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37: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商品税法基本结构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出口退税;对外贸易;促进;发展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目前,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加入WTO后,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自由空间相对缩小,在一定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成为一种相机抉择的政策手段,通过对外需的调节而对整个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这样出口退税政策就可以被看做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在鼓励外贸出口、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总共经历了五个时期:早期发展时期(1949—1957);停滞时期(1957—1978);初步恢复时期(1978—1983);形成时期(1983—1994);建立与调整时期(1994至今)。
1994年中国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随之出口退税政策进入建立与调整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形势的不断变化,中国也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当年依据国际惯例,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率为17%和13%的政策;对从小规模的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率为6%的政策。出口退税和零税率政策执行不久,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即由原来的17%和13%下调到9%、6%、3%,综合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个百分点。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为了抵消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1999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个百分点。2007年,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中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 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为支持外贸出口,提振经济,保证就业,国家连续六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以缓解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产业的冲击。
从前几次调整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率与出口增长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如1995年7月1日,中国的出口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的44.2%急剧降为下半年的8.8%,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高达9.39.1999年7月1日,中国将出口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下降4.7%提高到下半年的增长15.8%,增幅提高20.5%,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为6.95.由此可见,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明显,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何有效利用这一手段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是目前经济刺激计划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二、应对金融危机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受到了很大冲击,中国的对外贸易也不可避免地遭受巨大影响,这对于对外依存度非常高的中国经济发展来说无异于是一次地震。为尽量缓解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中国提出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计划,上调出口退税率就是其中的一项政策。
(一)应对金融危机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为支持外贸出口,提振经济,保证就业,国家从2008年下半年起,已经连续六次提高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是2008年6月13日、8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09年1月1日、4月1日。相关统计显示,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中国实际办理的出口退税明显增加,不仅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部分调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还表现出跌势趋缓的积极现象。
(二)出口退税率上调的积极作用
1.减轻出口企业经营压力,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据了解,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每上调1个百分点,即可为纺织服装出口企业获得76亿元人民币的退税额。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8月和11月,国家先后将纺织品、服装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2个和1个百分点,很快纺织工业产品出口形势就得到好转,2009年1月在工业出口下降了17.6%的情况下,纺织工业出口却能基本与2008年持平,仅下降0.2%。此次将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提高到16%,对于相关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将带来实质性利好影响。
2.配合产业调整规划,提振企业信心。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可能是受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在2008年12月实现小幅加快增长。11月出口同比下滑3.8%的纺织纱线、纤维和相关产品,12月出口同比增长0.4%,服装及衣着附件和鞋类出口12月份分别同比增长10.9%和23.6%,较11月4.8%和21.8%的同比增速有所上扬。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上调出口退税率,是为了配合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实施,在之前出台的调整振兴规划里就已经提出了通过增加出口退税率、降低出口关税的办法来减轻负担。因此,上调出口退税率是中国主动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所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缓解出口企业困难,恢复出口企业信心。
(三)出口退税上调的局限
1.出口退税率上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进出口形势。退税率上调对出口来说只是一个短期利好,并不能彻底改变外贸形势,因为中国进出口形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外部需求决定的。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衰退后,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需求大幅缩减,企业出口订单锐减。虽然企业可以通过迅速调整产品出口方向,将出口方向从欧美日转向南美等国家,有的企业也确实已经重新拿到订单、开工生产,似乎最困难的日子已经过去了。但每次出口退税上调后,很快就会收到外商提出降低产品报价的要求,导致企业并没有真正获得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政府补贴了外商,使得提高出口退税率实际效果有限。
2.出口退税率再上调的空间已非常小。目前中国的增值税税率为17%,按照国际贸易组织有关公平贸易政策出口产品零关税的内容,企业出口退税率最高可至17%,一些企业人士和专家都表示,希望将出口退税率一次调整到位,甚至有些行业可望与国际接轨,实现零税率。但是在经历了近一年连续六次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调高,大部分行业的出口退税率继续上调空间都非常有限。
3.出口退税率上调可能使贸易出口摩擦抬头。国际贸易对一国进出口政策十分敏感,由于出口退税率的上调降低了中国出口商品的成本,使得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得以加强,影响了一些国家国产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可能造成贸易摩擦抬头。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了解到,2009年1月末,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局,对从中国进口的铝平滑辊和铝箔产品,发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要求利害关系方在2月27日前向该局表明立场。2月份又传出消息,加拿大对从中国进口的铝挤压材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认为中国铝挤压材行业不属市场导向行业,并裁定高额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日前加拿大、印度等国已经开始向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实施贸易保护政策。
三、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
为使中国尽快走出出口大幅度下降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困境,在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上应该加强出口退税机制的法制化建设,确定最优出口退税率。
(一)加强出口退税机制的法制化建设
中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
