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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基础知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7: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房屋设计基础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资源化

中图分类号:U664.9+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呼和浩特系蒙古语,意为“青色的城”,首府,全市常住人口291万,市区常住人口220万人[1],是内蒙古的政治、经济、文化、金融、教育、科研中心,是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城、全国双拥模范城和中国经济实力百强城市,被誉为“中国乳都”。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市区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也在同步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污泥的产生量极具增加,处置压力逐年加重,污泥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污水处理成效的重要标准,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行污泥无害处、资源化处理。

1.全市市区、污水、污泥产生量与处理情况

1.1 全市市区、污水管网情况。呼和浩特现辖4区、4县、1旗,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下辖1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市4区即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二环以内为主城区,4区排水管网联通,由3家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随着城市规划,呼和浩特市二环以内的涉水工业企业基本已经逐渐搬迁至各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来水也比较稳定,属于生活污水。

1.2 全市污水处理、污泥产生情况。2012年全市3家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如下表:

表1 2012年全市3家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1.3 污泥处置情况。目前3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由呼和浩特京城固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按照规划,污泥最终经过稳定化处理,进行焚烧发电。

2.国内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应用情况

2.1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趋势分析。自国家“十一五”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以来,作为化学需氧量削减的最终去向,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非常重视,先后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建科[2011]34号)等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政策、指南,全面促进了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的投产应用。

2.2 资源化处置技术概述与分类。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可以分传统资源化处置技术和新兴资源化处置技术两类。

传统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指首先通过浓缩、脱水、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处理技术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程度,再通过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实现污泥资源化[1]。我国现在主要应用的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主要为焚烧发电、制肥、制水泥、沼气利用等。

新兴资源化技术和传统技术不同,不需要进行浓缩、脱水、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处理,直接进行处理,达到资源化处置的目的。主要有如下几种技术:

①污泥微生物蛋白提取。通过热碱水解作用,使污泥中微生物细胞破壁,释放出蛋白质和水分,同时稳定污泥中的重金属、杀死病原体等[2]。

②污泥造粉。通过在造粉设备中使污泥高速对碰,促使污泥塑解,解离出大量间隙水和外表水,得到的污泥干粉可做橡胶填料、绿色燃料及建材原料等[3]。

③污泥亚临界水解制肥。将污泥置于特定条件亚临界水环境中,利用亚临界水环境的超溶解、超电离等特性,将污泥中的有机物迅速低分子化、固体液体化[4],最后的产物可直接作为有机土壤改良剂或制成高级有机肥,并且肥料具有无菌无害的特性。

2.3 不同资源化处置技术的特点及不足。传统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较成熟,技术风险较小,具有资源化产品附加值低,环境污染严重,投资、占地面积大等缺点。焚烧发电减量化效果明显,最为常用,但是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控制不当,更易产生二噁英等有害成分;制肥技术运行成本低,虽符合我国国情,但占地面积大、处理周期较长(1个月以上)、存在臭气等污染,还含有重金属 、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制造水泥方面,相对投资成本较低,但运行成本较高;厌氧消化制沼气,可大幅度较少污泥体积,同时消除恶臭、杀菌等,但是设备体积打,处理周期厂、占地多、投资成本较高。新兴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虽然占地面积小、收益高,但是应用实例尚少。

3.结论和建议

本文在分析呼和浩特市2012年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和应用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旨在探寻适合呼和浩特市现有情况的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

根据2012年市区3家集中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分析,由于各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均为市区生活污水,故污泥产生情况较为接近。

从国内资源化处置技术的应用上看,主要集中在焚烧发电和制肥两种方式上。虽然呼和浩特市规划处置技术选择焚烧发电,但是考虑呼和浩特市作为北方缺水性城市,同时又是国家森林城市的特殊身份,如果能在分析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成分的基础上,对污泥进行制肥资源化处置,用于园林绿化,应该更符合当地情况。同时为了地区污泥资源化处置更好的发展,应建议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开展污泥资源化处置的技术研究,克服现有不足之处,积极开发新的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

[1] 昝元峰.污泥处理技术的新进展[J].中国给水排水,2004,20(6):25-28

[2] 崔静.热碱水解提取污泥蛋白质的实验研究[J].环境工程学报,2009,(10):1889-1892

篇2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八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十二条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条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举行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

随机抽签活动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随机抽签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二十二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内容进行细化,出台“评分排名法”的实施细则。

