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2: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分业经营的优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现代企业 两权分离 优缺点
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关于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在本文中提供一种两个方面同时思考的思路与平台,首先介绍两权分离的概念,然后通过对概念的理解,分别对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优缺点进行详细的分析,指出优缺点的突出环节,便于阅读者的理解与思考,并希望对于理论研究人员和实践工作者们能够有所帮助。
一、两权分离的概念
现代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大多数的企业所有者选择了更加专业的职业经理人对自己的企业进行管理,这就涉及现代企业最基本的两种概念: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就是指企业的财产归属权,从根本上讲就是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种权利赋予了所有者对企业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占有能力;经营权就是指企业的管理归属权,从根本上讲就是对企业的直接控制权,这种权利赋予了管理者对企业日常决策的话语权。
在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出现之前,企业一直由所有者直接管理,此时所有权和经营权二者合一。但是随着现代化企业的高速发展和现代产业的大幅度升级,企业的所有者已经没有能力和精力再进行企业的日常管理,这就出现了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雏形,经营权开始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并且繁衍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家族式企业一直存在的“三代而衰”的问题。
二、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优点分析
(一)突破能力限制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可以突破所有者自身能力的限制,委托经营能力高的人才代己经营,从而获得比自己经营更高的经济效益。这在所有者缺乏经营能力时,成效尤显突出。基于这一点,现代企业大多都实行两权分离,委托经营能力高的人才经营。
从更加具体的角度分析,就是所有者在自感经营能力不足时,所面临最现实的选择是:是自己勉强经营呢,还是委托给经营能力高的人才经营。此时,他进行选择的主要依据是看净收益和自身经营收益哪一个大。如前者大于后者,则选择两权分离而经营能力强;如前者小于后者,则他宁可选择两权合一而经营能力弱。结合大量的实际案例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净收益都会远大于自身净收益,这无疑是一种企业管理能力的大幅度突破。
(二)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在现实的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初始财富的积累者往往不能够掌握发展十分迅速的现代企业规则,这些企业的所有者们能完成财富的原始堆积,却无法使这些财富变得更加庞大,无法使家族与金钱之间的结构关系更加清晰,所以现代企业的突破还得靠真正意义上独立的经营权阶层。他们往往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更能站在科学的管理角度思考问题,遇到企业发展的瓶颈会更加冷静地处理相关细节,而不会像所有者那样畏首畏尾而错失良机,更不会大手大脚而惨遭失败。他们是经过科学管理体系所培养的,所做决策的正确率显然要比企业所有者更高,最起码不会把企业带到淘汰的歧途上。
三、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缺点分析
(一)经营积极性下降
大多数现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已经分离,并且也着实推动了现代企业的高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独立于所有者的经营者们都在十分努力的工作。说得更直接一点,就是职业经理人不愿意为了一个别人的企业拼尽全力地打拼,毕竟管理者们只是拿着薪酬和福利,相比较于企业的真正利润而言,这些管理者所得到的财富实在过于“寒酸”。这个道理是人人明白的,同样一个人,肯定是为自己干时积极性高,而为他人干时积极性低。两权分离是经营者为他人经营,故经营积极性必然下降。
(二)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均较高
两权分离时,所有者需向经营者支付薪金,提供轿车、住房、办公设施等待遇,从而使经营成本上升。这种成本是所有者必须支付的,是明摆于桌面的,可称之为显性成本。除此之外,经营者常有的贪污浪费、暗分私分等行为常使所有者资产遭受侵蚀,因此种成本是隐秘的,可称之为隐性成本。隐性成本的大小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监督是否有效密切相关,控制监督若有效,隐性成本便很小;控制监督若失效,隐性成本便会大增,甚至成为无底洞,使所有者委人经营得不偿失。
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不统一,企业自然就会存在所有者不一定能够预想到的经营状况,这种状况可能是好的,但是也有可能对企业来说是有害的,这种不受所有者直接控制的管理方式也就必然存在着经营和利润回报的不确定风险。
四、结束语
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标志着一个时代的开始,在这个时代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经营体现更多的是一种科学盈利的理念。对比一下两权分离的优缺点,不难看出,优点还是多过缺点的,这种比较不是基于优缺点的数量,而是基于优缺点的质量。根据现代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来看,两权分离更加具有科学性,其发展形势在可预想的未来也是十分乐观的。
(作者单位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销售中心)
参考文献
[1] 王妍.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的当展及后现代企业制度的生成[J].当代经济研究,2013(09):31-36.
