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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8: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知识产权管理方针,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篇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89年元月11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登记:

1.现由房管一公司、修建一公司受托管理的中央各单位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于中央各委托单位的、由中央各单位进行登记。

2.现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二公司管理的中央各单位统建和购置的房屋,凡是整幢或整门楼房属于一个单位,单位主张产权并按规定向房管部门补交管理、维修费用的,可由统建和购买房屋的单位进行登记,单位不主张产权或不同意补交管理维修费用以及不够整门的零散楼房,均由房管部门进行登记。

3.现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一公司、房管二公司、修建一公司管理的市级公产房屋,分别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公司进行登记。

4.现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原会馆房屋,除经市政府批准已发还者外,均按市级公产进行登记。

二、房管系统各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或建造的房屋,凡是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的,依房屋所有权性质分别按全民产、集体产进行登记。

三、关于宗教团体房屋的登记:

1.对原纳入国家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规定,应发还给宗教团体所有,由宗教团体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对房屋原状已发生变化的,由宗教团体与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产权归属后,再进行登记。

2.对国家经租以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由房管部门接管的原宗教团体房屋,由目前的管理单位按市级公产进行登记。

四、关于拨用房屋的登记。拨用房屋系指房管部门接管房屋产权后无偿拨给单位使用并由使用单位自管自修的房屋。北京解放以后,由房管部门拨给中央或市属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均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五、关于已移交给有关单位管理房屋的登记。经市政府批准,已由房管部门移交给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及中小学校等单位管理的房屋,均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六、关于开发公司所管房屋的登记:

1.现由各开发公司受托管理的单位所有的房屋,由产权单位进行登记。

2.现由各开发公司管理的市政拆迁用房、落实私房政策用房,以及小区锅炉房等,均由各开发公司进行登记。

3.各开发公司已出售给各单位的房屋,凡是买房单位主张所有权并按规定补交管理维修费用的,均由买房单位登记;买房单位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仅保留分配使用权并出具证明的,可由开发公司进行登记。

4.各开发公司已无偿移交给商业、服务业等各单位管理的配套房屋,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七、关于征而未拆房屋的登记。根据《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京政发(1982)144号文〕关于“已经收购但暂时不需拆除的房屋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规定,对单位征而未拆的房屋,应移交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管并进行登记。

八、关于承租单位在直管公房院内自建房屋的登记:

1.承租单位用市财政拨款在直管公房院内增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登记。

2.承租单位自筹资金在直管公房院内增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由房管部门登记,承租单位投入的建房资金可折抵租金。

篇2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计划安排》,已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关于房屋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社会团体房屋等。

第三条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除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及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其它房屋均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  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制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制房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申请登记;

私有房屋及其它房屋,由所有权人申请登记;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交换、调拨、投资等产权转移以及翻建、改建、扩建、增建、拆除等现状变更的,公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一年内;私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三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新建的公有房屋应在竣工后六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新建的私有房屋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凡未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所有权证及以发生产权转移或现状变更,但未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析产和调拨,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设定典权或抵押权的房屋,应自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力消灭时,应申请注销登记。未登记所有权的房屋,不得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全部房屋塌没或拆除不建的,应自塌没或拆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继承所有权由继承人一方登记外,均由现所有权人和原所有权人会同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会同所有权人办理。

第七条  申请房屋登记须提交原有的房屋产权证件及下列有关证件:

1.新建、改建、扩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2.购买的房屋,提交买卖契证,单位购买的私有房屋,尚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购房的证件。

3.交换的房屋,提交换房协议书。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书,私人赠与单位的房屋,尚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赠与的证件。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证件。

8.他项权利房屋,提交有关方面签定的协议书。

9.拆除的房屋,提交拆除的有关证件。

10.其它房屋,按房屋产权来源,分别提交有关证件。

第八条  公民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别名和假名。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更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公民姓名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于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委托专人持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携带被委托人的名章,代为办理。

私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名章,如不能亲自办理,应出具正式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办,房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房管机关依照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和提交的证件,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来源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执照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共有房屋除由共有人推举一人执所有权证外,其余共有权人各发给共有权执照。共有权执照与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填写登记申请书,交验有关证件。

2.测量:按通知日期到现场勘测,有关系人的,应会同监测。

3.审查:依照申请和勘测情况,审查证件,产权属实的,准予登记;产权来源不清,证件不齐的,不予登记。

4.公告:证件不全的,必要时由房管机关进行公告,两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准予登记。

5.领证:按规定日期交纳登记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交纳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三角,管房单位自测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减收八分,由登记人交纳。不按规定期限申请登记,又未获准缓期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罚金一角,已申请登记,但未按期办理手续的,亦按上述标准加征罚金。

