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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设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应急照明设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应急照明设计

篇1

[关键词] 应急照明 照度 技术要求 蓄电池

一、应急照明的分类和名称

应急照明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第10.3.2.2条的规定应急照明则分为三类,即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

疏散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人员安全疏散而设置的照明。

如果设计人员对分类及其含义还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弄清三类应急照明的每一类含义、作用和如何设计。

二、应急照明的照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照度有以下规定。

1、人防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和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一般平面疏散区域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

三、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规定如下:

1、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2、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

(2)航空疏散场所、避难层疏散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min。

(3)消防工作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80min。

(4)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像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

四、应急照明的电源

1、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2)应急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同时具备以上三类电源中的两种方式的组合。

2、来自电网的电源特点和应用

这种形式应用普遍,转换快,可靠,持续时间长。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3、应急发电机组的特点和应用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而不能单独用于安全照明。专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发电机组,通常是不经济的,也不合理。在高层建筑常常是为消防要求设置的。

4、蓄电池组的特点和应用

蓄电池可靠性高,转换迅速,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缺点是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在重要的公共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五、疏散照明的设置

疏散照明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建筑物的功能、生产或使用特点等因素确定。我认为应突出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是高层或多层的公共建筑;

第二是在建筑物内活动的人员不熟悉建筑物内的情况;

第三是建筑物内人员众多。根据这些原则,应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主要有:人员众多的公共建筑,如大会堂、影院、体育场所、展览馆、博物馆、候机楼、大中型候车厅、大中型商场等;地下建筑,地下商场、娱乐场所等;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标志灯;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灯。下面分别说明其布置和安装要求。

(1)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在需要设疏散照明的建筑内,应按以下原则布置:即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堂内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看到疏散标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达出口。

以下分别说明出口标志和指向标志的布置要求。

(a)出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应布置在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应急出口;多层建筑内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上。

出口标志应安装在出口门内侧,不应装在楼梯间侧,其标志面应朝向疏散通道,并尽量与走道轴线垂直。通常安装在门上方,也可在门侧或门上方顶棚下,距地高度为2.0-2.5m为宜。

(b)指向标志的布置和安装

指向标志布置在走道拐弯处;疏散走道直线段离出口标志20m以上时,恐看不清出口标志,应加指向标志。也就是说,在疏散走道任何段能看到出口标志或指向标志,视线距离不超过20m。

指向标志一般装在走道侧墙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m。低位安装主要是防止烟雾遮挡。位置较低时,应考虑防机械损伤和触电措施。需要装在较高的位置时,在墙上高2m左右为宜,在顶棚下可2.0-2.2m。

(2)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和安装

疏散照明灯应沿疏散走道均匀布置,注意走道拐弯处,交叉处、地面高度变化处以及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处有必要;还有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候梯间等处;人员众多的会堂、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大中商场等。

六、安全照明的设置

1、哪些场所要设置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熄灭时确保处在潜在威胁中的人安全而设,强调极快地提供照明,保证人的安全。以下几类场所宜设置安全照明:

(1)因照明熄灭,黑暗中可能导致人员创伤、灼伤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如刀具的圆盘锯等。

(2)照明熄灭将延误工作和操作时间,如医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术室、急救室等。

(3)人员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内环境,照明熄灭容易引起惊恐而导致伤亡的场所,和难以同外界交流的电梯内。

2、安全照明的布置

安全照明多数不要求照亮整个房间,或不要求规定的均匀度,可以只照亮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可以装设定向性灯具,有的可利用工艺设备的局部照明灯。

七、备用照明的设置

1、需要装设备用照明的场所

备用照明应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举几类需要备用照明的场所:

(1)断电后需要有照明以进行必要的操作否则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场所。

(2)照明熄灭将造成系统运行或工作无法继续运行,从而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的场所,如通讯中心、电视台、发电站、城市供水设施,还有国家大会堂、国际比赛场馆等。

(3)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挥中心、消防设施间等。

(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铁路车站及运行室、地下旅馆、商场及娱乐所等。

(5)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或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

2、备用照明的布置

(1)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

(2)断电后要求继续坚持工作或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的场所,备用照明灯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

(3)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灯,而不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L 16-2008.

篇2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中平安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讨论的火灾应急照明是广义的应急照明中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关系最密切、实际应用最广泛、电气设计最常涉及的一个重要门类。相关专业规范中约有20条被纳入“强制性条文”中,足见其在电气设计中所占的份量。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在电源设置、系统组织、灯具控制方式、导线选型及敷设方式、灯具选择及安装位置、诱导指向、平安保护办法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才能保证其在火灾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近年来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不乏见到一些很好的设计,从中获益非浅,但尚有相当部分工程设计质量不尽人意,虽然表面上大原则不违反“强条”规定,审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细琢磨各个环节细部设计,以及消防部门反馈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新问题,令人堪忧。撇开设计者主观因素外,客观上也由于我国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专门标准或规范(规程),现有各规范所使用的名词、术语、标准及其介释亦未统一,给设计者带来不少困惑,笔者也深有感受。本文仅根据个人对现有相关规范的理解,结合审查中常见新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和同行们交流。

一、火灾应急照明和非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区别摘要:

一提起应急照明,大部分人马上联想的是用于火灾状况,其实不然。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出台,它对广义的应急照明的设计和实施起到一定的指导功能。《指南》对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平安或继续工功能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平安照明、备用照明。火灾应急照明是其中的一个门类,但笔者认为火灾应急照明和广义的或非火灾应急照明,从概念上有以下差异摘要: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而火灾应急照明则是指特定的发生火灾情况下,和正常电源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火灾时除了为避免电气造成二次火灾,保障扑救人员免于触电而要切掉火场中的非消防负荷的电源(下面简称“切非”)外,火灾应急照明电源仍以正常电源(或称市电)为主电源,只有市电失去电源才要转换由备用电源供电,也就是说火灾时市电不一定会停电或要停电,审查发现许多设计这个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应用就常见提及“火灾时市电停电、转换由EPS供电,”从而忽略了市电并未停电状态下接通应急照明电源的办法。

2、对备用照明定义的区别摘要:火灾备用照明在相关防火规范中很明确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而广义的备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这个活动可以是生产、营业、比赛、演出、会议、办公等等。显然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它们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统的备用电源外,是两个独立的配电体系,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例如非火灾的备用照明,应属于非消防负荷,而有的工程却将其纳入应急照明供电,必要时就无法实施“切非”,由于它无需在火灾时坚持点亮,对灯具保护罩及线路的连续供电可靠性,无非凡要求时,就不必视同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而提高标准等等,当然火灾疏散照明可作为正常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过渡照明),设计常可这样处理。

3、至于“平安照明”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平安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如医院的手术室,危重患者抢救室、非凡危险的作业场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场所,“平安照明”的电源及控制应有别于火灾备用照明和正常备用照明系统,它应和装设场所的设备,使用同一备用电源,设计切忌将其纳入一般非消防电源,而不看时机予以切除,火灾时应视实际情况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设计和审查都应注重不要混淆两种应急照明的概念,而执行不适合的标准或提出不适当的意见。

二、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分类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同等,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是一样的,但在很多设计人员的潜意识中往往降低其供电可靠性的标准,下面略举几例摘要:

1.审查中常见某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图一的方案,表面上应急照明母干线接在市电和柴电切换供电的II段母线上,因“高规”未明确要求应急照明箱应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似乎已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但仔细分析后,将发现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侧未失电,1DL不跳闸,柴电不会启动,II段母线将失去电源,只能通过手动调整两段母线的负荷后,才能投入母联5QF,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母线的连续供电将没保证。若是II段母线或6QF开关或应急母干线本身出故障,全楼的应急照明电源将全部瘫痪,所以存在很大的平安隐患。“高规”对9.1.2条的介释是由于应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严格要求在每个应急箱处双电源切换有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电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备用照明,“民规”11.8.7.2条规定,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组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母干线上)。上海市2002年颁发的《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中就对不同防火级别的建筑,规定隔不同层次设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民规”第24.9.9,24.9.10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图一接线方案是不够可靠的。

2.多层建筑内部的消防水泵房,其应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时间,“强条”GBJ16-87第10.2.7条要求消防设备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就是强调了其电源的可靠性和消防设备是同等的。审查中常发现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还注明“连续供电30分钟”。新问题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时间大多数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时,而应急灯具的标准一半规定连续供电为90分钟,不能满足要求,仍违反了“强条”。有的设计不愿做较大的改动,就将应急灯改为连续工作120分钟,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法。灯具是标准产品,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体积和重量,而做或非标,不切实际,只能应付审查,是不可取的。建议在没有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动箱内增设一小空开供电即可。应注重,应急灯具(自带电池)一般只适用于火灾疏散照明,而不适用作备用照明。

3.某多层建筑,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楼内设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设计从楼配电总箱引单独的回路供电给消防泵房动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满足“低规”10.1.3条专线供电的要求,但火灾时仍存在总开关因“切非”而被拉闸的可能性,这样泵房的动力和照明将失去电源,所以最可靠的办法,仍应从小区配电室引专线供电,这里介绍一种便通的接线方案(见图二)供参考。由于泵房照明动力引自从总开关前的电源线,再经过箱内独立开关保护,应该是可以满足要求的。假如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或小区内设有柴电,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设计,很多工程将柴电机房照明电源引自市电和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灯具全部用一般工厂灯,认为已十分可靠,其实不然。试想,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忽然故障停电,急需柴电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双电源箱没有电源,柴电机房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的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也就是说柴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建立备用电源的非凡要求而设置,所以一定要设置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按“民规”6.1.9.5条规定,应满足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和敷设摘要: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由于“高规”、“低规”在线缆的选型和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具体规定,比较强调“防火保护办法”。笔者认为穿管暗敷确实是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敷设方式,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而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适应,所以穿管或穿线槽的敷设还是较常用的方式。要保证线路的供电可靠性,靠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办法(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现实中很难凑效,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影响,质量很难保证,而且

二、三年后还需重刷,根本无法落实,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达不到耐火的效果,应尽量避免这种方式。所以笔者以为应侧重解决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对于自带蓄电池灯具,是否可以不考虑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从理论上讲灯具自身带了备用电源,似乎和外部供电线路无关,但是应考虑到火灾时若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内部蓄电池电源的可靠性和平时管理水平密切相关,若平时没有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电源,就难保能点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视。对于仅由EPS做为应急电源的工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线路,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方式更应万无一失。

