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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增值税法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新土地增值税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新土地增值税法

篇1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时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土地自然增值或涨价利得为课征对象,为资本利得税之一种,更靠近直接税。在我国税法中,资本利得税并非独立税种,完全置于所得税名下。将土地增值税从所得税中独立、并立乃至重复征收,当时有其立法目的,即“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的健康发展”,故可谓是一种政策性工具。

土地增值税课征长期不顺畅,直接伤害了法律的尊严,甚至造成了纳税人舆论上的分裂。在土地增值税的课征上,出现了税收政策、税收法规与税收行政管理三者的不和谐:在税收政策上是作为政策性工具运用;在税收法规上欠缺细化与操作性;在税收行政管理上难免低效率。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也招致各地执法不统一。

土地增值税课征的低效率,也受制于课征对象的法律与技术复杂性。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法律关系的物权法目前也不成熟,更涉及确权、估值等程序与技术难题。土地增值税操作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审核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这些加剧了税收行政成本、遵从成本与执法风险,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却步。

我国税制正处于统筹改革之中,房地产税制、资本利得税制与流转税制采取何种组合模式,正处于研究之中。房地产企业抱怨土地增值税税负过重,地方政府担忧土地增值税的强力推行影响地方经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过高,人民指责低效的土地增值税影响公平负担。我们惟有期望,重新回到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场。

法定原则要求税法的确定性。税收法律规范应当明确纳税的时间、纳税的方式以及税额的确定。土地增值税在立法上缺乏确定性,如如何判断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增值税成立的法定构成要件为何,预征与清算的关系等均存在疑惑,这些疑惑无疑留下税收规划空间来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满足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

对土地增值税的质问与愤怨还将长期持续。我们应该回到税收法定主义的起点,完善土地增值税立法上的确定性。笔者建议,中央政府应该启动对土地增值税的立法检讨,对于土地增值税是继续保留更新、予以完全废止还是寻求新税种替代,应将土地增值税置放于我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化上来考虑。

篇2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6-0039-03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税负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也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当增值率低于20%的国家优惠免征,那么,土地增值税有哪些可以减少的方法呢?我们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和税收政策总结有以下几个方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成本可加计扣除20%、利息费用可加计扣除5%、其他期间费用可加计扣除5%,三项共可加计扣除30%。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0%-扣除项目金额%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0%-扣除项目金额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0%-扣除项目金额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二、利用利息支出的扣除减少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0%以内。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金额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加计扣除项目=利息费用(300+ 500)%=利息费用4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无法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加计扣除项目=(300+ 500)0%=80(万元)。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预计利息费用高于40万元,企业应力争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取得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便据实扣除有关利息费用,从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反之同理。

三、利用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减少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经常要代其他部门收取一些诸如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目前,纳税人有两种收取方式:一是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二是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楼房,售价5000万元,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代收费用500万元。

第一种方式:房产销售收入为55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3500万元;

第二种方式:房产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对房地产的增值额是没有影响的,但会增加其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对房地产企业较为有利。

四、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减少土地增值税

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来减轻税负的方法,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求企业制定稍低的价格,而扣除项目的提高也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制约。若企业将自身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先将房地产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将其对外销售,在向子公司销售房地产的时候可以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这个环节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只就对外销售征收土地增值

假设某房地产的成本是100万元,方案一:直接以200万元对外销售;方案二:先以12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以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方案一:增值率=(200万100万)/ 100万=100%;

方案二:增值率=200万(120万* 130%)/120万=36%;

从中可以看出,方案二可以分解降低增值率,合理减轻企业土地增值税负担。

五、将销售与装修分开核算减少土地增值税

在现实中,很多房地产在出售之前已经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并安装了一些必备的设施。如果将房地产的装修、维护以及设备的安装作为企业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则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从而减轻企业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二是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开核算后适用3%的税率。

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10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80万元及装修合同20万元,假设准予扣除项目总额为60万元。

方案一:增值率=(100万60万)/60万=67%;

方案二:增值率=(80万60万)/60万=30%;

从中可以看出,方案二的增值率小于方案一,能形成纳税的最大化节约。

六、确定适当的房地产销售价格减少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房地产收入的增减,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目前房价飞涨,公司是否应该跟着提高住宅的售价呢,是不是房价越高企业的利润越大呢?

对于普通住宅的房价,因为当增值率不超过20%时,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提高房价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收益,但必须保证增值率不超过20%;对于豪华住宅,虽然没有免税政策,但还是有涨价的空间。当然,应该仔细地测量这个空间,如果房价涨过了购买力,就会造成房产空置。

企业在确定房价时应该仔细测算利润率,结合市场的承受能力,再决定升价与否,升多少或降多少才能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七、利用合理控制土地增值率减少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这方面纳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

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但是如果没有控制好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就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况。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00% =(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000100% =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0%= 1200万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 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 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0% 3000 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则可大大减轻税负。控制普通住宅增值率的方法是降低房屋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减少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此时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则销售收入从(a8000)8000 00%=20%中可求出,a=9600万元。此时该企业共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仍可节省200万元税金。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b)b100% =20%,等式中可计算出,b=8333万元。此时,该企业仅豪华住宅缴纳650万元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原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333万元,税额却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5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净收益分别增加217万元(550万元333万元)和267万元(600万元333万元)。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需注意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市场空间和理论空间都更大。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的关注,以实现企业的利用最大化。

八、利用合作建房减少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实现双赢。假如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B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B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B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

九、利用代建房减少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1]杨娟.房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税收筹划[J].上海房地,2009(03).

[2]孙进鹏.刍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8(09).

[3]刘巧梅.浅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03).

