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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8: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科研经费税收优惠,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科研经费作为高校科研事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笔者发现在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文简称《会计制度》)中,对科研经费的收入界定及会计核算的表述不明确、不严谨,致使科研经费的核算因理解角度的不同产生巨大的分歧。另外,税务部门提出,未独立核算的科研经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无疑会对高校的资金流量造成很大影响。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所裨益。

一、科研经费收入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下文称《管理办法》)中提到,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笔者尚未在更高级别的文件中发现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明确定义,但是就高校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来说,《管理办法》中对科研经费分类的表述已是高校科研从业人员的共识,即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区分标准是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拨款”。

《会计制度》明确指出,“科研事业收入”核算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此处的“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在表述上有歧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经费拨款”,即除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以外的所有经费,包括“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财政部门拨款和非财政部门的经费;二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的经费拨款,即该费用是财政部门的拨款,只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从两个角度出发,必然会导致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的不同。

《会计制度》提到,“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从第一个角度出发,同级财政部门拨来的科研经费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反映,“非同级”财政部门拨来的科研经费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列示;从第二个角度出发的会计核算与第一个角度的结果并无不同。《会计制度》中同时还明确指出,涉及增值税业务科研事业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众所周知,纵向科研经费是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因此,此项规定应该是针对横向科研经费作出的。我们再结合上文中理解“科研事业收入”的两个角度,从第一个角度出发,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在“经营收入”科目反映,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列示。从第二个角度出发,横向科研经费不能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反映,而只能在“经营收入”反映,这就使“涉及增值税业务科研事业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这一规定失去意义。有些高校科研从业人员提出,对“科研事业收入”的理解只能从第二个角度出发,因为“拨款”的表述只适用于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但是笔者没有在权威、规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找到“拨款”的直接表述,这样的理解缺少依据。综上,因为《会计制度》中对“科研事业收入”界定的不严谨、不明确导致了收入界定和会计核算的混乱。

为保持《会计制度》全文的一致性、严谨性,笔者认为修改《会计制度》的相关表述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将“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科研事业收入)核算”修改为“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同级财政部门之外取得的经费,通过本科目(科研事业收入)核算”即可。

二、科研经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辨析

如上文所述,纵向科研经费是财政拨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七条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的列举:(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很明确,纵向科研经费属于不征税收入,无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下文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到:“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结合上文中横向科研经费的收入含义,很多科研从业人员认为,横向科研经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篇2

关键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财务核算 问题 对策 

此前,我国科研经费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但是与其他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有差异。因此,我国在科研项目经费上推出了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调动企业积极展开研究,促进我国企业得到进一步创新。企业科研项目在财务核算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影响着整个科研项目的进度、质量。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帮助科研项目顺利进行。 

一、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科研经费预算不合理 

在对科研经费进行编制时,由于没有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的一套完整管理体系,导致预算当中问题较多,预算结果不合理,时常出现支出与预算具有差异的情况,另外,某些项目还出现预算计划被决算代替的情况,导致项目完成之后的数额与预算之间的数据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由于没有对预算支出的结构进行合理的规划,还会出现任意调整预算的支出结构的现象。 

(二)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薄弱 

科研者在研发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实际要求展开工作,立项管理较为薄弱,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不健全,对立项管理意识淡薄,缺少相应的激励与考核制度。由于项目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导致财务部门在科研经费上不能准确进行核算。由于企业对立项管理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造成企业科研出现经费大量流失,管理不完善,设备使用率低下的情况。 

(三)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科研实际工作中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过多的沟通与配合,未能结合实际需求细化、完善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做到共同合作,造成经费使用和管理混乱。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强了对经费管理制度的调整,但是没有结合实际情况,过于笼统,缺乏自主灵活性,导致可操作性欠佳,可用性不大,执行力度不强,从而造成科研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有效的应用。 

(四)企业研发项目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 

当前,在科研项目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企业研发项目的过程监控是由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行。但是,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研发部门的制约和控制,从而使得相关管理部门对研发项目的监控过程无法得到研发部门以及研发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导致整个研发项目部门的监控过程只限于表面上的形式而已,并没有真正的贯彻落实。 

