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范文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篇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章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篇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章、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篇3

你市《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请示》(京劳险文〔1999〕24号)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市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确定的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见附表),并同意将你市企业现行费率19%做为行业费率调整的控制目标,请按此制定行业费率调整的过渡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时间按原行业实际规定时间执行的意见,请认真做好职工个人帐户过渡管理工作。

三、请将你市方案中“在外省市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县、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修改为“企业所在地在外省市的,其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

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

单位:%

--------------------------------------

|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          |    施    工      |1  |14.2      |16              |

|          |---------|--|-------|---------|

|  铁  道  |    运    输      |2  |19          |19              |

|          |---------|--|-------|---------|

|          |    中铁建        |3  |11          |13              |

|---------------|--|-------|---------|

|        邮    电              |4  |19.1      |19              |

|---------------|--|-------|---------|

|        水    利              |5  |18          |19              |

|---------------|--|-------|---------|

|          |    生    产      |6  |17          |18              |

|          |---------|--|-------|---------|

|          |    火电施工      |7  |12.5      |14.5          |

|          |---------|--|-------|---------|

|  电  力  |    水电施工      |8  |10.5      |13              |

|          |---------|--|-------|---------|

|          |                  |    |15          |16.5          |

|          |    事业单位      |9  |-------|---------|

|          |                  |    |17          |18              |

|---------------|--|-------|---------|

|        交    通              |10|              |                  |

|---------------|--|-------|---------|

|    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    |10          |13              |

|---------------|--|-------|---------|

|      中外理总公司            |    |10          |13              |

--------------------------------------

--------------------------------------

|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    |10          |13              |

|---------------|--|-------|---------|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    |10          |13              |

|---------------|--|-------|---------|

|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    |10          |13              |

|---------------|--|-------|---------|

|集团(机关)              |    |10          |13              |

|---------------|--|-------|---------|

|招商局集团                    |    |10          |13              |

|---------------|--|-------|---------|

|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      |    |14          |15.5          |

|---------------|--|-------|---------|

|水运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公路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    |14.9      |15.5          |

|---------------|--|-------|---------|

|路桥集团                      |    |16          |17              |

|---------------|--|-------|---------|

|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18          |18.5          |

|---------------|--|-------|---------|

|交通印务公司                  |    |18          |18.5          |

|---------------|--|-------|---------|

篇4

关键词: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

一、做好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的策略

社会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意味全体国民都拥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所有居民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并获得基本的保障。当前,我国新农保和城居保已扩展至全国,这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迅速扩大,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健全的社会客务部,但还有一部分人还处于制度之外。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和途径来实现社会群体参保的全覆盖,使人人都有参保机会,做到应保尽保。

1.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当前,在不断快速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使每个人都具有社保标识,加快社会保险人员全覆盖的实现。各级社会经办机构需要做好落实工作,逐一入户进行参保登记,同时还要与其他相关数据库比对,有效筛除已参保、死亡和转出人员。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来加强宣传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来宣传社保政策,有效提高民众参保登记的意识,鼓励居民积极参保和缴费。在入户登记社会保险过程中,要确保登记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而且在将数据录入数据库之前,需要有效核实收集到的信息。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械,不仅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而且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相关配套措施,这样才能稳步推进参保登记工作。同时,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分工和统筹协调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充分调动人社系统的力量,并形成有效的合力,全面抓好落实工作。

2.降低社会保险的门槛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率还较低,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缴费制作为一个显著的特点,在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原则下,需要被保险人要及时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样才能享受到收入补偿的权利。由于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额度相对较高,部分劳动才在职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缴纳保险费,一旦失业或是年老后生活就会缺乏保障,这种情况在当前私有企业、农民工和低收入自由业者中十分普遍。针对这种情况,需要适当调整社会保险缴费额度,通过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额度来保证更多的人能够缴得起费,以此来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3.加快社会保险城乡统筹的步伐

为了加快推动社会保险的全覆盖,需要实现各种不同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各种制度之间的衔接转移办法,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和补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等问题。当前,我国已形成了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灵活就业群体无论是数量还是比例都有了明显的提升,这就导致这些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就业岗位、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等方面都更加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加快社会保险城乡统筹的步伐,进一步改善社会保障管理手段,全面提升社会保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4.加大宣传和综合行政执法力度