篇3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综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逐渐将成为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壁垒的打破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房地产未来的发展将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发展,企业的并购更加频繁,现金流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趋残酷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现有资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的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省资金,创造节税收益,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纳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阐述。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超过应扣除项目的比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增值额与应扣除项目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负担的税负越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额分别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是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及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应税金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进入征税范围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税,可大大降低房产的成本,这样可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一般情况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却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另一方因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若两企业协商采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时,对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视为投资入股,而税法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就会只对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合营企业双方都不多交营业税,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节税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房的整个经济行为中,虽然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其收入也就只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依据税法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了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改出售为出租节税

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变动,企业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这样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节税收益。

4.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后转让股权时也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进行节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些选择性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据上述规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新晨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增值税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重战略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的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税法的空子,只对单个项目,单笔交易或者单个环节进行筹划,而忽略了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的影响,单纯地追求通过税费筹划来增加企业的节税收益却增加了开发成本或经营成本,最终对企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合作,还要得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税效益的最优额度。

篇4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

自从2007年我国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期项目、普通住宅项目以及非普通住宅项目分别进行计算增值额。土地增值税是指房地产或土地转让对纳税人所形成的一种净增值额外征收税种,其税率一般是以超额累进的形式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总体在30%与60%之间。此外国家还明确指出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情形,如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的清算、非直接销售房地产的收入确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核定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等形式的事先安排与筹划,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所竭尽所能进行的节税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三法是指控制增值率、扣除项目以及税收优惠。控制增值率是通过房地产项目预算利润、项目市场以及项目成本费用来进行商品房单价范围的销售确定,把计算所得的商品房销售单价范围确定在进行一次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通过土地增值税税额从而得出每个商品房单价所汇总而成的整体项目利润,其中利润额最大的就是该项目最先考虑的最优单价。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规定增值额时企业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以及需要支付的新建房屋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旧房屋评估成本、旧建筑的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等。

一、案例分析

2012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普通住宅项目拟出售,其建筑面积为91000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支付2000万元,开发成本为8800万元,同时还有1000万元的银行利息。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以及0.05%的印花税税率。营销部门制定了两套售房方案:第一套方案平均售价每平方米2000元,不提供金融贷款证明;第二套方案平均售价为每平方米1978元,并提供金融贷款证明。据此分别计算两种方案的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分析哪一种方案对房地产公司更有利,并计算其实现所得税之前的利润差额。

方案一:

(1)销售收入=91000x2000÷10000=18200万元

(2)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①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2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8800万元

③其他开发费用=(2000+8800)x10%=108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8200x5%x(1+7%+3%)+18200x0.05%=1010.1万元

⑤加计扣除项=(2000+8800)x20%=216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080+1010.1+2160=15050.1

(3)土地增值额=18200-15050.1=3149.9

(4)土地增值率=3149.9÷15050.1×100=20.93%

(5)应缴土地增值税=3149.9×30%=944.97万元

方案二:

(1)销售收入=91000x1978÷10000=17999.8万元

(2)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①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2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

③其他开发费用=1000+(2000+8800)×5%=154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7999.8x5%x(1+7%+3%)+17999.8x0.05%=998.99万元

⑤加计扣除项=(2000+8800)x20%=216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540+998.99+2160=15489.99万元

(3)土地增值额=17999.8-15489.99=2509.81万元

(4)土地增值率=2509.81÷15489.99×100=16.2%

(5)由于土地增值率小于20%,根据税法规定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应缴土地增值税为零。

从以上分析可知,影响因素主要是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扣除项目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税收优惠等,因此做好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三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控制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法明确指出实行超额累计的四级进税率,当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金额比例小于等于50%,则适用征收30%的税率,当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金额比例大于50%、小于等于100%,则适用征收40%的税率,当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金额比例大于100%、小于等于200%,则适用征收50%的税率,当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金额比例大于200%,则适用征收60%的税率。与此同时土地增值税法还明确指出如果是按照普通住宅来进行出售,则纳税人可以在增值额与扣除项金额比例小于等于20%时免征,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降低销售中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就需要对增值率进行控制,并且在扣除项目的足额基础上。房地产在制定销售价格时需要特别注意事先进行一定的筹划,要清楚了解土地增值税以及它临界点周围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收入是来自销售房屋时所收的房款,而房款的多少又和商品房的单价以及商品房的面积成正比,其中,商品房的面积是固定不变的,商品房的单价则是可以进行变化的,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降低销售中房屋的土地增值税除了上述两点需要注意,还要注意成本的利润、市场的因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原因。如果土地增值税中的扣除项目是固定不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赚钱就需要找到一个可以把土地增税形成比较低的单价,在合理的市场环境下来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其过程是,第一,通过房地产自身的项目预算利润、项目市场以及项目成本费用来进行商品房单价范围的销售确定;第二,把计算所得的商品房销售单价范围确定在进行一次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第三,通过土地增值税税额从而得出每个商品房单价所汇总而成的整体项目利润,其中利润额最大的就是该项目最先考虑的最优单价。

(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规定增值额时企业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以及需要支付的新建房屋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旧房屋评估成本、旧建筑的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等,这些项目是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划扣除项目时需要注意,第一,注意扣除项目的全面归集,全面归集是指通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归整、集中,其中最值得注意是需要分成几个项目来进行的土地,这些土地中已经完成的项目经过核定需要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征用费、土地拆迁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金、契税)、房屋的开发成本、费用及相关税金等。全面归集的使用可以促进扣除项目的完整发展。第二,注意扣除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属于房屋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它是指通过管理开发和直接组织所形成的项目费用,主要包括修理费、职工工资、折旧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等,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期间费是不同的,所以两者要区分开来。期间费又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不能明确分摊利息支出的情况下,它一般由土地取得费用和房屋开发成本之和的10%组成,这10%也是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了保证土地增值税的正确性,就需要在计算时把开发间接费和开发期间费分清,不能错误的纳入计算中。第三,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来说,还可按土地取得费用和房屋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条规定是唯一一条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商如果需要对房地产进行有偿转让或是出售,可以对这一种形式比较哪一种利润最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应该采取哪一种。

