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37:1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治理的具体事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朝鲜李氏王朝 两班社会体制 科举制度
朝鲜李氏王朝的最突出的社会体制特点莫过于两班社会体制,可以说两班社会反映了当时李朝社会的时代背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两班阶层对当时李朝的科举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科举制度也反过来体现了当时李朝两班社会体制下的时代背景。因此,本文拟探讨朝鲜李氏王朝两班社会体制下的科举制度,审视李朝时代科举制度的内涵。
李氏王朝建立后,实施文武散阶,文武科并重,确立起两班社会体制。“两班”是指官僚机构中供职的文武臣僚,但随着两班官僚体制的完备,两班不仅仅指这一部分人,甚至连其家族也都称为两班。[1]两班体制在李朝的特权主要表现在:经济上,国家授予田地和俸禄,两班拥有财产和土地。政治上,国家由他们管理,制定保障他们权益的法律制度,而科举制度也成为他们经此独占官职的通道。[2]
李朝的科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高丽末年时期的科举旧制,科举制度成为当时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科举制度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录用文官的文科(大科);二是生员进士科(小科);三是录用武官的武科;四是选拔具有各种技术官吏的杂科。由于李氏王朝时期实行文治政策,因此,以文科最受重视,是李朝官僚体系的特征。[3]
由于科举制度成为招募官员的重要手段,两班阶层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保证其子弟也能进入统治阶层维持两班身份,就必须有两班官职,而获得两班官职的方法就是通过科举制度,因此,两班阶层垄断操纵科举制度,使科举制度印刻上鲜明的两班体制痕迹。
以下从四个方面分析科举制度中所体现的两班体制。
一、扶持官学,联结科举
以两班为中心的李朝社会,担任官职是获得社会地位、享受荣华富贵的唯一方法,所以当时的教育制度便成为准备和应付科举考试的制度。
在李太祖即位诏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内而国学,外而乡校,增置生徒,敦加讲劝,养育人才。”[4]体现了当时李朝对于官学的扶持。李朝是一个崇尚儒教的国家,因此两班官僚体制下的学校,也成为培养官僚的机关,是一个官吏进阶科举考试的准备机构。
官学本质上是两班阶层的特权教育机关,当时两班官吏的子弟七八岁进入书堂就读,再进入汉城的四学就读,在地方则进入乡校就读,完成课程的两班子弟可应试生进科,及格后进入成均馆就读,然后参加文科考试。[5]太宗十七年,科举法要求文科应试资格必须为成均管儒生,并拥有300个“圆点”(即学习日)。这样,就使得在学堂和成均馆教育占有主导权的两班阶层,也占据了科举考试的主导权。
李朝时期,通过振兴官学,将官学所培养的人才通过科举制度选,造就了世宗期人才济济的局面,而这些人也成为创造世宗时代灿烂文化的生力军。李氏王朝以儒学作为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所以要求担任施政重责的两班官吏,必须具备儒学素养,因此,通过将教育制度与考试制度相联系的方式,也为国家培养了相关人才。
可见,通过扶持官学,将教育制度与科举制度有机结合,也将处于特权阶层的两班紧密结合起来。
二、别试的产生
随着两班阶层的子弟逐渐倾向于自己的私人学院,官学逐渐衰落,成均馆中能够达到参加文科考试300个圆点标准的儒生越来越少。另一方面,两班阶层对于取仕数量有着明确要求的文武科考试很不满足。“因为式年试科举三年举行一次,每次文科选拔33名,武科选拔28名”。[6]为了安抚两班阶层的要求,国家又举行了除此之外的“别试”。
别试有增广试、庭试、处方别试、黄柑试,等等,参加别试者没有式年试那么多规定,不一定是生员或者进士,也不一定要有300圆点,这就为两班子弟拓宽了科举的途径。