[2] 张力.企业财产国家所有、法人所有亦或其他――对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论的再梳理[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3):48-53+57.
20世纪80年代英国学者西蒙最早提出战略成本的概念,其研究方向主要是成本管理系统如何为新兴的企业战略管理服务,其目的是为企业的发展战略提供有用的成本信息,主要是对成本管理视野和方法的拓宽,如成本动因分析、战略定位分析、价值链分析等。美国管理会计学者波特提出了战略观点,《战略成本管理》一书的作者桑克使战略管理更加具体化。战略成本管理的目的是采用一系列的方法来提高成本管理的战略地位和降低成本,其本质是运用“成本优势”取代单纯的“成本降低”。战略成本的管理主要运用战略管理的思想,以战略的角度和时空观来对成本形成与控制进行管理。战略成本管理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和战略管理的理论方法相适应,其提出是基于战略管理的需要,其主要管理方式就是针对企业进行成本信息的分析与利用,并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战略成本管理的目的不是单纯的降低成本去进行市场的竞争,而是在战略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每一关键步骤的战略性成本信息,将信息的分析应用于管理决策,有利于形成竞争优势和有助于战略管理目标的实现,并且有助于企业想形成良好的成本管理机制,加强市场的控制。石油企业是传统型资源采掘企业,在同样的油价和相同的生产规模下,降低成本成为了企业提高效益的根本途径。石油行业国际上竞争十分激烈,我国的石油企业处于开采的中后期,加强成本战略管理有助于将企业的发展纳入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有助于推动产业战略的发展,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因此加强石油企业的战略成本管理,恰逢其时。
二、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分析
与传统制造业相比,在生产经营方面石油企业有其独有的特点,比如其发展成本多少就主要取决于当今石油资源量、技术水平等因素,并且其成本还会随着开采难度增大、油气资源匮乏而逐渐增高,从而对石油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构成一定的挑战,为对当前我国石油企业成本管理工作开展进一步的研究,首先我们就必须对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我国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总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产对象为深埋于地下的油气资源,从而造成了油气生产周期长、勘探、开采成本高;其次,在油气开采后期,随着开采难度的增加,开采成本也逐渐提升,对石油企业成本管理控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从科技发展角度来看,科技的创新带动了油气开采效率的提升,使其开采难度大大降低,这就使成本的有效控制得以实现;最后,油气开采对技术创新的需求较大,且开采场地多在野外作业。为此,企业需要在技术研发、场地处理等方面投入较大的成本支出。
三、石油企业战略成本管理原则
(一)系统性。战略成本的管理包含多个部分,主要有业绩评价、实施战略成本控制、编制战略成本计划、成本预测与决策的展开、成本信息的收集、目标的确定等多个方面,它们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最终组成一个整体,这就是战略管理成本的系统性。因此,战略成本管理要想做好就要将其各个组成部分当作一个系统,协调各组成部分,将总体战略当成最终目标,实现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的完善。
(二)战略性。企业的战略成本管理不是一个短期的管理过程,而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动态的管理过程,它不是只针对管理成本的高低,而是将企业系统的协同当作成本管理的主要方式,以系统的完善来创造持续降低的企业成本,将竞争优势发挥到最大。企业的战略成本管理工作主要为战略管理服务,它是一个长期的、循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来关注成本的变化,加强企业竞争中的地位,将成本持续降低。
(三)竞争性。战略成本管理作为战略管理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主要目标就是通过系统自身的有效运行来帮助企业管理层制定正确的、有竞争力的战略方案,将企业的发展推向更高的水平,在市场中形成更大的优势。市场是一个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只有产品有优势、成本有优势、服务有优势就会吸引大量的关注,因此战略成本管理是否达到实际目的、是否有利于公司发展,是否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成为了战略成本管理是否完善的指标。
(四)激励性。战略成本管理是一种人工管理系统,需要人的积极参与,如果缺乏激励性则不能调动人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激励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能够在客观上促使人的欲望,使人自觉的、努力的工作。因此,企业要有一套良好的激励机制,按照总体战略目标来进行责任的划分以及考核指标的建立,这样才能使企业按照预先的规划前进。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人在管理中起到主导的作用,只有调动人的积极性才能使企业充满活力,使工作实到实处,保障总体的战略目标顺利实施。
四、石油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管理观念缺乏。观念支配着管理工作如何开展,决定着管理方法和管理策略的实施,影响着管理质量的高低。虽然大部分企业已经接受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但是管理者由于长期受以往观念制约,新观念并没有落到实处,员工为主体的观点并没有受到行政管理者认可,行政管理者在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上还是存在着忽视员工的老观念,没有把员工真正当作成本管理工作的主体,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激发他们的创造性。
(二)项目成本控制问题。企业都是利益优先,而成本控制存在于项目各个环节之中,其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1、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第一,日益竞争激烈的石油行业,投标单位不计成本的相互压低报价,使得造价高于成本价,施工方为了获取利益,在成本上尽量压低,严重影响了石油工程的质量;第二,投标市场管理不规范,到处存在拉帮结派、走后门、找门路的问题,无法保证竞标市场的公平透明。
2、项目评估环节存在的问题。项目评估是企业通过评估进行相关成本的预算、效益测算,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编制一系列指标、合同等。当前,市场上项目评估主要存在的问题:项目评估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思路与方法;为了使得项目评估效益最大化,违反国际政策,侵害国家和职工利益。
