仅包括版权基础理论。基本原则的创新,还涉及具体法律规范的重新界定。其重要问题包括:数字档案馆的法律地位、合理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和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关系、档案馆的信息存取权与解密权、网络版权集体授权机制,档案馆的版权责任等。

(二)解决《档案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问题

档案作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受到权利人“版权”和档案馆“管理权”的双重控制,对其使用不仅要符合《著作权法》,还要符合《档案法》,但是现在《档案法》和《著作权法》在档案的开放、公布(相当于《著作权法》上的“发展”),利用方面的规定中存在着多处冲突。比如:〈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属于权利人。但《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那么,档案作品的发表权究竟是属于权利人,还是属于档案馆呢?又比如:《档案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由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如果利用的是己经发表过的档案作品,上述规定与《著作权法》并不冲突;如果利用的是未发表过的档案,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利用应该受到权利人的控制,并非持有合法证明就可以不经权利人授权而利用(注:档案馆对档案作品的“开放”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同意·发表·该档案作品)。《档案法》和《著作权法》的交叉与矛盾,有待进一步研究。这对解决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三)成立档案馆知识产权联盟

仅仅依靠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来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问题是不够的,档案界要做出自己的努力,为此应建立档案馆知识产权联盟,其任务包括:开展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研究,提出规划与对策;运用档案馆集体的力量,向立法机关反映档案馆的要求;代表档案馆和权利人谈判,维护档案馆的合法利益;构筑档案馆之间的知识产权流通机制;推动档案馆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交流,开展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活动,促进档案馆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等。

(四)提高档案馆保护版权的自律性

行业自律,即通过档案馆采取必要措施来规范自己和用户对档案作品的利用行为,达到保护版权的目的。网络环境中,档案馆有必要进一步提高保护版权的自律性,针对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特点制定有效的行为规范。要在档案馆员中开展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新技术版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针对档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关键环节建立严格的版权制度。要在档案馆与权利人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增强档案馆保护版权的透明度。树立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形象。档案馆还要对新的档案作品利用方式和价格模式开展研究,并予以合理接受,以防止侵权。

(五)加强对档案作品的技术保护

技术手段已经被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畴,因此档案馆可以对档案作品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比如:加密技术(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时间戳技术、身份验证、防火墙技术和CA认证等。

【参考文献】

1.张照余:《档案网站建设维护过程中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6期。

2.连志英:《档案和著作权保护》,《档案》,2000年第2期。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4.方开玉:《论档案的开发利用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档案学通讯》,2000年第6期.

篇2

版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权利人 (版权人、邻接权人) 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氛围,鼓励权利人创作既多又好的精神产品,还要构筑有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法律机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可是,版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着如何既保护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会的矛盾。化解矛盾的着眼点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是版权制度的基石。

毫无疑问,许多……

二、数字档案馆建设中几个具体的版权问题

版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前进步伐,数字技术的应用并没有改变版权因新技术的应用而不断扩张的趋势,这使得靠相关法律理念得以延续及其补充修正架构形成的版权制度捉襟见肘,许多传统的法律规范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仅就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涉及的众多版权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权

数字档案馆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联合、协作、整体化的,充分实现资源共享的服务网络体系,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则提供了实现广泛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条件和可能性。传统的以印刷,胶片等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的起始步骤是对其进行数字化,使其具备二进制数字状态,这就必须明确数字化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依照版权法原理,权利人的财产权与作品利用方式是对应的,作品数字化的实质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这甚至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条件,所以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应将数字化确定为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了《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其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所指的复制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无论是我国旧《著作权法》还是新《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数字化权,但是按照《规定》的解释,数字化权被包括在了复制权当中,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的规定,档案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的目的,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无需取得授权,亦无需支付报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对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二)数字化档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档案馆对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及其权利归属。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同时具备“独创烂”与“有形形式复制”两个基本条件.传统档案作品被数字化,实际上是将该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不会由于其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而丧失掉。所以,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权法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二条第1款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由于作品被数字化后的独创性没有发生变化,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档案馆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的版权属于原权利人,而不归档案馆。当然,如果被数字化的传统档案作品的版权原本就归档案馆所有,则数字化后档案作品的版权也自然归档案馆。另外,数字档案馆正在利用自己的技术与人才优势及网络上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扮演一个使信息增值的角色。这类增值的档案作品往往是编纂或编研档案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档案馆在整体上对其享有版权,但在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版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输与数字化一样都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新方式,同样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档案馆数字化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这在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第八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由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2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权利人对作品的传播方式的专有权延伸到网络空间,并且能直接传播作品,行使邻接权。这对档案信息服务构成一种威胁,使档案馆无法充分利用新技术为用户开展各种形式的数字化信息服务。因为不能从事基于网络环境与网络技术的档案作品传播服务,将使数字档案馆的功能开发受到全面压抑。

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了阻止档案馆未经授权上载档案作品外,还会对档案馆开展的数字信息缓存,数字信息浏览等服务起到负面影,同时禁止档案馆未经授权把含有档案作品的数据库和网络相连,使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访问并得到这些作品,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馆并没有通过网络直接传播档案作品。网络传播没有传统传播那样的“权利穷竭”问题,档案馆从网上合法下载档案作品仅仅是针对本次下载行为而言的,所形成的复制件仍然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向用户作新的传播。

有人认为,档案馆取得数字化权后,就可以把数字化后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因为数字化和网络传输都是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权利人既然授权档案馆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就会自然同意将其作品上网传播。其实不然,权利人授予档案馆数字化权,并不意味着同时授予了档案馆信息网络传播权,档案馆若把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先后或同时向权利人取得数字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合理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适用性

合理使用是对权利人专有权行使限制的主要方法,是指在法律允许条件下。不经权利人许可,不付报酬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针对档案馆制定有合理使用的条款。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另外第1款、第2款、第6款也可适用。网络环境中,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能否得到适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WCT则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其第十条议定声明规定:“不言而喻,本条约允许缔约国各方将其依国内法中按《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这样,就把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并给各缔约方自行立法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留下了余地。

为了满足数字时代档案信息服务的需要,许多国家新的立法都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原则作了调整。比如:1998年美国颁布了《跨世纪千年版权法》(DMCA),对美国原《版权法》第108条关于档案馆的免责条款作了修订。在DMCA之前,美国《版权法》第108条只允许档案馆为内部使用之目的制作1份仿真复制件(非数字化的)。按照修订的第108条,允许档案馆制作多至3份的、可以是数字化的复制件,条件是不得把这些复制件向档案馆建筑以外的公众传播。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话,修订还允许档案馆将作品用新的格式复制。DMCA第1201条(d)款又规定档案馆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解密权”:对相同的复制件,不能以其他形式合理地获得的,则对他人作为商品的作品复制件,仅为获得1份复制件,以便决定是否本法允许从事的活动,如果对作品解密,不构成侵犯作品的技术措施权。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的《版权法修正案》规定,档案馆可以将档案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用户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输送到打印机或软盘)。

新的《版权法》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仍不理想。一方面,与版权扩张的总体趋势相比,档案馆合理使用的范围显得缩小和确定化;另一方面,新的《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偏重于复制权,而档案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需要的版权例外并不仅仅限于复制权。法律若不能就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做出更加宽泛的例外规定,档案馆就可能随时受到侵权指控,或在因用户违法利用档案行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

三、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鉴于数字档案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关系,鉴于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数字版权保护成为档案馆应对国际版权保护新形势挑战的重要课题。我们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问题。

(一)不断完善版权制度

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解决最终依赖于版权制度的调整与完善,不仅包括版权基础理论。基本原则的创新,还涉及具体法律规范的重新界定。其重要问题包括:数字档案馆的法律地位、合理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和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关系、档案馆的信息存取权与解密权、网络版权集体授权机制,档案馆的版权责任等。

(二)解决《档案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问题

档案作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受到权利人“版权”和档案馆“管理权”的双重控制,对其使用不仅要符合《著作权法》,还要符合《档案法》,但是现在《档案法》和《著作权法》在档案的开放、公布(相当于《著作权法》上的“发展”),利用方面的规定中存在着多处冲突。比如:〈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属于权利人。但《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那么,档案作品的发表权究竟是属于权利人,还是属于档案馆呢?又比如:《档案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由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如果利用的是己经发表过的档案作品,上述规定与《著作权法》并不冲突;如果利用的是未发表过的档案,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利用应该受到权利人的控制,并非持有合法证明就可以不经权利人授权而利用(注:档案馆对档案作品的“开放”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同意·发表·该档案作品)。《档案法》和《著作权法》的交叉与矛盾,有待进一步研究。这对解决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三)成立档案馆知识产权联盟

仅仅依靠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来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问题是不够的,档案界要做出自己的努力,为此应建立档案馆知识产权联盟,其任务包括:开展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研究,提出规划与对策;运用档案馆集体的力量,向立法机关反映档案馆的要求;代表档案馆和权利人谈判,维护档案馆的合法利益;构筑档案馆之间的知识产权流通机制;推动档案馆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交流,开展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活动,促进档案馆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等。

(四)提高档案馆保护版权的自律性

行业自律,即通过档案馆采取必要措施来规范自己和用户对档案作品的利用行为,达到保护版权的目的。网络环境中,档案馆有必要进一步提高保护版权的自律性,针对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特点制定有效的行为规范。要在档案馆员中开展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新技术版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针对档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关键环节建立严格的版权制度。要在档案馆与权利人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增强档案馆保护版权的透明度。树立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形象。档案馆还要对新的档案作品利用方式和价格模式开展研究,并予以合理接受,以防止侵权。

(五)加强对档案作品的技术保护

技术手段已经被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畴,因此档案馆可以对档案作品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比如:加密技术(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时间戳技术、身份验证、防火墙技术和CA认证等。

【参考文献】

1.张照余:《档案网站建设维护过程中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6期。

2.连志英:《档案和著作权保护》,《档案》,2000年第2期。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4.方开玉:《论档案的开发利用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档案学通讯》,2000年第6期.

