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2: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专利资产证券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内容摘要:将实物期权的特征与被进行证券化融资交易的专利的特征进行对比后发现,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专利权具有明显的美式看涨期权特征。因此,采用实物期权评估方法对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获得最接被证券化专利价值的结果,为实物期权评估法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实物期权 专利权 资产证券化
实物期权的主要特征
实物期权是从金融期权发展而来的。金融期权是一种选择权合约,赋予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的权利;金融期权以股票、政府债券、货币、股票指数、商品期货等金融资产作为标的资产。与之相类似,投资活动中决策者所拥有的投资机会即对投资的选择权可以看作实物期权,实物期权赋予决策者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投资决策的权利;实物期权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标的资产。除了具有权利性、时间性、收益性、风险性等与金融期权类似的性质之外,实物期权还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隐蔽性
实物期权并不像金融期权那样以合约的形式明确列出,而且并非所有的投资活动中都存在实物期权,因此实物期权具有隐蔽性特征。在实践中,实物期权可能出现在不同的投资行为中,由于各项投资行为的特点、市场环境以及决策者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要对投资行为中的实物期权进行识别。
(二)不确定性
金融期权的执行时间和执行价格均以合约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与金融期权相比,实物期权不存在合约的形式,因此也就不存在明确规定的执行时间和执行价格。在实践中,影响实物期权执行时间和执行价格的因素比较复杂,如市场条件、宏观经济环境、决策者的经验与个人偏好等,由此导致实物期权的执行时间、执行价格都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三)复杂性
实物期权的复杂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识别的复杂性。实物期权是隐含在投资活动中的。有些投资活动中存在实物期权,有些投资活动中则不存在;对于存在实物期权的投资活动,不同的投资行为对应于不同的实物期权形式;现实中有些投资活动中隐含着期权的期权、多项实物期权的组合等复杂的实物期权形式。因此,需要结合投资活动的具体特点对其中所隐含的实物期权进行识别。二是评估的复杂性。实物期权的评估方法是从金融期权评估方法拓展而来的,方法大致相同。但是,金融期权理论假设风险可以通过复制或构造组合来对冲,而在实物投资领域,投资组合的复制或者构造变得相对困难,有些实物投资甚至无法复制。此外,与金融期权相比,投资活动所对应的实物期权种类较多且形式复杂,给实物期权评估带来很大的难度。实物期权在执行时间、执行价格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也对实物期权的评估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得评估方法较为复杂。
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的主要特征
(一)权利归属主体明确
对于一般专利,有时会出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有的情况。在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除了尽量避免对共有的专利进行证券化外,为保障专利资产的价值,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可以赋予一方共有人享有独占实施权,其他共有人仅分享独占许可实施费;在当事人必须共有专利权,又不能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可通过合同对以下事项达成一致:一是明确限定自主实施共有专利权的范围或确定实施共有专利权的实施方给予其他未实施方合理的补偿标准,以避免实施共有专利时在获取利益方面的显失公平;二是约定任一共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共有专利权的许可实施转让;三是约定任一共有人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时,其他共有人自动加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四是采取专利行政保护措施时,其他共有人应自动加入,并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除非该共有人明确放弃其在行政处理中的权利和以该行政处理结果为基础的诉讼利益;五是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除该共有人明确表示放弃其共有专利权外,其他共有人也应自动加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蒋逊明、朱雪忠,2006)。
(二)权利边界清晰、权利状态稳定
专利的权利边界是指专利权的范围,权利状态是指专利权利范围的边界变化情况。与有形财产权不同,专利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对专利技术的占有权与使用权。这些权利是通过法律手段以文字形式进行限定的(王景等,2009)。在专利经过被侵权、无效等法律诉讼程序后,其权利仍然全部有效的专利,权利状态较为稳定、在评估中的价值则相对较高。
(三)能产生相对稳定的预期收益现金流
与一般的专利权相比,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专利权具有技术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容易获得许可等特点,给专利权人带来包括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率等多方面的预期收益。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是否稳定是关系到整个交易是否成功的因素,作为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专利资产,必须产生相对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是指在现有条件下较为容易地评估出该专利权变现的价值。因此,与一般的专利权相比,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专利权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预期收益现金流。
(四)较强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的实施过程中出资者会面临系统风险和自身风险。主要包括:一是技术性风险。专利技术面临着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丧失原有价值的可能性。由于新技术是否会出现是无法预料的,而具有冲击性的新技术一旦出现,原有的专利技术可能出现迅速贬值的情况,导致专利技术价值的大幅降低。技术性风险是专利技术所特有的风险,也是对专利权价值影响最大的风险因素。二是地域性风险。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效力。比如,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如果只在本国申请了专利,国际市场上有可能会出现同类技术的进口替代品,从而对市场份额和预期收益造成冲击。三是法律制度性风险。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可能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将给专利技术产品的市场拓展带来阻碍;专利侵权行为可能会因立法漏洞或执法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等。此外,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也存在多种不确定性。
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的实物期权特征
第一,实物期权的权利性与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的专有性相对应。对实物期权而言,权利性属性赋予决策者对投资机会的决策权,其中投资机会可能是专有的,也可能是共享的。对于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而言,专有权属性则是以法律的手段赋予专利权人执行其专利的排他性权利。被证券化专利权利归属主体明确、权利边界清晰、权利状态稳定的特性使其权利性特征更为显著。
第二,实物期权的时间性与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的时间性相对应。对于实物期权而言,投资机会不是永久存在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之后投资机会将不复存在,这一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实际情况。而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专利权既受到法定有效期的限制,同时还受到剩余经济寿命的限制。法定有效期由相应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剩余经济寿命则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二者并不总是一致。被证券化专利的剩余经济寿命一般短于其法定有效期。当经济寿命结束之后,一项专利权即使仍处于法定有效期内,也不具有证券化的价值。
第三,实物期权的收益性与专利资产证券化能够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收益的特点相对应。对于实物期权而言,在投资决策下该项投资机会将带来预期收益。对被证券化专利而言,实施该专利也会带来预期收益。
第四,实物期权的风险性及不确定性与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的风险及不确定性相对应。实物期权和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都面临着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对实物期权而言,由于没有明确的合约形式,受市场等外界因素中不确定性的影响,投资机会的最佳执行时机和执行成本是难以确定的。同样的,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专利权也面临着在不确定环境下对实施时机的选择和实施成本的确定。
第五,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是否具有实物期权特征,需要通过识别才能够作出判断。这与实物期权所具有的隐蔽性特征相对应。
第六,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一般为两个以上,而是由多项专利组成的专利组合。在专利组合中,各项专利之间相互关联,相辅相成,通过核心专利、防御专利等不同形式专利的合理搭配,不但能够降低风险、减少不确定性,使预期收益现金流相对稳定、可预测,同时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专利组合的价值。一个成功的专利组合的价值,应该远高于组合中各项专利本身价值的简单相加。但是,专利组合的评估问题比较复杂。因此对其进行识别和评估都较复杂,这与实物期权所具有的复杂性特征相对应。专利组合中各项专利之间的相互作用即可看作实物期权的项目内复合效应(L.Trigeorgis,1993)。
从期权的形式上看,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专利权(或专利组合中的单项专利)类似于美式看涨期权。首先,美式期权可以在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执行,而专利权人则可以在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投资于专利技术。其次,专利权可看作一个看涨期权。看涨期权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执行价格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利,其授予权利的特征是“购买”;而专利权人持有在到期日及到期日之前以一定的初始投资实施专利技术获得专利资产的权利,其授予权利的特征是“实施”,可看作一种变相的“购买”。
在探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权的实物期权特征时,同时也应看到两者的区别:专利权虽然是一种无形资产,但是专利权人通过这种权利获得其专利技术的实施权。因此,专利技术既是其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也是专利权人的实施对象。在使用专利技术的过程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经营管理行为影响专利技术实施的收益现金流,因此,专利技术是一种“主动性投资资产”,专利权因此也具有“主动性投资资产”的性质,可以增加专利权人的选择权。专利权人在进行生产决策的时候,要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专利技术。如果对专利技术产品未来市场行情预测较好,应当实施专利,对专利技术进行投资,生产产品投放市场以获取利润;如果对专利技术产品未来市场行情的预测出现困难,则应当暂缓实施专利,采取观望态度,再选择合适的时机决定是否投资。如果专利权人选择暂不投资,则专利技术不会马上产生现金流,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技术失去了价值。专利权人只有在专利资产的期望现金流大于对专利技术投资支出和为获得并维持专利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现值之和时,才会选择实施这项专利。
由于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专利权具有上述的实物期权特征,因此在证券化的交易过程中,为采用实物期权评估方法对专利权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明确了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蒋逊明,朱雪忠.专利权共有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2)
关键词: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5-0073-05
一、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专利许可和专利质押融资制度,在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利信托制度。专利资产证券化既是传统应收款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也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它源于人们对专利价值认识的进一步深人和对融资的进一步需求。
1、专利是法律赋予并确认的财产种类。
专利是商品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发明成果的保护神。各国政府基于促进技术开发和保护的考虑。纷纷建立了专利法律制度,通过法律赋予专利所有人对所拥有专利的专有专用权。使得专利具有了技术和市场的垄断性。在各国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序言中即声明,各成员应承认“专利权为私权”,各国的专利立法也均将这一理念贯彻到各国的专利法之中。
2、专利的经济价值。
由于专利所具有的技术和市场的垄断性,具有技术开发补偿性和增效性,对于企业来说,专利就是力量,专利就是财富,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专利为企业创造经济收益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间接方式,即专利技术应用到生产中,通过相关产品创造效益,或者是创造品牌效应提高企业收益:二是直接方式,主要是指通过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方式直接获取收益。
3、对专利价值的新认识――专利是一种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一个组织为了创造利润而拥有的财产。从金融资产的角度看,专利是可以或尚未实现未来现金流的一系列权利。现在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将专利视为一种金融资产,而不仅仅是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认为:专利符合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基础资产的各项条件。专利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确认的无形财产权。不但具有实用性的经济价值,而且是一种金融资产,可以作为资金融通的基础资产,其在一定期间内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应收帐款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
二、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原理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架构基本上衍生自资产证券化,得以进行证券化的关键是现金流量以及从创始机构所切割出的专利,此现金流量即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一)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步骤
首先,原专利权所有人将专利许可费收费权转移给特殊目标机构;然后,特殊目标机构将专利许可费收费权汇集成组并转换成证券出售给投资人;投资目标机构将投资人支付的价金支付给原专利权所有人;特殊目标机构将该专利权的使用权授权给有专利权需要者并收取价金,该价金作为投资人的投资孳息。
对于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通常会设计为债券与权益股权复合发行形态,现金流量利息给付给债券持有人后,剩余的现金流量即给付给权益股权持有人。而有关信用增强的机制,实务上通常会设计发行优先债券及次级债券,并搭配超额担保来组成内部的信用增强机制;而外部信用强化机制则会由第三人所提供的财务上的担保或保险来组成。由于专利资产证券化所牵涉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若能搭配相当具吸引力的信用强化机制,不但能提高基础资产之评级等,投资人投资意愿亦将能大幅提高。
(二)专利许可协议的转让
典型的证券化交易中,原创始主体根据“真实交易”。将权利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但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创始主体与SPV的关系较为复杂。SPV可能无条件受让伴随与专利权相关的商品收入的权利金。也可能在专利权组合中有些是有条件的权利转移,甚至与产品收入没有直接关系。
专利许可协议由发起人转让给SPV,实质是债务人、发起人、SPV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很多专利许可协议要求发起人提供协议规定的培训或其他服务,这在实际上构成了发起人的一项义务。如果发起人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当,被许可人便享有了对发起人的抗辩权。在专利许可收益权转让给SPV后,发起人仍然可以对SPV行使该权力。如果被许可人以发起人没有履行专利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履行不当为由拒绝向SPV支付,SPV将无法收取专利许可收益,投资者的利益必会受到影响。SPV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因被许可人行使抗辩权而带来的风险。例如可以要求发起人购回不合格的资产,也可以和被许可人达成协议,约定被许可人放弃抗辩权的行使。
三、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缺失
(一)法律冲突
由于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财产、SPV的特殊性,专利资产证券化在设立、功能等诸多方面与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存在一定抵触。
1、与《信托法》之冲突。
从《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信托法是可以实现专利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要求,现行信托制度已经设定了该风险隔离基础。然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被信托的财产似乎还有进一步被置换、赎回的可能性。从纯利润的角度说,该第十四条打破了以被信托资产的“风险隔离”,使其再度陷于破产风险。
2、与《公司法》之冲突。
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信托财产不属于SPV的固有财产。SPV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之列。一旦SPV不幸倒闭,其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而作为公司形式的SPV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它一般是个“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其经营业务也只限于证券化业务,这与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有很大区别。我国《公司法》在一般公司设立中,对公司固定经营场所和法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使得作为“空壳公司”的SPV很难获得公司法中的公司地位。《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以公司形式成立SPV也就只能采取这两种形式。然而。如果专利资产证券化采用公司形式的SPV则存在以下主要问题:①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和繁杂的设立要求会大大增加设立成本。②除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法》要求公司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而这种组织结构对于SPV而言并不必要,且成本太高。③根据《证券法》,SPV不能成为发债主体。④我国法律没有SPV公司税收减免的任何规定,很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推行。⑤《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公司作为SPV远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难度加大。⑥特殊目的载体购买的资产必须与资产原始权益人实现“破产隔离”,即在专利原始权利人破产时,这些资产不能作为清算资产。它们之间的交易应该看成是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交易,而不是“自我交
易”或“关联交易”,因此《公司法》中的“实质性合并原则”不适用于SPV。
3、与《企业破产法》之冲突。
SPV需要和自身破产相隔离。证券的发行和对投资者投资利益的支付都是以SPV的名义来进行的,SPV的自身风险也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安全。SPV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下,仍然没有脱离《企业破产法》的规范。SPV设计上的原意是即使发行人破产,SPV的财产也不能被归入清算财产。SPV与发起人的关系应该是两个独立实体的关系,它不适用《公司法》中的“实质性合并原则”,而这些都与《企业破产法》抵触。
4、与民法、《合同法》之冲突。
专利证券化资产出售、转让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债权,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必须将转让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债务人接到通知后,转让才对其有效力。但是,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在债务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流动频繁的场合下,要求每一笔债权转让都通知债务人,会导致证券化的成本大大增加。这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又由于证券交易的获利时机往往转瞬即逝,也会导致延误获利机会,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证券化难以实现。
5、与税法之冲突。
对SPV在各环节中的收入,如在证券发行环节中收到的现金流和权益偿付环节中收到债务人支付的现金流,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应视为SPV的应税收入,课征所得税,而实际上,这些收入最终都会由SPV支付给投资人,SPV并没有真正得到这些收入。