二.企业科研项目中财务核算中的常见问题 

(一)科研项目经费核算体系不规范 

由于企业对经费核算体系没有全面的认知,企业科研部门对经费的管理制度研究不透彻,认识不足,导致在科研经费核算中漏洞颇多,简单的核算也变得较为复杂化。如此一来,财务部门根本无法正常跟进科研项目,也无法界定经费的支出,只需要提供凭证,即可办理报销。因此,经费使用范围扩大化,造成超标超范围的支出,资金使用效益整体拉低。 

(二)研发经费的范围难以界定 

由于部门之前缺少沟通性,企业研发部门人员与财务人员对研发经费的范围认识还不够全面,财务人员的认识对研发经费开支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细致的操作。另外,企业科研经费管理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导致企业科研人员没有参考标准。 

(三)企业领导对科研项目财务核算不重视 

企业上层领导没有重视其相关问题,目前,从我国趋势来看,研发已成为企业的主体,但是还有很多领导不了解其重要性。部门之间严重缺乏沟通性,相关工作人员在申请经费时,研发部门认为申请经费统计是财务部的事,而财务部只看依据凭证进行核算,研发部没有在相关系统中进行准确核算,又说是研发部门的事。这样一来两者之间不协调,导致经费统计难以实行。 

三、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及财务核算的对策与措施 

(一)财务核算方面的改进 

第一,完善企业研发项目经费核算的管理制度,更好地认识科研经费的概念,使科研经费得到科学合理的统计与核算。由于科研项目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生产项目具有差异性。因此,需要明确科研项目发生的费用,并对其进行正确的核算。促进企业科研项目的展开,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 

第二,为进一步改进科研核算方法,需要合理有效地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宣传力度,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了解其部门对科研经费支出的范围以及核算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完善的核算方法,使其能单独完成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为加强科研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科研部门在科研工作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最终都要体现在一张原始凭证上。然而,财务部门不懂专业知识,只有依靠科研部门提供的凭证进行归类入账。如果科研部门提供的数据或凭证不准确,就会使得财务部门研发经费核算不准确,无法正确入账。因此,科研部门与财务部门对接的环节至关重要,不仅要规范,还要能协调运作,让两个部门减少信息沟通的障碍。 

第四,企业对研发经费的核算,必须符合财政部、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其次,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再次,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根据以上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对研发经费的正确核算。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改进 

第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并详细安排各项项目费用的支出,确保经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对于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应详细报销设备,并罗列出不同设备的型号、数量、种类,所需材料等,最后再经过采购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相互合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预算。 

第二,在编制过程中,需要提供科研项目的内容、周期、参与人员以及科研项目所要用到的相关设备、经费预算等,为企业科研项目提供更好的经费预算依据,保证科研项目启动后产生的一系列费用,能正确预算。 

第三,企业实施科研项目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要享受税前扣除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税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及当地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行为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高新企业必需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使企业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在进行科研项目时,如果科研经费预算做出重大的调整,企业相关人员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汇报。完善相关制度,让科研工作人员明确经费管理中的责任权利。企业相关人员凡是涉及到资金管理、资金核算等方面的问题,都应当积极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使其得到沟通和协调。另外,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与监督,避免浪费情况的出现。这样一来,上级部门既可以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又能进一步的在检查监督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结束语 

在企业研发管理中,科研项目管理与财务核算管理是企业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在实际科研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针对此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企业应当加强团队意识,强化各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成本核算以及经费结算的管理起到监督作用,使科研项目能更进一步规范化,为企业科研工作顺利展开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李  [h: 0px" />

[2]陈卓.浅谈企业国拨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与管理[J].财经界,2013,(4):100-101. 