篇3

论文摘要: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输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在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中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优先权,采取国家强制保护;其次要注意他方权利兼顾原则;最后也应注重平衡与均衡,特别是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对此,可采取以下途径:制定付酬标准与赔偿原则;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建立强制许可制度;适当放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借鉴“避风港”原则;增加对规避行为的法律约束;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化信息资源共享的平衡。

在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1)原告陈兴良是《当代中国刑法新世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的作者并对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然而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数图公司却将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传至网站“中国数字图书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著作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2)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图公司利用网站上的大量图书吸引读者并以收费的方式发展会员,而且读者只有在付费成为会员之后方可阅读并下载被告网上的作品。而图书馆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这种接触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读者在特定的期间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其对社会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作者行使权利的影响有限,不会构成侵权。但在本案中,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将原告的作品上传到国际互联网上,虽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出现,却扩大了作品的传播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过程中数图公司并没有采取有效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因此,被告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通过该案首先需理清以下法律问题: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和对象;这一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各主体权利之间的权利边界及权利冲突;对这一权利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只有在较清楚地分析和把握上述问题之后,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数字化传输行为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相关分析,从而为实现信息数字化传输行为的规范化、公平化提供法理依据。

一、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及其权利形态分析

(一)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从宏观上说,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下文中均指公共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有自然信息资源、私人信息资源和公共信息资源之分。作为公共物品的公共信息资源,具有两个基本特性,即公共消费性(或称共享性)与外部性。其中公共消费性是指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在于公共消费,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而外部性,又叫外在性,是经济学中用来描述一种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效用的概念。它是指这样一种现象:一个人的行为影响了他人的福利而相应的成本收益没有反映到市场价格中。经济学家曼昆指出,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类型。如果对他人造成的影响是有利于他人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对他人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公共信息资源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可以免费或者廉价获得所需公共信息,进而有利于自身的学习、科研和决策。公共信息资源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为在公共领域中传播的虚假信息、冗余信息、不充分信息等劣质信息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负担、污染或侵害。正是由于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外部性特性,使得公共信息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难免出现“搭便车”现象和“公共悲剧”现象。

(二)数字化传输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12月9日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清楚表述:“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该规定还在第三条中指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是一种经已有法律确认的复制行为。因此,数字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转换工作时,必须先经由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且其数字化权归属、内容、行使与限制应按照复制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作为数字化传输行为的核心主体—数字图书馆,将其馆藏进行数字化的目的除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外,主要是为了将其上网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但将版权作品上网传播涉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上传播是否享有专有权的问题。在19%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一项涵盖作品网络传播权的广泛权利,其规定了作者在网络上的权利,即“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该条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无论是发行还是公共传播,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图书馆的数字化作品无偿提供给读者需要得到许可(授权或法定),并支付许可费。我国在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例外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时事新闻报道,学校教学科研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将全文数字化的馆藏上传至互联网并提供借阅与下载服务,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三)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形态。由于信息载体的电子化和信息传播的网络化,传统知识产权法规范围之外的信息收集、加工和传播不仅成为必要,而且也成为企业获利的一种方式。一名信息提供者产生的真正价值来自对顾客所需信息的定位、过滤和传播。网络中,信息源的分散无序,信息更迭和消亡的无法预测,以及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信息的交织,使传统的人类信息交流链的格局被打破,各方在网络上既可以是信息的生产者、者,也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息权利的确认因此变得复杂而困难。

信息所有者、信息提供方、信息使用者有几种主要信息权利形式:(1)信息自由、平等权。信息自由权是指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地、不受不正当限制地进行所需信息活动的权利。平等权即是指任何人都能平等进行信息活动的权利。自由与平等是由信息的性质和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是享受其他一切信息权利的基础。(2)信息获取权。信息获取权是指信息主体有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企业信息、消费者信息、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一切信息的权利。获取信息是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在不同国家、地区或个人,各主体获取信息的程度是不同的,社会信息资源的配置显然有待优化。(3)信息使用权。信息使用权是指信息拥有者依法享有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和传播的权利,信息的加工处理是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能够有效地转化为信息经济的首要的基本条件,是形成信息产权的前提。(4)信息产权。信息产权是指对信息享有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性信息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鼓励创造。(5)信息控制权。信息控制权指的是主体为了保证对自身所拥有而为外界所稀缺的信息的秘密性、真实性、完整性而拥有的管辖权和支配权以及对有害信息的抵御权。它的行使一般不对信息的内容加以干预,而是防止信息系统被非法侵人。

往往同一信息会因各种原因而同不同主体联系起来,这些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享有不同性质的信息权利,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分配难以平衡,一方权利的增加意味着另一方权利的减少,因此,权利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数字化传输中,信息权利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因经济利益侵犯而引发的冲突。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要保障的是自由、平等获取与使用主体所需信息的权利,而信息产权则具有独占性,即所有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与使用,除非他人能保证其应得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度很难确定)。这二者在获得与禁止获得上必然存在冲突。信息产权不能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压制该特定信息的共享性,因为这样首先会导致社会公众接触智力成果的门槛过高甚至无法接触,其次会抑制信息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因为信息上利益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可以不断增值,或者说信息上利益甚至只能在共享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处理此类冲突时,信息产权必须允许该信息的共享,同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将该特定信息所生利益确定地配置给法律认可的特定主体(权利人),尽量做到“客体共享,利益排他”。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保障作者拥有著作财产权的根本前提,并藉此保障作品的存在且不被擅自篡改。一部作品形成后,只有以动态的形式使用,或发表或转让,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所谓网络传播权,即作者通过数字化、上传等技术手段,将自己作品加载到某个网站上,使互联网上读者即公众中的个体成员可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使用可以上网的计算机,独立接触作者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可以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一部作品经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未产生新的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仍然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还规定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方式虽然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因此,前文所述案例中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在其网站上传播原告作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被告的信息传播方式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要考虑权利专有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新的平衡点,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有益于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网络数字化的特点在于通过网络资源的共享,实现用户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信息资源利用。网络资源共享的扩展方式是通过动态链接技术来完成的。链接是引导访问者的浏览器去访问登载了被链接内容的网站,设置链接只是为访问者提供一种浏览网上内容的便捷手段。由于网络资源的这种信息提供方式与服务直接涉及著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其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极大挑战。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不可避免。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信息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又称垄断性、排他性。而信息资源是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具有共享性和外部性。因此,共享性与专有性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在信息化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空间逐步增大,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传播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这给权利人行使、支配自己的专有权带来很大困难。信息化实现的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必将促进世界的繁荣与进步。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特征,对信息的垄断为信息的共享设置了一道道障碍,限制了信息资源的传播。为了获取自由信息或廉价信息,各式侵权现象滋生蔓延。

二是信息快速传递、更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时效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主要是指法定时间性,即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终止,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丧失专有权,进人公有领域。法律之所以对知识产权采用这种时间限制,主要是为了平衡权利人所拥有的智力成果的成本收回周期和社会公众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当前信息化的发展,使信息的产生、扩散和转移急剧加速,信息的老化过程也相对加快,智力成果的无形损耗也大大加剧,更新换代的时间越来越短。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被淘汰,而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则可能刚刚开始,如果等到保护期限届满,则原有的信息可能早就失去了价值。

总之,在信息数字化传输行为中,既面临信息所有权人、信息提供方、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也面临如何合理配置信息资源、有效驾驭网络技术来实现信息资源效益最大化的问题。那么,如何有效解决基于新技术的出现而带来的版权保护与信息传播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平衡呢?

二、对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一)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优先权,采取法律强制保护。根据前述分析,由于在传输行为中面临“价值的冲突”,在此情况下,法律必须选择优先保护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各国侵权法中广泛承认的一种抗辩事由。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就提倡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知识产权法的更大意义所在。

(二)权利保护中注重他方权利兼顾原则。在保护一方权利的同时,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为前提,否则这一权利必须制止。在他方利益保护中,一是应注意他方正当利益的确认,二是确认中必须以基本的社会准则为依据。信息义务是信息权利的保证,信息共享是信息创造的前提。

(三)信息权益保护要注重平等与均衡,特别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维克里和莫里斯指出,在信息化的时代,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那么信息就是非对称的。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说,都是不一样的。占优势的一方会明显地得到好处,而他方则居于不利地位。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制定有利于其群体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途

(一)制定付酬标准与赔偿原则。在数字化时代,海量使用者与零星使用海量作品成为主要模式。如果对每个使用者都按照传统出版商的标准来收取版权使用费,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因此,对于数字版权使用者尤其是经营者,清晰认识侵权风险及对权利人确定合理的权利申诉范围,都不具有可操作性。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还需要从法律角度给予更明确的规定,应当把数字版权使用者尤其是经营者的实际付出和成本考虑进去。

(二)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凡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就需要一个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博弈的过程(如著作权人权利、产品的价值和价格谈判)。由此会导致交易费用的额外增加,令使用者难以承受。而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使用者可不经版权人的许可先行使用,双方只需事后就价格进行谈判并支付使用费。这就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耗费,并且由于价格谈判往往是在事后进行,不至于因为谈判破裂而影响对作品的使用,从而提高了作品的使用效率。

(三)建立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是指版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未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时,使用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定程序获得强制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目前《伯尔尼公约》、WIPO公约对此均有规定,而我国版权法对此未加规定。作为两大公约的成员国,我国也应适用这一制度。只要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在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范围内,则不需取得版权人授权,但需向版权人支付费用。

(四)适当放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版权法的通行制度,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该项制度对于促进知识的进步和提高教育质量至关重要。如果著作权法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不赋予图书馆员和个人用户明确豁免权,就会加深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因此,公益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原则应拓展到网络环境中,允许公益图书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定限度的网络传播。

(五)借鉴“避风港”原则。高校和各公益图书馆有很多都在使用服务商提供的资源数据库。作为用户,他们很难核查这些庞大的数字资源是否全部经过授权。并且这些非盈利机构并没有因为这些资源而获得任何利润。因此,可以考虑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避风港”原则纳人数字图书馆领域。在尽到应尽的合理义务之后,若作者发现侵权行为,可通知图书馆,图书馆马上撤除相关内容和链接,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增加对规避行为的法律约束。通常采取技术措施确实有利于制止网络侵权,但技术措施不是万能的,如果不对它进行法律保护,对擅自解密或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和惩罚,那么权利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而我国对此尚未加以规定,因此对于那些专门提供解密装置或破坏其他技术措施的行为也就无法直接予以制止。

篇4

【关键词】医院档案;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056-02

随着计算机技术及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信息存储和利用的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医院档案管理系统也同样面临着挑战和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数字化档案应运而生。

数字化档案系统是集数字化技术、检索技术、导航技术、存储技术以及信息管理系统与一体的跨库检索信息资源库。它具有高度的自动化技术水平,能以最快的速度为大家提供档案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目前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所有档案部门必须面对积极面对现实,加快步伐推进档案的数字化建设。

1 医院档案管理的现状

1.1 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手段落后

由于对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不重视,致使医院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和补充,比如一些科研成果得不到及时归档,即使归档了,也存在档案资料内容记录不详细,缺项等现象的发生,另外传统的手工管理不利于检索,以及不能满足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步伐。

1.2 对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意义认识不足

医院档案管理是医院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状况也是医院整体建设的一个反映。所以,医院档案数字化是医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医院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2 医院档案数字化建设迫在眉睫

2.1 社会信息化的全面发展该变量医院管理的环境,医院的各项决策需要迅速、准确地得到各种信息,这就要求庞大的医院档案信息资源能够快速的共享利用,为领导决策服务。

2.2 社会公众对医院档案信息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以往医院档案大都是为医务人员服务,。而今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流通与利用在不断扩展,这就要调整医院档案管理的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进行超前跟踪服务,变被动为主动,为医务人员、患者及社会公众服务,多角度多层次地服务于整个社会,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化资源作用。

2.3 档案信息化可以改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的数字化有利于突破档案利用的种种局限,是档案管理部门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职能向档案的信息采集及服务职能转变,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 医院档案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3.1 医院对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投入不足,一般情况下医院对医疗设别的更新投入非常重视,对医院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投资和技术力量的投入以及技术基础的更新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不够完善。这是医院档案数字化建设的不利因素之一。