(二)法律缺失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刚刚发展起来的融资方式,而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没有正式的实践。目前的法律体系对配合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规定留有很大的法律空白。如专利资产证券化中证券定义、真实销售的鉴定、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如特设载体的法律规范、证券化会计处理等。具体来说:
1、信托受益凭证的适用法律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化市场中,信托发行的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信托受益证券,而我国并没有规定这一金融产品,所以只能发行信托受益权证。根据我国法律,信托受益权证不是证券,只是表示委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书面凭证。除了《信托法》,其他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法规均无法适用于信托受益权证。这种立法缺失导致现阶段国内信托受益权证书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处于种无序状态。更谈不上对信托受益权证投资者的保护。这种无序状态对以信托模式实施专利资产证券化是很大的障碍。
2、缺乏对受托机构的专门监督制度。
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对普通信托没有约束力。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如要有效推动专利资产证券化,尤其应强化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以取得投资者的信赖。SPV是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信托和其他的商事信托,它是通过信托机制来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因为风险隔离的需要,发起人在信托机制建立以后,就基本丧失了对受托机构的监督和控制。而信托利益的最终享有者――投资者却因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而非常广泛和不确定,他们获得的相关信息较少、资源缺乏、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拥有对受托机构的监督权也根本无法有效地行使,所以,整个信托机制中,受托机构行使受托权利,却缺乏对其有效的制约规定,这样就容易引起受托机构对权利的滥用。对SPV进行监管是必须的,而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处于空白。
3、受益证券发行的法律缺失。
《信托法》上虽然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可以管理信托财产,但对管理信托财产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受托机构如何以信托财产发行信托受益凭证没有作出规定,造成受托机构发行信托受益凭证无法可依。专利资产证券化程序复杂,对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程序规范必须加以明确规定,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应清晰地界定。明确规定发起人的重要义务:对专利的法律状况、质量进行充分披露的义务;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对专利品质的担保:当被转让的专利在证券化期间被诉侵权、无效,特设机构有权要求发起人回购或替换该专利等。
4、专门适用于专利资产证券化税收规定缺失。
我国尚没有建立专门适用于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制度。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和以该方式融资的可行性。过重的税收负担会成为证券化的障碍,增加参与者的风险。对原始权利人、SPV和投资者规定的税收待遇,应当在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持竞争力原则的基础上力求减少征税环节、减轻证券化主体成本。促进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我国在推行专利证券化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明确对原始专利权所有人的税收政策;第二、流转税方面,明确专利证券化证券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征税政策;第三、明确规定对SPV的税收待遇:第四、明确对投资者的税收待遇:第五、明确对专利证券化服务机构的税收待遇。
5、登记制度的缺失。
(1)转让登记的缺失。
专利在被证券化之前,可能存在优先权益,这就需要对被证券化的专利资产的优先权益进行事先登记。而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专门机关负责权益的登记,这就导致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投资者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使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推行中受到阻碍。
(2)对担保权益转移登记的规定缺失。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权益与证券化权利是自动同时转移的。但是对于受让人受让担保权益后,是否还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是否还要缴纳相关的手续费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无明确规定。在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附属担保权益与证券化权利同时转移且不需要履行其它的手续(如登记、通知、提交申请等)和承担另外的与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成本和税收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每一笔移转均须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或变更手续,这些手续增加的经济成本将降低证券化的经济效益。国外很多国家通过特别立法或修改现行法律对附属担保权益的完善问题作出了有利于证券化业务开展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6、《企业破产法》之缺失。
《企业破产法》中对我国真实出售问题及资产证券化破产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化中的破产风险,是指由于发起人或者SPV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在实现投资收益方面所面临的风险。破产风险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发
起人破产。即因发起人破产引发的SPV被“实体合并”的风险;另一个是SPV自身破产风险。由于涉及证券发行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所以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许可必须远离发起人和被许可人,即实现破产隔离。破产隔离的一些功能由特殊目的机构完成,而另一部分则由《企业破产法》来承担。
另外,由于SPV的特殊性,“真实出售”后出售资产在发起人公司报表里的处理――是否计入公司原来报表,是表内还是表外,这些关系到SPV的独立性的问题,我国会计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四、信托型SPV是适合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SPV模式
参照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法律组织模式主要是公司、信托与有限合伙三种,三种不同的SPV法律模式各有其特点。本文认为,信托型SPV是适合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模式,是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高新技术产业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企业经营形态也从强调传统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而强调专利、品牌、顾客关系、服务等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之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在美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设计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经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资产证券化的金额已经超过15亿美元。在亚洲的日本,经济产业省早在2002年就声明要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并成功地对光学专利实行了资产证券化。基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界与知识产权界将其作为未来重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就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我国政府正在倡导建立创新型国家,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创新型国家的支柱产业,其发展的好坏与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把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的新型金融工具,因此探讨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由该特设目的机构发行以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具有精巧的结构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种类众多,特性各异,每一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都有独特之处。但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深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共同特性,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参与主体和其交易结构如图1:
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一种有效结合,是以金融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的交易结构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类似,其参与主体一般也会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受托管理人、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流动性提供机构,一般也是通过信托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形式建立起证券化的通道,也要运用风险隔离和外部及内部的信用增级方式,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但是,由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所以与传统的金融资产为核心的证券化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例如,一件作品可能是法人作品,也可能是职务作品或非职务作品,既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可能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可能受商标法保护;一项专利既可能是发明专利,也可能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既可能是刚刚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是即将权利期届满的专利;而一项商标则既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既可能是驰名商标,也可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还可能是一般商标。
(二)基础资产往往是和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产品必须依托有形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例如以某一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该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中也包含了专利产品载体的价值。
(三)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而且来源复杂。影响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评估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时尚或民意,特别是版权或商标证券化时;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商业秘密在时间性与专有性上的不确定,以及其不公开性使其现金流评估更困难;专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高速发展的宽带技术和P2P技术使侵权更容易给评估音乐作品现金流增加了难度;侵权行为可能严重侵蚀知识产权现金流等。(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典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企业应收账款、房屋租赁应收费用等,不同种类的资产之间或许有风险和收益的差别,但在同一种类型的资产中,并不对具体的每笔业务做出区分,也就是说人们并不关心哪一个贷款人归还住房贷款的信用更好,人们只关注住房按揭贷款这种资产从总体上体现出的风险和收益。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如同为专利权,可以是发明专利,但也可以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为发明专利,可能是有效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专利,也可以是电连接器接头专利。一个驰名商标和一个刚刚申请注册的默默无闻的商标在人们心中肯定不会因为二者同为商标而具有相同的分量。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分担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种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
(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所需的资金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高新技术产业在国外有“吞金产业”的说法。根据国际经验,R&D研究经费、R&D转化资金、批量生产的资金三者的比例应达到1∶10∶100,才能使R&D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数据不尽相同,较多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10,有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85∶30.7。尽管具体数据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R&D成果转化阶段和工业化生产阶段,我国的资金投入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工业化生产阶段是能获取商业利益的产业化阶段,一般投资者和商业银行都愿意提供资金投入,情况并不那么糟糕。R&D成果转化阶段,作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由于风险很高,投入资金远远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总体进程。按照国际经验计算,1993年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应为1960亿元,而实际仅有334.59亿元,缺口高达1625亿元,比1987年至1993年的成果转化投入的总和(1391亿元)还多!这个缺口在“财政拿不出,银行不敢给,企业没能力”的现状下,只能由新的融资方式来填补,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填补这一资金缺口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尤其是对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更是一种难得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为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实践表明,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根本目的,是努力营造一种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特殊环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孵化器”。但高新技术开发园区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就能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各种因素包括科技资源、智力资源、良好的创业环境、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丰富的融资渠道的共同作用下建立起来的,其中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将与风险投资一道成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
(四)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现代化,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和结构决定了其在向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引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SPV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向高科技企业引入了管理经验,通过破产隔离等手段提升了高科技企业的管理水平,可以大大地改善目前许多高科技企业的管理状况,促进其管理走向现代化。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利益,避免知识产权成果被剽窃或仿冒,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如果没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科技企业将会遭到毁灭性打击。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知识产权所有者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扩大知识产权支撑证券的资金供给。资产支撑证券的最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使其可以有选择地投资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支撑证券。为了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可由政府部门出资组建专项科技投资基金,利用科技投资基金购买低级证券。
(二)政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始阶段应深度介入。与我国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邻国日本,在制定“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后,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将建立知识财产基金,以购买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拥有的未得到有效应用的专利和技术,并将其商业化。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将继续扶持本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现实境况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更不能像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证券市场健全的国家那样完全交由市场运作,需要政府高度介入加以扶持。
(三)整顿、规范和引导金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一方面,对原始资产的评级直接决定资产池价值的总量,为证券发行规模和价格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评级对投资者决策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任何一个方面的评级失真都会给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带来障碍,而频繁的失真将产生市场信用危机,可能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难以进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起步,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在新型资本工具导入期深度介入,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
(四)加快成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连年国际收支顺差使中国人民银行积攒了巨额外汇储备,国际汇率频繁波动给人民银行的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带来严峻考验,为降低汇率风险,央行开始尝试将储备用于国内,对中行、建行和工行的外汇注资就是对储备的一种创造性运用,所以,本文建议借鉴银行改革模式,以中央汇金公司的名义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机构,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载体有两个优势:一是中央汇金公司的参与将增强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为证券化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保证;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长期的资产处置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资产处置经验,新设特殊目的机构对这种经验的继承将使其在同行中具有很大优势。
(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看,一方面,金融市场主体为规避监管不断进行创新,监管是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下的创新推动金融监管方式发生改变,正如新制度学派所指的那样监管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一个完整的创新必须同时包含市场创新和监管创新两个方面,创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离不开监管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部门,所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监督管理好本行业的同时还应该增强协调监管的能力,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并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1).