首先,社会保险工作不仅内容丰富,而且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参保对象,对社保政策都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作为社保机构,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并采用多种手段使用人单位认识到社会保险政策的好坏,从而为员工积极办理社会保险。其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是一项综合的行政行为,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多部门通过综合执法来有效促进用人单位积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还要将社会保险全覆盖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中,从而真正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社保梦,使社会保险制度真正做到惠民。

5.加快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尽快实现五险合一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参保服务。同时,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一卡通,方便参保职工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和享受社保待遇,让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社会保险就是自己贴身的保护神,主动关心、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结语

社会保险全覆盖是一项惠民的制度,要想真正实现还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需要根据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加大力度宣传,从而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使其真正做到惠及全民。

参考文献:

[1]黄匡时.社会保障“全覆盖”研究[J].西部论坛,2013(6).

[2]翟志青.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s3):56.

篇5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篇6

随着国家信息化的高速进展,复杂信息系统逐渐占据了市场的主流,由于信息系统的复杂化,传统的软件需求分析不能很好地对复杂信息系统进行管理,需求工程的概念应运而生。需求工程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软件系统规模的扩大,需求工程与定义在整个软件开发与维护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直接关系到软件的成功与否。本文主要介绍了软件需求的概念、内容,需求工程的概念、需求开发、需求管理以及需求工程各阶段的具体实现,而且还以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为例,详细说明了网站开发项目的需求实现过程。

关键词:

信息系统;需求工程;需求管理

用户定义的“需求”对开发人员来说是一个较高层次的产品概念,而开发人员所说的“需求”对用户来说又像是详细设计。对于软件需求,可以从以下几个观点来看:从用户角度出发的观点指明从系统外部能够发现系统具有的满足于用户的特点、功能及属性等。从开发人员角度出发的观点指明必须实现何种目的的规格说明。他描述了系统的行为、特性或属性,是在开发过程中对系统的约束。

综合用户和开发人员双方的观点

1、用户解决问题或达到目标所需的条件或能力。2、系统或系统部件要满足合同、标准、规范或其他正式规定文档所需具有的条件或能力。3、一种反映上述所描述的条件或能力的文档说明。它强调了不但需求中包含目标而且还要包含实现用户目标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或能力,同时必须以规范文档的形式表述。需求工程的概念:需求工程包括创建和维护系统需求文档所必需的一切活动的过程,包括需求开发和需求管理两大工作。一个小的项目要做到需求过程的完全规范化,随着开发工作的进行和用户需求的不断变更,其工作量已经相当惊人。实例——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需求管理的实现。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百姓的切实利益,而且涉及面广、金额大、业务量大、政策性强,因此,在实施管理系统时必须要可靠、高效、稳妥,最好一步到位实现信息化管理。

一、业务需求

通过与客户的反复沟通,以与客户开座谈会、与用户进行访谈,与客户的领导进行沟通,得到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所涉及到的基本业务有:1、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2、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3、参保人员的自然状况,健康状况的动态记录、修改及管理;4、参保人员30年有关医疗保险信息的保存与管理;5、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制作、发行与管理;6、经常大规模的信息查询与统计;7、特别情况的管理及处理。

二、功能需求

面对如此复杂的系统,技术人员通过与客户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反复沟通,首先确定了一些技术要点和优先要实现的目标。也就是确定了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需求:1、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使客户医保工作从基金收缴、支付到账务往来管理、统计分析基本实现计算机化;2、将各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集中在控制中心,开展业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3、建立参保人口的医疗保险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将涵盖其它险种所需的基本信息;4、在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之间通过数据接口实现计算机费用结算工作;5、在银行与医保中心之间通过数据接口实现计算机自动转账;6、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连接,实现门诊处方的计算机系统事前审核(PCS),改善医疗保险监控手段,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提供支持,进而保障医疗保险基金高效运行;7、通过业务数据,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达到决策科学化,进而保障医疗保险基金长期运行;8、并通过本次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为客户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合一)的建设作好准备。

三、涉及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需要,以及医保业务的变化,还有医疗保险险种的扩充(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在数据结构的设计中采用了冗余化和分段处理的思想,使得系统数据不仅满足医疗保险,同时满足社会保险各险种的需要。分段处理的设计,可以使不同的险种业务构件处理对应区段的医保业务。为了保证这些要求的实现,主要涉及到了一下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参保职工、财政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基金征缴管理、基金监督检查等政策细则;会同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等。2、医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变更登记管理、注销登记管理;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申报核定工作;负责管理统筹基金收支;负责完成参保职工的特殊医疗费用的报销;负责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负责监督检查医保政策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3、定点医院:向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按医保政策与参保患者进行结算;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详细的医疗数据;按政策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结算医疗费用。4、参保单位:管理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基本资料;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按时进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申报;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定期代表单位职工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业务。5、参保职工:按月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6、银行:负责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账户的建立;给医疗机构、药店拨付资金;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强制收缴缴费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等。