3.2 数字化档案的安全问题,数字化档案主要是以电子文件为主,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手机存储在光盘载体上。但电子信息在存储的过程中,信息与载体是分离的,给信息的长期保管带来了困难。另外,电子信息作为一种数字信息其流动性和不稳定性高,容易导致被篡改、毁坏或丢失现象的发生。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素质,并熟悉计算机知识。身份验证、权限检查、防火墙、以及数据备份等技能,保证系统和数据的安全性。

4 对医院档案数字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4.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专业的档案柜、目录桂,办公用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设备,为传统的档案原件转化为电子信息模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档案数据的处理和存储功能。充分利用院内局域网,与医院相关科室做好链接,最大程度地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共建。

4.2 安全保障方面,在建设医院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必须做好电子档案的安全工作。首先对电子档案的制作、保管以及利用要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定,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其次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建立网关、安装防毒软件以及设防火墙等措施防止病毒对电子档案的破坏。再有就是对电子档案的数据要进行定期的备份以防万一。工作中主张实行“双轨制”,即电子档案和传统纸质档案或硬拷贝同步归档,形成电子档案的专有软件业一起归档,形成内容完全一致的两套档案,提高数字化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3 领导要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建设的重视,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档案数字化建设的进程,首先将档案管理列入医院年度考核内容,加大资金的投入。保证存储设备的高质量,避免档案数据的丢失导致人力物力的浪费。利用好院内现有的电子计算机资源,不断推进档案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进程。

4.4 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档案数字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医院要根据电子档案的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 电子档案归档制度、电子档案备份制度、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使用者的身份确认制度、网络安全制度等等,以保证医院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有序安全运行。

4.5 提高医院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之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的档案人员,为医院档案数字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档案的数字化需要档案管理人员不但要具有专业的档案工作经验,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还要有熟练运用现代化计算机办公手段,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使用数据库录入数据等相关网络知识。所有,一方面医院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另一方面医院要给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使之能胜任医院档案数字化工作的要求。

综上所述,医院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能扩大档案为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以及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发挥积极的作用。既可以提高社会效益同时也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医院档案的数字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与医院领导的重视程度、档案管理模式的转变、相关制度法规的完善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提升都息息相关。相信会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足部完善,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医院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的不断提高,医院档案数字化一定会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服务于医务人员,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 王云霞,医院档案现状分析及数字化管理措施.新观察,2010,3:32-33.

篇5

关键词:地籍测绘 现代测绘技术模式

中图分类号: P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传统的测绘方式主要是手工作业,外业测量人工记录,人工绘制地形图;为用图人员提供晒蓝图纸,在图上人工量、算所需要的坐标、尺寸和面积等。随着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土地管理人员所使用的地籍图可以直接显示于屏幕,各项数据可以在计算机中随时查寻、变更。在交互式计算机图形系统的支撑下,工程设计人员可直接在屏幕上进行设计、方案的比较和选择等。因此,地籍测绘方法,必然要经历一场不可避免的革命性变化,变革最基本的目标就是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使地籍测量工作实现科学化、现代化。

1 地籍测量的任务与作用

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技术工作是地籍管理的中心内容,它要保证土地信息的可靠性与精确性,所以地籍测量是以一定的精度测定土地境界、土地权属位置、土地面积,并以反映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状况以及质量等级为目的的测绘工作。它为地籍管理和其它土地管理工作服务。具有专业性强等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

⑴带有法律性行政行为;

⑵具有较高的能满足地籍管理的精度指标;

a⑶有配套的成果资料,包括图、表、册、卡等成套的成果;

⑷须保持地籍成果资料的现势性,当地籍要素变化后,应及时同步地进行变更测量。

地籍测量是调查和测定土地极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范围大小、质量等级、土地利用类型等土地基本状况信息的测绘工作。包括: ⑴地籍调查; ⑵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⑶地籍界址点细部测量; ⑷地籍地物点碎部测量; ⑸计算机数据处理; ⑹各种成果输出。

2 现代地籍技术的测量模式

地籍测量专业性强, 地籍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对数据精度要求高,配套的成果资料现时性强, 同步变更需及时。因此, 根据地籍测量所特有的专业性, 现代测绘技术对于地籍测量来讲,主要有野外数字测量、GP S测量、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4 种模式。受环境和技术的约束,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但能相互补充,从而实现地籍信息的全覆盖采集。

2 . 1 野外数字澜置模式

数字测绘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产业和计算机制图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 成为现代测绘的主流。全野外数字测绘产品主要是全野外测绘的基础数字地形图、地籍图, 是建立适用于国土、规斯.房产、城建、水利、电力等部门地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基础信息库来源。地籍也是如此,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系统质量的好坏, 取决于运用这种测量模式采集的数据。同时如果基础数字测绘产品质量标准较好, 可供不同部门使用,避免资金的重复投入。

2.2 GPS 测量模式

G P S本身就是现代测绘技术的一种标志。GPS 技术在进行地籍测绘工作时,一主要有两种模式:静态相对定位和实时动态相对定位,静态相对定位操作工序简单,台地面接收装置只要排列好,就可以进行同步观测,但是过后需要专业人员对数据进行处理。如果如出现精确度不高的情况必须重新测量。载波相对观测量是GPS 技术实时动态相对定位技术的基础,通常情况下,控制基站选取的测量点位都比较精确,并且通过安装一台或多台地面连续接收装置实时观测不同角度传送的观测数据。

在GPS 系统中,计算机绘图和虚拟现实技术是追主要的两个部分。对于GPS技术测得的结果,计算机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快速、有效地得到一系列数据图形。这些图像可以在计算机屏幕上清楚地显示地籍测绘的全部流程。此外,在进行测绘工作之前,流程模拟工作分析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保证测绘工作实现可操作、高技术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保障。由此看来,计算机在测绘工作之前的模拟流程及对GPS 所测得的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的工作中不可或缺,计算机技术不仅仅能够实现基础工作的需要,还能够得到虚拟现实技术,对保证GPS 测量技术在地籍测绘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 . 3 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

应用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进行地籍测量前景非常广阔。随着航空航天影像信息获取手段朝着多平台、多时相、多传感器、高分辨率、高光谱和快速机动的方向发展, 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将成为地理空间信息获取与更新的主要数据源, 以激光测距系统(LI DAR )、激光成像雷达、双天线SAR系统、数字摄像机、GPS/INS为主体的机载三维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等多种数据获取手段的迅速发展,不但能完成地籍线划图的测绘,还可以得到各种专题的地籍图,同时利用卫星遥感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为快速及时的变更地籍测量作好参照。由于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较高, 数字摄影测量主要以大比例尺航空像片为数据采集对象, 利用该技术在航片上采集地籍数据, 其控制点和目标点主要采用航测区域网法和光束法进行平差,即所谓的空三加密, 进而通过专有数字摄影测量的数据处理软件, 完成地籍测量的内外业。

2.4 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模式

用扫描数字化方法对已有地形图或地籍图采集数字化地籍要素数据, 而界址点的坐标数据则由之前所述的两种模式测出和计算得到, 或把已有界址点的坐标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将这两部分数据叠加,并在数据处理软件的控制下得到各种地籍图和表册。

“准地籍测量”就是近年来出现的内业扫描数字化模式, 即在已有的地形图上根据地籍台账实地标绘宗地界址线, 划分街道、街坊、调查区及编号,调查宗地座落、地名、门牌号码、房屋结构及层数, 标示不清或精度不符时, 可待日后做地籍调查和变更填补; 这种地籍测量模式的前提条件是要求测区内的地形图或地籍图现时性强,并且具有完备的控制点和目标点。鉴于现代测绘技术存地籍测量中的几种模式, 可以总结现代地籍测绘技术的几个特点:专业性、数字化、网络化,即以数字化的采集模式获取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地籍要素, 并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网络办公自动化。但是上述四种模式以及各种组合方式各有优、缺点和适应范围,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单独使用。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各种模式的适用环境和作业单位的实力背景, 可以选择经济、高效的测量模式,以达到地籍测

量的精度要求。

3结束语

中国幅员辽阔,地籍测量相当重要。地籍测量是服务于土地管理的一种专业测量,有其自身的特殊背景,它是城镇地籍调查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土调查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保障,而且与现代测绘新技术结合紧密,研究地籍测量不仅可以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还能促进当代高新测绘技术在城市测量中的应用不断向前发展与创新。

参考:

篇6

【关键词】民用飞机;运营支持;浅谈

1 什么是运营支持

民用飞机运营支持,是民用飞机制造厂商面向飞行、机务、航务、乘务、以及地面保障等航空器运营专业需要,立足于航空器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运行安全、可靠和经济要求以及持续改进需要,为航空器运营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环节提供技术、航材、资源、人力、培训、设备等全方位的及时、准确的服务,使飞机运营正常、可控。

2 运营支持的范畴

民用飞机运营支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随新机设计活动开始直至机型退役而结束,贯穿机方案论证、产品设计、生产、交付、运营的全寿命过程,是综合了传统的飞机设计、制造、可靠性工程、维修性工程、安全工程、适航技术与管理、工业工程、物流工程、信息技术、管理学、教育学等专业逐渐发展形成的新专业领域。具体可细分为:飞行训练工程、维修培训工程、航材工程、维修工程、技术出版物工程和飞行运行支援工程等专业。

3 运营支持的特点

民用飞机研制第一阶段的工程设计和第二阶段的制造工程,无论其概念还是专业内涵,已经是大众熟悉和广泛认可的,而第三阶段即运营支持,同样有很丰富的科技内涵,它既不是飞机设计和制造专业的简单延伸,也不从属于传统的“四性”专业范畴,在理念上运营支持要向上游的设计制造渗透,保证在飞机研制阶段充分考虑飞机投入运营后的支持需要,在技术上运营支持工程要与设计工程、制造工程是一种对接关系,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又相互独立。运营支持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

(1)交叉性。运营支持技术具有设计、制造和民航运输相互交叉,工程技术与管理科学相互融合,全系统全寿命统筹规划,新方法新技术综合运用等交叉性的特点。

(2)归属性。通过运营支持使机队安全、高效运营,是飞机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飞机制造商必须协助航空公司使飞机安全飞行,满足适航管理当局的基本安全需求。

(3)高技术性。民用飞机运营支持有别于一般意义的客户服务,其涉及到的专业范围广、综合性强,具有很高的技术性要求。

(4)系统性。运营支持不仅仅是售后服务,它与飞机设计、制造和飞机运营整个过程的关系密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5)法规性。民用飞机的运营支持活动必须执行相关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4 国内现状与差距

我国的民机运营支持发展现处于起步阶段,针对涡桨支线飞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国内的航空制造企业正在逐步构建相对独立、适应市场需求的民机运营支持体系,并在客户培训、技术出版物、航材支援、维修支援、运行支援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规与标准、飞机专有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我国的运营支持还无法与国际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内的市场需求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1)观念落后。国内民机制造企业对运营支持缺乏系统的理解和研究,尚未形成相对科学、完整的知识体系和业务规范。

(2)技术薄弱。运营支持关键技术的系统研究尚未全面展开,还不能充分贯彻客户的使用要求和维修要求,尚未形成科学完善的维修性、可靠性设计评审体系及设计保障机制。

(3)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低。数字化、信息化应用缺乏深度和广度,不具备有效的数字化运营支持平台和网络。