[2]汤珊芬,程良友.知识产权证券化探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8):53-56.
(一)“沉睡专利”不应包含“阻却专利”
专利权系综合性权利,含有财产权属性,相对应的即可认定专利属于一种资产。一般认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者其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见,资产的经济属性是能够为权利人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消极利用专利虽然没有形成新的工艺技术或者产品材料,但若通过遏制竞争对手开发出替代产品来确保专利权人的垄断利润,可以获得间接收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称之为“阻却专利”(BlockingPatent)。笔者认为,所谓“沉睡专利”的经济属性应当已经退化,而“阻却专利”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尽管其并未由专利权人积极开发,但其已然明确反映了专利的经济属性,故而应予剔除。
(二)“沉睡专利”不应包含“瑕疵专利”
专利的法律属性系由专利人控制并有利用价值,即对应的没有质量瑕疵与权利瑕疵。所、谓“瑕疵专利”(QuestionablePatent),指请求保护的范围过宽或专利本身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质量不高的专利。“瑕疵专利”虽然已获得相关授权,但因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存在可能被宣告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瑕疵专利”一则在法律属性上有所欠缺,二则因其法律属性的缺失,无法将其视做有效资产,故而不应将其列入“沉睡专利”之列。综上,不妨对“沉睡专利”做此定义,其系指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不考虑商业化的消极利用,无法将其市场化而被迫搁置的专利。
二、考察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制度优势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为相关专利权人,所转让的是专利实施许可收费权,形成相关“权利束”,构建有效基础资产,完成融资基础架构。证券化的目的与功能在于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证券,资产证券化用“资产汇集—资产分割—证券发行”的模式折射其资产重组与风险隔离的原理。结合专利而言,资产证券化模式为专利权人融资集资提供了广阔空间与优越条件。
(一)证券化可使融资更充分
一般而言,若专利权人不通过专利交易而通过专利质押获得资金,其所能获得的资金相对较少,且因为质押会使其处分专利权的自由空间大幅缩小。鉴于评估单项专利的价值所需考量的因素较多,金融机构(通常是银行)为了降低风险、确保信用,一般都会压低专利作价,导致专利权人所能获得资金较实际价值减少很多。另一方面,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二十七条对专利质押做出了相应规定,使专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双重退化,权利人很难实现融资的初始目的。如果专利权人通过资产证券化模式获得融资,那么将是一次性初始给付,为其开展进一步的研发提供更为有力的资金支持。具体而言,专利权人如果作为发起人,将专利所附衍生权利转让(所有权不转让),在资产证券化模式下将得到一次性支付,较一般银行贷款具有优势。同时,这种向市场直接融资的方式让风险通过市场加以稀释,保证了专利权人的融资金额与其专利的实际价值更加契合。
(二)专利池可消化一定风险
构建专利池也将消化一定风险。构建专利池,就是利用相关专利之间的互补性,弥合单项专利交易、融资中存在的缺陷,最大限度降低专利估值困难的不确定性(如外部侵权、技术更新等)。实践中,单项专利所能涵盖的技术内容或者辐射范围是有局限的,否则就可能落入保护过宽的窘境。这同时意味着,单项专利在很多时候需要其他互补专利共同生产出商品或提供服务才能产生收益。另一方面,构建专利池契合了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重组的基本原理———将基础资产加以有效整合,通过精致设计,实现结构分层,满足不同需求。
(三)证券化可契合收费规律
SPV(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的盈利设计契合专利许可的收费特点。专利实施许可的收费规律是随着时间推移收费愈来愈少,现金流的稳定系数逐渐降低。结合中国国情而言,目前投资者的投机主义思想较浓,真正的价值投资者在市场中寥寥无几,况且无论是投机或投资,事实上总是对未来风险存在预期,这就导致SPV不得不设计一些投资期限较短的产品迎合多数投资者的需要。短周期投资的观念与专利实施许可自身的特性与需求正好契合,降低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操作难度。
(四)市场化可检验管理成本
专利估值的一大困难即在于环境因素较为复杂,监管成本难以明确。通过先期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可以通过市场发现专利(专利集合)的管理成本,包括预防侵权、处理侵权、应对诉讼等方面。这将为之后的证券化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鉴。与专利质押不同的是证券化面向大众,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必须履行相应的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则是经由市场检验,比先验性的模型设计更具合理性。
(五)投资者可同步享受收益
投资者通过参与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可以直接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的收益,分享科技进步的成果,回避了投资中小科技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真正直接投资。此外,还可以吸引投资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形成良性循环,为改善市场环境提供有利条件,为健全制度环境减少人为阻力。
三、检讨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法律供给
社会经济状况与经济发展结构对法律供给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停滞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融资制度的丰富完善缺乏生存的土壤与市场的考验。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民众财富如何在市场经济中保值增值、资本(产)与产业的纽带如何构建,成为值得深思的问题。更多的合理诉求催逼更高的制度要求,检讨制度供给的不足与完善。制度供给的优化将内化外部成本,降低负外部性,在提升制度需求的同时,激发融资安排的设计优化,落实相应的财富保护依据与措施。结合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应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完善将为其顺利施行保驾护航。
(一)检讨之一:将来债权转让制度的不足与优化
专利资产证券化模式如果能够成立,就要求其存有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按照日本学者我妻荣的观点,近代社会债权中有一类取得独立地位的、对所有权起一直作用的债权,这种债权为确保其清偿力而从总财产中抽象出其担保价值。抽象出的担保价值具有独立性,当与证券结合,便成为安全且快捷的交易客体。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专利许可制度,这为专利债权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在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当中,专利实施许可费作为专利衍生权利的一种,具有债权属性。发起人(专利权人)只要通过债权转让,便可使之成为基础资产。尽管就应然层面而言,资产的可转让性并不存疑,但就目前我国的将来债权转让制度而言,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做出了规定,《合同法》也对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做出了规定。两相比较,前者主要针对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后者直接针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加以深究即可发现两者均未涉及将来债权的法律属性———是否可将其视为一种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问题。结合上文的分析来看,将来债权转让不仅具有可行性,且在证券化交易中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对将来债权做出规定,明确规定其具有可转让性,并对转让过程中的细节问题结合多方考量做出具体规定外,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还须让将来债权可有效转让的制度与证券化资产应真实销售的意旨有机偶合起来。笔者认为,除了民法上强调的意思表示真实与商法上强调的转让价格合理外,还应针对资产证券化模式校验“特设机构的追索权”、“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未销售剩余证券的回购权”等标准。特设机构的追索权系指专利基础资产转让后,由于专利自身的风险导致损失(例如专利许可费无法正常收回),特设机构是否有就此损失向发起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毕竟发起人一旦将资产转让给特设机构,该资产风险损失应全部由特设机构承担,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真实出售。此外,发起人往往预先与发起人达成协议,对超过收益的部分实行回收,请求分配剩余的利润。但法律认定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本质为担保贷款融资。其一,事先约定将使基础资产折扣或抵押权未超过部分收益固定化,回避承担市场风险的可能性,不符合资产转让真实出售最一般的理解;其二,如果允许发起人享有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基于道德风险的考量,发起人可能在资产转让时尽量加大折扣或增大超额部分,以降低对证券化资产的审核,并在最后获得固定收益。如果基于专利所发行的证券并未实际销售完,发起人可回购剩余证券以促成整个证券化操作的完成,则明显消除了特设机构在资产真实出售情况下应承担的风险,也不符合真实出售。
(二)检讨之二:有效破产隔离制度的不足与优化
所谓破产隔离系指将资产原始所有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这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破产隔离中,SPV无非公司形式(SPC)与信托形式(SPT)两种。针对SPV,不妨从公司法、破产法、财税法三个方面加以检讨。
第一,SPV的载体属性要求其设立程序简单、管理便利、资本要求不高。《公司法》的最新修订,降低了SPV的设立成本。另一方面,《公司法》并未对SPV的业务营运有明确规制。从公司形式的SPV所从事的业务观察,其主要购买、持有资产并借以发行资产担保证券以及进行盈余资产的再投资。笔者认为,法律应确认以上业务构成其经营范围并严格限制其所从事其他业务,避免发生危及资产的其他负债。
第二,SPV如果采用一般公司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依然接受《企业破产法》的调整与规制。设计SPV的初衷在于即使发行人破产,SPV的财产也不会被归入清算财产。SPV与其他主体(尤其是发起人)都应当是独立开来的法律主体,不存有关联交易或自我交易,而实践中他们之间的交易有被《企业破产法》撤销权制度冲击的可能。
第三,对SPV在各环节中的收入(例如在发行环节中的现金流获得与偿付环节的现金流支付),按照现行有关财税法律制度规定,会被认定为SPV的应税收入,进而课征所得税。但实际上SPV并未得到相应收入,而是支付给投资人。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都支持通过信托模式构建SPV。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上为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为SPT的构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支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也将专利信托纳入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另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似乎也在反面印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与受托人法的缺位,将导致实践中利用信托公司作为SPV的可行性削弱。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将导致公示效力(公信力与推定力)的退化,受托人法的缺位,将对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得到有效监督构成制度障碍。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完善信托立法,围绕“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程序保障与“信托行业审慎性”的实体支撑,夯实SPT模式的可行性与安全性。
四、结语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看,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募集资金93.6亿元;2006年8月,中信证券推出“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6.58亿元;2006年9月,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募集资金11.52亿元,成为首单内地房地产证券化产品;2006年10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南光股份格兰云天大酒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0. 8亿元,成为2006年8月15日银监会下发65号文后的第一只准证券化信托产品。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问世为我国投资银行大规模地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利于推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
以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获得成功为标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地获得较快发展。但到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缺少明显成功的案例。基于国外经验和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的现状,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应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增强投资者信心。如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由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为解决住房金融问题,推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笔者认为,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特殊目的公司,采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拓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具体可采用以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见图2):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2006年,我国开始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速度,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缺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抵押、定价、转让、合同变更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和投资方向界定严格,阻碍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投资;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入购买基础资产,知识产权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国外在知识资产证券化初期也与我国一样,存在种种法律障碍,如日本的相关法律禁止以专利作为信托对象,不允许以专利这类知识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但自2000年以来,日本相继修改了《证券法》、《破产法》、《资产证券化法》、《信托业法》等一系列与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清除了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适时修改相关融资程序、资产抵押、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
摘要:影响专利证券化的风险因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文章采用层次分析法,构造综合评价模型评价专利证券化风险。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按照风险的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序,找到专利证券化的主要风险点,提出防范和控制专利证券化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风险因素;层次分析法
专利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类型,具有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相似的结构性风险。与此同时,专利具有与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证券资产不同的特性。比如,专利的法律状态的不稳定性、经济价值的难以评估等特点导致专利证券化过程中产生了不同于传统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此,清楚的识别、评价这些风险,从而有效的控制风险对于专利证券化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一、专利证券化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专利证券化是一个专业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因此,采用分层次的分析方法比较合适。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充分利用人的经验和判断,对定量和非定量因素进行统一的度量。它将复杂问题分解为若干层次和若干要素,并在同一层次的各要素之间进行比较、计算和判断,进而得到方案或者目标相对重要性的定量化描述[2]。
二、专利证券化指标权重的确定
建立了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之后,就可以对专利证券化风险因素进行两两比较,确定各个因素的相对权重。专利基础资产的风险与交易结构的风险进行比较,前者风险明显要比后者要大。因为,专利基础资产比交易结构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弱。交易结构的风险与证券化环境风险进行比较,前者风险明显要比后者要大。因为宏观经济法律较交易结构中的具体参与机构来说,更客观,更难以控制和防范。
其次,专利基础资产中的专利价值风险与专利权利风险相比较,前者的风险较后者稍大。因为专利价值的风险给现金流的风险冲击是直接的,更具有传导性,而专利权利的风险尽管可能引起纠纷,但并不直接影响专利的经济价值。一项卷入诉讼的专利,其市场价值和需求往往比较大。在交易结构风险当中,SPV的风险较增级机构和评级机构以及服务机构的风险都明显要大。因为特殊目的机构的资产转移以及对风险隔离的处理是进行增级和评级的基础。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相比较,评级比增级的风险要稍大,因为评级直接影响着证券的市场销量。服务机构的风险比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又稍大一些。因为,服务机构存在着巨大的违约风险,不论是发起人担任服务机构还是由第三人担任服务机构,一旦被许可人难以支付许可使用费或延期支付,服务机构也难以向证券持有人支付本息,服务机构的风险就难以避免了。
在影响专利证券化的宏观环境中,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和法律政策环境风险具有相当性,因为,二者都具有客观性,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有效的手段加以规避。在经济环境风险中,利率风险较经济前景风险稍大一些,因为相对来说经济前景比利率在短时间内更具有稳定性。利率是随着市场的需求随时变动的,而经济前景在连续的实践段内是比较容易预测到的。在法律环境风险中,政策更具有易变性,法律更具有安定性。因此,政策环境较法律环境的风险要稍大一些。
专利证券化风险评价的判断矩阵。λmax=3.0183,一致性比例:0.0176
通过层次分析法对专利证券化的风险评价来看,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专利权利瑕疵风险、破产隔离的风险、专利价值实现的风险居于前四位。从整体来看,专利基础资产的风险最大,证券化结构性风险次之,宏观环境风险最小。在进行专利证券化之前,我们必须对证券化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对风险有所防范。
三、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专利法律状态风险防范