(三)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税收优惠

筹划税收优惠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土地增值税或者降低税收完成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担。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税收优惠主要有二种,分别是合作建房以及通过联营、投资的免税所形成的筹划纳税。税法规定的合作建房是指双方进行合作建房,其中一方为出资方,一方为出地方,双方自主进行比例分房,如果房地产是自己用的,就可以暂时免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房地产是转让赚钱,则必须征收土地增值税。合理利用合作建房可以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双赢现象。比如A为出地方,B为出资方,A与B打算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建造办公大楼,建成后双方自主进行比例分房,且房屋都是企业自用,对于A来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B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通过联营、投资的免税所形成的筹划纳税是指,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中的主要影响因素,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扣除项目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税收优惠等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篇5

这些天央视报道了房地产企业欠缴土地增值税 3.8 万亿元的新闻,由于数目惊人,惹得全国人民共同关注,富力地产副总裁张辉接受《中国地产总裁》杂志采记时表示,这次“欠税门”事件,其实是由于土地增值税税制设计上存在“先天缺陷”所导致的。 他认为甚至可以说“土地增值税是中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之中征缴方式最让人头痛、预付和后付相结合最特殊、最后清算和最迟滞的税种。”正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是这么的“好一个乱字了得”,他觉得华远董事长任志强怒斥央视“无知”是立得住脚的,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表达的其实是土地增值税设计上的“无知和愚蠢”。

采访中,张辉表示现在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多半是滚动开发,一个项目接着一个项目,上个项目资金回笼了同时下个项目已经开始,这样效益较为稳定。但是因为财务方面的问题,其实税务部门根本无法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目前土地增值税基本上依靠预缴征收。“尽管预缴比例很低,大概 1-5%,但毕竟还是要占用我们开发商的资金流,对于企业运营没有好处。因此,我们的态度基本上跟大多数房企一样,希望能够改革,使这个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等到清算时一并缴纳。”张辉这样向记者表示。

“由于房地产项目清算时点存在不确定性,达到还是未达到税法规定的清算条件,不是很容易确定,造成这种结果是由于该税种确实设计得很有问题。”张辉表示,“而对于预提的土地增值税,相当于企业各种业务中预提的准备金。在企业会计核算的规定中,应该在‘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科目中进行实际核算。”张辉表示这些都是基本的财务制度,央视这个报道的问题是将这些会计上的“预提”理解为企业的现时“纳税义务”了。“其实这些企业也很无奈。”张辉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由于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在“应缴税费”科目中核算,确实看起来处于“应缴未缴”的状态,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笔钱是要在销售完成后统一缴纳并进行清算,因此企业的行为并不违反税法。

在采访的最后,张辉表示:“国家制定土地增值税,目的在于让开发商通过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将房价控制住。这本身就很难,国家这么多年的调控都没达到目的,光靠一个税种,怎么可能?另外这个税种先天就有各种问题,而且还不少。”他认为央视要是理解了这一点,就不会有这个关于开发商欠税问题的报道事件了。张辉还建议税务总局一定要赶紧开始税种的改革,毕竟很多税种有重复征收的嫌疑,而且很繁琐,“就像土地增值税一样,类似的税种就有 5 个,是不是可以考虑通过新的房产税改革将它们合并在一起?这样我们好纳税,税务机关也好征收。”

来源:《中国地产总裁》杂志

篇6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不等同于偷税和避税,偷税要受到法律制裁,避税要受反避税制约,而纳税筹划则不然,它是在国家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正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纳税筹划策略,尽可能地节税,以提高税后收益。

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为联营条约,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欲征用甲单位总面积5万平方米商铺住宅开发,并且甲单位2011年打算购买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用来出租。

方案一:直接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甲单位土地进行商铺住宅开发,并将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销售给甲单位,销售价款为4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800万元,增值额1200万元,增值率30%,则销售甲单位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30万元(1100*30%=330万元)。

方案二:合作建房

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合同规定:甲单位提供建房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按合建面积20:80的比例分成。按上述规定甲单位应分得商铺1万平方米,其属于按比例分房自用,根据合作建房优惠政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两个方案比较,采用合作建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节省土地增值税3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内资企业,2009年为B公司开发3万平方米得商业大厦。

方案一:直接销售商业大厦

A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商业大厦建成后销售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为15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9000万元,增值额为6000万元,增值率为40%,则销售商业大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6000*30%=1800万元

方案二:采用兼并转让房地产

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大厦建成后,首先分立一个C企业,而后,C企业被兼并到B房地产企业,B企业支付给C 企业的交换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本账面价值的20%。根据现行税法规定,C企业通过上述兼并将商业大厦转移到B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业大厦可节省税金为1800万元(1800-0=18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4、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厂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其中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p#分页标题#e#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地产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其中,此项加计扣除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有此项政策,取得土地适用权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 /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扣除项目的总金额 * 转让比例。.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单位于1997年3月正式签署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有关税金(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税率为0.05%)。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另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金额为:3000+4000+700+825=8525万元

4、转让房地产增值额为:15000-8525=6475万元

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475*40%-8525*5%=2163.75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那么企业的增值税核算为: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3000+4000)*20%=1400万元

4、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4000+700+825+1400=9925万元

5、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15000-9925=5075万元

6、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5075/9925=51.13%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5075*40%-9925*5%=1533.75万元

两种方案应纳土地增值税差额=2163.75-1533.75=63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开发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比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纳税筹划有很大的意义。

三、销售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纷纷打出精装修房的策略,来吸引购房者的目光。对毛坯房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毛坯房进行精装修再进行销售,以此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因此这部分装修收入在预征时要按一定的预征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某开发商开发一个住宅项目,为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3.5亿元,含借款利息400万元,可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单价19000元/平米,假设开发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为开发成本的30%,其他应交税金为营业税(含城建,教育附加)5.5%,如果毛坯房出售,那么总销售金额为19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190000*2%=38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8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84600*130%+19000*5.5%=120430万元