(4)设施、设备不完善。在高端飞行模拟机、电子飞行包、全动乘务训练设备等运营支持核心产品方面,缺乏自主设计和制造的能力,多数核心设备依赖进口,相关技术创新能力严重不足。

(5)人才匮乏。运营支持产业相关的各类人才紧缺,如维修人员、飞行员、飞行教员等,尚未形成系统的人才培养体系。

5 运营支持的发展趋势

如同其他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样,运营支持技术也经历了漫长的进步和演变,比如产品的维护维修,民用飞机发展的初期,实践的是“坏了再修,哪坏修哪”,之后才有了“定期维护”,再后出现了“视情维护”,目前,定期维修和视情维修仍然是大多数民机维修方案的基础。20年前,美国在JFS项目上,第一次提出了“健康管理”的概念,其特点是把“定检”发展成为“预测”,即依据对产品可靠性分析和历史的使用经验,通过对产品维修对象相关参数的监控来预测其出现安全隐患的时间和状态,以最有效的利用维修对象的剩余安全余度,达到产品最好的安全使用经济效果。这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可以描述为:

(1)数字化。运营支援的数字化,首先就是基于客户服务的工程数据管理和构型管理;在核心业务层面除了前述的健康管理技术外,则是3D技术、远程互动技术在培训、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广泛使用,以及数字化编码技术在航材物流系统的使用、外场数字化便携工具的推广等,这些技术的应用将使运营支持全面提升成为与数字化设计制造相匹配的系统,实现工程数据在技术层面的无障碍流通。

(2)网络化。利用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建立全面、高效、安全、可靠的支持民用飞机运营的通信网络和集成平台,支持客户服务的个性化、客户支援的协同化、技术文档的电子化、数据与流程的一体化;建立全天候的快速响应机制,向客户提供365天,7×24小时不间断的运营支持,能够随时随地服务客户,让客户第一时间获取最新的资料信息和技术支援,为用户节省时间和成本。

(3)实时化。新技术发展的方向是要最大化的分解维修单元,研究相应的状态变化规律并以此制定维修单位的实时监控方案,解决超长距离(飞机远洋航行)、大量参数(数百架飞机而单架飞机监控参数可达数百个)和复杂传输环境(高空大气环境)的实时传输,以及数据有效性的判读等问题。

(4)智能化。未来故障诊断和排故应是以飞机的健康管理为基础的,根据飞机的实际状态确定最佳使用方式和维修维护时机,为飞机发挥最大使用效能和采取最佳使用维修维护方案提供支撑和保障,这是“健康管理”的核心,其成果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维修诊断和排故技术的智能化、交互式电子技术手册的智能化等,这也是维修工程知识管理的必然成果。

6 小结

国际民机制造商已经纷纷建立或致力于建立完整的运营支持体系,以为客户提供快速、可靠、低成本、网络化、信息化的服务为目标,建设完备的、先进的客户服务网络和设施。

我国民机运营支持技术应向数字化、网络化、实时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适应民机运营支持市场需求,通过理念更新、技术突破,产业推广,人才培养等齐头并进,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准,形成我国民用飞机运营支持能力和产业链,成为国家民机制造业和民航发展的重要支撑与桥梁。

【参考文献】

[1]民用飞机客户服务入门[M].航空工业出版社, 2006.

[2]成磊.空客以优质的客户服务增强竞争力[M].航空维修与工程,2005(1).

[3]Going for gold [J].MRO Management, 2010.

篇7

“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了两者的界限。在传统印刷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知识共享权基本趋于平衡,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版权法体系原有的利益平衡,如果沿用既有的版权利益分配方案,必然危及版权法的权威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

合理使用;利益平衡;集体管理组织;补偿金

一、“合理使用”概述

“合理使用”(fair use 或fair dealing)肇始于普通法系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侵权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思想,该思想被写入美国1976年《版权法》,对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采用“合理使用”这一术语,而是将此类行为囊括在“著作权的限制”名目中。

合理使用是指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当今著作权法的核心制度,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二、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冲击

“一部著作权法的发展史,也就是技术进步的历史。”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打破了传统著作权法构建的利益平衡状态,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措施的广泛运用大大挤压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

面对日益猖獗、复杂多样的网络侵权行为,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法律确认了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权,允许其设置技术措施保护版权作品。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其主要包括访问控制措施:电子口令、加密技术等;使用控制措施:电子水印、使用期限限制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技术措施的设置使版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强有力的双重保护,但是这种技术和法律的双重保护使得公有领域的范围不断缩小,导致对共有领域和公众利益的侵犯,造成各方的利益失衡,并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信息垄断。”这种客观上的不合理的信息垄断,在法律手段之外给版权制度披上了一层保护衣,压榨了公众对作品的适用范围,使得原本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合理使用行为也被拒之门外,已经严重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

(二)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的矛盾

传统环境下,作品的传播范围受复制和传播技术的限制,图书馆提供借阅服务对著作权人收益的负面影响十分有限,因此在传统的著作权法制环境下,图书馆可以经传统途径将作品任意出借给公众借阅。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借助数字技术,数字化图书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是点对面的模式,馆藏作品一旦被数字化上传到网络上后,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复制传播技术使得作品可以被无限复制,迅速传播,作品流通的范围之大、受众之多导致作品在传统市场的销售份额下滑,严重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

数字图书馆的“物质”基础是大量的数字化馆藏资源,因此图书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首先是要对大量的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一是对进入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字化;二是对大量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数字化。第一种情况,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其进行数字化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第二种情况,根据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数字化被视为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因此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如果图书馆要对这些需要版权许可的作品进行数字化,那么势必要面临作品使用权的“海量许可”,而这种“海量许可”带来的巨大交易费用,不仅使得图书馆的建设成本畸形提高,更造成了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违背了版权制度推进社会文化发展的初衷。

(三)远程教学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教育是人类社会的伟大事业,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为了平衡著作权和教育权,都有“为教学目的而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类似规定。又鉴于传统课堂教学作品受众特定且有限、使用的作品数量较少、使用空间有限等特点,课堂使用对于作品的潜在市场影响不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自然不会产生利益分歧。然而网络环境下,传播手段的变化让远程教学与传统课堂教学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第一,使用作品的空间不再局限于传统教室,而是扩展到整个网络空间;第二,作品使用人数不仅包括课堂学生,其他社会大众也可以轻松获取教学作品;第三,使用作品的数量、范围和方式远超课堂教学;第四,远程教学兼具公益性和盈利性。针对远程教学的特性,我们如果继续沿用以前不加宽泛的合理使用限制规则,将对作品潜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失衡。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技术措施

1、补充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技术措施的绝对保护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著作权人自身的利益。在法律上规定某些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符合利益平衡的精神。虽然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这些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无法满足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的需要,应予以补充和完善,如增加“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需要再现或者使用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时,可以避开或者破解有关的技术措施,但是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应该适当;为了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不外泄,允许规避获取个人信息的技术措施”等。

2、引入集团管理组织:在现实中真正有能力破除技术措施的毕竟只是少数人,一般人如果要合理使用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一对一的授权耗时耗力,成本价值较大,在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可以引入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事先将法律范围内规定合理使用等限制范围通过要约的形式在网络上列出,并将其授权的权利交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合理使用人直接向集体管理组织请求破解技术措施,经集体管理组织检查后,对于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向其提供破除技术措施的服务。

(二)完善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1、校内图书馆仍应适用合理使用:校内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学生、教师等教育人员,且大都是为了学习或者科研的合理目的,使用作品的范围一般也仅在校园局域网所覆盖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数字作品被使用的范围得到严格控制,适用采用合理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影响较小。

2、对于提供馆外远程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可使用准法定许可制度:在著作权人无相反声明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出版一定期限后的馆藏纸质作品数字化,提供给公众借阅。但著作权人知道数字图书馆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作品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后,有权要求图书馆将其作品从网络上撤销。

3、引入补偿金制度:引入补偿金制度可以省去单一授权的麻烦,降低图书馆和著作权人的交易成本。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数字化作品,但应对著作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对于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补偿金一般应由国家支付,“如果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的话,公益性图书馆可以向作品使用人征收较低的费用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对于商业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其本身多通过收费、植入广告等形式管理其数字资源,因此应该由其自身支付补偿金,但应低于一般市场许可使用的费用。

(三)规范远程教学的合理使用

有些学者建议在远程教学问题上实现“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的转变,但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不适宜全面推行远程教育的法定许可制度,主要还是应适当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其推广到远程教育中去。远程教学相比传统的面对面的课堂教学,只是教学的手段和教学的模式发生了变化,其传播知识、教书育人的目的和强烈的公益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远程教育仍应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但这种适用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合理使用规则,具体条件有:

1、教学主体:能够适用合理使用只能是非营利性的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认可的合格的远程教育机构。

2、教学对象:能够使用远程教学资源的只能是教育机构的内部人员和经合法注册的该课程的学员。

3、使用作品的范围:除了传统的作品类型外,有必要增加“已经发表的多媒体作品、音频作品、视频作品”等新的作品类型,但此种合理使用必须为教学必要且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

4、使用作品的方式:传统著作权法只允许少量的复制或者翻译为合理使用,现代远程教学中,多媒体技术的运用较为普遍,应该增加允许为教学必要而适当演示、播放他人有限部分作品的行为为合理使用。

5、使用期限:合理使用期限仅限于远程教学的该课程的必要学时,这段时间内允许其复制和保存其传输的教学资源,但课程结束时,应该予以撤销或者删除,否则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82

[2]曾凡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图书馆,2010(4):43-44

[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4

[4]李贵方.新技术革命与著作权法.科学立法研究文集[M].科技文献出版社,1988:104

[5]廖家明.关于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5

[6]梁清华,.数字时代版权领域的利益冲突及解决思路[J].知识产权,2004(5):15

[7]周晓冰.论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中的法定许可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载唐广良.知识产权研究(第15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08

[8]金红霞.网络环境著作权限制的新发展[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127

篇8

网络新闻侵权的行为方式

1.网页网站侵权,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司法实践中,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示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网络转载侵权,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网络链接侵权,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现,相关侵权事件也接踵而来,不过,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这一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清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而实践中,网络侵权方式当然远不止上述分析,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了。

网络新闻侵权的本质特征

1.网络侵权必须以网络为媒介,或是与网络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也是网络侵权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的最为突出的一个特征。

2.网络侵权的广泛性。由于网络具有全球性、交互性、实时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它打破了疆域的界限,导致侵权主体非常广泛,在全世界任何角落,只要能上网的地方,使用网络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同一客体实施侵权行为,其次,侵权客体也极为广泛。某一特定的侵权主体可以对全球的使用网络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实施侵权行为。如网络黑客向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可以对全球上网的计算机系统造成危害,再次,侵权空间极为广泛。侵权的空间可以随着网络空间的延伸而扩散。

3.另外由于网络侵权在地域上的广泛性,导致管辖权的复杂性。在网络侵权中,地域对基于网络这一媒介而进行的侵权行为,让传统的管辖制度发生很大的改变,法院对网络侵权的管辖权规则面临诸多的困境,法域的学说同样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4.网络侵权行为的技术性特征。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网络侵权具有相当的技术性色彩,侵权行为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也正是这些技术性门槛才使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的特殊性。