专利权权利状态不稳定的特性,导致其相应的专利资产证券化风险,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大量的调查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在专利证券化中,对专利的实质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利的有效性、权利的范围、权利的归属、权利的瑕疵等方面。选择权利状态相对稳定的专利。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对风险的预测关键在于信息公开。传统的证券化信息披露侧重于证券化机构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自身的信用状况。同时对于发起人个人资产状况和信用等级也比较关注。但是,对于证券基础资产的状况关注得比较少。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专利资产证券化具有特定的基础资产,复杂的融资结构。因此,专利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更多的侧重于专利资产池及其产生的现金流管理、信用增级以及风险隔离的过程。(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 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 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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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阻碍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在今天的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称之为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也并不为过。它同时也是各发达国家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的重要工具。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高速增长,不仅新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层出不穷,而且在资产规模上也迅速膨胀。然而,资产证券化并不总能带来积极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直接结果是资本市场更加活跃,进而相互刺激导致流动性的增加。流动性的增加虽然是中性的,但如果基础资产本身存在问题,就会将危机放大成呼啸而来的巨浪,让投资者无处藏身。2008年的金融危机,就是在资产证券化深度发展的美国房地产市场中,因为作为抵押品的房屋价值大幅度缩水,基础资产不良而迅速酝酿的。我国在引入新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之时,必须注意的就是基础资产的稳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金融秩序的长治久安。本文将尝试简单介绍并分析一种新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是一个多元的组合,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客体,主要是其中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在于,它能允许发起人保有知识产权本身而在同时取得融资。在知识产权被证券化的过程中,被转移到特设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仅仅是知识产权所有人运营知识产权所能获得的现金流,而非知识产权本身。所以,在资产证券化完成之后,发起人仍可保留并运营被证券化了的知识产权。这种特点对于中小创新型企业可以说意义非凡。在取得融资的同时,发起人仍可以对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进行持续的改良和以提升其价值,实现更好的运营。在许多已经存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常见流程通常按照下列的顺序:(1)目标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是证券化的发起人,发起人需要选择一项或数项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目标知识产权需要能够带来未来的现金流。(2)创设一个公司法人作为SPV,并将目标知识产权未来的现金流打包出售给SPV。将现金流出售给SPV是为了保护作为基础资产的目标知识产权的现金流,使其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3)在SPV内部,首先会依据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和所属领域评估预期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建资金池,以减少可能的风险。接着寻找恰当的机构来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以确保证券化后的产品能够获得一个较高的投资评级。最后,对证券的期限、利息和销售的目标市场进行具体设计。除此之外,在目标知识产权证券化前,必须要完成的是获得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从而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没有瑕疵地进行下去。(4)发行证券的环节由SPV进行。它会作为主体在证券市场中发行证券,通过融集资金来支付目标知识产权现金流的价款。然后,SPV会与发起人签订服务协议,由第三方履行SPV对投资者负有的义务。在证券发行期间,发起人需要定期向SPV支付运营知识产权的收益,以此作为证券的收益给予投资者。以上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不难发现它与有形财产证券化产品之间的差别极小。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有着内在的问题,资产证券化的机制又没有针对此点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使得风险早已被悄然埋下。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内在缺陷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不仅不属于债权,也同样不属于物权,这也就使得它具有了独特的属性。而知识产权的特有属性一旦进入到证券化的领域,就会不可避免地带来阻碍。这些阻碍的来源是多样化的并且被难以克服,笔者接着将逐一予以分析。
1、知识产权权利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对智力劳动所创造成果的垄断权,其之所以能获得这种排他的独占权,是国家权力作用的结果。正因如此,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在取得原始权利和界定权利范围的过程中,都会涉及人为的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因为掺杂了人为的因素,在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审查过程中,就不可避免会受到知识和经验的局限,这就为知识产权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专利权和商标权在我国实践中很有可能会因为嗣后的复审而无效,正是这种不稳定性的体现。同时,即便知识产权本身在授予过程中没有留下权利瑕疵,但公权力的干预仍然有可能让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发生对投资者不利的变化。例如专利就有可能因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因素而被强制许可,被迫以低价提供给社会,此种情况在药品专利上屡见不鲜。上述的情况一旦发生,目标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收益便会大幅度缩水甚至于消失,在证券发行时所计划的现金流将会无从谈起,证券的投资者将面临巨额损失,对市场造成不小的冲击。在房地产等其他证券化的产品中,为了避免财产上可能存在的瑕疵,可以通过会计师和律师的尽职调查予以解决。但是这种传统的做法却难以消弭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因为要判断目标知识产权是否可能被无效,需要在目标知识产权的领域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这对于律师和会计师可能是难以企及的苛求,同时知识产权的权利界定的界限往往不甚分明,客观上无法厘清。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并不能被很好地解决,将难以从不稳定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这也会在证券产品内部埋下导火索。
2、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唯一性和交易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的对象,在市场上的价格往往并不确定。因此,只有进行先期的价值评估,才能大体上确定目标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市场环境的变革、同类技术的进步和替代品的出现都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其市场价值可能在很短的期间内迅速地产生变化。举例来说,盗版网站丛生的乱象使得许多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收入大幅度缩水,也严重影响了这些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这种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其实是知识产权内在的特质通过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的外在现象。此外,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知识产权需要依赖于配套的设备、市场和经营团队才能体现出其价值。一项原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取得庞大现金流的知识产权,一旦脱离了发起人的资源就会迅速贬值,使得在破产程序中变现的价值极为有限。事实上,实践中的例子表明,知识产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价值的缩水相当迅速,每周可达0.5%~1%。如果破产清算程序持续半年,投资者受到的资金损失就可能高达30%。针对这种问题的解决方式在于构建合理的破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等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已经成型的国家,由于知识产权在拍卖时快速贬值的特性,清算人都会建立以律师和会计师团队为基础的专业团队,通过完善的交易市场,尽可能迅速地将知识产权变现。检视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可以发现,律师和会计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使用已经相当成熟,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已经初具规模。例如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就是一个重要的交易集散地,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可以在这里寻找市场进行交易。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仍然存在交易缓慢、市场化不完善等问题,这也就使得投资者资金的安全保障仍然不够全面。
3、发起人的不可替代性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现金流通常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所带来的。但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有着高度的待履行性,也就是说,发起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授权方,在合同项下有着多项待履行的实质性。如果发起人没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授权方有权拒付合同约定的价金,这会直接导致SPV不能取得预期的现金流,也就会无法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发放收益,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比以住房抵押贷款或是企业贷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它们的债权实现则通常只是时间问题,发起人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承担实质性义务。两相对比,就突显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是不可替代的,造成了一种独特的风险。另外,知识产权的可重复授权性和可分割性本身既有优势又有风险,但具体的实践却只能依赖于发起人。由于知识产权的可重复授权性,发起人可能会对大量的被授权方进行授权,他们之间的互相竞争将会导致收益下降,进而使得流入SPV的现金流数额下降,并最终影响投资人的收入。知识产权也具有可分割性,譬如著作权的中的表演权、发行权和复制权就可以分属三方,一旦在权利分割时对三方的权利边界约定不明确,势必会引起纠纷乃至于诉讼,影响知识产权的收益和债权人的本息收入。可以看到,知识产权证券能否顺利偿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发起者是否尽心投入经营以及管理得够不够好。而其他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往往并不需要发起人的尽职工作就能顺利偿还,可以说,发起人的不可替代性也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独有风险之一。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阻碍
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必须以存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作为前提。资产证券化是将某种资产作为基础,发行证券的活动。它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地使用,因为它能在替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使市场更为活跃。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当代极其有价值的金融创新之一,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势必需要严格的制度规定来予以规范和保障,才能保证市场的安全与发展。然而在现阶段,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模糊不清,因而难以操作,给资产证券化带来了阻碍。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的资产证券化也无法例外,缺乏相关规定的现实使得证券化的过程很难顺利进行,并且不能很好地实现证券化产品筹集资金和增加流动性的特点。笔者接下来将对现行法中涉及资产证券化的部分予以分析。
1、关于证券化的现行立法适用性低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成,仍然处在试点状态,也就只有极少的部门规章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予以规范。这些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于2005年4月共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建设部于2005年5月的《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证监会于2014年11月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但以上几份文件都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效力低,因而适用的范围有限。可以说,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立法方兴未艾,仍然局限于有限的领域,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尚难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证券化。
2、现有制度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约
事实上,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也同样制约着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落地,妨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制度很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笔者接下来将试着分析这些不同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1)《公司法》的制约。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行证券的环节由SPV来完成,它的基础资产是目标知识产权的现金流。由于SPV通常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它也就自然受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就要求SPV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必须为货币,也就意味着出资人不能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而是必须投入流动资金来成立SPV。然而,发起人之所以发起知识产权证券化,其主要目标就在于筹集资金,如果要预先投入大量的资金设立SPV,就会使得证券化产品融资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甚至于将很多有着知识产权证券化意愿的中小创新企业拦在证券化的大门之外。事实上,在各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中,SPV的注册资本通常仅仅依靠知识产权的现金流便已经足够。由此观之,必须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给发起人建立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高墙。(2)《证券法》的制约。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证券发行的环节,因此也会受到《证券法》的制约。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表现为SPV将知识产权的现金流作为基础发行证券。其所发行的债券类型通常为股票或公司债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实质要求,这也就使得知识产权的证券发行受到限制。《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这将会给知识产权相关证券发行带来消极的影响,一旦导致有关债券的发行规模缩减,则严重影响资金筹集,而通过证券发行进行融资的目的也就很难得到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在转让时,也会受到《证券法》的制约,使得交易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知识产权经过了证券化的过程之后,最后流通到市场上的产品是证券。也正是通过证券产品高流动性的特点,才真正意义上增加了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投资者也需要通过证券交易以实现获利的目的。而《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就将证券交易的场所限缩在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这仅有的两个机构。而在这两个公开证券市场交易的前提是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这无疑限制了许多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而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需求恰恰来自很多中小型的创新企业,这无疑会使得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对于企业的价值大大降低。(3)《合同法》的制约。《合同法》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转让未来现金流过程中的债权让与问题。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的来源主要是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被授权方使用发起人的知识产权并因此负担了债务,被授权方在清偿此债务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也就是目标知识产权未来的现金流。而对于发起人来说,现金流的来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未来债权”。换言之,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证券时,债权尚未产生,更谈不上有债务人,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它的转让并不能通知未来的债务人。同时,资产证券化中会遇到的债权让与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让与,债权人的数量往往很多,如果要按照《合同法》的要求逐一通知,不仅会增加融资的成本,也同样会降低证券化的效率。
四、结语