虽然别试对于应考者的资格没有较高的要求,但实际上仍被两班阶层所垄断。因为李朝别试名额不分配给地方,别试一般等到考试日期将近才突然公开宣布,预告日期长则至多一个月,短则四五天,这样就使得大部分地方儒生无法进京赶考,得利的自然也就是位于京城的两班子弟了。[7]随着这些不定期考试的增多,三年一次科举的式年试的重要性逐渐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满足两班阶层要求的别试。
到了李朝后期,式年试出身者和别试出身者有着巨大的差别,别试超过式年试,成为两班子弟晋升的主要渠道,[8]而三年一次科举的式年试的重要性也就随之下降了。在李氏王朝五百年当中进行了163次文科式年试,而临时特设的别试却有581次,两者相比,别试所占的份额更大,因此也就更有利于两班阶层。
三、应试资格
在《经国大典》中关于文科和生员进士试应试资格的规定,有一条值得注意:“庶孽子孙无资格参加考试。”这一条事实上正是针对两班阶层本身的。高丽末期所出现的超出实际需要的候补官员大军,最终导致了高丽的灭亡。[9]为了防止重蹈覆辙,两班阶层通过限制庶孽的发展,以此控制特权阶层的人口,这也可以看成是两班阶层内部通过科举考试制度的自我淘汰机制。
假设单从应试资格来看,法律并没有堵死其他阶层的应试道路,但是仍可以看到科举合格者大部分仍为两班子弟。以另外两个阶层乡吏和良民为例,两班阶层鄙视乡吏,因此要求参加科举的乡吏子弟必须“四祖审查”、“两班保单”等制度,这就增加了乡吏应试的复杂性。另外,乡吏子弟参加文科考试前,除了通过生员进士试外,还需加试四书一经,而且参加生员进士试还必须取得所属郡县的同意。可见,乡吏子弟参加科举已被人为设置了很多障碍。
至于对良人阶层的限定虽然没有成文规定,但是由于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条件限制,也阻碍了良人的科举之路,因此对于良人的限制本身也就没有实际意义。
事实上,两班阶层之所以对庶孽和乡吏有较多的限制,主要还是因为这两个阶层与两班阶层之间实力差距较小,更有可能上升为两班阶层,因此,两班阶层不得不通过种种规定,压制乡吏和庶孽参加科举考试,以确保占据数量有限的两班官职。
四、及第晋升
科举是选拔官员的考试,按照规定,凡合格者均可授予一定官职,文科及第者授予文官职务,武科及第者授予武官职务,杂科及第者则授予技术官职。除此之外,现职官员应试合格后,还可以给予更大的晋升。
通过《经国大典》可以发现,及第后晋升幅度最大的是文科,其后依次是武科和杂科。由于李朝时期实习文治主义,有些武官甚至由文官兼任,这也就大大限制了武官的晋升。杂科的出身者,则无论其何等优异,都无法获得两班官职。因此,通过前面几点可知,在文科中具有巨大优势的两班子弟,自然也就在晋升中处于受益较大的一方。
尽管文科及第者原则上必须委以官职,但由于及第者的数目远远大于官职所需数目,因此除排名靠前的获得实职外,余者均分入三馆(承文馆、成均馆、校书馆)充任“权知”,处于待制状态。因此,一般门阀不显,没有背景者在权知这一职位上短则七八年,长则一生。除此之外,到了李朝后期,所分馆的好坏也决定仕途的顺利与否,“若到弘文馆和宣传官厅,则前程看好,晋升既得速又肥,若分馆到校书馆和权知荐,则仕途迟缓,得官也是冷板凳”。[10]与其他阶层相比,占据统治地位的两班阶层在此无疑更具优势。
从科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科举制度除了具备选拔官员的作用外,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帮助普通人突破官僚体制的限制晋升至高位,科举的独特作用使其不受某种权力机构或人物的左右。然而,制度的发展无法摆脱社会背景的影响,即使是客观的考试制度最终也被两班基层所操纵。科举作为得官之途径,两班阶层只有科举及第才能获得官职,只有获得官职才能让其子孙在以后的科举中占据优势,正是在这样一个循环和社会体制下,科举和官职成为维系两班阶层的必要条件,成为他们命中注定的任务。科举制度也是在这样一种循环下,被两班阶层所垄断,成为两班阶层维护其利益的工具。
参考文献:
[1][韩]李基白著.厉帆译.韩国史新论.北京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4:183.