四、结论

在软件项目的开发过程中,需求变更贯穿了软件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软件的项目立项,研发,维护,用户的经验在增加,对使用软件的感受有变化,以及整个行业的新动态,都为软件带来不断完善功能、优化性能、提高用户友好性的要求。在软件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经常面对用户的需求变更。如果不能有效处理这些需求变更,项目计划会一再调整,软件交付日期一再拖延,项目研发人员的士气将越来越低落,将直接导致项目成本增加、质量下降及项目交付日期推后。这决定了项目组必须拥有需求管理策略。在开发实践中,首先应该不断地探索需求,分析需求,实现需求,响应需求的变更。在需求开发的整个过程中,应该从本质开始,边捕获、边分析、边实现,通过不断的迭代交付来响应需求变化,以需求基线来保证开发的节奏,通过对变更的管理来更好地响应变化。总而言之,需求管理是整个开发生命周期中的重中之重。在将来的发展中,需求管理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崔立元,罗燕京,李刚.基于企事业模型的软件需求工程方法[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2(7).

[2]别春丽.对开发与管理软件需求的探讨[J].中国金融电脑,2001(10).

[3]苗炬.基于RUP的软件需求分析[J].计算机与网络,2003(3).

篇7

关键词:乌鲁木齐;全民参保;登记

一、全民参保登记概念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目前我国还有近2亿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全覆盖的目标差距还很大。同时参保资源的底数不清,重复参保和中断参保并存,社会保险碎片化以及转移接续不顺畅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全民参保登记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二、乌市全民参保的现状

乌鲁木齐于2014年11月开始推进全民参保工作,乌市人社厅制定《全民参保登记表》并提出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需求方案,强力推进参保护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同时,向家庭服务企业、网络服务企业、农村地区企业扩大覆盖,力求到2017年基本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参保标识、覆盖全民的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乌鲁木齐全民参保工作已经进入组织实施阶段,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三、乌市参保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对象方面

1、参保项目不齐全。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和2014年公安人口年报资料测算,2014年末全市常住人口353万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9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9.9%。2014年末全市参加养老保险110.95万人;医疗保险114.61万人;失业保险76.64万人;工伤保险76.02万人;生育保险65.7万人。在各项参保中,覆盖人口最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相差3.66万人,表明有部分人只参加了其中一项保险;其次,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不到常住人口的1/4。很大一部分人得不到全面的社会保障,还有部分人口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

2、不同群体参保率存在差距。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多是依托单位,因此参保率较高,参保项目或包括“三险”或包括“五险”,保险项目相对齐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参保享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补贴力度较大,虽然主要参加的是养老和医疗保险,但参保率很高,达99%以上;相比之下,由于灵活就业和未就业人员没有挂靠单位,社保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整体保障水平较低以及自身工作变动较频繁,社保转移接续复杂困难等多种因素,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很多该类人员拒绝或只按最低档次参保,并且断保现象较多,整体参保率较低。

(二)社保经办方面

1、社保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相对不足。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将实现我区社保登记管理模式从以单位为依托向以社区为依托、以个人为对象转变,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信息收集任务最终是由基层(社区、村)来落实实施。目前基层的客观现状是人手不足,工作量大。参加信息登记工作的基层人员,往往同时承担着城乡医保、被征地养老、计生、就业管理服务等多项工作。参保信息入户调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耗费精力,对本已满负荷的基层单位及工作人员无疑是一种负担。街道社区通常会借助志愿者或大学生的力量帮助完成信息收集工作,这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发放相关人员的工资,但由于自治区财政拨付资金有限,经费短缺问题比较突出,这极大地影响了参保登记工作的进度。

2、信息化建设落后导致工作进程缓慢。新疆社保方面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于2015年6月底建成,具体参保内外部数据比对、数据清理工作下半年才开始。清理参保信息,建立准确的基础数据库;与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建立未参保单位、人员基础数据库以及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登记等工作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而现在乌鲁木齐市的社保网络平台还存在信息人才缺乏,系统不完善,信息更新不及时,动态管理难以实现等问题。

