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38: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教育特殊认识理论,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立德树人 艺术教育 美育 德育
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和永恒的主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部分特别强调“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这为高校艺术教育指明了方向。
一、艺术教育立德树人功能的历史考证
尽管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在近些年才明确提出的,但是美育和德育确实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无论是在充满人文关怀的东方伦理哲学中,还是在殚精竭虑考虑宇宙本源形而上学中,只要涉及人的存在就不能不论及艺术教育和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
中国古代美育的基本精神是在一代代政治家、教育家的实践中逐步确立的。商周时期,古代先贤通过制礼作乐,形成了一套颇为完善的礼乐制度,“礼”是指道德伦理教育活动,“乐”是指具有审美性质的艺术教育活动,在礼乐文化下,道德和艺术共存一体,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上的人伦和谐。古代教育家孔子指出“诗教”和“乐教”,从大的方面说是指明正确的人生方向,从小的方面说是可以是人心灵平和安宁,他认为理想的人生境界是美与善的统一。中国近现代,随着德育和美育的提出,艺术教育的育人功能也得到了更深入的探索,王国维认为:“美学上的最终目的,与伦理学上最终之目的合”,认为美感教育具有与宗教相同的性质和功用,提出了“美育代宗教”的口号。
在西方社会,苏格拉底、柏拉图等著名的学者、教育家就美育和德育的关系进行过深邃的探索。苏格拉底以善论美;柏拉图主张“道德与审美视为同一种价值”的统一说;创造了“美育”一词的席勒认为“道德的人只能从审美的人发展而来”,康德认为最高的审美理想是:“只有既符合美的规范观念,又表现了道德理念,才是美的理想”。他认为最能恰当地象征道德观念的直观形象是美,在审美的直观中间接地表现了道德理性的观念。
由此可见,艺术教育作为美育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尽管中西方在表述、内容、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上的认识是一致的,即美育对立德树人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二、艺术教育立德树人的独特优势
随着新媒体等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学生获取信息的来源越来越宽,使得高校德育、美育途径的理解和开展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传统的教书育人、活动育人、环境育人的老思维、老方法、老套路早已跟不上学生的思潮。这就需要更好地运用艺术这个载体,让德育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融入大学生立德、育人的教育体系中。
艺术教育除了具有审美的本质功能以外,在目标、内容、形式、手段等方面与德育有相交融的地方都为艺术教育促进立德树人提供了可能性。
1.情感是艺术与道德的中介
情感是艺术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道德心理结构中极为重要的因素。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所持的态度体验。艺术的情感性是指艺术是情感的结晶,情感是艺术创作的原动力,是艺术表现的重要内容,是艺术审美过程共鸣的基础,艺术要想动人以情,贵在情真意切;道德情感是一种高级情感,它同道德认知相互交织、共同作用,构成了道德活动的发端和整个过程的“剂”,在道德活动中所产生的道德情感体验反过来影响人们的道德活动,具有催化、选择、评价等功能效应。由此可见,情感是沟通艺术和道德的一个“快捷通道”,作为直观的人类感受,艺术的炫技和道德的说教都显得苍白无力。
2.审美心理描述与德育内化过程的相通
艺术教育首先应该是审美的教育,其次才能是德育的有效途径。艺术的审美心理结构是由审美感知、审美情感、审美理解和审美评价以一定方式组合而形成的感受、体验和评价的系统;道德的心理结构是由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习惯四个要素以一定方式组织的知、情、行、意系统。其心理加工过程有着较多的重合和相似,即在个体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循序渐进的渗透,达到人格完善,完成从外求他塑到自求内塑的转变。英国美学家舍夫茨别认为审美和道德都是心理理性的一种审辨能力,“即所谓的‘内在眼睛’。道德的善恶可以在行动中直接地感受到,就证明审美在道德能力上的心理上的沟通”。
心理结构的共通性为艺术教育立德树人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在艺术教育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二者的心理过程,有针对性地选择素材进行引导,相互配合、各取所需,实现美育和德育的共赢。
3.德育真善美与美育知情意的目标的统一
按照康德的传统分类,人的精神或心理分为知、情、意三类,所对应的哲学范畴则是真、善、美。德育的功能在于“育人”、“向善”,目的是追求“知”、“情”、“行”、“意”的统一,美育是培养人审美情感、审美判断力和审美想象力的教育,它贯穿情、体现美,以生动逼真的艺术形象呈现“向善”的美好情感。在艺术活动创作过程中,从没有作品到经过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而形成作品的过程中,道德的中介作用是明显的。康德说:“审美判断绝大多数都不是纯粹的,而是有依存的关系。”“美是道德的象征。”由此可见,二者在育人的目标和任务上有着相同之处,就是塑造完善的人,具有美德的人,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真善美和知行意的统一。
4.二者在育人过程中相互依存的关系
艺术教育和德育虽然属于不同的教育领域,但二者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都追求真善美的统一,其终极目标都是育人,艺术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艺术的滋养和传播寓德育于美育中。别林斯基曾说:“美学是未来的伦理学。”席勒曾说:“道德的阶段,只有通过审美的阶段才能实现,美是造就完善人格的必经之路。”
道德对于艺术而言是一个必要的因素。艺术教育在育人过程中通过艺术作品感受艺术美,提高审美鉴赏能力;艺术美承载创作者的情感,这种情感一旦被欣赏者的心理接受并产生移情,就起到了教化的作用。任何艺术作品都具有道德的约束,就像相声艺术家姜昆说过的一样:“没有道德支撑,艺术就像瘸着一条腿。”越是有着强烈情感感染的作品,越能体现真善美,越能触动人内心的伦理道德。
艺术于道德而言是加速器。艺术教育的行为是自然接受的过程,任何试图强迫的行为都是徒劳的,道德教育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动接受。因为艺术教育具有感染力和吸引力的手段和方法可以将德育抽象的价值概念融入其中,在艺术形象的美感中将道德变得具体化、形象化,让受教育者更容易接受。正如卢梭所言:“有了审美能力,一个人的心灵就能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各种美的观念,并且最后接受同美的观念相联系的道德观念。”