“评分排名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业绩:包括企业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二)项目经理业绩:包括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三)企业信誉: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

(四)项目经理信誉:项目经理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潜在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潜在投标人确定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11号令)进行处理。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潜在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潜在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有关项目经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按建设部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有效期,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工程将设计、施工分成两个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分别设计、施工招标公告,进行两次资格预审,其中施工阶段的资格预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还可以将设计、施工两个阶段的招标公告合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资格预审,招标人需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增加相应的设计招标条件要求,并且明确只有参加设计阶段投标且递交了合格的设计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施工阶段的投标。

篇3

【关键词】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概念理解

“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首次由法国与德国的核安全当局的技术支持单位IPSN和GRS在1997年联合起草的《IPSN-GRS Propos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uture PWRs》[1]提出,其主张“实际消除早期大规模放射性释放”。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随后也接受此概念,在1999年出版的INSAG-12[2]中提出:“对未来核电厂的另一个目标是能够导致早期大规模放射性释放的事故序列被实际地消除,而使用现实假设和最佳估算评价,导致安全壳晚期失效的严重事故只需要在区域和时间上有限的保护措施”,在2004年出版的安全导则文件NS-G-1.10[3]中对“实际消除”给出了具体定义:“如果某些工况物理上不可能发生,或以高置信度认为某些工况极不可能出现,则可以认为这些工况发的可能性已被实际消除”。

2011年福岛事故后,核工业界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关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国先后出版核电厂安全要求或规范等均涉及“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2012年IAEA修订了SSR1/2[4],提出“核电厂的设计采用安全原则,必须采取实际措施来缓解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后果或辐射事故。必须实际消除可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高放射性物质释放量的事件序列,对于发生频率高的事件序列不得存在潜在的放射后果或只能存在轻微的放射后果。”2013年西欧核能监管机构(WENRA)的《Safety of new NPP designs》[5]和2013年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CNSC)REGDOC-2.5.2[6]进一步提出需要对“实际消除”给出一个量化的判断依据,但判断“实际消除”不能只根据截断概率,对发生概率很小的事故序列,依然需要进一步考虑降低风险需增加的设计功能、运行措施或事故管理规程。

福岛事故后,我国核安全监管当局在2012年了《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7],文中提出将“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作为2020年的远景目标之一。

“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已经被核工业界广泛认同,各国的核安全监管当局对新建核电厂都对此提出了期望或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此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与认识。本文主要从“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两个关键概念出发给出理解,为此概念在新建压水堆核电厂上的合理应用提供参考。

1 “实际消除”的理解

1.1 “实际消除”概念理解

“实际消除”的对象与定义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普遍的共识[4-6],其对象为“可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高放射性物质释放量的事件序列”;定义为“如果某些工况物理上不可能发生,或以高置信度认为某些工况极不可能出现,则可以认为这些工况发生的可能性已被实际消除”。

从“实际消除”的定义可以发现它是从概率角度诠释的一个概念,对于“物理上不可能”可以认为是不发生的概率为100%,“高置信度的极不可能”即发生概率极低,而此概率值是极度可信的。因此“实际消除”不能完全等同于“绝对不发生”,而应该是发生的概率极低。“实际消除”对于发生概率极低的工况要求高置信度,因此由于外部灾害的不确定性太大,从概率论角度针对外部灾害是否满足“实际消除”评估方法应该与内部事件有所区分。

当“实际消除”理解为发生的概率极低以后,可以发现“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释放”不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与早期的导则或法规中对于核电厂的技术安全目标的阐述是一致的。IAEA在1999年的INSAG-12[2]和我国2004的HAF102[8]《核动力设计安全规定》中对于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为“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另外在HAF102的2.1.5节中还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原则进行了阐述“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适用以下原则: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核动力厂状态的发生概率极低;具有大的发生概率的核动力厂状态只有较小或者没有潜在的放射性后果。”

“实际消除”是对“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实际消除”应该理解为安全目标。“实际消除”作为安全目标应该具备明确指标判断依据,因其内涵为概率论的概念,可以考虑给出一个量化的评估概率。“实际消除”的对象为核电厂的事件序列,因此其量化的评估概率也是针对单个事件序列,是单个“点”的评估,与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概率(LRF)有所区别,“LRF”表征的是核电厂发生大量放射性释放事件的概率积分值,是一个总体的概率安全目标。“实际消除”的安全目标应该是与LRF安全目标处于相同地位,其体现个体与整体目标的有机结合,因此对于“实际消除”的量化目标建议与LRF值处于同一量级。另外,从合理可行尽量高的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角度,不能仅凭评估概率而进行截断考虑,需进一步考虑降低风险需要增加的设计功能、运行措施或事故管理规程,做到合理可行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