毋庸置疑,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中伟大的创新,它完成了融资的使命,让许多资产、许多公司都重新活了起来,同时也为投资者赚得了丰厚的回报。也正因此,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领域和财产正在越来越广,在欧洲和美国,知识产权都已经有了被证券化的先例。但笔者认为,我们在对待资产证券化产品时,仍然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避免不合适的证券产品加大市场风险或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知识产权证券化,时至今日仍未在欧洲和美国得到大规模发展,笔者觉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内在属性赋予了它极大的风险,因而不那么适合被证券化。具体到我国的情况,目前甚至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那么就短期来说,我国的金融市场更需要的是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为它们的市场规模不仅更大,也更安全更稳定。知识产权并非完全不能证券化,只要先建设起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机制,再针对知识产权特有的风险设计证券合理对冲风险,它同样也会是一个实用而重要的工具。但我国现阶段尚无这样的条件,如果贸然引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机制,只会为金融市场平添风险。待我国金融市场在未来发展成熟之后,才会是尝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适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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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运用的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技术。J,A逻辑上讲,被J.iE券化的知识产权应该首先符合资产证券化中对资产的要求,这是一般要求,然后再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进行最终确定。笔者/,k为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应该具;fi-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可预测的未来收益性。这种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分布相对均匀、具有某种规律性的现金流,这种规律性可通过该资产的过去收入历史数据或其拥有的市场前景来确定①。二是高质量性。即这种资产还应保持存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这是对资产进行定价和基础资产信用评估的基础。三是具有可拆分性。这种资产本身所产生的现金流具有独立性,可以同其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相分离。四是产权的完整性。发起人对该资产的处置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具有完全所有权。这种资产能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剥离出来,一旦出售后,在法律上可以保证与其母体不再有任何关联,不再受母体经营状况、破产与否的影响,这是能够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关键。②五是资产组合规模足够大。资产组合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产生的规模效应可以摊薄证券化的高额成本。此外,当资产组合规模足够大时,也有助于从统计学的角度~lZ4di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六是债务人分布广泛。扩大资产组合中债务人的分散性,包括地域分散性、行业分散性、债务数额分散性等,有助于分散债务人集中度风险。
二、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性,使得与传统的金融资产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知识产权资产这种权利状态的复杂性,使得其市场价值存在巨大差异,从而影响知识产权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稳定性。
(二)知识产权资产计算方式缺乏明显的标准,风险难以评估④一般的金融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价值在会计上可以独立呈现一个客观价格,单独变现的可能性较强。但是许多知识产权资产需要和其他资源(如经营团队、研发人员、行销资源等)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益,一旦与其他互补资产隔离,知识产权所能实现的价值相当有限。以专利为例,某项专利可能需要搭Wd原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或技术支持,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挥最大价值。那么在该专利转让时必须确保原权利人向新买主继续提供技术秘密或技术支持,否则,该专利的价值将大幅降低同时,知识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与相关服务技术平台仍然比较薄弱,存在难以掌握过去历史交易资料、欠缺类似交易对比的障碍,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高,难以在市场上迅速~t/:53-。固因此,在选择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来构建资产池时,要选取独立性和流动性较强的资产。
(三)知识产权资产面临严重的侵权风险,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由于上述的复杂因素,使得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应进行的实质查证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成本高,而且尽管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逐渐增多,但其复杂性仍有待进一步认识与掌握。
三、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应具有的特征
将上述可证券化资产的特征与知识产权资产的特征相比较,可以看出许多知识产权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丽可证券化资产要求的产权的完整性,即发起人对该资产的处置没有受到任何服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事实上处置知识产权资产不受到任何限制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有些知识产权因为其评估和可转让性以及自身固有特性不适于或不易于进行证券化操作,例如商誉、商业秘密、商号(企业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标志等少数知识产权。笔者认为,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除了具备可证券化资产的普遍特征之外,还应该符合: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容易确定且相对单一对于某些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知识产权,如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口技艺术、变脸艺术、民歌等),其权利主t零比较广泛而难以确定,证券化过程中出现权利异议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不宜进行证券化操作。
(二)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应可依法让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必然涉及知识产权资产的依法转让问题,这要求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让与性。有些知识产权资产由于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往往很难或者无法进行转让,直n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
(三)具有易估价性有些知识产权资产在估价上存在较大问题,如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由于其估价存在诸多不便因而不适合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融资;风险
1 专利证券化概述
1.1 专利证券化定义、实质和目的
专利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流的专利(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出售给一个特设机构,由该机构以专利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它源于人们对专利价值认识的进一步深入和对融资的进一步需求。专利证券化的实质是利用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融资原理,处置专利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使之立即变现取得大量现金收入。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开发专利,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
1.2 专利证券化的特点
专利证券化与传统资产证券化如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相比较,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由于专利固有的时间性、无形性等特点,导致其现金收益稳定性降低,不确定性增大,专利证券化比传统资产证券化难度大。专利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专利现金收益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而预测专利未来的现金收益比传统资产未来的现金收益复杂且难度大。影响专利未来现金收益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可能使专利在其证券化期间出现现金收益减少乃至消失的情况;专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侵权行为可能严重侵蚀专利未来现金收益等。这样,需要经过专业制度安排降低投资风险以吸引足够投资者,保证证券化安全。
其次,相对于传统基础资产单一、简单的权利人而言,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如专利可能存在共同发明人,可能含有得到合法授权的在先专利等。这样,专利证券化时对基础资产的权利主体及其各自权利就需要全面明晰界定。专利证券化之前,特设机构有必要获得其它相关在先专利或取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以使该专利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
再次,由于专利的依附性,通常其本身不会独立带来现金收益,而必须与其他有形资产甚至无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商业运营,产生收益。这样,在专利证券化中,基础资产以专利为主,但通常并不局限于专利本身,往往延伸到相关必要无形或有形资产。
1.3 专利证券化融资的优点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专利证券化的国家。美国一些学者认为,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专利证券化具有一系列优势。第一,融资多。公司将其专利证券化获得的融资,远远多于其以该专利质押担保获得的贷款。第二,融资迅速。专利权人能迅速地获得大笔资金,而不是像专利许可那样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获得全部许可费。第三,融资安全。专利支持证券仅以被证券化的专利为担保,投资人丧失了向发起人无限追索的权利。第四,专利权人并不丧失专利权。目前,在专利证券化中专利权人出售的只是专利许可未来的收益权,而不是专利权本身。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的出售不同于专利转让,专利权人可以继续拥有其专利权,也可保留部分专利许可产生的现金收益。除此之外,美国的实践表明专利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具有促进专利商品化、产业化的功能。
2 专利证券化在我国的重要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的复杂程度及要求逐步提高,研发投入不得不随之增多,一些创新主体因缺乏研发基金研发难以为继。创新产生成果后,只有将其权利化,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创新成果权利化也需要资金投入,一些企业由于资金缺乏放弃了将自身创新成果权利化。创新成果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也存在将期待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的问题。同时,由于专利的时间性以及专利在其生命期内有被更先进的专利技术替代的风险,许多拥有大量专利技术的创新主体面临着风险过于集中的状况。在我国不少创新主体就面临上述问题。其实解决这些问题最主要的是融资,而专利证券化正好契合了上述要求。
2.1 专利证券化有利于企业融资,促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
我国一些企业拥有专利,但是缺乏足够的发展资金。我国的风险投资尚不发达,传统的信贷也不愿为这类高风险企业提供资金。通过专利证券化,企业可以将专利的未来收益权为担保发行证券为企业融资。利用专利证券化融资对企业而言好处颇多。首先,专利支持证券直接以专利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保证,已经与企业本身的资信状况无关,能够较好地回避绝大多数企业因资信评级低或者根本达不到资信评级要求而得不到融资的问题,也能较好地克服企业因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而影响融资的矛盾。同时也解决了企业因没有足够的可用于抵押担保的有形资产而得不到融资的问题。其次,专利证券化融资通过运用信用增级和成熟的交易架构,改善证券的发行条件,使证券的信用等级得到显著提高。这样证券的发行利率降低了但投资价值却提高了,因而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能有效降低。凭借自身拥有的专利,企业获得研发和再生产资金,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最终成为自主创新主体。
2.2 专利证券化既是专利技术的催化剂,又能促进专利技术的充分利用和产业化
专利技术产业化是将现代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特性,需要一个有效的融资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充足的资本。我国专利转化率低,专利质量低是重要原因,但是也有一些有较好经济效益和较大社会价值的专利技术,因缺乏后续资金的投入而无法商品化。发达国家目前研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项经费比例一般是1:10:100,而在我国该比例是1:1.1:1.5,表明我国最具风险性的中间转化环节及最终商品化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融资体制效率低下,制约了我国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通过专利证券化可以更好地实现专利的价值,研发人员也获得继续研发资金并能增加专利技术商品化的投入。首先,通过证券化专利权人能够迅速地获得大笔资金,实现专利价值。其次,经过精密结构化设计和信用增级的专利支持证券,一般具有较高信用级别,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而且,以专利支撑的融资属于资产负债表外融资。这样就使得专利权人的应付债务本息总额降低,偿债能力系数提高。专利证券化的本质是以专利可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并不要求彻底出售专利本身,专利所有者仍可保留对专利的控制权,而且也可继续拥有其专利现金流的部分许可费收益权,这样专利权所有者既可充分挖掘专利的价值,也有机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发,
引领技术进步。从长远看,专利证券化的有效运作将直接促进专利发明人的创新愿望,也为他们的劳动成果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良好的回报提供了保障,这将极大地接促进科技水平的提高,并为发明创新提供动力,为我国的专利事业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3 专利证券化有利于转移高新技术创新风险,改变他们风险过于集中的现状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的许可费收入是一种吸引人的资产,但只有将专利商品化,才能获得许可费收入。由于专利商品化存在着风险,专利权人未来能否得到许可费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即使能够将专利许可给他人收取许可费,专利的未来许可费收入会受一些因素的影响而不时波动。专利证券化中专利持有人通过出卖未来许可费收益权能立即实现其未来许可费现金流的价值,而不必承受等待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
2.4 通过专利证券化,可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方面,由于企业无形资产大,很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融资时,往往对企业专利的泄密有所顾虑;另一方面,由于投资人和专利拥有人也经常会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产生分歧,因此,造成双方的投资合作谈判不易成功。通过专利证券化,企业将专利剥离给一个专门化的机构,不用去和很多投资人打交道,因此,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专利。
2.5 专利证券化给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
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积累了大量金融资本,造就了一批潜在投资群。到2005年底居民储蓄已达到14万亿元,各类机构投资者也初具规模。追求增值是资本的天性,巨额的金融资本不断寻求合适投资对象。国内目前缺乏的是对投资者有价值的投资工具。专利支持证券的优良品质,一定程度可以填补投资工具匮乏的空洞。首先,以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组合为主要特征的证券化交易结构,使专利支持证券的信用基础直接基于专利本身,将专利原始权益人的各种经营风险隔离在外,再经过信用增级和资产组合的风险对冲后,证券风险较小。其次,证券化可以让各类投资者有机会相对安全地投资于高科技,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而且由于证券通常具有较高的息票利率,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再次,投资者无需直接投资于各高新企业,通过购买专利支持证券就可间接投资于各类高新技术产业,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最后,结构设计是证券化的长处,利用这一长处可设计出具有不同收益、风险结构的证券,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要,广泛调动各类投资者。
3 专利证券化在实际应用中的风险和困难和应注意的问题
3.1 专利证券化中存在的风险和困难
专利作为一种资产与传统的基础资产相比,在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更大的风险。从美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中可总结专利证券化存在如下风险和困难:
3.1.1 专利证券化程序复杂、成本高
由于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专利证券化前进行的审慎调查比传统资产证券化要复杂得多,昂贵得多。一般来说,每一次证券化都有来源于不同渠道的多种现金流,所有这些现金流和影响现金流产生的问题都必须仔细审查或在相关文件中加以约定。在设计证券化结构之前,所有交易主体与专利许可相关的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都必须进行详细地审查。例如:拟证券化专利与其他相关专利的关联性,与该专利相关的诉讼,可能造成专利侵权的公开资料,专利实施的有效性,被侵权的可能性等。
3.1.2 专利所面临的侵权、诉讼或无效等法律风险影响专利证券化的成功
专利侵权行为能严重侵蚀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对专利许可的未来收入产生深远影响。具有3-5年的现金流历史的专利,其未来收益可以准确预测,满足专利证券化的条件,但这样的专利常常面临着诉讼的挑战。为了保护证券化的专利,还必须把通过诉讼对抗侵权的计划放在首位。此外,专利在证券化过程中还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3.1.3 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可能降低专利价值
专利证券化期间出现的技术含量更高的专利,可能使证券化的专利贬值。如在药品专利证券化时,一项新专利的出现可能使证券化的专利价值减退甚至消失。
3.1.4 评估专利产生的现金流存在着许多困难
由于专利证券化的成功依赖于被证券化的专利是否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专利支持证券的本息,因此专利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是充分的、可预测的。但是与传统资产相比,专利所产生的现金流较难预测。①专利未来现金流评估需要过去几年收入的历史数据,而专利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用以精确评估其未来的现金流。②侵权、诉讼以及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等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准确评估专利所产生的现金流。③大多数专利许可费都由入门费和按行业标准支付的提成构成。这种结构使量化现金流和确定现金流变动状况更加困难,影响了许可各方对基础专利价值的评估,从而阻碍将专利证券化。④专利评估仍是一个有待发展的领域,对专利评估方法仍然存在争议。
3.2 专利证券化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项在探索中前行的创新工作,在专利证券化的实际应用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因专利证券化耗资巨大,具有较大风险,必须组成足够数量的基础专利许可费组合,进行规模较大的证券化才能从中获益。而且专利证券化前所有交易主体与专利许可相关的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都必须进行详细地审查。
第二,专利证券化程序复杂,对专利证券化的程序规范必须加以明确规定,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应清晰地界定。如发起人有义务对专利的法律状况、质量进行充分披露。发起人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应有专利品质的担保,一旦被转让的专利在证券化期间被诉侵权、无效,特设机构应该要求发起人回购或替换该专利。
第三,专利面临侵权、诉讼和无效的风险,无论专利支持证券是私募发行还是公募发行,专利证券化中都需要进行信用增级提升发行的证券的等级,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
第四,对证券化期间的专利权管理问题,必须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被证券化的专利实际仅仅将未来收益权转让给了特设机构,如果专利未交年费会影响到该专利权的状况势必对其现金流有影响,因此必须对证券化期间的专利权谁交纳年费进行约定;同时专利有可能被侵权,那么就涉及争端解决或诉讼的问题,由谁解决争端或应诉,其中的费用如何承担,最终获得的侵权赔偿款的归属问题等等都必须明确规定。
4 专利证券化在我国的初步构想
