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2: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水利水电职业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电站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于2012年1月开始进行试点,电站服务业在试点行业之内。税收政策的变动直接影响到电站服务业的成本,关系到行业的长远发展。
一、相关营改增政策分析
电站服务业是指利用与电力生产相关的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等,为电站的设计、施工、运营提供全过程专业化服务的产业。包括电站设计、工程管理、设备成套、生产运行、设备检修及维护、环保工程、燃料供应、经济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等。涉及到电站服务业营改增的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率变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7%,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6%。电站服务业原缴纳营业税以应税营业额直接乘以5%作为应纳税额,营改增之后要先以应税营业额按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这种计算方式是基于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特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实际税负。
电力设备租赁适用有形动产租赁的17%税率,其中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就保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性,同时保证了出租人税负控制在一定水平。
2.关于差额和优惠政策的衔接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计算中首次引入了差额征税的概念。按照该政策,电力工程建设总承包、电站设计总承包项目收取的总包费用按照扣除分包或转包费用之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电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税费和贷款利息等全部成本计算应交增值税。
各试点地区均规定,对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能够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之后仍然能够享受相关的增值税优惠。电站服务行业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在剩余政策期限内能够延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3.汇总纳税的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营改增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于电力产业资产按照相应的资源分布设立,遍布地区广泛、距离分散,电站服务企业也需根据重点业务区域设立相应分、子公司以提供高效服务。若电站服务业的总机构设立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申请实行合并纳税使得处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也能开具增值税票、抵扣进项税额,在集团内部消除了服务业重复纳税,完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抵扣链条,从实质上减轻税负。
二、营改增对电站服务业的影响
营改增能进一步地深化产业分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具体到电站服务业来讲有利有弊,整体看来利大于弊。
1.有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力产业与消费型增值税顺利衔接
电力产业的资本性支出在全部支出中占很大比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消除重复纳税,极大减轻了税收负担。电站服务业的发展为电力产业主业的发展和升级提供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支撑,但由于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无法进行资产购置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营改增促进了消费型增值税体系的完善,电站服务业将形成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电力产业中全面消除重复征税。
(2)降低了业主的实际税负
原增值税体系中,一般纳税人业主只能从电站检修、燃料供应等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后,全部电站服务业服务均可抵扣进项税,如电力设备融资租赁租金和服务费中的14.5%(1/1.17*17%)可以确认为进项税额,其他电站服务业服务费中的5.66%(1/1.06*6%)为可抵扣进项税额。业主可抵扣税额增加,实际税负降低,收入和利润相应增加。
(3)促进电力行业服务贸易的进口
为了保证电厂建设的先进水平,电建、运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技术、设计咨询进口。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口服务贸易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各项附加及所得税,其中营业税作为价内税是不可抵扣的,营改增后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增值税通用缴款书成为新增的进项抵扣合法凭证,大大降低税负率,能够起到鼓励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高电建基础水平的效果。因此,营改增称为电站服务业发展进口电力相关服务贸易的契机。
营改增使得短期内试点地区的现代服务业相对于非试点地区更有比较优势,特别是融资租赁业,由于贷款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融资租赁相比较使用贷款等融资工具也更有竞争优势。试点地区电站服务业要能把握契机,将业务范围推进向集团外、行业外乃至非电产业的拓展。
2.不利影响主要是发票难以满足业务需求
从数量上来说,增值税发票的购买量由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发票版面和纳税人年营业规模进行核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把握从严审批的原则,营改增纳税人首次核批的发票数量基本难以满足业务需求,只能逐月申请增量。
从版面上来看,一个纳税主体只能被核准一个版面的增值税发票。对于特殊企业如电站服务业中的成套服务,主业为电力建设招标、监理、认证等,收入包括低至几百元的标书费,高至百万元的成套服务费。这类企业申请低版面的发票会造成大额收入开票数量多、效率低下,申请高版面的发票又使得数量不能满足业务需求。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对上述类型企业实地调研,确认业务特点和真实性,放开不同版面的增值税票以助于企业业务开展。