四、有关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摘要:

1、应急照明非凡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审查中发现一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体育场馆、仓储超市等为了将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和正常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是错误的。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忽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切勿选用。

2、疏散标志灯一般应选用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设有正确选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图例中写上“出口灯”、“诱导灯”字样了事。要知道在火灾状态下,为保证标志灯在烟雾下的可见度、清楚度,和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常见到若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诱导灯、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诱导的效果。“民规”附录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选择的方案,应结合工程予以采用。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是“强条”的规定。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和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设计未加说明,图面图形和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造成违反“强条”了。

4、灯具的容量选择不当,也常造成违反“强条”,如消防水泵房、配电房、柴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高规”要求“应保证正常的照度,”其“解释”是要和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样,主要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规定。经查泵房为20Lx,配电室30Lx,控制室75Lx,柴电机房参照“民规”6.1.9.5条为35~40Lx,连续1小时。“低规”本无规定,即将出台的“新低规”已规定为“不应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这就要求设计不能随意挂上1~2盏双头应急灯,或布置几盏工厂灯,而至少应查表选择,如高度为3~4米,面积30~50㎡的机房,若选择配照型工厂灯,其单位面积标准为10~12W/㎡,带反射罩的荧光灯为3W/㎡左右,节能灯另当别论。

五、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摘要: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装高,在“高规”及各相关建筑的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审查中仍发现有些不当的做法摘要: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经常只设诱导灯、出口灯,而未设置疏散照明灯,虽然可以利用诱导灯、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达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灯一般设于墙上或顶棚下,位置比较高,主要在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多的情况下起功能,当火灾发展后,烟气上升弥漫,往往先被遮档,这时靠低位的诱导灯,两者功能时间、效果不完全一样,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相关诱导灯或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设施的四周,应设置应急照明灯,这一点常被忽视。

4、即将出台的“低规”还规定建筑层数超过四层的疏散楼梯均应在每层楼梯平台处的明显位置标明所在楼层层楼,且当门开关时均不应被遮挡。“民规”JGJ/T16-92附录C.3.6条中也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就是在发生火灾时,让人们(含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动的决定,所以将层号指示和疏散标志灯结合,确实是很有必要,设计大都未注重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积大、平面复杂、防火分区多、出口多、防火卷帘多,有的设计人员没有先弄清防火分区的区界线以及每个平安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布置火灾疏散诱导灯比较随意,甚至将人员误导至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出口,一旦防火卷帘降落,逃生者将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场所如商场的诱导灯低位安装比较困难,因为四周都是柜台,只好悬吊,此时高度也不能太随意,应控制在2.20~2.50m,若安装过高,易受火灾烟雾的遮挡而影响可见度。

6、对于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个人防单元,及若干个防火分区,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设计难度较大,因为战时的出口和平时出口不完全一致,经常是平时的平安出口,战时要封堵,而战时口部出口有的平时要关闭,战时和平时诱导灯间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设计混合表达在一张图上,图例没有区别,图面没有加“注”,所以应提倡战时、平时照明分别出图,在吃透建筑专业分区图前提下,明确表示人防、单元、防火分区的区界线,这样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减少差错,也便于临战时的转换安装。当然比较简单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图例、图注表达清楚也可不分图。

另外,地下车库用于诱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应有别于引导人员的图例及选型。有一点必须十分清醒,火灾时主要是解决人员疏散逃生。汽车的诱导标志灯,不应纳入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但可以纳入备用照明。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答应人车混流。还有相邻的人防单元,设有一个双向开启的密闭门互为疏散出口,门两侧均应设战时出口标志灯,但应急供电电源应分别引自各单元的照明回路。

六、有关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摘要:

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假如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徒然。对于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控制可能有多种方式,关键是设计者必须有清楚的设计思路。首先应明确各种场所灯具的常态,其次是控制点,有的由现场开关面板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还应有消控中心强制接通(注重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无就地控制点,以防消控失灵),并应将设计意图用控制接线图表达并和配电系统回路对应表示。审查中发现很多工程没有做到这一点,且平面图中配线芯数标注混乱,以致审查师或消防审核看图如坠入云里雾里,无法读懂图纸,难以准确判定其正确和否,更谈不上施工安装人员如何正确接线,管理人员如何正确操作,在有火情时如何及时点亮就更是新问题。所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接线,近年来不少论文介绍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鳌述。以下仅提示一些常被忽视的新问题。

1、带蓄电池应急灯具的充电线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拉闸,我们知道充电线功能除了对蓄电池充电(正常时浮充)外,充电线失去电源是灯具转换由内部电源供电的信号,一旦被误操作拉闸,灯具就会耗尽蓄电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时再充电,此时若发生火情,灯具就无法点亮,这是不答应的,所以设计应注明哪个是充电线开关,并注明“不得拉闸”。配电箱标志框也应明确标明。

2、充电线或接触器的回路都应有线路保护开关。

3、装设低于2.4米的应急灯具应配给PE线,这3点是任何控制接线方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规”附录C.3.2条规定疏散照明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笔者理解平安出口灯,疏散诱导灯,在外部光线不足以识别时应点亮或称为“常亮,”所谓“常亮”并不排除在无人活动的夜间、节假日或有足够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闸。所以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对于在配电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带有蓄电池灯具的,应采用三线(即配出充电线)二开关(充电线独立开关保护),有低位灯再加PE线,以确保任何情况下,关断电源开关时充电线路不被拉闸。

在配电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一般的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如出租的办公楼、店面、住宅等,也可考虑设就地开关,此时配电系统可采用二线一开关的接线,但电源开关必须常闭(设计应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线应引自就地开关前,防止充电线被就地开关关断,但不能将集中控制的灯具纳入该回路。为了让火灾中逃生的人员或是消防人员在火场中能迅速识别、方便操作开关面板,应急照明的就地开关应选择带电源指示灯型号,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开关即是消防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强制接通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箱配电系统及其灯具接线方案应和其相配合。基本有两大模式摘要:一是在配电箱和消控中心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就地面板开关和消防中心强制接通。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时必须常暗,只有火灾时才接通的灯具,不应和平时常亮的共回路,一般应各自独立回路。审查中就发现不少类似这样的原则错误,例如某舞台上方的应急照明灯,由于舞台非凡功能,不能让其常亮,而设计却将其接入带疏散诱导灯、出口标志灯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须常亮,就产生矛盾,无法控制。又如某图书馆阅览室内用双头应急灯作为应急照明灯,此灯具不可能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灾时强制点亮,但接在走廊平安出口灯的回路上,也就会出现同样的失误。

对于用声光控制面板开关作为接通应急照明的开关,是有争议的做法。笔者认为一些特定的场所,还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层住宅楼的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由于平时无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时人们对环境比较熟悉,懂的用声响来接通照明,尤其火灾时声响较大,轻易自点亮。而公共场所就不适合,如某中级法院,各层走道全部用此种开关,显然会时亮时暗,根本不合适,所以应十分谨慎,不能滥用。

有关用“切非”来实现强制接通的控制,也颇有争议,笔者有时也感到难以定夺,下面有几点想法提请注重摘要:

1、“切非”和强制接通在时间上不一定能保证同步。“切非”一般由消控室确认火灾后,视现场需要才实施“切非”操作。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员到场后,在开关箱处切除。

2、要用“切非”的办法点亮应急照明,则所有灯具必须自带蓄电池,造价较高,且灯具应是常暗状态。

3、灯具电源不是引自应急照明箱,而必须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内。

4、“切非”前该场所的正常照明必须处于点亮状态,为“切非”前提供火灾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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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供电;可靠性;灯具;安装位置控制方式;疏散指示;

1.前言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专门标准或规范,现有规范所规定的名词、术语、标准及其做法尚不统一,不免会给设计者带来一些困惑,笔者对此深有体会。下文从相关规范出发,结合设计中遇到的情况,谈谈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2.火灾应急照明的可靠性

供电建筑物火灾应急照明用电的负荷等级应与本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一致。

一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下面结合设计中遇到的两个例子加以说明。

(1)建筑物内部消防水泵房的应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坚持工作的时间要求。GB 50016-2006中要求:“消防水泵房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即强调其电源的可靠性与消防设备是相同的。若消防泵房照明引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并注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则不能满足要求,违反了“强条”。因为消防泵的工作时间多数情况下多于或等于120min,而应急照明灯具的标准一般规定为连续供电90min。如果将应急灯连续工作时间改为120min,由于灯具是标准产品,若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灯具体积与重量而做成非标准产品,不便于操作,因而不是最佳选择。在未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配电箱内增设一小微断为照明供电。

(2)在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设计中,若将发电机房照明电源引自市电与发电机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而灯具采用普通荧光灯,则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突然故障停电,便急需柴油发电机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双电源切换箱没有电源,发电机房将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正因为发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了建立备用电源的特殊要求而设置的,所以一定要设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

3.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与敷设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能连续供电的要求

“高规”、“低规”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线缆的选型与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作具体规定,只重点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结合“民规”中的相关要求,认为穿管暗敷是一种可靠、经济的敷设方式,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适应现场情况,所以穿管或线槽明敷还是较常用的敷设方式。要保证线路供电的可靠性,仅靠对金属管或金属线槽采取外刷防火涂料的防火保护措施,在现实中很难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易受场地及天气、人为因素等的影响,质量难以保证,而且几年之后还需重刷,难于落实,所以大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应侧重于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与敷设方式的配合,穿金属管明敷时采用耐火线缆;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采用阻燃耐火线缆,这样才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于自带蓄电池的灯具,看似与外部供电线路无关,其实应做到若火灾时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蓄电池的可靠性与平时的管理有密切关系,如果平时未能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部电源,则不能保证点亮及其亮度,故外部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不能忽视。对于以EPS作为应急电源的照明系统,由于未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因此EPS的配电线路就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更应万无一失。

4.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对于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往往是在设计中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下面结合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谈几点认识。

(1)火灾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指示的光源必须能够瞬间点亮,例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在某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影剧院、商场、仓库等的设计中,个别设计人员为了将火灾应急照明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与一般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用金属卤化物灯作为火灾应急照明光源,这其实是错误的。因为金属卤化物灯属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min,点亮时突然停电也需4~5min冷却后才能再次启动,所以不能满足瞬间点亮的要求。