3、户籍信息不完整给登记工作带来困难。一是近年来随着对口援疆工作的开展,加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乌市户籍人员因买房、拆迁,居住地址发生变化、户籍迁移等情况大量增加,导致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人员不符。通过户籍管理部门取得的户籍人员相关信息不少因没及时更新而失效。二是乌市作为新疆的首府,从全国各地进疆务工的人口较多,他们大多租住本市居民的房屋,因此要收集户主的信息需几经周折,这大大的增加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三是现存的户籍登记中存在大量集体户口,“空挂户”较多,如很多在乌市上学的学生以集体户口落户,毕业流动以后未办理迁移手续等,处于“失联”状态。此外,户籍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不够规范,只有暂住登记,离开后不办理撤销,对这部分人群取得的数据不真实,目前只能依靠各社区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信息登记。

(三)政策法律方面

1、相关制度不完善。自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以来,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同年自治区人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作为部门规章,该实施方案仅对社保经办部门有约束力,对其他部门没有强制力。而参保登记工作不是人社部门一部之力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借助其他部门的协作,人社部门仅依靠发文难以做到各部门间的良好协作和沟通。

2、法律的支持力度不够。全民参保登记的目的是将参保率90%以上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而后实现社保的全覆盖,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与我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自愿参保原则相冲突,同时对未参保人员除了劝说外没有其他强制性的办法,这给社保经办人员的工作带来不便。

(四)管理运行方面

1、社保管理碎片化不利于信息的收集与统计。我国政府在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前,社保实行多头管理;改革后,设立人社部,但社保碎片化管理状况仍然存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主要针对社会保险,而如今我国社会保险五个险种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在人社部门的管理范围内。仅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险就存在着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公费医疗等4项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其他医疗保险由人社部管理。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时,新农合部分的信息收集统计哪个部门负责存在部门间分工协作问题,一旦两部门互相推诿,将会影响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实施。

2、政府各部门间缺乏沟通协作。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虽然属于人社部门的职责,但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需要公安、计生、民政、信息等部门的协助,一方面验证信息,另一方面也减轻社保人员的工作量。然而由于社保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属平级单位,各单位间的协作不具有强制性,出现部门间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现象,也会制约参保登记。

四、解决全民参保登记问题的对策

(一)参保对象方面

1、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市民积极性,大力推进参保护面。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介做好全民参保登记的宣传工作,为实施登记计划营造舆论氛围,调动广大城乡居民的积极性。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稽核监督,废止各种以免除参保来吸引投资的不规范政策,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突出重点,在城镇继续以中小微企业、未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参保覆盖面;以流动人口及农民为重点,鼓励持续参保;积极引导在乌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开展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强力推进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保,同时积极向网络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企业、农村地区企业扩大覆盖面。

2、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合并。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合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合并也是大势所趋,将两套管理制度合二为一,执行同样的缴费、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能够减少政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数量,对参保登记计划而言便于信息的收集及管理。

(二)社保经办方面

1、加强社保基层工作队伍建设,设立专项资金。首先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相关业务培训,使其熟悉业务流程。其次适当增加基层工作人员。目前新疆的维稳任务重,乌市作为首府城市,人口众多,社区等基层单位责任重大,很多社区都承担社保基础工作,有必要适当壮大基层工作队伍。三是设立专项经费负担参保登记工作的各项开支,适当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待遇。

2、建立完善登记信息数据库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社保专网平台,实现省内信息登记库实时对接和数据实时同步,登记库与各类业务系统的对接。通过调查和定期统计分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掌握辖区内人员参保真实状况,实现精确化管理;掌握户籍人口本地、异地参保情况,摸清未参保原因,防止漏保、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等,通过人工动态调查录入、系统自动更新等手段,对登记对象因死亡、户籍迁移或参保情况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街道、社区对本辖区登记的信息数据采集后,有需变更登记信息的,应按照申报、审核等规定程序及时变更,实时动态维护,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工作水平。

3、提高社保经办建设水平,优化管理服务。不断健全完善全区社会保险统一经办管理模式,加快标准化工作进程,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行网上经办、自助服务、手机查询和提示等新型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做好信息采集、整理和数据分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量化的精确度。着力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强群众对参保的认同和信任。引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规主动更新自身信息。

