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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7: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篇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宝安可可”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进全面依法行政制度落实,有效提升全县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我局到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就“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与管理情况、《南昌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行政执法案卷分类留存等相关情况开展了调研。本次调研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一线,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案卷、走访执法单位等形式,以点带面,对各部门和机构开展各类执法和监管、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解、梳理及分析。

一、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行政执法立法和制度建设滞后,执法人员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当前,正值改革过渡期间,部分执法部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或废旧立新初始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运用过程中,使行政执法行为在法源上的局限性凸显,导致了制度建设的部分缺失。部分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尚处于初始阶段,相关制度建设更是薄弱,一心等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从行政执法实践活动看,一些机关和领导对依法行政重视还不够,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较大程度存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片面认识,使行政执法变成了单纯的违法案件处理;有的甚至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人的主观主导因素,致使有的管理部门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推给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理论学习不重视的思想普遍存在,不能适应当前行政执法的需要,对执法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控,这种思想认识上的不足,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2、行政执法程序和手续不够规范,执法不严屡有发生。

在部分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有的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不主动告知执法对象享有的相关权利,部分执法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有的执法人员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没有完整、客观、真实的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适用简易程序超过范围,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顺序有出入,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单位听证会举行不规范,没有达到听证会令执法对象受到教育得以守法的目的,对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有的执法随意性大,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法行为,有些执法机构和监督人员搪塞推诿,对于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以及拒不整改等违规违法行为,存有一定程度的执法不严和处罚畸重等不合理情形。

3、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还不顺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

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还不顺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类行政执法与基层脱节。部分单位直接接触群众业务的基层无相应的行政执法权限,从而使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浮于半空,出现了“条条有权难办事,块块管事没有权”的现实尴尬。职责的不明晰,分工的不明确,致使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脱节。部分单位管理事项实行管罚分离后,由于缺乏议事协调的牵头机构,执法与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必要的沟通衔接和监督机制,容易导致一些诸如职责不清、关系不顺、联系不紧,监督不力等问题,致使执法与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三是行政执法存在一定的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一些日常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由于多部门都有执法权限的现状,导致各部门间难以界定各自权限从而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加强和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1、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善执法管理机制。要抓住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对现行的执法法规,包括地方性执法法规、规章以及执法规范、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对新出台、新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快完善落实本单位的相关管理机制,对不符合新规则、新制度、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机制要及时废止。

2、切实抓好执法法律和执法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各类培训,使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执法法律和法规;熟练制作和运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从而全面提升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篇2

———我们在治理整顿农资市场监管中的几点做法

为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们__工商局结合工作的实际和农资市场的发展现状,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以查源头、抓重点、促实效的工作思路,大胆探索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新路子,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请记住我站域名/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篇3

为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申请首发、增发、配股公司会后事项的监管,确保拟发行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督促其切实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及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和及时,降低发行风险,现对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二、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篇4

行政审批是文件用语,行政许可是法律术语,因此,讲行政审批,就不得不先讲一讲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结合《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对什么是行政许可还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因此不包括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例如,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如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自办权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财政预决算的审核、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医院的人事任免、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等,都不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取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根据以上三点,我们也可以基本弄清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行政审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只是行政审批的一部分,当然占了其绝大部分,不是行政许可的那部分行政审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

二、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目前我省绝大部分的行政许可和大部分的非许可行政审批,已基本纳入各地陆续建立行政审批中心(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办理,非许可行政审批的实施也都参照《行政许可法》执行,因此,非许可行政审批也应当与行政许可一样,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

概括起来说,《行政许可法》创制了三大制度和程序,即行政许可设定的制度及程序、行政许可实施的制度及程序、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制度及程序。其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及程序就与我们所说的事中事后监管有着密切的联系。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二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管。

长期以来,社会上对行政许可缺乏监督制约问题的反应十分强烈,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十分突出。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围绕创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管,严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责任出发,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二是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果。监管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材料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鼓励个人和组织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三是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严格规定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义务,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监管时,被许可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四是赋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其履行监管职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核查被许可人的材料,依法实地检查、检验,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并依法作出处理。五是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撤销权、注销权的行使,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个人认为,事中事后监管除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管外,还应包括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可以依法将大量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转化为备案的形式进行管理,应当说备案制度也是一种典型的事中事后监管,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备案是指,当事人勿须行政机关批准即可先行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但有向行政机关报备的义务,行政机关如果通过审查备案材料或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开始从事的活动不符合法定条件,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理。

减少行政审批的数量,更多地通过备案的形式进行监管,应当说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是一种趋势。

三、立法工作中规定事中事后监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立法中,特别是地方立法中,一般不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而应更多地采用备案等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但是,备案制度的设定应当配套完备,否则难以做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以今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博物馆条例》为例,按照其规定,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藏品),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为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两类。该条例规定了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应当制定章程。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设立、变更、终止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到有关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体现就是博物馆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都要向馆址所在地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应当是典型的事中事后监管,但遗憾的是在该条例的法律责任中,没有规定不备案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处理措施,以及与法人登记机关的联动机制,文物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的落实基本就是一句空话。

篇5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本市在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每年都有一部分农民转为居民,其中老年劳动力和一些适龄病残劳动力,因不宜安排工作,采用了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办法予以解决。目前这项费用的管理,有的在拆迁办公室,有的在区开发公司或建设用地单位,有的在区民政部门。从管理情况看,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乱借、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搞了基本建设,有的借给外单位使用。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对老年人生活补助费难以保证发放。因此,我们认为对这项经费必须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按时发放。具体意见是:

一、对因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后,原有社员劳动力(近三年每年劳动一百天以上)中,因年老(男五十九岁、女四十九岁以上)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用地单位应按平均每人每月十六元至三十元拨付生活补助费,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被征地社队收入分配水平高低和远郊地区应低于近郊地区的不同情况,在此幅度内提出具体执行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每个人生活补助费数额的确定,应根据被征地生活补助费的总额分成若干等级(级差金额相差不宜过大),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社队评定。

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的生活补助费数额,按市民政局的规定办理。

已经实行退休制度社队的老、病、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也可按照社队退休规定发生活补助费。

二、生活补助费的来源和拨款计算、使用和管理方法

1.生活补助费应由用地单位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中拨付。

2.拨款方法:根据应补助劳动力的现有年龄计算到八十周岁,总金额一次拨交市民政局,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并附送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花名册(市民政局三份,市建设银行两份,市房管局一份)。

拨款计算公式:

每人应拨金额=(80岁-现有年龄)×12个月×平均每人每月应补助金额。

3.使用方法:个人生活补助费的数额评定后长期不变(不再加发其他费用),由区、县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直至死亡。

4.管理方法:由市民政局参照民政事业费管理原则,拟订具体管理办法,并按年度拨交区、县民政局管理、组织发放。

三、个人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属包干补质(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除外),不再发给其他补助(如副食品补贴、医药费、丧葬费等),再遇困难时,由赡养人负责承担。

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如能参加当地街道组织的或自觅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时,所得收入归己,生活补助费照发。

四、原管理发放上述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应进行清理移交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通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区、县人民政府试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