5.网络侵权的隐蔽性,网络侵权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一方面,受害人往往很难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网络技术的利用或侵权行为人借助虚拟身份的掩饰,往往很难发现侵权行为人。由此,诉讼中受害人也难以举证证明。

6.侵权结果的非人身性。因网络侵权人与被侵害人几乎不谋面,相互没有身体上直接接触,导致网络在侵害人身权时,只会成对被害人精神上、隐私权上、名誉权上、知识产权上等的侵害,及该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财产上的损失,但一般不会对身体造成直接侵害。

篇9

【关键词】综合通信语音云音频检测应急救援RoIP

一、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类突发性火灾、救援事故与日增多,危害程度大,波及范围广,对语音通信技术手段服务实战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多个部队联合作战、多警种协同配合、多个社会联动力量联合处置的情况下,现场的统一指挥,参战力量的默契配合,前后方的衔接与调度管理都迫切需要一种稳定、可靠,同时又能兼容多种制式通信系统的语音综合通信技术。

语音综合管理平台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突破口。

二、技术理念与系统架构

2.1技术理念

借鉴“云计算”和融合语音通信技术的思想,将各类有线/无线、不同频率、制式的语音通信资源通过终端统一转换成IP信号在全网上传输,在省、市一级建立平台,实现资源交换调度,同时利用RoIP技术,对平台内各类语音资源分类、汇接、转换、统一管理,使各类语音资源在全国指挥调度网上呈“网格化”分布,形成覆盖全国的“消防语音云”。

2.2系统架构

按照现行消防管理体制,分别在部消防局、总队、支队建语音管理平台,横向接入各类语音资源,汇聚、管理本级语音资源,下级平台向上级平台通过IP网逐层汇聚,实现分级集成与分布式网络结构相结合的架构方式,下级终端语音资源受上级平台以及更高级平台的直接调度,满足了消防“扁平化”作战指挥的需要。

三、关键技术

3.1音频检测

对于有线、无线、全双工、半双工等多种通信系统接入,可采用VOX(声音)、VMR(语音)、COR(载波)三种检测方法。

VOX根据外部输入声音数字化后的电平值判定,频率范围100~3.2KHz,适用于电话通信、超短波通信、会议通信等在现场噪声较低时情况。

VMR根据声音频率和波形特点通过算法确定信号是否有效,频率范围100~1.2KHz,可有效滤除风声、汽车声、震动声等非人声特征音频,适合短波、超短波在噪声较高情况下的通信。

COR根据电台/手台接收到的载波检测信号判定,频率范围100~3.2KHz,其特征与VOX类似,但COR能够确保电台的有效发射,可避免线路干扰造成错误的PTT触发。

3.2噪声抑制

数字滤波器技术。使用DSP数字滤波器,通过DSP芯片的IIR数字滤波器技术滤除3.2KHz以上高频以及100Hz以下低频。

VAD静音检测。使用DSP芯片对数字化后的音频进行VAD检测,去除随机噪声和高斯噪声的误判,以判定是否有效音频输入。

回声消除。为了避免嚣叫,采用AEC(声学回声消除)主流回声消除技术。

数字均衡器和噪音衰减。通常的语音通信环境可采用10段均衡器,根据不同的语音频率来进行适当调节,补偿音源或音频输出设备的缺陷;无线通信设备在信号越差的情况下SNR值(信噪比)越低,语音质量越差,可通过自适应语音增强算法对噪声进行衰减并提高SNR,提取质量较高的音频信号。

3.3增益控制

不同语音设备音频电平存在差异,经过噪声抑制后的音频增益显著降低,数字化后可采用功率控制芯片对音频数据自动增益控制(AGC),通过交换控制单元调节相应参数,输入输出增益范围为-26dB~+12dB即可基本满足各类音频信号的要求。

3.4RoIP(Radio Over IP)技术

为满足通过IP联网需要,应考虑设计专有无线电台通信控制协议,如下图所示。

RoIP是基于VoIP技术之上的专有无线电台通信控制协议,RoIP涵盖了VoIP设备的编码、传输、延迟处理、抖动平滑恢复技术,可对无线电台设备语音检测与触发控制;支持单双工通信及电台远程编程;为便于扩展并适应不同网络传输,协议支持GSM 13Kbps、ADPCM 16Kbps、ADPCM 24Kbps、ADPCM 32Kbps、PCM 64Kbps等语音压缩编码标准。

四、综合通信在消防救援中的应用

4.1联合应急救援

4.2跨区域作战中的途中通信

利用公共移动网覆盖广和移动互联终端(语音综合管理平台的无线终端)对移动信号、常规无线信号互转技术,可有效解决跨区域增援中的途中通信问题。当救援编队在基站信号覆盖范围内时,可通过电台直接与指挥中心通信;当超出常规信号覆盖范围时,移动互联终端自动实现切换,跨区域救援编队仍可使用电台与指挥中心电台通信。

4.3地震救援及山岳救援

在地震导致的公共通信网瘫痪和公共通信覆盖不足导致山岳等地信号真空的救援中,可利用通信指挥车架设卫星站,建立通信干线,实现前后方的通信联络;利用通信指挥车常规网中继转信,形成现场3-5公里范围的救援圈;通过短波和卫星手机,进一步拓展救援范围,同时利用车载语音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各种通信手段的融合对接,形成现场中、短距离交叉通信,及前方后的长、短距离直接通信,有利于指挥部对多种救援力量的统一调度和工作部署。

五、结语

综合语音通信技术通过音频检测、噪音抑制、增益控制和ROIP技术解决了多种制式通信系统间的互联互通问题,实现了语音资源的统一调度与管理,为消防在联合救援、跨区域通信及地震等灾难性救援中提供了统一的语音指挥调度平台,适应了消防在新形势下“一体化”、“扁平化”的灭火救援实战需求。

篇10

[关键词]民间工艺;新媒介艺术;数字化博物馆;虚拟现实;保护

一、民间工艺的保护与新媒介艺术

1.民间工艺的保护。

民间工艺是指在民间流传的、群众自发创作的,具有艺术性、审美性,或兼具一定使用功能的作品。民间工艺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作为中国民间古老文化的传承,对民间工艺的保护与研究具有经济的和文化的重要价值。2005年国家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由此可见,民间工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

民间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它的保护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用于文物保护的博物馆数量众多,但用于民俗民艺的博物馆相对数量要少得多,而且考虑到非物质的属性,有些不一定能够方便地用于收藏和展示(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需要寻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法,对民间工艺进行保护和研究,并进行总结。通过这样一种方法能够对它的发生、发展、类别、表现上的特点,以及对现代文化的影响等进行综合研究,达到收藏、展示、保护、研究和普及等多重目的。

2.新媒介艺术理论。

“媒介”是指使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传统的媒介可以是语言、文字、声、光、电等,或具体的讲如广播、电视、报纸等介质。

新媒介艺术兴起于19世纪60年代的欧美,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20年代的达达主义、未来主义时期。广义的新媒介艺术是相对于绘画、雕塑、现成品装置、行为表演这些传统媒介而言,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数字科学技术的发展,艺术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借助于数字艺术与网络进行传播成为一种新的手段和载体,网络无疑成为新媒介艺术的一个代表。在本文的研究中新媒介艺术专指以网络和计算机为代表的数字艺术,比如网络技术、二维动画、三维动画、虚拟现实技术等等。

二、基于新媒介艺术的民间工艺保护的方法

利用新媒介艺术,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有关民间工艺信息的获取与处理,能够更好地整理、收集、记录民间工艺的信息,进而建立民间工艺数字化博物馆,可以突破传统意义上的保护方式所不能达到的要求,可以更为保真、安全和长久的保存这些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而言,就是采用多媒体技术保护民间工艺,脱离有围墙的博物馆实体,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展示、研究各类民间工艺的信息。数字化的虚拟环境脱离固定的专有建筑、人员和实体藏品,同时又具备了博物馆的其他一些特征,如有一定数量的藏品(不一定是实际的实体藏品)、有展出等,它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服务于社会。

1.新媒介艺术保护民间工艺的理论依据。

(1)新媒介艺术理论为民间工艺的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2)现有的心理学、人机工程学知识,为数字化博物馆中人机界面的设计提供了智力支持。

(3)人机交互理论为数字化博物馆中虚拟现实提供了理论支持。

2.新媒介艺术保护民间工艺的技术依据。

(1)我国的博物馆早在20年前就已经开始了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的探索。经过20年的实验探索,这项技术已经在多媒体运用的某些领域(如二维展示)取得一定成果。

(2)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博物馆模型提供了技术支持。

(3)越来越多的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如3DsMax、Maya、Photoshop等为三维和二维虚拟场景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支持。

(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VRML技术为建立虚拟场景提供了良好的规范;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使技术与艺术充分结合,使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向更广更深的层次发展,是今后博物馆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样也为民间工艺的保护开辟了新思路。

3.目前新媒介艺术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成果。

目前关于这一理论在民间工艺保护方面的应用,从网上搜索到的关于民间工艺的网站一般只是局限于图片文字的展示说明,有些是以网络销售为目的(如关于凤翔泥塑的“泥客中国”网站);有些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新闻、政策、动态为主(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的新闻网。真正基于虚拟现实的民间工艺保护内容的网站还很难找到。

国内最近几年有一些高校与文物保护及博览机构开始进行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研究, 2002年在重庆召开了第一届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讨会。目前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内容包括数字博物馆理论的研究、古文物计算机复原技术、三维扫描技术等等。综合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新的网络应用理论,可以利用Web3D等技术建立更为有效的数字展览、展示的数字博物馆,进行民间工艺的保护研究。

4.研究工作中面临的技术难点和采取的解决办法。

在民间工艺数字化保护的研究中,其关键问题和技术难点包括三个方面:信息构筑、信息呈现、界面与交互。具体解决方法包括如下三点:

(1)多媒体虚拟场景建模技术。利用3DsMax等三维建模软件建立虚拟展馆,对民间工艺品进行三维虚拟展示,对制作工艺及过程进行动画模拟和还原。

(2)VR(Virtual Reality)多媒体虚拟场景交互展示技术。利用VRML可以在网上创建充满真实感的三维虚拟世界,可以在其中漫游,并可以通过网络共享这些虚拟世界。通过这一技术可以让浏览者在虚拟的博物馆展厅中漫游,实现三维的参观。

(3)数字化博物馆的资源管理。在虚拟的数字化博物馆中,拥有海量的信息,如果建成一个广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库,就必须考虑到管理问题,数字化博物馆中的资源管理实际就是对从事此行业工作的设计师的设计管理。充分利用管理学中设计管理的知识进行人机交互管理是海量信息库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民间工艺保护数字化博物馆的建立

1.民间工艺保护数字化博物馆的研究内容。

建立一个以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为基础的综合型数字化虚拟民间工艺的保护、传承与发扬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体系中,可以通过网络或在指定的设备上进行观赏,并可以查阅相关信息,既可以服务于专业人士,如文保部门(用于文化遗产的研究)、设计师(吸取和借鉴民间工艺的精粹,并应用于创新设计),也可以服务于普通大众(用于民间工艺相关知识的普及)。

主要内容为建立较为完整的数字化民间工艺博物馆:包括利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对民间工艺中的艺术造型形象进行学术分类、信息化存储,建立资料性的符号库和素材数据库;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对传统手工艺的生产方式、使用方式、消费方式、流通方式、传播传承方式等文化存在方式进行再现;开发民间工艺品的数字化信息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媒体虚拟场景建模、多媒体虚拟场景协调展示等先进技术。

通过对民间工艺的数字化保护开发,按其图形符号、题材内容、风格样式等特征进行归纳分类,形成具有特色的民间艺术素材资源库,并可以将其运用到现代设计中,使这种民间传统文化的观念基因传承和发扬。

2.民间工艺保护数字化博物馆的基本模型。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架构出基于数字网络的民间工艺数字化博物馆的模型。在这一数字化博物馆的体系中,网络技术是整个系统的前提,最终的系统是通过网络接受访问;并进行信息的反馈,将海量信息高速有效地展示给访问者。在整个系统中利用ASP、JSP等网络技术实现访问,通过合理的人机设计,达到展览、展示所应具有的展示功能、管理功能、交流功能和交易功能。利用3dsmax等虚拟现实软件建立仿真场景,结合VRML实现交互式模拟,使访问者能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在整个系统中,所有的资源通过数据库技术、虚拟现实技术进行整合,并结合其他相关技术实现虚拟博物馆的收藏、展示与研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OL]..

