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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交易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国际金融交易,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国际金融交易

篇1

中国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如外汇交易、石油和铜等期货交易,这标志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正在加快,中国已经纳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轨道。

近年来,国际市场上的石油、铜、铁矿石等能源类和金属类商品的价格变动激烈,“中国因素”被认为是国际金融市场变动的重要因素,而中国作为需求大国,也开始正面应对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困扰。

不过,无论是外汇交易、期货交易,还是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都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不同于现货交易的规则。因此,低至场内交易员,高至政府监管者,只有在掌握和熟知金融交易的专业知识和行业规则的前提下,才可能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作出及时准确的分析、判断和决策,政府监管者也才能履行和保证及时高效的监督和管理。

中航油事件和国储铜事件,是近两年来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中影响比较大的两个案例,也是国际基金和投行关注较多的话题。 常常有中国的媒体或业内人士问我如何看待这两个事件,由于我不了解其中的交易细节,所以无法指出其错在何处;不过,因为我自己在国际金融市场有过数十年的从业经历,从国际金融市场的通行规则看,我认为,中航油事件的关键因素是缺乏政府监管,因为尽管中航油是一家国有企业,但它远在新加坡,从政府监管角度看,可以说是处于失控状态。而避免更大损失的办法也非常简单:只需放出一个止损单子即可。因为对于金融交易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懂得阻止损失的方法。

至于国储铜事件,在国际基金界议论很多,我个人认为,事件的关键不在抛售20万吨铜这一行为本身,而是导致这一行为的判断。如果不了解国际市场和竞争对手,不能对市场做出准确分析,就无法避免做出错误判断。

对于国际金融市场,中国政府正在采取更为主动和智慧的选择。2005年,中国政府组织了一支庞大的官员团队,前往欧美国家考察学习。

考察团来到英国时曾专门参观了CMC公司,当时我对中国的金融监管者说:“你给我第一张经营执照,我来和你一起做,我来教你的企业怎么做;你也告诉我应该怎么做,我完全接受你的监管。”我们进入中国,就是想成为中国政府的合作伙伴。令我自豪的是,CMC已经于2005年1月成为中国银监会批准建立代表处的第一家外资非银行外汇交易商。

篇2

【关键词】 国际金融 教学改革 国际贸易专业

《国际金融》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和专业基础课,是一门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应用理论学科。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国际金融课程提供了认识和理解当今世界货币金融现象的一种重要工具,其研究的内容随着国际金融实践广度和深度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充实和更新,该课程的教学必须紧密联系当今世界金融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和金融发展趋势而不断改革,从而扩大教学的视角和提高学生的知识素养。本文从教学内容体系、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三个方面探讨了国际贸易专业《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改革。

一、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体系

中国入世已进入了“后过渡期”,所面临的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国际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积极探索融理论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培养、职业素质养成与创业素质训练于一体的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国际经济与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而且要把这样的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于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中。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使学生系统了解国际金融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二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引导学生积极关注国际金融市场和政策动态、国际金融理论前沿以及中国金融改革和开放进程,从而能够运用基本原理分析、解释、论证那些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甚至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国际金融事件;三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安排一定的国际金融实践环节,增强学生的金融经济意识和操作能力,理解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规则、政策。为此,国际金融的教学内容要随着经济形势和培养目标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1、夯实理论基础

国际金融是一门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应用理论学科,内容上既有宏观理论,又有微观实务。理论的讲授和介绍是每一门学科教学的前提和基础,国际金融学也不例外。应当主要围绕开放经济下的国际资金流动问题,重点研究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国际收支调节理论、国际储备管理理论、汇率理论、国际资本流动理论、国际金融危机理论、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等,从而揭示一国经济开放条件下的金融活动的规律。在对国际金融理论分析介绍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关注我国的金融制度和政策,使得国际金融理论能更好地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以利于对中国现实经济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2、加大外汇交易实务和外汇风险管理的比重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需要掌握一定理论知识和技术,能熟练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人才,今后国际金融的教学内容必须理论与技能并重,使学生在掌握国际金融基本理论框架的同时,加强对其应用能力的培养。要加强学生在企业涉外经营中国际金融实务和技巧方面的训练,特别是在国际结算、国际融资、国际资本运营、外汇风险管理等方面强化指导,使国际金融的教学更好地与国际贸易学科的发展趋势和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为学生将来从事外贸进出口报价核算业务、外贸企业的风险防范及投融资安排等提供业务上的指导。

3、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补充新知识

国际金融的理论和实践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教科书的更新速度已很难跟上这些前沿问题演进的速度。需要我们专业教师密切关注当今世界金融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和金融发展趋势,在教学过程中适时调整教学内容,及时补充新的理论和知识,从而扩大教学的视角和提高学生的知识素养。美国次贷危机已对货币金融危机理论、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市场等国际金融教学内容形成冲击。危机后国际金融的教学内容需要进行修正,新的案例要添加至教学内容之中。而且这场危机使得世界上大部分经济体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在教学中要吸取此次经济危机的教训,强调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的紧密性,客观地分析评价那些远远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衍生工具。

二、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

传统的《国际金融》教学大都以课堂讲授为主,老师将知识灌输给学生,这种方式导致大部分学生兴趣不浓厚,知识掌握不牢固。教学手段是推动教学方法改进的有效途径,应重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如:课程讲义全部制作成powerpoint幻灯片,进行多媒体教学;将教案、习题、案例资料制作成网页,供学生登录学习;鼓励学生登录国内外商业银行网站或财经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在教学方法方面,教师可以运用“四位一体”的理论教学、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模拟教学等多种方法和技巧,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1、“四位一体”的理论教学法

所谓“四位一体”方法主要是针对国际金融理论的教学规范,通过购买力平价理论的教学具体阐述“四位一体”法的四个方面。一是讲清楚理论的各种假定条件或约束条件,向学生阐明一价定律和两国之间没有贸易障碍是购买力平价理论成立的假设条件,因此该理论与现实的经济生活有一定的差距。二是理论的逻辑推导或数学推导,老师可以带领学生一起根据一价定律推导出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的数学表达式。三是分析理论所隐含的政策含义和启示,通过课堂提问的方式向学生说明一国货币购买力的大小与该国通货膨胀率和物价的变动有关,二者呈负相关关系,购买力平价的汇率确定了两国货币的均衡汇率,现行的市场实际汇率乃是以此均衡汇率为中心而上下波动的,因此,以购买力平价汇率为尺度去与现行实际汇率进行比较,便可发现后者偏离正常均衡汇率的程度,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四是运用理论来分析现实问题,通过对案例“巨无霸”指数的分析,进一步说明各国货币汇率与购买力平价汇率偏离的原因,增强学生对该理论的认识,使学生能融会贯通,运用该理论分析现实的汇率问题。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的最大优点是从归纳的角度而不是从演绎的角度展开学习,教师充当导演角色,通过有效控制讨论过程,提示思考线索,提供分析方法;学生充当思考者、决策者的角色,在教师的引导下,身临其位、身临其境地分析并解决问题,做出决策。将国际金融的原理与当前国际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具体实例结合,能使学生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和知识的理解,同时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例如,在讲解“外汇和汇率”一章时,可加入2006―2007年美元贬值的原因分析;在讲解“衍生金融工具”一章时,可加入中海油博弈海外市场和巴林银行事件的案例;而在讲解“外汇风险”时,可加入汉莎航空公司外汇风险管理的实例;在讲解“国际资本流动和货币危机”时,可加入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的案例。好的国际金融案例必须具有真实性、典型性和时效性等特征,案例内容应包括题目、背景材料、具体内容、适当的提示分析、相关的思考题等方面。

3、课堂讨论法

除了案例分析外,师生互动的课堂讨论也能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对知识的运用。在教学活动中,选择适当的讨论选题成为课堂讨论的关键。首先,选题应能充分运用《国际金融》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即应涉及国际收支、国际储备、汇率、国际资本流动、国际货币制度等基本理论内容。其次,讨论的选题要紧扣现实,将金融领域的新问题、新趋势有机引入课堂,保持教学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引导学生关注现实,学以致用。例如,在学完国际收支调节理论及国际储备后,就可以讨论近年来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及特点及可供选择的调节手段,并就我国目前外汇储备的管理及巨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最后,选题要面广、点多,能分割为多个部分,以便于学生划分相应的专门学习小组,集中针对所分配的选题进行准备达到全面参与讨论的良好效果。

4、模拟和实践教学法

在教学过程中开设外汇交易模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模拟及国际结算模拟等金融交易,提高学生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的感性认识和领悟能力,让学生在现代化的教学环境中感受国际金融业务的实战氛围,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使其在走向工作岗位时,能够很快适应环境,有效缩短理论与现实的距离。此外,有条件的学校应多开展社会实践教学,其形式可多元化,与银行、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金融主管担任兼职教师或开展讲座;鼓励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调研,了解当今金融环境和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三、优化考核方式

对于突出实践性的企业管理的教育而言,哈佛商学院无疑是全世界的典范,国际金融课程的考核也应借鉴哈佛商学院的成功经验,优化考核方式,使学生通过考试能在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培养和提高。首先,在学业考核上应改变过去书面闭卷考试的单一考核方式,不仅依据试卷和论文来考核学生的知识水平,而且通过课堂参与度来直接评价学生的学业,促使学生非常重视上课前的预习和课堂上的发言,以保证学生能力培养过程的扎实性,严防学习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其次,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将学生的出勤情况与所得成绩直接挂钩,以充分体现出按时上课对于高等教育的严肃性,同时也是对学生时间观念和综合素质的锻炼。再次,对学业成绩实行强行分级的制度,按一定比例将学生成绩划为优良中差,一方面给学生以压力,激励学生不断严格要求自己;另一方面间接地要求教师必须认真对待学生的成绩考核,能够拿出有说服力的评价标准,将教学工作搞得更加细化。这样,避免一次考核定论的作法,既能反映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体现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自我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由于国际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层出不穷,国际金融教学改革必将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作为一名授课教师,应该充分认识到该课程的特点,把具有新意的教学思想应用于平时的教学过程中,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金玲: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用型人才模式的探讨[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6).

[2] 王爱俭:关于优化国际金融学科体系的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1).

[3] 王伟:国际贸易专业国际金融课程教学的探讨[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12).

篇3

关键词:碳金融市场;京都议定书;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56-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5

一、引言

碳金融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绝对地位而得名。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该市场的产生主要受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推动。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该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交易规模逐年成倍增长。大量资本的介入在推动碳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对环保和气候控制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国的发展程度和水平不一,21世纪以来,围绕温室气体排放权数量和交易的问题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和谐声音,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二、碳金融市场的源起

碳金融交易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有关国家通过《京都协议书》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规定至2012年,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机制,即联合履约、国际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交易机制。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金融的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其还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即联合实施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根据联合实施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录一名单中的国家之间可以交易和转让减排单位;国际排放权交易则是附录一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则涉及附录一国家和非附录一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易,发达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或直接购买方式来获得核证减排单位。

三、国际碳金融交易的市场体系

《京都议定书》颁布之后,一些国家、企业、以及国际组织为其最终实施开始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的气体排放计划、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交易所、英国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这些交易体系的建立推动了国际碳金融市场最初的发展。2005年1月,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该体系由欧盟成员国和政府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此外,欧盟还允许受管制的企业通过使用核证减排单位来达到管制要求。尽管美国仍未加入《京都议定书》,但一些州政府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并联合建立起了限额交易机制。2008年,由美国东北部和中大西洋组成的地区间温室气体动议开始投入运行,并制定了相应的减排目标。所有这些都推动了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的迅速发展。

(一)市场结构

碳金融市场可以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基于配额的市场原理为限量――交易,即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配额的买卖。基于项目的市场原理为基准――交易,在这类交易下,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这两类市场为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以此为基础,相关的原生产品(碳排放权)和衍生产品交易也随着发展起来。

基于配额的市场具有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配额交易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配额交易创造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这种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来进行套利或满足监管需要。这种差价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会进一步促进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二)市场参与者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分为供给者、最终使用者和中介等三大类,涉及到受排放约束的企业和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咨询机构以及金融机构。

项目开发者与供给者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各种投资基金寻求机会,或购买某个项目的原始排放单位,或直接投资某个具体项目。而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是那些面临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他们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确保达到监管要求,避免遭到处罚。最终使用者对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中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核实。已发放的减排单位可以进入二级市场上交易。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为项目融资,或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监管者负责制定减排单位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并对所申报的项目审核。在二级市场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者、保险公司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促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提供结构性产品来满足最终使用者的风险管理要求,通过对远期减排单位提供担保(信用增级)来降低最终使用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等。

(三)交易工具

目前,碳排放权中的原生交易产品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等衍生产品是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1.排放权产品。排放权是原生交易产品,或叫基础交易产品,主要从事远期和期权交易。这些产品在减排量上是相同的,都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2.衍生产品。这主要包括:应收碳排放权的货币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交易工具、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应收碳排放权的货币化,其原始交易属于远期交易,回报来源于其项目成功后所获减排单位的转让。为提高流动性,有些减排项目协议允许投资者将未来可能获得的减排单位进行证券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是指在原始交易中,由于项目的成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人和贷款人面临风险。因此,一些金融机构为项目的最终交付提供了担保,从而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不同的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交易工具不同,因此市场上存在一定的差价[1]。这种差价及其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因此利用市场差价进行套利的空间加大,套利期权工具等随之产生。项目交易中存在很多风险,因此需要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的介入,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有针对性地向项目投资人提供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是指在碳金融交易中,投资银行发行与减排单位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支付规模随减排单位的价格波动而变化。

四、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碳金融交易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5年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总额达到100亿美元左右,至2008年已达到1260亿美元,4年时间里增长10倍左右,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规模远大于基于项目的交易金额。2008年基于配额的市场交易额为920亿美元,大约占全部碳金融交易总额的74%,基于项目的成交额为72亿美元。此外,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也发展迅速,2008年该市场的交易金额为260亿美元,是2007年的5倍,占全部碳交易总额的21%。

(一)基于配额的市场

2008年《京都议定书》进入实施期,碳金融市场主要涉及国家间的碳排放交易开始正式投入运行,全年成交额为2.1亿美元;另一个以政府管制为基础的配额交易机制也在2008年开始运行,全年成交金额为2.4亿美元。此外,由参与者志愿成立的配额交易机制(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新南威尔士交易所)的交易额分别为3.09亿和1.83亿美元[2]。在所有基于配额的市场中,欧洲交易排放体系占绝对地位。2008年该体系交易总量为919亿美元,占配额交易市场比重达到99%,大约占全球交易总量比重73%左右[3]。但从成交量上看,其是目前最重要的碳金融市场,其价格和成交量是国际碳金融交易的重要指标。

(二)基于项目的市场

原始CDM市场交易的对象为Primary CERs,截至2008年其交易额为65亿美元,占全部基于项目交易的90%,发生于发达国家之间的JI项目交易金额为2.9亿美元,此外,自愿市场的项目交易金额为3.97亿美元[4]。从供需结构上看,欧洲是主要的需求方,这主要是与欧盟的严格配额管理有关,在2008年的成交额中,欧洲购买者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超过了80%,其中90%是由私人部门购买。在原始的CDM市场的卖方,中国占绝对的比重。在2002至2008年间,中国占所有签约CDM交易额的66%,而在2008年中国的市场份额占到了84%,远远超过其它发展中国家。