(2)疏散指示灯应选择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未能指出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形尺寸。火灾情况下,疏散指示灯在烟雾中的可见度、清晰度与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经常见到这种现象:很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疏散的效果。“民规”给出了疏散指示灯选型的方案,设计中应予以采用。

(3)“民规”规定:“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疏散指示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应急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经常选用与正常照明相同的灯具,如筒灯、吸顶灯、格栅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非燃烧材料,若设计中未加说明,图例又与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违反了规范。

5.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不当做法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高度等,在各相关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设计中仍发现一些不当的做法。

以下是应引起注意的几点:

(1)“民规”规定:“疏散照明位置的确定,尚应满足可容易找寻在疏散路线上的所有手动报警器、呼叫通讯装置和灭火设备等设施”。因此,疏散通道或前室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以及其他消防设施的附近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以便于现场人员操作,在第一时间报告火情。

(2)“民规”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是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让现场人员(包括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做出正确的决定,因此将层号指示与疏散指示灯结合是很有必要的。

(3)大型公共建筑的面积大、平面复杂、出口多、防火分区及防火卷帘多,如果设计人员事先没能明白防火分区的界线以及每个安全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随意布置火灾疏散指示灯,甚至将人员误导至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出口,则一旦火灾时防火卷帘降落,逃生者将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场所,如商场,由于周围没有墙壁,疏散灯低位安装比较困难,只好吊装,此时高度也有一定要求,一般控制在2.2~2.5m,若安装过高,易受火灾烟雾的遮挡。

(4)对于面积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个人防单元及若干个防火分区,且彼此有交叉,加之暂时的出口与平时出口不完全一致,常常是平时的安全出口要暂时封堵;而有的暂时出口平时要关闭,因而疏散指示设计难度较大,需要设计人员对区域划分有明确的理解。规范对暂时与平时疏散指示灯的间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有些设计将两种情况混合表示在同一张图纸上,图例没有区别,图面也未加说明。所以应尽量将暂时与平时的照明分别出图,以利于区分不同情况。

(5)地下车库中,用于引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在图例及选型上应有别于引导人员所用的灯具。火灾时,主要用以解决人员的疏散逃生,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车混流。

6.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的可靠性

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但如果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枉然。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可能有多种控制方式。设计中,首先应明确各场所中灯具的一般情况,其次是控制地点,有的在现场分散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防控制室的还应由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设计时采用控制原理图表示,并与配电系统图相对照。

(1)配电箱集中控制,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可考虑设现场开关,此时电源开关必须常闭,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导线应引自现场开关,防止充电导线被现场开关关断。

(2)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强制点亮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具备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配电系统及灯具接线方式应与其配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配电箱与消防控制室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现场开关与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两种控制方式下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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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照明 供电 疏散照明 安全照明 备用照明 控制方式

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在保障人身安全和确保重要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文根据个人对现有相关规范的理解,结合设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图纸审查中反馈的意见较集中的应急照明供电和灯具控制接线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与看法,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应急照明的分类

根据《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1133―90第4.1.2条摘要:“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为此应急照明可理解为: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故障熄灭后,供事故情况下继续工作、人员安全或顺利疏散的照明。所以工程中的应急照明设计不仅要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还要满足各个规范和标准对整体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

1 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的辨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

2 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3 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二 应急照明的供电系统

1 电源的分类:

应急照明电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有效分开的馈电线路。一般有:

a 建筑物有两路高压电源供电,并设有两台以上的变压器,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b 建筑物只有一路电压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由附近接自另一路高压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取得。

(2)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 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b 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如目前采用的EPS、UBS等。

(4)组合电源:即由以上任意两种以至三种电源组合的供电方式。

2 转换时间的确定

转换时间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确定;

(1)疏散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2)备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8;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3)安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5S。

3 持续照明时间的确定

从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及转换时间的要求,不难看出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2.6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Z716-200819s页表13.8.6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工作时间:航空疏散场所>60min,避难疏散区域N60rain,消防工作区域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180min;可见,两种规范所规定的持续供电时间是不同的,设计时宜掌握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的原则。

4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确定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选择确定,应考虑应急照明的种类、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各种电源的特点及实际工程的要求等多种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关于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

对于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控制可能有多种方式,关键是设计者必须有清晰的设计思路。首先应明确各种场所灯具的常态,其次是控制点,有的由现场开关面板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还应有消控中心强制接通(注意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无就地控制点,以防消控失灵),并应将设计意图用控制接线图表达并与配电系统回路对应表示。审查中发现很多工程没有做到这一点,且平面图中配线芯数标注混乱,以致审查师或消防审核看图如坠入云里雾里,无法读位图纸,难以准确判断其正确与否,更谈不上施工安装人员如何正确接线,管理人员如何正确操作,在有火情时如何及时点亮就更是。所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接线还有一些常被忽视的问题:

a、带蓄电池应急灯具的充电线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拉闸,我们知道充电线功能除了对蓄电池充电(正常时浮充)外,充电线失去电源是灯具转换由内部电源供电的信号,一旦被误操作拉闸,灯具就会耗尽蓄电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时再充电,此时若发生火情,灯具就无法点亮,这是不允许的,所以设计应注明哪个是充电线开关,并注明“不得拉闸”。配电箱标志框也应明确标明。

b、充电线或接触器的回路都应有线路保护开关或熔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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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作为工业与民用建筑照明设施的一部分,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设备安全密切相关。当电源中断,特别是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而电源中断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保证人身安全、保证工作的继续进行、生产或运行中进行必须的操作或处置,以防止导致再生事故,都占有特殊地位。 有关标准对应急照明都作了规定,随着技术的发展,对应急照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等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做了进一步探讨和归纳总结。并结合工程设计对应急照明的分类、供电、灯具的布置、线路敷设、灯具控制、灯具的选型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应急照明供电线路敷设灯具控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新世纪的到来,各行各业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建筑行业的崛起和变化更是迅猛、内容纷繁,现代化的建筑千姿百态、造型各异,并逐步呈现出高、大、全、新的特点。现代建筑的层数越来越高,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内部设施越来越齐全,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则越来越新,而且在使用的安全性、灵活性、舒适性等方面的水准也越来越高。建筑电气毫无疑问是衡量建筑水准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作为建筑电气的一个分支,应急照明也必然成为现代建筑中的一项重要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电源故障断电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安全、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理或维持工作继续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仅将应急照明谈谈自己在设计工作和工程实践中的一些体会与看法,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应急照明的分类:

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1、备用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人员的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医院的手术室,电梯内,以及在黑暗中可能造成挫伤、灼伤或摔伤的危险场所例如冶金车间等。

3、疏散照明:当正常照明因电源故障熄灭后,在事故情况下为确保人员安全地从室内撤离而设置的照明。从使用功能角度看,它可分为诱导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一般照明。诱导指示标志灯用于辨认安全出口的方向和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一般照明则使人们能够看清楚通道上的任何阻碍物,并能安全通过。使人们能容易找到沿疏散路线设置的手动报警器、呼叫通讯装置和灭火设备等。

二、应急照明灯的控制

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但如果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枉然。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可能有多种控制方式。设计中,首先应明确各场所中灯具的一般情况,其次是控制地点,有的在现场分散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防控制室的还应由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设计时采用控制原理图表示,并与配电系统图相对照。1、配电箱集中控制,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可考虑设现场开关,此时电源开关必须常闭,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导线应引自现场开关,防止充电导线被现场开关关断。

2、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强制点亮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具备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配电系统及灯具接线方式应与其配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配电箱与消防控制室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现场开关与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两种控制方式下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中。

3、对于采用声光控开关接通火灾应急照明电源的做法,笔者认为在一些特定的场所还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层住宅楼的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由于平时无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时人们对环境比较熟悉,知道用声音来接通照明,尤其火灾时声响较大,容易点亮。目前各规范对此有不同规定,有待进一步商榷

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不到位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装高,在“高规”及各相关建筑的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审查中仍发现有些不当的做法: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设诱导灯、出口灯,而未设置疏散照明灯,虽然可以利用诱导灯、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达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灯一般设于墙上或顶棚下,位置比较高,主要在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多的情况下起作用,当火灾发展后,烟气上升弥漫,往往先被遮档,这时靠低位的诱导灯,两者作用时间、效果不完全一样,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相关诱导灯或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3、地下车库中,用于引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在图例及选型上应有别于引导人员所用的灯具。火灾时,主要用以解决人员的疏散逃生,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车混流。

4、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设施的附近,应设置应急照明灯,这一点常被忽视。笔者建议规范对疏散通道或楼梯间及前室内的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应提高。

5、即将出台的“低规”还规定建筑层数超过四层的疏散楼梯均应在每层楼梯平台处的明显位置标明所在楼层层数,且当门开关时均不应被遮挡。“民规”JGJ/T16-2008附录C.3.6条中也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就是在发生火灾时,让人们(含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所以将层号指示与疏散标志灯结合,确实是很有必要,设计大都未注意做到。

四、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确定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选择确定,应考虑应急照明的种类、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各种电源的特点及实际工程的要求等多种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由电网独立电源供电。其要求由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确保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能继续工作。这种方式供电的容量与时间余量极大,转换时间易满足要求。但是在重大灾害时,其供电可靠性可能遭到破坏,失去应急照明供电的作用,因此,对于规模较大的高层建筑和一些特别重要的建筑仅采用此种方式作应急照明电源是不够的。一般来说,这种电源不是专门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往往是结合当地电网实际情况及工程实际情况(如有大量的一级负荷)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电力设备的应急电源。 2、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其特点是供电容量和供电时间基本不受限制,但由于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启动时间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而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备用照明。这种电源在高层建筑中常常为满足消防用电要求才设置的,专门为应急照明设置是不经济的。 3、采用蓄电池电源。当采用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增减方便、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面小。缺点是投资较大、持续照明时间受容量大小的限制、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装设较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当采用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与自带蓄电池方式相比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较方便。缺点是需要专门房间,电池故障影响面大,且线路要考虑防火问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种类较多,灯具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建筑物。 国目前内使用的应急照明系统以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为主,正常电源接自普通照明供电回路中,平时对应急灯蓄电池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蓄电池)自动供电。在选择应急照明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一般来说,新建工程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应尽量在建设过程中统一布线,选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对于小型场所、后期整改或二次装潢改造的工程应选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 4、由于上述几种电源的结构,可靠程度都不同,对系统的要求和应用范围也不同,所以在实际工程中只选择某一种电源形式是很难满足要求的,也很难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因此供电方式的确定要结合消防动力负荷综合考虑,同时选择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规模小的建筑物选用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规模较大的高层建筑和一些特殊重要的建筑采用电网独立电源供电,配以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或者采用由发电机组与自带蓄电池相结合用的供电方式。