中国加入WTO后,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到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浪潮中去,我们在享受世贸成员权力的同时,也将不可推卸地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尽快建立和完善与WTO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已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税收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定主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税法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目前,中国出口退税立法级次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执法效率,也使税法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
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在中国经济已驶上高速发展道路并已融入国际大循环的今天,这样的税收法律级次着实让人感到有点落伍。不仅退税资金长期不到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即使是日常的退税管理各个地区也自成体系,出现了大量的外部不规行为,使出口退税管理失去了统一性和规范性,也使中国出口退税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导致出口退税的政策效果扭曲,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由于这种管理缺乏统一性,导致了出口骗税的屡屡发生。出口退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财政手段,而外贸出口又是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将成为国际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加快出口退税的立法步伐,在加快中国税收基本法的进程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退税外部环境,使之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将是目前中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中国加入WTO后认真、严格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迫切需要。
(二)确定最优出口退税率
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消费地课税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也鼓励各国通过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办法实现自由贸易,并且强调各成员方不得将出口退税视为出口补贴。当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对出口商品退还已征的国内商品税,但是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全部退还。这就给各国处理出口商品已征的国内商品税留下了较大自由决定的空间,即各国可以自行确定退税的程度,如全部退还或部分退还,甚至还可以不退还。税收政策的目的是追求国家福利的最大化,最优出口退税理论就是研究在不违背经过国际协调的国内商品税课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多大程度的出口退税能够实现国家福利的最大化。
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是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的倒数,其经济学含义在于: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低,意味着外国消费者对出口征税引起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上升反应越差,那么其需求数量变化就小,越利于出口国将出口征税转嫁给国外,这样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高(最优出口退税率越低)。反之,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低(最优出口退税率越高)。如果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无限大,本国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无法使外国消费者接受更高的价格,出口征税只能使本国的福利减少,此时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应为零(最优出口退税率为国内商品税征税率)。
从中国出口产品的性质上看,很多出口产品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需求弹性比较大,只有部分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甚至占有垄断地位,需求弹性很小。根据最优出口退税理论,考虑行政管理和实践的可行性,确定中国出口退税程度的基本思路应是:大多数产品实行完全退税政策;对少数国外需求弹性很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特产品和稀有矿产品等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
参考文献
[1]李时凯。金融危机的冲击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率[J].税务研究,2009,(1)。
[2]谷永芬,吴倩,陈文勇。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2008,(8)。
[3]陈旭。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7)。
[4]程晨,曾繁银。出口退税调整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以黄山市为例[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8,(3)。
[5]佚名。4月1日起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N].中国税务报,2009-03-30。
[6]武长海。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EB/OL].新华网,2009-01-20。
关键词:出口退税;对外贸易;促进;发展
中图分类号:F74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8-0016-03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目前,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加入WTO后,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自由空间相对缩小,在一定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成为一种相机抉择的政策手段,通过对外需的调节而对整个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这样出口退税政策就可以被看做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在鼓励外贸出口、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总共经历了五个时期:早期发展时期(1949―1957);停滞时期(1957―1978);初步恢复时期(1978―1983);形成时期(1983―1994);建立与调整时期(1994至今)。
1994年中国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随之出口退税政策进入建立与调整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形势的不断变化,中国也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当年依据国际惯例,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率为17%和13%的政策;对从小规模的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率为6%的政策。出口退税和零税率政策执行不久,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即由原来的17%和13%下调到9%、6%、3%,综合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个百分点。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为了抵消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1999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个百分点。2007年,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中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 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为支持外贸出口,提振经济,保证就业,国家连续六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以缓解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产业的冲击。
从前几次调整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率与出口增长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如1995年7月1日,中国的出口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的44.2%急剧降为下半年的8.8%,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高达9.39。1999年7月1日,中国将出口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下降4.7%提高到下半年的增长15.8%,增幅提高20.5%,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为6.95。由此可见,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明显,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何有效利用这一手段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是目前经济刺激计划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二、应对金融危机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受到了很大冲击,中国的对外贸易也不可避免地遭受巨大影响,这对于对外依存度非常高的中国经济发展来说无异于是一次地震。为尽量缓解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中国提出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计划,上调出口退税率就是其中的一项政策。