1.2 “实际消除”量化理解

从“实际消除”的定义可以发现它是从概率角度诠释的一个概念,对于“物理上不可能”可以认为是不发生的概率为100%,“高置信度的极不可能”即发生概率极低,而此概率值是极度可信的,因此如何去量化“概率极低”也是“实际消除”一直存在争议的关键点。对于概率安全目标的确定本文认为需要从概率安全目标的合理依据和实践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概率安全目标。

1.2.1 概率安全目标的依据

美国核电的概率安全目标的制定是根据两个“千分之一”的安全目标。两个“千分之一”为:核电厂附近个人因反应堆事故造成即时死亡的风险,不应超过美国公众成员因其他事故造成“即时死亡风险之和”的千分之一;核电厂附近公众群体因核电厂运行可能导致癌症死亡风险,不应该超过所有其他起因致癌症的死亡风险的千分之一。其它国家的概率安全目标值也多是参考和借鉴美国的安全目标的结论。

1.2.2 实践可行性

在提高概率安全目标时应该考虑工程实践中的可行性,如果目标值太高,工程实践中实现的代价非常大,则会降低核电的经济性,不利于核电的发展;如果目标值较低,如果当前电厂设计就已经满足,则达不到对新建电厂进一步提高安全要求的目标。因此,新建核电厂的概率安全目标应该是在当前目标基础上,考虑了工程实践中合理可行的措施后能够达到的目标。

美国EPRI在1999年的URD[9]和NRC在2012年的 SRP

19.0[10]中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频率(LRF)安全目标为小于10-6/堆年;2012年欧洲的EUR[11]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频率安全目标为低于10-6/堆年,若考虑“陡边效应”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概率安全目标小于10-7/堆年;加拿大CNSC核安全监管当局2014年的REGDOC-2.5.2[6]中明确导致大量释放的频率小于10-6/堆年。

从“实际消除”的概念和定量化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实际消除”的设计安全目标,是对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与补充。“实际消除”的概率安全目标值的确定需根据合理依据与实践的可行性,将其与LRF的概率安全目标相结合。在设计上考虑预防缓解措施,合理可行尽量高的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实际消除”。

2 “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理解

从“实际消除”的理解可知“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其实是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其安全目标与LRF的安全目标是处于相同地位,因此对于“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中的“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应该与LRF中的理解是一致的。

IAEA在SSG-4[12]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推荐了四种判断方式:放射性核素的绝对量值、堆芯装量的某个份额、厂外人员受辐照的特定剂量、导致“不可接受的后果”的放射性释放。

――大量放射性核素释放的某个绝对值(以Bq的形式表示)

根据放射性核素释放进行大量的定义主要有两个类型,一类是以EUR为代表的“有限影响准则”(Criteria for Limited Impact,CLI)的形式,另一类是以IAEA为代表的核事件分级与放射性释放量对应表的形式。

2.1 EUR

针对设计扩展工况(DECs)提出的释放量限制要求以“有限影响准则”(Criteria for Limited Impact,CLI)的形式给出,用以评价电厂在DECs中的设计可接受性,也作为二级PSA(Probability Safety Analysis)的成功准则。

这些CLI可以保证如下设计目标的实现:(1)反应堆800m外无需紧急防护行动(如撤离);(2)反应堆3km外无需采取迁延的防护行动(如避迁);(3)反应堆800m外无需采取长期的防护行动(如再安置)和(4)电厂外仅有有限的经济影响。这些目标的实现将十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核电厂与社会经济及环境的相容性,表1给出了典型性核素131I和137Cs的释放量限值。

表1 EUR中的有限地域和时间上的防护行动对应的CLI

2.2 IAEA

IAEA根据国际事故等级[13],对各等级的事故后放射性物质释放进行了限制,其选择等效于核素131I剂量当量作为评估的核素,因为131I是核电厂释放的主要放射性核素之一,易于表征放射性物质释放水平,按照放射学辐射剂量效果,可以将释放到环境中所有核素的放射性活度的数量等效至131I。当释放的放射性当量水平超过1014Bq剂量的事故被定为五级及以上事故,五级事故基本特征为放射性物质有限释放而四级事故基本特征为放射性物质少量释放,没有明显厂外风险,一般不需要场外保护性行动,如表2所示。表3给出了一些已经发生的典型事故及其放射性后果。