(三)政策法律方面

1、提高参保登记计划的法律地位。参保登记计划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不利于后期工作的实施。建议提高该实施计划的法律地位或者由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联合发文,为部门间协作打通道路,方便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2、加大法律对参保登记的支持力度。我国社会保险采取公民自愿参保的原则,若要实现真正的全民参保,参保的强制性必不可少。一方面可以制定法律强制全民参保;另一方面国家加大对社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参保补贴项目,提高对参保对象的补贴额。

(四)管理运行方面

1、尽快实现“五保统一”管理。为实现参保登记的全面高效实施,我国应尽快实现“五保统一”。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保险划归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2、进一步加大部门间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与公安、民政、财政、计生、法院等相关部门对接,处理好错误数据,建立与部门间定期信息交换、比对机制,更好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摸清底数,提升登记工作效率。户籍管理部门应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注销空挂户人员。对居民外出务工、长期定居的人员,建立人员花名册,分门别类管理,逐步纳入登记范围。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

参考文献:

篇8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加快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并作出了重大改革部署。

推动就业领域改革,主要任务就是建立“两个机制”、健全“两项制度”、完善“两个体系”。建立“两个机制”,就是要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健全“两项制度”,就是要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健全公平就业制度;完善“两个体系”,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围绕推进上述改革,今年出台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启动实施了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下一步的改革重点是:制定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修订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招用人制度,努力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等等。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包括基本制度改革、可持续发展、多层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基本制度改革,主要是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参保缴费政策等;可持续发展,主要针对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社会保险费率、经办管理服务、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进行改革;多层次体系建设,就是要进一步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建立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等。今年,已经制定实施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办法等重要的改革性文件,启动实施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下一步,重点是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篇9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6]90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在乐清市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乐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但已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二、工伤认定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为原则,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原则上以登记注册为依据,按属地管辖,由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管辖地的,按照我市企业单位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精神办理。

在乐清市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用人单位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号令)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2%,即目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根据同一统筹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要保持一致的要求,对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伤保险费率即行调整为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保险费征收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起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篇10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城市保洁保绿、治安联防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公共就业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等公益性、社区服务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优先申请安置公益性岗位: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和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原则,做到岗位安排科学,人员流动合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工单位必须在每年的5月1日、11月1日前向县就业服务局书面申报公益性岗位计划(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聘条件等情况)。县就业服务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计划,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县人社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招聘。具体招聘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用工单位参与,相关部门配合。

(四)公益性岗位招聘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按照“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低保人员、残疾人员、“4050”失业人员的先后顺序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人员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凤凰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批。

(六)县就业服务局根据审批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要求,组织被聘用人员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一)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之时。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存在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提出辞职的,需写出书面辞职申请,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聘用协议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就业服务局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湘西州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县就业服务局申请,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季为这部分人员实际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的账户等凭证材料。县就业服务局将申请资料核实汇总并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负担,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由用人单位先到县就业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填写《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用人单位凭审核合格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收缴其社会保险费总应缴款减去应补贴款后的差额应缴部分,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应补贴款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之时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就业服务局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二)合同期内聘用人员主动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三)对外地户口、达到退休年龄等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或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外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要补录人员的,须按照本办法第三项规定重新申请和招聘。未经审批自行补录人员上岗的,不予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各用人单位应向县就业服务局按月如实报送现有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审核后在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举

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六)县就业服务局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数据录入就业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每年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使用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对吃空饷、转包代岗、人岗分离等情况,一经查实须追回违规领取的

补贴资金。

(八)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篇11

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事业单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具备其他规定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国家机关和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工资总额(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补贴)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应发工资总额的8%,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比例为全部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24%。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参保单位和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四、参保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为: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补贴(补贴与县级财政同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职工退休时,实行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批职工退休应发养老保险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及单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工实发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额。经批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负责支付。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参保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每累计欠缴一年扣减基本养老金2%。因病退休人员,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改变差额缴拨的管理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尽快实行社会化发放。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政府及财政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应从当地开展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日起(统筹养老保险开展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批准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由个人填写放弃参保承诺,后果自负。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其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参保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之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事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到企业参保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记载。

八、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后,自调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在企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企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到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合并记载。

九、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原参保单位脱离关系的,从与原单位脱离关系下月起,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按照《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04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均认定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12