如上所言,艺术教育对于立德树人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二者之间的关系,保证艺术教育审美功能的首要任务中,引导学生求真、向善、尚美。
三、运用艺术的真、善、美,提高大学生的知、情、意
从以上的历史渊源、内在可能性和独特优势的考证中,我们看到了以艺术教育拓宽德育途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想将艺术教育对立德树人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必须在实践操作层面寻求契合点和可操作性。
1.艺术教育与课程体系
艺术美的根源在人,人之美在德,一个美的形象、美的故事往往胜过百个说教或政治道理,抽象教条对学生来说远不如优美的形象更容易被他们接受并且遵循,将德育抽象的形式融入艺术形象的美感中,以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教化德行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高等教育课程体系中,艺术教育不仅以独特的空间和时代使命而存在,还以多样的艺术形式为德育提供了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的教育手段。
高校艺术教育课程设置要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全面体现学生主体性、尊重学生兴趣爱好等自身特性的基础上进行艺术教育课程设计,构建以必修课为基础,以选修课为发展的课程体系,让学生通过艺术课程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从而在精神层面树立审美的人生观。
康德说:“美是道德的象征。”艺术中往往体现最普遍、最深层的道德,一个好的艺术作品必将传达的人类最美好的信念。舞蹈作品《中国妈妈》通过讲述在时期一位中国母亲抚养日本遗孤的故事,塑造了一个大爱无疆的母性的光辉形象。整个舞蹈作品带给我们的是一种真、善、美的直白。通过这样的艺术作品的欣赏,欣赏者能够超越自己原本的道德底线,获得和艺术形象相同的道德感受。
高校应该充分发挥艺术课程的重要作用,建立结构完整、运行完善的课程体系,让学生在课程中产生艺术的情感体验,感受艺术精神,提高审美能力,同时运用美的规律和标准陶冶情操、优化人格、提高素质。
2.艺术教育与校园文化的有机结合
校园文化是大学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文化现象,是一种文化的历史沉淀。校园文化在高校德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将价值观念、道德原则隐藏在自身的形式结构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行为和道德品质。因此,营造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清新高雅的艺术文化氛围是提高校园文化品质的关键,同时艺术教育处于立德树人的前沿阵地。
营造艺术美的校园文化环境,能够潜移默化地指导学生向着健康而有序的方向发展,长期置身于真善美的环境中,会不知不觉地受到校园艺术文化倡导的精神所营造的氛围的熏陶和感染,并将这种精神逐步不自觉地转化为个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与单纯的思想教育相比,通过艺术影响学生的效果其作用是长远切牢固的,会让学生受用终生。
我们需要找寻艺术和学生喜好之间的契合点,善用不同艺术形式的特点营造和谐的校园文化。例如开展参与面广、活动内容多、形式不拘的有着广泛群众基础的活动,比如开展十佳歌手大赛、绘画大赛、微电影大赛等活动,并要求这些活动都围绕一定的主题开展,让学生用能够接受的形式在过程中进行德育;开展一些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让学生接受高层次的艺术欣赏,在感知美、鉴赏美的同时感受情感的交流和理解,提高审美水平和艺术修养,使之逐步成为全面发展的人。
当然,真正实现艺术教育的立德树人,远不止开好艺术公选课或是做好校园文化这么简单,而是需要更好地运用艺术的真善美,探索一条能够将艺术传递的审美理想、人生观念和精神境界传递给大学生的道路,让大学生通过对艺术的理解一方面达到良好的美育效果,另一方面建立起崇高的品格行为和道德规范。
艺术教育的核心价值和功能是承担“美育”的重任,并影响人的道德世界。让所有人在真善美的熏陶下,有自信、有探索、有担当地朝着审美的最高境界和理想奔去,这就是艺术教育的作用,是美的信仰和理想的精神力量,是艺术教育对于立德树人的独特价值和重要意义所在。以美求真、以美向善,艺术教育立德树人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席勒.美育书简[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
关键词:领域理论 道德领域 习俗领域 个人领域 特殊教育
分类号:G760
社会认知领域理论(domain theory of social cognition)是继科尔伯格之后在道德认知发展心理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重要的学术思潮,是“建构主义道德心理学的第三代”(第一代以皮亚杰为代表,第二代以科尔伯格为代表)。它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在70、80年代研究成型,90年代开始产生较大影响,现已成为西方道德发展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分支。21世纪初以来,笔者与道德领域理论研究的国外专家合作,开展了多项跨文化道德心理学研究,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发现。笔者曾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学,与道德领域理论的创始人艾略特·特里尔及其弟子莱瑞·努奇教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本文将从个体道德发展的视角,从理论上评述领域理论的基本观念及其演进,并就领域理论对特殊教育的道德启示阐述一己之见。
1.道德认知发展观的思想交锋
1.1对单向度道德发展顺序的质疑
劳伦斯·科尔伯格是美国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创立者,他提出的个体道德认知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认为,道德认知发展具有单向度线性发展的一致性。他说:“随着个体道德从一个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道义判断与责任判断的一致性呈单向线性的增长。”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包括科尔伯格的研究在内的很多追踪研究却发现,儿童青少年道德心理发展在很多方面并不符合这种单向度的发展顺序。从特殊教育的视角来看,残疾人的道德发展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科尔伯格的理论假设。有学者指出,“每一个失能的个体在发展的某些方面都将付出很大努力。例如,某些人可能绝不会达到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的习俗阶段,也绝不可能理解社会规范的概念,但却会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他们从行为中发现的事物上……他们绝不可能达到能够解释和形成自己道德的后习俗阶段。