O$ru5H-^}-\5pID0五、线路敷设和保护:照明工程师社区nsj`Y5p1o1f

o:L&R:j8sl3b01、 火灾应急照明的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敷设(独立式除外)。

照明工程师社区7k7XF_*lo a[ ~7g7amm0独立式:在每个应急灯具内都带有备用电源(蓄电池),所以对供电线路可以没有特殊的要求,在灾害发生时,供电线路故障并不会影响到备用电源发生作用。

gr fKWL0集中式:与上述恰恰相反,由于每个应急灯具内没有备用电源(蓄电池),若灾害发生时,供电线路故障,则会直接影响到应急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所以我们要对其供电线路在敷设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通常采用的防火措施有以下几种:

U Cc5y;uV!Q0(1)、6I(r'lV@E0((导线或电缆穿钢管保护,并暗敷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照明工程师社区Nr%LRZ0[ ] l

(2)、Pd%y` d'^0 在需要明敷的场所,导线或电缆穿钢管保护,并在钢管外皮上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

3Bga1Gc G@;BRb3O p0 +[;N.O9U(LF#n'x(3)、线路采用防火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线。照明工程师社区.u%}4c7NnuL6v[,y

%V)L'd}d k\)K/|}02、 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系统的供电干线应避免穿过易燃场所。照明工程师社区.X/gF oG)ND#a0EQ

照明工程师社区uNt@ m:X-mP u 3、 火灾应急照明采用的导线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其中疏散照明采用的导线,不宜用耐火型导线,以节约投资。

]&{!rj S6U&j rd0 照明工程师社区.P6gH!V5YLL)q$A 4、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照明工程师社区 pw/s/Rq*~6hJ

照明工程师社区Kc%r,d \3o)]9e~W0ia 5、 应急照明不应使用调光装置。

0aHq;V6P0Q@T#i,V-b0 照明工程师社区u,AR.v,gQL)i#P6、 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为保护消防人员安全,火灾疏散照明在规范允许的持续工作时间后可予以切除。照明工程师社区 Q0V3hS,A}x|6c

Y!]!f%m|No07、 分散安装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宜设置电源鉴别(充电)线。照明工程师社区P |3dm1J~

%T5o0}+{@dO,V08、 电源鉴别线在从配电箱引出时,按下列情况考虑保护:

\l*\\LRv0 照明工程师社区J3m,t:h/Q7Q (1)、 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在20A以下时,可不考虑附加保护;照明工程师社区#?DK*?&E$uw!m!^

(o0V ]Z c5h!p02)、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大于20A时,宜采用带指示的熔丝保护。从该配电箱引出多根鉴别线时,宜考虑每相一只保护熔断器。

mtE @8sM;W0 六、关于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随意性过大

1、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审查中发现一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体育场馆、仓储超市等为了将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与正常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是错误的。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突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切勿选用。

2、疏散标志灯一般应选用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设有正确选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图例中写上“出口灯”、“诱导灯”字样了事。要知道在火灾状态下,为保证标志灯在烟雾下的可见度、清晰度,与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常见到若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诱导灯、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诱导的效果。“民规”附录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选择的方案,应结合工程予以采用。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是“强条”的规定。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与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设计未加说明,图面图形与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造成违反“强条”了。

4、灯具的容量选择不当,也常造成违反“强条”,如消防水泵房、配电房、柴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高规”要求“应保证正常的照度,”其“解释”是要与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样,主要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经查风机房、泵房为100Lx,配电室、控制室为200Lx,连续180分钟。”这就要求设计不能随意挂上1-2盏双头应急灯,而至少应查表选择。

七、结束语 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应急照明因其特有的重要性和政策性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如何使应急照明设计严格地执行好国家的标准和规范,还需要在今后的工程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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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消防应急照明设计;思考

1 建筑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8.1 中说明“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由此可见,火灾应急照明在从功能上可以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有的设计中统一把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都定为不小于 30 min,这是不正确的,在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了不同场所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所须保证的供电时间:其中要求疏散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30 min;而备用照明除了避难层和救灾直升机停机坪为不小于 60 min,其余消防工作区域如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均为不小于 180 min。这主要是由于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在火灾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因而所需的供电时间也是不同的。

2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

在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中第 6.3.1.8 条中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但是,在强制点亮应急照明灯具的做法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其充电电源接自消防电源箱,在火灾确认后的状态下,火灾自动报警联动装置切除应急照明的市政电源,使处于浮充电状态的应急灯具失去外电,灯具内蓄电池放电以达到自动点亮的目的。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 6 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如果消防负荷属于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时,切断市政电启用蓄电池供电这种做法就明显不适合了,因为在火灾发生时,蓄电池供电只能算是单电源供电,可靠性根本达不到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所以,应急照明即便自带蓄电池,也还是要保证市政电源供电,并且在照明的配电回路上配置相应的接触器,通过火警联动来完成消防时强制点亮的目的。

误区二:在一些大开间的办公区域或者商铺中,布置了一些应急照明灯具,考虑到商铺等以后要出租,为防止偷电,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充电电源取自租户自用的配电箱内。

其实这也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规范中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而这专用供电回路在条文说明中解释为“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所以,笔者认为,这些应急照明灯具电源还是要引自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这些灯具不自带蓄电池,平时无电,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相应的配电回路上加装接触器,火灾确认时,再由火警系统联动接触器闭合以通电点亮灯具。

这样,就可以既保证了消防照明用电,又防止了用电纠纷,但此种做法也有不足之处在于:此类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能正常工作是需要物业管理人员专门进行定期操作检查的。

3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

JGJ16- 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及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按消防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同时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把一类高层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也划分为一级负荷。因此在一类高层建筑走廊照明设计中对于同一层的走廊照明分为了两类一级负荷:普通走廊灯和应急照明灯。按照规定走廊照明为一级负荷,因此不可引自本层的三级负荷普通照明箱,且普通照明不可与应急照明混用,势必需设置专为走廊照明配电的一级负荷照明箱;而应急照明按分区设置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造成了照明箱种类多,数量多的缺点。对此笔者了解了大致有以下几种配电方案:

a)对于小面积走廊区域将所有走廊灯均设置为应急照明灯具,此种方案节省了一级负荷照明箱且对于配电设计者来讲变得简单,但缺点是适用范围仅限于小面积走廊这种小型区域,比如像住宅楼类型的建筑物;

b)每层均设置应急照明箱及一级负荷照明箱,此种方案设置的配电箱数量多,较为浪费;

c) 每层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隔层设置一级负荷照明箱,走廊照明所用的一级负荷照明箱在合适的地方设置双电源互投即可,笔者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一种做法。

4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5 结束语

在民用建筑中,完善的消防应急照明设计对于发生火灾后,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组织积极有效的抢险救援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应急照明设计是建筑消防电气设计的一个重要的内容,系统的安全稳定,直接牵涉到建筑的安全性,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中严格执行规范,做好消防应急照明的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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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用建筑;应急照明;设计;线路

1应急照明的概述

应急照明是当代民用建筑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我国当代的民用建筑中,应当时刻保证供电及时的状态,可是总会有一些突发的状况,比如地震等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状况,以及火灾等人为引起的灾害会迫使供电中断。一旦突发状况发生,就需要应急的系统来保证用电正常,这时必须做好准备进入应急状态,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而这种应急的状态就是应急照明。

2应急照明设计的意义及优势

应急照明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民用建筑中的关键设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民用建筑越来越趋向于高层化,对应急照明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火灾为例,一般火灾的发生会伴随着很多的烟雾,对人们的可视范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果配备一套完备的应急照明系统,不但可以及时的供电,还能为人们的逃生指引方向,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3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分类

3.1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为了避免一些特殊场所突然断电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隐患所设置的照明系统。安全照明多使用于电梯或者医院的手术室等一些特殊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值的5%,并且要确保其在断电后投入使用的及时性。

3.2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电源被切断后能够保证人员可以迅速撤离危险地带的照明系统。这种照明在设计过程中一般要以建筑物的规模、聚集人员多少等因素为主要依据。对于疏散照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疏散通道地面的照度不能小于1Lx,楼梯间地面照度不能小于5Lx,人员密集处的照度不能小于3Lx。另外,疏散照明要保证人们可以看清通道上的所有阻碍,确保可以安全通过。

3.3备用照明

备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或意外时,不能立即恢复供电,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所准备的照明系统。一般备用照明使用较多的场所有电视台、指挥中心等,如果没有配备相应的备用照明,在工作中忽然断电,很有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备用照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也有所规定,备用照明中部分甚至是全部的灯具选用要由正常照明灯具提供,主要的应急电源来自于电网电源和自备电源。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值的10%。备用照明还应视继续工作或生产、操作的持续性、重要性,选取较大的照度,如医院手术室内的手术台、国际会议厅等,需要和正常照度相同的照度,往往是利用全部正常照明,在电源故障时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4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设计要点

4.1供电电源

对于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设计,应当考虑供电电源,其中包括供电负荷、供电方案和供电时间等,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中,当建筑物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当消防负荷等级为二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设计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电源情况有所限制时,可采用柴油发电机组、集中蓄电池组或灯具内附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4.2应急照明灯具

考虑到应急照明的特殊性,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应该区别于一般的灯具,要具备启动迅速、宽电压启动等特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并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4.3控制方式

主要方式:①应急照明灯具全天24h点亮。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耗费电能,对灯具的工作寿命也有影响;②应急照明灯具全部自带蓄电池。平时由现场的跷板开关就地控制开闭,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切断外部供电电源,由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缺点是一次性投资及灯具维护量大;③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与其同时使用。当正常照明因故失电时,无论应急照明的控制开关处于何种状态,都应自动点亮。火灾时要求消防控制中心切断非消防电源,同时强制接通应急照明。此方式经济合理。

4.4线路敷设

应急照明的线路敷设必须保证在正常照明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应急照明可以及时发挥作用。因此要将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的配电箱分开设置,并对设置的位置进行严格的筛选,选择相对不会出现意外事故的区域。线路敷设要根据建筑物性质选择合适的电线、电缆,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火灾应急照明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明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保护,其表面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5结束语

应急照明的作用是为了保障在突发状况之下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民用建筑中的应急照明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建筑的各项特点来进行设计。文章对应急照明进行简要概述之后,对应急照明设计的意义及优势也进行了论述,并对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分类进行了解析,最后详尽地阐释了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设计要点。应急照明在民用建筑中的地位不容小觑,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好应急照明的设计,使其能够在关键时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熊志辉.民用建筑应急照明的研究与设计[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蔡丽敏.高层建筑消防供电照明防火设计与研究[D].长安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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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Abstract: the emergency lighting public lighting is the indispensable part in,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security personnel. Combin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architecture of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content simple discussion.