[2] 杨先让,杨阳.黄河十四走[M].北京:作家出版社,2003.

[3] 罗一平.美术信息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4] 周明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5] 李键,邓家缇.基于网络的虚拟现实技术[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1999,(3).

篇11

关键词地籍测量, 技术 ,应用, 模式 ,测绘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modern cadastral new technology and its applic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modern cadastral new technology and its application of the related content.

Key words cadastr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mode, surveying and mapping

中图分类号: P2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地籍测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而艰苦的测绘工作,同时又要保持较高的精度(厘米级)和现势性。常规的测量方法有经纬仪,全站仪.测距仪等,其共同特点是要求测站点间必须通视使得不能进行大面积的测量工作,并且需要3个工作人员以上,费事费力,效益十分低下。近年来,由于GPS系统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及相应硬、软件的提高,GPS RTK技术其简单高效的特点被广泛应用干地形图测绘,地籍测量,工程放样、控制测量以及导航等方面,得到了很快的普及和发展。

1、数字化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它是以地籍调查为依据,以测量技术为手段,从控制到碎部,精确测出各类土地的位置与大小、境界、权属界址点的坐标与宗地面积以及地籍图,以满足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建设部门的需要。

数字化地籍测量是制利用GPS技术、全站仪在野外进行测量,自动计算站点及细部的方向、距离和高差。并将野外测量的数据传输到计算机,借着配套的数字测图软件编辑后,按一定的比例尺及图式符号自动牛成数字地籍图,控制绘图仪自动输出地籍图。这是一种高精度、高速度、高效率的自动化测图方法。

2、现代地籍测量新技术及其应用

地籍测量专业性强,地籍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对数据精度要求高,配套的成果资料(图、表、册、卡等)现时性强,同步变更需及时。因此,根据地籍测量所特有的专业性,现代测绘技术对于地籍测量来讲,主要有野外数字测量、GPS测量、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4种模式。受环境和技术的约束,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但能相互补充,从而实现地籍信息的全覆盖采集。

2.1 野外数字测量模式

数字测绘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产业和计算机制图理论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成为现代测绘的主流。全野外数字测绘产品主要是全野外测绘的基础数字地形图、地籍图,是建立适用于国土、规划、房产、城建、水利、电力等部门地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基础信息库来源。地籍也是如此,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系统质量的好坏,取决于运用这种测量模式采集的数据。同时如果基础数字测绘产品质量标准较高,可供不同部门使用,避免资金的重复投入。对数字地籍测量的三个环节——确权、测量、编绘(如表1所示),作业流程的科学化是保证质量的关键,同时还要注意作业工具的合理选择和搭配。野外数字测量主要使用的是全站电子速测仪,根据所搭配使用的硬件不同分3种方式:

表1数字地籍测量的三个环节

确权 测量 编绘

(1)全站仪+电子记录簿(如PC—E500,GRE3,GRE4等)+测图软件。是利用全站仪在野外实地测量各种地籍要素(控制点和目标点)的数据,在数据采集软件的控制下,实时传输给电子记录簿,经过预处理后,按相应的格式存储在数据文件中,同时配绘草图,供测图软件进行编辑成图。全站电子速测仪、电子手簿是目前最新的测量仪器,同传统的测量于段(外业白纸测量、内业数字化)相比,智能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能够实现角度、距离的自动计算,技术容易掌握,但受硬件设备的限制,操作可视性较差,草图容易出错,功效不高。

(2)全站仪+便携式计算机+测图软件。是集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于一体的数字式地籍测量方式。通过全站仪在实地采集全部地籍要素数据,由通信电缆将数据传输给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实时处理并显示所测地籍要素的符号和图形,原始采样数据和处理后的有关数据均记录于相应的数据文件或数据库中。由于现场成图,具有直观、快速、高效的优点,可价格昂贵、野外环境适应能力较差。

(3)全站仪+掌上电脑(PDA)+测图软件。作业方式与(2)相同,采用蓝牙传输,这种系统定位于地籍数据的前端采集部分,通过使用体积较小、便于携带的PDA来满足外业测量的智能化、电子化要求。从地籍测量外业的结果来看,该系统具有多种数据格式的融合显示、多种地籍测量方法的可视化实现、自由测站的自动化计算功能,并且掌上电脑价格低廉、操作简便、现场成图、速度和效率都很高。这种系统虽然不完善,随着硬件和软件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2.2 GPS测量模式

GPS本身就是现代测绘技术的一种标志。在现代地籍测量中主要用GPS控制整个测区,以满足精度的需要。随着RTK技术的迅速发展,GPS+RTK技术几乎覆盖整个测量领域。这种测量模式能实时地获取地籍要素坐标信息(通过实例证明,可以得到厘米级甚至更高精度),能够满足地籍测量高精度的前提下,在作业现场提供经过检验的测量成果,摆脱后处理的负担和外业返工的困扰。GPS RTK技术主要有两种方式:

(1)GPS RTK接收机+测图软件。:利用GPS RTK接收机在野外实地测量各种地籍要素数据,经过GPS数据处理软件进行预处理,按相应的格式存储在数据文件中,同时配绘草图,供测图软件进行编辑成图。GPSRTK接收机是一种实时、快速、高精度、远距离的数据采集设备。其显著的优点是控制点大大减少,测量效率大大提高。缺点是必须绘制测量草图,一些无线电死角和卫星信号死角无法采集数据,必须用全站仪进行补充。

(2)GPS RTK接收机+全站仪+掌上电脑+测图软件。克服集中数字测量模式的缺点,发挥各自的优点,可适应任何地形环境条件和任意比例尺地籍图的测绘,实现全天候、无障碍、快速、高精度、高效的内外业一体化采集地籍信息。

2.3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

应用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进行地籍测量前景非常广阔。随着航空航天影像信息获取手段朝着多平台、多时相、多传感器、高分辨率、高光谱和快速机动的方向发展,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将成为地理空间信息获取与更新的主要数据源,以激光测距系统(LIDAR)、激光成像雷达、双天线SAR系统、数字摄像机、GPS/INS为主体的机载三维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等多种数据获取手段的迅速发展,不但能完成地籍线划图的测绘,还可以得到各种专题的地籍图(如正射影像地籍图、三维立体数字地籍图等)同时利用卫星遥感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为快速及时的变更地籍测量作好参照。由于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较高,数字摄影测量主要以大比例尺航空像片为数据采集对象,利用该技术在航片上采集地籍数据,其控制点和目标点主要采用航测区域网法和光束法进行平差,即所谓的空三加密,进而通过专有数字摄影测量的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地籍测量的内外业。

数字摄影测量与模式得到的地籍图信息丰富,实时性强,既具有线划地图的几何特征,又具有数字直观、易读的特性;地籍图上的界址点完善,不受通视条件的限制;除要用GPS像控和地籍权属调查外,大部分工作均是在内业中完成,既减轻了劳动强度,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是一种广有前途的地籍测量模式。

2.4 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模式

用扫描数字化方法对已有地形图或地籍图采集数字化地籍要素数据,而界址点的坐标数据则由之前所述的两种模式测出和计算得到,或把已有界址点的坐标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将这两部分数据叠加,并在数据处理软件的控制下得到各种地籍图和表册。“准地籍测量”就是近年来出现的内业扫描数字化模式,即在已有的地形图上根据地籍台账实地标绘宗地界址线,划分街道、街坊、调查区及编号,调查宗地座落、地名、门牌号码、房屋结构及层数,标示不清或精度不符时,可待日后做地籍调查和变更填补;"准地籍测量"有许多工作有待于以后日常土地变更测量时逐步完成。因此地籍控制测量除了充分达到国家地籍测量规范的技术指标外,还要充分考虑日常变更测量的需要。变更测量时,有一些宗地界址点也许与准地籍测量一样,无须进行变更测量,“准地籍测量"成果可以直接应用;也许,有一些宗地需要测量变更的某几个界址点或全部界址点,这就要求"准地籍测量"布设控制点时应考虑永久性控制点密度要大,保存时间要长,以保证"准地籍测量"和日后变更测量的精度均匀一致。其做法是基本控制点全部采用机械加工好的ф16×100mm不锈钢标芯,主干图根及次干图根导线点采用机械加工好的ф12×100mm不锈钢标芯,用旋转风钻钻孔把标芯镶嵌到水泥地面上。1:500比例尺地形地籍测量,城镇密集区永久性控制点的密度应达到每平方公里200个,控制点观测的各项技术指标均以国家地籍测量规范为准。这样,为以后变更测量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这种地籍测量模式的前提条件是要求测区内的地形图或地籍图现时性强,并且具有完备的控制点和目标点。

鉴于现代测绘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几种模式,可以总结现代地籍测绘技术的三个特点:专业性、数字化、网络化,即以数字化的采集模式获取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地籍要素并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网络办公自动化。但是上述四种模式以及各种组合方式各有优缺点和适应范围,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单独使用。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如地形、地貌、建筑物、已有资料等)、各种模式的适用环境和作业单位的实力背景,可以选择经济、高效的测量模式,以达到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

3、结束语

数字化地籍测鼍的仪器设备从控制测量到成果出图大致需要GPS接收机、全站仪、计算机、绘图仪以及与之相关的平差计算成图软件、数据传输、交换附件、通讯器材,等等。数字化地籍测每实质上是一种全解析、机助的测量方法,与常规的测量方法相比有明显的优势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的不断发展、更新,数字化地籍测量也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还必须不断深入地研究它的理论和方法,使之在广泛的实践中得到创新和完善。