科尔伯格及其追随者试图通过调整对道德发展阶段的描述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却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艾略特·特里尔(Elliot Turid,1938-)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这个理论本身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特里尔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人类发展研究院院长,道德发展心理学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的创立者,他也是在科尔伯格门下获得博士学位的第一人。他在60年代跟随科尔伯格学习时就对道德阶段理论提出了质疑,并在其后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社会认知领域理论。
科尔伯格的道德阶段理论发现,在青少年晚期和成年初期,个体的道德发展有从第四阶段的习俗道德发展向早期的前习俗水平退行的趋向。这种退行对科尔伯格关于道德发展顺序不变的基本假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很多研究者发现,成年早期的人们所提供的道德推理与处于第二阶段的儿童的道德推理并不匹配。他们依据的并不是第二阶段的工具理性,而是把道德看作是由文化规范来确定的,其基本原则是尊重不同的文化体系,认为文化体系具有相同的道德价值。从这种观点出发,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相同的有效性。显然,这是一种激进的相对主义观点,它依据的是对所有文化成员的尊重这个道德原则。据此,成年早期的推理就是,道德是高度可变的,而道德决策完全是个人的承诺或偏爱。但是,这种推理并不是内在固定的,因为把所有的道德体系看作是相对的,这种论点是以尊重他人这个并非相对的、超越文化的道德原则为基础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决策却常常以不尊重残疾人为基本准则。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全世界的法律系统都尤其否认对失能者给予公正,具体地说,杀死一个失能的儿童或成人是可以的,尽管这样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杀死一个并非失能的人确是违法的。一位母亲杀死了她的两个年龄23岁和20岁的失能孩子,一个男人杀死了他的有心理疾病的妻子,还有一个父亲杀死了他那快乐、贪玩的儿子,法官却宣布他们无罪释放,没有判刑人监。”这些故事还只是冰山之一角,世间还有多少对残疾人的不公正事件发生,这些事件实在是难以用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来解释的。
1.2理论的修正与演进
科尔伯格把道德退行解释为从习俗水平向后习俗水平发展中的过渡阶段,而特里尔则对社会习俗推理与公平和人类福祉之间的关系做了更深刻的分析,认为这是成年早期的思维发生交互作用所致。70年代以来,大量的跨文化研究发现,儿童和成人对道德问题和社会习俗问题具有明显的概念差异,这就是道德领域和习俗领域的差异。目前,社会认知领域理论已经成为科尔伯格之后流行于世的后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重要思想潮流,特里尔本人也成为继科尔伯格之后美国道德认知发展心理学的主要领导者之一。
特里尔主张对社会文化中的各种规则进行不同领域的区分。经过40多年的研究,他认为个体对规则的认知不仅存在个体差异,更重要的是存在领域的差异。受格沃斯、罗尔斯等人伦理学思想影响,他提出道德问题和习俗问题可依据三个标准进行区分:“普遍性、一致性以及不可改变性。符合这些标准的为道德领域问题,而具有特殊性、不一致性和可改变性的问题则属于习俗问题。”以此为基础,他区分了道德领域和习俗领域,认为这两个领域的概念是个体在不同的社会认知框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个体在不同社会文化中进行交往,获得了与这种社会文化相关的经验和知识,从而导致了他们对不同领域知识的内在认知,即成为一种自我建构起来的内化的知识结构。
2.基于理性判断的领域区分
社会认知领域理论源于对科尔伯格道德认知理论的思考,与早期关于道德认知的发展模型不同的是,领域理论强调个体对道德领域事件的思考不同于对其他领域社会事件的思考,具有领域特殊性。特里尔反对把人的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都划归道德领域。在他看来,有些行为确实属于道德领域,例如,人们对公正、人的福祉和权利等概念。这些概念不是他人强加的,而是源自行为中所内在固有的因素。即便社会没有明确的规则,某种行为也是不应该做的,例如,伤害他人,偷窃等。相反,有些行为应属于习俗领域。习俗是由塑造它们的社会系统决定的社会行为中被一致赞同的行为。习俗是人为强加的一些社会规范,例如,在我国学校中,学生和老师讲话时通常要尊称“x老师”,这里的“X”是指老师的姓,学生不能随便对老师直呼其名,但这种规定并不是学生行为中所内在固有的,即便违背了这类规定,也不应属于道德问题。
经过多年的悉心研究,特里尔明确划分出道德领域和习俗领域,他的大弟子,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莱瑞·努奇教授则进一步区分出个人领域,特里尔的另一个学生,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查尔斯·海尔维格教授则提出安全领域,还有一些学者从各自的研究提出一些新的领域构想。概括地说,以下四种领域的划分相对成熟。
2.1道德领域(moral domain)
与身体伤害、心理伤害、福利、信任、权利、公平或正义等有关的行为都被视为道德领域事件,往往被描述成为内在的、会对他人造成消极结果的事件。道德领域的存在旨在维护一个社会系统中与人际之间的交互作用有关的规则。学习道德领域的概念就是帮助人们认识到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待他人。在这个领域中,父母最关心的应该是儿童的健康和生活幸福,儿童的权利以及帮助儿童学会怎样与他人和谐相处。
2.2习俗领域(conventional domain)
习俗领域的事件与社会约定俗成的一致性或规则有关,旨在服务于社会和谐。习俗与冲突性伤害或公平和权利无关、不能依靠社会常规进行调控。与道德领域不同,习俗是可以改变的,可以通过社会舆论来决定习俗的规则,并根据社会系统来加以调整。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应该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适当行为的内涵上,以便让社会交互作用得以顺利和有效进行。
以上两个领域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习俗是一些由社会建构的共同行为,其意义由所在的建构系统决定。因此,是否遵守习俗行为由建构系统所赋意义的影响力而定,习俗的情境性也可能因为社会建构意义的不同而变化。而道德则不是由现存的社会构成来建构或定义的,是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具有跨文化的普遍适用性,也是非个人化的。因此,对这些领域事件的判断也不同。
2.3个人领域(personal domain)