*三哩岛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较少,按照堆芯损伤状态定义为五级,其余事故按照放射性物质水平划分等级。

――堆芯装量的某个份额

NUREG/CR-6595[14]中分析认为,挥发性/半挥发性裂变产物(碘、铯、碲)的释放份额超过2.5-3%,或者碘的释放份额超过10%都可以认为是大量释放。

――厂外暴露人员所受的某个特定的剂量

NRC和EPRI在核电厂安全目标中对“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给出了一种定义,即厂址边界处全身剂量大于0.25Sv。

――导致不可接受后果的某个释放

导致不可接受后果的某个释放更多是一种工程的定性判断,在二级PSA的LRF分析中认为导致安全壳失效的事故即可认为此事故后果将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核电厂的放射性最终的包容边界丧失可视为“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定性判断。对“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定性判断,便于工程设计上对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件序列进行判断和考虑相应的缓解措施。

“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判断建议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性的方式便于工程判断,定量判断可以对定性判断进行补充,弥补遗漏。

表2 事故等级与放射性准则

表3 典型核事故放射性物质水平及事故等级表

3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进行了研究,形成初步的结论与建议:

(1)“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沿续与补充,此概念在核电厂的设计中应该作为一个设计安全目标。

(2)外部灾害的不确定性太大,从概率论角度针对外部灾害是否满足“实际消除”评估方法应该与内部事件有所区分。

(3)“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为一个概率安全目标,其对象为发生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件序列或状态,与LRF的概率安全目标是个体与总体的关系,建议其概率安全的量化目标与LRF处于同一个量级。

(4)核电厂的“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率安全目标应该考虑单个事故序列发生的概率和核电厂的LRF值,进一步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

(5)“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建议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考虑,但是具体的量化值有待进一步研究。

(6)设计上考虑“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不能仅凭评估概率而进行截断考虑,而是合理可行的考虑预防缓解措施,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实际消除”。

【参考文献】

[1]IPSN-GRS,Propos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uture PWRs [R].1997.

[2]IAEA, 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R].INSAG-12, Vienna, 1999.

[3]IAEA, Design of reactor containment system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R].NS-G-1.10, Vienna, 2004.

[4]IAEA,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Design[R].SSR-2/1, Vienna, 2012.

[5]WENRA, Safety of new NPP designs[R].2013.

[6]CNSC, Design of Reactor Facilities: Nuclear Power Plants[R].REGDOC-2.5.2, Canada, 2014.

[7]核安全局,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R].中国,2012.

[8]核安全局,核动力设计安全规定[R].中国,2004.

[9]EPRI,Advanced light water reactor utility requirements document[R].USA,1999.

[10]NRC, probabilistic risk assessment and severe accident evaluation for new reactors[R].REV.7, USA, 2012.

[11]European utility requirements for LWR nuclear power plants[R].2012.

[12]IAEA,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level 2 probabilistic safety assessment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R].SSG-4,Vienna, 2010.

篇4

关键词:质量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1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个别重点项目、应急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报监等手续,就开工建设的情况,质量监督机构被迫以提前介入、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监管工作。这些工程普遍存在施工图纸不全或未经审查、相关参建责任主体质量管理混乱,质量责任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等问题。此类工程同时多存在抢进度、赶时间、压缩合理工期的现象,易出现设计、施工、验收脱节,工程质量隐患大,妨碍了我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个别设计单位出现了工程设计深度不够、各专业部门之间相互拖尾扯皮、设计图不深入等问题,据近些年的投诉统计分析,有20%的投诉是因设计不合理,直接影响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有的项目存在边施工边设计,施工过程图纸不断调整导致出现较多问题,对工程质量埋下了较大隐患。个别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差,质保体系不完善,质量标准控制不严格,质量责任意识不到位,违法分包、转包、肢解、发包现象层出不穷,企业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基本交给了监理单位。但是,由于目前监理市场竞争剧烈,超低价的监理费,造成监理人员素质低,监理全过程质量控制不能有效履职。部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力度不足,旁站监理、过程控制、平行检查形同虚设,纠正现场质量违规的能力差,无法遏制施工单位质量违章行为。房屋质量通病仍然存在,主要集中表现在:开裂、渗漏、混凝土结构板开裂,卫生间、给水管渗漏等问题。近年来,虽然不断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但由于建筑市场仍然存一些恶性竞争,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任意压低工程合理造价、压缩合理工期,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分户验收把关不严,造成在交房前未能克服和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住宅工程居住品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较为困难。一方面,目前多数企业很难从传统的设计与施工流程中转换,而且成本也是各企业的主要障碍,对大部分企业来说,还需要时间来适应与论证。另一方面,市级部门未全面出台关于建筑产业化、绿色建筑的标准规范及相关图集,难以进行具体操作。开发企业违规二次精装修,逃避监管,施工过程中质量失控造成质量问题突出,引发的群访事件处理较困难。由规划、设计缺陷等问题引发的群访事件,处理较难。因开商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等问题,导致责任主体不能履行职责,造成质量回访保修困难。现代化监督技术推进缓慢,检查仪器配备落后,监督队伍各专业技术人才配置不齐全,缺少电气、给排水技术人才,制约着整个工程质量监督水平。

