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章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章、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你市《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请示》(京劳险文〔1999〕24号)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市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确定的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见附表),并同意将你市企业现行费率19%做为行业费率调整的控制目标,请按此制定行业费率调整的过渡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时间按原行业实际规定时间执行的意见,请认真做好职工个人帐户过渡管理工作。
三、请将你市方案中“在外省市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县、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修改为“企业所在地在外省市的,其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
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
单位:%
--------------------------------------
|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 | 施 工 |1 |14.2 |16 |
| |---------|--|-------|---------|
| 铁 道 | 运 输 |2 |19 |19 |
| |---------|--|-------|---------|
| | 中铁建 |3 |11 |13 |
|---------------|--|-------|---------|
| 邮 电 |4 |19.1 |19 |
|---------------|--|-------|---------|
| 水 利 |5 |18 |19 |
|---------------|--|-------|---------|
| | 生 产 |6 |17 |18 |
| |---------|--|-------|---------|
| | 火电施工 |7 |12.5 |14.5 |
| |---------|--|-------|---------|
| 电 力 | 水电施工 |8 |10.5 |13 |
| |---------|--|-------|---------|
| | | |15 |16.5 |
| | 事业单位 |9 |-------|---------|
| | | |17 |18 |
|---------------|--|-------|---------|
| 交 通 |10| | |
|---------------|--|-------|---------|
| 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 |10 |13 |
|---------------|--|-------|---------|
| 中外理总公司 | |10 |13 |
--------------------------------------
--------------------------------------
| 行业名称 |序号|移交前执行费率|1999年执行费率|
|---------------|--|-------|---------|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 |10 |13 |
|---------------|--|-------|---------|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 |10 |13 |
|---------------|--|-------|---------|
|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 |10 |13 |
|---------------|--|-------|---------|
|集团(机关) | |10 |13 |
|---------------|--|-------|---------|
|招商局集团 | |10 |13 |
|---------------|--|-------|---------|
|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 | |14 |15.5 |
|---------------|--|-------|---------|
|水运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公路规划设计院 | |14 |15.5 |
|---------------|--|-------|---------|
|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 |14.9 |15.5 |
|---------------|--|-------|---------|
|路桥集团 | |16 |17 |
|---------------|--|-------|---------|
|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18 |18.5 |
|---------------|--|-------|---------|
|交通印务公司 | |18 |18.5 |
|---------------|--|-------|---------|
关键词: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
一、做好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的策略
社会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意味全体国民都拥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所有居民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并获得基本的保障。当前,我国新农保和城居保已扩展至全国,这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迅速扩大,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健全的社会客务部,但还有一部分人还处于制度之外。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和途径来实现社会群体参保的全覆盖,使人人都有参保机会,做到应保尽保。
1.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当前,在不断快速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使每个人都具有社保标识,加快社会保险人员全覆盖的实现。各级社会经办机构需要做好落实工作,逐一入户进行参保登记,同时还要与其他相关数据库比对,有效筛除已参保、死亡和转出人员。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来加强宣传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来宣传社保政策,有效提高民众参保登记的意识,鼓励居民积极参保和缴费。在入户登记社会保险过程中,要确保登记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而且在将数据录入数据库之前,需要有效核实收集到的信息。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械,不仅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而且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相关配套措施,这样才能稳步推进参保登记工作。同时,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分工和统筹协调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充分调动人社系统的力量,并形成有效的合力,全面抓好落实工作。
2.降低社会保险的门槛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率还较低,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缴费制作为一个显著的特点,在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原则下,需要被保险人要及时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样才能享受到收入补偿的权利。由于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额度相对较高,部分劳动才在职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缴纳保险费,一旦失业或是年老后生活就会缺乏保障,这种情况在当前私有企业、农民工和低收入自由业者中十分普遍。针对这种情况,需要适当调整社会保险缴费额度,通过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额度来保证更多的人能够缴得起费,以此来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3.加快社会保险城乡统筹的步伐
为了加快推动社会保险的全覆盖,需要实现各种不同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各种制度之间的衔接转移办法,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和补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等问题。当前,我国已形成了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灵活就业群体无论是数量还是比例都有了明显的提升,这就导致这些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就业岗位、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等方面都更加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加快社会保险城乡统筹的步伐,进一步改善社会保障管理手段,全面提升社会保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4.加大宣传和综合行政执法力度
首先,社会保险工作不仅内容丰富,而且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参保对象,对社保政策都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作为社保机构,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并采用多种手段使用人单位认识到社会保险政策的好坏,从而为员工积极办理社会保险。其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是一项综合的行政行为,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多部门通过综合执法来有效促进用人单位积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还要将社会保险全覆盖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中,从而真正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社保梦,使社会保险制度真正做到惠民。
5.加快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尽快实现五险合一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参保服务。同时,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一卡通,方便参保职工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和享受社保待遇,让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社会保险就是自己贴身的保护神,主动关心、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结语
社会保险全覆盖是一项惠民的制度,要想真正实现还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需要根据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加大力度宣传,从而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使其真正做到惠及全民。
参考文献:
[1]黄匡时.社会保障“全覆盖”研究[J].西部论坛,2013(6).
[2]翟志青.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s3):56.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