增值额=190000-120430=69570万元

增值率=69570/120430=58%

应缴土地增值税=69570*40%-120430*5%=21806.5万元

如果改为精装出售,精装标准为2000元/平米,销售单价上调至21000元/平米,那么总金额为21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2100000*3%=63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20000=10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04600*130%+210000*5.5%=147530万元

增值额=210000-147530=62470万元#p#分页标题#e#

增值率=62470/147530=42%

应缴土地增值税=62470*30%=18471万元

两种方案应缴土地增值税差额为21806.5-18471=3065.5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为精装销售,虽然在土地增值税预征中要增加2500万元的资金压力,但这毕竟是“预征”,在项目结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却能够节省税费达3065.5万元。因此适度加大建造成本,提高房屋售价,使增加的建造成本得到补偿,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在项目开发建设前,良好的纳税筹划可以使得土地增值税适用于较低税率,从而达到少缴土地增值随的目的,而不应该仅仅从销售单价上考虑。

纳税筹划的市场空间很大,理论空间更大,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的关注,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兰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年

[2] 施建刚.房地产开发与管理[M] 上海: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年 243~246

篇7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发展的支柱产业,受到高度重视。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全新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多年的经营发展中总结了不少经验,针对“营改增”政策,将明确项目管理的关键内容。“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规定税率和增值额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需要在国家财税政策的要求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实施核算,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特殊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长,受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报批审核因素影响,经营流程复杂,这将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随着财税法制观念日益完善,我国已为增值税立法,这也为“营改增”做了良好铺垫。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其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在开发成本、建设费用等流动资金的占用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负担较重。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经济结构,同时促进我国财税制度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特殊经营模式的引导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成本高。目前,市场环境竞争激烈,营业税存在重复增税的弊端,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的重要环节。从会计核算层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在满足配比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计提。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多类账户在税法的规定下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核算。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运营多个项目,则需要分类核算各项目。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当前主要采取预售制度,即企业先取得客户的预售款,待建设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再结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收入需要按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待建设项目清算结束后进行多退少补。“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内容如下:企业收取预售收入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计提时,借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缴纳时,借记改为计提时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竣工后,满足收入条件时,按照税法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内容为当期结算收入、成本等。当期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费用为: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贷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当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首先调整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费,核算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具体会计处理内容即确定清算金额和取得清算报告后,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总金额-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清算补交时借记为前期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退税现象时,做反向会计财务处理。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余额为零。

2.增值税科目的一般设置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增值税科目主要包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类。具体账户的设置如下:(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购买物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允许进项抵扣的增值税额。在实际操作中,经由退回的物资需要冲销进项税额,并用红字登记;(2)已交税金。已交税金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已缴纳的当月增值税额,该科目记录的增值税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实际缴纳的销售税额,还需扣除前期缴纳的税额部分;(3)减免税款。减免税款指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按当前增值税制度减免的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予以全额抵减;(4)进项税额转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会计核算用于企业福利、免税等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用于出租或自用的销售项目等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5)销项税额抵减。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销项税额抵减是指记录纳税人在当前税法规定下扣除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6)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纳税人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内销品需缴纳的税额;(7)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无形资产、产品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增值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收取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蓝字登记,出现退回情况时,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红字登记;(8)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根据国家规定退回出口产品的增值税;(9)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受老项目中进项税票等不良因素影响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费,按照税法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0)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通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款。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营改增”是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税制改革。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将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税负朝合理化的方向发展。本文研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明确了“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深入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科目的明细设置,深化“营改增”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实施,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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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雪超.“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2015(11).

[3]马玲.针对企业"营改增"的会计核算策略分析[J].财经界(学术),2015(18).

篇8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一项重要税种,它税率高、税负重,对利润的影响大。本文简要介绍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概念,重点阐述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思路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确保房地产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风险最小化。

关键词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自开征土地增值税以来,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不断明确相关问题,加强清算力度。在此环境下,房地产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越来越大。因此只有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减轻税负,提升市场竞争力。

一、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概念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通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从而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主要是指房地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不超过50%的部分,税率按30%;增值率介于50%至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率介于100%至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率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增值率是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三)扣除项目

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①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④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⑤其他扣除项目。

(四)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及相应的税率。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Σ(每级距的土地增值税* 适用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

(一)利用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1.合作建房

房地产企业可寻找合作企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开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因为税法规定对未进行产权转让的自用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代建房行为

房地产企业可与部分客户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合作关系,以受托的名义开发房地产,待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费用。因为房地产企业的代建房行为,其房产权属未发生转移,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3.股权转让

房地产企业可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合理避税。因为股权转让不缴土地增值税,只缴企业所得税。

4.改售为租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选择出租。因为虽有租金收入,但其产权、土地使用权未转让,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销售收入进行筹划

1.合理定价

房地产企业按所在地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纳税。可见房价的变动不仅会导致是否交税,还会导致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要充分考虑提高房价带来的收益与增加的税负之间的关系,从而做出最优的决策。

2.分散收入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装修、装潢等从房产销售中分离,在签订合同时分成房地产转让和附属设备购销合同两部分。一方面减少土地增值税,因为售价降低控制了增值率,降低了适用的税率;另一方面减少印花税,因为税率由产权转移数据的0.05%降至购销合同的0.03%。

3.代收费并入房价

房地产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可以并入房价也可以单独核算。如代收费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这一行为不影响房产增值额,但会增加其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增值率,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

4.多次转让项目

多次转让项目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产权转移时需缴纳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企业应综合测算,在节约的税收和增加的费用之间作出分析,从而在降低税负的同时增加收益。

(三)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1.房产开发费用的比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有两种扣除方法:①若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在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②若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或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但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可见利息费用的扣除是可选择的,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①和②进行比较,选择扣除费用较大的方案。