Key words: the emergency lighting; Spare lighting; Safety lighting; Escape lighting

中图分类号:TB85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应急照明是公共照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特别是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使得供电中断时,应急照明对人员安全疏散,保证人身安全,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的继续进行,以防止导致再生事故,都占有特殊及重要的地位。

一、应急照明的内容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应急照明灯具》标准将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我国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将应急照明分为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有关其应急照明的内容是一致的,区别在于是否将安全照明独立对待,IEC标准将安全照明归于备用照明,但在实际使用中,安全照明与备用照明在设置场所及处理方式上有不同,因此,将两者区分开来较适宜 。

许多设计工程师在观念上,一提到应急照明就认为是火灾状态下的应急照明。实际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对应急照明作了如下分类: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所指应急照明的外延比火灾应急照明要大,因为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应包括正常供电停电或发生火灾、地震、防空等紧急情况下,正常电源的失能。所以,工程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不仅要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还要满足各个规范或标准对整体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

二、应急照明的设计

实践中应急照明系统作法比较普遍的有四种:

(1)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2)采用双电源切换箱作为应急照明供电电源;

(3)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照明供电电源;

(4)组合电源:即以上任意两种或三种电源组合供电方式。

下面结合笔者设计的工程,初步阐述一下建筑电气设计中关于应急照明设计的一些心得:

工程一:御麓湾40#楼项目。此建筑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办公建筑。此建筑在设计时分为四个用户,并且其中两户含有建筑面积大约350的地下活动室。由于此建筑分为四户使用,所以每一个用户的用电量也要单独计量。反复斟酌之后,笔者在御麓湾40#楼项目中,应急照明的设计采用了自带蓄电池型应急灯。此种方法其优点是使用比较灵活,自带蓄电池灯之间相对独立,互不干扰,可以不用双电源供电,设计、施工容易。对于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实现不间断照明,甚至可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定疏散通道走向。其缺点是价格较高,维护成本高,使用寿命相对较短。

工程二:平谷9#楼项目。此建筑为地上十六层居住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要求:此建筑为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的第3.0.7条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综上所述,笔者在平谷9#楼项目中,应急照明的设计采用的是双电源切换箱作为应急照明供电电源。此种方法要求其供电应为独立的回路,双电源应在末端切换。优点是性能比较可靠,成本较低,寿命较长,单箱控制面积较大,如果供电电源和线路能保证,供电时间可以足够长。缺点是对供电电源和线路的可靠性要求较高;双电源切换的间隙应急照明出现间断,如果两路电源均出现问题就不能保证疏散要求。

工程三:平谷地下停车库项目。此地下停车库,车位数量大于300个。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要求:此车库为一类汽车库。并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1.1条和第9.0.4条规定:一类汽车库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的第3.0.3条又要求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伤。所以综上所述,笔者在平谷地下停车库项目中,应急照明的设计采用的是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照明箱,供电电源采用双电源切换。此种方法要求其供电应为独立的回路,双电源应在末端切换。优点是性能非常可靠,即使两路电源均出现问题时,仍可由蓄电池组供电,实现不间断照明,能保证疏散要求。供电时间可根据实际负荷量来改变电池组的容量,使用灵活。

三、应急照明的照度

应急照明设计照度值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中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应急照明线路的敷设

对于应急照明布线系统,根据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应采用专用供电系统配线。因要考虑在火灾情况下,投入应急照明,所以,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另外,还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这些措施是一种比较经济、安全可靠的敷设方法,对保证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可靠、安全供电是必要的。除此以外,笔者认为应急照明配线设计时,设计师不要过分追求高性能、高可靠性而大量使用耐火型电线和电缆,提高建筑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应根据各规范及标准要求选择电线和电缆。

四、应急照明灯具的选用

应急照明应采用白炽灯、卤钨灯和荧光灯,对于疏散指示灯还可采用发光二极管。因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规定应急照明必须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即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应急照明要在几秒钟内达到标准流明值。其他灯具不能满足此要求。此外,应急灯应符合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技术要求。作为诱导指示标志灯具,还应满足: 1、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为防止火灾时迅速烧毁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安全疏散,规定在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表面加设保护措施)。2 、标志的图案、字体尺寸、颜色应根据公安部GA-54-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标术条件》和国家标准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作。3、为提高辨认效果和清晰度,CIE推荐图形文字的亮度要大于 15cd/m2,小于300cd/m2,并要求标志面最低和最高亮度比为1:10 (最低:最高) 为宜。标志面的背景应使用绿色,图形、文字使用白色。

五、结束语

总之,应急照明在现代公共建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设计时应仔细分析建筑物的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严格遵守相关设计规范,进行合理的应急照明设计。

参考文献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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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照明;设计标准;系统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设置

中图分类号:U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笔者认为, 尽管各规范对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在解释、分类及设置场所等方面存在不统一现象, 但有几点还是基本一致的, 如: 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是有区别的; 火灾应急照明属于应急照明中的一个部分; 火灾应急照明应纳入消防用电负荷, 设计时不仅对其供电电源有特殊要求, 而且对配电箱设置、线路敷设、导线及灯具选型、照度标准、应急点亮时间及联动控制等诸多方面均有严格规定, 设计人员应从严掌握, 就高不就低, 不要以节能及经济性为理由而忽略了安全这一最重要的因素。以下就应急照明在以往多年设计中经常遇到的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的观点。

1 关于应急照明的设计标准

在设计审图时曾遇到有些设计人员强调应急照明不等于火灾应急照明, 不要求完全执行对消防用电负荷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 但根据GB 50034 - 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关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的定义, 除安全照明这部分内容以外,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均与火灾有关, 故必须满足消防要求。所以除非设计时能明确将安全照明这个部分完全独立出来, 从使用环境、线路敷设、设备材料选型及控制方式等方面加以严格区分, 否则, 笔者建议在设计中将应急照明全部按消防用电来处理, 虽然有局部过度设计之嫌, 但至少不会违反规范要求。

2 关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

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对消防用电设备(一、二级负荷) 的供电要求一般规定为: 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必须按防火分区进行末端切换说法不一, 故参照执行对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应该是可行的。JGJ 16 -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3. 9. 12 条中规定: 应急照明电源宜由双电源以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应急照明灯具配置备用蓄电池时, 可以按防火分区设置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DG J08 - 93 - 2002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5. 3. 4 条第6 款规定: “特级、一级场所(住宅除外) 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

可采用每三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 二级、三级场所(住宅除外) 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 可采用每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

的供电方式”。但此规程为上海市地方标准, 仅适用于上海项目, 不适用于外省市工程。

3 关于应急照明灯具的节能控制与火灾时的强制点亮

随着国家建筑节能法规的实施, 部分条文已作为强制性标准, 广大设计人员的节能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疏散照明中普遍存在的长明灯现象正在逐步减少, 各种智能型、节电型、开关型控制器被广泛应用于应急照明设计中。对于这部分应急照明在火灾时需强制点亮的问题, 在住宅建筑的相关规范中有相应规

定, GB 50096 - 2011 《住宅设计规范》8. 7. 5 条规定: “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 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JGJ 242 -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9. 2. 3 条规定: “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 在应急情况下,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DGJ 08 - 20 - 2007 《住宅设计标准》(2011 版) 12. 5. 3A 规定: “当住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应急照明在火灾发生时应具备自动点亮功能。” 但对于公共建筑却在现行的多本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很模糊, 对于与消防有关的备用照明是否要在火灾时强制点亮也找不到设计依据。

根据前文分析, 火灾应急照明包含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是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继续工作场所的照明, 对于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部位的备用照明供电应引自应急照明电源这一点设计时一般都能满足规范要求, 但这些场所基本都安装了照明壁装跷板开关, 业主为了省电平时大多会将其关

闭, 规范中对这些场所的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有明确规定, 但未界定是否要在火灾时强制点亮, 而对此问题, 上海地区各审图机构最近已基本达成共识, 对上述场所可不要求强制点亮。

疏散照明包括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因疏散指示标志耗电量很小, 通常设计为常亮, 火灾时无需强制点亮; 但疏散照明灯的情况就比较复杂, 建筑性质是公建还是住宅、安装部位白天有无自然采光、末端节能控制装置选择何种形式等等, 设计时对是否要采取火灾时强制点亮措施需进行仔细分析。对于大型公建中无自然采光的疏散内走道、疏散楼梯间内的照明是采取不带开关常亮还是安装照明控制装置加消防联动装置以达到节能、安全目的一直存在不同观

点, 这里有一个投入和回报是否是同一主体及投入究竟何时能回报的问题, 是安全与节能产生冲突的问题, 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亟需规范。

对于住宅建筑, 笔者仔细研究了目前最新的全国及上海市的相关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后, 归纳出以下几点做法, 供同行们在住宅设计时讨论和参考:

a. 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 的公共照明宜采用双电源自切配电箱供电。

b. 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 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消防联动设施。

c. 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 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取节能措施, 但无论采用何种节能控制装置和开关, 火灾时均必须通过消防联动模块强制点亮。

d. 十层以下住宅的公共照明不要求强制执行上述规定, 但具体做法应事先征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同意。

对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位置、疏散标志灯的安装间距及安装高度、备用照明与疏散照明的设置部位、应急照明灯具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时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灯具在消防设备机房内的强制点亮、特定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路线上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等问题, 呼吁有关部门重视相同内容的规范条款编制的统一性, 便于广大设计人员与审查人员执行。

4 结语

本文并无深奥的理论, 以前很多同行也写过类似文章, 但在应急照明设计中遇到的一些疑惑仍长年困扰着大家, 而且一直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虽然应急照明设计在整个电气设计中只占了极小的部分, 但关乎人员的生命安全,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发生由于设计不完善而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将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笔者衷心希望同行们能对本文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给出更好的解决方法, 从而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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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照明 供电 控制方式 强启