2解决思路及建议

严查违法行为,强化对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管理。对提前服务工程应建立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参建责任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施工图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准予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方可进场开展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加强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落实监督上,设计、勘察文件审查不过关不得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在开工前,对用于指导施工的设计图、设计变更、设计交底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文件进行严格查阅,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和管理,重大设计变更要重新审查备案,对未经设计同意擅自变更的勒令停止并查处。依托建筑工程质量诚信评价制度,将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企业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等紧密结合,建立一套相联动机制,以建筑市场约束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对质量责任缺失企业,特别是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肢解发包行为的企业市场进行限制,促进建筑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建立企业身完善可靠的工程质量“自检”体系。认真落实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加强现场人员管理,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如:质量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出了质量问题,对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并记入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为对本人工作考评的依据。同时,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对、乱用职权、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突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结合我区工程质量实际,将渗漏、现浇板开裂、空鼓等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常见问题作为治理重点,从材料生产、设计、施工、管理多方面入手,齐抓共管,减少质量通病。全面推行样板制度,样板施工时优选材料和施工工艺,确定优质标准,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大面积施工。强化分户验收,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确保分户验收数据的真实性,杜绝走过场、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等现象,促进住宅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和五年常见质量问题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大力推广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和现场装配。重点发展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积极引入钢结构及装配式部件生产厂家,以适应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积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引导鼓励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率先采用BIM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对新型技术工艺要求的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新型建造方式的需要。建立《群访处置方案》和《投诉“分类”管理方案》明确处理流程和责任人,有效控制投诉进一步激化,确保及时化解,有效解决投诉问题。加强执法力度,遇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立即上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提高服务意识,要求全站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提高投诉处理满意度。应用网络技术,对各类企业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起高效、便捷的工程监督网络,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购置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检查手段。注入新鲜血液,引进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监督队伍。

3结束语

篇5

关键词:房屋;厨房;卫生间;防水;施工

Abstract: in this paper,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the kitchen and toilet waterproof construction control points and the correlation, this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rst analysis of the waterproof, and is waterproof quality control principle, analyzes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of the leakage.

Keywords: houses; Kitchen;Toilet; Waterproof;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TS97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住宅使用功能中,卫生间及厨房防水工程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如果入户后总发生渗漏水问题,不但给日常生活带来麻烦,处理不好还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好卫生间及厨房防水工程的相关施工。

一、房屋建设中厨房、卫生间防水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房屋建设中与厨房、卫生间发展水平明显不适应的是目前厨房与卫生间的防水问题,厨房、卫生间的地面与外墙的渗漏、发潮、发霉成为目前房屋质量中的普遍问题,滨河成愈演愈烈之势,经常造成住户的困扰以及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纠纷,成为住户投诉开发商最多的问题之一,这说在开发思路、设计要求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厨房、卫生间防水污染是最大的。因为厨房、卫生间是生活排污和排便的场所,因此,对环境及个人的影响最大。而且影响周期较长。

其次,厨房、卫生间防水难度大。一方面,厨房和卫生间防水施工难,因为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而且平面和空间往往不规则,里面埋管也比较多,既要有水平面整体防水,又要有管导垂直面防水,所以防水施工难度较大;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渗漏,维修恢复难度也比较大,往往要掘开地面,更换管件,而且往往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和要求。

再次,房屋建设中厨房、卫生间防水影响最大。厨房、卫生间防水和屋面防水,外墙防水以及地下室防水是国内外防水的四个大方面,其中旧厨房和卫生间防水影响的方面最突出,如屋顶主要影响顶层住房,而厨房卫生间则可能影响居民住户,而且厨房、卫生间漏水会影响下层的住户关系及睦邻友好关系。