个人领域的事件与个人的偏好或选择有关(例如,选择穿什么样的衣服,交什么样的朋友,写日记的内容等),也和自我与社会世界分隔开来的界限有关,而这些界限主要通过与家庭成员的沟通形成。换句话说,个人领域的确立是因为人们需要在个人和他人之间确定一些界限,这对确定个人自主性和个体同一性是至关重要的。这个意义上说,它代表的是一个人的自主和特色。
2.4安全领域(prudential domain)
安全领域或谨慎行为领域的事件主要与自我、安全、健康和舒适感等可能会对个人造成威胁的非社会性危害(nonsocial harm)有关。在安全领域中,父母或教师主要应该关注那些可能会明显觉察到,并且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和事件。
2.5支持性结论
特里尔及其追随者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来论证这种领域区分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儿童甚至在年龄很幼小的时候(例如2-3岁)就能对道德和习俗行为作出区分。
2.5.1应明确区分道德领域和习俗领域的行为
即便事先没有明确的规定,若有人做出这类行为,也是错误的,例如打人或伤害他人,偷窃他人财物、进行诽谤等,这类行为就是违反道德的行为。甚至对智力落后儿童和青少年的观察也发现,他们对上述行为也会表现出不满。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判断没有显著的年龄差异和文化差异。而某些行为是社会明确规定的,例如,在我国称呼老师时要把姓氏和老师(教授、职务)等头衔连在一起使用,还有些学校规定学生见到老师要主动问好等,而在欧美国家学生可以直呼老师的名字,这并非不尊重老师,更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而只是部分国家和文化的习俗规定而已。再者,如果事先没有明确的文本或口头规定,例如,女性穿超短裙等,就不能认为是不道德行为,而应把这类行为归属于习俗领域,例如可以说某种行为伤风败俗,但并非不道德,因为它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
2.5.2道德具有普世性,而习俗具有文化的规定性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被试普遍认为,习俗标准与某些社会文化的规定有关,而且是可以随文化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例如,我们到欧美国家,就可以对老师直呼其名,只有在非常正式的场合才会称呼其头衔,这显然是习俗领域的行为,即便违反了,也只是违反了习俗的规定,而不是违背了道德。道德行为则被视为具有跨文化的性质,是带有普世性意义的和不可改变的,无论有没有明文规定,只要违背了就是道德错误。
2.5.3对道德和习俗行为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心理机制不同
无论哪种文化中的个体都倾向于认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要比违反习俗的行为更加严重,应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亲社会道德行为比遵守习俗规定更好和更积极。在道德事件和习俗行为背景中人们进行社会交互作用的形式有质的差别。儿童和成人对道德事件的判断和推理主要关注的是行为内部的特征,例如,伤害和公正问题,而对习俗行为的判断和推理则主要关注社会秩序,如社会规定和人们对规定的期待等。
近年来,一些学者倾向于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试图增加一些领域来探讨不同的问题。例如,有些研究者提出多面性(multifaceted)或混合(mixed)领域、交朋友(friends)领域、学业成绩(achievement)领域等。但笔者认为,领域的划分并不是无限的,一些新领域的提出尚缺乏更多实证研究的支持,究竟应该划分出多少领域,还需要以严谨深入的科学研究为依据。
3.领域区分对特殊教育的德育启示
3.1领域区分同样适用于特殊教育领域
领域理论要求在儿童形成道德概念和形成其他社会知识(如社会习俗)之间做出区分。根据领域理论的观点,儿童会依据不同的社会互动,建构出不同的社会认知或知识领域,而这些不同领域的知识会对儿童的行为以及父母的反应造成不同的影响。当儿童尝试解释与道德概念和社会知识有关的不同形式的社会经验时,就会形成道德概念和社会习俗概念。在道德领域内部发生的活动,例如无缘无故地打人,会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无论有没有与这种行为有关的社会规则,也无论其性质是否适当,只要有人这样做了,就是一种与道德有关的行为。因此,道德认知的核心特征就是要考虑行为对他人健康和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通过伤害、幸福感和公平等概念建构而成的。
相反,与社会习俗有关的行为却不会对人际关系产生内在固有的影响。例如,在西方很多国家,把大学老师称为“教授”或者xx先生或xx女士,或者干脆直呼其名,这都是允许的,无所谓道德与否。因为这是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文化习俗所允许的。认为某种称谓比另一种称谓更好,其唯一标准就是要看这种文化中是否存在着社会一致认可的规则。在我国,人们一般要把教师尊称为“老师”或“先生”或“教授”,直呼其名则显然是对师道尊严的一种侵犯,很容易被扣上“不道德”的帽子。这是因为我国有这种传统上留下来的社会习俗。这些习俗对某些社会群体功能的顺利运行非常重要,但却不是须臾不可缺少的。这些习俗给群体成员提供了一种方式,使之能够通过一套一致同意的和可以预测的行为方式来调整其社会交换。因此,习俗的概念是通过儿童对社会组织的理解而建构起来的。我国学者对聋生的研究也支持这种领域区分的理论。研究发现聋生对安全规则的接受性最差,而对道德规则、习俗规则和个人事件的接受性都很接近并且较高;他们认为个体不可违反习俗规则、安全规则以及,个人规则的程度都很接近、也很高。可见,聋生认为习俗和道德、安全规则一样都是不可以违反的,这一点有别于正常儿童,后者通常能较好地区分三类规则,知道习俗是可以变通的;而且有研究显示随年龄增长,正常青少年对安全规则的接受性是逐渐降低的。
3.2领域区分符合人的道德心理发展规律
特里尔及其追随者已经进行了30多年的研究,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果。进行领域理论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对儿童青少年和成人进行访谈,观察儿童与儿童之间、成人与儿童之间的社会交互作用、进行跨文化研究、纵向研究,以考察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其思维是否发生了变化。以下例子可以证明这种道德与习俗之间的区分,这是对一个4岁女孩进行的访谈,内容涉及他在学前对其他儿童在自然情况下发生的违规行为(transgression)的看法。
道德问题
问:“你看到发生的事情了吗?”
答:“看到了。他们在玩,约翰打他太重了。”
问:“这种事你觉得你是否会做?”
答:“不要打得太重伤到人。”
问:“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则?”
答:“有。”
问:“规则是什么?”
答:“你不要把人打得太重。”
问:“要是没有打人太重的规则,那么打人是否就对呢?”
答:“不对”
问:“为什么不对呢?”
答:“因为他会受到伤害并且哭起来。”
习俗问题
问:“你看到发生的事情了吗?”
答:“看到了。他们太吵闹了。”
问:“这种事你觉得你是否会做?”
答:“不会做。”
问:“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则?”
答:“有。我们必须安静。”
问:“要是没有这方面的规则,那么这样做是否就对呢?”
答:“对。”
问:“为什么对呢?”