审慎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谨慎评估其未来现金流,专利证券化仍是一项可行而且有效的融资方式。专利证券化在我国有重要意义,而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和可行性,我国有些学者也提出用专利证券化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和专利转化难的
问题。那么我国专利证券化应如何进行呢?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专利证券化不能象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证券市场健全的国家那样完全交由市场运作,而需要政府加以扶持。主要理由如下:
(1)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起步,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给专利证券化提供必要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另外,政府部门给予必要的扶持,有利于促进我国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实施,能保证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贯彻及国家未来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2)由专利证券化的特性决定
如上文所述,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和困难,需要组成一个相当数量的资产池以降低投资风险,而且其复杂程度非常高,因此特别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和技术指导,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运作。
(3)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政府成立了多家机构,专门为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这种模式对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与我国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邻国日本,为了促进本国专利的商品化、产业化提升企业的产业竞争力,对专利证券化进行了积极的理论探讨和实践。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就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而且日本政府将继续扶持本国的专利证券化。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为信托型特设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明确将专利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从而为我国专利信托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由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具体做法可以由政府出资为主(可以适当吸纳部分社会资金)成立专利证券化公司充当发起人。为了保证专利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以形成规模效应,目前只在一些技术密集地区成立几家这类公司,此类公司的业务就是收购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专利并将同类的专利进行组合,然后将这些专利转移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能够从事专利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由该信托投资公司以这个专利池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基础,面向社会发行信托凭证,向分散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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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77-02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指以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将他们所持有的流动性差的资产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1]。当该“资产”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时,就称为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金融原理,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其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即知识产权原始权益人)将其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收入流的收益权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V),并由该特设载体发行一种用前述收益权的现金流为实质的权利凭证,最终供投资者购买而借以融资的过程[2]。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有较高的杠杆融资比率
知识产权证券化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更能充分发挥杠杆融资作用。首先,由于具有充分的流动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必将高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其次,根据金融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统计数据显示,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低20%~30%,这将大幅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实际融资数额。
(二)降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则具有类似于资产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3],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从企业的总资产中独立出来上市交易,由每一个购买该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来承担原来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独资承担的风险,以此让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一次性获得一笔固定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目的,并在该项知识产权受到某项风险时,由于对该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独立分割从而大大降低对企业整体运营的风险。
(三)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与传统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因较少的实物资产而整体资信能力较低,风险偏高,因此难以通过传统的抵押贷款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这严重制约了企业将无形资产转化为现实生产的能力。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创新融资渠道,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企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三、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消极因素
1.中国知识产权融资现况不佳
在实践中,银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押贷款,存在先天性的高风险。由于知识资产的无形性与专业性,其资产价值评估很难做到精准,权利标的变现能力也极不稳定。就国内目前的知识产权融资情况看,这些特性也影响了目前政府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展。假使企业本身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多,融资自然不是难事。但若该企业实物资产少信用低,即使有优质的知识产权,银行也会因纯粹的知识产权变现能力低的原因而在等担保价值的情况下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
2.法律环境仍需完善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到诸多环节,例如,法人机构设立、资产评估、证券发行,与之相关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证券法》等,都需要相应的修改和完善[4]。如此巨大的系统工程,绝非仅靠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需求就能够迅速推动。任何一个环节的欠缺,或因增大风险而危害资本市场的基础,都可能使知识产权证券化难以推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著名案例,如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订的8 000万美元应收帐款证券化[5]等,都是在境外以国内资产为担保公开或定向发行债券,而非整个证券化过程都在国内进行。而纯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更是尚未起步。
3.投资环境有待提高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除了有完善的法律,也需要良好的商业环境,其中专业的中介机构群体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将证券的风险限定在可以估量的范围内从而增加市场的认可度。中国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公信力不足[6]。价值评估机构,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的资产分析与评估。当前,中国并不缺乏从事价值评估的机构,但从质量来看,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尚未形成被各方认同的公信力。证券承销机构,能够以其机构信用担保并承销证券。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针对股票的发行销售,针对债券特别是资产债券,可以参照的案例相对较少。
(二)积极因素
1.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权和著作权。2001年中国大陆专利申请量世界排名第十二名,到2011年已跃居世界第一,可见在数量上,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供给规模十分充沛。此外,随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力度的加强以及保护技术的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交易日益活跃,愈来愈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由此带来的流动性将会使可交易的知识产权资产范围进一步扩大。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的美国,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基本要素
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制是组合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发行证券,因此一般又被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BS)。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五个明显的特点:(1)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通过一个特设机构――特殊目的实体(SPV)来发行;(2)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基础资产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上表现为资产出售,而不是债务融资;(3)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基础资产的维护服务;(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主要取决于基础抵押资产的信用;(5)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需要进行信用增级。(图1)
基于对概念的理解和对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总结出成功进行证券化融资所需具备的以下要素:
1、健全的法律体制。对于每笔证券化交易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以保护投资者在基础性资产中的合法利益。从经济学角度看,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的目的,一方面是购买由贷款人发起并出售的所有贷款;一方面是发行证券来为基础性贷款的发起融通资金。特殊目的实体除了从贷方那里获得贷款之外没有其他的资产,除了发行证券带来的债务以外没有其他的债务。因此,法律应保护投资者对证券的基础性资产现金流的追讨权,并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来明确规定发行人、信托人、贷款管理人以及服务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精确的现金流分析。从融资的角度来说,证券化本质上是帮助贷款方在扣除证券化成本之后能够筹集到和基础性资产未来现金流现值相等的现金流。在证券化开始时,发行人应该进行现金流分析,以确定特殊目的实体的债务能否按时全额偿还。在分析未来现金流并对其进行定价时,需要作许多假设。除了假定贴现率来计算现值之外,现金流分析还需要对现金流本身的情况作出假设。例如,贷款期间内的经济情况、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及违约发生的概率。
3、谨慎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有三个会计问题比较重要。第一,对证券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由于证券由特殊目的实体来发行,而基础性贷款又有利息收入,按照常理推断,应该对特殊目的实体征税。但如果对特殊目的实体征税,就会增加证券化融资的成本,因为投资者的利息收入也是要纳税的。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只要特殊目的实体满足作为授予人信托的所有要求,它就会被视为授予人信托而享有免税待遇;第二,通过明晰基础性贷款中周期性现金流(包括利息和本金)的会计账目来保护投资者。通常情况下,每笔交易都会产生大量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清楚地说明了每月的本金与利息现金流是如何在交易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基于这些现金流,证券的服务方需向投资者说明每月现金流的组成,以及哪些需要交税、哪些是免税的。此外,有关证券化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向信托人、贷款管理人和服务方支付的费用,也应该列出清晰有序的会计账目;第三,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都必须由会计师严格审查。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的投资银行)计算出来的在不同情况下基础性资产的本金和利息都应该与该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与公开募股说明书中所说的情况相符。
4、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估。由于贷方发行的证券受其发起的消费者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支持,因此证券的投资者自然会比较关注基础性贷款和相应证券的信用风险。以美国住房抵押支持证券为例,它的信用就受到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联邦国民抵押协会以及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三家机构的担保。如果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商业房地产贷款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不受上述三家机构中任意一家的担保,那就需要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法来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此外,证券的信用状况还需要经过三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中的一家、两家或所有三家的评级。
5、全面性的投资银行。新证券的承销与发行是投资银行的职责。投资银行可被视为连接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桥梁。除此之外,投资银行还扮演着经销商的角色,即为证券定价,购买所有发行的证券并将其出售给投资者。在完成经销商的职责之后,为了保证证券的流动性,投资银行又充当起做市商在二级市场上积极地买卖证券。
6、完善的国债市场。由于政府债券不存在信用风险,因此该类证券的交易就为市场提供了不同期限水平的无风险收益率。在无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描述期限和收益率之间关系的曲线就被称为国债收益率曲线。国债收益率曲线为所有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初级市场上以及随后的二级市场上的定价提供了基础。因此,为了保证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完善的国债市场。
7、活跃的二级市场。一个成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需要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来支撑,二级市场为发行同类证券提供了定价方面的有效信息。
8、多样化的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投资者群体的快速增长。投资者群体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投资者――从短期货币市场投资者到商业银行的投资组合经理、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再到保险基金、长期养老基金,等等。
9、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通过不同的期限档次与信用档次,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它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MBS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过手(MBS),其资产池产生的任何现金流不经过分层组合、原原本本地支付给投资者;(2)担保抵押债券(CMOs),其现金流经过分层组合、重新安排后分配给不同需求的投资者;(3)剥离式(MBS),又分为利息型(IO)和本金型(PO),其将现金流的本金和利息分离开,并分别支付给相应的投资者。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九十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
2、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它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最新发展起来的一个部分。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发放过程与住房抵押贷款不同,两者在借款人、贷款方式和抵押品三个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企业,而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个人购房者;两种贷款都以摊还的形式偿还,且摊还期都是30年,但是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仅为10年,而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为30年;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抵押品是商业房地产,其出租收入是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而住房抵押贷款是以单套住宅作为抵押,以借款人的个人收入作为还贷来源。
3、狭义的资产支持证券(ABS)。狭义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除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外的三类基础资产提供支持,即信用卡应收账款、汽车贷款和助学贷款。
4、债务抵押债券(CDO)。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更具创新性的产品――债务抵押债券。CDO与上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基础资产的管理模式和资产类型不同。CDO交易中,发起人能够对基础资产进行实质性管理,其基础资产的类型不仅与ABS大不相同,而且不同的CDO产品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债务抵押债券是一个统称,具体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贷款抵押债券(CLO)和债务抵押债券(CDO)。
三、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始于美国六十年代。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攀高的短期负债成本。同时,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经营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住房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此举创造了意义深远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随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美国扩展到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是空前的。美国1985年资产证券发行总量为8亿美元,到1992年8月份已达1,888亿美元,7年平均增长157%,到1996年又上升到43,256亿美元。