五、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上看,尽管近年来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交易金额增长迅速,但目前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依然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这给其未来的发展带来一些不确定性。

(一)市场分割

目前国际碳交易绝对多数集中于国家或区域内部(如欧盟),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众多的交易所;既有由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还有参加者志愿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大都以国家和地区为基础发展起来,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排放配额的制定及分配方式、受管制的行业的规定、是否接受减排单位、如何认定减排单位经及交易机制等等,导致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形成了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

(二)政策风险

1.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产生了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正式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际碳金融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但《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尚示可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统一的国际碳金融市场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

2.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可能阻碍市场的发展。在原始减排单位的交易中,交付风险(即减排项目无法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是最主要的风险。而在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是最突出的因素。由于核证减排单位的发放需要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既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认证,因此即使该项目获得了成功,其能否通过认证而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具有不确定性。从过去的经历来看,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稳定,以及政策意图的变化,有关认定标准和程序一直都处于变化中,而且由于项目交易通常要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除需要符合认证要求外,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限制,这就使得政策风险变得更加突出。

(三)交易成本巨大

在目前的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尤其是基于项目的市场中,较高的交易成本也对市场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其中也包括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基于项目涉及到跨国的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问题。为此,监管部门要求指定运营机构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实,所涉及的费用较为高昂。此外,由于目前缺乏对中介机构(即DOE)的监管,有些中介机构在材料准备和核查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这无形中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不利于项目市场的发展。

六、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前景研究

总体上看,国际共识的形成以及国际合作的强化将有助于扫清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障碍,对其进一步快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在国际合作的层面上,由于各国的利益诉求不同,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可能会存在分岐。比如是否需要对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进行限制?如何确定各国的排放目标?如何设定统一的监管制度?诸如此类问题在短期内很难得出结果,国家间的争执在所难免。尽管如此,这些分岐的存在并不足以改变全球合作的趋势,国际碳金融交易或许将很快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一个对管制高度依赖的市场,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存在诸多的缺陷,在根本上源于国际合作的不充分,各国在减排目标、监管体系以及市场建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市场分割、政策风险、以及高昂交易成本的产生。因此,要扫清未来发展的障碍,各国统一认识和加强合作是最为重要的问题。种种迹象表明情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从对减排问题的态度来看,全球主要经济体逐渐趋于一致。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许多重要的工业国家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未签字通过该项合约。不过在随后的几年里,这些国家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转变。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定了《京都议定书》。在美国,尽管布什政府拒绝签署该协议,但一些州政府在2008年志愿联合建立了气体排放体系,尝试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美国总统奥巴马积极支持减排,并推动了有关的立法进程,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在欧州,欧盟继续延续积极减排的态度。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二和第三阶段的安排中,欧盟继续逐步加大减排力度,承诺至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20%,并将减排限制扩大到更多的行业。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中国政府已郑重向全世界宣布: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大约达到15%;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我国在提出上述目标的同时,还提出要把绿色发展作为我国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碳交易体系和学习碳排放计算方法是落实控制目标要求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初昌雄,周亚娟.碳金融:低碳经济时代的金融创新[J].金融与经济,2010(2).

[2]McKinsey & Company.Pathway to a Low-Carbon Economy[R].2009.

篇4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36-04

一、引言

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再一次让人们把目光聚焦到金融衍生品上,许多观点甚至将其视为导致这场危机的罪魁祸首。随着危机的深入,整个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大宗商品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在危机前后的表现相差甚远。2008年7月,国际油价每桶147美元,分析人士不断刷新对油价的预测。然而在接下来的约100个交易日里,国际油价下跌逾百美元,2009年1月20日油价盘中跌至32.7美元每桶,逼近四年来的最低点。美元指数结束了长达六年的下跌趋势,从2008年3月的低点70.68涨至2009年3月89.62的最高点。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则由2007年10月11日的14279.96点一路下跌至2009年3月6日的6469.95点,最大跌幅超过50%。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渐增,我国部分企业由于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而遭受损失甚至巨亏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一时间,舆论的矛头似乎都指向了金融衍生品,国内反对企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声音此起彼伏。

二、案例分析

金融危机的爆发相继引出我国部分企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巨额亏损的事件: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因操作石油衍生品合约导致巨亏;中国远洋所持FFA(远期运费协议)浮亏约40亿元;中国国航、东方航空等航空企业因进行航油套期保值公允价值损失巨大;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出现大额汇兑损失。 据国资委披露,有31家中央企业涉足金融衍生品交易,但普遍亏损大于盈利。在香港,上市公司中信泰富同样因为参与外汇澳元衍生品交易,造成高达159亿港元的浮亏。 以下笔者将以国内航空公司参与航油套期保值为例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一)损失暴露

自2008年三季度以来,中国国航、东方航空、上海航空(以下分别简称国航、东航、上航)等国内航空公司陆续公告称,因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造成了巨额浮亏。由于燃油支出在大型航空公司的经营成本中占相当的比重,而航油成本随着油价的波动变化很大,给公司每年的经营绩效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规避油价波动的风险,国内航空公司陆续开展航油套期保值业务,以控制和锁定航油成本。但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油价暴跌,从而导致上述航空公司所持有的燃油套期保值合约价值遭受了巨额的损失。

根据国航2008年11月22日的公告,公司持有的套期保值合约(2008年度为实际燃油采购量的50%±10%)于2008年7月订立,期限最长至2011年。公司选择了在获得按固定价格买入燃油权利的同时,授予对方以更低的固定价格卖出燃油的权利,从而节省了期权费的支出。但截至2008年10月31日,按照当时燃油价格、套期保值合约所约定的对方卖出价格,以及合约约定的到期前对手方可能向公司卖出的燃油量,所测算出的合约公允价值损失约人民币31亿元。此后,国际油价继续下行,国航分别在11月赔付588万美元燃油套期保值,12月赔付5280万美元。到2008年12月31日燃油套期保值合约公允价值损失扩大到了74.72亿元,这也直接导致了国航2008年的巨额亏损。东航采取了与国航类似的期权交易,根据公司2008年年报,航油套期保值合约于2008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损失为人民币64亿元。尽管上航套保数量较小,但截至2008年10月31日,其套期保值合约的公允价值损失也达到了0.98亿元人民币。

(二)造成损失的原因

由上述案例可见,国际油价的大幅下挫是导致几家航空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的直接原因,但深入分析后,笔者发现在进行套期保值时,其在管理和操作上存在明显的失误。

1.企业没有完全按照套期保值的原则进行操作。套期保值一般应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现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标的相同、交易数量相等、交割月份相同。由于部分衍生品合约交易条件设置标准化,交易数量和时间无法与现货市场完全匹配,也应尽可能做到相近原则。国际上各航空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对风险的好恶程度选择交易品种和数量,相对比较保守的航空公司,更多的还是采用传统的期货和简单的单期权工具。而国航、东航则选择在买入一定行权价格的石油看涨期权的同时,卖出一定行权价格的石油看跌期权。显然此策略并非一个简单的套期保值策略,而是试图将航油价格锁定在一个较宽泛的波动区间内。[1]这种做法表面上非常合理,节约了风险管理成本,但由于卖出看跌期权的交易所承担的风险是无限的。当油价下跌到行权价格以下,并不断创出新低时,损失也将不断扩大,这将企业置于一个无限的敞口风险之中。此外,随着金融危机转变为经济危机,航空市场萎缩,原有的预期用油量远超过公司的实际用油量,这也使套保的数量与现货市场不匹配。同时在时间结构上,相对于现货市场,几家航空公司的套保期限显然过长。

2.企业对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了解加大了交易风险。我国航空公司接触航油套期保值仅几年时间,对其中的规则并不完全了解。同时,由于国内几家航空公司不具备参与国际期货交易市场场内产品交易的资格,因此选择了场外的SWAP、期权、期权的期权等组合产品。这些产品通常透明度较低,且较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具体计算实际的盈亏和头寸,加上经验方面的欠缺,因而较容易产生亏损。并且国内没有明确的机构和法规对此进行监管,加大了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国内的航空公司,在套保交易时很多都采用了NYMEX(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的WTI(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期货)作标的,该产品因为实物交割量偏低、金融投机交易量偏高,其波动性大,因此以其作为套保工具的成本和风险也相应更大。[2]

3.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目的不明确。套期保值业务是企业规避价格风险、锁定成本和利润的重要金融工具,所以应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但部分企业却将其作为盈利的投机行为。在现实中,有部分企业在这些金融交易上的盈利甚至超过了其主营业务,这就增加了企业潜在的风险,一旦市场出现反转必将遭受巨大的损失。

(三)分析和评价

国航、东航事件之后,国内各界对企业参与衍生品交易产生质疑。笔者认为,尽管这些企业在决策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失误,需要进行深刻反思,但不能仅以此就断言企业不应涉足衍生品交易。为降低运营成本的波动性,企业进行套期保值是正常且必需的商业行为,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这个层面而言,衍生品交易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此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势必会不断放开包括成品油在内的多种原材料价格形成机制,这将大大增加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而套期保值作为一种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应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接受和运用。套期保值自身即是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时,利用衍生品市场的收益弥补现货市场的损失;而当价格发生有利变动时,衍生品市场尽管发生了损失,现货市场则会获得收益。如国航2008年11月份发生实际赔付588万美元,但当月现货采购成本较预算节省约4115万美元。

2009年上半年,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回稳,国际油价开始回升,至2009年6月30日国际油价为69.89美元每桶,较2008年底的44.60美元每桶上涨56.70%,各航空公司航油套保公允价值损失也开始大幅转回。据国航公告,参考截止2009年6月30日的合约数量和价位以及2009年下半年实际交割对仓位的影响,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估算截止2009年6月30日的油料套期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主要参数数值为基础,预计如果2009 年纽约WTI原油收盘价较08年12月31日分别上涨40%、60%和80%,也即分别达到62.44美元每桶、71.36 美元桶和80.28美元每桶时,公允价值转回可分别达到约42亿元、51亿元和58亿元人民币。但其最终效果仍取决于后期国际油价走势以及实际交割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国际油价为79.36美元每桶。

综合而言,套保的效果要由期货和现货的盈亏合并计算得出,强调任何某单一方面的盈利或亏损都是对套期保值不正确的理解。

三、启示与建议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荣誉主席梅拉梅德曾说过:“衍生品的使用效果决定于使用者。” 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关键还在于如何运用它。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个别失败的企业案例就否定衍生品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甚至因此停滞整个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企业应从主观上正确看待金融衍生品交易,加强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创新研发,积极拓展衍生品市场;而政府相关部门更应该在制度、法律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改进,规范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环境。

(一)对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建议

1.加强对各类价格的分析预测能力。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企业必须正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为进行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是对未来可能影响到本企业的商品或金融价格进行分析预测。从我国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事件中可看出,危机前后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是导致亏损的最直接的原因。因此提高对价格的分析预判能力是做好风险管理的基础,即使是专业的分析人士、研究机构也不能准确预测所有的经济事件和价格走势,这也正是风险所在。所以,作为企业应更多的关注国内外经济、金融市场形势,关注本行业、本企业动态,从而使相关决策更加合理可靠。

2.加强主业经营,避免投机心理。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它的主营业务,企业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营业务上。金融衍生品交易只能作为一种工具,发挥为企业的主营业务保驾护航的作用,帮助企业稳定收益、对冲风险,从而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但由于金融衍生品高杠杆、高风险的特性,运用不当不仅不能避免损失,反而会放大风险,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因此企业不能抱有投机心态,将金融衍生品视为赢利的工具。企业应掌握金融衍生品的特点,熟悉市场运行规则,合理运用金融工具。在金融衍生品的选择上,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尽可能选择简单便利、风险相对较小的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避免使用不易理解和复杂的结构性产品。

3.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融入全球经济的程度不断加深,各类价格的决定将更加市场化,政府对价格的管制也会逐渐放开,我国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和竞争也会加大。我国企业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和历史等原因,对价格缺乏敏感性,对风险管理认识不足。因此企业应从战略上将风险管理作为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一套全面而有效的内控机制,加强成本管理和风险预警。[3]在强化风险管理意识的同时,努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4.加强风险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事实证明,人的因素是诸多问题的关键。要做好风险管理,最终还是需要懂金融、善管理的人才。因此,应适当加大投入,培养和引进相关方面的人才,从而带动整个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对金融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建议

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这块大蛋糕,我国的金融机构应加大创新力度,适时调整完善交易技术、交易规则和风控手段,丰富业务模式和盈利途径,加强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提高服务水平、营销能力和研发能力,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全方位提升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金融危机的爆发,一方面给我国的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有太多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另一方面,也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作为国内的金融机构,应该把握机遇,通过海外并购、引进人才等手段,吸收国外金融业先进的管理和技术经验,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必然会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对政府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者的建议

1.正确引导。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原本应该是其自身的市场行为,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也应由企业承担。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体制的特殊性,加上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国内企业对衍生品交易并不熟知,因此政府在其中仍需要发挥重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一方面,政府应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避险保值,不能因为几个亏损的案例就视金融衍生品为“雷区”,导致企业不敢涉足;另一方面,还应建立严格的制度和规范,限制投机易,尤其是国有企业,国资委代表国有股份应有自己规范的行为。

针对央企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导致巨亏的事件,2009年8月下旬,国资委曾向6家大型外资银行和投行发出了一封法律函,称国资委下属部分央企,将对此前与外资投行签订的大宗商品挂钩产品,保留不付款的权利和追索权。[4]国资委的这一举动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表明作为央企实际控制人的态度,对外国投行在业务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起到震慑作用,保留行使追索的权利,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挽回损失。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如有损相关企业的信誉可能面临巨大的诉讼赔偿风险,我国企业在未来购买衍生品时可能要面临更高的成本等。[5]因此政府要重在引导,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企业行为,让企业真正熟悉了解市场规则,实行问责制度防止道德风险。

2.鼓励创新。有保值需要的境内企业之所以舍近求远,参与境外投资银行提供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我国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大大落后于国际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产品开发设计和市场营销能力也处在较低层面,对参与境外场内衍生品交易的资格又有严格的限制,因而企业在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上受到很大限制。[6]同时由于语言理解、外汇波动风险等因素,企业参与国外市场面临更大的成本,场外市场通常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且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涉足的企业就更容易遭受损失。

从宏观层面上讲,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基础比较薄弱,还存在许多制度性、结构性的问题,并且由于有关方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认识不足,还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而我国要完善市场机制、争取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以及参与国际金融领域竞争,就必须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推行,同样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与之配套。

因此政府应将建设金融衍生品市场提高到战略高度,结合我国实际制定远近结合的发展计划,大力鼓励金融创新,为加快发展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提供各种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研究力度,培育适合我国国情、高效率、创新型的交易品种与筛选机制,发展适合不同产品特征的衍生产品,为市场发展提供动力与活力,推动我国衍生品市场产品种类的丰富和结构的优化。[7]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和交易所的业务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实践中着力探索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市场主体组织模式。还必须推动投资者结构优化,大力培育专业化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全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制度安排;通过信贷、税收等方面政策的调整,提高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的积极性。

3.加强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监管。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对于衍生品品种、交易机制、交易情况等方面的监管缺失,可能会给金融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不可预知的危害。因此,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与规范迫在眉睫。

2009年以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各相关部门纷纷下发文件通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控。与此同时,央行也在酝酿推出对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的办法。但总的来说,与我国衍生品市场和金融创新的滞后相对应,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体系仍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还没有专门就衍生品交易信息做出强制性规范或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对企业套期保值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但实务中多数套期保值行为因为不能有效区分,通常只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8]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基础性制度建设;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原来侧重强调“管得住”转变为在规范前提下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全面发展,应突破传统的危机导向的监管方式,更加注重政策的前瞻性与预见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各部门相互配合,加大政策衔接,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监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及时对市场规则、监管手段乃至监管组织模式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全球化的视野,密切关注金融衍生品市场与其他金融部门、实体经济乃至国际金融市场之间复杂、微妙的联动关系,从而有效防范风险的跨部门、跨境传递。

参考文献:

[1]从林.由国航、东航燃油套期保值大幅亏损引发的思考[J].商业营销,2009(8).