答:“因为没有规则。”
从以上访谈的对话可见,道德和习俗是两种不同但平行发展的框架,而不是像科尔伯格认为的那样是单向度发展的系统。我国学者对孤独症儿童的研究也同样表明,孤独症儿童错误信念理解成绩低于接受性言语匹配的正常儿童,两组儿童在道德判断上表现不同,而在习俗判断上的表现没有差异。研究者认为,道德判断需要心理理解能力,而习俗判断则与训练和社会化有关。显然,我们在调节道德与习俗之间可能发生的交互作用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的作用,包括这种行为的某些最突出特征、这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等。
特里尔认识到,科尔伯格的理论试图在单一的发展框架内解释的东西,实际上是人们在不同年龄阶段形成的从几个不同领域来协调他们对社会规范的理解而付出的努力。因此,如果背景关系不同,个体的道德判断就会出现很多不一致,那些年龄幼小的和发展水平较低的人就会作出很多以道德为基础的决定,这比科尔伯格对儿童道德发展的研究预期要高出很多。换句话说,智力发展落后的特殊儿童在道德上可能并不比正常人低。
3.3领域理论之道德启示
目前,在领域理论内部主要的研究倾向是:探讨儿童道德规范和习俗规范的概念是怎样与他们形成的对个人特有的权利和隐私的理解联系起来的;儿童是怎样发展其自主性概念的,以及自主性概念是怎样与社会权威联系起来的。还有很多研究致力于探讨亲子冲突问题,其主要价值在于,可以发现父母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亲子交流方式才能更好地促进儿童的道德发展。这方面的研究现已扩展到学校师生关系,即青少年怎样看待教师权威和学校规则。由此可见,领域理论对我国道德教育确有如下重要启示。
3.3.1确认道德认知领域与人类社会交互作用的内在特征有密切联系。
这就意味着,道德教育普遍关注的是公平和人类健康与幸福,而不仅限于某些独特习俗或规范的掌握。只有当学生真正理解了人类道德的普世性特征,他们的道德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
3.3.2道德领域内部的教育研究提出了适合于不同领域的道德教育观念,要求教师在道德教育课上对社会价值观问题的道德性质或习俗性质进行分析和确定。
这种分析的好处是,所讨论的问题与他们想要影响学生的价值观领域一致。例如,不要讨论学生在学校里应该穿什么服装,因为,学生穿什么服装实际上主要是习俗问题。教师的作用是让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在与道德领域一致的潜在特征上,例如,引导学生考虑某种情境的潜在公正性,某个问题是否与人类的健康和幸福有关。在讨论社会习俗问题时,引导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在社会规范的社会期待和社会组织功能的作用上。
关键词:音乐审美教育;概念;复合性;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
中图分类号:J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104(2009)07-0209-03
当今,音乐审美教育越来越受到音乐教育界的重视。其研究现状表现为:1、对音乐审美教育的内容及作用的探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音乐审美教育与人的素质培养之间的作用和影响力的解释与论述;2、将审美确定为音乐教育的核心价值,由此推出可培养多种能力的结论,如审美鉴赏力、审美创造力、审美认知能力等;3、在既有的音乐美学理论的引导下,把情感表现视为音乐的主要特征,由此进一步推演出音乐表现情感的功能与人的素质之间的对应关系。
上述三种研究方式使研究结论呈现出诸多功能结论,如情操得到陶冶;情感得到升华;道德得到提升;意志品质得到锤炼;行为方式得到规范等等。
在具体解释何谓音乐审美教育时,其概念界定表述为:
作为美育目的和手段之一的学校音乐教育,对德、智、体诸方面有巨大的渗透和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最本质最核心的东西,是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感知、理解、感受、体验、评价、鉴别和创造音乐艺术美的教育,我们可以称之为“音乐审美教育”。即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
从美育的角度洞察、研究音乐教育行为的理论,就是音乐审美教育。
音乐审美教育是以音乐为媒介,以审美为核一心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
从上述对“音乐审美教育”的定义可以看出这样几个特点:
首先,反映出我国音乐教育理论研究所沿袭下来的传统封闭式研究方法。所谓传统是指对研究对象只做认识论范畴的讨论与研究的理论研究视域,其方法是从概念的界定开始来圈定研究对象的范围,然后以主客二分的方式对其作出静态的分析与阐述,并由此得出结论。
其次,对概念本身的使用没有层次的区分和相关的限定。在连接上下文的具体过程中,只要认为是概念圈定下的研究范围,就对具体概念作出界定,然后再用所圈定的研究范围来证明这个概念的正确性,对概念的准确性、有效性范围从不质疑。显然,这里掩藏着为了目的而设置前提的逻辑错误,其中不难看出研究者为自圆其说而付出的思虑和手段。
其三,对概念的使用,不究其具体所指和能指的关系,呈现出默认状态,并竞相效仿。似乎只要使用这个概念的人数逐渐增多,概念本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就自然形成。
“音乐审美教育”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正处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
当今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作为理论研究基础的哲学领域,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在人与世界关系中,仅仅就认识论范畴的结论已经无法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而且其研究结论是静止的、局部的,有时甚至与具体实践活动相距甚远。因此,目前的理论研究已发展到“五论”――即存在论、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并由封闭式研究方法逐渐走向开放式研究方法。所谓开放式研究方法是指,不把概念的界定作为研究的起点和研究范围卷定的唯一条件,而是从具体存在的实践现象出发,来逐一描述所感知和理解到得东西,并逐步向前推移;最后,依据自身的研究能力,在能够有效、准确作出概念界定的情况下,对概念加以界定;反之,则不作界定。
事实上,类似的理论研究方法早已有人为之。俄国音乐家鲍里斯・阿萨菲耶夫的《音调论》一书,从头至尾也未曾对“音调”这一概念作出界定;英国的音乐学家戴里克・柯克在《音乐语言》一书中,也未对“音乐语言”作出概念界定;美国的音乐教育家贝内特・雷默的《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也不曾给“音乐审美教育”下定义。如按传统理论研究的思维方式来看,这种研究方法似乎连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什么”都没有确定下来,看到什么说什么,很难接受,但事实上,这不仅仅预示了研究方法的改变,更加深层的原因是人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改变。为此,笔者试图以开放式结合封闭式的研究方法,尝试对“音乐审美教育”概念作出能力范围之内的描述或界定。
一、概念所指的“音乐审美教育”
对“音乐审美教育”概念作直观描述可理解为三个概念的复合,即“音乐”、“审美”、“教育”。其所指既区别于单纯的“音乐学”;也有别于单纯“美学”和“教育学”,而成为一个复合学科,我们常称为“新型交叉学科”。“音乐审美教育”概念的所指内涵是通过“音乐”、“审美”与“教育”三个方面体现出来。“音乐”是这一复合概念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范畴,“审美”是这一复合概念的价值论范畴;而“教育”则是这一复合概念的存在论和实践论范畴。在这一复合概念中区分而来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存在论和实践论,是针对这一复合概念而言的。但对于各自单一的音乐、美学、教育三个学科来说,各自都有“五论”的具体研究视域和范畴。这里,笔者只是从这个复合概念本身来作这样的区分。以下从三个概念分别所属的学科以及所对应的研究领域,对其作出概念复合以后所指的具体描述与分析。
首先,音乐本体论、认识论的教育实践活动。其着眼点是对音乐本体(哲学的本体――即本质)的认知过程,从具体音乐音响形态出发,复合教育的具体行为实践活动,使之成为学习和延续音乐样式的有效手段,达到学习和传承的目的。即是说,以有效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研究结果,借助于适当的教学形式和手段,在音乐本体论、认识论范围有效认知的前提下,促进其知识和技能的发展,增强其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终实现音乐本体论和认识论视域下的音乐教育目的。音乐本体论、认识论结论下的音乐教育,既可以对应专业音乐教育,也可对应普通学校的音乐教育。