3.税负的升降要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从行业内容来看,部分行业如从事电力设备经营租赁税率由5%提升到17%,税负明显增加;电站设计、设备成套、经济技术支持等由于人工费用比例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率提高会导致实际税负加重;而主业为电力生产运行、设备检修及维护、环保工程、燃料供应等由于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税负会降低。从发展阶段来看,若企业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主要发生在营改增之前,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税负增加,反之则税负降低,因此电力企业应尽量推迟电站服务的购置,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上述因素外,税负的升降还取决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措施。
在试点阶段,试点电站服务业要做好整体业务的统筹工作,如尽量从试点地区的供应商处购买商品、劳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固定资产尽量推迟至营改增日期之后购买,充分发掘条件、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4.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相应销售收入反映在利润表中是含税价款,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收入以不含税数额计价。营改增后,原应交营业税合同改为缴纳增值税,以合同价款换算为不含税金额计收入,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将显著低于原缴纳营业税时的数额。此外,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最终会反映到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上,一般来说,税负的升降与利润总额成反比。
三、营改增之后实际操作中将会产生的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背景 电力企业 影响 措施
一、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与主要内容
所谓增值税就是指以增值额为征收税金的基础的一种流转税,它所征收的对象包括两种,分别是商品和劳务。就我国经济的发展来看,增值税这一税制经历过两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消除恶性通货膨胀以及扩大就业等;第二次就是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这一次的改革是针对上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众多行业经济产生的影响而发起的,因为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不断突出,甚至已经到了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状态,所以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时必然的发展趋势。相较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具有许多的优势:首先,消费型增值税重点避免了生产型增值税降低了投资预期收益率和对投资的限制作用,能够有效地调动企业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其次消费型增值税是以降低税负、刺激消费为主要目的的,它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等,其主要方式包括: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刺激,同时能够促进企业逐渐成为市场长期投资的主体,对于企业设备和技术的更新和升级同样具有鼓励的作用,社会财富的积累也相应的大幅度增加,综合这些对于企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值税同样是国家鼓励企业升级和转型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和措施。
至于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第一,对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超过一年的时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的方式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第二,对于企业为了发展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和采购的原材料所形成的运输费用,同样也可以进行相关进项税额的抵扣;第三,对于工商、商业等小规模的纳税人的部分税收征收率进行或大或小的调整,例如上面我们提到的工商、商业两档税率统一的跳到3%等;至于废弃老工业城市,其增值税也有相应的调节政策,全国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最后,增值税的申报期间从过去的10日延长到15日。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众所周知,电力企业是一种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它的固定资产投资相较于其他企业多占比重大,折旧额也相应比较高;所以在生产型增值税是,电力企业所要负担的税负要大大过于其他企业,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对于电力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具体了解一下这些影响:
(一)有效降低电力企业的成本
根据增值税转型效益内容我们了解到,企业中相当一部分的固定资产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对于固定资产占绝对优势的电力企业来说,就打打减少了其新购生产设备的支出以及设备的折旧费用,从而降低了部分企业的税负,从而使企业的成本得到大幅度的降低。在国家进行增值税的转型之后,电力企业的成本得到明显降低的现象层出不穷,根据国家的相关调查显示,某省电力系统的20是多户企业的税负下降幅度将高达35%左右。
(二)增加电力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净利润