(一)应对金融危机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为支持外贸出口,提振经济,保证就业,国家从2008年下半年起,已经连续六次提高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是2008年6月13日、8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09年1月1日、4月1日。相关统计显示,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中国实际办理的出口退税明显增加,不仅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部分调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还表现出跌势趋缓的积极现象。
(二)出口退税率上调的积极作用
1.减轻出口企业经营压力,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据了解,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每上调1个百分点,即可为纺织服装出口企业获得76亿元人民币的退税额。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8月和11月,国家先后将纺织品、服装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2个和1个百分点,很快纺织工业产品出口形势就得到好转,2009年1月在工业出口下降了17.6%的情况下,纺织工业出口却能基本与2008年持平,仅下降0.2%。此次将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提高到16%,对于相关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将带来实质性利好影响。
2.配合产业调整规划,提振企业信心。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可能是受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在2008年12月实现小幅加快增长。11月出口同比下滑3.8%的纺织纱线、纤维和相关产品,12月出口同比增长0.4%,服装及衣着附件和鞋类出口12月份分别同比增长10.9%和23.6%,较11月4.8%和21.8%的同比增速有所上扬。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上调出口退税率,是为了配合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实施,在之前出台的调整振兴规划里就已经提出了通过增加出口退税率、降低出口关税的办法来减轻负担。因此,上调出口退税率是中国主动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所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缓解出口企业困难,恢复出口企业信心。
(三)出口退税上调的局限
1.出口退税率上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进出口形势。退税率上调对出口来说只是一个短期利好,并不能彻底改变外贸形势,因为中国进出口形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外部需求决定的。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衰退后,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需求大幅缩减,企业出口订单锐减。虽然企业可以通过迅速调整产品出口方向,将出口方向从欧美日转向南美等国家,有的企业也确实已经重新拿到订单、开工生产,似乎最困难的日子已经过去了。但每次出口退税上调后,很快就会收到外商提出降低产品报价的要求,导致企业并没有真正获得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政府补贴了外商,使得提高出口退税率实际效果有限。
2.出口退税率再上调的空间已非常小。目前中国的增值税税率为17%,按照国际贸易组织有关公平贸易政策出口产品零关税的内容,企业出口退税率最高可至17%,一些企业人士和专家都表示,希望将出口退税率一次调整到位,甚至有些行业可望与国际接轨,实现零税率。但是在经历了近一年连续六次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调高,大部分行业的出口退税率继续上调空间都非常有限。
3.出口退税率上调可能使贸易出口摩擦抬头。国际贸易对一国进出口政策十分敏感,由于出口退税率的上调降低了中国出口商品的成本,使得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得以加强,影响了一些国家国产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可能造成贸易摩擦抬头。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了解到,2009年1月末,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局,对从中国进口的铝平滑辊和铝箔产品,发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要求利害关系方在2月27日前向该局表明立场。2月份又传出消息,加拿大对从中国进口的铝挤压材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认为中国铝挤压材行业不属市场导向行业,并裁定高额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日前加拿大、印度等国已经开始向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实施贸易保护政策。
三、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
为使中国尽快走出出口大幅度下降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困境,在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上应该加强出口退税机制的法制化建设,确定最优出口退税率。
(一)加强出口退税机制的法制化建设
中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
中国加入WTO后,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到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浪潮中去,我们在享受世贸成员权力的同时,也将不可推卸地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尽快建立和完善与WTO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已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税收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定主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税法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目前,中国出口退税立法级次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执法效率,也使税法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在中国经济已驶上高速发展道路并已融入国际大循环的今天,这样的税收法律级次着实让人感到有点落伍。不仅退税资金长期不到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即使是日常的退税管理各个地区也自成体系,出现了大量的外部不规行为,使出口退税管理失去了统一性和规范性,也使中国出口退税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导致出口退税的政策效果扭曲,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由于这种管理缺乏统一性,导致了出口骗税的屡屡发生。出口退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财政手段,而外贸出口又是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将成为国际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加快出口退税的立法步伐,在加快中国税收基本法的进程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退税外部环境,使之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将是目前中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中国加入WTO后认真、严格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迫切需要。
(二)确定最优出口退税率
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消费地课税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也鼓励各国通过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办法实现自由贸易,并且强调各成员方不得将出口退税视为出口补贴。当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对出口商品退还已征的国内商品税,但是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全部退还。这就给各国处理出口商品已征的国内商品税留下了较大自由决定的空间,即各国可以自行确定退税的程度,如全部退还或部分退还,甚至还可以不退还。税收政策的目的是追求国家福利的最大化,最优出口退税理论就是研究在不违背经过国际协调的国内商品税课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多大程度的出口退税能够实现国家福利的最大化。
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是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的倒数,其经济学含义在于: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低,意味着外国消费者对出口征税引起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上升反应越差,那么其需求数量变化就小,越利于出口国将出口征税转嫁给国外,这样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高(最优出口退税率越低)。反之,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低(最优出口退税率越高)。如果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无限大,本国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无法使外国消费者接受更高的价格,出口征税只能使本国的福利减少,此时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应为零(最优出口退税率为国内商品税征税率)。
从中国出口产品的性质上看,很多出口产品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需求弹性比较大,只有部分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甚至占有垄断地位,需求弹性很小。根据最优出口退税理论,考虑行政管理和实践的可行性,确定中国出口退税程度的基本思路应是:大多数产品实行完全退税政策;对少数国外需求弹性很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特产品和稀有矿产品等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
参考文献:
[1]李时凯.金融危机的冲击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率[J].税务研究,2009,(1).