2.成本与费用的划分

开发费用只能扣除一定比例,不能全额扣除。但会计准则对费用的划分无严格规定。实际工作中许多费用介于期间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之间。因此,企业如把部分开发费用合理转移到开发成本中,不仅可以全额扣除,还可以在其他项目中加计扣除20%,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减少了土地增值税。

3.人防工程的处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如企业将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出租,其产权未发生转移,不纳土地增值税,但也不能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所以企业应该分别测算出租和无偿移交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方案。

(四)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

1.分别核算增值额

税法对普通标准住宅有优惠政策,因此如果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应将普通住宅单独核算,使得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房产享受免税政策。

2.降低适用税率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可知,当增值率达到一定标准时,就应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所以,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然后设法降低在临界点的增值率。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增加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的投入,一方面可以减征甚至免征土地增值税,另一方面改善小区环境,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和企业品牌的建设。

3.延迟清算时间

在预售方式下,有些工程尚未竣工而已售面积却已超过85%,但因项目尚未结算,成本不可计量,施工票据不全,严重影响土地增值税。所以房地产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延迟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仅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税额,还能获取货币时间价值,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4.分摊土地成本

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方式有:①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②按建筑面积;③其他方式。因此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选择尽量使各期各批增值率趋同的分摊方法,降低整个企业的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各个细节,正确面对在实际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符合法律法规

房地产企业有权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的空间进行筹划,但是税收筹划不是偷逃税。因此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是遵守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考虑整体收益

房地产企业在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必须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项税种,认真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进行整体筹划,选择最佳方案。

(三)关注税收政策

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取决于各因素的综合作用,而各因素在不断变化,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及时关注相关政策法规,把握最新发展趋势,选择最佳纳税筹划方式。

(四)完善财务工作

房地产企业要建立完整正确的财会处理方式,规范财务工作,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提供有效的凭证,增加纳税筹划的合理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的细化,房地产企业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收筹划方式,结合其他管理活动,综合考虑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开发成本,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宋爱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税会计,2012(05).

[2]蔡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综合筹划思路.[J].财务与会计,2007(09).

[3]尹石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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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做法:

(一)、积极开展税法宣传

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相比,纳税环节复杂,对纳税人而言,较为陌生,在纳税申报等方面不易引起重视。我局针对这一情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宣传材料等媒体进行广泛的税法宣传。20__年,我局印发了1000份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房交易相关涉税事宜的宣传材料发放给纳税人,并把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在修水电视台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播映,在修水报办了一期专版。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认识了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知道了该怎样缴纳,什么时候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加强部门配合,实现土地增值税的一体化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省局的统一安排,我们以契税征管为把手,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全面推行土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一是取得政府支持,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体系。20__年8月,县政府全文转发了《修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操作办法》,明确了财政、房管、建设、土管等单位的相关责任,制定了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具体措施及奖励措施,并由分管财税的副县长牵头,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政策。二是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在修水,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做到先税后证,我局多次与财政局协商,由财政局专门成立契税征税所,并派驻六名干部长年在我局的征收大厅上班,凡办理契税证的,必须先到地税窗口开具税票和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一定要凭地税机关开具的税票及房地产销售发票。三是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房产交易和发放房产证是土地增值税控管的核心环节,我局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系,以政府发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了联合控管的方式。在房产交易中心设立房地产税收审核岗,实地参与房地产计税价值的评估认定工作,并与房管部门实现了信息交换制度。四是取得国土资源部门支持配合。对土地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在过去管理上存在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信息不通、征缴滞后。因此,我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特点,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只要国土资源部门将用地通知书一下发给用地人,国土资源部门就迅速将存量地和非存量地的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对相关用地人的有关税收及时进行跟踪介入,实现了土地增值税的前置管理。

(三)、实行土地增值税的精细化管理

我局将土地增值税的管理细化到每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每一个商住小区、每一栋楼、每一套住房及铺面,根据每一个小区的平面图设立了房地产销售明细帐、发票开具明细帐,及时掌握了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情况。形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按项目进行监控、房源控制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基本思路,积累了房地产税收精细化管理的有效经验,找到了潜在税源向现实税收转化的最佳着力点。

(四)、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及项目完成清算制度

我局在纳税人办理的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环节,严格审核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销售收入、预售收入是否按铺面1、住房0.5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在省局20__年7月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后,我们严格按照文件的执行时间,对各个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在文件执行的前后进行了清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补征、补缴。对完工的项目,我们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清算。

(五)、持之以恒地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我们视纳税评估工作为该项税源管理的主要手段。20__年,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成本管理混乱、重费轻税的现象,进行了一次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共追缴土地增值税127890元,基本改变了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申报质量不高、欠税较大的现状。

(六)、精细组织,深入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市局的部署,我局高度

重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银行按揭房款、房地置换、安置回迁超面积售房款、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确定原则确定收入,有虚列开发成本、多转销售成本、多列产品销售费用的现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严格《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__年,共查补土地增值税78100元,罚款18900元。

二、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计算转让房地产增值额时,涉及收入的确定和成本费用的扣除,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难以掌握。

(二)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难以监控。由于房地产企业利润率高,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对较低,一些开发企业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的结算。

(三)转让形式多样化,难以正确计税。房地产转让形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销售一次性收款的,有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有采用“返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有采用“以地换房”形式销售的,由于房地产销售转让形式多样、复杂多变,给地税部门确认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税务人员参差不齐,跟不上管理的要求。由于土地增值税具有收益性质的特征,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又要熟悉掌握财务会计知识,还要懂房地产开发的经营管理知识,这对税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给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强化实战培训。由于房地产转让形式多样化,计税过程比较烦琐,我们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税收管理人员、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就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确定、扣除项目计算、申报方式和有关财务会计知识进行讲解,使税收管理员和企业办税人员能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方式,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取得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实行以票控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收取预收款时,须向购房者开具“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购房者在缴齐房款后,凭专用收据索要机开“房地产业专用发票”;财政、房管部门看到专用发票,才给购房者办理契税证及房屋产权证。