[2]叶海蓉.航油套保梦魇[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11-21.

[3]毛旷怡.也谈国有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管理[J].经营管理者,2009(14).

[4]李雁争.国资委要求央企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监控[N].上海证券报,2009-7-9(2).

[5]袁朝晖.衍生品交易爆亏蚀案央企强硬维权外资银行两难[N].经济观察报,2009-10-23.

[6]于左.解密中信泰富和中国国航衍生品亏损原因[J].中欧商业评论,2009(2).

篇5

期权交易,是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的简称,表示一种权利的买卖活动。交易者通过付出一笔较小的费用,便得到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使得交易者能够在合约到期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事先订立的价格和数量选择是否购买或出售相关期货合约,但不必负有必须履约的义务。在期权合约的有效期内,期权可以转让。超过规定期限,合约失效,买主的权利随之作废,卖主的义务也被解除。期权分为商品期权和金融期权,金融期权又分股票期权、利率期权和外汇期权。

中国自1995年引入期权交易以来,其交易历史不过短短十三年,总体风格还是比较谨慎保守的。这种特性一方面使中国免受诸如九七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动荡灾害,一方面又使国内对金融衍生品这一领域的创新力度不够。综观利弊,现今我国期货交易有向开放化转变的趋势。以2006年新《证券法》出台为证,总则中加强了一条“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为将来搞期货、期权交易留下了伏笔。果然,一年之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运而生,成为规制我国期货期权市场的主要法规之一。

再观目前实际的中国金融市场,对期权的需求可谓日益增大。就个人投资者而言,金融期权逐渐成为人们投机行为的对象之一。中国银行自2003年推出个人外汇“期权宝”和2005年推出“两得宝”以来,都受到了广大市民的追捧,市场反应非常强烈。由此可见,期权在中国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和发展趋势。

二、金融期权的风险种类及成因分析

(一)金融期权风险种类

1.信用风险: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即由于交易对手破产或者无法履约而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由于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金融期权价格波动的风险;

3.操作风险:又名运营风险,即由于人为错误、欺诈、内部风险控制不当所导致的损失风险,也是现今法律法规主要规制的对象;

4.流动性风险:即合约持有者将合约转让变现的风险;

5.结算风险:又名交割风险,即交易对手在交割期限届满时无法按时付款或交货,以此所造成的风险;

6.系统风险:政治、经济、社会等大环境引发的普遍性经济萧条低迷的风险,一般而言,此类风险是经济学上个人及机构投资者所无法回避的风险;

7.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立法后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而引起的对交易主体缺乏有力的制约和保护的现象。且由于金融期权的创新性,即使有相关法规出台,也因为没有经过时间和案例的考验而缺乏稳定性与说服力。

(二)金融期权风险成因

1.金融期权的杠杆性特征

杠杆性是几乎所有金融衍生品的特性。对于期权交易而言,投资者只需花很少的一笔权利金费用即可进行交易。然而,这种“四两拨千斤”的特点很容易让人忽略了到期交割时必须承担的100%的盈亏风险。大多数缺乏投资经验、风险意识不足的投资者,往往只关注权利金的大小(即目前付出的成本)以及未来可以产生的巨大收益,却偏偏对风险抱着侥幸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总之,金融期权这种“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惊人放大倍率,票面价值远远大于实际价值的特性,是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本前提之一。

2.期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自治协议很可能脱离真实的资本运作

3.对于金融期权而言,理论上,根据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协定价格以及合约数量做出任意规定,只要双方都接受即可然而,这种天马行空式的极具想象力的游戏规则却很可能偏离真实资本的运作,产生出巨大的泡沫效应。

4.金融期权的决定性因素本身波动剧烈频繁

金融期权诞生伊始即是为浮动汇率制下的基础金融工具规避风险,针对股票、债券、外汇风险分别发明了股票期权、利率期权和外汇期权。可以说,金融期权诞生的前提就是基础金融工具价格走势的扑朔迷离。

5.投资组合的专业性强,每组交易的组合条件都不同,制定针对性的法规难度大

金融期权交易的投资组合千变万化,每一种投资组合的前提条件都不同,如何划定能覆盖这所有组合的分界层面,如何应当是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共同合作的任务。

6.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存在风险隐患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对象是期货合约,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在交易结果发生前,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衍生品交易的记录,财务报表不会反映潜在的盈亏状况。这使得高层管理信息获取存在严重滞后,为交易监管提供了严重的时间障碍。

7.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

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交易的市场。由于价格的不透明度以及缺乏交易所的规范规制,其往往是严重投机行为的交易场所,因此场外交易也是风险成因的重要组成因素。目前场外交易在我国还没有合法地位,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条例、意见和通知中都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包括期权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8.游资恶炒

部分学者认为,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疯狂繁荣跟部分国内游资炒作不无关系。以温州民营企业的剩余资金为代表的国内游资,由于没有合理的投资渠道,加上其逐利的本性,一旦出现任何获利机会,便蜂拥而上,造成极大的不安定隐患①。

9.投资误导

一些所谓“股评家”等出于某种目的在媒体上信口开河,其不负责任的言论为民众接受相信,最终使得广大投资者收益受损。

10.投资组合设计不当

如前所述,金融期权获利投资组合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计算结果,一般投资个人往往无法精确计算出最佳盈利点与止损点,从而承担了一定的由于投资组合设计不当造成亏损的风险。

11.投机过度

以卖出看跌期权为例。而一些情况下,在投资者在卖出的同时,手上很可能是没有该买卖标的物的,这种投机方式非常危险,因为一旦价格走势背离预期,期权卖家需要用市场价把标的物从市场上买回,再以协定价格高买低卖给期权买家。尽管理论上的风险无限性仅仅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真的出现,加上杠杆倍率,期权卖家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用市场价把标的物买回,再用协定价格售出。纵观国际市场重大期权亏损事件,实力雄厚的财团最后多是被巨额逼空导致破产的。这种高风险性投机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同样是法律需要规制的重点。

12.恶债连锁反应

这里主要针对银行而言,银行如果过于为眼前获利机会所诱惑,放贷规模扩大化,放贷对象信用要求逐年降低,加上银行加入购买各种金融衍生品之行列,一旦负债者无力还贷,或金融衍生品资金断裂,银行面临倒闭危险,企业和个人的存款无法追回,导致一系列经济萧条。

13.投资者对这一新型金融衍生品的了解不够,风险估计不足

目前,金融期权在国内往往不是投资机构的主营业务,很多基金经理只凭一张简单的报表就做决定,也没有良好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三、相关现行法规对风险的弥补防范措施分析及未来相应法规构建

笔者认为,金融期权的风险防范应该分成政府、交易所、行业协会与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这几个部分来规定相关义务,具体如下:

(一)政府的风险防范控制义务

1.开放资本市场力求“稳”,脱离本国经济的承受能力,盲目追求负债增长的战略是危险的②之所以放在第一点,是因为只有政府先把大环境做好了,才有下面交易所和投资机构进行改进的必要和可能。新兴国家过早放松管制,容易被投机者钻空作乱。笔者认为,金融市场的谨慎不犯错是比创新更重要的前提,在吃不准新产品的风险程度的情况下,牺牲创新而确保安全稳定是可取的做法。

2.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积极履行职责目前新《证券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明确的职权及监督范围,为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希望尽快出台《金融监管合作法》,促进国内各个部门之间以及国际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信息快速公开流通,及时防范风险跨国蔓延。

3.立法对金融期权的协定价格与合约数量做比例性的规定,确保不让期权合约内容脱离资本真实情况太远

4.改革现行会计制度,加入期货、期权的记账机制该条建议针对上述风险成因第五点,即期建议专门记录期货期权交易的未来交割账目,使交易在没有被结算之前即有所登记,使高层管理者阅读账目时心中有数。

5.期权交易应专门在有期货经验的期货交易所内而非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以充分利用期货交易所的第一手期货交易管理经验。

6.对风险控制系统不足的交易所和金融机构进行管制,严重的予以剥夺其从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资格2004年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是我国目前立法重视金融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点证明。但实践中究竟是否真的能如此过硬的实施,仍是个有待考察的问题。

7.立法限制游资

关于海外游资,与上述第一点建议相同,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海外开放仍然应以谨慎态度为主;对于国内游资,中央政府应当颁布条例限制游资的炒幅,以期既能达到适当利用限制资产的目的,又把风险控制在适度范围之内。

8.投资误导需要承担责任

既当某些专家或权威人士在媒体上发表了不负责任的言论,误导百姓投资之后,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这点也体现在新《证券法》上,该法这次的出台专门强调,新闻媒体做新闻报道一定要真实,不能散布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服务机构中的咨询机构应该规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带有广告性地进行误导的话,投资者可以起诉。

9.立法禁止投机过度,对卖空期权的额度进行严格限制此点是各个国家立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但是何谓“投机过度”,卖空期权的协定价格和权利金超过标的物当日收盘价百分之多少属于需要限制的区域,则仍需要权威的经济学家提出建议。对于过于专业的风险测算,笔者认为可以直接把经济学家的权威提议上升为法律,术业有专攻,毕竟金融法是经济学色彩浓厚的学科,需要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合作才是。

10.规制场外交易

根据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完全限制场外交易也并不可取。而由于场外衍生金融业务对信用要求极高,一般只规定资金雄厚,达到一定规模的交易商才允许成为市场交易主体。此外,行业协会、民间评级机构等也都在场外交易市场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交易所

1.规定投机行为的交易规模、交易额上线、最大止损点、保证金制度和场内交易当日结算无价差制度,对交易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大批量进入者进行调查,建立大户报告制度。这一点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已明确提到。

2.确立金融结算制度,明确结算机构,通知义务。07年修改后新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强调了期货交易所组织结算、通知结算结果的义务。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以及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同一时间可能会有几十万投资者参与,传统由期货公司逐一通知的方式显然已经难以适应这种新状况,遂规定由双方约定通知的方式,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由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强行平仓,以及时降低客户的交易风险。这使风险控制的效率大大提高。而且《条例》执行的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投资者方向判断错误,而盘中又出现剧烈波动,一旦亏损达到10%,投资者则会被盘中平仓。所以投资者应该有意识的去保证金监视中心查看账户头寸的盈亏。该条款的作用还在于提醒投资者明确并重视期货市场的风险。

3.开始第一笔交易前,交易者必须缴纳高额保证金。保证金主要是针对期权卖家而言。韩国市场规定,在开始第一笔交易之前,交易者必须先缴纳500万韩元的保证金,并根据市场走势随时追加保证金。

(三)行业协会

对于行业协会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参见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由期权期货业行业协会建立储备基金和赔偿准备基金,基金钱款来自每位结算会员申请会员资格是所缴纳的费用。这样使得行业协会自身能有完备的风险协调体制,应对不测。

(四)投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

鉴于巴林银行案得到的教训,投资机构首先应当确保交易与结算严格分开,严禁越权交易。其次,应当重点规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笔者建议可建立自动风险预防对冲机制,超出预警范围的交易由系统自动对冲,且确保风险控制程序不受管理层左右,有自动、独立运作的机能。另外,风险评估系统由非风险责任承担着输入,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信息要客观独立公正。《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就是对投资机构风险设置的管理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而言,首先应尽量减少暴露在市场风险下的头寸,其次,应对市场风险,最好是经过经济学理论上的专业精确的测算,用投资组合控制金融风险,在同一中基础资产上同时建立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部位的组合期权等策略,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注释:

①国内游资对经济的影响及其引导.

②倪克勤.当代世界的金融危机与金融衍生品工具市场的发展.国际经济金融.1997(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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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金融;教学改革;国际贸易专业

新世纪以来,随着贸易和金融的全球化步伐日益加快,培养适合未来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每个教师面临的首要问题。《国际金融》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所有专业课中“教”与“学”的难度也是最大的。新世纪新形势下新的问题不断涌现,探索与研究《国际金融》的教学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

《国际金融》是从货币金融的角度研究开放条件下,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同时实现问题的一门学科,在结构体系和教学要求等方面与其他课程相比有很大不同。对其特性的把握是搞好教学的基础。

(一)理论抽象晦涩,而且更新较快

《国际金融》属于宏观经济学范畴,许多原理和理论比较抽象、枯燥,而且内容丰富口径宽广,缺乏具体性。比如国际收支调节理论、汇率理论和利率理论等章节,内容复杂模型众多,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很难理解。同时国际金融相关理论知识的更新速度也较快,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国际金融市场风云变幻,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就要求学生不断学习新理论、研究新现象,单纯靠教材靠老师无法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国贸专业实践性又比较强,学生比较喜欢动手能力、操作能力的训练,对于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比较排斥,所以教学难度非常大。

(二)数学能力与实践能力要求较高

《国际金融》是金融学的分支,需掌握一定的高等数学知识,尤其是外汇与汇率、金融投资与风险管理等章节计算众多,要运用数学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经济类专业的学生数学能力普遍不如工科,在学习时面临较多障碍,熟练使用数学工具其实是学好所有经济类课程的前提。此外,《国际金融》对实践能力要求也很高,不但有其特殊性且远高于其他课程(如《进出口实务》、《报关实务》等)。因为他要求的不是简单掌握标准的程序性、重复性工作技巧,而是综合素质能力的提高。学生要能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分析解决现实问题,为将来做应用型金融服务工作打下基础。

(三)知识的综合性和关联性强,与其他课程联系紧密

《国际金融》很多知识在其他课程中已经提及,前后联系非常紧密。比如国际收支调节、汇率形成机制、政策组合搭配等很多内容就是《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学习又要具有一定的会计基础,相关货币需求与供给、利率的管理等知识又离不开《货币银行学》基本原理。经济管理类很多课程其实是互通的,要求温故而知新,全面学习、理解并掌握。要熟练掌握《国际金融》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学生必须通过其他授课老师的先行铺垫工作打下牢固基础,学一门忘一门、存在侥幸心理的学生学不好《国际金融》。

二、《国际金融》教学目标与内容体系的重新定位

《国际金融》教学改革首先是在新形势下对教学目标做出调整。入世以来企业对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对人才的要求也从“量”过度到“质”。除了传统的营销、外语能力外,对于那些熟悉金融和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商务谈判等知识的人才也是求贤若渴。《国际金融》作为国贸专业主干课程,既能为将来从事国际贸易宏观管理、认识世界金融经济形势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也能为从事外贸进出口报价核算、经营管理风险的防范及投融资安排提供业务上的指导。因此,《国际金融》教学目标应由以往单纯的传授专业基础知识向综合素质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培养转变,由单纯注重课堂教学向模拟实战、社会实践与课堂教学相结合转变,由单纯注重教师授课向积极开拓学生思维、启发学生自我探索与研究转变。