其次,审美的价值论教育实践活动。其审视的是音乐美的构成与价值,而非其他的美(如自然美、社会美)的构成与价值,即通过教育实践活动,以培养人的正确的审美观念为目的,提升人的审美情趣和美的鉴赏能力。审美取向的价值论教育实践活动,对应的应该是所有学校。至于音乐教育实践活动是否“以审美为核心”,首先取决于音乐自身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还取决于受教育者自身的主观因素,审美无法离开主观因素,它是双向合力的结果。教育者强调审美价值并不等于受教育者实现了审美价值。因此,“以审美为核心”能够在多大可能性上成为学校音乐教育的“核心”概念,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的重大课题。
其三,教育的存在论和实践论视域。其着眼点在人的存在和教育本身,即以教育作为人的存在论意义的实践活动,来看待音乐教育的价值。事实上,在“音乐审美教育”这个复合概念中,核心概念是教育,音乐只是教育的手段,通过音乐所 具有的美的属性,来辅助实现教育学意义的各种功能。即是说,通过音乐试图达到教育中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在这个全面发展目标中,美――只是其中目标之一。这也正是“音乐审美教育”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但从根本上讲,教育的存在论和实践论视域所遵循得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其前缀了音乐概念之后,并不改变教育概念的核心地位和教育规律,只是增加了一个手段。
以上将复合而成的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拆解以后的孤立性描述,这显然与具体实践活动的事实不符,在实际的音乐审美教育活动中,三个层面的视域同样呈现为复合状态而共在,并互为条件,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并非单一状态、单一视域和单一结论。
二、理解认知下的“音乐审美教育”
黑格尔认为,概念本身包含三个环节:(1)普遍性,作为在它的规定性里的自由的自相等同性;(2)特殊性或规定性,在其中普遍东西真纯不变地依然与自身等同;(3)个别性,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规定性在自身中的映视,这种否定的自相统一性是自在自为地得到规定的东西,同时,也是自相同一的东西或普遍的东西。
在黑格尔看来,任何概念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三环节,即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三者并不相等。任何概念也都存在着三者的相互联系。任何事物,它既然是单一性的存在,必有其单一性特点;它也是某一类特殊事物中的某一个体,与该类事物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特殊性;它又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具有普遍性特点。应当承认,黑格尔的认识是符合概念存在的逻辑规律的,但遗憾的是,我们长期的理论研究并没有重视概念不同层次的区分。
依据黑格尔的原理来理解“音乐审美教育”这一复合概念,可将其理解为:在普遍性层面,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它所承担的是普遍性任务――即全面育人要求;作为特殊性层面,它又归属于审美的教育范畴,担负着普遍性任务之下的特殊性任务――即提高审美素质的要求;在单一性层面,它归属于“音乐”的教育范畴,担负着一项具体的个别性任务――即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当强调这一复合概念的普遍性时,必然要把培养合格的人的目标――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作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宗旨来看待。如果片面看待这一过程,音乐审美教育的单一和特殊必然受其普遍的制约,由此而产生的实践活动就会影响到这个复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失去这一复合概念的具体所指。因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强调普遍性的同时,特殊性和单一性仍然包含其中,同样不能被忽略,不能把审美教育的使命和传承音乐文化的功能弃之不顾。在这个逻辑中,既能体现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三者之间的存在关系,同时,又能很好地理解普通音乐教育中之所以强调通过音乐来实现审美价值和其他功能的重要性。
当强调这一复合概念特殊性时,所体现的是以音乐审美素质及音乐知识技能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但如果片面加以强调,就会影响普遍性教育目标的实现,音乐审美教育的普遍和单一就可能被抑制。就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中强调音乐教育实践活动的现实来看,“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就是在这一层面上加以提出,但在强调特殊性的同时,必须兼顾普遍性和单一性的功能要求。
当强调这一复合概念的个别性时,所体现的就只有音乐知识与技能为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此时的普遍性和特殊有可能受到制约,甚至有可能完全丧失,因为个别性就是单一性,单一性不可能呈现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它只对个别性的教育实践活动产生意义。
三、实践描述下的“音乐审美教育”
针对音乐审美教育具体实践活动所面对的具体对象来看,可分为中小学音乐审美教育;普通高校音乐审美教育;专业院校音乐审美教育。由于具体对象的不同,从而构成了这一复合概念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内涵体现的是教学内容的不同和教学对象的不同,外延体现的是教学形式的不同和具体环境的不同。
音乐审美教育在三个不同教育实践活动下分别表现为:
1、中小学教育实践活动下的音乐审美教育是侧重于音乐感染力的教育;
2、普通高校音乐教育实践活动是侧重于受教育者自身修养与音乐文化认同感的情感教育;
3、专业院校音乐教育实践活动则是侧重于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能力教育。
音乐是审美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由于美育本质被表述为情感教育,因此,通过情感教育来实现音乐教育的其它功能,应该是符合音乐教育规律的认知理念。因此,不论“中小学”、“普通高校”还是“音乐专业院校”,其音乐审美教育核心特征首先应该是具有特殊文化传统的情感教育,它是第一要义。
其次,音乐审美教育是建立在音乐学科基础之上的,音乐的特殊性决定了音乐审美教育的特殊性,使之有别于通过其他艺术渠道通达的情感教育。也就是说,音乐审美教育要使情感教育遵循音乐声音材料所具有的艺术特性和规律,通过听觉对音乐进行感受和理解,当然,听觉并不是感受和理解音乐唯一条件,但它一定是必须的条件和途径。
其三,音乐审美教育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和具体社会环境的影响。就学生的心理特点而言,中小学与普通大学生的心理发展差异明显;就具体社会环境而言,大学生社会化程度较高,因此,普通高校大学生的音乐审美教育与中小学的音乐审美教育虽同属普通音乐教育,但二者有着明显不同。因此,大学生在音乐审美活动时,出现超越听觉感受的主观化思维认知活动,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无论中小学生还是大学生,在接受音乐教育时,把自己的生活阅历、文化素养与理解音乐结合起来,也是多数人理解和接受音乐的常见现象。
关键词:教学本质观 横向比较 内涵 立论依据
回顾教学本质探究30年。必须结合其产生的时代背景。首先,我国历经“十年”浩劫、全面拨乱反正后。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促发了人们大胆探究。其次,人类在哲学层面上的有关教学的思索推动了教学理论的发展。再次,教育领域正本清源,为教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提供了事实的依据和理论上的准备。横向比较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几种典型的教学本质观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新世纪教学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与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教学本质观的内涵比较