MBS产生的标志为1970年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首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转付证券,随后1971年联邦房贷抵押贷款公司也首次发行了住房抵押贷款参与凭证。MBS的发展表现为抵押担保债务凭证(CMO)和纯利息债券(IO)与纯本金债券(PO)的出现。1983年联邦房贷抵押贷款公司首次规划将住房抵押贷款转付证券的现金流切割,发行成多组期限不同的债券,以满足长短期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这种新的创新产品即抵押担保债务凭证(CMO)。1986年CMO又被施以“剥离手术”,衍生出两种新的金融工具,即纯利息债券(IO)和纯本金债券(PO)。
美国国会于1984年通过了《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案》(SMMEA)。该法案确保所有已评级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对几乎所有的投资者来说都成为合法的投资对象,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这样使得机构投资者成为证券化产品的需求主体,大大降低了证券化发行的成本。198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该法案增加了不动产抵押投资载体(REMIC)条款,该条款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提供了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使证券发行者免于纳税,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税收和法律条件,清除了以前严重影响交易的税收障碍。八十年代中期至今的发展以各种资产支持证券(ABS)的发展为主导,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以及房屋权益贷款的创始人仿照MBS的模式,将这些新资产组合起来,发行资产担保证券(ABS)。ABS在美国的发展主要是市场的推动,但是同时也受到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化和政府参与的影响。
2、其他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本的从属抵押贷款债券快速发展,2003年出现了以不良债权或缴息不正常的债权收入以及由资产基础受益证券为标的的证券化商品。从2007年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情况来看,其品种早就不只限于ABS和MBS,CDO和其他类产品所占比例总和已经超过10%,发展迅速。目前,日本资产证券化产品,依据资金来源,可划分为租赁债券、不动产、住宅抵押贷款债权、汽车贷款债权、消费性贷款债权、CDO、中小企业贷款等九种。
在各项资产证券化新产品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2002年日本第一例以专利为抵押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始策划发行,这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以专利作为抵押品的资产证券化。松下电器的附属公司Pin change计划用其开发研制的声音合成器专利的未来收益为抵押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将用于开发研究新产品。这项具有创新性质的资产证券化是在日本政府和国际投资银行的帮助下实现的,显示出日本在资产证券化发展新时期其种类多样化和不断创新的趋势。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大企业连续破产,由此所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激增,需要处理的不良债权相对于可以动用的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而言,呈几何级数激增,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理大量的不良债权。对此,韩国政府从法律制度入手,开始进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各项工作。1997年11月制定了《有效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法案》,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负责处理不良债权;1998年9月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出台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促进了ABS和MBS的共同发展(胡滨等,2005)。
在韩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中,对发起人持有的具有剩余索取权性质的次级债券的比例远远高于通常意义下的证券化水平。韩国的此类证券化资产,优先类债与次级债的比例大约为65∶35,即次级债的比例大约为35%、甚至更高,远远高于正常20%的比例。这种过高的信用增级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定性风险,从而影响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界定。但是,对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由于其真实价值远远低于账面价值,且价格的不确定性很大,所以这种做法得到了法律的豁免。除了这种内部增级的手段,韩国还通过政府信用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外部信用增级,这在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韩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各种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如不良债权处理基金、信用保证基金、技术引用保证基金等,通过向优先类债权的投资者提供一定额度的损失担保或者向承担信用增强服务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来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的信用支持对韩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一点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路径有很大的不同。韩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可以说是以政府信用为契机,培育了整个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环境。
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1、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当前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改善银行经营管理和发展资本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能改善银行信贷期限结构,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近年来,银行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信贷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十分突出。尽管期限转换是银行或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但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很难完全驾驭期限错配形成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对一部分中长期贷款实施证券化,可使银行灵活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显著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2)资产证券化能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传统银行业靠存、贷款利差生存,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国际银行业已出现向服务收费转变的潮流。信贷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将相应的资产和利差转给投资者,自己继续管理贷款、收取管理费用,既能更好地发挥其行业优势,又能转变盈利模式。资产真正转移后,银行为承担业务风险而准备的资本金可相应减少,资本充足率会有所提高。
(3)资产证券化能健全市场定价机制,合理分散信用风险。当前,社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风险、配置资金并承担风险,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体稳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充分发挥投资者共同判断风险、确定资金价格的作用,将原来集中于银行的信贷风险适当分散到证券市场,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4)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增加投资者的选择。当前,我国金融改革正处在由间接融资为主向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重、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稳定现金流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有价证券,为证券市场提供新的投资品种,也使证券投资者能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住房贷款等原本难以进入的领域,有利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和完善。
(5)适应金融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即将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考虑到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所占份额较高,预计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形式。国内银行业尽早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与探索,既有利于迎接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也有利于及时规范相关业务,保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及各项配套政策。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研究已有相当长时间。1999年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即着手这方面的研究,针对当时国内无法设立特定目的载体的现实条件,曾考虑过同意建设银行提出的住房贷款抵押债券发行方案。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鉴于国内基本具备了设立特定目的载体的法律环境,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又分别提出了与国际做法更为贴近的新方案。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关心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人民银行缜密组织包括各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在内的各方论证,初步拟定规章制度,于2004年底与银监会共同报请国务院批准。2005年3月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在国内正式启动。
2005年3月以来,各相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试点工作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与银监会4月20日共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建设部5月16日发出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财政部5月16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人民银行6月13日、15日分别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事项的公告;银监会11月7日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征,对现有政策的完善、补充和适当调整,既满足了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的需要,又使资产证券化从一开始就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3、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在我国,各种离岸的和在岸的准资产证券化实践起源于20世纪八十年代末,证券化产品涉及多个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收费的证券化项目;2000年3月28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的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2002年9月,新华信托购买深圳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债权,设立信托计划,将住房按揭贷款债权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信托受益人);2004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等。
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期41.772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30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我国第一支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而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4、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有关经验和法规制度化、法制化。根据美国的经验,在资产证券化开展到一定阶段后,应尽快明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和免税地位。在目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试点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上升到法律,是使资产证券化从试点走向健康可持续运作的关键。要在稳步有序扩大资产证券化规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把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变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资产证券化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
(2)加强资产证券化相关市场建设。首先,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其市场的发展要依赖于债券(如租赁债券)等一些基础性金融资产,所以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债券市场;其次,有些设计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依赖于其他衍生产品的,如韩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用到了期权等,因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设步伐要适度加快;最后,从日韩证券化标的资产可以看出,它们的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性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产品十分丰富,而我国这方面贷款都刚刚开始走入家庭和企业(李曜,2001)。这样,我国也需要大力拓展这些市场的发展。总之,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建设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抵押品市场的发展,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加大证券化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推动多种资产证券化。根据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只要产品设计合理,得到市场认可,适宜证券化的资产类型很多。根据我国实际,资产证券化可以从优质信贷资产开始,逐步扩展到不良贷款、企业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权、房地产物业租金等等。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加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具有重要意义,也会成为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银行间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4)充分运用证券化技术,提升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并促进和推动配套社会改革。美国资产证券化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配合美国住房政策改革。目前,除了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外,日本、韩国、德国都已利用证券化技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利用证券化方式盘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德国还利用证券化技术发行邮政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推进国内邮政体系的配套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外实践证明,通过资产证券化对项目现金流和风险进行重新组合、配置,通过市场化分散风险,以此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并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参与资源整体优化配置、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渠道问题,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编.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
关键词:金融市场 资产证券化 资本市场 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8-048-02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在未来某个时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某种特殊的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自由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用发行收入购买基础资产,最终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证券化产品,实际属于固定收益产品,但其风险-收益特征要比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其他固定收益产品复杂,其一级证券由于支持的基础资产较多,风险要低于金融债和企业债,当然收益也会随之下降,而后续证券由于支持的基础资产相对较少,风险就会高于金融债和企业债,其收益也随之上升。
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较短,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首笔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经过近40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各大投资银行的一般性业务,并遍及到企业的应收账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应收帐、汽车贷款应收帐、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方式: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BS)和以其他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BS),前者主要以住宅抵押贷款为抵押资产的基础,后者是以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以及应收款类资产等其它资产为基础。美国拥有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其证券化规模已达到7.1万亿美元,为该国同期国债市场规模的2倍。其中,MBS和ABS占债券发行总额的53%,MBS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国住房抵押贷款75%以上,在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占据很大份额。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引起国际金融组织和世界其他国家金融业的广泛关注。1995年,世界银行属下的国际金融公司以其在南美等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资产为抵押发行了4亿美元不可追索的证券。在亚洲,资产证券化同样得到迅速发展,1994年,香港第一次发行了3.5亿港元的抵押贷款债券,到1998年,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仅80亿美元规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亿美元。