围绕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国际金融》教学内容体系也要进行同步调整与更新。随着金融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汇率风险与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资本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所有企业而言,防范汇率风险,规避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积极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增强自身实力,是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故授课时要增加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资本流动与风险管理等知识的比重。在中国外汇储备已经突破3万亿大关,国际经济纠纷不断的背景下,对于储备管理、国际协调及货币体系改革等方面知识学生也要积极掌握,这与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现实紧密联系。为了凸显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推广素质教育,实践教学部分也要加大授课比重。综合而言,以上内容是编写教学大纲时重点强调的几个方面,也是和传统教学内容体系相区别的地方。

三、《国际金融》教学方法的改革

教学方法的改革比教学目标与内容体系的重新定位更为关键,也是《国际金融》教学改革的核心所在,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运用多媒体技术与网络技术教学

首先是多媒体教学,它主要采用图表、视频和文字相结合的方法,效果比传统的文字讲授好很多。目前高校里已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但还停留在充当演示工具的层次,未能真正发挥优势。其实我们完全可以综合使用多种多媒体形式,《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全方位利用多媒体技术。比如讲解世界主要金融市场、金融危机等内容时完全可以让学生观看专题教学光盘、金融题材电影等音像资料,增强学生的直观体验。再比如讲解一些逻辑性较强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时,为了避免空洞说教,可在PPT中加入示意图或者简单的动画,笔者采用了这些方法后效果事半功倍。

其次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施教学。这里面要注意搭配问题,应是课堂教学为主,辅以课外网络教学。我们要建立专门的课程网站,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大纲与计划、章节重点与作业、自我测验、留言答疑等,有条件还可以加上授课资料和录像,便于学生课外自学。这些是常驻内容,还可以随教学进度定期增加一些热点专题。师生课外互动也很重要,网络聊天已普及,我们可以借此实现师生的课外交流,拉近师生距离。经济类课程共同特征是热点多变化快,网络教学可以使信息零距离传递并及时更新,先进性远超过课堂。教材选用也很重要,高教版杨胜刚、姚小义主编的《国际金融》配有专门的网络课程网站,资料齐全,附带的学习卡可让学生直接通过网站自学。笔者实际使用中效果不错,值得推广。

(二)加强案例教学与双语教学

首先,案例教学是加深知识理解的最好途径。当下很多高校在推广情景教学法,案例教学是其中最简便易行的一种。它讲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总结,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同身受。《国际金融》案例丰富,具有来源广泛、题材多样和时效性强等特点。比如在讲解“外汇和汇率”时,可加入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案例,讨论影响汇率波动的各种因素及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而讲解“外汇储备”时,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讨论外汇储备的管理及运用。案例的选择是成功关键,要遵循两大具体原则:第一,案例要选择早有定论的历史事件。案例教学主要是以史为鉴避免重蹈覆辙,所以要避免无谓的争论。第二,案例要选择非常典型的事件。案例本身应有一定的理论与实际意义,所以要精心筛选那些经典的有价值的案例。转贴于  其次,实施双语教学是由《国际金融》自身特性决定的。它研究的是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的均衡问题,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双语教学是培养学生涉外经济活动能力的最佳选择。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用英语对专业术语、基本原理进行一定程度规范表达是起码要求。为了在未来工作中与外籍客户顺利沟通和协作,更要不断通过各种英文媒体(尤其是国外网站)获取最新信息和发展动态。双语教学中有两个问题要特别注意:一是避免注重形式忽略内容,英语只是一个语言工具,对基本原理和理论的深入掌握才是目的;二是避免纠结内容忽略难度,如大幅降低难度会导致课程内容过于浅显,这不利于知识掌握及后续课程跟进。成功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度”,中英文教学必须灵活,英文授课的比重要根据学生英语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高低而定,同时也要根据讲课内容的难度灵活变化,否则效果适得其反。

(三)大力提倡推广实践教学

《国际金融》目前严重缺乏实践教学的支撑,很多经管类课程其实都是如此,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是本科院校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实践教学我们不能单纯以实验、实习去理解,针对《国际金融》这种理论性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实践教学的途径可以是多方面的,不应拘泥于具体形式。《国际金融》实践教学可从理论实践和操作实践两方面着手:

1、理论实践,包括课堂讨论和课外讲座,目的是丰富学生理论知识提高素养。首先我们可以经常将一些理论难题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在课堂进行讨论,通过互动实现师生交流与共同提高。学生加深了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教师也可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讨论教学有一定流程,先要做好动员精心选题,如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人民币汇率升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然后分组讨论,教师同时及时给予引导;最后教师总结,形成讨论报告或者小论文等成果。其次我们可以定期举办一些学术报告会,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讲座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专家型讲座,主要针对与课程联系比较紧密、影响很大的社会热点问题;二是实务型讲座,通过聘请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国际金融相关业务的一线骨干(如中国银行外汇交易业务员)进行操作性理论指导。通过听讲座以及面对面的互动交流,可以极大地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2、操作实践,包括校内实验室模拟实践和校外实习基地社会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点。首先是模拟实践,这需要建立专门的金融实验室,一般包括“金融教学”和“模拟交易”两大系统,既可提供即时证券、外汇、期货等金融市场的相关行情和资讯评论,也可同步进行相关模拟交易活动。如讲解外汇知识时,可安排学生进行外汇模拟交易,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学习外汇投资的技术方法,亲身体会外汇市场的风险。其次是社会实践,校外实习基地可满足需要,这也为学生提前进入社会、从事相关金融工作打下基础。笔者课余时间经常带领学生到银行、证券公司或外贸公司等校外实习合作单位进行参观实习,这种学以致用、言传身教的做法很受学生欢迎,增强了他们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管将来从事外贸工作还是金融服务,都能从中获得很大帮助,很多甚至提前实现了就业。

四、结语

作为《国际金融》授课教师,诚然应在掌握课程特点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教学思想积极提高教学质量,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具备理论实践能力、竞争适应能力的优秀人才。但换个角度讲,课程学习包括教师“教”和学生“学”两个方面,单纯教师讲学生听只会事倍功半,因此《国际金融》教学改革重点应是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教师的教学思路应是先启发引导,然后设计出若干问题让学生自学,最后做分析和总结,这样才能把“教”和“学”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教师的“教”真正实现学生的“学”,是我们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的一点。

参考文献

[1]孙钧.国际金融教学方法浅探[J].中国校外教育,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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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走出去”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世界;但是,由于金融危机造成国际经贸格局发生变化,却给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带来了机遇。本文将对金融危机给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带来的机遇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深入探讨,从而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金融危机;跨国并购;机遇

一、引言

金融危机给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带来了机遇,据商务部统计,截止2009年底,我国1.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一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2457.5.亿万美元。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688.1亿美元,同比增长21.7%,年均增速为49.9%。其中,非金融类601.8亿美元,同比增25.9%;金融类86.3亿美元。

二、金融危机后跨国并购机遇

(一)资产贬值,成本降低

首先是金融危机使资产贬值,数据显示,国外资产迅速贬值,目前日本200家市盈率最低的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不足2倍。使并购成本下降,中国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并购这些企业。

其次,金融危机波及实体企业,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欧洲大量企业面临产品销量下降、拖欠供应商货款与员工薪资,甚至面临破产的局面。一些公司为渡难关不得不出卖公司资产或股权,全球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走软进一步降低跨国并购的成本,为我国企业提供了出境并购的良好契机。

企业可以利用金融危机导致的资产价值下降,转变或者扩大自己的并购导向,使企业自身动机和国家政策紧密相连,促进企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1、利用金融危机,转变并购导向

一些资源类、能源类公司受到热钱退出、需求疲软等因素影响,企业市值大幅缩水。特别是一些以自愿性产品出口为经济主体的国家,由于金融危机早场资源能源价格下降,这些国家财政难以为继,因此迫切需要资金输血,于是,这些国家的大部分企业被迫进入产权市场进行股权出售和股票增发。

由于能源危机愈演愈烈以及中国企业在全球能源市场的溢价能力不强,中国政府提升了能源安全的高度,企业利用金融危机创造的机会通过各种措施促进企业资源导向并购。2009年仅前七个月已经有19起与资源领域相关的跨国并购完成。

2、扩大并购导向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国外企业调整主营业务的方向,出售部分资产或是业务,国内企业因此获得了很多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很难遇到的机会。并购领域会更加广泛,2008医药、纺织。化工等海外并购开始兴起。2009年,海外并购的范围几乎涉及到各主要行业。市场和技术为导向的并购正在重新成为海外并购的重点。普华永道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海外并购案公布数达到24项,较2009年并购数量增长一倍。

(三)中外政府支持

由于债务问题在2012年继续更加严重的困扰欧美经济,导致市场流动性减少。进而导致当地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日益困难,资金链断裂,缺少流动资金都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中国企业,可以利用外国企业急需运作资金支持的机会,打开欧美市场空间

资金流动性缺乏导致外国企业自顾不暇,进而导致欧美企业难以兼顾对非洲等不发达地区的援助,但当地市场对基础设施建设等客观需求依然存在,中国企业也完全可以借机加大彼此间的合作。

就国内政策而言,自2000年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外汇管制开始逐步开闸,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外汇额度控制。融资优惠,中国两大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金融助推力量。2008年,中国银监《上瘾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用以满足企业大规模战略性并购的融资需求。

(四)外汇储备

2012年9月我国的外汇储备达到9月份为32850.95亿美元,为我国的跨国并购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外汇储备并非多多益善,外汇储备的急剧扩大的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承担着很高的汇率和购买力贬值的风险。美国经济疲软,美元贬值,美国政府为应对危机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都加速了我们外汇储备贬值。因此有必要利用外汇储备进行海外并购,将外汇储备的用途多元化,使外汇储备由金融财富变为实际资源与资产。

三、案例分析

以汉龙矿业收购澳大利亚钼矿公司并购案为例。可以看出,四川汉龙的并购充分利用了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机遇,创造了双赢的局面:

1、利用国内积极政策

十二五期间,中国政府加大走出去的政策力度。而中国进出口银行则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动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四川汉龙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此基础上,携手合作、剑指海外。

2、低成本资源导向型并购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四川汉龙以较小代价换取全球性重要战略资源。,汉龙集团昨日首次披露,收购的这座矿山还是一个巨大的铁矿,储量达10亿吨之巨,品质优良,平均含量40%以上。汉龙集团相关人士表示,项目具有非常好的前景,若按现时钼价计算,该项目在3年后达产时,年销售收入可达100亿元,年利润达20亿元。

四、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危机给我过企业海外并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在相关政策的支持、配合下,制定符合自身的战略计划,有规划、有目标的“走出去”;不盲目、不投机。认清风险紧抓机遇,促进国家和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珊宏,兰丹.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并购发展探讨[J],管理观察,2009(16).

[2]李晓红.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及风险对策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

[3]秦米源.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困境与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10(06).

[4]姜秀飞.金融危机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对策分析[J].浙江金融,2010(07).

[5]肖扬.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困境及策略研究[J].对策与战略,2011(3).

篇8

关键词: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壁垒 比较

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与贸易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而日渐频繁,在这一大环境的影响下,各国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而逐渐青睐于开展国际贸易。充分了解贸易壁垒并实施相应的应对策略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此,文章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比较做出了分析,详细情况如下文所述。

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概要

1.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及贸易壁垒的定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主要是指签署GATS的各个成员国所提供的所有关于金融层面的服务,涵盖了保险、银行及其相关金融服务。伴随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还有贸易壁垒,其早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开展的初期就已经存在并逐渐形成不同的模式,然而金融领域却一直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直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签署,才对其定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是指受到非自然因素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抵御国际贸易在本土发展而制定或采取的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金融贸易政策和措施。

2.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由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于其他服务贸易而言具有无形的特点,其贸易壁垒的特点也具有较明显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对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各方面都有涉及,且类型多样、涵盖范围广;

(2)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多为无形壁垒,且设置形式以非关税为主;

(3)金融服务贸易壁垒设置的目的不仅针对金融服务本身,也是为了满足国家某种经济政策的目的需求;

(4)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设置对象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

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

由上文所述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可知,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是以非关税形式作为主要体现形式的,依照金融服务贸易的对象、开展模式等的不同,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资本移动型:主要包括外汇钞票和汇率的监管控制、浮动汇率的限定以及投资收益汇出的局限控制等形式。

2.人员移动型:人员移动壁垒是依照各成员国的移民限制法律条文来设定的,根据各国或地区移民法律法规或工作许可、专业许可等的规定标准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3.服务产品移动型:这种类型的贸易壁垒主要是对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管理,换而言之就是指东道国或地区对进入国家或地区内部经济市场的外来金融贸易服务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

4.信息移动型:为了防止由于国家、经营权限以及交易双方死人信息泄露而设置的壁垒,包括对国家技术标准、入网许可、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的调控措施。

5.开业权限制型:对国际金融服务进入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条文等设置壁垒,包括禁止垄断、限制金融服务的提供、限制或禁止非本国际人员提供服务业务等。

6.经营权限制型:即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

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比较差异

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贸易壁垒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主要可以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壁垒设置透明程度的差异:不同国家对于壁垒设置的透明程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条文的明确设定,从而达到贸易壁垒高透明度的标准,而某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贸易壁垒的设定则较为隐蔽,国外投资者的察觉度较低。

2.壁垒设置态度的差异:各国家与地区对于贸易壁垒的设置态度可以分为鼓励型、限制型以及互利互惠型等,这些国家对于金融贸易壁垒设置的态度大多取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类型。

3.国家发达程度之间的差异: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经济条件及综合国力处于较优水平的原因,对于国际贸易的开展通常限制程度较低,这些国家大多主张不设立贸易壁垒。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有限、本土经济体制及市场发展欠成熟,因此在数量和类型上,设置了更多的贸易壁垒。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充分了解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概念、特点和不同的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最好地处理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贸易时的贸易壁垒问题,从而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王勤淮.论金融服务贸易壁垒[J].世界经济研究.2011,04(25):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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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金融;研究视角;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号:1674-0017-2016(9)-0067-03

区域金融作为发展的中观维度,构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区域经济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入和区域经济发展实践不断证明金融的重要作用,学者们尝试将区域金融作为独立变量引入区域经济分析框架。我国幅员辽阔,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资源分布、城乡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等区域特征、空间差异更是构成了区域金融存在的客观基础。基于此,众多学者对我国区域金融研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涌现出大量的研究成果。

一、区域金融差异的形成与测度

区域差异的存在是区域金融研究的逻辑起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角度展开:

(一)区域金融差异的测度与评价。在区域金融差异的评价指标方面,学者们大多是从金融总量、金融结构、金融效率三个层面构建综合评价体系,而在实证文献或通过具体指标研究区域金融差异时,金融相关比率(存款或贷款与GDP的比率)得到广泛应用。在分析方法上,郭叶东(2007)、王军芬(2008)、李敬&冉光和(2008)、殷克东&孙文娟(2010)等分别运用变异系数、加权变异系数、泰尔指数、层次分析、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熵值、灰色关联度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区域金融差异进行具体测算。在研究范围上,邓向荣、杨彩丽(2011)等对我国省域金融发展差异进行了分析,郭叶东(2007)、王军芬(2008)对我国四大地区金融差异的总体情况和分行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进行实证分析,廖杉杉(2011)等对城乡金融差异进行了研究。