(1)“特殊认识说”。该观点认为教学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该观点起源于凯洛夫的观点,解放初期在学习苏联教育学基础上,我国以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为指导,通过不断的研究、探讨而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
(2)“实践说”。该观点认为教学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教师作为实践主体对学生客体进行转变、塑造的过程;另一种是指师生共同的实践活动或行动过程。
(3)“交往说”。该观点认为“教学是一种特殊的交往形式”,强调教学交往是双向建构、双向整合,强调交往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交往本质属性是客观性与主观性、交互性的统一。有人指出“教学过程的本质是在特定情境下,教师与学生的交往活动”。但在随后的研究中,由于思考的角度及所持的立场的不同,人们对教学与交往关系又表现出不同意义的认识和定位。如有“教学交往实践说”,“特殊社会交往说”,“知识交往说”等。
(4)“规律说”。通过对教学过程规律的考察,该观点指出教学过程的本质,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体现为智力与非智力因素统一的规律;从师生关系看,体现为学生主体地位与教师主导作用统一的规律;从外部的客体的东西如何转化为内部的主体的东西的角度看,体现为内化与外化统一的规律。
(5)“教育说”。此观点把教学的属概念确定为“教育活动”,并在界说“教学”时突出强调了师生的双主体地位。一种通过对本质与概念、教与学的矛盾的分析。指出“教学是师生互动中文化提升信息主体化的教育”。一种通过确定教学目的、分析教学与他物的联系和自身内部的联系,指出“教学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交往方式在与课程内容之间能动而现实的双重双向对象化的过程中发挥和建构自身主体性的教育活动”。
(6)“反映说”。根据皮亚杰的双向建构论,以及受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启示,该观点指出“教学的本质是在社会一定价值引导下师生主体问通过体验、交往和生产而自主、客观建构以系统知识技能为核心的经验和意义的一种特殊的反映活动”。
(7)“综合说”。该观点具有折中倾向。一种观点认为,教学本质应该是它的社会性本质,它体现为:特殊的社会活动本质、特殊的认识过程本质、特殊的个性发展本质。另一种观点认为,教学的三个基本要素使教学具有了以下三个规定性:特殊的实践活动、特殊的认识活动、特殊的交往活动,据此提出“教学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实践、认识、交往活动的综合体”。
(8)“生命说”。该观点认为教学过程本质讨论的意义是为教学价值提供前提。“认识说”为传授知识、发展智力的教学价值提供了前提,但却不能为实践理性、伦理美德等主导的教学价值提供前提。由此把教学过程看成是“师生创造生命意义的生活过程”,提出“教学意味着‘生活”’的命题。
(9)“发展说”。该观点认为教学过程是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典型的表述如“教学过程的本质就是受教育者在教师的引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积极主动地发展自己,使自身的发展水平逐步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的过程”,等等,注重教学中的学生存在与发展的整体性。
(10)“传递说”。该观点认为教学就是传授知识经验的过程。一种观点着重教学内容。认为“教学是传授知识技能”。“教学就是经验的传递”;另一种观点认为“教学是教师有目的地传授和指导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技能的教育活动”,试图兼顾教授与指导两个方面。
(11)“学习说”。与传递说相对,该观点认为教学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的学习活动。如“所谓教学就是学校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是指学生在教师有目的、有计划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同时发展智能和体力,并形成一定思想品德的活动”。
(12)“价值增殖说”。该观点认为教学过程本质是教师受社会委托,为取得学生的教育价值增殖,和学生共同开展的价值构想、价值调节、价值实现的活动过程。在教学活动中,第一位的是价值主体是社会,第二位是学生。总体上看,学生的教育价值目标从属于社会教育价值目标。
(13)“层次类型说”。其包括多方面本质说和多层次本质说。其基本观点是:教学过程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多形式、多序列、多矛盾的复杂过程,教学过程的本质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主张用系统论的观点,从整体性和全过程上对教学过程的各个侧面进行客观的、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分析研究。
(14)“统一说”。认为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统一的活动。对教学本质有三点基本认识,即“教学活动的双边性和教学过程要素的多项性”,“教学认识的一般性与特殊性”,“教学过程的质的规定性,教学过程区别于其他社会过程的本质所在”。
2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教学本质观的立论依据比较
(1)“特殊认识说”。它以认识论为指导,把教学过程看作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认为教学认识是一种具体的认识形式,在教学中的认识不同于对人类历史的总认识,而是学生个体的认识,但也不同于其个体的认识,它具有间接性和教育性,体现在教学任务、内容和方法等方面,以及认识主体、客体和认识活动等方面的特殊性。而且学生品德、智慧、身体等的形成和发展都以对知识的掌握为基础。通过认识过程实现。
(2)“实践说”。它以哲学实践观点来看待教学过程。教学是教育实施的基本途径,也应体现“教育是培养人的实践活动”这一本质特征。它具有变革一切人的能力的成长、潜能的发挥,以及变革人格的价值,首先是作用于、服务于“学生发展”的教育实践。其次教学活动应满足实践活动的基本特性,即客观现实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
(3)“交往说”。它的立论根据既取自于实践论,也基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还吸收了现代与后现代实践观的合理成分。此外,它还受20世纪60年代前联邦德国出现的交往教学论学派的影响。有人根据“教育形态交往起源说”提出教学是“师生间的特殊的交往活动,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和有计划的师生交往活动”。
(4)“规律说”。它关注教学活动的内在规律性的探讨,并从三个角度、三个层面探讨教学背后的隐藏的规律:心理学的智力与非智力因素统一的规律;师生关系的学生主体地位与教师主导作用统一的规律:知识技能与学生习得的外化与内化统一的规律。
(5)“教育说”。该观点把教学的属概念确定为“教育活动”,并在“教学”时突出强调了师生的双主体地位。
(6)“反映说”。它坚持反映论,但认为皮亚杰的建构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具体阐明了主体反映客体的复杂的微观机制,同时借鉴胡塞尔等人的现象学哲学观,从“主―客”模式向“主―主”模式转变。“反映说”关注:在哲学层面上,教学首先是一种反映活动或认识活动;教学是在教师主体和知识客体的相互作用与学生主体和知识客体的相互作用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展开的;体验、交往和生产是师生相互作用的内在机制;教学是以认知性建构为核心的,而且是自主建构与客观建构的统一:师生的教学客体既包括居于主导地位的系统性的知识技能。又包括非系统性的知识技能。
(7)“综合说”。该观点具有明显的折中倾向。无论是哪一种综合,都是吸收其他教学本质的可取点进行综合的,它关注的是不同视角的融合,尽可能地全面把握教学的本质。
(8)“生命说”。它认为教学过程本质讨论的意义是为教学价值提供前提,为实践理性、伦理美德等主导的教学价值提供前提。由此它把教学过程看成是“师生创造生命意义的生活过程”,提出“教学意味着‘生活”’的命题。
(9)“发展说”。从哲学的发展的观点的角度出发,它批判了过去把教学过程单纯看作是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的观点,认为教学过程是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