在生产型增值税中,企业所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够抵扣,所以在相关的资金流量表上只表现为资金的支出;而经过转型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后,增加了很多的可抵扣的项目,这一方面的切实实施不仅减少了现金的流出,同时还有效地增加了现金的流入量。增值税的转型成功对于电力企业的现金流量影响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企业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使用寿命周期内,抵扣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于其折旧成本中,这样不仅降低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周期内的产品成本,同时增加了现金的流入量;另一方面增值税的相关抵扣还会大大降低新置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这些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电力企业的年计提折旧明显减少,从而使企业的账面利润得到相应的增加。
(三)促进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固定资产在电力企业中所占的重要比重,通过上面的两点分析重点介绍了消费型增值税对电力企业的重要作用,这能够有效地提高电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这主要表现在其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刺激电力企业的设备投资和配套投资;同时减少了企业的投资的周期,增加了投资的次数;最后消费型增值税的成功转型能够降低电力企业的筹资难度,这就必然刺激企业的融资和投资活动。
(四)增值税转型为电力企业带来的问题
上面我们具体论述了增值税转型杜宇电力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但是在转型中因为企业本身的管理问题和相关人员的素质不足等问题,都会对转型对电力企业的促进作用造成消极的影响。例如:固定资产采购人员不了解、不熟悉增值税转型的抵扣政策等等,都会对企业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尤其是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损失。
三、电力企业面临增值税转型状况的应对措施
增值税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过程中,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同时也面临一些必要的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把握机遇和解决问题,我们提出下面四个方面的措施:
关键词:融资租赁;增值税;结构性减税
JEL分类号:H2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097-03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正式启动了“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同时又了《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明确规定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及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在内的六大现代服务业先行先试“营改增”。税收作为与法律、会计和监管并列的影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直接影响着租赁公司的运营成本,关系到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
一、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分析
现行营业税税目中,融资租赁划归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f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因此,融资租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5%。由此可见,融资租赁业一直以来实施的是差额营业税,体现了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租赁业一些人士顾虑实施增值税是否影响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比较优势的原因。
根据财税[2011]111号通知规定,上海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将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试点范围。主要内容体现于以下方面:
(一)应税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又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包括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但不包括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归属于水路运输服务),以及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归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7%,同时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的名义税率是最高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税率选择17%的优点是可以保持下一环节抵扣的连续性,但同时实施即征即退政策后,租赁公司的税负将控制在一定水平。
(三)兼顾了营业税优惠政策与增值税的衔接
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对于融资租赁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旧延用之前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即租息收入扣除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价外费用作为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纳税义务时间的特别规定
除了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以外,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一规定谨慎考虑了实务中比如船舶租赁业务一般建造期较长、常常采取向承租人收取预付款方式的情况。
(五)跨年度租赁项目的处理