工本费、房屋所有权证,每件收费四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二元。

应交契税的,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经所有人申请和经房管机关批准,可以缓期登记,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共有人或关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会同登记的。

3.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如期交验证件的。

第十五条  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无主房屋,由政府依法代管。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所有权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3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2017年,将对全省18个省辖市开展知识产权巡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 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巡讲活动,全面提高我省各级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引导创新主体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提升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 活动内容

面向18个省辖市,结合各地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围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内容,邀请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每个市活动时间一天。

三、 活动形式

(一)多元展开。采取组织知识产权巡讲活动与开展知识产权强省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巡讲活动现场发放活动资料,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巡讲效果,增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显示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二)协同推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知识产权巡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市(县)组织开展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巡讲,并实现巡讲对象全覆盖。

(三)资源保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开展巡讲活动中,省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各地需求提供授课师资、宣传材料等资源保障,共同做好巡讲活动。

四、 活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积极协调组织落实,确保巡讲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以开展知识产权巡讲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形势,重点解读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的方针政策,优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要及时将活动方案及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通讯、报道、总结等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知战办。

2017年4月10日

联系人: 刘xx

篇4

摘要: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制订或即将制订本国或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战略选择谈几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建立

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及韩国、新加坡等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制订或即将制订本国或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等机构也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作了非常深入的研究。面对这种形势,我们也应积极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应包括3方面实际内容: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使这些成果产业化。这3个方面缺一不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基本完备,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成果的法律措施,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桥的法律措施,将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的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就更不容易做到。第一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很必要,但如果第二与第三个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配套,会使我国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会受阻。

2中国知识产权战略选择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可包含两个层面,即国际战略层面和国内战略层面。

在国际战略层面,我们要注意把握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基本动态,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且针对TRIPS协议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把发展更公平、更公正、更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

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体化,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在知识产权法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理所当然应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而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在国内战略层面,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了21世纪的中国社会发展的最终走向。从战略的主体角度来看,可包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地区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四个方面。对于四者的关系,要使国家的宏观战略与企业的微观战略相结合,行业间的战略与地区间的战略相协调;国家战略是对地区战略、行业战略和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方略,企业战略是对国家战略、地区战略、行业战略最终落实的基础,而行业地区战略则是联系或指导其他战略的桥梁和纽带。

篇5

外企边缘化的字里行间透着一种失落感,与从前外企的优越感相比,落差挺大的。从朋友们谈到的情况看,这种失落感主要来自两方面。

首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快速出台了强有力的4万亿元刺激经济措施。但是,据目前的情况看,受益的基本都是“国字头”企业和本土民营高科技企业,外企只是间接受益,并且效果到目前为止还不太明显。这表明,在中国政府和民间巨大的投资浪潮中,大多数外企确实处在边缘的位置。

其次,近一两年来,在一些竞标中,外企的朋友发现,本土企业的势力越来越强,越来越自信。原先只有外企才有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本土企业现在也有了。有一位在著名外企任职的朋友告诉我,因为他们不具备综合优势,所以只能采取把自己最优势的产品OEM给本土厂商,以贴本土厂商品牌的方式合作竞标。据我所知,在金融、电信等外企传统强势的行业里,本土企业的势力也在快速成长,甚至已经到了可以挑战外企的程度。

问题是,本土企业真的已发展到快要超越外企的阶段了吗?我看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本土企业虽有长足的进展,但是我们至多在几个技术点上比较领先,远不是全面领先。应该承认,总体上看,外企在技术、管理和营销上仍处在领先的位置。

接下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与外企的关系呢?我们的终极目标是要一步步把外企挤出去,最后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土企业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吗?虽然有一些人士颇有此宏愿,但我以为有这种情结的人,胸怀不够阔大,眼光不够远大。

以我的观点,我国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机遇期,中国的机会在于率先全面进入信息社会。在这个机遇期内完成我们又好又快发展的使命,必须坚决快速地推行全面信息化。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中完成这样的使命,这是人类历史上不曾有过的事,没有现成的全面解决方案。我们可以独自研发,也可以集成全人类的智慧来解决。由于我们自己技术、管理、营销还有差距,采取后一种策略将是成本更低、见效更快、效益更好的方法。

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开放的水平”。我的理解,这就是在“集成全人类的智慧,解决中国发展问题”这一层次上关于开放的战略方针。这一方针是我们今后处理与外企的关系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按照这样的方针,外企就不应该被边缘化,而应该被“中心化”,应该想办法集成它们的能力,为解决中国问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