3、施工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第一,没有完善的项目成本核算制度,造成了核算的简单化,造成了成本费用计算偏差,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无法统一,不能满足成本分析和考核的需要;第二,成本管理不到位,在施工中不进行分阶段成本计算、核对,对设计方案随意变更,造成了成本与预算偏差。合同的管理不够规范,在施工中无法严格执行,出现问题就相互推诿,甚至闹上法庭;第三,工作人员成本意识差,领导对成本管理不够重视,没有一套完整的成本管理规范,问题责任制不明确,造成了工作人员花钱不思考,有出现问题也没事的普遍思想。
4、考核奖惩环节存在的问题。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造成了工程结算很长时间之后绩效考核无法跟上,造成员工的不满意。还有奖惩机制的不透明,有的人奖金多有的人奖金少,各有怨言,打击工作积极性,损害企业长远利益。
(三)成本预算机制不健全。企业预算就是企业进行未来一段时间的财务支出与收入统计,并依据预算的合理规划制定企业未来一段时间或者项目的战略。当前,预算管理已被应用于各大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并且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企业预算管理不能够在财务管理中正确的发挥其作用,使得企业的预算管理达不到实际想要的结果,其主要问题有:对预算管理机制认识不足、企业预算编制与企业经营目标不一致、缺乏严格有效的预算考核机制、预算执行情况反馈不及时等,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五、石油企业成本管理策略分析
(一)树立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的决策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长期高效的稳定发展。因此,要加强学习,将企业的成本管理与当前社会发展相结合,创造属于企业自身的特色管理模式。首先,要明确效益第一,将成本意识放到突出的位置,对于不必要的投入要及时制止,对责任人要赏罚分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就是运用柔性的方式去管理人力资源,依靠人的内心心理和行为规律,对管理对象实施软控制,使他们内心顺畅的同时激发其内心潜力和创造精神。
(二)加强项目的成本控制。加强项目的成本控制,首先要加强投标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投标市场的分析,不打无准备的仗。结合本企业历史数据或者其他企业数据建立相应的压价预警机制,确保造价最大降低幅度不应侵蚀直接成本;其次,以科学合理原则做好项目评估工作。将项目细分,分部分项编制,测算项目的盈利水平,然后编写项目责任合同,将利润、成本、管理费用等与考核、奖惩标准相对应。还要完善工程施工环节的成本控制,加强项目内部的控制,明确岗位责任制、各项目审批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合同管理制等等,严格落实执行规章制度,这是规范高效施工的重要保证;最后要严格遵循目标责任制中各项指标,认真核对、精确计算并认真审查,将其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依据。然后根据奖惩办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三)完善成本预算机制。第一,企业要加强对成本预算的认知,将企业的预算管理当成解决财务相关问题的突破口,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得财务管理人员有继续更新知识为企业培养一批有用的预算管理人才;第二,企业预算编制要与企业战略管理流程相一致,要在企业预算管理中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基础,从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出发,进行预算编制。此外,企业预算编制还要结合市场因素,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变化,因为它是对企业未来一段时间支出和收入的统计,需要针对市场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机遇要把握;第三,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预算信息反馈机制可以加强企业预算的控制,更加明确实际工作中与战略目标之间的偏差并及时作出调整。目前,市场发展千变万化,如果企业的发展不能紧跟市场作出调整,那么就会被市场抛弃,而信息反馈机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实时进行对比,修正偏差,为企业前行找到正确方向。
六、结语
[关键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监管模式
一、引言
上世纪70年来以来。随着自由化风潮的重新兴起,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逐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和一体化浪潮,促进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西方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代表,各国通过减少利率管制和金融限制,使得金融市场焕发了活力,并进一步引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出现。不过,虽然混业经营及金融自由化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激发了各国经济的活力,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挑战。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的不力。由于混业经营往往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也必须相应加强。
当前,我国金融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金融混业现象逐步出现,突破了以往分业经营的限制。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国际承诺的逐步兑现,金融业务的渗透和开放趋势加强。通过资源整合,促进混业经营将是未来的重要趋势。不过,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是推进我国混业经营的前提,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对于混业经营及多重风险金融工具却缺少应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亟需进行适时调整。鉴于国外有长期的金融混业经营实践和监管经验,本文将借鉴西方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原则和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混业经营阶段,探讨建立相关的监管体制和模式。以期为我国从分业经营监管向混业统一监管模式过渡提供思路借鉴。