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实务操作时。新老合同的划断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新、老合同项目必须分别核算收入,新、老合同项目中可减除项目的实际成本,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上述成本支出。但对于确属难以准确划分的利息支出等项目,要在新合同和老合同项目之间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拆分,如可按照新老合同的收入比例划分。老合同项目须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上海市试点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理论上,增值税征收范围越广,即尽可能覆盖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各个交易环节,则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这也被绝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因此,我国实施“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具体到融资租赁行业,由于历史税制沿革等因素,对其影响有利有弊,但整体利大于弊。
(一)有利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实现融资租赁业与消费型增值税改革顺利衔接。
融资租赁的特点是以融物实现融资,以固定资产为载体,投资于实体经济,因此是与制造业联系最为紧密的金融服务业。2009年增值税逐渐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减少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的重复征税。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主体,无法将购置缴纳的增值税传递给承租企业用以下一环节的抵扣,一定程度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营改增后,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增值税主体,租赁业务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这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使租赁业务的资金流、实物流和发票流统一起来,有利于保护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法律所有权。
2、降低了承租人实际税负,实现结构性减税。
营改增消除了现代服务业及物流业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实现整个社会经济主体的结构性减税。承租人原来只能就设备原值部分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若采用租赁方式,其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但包括设备原值部分。还将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服务费等部分。如在承租人支付的租息中,14.5%(1.17*17%)的金额将确认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可抵进项税增加,实际税负减少,收入和利润也相应增加。
租赁业务的增值服务增值税可以被承租人抵扣,短期看,试点地区的租赁公司相对于非试点地区租赁公司具有比较优势;长期看,按照财税[2011]110号文规定:“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贷款等融资工具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不能被企业所进项税额抵扣,则租赁产品在金融资产业务上具有比较优势,这将对租赁业产生长远影响。
(二)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公司流转税税负略有增加
融资租赁行业原来营业税税率为5%。由于适用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即在计算营业税应税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租赁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等,因此实际税负要低一些。实际税负=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其中,融资租赁营业税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借款利息支出)*5%;融资租赁增值税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17%。
经测算,租赁行业营业税政策下实际税负约为3%,但在不同年度、不同企业可能有所不同,特别是资金成本较高、利息支出较多的租赁公司其实际税负将一般低于3%。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将予以即征即退,因此实际税负超过3%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营改增后税负将有所上升。另一方面,增值税附加并不属于即征即退范围,上海市附加为13%,附加税增加额=(含税租赁收入-借款利息支出)/(1+17%)*17*13%-(含税租赁收入-借款利息支出)*5%*13%,营改增后,附加税将增加至执行营业税时的1.91倍。因此,国家在全面推广营改增时,需要在广泛调研租赁公司实际税负基础上,能适当增加即征即退的力度,如实际税负超2%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这样,租赁公司能够与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情况下的税负基本保持不变。此外,目前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为保持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将这一政策固化并长期执行。
三、融资租赁行业试点营改增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租赁交易模式的特点是一次性购进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后分期收取租金,如果租赁公司在收到租金时分次开具发票给承租人,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使大量进项税额滞留在租赁公司,造成税负长时间不平衡,税务部门将无法取得稳定税源;二是承租人无法一次性获得进项税抵扣,不如贷款方式购买设备,影响租赁设备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抵扣税款不能简单以款项收付时间划分,而应体现销项税与进项税配比抵扣的原则。因此,在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租赁物实质上已转移给承租人使用,固定资产也已反映在承租人财务报表上,租赁公司可将购买设备的原值部分一次性开给承租人,后续收到的租息再次分开。这样,整个抵扣链条、环节更加顺畅合理,税负结构也比较均衡。