(二)区域金融差异的形成与决定。在一个非均衡发展的大国经济体系中,地理区位、经济基础、制度环境、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会造成不同区域金融发展的差异。概括而言,区域金融发展差距的成因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生因素两个层面,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政府行为、法律制度等。内生因素主要指随着各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而变化的各种因素。就转轨经济而言,我国区域金融差异的形成具有很强的外生性,即区域金融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为、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等(崔光庆、王景武,2006;伍艳,2009)。不过,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地方政府的参与行为短期内促进了区域金融发展,但政府行为的不适当和边界不清晰,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需要调整地方政府的角色和功能,确定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合理边界。除了研究政府行为对区域金融差异的影响外,法律环境、宗教、文化、地理等外生因素也受到关注。

(三)区域金融收敛的形态与实现机制。大部分研究结论支持区域金融存在收敛趋势,只是在具体的收敛形式方面有所不同。赵伟、马瑞永(2006)认为中国区域金融差距总体上呈现先扩大后缩小的态势,即呈现“倒U”型收敛态势。陆文喜、李国平(2004)的研究则表明我国区域金融发展具有阶段性、区域性收敛特征。孙晓羽、支大林(2013)认为我国区域金融差距变动具有收敛趋势,且收敛速度较慢。黄桂良(2011)对区域金融收敛的实现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将区域金融收敛的实现机制总结为三条路径,即区域内部资本流动机制、金融创新扩散机制和金融制度创新机制。

二、金融的空间结构及其影响因素

金融的空间结构是区域金融研究的前提和突破点,也是当前区域金融研究的核心问题。一般而言,金融的空间结构包括金融机构空间分布、金融资本空间流动、金融系统空间状况等结构。在传统观点的基础上,蒋三庚、宋毅成(2014)突破了对金融空间结构的常规认识,从区域金融的角度拓展了金融空间结构的内涵,指出区域金融的空间结构不仅限于地理空间范畴,还应包括经济空间,金融空间本身是个动态系统,包括空间属性、空间结构和空间发展过程,还隐含着金融各组成部分的相互作用机制,他们对于金融空间结构的界定极大地拓展了区域金融研究的范畴。沈丽、鲍建慧(2013)研究了我国区域金融空间分布的特征事实,认为我国总体而言省域之间极化现象不明显,但是在区域内部呈现不同特征:东部地区出现了多极分化现象,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极化现象越来越明显;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没有出现明显的极化现象,但是中部地区出现了一定的两极分化趋势。

除此之外,金融空间结构或布局的形成机制也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王辰华、王玉雄(2005)将我国金融机构空间布局的形成原因归结为金融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和我国区域金融差异由外生化转向内生化的集中反映。吴朝霞、王沐钒(2011)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地区经济市场化水平、二元经济与一元金融调控政策的矛盾、金融支持的地区差异、金融微观主体的效率原则几个方面阐述了金融空间分布不均的深层次原因。王认真(2013)认为区域间初始要素禀赋决定了金融资源的空间配置,如果区域间初始要素禀赋、市场消费规模、贸易成本、技术和开放度是不对称的,则金融资源的空间配置呈现非均衡。

三、金融集聚的决定因素与影响效应

金融集聚是金融流动的必然结果,金融集聚发展到一定程度将形成金融集聚区,一个组织健全、功能完善的金融集聚区,对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在信息技术化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集聚现象屡见不鲜,已初步形成了北京金融街、上海陆家嘴等知名的金融集聚区,其中,北京金融街的金融资产占全国60%以上,上海浦东金融区聚集了600多家金融企业(李静霞、丁艺等,2010)。金融集聚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集聚水平测度、类型、动因及效应等方面。茹乐峰、苗长虹、王海江(2014)在对比分析2005年和2010年全国286个地级以上中心城市金融集聚水平以后,认为长三角、京津冀和珠三角是我国金融集聚最为显著的区域,全国金融集聚态势正从金融集聚中心向邻近区域扩散,并逐步向中部和近西部地区城市传播。

在金融集聚的形成动因方面,黄解宇(2011)认为金融集聚是产业集聚的伴随物,随产业集聚的发展而发展,金融本身的高流动性加速了金融集聚的形成,集聚的空间外在性是金融集聚形成的基础。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地理因素、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策、人力资本、信息外溢等都被证明对金融集聚产生显著的影响。

金融集聚必然形成金融中心,金融中心是金融资源在空间配置而形成的一种集聚状态,是金融集聚的直接产物。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全国各地掀起了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热潮。据统计,有30多个城市提出要打造区域性乃至国际性金融中心(孙国贸、范跃进,2013),针对区域金融中心的相关研究大量涌现。早期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中心的功能、定位与发展路径上,普遍认为,资金集聚和配置功能是金融中心的基本功能,金融集聚和辐射功能是其核心功能。倪鹏飞(2005)在对我国各城市金融中心的定位进行研究后,将上海、北京定位为全国性金融中心,广州、青岛、厦门、武汉、大连、重庆、西安定位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冯德连(2004a,2004b)系统研究了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动因,他指出金融中心成长的动力主要是由两种拉力、三种推力和政府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两种拉力是指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三种推力则是指供给因素、历史因素和城市因素。金融中心的区位选择也是研究的重要方向,潘英丽(2003)运用区位选择理论分析了金融中心形成的微观基础,即金融机构空间集聚的决定因素,并进一步分析了金融机构对金融中心的积极效应,不过她并未指出地理区位对金融机构空间集聚的具体影响机制。陈祖华(2010)进一步指出由地理位置所产生交通优势、时区优势、地点优势和政策优势对于区域金融中心形成的重要作用,但是他认为区位因素只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外生变量,金融集聚因素才是决定金融中心能否形成的关键内生变量,也是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原动力。

在近几年的国内研究中,学者们开始重视政府和制度创新在区域金融中心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杨长江、谢玲玲(2011)指出政府在创立启动机制、强化良性循环、退出低效“闭锁”等方面对金融中心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闫彦明等(2013)分析认为政府、市场这两只“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在金融中心长期演化与发展的过程发挥核心作用。

四、金融政策的区域效应与差别化调控

金融政策以货币政策为核心,货币政策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长期以来具有相对独立性和高度统一性。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地区经济差异愈拉愈大,整体经济同质性逐渐被地区经济差异性所取代,由此引起了对货币政策区域效应的广泛关注。张晶(2006)、蒋益民(2009)等分别以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区和各省份为研究对象,均证实了货币政策区域效应的客观存在,并指出区域生产力水平差异是影响货币政策区域效应的长期因素,区域产业结构和区域金融结构是影响货币政策区域效应的重要因素。董志勇等(2010)认为经济开放度、劳动生产率对货币政策区域效应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地方政府行为对货币政策区域效应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也说明地方政府干预经济过多反而会削弱货币政策效力。吴瑞祥(2013)创立了区域预期差异条件下的货币效应模型,分析了区域性预期差异对统一货币政策的影响,证实了区域预期差异会造成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同。更多的研究则是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如利率渠道、信贷渠道和汇率渠道来解释货币政策区域效应产生的原因,尤以对信贷渠道和利率渠道的研究居多,普遍认为信贷渠道和利率渠道是导致我国货币政策区域效应的主要原因。

关于区域金融调控政策的研究大多关注货币政策差异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大致形成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为解决金融调控政策区域异质性问题,在坚持统一性的前提下,金融调控政策应该保持适当的区域性和差别化操作(孙天琦,2004;范祚军,2005;冉光和等,2007;郭立平,2013)。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协调发展角度解决金融调控政策区域异质性问题(王维强,2005;刘明、陈秀枝,2007;黄飞鸣,2011)。鉴于经济金融具有较强的内生关系,第一种观点从货币政策本身出发,第二种观点从货币政策与经济金融的关系出发,两者角度不同,但共同指出了区域金融调控政策的着力点和应该关注的内容。第三种观点提出了区域货币政策的单一解决方案效果并不理想,要⒒醣艺策区域性操作融入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思路。

五、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

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金融发展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和影响效果上。孙晶(2013)从区域金融发展的溢出效应角度分析了区域金融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她指出区域金融发展的溢出效应可分成本地溢出和跨区域溢出,二者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各不相同。本地溢出效应主要通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信息管理机制、成本管理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四大内生微观机制作用于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从“质”和“量”两个层面共同推动本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跨区域溢出效应通过区域金融发展中产生的空间溢出效应推动周边地区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发展。在区域金融影响经济增长的效果上,并未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郑长德(2003)、马瑞永(2006)、董绳周(2007)、杜云福(2008)、刘睿(2006)、冉光和(2007)等研究结论支持区域金融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艾洪德(2004)、王景武(2005)等的研究则表明区域经济与区域经济增长存在相互抑制的关系。华晓龙等(2004)、陈茹s(2007)、陈正凯(2007)等通过研究得出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不明显的结论。

六、总结与展望

区域金融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研究过程中,学者们充分借鉴吸收金融发展理论、区域经济理论、金融地理学以及计量经济学方法来分析和解释区域金融现象。我国特殊的区域经济环境、非均衡性和金融调控效果的差异性,使得我国区域金融的研究空间更为广阔,大批国内学者将研究目光从宏观金融向区域金融的中观层次转变,极大地丰富了区域金融研究的内涵,加深了对金融的区域结构、空间分布、运行机制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为区域金融理论的构建起到重要的开创性和推动作用。

但是总体来看,目前并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科学的区域金融理论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相关研究呈现出“重现象描述轻理论探讨”、“重实证研究轻逻辑思辨”、“重借鉴利用轻自主创新”等特点。具体来讲,理论体系建构层面,研究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的思想创新,主要停留在对区域金融现象的描述和单纯的政策建议上,未能建立区域金融研究的理论架构,对区域金融差异演进规律、影响因素、作用机制等研究不够深入和细致。比如,由于我国还处于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随着利率的逐步放开,货币政策的区域效应、区域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金融机构行为的区域差异等亟需进一步研究。在实证研究层面,虽然大量的数据和前沿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工具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指导,因此,对方法选取的适用性、模型的合理性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分析结果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影响了对区域金融现象的理解和区域金融理论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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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Views and the Progress in the Study on the Regional

Finance in China: A Review

CHEN Xiaolin

(Lanzhou Provincial Sub-branch PBC, Lanzhou Gansu 730000)

篇10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研究

一、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

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同时要求提交大额交易报告[1]。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颁布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人民币、外币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我国开始建立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200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金融情报机构,具体承担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并且实行本外币可疑交易资金监测一体化[2]。截至2009年末,可疑交易分析已全面覆盖银行业、保险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2009年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1.78亿份,可疑交易报告4293.3万份(见表1)。从2004—2009年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接收量统计表(见表2),也可以发现可疑交易报告量逐年递增。

(二)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有了大幅提高,仅2009年通过分析筛选就发现1082起具备高度洗钱嫌疑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这些重点线索开展了反洗钱调查,最后根据调查情况向侦查机关移送和报案共654起,涉及金额3711.7亿元。各地侦查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报案线索共立案侦查119起(其中以洗钱罪立案侦查23起),占报案线索数的24.1%①。但目前也存在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面对当局的罚款威慑,金融机构一定程度存在“护卫性”行为,自我保护意识决定了“拿不准就报”、“报比不报好”、“多报比少报好”,而不论所上报的交易或者行为可疑与否,缺乏对可疑交易信息的主动识别和筛选,这也是近年可疑交易报告量增加的原因之一。许多金融机构只是机械地依赖其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提示,不加分析判断,简单地录入客户信息就上报,这种报告往往涵盖信息太少,会漏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有的则采取“扩大化”的办法,只要自认为符合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的交易,就不加分析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就上报,由于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分析处理的效率。同时在现场检查中还可发现,当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提示为可疑交易时,有关业务人员未进行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就确认为正常交易,这样做出导致失去大量的有价值信息[3]。

2.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信息范围不广,不能全面分析

一是局限于资金交易分析,缺乏身份主体分析的有效配合。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定位是可疑交易监测的重要环节,没有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没有任何意义。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居民身份证统一数据库,但该数据库并没有涵盖所有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或准法人身份没有统一的数据库,难以准确、完备的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定位。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支付清算系统等还未实行连接,还处于独立运行状态,有碍于对异常账户类型进行有效监测。除了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相连接外,还没有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无法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对存款人提交的各类开户资料证件进行真实性确认,横向信息传输难以落实,也就不能更好地识别客户。同样在法人主体有关信息分属于工商、税务、质监和海关等部门的情况下,不能更好地综合定位。如某企业账户在资金上是正常运作的,但其工商法人资格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也已经注销,这就无法识别。另外,没有信息跟踪功能,当金融机构认定为可疑交易上报,在此之后发生的信息没有要求连续上报,无法连续监控。

二是可疑交易分析主要局限于交易行为分析,缺乏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分析的配合。交易是一个过程,财产关系是一种状态,状态和过程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脱离财产关系,仅从交易行为获取涉嫌犯罪的线索是很难的。

三是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局限于个体分析,缺乏与区域分析、宏观分析的有机结合。发生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的洗钱数量与系统的某些参数有相对稳定的数量关系,如异常的现金流通量、国际收支统计出现超常的统计误差等[4]。当前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了解仅限于开户资料和平时与客户接触时,从客户交谈中获得部分信息,少部分外勤人员通过走访客户可以获得一些信息,多是一些贷款户,但对于一线临柜人员了解的信息就很少了。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等客户信息不是必须向银行提供的,这些信息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银行柜面无法了解这些信息。上面讲的财产信息全国也没有建立统一信息库,同时这些信息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测中心无法掌握。

(三)反洗钱工作主动性不强,报告不全面

一是一些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2006]第2号令,下同)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为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有些就不进行补充,这样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缺少一些项目。

二、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原因

(一)可疑交易报告主动性不足

在我国主要采取义务报送制和举报制,其中金融业和特定行业实行义务报送制,举报制则作为义务报送制的补充。义务报送制缺乏质量控制机制、举报制缺乏市场化激励机制,导致信息完备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分析效率。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在有关制度上已经明确,是强制性报告的,但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则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意愿。如果激励机制不完善,不能促进报送机构将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内在化,将导致金融机构采取非合作博弈的策略,如防卫性的报送特征型可疑交易,消极甚至拒绝报送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导致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降低[5]。

(二)反洗钱社会成本高,金融机构反洗钱主动性难以调动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主阵地,根据反洗钱监管要求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会增加五种成本:一是制度成本,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建立一整套反洗钱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二是雇员成本,包括工资成本和培训成本,三是检查成本。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等支出;四是流失客户,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对可疑交易资金数据的报告制度会使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客户,客户的失去意味着利润的损失,尤其是当其他金融机构不认真执行反洗钱规定时,将会使该金融机构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五是档案管理成本,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这使金融机构保管档案成本增加。如果金融机构付出的成本得不到适当补偿,则其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看似简单,却不易操作。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法参考。二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仍主要停留在对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监测的简单层面上,未充分考虑证券业在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评估、证券交易、证券交割、让利分红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点,在当前 股市资金实行银证转账,客户保证金流出流入股市实际由银行监控的情况下,明显呈现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同质化,对股市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容易流于形式。《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款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列为可疑交易标准。在股市上涨期,上述两种现象大量存在,将此交易列为可疑交易,既大量增加证券营业机构无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量,也增加反洗钱监测信息中心分析、处理信息的工作量。三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考虑新型业务的特点。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证产品、银保产品等,这些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新特点,如资金形态的虚拟性、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交易速度的快捷性、业务办理的无纸化、产品特征的模糊性等,但《办法》仍缺乏针对这些金融新型产品设计可疑交易识别标准[6]。