参考文献

【l】李青元,林宗坚,李成明.真三维GIS技术研究的现状与发展【j】.测绘科学。2010

篇12

关键词:测控技术;发展;应用

中图分类号:TN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0-0000-01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高科技产品的不断出现,一种符合大众需求的现代化测控技术随之产生,这是一种以电子信息的检测、控制为基础,构建在计算机信息资源上的高新技术。其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电子信息、网络监控等,对于国家各方面产业的发展都起着重大作用[1]。由于国家大力开展对现代高科技的使用,对现代测控技术的推广也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人们会慢慢认识到现代测控技术对人类生活各方面的影响及作用。

一、现代测控技术的特征

(一)网络化

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基于计算机的现代测控技术正在不断发展完善。现代测控技术具有网络化的特征,测控技术与互联网的有机结合使现代测控技术更为广泛的发展与传播[2]。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的广泛应用,现代测控技术也被广泛应用到我国的电子信息、环境监测、军事防御等诸多重要方面。

(二)智能化

现代测控体系拥有智能的现代测控技术,其特征是使问题得以简便的解决,运用比较方便,技术形式多种多样。在现代测控技术方面,其设施都是智能化的,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测控技术的利用率,智能的测控设施及技术得以应用,也提高了测控人员的测控效率、计算效率,使测控方法得以进步。

(三)数字化

现代测控技术的数字化是其另一个特征,此特征对于测控技术的应用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测控技术上重点表现在几个方面:(1)使传感器技术更趋于数字化;(2)使主机与终端服务器的处理更为数字化;(3)对于信号器的数字化控制;(4)互联网信息的数字化处理。

(四)广泛分布

现代测控技术被广泛应用与各个领域,测控设施也被建立在不同的机构,不同的领域,每个领域都要找到最适合自身发展的测控设施及测控方法。因此,现代测控技术得以广泛分布,分布式的现代测控技术主要运用互联网的传播技术,以计算机为核心,将测控体系中广泛分布的并且适合领域的测控仪器组合起来,形成合理的为企业或国家部门服务的测控体制[3]。其主要作用是:当测控设施进行工作时,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不至于导致整体系统的瘫痪,而是可以分开进行工作,对其它设施并不能造成太大影响,这样保证了测控工作合理有效的进行,此技术并没有局限于测控某个方面,其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在现有的测控技术基础上,增加新型的测控技术,以此提高测控技术的功能,使其拥有更强大的测控体系、合理的测控方案及处理测控的方法等。现代测控技术运用方式多变,既可只运用一个功能的测控技术也可多功能进行组合、运用。

二、现代测控技术的发展前景

(一)现在测控技术的基本情况

如今,现代测控技术已经在很多方面得以运用与创新。随着人们对社会经济生活水平要求的增高,测控技术也需要不断的发展壮大与创新。但事实上,现代测控技术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的现代测控技术对比国外的高科技测控技术还是会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要求我国需要将外国的高技术型测控体系引入国内,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再结合我国测控技术的不足与测控人员的经验,对测控技术进行改革、创新,使我国跟上世界测控技术发展的潮流。

(二)现代测控技术的发展前景

由于新时代科技的迅速发展,把世界各地紧密的结合起来,包括测控技术方面,如今的测控技术应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情况加以改革与更新,应该使其迎合世界经济市场的需要,在其它国家的测控技术推动下,实现全球性的测控发展方向,适应各行业的需求,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现代测控技术长久有效的发展下去。

(三)现代测控技术的影响及意义

对于我国的各行业来说,现代测控技术是其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行业前进步伐的原动力。尤其在我国的军事、科学、航天等重要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代测控技术与现代科学发展事业的良好结合,使测控技术在增加经济产业竞争力和改善社会发展体系上起到重要作用[4]。也就是说,现代测控技术在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现代测控技术的应用

(一)现代传感器技术的应用

传感器技术是现代测控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用领域也非常广泛。例如在国家防护、环境测试、医院检测、灾难监测、科学研究、军事监控、物理图像监测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总之,现代测控技术中的传感器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的改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二)远程测控技术的应用

现代测控技术在对业务进行远程控制时,也有显著的作用。主要的远程测控技术有:专有远程测控技术、网络电话远程测控技术及无线通信远程测控技术等。远程测控技术重点作用于:对网络及发电站监测时的远程测控、对石油运输的远程测控、对现代机器人应用的远程测控等。现代测控技术还可以对各行业的设施进行监测,排除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设备的工作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测与控制。

四、总结

现代测控技术是现代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其对社会科学事业的进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现代测控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也带动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进步,结合现代测控技术的重要特征与技术人员的实际经验,根据其发展情况,使测控技术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使我国的现代测控技术更加世界化。

参考文献:

[1]况迎辉,祝学云,陈建元.现代测控技术创新实践平台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实验[J].技术与管理,2009,26(11):67-74.

[2]李欣国.浅谈现代测控技术及其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5(16):67-74.

篇13

关键词:现代地籍测量;测绘技术;数字测绘; 数字国土;3S技术

1 前言:

传统技术与现代技术的区别,其主要标志在于技术是否高度集成和数据流是否连续。测绘仪器的智能化和内置软件的高度集成以及数据的无线传输,促进了现代测绘技术的迅速发展。随着全国“数字国土”工程的全面展开,以数字测绘技术、3S 技术为代表的现代测绘技术已经在地籍测量中广泛使用。通过对现代测绘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多种测量模式的分析,比较现代地籍测量同“数字国土”之间的关系,总结地籍测量的基本框架,将现代测绘技术合理地运用到地籍测量中已经势在必行,并且随着GPS 卫星的拓展和Galileo 计划的全面实施,各种航空航天设备的精度不断提高,利用卫星定位与PDA 组合模式和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将是现代地籍测量手段中最具有广泛前景的技术。

2 现代地籍测绘技术的流程

现代测绘技术是运用到地籍测量中的一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它是融地籍测量外业、内业于一体的综合性作业系统。其最大优点就是在完成地籍测量的同时可建立地籍数据库,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建立地籍管理系统,为完成“数字国土”工程、实现电子政务和现代地籍管理奠定基础。现代地籍测绘主要是采用自动采集地籍要素的方式,利用全站仪、计算机或PDA 采集地籍要素,传输到计算机上,运用专用的地籍数据处理软件,对其进行分析、整理、编辑和入库。其基本流程为:

①数据编辑、整理、入库:对于获取的各种数据,按照数据库建库技术要求进行编辑、整理、入库,并进行各种统计、分析、汇总,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形成地籍管理系统。②数据获取:数据获取途径包括两种:第一种是通过上述分析,直接利用已有的资料,如原始的正确的地籍档案资料等;第二种是野外直接采集与收集。数据采集必须根据建立数据库的要求,得到适宜的数据格式。数据获取的内容一般包括全要素地形数据、地籍数据、地类数据、控制数据。

③资料分析:对测区已有的地籍数据(包括已有的地形图、地籍档案资料、已有的控制资料和电子文档等)进行分析,熟悉测区地形,根据本身已有的设备和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的要求确定采用何种测量技术。在资料分析过程中可以考虑能否使用“准地籍测量”。

3 现代地籍技术的内容和测量模式

地籍测量专业性强,地籍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对数据精度要求高,配套的成果资料(图、表、册、卡等)现时性强,同步变更需及时。因此,根据地籍测量所特有的专业性,现代测绘技术对于地籍测量来讲,主要有野外数字测量、GPS 测量、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4种模式。受环境和技术的约束,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但能相互补充,从而实现地籍信息的全覆盖采集。

3.1 GPS 测量

GPS 本身就是现代测绘技术的一种标志。在现代地籍测量中主要用GPS 控制整个测区,以满足精度的需要。随着RTK技术的迅速发展,GPS+RTK 技术几乎覆盖整个测量领域。这种测量模式能实时地获取地籍要素坐标信息(通过实例证明,可以得到厘米级甚至更高精度),能够满足地籍测量高精度的前提下,在作业现场提供经过检验的测量成果,摆脱后处理的负担和外业返工的困扰。GPS RTK 技术主要有两种方式:①GPS RTK 接收机+测图软件。利用GPS RTK 接收机在野外实地测量各种地籍要素数据,经过GPS 数据处理软件进行预处理,按相应的格式存储在数据文件中,同时配绘草图,供测图软件进行编辑成图。GPS RTK 接收机是一种实时、快速、高精度、远距离的数据采集设备。其显著的优点是控制点大大减少,测量效率大大提高。缺点是必须绘制测量草图,一些无线电死角和卫星信号死角无法采集数据,必须用全站仪进行补充。②GPS RTK 接收机+全站仪+掌上电脑+测图软件。克服集中数字测量模式的缺点,发挥各自的优点,可适应任何地形环境条件和任意比例尺地籍图的测绘,实现全天候、无障碍、快速、高精度、高效的内外业一体化采集地籍信息。

3.2野外数字测量

数字测绘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产业和计算机制图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成为现代测绘的主流。全野外数字测绘产品主要是全野外测绘的基础数字地形图、地籍图,是建立适用于国土、规划、房产、城建、水利、电力等部门地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基础信息库来源。地籍也是如此,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系统质量的好坏,取决于运用这种测量模式采集的数据。同时如果基础数字测绘产品质量标准较高,可供不同部门使用,避免资金的重复投入。针对数字地籍测量的三个环节―――确权、测量、编绘,作业流程的科学化是保证质量的关键,同时还要注意作业工具的合理选择和搭配。野外数字测量主要使用的是全站电子速测仪,根据所搭配使用的硬件不同分3 种方式:①全站仪+电子记录簿(如PC-E500,G RE3,G RE4 等)+测图软件。是利用全站仪在野外实地测量各种地籍要素(控制点和目标点)的数据,在数据采集软件的控制下,实时传输给电子记录簿,经过预处理后,按相应的格式存储在数据文件中,同时配绘草图,供测图软件进行编辑成图。全站电子速测仪、电子手簿是目前最新的测量仪器,同传统的测量手段(外业白纸测量、内业数字化)相比,智能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能够实现角度、距离的自动计算,技术容易掌握,但受硬件设备的限制,操作可视性较差,草图容易出错,功效不高。

②全站仪+便携式计算机+测图软件。是集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于一体的数字式地籍测量方式。通过全站仪在实地采集全部地籍要素数据,由通信电缆将数据传输给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实时处理并显示所测地籍要素的符号和图形,原始采样数据和处理后的有关数据均记录于相应的数据文件或数据库中。由于现场成图,具有直观、快速、高效的优点,可价格昂贵、野外环境适应能力较差。③全站仪+掌上电脑(PDA)+测图软件。作业方式与②相同,采用蓝牙传输,这种系统定位于地籍数据的前端采集部分,通过使用体积较小、便于携带的PDA 来满足外业测量的智能化、电子化要求。从地籍测量外业的结果来看,该系统具有多种数据格式的融合显示、多种地籍测量方法的可视化实现、自由测站的自动化计算功能,并且掌上电脑价格低廉、操作简便、现场成图、速度和效率都很高。这种系统虽然不完善,随着硬件和软件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3.3 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模