(二)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计征问题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企业在与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向租赁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财税[2011]111号文并未对售后回租增值税的计征作出相应规定,也未明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是否继续有效或如何衔接。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如果企业向租赁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时不作为应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租赁公司反过来出租固定资产给企业时(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和租息等增值部分),就会存在重复抵税问题,即固定资产进项税在企业购进时抵扣一次,售后租回时又抵扣了一次。笔者认为,按照增值税基本原理,承租人不应获得重复的进项税抵扣。租赁公司是否向承租人开具租赁设备本金部分增值税发票,应取决于承租人是否向租赁公司开具设备本金增值税发票。如果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继续有效,租赁公司回租业务只能向承租人开具租息部分增值税发票。否则,应将售后回租拆分成两个交易,在出售和租回两个环节分别计征固定资产原值增值税。
[关键词] 水泥厂在职工人;心电图特点;强体力劳动
水泥厂生产过程中一系列的生产工艺都会产生粉尘,在主要产尘点如果不选用合适的设备来防治粉尘,既污染环境,又严重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人体吸入生产性粉尘,可引起呼吸道疾病,引起鼻咽,肺炎,支气管炎等上呼吸道疾病,严重的可发展为尘肺;同时。生产性粉尘又可刺激皮肤,引起皮肤病,毛囊炎,脓皮病等皮肤病。特别是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人体吸入后可引起矽肺。临床表现为咳嗽,胸闷。气短,胸痛和咳痰等呼吸功能障碍症状,最终可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水泥长工人长期工作在这样的场景下,而这项工作又是劳动强度高的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中长期精神紧张,以及超负荷工作,劳动强度大等因素,致使引起心血管系统发生一系列变化,从而引起一系列的心电图异常的改变。本文就体检中占比例较大的异常心电图与水泥厂工人强体力劳动关系作分析,以了解水泥厂工人心血管系统状态,为其心血管疾病的防治提供参考。
1 资料与分析
1.1对象
我中心于2012年4月9日-2012年4月18日对我市水泥厂在职工人385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排除心血管疾病后,对385例在职工人心电图进行分析,年龄25-55岁,平均42岁。接害工龄2-33年,平均11年。
1.2方法
均采用日本光电心电图仪,规格型号ECG-9130P型心电图机做常规12导联,均由专业人员进行记录与分析。测量及判断标准按黄宛主编的《临床心电图》【1】
2 结果
385名在职工人心电图检查,正常238人,占总人数的61.82%,异常心电图147人,占总人数的38.18%。147例异常心电图异常心电比例。见表1
从表1中可见,异常心电图占比例较大的前五位是心律不齐、T波改变、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早期复极、电轴左偏。
3 讨论
窦性心律不齐从医学上讲分两类,一类是呼吸性、一类是非呼吸性,前者主要是与生理性变化有关属于正常的,不需要进行治疗。后者多半出现在某些心脏病中,同时伴有心电图的其他改变容易发现。单纯的呼吸性窦性心率不齐是属于正常的,但是不能够代替所有的检查,如果其他的检查都正常的话就可以不用管它。
T波是心室复极在心电图上的表现,受供应心脏的血管、神经和心肌本身的影响,导致心电图T波改变的原因,既可以是病理性变化,也可以是生理性变化,既可以是缺血性因素,也可以是神经性因素。常见心电图T波改变是指T波低平、双向、倒置,如伴有心前区不适可能由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或神经紧张引起。单纯的心电图ST-T改变并不能诊断是否有冠心病。ST-T改变本身并不具有诊断的特异性。因此,判断T波低平是否有诊断价值,必须密切结合临床其他检查结果、临床症状和体征等等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本文体检中不完全行右束支传导阻滞异常心电图15.64%,要考虑与水泥厂工人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及粉尘有关。长期重体力劳动使心脏负荷加重,心肌耗氧量增大,心肌相对缺血缺氧,心脏传导系统功能减退。单纯的右束支传导阻滞如不合并其他心脏病理改变,预后常是较好的,卢永昕等[2]报道l%的正常青年人有右束支传导阻滞的心电图改变,多无病理意义。由于无病理意义,即正常健康的生活方式是不会对其有影响的。但有报道认为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发展为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的发生率为50%,而后者多见于器质性心脏病。因此,对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者要进行定期随访。
早期复极综合症患者长无器质性心脏病征象,多数无任何症状,属正常变异,一般无须特殊治疗。早期复极综合症部分患者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一般多见健康青壮年运动员。而水泥长工人出现早期复极现象考虑体力劳动增加以及劳动强度大,有氧活动量大有关。因而平静时迷走神经张力较高,易发生早期复极综合症,故无需治疗。若合并神经循环异常,可给予对症治疗。因此应结合临床症状及体征才能做出诊断。
电轴左偏:影响心电轴方向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体型:一般来说,矮胖者心电轴趋于左偏,而细长身材者趋于右偏。②年龄:婴幼儿心电轴趋于右偏,老年人则趋于左偏。③心脏在胸腔内的位置:心脏位置右移时心电轴可向右偏,反之可向左偏。④心脏左右心室的重量比例:右室肥厚者心电轴常右偏,左室肥厚者则常左偏。⑤电冲动在心室内的传导通路即束支的功能状态:电冲动在左前分支受阻时可出现心电轴左偏,而在左后分支受阻时表现为心电轴右偏。鉴于以上,若心电图诊断有心电轴左偏,应首先寻找其原因,特别注意有无心脏或其他胸部器官疾病,如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某些先天性心脏病以及退行性病变等,因为这些疾病都有可能损害左前分支而引起心电轴左偏。又如,高血压、主动脉瓣异常等疾病的患者,可因左室肥厚而引起心电轴左偏;而在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肺心病的患者可出现假性心电轴左偏等等。如确有某种疾病,则应针对该疾病进行治疗,对心电轴左偏本身通常无特殊处理。反之,若仅有心电轴左偏而确无心胸疾病证据,随诊观察也没有进一步发生室内传导阻滞的其他迹象,则可认为这一心电轴左偏并无重要的病理意义。此时宜注意寻找有无上述的其他可致心电轴左偏的原因。如有,也应进行相应治疗。如果是肥胖者,应致力于减重等。
另外在此次体检调查中,发现此类异常改变的心电图,水泥厂工人工龄越长年龄大于35岁的多见,更说明了劳动强度大小以及时间长短对于心电图的影响。
心电图检查具有快速、简便、安全、经济等优点[3],本组统计结果显示,定期进行心电图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对早期发现心血管疾病并及时治疗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黄宛.临床心电图学.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471-472
关键词:税制改革 电梯行业 影响
一、增值税税值情况