[2]简江作著.韩国历史与现代韩国.台湾商务出版社,2005:89.
[3]简江作著.韩国历史与现代韩国.台湾商务出版社,2005:86.
[4][韩]李成茂著.张琏瑰译.高丽朝鲜两朝的科举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35.
[5][韩]李成茂著.张琏瑰译.高丽朝鲜两朝的科举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88.
[6][韩]李成茂著.张琏瑰译.高丽朝鲜两朝的科举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44.
[7][韩]李成茂著.张琏瑰译.高丽朝鲜两朝的科举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72.
[8]田以麟著.朝鲜教育史.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141.
为了落实《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的管理办法、规程,使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使原工人考核机构的工作逐步纳入到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在一段时期内,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技师考评委员会将与新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存;当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的某个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够覆盖全市时,各级工考委对该工种的鉴定权限将同时取消。
二、1995年5月起,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凡符合建所(站)条件和1995年计划开设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的单位,可以向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提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有关表格向职业技能开发处领取)。
三、对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考核站的鉴定资格进行重新核定,具体要求是:
1.各考核站按新申请建鉴定所(站)的条件申报。
2.根据实际,需新申请《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和调整鉴定工种、级别范围的工考委,按《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3.不需要变更鉴定工种、级别范围的各级工考委,由局、总公司、区、县将《许可证》、考核标准等原始申报材料(注明领导小组人员变更情况,并在原《许可证》考核范围栏前,按劳动部《行业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填写编码),和1994年考核工种、等级、发证情况列表汇总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经核定后,换发《许可证》并重新编号。
4.市劳动局对长期不实施鉴定的工种和不按规定开展鉴定的机构,将进行调整。
5.1995年6月1日起,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考核站,暂停考核工作。经过重新核定后,方可实施考核。核定工作到1995年9月底结束。
为保证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按规定支付,根据《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现将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具体支付程序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为失业职工核定救济金领取期限和金额后,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二份。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保存一份,另外一份应在三日内转入失业职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该“通知单”将作为颁发《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填写“通知单”编号时采用8位数码,左起第一、二位数码为年份、第三、四位数码为所属街道(镇)序号,最后四位数码为当年接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序号。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时,街道(镇)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单”中的内容填发“领取证”和《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审核失业职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
2、查验“领取证”、求职证和身份证;
3、将当月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金额填写在“领取证”和“登记卡”上。
4、将失业职工应领取的救济金发给本人。
(四)对符合《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并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将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同时此凭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备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数额发生变化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的通知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变更通知单》后,按照新确定的救济金数额发放救济金。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可选择本辖区内2-4家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作为本区、县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指定医院。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支付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查验“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
2、审核单据、处方、医疗手册和失业职工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
3、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医疗补助费金额;
4、将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填写在“领取证”、“登记卡”上;
5、将医疗补助费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失业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并附失业职工书面申请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补助数额超过批准权限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具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时,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支出单》,并在“领取证”、“登记卡”上记载后,按审批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向失业职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应保留有关证明复印件)。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死亡证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支出凭证》,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支出凭证》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被用工单位录用后,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并填写三份《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停发通知单》,其中装入失业职工档案一份;当月内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
五、失业职工户口在本市迁移时由原街道(镇)劳动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开具《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在一周内将“通知单”和“登记卡”转入失业职工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作为失业职工办理续领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30日前将《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汇总表》、《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等支出凭证按失业保险财务有关规定入帐,并同时将上述两种“汇总表”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
七、失业职工对“领取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予以收回,不再补发。失业职工如将“领取证”遗失,由失业职工向发证单位声明,并申请补发,街道(镇)劳动部门在补发“领取证”时,要认真核对各项情况后,方可补发新证。声明前已被冒领的失业救济金,不予补发。
八、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工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而延误办理申领救济金手续的,可按区、县劳动仲裁部门的结案文书日期或按用工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日期顺延。
失业职工因其他原因未按期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或办理申领手续后连续二个月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停发失业救济金并取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特、一等伤残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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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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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 从事的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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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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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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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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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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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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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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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职工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并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女职工还应带劳动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