[2]谷永芬,吴倩,陈文勇.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2008,(8).
[3]陈旭.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7).
[4]程晨,曾繁银.出口退税调整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以黄山市为例[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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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武长海.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EB/OL].新华网,2009-01-20.
[7]杨晓燕.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建议[J].经济师,2009,(2).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Z].财税[2008]111号,财税[2008]138号,财税[2008]144号.
Effective Use of Export Tax Rebate Policy to Promote the Health
LU Ping
(Liaoning Foreign Trade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International Trade,Dalian 116052,China)
一、经济法理念与全会精神不谋而合
经济法所倡导公平正义、平衡协调、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契合,即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经济法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这种公平观念包括了竞争环境的公平、社会分配的公平和社会结果的公平,即经济法确保各市场主体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展开竞争,保障社会的公平分配以期达到结果的公平。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即其主张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经济法的以人为本,是指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提髙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人们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公平正义、平衡协调理念归根结底还是要回归人自身,只有这些理念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才能有其存在价值。具体到税收法律制度,其公平正义体现在置能课税、税负公平合理,通过税收实现社会收人的再分配功能,追求结果上的实质正义;其平衡协调体现在通过税收这一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纳税主体之间、地域之间的平衡协调,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让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贯穿于税收法律制度的始终。
二、深化改革税收法律制度发展
(一)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的一般性规范,是税法领域内的“宪法性法律”,它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通常对税收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对税收的共同问题进行规范,主要规定税收的立法原则、税务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重要法律,税收基本法处于主导统领地位,是税法体系的核心和灵魂。税收基本法坚持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和概括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制度的统领性规范,其必应彰显税收法律的税负公平原则,同等条件同等对待,不同条件区别对待;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既要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诚实推定权、信息保密权等各种权利,同时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阶段,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制定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治的需要。从税收法治的内涵来看,必须要有法可依,无法可依也就无从谈及法治。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要建立税收法律体系,其中税收基本法又处于核心地位,畏其他税收法律的“母法”。依法治国,推进税收法治,必然需要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其次,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构筑现代税法体系的内在要求。虽然我国已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各单行税种也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分别加以规定,但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仍未形成。另外,为了弥补单行税法的不稳定、不完整,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更好的维护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税法的功能,实现依法治税,需要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对其他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发挥统领、指导和制约作用,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帅、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收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收程序法,它以规范税收征纳程序、保障纳税人权利为立法宗旨,并通过税收法定和正当程序两项法律原则的支撑来促进立法宗旨的实现。税收法定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征税程序合法三个层面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所指向的主要是征税程序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程序法,正当程序理念价值维度的充分表达是其实现税收正义无法替代的方式。税收征管的制度化表达应遵循正当程序理念,这种导向性的作用不仅为税务机关行使征管权设定了基本界限,而且为纳税人提供了权益表达渠道。在对将使某一税收程序主体的权益受到影响的税收程序活动进行评价时,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而且应当考虑征税决定的作出过程,考察程序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整个条文修改幅度过小,忽视了税收征管理念的提升,保留了许多保守与落后的成分。当前形势下,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我们应该摒弃传统“管理法”之定位,而导向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治理法”、”服务法”的基本定位。虽然民主与法治首先表现在形式上,但彤式也是走向实质的必然之路。在形式的制约下,普通民众的权利越来越丰富,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纳税人权利应该妥加考量,特别是要增设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纳税信息保密权等具体权利。当然,基于税收征纳平衡之考量,在立法宗旨中强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倡导纳税人的“纳税遵从”。通过国家征管权与纳税人基本权的合理配置,协调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基本利益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国家征管权与纳税人基本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三)营业税弊端需要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
我国营业税这一税种产生于上世纪的分税制改革,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妥协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产生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分税制改革的进程,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人,极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然而,营业税的全额征税模式这一弊端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打击我国企业发展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发展与进步。肇始于2012年的“营改增”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正逐步地扩展到各个服务行业营改增”打破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顺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必将迎来我国经济的再次腾飞。“营改增”也绝非一般意义上的税制调整或税制改革举措。它所产生的效应,不仅可以跨越税制改革领域而延伸至宏观经济运行层面,而且可以跨越宏观经济运行层面而延伸至财税体制改革领域,并通过财税体制改革牵动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全面改革。因此,在我国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正是迎合了我国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大势。
(四)税制结构亟需调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存在完全竞争市场,那么市场配置资源便能达到最佳状态。然而,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不可能达到最佳状态,这就要求政府配置资源。具体来说,就是政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配置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财政配置。其中一个童要方面就是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即通过科学的税制模式、税收优惠等方式调节级差收人,促进收人的公平分配。然而,)我国现阶段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却约束了税收的公平调节功能,从而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商品税因其具有累退性,违背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十分有限。具体来说,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的全额征税本来就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并且,现阶段如火如荼进行的“营改增”也充分说明了营业税全额征税的弊端;消费税形式上消费数量越大、税负越重,消费数量越小、税负越轻,符合公平课税原则,但个人收人的髙低与消费品的数量多寡并不是成比例的,因此,实质上也是不公平的。而所得税对于促进公平的作用较大,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真正符合“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它也成为调节收人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税种。但是,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较低,这极大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因此,应当调整税制结构,提髙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重,特别是个税的比重,以强化税收对我国收人分配的调节力度。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契合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而且有利于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税制结构的调整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五)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