(10)“传递说”。该观点基本上是一种描述性的认识。它从教师的角度看待教学。强调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注重教师所传授内容及文化知识、经验对社会与个人发展的意义。
(11)“学习说”。该观点依据对学生及其活动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理解,强调学生学习对于教学的本质意义。从学生的角度审视教学,把教师的指导作为一种必要条件,教师通过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方向、支持与评价而获得教学论意义。
(12)“价值增殖说”。这种观点以哲学方法论的改造和补充为起点,也就是既要以的哲学认识论为基础,更要以的哲学价值论为根本基础,变认识论的单视角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双视角考察,并且哲学认识论的考察是从属于价值论的考察,因为认识本身不是最终目的,取得教育的价值以满足教育主体的需要,才是最终的目的。它把教学过程看作是价值主体追求和实现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教学活动。
摘 要:本文结合当前高职教育现状,对素质教育背景下,高职教育教学中学生主体认识过程进行分析与阐述,以实现高职教育的优化,为社会培养更多实用型高职人才。
关键词:高职教育; 主体认识过程; 特殊性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给高职教育带来全新机遇和挑战。高职教育应该教什么、怎么教?学生应该学什么、怎么学?已成为当前核心问题。因此,加强对高职教育教学中主体认识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知识结构的合理构建
在新课程背景下,要求高职教育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在这一过程中,
以高职教育的课程安排来看,强调知识由一般性到普遍性、特殊性、专业性的层层递进,也就是由基础课展开,逐渐拓展到技术课、专业课,完成整个学业过程。除了纵向课程安排之外,高职教育还提出了选修课、公共课等横向课程形式;而学生则对必修课应该“学什么”,有了一定的决定权。一直以来,高职学生对学校课程安排的内容抱有迟疑、审视的态度。在新形势下,学生应重新思考这一问题: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学习什么样的知识,掌握什么样的技能,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针对这一问题,学生开始注重学习内容的选择,摆脱初高中阶段“应试教育”模式。因此,考虑到学生将来步入社会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已成为当前高职教育认识过程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高职课程的设置既要立足现实,也要具备长远的战略远光;配备专业教师指导学生选课,结合历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反馈更多社会信息,优化调整课程结构,加强教与学之间的沟通。
1.2学习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在现代化高职教育中,学生对学习过程、学习方式的选择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学生作为构建知识结构的主体,其自主性、独立性有所提高。在高职阶段,学生的自控能力有了明显增强,具备强烈的成人意识,基本可以自主安排生活与学习。鉴于高职教育的特殊性,注重基础知识与实用技能相结合,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对等特征,这就要求学生自主处理“如何选择、如何把握”等问题。高职教育大多以学分制为主,这就给学生更多自主空间,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志向等进行学习。而“学什么、怎么学”恰是高职教育教学中主体认识过程的难点所在。在一定的自习时间内,有些学生自觉性较高,充分利用时间开展学习,再加上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方法,既提高了知识技能,也满足了自身兴趣需要;而有些学生的自控能力较差,浪费了时间,半途而废。因此,在高职阶段,应注重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激活学习动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高职教育中,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际上就是知识反馈的过程,是高职教育中认识过程的内容之一。课堂理论学习的知识要点需要通过实践环节来检验,实现知识的升华。也就是说,实践是理论的归结点,也是提升学生能力的必经之路。通过实践环节的应用,旨在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技能水平,同时激发学生兴趣,端正学习态度,其具体特殊性分析如下:
2.1内容多样性
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包括各种各样的内容,如教学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或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包括课堂实验、科研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内容形式,有效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的能力,在教学中适当穿插、安排实践内容,可获得较好的收益。
2.2合理的结构性
通过开展有效的实践教学,可检验理论学习状况,促进理论的升华;同时也可产生相应的能力与技巧。以现代认识论来看,能力与技巧的培养同样表现一定结构性,只有合理的结构,才具备发展潜力。对于高职教育来说,合理的结构包括学生的技能水平、创新精神、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交流能力、合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高职教育阶段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应围绕合理的结构而展开,以免出现杂乱无章的局面。
3.认识过程的改革与重组
在高职教育阶段,学生的认识能力有所提高。因此在基本的认识过程中,需要注重环节详略的处理,也就是强调逻辑思维性。其特殊性分析如下:
3.1感受感知力的改变
首先,感受感知方式的变化。与中小学阶段对实物感知形式有所不同,高职教育阶段的感受感知包括模拟直观性、媒体直观性、语言直观性以及阅读直观性等;其次,感知过程中的探究力、理解力有所提高;再次,在教学过程中,感受感知可能相对弱化,或者分散到不同的阶段。
3.2自主理解的比重增加
在高职教育阶段,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已成为核心内容。由于高职教育内容的容量多、进度快,对学生理解能力提出较高要求,需要在短时间内尽量消化更多的任务量。因此,要求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掌握基本的学习方法与学习策略,养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一些刚刚进入高职教育的学生,对自主学习的适应性不强,这就需要教师在这一环节多下功夫、多指导。
3.3综合应用的要求提高
高职教育强调实用性、技能性,同时这也是教师与学生共同追求的目标。由于学生毕业后即将面临社会就业问题,因此必须提高“学以致用”的意识,调动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以往的高职教育中,往往出现“重实践、轻理论”、“重技能、轻基础”的错误观点,将高职教育误认为是培养熟练技师的途径,而非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因此,高职教育中,主体认识过程必须端正态度,重新审视教育目标,培养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创造知识的能力,实现综合应用能力的升华。
由上可见,合理的知识结构与学习方法,比具体的知识点或技能更加受用,将对学生的未来发展及社会就业产生重要作用。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主体认识过程的研究已成为高职教育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夯实基础。(作者单位: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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