三、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效率的若干建议

要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既要从源头掌握客户全部信息,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举报积极性,通过多层次分析机制和引入先进的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技术,发现更多的犯罪线索。

(一)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是以银行结算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为基础,构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一个单位首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后产生一个核准号,以后这一核准号伴随着该单位存款终生,开立其他账户都必须凭此核准号,就算基本账户开户行发生改变,其核准号也不改变,可以考虑以存款人信息智能卡方式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下管理,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单位银行卡,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单位保险账户、单位证券账户和单位期货账户也纳入管理。账号管理系统和反洗钱分析中心其信息管理都是以基本账户的核准号为基础进行管理,全面掌握存款人资金动态,这样账户管理和信息管理相统一。二是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构建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为方便自然人管理自己所有个人银行账户,也为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信息监管提供支持,建立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的个人账户管理体系,按照社会保障号码标准,首次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由系统登记社会保障号码。以后个人不管以何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开立何种账户,都集合在此号码下管理,不但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和定期储蓄存款账户,而且还包括个人证券投资账户、期货投资账户和国债投资账户,也包括各种银行卡和信用卡。对于联名账户,需要指定账户主体,主要信息归属于主体人,其他从属人只是标注。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账户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加快与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信息管理部门合作的步伐,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连接,从各信息系统的比对情况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真正做到了解客户,促进存款实名制的落实,为反洗钱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系统更应与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相连接,对有关业务系统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升值预期持续居高的环境下,大量文献资料表明了大量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已成为洗钱的重要工具之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数据库,将这些信息也纳入反洗钱监测分析信息范畴,就可以更有效地提高相关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库,进行集约化管理,更能综合反映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以供各金融机构和反洗钱分析中心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查询和分析。同时以仓储方式管理可疑交易客户信息,并进行长期跟踪分析。洗钱犯罪分子的识别不可能单凭一次交易就可以确定的,洗钱犯罪活动往往是在合法交易中掩盖其非法交易,这就需要根据长期交易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二)全面推行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预防措施中的基础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逐步呈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行业等因素,在对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实行正常、关注、可疑三类风险管理。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实施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低风险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甚至免除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同时也适当平衡了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当然,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险等级,使风险分类管理更准确。

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还做得不够,许多机构还没有推行。针对近期监管对恐怖融资监控要求的提高,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黑名单尤其是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关交易的监测。如可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的部分低风险客户甚至是有把握不会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名单维护到现有反洗钱报送系统,让系统不再生成与之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这样做即减少了需要人工识别交易的数量,同时减少了报送人民银行的可疑交易总量,也意味着没有通过校验的可疑报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补正的工作量的降低。当然,这一操作需要以金融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的有效、各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名单的确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条件为前提,随意使用将会产生较大的控制风险。对高风险洗钱客户,不仅局限于标准化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逐步开展财产关系的分析,通过拓展分析法,提高发现、识别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情报的效率。要使反洗钱机制有效地发挥效率,对具有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不仅要分析交易行为或交易过程,也需要适当扩大对其财产关系的监测分析,从财产状态追溯可疑交易,进而获得洗钱犯罪情报。

(三)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激发反洗钱的内部活力

只有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将外在的义务内化为金融机构履行好义务的动机,在现代化金融企业中已形成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员工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就是对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融入利益最大化机制。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情况实行评级制,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对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等级与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评价等级越高,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就越多,如市场准入政策。同时对于评级差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对评级高的少检查甚至免检,从而降低检查成本。

二是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为有效调动和保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洗钱非法收入分成制度,为反洗钱提供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可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即使洗钱资金追缴不回来,政府也应该给予奖励。或者对收缴的赃款不立即上缴国库,而是仍然存放于银行一段时间,这样至少可以给金融机构一个调整期,以缓冲大额存款的减少对其经营管理的影响。政府也可从罚没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基金,对为反洗钱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是建立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打击洗钱犯罪的威慑作用,强化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督,积极鼓励单位、个人通过举报方式提供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情报和线索,形成“打击洗钱、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四是建立可疑交易质量考核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开展可疑交易甄别,将识别和判断依据深入到交易实质的判定上,结合客户身份识别、行业特点分析及相关交易背景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对由反洗钱数据采集系统自动生成但有足够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数据应及时删除,对未达到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系统未采集但经办过程中发现明显可疑的报告,应审慎识别、确定可疑后予以报送。监管部门可对报送的有价值的非标准型可疑交易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报告质量,另外还应建立反洗钱信息披露成本补贴制度。

(四)建立多层次分析机制

一是建立分类分析中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集划分为若干子集,如将可疑交易信息划分为银行类、证券交易类、保险类和其他类等,对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和洗钱犯罪的相关度进行经验分析。二是建立综合性分析中心,就是根据分类中心的分析结果,进一步综合各类信息进一步判断。三是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可以根据不同洗钱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建立区域监测分析制度,即根据洗钱上游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推断相关洗钱犯罪及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区域应重点监测的可疑交易类型。有些洗钱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分布是全球性的、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则是区域性的,因而有必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区域性特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并且改变现在全国统一可疑交易标准,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增设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区域性分析也需要根据区域反洗钱活动的特点不断创新监测分析方式和方法,以不断挖掘可疑交易,从而更好地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服务。建立多层次的分析机制,就是不同的分析团队,采用不同地分析方式方法和分析技术,有效地发挥聚合分析和拓展分析的各自优势,提高监测分析效率。在分析上引入目标锁定技术:一是锁定所分析的机构,二是锁定区域的行业,三是锁定某一行为人,这样可以为反洗钱检查提供可靠依据。

(五)建立灵活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制度

我国由反洗钱主管部门规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而不是由金融机构自主判别和决定一项交易是否可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列出了58种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报告。实际上,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实际上大多被看成是需要金融机构在判别可疑交易过程中应该加以关注的异常交易。简单地说,我国所谓的可疑交易报告按照国际标准只是异常交易。在《反洗钱法》审议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和颁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减少了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数量,首次规定了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并强调金融机构应在分析基础上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但仍没有完全取消客观标准。

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应逐步将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调整为主观标准,让金融机构真正承担起识别可疑交易的职责,这将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努力程度、情报分析的能力、案件调查效率和整个反洗钱制度的效力产生持久影响。一是逐步取消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明确规定由报送主体主观判断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当然,反洗钱主管部门要调整对报送主体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强对报送主体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和合作,必要时进行检查和处罚。二是主管部门会同其它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破获案件所总结和归纳出来的洗钱类型和指标,制定各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识别指引,并且根据新的洗钱类型和新业务开展特点定期修订、更新和增加,当前需要尽快建立网上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业务的可疑交易标准。三是前面也提到了可以根据区域性可疑交易特征设立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并不断调整。

(六)不断引入国际先进技术,不断总结我国可疑交易特征

所谓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种可疑交易在客户和交易特征方面的不同组合模式,是各种现实洗钱或犯罪行为模式的抽象。由于洗钱行为的共性,许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会被认定为可疑,但由于各国监管要求不同,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产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数量、高发领域及组合也会具有不同特点;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库应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某一时期新的犯罪类型、某个地区高发的犯罪形式都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和模型化。目前国际比较成熟的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如智能数据分析和朴素贝叶斯分类技术。新的洗钱方式会不断被犯罪分子利用,也会在不同国家传播,引入国际成熟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就是总结学习以提高我国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能力,同时不断总结不同上游犯罪诱致或恐怖融资派生的洗钱交易的资金流向、流量和分布模型,在现有的各种特征型可疑交易基础上扩大特征型可疑交易的类型。为义务报送机构提供更多的经验支持。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将某些非特征性的可疑交易提炼为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形成分析模型,在再次出现相同特征交易就能及时发现,有利于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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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3-0061-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14

一、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

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同时要求提交大额交易报告[1]。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颁布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人民币、外币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我国开始建立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200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金融情报机构,具体承担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并且实行本外币可疑交易资金监测一体化[2]。截至2009年末,可疑交易分析已全面覆盖银行业、保险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2009年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1.78亿份,可疑交易报告4293.3万份(见表1)。从2004―2009年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接收量统计表(见表2),也可以发现可疑交易报告量逐年递增。

(二)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有了大幅提高,仅2009年通过分析筛选就发现1082起具备高度洗钱嫌疑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这些重点线索开展了反洗钱调查,最后根据调查情况向侦查机关移送和报案共654起,涉及金额3711.7亿元。各地侦查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报案线索共立案侦查119起(其中以洗钱罪立案侦查23起),占报案线索数的24.1%①。但目前也存在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面对当局的罚款威慑,金融机构一定程度存在“护卫性”行为,自我保护意识决定了“拿不准就报”、“报比不报好”、“多报比少报好”,而不论所上报的交易或者行为可疑与否,缺乏对可疑交易信息的主动识别和筛选,这也是近年可疑交易报告量增加的原因之一。许多金融机构只是机械地依赖其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提示,不加分析判断,简单地录入客户信息就上报,这种报告往往涵盖信息太少,会漏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有的则采取“扩大化”的办法,只要自认为符合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的交易,就不加分析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就上报,由于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分析处理的效率。同时在现场检查中还可发现,当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提示为可疑交易时,有关业务人员未进行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就确认为正常交易,这样做出导致失去大量的有价值信息[3]。

2.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信息范围不广,不能全面分析

一是局限于资金交易分析,缺乏身份主体分析的有效配合。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定位是可疑交易监测的重要环节,没有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没有任何意义。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居民身份证统一数据库,但该数据库并没有涵盖所有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或准法人身份没有统一的数据库,难以准确、完备的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定位。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支付清算系统等还未实行连接,还处于独立运行状态,有碍于对异常账户类型进行有效监测。除了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相连接外,还没有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无法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对存款人提交的各类开户资料证件进行真实性确认,横向信息传输难以落实,也就不能更好地识别客户。同样在法人主体有关信息分属于工商、税务、质监和海关等部门的情况下,不能更好地综合定位。如某企业账户在资金上是正常运作的,但其工商法人资格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也已经注销,这就无法识别。另外,没有信息跟踪功能,当金融机构认定为可疑交易上报,在此之后发生的信息没有要求连续上报,无法连续监控。

二是可疑交易分析主要局限于交易行为分析,缺乏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分析的配合。交易是一个过程,财产关系是一种状态,状态和过程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脱离财产关系,仅从交易行为获取涉嫌犯罪的线索是很难的。

三是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局限于个体分析,缺乏与区域分析、宏观分析的有机结合。发生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的洗钱数量与系统的某些参数有相对稳定的数量关系,如异常的现金流通量、国际收支统计出现超常的统计误差等[4]。当前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了解仅限于开户资料和平时与客户接触时,从客户交谈中获得部分信息,少部分外勤人员通过走访客户可以获得一些信息,多是一些贷款户,但对于一线临柜人员了解的信息就很少了。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等客户信息不是必须向银行提供的,这些信息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银行柜面无法了解这些信息。上面讲的财产信息全国也没有建立统一信息库,同时这些信息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测中心无法掌握。

(三)反洗钱工作主动性不强,报告不全面

一是一些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2006]第2号令,下同)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为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有些就不进行补充,这样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缺少一些项目。

二、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原因

(一)可疑交易报告主动性不足

在我国主要采取义务报送制和举报制,其中金融业和特定行业实行义务报送制,举报制则作为义务报送制的补充。义务报送制缺乏质量控制机制、举报制缺乏市场化激励机制,导致信息完备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分析效率。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在有关制度上已经明确,是强制性报告的,但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则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意愿。如果激励机制不完善,不能促进报送机构将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内在化,将导致金融机构采取非合作博弈的策略,如防卫性的报送特征型可疑交易,消极甚至拒绝报送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导致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降低[5]。

(二)反洗钱社会成本高,金融机构反洗钱主动性难以调动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主阵地,根据反洗钱监管要求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会增加五种成本:一是制度成本,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建立一整套反洗钱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二是雇员成本,包括工资成本和培训成本,三是检查成本。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等支出;四是流失客户,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对可疑交易资金数据的报告制度会使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客户,客户的失去意味着利润的损失,尤其是当其他金融机构不认真执行反洗钱规定时,将会使该金融机构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五是档案管理成本,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这使金融机构保管档案成本增加。如果金融机构付出的成本得不到适当补偿,则其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看似简单,却不易操作。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法参考。二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仍主要停留在对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监测的简单层面上,未充分考虑证券业在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评估、证券交易、证券交割、让利分红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点,在当前股市资金实行银证转账,客户保证金流出流入股市实际由银行监控的情况下,明显呈现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同质化,对股市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容易流于形式。《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款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列为可疑交易标准。在股市上涨期,上述两种现象大量存在,将此交易列为可疑交易,既大量增加证券营业机构无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量,也增加反洗钱监测信息中心分析、处理信息的工作量。三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考虑新型业务的特点。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证产品、银保产品等,这些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新特点,如资金形态的虚拟性、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交易速度的快捷性、业务办理的无纸化、产品特征的模糊性等,但《办法》仍缺乏针对这些金融新型产品设计可疑交易识别标准[6]。

三、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效率的若干建议

要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既要从源头掌握客户全部信息,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举报积极性,通过多层次分析机制和引入先进的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技术,发现更多的犯罪线索。

(一)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是以银行结算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为基础,构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一个单位首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后产生一个核准号,以后这一核准号伴随着该单位存款终生,开立其他账户都必须凭此核准号,就算基本账户开户行发生改变,其核准号也不改变,可以考虑以存款人信息智能卡方式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下管理,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单位银行卡,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单位保险账户、单位证券账户和单位期货账户也纳入管理。账号管理系统和反洗钱分析中心其信息管理都是以基本账户的核准号为基础进行管理,全面掌握存款人资金动态,这样账户管理和信息管理相统一。二是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构建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为方便自然人管理自己所有个人银行账户,也为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信息监管提供支持,建立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的个人账户管理体系,按照社会保障号码标准,首次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由系统登记社会保障号码。以后个人不管以何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开立何种账户,都集合在此号码下管理,不但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和定期储蓄存款账户,而且还包括个人证券投资账户、期货投资账户和国债投资账户,也包括各种银行卡和信用卡。对于联名账户,需要指定账户主体,主要信息归属于主体人,其他从属人只是标注。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账户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加快与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信息管理部门合作的步伐,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连接,从各信息系统的比对情况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真正做到了解客户,促进存款实名制的落实,为反洗钱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系统更应与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相连接,对有关业务系统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升值预期持续居高的环境下,大量文献资料表明了大量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已成为洗钱的重要工具之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数据库,将这些信息也纳入反洗钱监测分析信息范畴,就可以更有效地提高相关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库,进行集约化管理,更能综合反映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以供各金融机构和反洗钱分析中心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查询和分析。同时以仓储方式管理可疑交易客户信息,并进行长期跟踪分析。洗钱犯罪分子的识别不可能单凭一次交易就可以确定的,洗钱犯罪活动往往是在合法交易中掩盖其非法交易,这就需要根据长期交易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二)全面推行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预防措施中的基础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逐步呈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行业等因素,在对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实行正常、关注、可疑三类风险管理。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实施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低风险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甚至免除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同时也适当平衡了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当然,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险等级,使风险分类管理更准确。