通常增值税的类型包括两种,即生产型与消费型,二者在扣除税金的款项方面存在差异,其中生产型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只能将采购原材料所含的税金扣除;而消费型则可以扣除所有外购项目所包含的税金,包括原材料与固定资产。目前国际上最常见的税制是用增值税类型作为消费性增值税,而我国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虽然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国情实际相符,但是对于单一产品而,会增加处于产品链上游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对电梯企业这种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更加明显,由于产品实体中不包含可用于抵扣税的材料,所以固定成本通常可以占生产成本的一半以上,而进项税额十分有限,无法把电梯产品的销项税抵减到合理的税负水平。
二、实行消费性增值税后对企业的影响
具体而言,消费性增值税会对企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通常增值税的类型包括两种,即生产型与消费型,二者在扣除税金的款项方面存在差异,其中生产型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只能将采购原材料所含的税金扣除;而消费型则可以扣除所有外购项目所包含的税金,包括原材料与固定资产。目前国际上最常见的税制是用增值税类型作为消费性增值税,而我国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这种价外税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原来的税务制度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企业的现金流量会大大减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虽然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国情实际相符,但是对于单一产品而,会增加处于产品链上游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对电梯企业这种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更加明显,由于产品实体中不包含可用于抵扣税的材料,所以固定成本通常可以占生产成本的一半以上,而进项税额十分有限,无法把电梯产品的销项税抵减到合理的税负水平。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基于全社会、整个生产行业的角度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作法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社会整体的税负压力。但是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因为现阶段还未实现全行业、全国性征收增值税,相应的各个行业之间存在税率差异,因此影响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同企业税负变化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税负会增加,而另外一些企业的税负则会减少。通常导致企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名义税率提高幅度相对较大,并且在营业税向增值税进行改革之前,这些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所采购的固定资产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无法抵扣采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所以在营改增初期阶段,名义税率提高幅度越大,会导致实际税负提高幅度越大,所以企业的税负不低反高。此外,物流企业的税负会相应增加,这是由于物流企业运营成本中很大一部分用于高速公路的过路费上,而过路费又属于行政事业性费用项目,所以无法将其作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掉,这无形中就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负;并且在运营过程中,一些物流企业迫于业务压力,会在自有车辆无法满足业务需求的情况下雇佣一些社会车辆,这些车轴加油时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等,这些均成为企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
当然,还有一些企业会由于营业税改制增值税而从中受益,税负大幅下降,分析原因不外以下几点;首先是小规模纳税人多数由原来实行的营业税税率降至为增值税税率,并且税销售额未包含在计税依据项目内,所以税负会有所下降;其次,如果企业从事服务行业,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用于采购固定资产、货物的相关进项可以用于进项抵扣;最后,就是对于A公司这类制造业企业,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可以从货物批发及零售企业中抵扣等。
三、税制改革对A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A企业为电梯生产企业,其采购一台生产设备不含税的价格为100000万元,采用17%的增值税率;与设备供应商达成协商,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设备货款。在税制改革前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必须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所以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在增值税转型后,由于所采购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所含的增值税,并在应交税金科目中反映出来,所以会计分录与转型前有所不同: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如果把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考虑过来,且当期A公司销项税额足够抵扣,设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其它进项税额后,余额为20000元,由此可知,转型前应缴增值税为20000元,但是在增值税转型后应缴税额仅为3000元。相应的可以做如下会计处理:
转型前,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转型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四、结语
总之,对于大多数电梯生产企业来说,生产型增值税改征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可以使企业大大受益。而对于其它类型的生产制造企业而言,虽然类型不同,受益程度也存在差异,但是税制改革仍然会促进受益较小的生产制造企业向受益更大的制造企业发展,对产业结构做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1]邓远军.税制结构的基本决定因素与比较分析[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4,(01):5-10.