(三)摸清税源、建立台帐。基层税务部门应通过每年的税源普查,摸清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况,分项目建立税源控管台帐,实行分项目管理和税源全过程监控,确保不漏项目,对已开始预售及完工的楼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发票开具明细帐及发票开具分户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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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筹划

近年来,我国房价上涨速度很快,使得百姓购房压力迅速上升,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税务局颁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算通知》),并于2007年2月开始实行,用以规范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2008年1月,税务总局召开新闻会,声明要采取积极措施启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标志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全面启动。2009年5月税务总局颁布实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促进各地开展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此可见,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非常重视,全国各地房地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企业,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会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收益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质是房地产企业与政府之间分享房地产经营利润,土地增值税征收所采用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利润越多,政府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企业赚得越多,政府收得越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当房地产企业的增值额≤50%时,政府征收30%的增值税;增值额>50%而< 100%的部分,政府征收40%的增值税;增值额≥100%而< 200%的部分,政府征收50%的增值税;而增值额≥200%的部分,政府征收60%的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通过囤地而获取高额利润的难度逐渐增大

部分资金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大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设法延长土地的开发期,待等到土地的价格在上涨到一定程度后再将所占有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开发商的囤积居奇的行为,因为对于销售价格相差不大的房地产商品而言,获得土地使用权所花费的成本越低,该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率就越高,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对于获得土地使用权成本相差不大的房地产项目,销售的价格越高,增值税率就会越高,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多。基于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捂盘惜售以及囤地的方式来获取高额利润的意愿很难实现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影响房产销售价格

我国政府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希望通过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而对房地产的价格进行宏观调控。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房子进行定价时,要综合考虑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因素。房价定得过高,随之而来的土地增值税所采用的税率就会增高,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因为涨价所获取的净利润很有可能不能抵偿因涨价而增加的税负开支。且从目前的楼市来看,涨价太明显会影响购房者的购买力,减少开发商的售房数量。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能优化整合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上文我们知道,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行会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利润,利润率的降低将使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渐失去外部投资的资金数量。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还会增加房地产公司的税金支出,这样一来投资资金减少了而税金支出增加了,提高房地产开发的进入门槛。只有具备雄厚资本,才可以在房地产行业中生存发展。对于资金较薄弱、缺乏应对风险能力、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小企业将逐渐淘汰。2011年11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公示称,北京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47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申请延续或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将注销这47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有业内人事统计,这47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为不太知名的小开发商。另外,去年12月市住建委公布的数据显示该类企业为185家,今年增加了292家。经过一轮优胜劣汰的洗礼,该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会向着社会平均收益率紧靠,一般住宅楼具有20%增值率的免税区间,能够减轻因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而造成的压力,基于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逐渐转换赢利方式,注重开发一般住宅楼。

三、房地产企业适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策略分析

近年来,国家为了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了,连续出来多项政策以调控房价。在此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要想创造良好效益,必须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合理定价,并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制定合理销售价格减少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应充分利用20%增值率的免税区间制定税收筹划方案,这样可以享受免税的同时增加企业的效益。以一个房产项目为例,企业开发该房产项目的成本为A,而售价则定为B,房地产企业若想享受免税优惠,房产定价应限定B=1.67A范围内。房地产企业若想以提升房价实现经营利润的增加,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提价所带来的税款的增加,包括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等税款的相应增加,企业要保证涨价后的税后净利润大于涨价前的税后净利润,这样才能通过涨价而获取利润。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需要通过严格制定销售价格策略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税收方面的成本,进而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获得更多的利润。

(二)准确定位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开发项目,开发国家政策所支持的中低价位以及中小户型的商品房可以有效规避税收政策,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在进行产品开发时,房地产开发商应尽量推出进行过精装修的房子,或者是推出交房标准高的商品房,这样可以迎合广大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同时加大了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成本,进而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准确定位能够有效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迎合市场需求,同时还能大大降低开发项目的税收成本,真是一举多得。

(三)设立企业内部的项目销售公司

房地产企业通过设立自己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公司来进行所开发项目的销售,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售房增值率,进而降低税收成本。根据国家对于营业税的规定,营业额是指在转让或者销售所购置的不动产或者是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时,以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费用或者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所得的余额。基于此,房地产企业成立自己内部的房产销售公司,在受让土地所有权与销售房屋时只需要缴纳一次营业税,这样可以避免税务部门对营业税的重复征收。同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税率会随着增值额的增加而增加的,成立房产销售公司可以将房产项目分开销售,每次成交的增值额必然小于累计的增值额,那么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分段计算的,分段计算所采用的土地增值税率就低,进而实现地增值税成本的降低。此外,通过成立房产销售公司,销售环节会增加很多宣传费、推广费等开支,这些开支均可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开支,因此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前扣除额,进而缩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将此税收成本的目的。

(四)拆分精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精装房的销售时,可以将销售合同进行拆分,与顾客分两次签订售房合同,一次是在房地产企业所投资开发的精品房初步竣工但还未安装附属设施及装修时,与顾客签订房产转移合同。第二次是在精品房附属设施安装完成或者装修后,再与顾客签订精品房附属设施安装或者装修合同。这样房地产企业只用缴纳第一份合同,即房产转移合同上所列金额的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只需交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众所周知,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比营业税的税率高,通过拆分精品房销售合同可以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额,采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税收征收,实现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四、结束语

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通过国家税收调控实现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收入,限制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囤积土地而谋取暴利的投机行为,优化整合房地产行业,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面对这样的情况,房地产要想取得经营收益,适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标准,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使企业能有效降低税收成本,获得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贾敬芝.加强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监管的对策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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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估价;假设开发法;税费;参数