1、继续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创新引才思路,改进引才方式,开辟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完善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引进国内各类创新型人才尤其是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组团随省和台州市赴国内人才密集城市参加大型综合人才招聘活动。继续开展在外*籍人才联谊会、博士联谊会和留学人员联谊会活动。

2、大力开展校企人才合作。建立人事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学校共同参与和推动的工作机制,完善院校人才输送平台、企业人才接收平台、人才信息沟通平台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计划举办2009年*市第三届校企人才合作恳谈会,组织四川、重庆、湖北、江西等地与我市联系较为密切的院校与我市重点或规模企业就毕业生输送、人才合作培养、毕业生实践基地建设等事宜进行沟通洽谈。

3、加快创新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认真做好省“151”人才工程和台州市“211”人才工程人员选拔、推荐、培养和考核工作。在入选人员培养期内,按规定分别资助每人培养费和科研经费。组织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到国内知名高校参加高级研修班和外出休养。全面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证工作,建立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4、努力完善人事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完善人才市场导向机制。完善市场信息网络,实现与台州市、全省乃至长三角各大城市人才市场的信息网络互连和信息资源共享。调整完善*市人才网,开通人才服务热线。二是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制度,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举办第三届高校毕业生人才招聘周活动,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搭建双向选择平台。三是继续做好人事工作。增加数量,扩大内容,强化功能。

二、实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促进人事管理法制化

1、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认真实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及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办法。严格按政策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积极稳妥做好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上报及人员登记工作。认真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法规,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奖惩管理。按照台州市统一部署,对全市公务员进行《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等三门课程的培训。

2、坚持实行“凡进必考”考录制度。精心组织2009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认真组织2009年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一年制度,提高我市新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3、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审批工作,做好教育、卫生等系统工资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规范津补贴发放工作。

4、全面完成干部安置任务。坚持实行营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妥善安置好干部,继续实行干部家属安置新办法。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搞好事业单位分类和人员聘用

1、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一是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各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确保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全面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认真执行《*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加快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合同签订等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三是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对生产经营类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改制转企。四是坚持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出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坚持公开公正选人,择优用人,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2、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一是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的法规宣传。增强机构编制法规意识,营造机构编制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二是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坚持“撤一建一”原则,实行机构编制总量管理。三是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和进人的约束机制。

3、继续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开展登记管理工作执法检查,检查各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开展业务活动和《法人证书》使用等情况。二是按照省和台州市的要求,开始实施登记档案电子化,最终实现网上登记。

4、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数量。二是实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继续采取人才(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四、坚持城乡统筹,重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l、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出台新一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力争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加大扶持创业工作力度,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促进创业成功率的提高,发挥其带动就业的作用。

2、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一线高技能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继续开展首席技师和首席技工评选活动和各类技能大比武活动。充分利用市技工学校等培训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3、统筹促进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促进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妇女、复退军人和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就业服务工作。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全市全面推广石桥头镇创业富民促进就业的试点经验。

4、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引导和服务。做好失业登记工作,有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在继续抓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同时,清理整顿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继续为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择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和网络化水平。

五、完善制度,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全面实行“五费合征”征缴机制,提高社会保险的征缴率和覆盖面。调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努力完成台州市下达的各类保险指标任务。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方法,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加大工作力度,促进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整体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2、建立适合更多人群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实施被征地人员“即征即保”新办法。探索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探索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确保政策惠及所有参保人员。

3、加强社保基金征缴、稽核和监管工作。建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统筹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控预警机制,真正发挥其预控预警作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加大对企业申报工资总额的稽核力度,防止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现象的发生。实施《*市举报社会保险待遇冒领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加强对养老金认领资格的认证,减少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4、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社区工作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六、实施《劳动合同法》,全面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1、着力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民营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研究解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完善市、镇(街道)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明确职能定位,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发挥作用。

2、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实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和岗位、职位工资水平。认真做好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工作,重点保障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主要形式。坚决查处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不法行为,探索创新欠薪预警机制,完善预防拖欠和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3、深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围绕“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做好案件审理工作。要认真审理好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通过案件审理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坚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功能。抓好仲裁委派出庭建设,继续做好基层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重点监控和专项检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查处程序和办案制度。继续将维护农民工权益列为工作重点,切实有效地维护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工伤赔偿等合法权益。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管理向社区、村居和企业延伸。大力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加强企业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

篇13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税式征管 必要性 可行性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转贴于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篇14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超级秘书网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