用扫描数字化方法对已有地形图或地籍图采集数字化地籍要素数据,而界址点的坐标数据则由之前所述的两种模式测出和计算得到,或把已有界址点的坐标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将这两部分数据叠加,并在数据处理软件的控制下__得到各种地籍图和表册。“准地籍测量”就是近年来出现的内业扫描数字化模式,即在已有的地形图上根据地籍台帐实地标绘宗地界址线,划分街道、街坊、调查区及编号,调查宗地座落、地名、门牌号码、房屋结构及层数,标示不清或精度不符时,可待日后做地籍调查和变更填补;这种地籍测量模式的前提条件是要求测区内的地形图或地籍图现时性强,并且具有完备的控制点和目标点。

鉴于现代测绘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几种模式,可以总结现代地籍测绘技术的三个特点:专业性、数字化、网络化,即以数字化的采集模式获取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地籍要素并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网络办公自动化。但是上述四种模式以及各种组合方式各有优缺点和适应范围,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单独使用。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如地形、地貌、建筑物、已有资料等)、各种模式的适用环境和作业单位的实力背景,可以选择经济、高效的测量模式,以达到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

3.4 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

应用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进行地籍测量前景非常广阔。随着航空航天影像信息获取手段朝着多平台、多时相、多传感器、高分辨率、高光谱和快速机动的方向发展,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将成为地理空间信息获取与更新的主要数据源,以激光测距系统(LIDAR)、激光成像雷达、双天线SAR系统、数字摄像机、GPS/INS 为主体的机载三维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等多种数据获取手段的迅速发展,不但能完成地籍线划图的测绘,还可以得到各种专题的地籍图(如正射影像地籍图、三维立体数字地籍图等),同时利用卫星遥感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为快速及时的变更地籍测量作好参照。由于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较高,数字摄影测量主要以大比例尺航空像片为数据采集对象,利用该技术在航片上采集地籍数据,其控制点和目标点主要采用航测区域网法和光束法进行平差,即所谓的空三加密,进而通过专有数字摄影测量的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地籍测量的内外业。数字摄影测量与模式得到的地籍图信息丰富,实时性强,既具有线划地图的几何特征,又具有数字直观、易读的特性;地籍图上的界址点完善,不受通视条件的限制;除要用GPS 像控和地籍权属调查外,大部分工作均是在内业中完成,既减轻了劳动强度,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是一种广有前途的地籍测量模式。

4 现代地籍测绘与“数字国土”的关系

现代地籍测绘、地籍信息系统与“数字国土”三者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地籍测绘为建立地籍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但为了有效管理和共享大量的地籍测绘成果,需要建立一个地籍信息系统(其核心就是数据库),进而就可以存放各种图形和属性等信息,并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从“部”到“厅”到“局”的各种行政级别上的空间应用分析。在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空间技术等的作用下,人们共享该数据库资源。“数字国土”包括广泛的数据和信息,高分辨率影像和数字地图是其中的重要数据之一,地籍测绘正是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即“数字国土”的重要内容。

篇14

关键词:现代测绘技术地籍测量数字测绘 基本框架

中图分类号:P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现代测绘技术的测量模式

现代测绘技术对于地籍测量来讲,主要有野外数字测量、GPS 测量、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四种模式。受环境和技术的约束,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但能相互补充,从而实现地籍信息的全覆盖采集。

1.1野外数字测量模式

数字测绘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产业和计算机制图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成为现代测绘的主流。全野外数字测绘产品主要是全野外测绘的基础数字地形图、地籍图,是建立适用于国土、规划、房产、城建、水利、电力等部门地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基础信息库来源。地籍也是如此,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系统质量的好坏,取决于运用这种测量模式采集的数据。同时如果基础数字测绘产品质量标准较高,可供不同部门使用,避免资金的重复投入。针对数字地籍测量的三个环节———确权、测量、编绘,作业流程的科学化是保证质量的关键,同时还要注意作业工具的合理选择和搭配。野外数字测量主要使用的是全站电子速测仪,根据所搭配使用的硬件不同分3 种方式:

①全站仪+电子记录簿 (如 PC-E500,GRE3,GRE4 等)+测图软件。是利用全站仪在野外实地测量各种地籍要素(控制点和目标点)的数据,在数据采集软件的控制下,实时传输给电子记录簿,经过预处理后,按相应的格式存储在数据文件中,同时配绘草图,供测图软件进行编辑成图。全站电子速测仪、电子手簿是目前最新的测量仪器,同传统的测量手段(外业白纸测量、内业数字化)相比,智能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能够实现角度、距离的自动计算,技术容易掌握,但受硬件设备的限制,操作可视性较差,草图容易出错,功效不高。

②全站仪+便携式计算机+测图软件。是集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于一体的数字式地籍测量方式。通过全站仪在实地采集全部地籍要素数据,由通信电缆将数据传输给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实时处理并显示所测地籍要素的符号和图形,原始采样数据和处理后的有关数据均记录于相应的数据文件或数据库中。由于现场成图,具有直观、快速、高效的优点,可价格昂贵、野外环境适应能力较差。

③全站仪+掌上电脑(PDA)+测图软件。作业方式与②相同,采用蓝牙传输,这种系统定位于地籍数据的前端采集部分,通过使用体积较小、便于携带的 PDA 来满足外业测量的智能化、电子化要求。从地籍测量外业的结果来看,该系统具有多种数据格式的融合显示、多种地籍测量方法的可视化实现、自由测站的自动化计算功能,并且掌上电脑价格低廉、操作简便、现场成图、速度和效率都很高。这种系统虽然不完善,随着硬件和软件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1.2 GPS 测量模式

GPS 本身就是现代测绘技术的一种标志。在现代地籍测量中主要用GPS 控制整个测区,以满足精度的需要。随着 RTK 技术的迅速发展,GPS+RTK 技术几乎覆盖整个测量领域。这种测量模式能实时地获取地籍要素坐标信息(通过实例证明,可以得到厘米级甚至更高精度),能够满足地籍测量高精度的前提下,在作业现场提供经过检验的测量成果,摆脱后处理的负担和外业返工的困扰。GPS 技术的飞速进步和应用普及,它在城市测量中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当前,利用多基站网络 RTK技术建立的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综合系统(Continuous OperationalReference System,缩写为 CORS)已成为城市 GPS 应用的发展热点之一。CORS 系统是卫星定位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科技多方位、深度结晶的产物。GPSRTK 技术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GPSRTK 接收机+测图软件。利用 GPSRTK 接收机在野外实地测量各种地籍要素数据,经过GPS 数据处理软件进行预处理,按相应的格式存储在数据文件中,同时配绘草图,供测图软件进行编辑成图。GPSRTK 接收机是一种实时、快速、高精度、远距离的数据采集设备。其显著的优点是控制点大大减少,测量效率大大提高。缺点是必须绘制测量草图,一些无线电死角和卫星信号死角无法采集数据,必须用全站仪进行补充。

②GPSRTK接收机+全站仪+掌上电脑+测图软件。克服集中数字测量模式的缺点,发挥各自的优点,可适应任何地形环境条件和任意比例尺地籍图的测绘,实现全天候、无障碍、快速、高精度、高效的内外业一体化采集地籍信息。

1.3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

应用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进行地籍测量前景非常广阔。随着航空航天影像信息获取手段朝着多平台、多时相、多传感器、高分辨率、高光谱和快速机动的方向发展,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将成为地理空间信息获取与更新的主要数据源,以激光测距系统(LIDAR)、激光成像雷达、双天线 SAR 系统、数字摄像机、GPS/INS 为主体的机载三维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等多种数据获取手段的迅速发展,不但能完成地籍线划图的测绘,还可以得到各种专题的地籍图(如正射影像地籍图、三维立体数字地籍图等),同时利用卫星遥感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为快速及时的变更地籍测量作好参照。由于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较高,数字摄影测量主要以大比例尺航空像片为数据采集对象,利用该技术在航片上采集地籍数据,其控制点和目标点主要采用航测区域网法和光束法进行平差,即所谓的空三加密,进而通过专有数字摄影测量的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地籍测量的内外业。数字摄影测量与模式得到的地籍图信息丰富,实时性强,既具有线划地图的几何特征,又具有数字直观、易读的特性;地籍图上的界址点完善,不受通视条件的限制;除要用GPS 像控和地籍权属调查外,大部分工作均是在内业中完成,既减轻了劳动强度,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是一种广有前途的地籍测量模式。

1.4 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模式

用扫描数字化方法对已有地形图或地籍图采集数字化地籍要素数据,而界址点的坐标数据则由之前所述的两种模式测出和计算得到,或把已有界址点的坐标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将这两部分数据叠加,并在数据处理软件的控制下得到各种地籍图和表册。“准地籍测量”就是近年来出现的内业扫描数字化模式,即在已有的地形图上根据地籍台帐实地标绘宗地界址线,划分街道、街坊、调查区及编号,调查宗地座落、地名、门牌号码、房屋结构及层数,标示不清或精度不符时,可待日后做地籍调查和变更填补;这种地籍测量模式的前提条件是要求测区内的地形图或地籍图现时性强,并且具有完备的控制点和目标点。

鉴于现代测绘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几种模式,可以总结现代地籍测绘技术的三个特点:专业性、数字化、网络化,即以数字化的采集模式获取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地籍要素并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网络办公自动化。但是上述四种模式以及各种组合方式各有优缺点和适应范围,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单独使用。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各种模式的适用环境和作业单位的实力背景,可以选择经济、高效的测量模式,以达到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

2 现代地籍测绘与“数字国土”的关系

现代地籍测绘、地籍信息系统与“数字国土”三者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地籍测绘为建立地籍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但为了有效管理和共享大量的地籍测绘成果,需要建立一个地籍信息系统(其核心就是数据库),进而就可以存放各种图形和属性等信息,并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从“部”到“厅”到“局”的各种行政级别上的空间应用分析。在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空间技术等的作用下,人们共享该数据库资源“。数字国土”包括广泛的数据和信息,高分辨率影像和数字地图是其中的重要数据之一,地籍测绘正是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即“数字国土”的重要内容。

3 现代地籍测绘技术的基本框架

现代测绘技术是运用到地籍测量中的一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它是融地籍测量外业、内业于一体的综合性作业系统。其最大优点就是在完成地籍测量的同时可建立地籍数据库,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建立地籍管理系统,为完成“数字国土”工程、实现电子政务和现代地籍管理奠定基础。现代地籍测绘主要是采用自动采集地籍要素的方式,利用全站仪、计算机或 PDA 采集地籍要素,传输到计算机上,运用专用的地籍数据处理软件,对其进行分析、整理、编辑和入库。其基本流程为:

3.1 资料分析:对测区已有的地籍数据(包括已有的地形图、地籍档案资料、已有的控制料和电子文档等)进行分析,熟悉测区地形,根据本身已有的设备和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的要求确定采用何种测量技术。在资料分析过程中可以考虑能否使用“准地籍测量”。

3.2 数据获取:数据获取途径包括两种:第一种是通过上述分析,直接利用已有的资料,如原始的正确的地籍档案资料等;第二种是野外直接采集与收集。数据采集必须根据建立数据库的要求,得到适宜的数据格式。数据获取的内容一般包括全要素地形数据、地籍数据、地类数据、控制数据。

3.3 数据编辑、整理、入库:对于获取的各种数据,按照数据库建库技术要求进行编辑、整理、入库,并进行各种统计、分析、汇总,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形成地籍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