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还做得不够,许多机构还没有推行。针对近期监管对恐怖融资监控要求的提高,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黑名单尤其是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关交易的监测。如可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的部分低风险客户甚至是有把握不会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名单维护到现有反洗钱报送系统,让系统不再生成与之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这样做即减少了需要人工识别交易的数量,同时减少了报送人民银行的可疑交易总量,也意味着没有通过校验的可疑报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补正的工作量的降低。当然,这一操作需要以金融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的有效、各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名单的确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条件为前提,随意使用将会产生较大的控制风险。

对高风险洗钱客户,不仅局限于标准化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逐步开展财产关系的分析,通过拓展分析法,提高发现、识别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情报的效率。要使反洗钱机制有效地发挥效率,对具有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不仅要分析交易行为或交易过程,也需要适当扩大对其财产关系的监测分析,从财产状态追溯可疑交易,进而获得洗钱犯罪情报。

(三)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激发反洗钱的内部活力

只有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将外在的义务内化为金融机构履行好义务的动机,在现代化金融企业中已形成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员工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就是对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融入利益最大化机制。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情况实行评级制,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对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等级与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评价等级越高,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就越多,如市场准入政策。同时对于评级差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对评级高的少检查甚至免检,从而降低检查成本。

二是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为有效调动和保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洗钱非法收入分成制度,为反洗钱提供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可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即使洗钱资金追缴不回来,政府也应该给予奖励。或者对收缴的赃款不立即上缴国库,而是仍然存放于银行一段时间,这样至少可以给金融机构一个调整期,以缓冲大额存款的减少对其经营管理的影响。政府也可从罚没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基金,对为反洗钱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是建立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打击洗钱犯罪的威慑作用,强化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督,积极鼓励单位、个人通过举报方式提供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情报和线索,形成“打击洗钱、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四是建立可疑交易质量考核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开展可疑交易甄别,将识别和判断依据深入到交易实质的判定上,结合客户身份识别、行业特点分析及相关交易背景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对由反洗钱数据采集系统自动生成但有足够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数据应及时删除,对未达到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系统未采集但经办过程中发现明显可疑的报告,应审慎识别、确定可疑后予以报送。监管部门可对报送的有价值的非标准型可疑交易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报告质量,另外还应建立反洗钱信息披露成本补贴制度。

(四)建立多层次分析机制

一是建立分类分析中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集划分为若干子集,如将可疑交易信息划分为银行类、证券交易类、保险类和其他类等,对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和洗钱犯罪的相关度进行经验分析。二是建立综合性分析中心,就是根据分类中心的分析结果,进一步综合各类信息进一步判断。三是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可以根据不同洗钱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建立区域监测分析制度,即根据洗钱上游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推断相关洗钱犯罪及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区域应重点监测的可疑交易类型。有些洗钱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分布是全球性的、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则是区域性的,因而有必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区域性特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并且改变现在全国统一可疑交易标准,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增设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区域性分析也需要根据区域反洗钱活动的特点不断创新监测分析方式和方法,以不断挖掘可疑交易,从而更好地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服务。建立多层次的分析机制,就是不同的分析团队,采用不同地分析方式方法和分析技术,有效地发挥聚合分析和拓展分析的各自优势,提高监测分析效率。在分析上引入目标锁定技术:一是锁定所分析的机构,二是锁定区域的行业,三是锁定某一行为人,这样可以为反洗钱检查提供可靠依据。

(五)建立灵活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制度

我国由反洗钱主管部门规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而不是由金融机构自主判别和决定一项交易是否可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列出了58种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报告。实际上,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实际上大多被看成是需要金融机构在判别可疑交易过程中应该加以关注的异常交易。简单地说,我国所谓的可疑交易报告按照国际标准只是异常交易。在《反洗钱法》审议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和颁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减少了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数量,首次规定了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并强调金融机构应在分析基础上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但仍没有完全取消客观标准。

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应逐步将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调整为主观标准,让金融机构真正承担起识别可疑交易的职责,这将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努力程度、情报分析的能力、案件调查效率和整个反洗钱制度的效力产生持久影响。一是逐步取消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明确规定由报送主体主观判断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当然,反洗钱主管部门要调整对报送主体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强对报送主体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和合作,必要时进行检查和处罚。二是主管部门会同其它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破获案件所总结和归纳出来的洗钱类型和指标,制定各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识别指引,并且根据新的洗钱类型和新业务开展特点定期修订、更新和增加,当前需要尽快建立网上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业务的可疑交易标准。三是前面也提到了可以根据区域性可疑交易特征设立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并不断调整。

(六)不断引入国际先进技术,不断总结我国可疑交易特征

所谓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种可疑交易在客户和交易特征方面的不同组合模式,是各种现实洗钱或犯罪行为模式的抽象。由于洗钱行为的共性,许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会被认定为可疑,但由于各国监管要求不同,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产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数量、高发领域及组合也会具有不同特点;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库应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某一时期新的犯罪类型、某个地区高发的犯罪形式都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和模型化。目前国际比较成熟的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如智能数据分析和朴素贝叶斯分类技术。新的洗钱方式会不断被犯罪分子利用,也会在不同国家传播,引入国际成熟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就是总结学习以提高我国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能力,同时不断总结不同上游犯罪诱致或恐怖融资派生的洗钱交易的资金流向、流量和分布模型,在现有的各种特征型可疑交易基础上扩大特征型可疑交易的类型。为义务报送机构提供更多的经验支持。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将某些非特征性的可疑交易提炼为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形成分析模型,在再次出现相同特征交易就能及时发现,有利于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N].证券市场导报,2007-04-10.

[2]唐旭,师永彦,曹作义.中国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9(8).

[3]师永彦.对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增长过快的分析[J].中国金融,2007(19).

[4]潘丽,刘伟.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及效率研究[J].金融与保险,2009(9).

篇12

[关键词]次贷危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9-0208-02

1 次贷危机下中国加工贸易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由贸易得到长足的发展,各国的经济越来越呈现多层面的联动效应。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中有益于各国扬长避短;另一方面则在危机发生时会在各国产生极强传递效应。这种效应主要体现在各个国家汇率的大幅贬值、股市的大幅震荡、实体经济的萎缩等。那么2007年下半年以来,次贷危机引发的风暴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并逐步影响到世界各地。其传播速度快,并随着危机的渐次深化,危机已经对实体经济造成一定影响。其中我国的加工贸易也未能避免,我国贸易的半壁江山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自2007年危机发生以来,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都不断地下滑,其中在2009年出现历史性的负增长,全年也不及2007年的水平,同比下降的速度最快。但2010年以来,由于全球经济的回暖,我国加工贸易得到迅速回升,预计该年的加工贸易总额将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

2 金融危机下的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情况

2.1 概念

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东道国企业通过减税或者免税的方式从别国进口中间产品,从产品物理结构、服务、营销、管理、技术升级、包装等方面对中间产品进行实际或虚拟再造后,在对外进行销售的过程,企业从这个过程中赚取加工费用和成本差价。

2.2 我国加工贸易所面临的问题

(1)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的关联度低

由于外商投资是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促进因素,因此造成了我国出现违背经济学原理的“双顺差现象――经常与资本项目都出现顺差”。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主要面向国际市场,与国内的关联度较低,发展配套产业,进行本地研发的意愿较弱。因而,目前国内加工贸易的“飞抵效应”明显,技术溢出效应较小。其原因有二:一是为维持加工商品的竞争力,外商掌握进料采购权;二是因为本国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驱动,导致国内加工贸易企业严重依赖于原料和中间产品的大量进口。

(2)我国加工贸易仍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

在图1中我们可以明白“微笑曲线”理论中关于产业链的描述。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的只是对零件或原辅材料的初级加工、装配和组装等劳动密集型环节。存在技术含量不高,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低端,仅有部分高技术、深加工产品的出口往往也存在加工过程短暂、增值不高等问题。其原因笔者归类如下:①劳动要素丰富;②政府政策的引导,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鼓励发展加工贸易,但不重视对引入外资的引导;③国内的办厂成本低廉,土地政府赠送,税收又有优惠;④没有一个强大的国内市场,根据波特的产业链理论,强大的国内需求市场是一个产业壮大和升级的必要条件。

(3)加工贸易中难以实现知识的转移和技术外溢

在全球生产网络中,企业对知识和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决定一个企业的升级能力。同样对于加工贸易企业升级来说,如何从母公司那里汲取一些技术、管理和提高生产效率方面的显性或者隐形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知道,对于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的我国加工贸易,其生产方式和战略只是很多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一部分,在这一理念指导下,跨国公司没有义务向东道国加工企业传输其技术知识,因而也时常与东道国产业发展目标相违背。那么对于图2中简单描述的情形来看,我国加工贸易要想获得长足发展,需要采取行动来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知识,并且一旦获得外来知识以后,本地厂商就要在本地已有的产业集群网络中不断地分享这些知识,从而带动整个产业的转型升级。

2.3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加工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1)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我国加工贸易面临的发展环境更为艰难

据《南方周末》报道,珠三角地区将近10000家的加工贸易企业倒闭,直接造成1000万名的农民工失业返乡或重新找工作。本文认为,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型升级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或者政策手段来完成,对于自由贸易的理解,我们总能通过一个无形的手去完成一个产业甚至是一个经济的转型升级问题,任何外来的手段都会对经济问题本身产生扭曲,有可能会更加地阻碍这种经济问题的解决。

(2)危机将会加速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本文认为这次危机也将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的“洗心革面”。首先要推行加工贸易主体从以外资为主转变为以内资为主。其关键之处是在国内的投资环境如何问题上。如果政府能致力于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例如,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简化通关手续、降低进出口税率、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法》及《知识产权法》、鼓励企业在国内投资科研、加大教育投入等。

(3)金融危机有利于我国政府职能的改变

金融危机不只是一次经济改革的良机,它也是一次政治改革的良机,而政治改革对经济的影响是很直接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决定政治,政治是经济的表现,政治都要为经济服务。但从现今我国的国情来说,在市场中,政府的有形之手还是相当强悍有力的,这对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利弊都有。在此,本文认为在这个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应该由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循序渐进。因为我国大量低素质劳动力的基本国情不会在短期内得到改变。

3 结 论

本文的初衷是希望我国加工贸易企业把握住这次危机中的良机进行转型升级,实现从原始设备制造商向原始品牌生产商的转变,同时政府的良性互动为加工贸易企业创造较好的市场环境。从宏观层次上看来,本国产业链的完善也是增加我国加工贸易竞争力的一个好办法,因为完善的本国产业链使得企业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这种发展包括技术层次、管理、研发、营销、品牌服务等。发展加工贸易是符合我国人力成本比较优势原则的,加大对我国广大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投资力度,就可以使我国成为发展知识型加工贸易的典范。

参考文献:

篇13

关键词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外汇风险、金融交易

随着国家“走出去”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国门,承包国际工程项目。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支付的币种往往是人民币以外的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或项目所属当地币。而一个项目从物资采购到最后利润的形成往往会涉及多个币种,各币种之间转换的桥梁是汇率,在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浮动汇率的情况下,汇率的变化莫测往往给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成本以及利润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外汇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便成为各大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燃眉之急。通常,在对项目面临的外汇风险进行合理的识别、衡量和评价后,各种金融交易方式,包括远期外汇交易及其衍生交易方式、外汇期权交易、借款一即期外汇交易一投资(BSI)、货币互换等成为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外汇风险管理非常重要的手段。

一、远期外汇交易

(一)基本形式

远期外汇交易是一种先成交、在成交一定时间后再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成交时在合同中约定外汇买卖的数量、汇率和将来交割的时间,到交割日再按成交时的合同约定进行交割。远期外汇交易用于防范外汇风险的主要原理在于,其在成交时就把将来外汇买卖的汇率给固定住了,在成交时就可以确定将来外汇买卖的成本或收益,从而防范将来汇率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

比如,我国某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在A国承包一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支付币种是美元,项目所需安装设备需从日本进口,价额为1.4亿日元,两个月后支付。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担心两个月后美元相对日元贬值。解决办法之一便是委托中国银行买两个月的远期日元。两个月远期汇率为142日元/美元,则公司把两个月后购买日元的美元成本固定在1.4亿日元/142=985915美元,两个月远期交易到期时,无论当日即期汇率是多少,该远期合同的交割价格都是两个月前达成交易时所确定的远期汇率,从而避免了日元升值造成美元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远期外汇交易的衍生形式

1 择期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企业防范外汇风险使用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但由于一般远期外汇交易有严格的到期日,而国际工程承包商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时间往往很难确定,所以一般的远期外汇交易就很难满足承包商防范外汇风险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与银行协商选做择期远期外汇交易。择期远期外汇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远期外汇交易,也是在达成交易时在合同中约定好将来交割的汇率,从而起到防范外汇风险的作用。其与一般远期外汇交易最主要的区别是,择期远期外汇交易下,国际工程承包商可以在约定期间的任何工作时间要求银行交割,这样承包商可以避免业主支付不及时造成一般远期外汇交易下无法到期交割的问题。

2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NDF)

NDF是一种远期外汇交易的衍生模式,用于对那些实行外汇管制国家和地区的货币进行离岸交易。人民币与美元的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市场主要在新加坡和香港,客户与银行约定远期汇率及交易金额,并于未来指定日期,就先前约定汇率与即期市场汇率之差价结算差额,而无须本金交割。市场成交金额每笔多大于1000万美元,一般在5000万美元左右,保证金约为合约金额的10%左右,一般只能由海外银行承做。

比如:某电站工程公司香港分公司与汇丰银行签定交割日为2006年9月22日的卖1000万美元的NDF合约,合约汇率为781.88。假如,2009年9月22日即期汇率为810.00,则电站工程公司支付给银行美元金额1000万美元×(8.10-7.8188);如果2009年9月22日即期汇率为780.00,则银行把差价支付给电站工程公司,通过NDF,该电站公司将未来出售1000万美元的汇率固定在781.88的水平,避免了可能由于美元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远期外汇交易是国际工程承包商防范外汇风险最常使用的一种方式,但在国内人民币远期汇率和海外人民币NDF市场汇率出现有利的偏离时,还可以通过套汇防范未来美元收益的外汇风险。

假定某国际工程承包商结汇卖给国内银行金额为Q的远期美元,远期汇率为P1;该国际工程承包商的香港子公司与香港银行达成NDF交易,买进期限相等的远期美元,NDF汇率为P2,合约到期后的即期汇率为P3,则该国际工程承包商做远期结汇和NDF组合的到期收入为:

Q P1+Q(P3-P2)=Q(P1―P2)+Q P3

由于现阶段国内的远期汇率大于海外NDF市场的远期汇率,即P1-P2>0,由此,该国际工程承包商肯定能获得Q(P1-P2)的无风险套汇收益;如果合约到期后P3>P2,则该套汇的人民币收人大于单笔远期外汇交易的人民币收入。