篇3

关键词:高校 税收优惠 科学分类

我国为鼓励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不同时期给予高校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享受的这些政策优惠的所属期间不同、批准文件下达的部门复杂、优惠条件各异。以往的研究仅按税种进行分类阐述,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高校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将所有税收优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据高校工作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按照与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与个人相关税收优惠、与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分为三大类进行分析,更符合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税收优惠研究的意义

(一) 消除税收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高校对纳税有一个传统的认识误区,认为“税不进校”,高校不是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无需交纳税款。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两部分。不征税收入专指高校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这部分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解释为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除此以外的各项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免税待遇,但区别于不征税收入,是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二)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高校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高校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组成,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外界环境的变化,为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基建资金的不足,多渠道筹集已经成为高校财务的重要研究内容。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轻了税费负担,同时避免了漏税引起的罚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

(三)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财政拨付资金不足以满足高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口。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高效筹划,可以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作用,鼓励上缴单位的筹资热情,同时解决了高校对财政资金的依赖,促进了高校发展。

二、 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与高校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高校间自身教学专业的区别,学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课较统一外,其他专业课的课本由任课教师或高校指定。这类图书市场需求少,在来源及价格上具有垄断性,只能由高校统一代购。还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内部教材或参考资料由各高校自行定价、供应。高校财务部门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学时按统一标准预收教材费,由教材部门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多退少补,余额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清算的方法。对于这部分收入,所享受减免税政策是有条件的,即只有根据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开具财政局代收票据,全额代收,全额代付,没有利润才能全额享受营业税减免。对于存在的实洋、码洋间差额实际是利润,是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

2.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学资源优势,根据社会需要,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对于这部分收入物价部门按照经营收入批准,应开具经营性票据,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获取相关批文。培训费按照不同内容采取市场价,应在财务部门进行价格及办班计划备案,按培训人员分别开具,收入全额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照这种程序取得的进修费、培训费才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技收入”是指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入,自2011年我国启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后,部分试点地区对于该项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仍免征营业税。免税都应经过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后在税务部门备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减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可以免税,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其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要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开具在一张票据上才可享受免税政策。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税优惠。

4.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普遍是该地区拥有优质文化资源的单位,其拥有的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设施当地政府提倡对公众开放,是高校回馈社会的一种良好方式。为补偿一部分成本及耗损,高校通常以成本价出售门票,取得门票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

5.后勤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部门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项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门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向高校教师及本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6.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某些高校由于具有农业专业或进行农业科研需要,会进行农业试验性耕种,所得农业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税。

(二) 与个人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享受个人所得税统一减免政策的同时,国家给予高校高级人才一定的特别个人所得税减免。如获得陈嘉庚科学奖、特聘教授奖金等。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从事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延长离休、退休时间,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在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减除费用标准1 300元。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高校学生免征个人所得税。学生个人进行的教育储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所获得的相应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等,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特定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资料免税。高校作为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主体,要与世界先进科技发展同步,随时更新自身教学科研水平所进口或接受境外捐赠的设备、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无论是否进口)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免税的设备及资料确实是国内不能生产的且不在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数量也在合理范围内。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包括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高校校区范围内实际存在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虽然还是以高校为主体进行经营,但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学校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免征契税。

3.使用车辆船舶免税。高校为满足日常运转,会购买一些自用车辆维持校内安全、绿化、办公等工作的进行,涉及航海专业的高校还会自有一些船舶。这些高校自用的车辆和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如果高校将这些车辆、船舶对外出租,进行经营,则不享受该项减免。

三、高校享受减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体是高校

国家给予高校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实质相当于国家将财政资金的使用让渡给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国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而高校成立的独立经济实体或与高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因性质与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

(二) 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项要素是应税收入全额上缴高校,在高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计入高校银行账户。各种校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没有上交学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这主要也是对税收主体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别。

(三) 减免收入分别核算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税收入必须区别于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高校和税务部门准确区分各项免税收入,防止税务政策的滥用。高校财务部门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等征税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级科目。同时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税金”和“应免税金”核算相对应的应交税额和免税额,从而达到账务明晰、合理减税的目的。

四、结论

我国在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指导下,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提高资金在教学科研中的使用价值,减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面临的新挑战。在遵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给予高校的各项税收优惠,减少税费支出,是高校财务管理切实可行的方法。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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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