20世纪90年代我国也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验,但实际的发展较为缓慢。1992年三亚的地产投资证券实际就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但没有使用“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称谓,直到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才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因此,直到2005年12月建元和开元资产证券化债券的发行,我国才开始正式将这一类的产品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
但是,尽管资产证券化得以“正名”,此后的2006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却出现了明显的滞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远远不能够支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发债条件的限制以及《破产法》中对债权人保护范围的规定使得资产证券化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中介――特设机构(SPV)与资产的原所有人(即发行人)的地位构成矛盾;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资产收益权没有明确的说明,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功能;第二,现有的会计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也限制了资产证券化功能的发挥,例如表外处理问题、税收优惠问题等等;第三,我国的信用基础薄弱,信用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如果不从宏观上改善信用环境的质量,过分依赖微观项目的包装技术,就会将风险和不对称的收益预期转移给投资者,从而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第四,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方面政出多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都在不同的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具有相应的监管权力,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就要经过这些部门的层层审批,这就导致该项业务的发展受到较多的桎梏,相关政策很难得到有效实施;第五,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工具比较单一,相应的市场规范还没有建立,投资者行为也不成熟,这一方面造成了很高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使市场资金愈发向储蓄靠拢,使资本市场资金不足。正因为如此,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交易很不活跃,没有起到提升资产流动性的作用;第六,商业银行作为最大的贷款资产所有者,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兴趣不大。目前可以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类别主要是居民消费类贷款,这样的贷款在我国应该是具有较高偿还率的,贷款质量相对较高,因此被商业银行视为优质资产,在目前存在一定流动性泛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日益降低,商业银行并不愿意将这些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
虽然存在上述制约因素,但是,从中长期来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途不可低估,将成为未来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的产品,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需求看,我国将会出现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存在大量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截至2006年底,我国居民的消费类贷款已经达到4.22万亿元人民币,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最容易进行证券化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其它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很多;第二,我国很多资产的所有者也有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内在需求,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这会带来大量的资金需求,而高速公路以及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方兴未艾,为解决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相应资产的所有者通过将前期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证券化以融资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选择;第三,资产证券化将成为解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问题的一种重要技术手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进行股份制改革后,其资本金得到补充,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国际水平,不良资产问题也正在逐步得到缓解。但是,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展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需要,银行对资本金的需求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通过股票市场融通资本金会带来一定的控制权损失,而且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受到产业政策的制约而无法继续通过股票市场融资,这时,将一部分贷款资产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拿出去,就会成为银行减轻对资本金需求压力的重要手段,尽管消费类贷款可能还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也会产生将其进行证券化的需要。
其次,从市场投资者的需求看,市场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需求会逐步加大,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随着不同的层级而不同,这就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收益区间加大,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特别是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如果其规模足够大,就可以根据其投资需求定制能够满足其需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这种性质使得机构投资者能够找到非常切合其资产负债状况的投资品种。例如,按揭抵押型证券化产品为了与其原始长期按揭资产的期限配套,通常会发行中长期资产证券化产品,而且此类产品由于有资产包的支持,其风险-收益状况要好于一般的企业债和金融债,因此,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具有长期负债结构的机构投资者对此类产品的需求较大。与此同时,我国的股票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市场风险将会逐渐积累,其上升速度会减缓,最终可能会导致大幅盘整。因此,市场投资者在经过了短期的股票牛市之后,就会考虑合适的固定收益品种,而此时,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将会得到迅速发展。
最后,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发展的角度看,中介机构希望看到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财务顾问业务、法律业务、会计处理和审计业务以及证券信用评级业务。因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流程需要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证券评级机构等众多证券中介机构的参与,而这些证券中介机构也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迅速发展中受益,所以,它们会大力配合甚至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加快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步伐,这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总之,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益处,有望让发起人、金融中介机构、投资者均从中获益;他们在利益驱动下的理,又会反过来推动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因此,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并且成为国债、金融债、股票之外的另一重要投资品种。
关键词: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迅速崛起,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劣势在于规模小、发展时间不长、融资难,融资难问题对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为了让中小企业稳步发展,政府、金融行业都尝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各省各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资产证券化理念的出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了希望。而如何实现资产证券化,成为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述
所谓资产证券化,实则是将当前无法获得收益的流动性差,且未来存在预期收入的资产进行重组,并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出售,获得保障企业生存经营的资金,实现企业融资的重要目标。资产证券化一般包括四种形式,分别为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其中实体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对信贷资产进行重组方式的证券,而现金资产证券化则是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
总的来说,资产证券化是解决企业当前生存经营危机的重要融资方式。中小企业将自身资产和具备预期收入的资产进行重组,再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不仅实现了加速资金的流动性,也为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例如,常见的高新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将知识产权的价值提现,高速公路运用公司将未来可以收到的过路费作为产品,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缺乏资金的问题,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有序进行。将中小企业资产和预期收入资产进行重组,以证券的方式进行出售,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二、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1.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经营风险大、信用等级低
中小企业经营规模下、发展时间较短,容易受市场经济波动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市场风险比大型企业大。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处于弱势竞争地位的中小企业,其发展道路更是艰辛,融资困难大大提高。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意识不强、信息披露意识差、财务信息虚报等问题,信用等级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积极性。
(2)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发展缓慢
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和担保,能够为中小企业顺利融资提供充分的保障。就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发展状况而言,发展速度缓慢,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所有制形式存在歧视等,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除此之外,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难以对中小企业发展和改善融资状况提供充分的保障。尤其是担保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中遇到各种阻碍,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重要目标难以实现。
总之,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还存在诸多问题,以何种方式快速融资,成为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1)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缺乏正确的认识
就我国目前融资方式和情况而言,资产证券化融资属于一种融资创新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存在非常大的区别,例如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归还方式等。所以,在中小企业推广和运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与中小企业融资理念矛盾、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缺乏正确的认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发展存在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2)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负面影响
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形成了严重的打击,深入分析美国次贷危机出现的原因可以发现,银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导致次贷危机的导火索。为此,资产证券化融资蒙受阴影。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时间短,处于探索正确发展道路的谨慎时期,带有“巨大”风险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让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所以,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负面影响成为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将企业当前流动性差且未来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进行重组,再以证券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出售,既有效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也解决了中小企业当前经营困难的问题。深入剖析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结合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可以将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意义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有效规避货币政策风险
以往中小企业融资主要的融资方式为银行贷款,而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了诸多制约。尤其是在紧缩性货币政策下,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使得融资更为困难。而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快速获得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就可以确保中小企业有效规避紧缩性货币政策带来的风险,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本更低,一般要比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低60个~100个基点。所以,为了节约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采取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途径
资产证券化融资是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性选择,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本质是将企业资产和负债重组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环境下,以发行债券的方式有效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对中小企业资产重组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重要目标。
1.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
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成为中小企业的最佳选择,它有效拓展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当前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信贷资产,将其转化为证券进行发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就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当前存在的融资障碍。另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中小企业的贷款专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有效结合起来,在融资市场上体现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出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从而为中下企业融资提供一种新的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有效结合,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整体融资的成本。所以,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充分发挥出信贷资产融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迅猛发展,对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突出优势在于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其经营中的问题在于缺乏足够的资金,这个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处于风险投资尚不发达的市场环境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难以实现融资目标,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得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资产证券化融资应运而生,知识产权证券化成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实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效控制了证券的总体风险,大大增强了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融资成为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然选择,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选择适应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方式,确保中小企业顺利融资,就可以真正实现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洪艳蓉.资产信用融资与风险管理:专利许可收费权证券化的新探索[J].知识产权,2013,(11):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