一、假设开发法的概念

假设开发法就是根据被估对象的内外部条件,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通过预测某被估对象在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并减去预计开发所需客观必要成本、税费、投资利息和正常利润等,从而估算被估对象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假设开发法可分为六个步骤:1.对房地产的根本状态展开调查;2.为开发利用做出一套最好的执行方法;3.对开发之后所要经营的时间进行预测估计;4.对将房地产开发之后的价值进行估计;5.对每一个开发项目所需的必要费用进行估计;6.准确估算预计要进行开发房地产所具有的价值。评估模型如下:V=A-(B+C+D+E+F+G),式中: V-指待开发房地产的价值,A-指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B+C+D+E+F+G+H)-指开发总成本,在该模型中,开发总成本包含:进行开发的成本B、进行管理时所需费用C、进行销售时所需费用D、销售之后所需要缴纳的税款E、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利息F、开发利润G、投资人在购买即将要进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要承担的税款H。

二、假设开发法中税费确定的问题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不够细化。一方面,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评估时,按销售总收入的1.5%,是评估人员评估的依据所在,却对土地增值税现行的管理模式不管不顾,不去进行核算。另一方面,评估人员如果对土地项目预缴部分都没有去进行评估,相对于缴纳税率而言,也没有针对建筑类型进行区分,那么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价值得不到体现,这是违背合理开发原则的。

(二)所得税取值较为主观。在进行实务操作的时候,估价人员对项目总的所得税费用进行估算,所得的值便是企业所得税,在没有扣减之前,部分费用企业已经交纳。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取值的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过于强,这会使得合理性严重缺乏,没有对企业所得税额进行分析后判断,促使使用者在使用评估报告时产生一知半解的情况。

(三)销售费用的计算误差较大。在对房地产评估项目进行销售费用计算时,具体项目特点通常会被忽略,没有对其进行考虑。评估时所有时间点销售费用的支出取值是一样的,而房地产行业销售费用消耗的特点为前期的支出相对多、后期的支出相对少。所以说原评估对销售费用的取值考虑不周。

三、改进建议

(一)土地增值税的确定。土地开发项目评估是否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需依据被评估对象对企业的贡献和未来处置方式来决定。如果被评估对象是公司必须的生产资料,在公司的发展运营中持续使用,那么评估时不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反之,被评估对象不是公司必须的生产资料,在经营工程中可有可无,则需考虑土地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开发是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通过转让房产获取利益,符合国家《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依据销售收入来评估,以销售收入的1.5%进行计算,评估过于笼统,不切实际,没有考虑实际状况,并且缴纳税率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土地增值税的评估失误,我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和“预征+清算”模式评估土地增值税。对账目不清的情况,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账目清楚的企业,采取“预征+清算”。在销售阶段采取按月或季度征收较低税率的土地增值税额;销售完成后,实行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模式。核定征收和“预征+清算”的评估方式使得土地增值税的评估更为科学合理。评估土地增值税时,判断评估对象是否需要评估土地增值税是必不可少的。应当依据当地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法规,将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应不同的税率进行预缴税的评估。

(二)企业所得税的确定。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按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运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其基本公式内并无企业所得税这一参数,在房地产评估中,如果项目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项目的开发与经营,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税率。房地产项目评估实务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评估,是用项目总所得税费用减去前期已交纳部分。而企业所得税取值的主观性太强且选取过程模糊,因此计算的准确性值得商榷。另外对于取值的依据也有待考察。企业所得税评估应当基于国家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具体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按月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采取25%的法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参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收入-(应缴纳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续建成本+续建投资利息+续建投入的利润+土地增值税)

(三)对销售费用误差大的建议。计算销售费用时,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房地产行业情况都需要考虑进来。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尚未预售或销售时,销售费用为零。销售费用率可以采用当地房地产行业的取值。就房地产行业而言,项目完成程度越高,销售费用越低。可见在测算销售费用时,正确方式是用销售总价乘以一定比率再减去实际花销的费用。其公式为:销售费用=待售房屋总值×销售费用率-实际花销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销售费用率的计算方式为房地产企业市场销售费用除以销售额。经过对房地产行业的综合分析,住宅销售费用率一般为房地产开发总值的1%-3%,而商业地产销售费用率一般为开发总值的3%-5%,具体取值应当与前期实际销售费用水平比较后再选取。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获取已支出的销售费用。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假设开发法中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费用的确定进行分析,给出了几项相关的操作建议以提高参数准确性及适用性希望能促进假设开发法得到更为广泛接受和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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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探讨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1.1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国有土地及土地建筑物在进行交易和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收入、需要支付一定税金的个人。客税对象是指有偿对国家土地房产及土地房产附属建筑物财产在进行转让以及拍卖时所取得的增值税额,在房地产行业中,纳税人及房地产公司增值税额是房地产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竞拍以及建设、出售房地产所得收入产生费用的应交税额。

1.2应纳税额

我国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房地产行业盈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乘以适当的税率再减去理应扣除的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产生的收入减去按规定应扣除的项目金额。

1.3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作用

作用:①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有关调控;②有利于有关部门发现并抑制恶意炒房现象;③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2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企业内部投入成本变高。在目前的房地产行业中,如何选用灵活适当的筹划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以及缴纳,从而降低企业成本、增长企业竞争力,是目前房地产行业重要研究和发展的方向。

2.1注意纳税临界点

按照我国有关税法规定,有一项可以实行免征土地税的政策,那就是纳税人在依法建造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时候,如果增值税没有达到应该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减免土地增值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纳税方法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当增值税超过50%、100%或者200%,根据不同的长度交纳不同的数额,因此企业在开发的时候应该选用最为适合的方案,注意调整税率临界点,降低企业的房产投入。

2.2增加开发成本

增加开发成本也是目前房地产使用最多的方法,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选择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增加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从提高小区住宅环境方面入手,提高装修层次,以此来吸引顾客的眼光,同时可以增强扣除项目金额,使得增值税税率变低。