如果国际工程承包商认为利用远期外汇交易锁定的汇率太低,或者没有条件利用NDF交易,则可以考虑选择以下的金融交易方式。

二、外汇期权交易

外币期权交易指的是交易双方达成货币买卖的协定汇率,期权买方支付期权费后获得在交易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以协定汇率向期权卖方买卖一定数量货币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放弃。根据期权买方购买权利的性质,可以把期权分为期权买方从期权卖方购买一定数量货币的买权和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出售一定数量货币的卖权,买权又称看涨期权,卖权又称看跌期权。

期权买方利用外币期权交易防范外汇风险,其最大的损失是期权费,如果交易到期日的即期汇率对期权买方更为有利,则其可以放弃权利的执行,从即期外汇市场买卖外汇,因此,外币期权交易是比远期外汇交易更为灵活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比如,在远期外汇交易应用

举例中,公司把两个月后购买日元的美元成本固定在985915美元,但公司财务部不情愿通过远期合约锁定一固定汇率,因为它希望美元升值时也能受益,也就是说,公司希望美元相对日元贬值时能得到保护,但当美元升值时又能受益。公司财务部经过调查得知,通过花旗银行,如果买进金额为1.4亿日元的日元看涨期权,协定价格为140日元/美元,期权费为50000美元;如果卖出金额为1.4亿日元的看跌期权,协定价格为150日元/美元,期权费为50000美元。

于是,公司有两种选择来防范未来两个月日元升值的风险:一是买进一份协定价格为140日元/美元的日元看涨期权,合约金额为1.4亿日元,期权费为50000美元,这样,公司就把未来购买1.4亿日元的最高成本限定在105万(1.4亿日元/140+5万)美元,当即期外汇市场汇率大于140时,这一美元成本还会降低,当即期外汇市场汇率为149.59[1.4亿/(985915-50000)]时,利用期权购买1.4亿日元的美元成本和利用远期的美元成本相当,也就是说,在上述给定条件下,只有两个月后即期外汇市场汇率大于149.59时,利用期权防范外汇风险才优于利用远期。

公司利用期权的另一选择是,通过花旗银行,买进一份协定价格为140日元/美元的日元看涨期权,合约金额为140 000000日元,期权费为50000美元;同时公司卖出一份协定价格为150日元/美元的看跌期权合约,合约金额和期权价格皆与看涨期权相同,由于两份期权合约的期权费相同,公司开始时没有任何现金支出。假定S是合约到期日美元和日元的即期汇率。

(1)如果S

(2)如果140

(3)如果S>150,则公司不会行使期权;而看跌期权买方会行使期权,公司只能按150的价格买进140 000 000日元,支付140000 00/150=933 333.3美元。

公司利用期权买卖限定的购买1.4亿日元的美元成本如表1所示,美元贬值时能得到保护,最高美元成本为1 000 000。美元升值在一定范围内(140至150)时公司可以受益。但公司放弃了美元进一步升值(S)150)时受益的机会,其最低美元成本为933333.3美元。

以上利用期权防范外汇风险的两种选择取决于公司对未来两个月汇率变动的预期,如果预期汇率小幅波动,不会超过150,则第二种选择更好。

三、BSI法

BSI,即借款一即期外汇交易-投资,将来有外币收入的经济主体从银行借人未来将收入的外币,在即期外汇市场将其兑换成本币,然后将本币加以利用,比如进行投资。BSI法防范外汇风险的主要原理在于,通过从银行借人未来将收入的外币,把未来某一时点两种货币的买卖提前到现在完成,从而避免未来汇率变化带来的影响。对于国际工程承包商来说,如果预计未来有一定数量的外币收入,就可以考虑采用BSI的方法。

比如,A公司为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签定了一份某国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预计一年后有1000万美元的收入。为避免一年后人民币相对美元升值带来美元兑人民币的收益损失,A公司在比较了外汇远期交易和期权交易后,决定采用BSI的方法,其中,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为6%,一年期人民币投资收益率为3%。A公司现在从金融市场借入943.40万美元(1000万÷1.06);然后按即期汇率7.8换成人民币7358.52万元;用一年后收到的工程款来偿还美元贷款的本息和1000万美元。采用这一方法相当于一年后在即期市场将1000万美元兑换成了7358.52×1.03=7579元人民币,或者说,通过BSI法,将未来出售1000万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固定在7579/1000=7.7579的水平。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决策者在决策时可以将这一汇率水平与远期汇率以及自己对汇率的预期进行对比。如果7.7579高于远期汇率,比如一年后美元远期买人汇率为7.7320,而公司预期一年后汇率水平还要更低,那么公司在给定条件下采用BSI法就是一个较优选择。

四、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约定汇率在期初交换不同货币的本金,然后根据预先规定的日期,按即期汇率分期交换利息,到期再按原来的汇率交换回原来货币本金。在标准的货币互换中,期初的本金交换是可有可无的,但期末的本金交换则必须进行。

(一)期初有本金交换的货币互换

期初有本金交换的货币互换一般用在融资中防范外汇风险,比如,某国际工程公司为拓展海外业务,筹集了一笔金额为10亿日元的七年期债务,利率为浮动利率六个月日元LI-BOR+1%,公司在提款后需要将其日元贷款换为美元使用,而还贷期间公司只有美元收入,其收入与支出货币不匹配,也就是说,在归还日元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期间,需要不断用收入的美元购买日元,从而存在美元贬值日元升值的外汇风险。为了控制这一外汇风险,实现债务货币与使用及应收货币的匹配,该公司与银行进行了货币互换交易以转换债务货币。

在交易中双方约定一个互换汇率130.00,公司可在提款日将日元贷款本金支付给银行,银行则向公司支付按照该互换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从还本付息之日起公司按照该美元金额进行本金等额递减的偿还,并相应支付5.70%的美元利息,银行则向公司支付原贷款的日元本金及日元利息,如图1和图2所示。交易的互换期间与贷款的还本付息日吻合,使公司可将交易中收入的日元与贷款中支出的日元进行冲抵,这样该公司实际偿还的债务为美元及其利息,从而有效防范了外汇风险。

(二)期初没有本金交换的货币互换

期初没有本金交换的货币互换往往用在对未来外币收入或支出的外汇风险防范上。比如,某国际工程公司2006年预期未来三年的净现金流如表2所示。

由于当时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该国际工程公司面临很大的外汇风险。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公司决定采取美元与人民币互换。银行报出的互换条件为:三年期人民币/美元货币互换的年率为,银行收到公司美元年利率5.14%,支付公司人民币年利率2.92%。双方同意初始不交换本金,名义本金额为3.8911亿美元,互换汇率为

7.9918,各年度末交换利息,期限三年,期末交换本金,如图3和图4所示。

该国际工程公司在利用货币互换防范外汇风险的决策中,其主要依据是通过货币互换所锁定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根据以上互换条件,并给定美元和人民币一年期利率分别为5.25%和2.52%,可以计算得出该互换所锁定的汇率水平为7.4760,如表3所示。在决策之前,如果预期美元和人民币汇率数字在三年内会远远小于7.4760的水平,则该货币互换防范外汇风险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反之,如果。预期美元和人民币汇率数字在三年内会大于7.4760的水平,或者远期汇率大于7.4760的水平,则不宜采取互换交易防范外汇风险。

五、结论

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BSI法以及货币互换是国际工程承包商防范外汇风险中可以采取的主要金融交易手段。在同一时点,给定远期汇率、未来收入外币的贷款利率、本币投资收益率以及货币互换条件,则可以计算出BSI法和货币互换在防范外汇风险中所锁定的汇率水平,将其与远期汇率进行比较,可得出给定条件下三者的较优选择,然后将BSI法、货币互换以及远期外汇交易中较优者与外汇期权交易进行比较。对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商来说,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时,不宜采取单笔外币期权交易,因为人民币与美元的看涨期权的协议汇率在综合了期权费后往往小于远期汇率,本来期权交易赋予买方的灵活性是有选择到期日即期汇率的权利,而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到时如果人民币果然升值,购买人民币看涨期权的国际工程承包商是无法从即期市场获利的。换个角度来说,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国际工程承包商可以直接将以上四种金融交易方式所锁定的汇率进行比较,选其中较优者作为将来外汇收入的外汇风险防范手段,而不必考虑期权方式下有利的即期汇率变化。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深圳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王秀芹:国际工程物资采购外汇风险管理,《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5期。

篇14

【关键词】外汇技能;外汇交易;模拟软件

任何一笔外贸业务都离不开国际金融的配合。假如以合同为线索来考察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外汇风险,任何一个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足够的国际金融知识。

一、传统《国际金融》教学的不足

虽然大部分国际贸易类的专业,无论是研究生阶段是本科还是高职,都开设了《国际金融》课程,但是,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学生掌握的国际金融知识和技能远远不能满足外贸工作的需要。该课程理论性强、抽象难懂,学生们往往缺乏信心和兴趣,笔者经过分析总结了以下原因:

第一,与学科其他教材内容重复。《国际金融》是国际贸易和国际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但其中的内容与国际贸易专业的相关课程在内容上的重复屡屡发生。如《国际贸易》教材中的“国际资本移动与跨国公司”一章,和《国际金融>中的“国际资本移动与国际债务”一章。这两门课的这两章都涉及“国际资本移动”,都需讲授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间接投资。

第二,应用性的内容讲述不够。根据专业的需要,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金融》课程内容的选择应以满足外贸业务的要求为宗旨。在目前的浮动汇率制度下,各国货币汇率变化无常。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也经常大幅度变化,这严重影响了外贸公司的经营。如何规避外汇风险、进行外汇保值操作,将成为摆在外贸公司面前的首要问题。而《国际金融》教材对外汇保值问题的探讨却零散地分散于“外汇业务”与“外汇风险”两章中,内容不集中,结构不紧凑,重点不突出。又如学生毕业在工作及生活经常接触到的结售汇制度、外汇核销制度却根本没有涉及。

第三,教学方法还没有突破课堂讲授的传统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可以用“五个一”来形容,即一本书、一叠讲义、一面黑板、一支粉笔、一张嘴。尽管用PPT课件代替了黑板和粉笔,但是基本教学模式没有变化。由于教学方式单一、落后,学生无法获得感性认识,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应被彻底抛弃,在教学中,不仅注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更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国际金融》课程不仅要教知识,还要教技能。

在国际贸易专业中,像在国际金融专业那样全面、细致的讲授《国际金融》是没有必要的,也极其不可取的。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金融》课程应该有自己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因此,我们必须对《国际金融》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

二、以外汇交易为平台整合教学内容

目前各个学校纷纷实行教学一体化改革,在新的课程体系中,很多学校的国际贸易专业已经删除了《国际金融》课程。这是适应国际分工不断深化细化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但是,“高深”的国际金融知识和复杂的国际金融技能又是外贸类毕业生必不可少的。一个可行的的出路就在于我们必须站在国际贸易专业的角度,重构国际金融知识,以“有用、够用”为标准开展国际金融的实践教学。问题的关键是,哪些内容是必须保留的,那么内容应该省略?

在外贸业务中涉及到的《国际金融》知识,主要是汇率折算、进出口报价、对外贸易融资、外汇风险防范、国际结算、结售汇等。这些内容都外汇交易密切相关。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经过调研的基础上,建整合出适合国际贸易专业的二大内容:

一是顺利结售汇外汇保值操作。围绕这一主题,国际金融的教学内容设计如下:(1)外汇与汇率,包括外汇与汇率的概念、种类、汇率的标价方法。(2)如何买入和卖出外汇?

二是防范外汇风险。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外汇保值操作,可能会出现做一笔外贸业务不但不赚钱,反而还亏损的业务。这就要求外贸从业人员应该掌握外汇保值的原理、方法及操作等。围绕这一主题,国际金融的教学内容设计如下:(1)影响汇率变化的因素,包括基本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2)外汇管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外汇管制和我国的外汇管理。(3)外汇保值措施,包括即期、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等外汇保值交易。

以上内容都与外汇交易相关。为了让学生集中掌握以上内容,我们认为国际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可以加入专门的课程《外汇交易理论与实务》;如果不开设专门的课程,那么可以在相关的课程中加入完整的外汇交易实训,以便让学生通过模拟操作,加强对这些知识点的感性认识,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理解进出口贸易融资、出口信贷等相关知识点,激发学习兴趣。

三、以外汇交易为核心的《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内容

随着利率市场化、汇率机制的改革和电子化技术程度的提高,对外贸行业从业人员岗位的知识结构、能力要求、基本素质会产生很大影响。在新形势下,外贸从业人员不仅要懂得国际贸易的管理、政策、法律,还要了解银行的信贷知识.还要知道企业的融资投资知识。因此,新课程的教学内容中未必要很高的专业知识深度,但一定要求很有知识面的广泛宽度。随着我国国家化的加快,金融风险日益突出,因此,新的课程应突出外汇风险的管理及其防范。

表1

项目 主题 案例举例

项目一: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对经济的影响 20XX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项目二:国际储备 国际储备的规模 20XX中国的国际储备规模构成

项目三:外汇汇率 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及对经济的影响 美元为何会持续贬值,对各国经济的影响?

中国的外汇制度是如何变迁的?

项目四:外汇市场与外汇业务 衍生产品交易的两面性 1995年巴林银行时间、2005年中航油事件

......

表2

情景一: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

目的和要求

通过实务练习,使学生进一步掌握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主要内容,真正理解国际收支平衡与失衡的含义。

教学内容

给出若干笔国际经济交易,要求学生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判断国际收支是否平衡,是顺差还是逆差,计算各种国际收支差额,并分析失衡的原因。

必要说明

简单介绍复式记账法。

情景二:汇率计算的实务练习

目的和要求

通过模拟练习,使学生对外汇汇率的标价方法有进一步的认识,并能进行各种汇率的计算。

教学内容

基本汇率与交叉汇率的区别与计算;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与中间汇率的区别与计算;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的区别与计算。

必要说明

利用软件进行;可开展技能竞赛。

为了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我们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必须精心整合、序化教学内容,为此设设计了以下项目及(下转第239页)(上接第236页)若干子项目:

项目一:国际收支(子项目一:外汇与国际收支;子项目二:国际收支平衡表;子项目三:国际收支的调节;子项目四: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实训));

项目二:国际储备(子项目一:国际储备的构成;子项目二:国际储备的管理)

项目三:外汇汇率(子项目一:汇率及其标价方法;子项目二:汇率变动及其影响;子项目三:汇率制度;子项目四:外汇汇率的计算(实训));

项目四:外汇市场与外汇业务(子项目一:外汇市场;子项目二:外汇业务;子项目三:外汇业务(实训));

项目五:外汇风险(子项目一:外汇风险概述;子项目二:外汇风险管理;子项目三:外汇风险管理(实训));

项目六:外汇管制(子项目一:外汇管制的内容;子项目二:我国的外汇管理);

项目七:国际金融市场(子项目一:国际金融市场概述;子项目二:欧洲货币市场;子项目三:亚洲货币市场);

项目八:国际金融组织;

项目九:国际货币体系。

四、课程运用的主要教学方法

(一)案例分析法

在教学过程中,每个项目都要有案例做引导。这要求学生自行查找相关资料,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金融的相关知识,以个人或小组的形式对案例进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教学重点是提高学生利用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的能力。

“国际金融”案例教学中选取的主要案例如表1。

(二)模拟教学法

为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模拟教学的作用。为此,我们选取了以下内容(列举了两个情景)开展模拟教学(见表2)。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教学思想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柳燕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模式研究与课程开发实践[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9).

[3]李建元.证券、期货、外汇模拟实验[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