所以对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必须在建设的时候,必须要引起开发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重视,不能把厨房、卫生间视为一般的辅助面积建设,而要把它作为建造质量控制的重点和难点。

二、厨房卫生间防水施工质量控制原则

(一)设计是防水质量的前提

建筑防水工程设计,不仅要考虑建筑物有效使用和安全,还要考虑改善和提高建筑防水功能,科学地制定先进技术与经济合理相结合的防水设计方案,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建筑防水做到不渗不漏,并保证防水工程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这就要求,防水设计时要叫确防水工程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正确选择与合理使用防水材料,遵循多道设防、刚柔结合的设计原则,运用“防排结合,以疏为辅”的方法,以规范为依据,结合实际,细化节点构造作法。选用新的施工工艺,重视防水的保护层设计。

(二)材料是防水质量的基础

防水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材料的性能与质量,应根据不同条件选用适当的防水材料,要根据材质、温度及施工等条件综合考虑来采用不同的整体防水材料,如丙烯酸、聚胺脂、等优质材料,严格对材料合格证及出厂证明进行认真抽检,对潮湿条件可考虑的水泥基复合材料,对温差较大的部位,采用柔性涂料或者具备柔性的复合材料,对维修部位,在一般潮湿条件下,则应优先考虑能带潮的施工的材料。所有的防水材料都各有利弊,但在施工前都必须对材料本身的性能进行检测,只有符合了规范要求,方能用于工程。所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气候、不同的构造形式,选用不同的刚柔结合、多道设防的防水方案,才能保证防水质量。

(三)施工是防水质量的关键

从多年来已竣工工程维修信息的情况看。施工是造成渗漏的主要原因。因为施工多以手工作业,所以防水施工的工艺方法和人员素质就相当重要

(四)管理是防水施工质量的保证

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对防水的细部节点的施工严格按照有关规池和设计进行跟踪检查;工程竣工到交付使用,都要定期检查,要形成专人管理制度的并认真实施,才能确保防水层的使用寿命。

三、厨卫渗漏的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一)设计方面引起渗漏的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a、设计原因

设计方面,往往由于设计人员的工作疏忽,没有将厨卫的设计放存足够重视的地位, 而是将它等同于一般无水或少水的情况设计。其实,厨房、卫生间是住宅中功能、设备、应用最密集的地方,也是构造最复杂的部位,内部布置有给排水管、煤气管、供暖、热水器等等管线器件。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有的施工图中厨卫部位没有设计防水措施和找坡方向,或防水样图不详、具体做法不明确或处理方法不当,只是要求参考标准图集,因此,工人在施工操作时没有集盲目施工,从而造成渗漏。有的设计预留孔、预埋件位置不准,造成在安装管道、设备时只能凿现浇板或乱打膨胀螺丝,从而不同程度地破坏了现浇板的整体强度,同时还会造成混凝土出现裂缝,而在堵洞时没有堵实又没把防水做好,所以导致地面发生渗漏。还有的设计时,出现竖管与水平管、设备之间交叉现象,管道、地漏尺寸偏小、数量偏少,位置不对等等,这些问题一旦带入施工阶段,就必然出现临时修改和调整,不仅给施工增加难度,而且也给厨卫渗漏留下了隐患。

b、防治措施

对于设计上出现的渗漏问题,设计院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设计时要安排熟悉施工和验收规范的设计人员负责,要从多方面、多角度仔细考虑,在厨卫防水方案设计时结合选用的防水材料作总体构思,并与排水方案综合考虑,刚柔结合。对于重要部位,如管道预留孔洞、预埋件位置、防水层做法等作好工艺资料图反馈给相应的工作人员,在正式出图前协同土建、水电、暖通等号业设计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以尽量减少设计中的失误。在结构没计上,可考虑将厨卫的现浇板设计成槽板式或周边反梁式,适当加大楼板厚度,以增加结构刚度和渗透的难度。存建筑设计上,增设防水层作法,做好防水找坡以达到防水效果。

(二)材料质量因素引起渗漏及其防治措施

材料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在施工中能否把握好材料关,是决定厨卫渗漏的重要一步。存施工现场如果能对每一种进场材料都严格检查,将不合格的材料排除在场外,这就为厨卫不渗漏起到基础保障作用,否则再好的设计和施工也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厨卫不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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