中图分类号:U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近些年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物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建筑物的消防要求势必要求越来越高,火灾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中一项重要的安全设施,当在民用建筑中发生火灾时,火灾应急照明能为建筑内的人员迅速安全疏散以及保障消防人员扑灭大火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多年的工程设计以及和同行的探讨,撰写本文供参考。

2火灾应急照明的相关概念

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对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火灾应急照明只是其中的一个门类,其中《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1条也有提及,火灾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继续工作或供疏散人员的环境所需的照明;疏散照明为提供人员疏散的路线指示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所需的照明。

3火灾应急照明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电源属于消防电源,其负荷等级等同于本工程其它消防负荷等级,具体见相关规范的规定。多数情况下,火灾应急照明属于一、二级负荷,这就需要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进线供电。对于火灾应急照明,有以下几种常见做法。

(1)进线采用一路市电加发电机组或两路独立的市电线路,并采用双回路在末端自动切换。

(2)进线为一路市电,灯具自带蓄电池。

(3)进线为一路市电并设集中蓄电池。

(4)以上三种的变种或组合。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的转换时间有要求,当采用市电加发电机组方式时,应急照明灯具内仍需全部或部分带蓄电池,因为常见的发电机组启动时间无法满足规范规定的5s,1.5s转换时间要求。应注意的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I6-2008)关于转换时间的规定: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另外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消防工作区域(如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发电室、消防水泵房、风机房等)的备用照明时间为180min,如采用第二种方式或第三种方式供电,常见的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时间为90min;订货无特殊要求时,EPS供电时间也为90min,都不符合规范要求,此时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需采用第一种方式供电。

4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高规”、“低规”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线缆的选型与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作具体规定,只重点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结合“民规”中的相关要求,笔者认为穿管暗敷是一种可靠、经济的敷设方式,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适应现场情况,所以穿管或线槽明敷还是较常用的敷设方式。要保证线路供电的可靠性,仅靠对金属管或金属线槽采取外刷防火涂料的防火保护措施,在现实中很难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易受场地及天气、人为因素等的影响,质量难以保证,而且几年后还需重刷,难于落实,所以大部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笔者认为应侧重于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与敷设方式的配合,穿金属管明敷时采用耐火线缆;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采用阻燃耐火线缆,这样才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于自带蓄电池的灯具,看似与外部供电线路无关,其实应做到若火灾时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蓄电池的可靠性与平时的管理有密切关系,如果平时未能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部电源,则不能保证点亮及其亮度,故外部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不能忽视。对于以EPS作为应急电源的照明系统,由于未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因此EPS的配电线路就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更应万无一失。

5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1)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但高大空间的场所如体育场馆、仓储超市等为了将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与正常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是不合适的。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突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切勿选用。

(2)“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是规范强条。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与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筒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设计应加以说明,图面图形与正常灯具有所区别。

(3)灯具的容量选择不当,也常造成违反规范,如消防水泵房、配电房、柴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规范要求“应保证正常的照度,这就要求设计中格外注意。

6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第6.3.1.8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3条规定: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将应急照明灯作为平时普通照明的一部分使用,火灾发生时,疏散人群比较慌乱,所以必须保证疏散照明的照度和应急灯的及时点亮,特别是对于声控开关控制的应急灯,必须采取强启措施,不然一亮一灭,不利于疏散。有些做法是在末端采用翘板开关控制,需要疏散人群打开翘板开关点亮应急灯,这种做法明显不如集中自动强启方便,而且有悖于规范相关条文的精神。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点亮。为了提高可靠性,还可以考虑设置手动直接控制。对于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其应急照明的强启应在进线总配电箱处采用接触继电器式或其它方式进行强启,并将其他非消防电源切断。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疏散照明灯采用翘板开关或声光控开关控制时,会出现平时使用时一个开关动作,整个回路的灯全部亮起来的情况,不利于节能。

具体改进措施可以采用以下几种:

(1)把翘板开关、声光控开关改成双控开关或者带强启触点的声光控开关,强启相线接入开关内的强启触点。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厂家生产带强启触点的声光控开关。

(2)把单光源的应急灯改成双光源的应急灯,一个平时用,另一个火灾时强启用。

7结束语

总之,火灾应急照明设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设计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对待每一项设计,不断学习、积累、探讨,周密考虑,细致作图。以便采取更可靠、有效、安全的措施,方便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和消防队员的扑救。

参考文献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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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分院 石河子市 832000

石河子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 832000

摘 要 近年来,建筑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为保证建筑物及内部人员的安全,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而完善、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分别从概念、光源选择、电源选择、控制、回路组织、线路敷设及保护几个方面对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设计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应急照明;民用建筑;应急电源装置;可靠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新建的各类建筑在舒适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而其中安全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这是与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

为保证建筑物及内部人员的安全,需要采取许多措施,而应急照明系统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安全设施。当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的情况下,只有具备良好完善的应急照明系统,才能保证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和及时疏散,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的伤亡、降低财产的损失。大量的实例证明,当灾害发生时,建筑物内有无良好的应急照明系统是有很重要的关系的。下面以火灾为例加以说明:在火灾发生时,为防止触电及通过电气设备、线路扩大火势,我们需要切断相关区域内的非消防电源,若此时没有应急照明,人们在黑暗中势必会更加惊慌,同时加上烟气的作用,如身处险境的人们无法及时找到疏散出口,则会引起更大的不必要的伤亡。由此可见,良好、完备的应急照明系统是整个建筑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安全设施。

1.应急照明的概念

应急照明概念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2.0.18中的解释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其作用是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照明和疏散引导,使人们能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或建筑物,并且在火灾发生的过程中替代停止工作的正常照明而提供照度保证,以确保重要场所的工作能够继续进行。大型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高层建筑等都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系统,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减少损失。

1.1 应急照明按照用途可分为三类:

(1)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以保证人员在事故时能快速而安全地离开建筑物所设立的照明。疏散照明在疏散通道地面上提供的照度应不得小于0.5lx。此外,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明显位置还应设置标志指示灯;

(2)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场所(如手术室)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安全照明在工作面上提供的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明系统提供照度的5%;

(3)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如消防控制室)而设置的照明。备用照明往往由一部分或全部由正常照明灯具提供,其应急电源主要应来自两个级别的电源:电网电源和自备电源(发电机或集中蓄电池),照度一般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10%。

1.2 应急照明转换时间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疏散照明、备用照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安全照明≤0.5s。

1.3 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

疏散照明: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应急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应急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30min。

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其应急持续工作时间应根据该场所的工作或生产操作的具体需要确定。

1.4 应急照明的设置

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消防规范的约束是强制性的,所有工程设计都必须按规范的要求执行,本文不再赘述。

2.合理选择光源及灯具

在进行应急照明设计时,常采取“应急照明兼作正常照明并与此同时使用”的这一形式,这就要求在选择光源时除考虑消防使用外,还要有良好的光环境――照度和显色性能适宜,亮度分布合理,视野舒适。同时,应考虑到合理使用资金和节约能源,全面考虑到经济、美观、安全、方便实用、便于维护等因素。

根据CIE及相关标准,我国设计标准GB17945-2000《消防应急照明灯具》5.16中规定:使用荧光灯作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要求灯具及光源应具备“快速启动”和“宽电压启动”的特性,因此,适合于应急照明的光源主要有白炽灯、碘钨灯、电子镇流器荧光灯、LED及场致发光光源等。高强气体放电灯及电感镇流器荧光灯由于启动不可靠,不应作为应急疏散照明灯使用;白炽灯因其寿命短、能效低,建议只用在点燃时间短,开关频繁的场所使用;荧光灯及新型的LED灯作为显色指数高、寿命长、节能、高效的光源,应作为首选光源。

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损伤。

3.选择供电电源

目前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 自电网引来两路独立电源

这种供电方式要求从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的电源,以确保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仍能可靠的继续工作。这种方式对供电容量、时间不受限制。然而,由于电力资源紧张等多种原因,绝大多数建筑物要想从市政获得两路可靠的独立电源有一定困难。

3.2 发电机组

这种供电方式要求发电机组具有自启动功能,启动时间应小于15S,它对供电容量、时间不受限制,但是电源转换时间相对较长(10S左右),不能用于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应急照明。

3.3 蓄电池组

这种供电方式可靠性高、转换迅速(0.02~0.5S)、适用性强、线路及系统简单,而且使用灵活,投资较小,因此在很多建筑物中,都选用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但供电容量、时间相对受到限制。

目前蓄电池供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式供电,即每个应急灯自带备用蓄电池装置,市电正常时蓄电池处于浮充电状态,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应急灯自动点亮。这种方式一次性投资较少,但整个应急照明系统中的电子元器件的数量多,故障率相对较高,而且由于备用蓄电池放置分散,维护工作量及难度大,同时,系统工作的可靠性也难以保证。另一种是集中式蓄电池(EPS)供电,它是用一套集中的整流器、充电器、逆变器、蓄电池组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电源装置,作为供电系统的备用应急电源,应急灯具本身不带蓄电池与普通照明灯具无异。这种供电方式虽然一次性投资相对较高,但却大大降低了维护费用和工作量,同时也保证了系统工作的可靠性。

根据应急照明的概念及应急照明应设置的场所,我们发现:应急照明既要满足作为照明的一般要求,又要满足应急作用的特殊要求,既要在紧急状态下照明,同时又要保证常年安全、可靠地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这除了选择合适的光源外,选择安全、可靠、耐用的应急电源是至关重要的。

4.应急照明控制方式

在非正常状态下,当正常照明切断时,应同时使相关应急照明投入强迫点亮状态,并能可靠地实现内电源间的联锁转换。最终使建筑物中持续式灯具保持常亮状态,非持续式灯具及可控方式灯具直接点亮,且控制灯开关处于失控状态,从而达到完全自动应急照明的目的。

应急照明的控制方式比较多,不同工作形式下的应急灯具控制方式如下:

下图中L和L+分别为主母线和消防强切母线。市电正常情况下,电池处于浮充电状态,所有负荷由市电供电,此时L母线有输出,L+母线无输出;市电故障但非火灾情况下,所有负荷由备用蓄电池组集中供电,此时,母线电源情况与市电正常情况下相同;在发生火灾情况下,应急照明受消防联动控制,KM闭合,L+母线带电,所有疏散照明自动点亮。