二、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及趋势
金融分业指的是银行基本业务与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必须分离经营,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也要相分离。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当前已经完全打破了银行进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但从风险监控出发,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必须设置相应的监管机制。同时,银行至今不得经营工商业。就我国而言,金融分业则主要指银行业与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分开经营和管理。金融混业则是指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进行渗透和交叉,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具体包括业务上的混业和金融控股权的分业。在具体模式上,混业经营可以采取金融业务混业和控股权混合。这两种经营模式都以银行为核心,相互之间的绝对差异已经趋于缩小。
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银行业务虽然分工严格,但仍然可以进行证券和信托业务,实际上是混业经营。不过,由于监管法规的缺失,业务上的混业经营一度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给金融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治理整顿逐步展开,明确了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原则。此后通过各种法律将这一原则确定下来,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不过,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进行分业经营的条件发生变化,主要是金融监管和法律逐步完善,市场化逐步推进。因此,适度推进分业经营,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以往的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克服以往强制分业经营而导致的市场割裂现象,也将有利于发掘金融创新能力。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和技术走向完备,我国金融业将深入推进混业经营。从实践看,我国的新的金融体制框架已经放松了混业经营限制,目标就是大力促进行业效率提高,并适当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未来几年如何构建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将是关键问题之一。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不同监管模式分析
金融监管具体指的是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活动和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当前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统一监管模式,又称综合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指将各种金融业务和机构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框架下进行监管,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荷兰和日本等。其优点在于,能够节省监管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并能改善监管环境,缺点则在于潜在有价值的信息可能损失,潜在问题也可能被忽视。
二是分业监管模式,即分设专职机构进行监管,是当前较为普遍和流行的监管模式。其优点在于,专业化优势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具有公平性。但缺点则在于多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也可能存在。
三是不完全统一模式。即专门针对混业经营,对前述两种监管结合使用的方法,具体形式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头监管,前者是多重监管主体建立磋商机制。后者则是根据监管的目标设立两种类型的监管机构。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监管缺少协调性的风险,也有利于监管真空现象的避免出现。
四、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混业经营必须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首先,从短期目标看,基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在监管方面要维持现状,适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要及时吸纳相关思想,参与国际金融规制的制定,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
其次,从长远看,要积极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要考虑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降低监管成本,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由于常设行政机构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才能整体把握风险和绩效,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总之,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结构将继续发生变化,因此,混业经营的趋势将不可避免,但必须逐步推进。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也必须适时跟进,要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逐步推进我国的混业经营与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 混业经营 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文章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根据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设计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建议。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