2.3拆分合同

将一处房屋拆成两次合同进行两次签订,也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目前很多房地产在进行房屋出售的时候往往采取先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随后在装修时与顾客达成一致意见,在与顾客签订装修合同,这样一来,所交的仅是销售房屋时毛坯销售土地增值税,房产企业顺利达到节税的目的。

2.4明确征收范围进行筹划

(1)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由两方共同建设,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房屋比例用于自用的房产,可以暂时免收土地增值税。房产开发商也可以适当利用这一政策。

(2)转销为租。目前很多房地产业存在着房未售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公司可以选择将建好的房子进行精装修,由于租房并不产生房产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可以在节省成本的同时提高企业的收入。

(3)增加扣除项目。在进行房产生产销售以及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可以采取多种利息扣除方法,方法一: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据实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商开发投入成本)×5%。此外可以采取代收费用并入房产减少税基本,可以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而代收费用却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税。第二种可以采取在收取房价之外再进行单独收费。

3土地增值税对房价的影响

房地产是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的行业,而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参与国家房地产行业分配利润的手段。房价越高,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额越大,而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税额也大,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收入冲击越大。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售楼价格越来越高,不少市民面对高昂的房价望而却步,因此,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缴纳也是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秩序的维护,可以抑制房价过分上涨,尽快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秩序,让房价回归到合理的正常价位,从而保证我国房地产行业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通过近年来的数据表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已经成功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调控,不少人买得起自己喜欢的居所,人民生活的水平已经得到了逐步稳定的提升。此外,房地产高价暴利的时代已经远去,国内的售价普遍均衡,房地产行业正朝着稳定的方向发展。

4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4.1调控价格、制约暴力

随着“炒房”一词的流行,各大房地产企业纷纷采取促销策略。随着人们买房热情的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价格一直上涨。房地产企业在收入越来越多利润的同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越来越多,也令各大房地产开发商头疼。部分企业低价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想方设法延长开发期,从而达到高利润的理想状态。土地增值税清算状态下,房地产企业进行囤积的现象越来越少,很难再实现长期的高额利润。

4.2重新定位

市场在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制度的影响下,房地产企业也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场重新定位,不少过分追求低投入高利润的企业纷纷被市场淘汰,房地产行业开发商不得不转换经营战略,树立新的发展观,以寻找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重新树立企业形象。目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始考虑市场需求,适应了新时代下的发展趋势。

5结束语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长期稳步进行的系统工程,从整个行地产企业的统筹规划为中心进行宏观调控,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和清算不光是为了帮助企业追求最低的缴费方案,而是在整体上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合理降低房价,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季桂芳.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7,(14):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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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24-02

0 前言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

我们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 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2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15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8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亿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20000-16000)÷16000×100%=25%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0-16000)×30%=120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8500-6000)÷6000×100%=41.67%,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500-6000)×30%=7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7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200万元少交450万元。

3 合理定价的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说,对企事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值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1+7%+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A+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A-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A-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1000万元到140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万元),从而形成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点优惠,又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为10400×1.2848=13361.92(万元),此时获利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万元)。当价格在11000万元至13361.92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万元。

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则提价要大于1009.84 (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009.84+13361.92=14371.76(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3361.92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销售价格的定价策略,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这不仅对土地增值税会产生影响,同时对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都有重大影响。

4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上面的介绍,说明了如何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销售价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房地产企业既能够以比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甲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同理可知增值率为42.86%,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2400×50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甲企业首先将该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160万元,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200万元,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之内免税政策,需缴纳营业税(2400-2000)×5000×5%=1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万元,共计11万元。其增值率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1000-11)×30%=56.7(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132.3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37.3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1.3万元。

5 通过周密项目投资策划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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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就是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那么如何能够即合理又合法地避税呢?这除了要充分利用各个税种的税率特点外,主要靠的还是国家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的“阳光”政策,利用得好,纳税人就能够享受到减税甚至免税的优厚待遇。下面以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为例,谈谈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一、分散收入法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税收筹划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税率从30%-60%,共设四个级次,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应的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的税负急剧上升,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分散收入,便成了降低税负的关键。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的常用方法有:

1.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500万元,其所含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而是将全部金额600万元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相同条件下的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但是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5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5‰税率要低,还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分散收入的另一种做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

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上面已经讲过,增值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有效地降低增值额。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其中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若想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只能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两方面着手。

1.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的是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它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等。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成本的列支比例,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否则应按下式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大时,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扣除比较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少,则利息支出也相应较少,这时,纳税人可以采取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等方法,使税务机关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扣除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此项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纳税人想要降低税负,就应综合考虑增值额增加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情况下的筹划策略。

第一种情况: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商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

则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式中,5%为营业税;7%为城市维护建设税;3%为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应满足:x-(5005.5%x)(5005.5%x)=20%即:x=1.2(5005.5%x)

解以上方程,得x=642.40;

此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005.5%×642.40=535.33

也就是说,开发商只有将其销售额控制在642.40以内,才能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否则将全额征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则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沿用上例,假定此时的售价为642.40y(式中y为提高的售价);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提高5.5%y(为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增加额);

这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535.335.5%y;

增值额=(642.40y)-(535.335.5%y)=107.0794.5%y;

企业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107.0794.5%y)×30%=32.120.28y

若企业欲使提高售价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2.120.28y

即y>44.61.

此时的售房价格最少应为642.4044.61=687.01

也就是说,只有售房价格高于687.01时,企业才能达到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的目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方法就是灵活运用不同的建房方式。

(1)合作建房方式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范围。根据这一条政策,可做增值税税收筹划如下:新晨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代建房方式

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征税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税率是3%的比例税率,与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相比,税负明显较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的购买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这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客户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取得和购买,只要注意从最终形式上看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便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