4.1 持续式(常亮式)

这种方式一般不需要控制,接线简单,但浪费能源,缩短光源使用寿命,适用于小功率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无自然采光且经常有人停留或经过的场所,以及应急照明兼作值班照明的场所。上图中WE3回路属于常明控制方式。

4.2 应急半可控方式

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公共建筑内走廊等火灾疏散通道照明多采用这种控制方式。这种应急照明一般由正常照明兼作,非消防情况下由就地安装的跷板开关分散控制,一旦发生火灾则由消防联动控制强制点亮,且就地控制开关处于失控状态,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上图中WE1回路属于这种控制方式。

实现这种控制要求的面板开关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极双控跷板开关:两个相线端子分别接L线和L+线,平时L+线不带电,此时双控开关作用同普通的单极单控跷板开关;火灾时L线和L+线均有输出,双控跷板开关失控,受控应急回路强制点亮。平时使用时正常照明需要持续点亮的场所(如大空间商场、公共建筑内走廊等)常选择使用这种开关。

(2)带应急端电子延时开关:触发方式有按钮式、触摸式、声光控及红外控制等,这种开关都带有一个消防端口,接消防系统L+线。火灾时L+线带电,受控应急回路强制点亮。平时使用时正常照明不需要持续点亮的场所(如楼梯间和不经常有人走动的走廊等)常选择使用这种开关。

4.3 应急可控方式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与消防相关的场所火灾时要保证正常工作,因此,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情况下,全部作为应急照明使用。由于这些场所由专人负责管理,他们对房间的环境、开关位置都熟悉,因此,这些场所应急照明的控制方式可以采用普通跷板开关就地控制,上图中WE2回路属于这种控制方式。

4..4 应急自身控制方式

上述应急可控和应急半可控方式都属于消防联动控制。在一些中小型工程中,由于不设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故不能联动集中式应急电源装置(EPS),这时则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

以上几种控制方式在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用户要求等合理选择,使之在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达到控制方便,节能、经济等目的。

5.回路组织

5.1 火灾应急照明设备设专用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设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5.2 在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设置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在配电箱处实现双电源的自动切换。

5.3 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

5.4 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回路宜分开,该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5.5 为便于管理和控制,楼梯间照明可采用竖向配电,接应急照明电源。

6.线路敷设和保护

为保证应急照明正常使用,对应急照明供电线路在敷设时要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通常采用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6.1 线路采用防火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线。

6.2 导线或电缆穿钢管保护,并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6.3 在明敷的场所,穿线钢管或金属线槽刷防火涂料。

6.4 应急照明系统的分支线路不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跨越防火分区。

6.5 应急照明采用专用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7.结论

在实际工程中,应急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内停留和流动人员的多少、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它应急电源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设计方案,使得建筑中的应急照明系统能在灾害发生时,为减少人员的伤亡降低财产的损失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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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用建筑 应急 照明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人民生活质量日益提高,民用建筑日益追求人性和舒适设计,建筑构造越来越趋于高层化、大型化、复杂化,一座建筑里面包含的水平和垂直交通流量越来越大。然而,当面对地震、火灾、爆炸等这些灾害时,民用建筑中的正常电源却往往发生故障或者自动断开,正常照明无法使用。

1.应急照明的定义及分类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 3.1.2 条规定“:照明种类可以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备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失效时,用作进行正常工作或者活动而设置的照明。备用照明通常在正常照明熄灭将造成贵重物品丢失的商场或者正常照明熄灭就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和活动的建筑物中应用。疏散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失效时,用作安全引导人员找到安全出口或者报警处设置的指示性照明,它又可分为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疏散照明通常在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人员密集的办公大厅或者会客大厅中应用。安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失效时,为保证处于潜在安全中人和物的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安全照明通常在医院的手术室、抢救室等正常照明无法使用时是抢救工作不能进行的场所使用,同时也在众多人员聚集易引起人员伤亡的场所使用,如电梯内。

2. 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

2.1 分散式供电系统即每个应急灯上自带备用电源,正常电源切断后,备用电源自动启用,该系统可与正常照明系统直接接入,平时还可通过正常电源进行充电。

2.2 集中供电系统即应急灯本身不带电源,而是设置独立的供电线路和配电设备。专用集中应急电源又分为两种:集中或分区设置蓄电池组,电网独立电源供电或柴油发电机组。因为应急电源受电源切换时间和供电时间的影响,在实际设计中,建议采用两种或三种电源的组合供电方式,会更加合理、可靠。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根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给出了应急电源的种类,分别是:(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s 以上的供电。(2)UPS 不间断电源,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负荷。(3)EPS 应急电源,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0.25s 以上的负荷。(4)有自动投入装置的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1.5s 或 0.6s 以上的负荷。(5)蓄电池,适用于容量不大的特别重要负荷。发电机组属于旋转型后备电源,UPS 和 EPS 属于静止型后备电源。静止型后备电源启动时间快、体积小、维护简单、过载能力强、保护功能完善、环保,随着成本的下降和智能化水平的提高,优势愈加明显。

民用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电源采用静止型后备电源。UPS 和 EPS 的电路结构和工作原理基本一致,但应用对象不同。UPS 主要致力于为计算机类和精密仪器等敏感类电子设备提供高品质的不间断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用来保护用户设备或业务免受经济损失,其产品技术要求受信息产业部认证。EPS 主要致力于电网突发故障时,为确保电力保障和消防联动的需要,为消防救灾的用电设备和照明设备提供应急或者不间断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0.25s以上),保护用户生命或身体免受伤害,其产品技术要求受公安部消防认证监督,并接受安装现场消防验收。UPS 对电源的品质和零中断具有较高的要求,EPS 对电源的可靠性和过载能力、后备时间和工作环境的适应能力要求较高。民用建筑要求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长(一般满足 90min 的供电需要),但对供电品质、转换时间要求一般,所以应急照明系统电源选用 EPS。

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一般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备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给出了民用建筑的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低照度,要求消防工作区域备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 5.4.2 条规定:备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0%。

3. 应急照明的发展特点

3.1 低位应急照明安装技术的发展低位应急照明安装技术,不仅具有低维护、低成本和经济有效的优点,更重要的是他的安全可靠性。在相对低得天棚走廊里面,地位照明应急系统往往优于高位照明应急系统,因为着火时,靠近地面的地方烟少,氧气多,匍匐行动更易逃生。同时,低位照明应急系统采用能穿透烟的发光二极管光源、标准的白炽灯模块和高强度模块,使疏散人员更容易找到疏散通道,迅速的找到安全出口。

3.2 应急照明系统自动监测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手动监测方法费事费力,效率低,现在大型建筑物中大多采用自动监测技术,检查应急电源的充放电情况、灯管情况等,同时还能将建筑系统与网络系统相连,直接对得到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3.3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灯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灯越来越受到欢迎,在市场上占的份额越来越大。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包括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和子母电源集中控制型,具有便于集中便于管理、用户自查、消防监督检查、延长灯具寿命等特点,在追求高智能化的今天,越来越受到欢迎。

4. 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设计要点

4.1 疏散照明的设置疏散照明的设置要全面考虑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人员多少、建筑物的功能、复杂程度等因素。遵守相关规定,要根据观察距离,确定等面的图形尺寸;安全照明往往是为某个工作区域某个设备设置,一般不要求均匀照明,而是重点照亮某几个区域或者设备,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高效节省;备用照明应该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断电后要继续坚持工作的场所,要将备用照明布置在重要显眼的部位。

4.2 色彩与亮度的选择要注意色彩与亮度的确定,同一种类型的照明灯,要采用统一颜色,不允许使用其他杂乱颜色;应急照明的表面照度要考虑其用途及标志的具体内容、材料透光性、灯具四周的背景色彩,要保证应急灯的亮度均匀。

4.3 应急照明设备的位置要注意应急照明设备的装设位置,什么地方要安装疏散照明装置,什么地方要安装安全照明设备,什么地方要安装备用照明设备,以及该如何安装,这些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同时还要坚持灵活高效,便于操作的原则。

5. 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供电及控制方式

供电方式主要有:

(1)当设有 2 台以上的电力变压器时,应该与正常照明设备接入不同的变压器;

(2)仅设有一台电力变压器时,也应与正常照明设备在低压配电屏上分开;

(3)未设变压器时,应在电源进户线处与正常照明设备分开,并且不能与正常照明设备共用一个开关。在正常电源断开后,备用电源要确保能自动投入使用,并且持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 20 分钟,最好能在 30 分钟以上;应急照明必须采用瞬时点燃光源,应采用白炽灯或荧光灯作为应急电源。

应急照明一般采用三种控制方式:

(1)应急照明长明,此种方式可以在火灾发生时最大程度的不影响人员疏散,不必启动消防控制,但是耗费电量;

(2)应急照明全部采用自动蓄电池,采用这种方式照明,在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统一启动,可以节省部分电量,但是一次性投资大、维护量大;

(3)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正常照明断电后,应急照明自动启动,这是目前比较理想的方式。

总结

民用建筑的安全性能直接关乎人民的生命安全,应急照明的作为民用建筑安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引起设计人员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建筑物整体设计阶段,就应该将其作为重要的部分加以考虑,做到规范灵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呼天星. 浅谈楼房火灾应急照明设计[J].安徽建筑.2011(4).