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的税制模式阻碍了对收人进行公平调节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包括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即我国所采取的模式,是指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但是,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的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综合征收制,是指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这种方式从收人角度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但不能针对不同收人进行调节,并且不能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混合征收制综合了上述两种税制模式,是指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忙总征税。这样一来,既可以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又可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因此,在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推进我国个税的税制模式改革,由分类征收制逐步过渡到混合征收制,以充分发挥个税在收人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为我国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经济法发展之展望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一是充分重视税收优惠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们在履行对WTO成员国承诺义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三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选择
1.关于税率的选择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国周边14个国家或地区,10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应取中等偏下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在25-30%为宜。
2.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法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计税收入的确定。由于会计利润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理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纳税义务的发生,直接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本着税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顺应企业发展规律,建议在应税收入确定时,适当兼顾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对应收未收的销售收入、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项目,可以在限定条件下适用收付实现制。这里的限定条件很重要,如对金融企业超过规定的期限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才按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应税所得,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金额较大的,可按期分摊计入应税所得。
二是提高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办法是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在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额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应加以限定。
三是规定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调整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上采取更灵活优惠的措施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的实际有效期限将越来越短,原税法规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摊销期限应该调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不合适。
3.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和调整一是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税收优惠应从原来的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考虑到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的特点,税法只对税收优惠的原则加以规定,具体应由国务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和产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减少税收优惠,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原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不合时宜的临时性优惠措施。如对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转由财政支出解决;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特别减税措施。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需要启动现在应该取消的经济特区所采用的“避税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让投资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性调整的适应问题。两法合并,必将带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直接影响投资收益水平。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需要安排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如对原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特定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沈玉平.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2]唐腾翔.比较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一是充分重视税收优惠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们在履行对WTO成员国承诺义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三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选择
1.关于税率的选择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国周边14个国家或地区,10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应取中等偏下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在25-30%为宜。
2.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法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计税收入的确定。由于会计利润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理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纳税义务的发生,直接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本着税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顺应企业发展规律,建议在应税收入确定时,适当兼顾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对应收未收的销售收入、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项目,可以在限定条件下适用收付实现制。这里的限定条件很重要,如对金融企业超过规定的期限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才按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应税所得,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金额较大的,可按期分摊计入应税所得。
二是提高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办法是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在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额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应加以限定。
三是规定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调整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上采取更灵活优惠的措施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的实际有效期限将越来越短,原税法规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摊销期限应该调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不合适。
3.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和调整一是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税收优惠应从原来的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考虑到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的特点,税法只对税收优惠的原则加以规定,具体应由国务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和产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减少税收优惠,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原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不合时宜的临时性优惠措施。如对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转由财政支出解决;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特别减税措施。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需要启动现在应该取消的经济特区所采用的“避税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让投资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性调整的适应问题。两法合并,必将带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直接影响投资收益水平。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需要安排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如对原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特定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沈玉平。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2]唐腾翔。比较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