[2] 于景霖.应急照明供电及其控制的在分析[J].安防科技.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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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物;电气工程;应急照明

现代建筑中已经普及了大量的生活电气,这些电气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多的安全事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危险。建筑物尤其是高层建筑物,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为了人们能够有一个安全、有效的逃生通道,应急事故照明系统是必不可少。而在电气工程进行应急照明系统设计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应急照明系统高高效、稳定的同时,还贴和实际的进行灵活设计。

1建筑物中应急照明概述

应急照明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功能、安装、设置都已经日趋完善,在现阶段建筑物中的应急照明系统已经被划分为两个部分,分被为应急事故照明系统以及应急疏散照明系统。

1.1建筑物中的事故照明系统

在建筑物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仍然能够维持正常运转为人们提供照明的系统称之建筑物事故照明系统,这个系统设置最为核心的初衷就是避免意外事故对人们生命财产的是危害。事故照明常设置于变配电所、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通讯枢纽、现金出纳台以及贵重商品售货区等。对于需继续工作的场所,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而一般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事故照明应结合正常照明统一布置,通常利用正常照明灯的部分或全部作为事故照明,故障时进行电源转换。事故照明应选用点燃快速可靠、光效高的光源,如采用白炽灯、直管荧光灯或启燃快的紧凑型荧光灯,而不应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如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

1.2建筑物中的疏散照明系统

当建筑物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能够引导人们进行安全疏散的照明系统被称之为疏散照明系统,常见的疏散照明系统包括在建筑出口附近的“出口标示灯”,以及引导人们向安全出口方向移动的“指向性的标志灯”,还有出现在安全通道中保证通道内照明亮度的“疏散照明灯”,在进行安全通道疏散照明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因为疏散照明系统往往带有指向性,所以也就需要保证遇到事故人员无论属于公共场所的什么角度都能够看到照明标示。

2建筑物中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设计

电源是照明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所以在进行电气工程应急照明系统设计的时候要重点注意照明系统的电源设计,电源系统在设计的过程中要保证应事故照明以及疏散照明,从正常电源切换到应急电源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五秒,并且好要保证应急照明电源在开始供电后所持续的是时间不能够少于三十分钟。因为每个建筑物都有其不同建筑特点,在具体的建筑物应急电源设计环节,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照明电源的设计工作,以下为常见的应急电源供电系统设计思路。

2.1应急照明系统要和正常照明电源系统分开

鉴于应急照明系统的重要性,所以应急照明系统的供电电源一定要和正常的照明电源区分开来。如果在建筑中存在两台或者更多台数的变压器的时候,在进行应急照明电源设计的时候,可以将应急照明电源以及正常照明电源分别接到不同变压器上面。如果由于建筑物的设计特点导致只有一个变压器,那么就需要在建筑物附近寻找另一个变压器,并将应急照明接到那个上面。

2.2能够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

现代部分建筑物装备了在发生事故时候能够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如果在装配了这种发电机组,同时还能够保证发电机组在启动以及电力转换的时间在十五秒以内的情况下,就完全可以将这种发电机组设计为应急照明的电源系统,这种情况下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可以将应急照明的电路和正常照明电路区分开来,为应急照明电路设计一个单独的回路。

2.3应急照明灯组成部分中带有蓄电池组的设计

人们在进行应急照明灯研发的时候,尝试直接将蓄电池放到应急照明灯的组成结构中,这样能够大幅度的减少应应急照明对于应急电源系统的要求。但这种设计也因其结构特点所以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现阶段这种应急照明设计大多使用在建筑物楼层不高、应急照明灯数量较少、以及应急照明灯安装较为分散的场所。

3建筑物应急照明系统的控制方式与接线方式

应急照明系统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有着保卫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其能够长效的保持照明状态,为了能够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应急照明系统在进行接线安装的时候,能够准确无误,另一方面应急照明系统的控制方式设计往往由其运行方式来决定。宾馆公寓、高层住宅楼等建筑日夜有人出入,其疏散照明应采用持续运行方式,将应急灯直接接在应急照明线路上,不再加装控制通断的开关,或者采用二引线的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接在一般正常照明线路上。建筑物内的商场、餐厅、多功能厅、健身娱乐厅等场所,非营业时无人出入,为了节约用电,此时可关闭疏散照明,因此,可采用在消防控制室、警卫值班室及总服务台集中控制,或者在各部门值班分区控制疏散照明的开闭。当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应采用三引线配线,使应急灯内蓄电池经常处于充电状态。

4应急照明线路的敷设

应急照明线路应做到在正常照明断电或在火灾情况下不影响应急照明的使用。因此,除应急照明配电箱宜与正常照明配电箱分开设置并布置在无火灾危险的场所外,应急照明线路与正常照明线路不应共用中性线,也不应穿在同一根保护管内敷设。应急照明的分支线路应按防火分区划分,不宜跨越防火分区,应急照明的配电干线可跨越防火分区,跨越时应采取隔热与防火措施。线路宜采用阻燃型电线或电缆,也可采用普通电线或电缆,但应穿入金属管或难燃硬质塑料电线管加以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如明敷应在金属管外壁涂刷如丙烯酸乳胶一类的防火涂料。应急照明线路在电气竖井、电缆桥架上的敷设可明敷,不必穿管保护,但应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燃材料的阻燃电线、电缆。电缆在穿过墙壁、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保护,管与墙壁、楼板之间应封严,管内也应采用非燃材料填塞。

结束语

应急照明系统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完整的应急照明系统可为突然停电时消除建筑物内人员的恐惧感和有序的疏散赢得宝贵的时间。正确地设置应急照明,对提高建筑物的防灾与防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对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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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供电;可靠性;应急照明灯具;安装位置;控制方式;疏散指示标识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的同时,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的。高层、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但随之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生火灾时,被困人员能否安全疏散的问题。例如2010 年11 月15 日下午2 时1 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弄1 号1 号楼教师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截至到大火被扑灭时已导致53 人遇难。2011 年2 月2 日除夕夜晚间12 点左右,东北第一高的首家白金五星级酒店沈阳皇朝万鑫大酒店突然燃起大火,该建筑物高度为153m。为避免惨剧再次发生,在设计方面,我们如何做能杜绝此类事件,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合理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的重要性

当火灾发生时,为了防止人员触电及电气设备和线路,防止火势扩大,消防控制中心会根据模块的信号将起火部位及该防火分区的正常电源切断。如果不设置火灾应急照明,或者设计不合理,再加上有毒烟气( 如硫化物和氰化物) 作用,必然引起混乱,加大疏散的难度,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存在如下诸多不利的因素。

1.由于高层建筑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疏散到安全场所所需时间相应增长。加之疏散通道烟气浓度过大,容易造成被困人员伤亡。

2.有些规模大、功能复杂的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弯道多,加之宽度不等,容易造成混乱拥挤或踩踏现象,影响安全疏散,增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几率。

3. 高层内各种竖向管井较多,防火间隔处理不当,火灾时拔烟、拔火作用大,蔓延快,给安全疏散增加了困难。

4. 几乎所有城市消防部门的消防登高车数量均较少,最大工作高度有限,达到70m 以上的救援能力的登高车更是寥寥无几,故不利于高层建筑火灾时对被困人员的救援。综上所述,对于高层建筑合理地设置火灾应急照明是十分必要的。

比较《高规》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异同

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 - 95( 2005 年版) ( 以下简称《高规》)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16 - 2006 ( 以下简称《低规》) 中,对于火灾应急照明的规定不尽相同,我们来比较一下。

1.对于疏散指示标识、疏散照明、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的概念,从字面上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其中在《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GJ16- 2008 中,13. 8. 1 条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条文写到“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了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而对于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我理解其有两个作用: ①用于人员安全疏散; ②用于将正在进行的工作告一段落( 主要针对于具有营业性质的场所,如银行) 。前一个作用是主要的,所以我个人认为,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应该包括在疏散照明里。

2.对于两个规范中,火灾应急照明最低照度标准的不同,我们该如何对待呢。一般来说,我们按标准高的进行设计,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对于功能不复杂、流动人员及外来人员较少的高层建筑( 如高层住宅、高层写字楼等) ,由于人员对楼内环境比较熟悉,在低照度下也可迅速疏散到安全地带,这样可以减小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节约投资、能源,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对于功能复杂、流动人员较多的高层建筑( 如商业楼、大型综合楼等) ,由于人员对环境及疏散通道不熟悉,再加上发生火灾时,被困人员的神经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如果照度低,容易引起混乱至而造成拥挤、踩踏现象,不利于安全疏散。对于电影院、体育馆、大型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在有条件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火灾应急照明的照度是有益的,其优点在于以下两点。

①明亮的空间暂时可以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使人员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避免人员伤亡;

②尤其对于营业场所,明亮的空间可以使工作人员在短时间内将财物处理妥当,减少财产损失。

应急照明的控制方式的优缺点

1.设专用照明灯具

平时不亮,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输出信号强行切换点亮。优点: 控制及配线比较简单,节约能源。缺点: 多设一套灯具,线路及灯具出现故障时不易发现,平时需经常检查维护。适用场所较多。

2.正常兼应急照明

( 1) 常明。优点: 控制及配线相对来说简单,少设一套灯具。缺点: 浪费能源,违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仅适用于宾馆、医院等24h 工作的场所。

( 2) 平时可控,采用交流接触器( 大面积照明) 或双控开关( 单个房间) ,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输出信号强行切换点亮。优点: 节约能源,少设一套灯具。缺点: 控制及配线复杂,故障点多,不利于排查。适用于装修要求较高的场所,如高档酒店、大型商场。

( 3) 对于消防控制中心、变电所、弱电机房、监控中心等24h 有人值班的场所,可不受消防控制中心控制。

( 4) 对于消防泵房、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电梯机房等无人值班的场所,现场设双控开关,火灾时由消防中心输出信号强行点亮。疏散标志灯应自带蓄电池,且常明,尤其是无自然采光的场所,如地下商场等。

备用电源的设置

我国的高层建筑,一般以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我们设计时要求机组应配套提供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保证在市电断后15s 内起动并供电,并具有三次起动功能,其踪迹时间不大于30s,市电恢复后,延时自动停机。但大多数工程在实际运行中,为了确保供电安全,一般将发电机的起动均设定在手动位置; 个别工程即便设定在自动位置,如不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的话,也不能确保发电机自动起动成功。

光源及灯具的选择

规范中虽没有作具体规定如何选择火灾应急照明的光源,但在我看来,应注意选用可以瞬时点亮的光源( 如白炽灯、荧光灯) 。启动时间较长的气体放电光源( 如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启动时间一般在4 ~ 8min 左右,由于点亮时间过慢,影响疏散及被困人员的情绪,故不予采用。对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规范中规定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设计者在选型时,应在图例表备注栏中着重说明这一点。现今,疏散标志照明灯具的产品都可满足规范要求,强调一点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建议选用LED 光源的标识灯。不过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灯具,能做到既满足规范要求、又美观适用,即和正常照明灯具协调统一的产品,种类和样式相对来说都非常少,在设计选型时比较困难,所以建议照明灯具厂家加大设计生产一些与普通灯具相对应的应急照明灯具的力度,这样一来无论对于设计者,还是建设单位,或是灯具厂家都有很大益处。

结束语:

应急照明是建筑电气消防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应急照明设计的好坏, 以及产品质量的好坏都关系到火灾发生时, 人们是否能识别安全出口快速疏散到安全区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